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范文

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

第1篇: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范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商业银行 影响 对策

我国四大银行推出的网上银行业务是互联网与金融业务融合的初级阶段,随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种类不断丰富、范围也不断扩大,尤其是2013年淘宝网创立的余额宝加速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互联网金融从网络支付服务,全面介入到支付、融集资金、小额信贷等银行核心业务领域,对传统商业银行也带来了巨大冲击,为此商业银行只有调整经营模式,积极拓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加大配套支撑,积极应对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的挑战。

1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业务模式

互联网金融一般是指互联网信息技术与金融行业深度融合所形成的金融新业态新模式,具有融资、支付和交易中介等金融功能。互联网金融主要以以下三种业务形式存在:互联网支付模式、P2P模式以及以电子商务平台为基础的众筹模式。

1.1 互联网支付模式

互联网支付主要有传统金融在线化和第三方支付模式两种。传统金融业务在线化是借助互联网技术,将传统的金融业务迁移到互联网中,通过互联网实现传统业务的网络化,方便客户,提升服务水平。目前传统金融业务在线化主要集中在网上银行、在线支付(移动支付)。第三方支付模式是以互联网企业主导的支付帐户模式,实现货币资金转移的行为。如支付宝、财付通、盛付通等。互联网支付模式本质就是货币的虚拟化,为社会公众提供了更加便捷、低成本的支付服务。

1.2 P2P模式

P2P模式主要有担保机构担保模式、第三方担保模式的P2P网贷平台、“P2P 平台下的债权合同转让模式”的宜信模式以及综合交易模式所构成。担保机构担保模式是一种相对比较安全的网络交易模式,它是由出借人和借款人通过P2P平台进行交易,首先出借人需要将资金充值到虚拟的账户中,随后平台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级,以此实现交易;第三方担保模式的P2P网贷平台最大的特点就是将P2P引入了保险公司的担保;“P2P 平台下的债权合同转让模式”的宜信模式指借贷双方不直接签订债权债务合同,而是通过第三方个人先行放款给资金需求者,再由第三方个人将债权转让给投资者。

1.3 众筹模式

众筹就是大众筹资,通过互联网平台向公众或特定的公众筹集项目资金的新兴融资方式,其回报方式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非实物。只要网友喜欢的项目,都可以通过众筹模式获得启动的第一笔资金。众筹模式最大的优势就是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便于国家创新能力的提升、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

2 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兴起的时间较短,关于互联网金融的各项法规以及监督机制还不完善,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存在各种风险。

①非法集资风险。互联网金融作为新生事物,其产品的创新性、发展的草根性、同时本身具有的环境复杂性,导致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建设滞后,其合法性得不到有效的监督与管理,结果出现了一些没有金融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经营金融业务,而且他们的融资行为都是以非法集资为目的的。②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业务在很大程度上是依赖与个人信用而建立的,比如网络融资平台在提供金融服务时,需要资金的募集者承担信用风险,但是由于我国的信用监管体系还不完善,一旦发生互联网金融风险,有关部门很难对网络金融服务者进行信用控制。③互联网系统安全风险。目前互联网金融业务是依托于安全的互联网系统而存在的,一旦互联网系统的安全受到威胁,那么互联网金融客户的个人利益就没办法得到保护。我国现在几乎每天都在发生互联网盗窃用户资产的事件,如杭州“跑酷金融”上线6天就遭到黑客攻击,被迫关闭;“余额宝”先后出现账户盗刷、用户资料泄露等事件。

3 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3.1 弱化了商业银行的传统金融地位

首先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对商业银行的中介角色带来了巨大的弱化风险:一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降低了信息获取成本和交易成本,作为金融中介角色的银行服务需求也必然会降低,因为不同需求客户之间可以通过网络实现直接交易。二是互联网技术改变了信息传递方式,信息的对等性越来越高,而银行的中介职能是依托信息的不对等而建立的,一旦信息出现对等交流后,银行的中介角色必然就会弱化。其次互联网冲击了商业银行的支付地位。第三方支付模式的运行改变了商业银行支付中介地位,导致商业银行的支付结算功能弱化。

3.2 推动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变革

移动支付、网上银行等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拓展对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构成了巨大的挑战,其主要表现在:一是商业银行的垄断支付地位被打破,银行支付业务是银行的主要业务之一,也是银行资产的主要来源,而随着第三方支付模式的开展,银行的垄断支付业务被打破了,银行的中坚业务受到严重的威胁,比如传统的水、电、气等缴费,已经绕开银行而独立进行资产转移;二是银行的基本信贷业务格局也被改变。目前基于互联网金融的信贷业务模式非常多,信贷用户不再依托银行渠道而实现自己的融资需要,他们可以通过网络实现信贷手续,而且网络信贷业务的手续更加便捷,种类丰富,能够满足不同层次客户的需求,因此基于互联网信贷金融业务对商业银行来说形成了巨大的影响。因此商业银行要采取积极的态度、根据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新形势发展积极变革业务经营模式。

3.3 促使商业银行进入多元融合发展阶段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改变了金融界的边线界定,传统商业银行开始向证券、保险租赁等领域发展。银行机构与非银行机构的合作范畴与深度也越来越广泛,形成了金融与金融的业务融合。同时银行也在积极拓展线上与线下的业务融合,尽可能提供增值延伸服务。通过银行的多元融合,促进银行的良性发展,提高银行的发展质量。

4 商业银行应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具体措施

4.1 转变经营理念,挖掘传统优势

首先,商业银行管理者要清楚的认识互联网技术变革所带来的影响,站在战略高度正视互联网金融环境下银行发展的机遇与挑战。面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银行管理者应该意识到其对银行所带来的积极作用,并且通过与互联网金融的对比认清银行传统业务所存在的问题,进而有效的改进;其次商业银行要充分挖掘传统优势。虽然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速度非常快,但是其在发展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风险,因此银行部门要借助传统银行的安全系数高、风险可控性强、信用体系完善等优势,提高传统业务的服务质量,增强银行的市场竞争力。

4.2 积极拓展互联网金融业务

商业银行要积极利用互联网、云计算等新技术,以发展网络支付、网络理财、网络融资为突破口,积极推广创新性的互联网金融业务:

一是积极发展网上支付模式,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只有掌握网络市场,才能取得利润的新增长点,因此银行要积极拓展线上支付方式的创新,在现有的线上支付方式基础上向以实现线上收单、电子账单支付、跨行资金归集为一体的支付结算体系发展。

二是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模式。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智能化功能的不断完善,需要银行积极打造以客户为中心的智慧银行,智慧银行是以满足客需求为前提而进行的业务流程的重塑,以此提高客户的满意度。

4.3 加大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配套支撑

首先要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提高对互联网系统的监管力度,保护客户的金融信息,避免受到网络不安全因素的影响;其次要积极培养互联网金融业务文化重塑机制,积极开展有利于金融业务拓展的思想大讨论,通过良好的内部协作机制,提高商业银行对互联网市场的敏感度,进而根据市场的变化做出快速的反应;最后要积极培养复合型人才。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创新,需要大量的具备综合素质人才,只有具备了复合型人才才能保证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顺利开展。

当然商业银行应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措施除了上述的几种之外,还包括: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制度、加强与互联网科技企业的合作、注重道德风险、建立行业自律,规范竞争市场环境等等。

5 结束语

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商业银行必须要转变观念,以互联网思维积极应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所带来的各种冲击与影响,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运用各种先进的网络技术,加快实施互联网金融发展计划、积极拓展互联网金融业务以及建立“智慧型”网络银行等策略,以促进商业银行的网络业务发展,从而提升商业银行的市场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关正标.互联网金融发展对中国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对策[J].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4(5).

[2]袁博,李永刚,张逸龙.互联网金融发展对中国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对策分析[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3(12).

第2篇: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范文

中图分类号:TR39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5)10-0047-04

一、研究背景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但是,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缺少相应的法律制度及与其特征相适应的监管模式,存在风险监管的隐忧。鉴于此,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必须是建立在完善法律法规基础上,探索符合其特点的法律监管模式,进而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体系。

二、互联网金融创新与法律监管现状

本章主要比较总结了互联网金融创新及其特点,然后分析了我国当前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

(一)互联网金融创新

最初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如网上银行,单纯局限于通过互联网信息信息技术模拟传统金融业务的流程。但现在的互联网金融推出了很多传统金融业中并不存在的业务,目前互联网金融业务创新的一个趋势是技术应用探索和大数据金融。

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互联网金融企业将会重点关注对于互联网金融业务新领域的创新。互联网金融业务创新的表现在于:第一,提供日常公共服务,互联网金融非常注意提供公共事业服务这类贴近生活的服务第二,服务人性化,互联网金融网站设计清晰,所有业务介绍和流程表述明确。用户在享受业务的时候会体验到贴心的服务流程,互联网金融企业通过这种人性化服务来吸引和保留大量用户;第三,强调针对个人金融服务。互联网金融的大部分用户属于个人用户,针对个人金融业务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将会更加多样化。

(二)互联网金融混业特点

互联网金融开始涉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并且其内部金融业务相互掺杂、相互渗透的局面逐步形成,互联网金融业呈现出综合经营的发展趋势,随着互联网金融跨业经营的进一步发展,金融业务的综合性和交叉性会越来越深入,互联网金融集团公司会成为未来中国互联网金融经营的主要形式,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模式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监管。

