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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改善外商投资环境,促进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含外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下同)的发展,改革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原劳动人事部《颁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和职工工资、保险福利费用的规定〉的通知》(劳人计〔1986〕44号文)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京政发〔1986〕43号文)规定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实行社会统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退休养老基金统筹的范围和对象
凡在我市辖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乡镇集体和个体所有制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均纳入我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统筹范围。
列入上述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中,除临时工、农民合同制工人外,凡具有城镇户口的中方在职职工与退休、离休职工和依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生活费的退职职工(以下简称退职职工),均属于统筹对象。
二、退休养老基金统筹项目
1.下列项目列入统筹:
(1)退休职工的退休费;退职职工的生活费;离休干部的原标准工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离休职工按参加革命工作历史时期相应发给的生活补贴。
(2)退休、退职、离休职工每人每月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10元物价补贴和5元生活补贴费。
(3)按《国务院关于发给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发给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补充通知》规定发放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生活补贴费。
(4)按市劳动局、市老干部局等部门有关规定发放的退休职工困难补助和退休老工人及离休干部定期生活困难补助。
(5)退休、退职、离休职工的医疗费(具体支付办法,附后)。
(6)因工致残饮食起居需人扶持的退休、离休职工的护理费。
(7)退休职工的易地安家补助费和离休干部的易地安置补助费。
(8)退休、退职、离休职工的死亡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
(9)退休、退职职工的管理服务经费。
2.下列项目不列入统筹:
(1)退休、退职、离休职工每人每月7.5元的副食补贴。
(2)退休、退职、离休职工的冬季取暖补贴。
(3)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活动经费、探亲路费、洗理费、交通费补贴以及其它福利性费用。
(4)未包括在统筹项目中的其它待遇。
未列入统筹的项目,仍由原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
三、统筹退休养老基金按下列方法核定、收缴和拨付
1.统筹退休养老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按照“以支定筹、预提储备”的原则进行征集。按照市政府京政发〔1986〕43号文第13条规定:“合营企业按月提取相当于中方职工工资总额20%的资金,作为中方职工的养老储备金”。此项养老储备金即为统筹基金。目前,企业暂按中方职工工资总额的16%缴纳统筹基金。今后,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和需要,经市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共同研究,对统筹基金的提取比例可适当进行调整。
2.统筹基金按上月的实际发生数次月进行结算的办法收缴和拨付。各企业要如实填报《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缴纳中方职工统筹退休基金月报表》(表式另发,以下简称《月报表》),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月报表》报送所在区、县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各区、县统筹办公室对企业《月报表》及本区、县范围内各街道劳动部门填报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统筹退休基金支付月报表》(表式另发,下同)审核汇总后,必须在每月10日前将本区、县《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基金缴拨月报表》报送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
3.统筹基金的收缴与拨付,在1989年4月1日前,委托银行分别采取“托收无承付”和“委托银行付款”(或转帐支票)的结算方式。以《月报表》为依据,各区、县统筹办公室于每月10日前填写“托收无承付凭证”,委托其开户银行,将企业上月的应缴款划缴到区、县统筹办公室的帐户;市统筹办公室于每月15日前按上述结算办法,将企业上月的应缴款从区、县统筹办公室的帐户划缴到市统筹办公室的帐户。
拨付统筹基金时,由市统筹办公室于每月20日前填写“委托银行付款凭证”(或转帐支票),委托开户银行将上月的应拨款从其帐户划拨到区、县统筹办公室帐户;区、县统筹办公室按相同办法,于每月25日前将上月的应拨款划拨到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退职、离休职工户口所在街道劳动部门专项基金帐户。
区、县统筹办公室和本区、县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事先要签订《北京市收缴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协议书》,以便委托银行采取“托收无承付”办法收缴退休养老基金。
4.企业缴纳统筹基金和街道劳动部门支付统筹基金年终时进行决算。各企业和街道劳动部门要在次年1月底以前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作出上年度统筹基金收、支决算,报送区、县统筹办公室审核汇总后,于2月底前报市统筹办公室审核批准。根据实际情况,市统筹办公室将通过区、县统筹办公室对各企业和街道劳动部门上年度应缴或应拨统筹基金进行多退少补。
决算时,各企业计提统筹基金的工资总额,应按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计算,并与报送市统计局、劳动局等部门的年报工资总额相一致;退、离休费用的开支必须与财务部门实际支出的帐目一致。
5.市、区、县统筹办公室对外商投资企业统筹基金的收缴与拨付,要单独建帐。
6.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退、离休职工实行街道劳动部门与原单位相结合,以街道劳动部门为主的管理办法。自1989年5月起,按统筹项目规定应支付给退休、退职、离休职工的各项费用,由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退职、离休职工户口所在街道劳动部门负责发放。各街道劳动部门要认真填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统筹退休养老基金支付情况月报表》,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报表报送所在区、县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各街道劳动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统筹基金和上述退休、退职、离休职工的管理工作。
1989年5月以前,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退职、离休职工统筹项目以内的各项费用,仍由外商投资企业负责支付。为便于结算,1989年4、5两月企业暂向所在区、县统筹办公室填报《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基金缴拨月报表》,自1989年6月报送5月统筹基金提取情况起,改按《月报表》填报。
7.为保证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已退休、退职、离休职工各项费用的支付,本办法实施后,凡有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退职、离休人员居住(以其本人户口为准)的街道劳动部门,根据收到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退职、离休职工转移单》,于1989年4月15日前向所在区、县统筹办公室报告本街道实有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退职、离休职工人数。市统筹办公室将通过各区、县统筹办公室向有关街道劳动部门拨付一定数额的周转金,1989年5月的统筹退休费用即从周转金中支付。从次月起,按上月实际发放数进行结算。
