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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模型建立的假设条件
假设条件1:2010年起,全国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按缴费工资的8%做实个人账户。
假设条件2: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龄。中国法定参加工作的年龄是十六周岁,而随着我国教育水平的提高,受教育的人口越来越多,因此,此模型中假定参加工作的年龄为二十五周岁。
假设条件3:缴费为每年年初缴纳一次,费率为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暂不考虑职工缴纳养老金在时间上的中断及缴费费基缩小、资金流失等情况。在社会保险实践中是每月按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个人账户中的养老金的,为了模型建立的要求和计算的方便,假定职工每年年初按年依照一定比例缴纳个人账户养老金直到退休。缴纳养老金的缴费费基为年工资收入总额,缴费率为年工资收入总额的一定比例。
假设条件4:职工工资按一定比率呈逐年增长的趋势。国民经济的主要创造者就是劳动者,工资作为劳动者享受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主要形式,是劳动者最直接也是最主要的经济来源,劳动者应该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工资收入自然应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而相应提高。另外通货膨胀也是影响国民生活水平的关键因素,扣除通货膨胀的影响,保证国民真实的生活水平,因此,模型中的逐年增加的工资收入是以扣除通货膨胀率的真实工资增长率来计算的。
假设条件5:基金支出不考虑用于管理方面的费用,基金收入完全用于参保退休职工养老金的发放。
1.2模型的建立
1.2.1参保人数预测本文提及的职工人数和退休人数,不考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仅指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的在职职工人数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在城镇劳动适龄人口中实际就业的人口数,二是参加养老保险的在职职工人数占城镇从业人员的比例。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我国2008年城镇就业人数为30210万人,近十年的城镇居民就业增长率为3.4%,因此预测2010年的城镇就业人数为32299万人。若职工25岁参加工作,根据我国现行法定退休年龄男性为60岁,女性为55岁,那么这一期人参加工作时间为35年,大约女性在2040年退休,男性在2045年退休。根据辽宁大学人口研究所预测,2045年城镇退休人口为30459万人,2050年城镇退休人口为31100万人,数据比较吻合,因此本文选择了2010年就业的这一期人作为研究对象。2008年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21891.1万人,假定参保在职人数年增长率为g,根据公式计算得到各年的参保缴费人数。g=[(1+本期劳动人口增长率)*本期覆盖率/上一期覆盖率]-1(1)根据公式1,预测出2010年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人数为22657万人。
1.2.2宏观经济指标预测(1)缴费率预测缴费率是指养老保险缴费占职工缴费工资的比例。按照2005年《决定》规定,企业缴纳费率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费率为工资总额的8%,共计养老保险缴费率上限为28%,其中工资总额的8%计入个人账户中。(2)缴费年限缴费年限的长短影响个人账户基金的积累额和投资收益额,缴费年限越长,个人账户基金投资运营的时间就越长,回报额自然越高。但依据模型的假设条件,选取工作年限为30年的职工作为研究对象,因此缴费年限设定为30年。(3)年平均工资和年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预测从1998~2008年中国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数据分析中,可知2008年的年平均工资是29229元,扣除通货膨胀率后的年平均实际工资增长率为7.99%,实际工资增长率在人均GDP增长率和通货膨胀率的影响下会呈逐年下降的趋势,预测2010年为6%,之后会保持在4%左右,因此2010年的年平均工资水平为31614元。
1.2.3根据给付期限测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投资回报率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下,个人账户养老金自身收支的平衡对维持整个养老保险体系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收不抵支和节余都会抑制养老保险中个人账户作用的充分发挥。个人账户养老金收不抵支时,意味着职工在退休后从个人账户中领取的退休金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水平,若按标准保证养老金的发放,必然会加大社会统筹的支付压力;相反,当个人账户出现养老金节余时,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储存额大于职工未来领取的养老金在退休时的现值,这样养老金可能会被子女继承,这部分养老金失去了基本的养老作用,没有在保障退休职工养老的方面发挥作用。因此,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运营要能做到收支平衡。根据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平衡模型,可推导出养老金投资回报率i、给付期限m和给付系数α之间的关系,即α=1[(1+i)m-1][i×(1+i)m-1](2)根据中国2000年人口生命表,男性职工退休时的平均预期余命达17.9年,女性预期余命达23.25年。为保证退休职工的生活水平不会有较大幅度的降低,给付系数需保证在1/10-1/15之间。通过计算,如果这样投资回报率要达到3%-9%之间。
1.2.4同期人个人账户中的养老保险基金在退休时的终值设职工a岁开始工作,并参加了养老保险,第一年的工资收入总额为w,工资增长率为g,缴费率为c,连续向个人账户缴纳养老金n年直到b岁退休。个人账户中的养老金,在国家的监督下由专门的机构对其进行投资运营,投资回报率为i,则职工每年向个人账户中缴纳的养老金在职工退休时的终值即个人账户的储存额S为:S=c×w×(1+i)n+c×w×(1+g)×(1+i)n-1+?+c×w×(1+g)n-1×(1+i)(3)当i=g时:S=n×c×w×(1+i)n(4)当i≠g时:S=c×w×(1+i)×[(1+i)n-(1+g)n]i-g(5)S′=N×S(6)
2社会保障水平“度”的测算社会保障水平的“度”,是指保持社会保障水平量的限度、幅度,即社会保障支出在多大限度内既能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又能激励公民去积极劳动,推动国民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超过了这个限度就会对公民的劳动积极性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度就是关节点范围内的幅度,在这个范围内事物的质保持不变,突破关节点,超出这个范围,事物的质就发生变化。超度的社会保障水平会制约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社会保障水平的测算公式为,社会保障水平=社会保障支出总额/国内生产总值。Sˉ=SaG(7)为了进一步深入分析,引入一个中间要素“工资等收入总额”,它是与劳动生产要素投入所创造的总产值相对应的一级分配内容,这样就可以把社会保障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这种宏观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水平测定公式进一步分解为两个测定指标,一个是“社会保障支出”占“工资收入总额”的比重,称为社会保障负担比重系数:Q=SaW(8)这一比重作为一个指标用以测定社会保障支出份额能否既能保证公民基本生活又激励劳动者积极去劳动,事实表明:这一比重过低,不能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这一比重过高,不利于激励劳动者的积极性,容易造成养懒人。另一个指标是“工资收入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成为劳动生产要素分配比例系数:H=WG(9)这一比重作为指标用以测定国民经济的生产和扩大再生产能否正常进行。这一比重过低,劳动者的劳动收入未能得到基本保证,影响劳动者劳动积极性甚至引起劳动者反抗;这一比重过高,资金积累减少,影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将以上公式组合整理得出:Sˉ=SaG=SaW×WG=Q×H(10)
2.1社会保障负担系数的数理分析社会保障负担系数模型的公式是:Q=SaW(11)社会保险支出项目由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构成,因此Q=O+Z+E+J+M(12)公式(12)中,Q代表社会保障支出占工资收入总额的比重;O、Z、E、J、M分别代表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和社会福利优抚支出占工资收入总额的比重。O=OaC(13)公式(13)中,O代表养老金支出占工资收入总额的比重,Oa代表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C代表养老金的替代率。Z=0.5DF(14)公式(14)中,Z代表失业金支出占工资收入总额的比重,D代表自然失业率,F为劳动力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0.5为失业金年获得系数。根据国内外经验和社会保障法规,医疗保障费用支出占工资收入总额的10%~12%,工伤、生育保障支出占工资收入总额的1.5%,社会福利和优抚支出占工资收入总额1.5%,为适度保障水平的限度。
2.2劳动生产要素分配系数的数理分析劳动生产要素分配系数是指劳动工资等收入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系数,计算公式是:H=WG(15)若劳动生产要素分配系数比重过低,劳动生产要素投入所增加的总产值未实现应有的增长而提高,影响劳动人口的投入和生产的积极性。若它的比重系数过高,挤占了资本生产要素投入所应得到的利润分配,影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劳动生产要素分配系数值的研究,重要的理论依据是“柯布-道格拉斯总量生产函数”原理。具体公式是:Y=ALaK1-a(16)这个函数所要表明的是,在社会的技术水平为A的条件下,劳动和资本这两种生产要素对于生产总量的作用和影响如何。他们当时推算出,a=3/4,1-a=1/4。由此可知,劳动生产要素分配比例系数为75%,资本生产要素分配比例系数为15%。
3不同基金投资回报率下的社会保障水平测定由于本文分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营对社会保障水平的影响,因此对社会保障水平的测定里选取适度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社会优抚水平系数作为基数。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主要分为两个层次的保障,第一个层次来自于实行现收现付制的社会统筹基金,它与职工过去的资历、对社会的贡献水平及在职期间的薪酬水平相联系;第二个层次属于自我保障形式,比第一个层次的保障力度更大一些,来自积累制的个人账户基金,这个层次的给付水平主要取决于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受投资收益率的影响。随着个人账户制度的不断发展,未来发挥主要养老保障作用的必然是个人账户基金,根据相关资料计算,未来个人账户基金的替代水平占整体水平的55%。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9)》及其预测,GDP增长率将逐年降低,2010年为7%,2030年为5%,2050年将至4%,以后保持稳定。预计2040年GDP水平达到1299478.4亿元。老年人是社会保障的主要对象,因此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直接关系到社会保障支出的能力,个人账户基金具有长期积累性,能够形成资金规模进行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的目标。经过统计分析,我们发现,个人账户基金投资收益率与社会保障水平之间有高度相关性。相关和回归分析结构见图1。根据个人账户基金投资收益率与社会保障水平之间的关系,应用origin软件计算得出回归方程。统计分析结果说明:
