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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税收筹划
集团公司成员之间通常由于地域不同、税收优惠政策等的不同,内部企业间的征税税种、课征范围存在差异,税率高低不一,特别是由于企业总部掌握着高、新、尖技术而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减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也为集团公司的税收筹划创造了更多的空间。
一、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针对目前广泛存在的母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或享受减免税政策,而众多子公司由于受技术、规模等限制并无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由于税法对合并纳税的严格规定,很多母、子公司不具备合并纳税的条件,只能分别核算,分别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这些不能合并纳税的母、子公司来说,其之间的收支如果不进行合理筹划,就可能增加集团企业整体税负,通过以下方式合理运用母子公司税率差进行税收筹划将能降低集团整体应纳税额。
(一)市场化操作,增加子公司税前扣除额
集团总部与子公司由于历史沿革,管理模式,人员观念等原因,母子公司名义上虽为独立的法人主体,但总部与各子公司在人员、财产物资、成本费用等方面还没有完全割裂,子公司成立之后仍无偿或仅支付少部分费用占用母公司财产的现象非常普遍,比如各子公司占用母公司办公楼只按折旧支付费用,物业费、电话费、审计费等由于历史习惯等仍有母公司统一支付,集团总部人员兼任子公司高管等。
针对上述现象,一是集团总部可以通过向盈利子公司收取被占用资产市场公允价格的费用、划清费用承担界线,提供有偿服务等方式减少母公司成本费用承担;二是集团总部可以将兼职的总部人员的部分工资薪金、费用报销等合理的分配至子公司,将共同为母子公司提供服务的部分服务型部门人员工资关系转至子公司等,增加子公司税前扣除额
(二)转移定价,合理分配内部利润额
由于受资质、业绩以及商业习惯等影响,业主或者甲方更愿意与企业总部签订施工或购销合同,再由集团总部分包至各下属公司。
集团总部在与各子公司签订合同时,可以通过定价的转移,按市场公允价格签订分包或委托加工合同,将更多的利润保留在企业总部,只保留子公司合理的利润空间,而不能因“一家人”的观念,缺乏合理的税收筹划,在价格制定上对子公司进行额外的扶持。
二、利用子分公司的企业组织形式进行税收筹划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我国企业所得税强调法人税制,即规定只有构成法人主体资格,才能单独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构成法人主体的营业机构,应与总机构汇总纳税。因此设立分支机构,使其不具有法人资格,就可以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分公司存在亏损而总公司盈利,或总公司亏损而分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可以实现总分公司之间的盈亏互抵,合理降低企业总体税负,同时在新设企业经营初期,往往会出现一些亏损,也可以先将公司设立为分公司形式。
三、设立销售公司,增加税前扣除额进行税收筹划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集团企业可以将内部销售部门分拆为销售公司,将产品至销售公司,由销售公司统一对外销售,由于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企业所得税以营业利润作为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税基础,从集团整体考虑,新设销售公司并额外增加增值额及营业利润,对应纳增值税额、企业所得税额不产生影响,而整体销售(营业)收入的增长,导致费用扣除限额或当年扣除额的增加,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四、递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税收筹划
关键词:高校 资产经营公司 税收筹划
根据教育部要求,高校陆续成立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行使股东权利、负责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高校扩招带来的基本建设投入使高校面临巨大的财务压力;2007年3月1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对税收政策和优惠进行了规范和统一。高校资产经营公司如何在新税法施行后通过有效的税收筹划节约支出,反哺高校建设发展,成为其经营管理中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1 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税收筹划的特点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指导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事先进行筹划和安排,以减轻税收负担为目的而进行节约税收成本的活动。高校资产经营公司是代表学校行使股东权利,负责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的全资公司,其税收筹划具有以下特点:
1.1 独立性
高校资产经营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具有独立性,独立经营、独立纳税,其他同类企业的税收筹划措施同样也适用于高校资产经营公司。
1.2 关联性
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税收筹划与高校经济活动息息相关,具有关联性。在实践中,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活动在管理人员、资产使用、能源消耗、研究开发和收益上缴等方面与高校经济活动密不可分,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税收筹划活动会对高校的税负产生直接影响。
1.3 一致性
高校资产经营公司财务目标应是实现上缴高校收益最大化,其税收筹划目标与高校具有一致性。高校资产经营公司设立的初衷是为了实现高校校办产业的规范管理,建立高校与校办产业问的防火墙,两者利益是一致的,因此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税收筹划应该是以实现高校与资产经营公司两者税负最小为目标。
1.4 可行性
高校资产经营公司具有技术性强、可实行集团化管理等特点,新税法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规范和统一,高校享有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资产经营公司税收筹划具有现实空间。
2 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税收筹划中存在的问题
2.1 国家没有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导向
国家很重视高等教育的发展,对高校给予很多优惠政策,但没有总体上的规划,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尤其对于高校资产经营公司更是缺乏针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笔者认为,高校资产经营公司不同于市场中的其他企业,它是高校办学资金来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拓宽筹资渠道,弥补国家教育经费投入不足的一个重要方式。虽然以税收形式上缴财政后,财政也可能增加教育经费投入,但其未必能直接投入到对资产经营公司进行经营管理的高校中,影响到高校经营管理资产经营公司的积极性。
2.2 资产权属与使用分离增加筹划难度
高校资产经营公司是从高校校办产业发展而来的,是高校教育活动中的生产实习基地,是科研工作中的产学研实践载体。高校为资产经营公司提供了很多资源,如高校将办公楼作为资产经营公司生产经营条件,将内部招待所委托资产经营公司进行经营管理等。但由于受国家政策限制,高校并未能将资产所有权转移给资产经营公司,或者公开收取使用费或资产租金。资产经营公司既不能列示固定资产折旧支出,也不能列示租入固定资产租金,给税收筹划增加了难度。
2.3 高校管理层尚未建立统筹规划思路
高校资产经营公司在高校内部管理中等同于一个职能部门代表学校行使股东权利。税收筹划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不仅涉及财务管理部门,还需要计划部门、销售部门、生产部门等多个部门的支持与配合。此外,由于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税收筹划特点,其更是需要高校管理层的重视与统筹,从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经营性活动,投资收益等方面统筹规划。
2.4 财务管理和税收筹划水平有待提高
