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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U97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由于高层建筑其自身具有楼层多、疏散困难、火势蔓延较快等方面的特点,因此要格外注重其消防防火方面的内容。但是目前在其消防过程巾还有一个环节容易出现问 题,即消防验收,在验收过程中出现问题原因有很多,实际影响的因素也很多,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高层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本文以重庆市某高层综合建筑消防验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介绍。
工程概况:工程位于红旗河沟转盘,总面积160591.24平方米,从标高280.50米起算,地下4层,地上南楼45层,高度181.8米,北楼29层,高度127.5米,南、北楼地上1至8层连为一体。
一、 建筑防火
1、 该工程一、二层部分区域及北楼九层至二十七层走道部分未经消防审核擅自装修,没有完善消防审核手续。
2、 该工程8轴交M轴安全出口被封堵,造成1轴和8轴防火分区安全出口不足2个,不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1.1条之规定。
3、 玻璃幕墙与楼板处的缝隙未封堵,不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0.8条之规定。
4、 该工程J轴交H轴电梯未安装,造成裙房商场与酒店串通,防火分区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该工程防火卷帘上部未贴顶安装,造成相邻防火分区串通。不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1.1条之规定。
5、 该工程二层H轴至K轴之间首层前室吊顶采用木质材料装修,不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第3.1.13条之规定。
6、 二层8轴防火墙开设门窗洞口,不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2.3条之规定。
7、 PVC管穿越楼板处未设阻火圈,部分管道、消防控制室电缆穿过隔墙、楼板时未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孔洞填塞密实,不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2.5条之规定。
8、 负二层车库设置的自动灭火系统设备室、空调机房未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1.5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不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2.7条之规定。
9、 部分防火门门扇与地面间隙大于0.5cm,不符合《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第5.3.2.2条之规定。
10、 一层14轴交19轴至G轴交C轴之间营业厅采用双向疏散,其室内最远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直线距离超过30米,不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1.4、6.1.7条之规定。
11、 钢制防火门未提供合格型式检验报告。
12、 该工程二层12轴至13轴和16轴至17轴之间的安全出口无法直通室外,导致该防火分区安全出口数量不足两个,不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1.1条之规定。
13、 北楼九层至二十九层的疏散楼梯间净宽度下雨1.20米(实测1.11米),不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1.9条之规定。
14、 屋顶风机房门和物管用房门开向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且未设置防火门,不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2.5.1条之规定。
15、 标准层自然排烟窗上缘距室内地面高度小于2米,不符合《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第7.1.2.1条之规定。
16、 空气调节系统风管在穿越防火墙、防火卷帘、消防设备房防火隔墙等处未设置防火阀,不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5.3条之规定。
17、 部分设在活分区隔墙的防火阀,未嵌入墙内或紧贴墙体安装,不符合《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第7.3.1.3条之规定。
18、 避难间和车库离心风机,未设置专用风机房保护,不符合《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第7.3.1.2条之规定。
19、 该工程应急照明照度不足,不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9.2.2条之规定。
20、 该工程九层、二十四层避难层未设置应急照明灯具和消防广播,不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9.2.1条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第5.4.1条之规定。
21、 一、二层局部,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机械排烟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不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6.1条、第8.4.1条、第9.4.1条、第9.2.1条和第9.2.3条之规定。
22、 第二层商铺门面内未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应急广播。室内消火栓数量不足,且喷头未设置集热盘,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第8.3.1条、第5.4.2条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4.2条之规定。
二、 报警系统
23、 消防控制室CRT系统未完工。
24、 火灾报警系统部分探测器损坏且被屏蔽,未检修。
25、 消防电梯功能未测试成功。
26、 消防控制室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小于1.5米(实测1米),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第6.2.5.1条之规定。
27、 消防控制室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应急照明系统,不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6.1条、第9.4.1条、第9.2.1.2条之规定。
28、 部分火灾自动报警线路明敷部分金属线管未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第10.2.2条之规定。
29、 一层部分排烟口未设置手动启动装置,不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4.4条之规定;部分常闭排烟口手动启动装置设置过高,不便操作,不符合《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第7.4.1.2条之规定。
30、 负四层车库建筑面积大于4500平方米,消防电梯数量少于3台,不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6.3.2.3条之规定。
31、 部分配电房未设置气体灭火系统,不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6.7.6条之规定。
32、 负四层防烟分区排烟口排烟量之和小于该防烟分区排烟量,不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第8.2.4条之规定。
33、 第九层避难层正压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相邻设置,距离小于1,米,不符合《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第7.3.2.2条之规定。
34、 通道吊顶内火灾报警线路未穿金属管保护,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第10.2.2条之规定。
35、 一层门厅未设置火灾报警探测器,不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9.4.1条之规定。