关键词:信托;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
中图分类号:D922.2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6260(2011)02-0149-07
信托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标准是现代信托法中的一个重要命题和难点问题。因为谨慎投资义务的标准直接关涉受托人投资信托财产的行为是否正当,系确定受托人对投资行为造成的信托财产损失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如果对此项标准的设置不合理,必将遏制受托人投资信托财产的创新热情,或者导致受托人滥用投资信托财产的权利。我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此规定不具体,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的履行没有一个清晰的判断标准,这不利于我国信托投资活动的健康开展和受益人利益的有效保障,有关信托的法律法规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一、信托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的界定与理论依据
(一)信托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的界定
信托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是受托人的谨慎义务在信托财产投资过程中的运用,作为一个法律术语,它是英美信托法的创造。长期以来,英美法系信托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主要存在于判例法中,在制定法中出现的时间较晚。以美国为例,尽管早在19世纪初期的相关判例中就有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但直至1935年,对美国各州信托立法有重要影响的美国《信托法重述》才首次引入该术语(Shat。tuck,1951)。
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信托法中没有谨慎投资义务这一概念,而是规定受托人负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何宝玉,2005)。由于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在民法典中有具体的规范,因此,人们在讨论信托受托人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时,往往直接援引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
从世界范围来看,关于信托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的含义目前最具代表性的当数美国《信托法重述(第3次)》第227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受托人对受益人负有义务,应当考虑信托目的、信托期限、分配要求和信托的其他情况,像一个谨慎投资人那样投资和管理信托财产。”尽管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对信托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的具体立法规定存在明显的不同,但从内容上看,二者之间并无本质区别,均强调受托人在投资信托财产时应当小心、慎重,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二)信托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的理论依据
笔者认为,信托受托人承担谨慎投资义务的理论依据主要如下:
1、交易成本理论
交易成本是现代制度经济学的核心范畴。在交易成本概念的创始人科斯看来,“为了进行市场交易,有必要发现谁希望进行交易,有必要告诉人们交易的愿望和方式,以及通过讨价还价的谈判缔结契约,督促契约条款的严格履行,等等”(科斯,1990),这些工作所花费的成本就是交易成本。按照张五常教授的解释,“在最广泛的意义上,交易成本包括那些不可能存在没有产权、没有交易、没有任何一种经济组织的鲁滨逊・克鲁索经济中的成本。”“交易成本就可以看作是一系列制度成本,包括信息成本、监督管理成本和制度结构变化的成本。”(张五常,2002)交易成本理论表明,在存在交易成本的条件下,法律对权利义务的初始界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人们应该从实现资源配置最优化的原则出发,选择合适的权利义务的初始界定,以减少不必要的交易成本(钱道弘,2003)。
就信托投资行为而言,交易成本主要体现为委托人与受托人就信托财产的投资进行约定而产生的谈判成本,以及委托人、受益人对受托人的投资行为实施监督所发生的监督成本。信托法中的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为信托当事人提供了一套标准化的规则,如果没有该规则,仅凭委托人与受托人在个案中临时设计受托人的投资行为规则,不仅会造成很高的谈判成本,而且难免设计不周全。另外,若法律未确立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为防止受托人滥用投资权利而造成信托财产的损失,委托人、受益人势必耗费大量成本去监督受托人的投资行为。而通过信托法设立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信托当事人便可依据其来进行谈判和实施监督,从而可减少或免除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谈判成本以及委托人、受益人的监督成本。这对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来说都是十分有利的。可见,减少交易成本是立法者通过信托法确立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的正当理由。
2、公平与效率理念
公平与效率是法的两个基本理念。要求法对权利义务的分配符合公平的观念,就是法的公平理念(刘作翔,2005)。法的效率理念则体现为法应以有利于提高效率的方式分配资源,并以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保障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使用(张文显,2003)。在信托关系中,与委托人、受益人相比,受托人无论在投资信息还是投资技能等方面都处于优势地位。信托法设立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具有矫正受托人与委托人、受益人之间先天性的不对等关系,保护弱者利益的功能,从而使受托人与委托人、受益人在信托关系中处于公平的地位。这正是法的公平理念的体现。
此外,信托财产投资行为在资本供给者和资本需求者之间起到了桥梁和纽带作用,对资本市场效率和资源优化配置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如果没有法定的谨慎投资义务,受托人的投资行为主要依靠自我道德的约束,此时容易产生受托人的徇私行为,将不可避免地对资本市场的运作产生扭曲,无法引导资本流向最有效率的行业和企业,影响资本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功能。而信托法规定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则可以约束、引导受托人的投资行为,进而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且受益的并非仅是受益人,而是包括受益人、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内的整个社会,这正是将谨慎投资义务确立为受托人法定义务的理由所在。
应该指出的是,法的公平与效率理念之间常常发生冲突,两者很难兼顾,但在信托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问题上,公平与效率得到了较好的协调。这表现为:信托投资市场的存在和运行是建立在委托人愿意从事信托投资的基础上的,而委托人之所以愿意将财产信托给受托人投资,是以对受托人正直公平的信赖为前提条件的。如果受托人滥用委托人的信赖,损害受益人的利益或牟取私利,必然会损害委托人对信托投资的信心,从而使人们对信托投资退避三舍,最终对社会整体利益非常不利,损害信托投资市场以至整个资本市场的效率(王苏生,2001)。
3、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护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一方面,这种意志要求主体有良好的行为,谓之客观诚信;另一方面,它要求主体具有毋害他人的内心意识,谓之主观诚信(徐国栋,2007)。在信托关系中,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信托文件另有约定,委托人、受益人原则上不能干涉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投
资行为,而受托人享有占有和投资信托财产的权利,这使得受托人享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信托投资功能的发挥,固然需要使受托人就信托财产的投资拥有自治性质的自由裁量权,但受托人和委托人、受益人之间存在明显有时甚至激烈的利害冲突,也是一个无法回避的事实。因此,为平衡受托人与委托人、受益人间的利益,对受托人的投资权利予以适当控制是必要的。信托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要求受托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应当以善意的态度和应有的技能投资信托财产,而不能欺诈委托人和受益人,损害受益人的利益。这些内容正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要求。可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信托受托人应当承担谨慎投资义务。
二、信托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标准的比较法考察
关于信托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的履行标准,在不同法律体系中存在着差异。具体而言:
(一)英美法系
英美信托法关于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的履行标准经历了一个由法定清单制(Legal Lists Statutes)到谨慎人规则(Prudent Man Rule)再到谨慎投资人规则(Prudent Investor Rule)的演变过程。在英国,1720年“南海公司事件”后,法院开始对信托投资的种类进行严格限制,其为受托人列出一个投资清单,若受托人投资于法定投资清单以外的种类,则被认定为违反了谨慎投资义务(彭插三,2008)。后来,英国用成文法开列了允许受托人投资的清单。自1859年《财产法(修正)》开始,直至1925年《受托人法》、1961年《受托人投资法》,均使用了法定清单的方式对受托人的投资权加以限制。美国的多数州在19世纪和20世纪初期也都参照英国的做法,对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采取法定清单制(Fleming,1977)。但法定清单制存在以下两方面的缺陷:一是投资方法僵化。如果受托人投资属于法定清单列举的种类,则其行为受法律保护。对于强制性的法定投资清单,如果受托人投资不属于法定清单上列举的种类,则其行为构成违反信托行为;对于允许性的法定投资清单,如果受托人投资不属于法定清单上列举的种类,则受托人对清单外的投资应证明其曾使用合理的技能与谨慎小心。法定清单制在削弱受托人的自由决定权的同时,也减轻了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由于受托人实际上对于清单内的投资不必尽其谨慎义务,法定清单制对于受托人在信托投资上的消极、被动态度起到了鼓励、纵容的作用。二是投资标的的保守性。法定清单一般只允许受托人投资于所谓较安全的高等级债券,如政府债券、公用事业及铁路债券、第一不动产抵押债券等,一般不允许投资于公司普通股等股权性证券(张国清,2004)。