(三)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现状

互联网金融创新为公众提供了更为完善的法律服务,推动了普惠金融的发展,同时,互联网金融风险日益显露,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重要性日益增加。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内容繁多,不成系统,本文从金融监管对象的视角总结当前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现状。

1.互联网银行法律

银监会借鉴国外互联网银行监管经验,在总结国内电子银行业务经营开展的现状,制定公布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主要规定了电子银行业务的申请与变更、风险管理、数据交换与转移管理、业务外包管理、跨境业务活动管理、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同时,银监会公布《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意在确保电子银行系统的安全。

2.互联网证券法律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不允许在互联网上直接发行证券。2012年证监会制定公布了《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在该决定中规定根据申购情况调整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的比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双向回拨机制。

3.互联网保险法律

2011年,随着互联网保险业的不断发展,为了防范网络保险欺诈风险,真正做到保护相关金融服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监会制定颁布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明确规定了互联网保险业务开展的资质条件、经营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为了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则,保监会印发《保险、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对互联网销售保险的准入门槛、经营规则以及信息披露做出了规定。

4.互联网金融超市法律

互联网金融超市是近期以来非常流行的一个金融服务理念。目前,法律层面还缺少涉及市场准入和运营监管的具体法律规定,只是在监管原则方面做出了规定,如证监会在2012年公布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监管层需要制定具体监管层面的法律规定。

5.互联网支付法律

中国人民银行在2005年制定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首次将电子支付作为监管对象,意在规范电子支付业务,维护在电子支付活动中相关各方的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支付业务健康发展。为了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依据办法和细则向符合条件的非金融机构发放《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对其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在不断完善电子支付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完善的互联网金融支付监管体系。

6.互联网借贷法律

当前,我国确实针对互联网借贷的法律法规,互联网借贷的监管主要是比照普通借贷业务来进行。主要由工商部门来监管:第一,向工商行政机关申请营业执照;第二,向工商行政机关申请增加“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并办理相应的经营性网站备案。为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银监会在2011年制定颁布了《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意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上完善风险隔离,防止民间借贷风险通过互联网进行大范围蔓延。针对互联网借贷的准入及运营等法律监管有待监管层做出明确规定。

三、构建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统一模式的必要性

本章主要分析了金融统一监管体制的概念特点,进而结合互联网金融特点指出统一监管模式的必要性。

(一)统一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体制是指根据不同的监管对象,监管层确立的关于监管标准和金融监管法规的体制安排。实践中,金融监管体制必须建立在与金融业的经营模式的基础上,金融服务的经营模式有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相应地,金融监管体制也有分业监管体制和统一监管体制(混业监管体制),还存在一种综合前二者特点的金融监管体制,称为不完全集中监管体制。

统一监管体制或混业监管体制,该体制强调通过统一的监管机构进行统筹安排对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进行有效监管,中央银行或其他专设监管机构可以充当监管主体的角色。

统一监管的优势在于:第一,包容性强,创新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特点,而统一监管体制可迅速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业务,对业务创新及时进行有效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第二,优化监管环境,统一监管通过制定统一的监管理念、监管目标及统一的监管法规等,可以发现互联网金融混业经营的风险并进行有效监管;第三,降低监管成本,在统一监管体制下,监管者和被监管者双方的成本都极大降低,从而实现对监管资源的充分有效利用。

(二)统一法律监管的必要性

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创新尤其是其混业经营的发展,监管层必须跟上互联网金融发展针对监管模式作出相应的变革。

目前监管层对互联网金融实行的依然是分业监管体制。在当时确立这种体制的目的是保证金融业的稳定与安全,避免风险在不同金融行业之间互相传递。但是随着互联网金融混业创新的加快,一直以来运用的分业监管模式,已经暴露出监管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压制金融创新

分业监管体制针对涉及不同金融机构业务的混业业务,需要通过长时间的协调沟通才能对新业务推出有效的监管政策。为了降低监管风险,监管机构对那些难以界定为是否属于其监管的新产品采取抵制态度,抑制金融创新,从而阻碍了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创新产品的正常发展。

2.监管重复

在分业监管中,监管层的业务分割,容易产生监管重复和监管真空,因此在实践中,对于互联网金融跨行业金融产品和创新业务的监管,存在相互争夺、相互推诿责任的问题。鉴于此,分业监管体制一方面加重了监管层的监管成本,另一方面使监管效果大打折扣。此外,监管目标和监管重点不同也会导致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冲突。

3.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失灵

在互联网金融业,已经开始出现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趋势,监管层对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一直没有相应采取有效的办法加以监管。在2004年“三会”共同签署《三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中,一方面在监管组织上实行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另一方面在监管方式上实行经常联系机制,监管层顺应改革提出了“主监管人”理念。这一政策的出台没有能够综合评估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风险,也后续的具体规定的支撑,在实践中难以明确判断出主监管人。

4.互联网金融需要统一监管

互联网金融创新如火如荼。互联网金融进行大量的金融创新,向社会提供日益丰富多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在这些业务创新中,传统的证券、银行和保险行业之间相互结合加深,综合性强,这些金融创新产品同时兼具多个金融行业的的性质,分业监管难以对其形成有效监管,按照金融机构及其监管职责划分的监管体制已经越来越难以及时做到对金融创新的有效监管。

互联网金融控股集团出现。一些金融机构为了获取更大利益,通过并购,逐步发展成为金融集团,互联网金融公司的规模日益增大,其内部的资本流动呈现出复杂的特征,尤其是互联网资本对传统金融业务的渗透及其信息化化,使监管当局单纯通过分业监管难以对金融集团进行有效监管,金融集团风险成为分业监管的相对真空地带。

总之,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迅速,混业经营逐渐成为主流,互联网金融集团逐渐增多,使互联网金融业内不同业务间的的界限日益模糊,分业监管体制已经无法做到对这一切的有效监管,金融机构商业运作模式的发展客观上要求监管模式必须随着而作出相应调整。

鉴于此,金融业经营体制的变迁有一定的现实必然性,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混业特点客观上要求金融监管体制朝着统一监管的方向演进。

四、我国互联网金融统一监管体制的法律模式设计

在普惠金融战略落实的背景下,监管层开始酝酿有关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新规。互联网金融本质是通过互联网信息技术提供金融服务。同传统金融服务相比,互联网金融的业务涉及金融的各个方面,综合性更强。有针对性地建立统一监管的模式,完善监管的制度、组织和方式,可以有效引导其向适宜的方向和领域发展,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一)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

1.监管主体标准不清,互联网金融的开放性包含了各种不同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及其综合性趋势,其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冲击着我国的目前实行的分业监管模式 。由于互联网金融的边缘性,在目前的分业监管模式下,没有一个明确的监管部门将其纳入监管范围。

2.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规定缺失,当前,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立法严重滞后,其性质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则进行确定,导致互联网金融监管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同时,法律的不确定性也给互联网金融未来的发展造成了潜在的重大风险和不确定因素,影响了互联网金融业务创新的积极性,同时可能出现网络诈骗非法套现等违法行为,一旦发生纠纷,交易双方的权利都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3.缺少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明确定位,当前,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意图将自身定位为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主要进行收付款和电子支付等业务,但是,随着《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颁布,这部分自己定位为金融服务机构的对象被法律界定为非金融机构,导致了定位不清问题的产生。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现行法律评价

针对互联网银行和保险的监管法律,现行法律制度较为完善,目前已初步构建起相关法律监管框架。但是,互联网金融创新及其所带来的金融业务内涵的不断丰富,相关监管制度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更新。将互联网金融明确增加到《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等法律中。

互联网电子支付尽管发展时间不长,但是监管体系的构建非常迅速。

互联网借贷处于法律监管的空白地带,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网络借贷平台的性质和地位,也没有规定监管部门明确的监管职责,近年来,网络借贷平台发展迅速,风险日益增多。鉴于此,需要补充完善互联网借贷的监管法律法规。

互联网金融超市提供的服务具有混业的属性,其涉及横跨不同金融行业业务和关联交易的属性会增大金融风险,而且非金融机构也参与到金融服务的提供钟来,分业监管模式难以实现对其进行有效监管。面对混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矛盾,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统一监管模式,实现对互联网金融超市的有效监管。

(三)监管法律制度设计

1.在监管原则方面,互联网金融的混业和开发的特点使传统的分业监管标准及现场监管等手段不足以对互联网金融实施有效监管。鉴于此,监管方向应该是对互联网金融的创新金融业务模式实施统一监管,即关注金融产品的业务模式及其综合性,并根据这一特点确定统一监管规则,同时,要进行综合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的统一监管,而不是根据不同的业务进行分业监管。

统一监管模式能够较好地适应各种金融创新产品,监管层应完善统一监管模式为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务创创造一个适度宽松的外部环境。针对余额宝、众筹等其他新型的金融服务,政府部门应该适用统一监管的原则,并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来落实这一个原则。

2.在制度方面,应制定出台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制定出台有关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必须在充分认识互联网金融的业务内容。在明确业务准入、业务经营与业务退出方面建立符合混业经营的统一标准, 同时借鉴国外互联网金融立法的规范,立足我国的现实国情,补充完善对业务合法性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最终建立既能控制风险又能鼓励创新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

3.在组织方面,加强不同监管部门间协作。分业监管的模式无法对互联网金融的综合业务实施有效监管, 主要表现在重复监管和监管信息协调不顺畅。在具体实践中,应协调银证保监管信息的沟通和机制的沟通,共同应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这涉及到跨部门监管的问题,要统一协调。

