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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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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1篇:仓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针对以上问题的发生,本人结合多年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实践,谈几点粗浅看法供大家批评指正。

一、相关背景情况

(一)基本概念

危险化学品: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基本上都属于危险货物。

(二)涉及的主要部门及相关职责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2.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3.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

5.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6.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8.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另外,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等部门在物流业的发展规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管理方面也负有相应职责。

二、危险化学品物流中的仓储现状

危险化学品物流涉及运输、装卸等6个环节,涉及10多个政府管理部门。限于篇幅,本文仅对涉及安全监管部门职责,与物流管理关系密切的危险化学品仓储环节加以分析。

(一)仓储业发展相对滞后。我国危险品仓储企业主要分布在长三角、珠三角、渤海湾和东南部沿海港口城市,约占总量的60%;中部大中城市约占25%;西、北部地区约占15%。危险化学品仓库严重短缺,这在我国各地是个普遍而突出的问题。据调查,缺口在20%左右,在某些城市和化工产业发达的地区更为突出,缺口在30%以上。其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石油化工产业发展迅速,而危险化学品仓库发展缓慢,远远跟不上需求。二是老的危险化学品仓库多在城区或近郊,由于周边环境问题,国家政策法规对其予以制约,限制其储存品种和数量,不允许扩大和发展,有的强行外迁或关闭。三是由于新建危险品仓库选址征地等准入门槛较严,仓库设施设备技术条件较高,投资大,投资者比较慎重。

(二)人才匮乏,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偏低。一是一线人员业务技能水平普遍较低,农民工占比重较大,他们只能从事简单的货物收发业务和装卸搬运工作,根本谈不上采用科学管理和养护技术;二是企业对从业人员只重视安全教育培训,而忽视专业操作技能培训;三是缺乏既懂化工又懂仓储管理的复合型管理人才,新参加工作的人员磨合周期长,多数需要专业“充电”,短时间内难以满足要求,老一点的人才由于行业发展快,跳槽频繁,不够稳定。

(三)产业布局调整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散乱状况没有完全解决。为适应危险化学品发展需要,减轻仓库严重短缺的压力,不少地区开始规划建设专业化工园区,为危险化学品仓储物流业发展打造平台。如,随着我国中西部石油化工产业的快速发展,一批具有特色的化工物流园区和仓储基地、仓库码头、储罐库区等相继产生,如新疆储备基地、四川商业石油储备库、宁夏东宁化工物流园区、重庆长寿化工物流园区和新兴的西南云贵磷化工基地、广西北部湾三大化工物流园区等。广州等物流业发达的地区也按照“产业聚集,集约用地,确保安全”的原则,积极推进化工原料仓库区(危险化学品储存专区)的规划建设,以解决城市危险化学品仓库紧缺问题。但目前从全国总体情况来看,散乱状况依然存在,如广州市61家危险化学品仓储企业分布在全市8个区。

(四)储存企业监管还存在薄弱环节。安全监管部门通过经营许可对仓储企业进行了有效监管,但由于危险化学品仓库短缺,一些非法经营者大肆发展“黑仓库”无照经营,部分地区仍然存在企业非法存储危险化学品或超量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现象。这些仓库设施简陋,管理混乱,规模不大,数量不少,分布在各个角落,给城市安全带来很大的隐患。

(五)行业标准体系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现行标准老化,多年没有修订,如《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I8265-2000);二是许多仓储环节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如仓储作业流程标准、货物堆码技术标准规范、入库验收标准规范)。

(六)“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等新兴经营模式出现。进入21世纪,我国的危险化学品流通市场非常活跃,危险化学品的物流运营渠道也比较纷乱,给市场秩序和社会安全带来许多不利因素。为了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许多城市开始尝试新的经营管理模式,天津、上海、广州、重庆、成都、常州、张家港等许多城市都建立了“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如,经天津市政府2006年批准,由一商集团投资兴建的天津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通过几年的运营,基本上形成了集购销、仓储、运输、配送等为一体的多功能物流供应链模式,实现了“集中交易、专业仓储、统一配送、安全监管”的科学管理效能。

三、几点思考与建议

(一)加强危险品仓储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一是积极推动相关主管部门加快修订《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I8265-2000),解决标准规定距离过宽难以有效执行的问题。二是不断完善行业标准化体系建设,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要与承担者专业对口,避免出现片面性,使行业标准更具科学性、实用性、先进性。

(二)统筹规划专业的危险化学品仓储用地。建议地方政府在制定规划时,应明确提出工业用地中危险化学品仓储类用地的份额和地点,确保仓储类企业能够满足当地危化品的储存需求,避免仓储企业无法搬迁的尴尬局面。

(三)对仓储企业采用阶梯式管理政策。建议有关部门按风险等级对危险化学品仓库进行管理,不搞一刀切,对于风险较低的危险化学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允许使用现有仓储设施,满足当地储存需求,避免为降低固定危险源风险而导致运输风险的增加。

(四)加强危险化学品仓储管理的专业操作技能培训。建议无论是新企业还是老企业,凡是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都应进行专业技能培训,通过考核认证,持证上岗,并将其作为一项制度定下来。

(五)加强安全监管。一是建议有关部门持续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对非法经营的“黑仓库”坚决取缔,对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立即予以纠正。二是建议充分利用“危险化学品部际联席会议”这个平台,发挥各部门联合监管的合力优势,强化危险化学品经营、仓储、运输全过程的动态监控。三是建议各地对辖区内的危险品仓储企业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和登记,根据本地区危险品仓储市场供需状况,制定发展计划,安排布局规划,着重缓解仓库短缺供不应求的状况。四是建议市场管委会设置专门机构,配备有关人员,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于入住集中交易市场的企业,统一办理经营许可,对于入住集中交易市场的不带仓储设施的经营企业,取消经营许可证。督促交易市场进行统一的日常安全管理,提高单独小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六)建立区域性危险化学品交易中心。实现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专业储存、统一配送、安全监管”的物流供应链管理模式,掌控生产、运输、储存、购销、使用等各环节以及危险化学品在流通过程中上下游之间的动态动向,做到互相监督,互相制约,防止非法经营者进入危险化学品领域,使危险化学品经营达到有利购销、方便监管、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绩效。

(七)建立联合管理机制。建议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协助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管理职能,例如:统计、年检、登记、职业培训、资质认证、开展经验交流、推广新技术等,随时掌握行业发展动态,了解行业运行状况,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向企业宣贯法规、标准,不断提高行业现代化管理水平。

附 危险化学品分类

目前,我国已公布了3个涉及危险货物和危险化学品分类的国家标准,它们是: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及标志》。

其中,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及标志》将危险化学品分为8类。第一类:爆炸品;第二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第三类:易燃液体;第四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第五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第六类:毒害品;第七类:放射性物品;第八类:腐蚀品。

第2篇:仓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机电物资管理是企业实现目标利润的重要途径之一,民用爆破施工企业有专业的炸药生产线、特种装药车辆、爆破火工材料。且国家对民爆企业的专业生产设备和爆破用物资监控很严,对管理和操作人员的要求较高。混乱的机电物资管理,容易出现设备物资事故,给企业带来较大经济和名誉损失。因此必须加强机械设备管理、机电物资采供管理,完善责任制,确保设备物资安全运行,成为民爆企业机电物资管理的重中之重。机电物资的管理水映了一个企业的项目管理水平,体现了企业的素质。

关键词:

民爆企业;爆破物资;采购;使用;保养;管理

1机械设备管理体系的建设

机械设备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对设备实施综合管理,做到合理装备、择优选购、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科学检修、适时更新,不断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充分发挥设备效能,取得良好的投资效益,确保设备资产保值增值、良性循环和滚动发展。民用爆破施工企业设备管理首先必须要贯彻执行国家、行业相关的设备管理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民爆专用设备、特种设备、机动车辆、监视与测量装置的管理制度、设备档案、技术资料,完善设备管理体系。

2设备物资采购的管理

根据生产经营计划,统计和分析设备的技术经济指标是否满足生产所需,制定设备物资采购计划并实施。在设备购回后进行到货验收和安装验收。设备到货验收是检查设备型号规格、到货数量、随机工具、随机备件、随机资料、产品合格证等。设备安装验收是按照设备使用说明书,在设备供应商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空载试验和负荷试验,检验设备的技术性能。验收过程要做好详细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取证并要求供应商尽快处理,对不能处理的问题则按合同规定进行更换或索赔或退货。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并尽快投入使用,使设备潜在的问题暴露在索赔期或质保期内,以便及时进行索赔或处理。应对新购设备的使用情况和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对不合格的设备和供应商建立“黑名单”制度。

3设备使用管理

为了保证设备操作人员按章操作、合理使用设备,要建立、实行设备监察制度,主要监察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岗位责任制执行情况,安全操作和检修规程执行情况,设备运行和交接班记录,设备工作条件和技术状况,设备使用和维修保养情况。落实定人定机定岗和机长责任制制度,推行设备管理经济责任制、定额管理、单机核算和班组核算制度。设备使用前要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要经过国家专业部门培训后才能上岗,要达到五懂(懂构造、懂原理、懂性能、懂使用、懂用油常识)、四会(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同时认真做好设备的日常保养和定期清扫,及时、准确填写设备运行记录和交接班记录。设备多班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且必须在设备上进行交接班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4设备维护保养管理