在1830年Harvard College v.Amory案中,美国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认为,受托人应当“按照谨慎、有判断力和智慧的人处理自己事务的方式,不着眼于投机,而是着眼于信托财产的永久处置,并考虑资本的可能收益与安全性。受托人已依当时情形,诚信、审慎处理,故不必对投资的损失负责。”这个判例创立了一个新的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准则,即所谓的“谨慎人规则”。英国19世纪的判例中,也确立了类似的规则,例如,Speight v.Gaunt(1883)等。(何宝玉,2001)1929年经济危机之后,在银行和信托公司的推动以及学者们的呼吁下,美国开始出现强烈要求废除法定清单制,并对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改采弹性原则的声浪(Bogert,1987)。1935年和1959年美国在《信托法重述》中两次采纳了上述谨慎人规则,即“在信托条款和议会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受托人应当像一个谨慎的人将他自己的财产投资一样,考虑信托财产价值的保护、投资收入的数量和周期性,进行信托财产投资。”谨慎人规则摒弃了传统的“法定清单”,使得受托人能选择的投资种类更加广泛,但谨慎人规则采取的谨慎标准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真正有效的信托投资。这主要体现在:其一,谨慎人规则对某项投资是否谨慎的判断,是将此投资独立地进行考察,只考察该项投资的收益,而不将其与整个投资组合的收益结合起来进行考察,也不考虑相关的多样化投资的其他收益。这样的判断方式,使得那些为了获得最高收益的整体投资计划的发展必然受阻。其二,谨慎人规则要求保守的、低风险的投资政策,除非信托条款扩大受托人的投资权力,受托人应避免投机性投资。例如投资于不能确定能否到期偿还的折价债券的行为就是投机性的、不谨慎的。法院在运用谨慎人规则时倾向于鼓励类似政府债券等安全的投资方式。而这些比较安全的投资通常只能有适度的回报(唐建辉,2006)。
由于组合投资理论的发现和运用,美国1992年《信托法重述(第3次)》和1994年《统一谨慎投资人法》对谨慎人规则作了重大改革,形成了谨慎投资人规则。该规则确立的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的履行标准如下:(1)受托人应考虑到信托目的、信托期限、分配要求和信托的其他情况,像一个谨慎投资人那样投资信托财产。具有特殊技能或专长或者声称具有特殊技能和专长的受托人,有义务运用这些特殊技能或专长履行受托人职责。(2)对受托人的投资是否谨慎的评价不以单项投资行为为对象,而是将信托财产的投资组合作为一个整体,把单项投资作为整体的一部分进行评价。(3)受托人投资信托财产时应考虑与信托或受益人有关的各种因素,权衡投资风险和回报。这些因素包括:总体经济情况;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可能产生的影响;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税收后果;每一项投资在总体信托财产投资组合中的作用,该投资组合可能包括金融资产、紧密控制型企业股权、有形和无形动产以及不动产;预期总收益;资产流动性的需要,定期取得收入的要求以及资本保值、增值的需要等。(4)受托人应将信托财产的投资多样化,除非受托人合理地认定,由于特殊情况,信托财产不实行投资多样化反而能更好地实现信托目的。(5)受托人在投资信托财产的过程中,只应发生相当于信托财产、信托目的和受托人的技能来说是适当和合理的成本。(6)谨慎投资人规则表达的是一种行为的标准,而不是一种结果的标准。受托人是否遵守了谨慎投资人规则,应根据受托人作出决定或者采取行动时的事实和情况来决定。(7)如果信托有两个以上的受益人,那么受托人在投资和管理信托财产时应当不偏不倚地对待各个受益人,同时也应考虑到各个受益人的不同利益。(何宝玉,2001)
在美国法的影响下,英国于2000年颁布的《受托人法》中也采纳了谨慎投资人规则。该法第1章标题为“谨慎义务”,第1条规定:“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只要本条规定的谨慎义务适用于受托人,他就必须行使在当时情况下合理的谨慎和技能,特别要考虑到:他拥有或者声称拥有的特殊知识和经验;如果他是在经营活动中或者作为职业而担任受托人的,人们应当合理地期望一个从事该种经营活动或者职业的人所应当具有的特殊知识或者经验。”其第2章标题是“投资”,第4条规定:“(1)行使任何投资权时,受托人必须遵守标准投资准则;(2)受托人必须适时检查信托投资并且考虑根据标准投资准则,这些投资是否应该被更改;(3)信托的标准投资准则是:投资的适宜性,即受托人意图从事或保留的特定
投资所属的投资类型,对于信托而言是适宜的,并且特定投资作为这类投资,对信托来说也是适宜的;投资的多样化,即信托投资多样化的需要,只要对信托的具体情况来说是适当的。”
(二)大陆法系
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对信托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的要求,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而是适用民法上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标准。对此,日本《信托法》第20条规定:“受托人须按信托的宗旨,以善良管理人应有的慎重处理信托事务。”韩国《信托法》第28条、我国台湾地区“信托法”第22条均作了与日本《信托法》第20条内容相同的规定。
关于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标准,大陆法系的学理解释认为,此注意要求行为人应具其所属职业,某种社会活动的成员或某年龄层通常所具的智识能力(王泽鉴,2001)。因此,专业受托人应当比一般受托人履行更高的谨慎投资义务标准,有学者称之为“专家的注意义务”(霍玉芬,2003)。
由上述考察可知,英美信托法关于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的履行标准经历了由低到高、由严格到宽松的发展过程。在最初确立的法定清单制下,受托人只要投资于法定清单列举的种类,即履行了谨慎投资义务,这种情形下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的履行标准很低,但十分严格。之后出现的谨慎人规则中,受托人须按一个谨慎的人处理自己事务的方式进行投资,此情形下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的履行标准比法定清单制中的相关标准要高,但与法定清单制相比显得宽松。再之后形成的谨慎投资人规则中,一般受托人须按谨慎投资人的要求进行投资,具有特殊技能或专长的受托人应运用其特殊技能或专长进行投资。这里的“谨慎投资人”显然比谨慎人规则中普通谨慎的人的要求更高,因为其须具备一定的投资知识和技能,但谨慎投资人规则确立的投资组合策略、行为评价标准等,使受托人的谨慎投资标准更为宽松。而在大陆法系,信托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属于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概念的一个分支,其履行标准很高。依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标准,若受托人为普通的人,其应达到从事投资活动的人通常具有的注意和能力程度;若受托人为专业机构或人士,其须达到这些机构或人士一般具有的注意和技能标准。
比较目前两大法系中信托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的履行标准,可以发现,二者并无本质区别。究其原因,这与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在资本市场、法律制度方面逐渐融合的趋势密切相关。不过,大陆法系中信托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属于原则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难以适用,相较之下,英美信托法中相关规定的可操作性则强得多。
三、我国信托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标准的缺陷与完善
(一)我国信托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标准的缺陷
我国《信托法》仅原则性地规定了受托人应履行谨慎义务,即该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至于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的履行标准,该法未作具体规定。另外,《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24条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4条重申了信托公司负有谨慎义务。《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25条则进一步明确了受托人可以将信托资金进行组合投资,即:“信托资金可以进行组合运用,组合运用应有明确的运用范围和投资比例。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事先制定投资比例和投资策略,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从上述规定来看,我国关于信托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履行标准十分简略,除《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涉及组合投资之外,其他法律文件对受托人谨慎投资的具体标准均未作出明确规定。这一方面不利于有效约束受托人的投资行为,从而使得受托人可能滥用权利,出现损害受益人利益的情形;另一方面不利于指引受托人的投资行为,进而无法对受托人是否履行了谨慎投资义务作出判断。现实生活中,因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标准的缺失,以致受托人滥用权利损害受益人利益的现象不乏其例。例如,“江南第一猛庄”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挪用大量信托资金,坐庄炒股失利,给受益人造成了巨大损失,受害者遍及浙江各地(程吉吉等,2006)。基金景宏和基金景福的管理人因对银广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的信息未进行审慎调查便作出重大投资决策,从而掉入“银广夏陷阱”,导致大量投资者血本无归。而实际上银广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的是大肆伪造单据的简单手段,竟然蒙骗了标榜专业理财的基金管理人(杨国成,2001)。面对受托人违反谨慎投资义务的这些行为,因缺乏履行谨慎投资义务的法定判断标准,受益人难以追究受托人的民事责任,从而导致其自身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二)完善我国信托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标准的建议