36、 合用前室内部分常闭正压送风口不能远程开启,不符合《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第7.4.1.2条之规定。
37、 各楼层未设置识别着火楼层的灯光显示装置,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第5.2.2.4条之规定。
38、 第二层14轴至15轴之间的疏散走道内最远点至最近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距离大于30米,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第8.3.1条之规定。
39、 第九层、二十四层避难层的排烟机出风口未伸出室外。
40、 第二层有一个安全出口处设置有排烟机出风口,导致烟气直接排向疏散走道,影响疏散。
41、 车库部分手动报警逻辑编程错误,导致本分区消防设备无法联动启动。
42、 消防电梯机房专用消防电话未测试成功。
43、 裙房第一、二层和负二层排烟机联动启动未测试成功。
三、 消防给水
44、 一层大厅水炮未测试成功。
45、 室内消火栓未设置消防卷盘、消火栓接口、水枪和水带。
46、 第二十九夹层的室内消火栓数量不足。
47、 第九层、二十四层避难层及车库内部分直立型喷头距离顶板距离大于15cm,不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7.1.3条之规定。
48、 通道闷顶净空高度大于80cm,且吊顶内有木质龙骨等可燃物,未设置喷头,不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7.1.8条之规定。
由于出现了多达48个问题,该工程此次消防验收被确定为不合格,深究其原因,设计、施工、自我调适都存在或多或少的自身问题。消防验收项目多、种类复杂,这更要求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严格按照规范及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验收前的调试及问题复核也是相当重要的,如果加强监督监管,努力把问题解决在过程中,就可以避免类似现象出现。
参考文献:
[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
[2]《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重庆地标).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一、医院防火的一般要求
1. 建筑与安全疏散 医院建筑除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外,必须注意:
A. 在建筑布局上,医院的职工食堂和职工宿舍应同病房分开。
B. 在设置安装直线加速器治疗系统、CT 检查仪、X 光机等医疗器械时必须采取防火间隔措施,同其他部位分开。
C. 根据病员自身活动能力差, 在紧急疏散时需要他人协助这特点,医院的楼梯、通道等安全疏散设施必须比其他单位的建筑更加宽敞,在楼梯、通道上下不得堆放物品,须经常保持畅通,以便在发生火灾时抢救和疏散人员。
D. 必须具有完善安全的消防疏散预案。
2. 电器设备和消防设施
A. 安装电器设备必须由正式电工按规范要求安装 , 电工应定期对电器设备、开关、线路等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及时维修或更换、不准乱拉临时电线。
B. 治疗用的红外线 、频谱等电加热器械 ,不可靠近窗帘 、被褥等可燃物,并应有专人负责管理,用后切断电源,确保安全。
C. 院放射科、放疗科、病理科 、检验科 、手术室 、药库 、药房 、病房、配电室等各部门,均应配备相应的灭火器。
3. 明火管理
A. 医院内要严格控制火种,整个病区均禁止吸烟。
B. 各种污染的药棉、绷带以及手术后的遗物、一次性输液器材应选择安全地点存放,专人管理,统一交有关部门集中处理,不得明火焚烧。
C. 医院的太平间应加强防火管理, 死亡病人换下的衣物要及时清理,不可堆积在太平间,病人家属烧纸悼念亡人的习俗,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严加劝阻。
二、疏散通道要通畅
走道、电梯厅、楼梯间,可以为有能力的人员提供通向室外安全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通道的各部分在疏散结束前,均不得因火灾造成的烟、热、构件倒塌等危险而威胁疏散人员的生命安全。除建筑内人员疏散以外,消防救援与灭火有可能继续使用疏散通道,也不能对消防队员有致命的影 响。设 计 时 应 注 意 以 下几点:
1. 建筑师要尽可能做到建筑内无论在什么位置上都有双向疏散的疏散通道,并且无论火灾发生在什么位置,都保证至少一条疏散通道是安全的。
2.疏散通道必须具备使建筑内人员疏散出去的宽度、形状、构造和设施,不得使疏散通道发生堵塞等障碍,防止疏散通道上出现过度滞留。
3. 在火灾层,有可能出现人员进入楼梯间或避难场所之前,烟气从火灾室蔓延到走廊的情况,走廊成为烟气传播的通道。在走廊上设置向室外敞开的窗户或机械排烟口,切断烟气流动路线,阻止烟气向楼梯和避难场所传播。
4. 疏散期间,疏散通道地面都必须保证 10lx 以上的照度。
5. 大体量的医院建筑,较多设计医疗主街用于联系组织各科诊室,位于建筑内核的楼梯间在首层,往往出现通向室外出口的距离过远问题。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将主街设计为具有安全性能的避难通道,楼梯间的人员到达首层后,通过该避难通道再疏散至室外安全地带。
6. 医疗主街两侧一般是候诊空间和走道隔墙,将主街两侧隔墙设计为具有防火隔烟性能的分隔构件; 向主街开启的门设为甲级防火门,并能自动控制关闭; 主街内有防排烟设施; 主街两端必须直通室外。
三、医院防火规范制度化是关键
规范制定的完善与否关系着某一方面事务的运转和处理是否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指导下的消防工作中,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制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一系列防火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其中,在建筑方面,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等25个防火规范,但还没有专门针对医院建筑设计方面的防火规范。卫生部自己也没有专门出台医院建筑防火设计方面的要求。
有关医院建筑防火设计的规范散落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1987)、《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004年征求意见稿)和《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中。《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特别规定:医院病房楼的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并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医院中的手术室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三级耐火等级的医院吊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0.25h 的难燃烧体。《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只是在第39条很粗略地规定:综合医院的建筑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消防设施的配置应遵守国家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
范》第四章对综合医院的“防火与疏散”做了专章规定,分别对防火分区、楼梯、安全出口、疏散指示和供氧房的布置做了大致的要求。总之,我国有关医院建筑防火设计方面的规范制定是零散而不完善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要在医院建筑防火安全工作上引起足够重视,以制度规范防火工作当成为医院防火工作的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1] 孙金香. 高伟. 日本建设省. 建筑物综合防火设计[M]. 天津: 天津科技翻译出版公司,1994.
[2] 王伟军,等. 医 院 火 灾 特 点 以 及 消 防 安 全 对 策 的 研 究[J]. 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08( 8) .
[3] GB/T 20285 - 2006,材料产烟毒性危险分级[S].
[4] 周全会. 材料产烟毒性危险分级的动物试验方法[J]. 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09( 2) .
[5] 张桂萍,等( 编译) . 医院建筑设计与病人安全[J]. 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08( 11) .