四、外商投资企业自向中方职工发放工资之月起缴纳统筹基金。1986年6月1日以前建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1989年3月报送2月份《月报表》时,应将自1986年6月以来提取的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储备金扣除按规定开支的部分外,剩余金额单独报表,一次缴足。
五、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上述规定时间报送《月报表》,凡逾期不报者,区、县统筹办公室一律按企业报送市统计局、劳动局有关报表中中方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进行扣缴,同时按迟报日期每日增缴应缴额3%的滞纳金,并全部转入统筹基金。
六、市、区、县的退休养老基金在工商银行“144单位其他存款”科目存储。存款利率,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利息转入退休养老基金专户。
七、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工退休、退职、离休的政策和法令,遵守财经纪律和本通知的规定,不准弄虚作假。对于违反政策规定的,严肃处理。
八、企业要如实填写《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退职、离休职工转移单》,并于职工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当月月底前报送给退、离休职工户口所在地的区、县统筹办公室和退休、退职、离休职工户口所在街道的劳动部门。对已经退休、退职、离休的中方职工,各外商投资企业应于1989年3月底以前,按上述要求将他们的关系转移交接完毕。
九、各区、县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和街道劳动部门均应根据企业填报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退职、离休职工转移单》,建立《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退职、离休职工花名册》。街道劳动部门应根据管界内所居住的外商投资企业退休、退职、离休人员的增减变化,及时向所在区、县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填报《外商投资企业退休、退职、离休职工增减情况表》。
十、外商投资企业因经营合同终止而关闭或改变企业性质时,企业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要提前报告所在区、县统筹办公室和市统筹办公室备案。市、区、县统筹办公室,根据企业变化的情况,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十一、本通知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通知自1989年2月1日起执行。
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退休基金统筹后中方退休职工医疗费管理的试行办法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等联合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筹发字〔1988〕559号)规定精神,切实保障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含外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下同)中方退休职工病有所医,本着“保证医疗、克服浪费、严格制度、加强管理”的原则,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职工医疗费管理特制定此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退职的中方职工和按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的中方职工。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职工仍享受劳保医疗待遇。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职工的医疗费的提取、发放、报销及管理工作,由市、区、县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和各区、县、街道的劳动部门负责。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职工自居住地街道劳动部门支付统筹退休费用之月起,即终止与原单位的医疗报销关系。退休职工的医疗费从提取的统筹退休养老基金中支付。
第五条 医疗费的使用支付办法。
中方退休职工门诊看病,暂时取消“三联单”结算办法,实行门诊看病付现金,凭单据和医生开据的医疗处方对超过10元的部分,由退休职工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部门实报实销。
为减轻中方退休职工的负担,每人每月随退休费一起发给10元医疗费周转金。退休职工患病到医院门诊就医自负各项医疗费,个人全年看病自负医疗费数额不超过120元的,其结余部分归己;超过120元的,其超支部分实报实销。当退休职工患病住院治疗时,停止发给门诊医疗费周转金,由退休职工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劳动部门向所住医院预付住院医疗费,待退休职工病愈出院后进行结算。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职工看病就医,要在户口所在地区附近指定医院治疗(急诊除外),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保医疗的规定,凡是违反规定的,其支出的医疗费一律不予报销。
第七条 各级管理机构要加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职工医疗费的管理,严格审查门诊医疗费用的开支,防止出现漏洞。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离休人员医疗待遇也按此办法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 合同期限 1.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为期 。
其中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为试用期。
2. 在试用期内,甲方发现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即行解除本合同,并向乙方支付当月出勤工资和政府规定的补贴。
第二条 工作岗位
1.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 工作。
2. 甲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和乙方的能力表现,可变更乙方的工作。乙方有反映本人意见的权利,但未经甲方批准,必须服从。
3.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确定的岗位责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生产或工作任务。
第三条 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1. 甲方需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人身安全及人体在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从事工作。
2. 甲方根据乙方岗位,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高温保健食品。
第四条 工作时间
1. 甲方实际每周工作5天(40小时),休息2天。
2. 甲方确因工作(生产)需要乙方加班时,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一定的补偿,或者给予相应时间的调休。
3. 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等有薪假期。
4. 乙方如有正当理由,经过申请批准,可请事假。甲方不负责发放事假期间的薪酬、奖金和补贴(除国家规定补贴外)。
第五条 劳动报酬
1. 按公司现行工资制度确认乙方月工资 元。甲方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时,乙方的工资待遇按新制度予以调整。
2. 甲方发薪日期为每月2日。
3. 甲方将根据公司的经济效益和对乙方的工作考评结果,按其所担任的职、级,不定期调整乙方的工资。甲方还将按董事会制定的各有关规定及职工的劳动态度、工作效率,给予奖金和津贴。
第六条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 甲方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为乙方向有关部门投保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乙方除养老保险外的社会保险按《 》规定执行。
2. 在职中国职工因工受伤的医疗、生活费用,以及死亡丧葬费和家属抚恤费,参照本市国有企业标准,由甲方承担。
工伤经过医疗终结后,属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但尚能工作的,由单位分配适当工作。