由于《信托法》属于信托基本法,内容具有原则性和相对稳定性,因而不宜在《信托法》中对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的标准作出详细规定。笔者认为,可在《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文件之中或另行制定《信托法》的实施细则,对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标准予以具体规定。借鉴国外信托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的履行标准,我国信托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的履行标准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完善:
其一,区分一般受托人与专业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履行标准。受托人有一般受托人与专业受托人之分。专业受托人具有专门的知识和技能,委托人将财产信托给受托人,一方面是基于对受托人品质的信赖,另一方面是基于对其技能的信赖,因此,如果专业受托人履行与一般受托人相同的谨慎投资义务,显然违背了委托人的真实意愿,也不利于保护受益人的利益;而一般受托人不具有专业受托人的知识和技能,以专业机构或人士的标准来要求其履行投资义务,明显不合理。鉴于此,我国信托立法应区分一般受托人与专业受托人,分别规定其履行谨慎投资义务的标准。可具体规定如下:“受托人应当根据信托目的、信托条款和信托的其他条件,如同一个谨慎的投资人投资信托财产。但专业受托人应当运用其专门知识和技能,投资信托财产。”
其二,明确受托人谨慎投资的具体要求。关于受托人谨慎投资的具体要求,目前只有《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了信托公司可以采取资产组合投资方式进行投资。信托财产的组合投资有利于分散投资的风险,该规定无疑具有合理性。但仅依据这一条规定,是无法指引受托人履行谨慎投资义务的,也不能有效保护受益人的利益。因此,我国信托立法还应当进一步细化受托人谨慎投资的具体要求。这些要求主要包括:(1)受托人在投资信托财产过程中,应考虑与信托或受益人相关的各种事项,如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税收后果、每一项投资在总体信托财产投资组合中的作用、预期总收益、资产流动性的需要等;(2)受托人应采取合理的措施,查证与信托财产投资有关的信息;(3)受托人投资信托财产只应产生对信托财产、信托目的和受托人技能而言是适当的和合理的成本。
其三,确立受托人履行谨慎投资义务的判断依据。依我国《信托法》第22条的规定,受托人违反谨慎义务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托人应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予以赔偿。这一规定也适用于信托
投资中的受托人,正是此点,使对该受托人是否履行了谨慎投资义务的判断依据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由于投资活动的复杂性和不同受托人经营能力的客观差异,受托人即使高度小心也难免最后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如果信托立法根据受托人的投资行为是否造成了信托财产的损失来判断其有无违反谨慎投资义务,势必打击受托人的进取精神,直接影响信托投资活动的开展。因此,合理的选择应是对受托人是否履行了谨慎投资义务,依其作出投资决定时的事实和情况来判断,而不是以投资结果作为判断依据。亦即这种判断标准是一种行为标准,而非结果标准。此外,基于组合投资理论,我国信托立法宜规定受托人对特定信托财产的投资,不应独立地就该特定财产进行评价,而应当将信托财产的投资组合作为一个整体,将该项投资作为一个整体投资策略(该策略的风险和收益,对信托而言是合理的)的一部分进行评价。
四、结论
信托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标准关系到判断受托人的投资行为是否正当,进而确定其对信托财产的损失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为此,两大法系信托法均对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标准作了明确规定,且这些规定在本质上并无区别。我国关于信托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履行标准十分简略,应借鉴两大法系信托法的相关规定,从以下三方面加以完善:
第一,区分一般受托人与专业受托人,分别规定其履行谨慎投资义务的标准。专业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标准应高于一般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标准。
第二,细化受托人谨慎投资的具体要求。包括考虑与信托或受益人相关的各种事项、查证与信托财产投资有关的信息、控制投资的成本等。
第三,确立受托人履行谨慎投资义务的判断依据。判断受托人是否履行了谨慎投资义务,应采取行为标准,而非结果标准;应将某项投资作为信托财产的投资组合这个整体中的一部分进行评价,而不应独立地就该项投资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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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年,金银等贵重金属投资越来越受到普通大众的关注。很多人能轻松说出当日的金价,甚至了解最近一段时间银价的变化趋势。金价的飙升,更是令所有人见证到贵重金属的投资潜力。相对于黄金而言,白银的投资前景似乎没有那么明朗。但是如果收藏的是货真价实的银锭子,那么其升值潜力又不可同日而语。
“真金白银人人爱”是句俗话,但是说的却是一个收藏规律:对于缺乏历史专业知识的藏友,从贵重金属入手的收藏最为适合。
官锭比商锭受宠
明清时期是我国银锭铸造、使用、流通的鼎盛时期。银锭品种繁多,各地制式不同,总体而言大致可以分成五十两、十两、五两、四两、三两、二两和一两、半两等各种规格。一般的银锭内都铸有收入来源、产地、年份、成色、炉名或银匠姓名等内容的戳记铭文。明清银锭最大的分类为官锭和商锭,官铸银锭一般把重量铭文铸在侧面,而且每锭都有银局名,如“厘金局”、“官钱局”等,清代中后期各省铸造的官锭还要镌上省名,如“湖南厘金局”、“四川官钱局”等;私铸银锭铭文基本是私银商号的名称,如“兴盛昌”、“裕记汇号纹银”等等。
其中官锭成色足、工艺精、保存也往往更为完好,而商锭则因为是私人铸造,因此无论在历史上还是现代收藏市场上,其价值都难以和官锭相提并论。同规格的官锭与商锭的价格相差很大,官铸银锭的标价往往是私铸银锭的数倍甚至十多倍。且官锭附带的史料价值正统可靠,买进的人也放心。有些银锭从制作完成之日起就被封存,数百年来未经空气氧化,品相完好,价格就更是飙升。而官锭中具有税银作用及刻有金融史料性文字的价格更高,也是收藏家和研究学者关注的焦点。
方宝身价翻25倍
“大概四五年前,我在上海买过一个方宝,当时花了8万元,和其他银锭比起来,称得上天价了。去年在网上看到类似的方宝,一询价,已经卖到四五十万元了,估计今年的价格肯定已经超出了50万元。”孙家潭介绍说,俗称方宝的方锭,是清代独有的官锭样式,仅江西、甘肃两地有少量铸造,传世极为稀少。目前所见最早方锭为大英博物馆出版的《A Catalogue of Sycee in the British Museum》书中记载“南城县 乾隆陆拾年陆月 伍拾两匠××”。江西方锭上的戳记除“万年县”之外,还见有“万安县”、“万载县”,均已“万”字三县当头,并非巧合,有可能是以“万”字取吉兆,赋予方锭特殊的寓意。由此可见,方宝的历史研究价值不容忽视。
由于古代冶炼技术的限制,银锭中白银的含量并不像现在的银制品那样纯净,因此市场价格和白银价格并不直接对等。而由于方宝的特殊性,有些方宝的价格在最近五年中几乎翻了25倍。“五年前,品相不是特别理想的方宝大概能卖两万元一个,如果放到今天,身价就能翻出25倍!”如果以克为单位进行计算,那就是10.5元/克到300元/克左右的“”,几乎已经接近市面上的金价了。
古法“防伪”有保障
升值如此之快,会不会导致市面上假货泛滥呢?孙家潭对此并不感到担忧,银锭子采用古代工艺技术制造,想用现代工艺技术仿制出一模一样的银锭并不容易。更何况,早在使用银锭子进行商品交易的明清时期,就已经拥有当时的“古法防伪”技术了。
一、公开发行量在5000万股(含5000万股)以上的新股,按不低于公开发行量20%的比例供各基金申请配售,具体配售比例由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商定。发行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公告应按照有关规定,就配售新股事宜进行说明,提醒投资者注意面向公众的实际发行量。
二、每只基金一年内用于配售新股的资金额,累计不得超过该基金募集资金的30%,但基金所配售的总股本在4亿股以上公司发行的新股,所用资金不计入上述资金额。
三、每只基金一年内所配售的全部新股,占配售新股资金总额50%部分,自配售之日起6个月内不能流通,由托管银行监督执行;其余50%部分,自新股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关键词:外商投资企业;利润留存;热钱
中图分类号:F8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8)11-0038-03
调查显示,2000年以来,外商直接投资增加以及将投资收益留存境内,其主要因素在于近年来人民币升值压力与预期,使得一部分投资收益转化为“热钱”滞留在国内。一旦中国经济金融形势发生变化,或者人民币升值预期减弱后,这部分投资收益终究需要兑现,可以名正言顺地迅速出境,并有可能使资金流出更加集中,有可能导致国际收支平衡表投资收益项目借方余额的急剧增加,导致国际收支产生危机。外商直接投资企业投资收益中主要有职工报酬和投资报酬,本文重点分析最重要的投资报酬部分,即外资在我国投资过程中的利润收益状况。
一、外资企业投资收益现状及处置方式分析
一般地,外商投资企业对其利润处置方式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一是逐年分配利润并及时汇出;二是转增资于本企业或再投资于境内其他领域或企业;三是利润逐年分配但不汇出,留用企业内部周转;四是利润不作分配而留用。
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处置的具体操作和会计核算过程一般为:(1)对税后净利润,贷记结转至“未分配利润”科目,出现亏损时,相应冲减年初未分配利润余额,如有未弥补亏损,则作为未分配利润的减项反映;(2)根据董事会确定的“三项基金”提取比例、分配利润的比例以及投资方股权份额进行股利分配时,借记冲减“未分配利润”,贷记转入“应付股利”科目;(3)投资者提取股利时,则借记冲减“应付股利”余额。[1]所以,从会计核算角度划分,企业利润处置的结果包括应付股利和未分配利润两部分。
汇改以来,外资企业利润主体走势表现:一是外资企业利润增加迅速;二是投资收益率高出市场平均;三是利润多留存境内;四是汇改后企业投资收益流向逐步多样化。
2000年以来,进入我国的外商投资逐渐增加,外资企业年度净利润增长迅速,投资收益率超过市场平均值。但外资企业利润留存境内现象非常突出,部分外资企业自成立以来从未汇出投资收益。按照国际货币组织的统计,FDI在华投资收益率约为13%―15%。[2]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估算,FDI在华投资收益率大约是10%。[3]即使按10%的年回报率来计算,那么外商在我国的年投资收益约为60亿美元,加之多年来留存多、汇出少,因此,如果外资企业所获得的利润在短时期内集中汇出就有可能导致投资收益项目借方余额的急剧增加,进而可能会导致国际收支产生危机。
二、影响外资企业投资收益处置原因分析
总体来看,利润不分配或转增资本的做法是“变外为内”的具体实施。当前跨国公司为了实现更大的经济利益和保持竞争优势,以资源最佳配置为目标,把生产活动的不同环节分解到全球不同区位进行生产,使国际生产规模不断扩大,而中国恰好是承接这种产业结构调整的最佳目的国之一。通过在世界上成长性最好的中国市场投资,将中国纳入其国际化经营棋局,变中国市场为其内部市场,降低交易费用和克服中间品市场不完善对其产品进入中国市场的限制,已成为多数跨国公司投资中国的最好解释。[4]此种状况下,已经成功进入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我国经济和政治形势没有太大的变化和风险的情况下,大多数的境外投资者必将首选把自己的利润以继续增加投资的方式滞留境内以期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
(一)宏观原因分析
1.企业类型的不同使得投资收益的处置不同。外商在华直接投资主要有三种方式,即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从所占的比重来看,合资与独资是最主要的两种方式,他们在法律形式、组织结构和风险特征上存在较大差异,因而所关注的投资收益处置势必存在一定的区别。