【关键词】建筑;消防设计;工业建筑
【中图分类号】TU998.1【文献标志码】B【文章编号】1007-9467(2016)03-0072-02
1引言
工业建筑中消防设计对于建筑物的安全十分重要,是整个建筑设计重要的组成部分。工业建筑要满足大空间、大跨度厂房的使用要求,结构形式多采用轻钢结构,所以,建筑内部除必须划分成很多防火分区外,还必须对结构构件采用防火保护。下面从工业建筑设计的耐火等级和防火分区、消防车道及救援场地、安全疏散几个方面展开说明。
2合理确定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与防火分区
根据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和重要性,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限定范围合理地确定建筑的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面积。各种厂房建筑由于其使用功能要求和重要程度不同,火灾危险性存在差异,设计时要根据业主提供的建筑使用功能要求,确定建筑的火灾危险性,进而经过综合比较确定建筑的耐火等级。根据规范规定,工业厂房中在外的钢柱、梁、屋顶承重构件要实施有效的防火保护,以满足规范要求的耐火极限要求。在建筑内划分满足规范要求的防火分区,并明确各防火分区的最大面积要求。每个防火分区之间设置防火墙。火灾发生时每个防火分区以楼板和防火墙作为隔断能够通过区域的封闭使火势控制在一定的区域内,不至于蔓延造成重大的影响。工业建筑的楼梯间、电梯间、管道孔洞、电缆井等要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当火灾发生时不会为火灾迅速蔓延提供途径。
3工业建筑灭火救援设计
在进行设计时,应充分考虑灭火救援设施的要求。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乙、丙类仓库,四周应设置消防车道,以保证消防员在发生火灾时能及时有效地开展扑救。的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应满足以下条件:场地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车库出入口;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10m。对于建筑物高度超过50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20m和10m。在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厂房、仓库、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以便火灾时消防人员可以直接进入到室内。
4工业建筑安全疏散
安全疏散直接关系到工业建筑使用者人身安全,是整个工业建筑设计的重中之重,当火灾发生时,应首先保证人员的安全疏散。工业建筑安全疏散主要包括疏散距离、出口宽度、出口数量、封闭楼梯间的形式。保证人员疏散时间小于构件的耐火极限,确保火灾时人员能安全逃生。安全疏散距离需要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使用人数,房间面积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安全疏散口的宽度及数量针对建筑物的规模及用途不同、防火等级及火灾危险性不同,根据规范设置每个防火分区不少于2个安全出口。安全疏散通道包括楼梯、电梯、走廊和疏散门等。设计时一定要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疏散楼梯的设计一定要根据规范要求设置敞开楼梯、防烟楼梯间或是封闭楼梯间。
5结语
总而言之,为保证建筑物的安全性,工业建筑中的消防设计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是建筑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业建筑的消防安全与建筑设计师对消防知识的理解掌握息息相关。只有消防设计完善、合理才能有效解决这些安全问题,才能有效地减少建筑火灾,保护好民众安全。
参考文献
1.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5年版)[S].
2.13J81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2015年版)[S].
关键词:防火规范、消防登高场地、消防车道、疏散楼梯、灭火救援窗、防火卷帘等
中图分类号:S76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近年来接触了不少公共建筑项目,有参与负责设计的、也有校审的;对于公共建筑消防设计中遇到的不少看似点滴的问题进行设计解析,与设计同行探讨交流。
【问题】
高层建筑消防登高场地设置不合理,与建筑单体距离大于10 m或高层建筑消防登高场地设置在裙房的一侧,裙房建筑高度大于5m,且进深大于4m或消防车道、消防登高场地与高层建筑间距小于5米。
【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4.1.7 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关于高层建筑消防扑救场地设计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沪消(防)字[2001]65号:
二、关于登高立面
1、高层的塔式建筑可留1/4周边作为消防登高立面,其他高层建筑至少应留有一长边,消防登高立面应有楼梯间或住户的室内阳台、主窗。
2、若登高面一侧的裙房,其建筑高度不大于5m,且进深不大于4m仍可作为消防登高面。
3、消防登高立面不宜设置大面积的玻璃幕墙。
三、关于登高车的操作场地
1、登高场地可结合消防车道布置,与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m,应在其登高面一侧整边布置8m宽的登高场地。
2、上述布置确有困难时,可在其登高面范围内确定一块或若干块消防登高场地。登高场地面积不应小于15m×8m(长×宽),其最外一点至建筑登高面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0m。
3、设有坡道的登高场地,其坡道不应大于15%。
4、利用市政道路作为消防登高场地,其绿化、架空线路、电车网架等设施不得影响消防车的停靠和作业。
【分析】
1.消防登高场地应结合消防车道的走向设置,方便消防车的施救。
2.为使登高消防车具备一定的作业空间,达到最佳的作业状况,对登高场地的最近边缘至建筑物边缘的距离有明确规定。
3.消防登高场地的设计还应考虑到其必须的荷载要求。
4.登高消防车功能试验证明,高度在5m、进深在4m的附属建筑,不会影响扑救作业,无论是建筑物底部留一长边或1/4周边长度,其目的要使登高消防车能展开工作,所以在布置时要考虑这一基本要求;同时提请其他专业注意消防登高场地的范围和荷载要求。
【问题】
建筑物裙房沿街总长度大于220m,未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6.0.1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通道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m。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4.3.1高层民用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高层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80m。
【分析】
1.体型较复杂,且沿街总长度过长的联体建筑给消防人员扑救火灾和内部人员安全疏散带来不便,易延误灭火时机,造成重大损失。
2.对设有环形消防车道的高层建筑,可以不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但建筑物的进深一般应控制在50 m以内。
3.计算建筑长度时,其内折线或内凹曲线,可按突出点间的直线距离确定;其外折线或突出曲线,应按实际长度确定。
【问题】
商住楼中设置住宅的疏散楼梯出口与商业出口合用;或者商办楼中设置办公楼的疏散楼梯出口与商业出口合用。