3.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合同期内,工作时间在1年以内,累计享有医疗期3个月,以后工作时间每增加1年,可相应延长医疗期1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对在企业工作20年以上以及在生产经营中表现卓着有较大贡献的,医疗期可由甲方决定适当延长。医疗期间的生活费用、医疗费用,以及死亡丧葬费和家属抚恤费,参照本市国有企业标准,由甲方承担。
4. 甲方依照政府规定向乙方支付独生子女费、幼托费、交通补贴、回族津贴等福利费用,并积极办好必要的集体福利。
第七条 劳动纪律
1. 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甲方规定的工作程序、保密规定等制度。
【论文摘要】本文主要是在 总结 、借鉴前人的有关fdi直接投资环境评价方法的基础上,对福建省的台商投资环境进行评价。通过评价构成投资环境的各主要因素,对福建省 交通 邮电基础设施、劳动力状况、产业结构状况、进出口总额、外商累计直接投资总额、地区生产总值等方面对台商直接投资环境进行了综合评价研究,根据评价结果提出优化福建省台商投资环境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区域 经济 的持续发展。
台商投资作为我省境外资金的主要来源,台资企业在福建的投资效率普遍较高, 经济效益表现较好, 不仅有力地促进了当地的经济发展, 而且带来了有益的经济影响,增强当地的经济实力,增加当地就业机会;台商在福建投资不仅带来了有形的资产设备, 更重要的还带来了较为先进的生产技术, 促进了当地企业员工经济观念的变化。对福建的经济产生正向直接的拉动作用,促进福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但目前,台商投资逐渐北移,福建原有的“五缘”优势在消失,且受经济腹地、产业链和高科技人才等方面的限制台商投资大量减少,对福建的经济产生重大影响。“海西经济区”这一对台经济战略就是为了防止福建的边缘化而提出的,因此对福建的台商投资环境进行评价对完善福建台商投资环境进一步吸引台资促进福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台商大陆投资发展态势
1.1台商大陆投资发展态势
台商在大陆的投资具有明显的地域特征,到目前为止,已经基本形成华南(珠江三角洲、福建闽东南)长江三角洲、环渤海湾等台商相对集中的区域。
从上世纪80年代福建开启两岸交流与合作的先机以来, 台湾 对大陆的投资就随着大陆改革开放的步伐,逐渐从闽东南沿海向全国扩张。福建、广东作为改革开放的先行地区,凭借与港台在 地理 位置上的先天优越性率先承接了第一波台商投资热潮。由于台商在早期投资大陆中,带有明显的试探性,加之时逢台湾传统产业面临转型升级阶段,劳动密集型产业寻找对外投资的出路,因此,在福建闽东南和广东珠三角投资形式主要是“两头在外”的来料加工;投资主体以中小企业为主。 进入90年代,随着两岸关系的逐步缓和与大陆大开发、大 市场 、大发展态势的形成,台商投资迅速北上,投资领域也趋于多样化,广东、福建的对台优势逐渐弱化。
以上海浦东为中心,包括江苏、浙江在内的长三角基于雄厚的经济基础,众多的人才与科技资源,以及广阔的内外市场驱动,承接了第二波台商投资大陆的热潮。从1994年起,台商对上海与江苏省的投资金额连续三年超过对广东省的投资。依台湾当局最新 统计 ,2003年1月-10 月,台商对江苏(包括上海市)、广东与浙江投资金额分别占投资总额的64.4%,27.4%,7.9%,合计占了对大陆投资总额的81.8%。目前,这个区域的台资企业正在进一步向高科技产业、 金融 、 保险 、 证券 、电讯以及仓储、航运等第三产业发展。另外山东半岛、京津唐由于各城市间距离近互动效应好,优越的地理位置,加上丰富的 文化 底蕴、科技资源和良好的产业基础,整个渤海湾地区成为台商瞩目的投资新天地。台商在该区域的投资主要从 农业 、纺织、食品到 机械 加工、化工、 建筑 、建材、机电汽车、 电子 以及第三产业,投资领域十分广阔,发展潜力巨大。华东内陆的江西、中西部的重庆与成都等地也逐渐成为台商投资的热点地区[1]。
1.2福建台商投资态势
台湾作为我省吸收境外资金的第二大来源地,自1981年第一家台资企业在我省诏安县落户,在90 年代得到迅速发展, 其间台资规模波动较大。1995年以前台商的投资属于隐蔽、单项、小规模的,之后的台商投资受两岸关系的发展,来闽投资的数量增加,投资金额增多,投资规模变大、对大陆投资产业结构逐渐多元化,投资产业层次不断提高,初期以制鞋、纺织、基本金属等传统产业与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第二波投资则以消费性电子产品、化工、 运输 工具、建材水泥、食品饮料等产业为主,第三波投资则以电子信息、半导体、精密机械等资本与技术密集行业为主导[2]。
台商在福建省的投资主要以中小型企业为主。“九五”期间台资在福建的单项投资规模约为230万美元,比上海、江苏的平均投资规模小。截至1999年底,福建省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台资企业家有205家,3000万—1亿美元的有11家,1亿美元以上的有12家;而台湾在大陆最大的投资项目落户苏州新区,1999年新投入苏州的台资企业平均项目规模达5000万美元,苏州市目前拥有352个投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台资企业,有91家台湾百大企业和 上市公司 在苏州投资,而在福建省投资的台湾百大企业和上市公司只有35家。台商在福建省的投资领域主要是集中在服装、鞋帽、食品加工、玩具、塑胶制品等劳动密集型的产业,以及电子产业中的一些低技术领域,如电子零配件等,资金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投资项目较少;而到上海和江苏投资的台湾大型知名企业和 跨国公司 不断增加,在产业分布上,主要集中在电子资讯业、机械设备、汽车等技术含量高的新兴行业,台商在上海投资已扩展到金融、商业、贸易、公用事业,科技领域,2000年出现了以高科技产业为主的第三波潮流。但高新技术产业主要流向上海、江苏等长三角地区,投向福建的企业很少。
福建由于受经济腹地、产业链和高科技人才等方面的限制,对台优势正在逐渐减弱,实际吸引台资能力呈下降的趋势。福建省台商投资的实际金额占全国台商实际投资比重不断下降。2000年据统计,在第三波台资中,88%的台资投向苏、沪、粤,其中江苏省新批台商投资项目719个,协议台资金额32.76亿美元,实际到资16亿美元,分别比上年增长78.85%、155.44%和60%,而福建省实际到资只有4.89亿美元,只要江苏的31.1%,为近几年的最低点。总之,近年来台商在福建的投资比重不断下滑,且与上海、江苏等地相比,技术含量较低,而且台商投资战略由投机型、追求短期资本高回报率转向市场导向型投资,台商投资战略的转变使得市场容量日益成为台资区位选择的关键因素,这使福建省对台的招商引资面临严峻的考验[3]。
2福建台商 投资 环境 主要因素分析
投资决策 往往取决于对投资环境的评价。对投资环境进行评价是引进外资的基础工作。由于目前对投资环境的综合评价还没有一套公认完善的指标体系,本文依据构成投资环境因素及其作用的大小,依次对福建的 交通 邮电基础设施、劳动力状况、产业结构状况、累计外商投资总额、进出口总额、地区生产总值等影响投资环境主要因素进行分析综合评价。
2.1交通邮电基础设施
交通邮电基础设施是 经济 发展的基础,一个地区经济发展是否有后劲最关键的就是这项指标。福建已初步形成以公路 运输 为主体,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全面发展的立体综合交通新格局。铁路、公路、内河航运的运输线路里程从2002年0.538%到2006年0.556%福建省的运输里程在逐年的增加但增长的幅度较小,占全国的比重低; 2005年铁路的客运量总计1486万人占全国比重1.286%、旅客周转量总计87.90亿人公里占到全国的1.450%,2006年铁路的客运量总计1730万人占全国比重1.377%、旅客周转量总计98.60亿人公里占1.489%;2005年公路的客运量总计52452万人占全国比重为3.114%、旅客周转量总计309.99亿人公里占全国3.337%,2006年公路的客运量总计55713万人2.995%、旅客周转量总计335.28亿人公里占全国的3.331%;公路与铁路的客运量总计、旅客周转量总计总数在逐渐增多但在全国的比重比前几年下降(表1),表明我省的铁路及公路运输增长速度低。另外福建的货运量总计、货运周转量与全国比较占全国的比重不高,我省的交通通讯基础设施建设仍还不足,虽然每年的全省总量在上升但整体的建设速度和强度比不上全国的平均基础设施建设,造成台商投资环境总质量的下降。福建大型深水港岸线总长47公里,沿海港口拥有万吨级以上泊位54个,可到达国内所有港口,已开辟国际航线160多条,大型深水港口有厦门湾、福州港、湄洲湾及三都澳港等,厦门、福州两个港口位居全国十大港口行列。。沿海主要港口货物吞吐量每年都有增长但占全国百分比较低,应该充分利用福建的港口优势提高福建的基础设施建设。
福建电网与国家华东电网相联, 电力 供应充裕,2006年电力装机容量2205万千瓦,充沛的电力资源使福建成为中国的电力输出省份之一。在建的大型火电项目有:福建lng总体项目(莆田、晋江、厦门燃气电厂)、龙岩坑口、泉州南埔、宁德大唐、华能三期、福州可门、福州江阴、漳州后石电厂三期、厦门嵩屿电厂二期等;水电项目有:尤溪街面电站、宁德洪口电站、仙游抽水蓄能等;拟建的核电项目有:福建核电站一期;火电项目有:罗源火电厂[4]。以上项目仍在建设中要使福建的基础设施日臻完善福建还需要大力度的进行建设。
福建邮电 通信 处于全国领先地位,2006年,全省城乡电话交换机容量达1925.82万门,长途电话达249.66.2万次,全省所有城乡实现了国际国内电话直拨,城乡电话年末户数、移动电话年末户数和邮电业务总量分别达1485.53万户、1538.91万户和633.304亿元。数据通信业务高速发展, 计算机 互联网用户迅速增加。
指标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①运输线路长度占全国比重
铁路营业里程比重 0.202 0.201 0.198 0.214 0.211
公路里程比重 0.032 0.030 0.030 0.174 0.025
内河航道里程比重 0.304 0.319 0.321 0.321 0.320