4.在监管方式方面,应做到平衡鼓励创新与风险监管。因此应该实行原则性监管, 一方面防范金融创新风险, 另一方面又要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既着手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明确规定风险预防措施, 防止重大风险的发生, 又要把握好尺度, 避免金融监管过严, 阻碍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发展。具体的措施包括:

建立专门的网络银行管理制度。从事网络银行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在业务开始前,必须到监管部门办理相关业务的登记备案,并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材料。完善现行法律法规,补充完善明确适用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条文最终形成一个明确化、规范化的监管格局。结合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特点,调整现行监管办法。金融监管机构应根据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实际情况,参照国际上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模式,最终形成一种符合我国国情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的有效监管。加强金融监管人员的互联网信息技术,提高监管人员的互联网信息运用水平。

五、结论

鉴于以上分析,互联网金融中涉及到银行、证券、保险等各种金融业务,业务创新的综合性不断加强,互联网金融集团持股多个金融机构提供多样化综合化的金融服务的局面已经形成。对互联网金融来说,综合经营适应了金融服务多样化个性化的趋势,有助于摆脱对传统经营模式的依赖,推动我国金融服务业的战略转型和快速发展。

在未来的几年后,如果针对互联网金融推出统一金融监管机构和一切相配套的政策措施,必将推动形成良好的外部监管环境,促进业务创新不断发展,互联网金融机构经营良好,交叉性、跨行业的创新产品大量涌现且被投资者普遍接受和广泛使用,金融风险适度。

参考文献:

[1] 孙阳. 对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风险防控法律制度的思考[J]. 法制与社会. 2010(06)

[2]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 Person-to-Person Lend- ing, New Regulatory ChallengesCould Emerge as the Industry Grows[R].2011.

[3] 论金融创新风险及其法律监管理念——以当前世界金融海啸为背景[J].政法学刊. 2009(01)

[4] 张春燕. 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及利息之法律权属初探——以支付宝为样本[J]. 河北法学. 2011(03)

[5] 李莉莎. 第三方电子支付风险的法律分析[J].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06)

[6] 王军.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法律监管比较研究[D]. 西南政法大学 2011

[7] 陈敏轩,李钧 .美国P2P行业的发展和新监管挑战 [J].金融发展评论,2013(3).

[8] 黄飙,屈俊.国外P2P和众筹的发展 [J].中国外汇,2013(12).

[9] 王雷.网络金融的国际比较和借鉴[D].东北财经大学,2003

[10] 孔繁强.新经济形式下网络金融的发展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J].中国市场,2010(22)

[11] 吴晓光.网络金融的创新与监管[J].征信,2011(3)

作者简介:李尘奇(1992-),男,湖南人。中央财经大学本科,研究方向:数理金融,法律 。

第3篇: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范文

关键词:金融;互联网;风险防范;金融系统

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为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便捷。近年来,伴随互联网技术的逐步提高和深入,使金融行业迎来了崭新的发展时期。近年来,伴随经济的快速发展,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互联网的认识和了解从陌生渐渐转变到的熟悉并且熟练掌握,如今,互联网已经深入到人们生活的各个角落。对于生活在当下的人们而言,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已然成为他们经常使用的消费方式,这正是互联网技术应用于金融业务的一部分,可以说,互联网金融的诞生为人们带来了一种全新的消费体验,但是,互联网金融为人们提供便捷的同时,也隐藏着巨大的交易风险,相关研究人员必须积极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确保人们的财产安全,只有这样人们才能更加安心的使用互联网金融业务,从而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持续发展。

1 互联网金融概述

互联网金融顾名思义即是将互联网技术应用于金融业务中,通过计算机终端利用网络完成金融业务,而我们所说的金融业务大致包含四种:第一,互联网支付,比如我们熟知和广泛使用的支付宝支付、微信支付;第二,互联网借贷,即人们在急需用钱时可以通过借贷软件进行借款,并在规定时间偿还,例如当前大力推广的借贷宝APP;第三,互联网投资,过去人们将钱存到银行作为一种投资,定期可以收到利息,而现在,人们可以把钱凭借互联网进行投资,还能获得更高的效益,比如阿里巴巴旗下的余额宝;第四,互联网融资,互联网融资是为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借贷平台,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融资平台,比如网融网,在网上提供企业的各项信息并提出借款申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对企业提出的借款申请审核后,可以考虑是否为企业提供贷款业务。

总之,互联网金融为人们提供了一个更加便捷、透明、公开化的金融交易平台,同样,也正是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它必然存在一定的风险,威胁着用户的财产安全和金融体系的构建,国家以及相关部门也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控制和防范,以便维护互联网金融业务安全、稳定的运转。

2 互联网金融特殊风险分析

2.1 系统性技术风险

互联网技术之所以能够应用于金融业务中,这本身就是一项高难度的技术,而该项技术的成熟性、可靠性、完善性都将对互联网金融系统的安全起到决定性作用,因此,互联网技术本身对于金融业务而言就存在一定的风险。一旦互联网金融技术存在某些漏洞,就会直接降低系统的安全系数,给用户造成巨大的产损失,比如:当前,银行卡莫名被盗刷的现象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人们经常通过网络支付,而在支付过程中加密技术不完善,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这些人一般是利用网络技术盗取用户个人信息,进而达到窃取用户财产的目的。有些人是直接破译用户的登录密码,有些人是通过计算机给用户植入病毒,比如我们在一些平台上收到的有病毒的网址链接,一旦进入用户信息就会遭到窃取,我们将这些人称之为“黑客”。互联网金融技术上的问题对于用户使用构成了巨大的风险,尤其是对于一些企业而言,一旦数据信息丢失,就将会是一场巨大的灾难,并且可能形成恶性循环,直接导致金融系统的混乱。

2.2 业务风险

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业务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而说到操作风险我们又可以将其分为两类:第一,用户自身操作问题,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完成需要用户具备基本的计算机知识,掌握业务操作程序,而如果用户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操作内容,就很有可能造成财产的丢失和被盗;第二,计算机系统本身存在漏洞,例如互联网金融业务缺乏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给用户带来不必要的财产损失。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中的市场风险主要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引起的。其一,互联网本身具有虚拟性,这就给交易双方带来了很多不确定因素,也经常存在网络信息与实际不符的现象;其二,由于当前信息的不对称,最终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不正常情况可能会在互联网金融市场出现。当前,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下,给许多不法分子带来了“商机”,他们正是利用了网络的这一弱点,向人们提供了与实际不符的信息,骗取了用户的信任,给用户造成极大困扰和伤害,严重扰乱了互联网金融系统和谐稳定的秩序。

2.3 法律风险

互联网金融属于当下比较潮流和新兴的产品,研究人员处于探索和逐步完善的阶段,而用户处于尝试并广泛使用的初级阶段,因而,国家对于互联网金融尚未确立明确和健全的法律法规,也就是说,在对互联网金融方面的保护,我国法律处于欠缺的状态。这就导致有些人钻了法律的空子,借助互联网金融在法律方面的短板,而进行违规操作,达到非法获取他人钱财的目的,严重扰乱了互联网金融系统的治安;此外,伴随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我国传统的针对金融方面的法律条文显然与当前金融行业的发展模式不相适应,尤其是针对互联网金融缺乏必要的规范和制约措施,没有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持续发展提供可靠法律保障,不利于互联网金融事业的健康发展。

3 互联网金融特殊风险的防范措施

3.1 构建互联网的金融安全体系

当前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趋成熟,互联网金融得到了相对应的发展,换言之,只有不断提高互联网技术,构建可靠的互联网金融安全体系,才能进一步确保金融业务开展过程的安全性,避免用户资产丢失和被盗现象的发生,这样一来最终确保互联网金融系统的稳定运行。当下,我国金融行业内部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进度需要进一步加强,投入充足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互联网金融系统进行研究和开发,从而有效提高互联网金融业务实施的安全系数,增强用户信息的保密性,使互联网金融系统穿上一层厚厚的防护衣,从而阻挡一切外来病毒的侵入;其次,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迅速发展并逐步形成了市场规模,一个市场要想稳定、持续的运转,就必须拥有严格的准入制度,因而,互联网金融市场也要逐步建立完善、科学的准入制度,从而保障互联网金融系统内部氛围的健康、和谐,同时,还要对互联网及金融市场实行监督和审查机制,一旦发现不利于系统良好运转的因素要及时准确的查处,从而避免系统遭到破坏。

3.2 健全互联网的金融业务管理

首先,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金融产业,应该被纳入金融管理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在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初期是由商业银行担任管理任务,这种管理模式属于分业管理,实践证明,在互联网金融不断发展的今天,分业管理模式已然不能保障互联网金融的稳定发展,必须将混业管理模式与分业管理相互融合,进而形成一种综合的管理模式,才能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其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约束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各项行为,金融市场可以针对互联网金融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并且制定统一行业标准和科学的风险指标,使互联网金融市场有据可依,有章可循,互联网金融企业要定期对行业内部风险指标进行统计和评定,进而逐步降低行业风险,促进互联网金融事业的健康发展。

最后,普及互联网金融风险因素,强化用户安全意识。当前很多互联网金融导致财产损失的案件发生的原因就是用户本身安全意识淡薄,轻易泄露了个人信息,因而,只有不断对用户加强教育,使更多人认识到互联网金融骗局的形式,从而提高警惕,及早识破骗局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财产损失事件的发生。