税收筹划是一种事前行为,需要对国家的税收政策进行分析,要随时跟踪税收政策的调整。实现高校与资产经营公司两者税负最小,还要熟悉有关高校的资产管理,会计核算,税收优惠政策。这对财务管理和税收筹划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目前我国高校的整体情况而言,财务管理和税收筹划的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3 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税收筹划的建议
3.1 明确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税收优惠政策
对高等教育而言,尤其是近几年的大规模扩招,给很多高校造成了沉重的财务压力。笔者认为,为鼓励高校资产经营公司反哺学校教学科研,国家应加大对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税收优惠幅度。据资料统计,目前我国高校收入中社会捐赠所占比例不到3%,而美国高校在20世纪90年代初该比例就达到了8%。虽然日前财政部已明确对于高校捐赠收入给予一定的财政配比资金,但目前国家对于这种捐赠行为缺乏充分的企业税收激励,高校在争取捐赠收入时存在难度。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仅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建议提高高校资产经营公司公益性捐赠支出税收优惠幅度,提高高校捐赠收入比例。
3.2 明晰资产权属实现有偿使用成本核算
新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经营公司税收筹划首先要考虑合理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如对高校委托资产经营公司使用管理的各类固定资产,高校应与相关主管部门沟通,办理对外投资或资产出租出借手续,使之能够合理计入资产经营公司成本。
3.3 统筹规划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税收方案
税收筹划的基本原则就是用足税收优惠。一般可分税率式减免优惠筹划、税基式减免优惠筹划和税额式减免优惠筹划。
一是充分利用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优惠政策。新税法规定,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税率;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税率。高校资产经营公司应对受托管理的校办企业进行清理整合,及时申请小型微利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
二是鼓励加大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和技术转让。新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 50%摊销。资产经营公司可以根据企业需要委托高校开展合理的研究开发工作。
三是合理利用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优惠。新税法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此优惠,高校与资产经营公司在产学研工作中,高校向资产经营公司技术转让可享受减免税优惠,从而使得高校与资产经营公司的总体税负下降。
四是做好高校资产经营公司业务兼并与重组。在高校资产经营公司投资、管理的子公司,收益,利润及税负十分不均衡,有的子公司有高额利润,有的子公司则巨额亏损。高校资产经营公司应对受托管理的公司及其业务进行深入分析,合理兼并与重组,减轻总体税负。
案例
C公司系A公司旗下子公司之一,系一上市公司,该公司计划2008年度收购母公司持有的与其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其他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股权,为达到这一目的,A公司根据券商及律师的建议,2007年对目标公司D公司、E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清理,以下是清理前后的股权结构:
清理前的股权结构:
在股权清理过程中,子公司F公司将其持有的对E公司的25%的股权以5 000万元的价格卖给母公司A公司,投资成本为2 500万元,股权转让时清点E公司的净资产金额1.8亿元,其中实收资本1亿元,盈余公积1 600万元,未分配利润6 400万元;子公司E公司将其持有的对D公司的20%的股权以3 300万元卖给母公司A公司,投资成本为2 000万元,股权转让时点D公司的净资产金额1.5亿元,其中实收资本1亿元,盈余公积800万元,未分配利润4 000万元。
清理后的股权结构:
税收筹划的考虑
对企业股权转让行为进行税收筹划,一个基本的问题是正确地划分股息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及其不同的计税方法。在相关的税法规定中,企业的股息所得应缴纳的税款可以扣除被投资企业已经缴纳的税款;而股权转让所得则是按转让收入减去投资成本的差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种不同的计税方法使股权转让行为有了一定的筹划空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规定:“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和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对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的概念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未作税收筹划时F、E公司因股权转让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如下(假定D、E、F三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
F公司:(5 000-2 500)×33%=825万元
E公司:(3 300-2 000)×33%=429万元
F、E公司扣除税收后的股权转让净收益分别1 675万元、871万元
由于D、E公司均属集团内的子公司,A公司完全可以决定D、E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在股权转让前对所有利润进行分配,股权转让价格以原转让价格扣除分配后的利润计算,则F、E公司因股权转让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如下(假定D、E、F三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
F公司:
股权转让价格为=5 000-6 400×25%=3 400万元
应缴所得税=(股权转让价格-投资成本)×适用所得税税率=(3 400-2 500)×33%=297万元
E公司:
股权转让价格为=3 300-4 000×20%=2 500
应缴所得税=(股权转让价格-投资成本)×适用所得税税率=(2 500-2 000)×33%=165万元
F、E公司扣除税收后的股权转让净收益与现金股利收益之和分别为2 203(现金股利1 600 +股权转让收益900-股权转让应缴所得税297)万元、1 135(现金股利800+股权转让收益500-股权转让应缴所得税165)万元
F、E公司税收筹划的利益分别为528(2 203-1 675)万元、264(1 135-871)万元。
关键词:博弈;德州扑克;税收筹划
1.税收筹划及其特点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通过对政府税收政策导向分析,事先对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合理筹划和安排,对纳税方案进行比较,最终选择最优纳税方案,降低税负,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
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税收筹划有其固有特性:首先要合法,这是税收筹划与偷税、漏税本质区别;其次,筹划带有明显的政策导向性,与国家税收政策相辅相成;因其前瞻性和专业性,必须由专业人士及早运作布局;任何一种税收筹划都不可能永远是最优的,都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纳税人一定要顺应税收法律环境的变化,因时、因地制宜地设计相应的筹划方案。
2.税收筹划与博弈的相通之处
博弈是参与者在特定条件制约下的对局中,利用相关方的策略,而实施对应策略的行为。博弈中的行为一般具有斗争或竞争性质,参与者具有不同的目标或利益,各方均应考虑对手可能的行动方案,从而针对性地采取对自身最为有利的方案。
在税款的征收过程中,税务机关作为国家强权机关,需要尽可能多征税;而纳税人有依法纳税义务,但同时国家也赋予了纳税人税收筹划的权力,纳税人希望通过税收筹划尽可能少缴税款,这就形成一种对立,双方通过不断博弈,直至达到“纳什均衡”,按照特定条件下税法规定来征收税款。作为征税主体的国家,也要考虑纳税人的生存发展,在制定税制的过程中,有必要为纳税人留出一定空间,这也为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相对于偷逃税款的严厉惩处,税收筹划显然是双方都愿意看到的结果。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税收筹划本身就是一种“纳什均衡”。但很有可能因争取利益最大化而打破这种平衡,纳税人有可能铤而走险,偷逃税款或为了达到目的而行贿;各级税务人员信息不对称或征税人员的专业素质也可能造成执法过程中的偏差,导致税收筹划不被认可。