外商独资是由外国公司依靠其自己的资金和技术建立起来的,外商对公司的经营负全部责任,担当全部风险,有利于集中统一管理,但外商需要更多的资源投入,并承担更多的投资风险。独资企业对利润处置具有全部自。一般情况下,为避开中国境内信贷融资难等问题,一般将投资收益不予分配,多留置企业充当企业流动资金用。如有的外资企业成立以来一直将投资收益留置,未作分配。原因就在于企业生产流动资金严重不足,受当地金融环境(金融高风险区)及金融机构授权不足、信贷审批门槛过高的影响,企业无法从当地金融机构获得正常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
合资企业中外双方共同经营管理,共同分享利润,并共同承担风险。采用合资方式可以较快地进入当地市场,获得当地经营的信息和知识,降低经营风险。但是,合资方式在经营和管理中会遇到较多困难,如经济利益的冲突,双方经营目标的不一致,商业文化中的不协调等。中外合资双方存在利益竞争与互相监督,对利润分配的要求是外国投资者的自然反应,利润分配就比较正常。
2.投资动机的不同使得对投资收益的使用不同。根据投资动机可以简单地将FDI分为两种类型:出口导向型和市场导向型。市场导向型投资是指企业海外投资的主要动机是为了占领海外市场;出口导向型投资的主要动机是获得东道国的人力资源和自然资源并出口,或者是利用这些资源生产产品从而返销到母国或出口到第三国。一般而言,出口导向型企业对投资收益多倾向于不分配利润充作企业流动资金,投资收益处置临时性强;市场导向型企业多倾向于将分配利润转增企业资本,扩大投资规模,同时将少部分利润汇往境外投资者,投资收益处置具有长远考虑。
3.企业规模影响投资收益分配。规模小的外国投资者受流动资金紧张困扰,多倾向于将利润留置企业补充经营资金。规模较大的外资企业利润分配较自由,但受经济发展态势的影响,在看好当地市场的情况下,利润分配外方利润转增资,或者以未分配利润形式留存境内。
4.汇改后人民币持续升值直接影响外资企业投资收益处置方式。人民币兑美元持续稳定升值,外资企业以人民币形式存在以及分配的利润留存境内本身就在逐步增值。
5.外资企业市场发展前景是投资收益处置的重要考虑因素。外资企业在我国境内投资收益的巨大利润吸引力,以及对中国市场的持续看好,引致企业对流动资金的高需求,直接影响对投资收益的处置方式。
6.利润留存境内是外资企业成本收益综合考量的结果。一是年度平均收益率在10%以上;二是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率第1-2年免税,第3-5年减半税率为16.5%;三是利润留用企业内部所享受的年利率,一般的平均水平为按照5%计息。同时,如果不考虑资金汇出费用,不计利息税因素,忽略利润再投资的退税因素,且企业连续选择同一种利润处置方式,并不考虑企业投资的机会成本。综合以上因素,外资企业在利润处置中,选择利润留用的整体收益远远高于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LIBOR)代表的资金在境外的平均收益水平,而在留用利润中,又以转增资和再投资的平均收益为最大。在成本收益差巨大的情况下,投资收益留置企业成为企业的本能选择。[5]
(二)微观原因分析
1.投资机会的限制。前述设定10%的直接投资收益率在我国只是平均水平,且内含的假定条件是有充分的投资选择。而实际情况却是,长期以来外资可以涉足的生产和服务领域有限,且由于产品性质和市场变化等原因,能持续保持较高收益的投资机会也同样有限。就调查对象企业情况看,在自身投资收益率高达20%以上的情况下,利润留置企业成为自愿选择。
2.行政管理成本过高。外商投资企业将外方所得利润在境内增资或再投资于其他企业,有关的审批程序复杂,涉及外经贸委、工商、税务和外汇管理多个部门,企业在报批环节耗费的人力、物力很大。所以企业多件变更投资收益以未分配利润留置,增资或者再投资占比低。
3.资产流动性的影响。一些外商投资企业流动资产中应收账款和存货金额庞大,因此利润难以及时分配,即使进行了分配也无法套现再投资或汇出。如农产品油脂加工类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对流动资金需求量巨大,作为农产品加工企业,在途应收账款和存货金额庞大,中外方投资者协商同意将全部利润留置企业使用。
4.融资的需要。由于目前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无法在国内上市融资,保持一定的未分配利润,既维护了企业债权人信心,利于增加权益资本,也是一种比较经济且简单的内部筹资方式。
鉴于上述造成我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利润留用存量原因的复杂性,管理上应注意把握结构调整与国际收支之间的均衡关系,即灵活运用各类性质的措施改变资金流动的利益驱动因素,在动态中寻求流量与存量间的平衡。
三、避免外资企业投资收益内生“热钱”的建议
(一)加强对外商直接投资的管理,增强成本和风险意识
结合国际投资管理经验,外商直接投资是典型的准债务,它与对外举债无本质区别,虽不用付息,但要允许投资方汇回利润。因此,外资企业所产生的投资收益也是一种对外支付义务的债务。外资企业利润大量留置机构境内,形成内生性“热钱”,不利于国际收支失衡状态的调整。鉴于上述造成我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利润留用存量原因的复杂性,管理上应注意把握结构调整与国际收支之间的均衡关系,即灵活运用各类性质的措施改变资金流动的利益驱动因素,在动态中寻求流量与存量间的平衡。虽然外资企业投资收益处置具有完全自主性,但要对外资企业投资收益的处置进行必要的合理引导,其中最为根本的是改变当前外资引入的结构,从根本上改善经济结构,最大限度地避免在引资时缺乏成本意识,致使在面对高速发展之际,不知不觉地走到金融危机和环境危害的阴影中。
(二)对投资收益处置应着力于各项政策措施的搭配与协调
1.采用与税收政策匹配的方式,进行数量控制,引导合理、合法、合规的正常利润汇出,增加超额、非正常汇出的交易成本。目前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对资本流动的管理政策都包含对外资利润汇出征税的规定。根据国际惯例,我国也可以对外商投资企业在利润汇出环节进行税收改革的尝试,如对利润汇出设定最低起征点等措施。还可以在外商购汇汇出利润时,对外汇交易行为征税,避免外资将利润过快太多的抽走。
2.扩大企业投资收益使用渠道,减少利润集中流出。配合近期有关逐步放开在华外企上市融资规定的出台,进一步扩大外资企业外部融资渠道,有序引导和规范其使用投资收益的内部融资行为,并利用市场化手段降低企业再投资的成本,合理疏导存量。如允许外资企业可以以分配利润投资B股市场,扩大允许经营远期交易、掉期交易等外汇市场衍生交易的企业范围,降低入市门槛。
3.均衡引导FDI资金的流入流出。面对FDI一旦出现集中汇回的可能性及对我国经常账户顺差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一是要密切关注投资利益的变动趋势,尽快建立一套完整机制,对其总量和结构比例进行统计监测。二是外汇局要把握外商投资的总体及平均利润率水平,在制定政策时应合理引导外资企业均衡地流入流出。[6]三是在引入外资的政策上注意调整,在总量达到一定程度的情况下,对外资的优惠政策应适当减少。可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适当提高引进外资的门槛,对一些与我国合作开发的高科技项目的投资,我们仍应持积极的态度,但对于那些不能产生技术溢出效应的投资,应慎重决策。四是加大力度促进国内企业的对外投资,鼓励成熟行业及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对外输出资本,实施产业的国际转移。[7]
4.将投资收益纳入外债管理。对于未能汇出超过三个月以上的未分配利润或已分配利润纳入外债管理,由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便于全面掌握情况。
5.调整使用外资的规模,引导投资方向。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根本出发点是利用国际资源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因此,必须以我国自身的经济发展、经济结构调整升级为基点来考虑利用外资,而不能用国内的产业结构去适应外商直接投资的要求。经济增长更多要依靠自身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技术能力的提高,不能一味追捧外资,放弃“以我为主”的发展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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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保险资金 运用渠道 风险管理 相关性分析
我国保险业作为我国的一个朝阳产业,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而蓬勃发展,保险公司不再是单纯依靠收取的保险费和保险赔付之间的差额来获取利润,逐步通过保险资金运用来提高保险公司的收益是各家保险公司的必然选择。保险公司的管理者和专家学者从不同方面和不同视角发现问题并探究解决问题的方法,这为我国保险资金的合理利用运用及风险管理提供了思路。
一、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及风险分析
当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主要渠道有:银行存款、债券、投资基金、股票、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境外投资和房地产等。不同的运用渠道面临不同的风险,下面就这几种主要渠道所面临的风险进行粗略分析。
1、银行存款
银行存款是我国的保险资金早期运用的唯一渠道,目前仍占十分重要的地位,相对于其他投资渠道而言,银行存款的优点是具有很高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缺点是收益率较低。所以随着保险市场的发展和完善,银行存款虽然已大量减少,但依然是重要投资对象。对于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和利率风险,由于我国的国有股份制银行在银行业中占主导地位,因此银行存款的风险较小。
2、债券与股票
债券投资安全性好、变现能力强、收益相对稳定,特别是国债和中长期债券是保险公司投资的重要手段,国债素有“金边债券之称”,是因其为中央政府发行的债券,信誉高,风险低;中长期债券的投资收益率较高,因此在保险投资中所占的比例很重。国债风险较低。股票市场有很大的风险性,但长期收益较高,目前保险公司对该项投资已经进入,但普遍比较谨慎。
3、投资基金
投资基金具有较高的收益性和流动性,证券投资基金一部分投资于上市的股份公司,这些上市公司大多是所在行业的龙头企业,资产质量优良,已经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具有发展潜力和投资价值。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平均收益率会超过目前保险公司购买国债的收益率。同时,证券市场是一个流动性极强的资本市场,投资基金本身以及其投资品的变现能力都是不容置疑的。保险公司发现了证券投资基金的潜力,目前已成为证券投资基金的最大机构投资者,但是保险资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存在着较大的风险。
4、基础设施建设
由于拉动经济增长的需要,我国基础设施的投资在未来几年将维持较高水平,需要大量建设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的回报适中,收益的波动性较小,回报相对稳定,比较符合保险资金安全稳健的宗旨与投资的多样化。
5、境外投资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现已逐步成为国内保险机构扩展投资领域、提高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的重要途径,但与境外投资高收益相伴的是不容忽视的高风险,特别是由美国次贷风波演变为全球性金融危机后,虽然产生了大量的投资机遇,但对境外投资也面临着更为严峻的风险。
6、房地产
2009年10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施,其中新增了“投资不动产”这一新的保险资金运用形式,这意味着保险资金可以进入房地产市场。但由于房地产的“泡沫”现象在有的地区已明显出现,风险加大,应注意进入的时机。
二、保险资金实际运用分析