②客运量总计比重
铁路 1.369 1.457 1.403 1.286 1.377
公路 3.157 3.106 3.131 3.114 2.995
水运 3.440 4.124 4.711 1.870 5.207
③旅客周转量总计比重
铁路 1.542 1.563 1.493 1.450 1.489
公路 3.163 3.335 3.275 3.337 3.331
水运 1.260 1.759 1.991 2.050 2.038
④货运量总计比重
铁路 1.393 1.450 1.502 1.337 1.265
公路 2.152 2.059 2.077 2.055 1.792
水运 3.490 4.001 4.038 4.192 4.359
⑤货物周转量比重
铁路 1.085 1.127 1.136 0.974 0.919
公路 2.860 2.726 2.756 2.741 2.731
水运 1.682 2.908 2.329 2.284 2.586
⑥沿海港口主要吞吐量比重 6.122 6.213 6.435 6.696 ——
⑦邮电业务总量(亿元) 257.49 318.24 426.76 519.75 633.04
占全国比重 4.521 4.533 4.394 4.321 4.131
表1:福建交通邮电基础设施占全国的比重 单位:%
表格数据来源:
2.2劳动力状况
目前福建省的劳动力按三次产业分全 社会 从业人员构成。2001年从业人员构成第一、二、三产业分别为45.71%、25.09%、29.20%;此后从2002年至2005年第一产业从业人员构成逐渐降低,2004年降到40.18%,2005年比2001年少了8.11%为37.60%降低的幅度较大,第二、三产业的从业人员构成则是逐年增加尤其是第二产业增长的速度比三产快,到2005年第二产业的人员构成已经从2001年的25.09%增到了31.16%增长了6.07%;第三产业增长较稳定从2001年到2005年共增长了2.04%。由此可以看出,福建的劳动力结构还属于一般水平,第二、三产业所占的劳动力数量还多这与劳动力的素质不高有直接的关系。
在人才竞争日趋激烈的现代,劳动力素质及结构在 经济 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它已经成为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决定因素,人们已经普遍认识到当今社会的经济竞争实际上是人才的竞争。从这个观点来看, 教育 的地位是越来越突出。我们可以把劳动力作为现实的生产力,而把教育看成是对未来生产力的 投资 。
改革开放以来,福建省教育水平和国民素质得到了较大提高,全省拥有高等院校66所每年为社会输送7万多名大学毕业生;建立起2个国家级高校技术产业开发区,5个省级高新区,1个国家级软件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达307家。尽管如此,福建省的总体劳动力素质还是远远滞后于经济发展,劳动力素质较低,缺乏高层次的人才,这使得台商在福建的投资以中小企业为主,主要从事鞋帽、服装、食品加工等劳动密集型产业。
2000年以来,由于 台湾 岛内经济形势恶化,台湾企业特别是 电子 行业纷纷转向大陆,台商大陆投资掀起了以高科技产业为主的第三次浪潮。然而,在这第三次投资浪潮里,88%的台资投向苏、沪、粤地区,福建省的实际到的资金却只有江苏省的31.1%,为近年来的最低点,这都是由于福建的劳动力素质不高所引起的,劳动力的整体素质不高导致福建省在经济实力上与台商大项目的互补性不强,影响了 跨国公司 、大财团的进入。
2.3产业结构状况
福建在产业结构调整方面提出了以“调高、调大、调优、调外”为目标,进一步强化优化第一产业,巩固和发展基础 工业 ,加快协调发展第三产业,逐步形成具有福建特色的优势产业结构方针,三次产业结构出现了明显的变化, 第一产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由1995年的22.2%下降到2005年的12.8%,增长速度转为平稳,但比重下降;第二产业比重由42.1%上升到48.7%;第二产业高速增长,比重回升达到 历史 最高水平;第三产业比重近几年变化不大保持在38.5%(图1),持续稳定发展。
福建省产业结构从近几年看已有所改善,国民经济总量增长从主要由第一二产业带动转化为主要由第二三产业带动,但还不够合理仍需要不断改进。第二产业比重虽有上升但主要是以鞋帽、服装、食品加工等轻工业为主,冶金、 机械 、能源( 电力 、石油、煤炭、天然气等)、化学、 建筑 材料 等重化工业少,轻重工业比重不合理;第三产业还没有成为福建的主导产业,且高新技术产业不发达所占比重不高,还不能满足当前台商投资要求,仍需要不断的进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发展配套的关联产业、集群产业增加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的比重,增加对台资的吸引力。
图1:产业结构状况(数据来源福建 统计 年鉴)
2.4累计外商投资总额
2001年以来,福建地区实际使用外资占全国的比重总体趋势是缓慢递增,维持在百分之八点多, 2002年有所下降为8.06%,2003年又逐步回升到9.24%;外商总投资项目从2002年的1825 个增加到2004年的2277个,2005年与2006年有点下降但累计全年的 合同 投资金额与实际投资金额是逐渐增多,2005年外商直接投资合同金额855655万美元,实际利用外资622984万美元,实际利用外资总额占全国比重10.32%,一、二月份投资总额千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比去年同期增长12%。到2006年外商直接投资合同金额1080190万美元,比05年增长了224535万美元;实际利用外资718489万美元比05年增长了95505万美元(按历史可比口径)。
从2003年至2006年(按报表口径),福建外商投资总项目数共8701个,累计合同金额3087592万美元。其中,以中外合资企业方式进行的投资所占比重为11.55%;以中外合作企业方式进行的投资所占比重为1.88%;以外商独资企业方式进行的投资所占的比重为85.91%;以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方式进行的投资所占比重为0.67%。累计统计数据表明,外商在中国的投资主要以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方式进行,以外商独资方式比重较大,中外合资方式次之,中外合作方式和外商股份制方式的比重相对较低(表2)。以此来看福建可以在外商投资金额的利用方式上进行改革,合理采用新的用资方式促进福建经济的协调发展,创造更好的投资 环境 。
表2:外资利用方式(按报表口径) 单位:万美元
年份 总项目 合同金额 中外合资企业 中外合作企业 外资独资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制
数(个) 项目数 金额 项目数 金额 项目数 金额 项目数 金额
2003 2274 477321 330 63373 18 6168 1922 403697 4 4083
2004 2277 537299 318 48124 16 3247 1942 477771 1 8157
2005 1988 595715 301 77223 24 20319 1663 496142 0 2031
2006 2162 782908 385 87666 10 15165 1764 678390 3 1687
合计 8701 2393243 1334 276386 68 44899 7291 2056000 8 15958
累计金额所占的百分比 11.55% 1.88% 85.91% 0.67%
2.5进出口总额
福建对主要贸易伙伴进出口贸易形势好。美国、欧盟、日本、东盟、香港位列出口 市场 前五位;“ 台湾 ”、东盟、日本、美国、韩国位列进口市场前五位。其中,从“台湾”进口52.2亿美元,增长23.6%。其中,纺织服装出口较快增长,共出口66.3亿美元,增长29.2%;农产品(商务部口径)出口24.6亿美元,增长13.6%。高新技术产品进口增幅小,农产品进口增幅较大[5]。
福建出口总额自2001年的139.22亿美元增长至2005年的348.42亿美元,增幅2.5倍左右,但是所占的全国比重却由5.23%下降至4.57%;同样的,福建的进口总额从2001年的87.04亿美元增长至2005年的95.69亿美元,所占比重也由3.57%降至2.97%(表3),说明福建产品进出口总额增长速度滞后于全国产品进出口增长速度。还应加大福建的产品进出口率,增强福建 经济 的外向度,促进福建的招商引资工作的顺利进行。
据福州海关 统计 ,2007年1-11月福建省外贸进出口总值超过去年全年进出口总值,达670.9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8.8%。其中,出口449.3亿美元,增长21.3%;进口221.6亿美元,增长14%。其中,11月份进出口值创 历史 新高,达70.7亿美元,增长24.9%,其中出口46.9亿美元,增长24.6%;进口23.8亿美元,增长25.5%[5]。
外商 投资 企业是福建省外贸进出口主力军,但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相对集中于it产业等,大型企业数量、产业链配套与珠三角与长三角等发达地区存在客观差距,出口的大项机电产品主要集中液晶显示器、电脑等it产品,一旦国际市场it产品出现波动,将对福建省进出口影响较大,且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增幅相对较低,整体外贸形势的稳定性有待加强。
表3:福建进出口总额以及占全国比重 单位:亿美元
年份 福建进口总额 全国进口总额 比重 福建出口总额 全国出口总额 比重
2001 87.04 2435.5 3.57% 139.22 2661.0 5.23%
2002 110.28 2951.7 3.74% 173.71 3256.0 5.34%
2003 141.94 4127.6 3.44% 211.32 4382.3 4.82%
2004 181.32 5612.3 3.23% 293.95 5933.2 4.95%
2005 195.69 6599.5 2.97% 348.42 7619.5 4.57%