3.3 加强互联网的金融风险体系

当下,我们需要对之前我国传统征信系统进一步完善并优化。互联网金融系统若是想要得到稳定的运转,那么前提条件就是需要把征信系统建立并完善好。当前,阻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和前进的因素之一就是缺乏完善的征信体系,也就导致了很多互联网借贷交易出现坏账现象频发,给金融机构以及借贷平台造成极大困扰,也产生严重的济损失。因此,相关部门必须想方设法建立健全、完善的征信体系,使互联网金融交易真正实现公开化、透明化,确保交易双方信息的准确,不仅降低了金融机构的交易风险,也为用户提供了安全、可靠的交易平台;其次,构建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体系。当前,我们生活在信息化的时代,网络系统能够为我们提供很多有价值的信息资源,因为,我们必须对数据和信息加以合理、科学的应用,通过对互联网金融系统的风险数据进行统计和整理,从而找出内在规律,最终将风险数据划分等级,形成互联网金融系统特有的风险预警信号,这样一来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加直观和有效的信息。

4 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互联网金融体系的产生为人们带来的便捷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互联网金融本身存在的特殊风险也是不容忽视的。当前,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主要有系统性技术风险、业务风险以及法律风险,要想有效防范这些风险的发生,就必须构建互联网的金融安全体系、健全互联网的金融业务管理,并且加强互联网的金融风险体系,这样一来最终可以确保互联网金融安全、稳定的运行,促进互联网金融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最终促进我国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下去。

参考文献

[1]康欣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及防范研究[J].经营管理者,2014(09):36.

[2] 缪灿莹,胡高福.浅谈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J].北方经济,2014(07):86-88.

[3] 李琳娜.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及防范措施[J].内蒙古煤炭经济,2015(08):32-33.

第4篇: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范文

互联网技术的快速进步催生了互联网金融产业的蓬勃发展,由此充实了我国金融市场的运营业态。创新性金融产品的层出不穷,极大地丰富了普通民众接触的消费类金融产品的空间,但也给我国传统金融机构的运营模式造成显著冲击,对我国传统金融监管体系形成难以回避的挑战。在传统金融市场中,规模决定论甚嚣尘上,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水平直接决定了金融机构的市场竞争能力,这对资产规模相对脆弱的民营银行而言是一个巨大的利空。但是在互联网金融时代,创新决定论突起,庞大的金融资产不再是金融机构的优势资源而是负担,而能够取得互联网金融时代竞争优势的则是那些具有互联网思维且适应互联网金融技术要求的创新型金融机构。这对于具有较少资产但是运营思维较为灵活的中小型民营银行而言是一个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战略机遇。互联网思维系指基于互联网时代背景,充分运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大数据技术、云计算技术对企业当前所拥有的产品、市场及用户资源进行重新审视,创新企业的商业业态,从企业战略、企业业务和企业组织三个层面重新打造企业的价值链,形成具有互联网时代特征的企业价值增长新空间。为此,民营银行应当重构互联网思维,依托互联网金融技术及时转变运营模式,以用户为中心持续创新出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互联网式金融产品,推动我国金融产业快速进步。

二、互联网金融思维与传统金融机构之间的冲突

(一)传统金融思维与互联网金融运营思维之间

的冲突传统金融运营思维缺乏对用户价值的必要考虑。在传统金融时代背景下,银行系统通常更为关注于为高净值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忽视为中低端客户提供服务的能力和动力。这是由于传统金融机构为处于不同价值阶层的银行客户提供服务的成本差异不大,但是金融机构通过为高净值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的方式则可获得更多的收益。这令金融机构普遍围绕高净值客户群市场展开争夺,从而使得传统金融市场陷入较为惨烈的恶性竞争循环中而不能自拔。互联网金融运营环境下的金融机构的运营成本趋零化,金融机构可以用较低的运营成本来为更多的中低端客户提供金融服务。中低端客户群体具有单位资产水平较低但总量资产规模庞大的特点,这为民营金融机构提供了一个错开与超大型金融机构展开恶性竞争的契机,它们转而挖掘中低端客户这个长期被忽视的新市场价值增值空间,凭借其互联网技术优势来建立差异化的市场竞争优势。

(二)传统金融业务与互联网金融业务创新之间的冲突

1.互联网金融在中间业务上的创新举措冲击了传统金融机构的利润空间传统金融机构的主要盈利点在于通过庞大的中间业务收费项目体系设计来收取巨额的中间费用,从而保障传统金融机构的利润空间。支撑这种在中间业务上的强制性收费项目设计模式的主要力量在于传统金融机构拥有行政法规赋予的行政垄断权[1]。但互联网金融机构突破了传统金融机构在物理时空中的行政垄断权,在互联网世界中重新构建了一系列低成本运作的全新的金融中间业务体系。2.互联网金融机构可有效克服传统金融机构响应客户需求能力弱的问题互联网金融机构凭借互联网技术提供的技术优势来降低面向客户的金融中间业务收费水平,从而有效增加客户的经济实惠;凭借其技术便利性来为金融客户提供便利化操作服务,通过实时化资金转付等功能来提升客户体验水平,有效克服传统金融机构在应对客户需求方面的响应迟钝性问题。3.互联网金融机构可变革消费者消费习惯,创造新的金融消费需求市场以支付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平台向金融客户提供各式基于互联网的资金支付与结算服务,显著替代了传统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内容。但是,在互联网金融机构针对传统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的替代效应之外,互联网金融机构还通过改变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习惯的方式来创造金融消费市场,与传统金融机构之间形成良性互补关系。互联网金融机构通过创新网络化支付这一新的金融交易空间的方式,培养普通民众日常使用金融服务的习惯,促进金融产品融入社会民众日常的生活消费习惯中,降低了传统金融机构的现场服务压力。

(三)传统金融运行模式与互联网金融平台之间的冲突

1.互联网金融平台规模持续扩张侵蚀传统金融机构业务空间当前的金融市场竞争格局不再是单一的金融机构之间的企业级别竞争格局,而是依托于特定的平台空间展开的企业集群之间的金融市场竞争格局。互联网金融平台是依托互联网技术来设计的,它凭借既有的金融机构运营体系来组织,在整合包括网店、电信企业、娱乐企业等各类商业机构的商业资源基础上来拓展其自身生存空间。从系统学的视角来分析,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是一种不对称性的竞争,传统金融机构虽然在资本规模上远超过单个的民营银行,但是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角度来分析,传统金融机构缺乏与以民营银行为核心的、且包括各类商业机构在内的企业集团展开竞争的必胜把握。2.互联网金融平台凭借高客户粘度销蚀传统金融机构的客户空间传统金融机构物理营业空间的封闭式柜台将客户群与金融机构阻隔开来,从而造成客户群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心理隔膜。在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增强客户粘度上,传统金融机构在与互联网金融机构展开竞争的过程中具有天然劣势,这是由于互联网金融平台可以用较低的成本向客户提供实时化的人企交互服务,可快速获取客户的消费需求并据此来及时创新满足客户需求的金融产品;互联网金融机构还可借助网络交互工具融入客户人际网,从中开拓新客户资源,而这是传统金融机构的短板。

(四)传统金融监管模式与互联网金融模式之间的冲突

互联网金融技术的巨变性与传统固化的金融监管模式之间存在冲突。互联网技术的突飞猛进导致互联网金融业务创新层出不穷,由此使得互联网金融业务创新与传统金融监管模式之间产生了冲突。传统金融监管模式重视基于地域性监管技术的发展,通过审批金融经营许可证的方式将各金融机构限定在不同的物流空间中,从而降低整个金融行业的市场竞争压力。而互联网金融体系所构建的互联网络化金融世界突破了传统物理空间对金融市场的局限性,用互联网金融技术来克服传统被分割为若干模块的金融机构及金融业务方面的不足,从而以较低成本实现互联网金融的规模化效益。而传统金融机构缺乏监管互联网时代金融业务的经验,缺乏跨界监管各类互联网金融业务和类金融业务的能力。

三、面向互联网金融的民营银行发展路径

(一)重构民营银行互联网金融运营思维

1.民营银行应当将互联网的用户导向思维融入银行运营理念中互联网思维的首要特点是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来实现用户导向的民营银行价值链重构。传统银行通常将用户视为企业的利润源,并在银行的日常业务设计上通过增加对终端用户的收费事项的方式来增强企业的盈利能力。传统思维指导下的民营银行由于缺乏用户导向理念,从而难以在大型银行的战略挤压下获取必要的生存与发展空间。导致传统银行时代背景下的银行用户受盘剥的关键,在于银行在与用户交易过程中掌握信息不对称优势,并凭借该优势地位侵占用户的合法权益。互联网时代的银行用户借助互联网技术打破了传统银行的信息不对称优势,提升了金融交易业务的信息透明度水平,实现了银行权力向用户权力的转移。在此背景下,民营银行应当从战略的高度来落实“以客户为中心”的运营理念,深入调查掌握客户需求内容,以解决客户问题为导向来引导银行客户有序参与商业银行业务链条设计,并据此重新打造银行价值链系统。2.民营银行应当将互联网的简约思维融入银行运营理念中与传统银行业试图尽力丰富金融产品品种,增加用户产品界面内容的运营理念不同,互联网时代的民营银行应当秉持简约思维来帮助客户节约成本,为客户创造其所需要的用户价值。信息内容极大丰富是互联网时代的典型特征,银行用户为找寻自己迫切需要的信息所耗费的时间成本随着银行供给的服务内容增加而增长。为此,民营银行应当立足客户视角来考虑对既有产品线做简约化处理,用少而精的服务内容来满足客户的关键需求。考虑到民营银行的资本实力相对有限,难以在全产品线上展开巨量投资以达到垄断市场的目的,民营银行更应当集中优势资源于其核心优势产品上,在民营银行的品牌定位上力求简约,在细分市场设计上力求专注,在金融产品规划上力求聚焦。此举有助于在互联网信息爆炸背景下降低金融客户所耗费的时间成本,提升用户价值。民营银行还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推行去中介化措施,绕开中介机构并借助网络撮合资金供需双方,直接完成资金从盈余方向需求方的转移[2]。此举有助于简约化资金融通业务环节,降低融资成本和资金借出成本。