1、我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一览表(2002-2009年)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银行存款所占的比例逐年减少,但是所占的比例依然很大;债券正好相反,所占的比例呈递增趋势,并且是主要投资对象;投资基金所占的比例几乎维持不变,而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从无到有,特别是在06年、07年经济看好时股票投资的比例明显增加,虽然后来由于受全球经济危机的袭击,保险资金减少了风险较大资产的投资,但可以看出保险资金运用正在向多元化发展,并且前景看好。
2、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情况(2002-2009年)(单位:亿元)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保险公司的资产总额逐年递增,这说明保险公司的经营业绩逐年提升,资金越来越雄厚,保险资金运用已经从以前的主要用于银行存款转移到其他投资领域,特别是在证券市场活跃的06与07 两年以及其后的年份,投资占资产总额的比重更是达到了60%以上,这说明证券投资所带来的收益是可观的,也是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重要渠道,其他投资渠道所占的比例比较稳定,并且也能给保险公司带来一定的收益,虽然远不如证券投资,但其他投资是必要的,一方面,其他投资使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多样化,分散了一部分风险;另一方面,保险公司通过尝试其他投资方式,可以发现未来投资的潜力,有利于保险公司今后投资渠道的进一步拓宽。
3、我国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2002-2009年)
根据上图的数据显示,我国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率持续上升,并于2007年达到12.2%。但08、09两年,特别是08下半年由于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投资收益率直线下跌,09年又逐步恢复。这说明,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率与证券投资的比例密切相关。
4、保险资金收益率与投资渠道多元线性回归分析
对上述数据进行分析,可以预先假设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收益率与资金运用渠道相关,所以将解释变量设定为“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其他投资”,被解释变量设定为“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令银行存款为X1,证券投资为X2,其他投资为X3,投资收益率为Y。设线性回归方程为。利用Eviews估计模型参数,得出模型估计的结果为:139099)(0.001798 )(0.000475)(0.004859 )
t=(2.083220) (-1.247387) (1.747973)(-0.338333)
R2=0.503840=0.131719F=1.353970 df=4
结果显示,相关系数只有0.503840,这表示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率虽然的确与这些因素相关,但相关度不大,究其原因:(1)银行存款所占比例不小,但由于银行存款的利率较低,导致整体投资收益率降低;(2)投资渠道过于狭窄,使投资收益率没有明显的突破,并且导致资产不能合理的分散化,使资金运用受经济波动的影响较大,投资风险亦大。因此,保险公司有必要对保险资金运用进行风险管理。
三、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措施
保险公司应当对投资渠道所面临各种风险进行全面的、系统的风险分析基础上,全面推行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管理和控制策略。
1、2009年10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制定的保险资金运用的有关政策,有效防范保险投资的许多风险,但是保险资金投资自身面临着一些风险及不确定的金融市场环境,依然需要从法律监控和防范角度进行控制,并在相应法规中对投资比例和投资限额进行严格规范。保监会对保险资金运用进行全面系统地监管,从机构审批、市场准入、投资规则建立等实施严格监管,并对保险资金运用中违规机构和个人给予严厉处罚,保障资金投资的安全和有序。
今年上半年债券市场的持续低迷,在债券投资方面颇有特色的南京银行深受其累,投资收益大幅下降。
中报数据显示,上半年南京银行实现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15.89亿元,同比增长33%。但是投资收益为6329万元,比去年同期的1.67亿元相比,下降了62%。
其债券投资在总资产中一直占比较高,与其他银行债券资产一般不高于总资产20%的比例不同,南京银行的特色在于,这一占比多年来保持在1/3左右的水平。
有券商调低了对南京银行的评级。不过,多位银行业分析师认为,随着固定收益市场的转暖,南京银行的投资收益弹性值得关注。
交易性金融资产亏损
南京银行中报数据显示,其投资收益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产生的收益,以及长期股权收益。南京银行的投资收益出现了连续下降,其主要原因是调整交易性金融资产所致。
南京银行一位人士对《投资者报》记者表示,今年债市跌得比较厉害,导致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比较大。上半年货币政策的持续收紧,资金面较为紧张,债券投资的需求就下降,同时,债券的供应并没有减少,因此债券价格下跌。同时,通胀还在高位、市场利率不断上升也是重要原因。
而投资收益对南京银行整个营业收入的贡献度下降明显。上半年利息净收入、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分别同比上涨19.6%和46.2%,只有投资收益同比大降62.3%。
而在投资收益中,对联营企业的投资收益从去年上半年的7139万元,增加到了今年上半年的1.07亿元。在对联营企业的投资收益增长的情况下,其金融资产收益下降显得更为明显。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投资收益从去年上半年的2431万元下降到今年上半年的-4292万元,同时,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则从去年上半年的6606万元,下降到今年上半年的-371万元。
上海证券银行业分析师郭敏对《投资者报》记者表示,从半年报看,南京银行的净利息收入达到41%,但是非息业务拖后腿比较严重,最后,总的净利增长只有30%多。拖后腿的非利息业务就包括投资收益。
债券投资占比较高
今年以来,南京银行的债券投资规模增速仍然迅猛,6月末四大类债券投资余额719.37亿元,比去年上半年末增长35%,是资产增长中最主要的来源。同上年末相比,南京银行的资产规模增长19%,达到2637亿元。
由于债市不好,南京银行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从去年同期的95.2亿元下降到57.41亿元,减持了39%。
但是南京银行的债券资产占比仍较高,受影响也较大。如兴业银行总资产规模为2万亿,今年上半年其投资收益为1.28亿元,比去年同期的1.53亿元也出现了下降,但是与净利润为122.32亿元比较,其投资收益相对占比小。而南京银行的上半年净利润总共只有15.89亿元,其投资收益就有6329万元。
郭敏认为,南京银行的债权占比较高,是战略性特色银行。但是,债市不好的时候,会受到一定的影响。2007年也是这样,不过今年情况比较特殊,一般来说债市的走势与经济走势相反,但是上半年在经济并不看好的情况下,债市也出现了下跌。特别是城投债下跌比较厉害,这有点出乎大家的意料。
南京银行中报中表示,报告期内,面对不利的投资环境,根据基本环境变化及时调整投资策略和债券资产结构,减少交易类债券配置,牺牲部分投资收益,更好应对后期挑战;同时积极开展同业业务等,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上述南京银行人士表示,确实债券投资的规模可以减少一部分,但由于是特色银行,有自己的战略安排,因此,也不会减少太多。
申银万国证券认为,南京银行回到了其具有优势的资金业务上,但随着新资本协议的出台,相关资产计入风险权重资产的比重将有所上调,而且收益率波动较大,带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四季度债市有望回暖
债市的不确定性,也使得券商对南京银行的评级下调。
兴业证券认为,南京银行的业绩符合我们的预期,其上半年的投资收益同比大幅下滑62%,主要与债券市场今年以来的熊市积极相关,由于对三季度固定收益市场仍然持负面态度,拥有较高债券占比的南京银行在三季度中仍然面临投资浮亏加重的可能性。
公司业绩增长的驱动因素主要是生息资产规模上升34.4%。鉴于对固定收益市场短期不乐观的判断,下调对公司的评级为推荐,但是仍然看好其在城商行板块中的良好基本面基础和估值优势。随着固定收益市场的转暖,南京银行的投资收益弹性值得关注。
而随着四季度普遍预测债券市场的好转,再加上南京银行的自营能力还是比较强,或能增加其投资收益。南京银行董秘汤哲新在接受《投资者报》记者采访时则表示,上半年投资收益的下滑并不会对南京银行的利润产生大的影响。
申银万国证券认为,四季度经济下滑,物价压力回落,紧缩政策到顶,整体债券市场有望回暖。经济下滑背景下全球信用风险利差将维持在较高的水平,供给压力较大也导致信用收益率缺乏大幅下降的空间。随着流动性压力的减弱,短期品种的流动性利差有望收窄,从防御的角度看,短融是比较好的投资品种。但从为明年投资做准备的角度看,目前更应该配置中长期的信用产品,一方面绝对收益率非常高,高票息对后期收益率上升的防御能力非常强;此外,明年整体利率周期下行,中长期信用债的投资价值会更明确地体现。
关键词:保险资金运用资金结构投资收益风险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也称保险投资,是指保险企业经营过程中,利用保险聚集与保险企业赔偿给付的时间差,以及收费与支付间的价之差,对保险资金运用增值,以求稳定经营、分散风险的一种经营活动。在保险公司利润组成中,资金运用业务是承保业务之外的主要利润来源。在保险竞争格局加重的情况下,保险资金运用已然成为保险公司生存和发展的重要部分,不仅可以弥补承保业务的亏损,维持保险公司的持续经营,对增厚保险公司业绩也发挥着不可小觑的作用。在发达国家,保险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承保业务的收入不断下降甚至亏损,保险公司必须要靠资金运用获取利润,壮大实力。如此一来,保险公司与资本市场的联系便会更加密切,当资本市场发生变化,就会给保险业带来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结果。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金融风暴席卷全球,不仅对投资银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造成巨大影响,也对世界保险业产生了很大冲击。作为全球保险巨头的美国国际集团(AIG)不得不接受美联储1228亿美元贷款而被政府接管。有着悠久历史的日本“大和”保险公司也因负债高达2695万日元而宣告破产。在我国A股上市的保险公司也都面临着股权投资市值大幅缩水。这次金融危机给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敲响了警钟,对保险公司合理分散投资风险,使资金运用业务稳健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了解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风险与收益,能让我们更好的面临后金融危机时代的挑战。
一、我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概况
(一)我国保险资金运用规模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保险业发展迅速,表现在保费收入、保险资产规模以及保险资金运用额等都呈现持续高速发展的态势。2001年到2010年,我国保费收入从2109亿元上升到14528亿元;保险资产规模从2001年末的4591亿元增加到2010年末的50480亿元,保险资产占金融资产的比重逐年提升。与此同时,我国的保险资金运用也取得了快速发展。特别是近两年,尽管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风暴对世界保险业产生巨大冲击,在国内外经济发展环境复杂、国民经济增速放缓的背景下,我国的保险市场总体上保持了安全稳健的运行,截止至2011年7月末,我国共实现原保费收入9055.18万元, 资产总额56073.62亿元,保险资金投资35727.16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保费收入基本持平,总资产增加22.8%,保险资金投资增加19.8%。