2.6地区生产总值
福建的地区生产总值总体处于增长状态。从产业结构上看,第一产业从2001年的651.11亿元到2005年增长到831.08增长幅度不大;第二产业从2001年的1803.50亿元增长到2005年的3200.26亿元是2001年的1.77倍,增长速度迅速,2001年到2004年的增长幅度大致保持在300亿元左右,处于稳定增长状态;第三产业从2001年的1618.24亿元增长到2005年的2537.59亿元是2001年的1.57倍,增长速度较为迅速。
福建省经济一直在高速成长之中。生产总值由1978年的66.40亿元,增加到2006年的7501.63亿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21152元(图2),增长速度较快居全国前列。2006年福建gdp达7501.63亿元人民币,比上年增长13.4%,比全国平均增长速度高出约2.7个百分点;人均gdp达21152元人民币,比上年增长12.7%[4]。2007年全省实现地区生产总值9160.14亿元;人均地区生产总值25662元; 财政 总收入1284.27亿元;全 社会 固定资产投资4321.74亿元;进出口总额744.58亿美元;农民人均纯收入5467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505元。
图2:福建省人均生产总值[4]
3基于海西福建台商 投资 环境 优化思路
海峡西岸 经济 区是以福建为主体,面对 台湾 ,邻近港澳,北承长江三角洲,南接珠江三角洲,西连内陆,涵盖周边地区,具有自身特点、独特优势、辐射集聚、客观存在的经济区域。福建与台湾的产业对接、经济融合,着力先行先试,将使这一区域的独特优势更加凸显[6]。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是否能成为福建经济发展的快车道具有重要意义。
3.1福建投资环境优化措施
根据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基本态势和格局,在未来城市群和区域发展中,不断优化福建台商投资环境可采取的措施。福州、厦门、泉州、漳州作为福建对台招商引资的第一层面,可以通过吸收利用外资,重点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拓宽国际 市场 以及加快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建设等方面迈进。我们将着力发挥福州省会城市服务全省的重心和辐射作用、厦门经济特区先行先试的龙头和示范作用、泉州创业型城市经济快速发展的支撑和带动作用;发挥莆田、宁德拓展一线的骨干作用[6],
抓住港口、高速公路等 交通 设施不断改善的有利时机,利用外资重点加强水产品养殖加工、轻工食品、临海 工业 、 农业 产业化、、特色 旅游 业和为第一层面产业链发展配套的项目;发挥三明、南平、龙岩纵深推进的前锋作用,要利用外资加快基础设施建设,联结与沿海通道,吸引外资发展 电子 信息业,开辟农业开放引资的成片示范区,发挥我省 地理 、气候的气势,引进优质高效的农、林、牧、渔业,促进我省农业生产的改造提高。以科技研究、技术服务业的大力引进,适应我省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升级换代,促进资源转化,努力成为我省较具实力的开放腹地,壮大闽东北一翼和闽西南一翼,促进连片繁荣发展。
再分析台商投资中所体现的群体投资特点,一方面,这种集群性的投资使同产业链的台资企业之间在协调运作上非常顺畅,产业链运转非常的高效;另一方面,台资企业之间这种密切的关系带有某种封闭运转的特性,除了创造一些就业和 税收 之外,对当地经济的辐射与扩散效应较小;而如果盲目地引进产业链上全部环节的投资,除了会出现重复建设之外,也极易造成投资饱和,形成恶性竞争[7]。因而,面对台资企业的这种特性,在吸引台商投资时可以采取区别对待的作法和引导政策。对于本区域内发展水平不高,产业链比较脆弱的行业地区,如南平、三明、龙岩、莆田、宁德等可以采取吸引产业链上各个环节的台资企业形成产业群落或集群的做法,对台商投资企业予以行业性的投资优惠政策。而对于发展已经比较成熟,产业链比较完善的行业及地区像福州厦门泉州漳州等,在需要利用外资及其技术、 管理 经验以加强产业链上某一环节时,则可以考虑实施项目管理,对来投资的企业进行个别管理和提供投资政策优惠。
3.2福建台商投资软环境优化思路
多年的对外开放时间证明,营造一流的投资环境是政府的责任与义务。
①清理并大幅度减少政府 行政 性审批,加快政府职能的转换。可以采取简化外商投资审批程序简化,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办事效率;对外商投资 金融 、 保险 、交通 运输 、电信、商业、外贸、卫生、 教育 、 法律 咨询等外商投资重点产业中的限制类项目,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颁布出台的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主动介入,争取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积极推进项目进展;对外商投资重点产业的重点项目,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全过程服务机制,审批、审核部门要做到先期介入认真会审,简化手续加快办理,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台资企业提供更完善的服务,加强与台商的交流,及时主动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多为台胞办好事办实事,扩大“零地招商”效应,促使台资企业不断增资扩产,上规模、上效益,使台商在福建地区得到更好的回报[8]。
②以放松或取消进入限制为重点,营造国内各类合法经济主体公平竞争的环境。对某些特殊要求的领域,可以提出相应的资金、技术、信用等方面的进入条件,但这些条件应适用于所有的潜在进入者。
③培养各类专业人才适应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要求。与广东、江苏的省市比较,福建人才总量少,结构不合理,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较弱。从福建的实际出发,根据经济 社会 发展的需要来改变与社会市场不相适应的教育观念、教育体制、教育内容和教育方法,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与经济发展计划、对外经济贸易管理和人事劳动管理等部门的密切配合,积极地对院校的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作出 指导 。促进福建 文化 教育事业的发展及人才的培养。进一步完善技术产权政策,鼓励和支持 人力 资本参与分配[9]。
④鼓励外商投资重点产业项目向开发区聚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开发区作为吸纳外商投资重点产业的重要载体作用,对产业关联度高、带动性强、布局合理、开发实绩好和开发前景广阔的开发区,在用地、资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给予重点扶持。为鼓励外商投资重点产业和关联企业项目入区发展,开发区及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引导政策和灵活措施,增强对外商的吸引力。在项目用地方面,优先满足其用地需要,并在地价等方面予以优惠;在环境评价方面,外商可自行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环保部门应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时限;在社会综合环境方面,有条件的开发区可实行“封闭管理、开放营运”,积极进行统一综合执法试点;在规范税外收费方面,有条件的开发区可实行“零费区”的试点。
进一步为台商来闽直接投资创造投资软环境,除了完善有关法规和提高政府办事效率外,还可以根据闽台的 历史 渊源和现实发展,继续加大台资企业来闽投资的鼓励力度。如争取符合条件的台资 银行 来闽设立代表处以至营业性机构,以鼓励台湾企业来闽投资;继续扩大办好台商投资区,积极而有指导地发展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为企业提供丰富的优质劳力,如争取符合条件的台资银行来闽设立代表处以至营业性机构,以鼓励台湾企业来闽投资;继续扩大办好台商投资区,并借鉴广东东莞、江苏昆山的经验,在台商投资区建立台商子弟中小学校;借鉴香港生产力促进局的经验,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有偿的岗位技能培训的专门机构等[10]。
4结语
总之福建 经济 要发展外商 投资 环境 要改善就要努力实现三个转变:一是从过去单纯的吸引资金向更注重引进先进的技术、现代化的 管理 和优秀的人才转变;二是从过去注意引进加 工业 向引进高技术转变;三是从只注重工业方面利用外资向更多的发展服务贸易领域的合资转变。鼓励台商把资金投向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基础设施、环保产业、 教育 产业和出口创汇产业;积极引导外资投向传统产业及老工业基地的技术改造;投向资金和技术密集型产业,促进我省产业结构的升级[1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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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sy沥青.福建概况[eb/ol].200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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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集美优化投资环境 全力办好台商投资区[eb/ol]./2007-11-26