建立设备定期检查、检测、检验制度,完善设备点检定修体系,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和设备技术状况,制定设备检修计划。为了加强设备维修保养管理,降低维修保养成本,要建立完善的设备检修网络,配备足额、合格的维修人员和必要的工机具,储备必要的配件,安排充足的维修保养时间,确保所有设备按时得到维修、按需得到保养,不失修、不失保。特种设备和监视与测量装置还要实行周期检验。

5民爆企业生产和爆破物资的管理

(1)民用爆破施工企业的生产物资主要有硝酸铵、乳化剂、亚硝酸钠、柴油,爆破用物资主要有雷管、导爆管、起爆药包、膨化硝铵炸药等,都涉及到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储存,要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加强危险源辩识和风险控制,实行“专人专库”、“定员定量”、“定置管理”、“双人双锁”等制度,并根据危险物品的危险性分区、分类、分库贮存,性质相抵触的物资不得同处储存。(2)生产和爆破物资仓库必须建立仓库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岗位安全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通过物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动态监控。物资收、发、存台帐,账目要做到“日清月结”,每月定期进行清仓盘点,确保“帐、卡(标签)、物、金额”四相符。年终要组织生产、物资、财务部门及库管员共同对库存物资进行一次全面的清仓盘点。(3)仓库管理要做到“三清”:材质清、规格清、数量清;“三齐”:堆码整齐、存放整齐、排列整齐;“三明”:分类明、编号明、标识明。必须加强仓库安全保卫和环境卫生工作,配备必要的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自然灾害工作,对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及时进行整改;同时要做好库房定期清扫和维护,按照库存物资的理化性能及特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做到“四无”:无霉烂变质、无损坏、无差错、无事故。(4)物资验收由采购员、材料质检员、库管员共同负责,验收要以合同为依据,检查物资的外观和包装是否完好,产品合格证、材质证明、发运单、使用说明等资料是否齐全,仔细核对物资名称、型号规格无误后,实施计量验收,并按合同规定和质检规范要求对需检验的物资及时抽样送检,合格后由仓库保管员开具验收单入库。采购人员凭发票、采购计划及入库验收单在财务部门办理报销程序。

6设备物资的安全管理

(1)建立设备物资安全规章制度,完善机械设备安全的防护措施和设施,根据《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对特种设备、安全装置、监视与测量装置等进行定期检验,到期设备实行强制报废。(2)根据设备技术特性和物资的种类,对设备物资日常的正确使用和安全运行监督,定期对机械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找出设备运行隐患,制定监护运行措施并建立隐患档案。对机械设备的危险源,制定应急预案,组织相关人员学习。(3)按照《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检查方法》等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各机械设备和物资进行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并限期整改。(4)定期对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维修工、库管员进行安全知识、专业技能、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等培训和考核。

7结语

民用爆破施工企业的机电物资管理涉及到设备物资采购、使用运行、维护保养、仓储物流等,特种专业设备物资较多,管理和操作人员需要专业的技能知识。

作者:原路阳 单位:葛洲坝易普力新疆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富蕴分公司

参考文献:

[1]余锋.机电设备管理[M].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13(02).

第3篇:仓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为促进重点行业和领域切实做好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明电〔2007〕16号)要求,经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现就道路运输、水上运输、铁路、民航、机场、渔业、农机等企业和水库、学校、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和有关中央企业可依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补充完善,于5月底前下达到每个相关企业和单位,并督促其贯彻落实,认真自查自改。要求各企业和单位在自查自改中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和全体员工的作用;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订方案,明确责任,落实资金,限期整改;7月底前将排查治理情况按照安全监管关系及时上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一、各类企业和单位自查自改共同的重点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和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建立、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外来施工队伍(承包商)安全监管情况等。

(三)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风险抵押金缴纳、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等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履行"三同时"制度情况。

(四)安全培训教育情况。企业和单位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保证经费情况;全员(包括农民工)培训教育及考核情况;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五)应急管理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

(六)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事故报告制度建立情况;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落实整改情况。

二、各类企业和单位根据本行业特点自查自改的重点内容

(一)道路运输企业

1.取得有关经营、运输合法证照、资质情况;车辆、驾驶员等取得合法证照、资质情况;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基础台账情况。

2.清理个体挂靠车辆情况,加强对"挂靠"经营的个体运输户、私营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情况。

3.防止驾驶员超速、超载、疲劳驾驶、违章操作等违法行为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严格依据有关规章制度对驾驶员发生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进行教育处理,对交通违法行为记满12分的驾驶员督促其依法参加学习、考试的情况。

4.严格执行车辆安全检验制度,确保车辆性能符合安全技术标准、防止带病上路运行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对车辆投保法定保险的情况;对应当报废的车辆依法办理报废手续的情况。

5.严格落实"三关一监督"(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和客运站的安全监督)的有关要求及例行保养制度的情况。

6.加强对长途客运和危险品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的监管,按规定在沿途休息情况;安装GPS或汽车行驶记录仪,加强对行车过程动态监管情况。

(二)公路养护施工单位

1.从事公路养护维修作业的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施工许可的相关手续,以及制定相关施工保通方案的有关情况。

2.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的规定,在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设置相应的交通安全标志和养护安全设施,以保护养护维修作业人员和设备安全,警告、提醒和引导车辆和行人通过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的情况。

3.在公路养护维修作业现场按规定安排专职人员,做好交通疏导和施工安全监管等情况。

(三)水上运输企业

1.经营资质及其主管人员、船员、港口仓储作业人员取得资质情况;旅客意外伤害责任保险的落实情况。

2.老旧客滚船的安全技术检验和运行状况,建立车辆绑扎、恶劣天气停航、防止超重车辆上船和防止船舶航行碰撞情况。

3.船舶通信、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保养、配备情况;未执行船舶修理计划使船舶带病营运情况。

4.船舶管理公司对代管船舶实施安全管理情况,是否存在只收取管理费用未实施安全管理问题。

5.航运公司特别是中小航运公司对聘用船员的把关情况,对聘用船员的资格、适用能力的考核、上船前的培训情况;按最低配员要求足额配备船员情况。

6.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仓储作业企业取得合法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许可证情况;危险货物堆存地点、仓储设备符合安全标准情况。

7.港口作业部门为控制船舶超载装卸、客运站点超额售票行为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

(四)铁路运输企业

1.保障危险品、长大货物等特种货物运输安全的措施和落实情况。

2.机车、车辆、信号、轨道、道岔、接触网等行车关键设备质量及维护情况。

3.道口安全设备、设施、标志的设置、检查及维护情况,道口看守及监护人员标准化作业情况;铁路道口平改立推进情况。

4.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设立以及安全保护区内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清理、拆除情况。

5.铁路桥梁跨越河道上下游非法采砂及铁路线路两侧采矿、采石及爆破作业的监管情况。

6.铁路线路保护区内的道路及路堑上的道路、跨越铁路的道路桥梁防护设施的设置、维修情况;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限高标志及限高防护架的设置、维护情况;提速站区、线路封闭设施的设置、维护情况。

7.旅客列车"三品"(易燃、易爆、危险品)检查及站车防火防爆制度落实情况。

8.道路、铁路共用桥防止车辆货物超载措施落实情况。

(五)航空公司

1.运行控制能力情况。运行控制决策机制及完善运控流程情况;运行监控及通信保障能力情况;运行控制信息平台建设情况;飞行数据综合处理能力情况。

2.防飞行冲突情况。贯彻民航防相撞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民航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止航空器相撞工作的意见》的情况;防相撞工作教育培训情况;机组防相撞意识和技能情况;机载防相撞设备维护检查情况。

3.机组资源管理情况。飞行机组决断意识、机组配合、操作手册教育培训情况;结合典型案例开展机组理论知识培训、情景意识训练和机组资源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4.机组飞行准备质量情况。飞行机组对雷雨判别能力、绕飞雷雨规定、处置程序以及对所飞航线和飞机性能的掌握情况;机组网上飞行准备质量情况;异地执勤机组飞行准备质量的保证情况;机组人员执勤时间、飞行时间和休息时间满足规章标准的情况。

5.飞机故障处理情况。对飞机发动机主要部件、操纵系统以及飞机性能检查监控情况;对飞机较大故障处理程序和预防措施落实情况。

(六)机场和油料企业

1.整顿机坪秩序情况。机坪秩序专项整治情况(重点为旅客年吞吐量500万人次以上机场);机坪管理责任的落实情况;2006年机场符合性专项整治中遗留问题的整改情况。

2.危险品运输管理情况。机场货运人员危险品识别培训情况;针对托运人、货运和货物安检三个环节落实安全责任、工作程序和货检制度情况。

3.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机场应急管理机构、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应急救援队伍、技术装备、救援能力情况;应急工作预案、程序和应急演练情况。

4.空防安全情况。机场安检队伍建设和执行安检制度情况;计算机系统运行保障、安检设施、设备的维护及配置情况;机场围界的巡查和维护情况;飞机监护制度和交接程序执行情况。