【规范】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
4.1.4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非燃体楼板与其他建筑部分隔开,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须与其他建筑部分隔开。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2006
5.0.3综合楼内的办公部分的疏散出入口不应与同一楼内对外的商场、营业厅、娱乐、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出入口共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5.4.6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的不燃烧体楼板和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居住部分完全分隔,且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2 其他功能场所和居住部分的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防火设计,应分别按照本规范中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居住部分的层数确定应包括其他功能部分的层数。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6.1.3商住楼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租赁式公寓和公寓式办公楼防火设计技术规定》(沪消发【2003】257号)
第二.2.租赁式公寓、公寓式办公楼底部设置的商业场所,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公寓和办公用房完全分隔,且其安全出口应分开设置。当建筑符合下列要求时,公寓式办公用房可与商业场所共用安全出口:
(1)公共部位和室内各部位均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商业场所的疏散出口采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电子门锁,火灾报警后,电子门锁能联动开启。
【分析】
1.为了解决使用功能完全不同的用房在一起时产生的人流交叉干扰的矛盾,保证防火安全疏散,要求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分开布置。这不但便于日常使用,互不干扰,也有利于防火安全疏散。
2.商住楼一般上部是住宅,下部是商业场所。由于商业场所火灾危险性较大,如果住宅和商店共用楼梯出口,一旦下部商店发生火灾,就会直接影响住宅内人员的安全疏散。
3.在综合楼内,除办公部分之外常带有对外营业的商场、餐厅、营业厅、舞厅和其他娱乐设施,这些地方往往人员较密集,如果它们的疏散楼梯和疏散出入口与办公部分共用,在紧急情况下就会造成拥挤、堵塞,若是为商场营业专用的办公室则不受此规定限制(在设计图中应有明确说明)。
4.调整平面,增设竖向疏散楼梯,使办公部分的疏散出入口与同一楼内对外的商场、营业厅、娱乐、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出入口分开,满足规范的要求。
又:在上海市的公寓式办公楼项目如满足租赁式公寓和公寓式办公楼防火设计技术规定》(沪消发【2003】257号)第二.2条规定:公寓式办公用房可与商业场所共用安全出口。
【问题】
地下室楼梯:当地下室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时,未作防烟楼梯
【规范】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
5.2.1 设有下列公共活动场所的人防工程,当底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时,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当地下为两层,且地下第二层的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10m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l 电影院、礼堂;2 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医院、旅馆;3 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商场、餐厅、展览厅、公共娱乐场所、健身体育场所。
上海《民用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DGJ08-88-2006
3.1.8 当建筑的地下部分为三层或三层以上,或当地下最底层室内地坪与室外出人口地面高差大于10m 时,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并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当地下为一到两层,且地下最底层的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大于10m 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当封闭楼梯间首层有直接开向室外的门或有不小于1. 2㎡的可开启外窗时,其楼梯间可不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
【分析】
根据各地建筑防排烟技术要求及地下室性质、地坪与室外出人口地面高差是否大于10m,落实确定地下室疏散楼梯的性质。
【问题】
防烟剪刀楼梯间前室:在高层公共建筑防烟剪刀楼梯间前室合用;或者剪刀楼梯在顶层水平段平台处采用栏杆,使上下楼梯相通,不符合防火要求。
【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
6.1.2.1 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6.1.2.2 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墙分隔。6.1.2.3 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
【分析】
1.调整平面,高层公共建筑剪刀楼梯间应分别设置前室。
2.剪刀楼梯是垂直方向的两个疏散通道,两梯段之间如没有隔墙,则两条通道是处在同一空间内。若楼梯间的一个出口进烟,会使整个楼梯间充斥烟雾。为防止出现这种情况,在两个楼段之间设分隔墙,使两条疏散通道成为各自独立的空间。符合防火分区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的要求。
3.楼梯分隔墙都是有足够厚度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具有防火分隔作用。顶层水平段平台处采用栏杆,使两梯空间相互连通,使2个楼梯空间混为一体没有起到2个安全出口作用。正确的做法是: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墙分隔。
【问题】
超高层建筑避难层内低区电梯机房门或其他设备用房门直接开向避难间。
【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6.1.13.4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但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关于超高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沪消发(2002)333号
一、1.3当避难层兼作设备层时,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3.1设备间、竖井与避难层之间应用防火墙或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走道隔开;