(二)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结构
1998年以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仅有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近年来,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一直在不断拓宽。根据保监会2011年颁布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可有以下形式: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保险公司可有借助资本市场投资工具对资金进行操作,提高了资金收益,也增加了保单对客户的吸引力。
从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现有结构来看,银行存款所占的比重在逐年下降,债券和证券投资基金所占比例不断增加,股票投资所占的比例则波动较大。总体来讲,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尚不完善,资本市场体系仍不够健全,我国保险资金的投资结构还不太合理。我国保险资金多年来都以收益率较低的银行存款为主,债券投资和其他渠道投资比重较小。
从表一中可以看到,2007年在股市一片大好的形式下,大批保险资金进入股市,保险资金的股票投资所占比重迅速攀升至有史以来的最高水平,投资比例高达17.65%,但是2008年牛市的到来使得各个保险公司纷纷大幅下调股票投资比例,将大部分资金转移到银行存款和债券等收益率较为稳定的资产,于是两者的投资比例迅速回升。
(三)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收益情况
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投资渠道的拓宽和保险资金额度的增长,我国保险资金的收益也稳步增长。从2001年初到2010年底, 我国保险公司共实现投资收益 ,年平均收益率超过5%,保险投资收益逐渐成为保险公司利润的主要来源。保险资金运用收益的提高极大促进了保险产品的创新,其中以新型寿险产品万能险和投资连结保险的快速发展尤为突出。
然而我国保险资金投资收益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投资收益率水平较低和收益的波动较大。
从表二中我们可以看出:自2001年以来,除2007年收益率达到历史新高以外,其他年份保险投资收益率都较低,平均收益率、勉强达到5%,与发达国家的超过10%存在很大差距。
2007年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蓬勃发展,使得保险资金的收益大幅增长,2007年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高达12。17%。2008年,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投资收益率一落千丈,降低到1.91%,2009年随着资本市场的复苏,投资收益率又上升到6.41%。同比提高了4.5个百分点。由此可见,我国保险投资收益率受资本市场影响较大,随市场基本面的“涨跌”而大幅波动,投资收益不稳定。
二、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主要风险
众所周知,风险与收益总是并存。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保险市场的逐步完善,保险资金运用取得了明显成绩, 但由于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晚、基础较为薄弱, 目前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 无论与国际同行相比, 还是与发展目标相比, 都存在较大的差距。要实现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又快又好发展, 必须准确分析和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我国保险公司在资金运用上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来自于资本市场的波动,表现在利率、汇率的变化。随着我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渠道不断拓宽,所面临的来自资本市场的风险也逐渐成为制约我国保险投资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目前, 保险公司的投资组合中, 90%以上的资金投向利率敏感性产品, 利率水平的变化对保险投资业务有重要影响。保险资金的来源大多是负债,尤其是寿险,在定价时有一个预定利率。利率下调时,保险公司投资回报率可能低于预定利率,出现偿付能力危机,属于“利差损”。而当利率上升,保险投资收益率高于预定利率,一些投资性的保险产品可能会出现高的退保率。我国近几年的利率不断调整,而预定利率上限却保持2.5%不变,这对保险公司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尤其对中小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有时就不得不通过调整保险产品的价格来避免利率风险。
在人保财险、中国人寿、平安保险等公司境外成功上市后,保险外汇资产已达亿美元, 成为保险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际投资中, 汇率变化将引起投资收益的变化。当投资以外币表示资产时, 就要承担汇率变动带来的风险。同时还要认识到的是, 汇率的波动还会对保险上市公司资产账面价值产生影响。由于记账货币的原因导致的账面数据变动以不同币种表示时可能是截然不同的, 升值可导致以人民币计算的每股净值小幅减少, 但同时也使以美元表示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利润以较高幅度上涨, 从而改善在海外上市中表现出的财务数据状况。
(二)新增资金带来配置上的压力
随着保费收入的不断增长,保险供公司资金总额和新增投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在保险公司的收入中,趸交保费所占比例较高,保险资产面临很大的配置上的压力。很多保险公司在保单获取成本较高的情况下,经营效益过分依赖投资收益,对投资收益率的期望值过高,保险公司面临较大的收益压力。在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复杂的情况下,国内保险需求和资产配置存在更多不确定性,保险公司持有的外币资产面临的汇率波动风险加大,利率的调整也对保险资产配置能力提出更高要求。资本市场震荡给保险公司防范投资风险和提高投资收益带来较大压力。
(三)资产与负债匹配不合理
当前我国很多保险公司都存在着资产与负债不匹配的问题,保险资金期限结构不合理,市场上缺乏有效的长期投资工具。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无论保险资金的来源如何、偿还期限长短,基本都用于收益率较低的短期投资、以中国人寿。中国平安和中国太保的资产配置为例,债券占其投资的一半,目前我国寿险产品的期限一般在10年以上,而中国市场上基准的债券的久期不到5年。资产负债的平均期限之差在10-15年,远高于周边国家韩国、日本的6年和8年。
三、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风险防范措施
面对着我国保险资金规模的不断扩大,投资渠道的逐渐放宽,加强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风险管理与控制变得尤为重要。为了能够积极有效地应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风险,应该考虑到以下几点:
(一)实施有效监管,加强风险控制
要做到对保险公司的有效监管,一是要健全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体系。形成以保监会为核心,保险行业协会和社会舆论监督为重要组成部分的保险监管体系,加强与保监会,银监会,证监会三者的合作,实现信息共享,做到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全方位监管。二是完善法律法规,把监管重点从对保险公司业务范围限制和投资渠道限制转移到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和保险公司的资金管理制定更为详细的治理规定,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保障保险资金安全有效运作。三是加强国际监管合作,防止国外保险公司将风险转嫁至我国境内。
(二)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提高资金运用效率
要提高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效率,首先是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可以按照保费收入、还款期限和对利率的敏感程度对保险产品细分,明确投资目标,制定合理的投资计划,使资产投资期限和偿付期限相匹配。其次,要加强资金的专业化运作。鼓励保险公司建立专门的资金管理部门,对资金进行专业化管理,从而提高资金运用效率。
(三)进行投资组合以分散风险
在进行投资时,保险公司应将资金分散投资于不同领域。保险企业自身的性质决定了保险企业是风险厌恶型的投资者,在保险资金运用的过程中,更重视安全性。保险企业在进行资产配置时除了要根据保险资金来源的特点和自身的风险偏好来确定目标收益率,同时要考虑到政府对各项投资的约束,尽量选择不相关的资产进行组合,以分散化来降低风险。在实务操作中,尽量选择不同行业。不同种类的投资产品进行组合。
结束语
保险资金运用水平不仅关系到保险企业的经营成果,还直接影响到国家的金融稳定。所以我们国家在今后对保险行业的监督管理中,要更加看重对保险投资的监管,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险公司也要更加注重风险和收益的协调发展,健全投资管理机制,加强对资金运用的风险管理,依法合规运作,防范资金管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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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按照其性质通常分为实业投资和金融投资两类。实业投资是指企业将资金或技术设备等直接投放于本企业或合资、合作的关联企业,通过生产经营活动获取营业利润的投资,即将资金直接投放于经营性资产的投资,如建造厂房、购买机器设备等。金融投资是指企业将资金投放于金融资本市场,通过对金融产品及其衍生产品进行买卖活动获取股利或利息的投资,即将资金投放于金融性资产的投资,如购买股票、债券、期货、期权等。实业投资具有投入资金多、回收慢、影响时间长的特征,是企业生存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而金融投资可以拓展企业生存与发展的空间,但金融投资具有高流动性、高风险性、高投机性的特征,它与实业投资之间即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因此,如何协调好实业投资与金融投资之间的关系,以发挥它们提高企业绩效的“双轮驱动”效应,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关于金融资本与实物资本相互作用的关系,西方经济学家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根据不同的理论基础及研究对象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JosephA.Schumpeter(1934)认为,银行非常信用的变化会对实物资本创新及供求产生重要影响。JamesTobin(1969)将不确定性和风险投资概念引入到金融资本与实物资本相对价值的分析中。①Levine(1997)分析了现代金融及其流动性对实物资本发展的影响。②不过,总体上看这些研究都是从宏观经济的角度来揭示金融资本与实物资本之间的关系。国内的相关研究起步较晚,大多数的研究也是从宏观经济层面对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的关系,以及虚拟资本与现实资本的关系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如刘金全(2004)、刘骏民、伍超明(2004)、赵春学、黄建军(2000)等人的研究。从微观方面探讨企业金融投资与实物投资之间关系的研究比较少,如阎春宁、王晶晶、张怡(2001)利用博弈论分析了双寡头竞争环境下企业金融投资和实业投资的比例关系,推导出最佳投资比例的纳什均衡点;③李琪琦、张杰平、向锐(2004)对实业投资与虚拟投资的统一性、背离性关系进行了定性分析。④自上世纪60年代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杰伊•弗瑞斯特教授创立系统动力学以来,系统动力学被应用到许多领域,并取得了巨大成就。系统动力学的一大功能就是能通过建立反馈环因果关系图清晰地反映系统中各因素之间的错综复杂关系,并针对系统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反馈基模提出管理对策。本文以彼得•圣吉的反馈动态复杂理论为指导,从微观角度构建一套反映企业实业投资与金融投资之间相互促进、相互制约关系的系统动力学模型,主要包括绩效互动基模和资源合理配置基模,并据此提出消除负反馈制约以协调企业实业投资与金融投资关系的管理对策。