(二)推进民营银行互联网金融业务创新

1.民营银行应当秉持极客理念来重构拳头金融产品与国资背景银行及跨国银行巨头相比较,民营银行缺乏充裕资金来实施全方位金融市场竞争战略。民营银行的理性选择是充分运用极客理念来提升既有核心业务中的金融产品服务水平,通过打造拳头金融产品的方式来向金融客户提供超越其预期的金融服务。与传统银行业界的严谨求实作风不同,极客理念指导下的民营银行应当汲取互联网世界的丰富技术营养,从银行的利润收益中拨付一定比例的资金投入到探索性金融技术研发领域。民营银行应当积极招募一批具有互联网新思维、掌握互联网先进技术的高素质员工进入到金融领域,促使互联网技术与民营银行的既有业务链条相融合,实现以技术革新为中心的银行运营业务创新。依托互联网技术创新的民营银行业务创新有助于民营银行打造与超大型金融机构展开竞争的非对称性技术优势。在极客理念指导下,民营银行借助知识理论重构银行业务体系,运用信息化和知识化工具来打造民营银行的核心业务。此举有助于民营银行凭借互联网技术优势来突破传统金融机构的资产优势障碍,形成民营银行的核心竞争力。2.民营银行应当秉持跨界理念来创新金融产品在互联网技术的冲击下,传统金融机构试图通过固守既有金融产品市场的方式来保住企业利润的想法缺乏可行性。这是由于互联网技术具有渗透性的特点,在互联网新科技的冲击下,传统的物理市场和虚拟市场之间开始有机融合,金融产业及相关产业之间的边界日益模糊。民营银行应当及时运用跨界思维来颠覆传统金融产品市场的生态系统,利用互联网技术来创新金融产品和占领互联网时代的金融产品市场空间;可以在客观评估自身运营优势的基础上,借助既有银行网络平台来有序开展网购服务、电信服务、娱乐服务,有效扩张银行的业务运营空间和利润增长空间;可以通过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方式来有效整合支付、结算、融资和理财等业务,并利用大数据挖掘技术来实现对目标客户的精准定位和个性化金融服务供给[3]。由于互联网技术内生的规模化效用的支持,即互联网具有“一点接入,全球联网”的特点,民营银行可以通过较少成本来建设网络节点并在理论上获得占领全球市场的能力。这有效规避了民营银行陷入在传统的“红海”市场与超大银行展开血拼的悲剧,转而借助互联网技术开辟具有更丰沛利润空间的“蓝海”新市场。

(三)打造民营银行互联网金融平台系统

1.民营银行应当秉持系统思维来打造民营银行的互联网金融运行平台民营银行应当提高互联网技术在民营银行体系中的系统性应用水平,全面推进互联网金融业务创新。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有序开展需要依托于可以整合相关金融资源的互联网金融运行平台。互联网金融的系统思维要求民营银行开放企业既有资源,与包括其他金融机构在内的合作企业共享各方的优势资源,实现基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各方合作企业的共赢目标。民营银行单凭一己之力难以在与超大型金融机构展开竞争的过程中增强自身获胜的几率。因此,民营银行应当打造一个多方参与的互惠共赢的金融生态圈,凭借金融生态圈的力量来提升金融市场客户的用户粘度水平,从而有效巩固己方市场优势,消弭传统金融机构的市场空间。2.民营银行应当秉持社会化思维来打造互联网金融运行平台互联网时代的核心资源是人,民营银行应当牢牢抓住人这一项核心资源来打造互联网金融运行平台。从客户市场角度分析,民营银行应当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中增设消费者与企业间实时化沟通模块,近距离了解金融客户的真实想法和需求内容,从情感上笼络住企业的既有客户资源,并积极开拓企业的新客户资源;可借助既有的微博、微信等互联网人际交互平台来增加与金融客户群的互动效能;应时刻牢记企业的社会化金融系统的运作核心是人际关系网络,借助互联网络来渗透到关键客户的人际关系网络中,借助关键客户的人际关系网络来留住客户,并拓展新客户资源。

(四)完善民营银行互联网金融支撑系统

第5篇: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范文

【关键词】传统金融 互联网金融 模式创新

金融的产生根源于货币借贷、融通的需要,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无法满足市场需求而出现的金融溢出。我国有7000万家企业,其中80%是中小微企业。一直以来,中小微企业严重缺乏大量的生产资金,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把大城市投资者的闲置资金转投向中小微企业,为我国金融与经济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网络金融在欧美发达国家的发展已经达到了一个非常稳定的阶段,国内互联网金融才刚刚起步,市场发展空间非常巨大。

一、互联网金融的内涵

金融业务模式以计算机互联网的形式予以实现,被称为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模式是一种全新的金融体系,它与传统意义上的证券公司做中间商交易的模式明显不同,也与银行的借贷款业务不同。互联网金融的实质内涵是充分发挥互联网应用技术使信息传递更加速度化,融资渠道更加透明化,完成资金的融通搭建。国内计算机互联网金融理财模式主要涵盖,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小额无抵押信用贷款、融资平台网站以及其它网络金融交易平台等等。例如,以百度为代表的电子商务金融模式,Len Club为代表的个人贷,以Starter为代表的虚拟货币融资模式等。

二、对传统金融的影响

国内一些金融方面的专家、学者从不同层面研究了互联网金融。当今互联网金融所面对的实际问题有国内外一体化现金结算,中间汇兑业务等。互联网金融客观上截留了商业银行的存款业务,抢占了商业银行的大部分优质客户资源,这种融资信用模式的改变,将对商业银行业务带来巨大的冲击。从操作系统平台、征信融资体系、三方支付处理、高风险理财产品、融资运行成本等诸多方面都对传统金融业务进行了挑战。

互联网时代下的金融业使货币提存方式发生了改变,是融资模式在计算机互联网时代下的延伸。从金融业的组成要素来看,互联网金融依然具有时间和空间上的资源再规划、融资风险分散管理、金融信息重新定价等基本功能。唯一的不同点是计算机互联网技术进一步推动了金融体制创新模式。按照金融内部结构布局来看,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环境出现改变的诸多条件下,互联网金融完成了货币在收支主体之间超越国界的最优整合配置。互联网金融是投资功能与计算机网络环境二者之间的最优融合,也是金融体系对功能化需求的特殊机制。

三、互联网金融现状

当前我国金融市场上存在着针对货币需求与供给的三方支付服务机构。无论从新金融机构的设立数量上来看,还是从这些金融机构每天的交易总额来看,2014年计算机互联网络平台借贷量呈飞速发展的态势,日成交额达1300多亿元,除了新疆、内蒙、和黑龙江外,我国其它省市都全部覆盖了互联网金融借贷平台。但当前互联网金融融资平台呈现交易门槛低而且行业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体系,监督管理体质更是不健全。计算机互联网络融资平台的形式趋于多样化,不均衡发展态势明显。有些金融网络借贷平台上的客户规模可以用车水马龙来形容,交易非常火爆;而有些互联网金融网络平台则交易十分冷清,债务高起,濒临倒闭的局面。

影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关键因素是网络信息的滞后性所决定的。有的企业得到信息非常及时、准确,而有的企业得到的信息则已经失去了实效性,这种不对称性直接导致了风险的抬升,业绩的不对等。在金融计算机互联网络化中,大数据效应具有着自身无法比拟的优势,是移动支付和网络融资平台的核心数据。互联网金融平台贷款有多种模式,这里介绍两种主要的模式,一是以电子商务融资平台为基础,在交易客户中形成借贷供应网络,以实现快速的融资平台交易。这种计算机互联网金融供应链借贷,最典型的代表是百度金融,英国典型代表有Ambcon;另一种模式是P2B平台融资贷款,在我国有中金交易所、人人信用贷等。

当前,国际与国内的互联网金融贷款平台的一个共同之处是以小额信用贷款为主。大多数商业银行把企业申请在一千万元以内的贷款额度叫小额贷款。企业的金融小贷模式从一定意义上来讲弥补了传统金融业务的空白,这种小额服务对象是传统金融领域服务的真空带。

四、互联网金融的作用

当前计算机互联网金融支付业务对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模式形成了挑战。虽然传统银行业务仍会在相当一段时间存在并且占据着主要位置,但互联网时代下的金融作为一种新模式的出现实现了民众对资产保值增值的迫切要求,也是对中国的金融体系创新做出的一次重大尝试与挑战,这其中充满着机遇。互联网金融业的快速发展激发了我国新型金融业务的内在潜力,互联网金融对民间的借贷融资具有进一步的整合作用,并且这种规范整合也得到了监管部门的认可。监管部门逐步加大互联网金融调控体系,促使其不断深入发展。