1.3.2除水泵房、供水管道外,其他管道、设备不应直接敷设在避难层;
1.3.3设备间的检查门应开向公共走道,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层。
【分析】
加设公共走道,使设备间的门开向公共走道,不得直接开向避难层;公共走道直接通向安全疏散口。
【问题】
上海大中型商场:二层及二层以上外墙立面上未设置灭火救援窗。
【规范】
《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沪消发〔2004〕352号
1.3商场的外墙上应在每层设置灭火救援窗(含阳台),其间隔不宜大于15m;每扇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00㎡,且其净宽不应小于0.80m,净高不应小于1.00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宜大于1.20m。
【分析】
在立面及平面中相应设置灭火救援窗,同时复核其间距及窗洞口大小应满足规范要求。
【问题】
上海大型商业项目:防火卷帘使用的总跨度超过该防火分区防火分隔物总长度的1/3,或者长度大于20米。
【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7.5.3防火分区间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符合下列规定:
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有关背火面温升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有关背火面辐射热的判定条件时,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但其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0h。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
5.4.4在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的场所,可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区分隔。当采用包括背火面温升做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当采用不包括背火面温升做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卷帘两侧应设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系统保护,系统喷水延续时间不应少于3.00h。
《上海市公共建筑防火分隔消防设计若干规定》户消[2006]439号
三.(一):公共建筑防火分区之间应以防火墙分隔为主,防火卷帘使用的总跨度不应超过该防火分区防火分隔物总长度的1/3,或使用防火卷帘总宽度不宜超过20米。
【分析】
1.采用防火卷帘应满足以上两个规范要求。如防火卷帘采用不包括背火面温升做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卷帘两侧应设喷淋加密。
2.防火卷帘周围的缝隙应做好严格的防火防烟封堵,防止烟气和火势通过卷帘周围的空隙传播蔓延。
关键词:NFPA ;国外火力发电厂;消防
中图分类号: TM62 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火力发电厂的消防系统设计主要涵盖电厂的主厂房、集控楼、变压器区、油罐区、辅助车间、附属建筑及煤场的室内外消防。国内电厂消防系统的设计,除依据《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以下简称《电厂防火规范》)和其他相关设计规范外,还应依据当地消防部门及业主的要求进行设计。
整个NFPA标准目录和分类众多,大约有285本相关规范,与国标《电厂防火规范》作用类似,属原则性的规范是:NFPA850-发电厂和变电站的消防安全推荐规范(Recommended Practice for Fire Protection for Electric Generating Plants and High Voltage Direct Current Converter Stations)。
其他设计中常用的NFPA(美国消防协会规范)如下:
NFPA15-《水喷雾灭火系统规范》(Standard for Water Spray Fixed Systems for Fire Protection)
NFPA14-《消防立管、自备消火栓及水龙带系统安装标准》(Standard for the installation of Standpipe and Hose systems)
NFPA1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规定》(Standard for the installation of sprinkler systems)
NFPA 2001-《洁净气体灭火系统规范》(Standard on Clean Agent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s)
NFPA 10-《便携式灭火器标准》 (Standard for Portable Fire Extinguishers)
NFPA 11-《泡沫灭火系统规范》(Standard for Low-,Medium-,and High-Expansion Foam)
下面分别对电厂内各主要消防系统及消防措施进行介绍。
一 消防水量计算
NFPA850要求消防系统的设备及设施均需消防专用。消防供水系统必须满足(1)和(2)二个小时的用水量,其中(1)最大固定消防设施的用水量或一次火灾中同时使用的相关固定消防设施; 消火栓水量不小于500 gpm(1890L/min=31.5L/s)。
《电厂防火规范》规定:厂区内消防给水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发生火灾次数及一次最大灭火用水量计算。建筑物一次灭火用水量应为室外和室内消防用水量之和。
二者的区别:第一,NFPA850规定供水系统是按二个小时的供水能力设计,国内规范对各个不同用途的消防用水要求的灭火时间不尽相同,具体以各系统规范为准。第二,对于消火栓的用水量国内规范区别不同等级、类型的建筑物有不同的用水标准,而NFPA850则设定最小值,相对简单。
二 消防水泵及消防水池
NFPA850中对于消防水泵要求如下:因根据火灾的风险,设置不同类型的水泵并考虑备用;消防水泵自动启动,手动关闭。对于消防水池,如果有双重用途应有措施保证消防水量不被挪用。这些要求与《电厂防火规范》的规定是一致。
对于水池的补水时间:《电厂防火规范》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不宜超过48h:而NFPA850则要求8h内完成补水。
三 消火栓系统
3.1 室外消火栓系统
NFPA850中对于室外消火栓系统的要求主要如下:主厂房周围的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300 ft (91.4 m)。较偏远的区域,如媒场,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500 ft (152.4 m)。室外消防环状管网上应设置带阀位显示装置的隔绝阀门。室外消火栓与消防管道连接的支管上应安装有阀门。室内成环设置的消防管道,应至少有两路进水,且每个进水管道上均应设有阀门,室内环状管网上也应设有合适数量的隔绝阀。
以上要求,根据《电厂防火规范》的规定均能满足要求,而且“室外消火栓布置间距,在主厂房及其它建筑物周围不大于80米”,标准高于NFPA850的规定。
3.2室内消火栓系统
对于室内消火栓系统,NFPA850将保护区域分为三级,分别就室内消火栓的布置、流量和压力进行要求,具体参见NFPA14的要求及分类。相比较国标要求的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每一个防火分区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NFPA14要求设置消火栓的位置较多,因此在确定消防水泵扬程的时,应注意遵照NFPA14的规定进行。
四 输煤系统的消防措施
在输煤系统,NFPA850与《电厂防火规范》相同的规定如下:输煤系统的消防范围包括有碎煤机室、输煤栈桥、主厂房煤仓间等,防护区内设有自动喷水或水喷雾灭火系统,并配备移动灭火器。煤斗设置CO2气体灭火系统,推荐采用低压CO2气体灭火系统,以便完成灭火和8小时的惰化。