二、实业投资与金融投资互动的系统动力学模型
(一)实业投资与金融投资的统一性分析
投资是企业实现盈利和创造价值的主要源泉。实业投资与金融投资是企业投资的两种形式,它们投资效率和效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实业投资和金融投资不仅最终目标是一致的,即创造价值、提高企业绩效,而且还相互依赖。一方面实业投资是金融投资的前提和基础。实业投资状况良好,则金融投资的运行就有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如果企业的实业投资不稳固,就很难抵御金融投资的高风险,暂时的繁荣也只能是泡沫。另一方面,金融投资可以提高实业投资效率。由于金融投资的回收速度比较快,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迅速满足实业投资的资金需要,而且企业进行金融投资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流通,可以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提高实业投资的资金融通能力,所以金融投资有助于企业实业投资资本的快速形成和融资成本的降低。因此,只有把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用实业投资的稳定性来弥补金融投资所带来的高风险,用金融投资的快速收益来弥补实业投资回收期过长的缺陷,才能真正提升企业的发展潜力和发展速度。
(二)实业投资与金融投资绩效互动的基模分析
根据实业投资与金融投资的统一性,本文构建了实业投资与金融投资的绩效互动基模(见图1)。模型中涉及到的变量有:实业投资规模V1(t)、金融投资规模V2(t)、实业投资收益V3(t)、金融投资收益V4(t)、实业投资对金融投资的支撑力度V5(t)、金融投资对实业投资的支撑力度V6(t)和企业绩效V7(t)。在模型中全部是正因果链,刻画了变量之间的同向性,如V1(t)+V3(t)正因果链表示,实业投资规模相对增加,则实业投资收益也相对增加。其它基模的正因果链分析同理。模型中有三个反馈环,全部是正反馈环。第一个正反馈环V6(t)+V1(t)+V3(t)+V6(t)刻画了金融投资对实业投资收益的促进作用,金融投资对实业投资的支撑力度越大,实业投资规模越大、收益越多,就会要求金融投资进一步加大对实业投资的支撑力度。只不过,由于实业投资收益实现的速度较慢,所以实业投资规模的扩大到实业投资收益的增加存在延迟效应。第二个正反馈环V5(t)+V2(t)+V4(t)+V5(t)刻画了实业投资对金融投资的促进作用,实业投资对金融投资的支撑力度越大,金融投资规模越大、收益越多,就会要求实业投资进一步加大对金融投资的支撑力度。第三个正反馈环V3(t)+V5(t)+V2(t)+V4(t)+V6(t)+V1(t)+V3(t)刻画了企业实业投资与金融投资的相互依赖性和绩效互动关系,实业投资收益增加了,则实业投资对金融投资的支撑力度就会加大,从而促进金融投资规模和收益的增加;反过来,金融投资收益提高了,金融投资对实业投资的支撑力度就会加大,又促进了实业投资规模和收益的增加。因此,这个模型说明了企业的实业投资与金融投资之间绩效是互动的,它们之间相互依赖、“双轮驱动”共同促进企业绩效V7(t)的提高。
三、实业投资与金融投资合理配置的系统动力学模型
(一)实业投资与金融投资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
企业的资源和投资能力是有限的,因此在一定时期内企业在实业投资和金融投资上的资源配置必然会此消彼长。由于企业投资决策的目标是以较低的投资风险和资金投放取得较大的投资收益,而且在不同时期实业投资与金融投资的投资回报率和风险会有所不同,所以为了保证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和有效地控制投资风险,如何合理地确定金融投资与实业投资的比例就成了企业界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中,如果某段时间内金融市场的投资回报率高于对产品的投资回报率,企业决策者们在利益的驱动下就会转向投资金融市场。这样将造成产品实业投资萎缩,市场上产品供给量会随之下降,在市场需求量不变的情况下,产品价格必然会上涨,实业投资利润会回升;并且在众多企业都加大金融投资的情况下,市场系统风险会迅速上升,金融市场上的投资回报率会迅速下降。因此,在实业投资回报率上升、金融投资回报率下降、风险加大的情况下,企业资金又会被吸引到产品生产领域。而当众多企业转向实业投资领域后,实业投资规模的增大和产品供应量的增加又会导致产品价格和实业投资利润下降,从而诱使企业决策者考虑转向加大对金融领域的投资。由此可见,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和同类企业投资行为所导致的市场波动会影响企业金融投资与实业投资最佳比例的确定。
(二)实业投资与金融投资资源合理配置的基模分析
1.实业投资成长上限的基模分析。根据彼得•圣吉的成长上限基模,本研究构建了实业投资的成长上限基模。模型中,V8(t)表示产品供应量、V9(t)表示产品市场需求量。在这个模型中有三个反馈环,第一和第二个反馈环都是正反馈环,第一个正反馈V1(t)+V3(t)+V1(t)刻画了实业投资规模的扩大,可以使企业产生规模效益,促进实业投资收益的增加,不过从实业投资规模的扩大到实业投资收益的增加存在延迟效应,反过来,实业投资收益的提高又会诱使企业进一步扩大实业投资规模去获得更高的规模经济效益。第二个正反馈环V1(t)+V8(t)+V3(t)+V1(t)刻画了实业投资规模的扩大可以促进企业产品供应量的增加,进而获得更高的实业投资收益;反过来,如果实业投资收益比较高,企业就会加大实业投资规模和产品供应量。第三个负反馈环V1(t)+V8(t)+V9(t)+V3(t)+V1(t)刻画了随着实业投资规模的扩大、产品供应量的增加,产品的相对市场需求量就会下降,当产品市场趋于饱和时,企业往往通过降价来扩大销售,结果实业投资收益就会下降,因此,企业为了保证实业投资收益,就会剥离不良资产,缩减实业投资的规模。也就是说,实业投资规模不会无限制增长,它必然会受到产品市场需求量的影响。
2.金融投资成长上限的基模分析。根据彼得•圣吉的成长上限基模,本研究还构建了金融投资的成长上限基模。模型中,V10(t)表示社会金融资本量、V11(t)表示市场风险、V12(t)表示企业投资风险。模型中有两个反馈环,第一个正反馈环V4(t)+V2(t)+V4(t)刻画了金融投资规模的扩大,可以促进金融投资收益的增加;反过来,如果金融投资收益比较高,企业就会扩大金融投资规模。第二个负反馈环V4(t)+V10(t)+V11(t)+V12(t)+V4(t)刻画了企业金融投资规模的扩大会增加社会金融资本量,从而加大市场风险和企业投资风险,企业投资风险加大必须会制约金融投资规模的增长。
3.实业投资与金融投资的资源合理配置的基模分析。根据彼得•圣吉的富者愈富基模,利用变量“金融投资相对于实业投资的比例V13(t)”,将实业投资的成长上限基模和金融投资的成长上限基模联系起来,就可以构建出实业投资与金融投资的资源合理配置基模。该模型刻画了实业投资与金融投资两者之间的背离性。实业投资与金融投资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当企业资源一定时,就必须在实业投资与金融投资之间进行合理配置。如果金融投资资源配置过多,即金融投资相对实业投资比例V13(t)过高,就会引起企业实业投资规模V1(t)萎缩,实业投资收益V3(t)下降,投资风险V12(t)加大。如果实业投资资源配置过多,即V13(t)过低,不仅金融投资收益V4(t)会下降,而且在产品供应量极度饱和的情况下,由于受到相对市场需求量下降的影响,实业投资收益V3(t)也会下降,这时虽然投资风险V12(t)降低了,但由于实业投资收益实现的速度比金融投资要慢,整个企业资金回流的速度也会放慢。因此,企业金融投资与实业投资之间应确定一个合理的比例,既要保证投资绩效,又要控制投资风险和考虑资金的回流速度,使金融投资和实业投资能协调发展。
四、协调企业实业投资与金融投资关系的具体对策
(一)实现实业投资与金融投资的良性互动发展,促进企业绩效提高
根据实业投资与金融投资的绩效互动基模,可知实业投资和金融投资对企业绩效的提高具有“双轮驱动”效应,而且它们之间又相互依赖、相互促进。所以,企业应有效地利用实业投资和金融投资,充分发挥它们对企业绩效的基础性作用和经济杠杆作用,实现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一方面企业应科学地分析实业投资项目技术上是否可行、经济效益如何、能否筹集到全部资金、人力物力能否得到保证等,加强对实业投资运行过程的监控,提高实业投资的效率,为金融投资提供充足资金来源和可靠的物质保障。另一方面,企业应充分利用有限的资金,依托资本市场,对股票、债券等金融商品及衍生金融商品进行合理的证券投资组合,扩充企业资本规模,增强资本势力,提高企业绩效。与此同时,政府应改善金融投资环境,正确引导企业金融投资方向,以提高企业金融投资收益,扩大资本营运,满足实业投资发展的需求。
(二)确定金融投资与实业投资的合理比例,避免相互侵蚀
根据实业投资与金融投资资源合理配置基模,可知实业投资与金融投资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在企业的资源配置中,无论是实业投资占用资金过多,还是金融投资占用资金过多,都会影响企业总的投资效率和效果。由于影响最佳金融投资与实业投资比例的因素有很多,如企业的实业投资报酬率和回收期、金融投资报酬率和风险、融资能力、财务管理目标、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财务战略、产品市场和金融市场的投资环境等。因此,为了提高总的投资效率和效果,企业应根据不同的市场条件和不同的发展阶段等因素来确定企业资金的具体投向和投量,合理确定金融投资与实业投资的比例,避免金融投资和实业投资的相互排斥和侵蚀。企业应构建实业投资和金融投资协调发展的格局,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实业投资与金融投资的优势互补,从而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达到资本长期增值和企业快速稳定发展的目标。
(三)加强技术创新,以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在实业投资与金融投资资源合理配置基模中,第3个反馈环是负反馈环,说明产品市场需求量的下降是制约实业投资增长的一个因素。所以,为了消除负反馈制约,企业必须要不断加强技术创新,降低产品成本或实现产品功能的差异化,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扩大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从而提高实业投资的效益。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产品的寿命周期在不断缩短,产品核心竞争力的本质就是技术创新。企业只有按消费者需求不断地进行技术创新,才能不断地推出新产品,从而在市场上长期具有核心竞争优势,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