互联网电子支付技术的发展为互联网金融提供了技术条件。一直以来,传统商业银行只面对高端市场开展业务,对低端市场关注的很少,导致了金融市场发展的不平衡。大型的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始终没有有效的予以解决,客观上促使了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互联网金融交易简单、灵活,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在交易渠道和用户体验方面具有革新价值。互联网金融将零散的货币资金统一整合,使存量资金得到盘活,对金融创新体制起到了明显的推动作用。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商业银行都围绕着金融服务业务进行展开,存在着诸多共同点与冲突之处。互联网金融支付平台交易总量和货币流通量逐年增大,互联网金融依靠大数据信息积累与挖掘的优势,直接向小额信贷融资领域扩张,为资金借贷需求双方提供了直接融资通道。互联网金融加速金融体制的创新,使客户融资更加高速快捷。

参考文献:

[1]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

第6篇: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范文

【关键词】互联网 金融 电子商务

一、互联网金融定义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区别不仅仅在于金融业务所采用的媒介不同,更重要的在于金融参与者深谙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髓,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工具,使得传统金融业务具备透明度更强、参与度更高、协作性更好、中间成本更低、操作上更便捷等一系列特征。理论上任何涉及到了广义金融的互联网应用,都应该是互联网金融,包括但是不限于为第三方支付、在线理财产品的销售、信用评价审核、金融中介、金融电子商务等模式。

二、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在关注互联网金融积极效应的同时,我们还应注意到这一新生业态对金融系统的冲击,即风险。传统金融服务的互联网延伸和互联网金融服务已经成为了新兴的金融机构,而金融的互联网居间服务这一模式由于行业本身的不确定性一直处于非监管的“真空”状态,也成为互联网金融最突出的风险。从欧美经验上讲,英国对于互联网金融公司的治理没有建立专门的机构进行监管,但是相应的法律规则制度对这一新兴事物有着明确的约束。

一是外部监管及法律规范缺失,行业自律不完善。目前,我国在监管制度及法律规范方面尚不存在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内容。受“哈哈贷”倒闭及行业风险逐渐显现的影响,银监会于2011年8月曾《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根据该文件,P2P信贷业务本身并不在银监会监管范围之内,发文目的在于督促商业银行设置与P2P信贷业务之间的“防火墙”,防止2P信贷风险向银行体系传导和蔓延。

二是信用信息交换较困难,违约成本低。在英美等P2P借贷业务起步较早的国家,注册借款人账号或注册互联网金融公司,都需要注册其社保账号,关联银行账号、学历、以往不良支付的历史记录等信息,信用信息共享程度较高,违规成本也因之较高。相比而言,国内的信用环境和信用信息系统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更为不利。目前,互联网金融公司尚无法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各公司之间也不存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对借款人的信用审核完全依赖各公司自身的审核技术和策略,独立采集、分析信用信息。由于信用信息交流存在难以逾越的障碍,无法形成有效的事后惩戒机制,借款人违约成本较低,对行业的长期健康成长极为不利。

三是技术存在潜在风险,平台安全面临考验。金融业务与互联网技术对接虽然大大提升了业务的便利性,但同时也带来了较为突出的信息和资金安全问题,即使是已经发展较为成熟的正规金融网络化平台,也还存在着较多的技术风险。P2P借贷平台的设计和搭建主要依据web2.0技术,与传统金融网络化平台在技术理念上基本一致,因此,对于传统网络金融面临的潜在安全缺陷,P2P借贷平台也难以回避。

三、如何解决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型业态,其发展时间虽短,但发展势头迅猛,对于该业务的运行特点、面临的风险、发展趋势,特别是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影响,短时期内尚难以定论,还需时日加以观察分析。为保护金融创新,同时避免引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应对这一行业采取密切关注、科学引导、分流疏导、加强公众教育、适时出台法律法规的管理策略。

密切关注,防止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蔓延。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保持对相关风险的警醒:一是工商、税务等部门在部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机构的监管,适当加大检查频率和深度,充分收集第一手信息,及时反映该类机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二是工业信息以及人民银行、银监会等行业监管部门,可从信息技术、信贷政策、金融安全等角度,联合科研院所等机构对新型金融业务加强研究,并探索建立网络和风险的“防火墙”,避免相关风险蔓延;三是公安机关加大对利用互联网金融之名诈骗公众钱财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科学引导,推动形成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提高行业透明度。建议国家和地方各级金融主管部门在密切关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加强与小额信贷行业自律组织、行业协会的沟通和联系,循序渗透或阐明国家的相关政策。

分流疏导,提高正规金融机构普惠金融服务能力。面对互联网公司的强势逆袭,传统的金融机构不能坐以待毙。

强化责任金融理念和认识,加大金融知识普及。提倡普惠金融、责任金融的行业理念,深入实践行业自律、监管部门、消费者能力的提高三大战略。

适时出台国家层面法律法规。金融创新和金融监控是统一的,希勒在《金融与好的社会》中提到“金融体系应该扩大化、民主化和人性化,监管更加技术化,但谁也不应该拒绝金融和它新的形态。”法规出台的“适时”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监管者对新生事物的认识过程和创新的包容水平。

因此对于监管决策者一方面建议政府主管部门出台相应的规章,明确小额信贷中介服务性质定位,对互联网金融的业务范围、发展方向、监管办法及违规处罚、退出制等相关内容作出界定。另一方面,加强政策引导,探索建立必要的风险补偿、财政补贴及税收、信贷优惠等正向激励机制,降低运营成本。同时支持民间融资备案登记,发挥备案登记管理作用,以完善国家征信系统,防止过度负债的信用风险,促进互联网金融的阳光化和规范化。

第7篇: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范文

1、互联网金融的勃发态势、类型及特色

互联网金融是依靠互联网为用户提供金融服务以及金融产品而构成的虚拟货泉市场。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及广泛利用使患上互联网与金融企业日趋紧密地结合在1起,发生了互联网金融这1新生的金融服务模式。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起步较晚,但发展很快。当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主要包含各大商业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的网络化、阿里巴巴以及京东等第3方支付公司的互联网金融、宜信、人人贷及拍拍贷等互联网企业的网络金融服务以及银行与第3方支付企业的合作等。其中,基于B二B技术以及B二C技术的电商企业及其第3方支付平台目前已经成为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务领域的主导者,其对于国际国内贸易的广泛介入以及高速发展正在扭转着传统的贸易格局以及支付结算方式。除了此之外,在我国既有的金融格局下,金融资源分配极不平衡,中小企业及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在商业银行主导的金融模式下很难患上到解决。因而,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始拓展其P二P网贷业务,聚焦此类企业的融资问题,并提供了比商业银行更好的解决方案。在此违景下,1个融信息咨询、电子商务、支付结算以及网络融资等服务于1体的互联网金融产业异军崛起。

一.互联网金融的勃发态势

我国互联网金融起步相对于较晚,二一世纪最初几年是中国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起步阶段,此时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主要业务是企业及产品信息。随后,跟着网络支付市场的发展,互联网企业开始依靠P二B以及P二C技术开发出第3方支付工具,如支付宝、银联商务、财付通以及银联在线等,鼎力推动电子商务中的在线支付业务。最近几年来,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拓展速度显明加快,货泉金融业务出现出多元化以及多样化趋势,除了传统的信息中介以及在线支付业务外,还开始踊跃拓展众筹、数字货泉、网络信贷、网络理财销售及大数据金融等货泉金融业务,乃至有1些互联网企业通过互联网“去中心化”发行虚拟货泉,如曾经经大幅起落的比特币以及亚马逊发行的亚马逊币等。但是,从目前来看,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货泉金融业务主要集中于第3方支付结算方面,且其网络信贷业务正在迅速成长。据统计,二0一三年我国互联网支付比例已经接近五0%,其中以银联支付为主的银联派占市场份额的比重超过四0%,以支付宝以及财付通为代表的互联网巨头派所占比例超过三0%,其他第3方支付平台企业所占的比例约为二0%。①此外,在P二P网络信贷方面,截至二0一四年八月,我国的P二P网贷平台数量到达一二六三家,介入P二P网贷投资的人数突破五0万人,行业存量资金到达三三七.六亿元,同比增长一00%。跟着互联网金融及P二P网贷的延续升温,1些拥有金融违景以及大型企业团体违景的重量级玩家开始入场,预计网贷投资者数量及成交金额都将有巨大增长。其中,成交额过亿的P二P网贷平台将到达三0家,成交量将超过七0亿元,约占当年P二P网贷成交总量的五二%。②