5.确保航油质量情况。航空油料公司以及相关机场供油单位开展"航油质量"专项整治的情况;落实民航总局5月11日《关于开展机场航油供应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航油油源、管理制度、安全保障、运行操作情况。

(七)渔业企业

1.渔船安全隐患治理和经费投入情况,渔船财产险和船员人身险落实情况。

2.取得合法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船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捕捞渔船)以及渔船航行签证簿等情况,证书内容与实际相符情况;渔业船员持证情况,职务船员按规定获得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情况,普通船员持有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或"四小证"情况;对无证人员从事渔业生产行为采取的措施和落实情况。

3.渔业船舶通信设备、信号装置、救生设备配备情况,性能符合安全标准,运行情况;航行信号设备配备情况;渔业船舶灭火器、砂箱、太平斧等设备配备和完好情况。

4.渔船编队生产情况,控制超航区、超抗风等级航行作业和其他违规行为采取的措施和落实情况,蟹笼、渔运等高危作业渔船及老旧渔船安全生产状态情况。

5.渔船安全通信设备畅通情况,气象预报警报的接收处置情况;发生事故及时报告,以及迟报、漏报、瞒报等情况。

(八)农机行业

1.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的发放情况,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领情况,进一步规范牌证核发行为的措施和落实情况。

2.防范驾驶员超速、超载、非法载客、无证驾驶、违章操作和无牌行驶等违法行为的措施和落实情况;防范人身机械伤害措施落实情况。

3.农机事故报告制度建立情况和农机事故统计、上报等工作情况;对已发生的农机事故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情况;对有关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和整改落实情况。

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参加年度检验情况,驾驶员参加审验和安全学习情况,提高牌证检验率、审验率的措施及落实情况。

(九)水库

1.水库特别是病险水库安全责任制和防洪措施的落实情况。

2.水库大坝廊道、护坡存在裂缝、渗水渗桨和老化现象情况。

3.闸门及启闭设备、防汛道路、抢险物料储备情况。

4.输水和泄洪建筑物存在裂缝、气蚀、破损和变形情况。

5.大坝安全监测、水雨情测报和通信预警设施的建设与完善情况。

6.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在建项目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度汛方案的要求安排施工情况;投入蓄水运行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验收情况;尚未进行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调度运行方案的落实以及对病险部位加强巡视检查情况。

7.小型水库管理机构或专门的看护人员落实情况;日常巡视检查和管理人员培训等措施落实情况。

8.通航建筑和设施的可靠性情况,制订船舶避洪方案情况。

(十)学校

1.消防设施、应急照明、指示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落实情况。

2.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情况;购买或租用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机动车辆经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监测情况;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具备合法资质情况。

3.锅炉、燃气、电气、体育器材等重要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情况;放射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质存放情况;游泳池、实验室、礼堂、学生宿舍,特别是租用的学生宿舍和底层商用学生宿舍等重要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情况。

4.校园周边治安、道路交通和经营场所安全隐患情况。

5.D级危房使用情况;校舍存在安全隐患情况,对可能受到滑坡、塌方、泥石流危害的校舍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情况。

6.日常安全教育课时安排情况和开学初、放假前进行安全教育的情况,开展"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活动情况;中小学兼职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的聘用情况;组织学生开展紧急疏散和自救逃生演练情况。

7.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以及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落实国家食品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情况。

(十一)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1.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情况。

2.疏散走道、楼梯和安全出口的设置、数量和形式以及保持畅通情况;公共区域及逃生通道的外窗金属护栏符合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要求情况。

3.防火、防烟分区设置情况。

4.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消防栓等设施的配备和完好情况。

5.集生产、加工、销售、储存、居住等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第4篇:仓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北京销售分公司承担着包括分公司、8家控股公司和3家参股公司的3座油库以及100多座自营加油站的安全管理工作和60余座特许经营加油站的监督检查工作。韩国宏对记者说,搞好安全生产,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更是落实“三个代表”的具体体现。北京销售分公司地处首都――全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中国石油总部的所在地,深感安全管理工作意义特殊、责任重大,必须始终把安全工作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头等大事来抓。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所肩负的重担,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这一高度来做好2005年的安全工作。

2005年是北京市迎奥运的建设年、发展年,也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的“安全生产基础年”。

在这关键的一年中,首都成品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难点是什么呢?中国石油北京销售分公司又如何达到“确保安全”的目标呢?韩国宏表示,在2005年达到这个目标,任务相当艰巨,但是“我们有决心,有能力完成,实现我们的诺言!”概括起来,就是北京销售分公司要以坚持QHSE管理体系建设为中心,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以“一个试点”带动安全理念的转变;以“两个建设”夯实安全管理基础;以“四个到位“保障安全生产;以“五个加强”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以分级管理划清管理层次,落实安全责任;在市政府的领导和帮助下,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监督指导下,全面开创北京销售分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创新模式开好局

韩国宏介绍说,“做好一个试点”即杜邦安全管理模式试点。2004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引入美国杜邦公司安全管理模式在北京销售分公司进行了试点工作,在 2004年已经完成的杜邦安全管理基准评估的基础上,北京公司依据杜邦公司提交的《安全基准评估报告》提出的改进建议,与QHSE体系建设有机结合,搞好意识培训和完善规章制度,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付诸实施。

体系运作是关键

韩国宏认为,一是抓好OHSH管理体系建设。在确定体系职能分配方案和文件清单的基础上,完成体系文件化。做好体系试运行工作。二是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一要按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及上级公司的要求。加强各控参股公司。零售公司。配送中心和各管理片区安全专职人员的配备工作,达到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规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0.5%的比例;要挑选把一批素质好、责任心强、专业知识丰富、具有一定管理经验的人员充实到安全管理岗位。二要实行全员持证上岗制度。公司安全、设备、计量、质量管理人员和油库主任、加油站经理、计量安全员、核算员、加油员都要通过公司培训考核发证后。持证上岗。

落实工作保平安

韩国宏表示,一定要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依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通则》,进一步明确各单位、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解安全目标,实现“人人肩上有责任,人人身上有指标”,量化各管理、工作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在谈到确保各类隐患的整改到位时,韩国宏说,今年我们要继续加大隐患的整改力度,在设备设施方面存在的隐患,对2004年已经下达隐患投资计划的库站,5月底前改造完成,对新接收的加油站。公司安全部门严格按照《北京市加油站安全管理规范》进行前期安全评价,对经过安全评价发现的安全隐患,公司将及时投资进行整改,要克服重经营、轻管理的思想,在安全隐患没有得到整改之前的加油站绝不投运。在人员思想行为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公司将根据不同情况和形成隐患的不同原因分别采取措施,对于不懂安全知识、不了解规章制度的人员采取再培训的办法,经考核发证重新上岗;对思想上不重视安全明知故犯的人员,经过说服教育仍屡教不改的,特别是个别基层单位的领导同志,公司将采取“不换思想就换人”的办法,绝不姑息迁就。

“要做到安全生产,确保对控参股公司和特许经营加油站的安全监管到位。”韩国宏说,“2005年公司要进一步落实安全检查制度,库站要落实岗检、巡检、交接班检查,要发挥各种安全检查记录、安全学习教育记录、安全会议记录、交接班记录的作用,不流于形式,各管理部门要落实月检、季检查工作,每次检查要认真总结、评比,对检查出的问题要跟踪整改。除此外,公司还将根据季节变化、节假日经营特点,以及特殊作业要求,组织开展‘元旦’、‘春节’、‘五一’、‘十一’、‘两会’期间治安防范、春季防火、夏季防高温防雷电防洪、冬季防冻防静电共八次专项安全检查。对全部施工现场进行不定期安全检查。对‘三违’行为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对不安全因素及事件及时进行调查。积极监督隐患整改进展情况。与此同时,确保对各类现场的安全稽查到位也要跟上。今年公司将组建一支专门的安全稽查队伍,依据安全稽查条例,不间断地对库、站、工程施工、油品配送车辆进行现场稽查。”

迎难而上创佳绩

在采访的最后,韩国宏说,要完成这个目标,难度不小,我们的很多工作都要加强。

首先要结合QHSE体系文件化的进行,进一步完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安全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进程的基础工作,今年公司要重新修订《安全管理办法》、《施工安全管理细则》、《隐患管理办法》、《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要结合市安监局实施的《北京市加油站安全管理规范》要求,加强安全培训考核,提高全员的安全素质。公司仓储安全部要配合人力资源部搞好安全培训工作。除新员工进入公司必须进行的“三级”安全培训外,公司还将分层次举办加油站经理培训班、计量安全员培训班、加油班长培训班,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还将编写安全知识试题对公司员工不定期进行安全知识抽查及答卷。第三,要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形成强有力的安全文化场。公司各级单位、管理部门、管理片区、库站、班组要通过开会、演讲、座谈、学习事故案例、张贴宣传标语等各种形式开展安全学习教育活动,让每位员工掌握发现隐患、查找“三违”行为的技能,让每位员工都能够了解自己身边的安全隐患,了解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危害性,公司要建立安全奖罚机制,逐步使员工树立“我安全、我光荣”,“我违章、我可耻”的思想,从而实现员工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的思想转变,形成强有力的安全文化场。