但我们不是为了单纯研究博弈论,而是要运用博弈的思路来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下面就结合博弈经典―德州扑克博弈思维对税收筹划进行剖析。
3.税收筹划过程中的德州扑克博弈思路
3.1看筹码说话,量资本筹划
德州扑克比赛中,筹码的多少决定你的发言权,也就是能参与多大的赌局;能在多大范围和层面与税务机关进行讨价还价也取决于自身实力的大小。其实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企业经营规模和行业跨度、公共影响力、税收筹划的专业水准以及对风险的承受能力。
从个体经营的核定征收、小规模纳税人简易征收,到集团企业关联交易转移定价,可以看出税务机关给予纳税人的自随着纳税人经营规模的扩大逐步放宽,税收筹划的余地也进一步加大。企业经过多年发展和扩张,已从单一设计行业转型为横跨几大板块的集团公司,股权投资结构、投资的多样性及多方关联交易为开展税收筹划提供了丰富资源;同时随着业务的拓展,一批国内外EPC项目的承接(如工业分院正在洽谈的印尼项目),业务涵盖设计、建筑安装、设备采购、国际运输及监理等,税种涉及面宽泛,存在多项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纳税筹划前景更为广阔。
企业综合实力的增长也带动了社会影响力的提高,区内国、地税对企业纳税诚信度认可较高,多次选择企业作为代表配合税政宣传,今年企业财务人员还作为特邀嘉宾参加了区国税“营改增”节目录制,畅通的税收沟通渠道营造了良好的筹划氛围;集团领导对税收筹划工作的重视也起到一定促进作用,两年内公司开展了多次“营改增”及税收筹划专题培训,财务人员已有多人取得相关资质(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集团税收筹划能力显著提高。
业务规模、产值收入、社会影响、专业水准的提高大大增强了企业在税收筹划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同时也提高了企业税收筹划的抗风险能力。
3.2分析底牌:大浪淘沙,择优介入,及早布局
对底牌的分析类似对税收筹划进行一个盲选,从多个有可能的筹划思路细致筛选,主要从成本效益、可行性两方面入手分析,确定进行筹划还是放弃。首先是成本效益分析,对符合效益预期的方案还要进行可行性研究。我们需要多渠道了解本地区政策细节,税务人员专业素质及对类似案例的处理风格,综合判断筹划的可行性,如可行则正式开始制作税收筹划方案参与(call),否则退出(fold)。
集团实现以股权为纽带的产业链构建,分设几大板块,各参控股企业均涉及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分配所得税问题,集团财务事先筹划,合理安排利润分配时机,确保在股权对外转让时,不会因之前未分的股息转化为股权转让所得而白白纳税。这一筹划思路易于操作,且收益颇丰,经考察,以往有成功案例,所以决定先行介入筹划,以观后效。(call)
再比如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企业签订的各类设计合同(万分之三)、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按件五元)都是计税依据;印花税税基广阔,但税率极低,也有一些优惠政策,却因税负轻微,多数企业并不重视;印花税与其他税种不同,历来是轻税重罚,虽然新税收征管法对此作了修订,但处罚震慑力还在,筹划的结果可能会得不偿失,所以此类税种应照章纳税,没有筹划的必要(fold)。
3.3.分析公共牌:权衡利弊,管控资金,耐心守候,勇于决断。
三张公共牌发出以后,情形进一步明朗,类似公司已制定初步税收筹划方案,并就税政法规与征收机关有初步咨询沟通,征税机关对筹划方案的法规依据有初步了解,同时征收机关也有自由裁量权,企业需要进一步搜集信息,研究征收机关可能的决策,再次权衡筹划的成本效益,综合资金面进行分析,和德州扑克一样,对筹划方案的跟进将有三种走向:
――Fold,该情形是新的信息表明继续跟进胜率非常小。2013年8月份“营改增”,企业税率由原营业税5%改为增值税6%,但设计行业人工成本占到总成本近半,这部分不可能有进项税抵扣,单从流转税考虑,税负是增加的,税改前我方就了解到,上海某大型设计企业向上海市政府成功申请退税补贴,所以我们初期也有申请退税计划。“营改增”后,经与征收机关接洽,我方分析认为:上海之所以能申请成功,取决于他是最初试点城市,政府有一系列政策支持,我方税改时已是全国推行,政策基础有变;同时上海的财政与本地区财政也有一定差距,再进一步跟进退税没有现实意义,后果断放弃。
――Call,该情形是跟进后有一定胜率,但收益情况与把握性均无绝对优势。例如我们在进行个税筹划时提到:在不违背税法规定前提下可以从职工福利方面着手,将某些工资支付方式转化为费用或福利,比如每年为职工提供一定费用额度的培训机会或学习交流费用。这项费用就极具争议,站在征收机关角度,相关税法规定并不是非常明确,各省执行情况也不一样,征收机关态度模糊,若不认同会要求企业按职工工资补交个税;我方提出,设计行业生产的是智力产品,高素质的设计人员是企业最重要的生产力,职工交流学习是学习国内外知名建筑的必要活动,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外出考察旅游。但这一项费用使得企业在应对税务检查时面临很大压力,最终认定与否取决于征收机关。现阶段双方均无绝对优势,征收机关难以一刀切,我方也没有必胜的把握,相持时明智的选择是继续跟进,但我方需清醒认识到风险和收益的对等性,审时度势,时时关注政策的风向转变,控制形式变化,积极促成对方认同我方观点,如此则一劳永逸,若情势一有反转,则及早执行退守的筹划方案,将损失锁定在可控范围。
――Raise。对企业利润影响巨大,且涉及面广,意义重大的税种筹划,需加大投入力度,一举拿下。起初企业一直套用西部大开发政策。这之后,有两项政策可选择:一,继续沿用西部大开发政策,享受15%所得税优惠政策;二,加大科研投资力度,成为高新技术企业,除可享受15%高新优惠税率,同时也符合北部湾优惠政策(区域内高新企业可免征地方分享部分(40%)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降为9%。企业专门科研机构成立时间不长,加大研发投入也符合企业发展思路,科研投资规模在当年基本能达到要求,但取得高新资质手续比较复杂,需满足一系列评定指标(如研发投入、高新收入占比,研发人员比例等)。这时企业需多方组织人力、物力,内部指定专门机构负责高新评审,外部请专业人员协同办理,最终成功拿下。有了高新资质,后续在征税机关的审核和备案基本一路绿灯,仅此一项优惠筹划,三年时间节税效果显著。
――All in应该看到,这是一把双刃剑,用的好能斩获收益,用得不好就是自断手脚,所以应慎之又慎。按所得税政策规定,研发投入可按50%加计扣除,除满足一系列政策外,还需专项管理,并分别经营费用和研发费用明细核算,方可扣除。但企业的管理和核算方式所限,且研发和经营投入往往混同,研发转为产值收入也体现不明显,在所得税汇算时,认为此项筹划风险极大,征收机关对加计扣除查核一向非常严格,如不被认定则可能构成实际上的偷、逃税,且金额巨大,一旦出纰漏,补交税款,罚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滞纳金(按日加收万分之五)以及公司声誉的损失将无法估量,经侧面咨询,权衡利弊,最终没有加计扣除。正是这一处理,使得企业在后续的税务大检查中,得以成功脱身。
3.4.分析转牌和河牌:对周期长的筹划项目的过程控制和跟进
对于一些周期长的筹划项目,虽然前期稳定,但中途可能出现一些临时状况,如中间推出了新的税政法规,征收机关关键人员变动等引起对前期认定的重新审议,或者要求企业进一步上报材料,更改部分方案等,出现类似局面,公司可能的应对思路如下。
――若收益可观,后续投入不大,且没有根本翻转局面出现,应分析事态根源,梳理关系,加强沟通,进一步跟进(call),这一阶段,考虑到前期投入,不可轻言退出(fold),否则前功尽弃。如集团内企业之间转移物业,若不是以出售这种方式,而是以物业进行投资,则不需要交纳诸多流转税及土地增值税,集团内企业互转物业,就运用了这一优惠政策进行策划,税务初期认可,但后续又要求补充一系列资料,累计查核了几年的纳税情况,经多方梳理沟通,经过一年的周旋,终获通过。
――不管项目前期投资如何,如果后期局面发生反转,不能只看到前期投入而一撑到底,关键时刻要懂得自控和节制,应分析风险效应,若风险过大,不应心存侥幸心理,应果断出局,保存实力。我们在前述案例中提及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筹划,在前期为企业节约大量税金,但是目前只有技术部牵头负责科技研发,研究院虽然也承担一部分研发项目,近年已逐步向设计所转型,随着企业年产值的逐年高速增长,企业研发投入明显不足;新研发项目转为生产力概率很低,并且与其企业正常设计项目收入很难区分。以前期间税务稽查虽已基本完结,但我们应清醒地看到,即使高新资质复审通过,企业以后运用高新优惠进行税收筹划将面临很大的税务风险(高新资质多项硬性条件事实上难以达标),且今年高新企业北部湾优惠已终结,所以目前企业已筹划转向申请“西部大开发”政策优惠,同样可以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但税务风险相比高新所得税优惠政策将大幅降低。
关键词:跨国公司税收筹划
国际税收是指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之间发生的跨境交易行为进行征税的一系列税收规则。国际税收的筹划需要拥有丰富的国际税收原理知识,从而找到一条不仅减少纳税而又不损害商业活动和资金流的途径。
跨国公司国际税收筹划的相关问题
(一)税收筹划的内涵
西方国家对税收筹划的研究起源于1935年的“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一案。在该案例中,汤姆林爵士做出了有关税收筹划的声明“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依据法律这样做可以少缴税。为了保证从这些安排中得到利益,不能强迫他多缴税”。这种观点得到了英国及法律界的广泛认同。此后,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IBFD)编撰了《国际税收辞汇》一书,书中对税收筹划下了更加精准的定义:“税收筹划是指通过纳税人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