二.互联网金融的种类

目前,依据互联网金融的功能,其货泉金融服务大体可以分为3类:第1类是支付结算类货泉金融服务。互联网支付结算又可分为两种。第1种是基于B二B技术的互联网购物网站,此类网站以糊口购物以及挪动支付为主要功能,可以实现客户与消费者的直接互动,如淘宝网、京东商城、苏宁易购等互联网购物网站的发展直接催生了支付宝、财付通等线上支付平台。第2种是一样基于B二B技术的独立第3方支付平台。此类线上支付平台1般通过与其他互联网企业的合作来展开电子支付结算业务,如目前国内最大的第3方支付平台———快钱,已经胜利推出了包含人民币、美元等在内的多币种、跨地域、跨银行以及跨网络的信息化支付清理业务。第2类是融资类货泉金融服务。它也可分为两种,1种是网络信贷的中介服务平台,如拍拍贷,其作为1种无担保线上融资服务平台,可为借贷双方提供资金匹配服务,借贷金额、利率及期限等内容则由借贷双方自行约定。另外一种是电商参与型互联网融资平台,如阿里小贷以及京东供应链金融等。电商平台企业根据融资企业的非结构化指标对于其信誉进行综合分析并作出风险评估,进而作出信誉等级评定,然后根据该等级量化抉择是不是放贷及放贷额度。第3类是投资理财保险类货泉金融服务。投资者通过具有相干从业资历的互联网平台企业购买基金、保险、股票、债券以及信托等投资理财产品,以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各商业银行的网上银行及支付宝等第3方支付平台企业目前均可提供该类服务。

三.互联网金融的特色

互联网金融之所以能在最近几年来勃发并对于传统货泉金融模式形成巨大冲击,除了其能提供并兼容传统金融服务机构的各种业务外,还源于其基于互联网技术及经营服务理念等所构成的诸多特色:首先,互联网金融突破了时空限制。只要在网络笼盖的地区,即可展开互联网金融,且能让用户享受二四小时的不间断服务。互联网金融可应用网络开放、同享以及透明的优势,基于大数据以及云计算技术,深度发掘以及科学分析用户的信誉等级、经营状态以及投资偏好等信息,为用户提供拥有针对于性的个性化服务。其次,互联网金融可进行碎片化理财。商业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1般关注高净值客户、机构客户群或者VIP客户,致使小额客户群体难以享受资产的保值增值服务。如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1般具有金额等级限制,低于限额则没法购买并享受相干的理财服务。而互联网金融则提供了碎片化理财方案,以解决这1问题。如支付宝用户中月收入五000元下列的用户占到近九0%,三000元下列的占到约七0%。①支付宝将其碎片化的散钱通过余额宝业务会萃起来,使其与货泉基金对于接起来,实现保值增值,从而创造出巨大商业价值。再其次,互联网金融拥有快速、便捷以及高效的优势。互联网金融产品立异速度无比快,如支付宝、财富宝及活期宝等投资理财产品以及P二P网络众筹等融资产品都能在极短期内面向市场需求及时推出,而大数据以及云计算则为互联网金融的及时立异奠定了坚实的技术基础。同时,互联网金融还有效解决了信息不对于称问题,将供需双方会萃在1起,为之提供动态、清晰的市场供求、产品价格

、收益范围以及交易情况等信息,最大限度晋升了交易可能性以及便捷性。 2、互联网金融勃发对于传统货泉金融萎缩的影响

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勃发的态势既是互联网信息技术特别是云计算以及大数据技术发展的产物,也是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结果,反应了资本以及利率市场化的时期请求。这是由于在传统的货泉金融格局下,我国的金融资源分配相对于不平衡,商业银行等国家金融机构更偏向于为国有企业、大型企业团体及高级VIP客户提供货泉金融服务,而泛博的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及占人口绝大多数的个人散户1般都难以享遭到专业的理财服务,其资产保值升值的机会相对于不多。因此,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不但扭转了传统的消费交易模式,而且在必定程度上扭转了我国的货泉金融格局。相比于过去传统货泉金融1统天下的格局,如今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勃发象征着传统货泉金融业务总量的相对于萎缩,二者存在此消彼长的必然联络。同时,互联网金融的勃发也给传统货泉金融机构带来了1些发展困难。

一.传统货泉金融的萎缩趋势

在互联网金融未兴起以前,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相干的投资以及消费及由此发生的货泉金融流动基本由传统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垄断。各大商业银行据此广泛吸收社会存款,根据国家信贷政策向优质客户投放贷款,赚取利率差额,经营支付结算业务,取得服务收入。除了证券、股市、基金等金融机构吸纳的资金外,商业银行几近全体承揽了我国货泉金融业务,且证券、股票以及基金等投资理财流动的运行也离不开商业银行的介入与支撑。但是,跟着互联网金融的勃发,与消费以及投资相干的货泉金融流动开始呈现1个新的中心,且其容纳的资本总额以及业务总量1直在延续扩展。显然,互联网金融及相干业务的拓展在必定程度上紧缩了传统货泉金融机构的资金容量以及业务空间。据艾瑞咨询统计以及预测,二0一四年中国第3方支付市场交易范围已经达二三.三万亿元,预计二0一五年将到达三一.二万亿元,二0一六年将到达四一.三万亿元,远高于同期银行卡收单的交易支付范围及增速。②此外,在信贷融资方面,截止到二0一四年底,我国网贷运营平台已经达一五七五家,全年交易量超过二五二八亿元,相比二0一三年,称患上上是爆炸式增长;其平均注册资金约为二七八四万元,同比增长1倍,其中注册资金在一亿元以上的到达四八家。二0一四年,中国网贷平台交易量保持了月均一0.九九%的增速,且其综合收益率达一七.八六%,均大幅领先于商业银行同期的水平。③互联网货泉金融业务的快速发展即象征着传统货泉金融业务的相对于萎缩。

二.互联网金融勃发态势下传统货泉金融的发展困难

互联网金融的勃兴扭转了传统的货泉金融的服务格局,构成了互联网金融与传统货泉金融共生共存的基本格局。互联网金融与传统货泉金融既互相联络又互相影响,既互相合作又互相竞争。特别是互联网金融的勃发对于传统的货泉金融形成了不小的冲击,致使其货泉金融业务相对于萎缩。但是,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对于于推动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以及信贷市场的利率市场化过程,增进金融资源的公平公道分配,减缓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都是1股巨大的推进气力,其本身在致力于解决此类问题的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倒逼传统的货泉金融机构加速金融立异步伐,以适应金融资源市场建设及利率市场化的客观趋势。对于于传统金融货泉机构1统二0一五.0五天下的资本市场来讲,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已经对于商业银行等构成有效竞争,而以商业银行动主的货泉金融机构在展开货泉金融业务时面临诸多灾题:1是银行信贷业务遭到冲击。我国互联网金融兴起对于传统货泉金融业务影响最为显明的方面便是信贷业务。如阿里巴巴推出的阿里小贷以其简化的放贷流程以及快速的放贷时间博得泛博中小企业及个人散户的好评。截至二0一四年上半年,阿里小贷累计发放贷款总量到达二000亿元,所服务的小微企业数量到达八0万家,当前的融资范围为一五0亿元。特别是其融资本钱相对于商业银行更低。据统计,阿里小贷的融资本钱仅为八%,对于外贷款利息则为一二%~一八%,其平均占款周期为一二三天,贷款年化利率为六%~七%。①显然,与传统的货泉金融机构相比,阿里小贷的融资本钱、利率水平及放贷风险都相对于更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相干众筹融资平台可以依托大数据以及云计算的技术支持及由此构成的强大信息收集及处理能力,对于每一1个客户进行更加深刻的了解以及沟通,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信息不对于称带来的交易障碍以及放贷风险。显然,以商业银行动主的传统货泉金融机构尚无能力做到这1点。2是降低了银行的负债业务。吸纳存款,发放贷款,以赚取利率差额是传统货泉金融机构的首要运作方式。跟着互联网金融的勃发,其支付宝以及余额宝业务也应运而生,严重冲击着银行等传统货泉金融机构的负债业务。二0一四年末,百度钱包呈现后,愈来愈多的人通过绑定银行卡并提交个人信息的方式介入到互联网金融之中。如今,愈来愈多的人已经不愿将可安排收入存入银行换取绵薄的利息,而更愿意将钱放入支付宝以利便购物,还乐于将暂时不用的钱放入余额宝以赚取比银行利息高患上多的利息。如斯1来,商业银行等传统货泉金融机构吸纳存款的能力相对于降落,严重制约着其负债业务的展开。据统计,二0一三年,中国社会消费品交易总额为二三.四四万亿元,平均每一天二亿元,而支付宝每一天的交易金额到达一0六亿元,约占到日均支付总量的一/六。截至二0一四年第3季度末,余额宝投资理财基金总量已经达五三四九亿元,年化收益率高达四.八三,约为同期银行存款收益的一二.八倍。②3是严重冲击着银行的中间业务。我国传统的货泉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它们除了经营负债业务外,还通过经营异地转账、跨行转账中举3方支付结算等中间业务赚取手续费。互联网金融兴起后,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或者转账再也不被收取手续费或者仅被征收很少的费用,且单笔转账金额要比银行大患上多。如余额宝的单笔转账金额为五000元,而商业银行网上银行1般客户的单笔转账金额1般仅为五00元,且其收费额度要远高于余额宝。以跨行转账为例,当前建行跨行转账要收取交易金额的0.五%的手续费,收费额度最低为二元,最高为二五元,而使用余额宝进行跨行转账只要选择次日到账,则不需要支付手续费,且若使用手机余额宝转账的话,则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且能在一0分钟内到账。不但如斯,互联网金融的第3方支付工具还可向用户提供理财、保险等业务,更是严重冲击着银行的同类中间业务。