第四,要加强设备管理,完善设备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进一步完善设备管理档案。建立健全各种设备台帐、工艺流程图、设备运行记录,积极监督《设备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严格执行《设备管理考评办法》、公司将在今年6月份、12月份对零售公司、配送中心、各控参股公司的设备管理工作进行两次考核。

第5篇:仓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一)围绕发展,加强综合计划、规划管理,实现了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1、加强计划规划编制工作。完成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发展计划工作报告,提出20*年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思路与主要指标建议,经人大会议审议通过实施。完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印制文本提供人代会审议、通过。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十一五”专项规划编制等工作。规划编制工作先后被评为*市政府“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一等奖和省发改委规划编制“综合奖”。完成了《规划课题集(二)》的编印、发送工作。

2、做好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密切掌握全市经济动态,对国民经济各阶段运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先后开展了7次全市经济运行(发展)态势分析,针对各阶段经济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积极研究分析、预测走势,提出对策和建议,促进了计划的顺利执行和全市经济的健康平稳发展。牵头组织召开了全市第十五次综合经济分析例会,专题研究第一季度全市经济运行情况及重点工程建设的思路和对策措施,为市委、市政府做好全年经济工作提供决策参考和建议。按月及时向省发改委上报我市经济发展数据指标和分析说明,加强社会发展动态分析,积极参与文化大市建设。

3、重视课题和政策研究。完成了“关于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研究与建议”、“建设新农村,推进新和谐”等15个全局性发展问题的课题调研,其中《推进新和谐要在高起点上建设新农村》被《浙江经济》录用。组织开展了对全市七个领域非公有经济进入教育领域投资情况和“节水型社会”建设情况的调研工作。完成《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报市委印发实施。研究起草了《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665行动计划”》。起草了“关于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讨论稿。

(二)引导投向,加强基础设施和投资项目管理,促进了中等城市建设。

1、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综合管理。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研究起草了《*市政府投资管理实施细则》。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牵头组织财政性投资为主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以及工程概算审查,实现项目全过程管理。编制实施“十一五”重大前期建设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共33项,总投资163.64亿元。组织开展了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考察学习。对企业投资项目由审批制改为核准制或备案制。积极宣传贯彻落实《浙江省招投标条例》。

2、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建立了重大项目建设领导责任制,完善《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做好重点工程申报工作。编制了“*市20*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建议表”,经市政府审核,确定实施重点建设项目35项(其中省、*市重点建设项目7项),总投资101.24亿元,年度计划投资16.77亿元,同比增长27.51%。协助市政府组织召开全市重点工程建设工作会议,进行深入动员,营造良好氛围。积极履行重点工程综合管理职能,加强重点工程督查、协调工作,保证建设进度。全市在建重点工程累计完成投资16.97亿元,占年度投资计划的101.17%,比上年同期增长28%。

3、重视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制定了20*年*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做好已列入重点工程预备项目名单的27个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建立了20*年招商引资项目库,积极参与招商活动。配合做好高速公路复线、*-*第二通道有关前期工作。配合市委组织部做好村级组织办公场所建设和有关前期工作。配合市供电局做好500KV*输变电所址及线路路径论证工作。配合水利部门做好市水利项目建议书论证工作,争取列入20*年省重点项目。

(三)强化监管,加强价格调控管理,规范了市场价格秩序。

1、加强重要商品、服务的价格管理。先后组织召开调整出租车票价、开征污水处理费、调整乐虹片区自来水价格听证会,调整了我市出租车票价,出台调整和开征污水处理费政策,拟定乐虹片区供水价格调整方案。重新公布524种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药品价格,继续对非盈利市级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实行差别利率顺加作价,进一步减轻患者和医保经费负担。调整了5座我市*年底以前投产的非省统调地方公用水力发电机组的上网价格,促进实施煤电价格联运,缓解电力紧张局面。做好价格受理、成本、定价三大前期工作,加强成本监审,完善集体审价。健全价格监测定期分析制度,坚持对9大类37个品种商品每月2次的价格监测、分析。出台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核定了新世纪、银河花园2个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2、加强清费治乱减负工作。部署并开展了20*年度收费验审工作,对全市20*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垄断经营性收费以及以收费形式征收的各种基金、集资、附加的执收单位进行逐个细致的验审。对4个单位发出整改意见书,要求限期整改,4个单位移交检查分局立案查处,注销收费许可证10个。规范和调整了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土地事务服务、防雷技术服务、有线电视服务、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有关收费。规范培训班收费审批流程,认真审核了21个强制性培训班收费。完成了全市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单位的收费许可证办理有关延期手续。全面清理了我局近几年来有关收费文件,停止执行部分收费项目。

3、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联合运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开展春运期间我市部分公路客运票价检查,有效制止乱涨价行为。开展了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重点检查以及教育、涉农收费专项检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维护消费者权益。组织了节假日市场价格检查和日常菜市场价格检查,切实维护了社会稳定。加强了市、乡镇、村三级价格监督网络建设,开展了“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认真做好价格举报工作,全年共受理价格举报投诉135件,办结137件(含上年遗留2件),办结率为101%。按照“放得开,管得好”的总体要求,加大了对价格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全年共立案查处价格违法案件31件,经济制裁总额375.62万元,退还消费者36.89万元,上缴财政249.67万元。

(四)注重调控,加强粮食安全管理,确保了社会粮情稳定。

1、扎实开展粮食安全工作。大力发展订单农业,对具有一定规模、信誉好的种粮户发放粮食预购款,确保粮食订单履约率。今年早稻订单粮食收购10179吨,完成计划的92.18%,居*市第一。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严格开展经常性粮食仓储安全和“一符四无”检查,做好季度仓储千分制考核工作,指导和督促收储公司认真抓好仓库修理、器材维修以及仓容的安排和落实,有效保证了粮食储存安全。研究制定了20*年度全市地方储备粮油的轮换计划并上报市政府批准执行。认真开展了上年度全市粮食供需平衡情况和今年全市粮食农业成本调查,与财政部门协商并签订了20*年度粮食财务包干协议。编制完成“十一五”粮食安全规划,完善粮食安全预案和应急预警机制,加强粮食市场监测监控。积极开展“放心粮油”活动,坚持定期检测储备粮油产品,认真做好日常检查,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和企业,及时建议有关部门进行查处,确保居民放心吃粮。认真做好我市军粮供应工作,积极开展拥军慰问活动。

2、积极培育粮食市场。加强粮食市场培育,依法加强粮食流通市场管理,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稳步开展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改制工作,提出了*市粮食收储公司改革实施方案,建立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管力度,协助企业做好国有资产出租承包等管理工作,盘活国有资产,有效发挥现有资产效益。积极做好全市粮情监测点的监测和粮食信息的采集分析及统计上报工作,及时为粮食购销企业提供粮食产销和市场价格信息,并深入开展对粮食企业的调研活动。认真做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二周年宣传工作。

3、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围绕“平安*”建设,我局成立了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及时落实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领导责任制。安全生产工作被列入局党委重要议事日程,适时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传达上级有关会议精神,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做到安全生产警钟长鸣,使“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得以深入贯彻执行。与下属13个粮食企业签订了《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做到责任分工明确,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企业、落实到人。加强《安全生产法》宣传工作,做好节假日期间的生产安排,完善负责同志带班值班制度。

(五)积极协调,服务企业改制和上市工作,加速了体制改革各项工作。

贯彻落实体改会议精神,着手制定“十一五”体制改革规划,积极开展经济体制改革课题研究。研究制订放宽非公经济市场准入政策,加强民营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外资嫁接等多途径加速发展。积极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协调会,协调通用电子、制鞋总厂、清江粮管所、虹桥建筑公司、柳市棉纺厂等企业改制,指导制订改制方案。帮助胜武公司筹建股份公司,指导其制订公司章程、组建董事会、监事会等。在深入基层调查了解我市企业改制情况的基础上,组织召开市政府改制文件修改补充意见座谈会,提出*市2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积极培育企业上市资源,引导、推动、支持民营企业上市。加快推进小城镇综合试点改革工作,总结改革经验,并上报柳市、乐成和虹桥三镇为省级中心镇。

(六)突出重点,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和推广应用,推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进程。

加强电子政务外网安全管理,完成防火墙的配置升级工作,完成KILL杀毒软件升级部署,安装网络流量分析软件对网络进行测试管理。加强对电子政务外网计算机的管理,研究了多种互联网接入认证方式,实行IP地址和MAC地址绑定,将市政府网站移植到websphere5.0平台。按照《浙江省电子政务网络技术规范》要求,对电子政务平台进行了改造,接入省电子政务外网,实现资源共享网络的全省互联。推广电子政务应用,普及短信息办公业务和公文收发业务,完成试点单位的内部公文流转、档案管理等业务应用,提高机关办事效率。完成20*年*两会网站的信息工作,在市政府网站新增设“便民信息”、“*湾港区”等栏目。扶持信息产业发展,引导软件业、信息产业制造企业做大做强,积极申报设立省级信息产业园。