(二)跨国公司国际税收筹划的特征
跨国公司指的是集团的公司内部结构体系,包括总持股公司和分布在与母公司非同一税收管辖区内的其他国家中的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等。跨国公司的国际税收筹划除了具备一般税收筹划(国内税收筹划)的特点以外,还有以下两个不同于国内税收筹划的特性:
跨国公司的国际税收筹划活动具有国际性。所谓国际性指的是跨国经营税收筹划是在国际范围内开展的,涉及各国税收法规以及国际税收协定;跨国公司的国际税收活动具有复杂性。复杂性是指相对于一般的税收筹划活动,国际税收筹划面临的是多变的国际政治经济税收环境,规划的是跨国投资经营等活动,其复杂程度及不可预见性要远超过一般税收筹划活动。
(三)跨国公司国际税收筹划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跨国公司的国际税收筹划活动必须严格遵循各国法律以及国际税收协定,不能触犯、违反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国际税收条文。
2.经济性原则:跨国公司税收筹划活动既要能够减轻单独子公司及海外分支机构的税收负担,又不因取得税收利益而影响全球经营战略的实施,牺牲其整体利益。
3.计划性原则:该原则要求跨国公司总部对其国际税收筹划活动做出细致统一的安排,并适时进行检查和调整,以免与有关国家变更后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相抵触或不符合经济原则。
公司组织形式选择在跨国公司国际税收筹划中的应用
公司组织形式的选择是跨国公司国际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之一,通过合理的公司组织形式选择,可以有效的降低跨国企业的国际税负。
(一)跨国分公司或子公司
跨国公司进行海外投资拓展市场时,首先遇到的问题便是公司组织形式的选择。一般的,跨国公司的海外分支机构主要有跨国分公司与跨国子公司两大类。
根据《国际税收辞典》中对子公司的注释,子公司指的是那些被另一家公司(母公司)有效控制的下属公司或是母公司直接和间接控制的一系列公司中的一家公司。分公司不同于子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实体资格,只是作为公司的分支机构而存在。
一般来说,和设立分公司相比较,设立子公司有如下优点:在东道国只负有限的债务责任;子公司向母公司报告企业成果只限于生产经营活动方面,而分公司则要向总公司报告全面情况;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其所得税计征独立进行。子公司可享受东道国给其居民公司包括免税期在内的税收优惠待遇;东道国适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累计利润可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子公司利润汇回母公司要比分公司灵活的多;许多国家对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规定减征或免征预提税。
然而,分公司的设立也有它的优点:分公司一般便于经营,对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也比较简单;分公司承担的成本费用可能要比子公司节省;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只就流转税在所在地缴纳,利润所得由总公司合并;分公司交付给总公司的利润通常不必缴纳预提税;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因不涉及所有权变动而不必负担税收。
由此可见,与分公司相比,子公司的税收体系相对独立,它通过避免母公司管辖区对其所征收的税收,有效解决了棘手的双重征税问题。然而,事物总是具有两面性,由于子公司资产的相对独立,国外子公司的亏损不能冲抵母公司的利润,母公司也不承担自己子公司的义务。从这个基本差别出发,投资公司形式取决于所能带来的税收利益。
例如,某跨国公司集团的利润为1000000英镑,其中,母公司的国内利润为900000英镑,所得税率为33%;国外投资公司利润为100000英镑。假如采用设立分公司的形式,利润所得将汇总到总公司缴纳税款,故该跨国公司需交所得税1000000×33%=330000英镑。
假如国外投资为子公司形式,再将子公司在所在国的税负分为两种情况进行比较:一种是子公司东道国所得税率比母国低,为10%,应缴税收为10000英镑;另一种情况是子公司东道国所得税率比母国高,为40%,应缴税收为40000英镑。
从表1可以看出,在第二种情况下,整个集团多缴纳了700英镑的所得税,税收负担增加了0.7%,超过了在国外设立分公司的应缴税额。由此可见,如果投资目标国的税率低于母公司所在国,为了得到更多的税收利益,可以采用子公司的形式。而如果投资目标国的税率高于母公司所在国,分公司应该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二)设立金融公司的税收利益
跨国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经常要从国外的金融机构或公司筹措资金,但如果向一个与跨国公司居住国无任何相关税收协议的国家或地区借款,跨国公司居住国对跨国公司支付给境外贷款者的利息就要征收很高的预提税。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境外贷款者不愿意承担这笔额外税收,于是,他们通过提高贷款利率以及其它费率的方式把税收负担转嫁给跨国公司。为了避免高额的贷款利率,跨国公司就必须在第三国设立金融公司,通过公司对境外贷款者进行融资,从而达到税后利润最大化。
(三)设立投资公司的税收利益
跨国公司的海外投资公司主要从事有价证券的投资。如果母公司所在国对财产转让的增益征收资本利得税,财产租赁收益要缴纳不动产所得税,为了得到税收利益,母公司可以选择在一些免征上述税收的国家或地区建立财产投资公司,以此来办理这方面的业务。从国际税收筹划角度看,投资公司最好把汇集的资金以资产形式进行配置。如果投资公司位于无税管辖区,那么可以将其资金用于投资免税债券,或使其成为避税地银行的存款。在这两种情况下,公司将可以有效避免向利息征收预提税。如果购买外国公司的股份投资于资产基金,那么风险和税收负担都会增加,对客户不利。
母公司在无税管辖区建立投资公司吸收基金,后将其投入国际金融市场中投资回报率高的资产、不动产等。为了避免预提税,要选择对资产所得不征预提税,或者按国际税收协定可少缴预提税的国家或地区。投资公司的利润来自于其投资所得与对小股东支出之间的差额,这笔利润没有所得税,可用于跨国集团的投资项目。此外,以可靠的银行和金融公司作为金融中介人,也可提高投资的可靠性。
转移定价法在跨国公司国际税收筹划中的应用
(一)转移定价法释义
转移定价指的是在分权经营体制下,关联企业对于分权部门之间的产品或服务内部交易所制定的价格,是为了解决企业内部资源配置和分权部门业绩评价问题而产生的,是企业内部重要的资源分配机制和激励机制。
转移定价法目前已被广泛应用在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当中,而它的大量应用,对企业以及国家都带来了重要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运用转移定价可以将集团利润转移至某些特定子公司,提高其效益,为处于创业阶段的子公司提供经济支持,或对该子公司管理层进行激励;运用转移定价可以减少对外公布的利润,减少企业税负;运用转移定价在企业集团各子公司之间进行利润分配以及整体资源的统一调配,实现资源最优配置;运用转移定价改变基本成本来摆脱政府的价格管制,避免反倾销、反垄断指控;运用转移定价将税前利润从高税率国家转移至低税率国家,可以减少跨国集团的税收负担,保证集团的利润最大化;通过制定和改变跨国集团的转移定价规则,会改变相关国家的外贸额。
(二)转移定价发生的领域
国际关联企业之间的转移定价(也称转让定价)发生在有形财产的销售、无形财产的转让、服务提供等领域。
有形财产指的是一切物质性的有用的东西,通常也称为货物。从商业角度,主要包含三大类即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包括及其设备和生产线)。无形资产是不具有物质实体却能使拥有者在生产经营中长期受益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知识产权、行为权力和公共关系三大类。服务的提供也是关联企业间进行转让定价的重要领域。国际关联企业间的服务提供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可称为日常服务的提供,如提供会计、法律服务。其二是与无形资产转让相关的技术协助。其三本质上也是属于技术协助但与无形资产无关,如提供生产和质量控制方面的技术协助。在后两种情况下,如果企业不按照市场公开公平的作价标准,来收取或支付报酬,就产生转让定价的事实。其四是管理性的服务,最典型的例子是公司总部派遣雇员到外国分支机构管理新的设备和训练当地员工,在该雇员报酬支付标准和在何地入账上,公司会做出有利于其整体利益的安排。
(三)跨国企业如何利用转移定价法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跨国企业通过转移定价,可以使设在不同国家的关联企业收入和费用发生增减,其结果必然影响有关国家的相应税收收入。以转移定价进行的国际收入与费用的分配,涉及四方面的分配关系的变化:
跨国集团内部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分配关系的变化;跨国关联企业之间交易的一方企业与其所在国税务当局之间征纳分配关系的变化;跨国关联企业之间交易的另一方企业与其所在国税务当局之间征纳分配关系的变化;跨国关联企业交易双方所在国税务当局之间财权分配关系的变化。