区别在于,NFPA850要求“设计喷水强度不应小于0.25 gpm/ft2 (10.2 mm/m2),最大保护面积2500 ft2 (232 m2)”;国标要求:设计喷水强度不应小于12(L/min)/m2,最大保护面积260 m2。水力计算时要加以区分。
五 主厂房区域消防措施
在主厂房区域,NFPA850与《电厂防火规范》相同的要求如下:在主厂房各运转层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并配备移动灭火器。主厂房的控制室、计算机房、通讯机房及电缆夹层设置自动喷水或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
在此区域,《电厂防火规范》未作要求,而NFPA850有特殊要求的消防设置如下:
1)汽轮机-发电机轴承应设置闭式自喷消防保护系统,采用定向喷头,推荐采用自动启动方式,设计喷水强度0.25 gpm/ft2 (10.2 mm/min),保护范围为所有轴承。在已经投产的土耳其EREN(1+1)×600MW超临界燃煤机组项目(以下简称土耳其E项目)中,我们考虑到自喷如果误动作,直接喷水到高温的轴承,对设备的危害性很大,并且轴承本身非可燃物,所以建议业主不设自喷系统,只装设了火焰探测器。业主根据配置的消防措施并考虑到设备的安全性,最终同意了我们提供的消防方案。
2)励磁小室内设置全淹没二氧化碳消防系统。在土耳其E项目中,由于励磁小室位置靠近A排与其他电控室距离较远,且房间较小,单独设置气体消防。
3)开展系统功能试验
设备管理部门、专业技术班组或专门服务中介队伍,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消防管理规定,结合特殊消防系统的管理要求,开展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维护试验,确实保证系统供电畅通、主备电源自动切换、管理与值守有专人,操作人员经过专门培训,报警控制器运行功能正常,手自动触发器件有效工作,声光报警和应急广播系统正常工作,火灾探测器定期进行响应阈值及其他必要功能试验。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定期试验,包括进行火灾探测报警功能试验;火灾报警控制器功能试验,包括火灾报警设备的报警功能、自检功能、消音复位功能、故障报警功能、报警信号优先功能、报警记忆功能、抗辐射电磁场干扰功能等试验;进行公用扬声器强行切换试验及消防通讯设备通话试验;火灾警报装置启动试验;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启动停止控制,包括自动水消防控制设施中消火栓系统及喷水(喷雾)灭火系统联动试验;气体灭火系统控制设施联动试验及泡沫灭火系统控制设施联动试验等。
自动水消防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的模拟启动试验和实际喷水试验。开展气体灭火系统进行模拟启动试验和模拟喷气试验。通过开展系统功能试验,保证各系统设施齐全、功能完整、运行正常、工作有效、监控到位,实现安全生产。
结语
综上所述,NFPA850只是根据电厂内不同建筑物的用途,给出消防措施或建议,不区分机组容量的大小;而《电厂防火规范》消防措施的选用上,则根据机组容量的大小,区别对待。本文的比较是基于《电厂防火规范》中对于300MW及以上的燃煤电厂的设置要求进行的。
应用NFPA进行电厂消防系统的设计核心是系统类型的选择、消防给水压力和用水量的确定,而这些也是NFPA标准与国内对应标准差别最大的地方。从已经完成的土E项目消防设计实践证明:掌握并运用好这几个要素,就能很好的将已熟悉的国内火电厂消防设计转化到国外项目的设计中,从而达到促进项目建设顺利开展的目的。
参考文献:
工程名称:
审查名称:建筑消防
建筑面积 90513.2m2,高度/米,地上 /层,地下 1层(建筑专业填写);
结构体系,基础型式:(结构专业填写);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
P1、防火卷帘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第6.5.3.1条规定。
P2、疏散走道、楼梯间等部位装修材料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第4.0.4条、4.0.5条规定。
P3、消防水泵房等设备用房、消防控制室的装修材料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第4.0.9条、4.0.10条规定。
另:施工图审查意见中P1、P2、P3、P5、P6为消防审查意见
(变更单未见;P5条总图补充:标注登高场地、回车场、转弯半径12米等尺寸)
审查单位:河南利业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
审查结论:审查合格■审查合格,但需局部修改
关键词: 高层建筑 消防设计 消火栓
前言:近几年来,我国建筑业发展迅速,高层建筑不断涌现,高层建筑成为了一个城市繁荣度的重要体现,由于高层建筑的自身特点,导致其也存在着不少缺陷,火灾就是高层建筑中常见灾害之一,据全国火灾统计,建筑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所占比重最大, 因此,做好高层建筑消防设计工作是必要的,笔者就其消防设计进行了一番探讨工作。
1 高层民用建筑火灾主要成因分析
1. 1 消防设计措施不全、先天不足
国家出台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为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提供了规范保证。但此前一些老式的高层建筑在消防设施设计上存在先天缺陷, 不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要求。部分建设单位干扰设计片面地根据满足自身需要和人为设想要求设计建筑布局, 相当一部分高层建筑设计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就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一些单位未设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疏散楼梯间不符要求等问题带有一定的普遍性,这些问题形成后就成了极难整改的痼疾, 成为重大火险隐患。
1. 2 消防设审不严、施工质量不高
建筑消防设计审查工作,作为建筑设审中的一项十分严格的工作。然而, 一些地区, 三边工程较为普遍, 建设单位为节省投资, 在施工过程中,边设计边施工,边施工边报审,审核未通过,工程已经建了一大半, 造成建筑消防安全隐患。一些高层建筑的施工方资质较低, 人员流动性大, 业务水平低, 特别是建筑消防工程的施工; 一些中标单位挂靠消防资质, 而施工仍然是原班人马,造成工程施工质量粗劣; 有些施工队伍为了赚取利润,暗地更改图纸, 在施工中偷工减料,影响建筑耐火性能, 以劣质次品充当合格消防产品, 给工程带来重大火灾隐患。
1. 3 建筑消防管理不规范
在高层建筑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人们往往忽视了对消防系统的管理与维护。现代高层建筑一般都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自动防排烟系统等。发生火灾时, 上述系统均应做到联合动作。然而, 由于管理人员重视不够, 没有坚持对消防系统进行管理与维护, 致使前期大力投资的消防设施老化、损坏, 形同虚设。等到发生火灾时, 消防系统无法发挥其应有作用。高层建筑的疏散楼梯按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应设有防烟楼梯或封闭楼梯,疏散通道上的防火门上装有闭门器, 靠闭门器的作用防火门平时关闭,火灾时既方便逃生,又能有效地阻断烟气。然而, 有些高层建筑中的住户为了方便, 将疏散通道上的防火门人为地敞开或是堆上物品,一旦发生火灾, 大量的有毒浓烟就会沿楼梯间扩散到上层,使人员无法通过楼梯疏散到地面。
2 高层民用建筑安全设计隐患