(七)健全制度,加强队伍和系统建设,维护了文明机关良好形象。

1、加强能力建设。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价格法》、《粮食流通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精神,建立健全机关干部学法用法制度,不断增强干部队伍的法制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继续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在积极牵头推行并联审批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实现了全市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全部在行政中心窗口接办,限时办结,全年承诺件提前办结率为96.27%。

2、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了“一次性告知制”、“首问责任制”、“办事承诺制”、“限时办结制”、“A、B岗工作制”、“新录用工作人员指导师制”等一系列管理规章制度,以能力和绩效为导向,把人民满意作为标准,推行奖优罚劣制,增强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确保机关行政高效。认真做好文明机关复评,积极开展机关“四好科室”和“节约型机关”创建活动。

3、加强作风建设。继续深化党员先进性教育,建立长效机制,牢固树立宗旨意识,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进一步推进机关效能建设,切实转变作风,深入调查研究,提供优质服务。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意识,树立干净干事、文明干事的好形象。继续打造学习型机关,实现“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努力造就一支“勤学习、善思考、精操作”的发展和改革干部队伍。

第6篇:仓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经营科由分公司经营副经理主管,是分公司开展市场营销工作的专业部门,主要职责如下:1、认真执行总包公司及分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

2、为分公司洞悉市场前景,根据市场动态,制定营销策略,提出应变措施。

3、对分公司全年所应承揽任务指标的完成情况负主要责任,并应按月、季、半年将经营活动情况、指标完成情况向主管领导进行汇报。

4、负责完成工程投标的中标率指标。

5、负责组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并完成标书的制作工作。无论此次投标中标与否,都应做出分析报告,分析出原因,上报分公司主管领导,使其了解同行的市场价位,掌握市场报价的主动权。

6、负责合同签订前的评审工作。

7、负责组织对外签订合同及合同的管理,合同签订后负责对其内容进行交底。

8、配合生产计划科合理制定生产计划,全程跟踪施工生产。

9、在施工过程中,积极协助项目经理部搞好与甲方的关系,并组织作好工程结算工作。

10、负责完成工程款的催收工作。

11、建立营销信息网络,收集和反馈市场信息,负责对已竣工程的回访。

12、承担领导所赋予的其他管理职责。

Ø生产计划科职责

生产计划科由分公司生产副经理主管,是分公司合同实施过程的组织协调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1、认真执行总包公司及分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

2、参与经营科组织的工程合同评审工作,熟悉合同的详细内容。

3、负责组织分公司相关部门做好合同交底,要求各部门做出相应的计划,并做好记录。

4、根据各部门的计划调整、编制合理的合同实施计划,经领导审批后,下发给各部门实施,并监督合同实施过程中各部门计划的落实。

5、负责合同实施过程中的监控,平衡协调好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关系,对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变化进行了解,做出书面分析报告,及时向领导反馈运作过程中的情况。

6、负责控制、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进度情况以及分包合同的落实情况。

7、协助项目部和预算科进行分包单位的工程结算工作,掌握结算情况。

8、每月按时完成生产进度、产值等统计报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发分公司财务科并上报总承包公司。

9、负责成品库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

10、负责ISO14001:1996的日常管理、监督与检查。

11、承担领导所赋予的其他管理职责。

Ø设计室职责

设计室由分公司技术副经理主管,是分公司投标方案和产品设计的专业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1、问理有关及件贯彻国家及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认真执行总包公司及分公司的各种规章制度。

2、执行生产计划科下达的设计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设计技术文件。

3、根据工程合同及设计要求负责收集设计输入文件,作为设计依据,确保设计输入文件准确、有效,确保设计成品合格。

4、负责在经营投标过程中,提供与投标相应的技术文件,并在经营和施工过程中协助有关部门处理相关技术问题,做好技术服务工作。

5、负责提供钢结构构件详图和设计说明及图纸的补充和变更,以及技术交底工作,对输出文件确保准确无误,并具有可操作性。

6、参与分公司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和实施,设计中合理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且具有可操作性。

7、负责设计文件的发放、标识、存档等管理及控制工作。

8、参与解决设计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和工程质量问题,协调裁决技术分歧。

9、承担领导所赋予的其他管理职责。

Ø财务科职责

财务科由分公司经理直接领导,是分公司各种资金管理的专业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国家有关国营企业的财务政策,认真执行总包公司和分公司转发、制定的各种财务制度。

2、根据总包公司规定的各项上缴款项,及时、足额上缴,并按规定准时上报各种会计报表和资料。

3、负责分公司所分管资金范围的资金平衡,并做好年、季、月财务收支计划与考核。

4、对本分公司的财务开支进行监督与审核。

5、负责分公司全体员工的工资、津贴、病休人员工资的各种扣款,储蓄存款、结算。

6、办理全分公司员工出差、采购借款、报销和材料的收付调拨,加工托收材料款等结算业务,及时清理债权、债务。

7、办理固定资产、器材、设备调入调出,盘亏盘盈、清理报废的财务手续。

8、负责组织项目、车间的成本核算工作及会计核算工作,组织分公司经济活动分析,促进本单位经济效益的提高。

9、检查合同执行情况,监督控制资金计划的执行。

10、负责为分公司领导设计年度预算报告及季度分析报告,准确无误地做出分公司地年度

审计报告。11、负责工程款的清收工作。

12、承担领导所赋予的其他管理职责。

Ø供应科职责

供应科由分公司管理副经理主管,是分公司各种物资的采购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1、认真执行总包公司及分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

2、根据合同实施计划和库存相关周期,制定物资采购需求计划。

3、根据生产计划科下发的采购计划,实施采购。

4、组织对供方地选择和评定工作,对供方物资地品质、价格、服务及其供货能力评出等级。

5、组织人员参加物资订货活动,签订购销合同,组织市场采购和加工定购,进行物资调配协作。

6、根据市场信息,开拓新货源,优选合格供方,保证各种材料在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达到最优、最合理完成材料采购,降低成本指标。

7、负责进场物资在外观质量、数量等方面的检验,做出相应标识后入库。

8、负责对仓库和材料的发放进行管理控制。

9、建立各种物资台帐及劳保工具台帐。

10、定期提供材料的市场信息,掌握材料市场的发展动态及行业规律,定期上报市场分析报告。

11、承担领导所赋予的其他管理职责。

Ø设备科职责

设备科由分公司生产副经理主管,是分公司所有设备管理监控的专业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1、认真执行总包公司及分公司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

2、负责分公司所有机械设备的管、用、养、修工作。

3、组织制定机械设备管理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制定机械设备各种管理规章制度,

4、根据分公司所下达的生产任务,做好机械设备的平衡调度。

5、执行机械承包租赁制度,与项目经理部订立租赁合同,推行机械经济核算,保证设备完好率的指标。

6、负责提供实施各类设备、备件的购置计划,作到阳光采购。

7、负责按时督促、检查机械设备的性能及保养情况,并认真做好机械设备的档案管理和各种统计报表工作。

8、负责组织对设备操作工进行培训,申办上岗证,定期进行技术考核,监督持证上岗工作的落实。

9、负责分包方自带小型机具的进场验收,并确保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10、承担领导所赋予的其他管理职责。

Ø预算科职责

预算科由分公司管理副经理主管,是分公司投标报价、预算、分析核算、结算等工作的专业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1、认真执行总包公司及分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

2、负责工程量的计算及工程造价。即根据经营部门转来的报价联系单及招标文件、设计方案后计算工程量,并参照市场价格和施工方案做出工程造价分析,经主管领导审核后,确定工程造价。

3、对中标工程进行二次造价分析,编制施工预算,完成工程量清单和材料分析表,依据内部定额的费用控制指标编制内部预算并分别提供工程项目、生产计划、材料供应和成本核算部门,为控制项目支出和进行项目成本控制提供依据。

4、确定项目的责任预算员,在项目执行期间,负责协助项目部进行工程量的核算和变更、结算工作。

5、工程竣工后,负责配合经营部门与甲方进行结算工作。

6、在项目确定工程量和分包价格后,设专人考核项目确定的分包价格和最终结算。

7、承担领导所赋予的其他管理职责。

Ø技术质量科职责

技术质量科由分公司技术副经理主管,是分公司制造、施工生产过程中确定施工工艺,提供技术方案、实施产品质量监控、解决技术问题、技术资料的专业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1、认真执行总包公司及分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国家的技术标准和质量验收规范。

2、组织编制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

3、负责编制产品制造工艺,组织焊接工艺评定试验,编制焊接工艺并监督产品生产过程工艺执行情况。

4、负责有一、二级焊缝要求产品的无损探伤检验。

5、负责分公司所有生产过程(分包加工)产品的购进物资的检验工作。

6、负责委托国家质量监督部门进行A、B类物资复验的取样、制样的检验和送样工作。

7、负责分公司计量器具管理,定期将计量器具向国家鉴定机构送检。

8、对外协产品进行跟踪监控。

9、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产品的质量情况及异常处理情况,制定纠正预防措施,并利用统计技术做出质量分析报告。

10、整理汇总产品制造的质量保证资料、过程检验记录,向项目部提供。

11、对生产产品的全过程进行控制,解决分公司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难题,对公司运行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根据《质量事故考核办法》做出处理报告。