具体来说,笔者将利用转让定价影响跨国企业成本、利润的常见方式总结为以下八个方面。通过商品交易,如在关联企业间供应原材料和零部件,销售商品上采用“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增加或减少子公司利润;通过关联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技术、管理、设计、维修、广告咨询等劳务费用,影响子公司的成本利润;通过抬高向子公司出售的固定资产价格扩大折旧基数,影响子公司的产品成本;利用子公司系统销售机构人为提高或降低佣金回扣,影响公司销售收入;利用公司的运输系统,通过向子公司收取较高或较低的运输装卸和保险费用,影响子公司销售成本;在关键公司之间人为制造呆帐、损失赔偿等来增加子公司的费用支出;通过提供贷款利息高低影响产品成本费用;关联公司之间通过租赁机器设备转移利润。
为了说明转移定价在国际税收筹划中是如何降低企业税负的,本文举例说明。假定母公司所在国甲国所得税税率为40%,子公司所在国乙国税率为30%,子公司要把一批产品卖给甲国的母公司,这批产品的总成本为5000元,子公司原定价为7000元,现增加到8000元,母公司最后以9000元的价格出售。现比较子公司提高转移定价后跨国公司的总税负变化:
该跨国公司原税负:(7000-5000)×30%+(9000-7000)×40=1400
提高转移定价后的税负:(8000-5000)×30%+(9000-8000)×40%=1300
上例公司通过提高价格的方法把母公司的利润转移到税率相对较低的子公司,从而降低了企业的整体税收负担。
跨国公司进行国际税收筹划的建议
审查国内法征税条款和税收遵从规则,了解交易所涉及国家的税收法规以及税收惯例;通过费用扣除,减少税前利润,减少企业所担税负;利用给予外国资本和技术等的特殊手段减免。有的国家对外国的资本技术给予特殊的税收减免;对外国利润延期纳税。延期纳税就时间成本来说提供了一种节税机会。通过设立中介公司,改变会计期间,使用不同的法律实体来推迟纳税;通过利用离岸金融中心或避税天堂将未分配的利润留在国外,避免本国纳税;通过来源分摊办法将税前利润在各个不同的受益国之间进行分割。跨国企业的税基必须根据世界各国营业活动恰当的结果给予分割;最大可能的使用外国税收抵免。许多国家通过抵免法实行双重税收优惠。它们可能只对预提税实行直接抵免,也可能就股息对潜在的收入实行间接抵免;仔细审查跨国交易中的汇兑损益。跨国交易不可避免地要考虑外汇兑换损益及其税收后果;利用恰当法律机构来实现营业和税收的目标。海外经营可以通过不同的法律形式的实体进行。对于税收筹划,每种实体都有长处也有不足。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只有当公司利润分配给股东时才对股东征税;遵守不同国家的国内税法和反避税措施。
参考文献:
1.刘剑文.国际税收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2.曲孙兰.国际税收学.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
案例一
一大型集团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深圳设有一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A公司持有B公司75%的股权。A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B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2007年度B公司分配现金红利1亿元,A公司分得现金股利7 500万元。
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中的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A公司因此项分红补交企业所得税1 588.23万元[7 500÷(1-15%)×(33%-15%)],扣除所得税后的股利净收益为5 911.77万元。
若进行税收筹划
2008年度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开始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未对从子公司或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作出补税的规定。
如果B公司推迟分红至2008年1月1日以后,A公司将不需要缴纳任何所得税,股利净收益为7 500万元。
案例二
A公司属于工效挂钩企业,2007年年末应付工资余额8 000万元。
A公司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2008年1月1日起执行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2007年度利润总额5亿元,根据税法规定只有实际支付的工资,才能在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未支付的工资余额8 000万元应作纳税调增,200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5.8亿元(假如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2008年度的利润总额为3亿元,当年已支付2007年年末的工资余额可调减200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2亿元(假如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
2007、2008年总的应交所得税为2.46亿元(58 000×33%+22000×25%)。
若进行税收筹划
如果2007年末将8 000万元应付工资全部支付完毕,2007、2008年总的应交所得税为2.4亿元(50 000×33%+30 000×25%),与保留2007年年末的工资余额的方法相比少交企业所得税640万元。
案例三
A公司有一全资子公司G公司,该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提供运输服务,G公司与A公司的另一全资子公司H公司共同投资设立I公司,I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汽车修理,其中对G公司的修理服务占全部70~80%。
A公司、G公司、H公司、I公司的股权关系如下:
I公司2007年全年修理修配的业务收入5 000万元,其中对4 000万元取自G公司,修理修配业务的材料成本占业务收入的比例一般为40%。G公司由于从事运输业务,故其为营业税的纳税人,I公司从事修理修配业务,其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在目前的公司架构下,I公司2007年缴纳增值税(假设期初增值税留抵数为零以及本期采购的原材料本期耗用完,因为实际缴纳增值税与期初的增值税留抵数及本期采购材料的进项税有关)510万元(5 000×17%-5000×40%×17%)。
若进行税收筹划
G公司吸收合并I公司,使原I公司向G公司的提供的修理修配劳务变成了内部的一个修理部门为自身提供修理,只有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1 000万元业务收入需缴纳增值税,从而减少应缴增值税408万元(4 000×17%-4000×40×17%)。
结论
我国加入WTO后,对外经济贸易激增,跨国经营企业若要在国际贸易中取得更大的赢利就必须寻求降低国际贸易成本和费用的方法,如何减少国际贸易税款支出即成为企业面临的现实问题。由于世界各国(或地区)的税种、税率、税收优惠政策等千差万别,为企业开展国际税收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金融市场自由化以及电子商务的发展都为国际税收策划提供了可能。在科技进步、通讯发达、交通便利的条件下,跨国企业资金、技术、人才和信息等生产资料的流动更为便捷,这为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提供了条件。“国际税收筹划”在国际上早已成为企业投资、理财和经营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但在我国还是个新概念。我国企业要从维护自身整体的长远利益出发,摒弃偷、漏税等短期行为,利用国际税法规则,对生产经营活动事先进行安排和运筹,使企业既依法纳税又能充分享有国际税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优惠政策,以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
一、什么是国际税收筹划
国际税收筹划是指跨国纳税义务人利用各国税法差异,通过对跨国筹资、投资、收益分配等财务活动进行合理的事先规划和安排,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减少或消除其对政府的纳税义务。国际税收筹划是国内税收筹划在国际范围间的延伸和发展,其行为不仅跨越了国境,而且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收政策,因此国际税收筹划较国内税收筹划更为复杂。国际税收筹划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一是国际税收筹划的主体是具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即纳税人;二是税收筹划的过程或措施必须是科学的,必须在税法规定并符合立法精神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精心安排,才能达到的;三是税收筹划的结果是获得节税收益。因此,偷税、漏税尽管能达到税款的节省,但由于其手段违法,不属于税收筹划的范畴。