2. 1 高层住宅避难层空白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专家指出,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若超过消防云梯车能够达到的高度, 从大楼外面施救的可能性很小, 一般要依靠自救。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旅馆、办公楼和综合楼等公共建筑, 由于楼层很高,人员很多,尽管已设有防烟楼梯等安全疏散设施, 火灾时其内人员仍很难迅速地疏散到地面。因此, 对超高层公共建筑在其适当楼层设置供疏散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和喘息的一块安全区即避难层或避难间, 是极为重要的。据调查, 国内建成的许多超高层公共建筑都设置了避难层(间), 一般是与设备层、消防给水分区系统和排烟系统分区有机结合设置。然而, 规定并没有对高层住宅的避难层作类似规定, 导致高层住宅避难层设置出现空白,存在极大消防隐患。
2. 2 消防取水口的设置及消火栓间距确定模糊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或取水井。规范没有规定什么样的消防水池才供消防车取水, 使许多设计者把握不准。笔者认为出于三种情况考虑:
1)如果消防水池在消防车的吸水高度( 6m)内, 不管消防水池是否储存了室外消防用水量, 都应设置取水口。因为设置水泵接合器的目的之一就是以备消防泵无法启动时使用;
2)如果消防水池不在消防车的吸水高度( 6m)内, 如设在地下三层的消防水池, 而水池又没有储存室外消防用水量, 则无需设置消防取水口;
3)如果水池不在消防车的吸水高度( 6m)内, 而水池又储存了室外消防用水量, 则应设置专用消防取水加压泵, 从消防水池内直接取水, 向室外专用消防管网供水, 取水口可做成室外消火栓的形式,要求取水加压泵1用1备,双电源供电, 流量按设计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计, 扬程应至少满足室外消火栓栓口处10m水头压力。
2. 3 二类高层住宅消防通道的设计不明确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 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 高层建筑和裙房的各层均应设室内消火栓,且消火栓的间距应保证同层任何部位有两个消火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因此, 对于此类的商业服务网点有两种情况, 一种为仅底层设有商业服务网点,那么如果每隔间内都设两个消火栓箱, 不仅投资巨大, 而且还会造成不必要的浪费。有些设计人员采用门双阀双栓消火栓, 放置于两分隔墙的中间, 这样虽然保证了同层任何部位有两个消火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的要求, 但是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可取。首先, 不满足商业服务用房中对于/不开门窗洞口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的规定; 其次, 这种做法增加了不安全因素。因此, 对于此种商业用房, 可在每个隔间内设置自救式消防卷盘, 对初期火灾可自行扑救; 另一种为一、二层均为商业服务网点,可考虑在每层楼梯处各设一个消火栓,上下共用, 也可满足规范要求。在高层建筑设计中,还应按规定: 除18层及18层以下, 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 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以及顶层为外通廊式住宅的高层建筑,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不宜少于两座, 且不应穿越其他房间, 通向屋顶的门应向屋顶方向开启。
结束语:高层民用建筑火灾事故研究工作, 是一个巨大的社会课题,有待各专业人员的共同研究。高层建筑的发展,是社会必然趋势,相信通过设计和施工人员的共同努力,高层建筑中面临的种种问题都会被解决,高层建筑消防设计工作一定会越做越好。
参考文献:
[1] 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S].
关键词:建筑电气;消防审核;验收;问题
前言
我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在进行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将系统图、安装图以及消防设备联动逻辑说明等技术文件交给消防主管部门审核;施工完成后,做好施工、检验、调试,并对系统的安装质量进行全面检查;竣工后,完成竣工图及竣工报告,报消防主管部门验收。
1建筑电气专业消防设计规范
目前,建筑电气专业消防设计规范主要有防火规范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简称《建规》)、GB50045-19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简称《高规》)、GB50067-199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1998~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368-2005{住宅建筑规范》;行业规范JGJ/T16~199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简称《民规》);专业规范GB50116-19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简称《报警规范》)等。以上几部规范仅《民规》是国家建设部的行业标准,其余为国家标准(其中《住宅建筑规范》全部为强制性条文)。几部规范由于主编单位不同、时间不同,对相同内容要求也不一致。对设计者来说,强制性规范必须严格遵守,部标或行业标准应服从国标,后规范应服从新规范。
2常见问题
(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的安全可靠是关系消防设备能否保证火灾时不间断供电的前提。《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都对建筑的负荷等级作出了相应规定,《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对一级负荷和二级负荷供电电源的要求是:"一级负荷应有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害。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在消防审核实践中,常常感到一级负荷的供电要求不容易掌握、运用原因是规范对一级负荷应有两个电源供电的要求较为原则,即两个电源不能同时损坏。而实际上。我国目前的发电厂几乎都是并网发电。电力网是大地区级网甚至是国家级网。因此。无论从地区电力网上取几回电源进线,也无法得到严格意义上的两个独立电源,近几年当城市发生大范围停电时,所谓的一级负荷用电单位也难逃其害便是证明。笔者认为,如果两个电源为10kV,并取自城市两个35kV或110kV区域变电站,即可以认为满足一级负荷供电要求;或者虽然取自同一个110kV变电站,但两个电源分别取自两个分列运行的变压器后的两段母线上,也可认为满足一级负荷供电要求。如果是一级负荷别重要的负荷,则除由两个电源加备用自投(BZT)的供电方式外,尚应增设柴油发电机组等作为第三电源。