12、承担领导所赋予的其他管理职责。

Ø安技科职责

安技科由分公司生产副经理主管,是分公司生产和施工安全的责任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公司及分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

2、负责分公司全部施工生产活动的安全保证工作,并确保达到安全事故指标。

3、负责生产过程中安全保证措施与设施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单。遇有紧急不安全隐患时有权责令先行停止生产,有权对违章单位及个人开据处罚单(转预算科,从当月工程款中扣除),并报告主管领导后处理。

4、负责主持分公司安委会议,作安全工作汇报,并根据安全生产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负责组织召开安全例会。

5、制定安全培训计划,作好对员工和分包方特工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负责施工队伍的进场安全教育和审查,并负责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向其进行安全交底。

6、负责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并做出书面的处理报告。

7、按照“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保证资料”的内业管理要求,做好施工生产安全记录,保证各类报表齐全、准确,并及时上报。

8、负责推动创建文明场院工作。

9、配合项目部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并检查落实。

10、负责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日常运行的管理工作。

11、负责劳动保护和防护用品采购后的验收及检查日常佩戴工作。

12、承担领导所赋予的其他管理职责。

Ø制造车间职责

制造车间由分公司生产副经理主管,是分公司产品的生产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1、认真执行总包公司及分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

2、负责按照生产计划科下达的生产计划,组织生产,采取措施提高生产率,按照规定的日期保质保量地完成构件的加工生产。

3、负责产品生产全过程的控制,并对操作人员进行管理。

4、负责对生产过程半成品、成品的保护工作。

5、负责监督操作人员严格执行工艺文件,按图施工,确保生产的产品符合图纸要求,产品合格率达到100%。

6、负责控制对生产过程所用材料的合理耗用。

7、负责对分包方生产、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劳保用品的穿戴进行管理。

8、负责各种机械设备的日常使用、保养与维护。

9、承担领导所赋予的其他管理职责。

Ø项目经理部职责

项目经理部由分公司生产副经理主管,是分公司施工现场安装的责任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1、认真执行总包公司及分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

2、确保施工过程符合图纸及规范的要求,对施工过程全面负责。

3、负责编制项目质量计划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4、参与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安全交底等工作。

5、负责按项目施工需要向生产计划科报备料计划,对进场物资进行验证,做好记录。

6、负责施工过程中的仓储及成品保护,竣工后、移交前的成品保护工作。

7、负责组织对分包方进行选择和评定,并对其全面管理,施工前要对其进行技术和安全交底。

8、负责建立施工管理台帐,即施工日志、安全质量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总体进度控制计划、月度施工计划、月度进度统计表、实际进度与差异分析报告及文件收发台帐,负责安装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9、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款的催收,并配合经营、预算等部门进行结算工作。

10、负责竣工后的回访保修工作,确保用户满意。

11、承担领导所赋予的其他管理职责。

Ø综合办公室职责

综合办公室由分公司经理直接领导,是分公司行政管理、企业管理、劳动人事管理等综合性管理部门。其职责如下:

1、认真执行总包公司及分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

2、负责经理办公会和其它重要会议的安排和通知,并作好记录和会议决定事项的整理,并将公司决定传达到相关部门。

3、负责起草分公司工作计划的安排与总结。

4、负责分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建立,并监督、检查其落实情况。

5、负责分公司ISO9000、ISO14001、OHSAS18001三个管理体系的贯标组织工作。

6、负责组织分公司范围内的精细核算的落实与实施。

7、负责分公司办公设备与办公用品的采购、发放、保管与维修。

8、负责分公司各种文件的收、发、整理、装订、存档等工作。

9、负责分公司员工的考勤、工资、保险的管理。

10、负责分公司员工的培训考核、职称的评定工作。

11、负责分公司员工招聘与录用的工作,并定期对分公司的全体人员进行绩效考核。

12、负责分公司员工的生活、福利事宜,作好工作餐的日常管理和分公司内的卫生管理工作,负责汽车的安全使用、维修和各种费用的管理。

13、负责分公司的消防、保卫等工作。

14、负责对外参观、考察的接待工作。

第7篇:仓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了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粮食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鼓励采用并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检验方法和先进技术,不断提高粮食质量管理和检测水平。粮食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

在粮食经营过程中,严禁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粮食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质量、卫生标准,依法履行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的监管职责,定期对粮食质量监督、监测结果进行通报。

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认证认可监管、财政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粮食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粮食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粮食质量检验能力。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公布。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订粮食收购经营者检验能力的认定程序,必要时,应到现场考查,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负责鉴定并出具证明。

第六条粮食收购经营者收购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

(一)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在收购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购粮食品种、质量标准、计价单位和收购价格等内容。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收购的粮食进行检验。

(二)应当及时对收购的粮食进行整理。杂质严重超标、水分超过安全储存和运输技术规范要求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具体要求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不得混存;霉变及病虫害超过标准规定的粮食应单独存放,并按有关规定销售或销毁处理;带有检疫对象的粮食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四)鼓励对不同等级和品质的粮食单收、单存。

(五)粮食仓储设施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粮库周围不得有有毒有害气体、粉末等污染源。

第七条实行粮食入库质量检验制度。

(一)粮食收购和储存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入库的粮食进行质量检验。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还应对粮食储存品质进行检验。

(二)粮食收购、储存企业和其他粮食经营者,应当建立粮食质量档案,内容包括:仓库(货位)号、粮食品种、收获年度、入库时间、质量等级、水分、杂质等项目和指标,属于储备粮的还应标明粮食储存品质指标。

(三)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入库质量应当符合规定的质量等级要求。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储备粮的入库检验和质量把关,严格执行日常监测制度,合理安排轮换,确保粮食储存安全、质量良好。

储备粮经营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对储备粮入库质量和储存质量进行定期检查。

第八条实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一)粮食收购和储存企业在粮食销售出库时,应当出具质量检验报告,销售粮食的质量应当与检验结果相一致;检验报告中应当标明粮食品种、等级、代表数量、产地和收获年度等;粮食出库检验报告应当随货同行,报告有效期一般为3个月;检验报告样式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定;检验报告复印件经销售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有效;开展代储业务的储存企业,应当承担粮食入库索证和出库检验义务。

(二)粮食出库检验项目

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检验项目主要为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规定的各项质量指标;在储存期间使用过化学药剂并在残效期限内的粮食,应增加药剂残留量检验;色泽、气味明显异常的粮食,应增加相关卫生指标检验。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辖区内粮食可能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真菌感染的情况,增设相关卫生检验项目。

(三)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销售出库,可由粮食收购、储存企业自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四)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销售出库,应当经过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检验机构在接受委托检验申请后,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扦样、检验和出具检验报告。

(五)超过以下储存年限的粮食,视为超过正常储存年限(按照收获年度计算),粮食销售出库时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长江以南地区稻谷2年,小麦3年,玉米2年,大豆2年;长江以北地区稻谷3年、小麦4年、玉米3年、大豆2年;食用植物油(四级)均为2年。其它粮食品种的正常储存年限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九条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粮食在运输过程中,要严防污染、雨湿、霉烂变质等质量事故。

第十条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严禁流入口粮市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粮食,不得用作饲料原料。

凡经指定的检验机构鉴定达到陈化标准的粮食,一律定为陈化粮。对以经营饲料米的名义倒卖、转让陈化粮的,严格执行陈化粮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在粮食交易过程中,采购方必须向供货方索取粮食质量检验报告,并对入库的粮食进行验收检验;验收检验结果与供货方检验结果的误差在国家标准允许范围内的,应当认可供货方的检验报告。

第十二条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具有保证粮食质量和卫生必备的加工条件,不得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不得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不得有影响粮食质量、卫生的其他行为。

销售粮食应当严格执行粮食质量标准、卫生标准,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销售中的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的包装和标识,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和有关规定,注明生产日期、保存条件和保质期。

第十三条采购和供应政策性粮食(包括军供粮、退耕还林用粮和贫困地区、水库移民、灾民口粮等),必须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不符合规定的质量等级要求的,不得采购和供应。

第十四条建立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的抽查、监测制度。

(一)国家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和政策性供应粮食质量状况进行定期监督抽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解决;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其主管上级进行处理。

储备粮质量抽查的扦样、检验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进行抽查和监测。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内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抽查、监测工作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年度抽查、监测计划及结果应及时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等部门,对加工、销售中的成品粮食质量、卫生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建立粮食收获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制度。建立以各级粮食检验机构为依托的粮食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体系,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当年收获的主要粮食品种进行采样和检测;建立国家、省、地(市)、县各级粮食质量信息数据库,定期粮食质量信息。

第十六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的粮食质量和卫生监督抽查与监测、粮食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所需的费用,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向抽查和调查对象收取。

粮食检验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粮食质量争议处理

第十七条粮食质量检验争议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粮食经营者之间的争议。粮食经营者对对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由双方协商通过会检解决,也可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复检。如对会检或复检结果仍有异议,双方可向省级(含)以上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申请仲裁检验,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二)粮食经营企业与检验机构间的争议。粮食经营企业如对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原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如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可向省级(含)以上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申请仲裁检验,也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三)要复检或仲裁检验的,应当使用备份样品检验。