二、国际税收策划的可行性分析
企业要进行国际税务策划,首先要对各国的税制有较深的认识。因为国际税务策划的客观基础是国际税收的差别,即各国由于政治体制的不同,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国税制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这种差异为跨国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的空间和机会。企业只有在全面掌握有关国家税收法规及其具体税制的基础上,兼顾考虑一些其它客观因素,才有可能制定出正确的税务筹划方案。因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各国之间税收的差异
世界各国都是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来制定符合其利益的税收制度的,因而在税收制度上各国存在一定的差别,跨国企业可利用这些差别如选择低税经营、对纳税义务确定标准的差异、税率的差异、税收基数上的差异等进行有效的税收策划。
此外,各国在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差别。一般说来,发达国家税收优惠的重点放在高新技术的开发、能源的节约、环境的保护上;而发展中国家一般不如发达国家那么集中,税收鼓励的范围相对广泛得多。为了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发展中国家往往对某一地区或某些行业给予普遍优惠,税收优惠政策相对要多一些。可见,不同国家税收制度的差异为跨国经营的税收筹划提供了种种可能,跨国经营者面对的税收法规越复杂,税收负担差别越明显,其进行筹划的余地就越大。
(二)避税港的存在
避税港是指为跨国经营者取得所得或财产提供免税和低税待遇的国家和地区,为众多跨国投资者所青睐。由于避税港的税负很轻,如百慕大对所得、股息、资本利得和销售额不征收任何税收,也不开征预提和遗产税,因而成为跨国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理想场所。
(三)税收协定网络的不断拓宽
目前,世界上国家与国家之间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已有1000多个,我国已与63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随着贸易全球化进程的日益加快,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所签订的税收协定将会越来越多,这将成为跨国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温床。由于税收协定对缔约国的居民纳税人提供了许多优惠待遇,所以跨国纳税人在选择投资国时一定要注意这些国家对外缔结协定的网络情况。
(四)经济全球化提供了税收筹划的新环境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贸易自由化和金融市场自由化为跨国经营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更大的可能。由于国际资本流动的加速和自由化降低了资本成本,提高了税收负担在公司决策中的重要性,因此也加强了跨国经营进行税收筹划的意识。
从上述分析可知,国际税务筹划的基础就是各国税制的差异。企业只有在全面掌握有关国家税收法规及其具体税制的基础上,加以考虑一些其它客观因素,才有可能制定出正确的税务筹划方案。
三、跨国公司进行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
(一)利用投资地点的合理选择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1.充分利用各国的税收优惠政策,选择税负水平低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
在跨国经营中,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税收负担水平有很大差别,且各国也都规定有各种优惠政策,如加速折旧、税收抵免、差别税率和亏损结转等。选择有较多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必能长期受益,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从而提高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同时,还应考虑投资地对企业的利润汇出有无限制,因为一些发展中国家,一方面以低所得税甚至免所得税来吸引投资;另一方面又以对外资企业的利润汇出实行限制,希望以此促使外商进行再投资。此外在跨国投资中,投资者还会遇到国际双重征税问题,规避国际双重征税也是我国跨国投资者在选择地点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应尽量选择与母公司所在国签订有国际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以规避国际双重征税。
2.尽量选择在国际避税地进行投资
目前,世界各国普遍使用三种税制模式,即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和低税制模式。实行低税制模式的国家和地区一般称为“避税地”,主要有三种类型:(1)纯国际避税地,即没有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净财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国家和地区,如百慕大、巴哈马等;(2)只行使地域管辖权,完全放弃居民管辖权,对源于国外所得或一般财产等一律免税的国家和地区,如瑞士、香港、巴拿马等。(3)实行正常课税,但在税制中规定了外国投资者的特别优惠政策的国家和地区,如加拿大、荷兰等。显然,投资者若能选择在这些避税地进行投资,无疑可以免税,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二)选择有利的企业组织方式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跨国投资者不同的企业组织方式在税收待遇上有很大的差别,如采用分公司和子公司时:子公司由于在国外是以独立的法人身份出现,因而可享受所在国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在内的税收优惠待遇,而分公司则是企业的一部分派往国外,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但子公司的亏损不能汇入国内总公司,而分公司的亏损则可汇入总公司。因此跨国经营时,可根据所在国企业情况采取不同的组织形式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例如,在海外公司初创期,由于亏损的可能性较大,可以采用分公司的组织形式,而当海外公司转为盈利后,若及时地将其转变为子公司形式,便能获得分公司无法获得的许多税收好处。
(三)选择有利的资本结构和投资对象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企业的经营资本通常由自有资本(权益)和借入资本(负债)构成,各国税法一般规定股息不作为费用列支,只能在税后利润中分配,而利息则可作为费用列支,允许从应税所得中扣减。因而,企业要选择自有资本与借入资本的适当比例以获得更多的利益,如企业选择融资租赁既可以迅速获得所需资产保障企业的举债能力,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也可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减少了纳税基数。对于投资对象的选择,跨国经营者应着重了解投资国有关行业性的税收优惠及不同行业的税制差别。
(四)利用关联企业交易中的转让定价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转让定价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内部转让交易确定的价格,通常不同于一般市场上的价格,转让定价可以高于、低于或等于产品成本。国际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往往受跨国公司集团利益的支配,不易于受市场一般供求关系约束。由于在现代国际贸易中,跨国公司的内部交易占有很大的比例,因而可利用高低税收差异,借助转移价格实现利润的转移,以减轻公司的总体税负,从而保证整个公司系统获取最大利润。
(五)通过避免设常设机构来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和作业场所等。它已成为许多缔约国判定对非居民营业利润征税与否的标准。对于跨国经营而言,避免了常设机构也就避免了立刻在非居住国的有限纳税义务。特别是当非居住国税率高于居住国税率时,这一点显得更为重要。因而,跨国经营者可通过货物仓储、存货管理、广告宣传或其他辅营业活动而并非设立常设机构来达到在非居住国免税的义务优惠。
(六)通过选择有利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会计方法的多样性为税收筹划提供了保障,跨国企业应选择符合国际税务环境的会计核算方法。为减轻对外投资建立的公司的税务负担,跨国企业要注重对东道国税务会计的研究,巧妙地使用各种会计处理方法,以减轻税务或延缓纳税。如平均费用分摊是最大限度地抵销利润、减轻纳税的最佳方法。
除此之外,各项基金的提取、会计科目的使用与会计政策都是税务筹划的内容。
四、企业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时应注意的问题