二级负荷的供电要求比较容易掌握,因为它的规定非常具体。《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规定:"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或电缆供电。当采用架空线时,可为一回架空线供电;当采用电缆线路时,应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线路供电,其每根电缆应能承受100的二级负荷。"依据规范要求,可较容易地进行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审核及验收工作。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和50V以下供电的控制线路,应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250V的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而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的线芯截面选择,除应满足自动报警装置技术条件的要求外,还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低压弱电系统,采用总线传输工作方式,特别是在报警系统比较庞大时,导线的质量尤为重要。如果导线的电阻值过大,绝缘不好,会影响到系统的调试和运行,甚至不能正常工作。因此,导线进场前,应对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质量等进行详细检查,并按产品检验标准对其进行检验。应用500V兆欧表测量每个回路导线对地的绝缘电阻,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在对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审核,验收工作中,应加强对导线产品及施工质量的审核、检查。确保整个系统的施工质量和正常运行。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穿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而在有些工程项目中,设计或施工穿线时常常出现把报警线和电话线穿在一起,广播线和电话线穿在一起,模块的控制线和受控设备的控制线、动力线布在一个管内或线槽内,报警线、广播线、电话线等在线槽内布线时不分类捆扎、不加隔板等情况。这样做很容易造成线路内相互干扰,甚至可能对系统造成破坏。在消防检查和验收中应对此类现象加强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
(4)消防联动控制、通信和警报线路穿金属管或金属线槽明敷时,应按消防联动控制线的布线要求,在线管或线槽外加防火涂料,也可以使用耐火线槽,施工中往往被忽视。对此应给予重视,发现不按要求施工的,应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
(5)规范对模块的安装没有要求,施工中模块的安装位置较为随意。模块常放在吊顶内或直接安装在受控设备上,不好识别,不易检查维修;有时模块还直接安装在强电设备的控制箱内,安全性差。笔者建议在不同报警区域内,使用在墙上明设或暗设的专用金属模块箱,将模块安装在箱内,对模块进行保护。在模块比较集中的部位,如消防泵房、管井内等。此外,把多个模块装在一只箱内集中管理也不失为一个妥当的办法。
(6)对楼层显示器的安装位置不重视,经常安装在不易引起人们注意或者看不到的地方,如走廊尽头、楼梯间或者无人值守的房间内等。笔者认为,楼层显示器应安装在有人值班或消防人员必须经过的场所,如每个楼层的楼梯口、消防电梯前室等明显部位。对于宾馆、酒店可以装设在楼层服务台处;而当无楼层值班人员,但在楼梯口能够看清全部走廊的通廊式办公楼等情况下、写字楼、教学楼。设置识别着火层的灯光显示装置以取代楼层显示器则更为经济、直观。
(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规定:建筑物的消防水泵房、备用发电机房、配变电室、主要通风和空调机房、排烟机房、消防电梯机房及其他与消防联动控制有关的且经常有人值班的机房;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或控制室;企业消防站、消防值班室、总调度室等部位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同时规定:设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等处宜设置电话塞孔。笔者在消防检查、验收中常常发现,有的施工单位没有将消防专用电话分机和设有电话塞孔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作严格区分。
3结语
综上,介绍了建筑电气消防审核和验收工作中经常发现的一些设计和施工不合理、不规范的现象,目的是为日后提高建筑消防电气审核、验收水平,提高建筑消防电气的设计和施工质量做好准备工作,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正常工作,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1]周展. 建筑电气消防施工及验收中的常见问题[J]. 电子制作,2014,22:216.
1.泵房的给水管连接环状网管
室内给水管网的给水是整个消火栓中要求安全的重要系统之一,整个系统应依据相关防火规范体系来提出相对的要求,在消防水泵房有两条水管与出水管进行连接时,也应直接连接消防水管网。其中关闭一条水管,另外两条水管可以通过所有水量。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第7.5.4条规定,在消防水泵房内必须设置多余连接供水管和环状网的给水线路。但是,在合理设计管网布局的情况下,如果水管形成检修状态,那么另外的一条水管网就必须保证不能供水。如果在进行工程设计的过程中,设计人员如果从字面上规范自己,那么就很难做到从消防泵的两端形成水管与环状管网的连接,从连接管点之间找到控制阀门,与另一端的环状管网进行连接,将这一端的管网关闭。在进行设计的过程中,很多设计人员往往在设计中忽略阀门A的设计,这在规范要求中似乎是满足要求的,但是在消防泵房的两条水管线的连接到环状管网时,如果阀门A没有设计,通过这段水管进行检修,就必须关闭接管端两侧的阀门,这在实际过程中也就将消防泵房与环状管网的供水直接切断。通过设计时间可以得知,在系统图中的每个模拟模块都必须形成管段的关闭,才能使消防供水设施万无一失。
2.通过单元楼之间的进水管进行环状网设计
在进行产品开发的过程中,很多消火栓的环状管网都是在地下一层进行设计的,通过这种设计的塔楼在将消火栓的环状管网进行接入。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4.2条第1款规定单元楼中的消防栓供水管与生活和生产给水供水管应进行独立分开设计。在消防管道中应布置成环形的比环状,在进水管和高压临时给水系统应引入不少于两根的给水管,如果第一根给水管发生故障,那么剩余的进水管或引入管都能够保证消防给水量和水压。在图1中,A幢楼的消水栓系统和消防立管是独立设置的,而在很多楼宇的工程设计实例中,漏设置阀门B实际上是有两根管进行接入,在满足相应的规范要求时,两根接入管如果引进在同一环状的管段,那么这条管段就会因此而出现故障或出现隐患被迫关闭,但是如果这两根管都引入相应的被关闭,那么A幢楼的水管网就会处于谈话怒状态。在设计消防给水系统时,要考虑每一个小的系统的不同管段的水流,以此来确保环状管网的安全性。
3.消火栓在室内的相互保护
从室内的消火栓布置上可以看出,如果设计人员从业主的角度出发,减少消火栓的数量,那么这就是不切安全实际的考虑,但是,表面上的规范符合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4.3条第7款规定,“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每一个防火分区同层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通过图2可以看出,如果在建筑宽度在50M以内,那么在设计人员的建筑中设置在两个消火栓,那么两个水枪能够放在建筑物的任何部位,如果说满足要求,在规范之内的两只水枪都要达到同一位置,主要还是应考虑在水枪使用的过程中还有一个水枪能够合理使用。因此,如果要满足规则要求,就应将图2的建筑中每隔3个室内就布置消火栓,在图2的建筑来说,分别在楼梯附近和建筑中间保证消防安全。
4.在车库中不设置消火栓给水系统
在很多小区或别墅中,很多楼道的底层是被架空的,然后分隔出单间的汽车车库,在单独的建筑物中,对应布置的单间车库中的消火栓设计应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规范第7.1.2条,对于符合相应规定的可以不设置消火栓给水系统,车库内的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停车数不超过5辆的汽车库”。想对应的车库符合第7.1.8.2条规定的“Ⅳ类汽车库及Ⅲ、Ⅳ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5L/s,在消火栓的水枪补充水柱要达到室内的相对应部位。
5.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