[9] 赖小琼,李欣.改善福建投资软环境的对策思考[j].博士论坛,2002,11
甲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第一条 中国_________公司和_________国_________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省_________市,共同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合资企业的名称、地址
1.合资经营企业的名称为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企业),英文名称为:_________,法定地址为:_________
2.外商投资企业除中文名称外,也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外文名称。合营企业的名称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有字号或商号;
(2)标明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
(3)组织形式;
(4)不得与国内同行业的另一企业名称混同。
第三条 合资企业是经_________(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并在_________登记注册的中国企业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件规定。
第四条 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各方对合资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亏损。
第五条 合资企业以公正及合法的平等互利的商业原则为基础进行经营,并以销售其产品和提供服务而获得合资企业满意的利润为指标。合资企业应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取得经济效益,并根据国际商业贸易实务惯例,使合资企业的效率、产量、价格、及交货时间方面应具有竞争能力。(注:在具体合同中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六条 合资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是:
1.生产_________产品;
2.对销售后的产品进行维修服务;
3.研究和发展新产品。(注: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七条 合资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如下:
1.合资企业投产后的生产能力为:_________
2.随着生产经营的发展,生产规模可增加到年产_________,产品品种将发展_________。(注: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八条 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或者双方商定的外币_________)。
第九条 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或外币_________)。其中:甲方出资_________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乙方出资_________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第十条 合资各方的出资方式:
1.甲方:现金_________元,建筑物折_________元,机械设备折_________元,土地使用权折_________元,工业产权折_________元,其它_________元,共_________元。乙方:现金_________元,建筑物折_________元,机械设备折_________元,土地使用权折_________元,工业产权折_________元,其它_________元,共_________元。
2.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3.外方出资的外币,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或者套算成约定的外币。中方出资的人民币现金,需要折算成外币的,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
4.外方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5.中方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方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6.外方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出资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显着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
(2)能显着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7.外方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作为出资,应当提交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者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性、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与中方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作为合营合同的附件。
第十一条 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由甲、乙方按其出资比例分_________期缴付,每期缴付的数额如下:_________(注: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十二条 合资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合资他方同意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合资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资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资一方向非合资方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资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第十三条 合资各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务:
1.甲方责任:
(1)办理为设立合资企业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2)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出资;
(3)办理申请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4)组织合资企业厂房和其他配套设施的设计、施工;
(5)协助办理外方作为出资而提供的机械设备的进口报关手续和在中国境内的运输;
(6)协助合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购置或租赁设备、材料、办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迅设施等;
(7)协助合资企业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
(8)协助合资企业招聘当地中国籍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其他人员;
(9)协助外方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暂住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
(10)负责办理合资企业委托的其他事宜。
2.乙方责任:
(1)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出资,并负责将作为出资的机械设备运至_________目的地;
(2)协助合资企业办理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
(3)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生产技术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培训合资企业的技术人员和工人;
(4)负责技术转让的外方应负责合资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设计能力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
(5)负责办理合资企业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同意,由合资企业与_________方或第三者签订技术转让协议,以取得为达到本合同第四章规定的生产经营目的、规模所需的先进生产技术,包括产品设计、制造工艺、测试方法、材料配方、质量标准、培训人员等。