第四章粮食质量监管机构与职责

第十八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管机构,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粮食质量、卫生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履行粮食质量、卫生监管与服务职责。粮食质量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负责辖区内粮食质量标准化工作。

(二)制定粮食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规划和指导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建设。

(四)指定鉴定粮食收购检验能力的机构。

(五)制订粮食质量和卫生监督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组织粮食收获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工作。

(七)组织培训考核检验人员,推行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八)组织推广有关新方法、新技术、新成果。

(九)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九条建立和完善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实现粮食检验机构的合理布局,改善检验机构的设施条件,提高人员技术水平。

承担粮食质量监督检验的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设立并取得授权。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行业部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设置与监督管理;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地方粮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设置与监督管理。

承担粮食质量检验鉴定职责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验条件和能力,应当在取得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的资质认定的基础上,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从中选用。

第二十条建立并实行粮食检验比对考核制度。国家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定期对粮食质量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技术比对考核,并督促比对考核不达标的检验机构及时进行整改。

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要规范检验行为,严格执行检验规程和检验方法,依法对检验数据和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人员应取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行业省级(含)以上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市)(含)级以下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资格证书样本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订。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组织下,承担粮食质量检验人员执业资格实施的有关工作。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粮食收购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以下简称《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品种、质量标准,未按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进行检验的。

(二)未对收购的粮食进行及时整理,销售出库时,粮食杂质严重超标、水分超过安全储存、运输要求的。

(三)将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混存的、将霉变及病虫害超过标准规定的粮食与正常粮食混存的、将粮食与有毒有害物质混存的。

(四)储存粮食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的。

(五)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不符合粮食储存、运输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

(六)粮食销售出库检验报告不符合要求、弄虚作假的。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未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收购、进货质量档案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二十四条粮食加工、饲料和工业用粮企业采购粮食未索取检验报告或者未自行检验合格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移交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部门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出库前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8篇:仓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关键词:经管类实验室;实验室开放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29-0249-02

如今,随着高校实验室建设的不断推进,实验室数量不断增加,除了满足课堂教学要求外,实验室针对学生的开放也成为了高校实现培养创新型人才目标的主要措施。

一、实验室开放的内涵

实验室开放是指高校在完成教学计划及科学研究目标的情况下,利用实验室现有的设备仪器、网络资源及师资力量等,向学生进行开放,让学生进行实践操作及资料查询的自主学习模式。

从实验室开放的项目体系来看,主要包含如下几类:第一,开放性实验项目,指正常实验教学的延伸,教师在课堂上布置的需要学生在课下进行研究的实验项目;第二,科研类开放项目,是为了支持学生开展学术研究并形成成果;第三,竞赛类训练项目,指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参加各类学科竞赛活动的项目;第四,从业资格培训项目,主要针对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进行培训或训练,考取相应资格证书,如银行从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会计从业资格等;第五,素质拓展训练、心理测评、教学评价等辅助项目。

二、经管类实验室开放的特点

经管类实验室具有不同于理工类实验室的特点。第一,经管类实验室的硬件主要是计算机,而理工类实验室的设备种类繁多、价格昂贵、操作管理复杂;第二,实验耗材少,而是主要通过计算机进行软件操作或进行模拟仿真业务活动;第三,实验项目不像理工类实验有着严格的操作流程和唯一性结果,而是更多地根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进行数据收集及统计分析或是实践性仿真操作。

三、经管类实验室开放中存在的问题

1.实验室管理制度不完善。由于专业实验室基本上都是使用部门进行独立设置和自主管理,缺乏整体规划,使得实验室存在小而全、水平低、管理不规范等弊端。实验室开放在实践过程中也缺乏完善的实验室开放管理制度,增加安全隐患、职责不清、教师和学生参与度偏低等问题,大大增加了开放管理的难度。

2.实验室建设重复率高,设备使用效率低。经管类实验室主要以计算机房为主,辅以其他模拟仿真类实验室,各专业间彼此分割,往往在建设过程中会大量建设计算机房,购买相关应用软件,但限于师资和教学安排,多数实验课仍以老师讲解为主,实践操作的课时并不多,造成一定的资源浪费。经管类实验室不需大型精密仪器,资金往往投入到模拟仿真实验室的建设中,如人力资源测评、物流仓储、跨专业ERP实训等,追求特色却缺乏实用性,基本只带学生进去参观讲解一两课时,平时也没有对学生进行开放的必要,因此此类实验室的使用率不高。

3.缺乏科学合理的开放实验项目和规划。实验室的开放内容应视为教学计划的补充和拓展,是大学生实践和创新能力培养的有效途径。目前高校经管类实验室开放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在专业任课教师发现课堂实验内容无法完成的情况下,决定对实验室临时开放,开放实验内容就等同于实验教学内容延续。另一种情况是实验室的日常性开放,通常是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上机完成老师课堂作业、考前熟悉软件、查询相关科研资料数据等,没有设计性实验项目,缺乏专业引导,不利于创新人才的培养和科研成果出新。

4.实验人才匮乏,师资队伍明显落后。保障实验室开放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关键是要建立一支高水平、结构合理的实验教师队伍。实验室开放需要专门的实验教师、实验室管理人员密切配合,很多高校由于经费限制和师资结构等原因,无法满足对实验人员的需求。当前高校经管类专业都普遍重视师资队伍建设,制定各种优惠政策以引进高水平人才,但对实验技术队伍建设的重视程度还未能达到普遍共识,使得实验技术队伍人员匮乏、学历相对较低,相关待遇较低。很多高校亦没有把实验室工作纳入任课教师在工资晋级、职称评定、年终工作量核定中去,导致实验人员和教师对实验室开放的热情不高,制约着实验教学、实验研究、实验室开放及实验室管理水平的提高。

5.实验室开放缺乏相应的经费支持。目前有些地方高校会为实验室开放进行拨款,但所拨款项只能维持实验室正常运转,而很多院校甚至没有对实验室开放设立专门款项。原因是实验室的建设经费多来自政府财政支持,而此类经费的使用局限性强,审核周期长,这就使得很多实验室处于“有钱建、没钱管”的状态。而实验室开放后,会导致设备的使用率大幅增加,管理人员工作量加重,管理难度提高等问题,如果高校未能及时增加相应仪器设备及耗材的购置、维修和工作人员薪酬等方面的投入,将无法保持良性运转。虽然经管类实验室开放所需耗材经费没有理工类实验室那么高,但是对设备的维护、置换以及管理人员的加班费等若不能及时提供经费保障,会阻碍实验室开放的运行。

四、经管类实验室开放中的应对措施及建议

1.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促进实验室开放的规范化、制度化。建立较完善的实验室开放管理机制,在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对于实验室开放尤为重要。各实验教学中心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关规章制度。一是制度安全制度,随着实验室开放程度的加深,要针对实验室开放制定和补充相应的规章制度,如“实验室开放安全管理制度”、“设备损坏赔偿制度”等。二是建立实验室使用责任制,在实验室开放过程中,对教师和学生都应明确职责,责任到人,每次实验前教师要向学生明确使用注意事项,结束后要详细填写使用记录。

2.精心论证实验建设项目,提高设备使用率。在实验室建设的过程中,一些地方高校在专项资金使用、实验室建设上,缺乏长远规划,盲目地将资金投入实验室建设,导致低水平实验仪器设备重复投入,浪费了教学资源。在规划阶段,无论是实验室的立项还是仪器设备的添置都应经过周密地论证,保障实验室建设完成后的实用性和高效性。而实验室的开放是提高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的使用率有效途径,通过不同程度的实验室开放,监督使用效率和进行效益考核,可以对实验室进行动态跟踪管理,使实验室开放的效果更佳。

3.整合实验教学资源,科学设置开放项目。对于高校经管类实验室,单一的专业实验室已经很难满足学生实践创新能力培养的要求,在有限的资源条件下,要按照学校人才培养的要求,合理调整实验室布局,实现统一规划、平台建设、集中管理、优化配置实验教学资源,对实验开放项目进行科学认定和论证,增加综合性、设计性、研究性和创新性的实验项目比重,并有层次、有计划的实现实验室开放。合理分配现有的仪器设备、项目、教师等教学资源,动态调整并充分应用教学资源,促进各实验室资源的深度整合和实验教学改革。

4.建立激励机制,大力培养实验教师队伍。建设一支结构合理,具有较高实验技术水平,精通实验教学工作和管理业务的实验教师队伍是实验室开放运行和管理的关键。应对实验开放给予合理的政策支持和激励机制:如将教师指导的开放实验根据实验类型、指导学生人时数等加以系数兑换课时量;对于教师指导开放型实验取得的成果可以批准其申报各类教改项目,给予合理的奖励;把指导开放实验纳入年度考核、工资晋级、职称评定的标准中,使其成为教师工作中的重要环节,这是实验室开放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此外,还可以通过开设一些勤工助学或实践实习的岗位,聘任责任心强、有专业基础的学生参与到开放实验的管理中来,配合实验教师或技术人员进行实验室管理的工作,既锻炼了学生的实践能力,又能够弥补现阶段实验室开放中人员不足的困境。

5.设立实验室开放专项基金,引入竞争机制。高校应建立实验室开放专项基金,用于补贴耗材费、维护费等,以及实验教师和辅助人员的津贴费用,以支持实验室开放。学校可以选择在每学期结束后,根据实验室开放的实际情况,向各学院划转实验室开放专项资金。实验室开放专项应资金专款专用,以保护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参与实验室开放工作的热情。此外,还可以通过每年评选出优秀开放实验项目及优秀指导教师等,并资以奖励,提高开放实验教师的竞争意识,促进实验室开放工作更好地发展。

五、结束语

实验室开放越来越成为高校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经管类实验室相比理工类实验室有不同的特点,并且在实验室开放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需要进行有针对性的改革和探索。要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杜绝安全隐患;对实验室建设项目科学论证,避免重复建设,提高使用效率;整合教学资源,合理设置实验开放项目;实施人才激励措施,激发教师与管理人员的工作热情;对实验室开放提供相应资金保障,以保障实验室良性运转。

参考文献:

[1]张艳芬,刘中成,耿强,刘慧君,孙学军.新形势下高校实验室开放管理与运行机制的研究[J].实验技术与管理,2013,(3):180-183.