跨国纳税人面对风云变幻的世界经济气候和错综复杂的国际税收环境制定国际税收计划,其根本目的在于纳税负担最小化。因此,笔者认为,我国跨国经营企业在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深入了解各国税收制度及相关信息
要了解各国的税收制度、税种、税率、计税方法以及在各国的经营形态、收益的种类、经营内容、税收地点以及政治、军事、科技、文化、民俗等,这些都影响着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而影响着企业的财务和税务安排。
(二)要有多个备选方案
跨国经营企业应全面分析情况,从各个角度尽可能地设计多个备选方案,并从中选择最有利的方案。
(三)要有全局观念
跨国企业应站在全球宏观角度看问题,追求每项税负最小化并不等于整体纳税负担最小,追求税负最小不等于收入一定最大。如某国税收情况于己有利,但该地的经济环境和地理环境却很糟糕,利用它反而因小失大等等。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税收筹划;中小企业
一、税收筹划的基本理论
(1)税收筹划的概念。通过中外各位专家对税收筹划的定义可以得知其共同认可税收筹划的部分:目的是减轻税负;事前规划;遵守法律法规,分歧集中在筹划人和允许运行的范围。纳税人作为行政行为的相对方,处于弱势地位,新税法应当限制行政主体的权力,保护相对方的利益。如此看来,首先,税收筹划的主体应为纳税人。其次,税收筹划为企业财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遵从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目标。第三,纳税筹划所采取的手段应是法律规章没有明确禁止的行为,按照“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原则,税收筹划所采取的一系列行为都应是得到承认和允许的行为。至此,通过查阅资料,经税收筹划定义为: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为了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目标而委托进行生产、经营、投资等经济行为的事先设计和运筹的过程。(2)进行税收筹划的意义。所得税的提前筹划可降低税收成本、增大税后利润、增强资金流动性和利用率。细致的纳税筹划可以规范其决策行为,使企业的经营、投资行为更为合理;筹划促使企业节约支出、减少浪费,提高企业经管水平,增强企业竞争力。纳税人根据税率和税基对纳税方案择优选择,根据国家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对投资进行调整,在国家经济杠杆的调控下走向生产合理布局的道路。在整体和长远上,国家的税收也会同步增长。
二、中小企业进行筹划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所得税筹划的必要性。一是,据统计,我国中小企业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0%以上,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中小企业吸纳就业人员、推动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了推动行业发展的主体。二是,入世之后,外企不断涌进中国市场,外企的进入使竞争更加激烈和残酷。中小企业面临着国内国外大小企业的双重竞争,由于规模小税负相对重,想要进行竞争,就必须通过税收筹划控制税收成本的比例。三是,根据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资料显示,内资企业在税源来源中占25%左右,外资企业占了15%左右,内资企业比外资企业高出了将近10%的税负,中小企业税负负担明显过重。四是,中国市场的不断开放使中小企业扩大市场变得异常艰难,中小企业要想增强竞争力只能从内部着手,加强内部管理、减少成本来实现利润最大化。(2)所得税筹划的可行性。一是,中小企业规模小、组织构造简单等优势,可以使企业在没有超出正常经营范围内节约税收成本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相对也较大,进行税收筹划具有可行性。二是,计划经济下把纳税看作是企业对国家应有的贡献,片面强调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有性,突出了国家的权威忽视了纳税主体的合法权利。三是,但凡重视税收筹划,这个国家一般都会有比较完善而又相对稳定的税收制度,这主要是因为税收的环境影响企业的纳税方案质量。有关税收的法律和法规,都是对当事人双方行为的规范,规定当事人双方如何让在给定的空间内争取到最大的经济利益。随着我国在1994年进行税收制度改革,我国的税收体制也一直在不断的完善着,这也为中小企业的税收筹划活动提供了制度上的保护。四是,政府为了调整产业结构、刺激国民经济增长,会实施差别税收政策,这些存有差别的税收政策给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和减轻税负创造了极大的可能和机会。
三、新所得税法与旧法的不同
(1)企业进行居民和非居民之分,明晰了纳税的主体。新企业所得税法抛弃了旧法形式重于实质的作法,将企业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一律采用“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更加注重实质;而旧的企业所得税法把纳税主体分为内资和外资,内资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人,外资以法人为纳税人,旧法只做形式的区分,实质上并没有区分法人和非法人,纳税的对象容易混乱。(2)实行更具国际竞争力的税率。新所得税法实行内资外资一致的税率25%,小型微利企业为20%。我国实行的25%的税率,虽然属于国际中等水平,但也保证了企业的竞争力并吸引了不少的外资。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的小型微利企业20%低率,为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的平等竞争创造了条件。(3)建立以产业为导向的税收优惠制度。旧企业所得税法的优惠政策以区域优惠为主,而新法将其变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并兼顾社会进步的优惠格局。新法不仅完善了税收政策,还明确了产业以及区域的导向;通过给予高新技术的优惠照顾,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产业也不断的在升级。
四、中小企业在新所得税法下的税收筹划方法
(1)企业组织形式选择。一是,公司与非公司的选择。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我们国家对公司和非公司制企业实行有差别的税率,如果选择公司制企业,就要承担双重的纳税义务,缴纳完企业所得后还要缴纳股东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选择的是非公司企业制,那就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可。由于公司制企业承担的责任重于非公司制企业,所以企业应该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减少税负,达到节税目的。二是,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选择。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子公司和分公司在有关纳税上的规定,差异巨大。若为控股型的子公司,因其母公司与子公司各自有其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母公司不必承担子公司欠下的债务,所以子公司的亏损就不能抵充掉母公司的利润,也就自然不能减轻公司的税负;如果选择了分公司,它虽然拥有自己的名字但不具备法人资格,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所以经营的所有后果都由它的母公司承担,这样是可以抵充总公司的利润,可以减轻公司的税负负担。(2)不征税收入的筹划。那种不属于由经营带来的经济利益,纳税人也不负纳税义务的收入即为不征税收入。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四种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其他不征税收入。所以,企业应该努力获取更多的国家财政补助之类的资金支持,从而减少税收支出。(3)扣除项目的筹划。一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公益性捐赠扣除比例进行了统一规定,规定不超过年利润总额的12%的公益支出准予扣除。中小企业可利用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比例提高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也能减税。二是,旧法中内资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如果内资企业提高了职工的工资,就会缴纳更多的企业所得税,这样的规定极大的打击了企业改善职工福利的积极性。新所得税法取消了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对于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三是,新税法把广告费用和宣传费用进行了合并,规定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15%就可以扣除,并且超过部分还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五、结语