第十五条 技术保证
乙方对技术转让提供如下保证:
1.乙方保证为合资企业提供的_________(写明产品名称)的设计、制造技术、工艺流程、测试和检验等全部技术是完整的、准确的、可靠的,是符合合资企业经营目的要求的,保证能达到本合同要求的产品质量和生产能力;
2.乙方保证本合同和技术转让协议规定的技术全部转让给合资企业,保证提供的技术是乙方同类技术中最先进的技术,设备的选型及性能质量是优良的,并符合工艺操作和实际使用的要求;
3.乙方对技术转让协议中规定的各阶段提供的技术和技术服务,应开列详细清单作为该协议的附件,并保证实施;
4.图纸、技术条件和其他详细资料是所转让的技术的组成部分,保证如期提交;
5.在技术转让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对该项技术的改进,以及改进的情报和技术资料,应及时提供给合资企业,不另收费用;
6.乙方保证在技术转让协议规定的期限内使合资企业技术人员和工人掌握所转让的技术。
第十六条 如乙方未按本合同及技术转让协议的规定提供设备和技术,或发现有欺骗或隐瞒之行为,乙方应负责赔偿合资企业的直接损失。
第十七条 技术转让费采取提成方式支付。提成率为产品出厂净销售额的_________%。提成支付期限按照本合同第十九条规定的技术转让协议期限为准。
第十八条 合资企业与乙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期限为_________年。技术转让协议期满后,合资企业有权继续使用和研究发展该引进技术。(注:技术转让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协议须经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审批。)
第十九条 合资企业的产品,在中国境内外市场上销售,外销部分占_________%,内销部分占_________%。(注:可根据实际情况写明各个年度内外销的比例和数额,一般情况下,外销量至少能满足合资企业外汇支出的需要。)
第二十条 产品可由下述渠道向国外销售:
由合资企业直接向中国境外销售的占_________%;由合资企业与中国外贸公司订立销售合同,委托其代销,或由中国外贸公司包销的占_________%。由合资企业委托乙方销售的占_________。
第二十一条 合资企业内销产品可由中国物资部门、商业部门包销或代销,或由合资企业直接销售。
第二十二条 为了在中国境内外销售产品和进行销售后的产品维修服务,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合资企业可在中国境内外设立销售维修服务的分支机构。
第二十三条 合资企业使用的商标为_________。
第二十四条 合资企业注册登记之日,为合资企业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由________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__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董事和董事长任期四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是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资企业的一切重大事宜。对于下列事项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或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
1.合资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资企业的中止、解散。
3.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减和转让。
4.合资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5._________
对于其他事宜,可采取_________决定。(在具体合同中药明确约定)
第二十七条 董事长是合资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权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为代表。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董事会会议一般应在企业法定地址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九条 合资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由_________方推荐;副总经理_________人,由甲方推荐_________人,乙方推荐_________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任期_________年。
第三十条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经营管理机构可设若干部门经理,分别负责企业各部门的工作,办理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交办的事项,并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负责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撤换。
第三十二条 合资企业所需原材料、燃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在条件相同情况下,优先在中国购买。
第三十三条 合资企业委托_________方在国际市场先购设备、材料等物资,其他方有权参与选购。
第三十四条 合资企业在筹备、建设期间,在董事会下设立筹建处。筹建处由_________人组成,其中甲方_________人,乙方_________人。筹建处主任一人,由_________方推荐,筹建处主任、副主任由董事会任命。
第三十五条 筹建处具体负责审查工程设计,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组织有关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和验收,制定工程施工总进度,编制用款计划,掌握工程财务支付和工程决算,制定有关的管理办法,做好工程施工过程中文件、图纸、档案、资料的保管和整理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甲乙双方指派若干技术人员组成技术小组,在筹建处领导下,负责对设计、工程质量、设备材料和引进技术的审查、监督、检验、验收和性能考核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筹建处工作人员的编、报酬及费用,经甲乙双方同意后,列入工程预算。
第三十八条 筹建处在工厂建设完成并办理完毕移交手续后,经董事会批准撤销。
第三十九条 合资企业职工的雇用、辞退、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由合资企业和合资企业的工会组织集体或个别地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后,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甲、乙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合资企业的职工有权依法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合资企业应按规定为企业工会提供经费和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四十一条 合资企业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四十二条 合资企业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三条 合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及职工福利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四十四条 合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规定,设立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制定本企业的会计制度。本企业的会计制度须报_________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合资企业的财务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如乙方认为需要聘请其他国家的审计师对年度财务进行审查,甲方应予以同意。其所需要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四十六条 合资企业的会计年度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用中文书写。(注:也可用双方同意的一种外文书写。)
第四十七条 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查通过。
第四十八条 合资企业按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如实报送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并向原审批机关抄报年度会计报表。