[2]张玲.高校经济管理实验中心实验室开放项目优化研究――以嘉兴学院为例[J].嘉兴学院学报,2014,(5):126-131.

[3]吴良,邹志宏,吴文华,毛志敏.试论实验室开放的管理模式与技术保障[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11(11):346-349.

[4]贺建武,麻明友,陈斌,周彩云.地方高校教学型实验室开放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14,(4):240-242.

[5]荣华伟,钱小明,钱静珠.关于高校实验室开放管理的探索与实践[J].实验技术与管理,2014,(2):233-236.

第9篇:仓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了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粮食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鼓励采用并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检验方法和先进技术,不断提高粮食质量管理和检测水平。粮食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

在粮食经营过程中,严禁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粮食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质量、卫生标准,依法履行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的监管职责,定期对粮食质量监督、监测结果进行通报。

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认证认可监管、财政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粮食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粮食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粮食质量检验能力。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公布。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订粮食收购经营者检验能力的认定程序,必要时,应到现场考查,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负责鉴定并出具证明。

第六条粮食收购经营者收购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

(一)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在收购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购粮食品种、质量标准、计价单位和收购价格等内容。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收购的粮食进行检验。

(二)应当及时对收购的粮食进行整理。杂质严重超标、水分超过安全储存和运输技术规范要求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具体要求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不得混存;霉变及病虫害超过标准规定的粮食应单独存放,并按有关规定销售或销毁处理;带有检疫对象的粮食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四)鼓励对不同等级和品质的粮食单收、单存。

(五)粮食仓储设施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粮库周围不得有有毒有害气体、粉末等污染源。

第七条实行粮食入库质量检验制度。

(一)粮食收购和储存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入库的粮食进行质量检验。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还应对粮食储存品质进行检验。

(二)粮食收购、储存企业和其他粮食经营者,应当建立粮食质量档案,内容包括:仓库(货位)号、粮食品种、收获年度、入库时间、质量等级、水分、杂质等项目和指标,属于储备粮的还应标明粮食储存品质指标。

(三)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入库质量应当符合规定的质量等级要求。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储备粮的入库检验和质量把关,严格执行日常监测制度,合理安排轮换,确保粮食储存安全、质量良好。

储备粮经营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对储备粮入库质量和储存质量进行定期检查。

第八条实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一)粮食收购和储存企业在粮食销售出库时,应当出具质量检验报告,销售粮食的质量应当与检验结果相一致;检验报告中应当标明粮食品种、等级、代表数量、产地和收获年度等;粮食出库检验报告应当随货同行,报告有效期一般为3个月;检验报告样式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定;检验报告复印件经销售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有效;开展代储业务的储存企业,应当承担粮食入库索证和出库检验义务。

(二)粮食出库检验项目

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检验项目主要为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规定的各项质量指标;在储存期间使用过化学药剂并在残效期限内的粮食,应增加药剂残留量检验;色泽、气味明显异常的粮食,应增加相关卫生指标检验。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辖区内粮食可能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真菌感染的情况,增设相关卫生检验项目。

(三)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销售出库,可由粮食收购、储存企业自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四)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销售出库,应当经过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检验机构在接受委托检验申请后,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扦样、检验和出具检验报告。

(五)超过以下储存年限的粮食,视为超过正常储存年限(按照收获年度计算),粮食销售出库时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长江以南地区稻谷2年,小麦3年,玉米2年,大豆2年;长江以北地区稻谷3年、小麦4年、玉米3年、大豆2年;食用植物油(四级)均为2年。其它粮食品种的正常储存年限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九条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粮食在运输过程中,要严防污染、雨湿、霉烂变质等质量事故。

第十条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严禁流入口粮市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粮食,不得用作饲料原料。

凡经指定的检验机构鉴定达到陈化标准的粮食,一律定为陈化粮。对以经营饲料米的名义倒卖、转让陈化粮的,严格执行陈化粮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在粮食交易过程中,采购方必须向供货方索取粮食质量检验报告,并对入库的粮食进行验收检验;验收检验结果与供货方检验结果的误差在国家标准允许范围内的,应当认可供货方的检验报告。

第十二条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具有保证粮食质量和卫生必备的加工条件,不得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不得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不得有影响粮食质量、卫生的其他行为。

销售粮食应当严格执行粮食质量标准、卫生标准,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销售中的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的包装和标识,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和有关规定,注明生产日期、保存条件和保质期。

第十三条采购和供应政策性粮食(包括军供粮、退耕还林用粮和贫困地区、水库移民、灾民口粮等),必须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不符合规定的质量等级要求的,不得采购和供应。

第十四条建立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的抽查、监测制度。

(一)国家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和政策性供应粮食质量状况进行定期监督抽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解决;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其主管上级进行处理。

储备粮质量抽查的扦样、检验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进行抽查和监测。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内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抽查、监测工作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年度抽查、监测计划及结果应及时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等部门,对加工、销售中的成品粮食质量、卫生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建立粮食收获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制度。建立以各级粮食检验机构为依托的粮食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体系,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当年收获的主要粮食品种进行采样和检测;建立国家、省、地(市)、县各级粮食质量信息数据库,定期粮食质量信息。

第十六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的粮食质量和卫生监督抽查与监测、粮食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所需的费用,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向抽查和调查对象收取。

粮食检验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粮食质量争议处理

第十七条粮食质量检验争议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粮食经营者之间的争议。粮食经营者对对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由双方协商通过会检解决,也可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复检。如对会检或复检结果仍有异议,双方可向省级(含)以上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申请仲裁检验,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二)粮食经营企业与检验机构间的争议。粮食经营企业如对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原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如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可向省级(含)以上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申请仲裁检验,也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三)需要复检或仲裁检验的,应当使用备份样品检验。

第四章粮食质量监管机构与职责

第十八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管机构,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粮食质量、卫生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履行粮食质量、卫生监管与服务职责。粮食质量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负责辖区内粮食质量标准化工作。

(二)制定粮食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规划和指导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建设。

(四)指定鉴定粮食收购检验能力的机构。

(五)制订粮食质量和卫生监督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组织粮食收获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工作。

(七)组织培训考核检验人员,推行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八)组织推广有关新方法、新技术、新成果。

(九)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九条建立和完善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实现粮食检验机构的合理布局,改善检验机构的设施条件,提高人员技术水平。

承担粮食质量监督检验的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设立并取得授权。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行业部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设置与监督管理;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地方粮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设置与监督管理。

承担粮食质量检验鉴定职责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验条件和能力,应当在取得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的资质认定的基础上,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从中选用。

第二十条建立并实行粮食检验比对考核制度。国家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定期对粮食质量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技术比对考核,并督促比对考核不达标的检验机构及时进行整改。

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要规范检验行为,严格执行检验规程和检验方法,依法对检验数据和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人员应取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行业省级(含)以上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市)(含)级以下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资格证书样本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订。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组织下,承担粮食质量检验人员执业资格实施的有关工作。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粮食收购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以下简称《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品种、质量标准,未按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进行检验的。

(二)未对收购的粮食进行及时整理,销售出库时,粮食杂质严重超标、水分超过安全储存、运输要求的。

(三)将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混存的、将霉变及病虫害超过标准规定的粮食与正常粮食混存的、将粮食与有毒有害物质混存的。

(四)储存粮食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的。

(五)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不符合粮食储存、运输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

(六)粮食销售出库检验报告不符合要求、弄虚作假的。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未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收购、进货质量档案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二十四条粮食加工、饲料和工业用粮企业采购粮食未索取检验报告或者未自行检验合格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移交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部门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出库前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供应政策性粮食,未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检验或者供应的粮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罚没收入应纳入预算管理并根据《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86]财预228号)、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长江以南地区,包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省份;长江以北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份;视同长江以北地区。

第三十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适用于本办法。

原粮,是指除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以外的粮食。

粮食质量安全,是指确保粮食质量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