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并不断完善,我国在加入WTO后税收项目也与国际标准逐步接轨,税收筹划的发展事态良好。但就目前而言,我国针对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的研究还比较少。不论我国现阶段中小企业税收筹划进行到何种阶段,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始终具有重大意义,这就要求我国的中小企业根据经济变化不断调整企业所得税的筹划计划,实现企业的目标。税收筹划的核心是企业所得税,因所得税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和技术性,外加本人的知识水平实在有限,不能对中小企业依新企业所得税法进行税收筹划进行更广更深的研究,这需要后续的政策的出台来帮助进行更深入的了解。
参 考 文 献
[1]王险峰.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J].商业会
计.2007(10)
[2]杨寿康.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几大特点及其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
响[J].集团经济研究 .2007(13)
[3]牛达.企业所得税法新旧法条要点对照[J].财会月刊.2007
(13)
[4]曹仲军.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政策解读[J].企业导报.2009(3)
一、传统税收筹划的特征与误区
(一)传统税收筹划的特征
1.企业内部税收筹划
传统的税收筹划基于传统的管理模式,从而导致税收筹划思想和方式是零散的,基本上是单一税种筹划,筹划的整体性不强。另外,由于传统的税收筹划的目的就是降低企业税负,这样出于税负目的的经营活动有可能与出于企业其他目的的活动产生冲突。例如,企业广告费可以无限期向后转而且没有限制,而业务费和招待费却有数额的限制。如果企业纯粹为了节省税负而大打广告却对企业的其他宣传活动较少(有些费用要被记入业务费和招待费),税负可能暂时降低了,但是企业花费了大量的资金而产品的销量可能没有多大提高,这就违背了企业的宗旨。
2.企业外部的税收筹划
有些大公司在考虑其他的成本时,对收入这一项重视的方向不正确,仅仅注重于降低短期成本,有意把自身的某些成本转移到价值链的上下节点企业上。虽然从短期来说,大公司处于优势地位,其他节点企业处于弱势地位,大公司本身可能有一些更高的盈利,但是从长期来说,由于价值链上成本的不合理分配,会使弱势企业产生一些问题。例如使弱势企业没有充足的资金来改进设备提高效率,长此以往,原材料的价格成本可能会保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另外,大公司的做法会引起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对抗,使价值链的总成本上升,使公司在收入上遭到打击,结果反而使公司的长期利润下降。
同样,这些企业对于税收筹划也是如此。他们一般想到的不是如何进行合作让整体获利,而是考虑如何将税负转移出去,使自己的税负最低,结果也是导致了双方的对抗。
(二)传统税收筹划的误区
通过以上的描述,作者认为传统的税收筹划存在一些误区,具体如下:
1.仅从财务管理的角度来说,税收筹划的目的不仅仅是减少税收负担。税收筹划是财务管理的一部分,它不能脱离财务成本管理的研究范畴。财务管理的目标是企业价值或者股东财富最大化,因此税收筹划的目的是企业价值或者股东财富的最大化,减少企业税负并不是最终目的。相反,在某些情况下,税收筹划还得选择税负较大甚至最大的纳税方案。
2.财务成本管理的目的是企业价值最大化,那么它必须服从企业的战略管理。而战略管理在很多方面是不能用纯财务数据来表达的,如产品质量、服务态度、生产流程等,因此,税收筹划的评价也不能只用纯财务的方法去评估和取舍。
3.任何企业都不可能在所有方面都具有优势,因此现代企业管理的核心思想是:企业的任何作业或者流程都必须能为企业创造价值,不能创造价值的部分都应该分包出去或者消除。实际的操作应该是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和能为自己创造价值的企业合作,使整个价值链上的价值最大化。所以,税收筹划的操作应该从整个价值链的角度来考虑和操作。
4.在一些书籍或者报刊上的实务操作上,税收筹划是基于传统的组织结构和手工操作的。但如今网络和通信技术的高度发展改变了这一基础,企业税收筹划也应该随之改变。
二、基于价值链的税收筹划的理论基础
(一)企业价值最大化和价值链
现代企业管理思想是:企业的所有活动都应该为企业创造价值,不能创造价值的活动都应该被摒弃或改善,努力使企业价值最大化,而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提高企业利润或者降低成本。
一般而言,价值链可以分为两种:企业内部价值链和行业价值链。在公司战略管理中,价值链的核心思想是:公司的价值体现在价值链的末端,公司需要为最终顾客创造价值,甚至要创造高额价值,这样才能保留老顾客,并吸引新顾客。因此,公司的所有活动都要创造价值,不能创造价值的活动都要清除或者加以改善。
因此,1.公司需要在公司内部进行价值链的分析和组织活动的重组优化,使公司内部的活动都为了公司的目标运作,让公司本身首先成为一个具有活力的企业;2.企业要清楚地认识整个行业价值链的活动。价值链上的活动包含了许多方面,如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运输、存储等。显然,任何一个企业不可能也不必要把所有的活动都包含进去,这就必然产生了上下游企业和第三方物流企业。为了达到行业价值链的价值最大化,企业与企业之间就需要合作与分工。如果大家合作密切,就能降低一些额外成本,这实质上也是在创造价值。企业税收筹划是减少企业成本的活动,它能为企业带来价值,因而是增值活动,企业应该从事这种活动。企业的其它所有活动实际上都和企业税负有关,因此企业税收筹划的空间很大。但是,企业的其它所有活动都应该且必须产生价值,然后在此基础之上再来进行税收筹划,这样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才有实际意义,否则是舍本逐末。税收筹划和企业的其它一些活动一样,如技术开发、资本运作等,都属于有创新意义的活动,企业管理层也需要象对其它管理活动一样对税收筹划给予足够的重视。
(二)供应链管理
供应链管理是价值链思想的具体应用,它寻求企业和其他企业的合作。供应链管理涉及到四个主要领域:供应、生产计划、物流、需求。
如图1所示,供应链管理是以同步化、集成化生产计划为指导,以各种技术为支持,尤其以Internet/Intranet为依托,围绕供应、物流,满足需求来实施的。供应链管理主要包括计划、合作、控制从供应商到用户的物料(零部件和成品等)和信息。供应链管理的目标在于提高用户服务水平和降低总的交易成本,并且寻找两个目标之间的平衡。
供应链管理关心的主要问题有:1.企业内部与企业之间的运输和实物分销。2.战略性供应商和用户合作伙伴关系管理。3.供应链的设计(全球节点企业、资源、设备等的评价、选择和定位)。4.企业内部与企业之间物料供应与需求管理。5.基于供应链管理的产品设计与制造管理、生产集成化计划、跟踪和控制。6.基于供应链的用户服务和物流管理。7.企业间资金流管理。8.基于Internet/Intranet的供应链交互信息管理等。
总之,供应链管理注重总的物流成本(从原材料到最终产品的费用)与用户水平之间的关系,为此要把供应链的各个职能部门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供应链整体的力量,达到供应链上的企业群体获利的目的。
基于价值链的企业税收筹划的本质同供应链管理一样,因此它也要关心供应链管理的主要问题,需要从整体上对企业管理进行运作。但是,两者又有所不同。前者既考虑成本又考虑收益,而后者有时仅仅注重于企业成本的降低。
(三)作业成本分析法的应用
供应链一般是针对价值链上的核心企业,对于其他的节点企业而言,最重要的是企业内部价值链的管理,即企业内部成本的分配和计量。作业成本法是一个比较好的成本计量和分配办法。
三、基于价值链的税收筹划分析
(一)基于价值链的税收筹划的含义及操作流程图
基于价值链的税收筹划是企业通过自身作业流程改造、组织结构调整以及同具有自己独特优势的企业合作,凭借现代化的网络和通信技术,保持整个价值链的同步化运作,运用法律的各种政策、各种财务、金融知识,对企业和行业价值链的税负预先进行整体筹划,使企业和行业价值链的总体价值达到最大化的过程。
基于价值链的税收筹划的操作流程分别如图2和图3所示:
图2显示了企业内部的税收筹划过程,它是基于价值链的税收筹划的基础。图3显示了整个行业价值链的税收筹划过程,它应用现代化企业管理理论对税收进行整体规划,是基于价值链的税收筹划的核心。
(二)基于价值链的税收筹划的特征
从基于价值链的税收筹划的定义可以看出它具有以下特征:
1.整体性。基于价值链的税收筹划不仅不是从纯税收的角度出发,也不是从纯财务的短期利益角度出发,而是从价值链的角度来考虑整个价值链。它将一些不能用财务数据来描述的指标,如质量、服务水平等和包括税负在内的财务数据结合起来,追求统一性。
2.目的性。基于价值链的税收筹划的目的是整个价值链的价值最大化,不是短期财务利益的最大化,更不是单个企业税收利益的最大化。
3.吸收性。这种方法在直接成本的筹划方面能吸收公司财务、金融工程等各项技术;在间接成本的筹划方面,它和供应链管理、作业成本分析法等管理思想结合起来,发挥它的最大功效。
4.复杂性。由于这种方法是基于价值链的,牵涉方面众多,如企业业务流程的改进、组织结构的重组和调整、与上下游企业以及第三方企业的合作等,因而实施难度较大,遇到的阻力和困难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