第四十九条 合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依照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标准,如实提供统计资料,报审批机关、统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 合资企业的期限为_________年。合资企业的成立日期为合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经一方提议,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可以在合资期满六个月前向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申请延长合资期限。
第五十一条 合资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资,合资企业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根据甲、乙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二条 保险
合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合资企业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十三条 合资企业的一切外汇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规定办理。
第五十四条 合资企业应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
第五十五条 保密
1.合资企业对甲方或乙方提供给合资企业的一切保密资料,专有技术和技术要严格保密,并只能在合资企业的业务范围内使用。合资企业的全部高级职员,职工将与合资企业签订保密协议,保证对在他们就业期间所接触的保密资料、专有技术和其他技术予以保密,这种保密协议可包括在劳动合同内。甲方应对合资企业或乙方对其所披露的保密资料,专有技术和其他技术保守保密。未经乙方事先书面授权,不得向其他任何第三方披露。乙方应对合资企业或甲方对其所披露的保密资料,专有技术和其他技术保守秘密,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授权,不得向其他任何第三者披露。
2.合资企业、其任何雇员、甲方和乙方在下列情况下,不承担保密义务:
(1)保密资料的泄漏非合资企业,其任何雇员,甲方或乙方的过失而已经为公众所知。
(2)保密资料为有泄漏权的第三者提供。
(3)如果合资企业、其雇员、甲方或乙方将保密资料泄漏之前,已为第三者完全掌握的。
(4)_________
第五十六条 合资企业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散:
1.合资期满,不再延长。
2.合资双方一致认为提前解散合资企业于双方有利。
3.合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4.因外汇支出持续超过收入,虽经双方努力仍不能改变,以致无法继续经营。
5.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无法继续经营。
6.合资企业未达到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的。
7.合资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8.合资的任何一方或合资企业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或财产被国家没收或征用。
9.合资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终止合资合同。
10._________
第五十七条 合资企业宣告解散时,合资企业依法进行清算,清算期限、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组织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监督执行。
第五十八条 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合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变更、分立、合并、注册资本的增减、转让或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必须经合资各方同意并签署书面协议,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九条 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十条 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营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单方终止合同,对方除有权向违约一方索赔外,并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终止合同。甲乙双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应赔偿合营企业的经济损失。
第六十一条 甲、乙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依期按数提交完出资额时,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一方应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给守约的一方。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除累计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外,守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六十二条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六十二条 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为保证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甲、乙各方应相互提供履约的银行担保书。
第六十四条 合资企业使用的场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所有,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第六十五条 合资企业租用场地_________平方米,租用费为每年_________元(人民币)/平方米,租用费缴纳方法,期限要根据_________市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执行,合资企业租用_________方厂房、仓库暂定为_________平方米,租用费定为每年_________元(人民币)/平方米,按使用面积计取,水、电、汽设施租用费每年共计_________元(人民币),上述三项费用列入产品成本。
第六十六条 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以_________方式通知对方,并应在_____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六十七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六十八条 对本合同或合资企业的章程进行解释或履行时,如发生纠纷,其纠纷的当事者要以不使合资企业的利益受损为前提,进行友好协商,谋求问题的解决。
第六十九条 协商不能解决时,应提交_________国_________地_________仲裁机构,根据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七十条 在解决纠纷期间,除去纠纷的事项以外,合资各方要继续遵守履行本合同及合资企业的章程所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七十一条 仲裁时使用语言为_________。
第七十二条 本合同用中文和_________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为准。
第七十三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七十四条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七十五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六条 合同条款的修正、变更、补充,由合资各方协商,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后,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经批准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十七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合资各方各执_________份,合资企业_________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十八条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合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中国_________签署。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