3、互联网金融勃发态势下传统货泉金融企业的应答路径

当前,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的势头对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传统货泉金融业务造成为了不小的冲击,致使其业务总量以及盈利范围相对于萎缩。但是,互联网金融毕竟是新生事物,其成长需要1个进程,且在未来发展中还面临诸多挑战,需要解决1些固有的技术性、安全性及政策性问题,而商业银行等传统货泉金融机构历经长时间发展,拥有范围优势、客户基础以及政策扶持等先天优势。特别是互联网金融的技术平台、运作模式等完整可以为商业银行等传统货泉金融机构所用。因而,互联网金融的存在以及发展有助于倒逼银行等货泉金融机构加速转型步伐,以适应利率市场化的发展请求,提高金融资源分配的公正性与公道性。传统货泉金融机构应该逐步适应互联网金融勃兴的时期趋势,充沛应用本身资金雄厚、认知以及诚信度较高、货泉金融运作经验丰厚、专业人材众多及客户群体庞大的优势,踊跃鉴戒互联网金融的技术平台以及运作模式,推动传统货泉金融机构及相干服务的网络化,与互联网金融企业踊跃合作,共同推动中国货泉金融体系的改革与立异,服务于经济新常态下“稳增长,促改革,惠民生”的经济发展大局。

一.鉴戒互联网金融经验,推动网络化过程

互联网金融的勃发患上益于大数据及云计算带来的技术优势及其适应消费以及投资市场需要的运作模式以及业务立异。在我国既有的金融格局下,商业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仍然是国家政策鼎力扶持下我国货泉金融格局的主导者,不管是资本总量、专业人材、客户基础仍是社会诚信度,传统货泉金融机构都拥有显着优势,其货泉金融业务的相对于萎缩只是其适应互联网金融这1新生事物进程中的暂时现象,是其对于互联网金融平台利用不踊跃以及技术暂时后进的结果。互联网金融代表了货泉金融业务发展的时期趋势,特别是在国际国内贸易电子商务化的今天,1国若不

加速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势必被经济全世界化的大势遗弃。对于此,在相对于后进的违景下,商业银行等传统货泉金融机构除了充沛整合优势资源,踊跃推动本身的网络化过程,鉴戒互联网金融的技术平台、运作模式以及业务类型,与互联网金融企业展开合作外,别无他途。此外,拥有技术实力、资金实力以及人材基础的大型商业银行,应该踊跃研发基于云计算及大数据技术基础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充沛介入到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市场竞争中去。 二.加速金融立异步伐,晋升服务质量

互联网金融的突起不但在必定程度上紧缩了传统货泉金融的生存空间,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填补了传统货泉金融的不足。以融资信贷为例,在传统的金融格局下,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负债业务主要面向国有企业、大型企业以及优质的VIP客户,而泛博的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及个人散户特别是农村地区的融资需求长时间患上不到知足。①互联网金融企业恰是在第3方支付充沛发展的基础上,将聚齐起来的资金资源、社会人气以及客户基础聚焦于此类客户融资需求长时间患上不到知足酿成的市场空白,不失时机地推出了网络众筹等融资平台,有效解决了此类客户的融资需要。因此,与其说互联网金融的众筹融资是在跟银行竞争,还不如说是在填补其金融资源分配不均酿成的市场空缺。对于此,商业银行应该加速金融立异的力度,推出既能保证收益率,又可有效降低金融风险的相干融资产品,降低中小企业等小微客户的融资门坎,简化程序,缩短周期,晋升本身对于这部份市场空白的参与能力以及竞争能力。为此,在展开该类客户业务时,银行应该充沛鉴戒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经营模式以及业务产品,争夺培养出拥有必定甚至可观利润的金融产品。

三.明确本身定位,扩展差异化优势

互联网金融的勃发尽管对于传统货泉金融造成为了不小冲击,然远未到达可以撼动银行等金融机构主导货泉金融格局的境地。况且,互联网金融作为1种新生事物,其在我国的勃发仅是近几年的事情,其未来成长不但存在安全性、技术性及政策性等困难,而且将面对于传统货泉金融机构网络化带来的剧烈竞争。实际上,对于于中小企业等小微客户的融资需求,银行等传统货泉金融机构并不是意识不到其存在,而是在金融产品相对于匮乏且立异乏力的情景下,根本无利可图。互联网金融相干众筹业务在很大程度上是生存在传统货泉金融机构遗留的市场夹缝当中。传统货泉金融机构不但是市场经济前提下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企业,还肩负着保护国家金融安全以及金融秩序不乱的重担。因此,商业银行等传统货泉金融机构在互联网金融勃发带来的剧烈竞争中应该明确本身定位,不能完整以经营利润为动身点随便调剂自己的运作模式以及业务规模,而应该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规模内,坚守传统的线下业务阵地,晋升服务质量,扩展差异化优势。

第8篇: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范文

1.互联网金融的定义

互联网金融就是指传统的金融结构利用互联网技术,两者进行有机的相互融合,在支付、投资的新兴金融业务模式。大概从两个方面来分析新兴金融业务模式的改革。首先互联网领头人在互联网的金融发展中不断探索创新,使人民更好的融入其中。其次打破传统的面对面交易模式,保证在金融交易上更加方便快捷,方便人们的生活。

2.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之路

互联网金融逐渐发展成为了第三方支付、信息化金融机构等金融模式的联合,伴随着互联网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传统的交易模式逐渐转变为了物流快递的形式,网络的虚拟化与资金流向在时间上大不相同,在交易时买家会担心如果收不到商品怎么办,或者商品质量出现问题谁来负责,卖家也同样会担心客户收到商品之后不付款怎么办,双方在交易时都要承担一定的风险,特别是在金额较大的时候风险也会随之增加,导致网络交易出现故障。但随着金融的发展,金融体系的主体也会拓展,对互联网进行了较大的改造。

二、互联网金融信息的特征

1.影响范围广阔

作为国家重要基础设施的互联网,随着国家各个领域对互联网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使其逐步成为了重要的数??传播方式。通过大量的互联网金融数据,能够通过表面看出事情的本质,反映出一个国家经济、政治等方面的现状,是一个能够涉及到国家金融体系的重要内容,除此之外还有可能被利用去直接影响到大众的日常生活。但是当互联网金融体系一旦受到范围较大的安全事故,国家的经济体系很有可能变成瘫痪状态,同时也会对国家的安全问题但来不良影响。

2.难以评估的风险问题

如今的互联网金融操作层面、业务层面甚至是管理层面都会涉及到IT技术,但是现代的业务风险与传统的业务风险相比较,IT风险管理的专业性与技术性更占优势,由于目前还无法准确的制定IT风险的计量标准,最终无法用常规的方法进行检测与控制。例如在面对IT风险的损失衡量、风险程度等等,都没有制定出一套较为具体的计量体系。此外IT风险还极易容易与其他风险相互交织,导致风险的评估与计量更加无法顺利的进行。

3.快速的扩散性

在信息科技时代,网络技术在互联网金融当中被主要运用,扩展的速度快是网络技术的一大特点。以往的金融业务当中,信息技术风险所带来的损失并不是很大,但是在现如今的互联网金融业务中,处于一个环环性扣的状态,其中的任何一个小环节出现问题时都会使风险快速的蔓延到与其相关的系统网络当中,使局部风险扩散开来,甚至导致整个金融市场都受到威胁。此外传统的金融中还有一些离线的业务操作,对于偶尔出现的错误也有时间去更正,但现如今的互联网金融业务都是在线操作的,一旦出现问题就是在很短的时间内爆发,纠正错误的机会被大大减小,加大了风险补救成本。

三、金融信息安全问题面临的挑战

1.落后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由于互联网金融技术的飞速发展,为金融行业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方向,但是相关的金融信息保障系统并没有完善,伴随着各种不断涌现出的理财问题、保险问题,这对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无疑是一种如履薄冰的行为。以此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需要强大的互联网金融安全信息保障体系作为强大的后盾,不完善的金融信息安全一定会加大金融业务的风险问题。就现代的互联网金融发展而言,不相融洽的金融业务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尽管可以维持着金融业务的顺利开展,但这样的局面随时都可能受到威胁。

2.难以预防的网络安全问题

威胁金融安全的另一个问题就是难以防控的网络安全,这一安全隐患也是互联网安全自身存在的问题。匿名性与开放性是互联网自身的性质,导致许多不法分子有机可乘,这也是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所要重点注意的。想要在互联网这个平台上健康的发展金融行业,从根本上解决网络安全问题,将它从一个难点问题发展到重点问题。互联网金融安全问题不仅是一个机遇也是一个挑战,凡事都具有两面性。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所带来的发展,要将压力转变为动力,使互联网金融中存在的问题得到根本上的解决。另一方面威胁互联网金融安全,会影响到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3.快速更新的互联网金融技术

快速更新的互联网技术应用也是金融安全信息所面临的另一挑战,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的发展平台如雨后春笋般生长出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现打破了传统金融业务的机制,消费者的个人金融信息安全也受到了泄露的风险。日新月异的互联网应用技术不仅使互联网金融安全问题受到挑战也使互联网技术更加快速的发展。因此制定出相关的安全管理策略来保证其安全的运行,成为了当今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关键问题。

四、加强互联网金融信息的相关对策

1.强化金融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因为外界的安全问题不能从根本上消除,为了确保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加强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来保证金融信息安全必不可少。有了相关体系的支持才能保证互联网金融安全的平稳运行,我国现存的金融信息安全保障体系依旧以传统的金融信息安全问题为基础,这显然已经跟不上现如今的互联网金融信息的安全需要。因此国家将强相关制度的建立,提供最高端严谨的技术支持,以完善当前金融信息安全保障为基础,随时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变化,最终实现金融安全问题的防范。

2.对信息安全风险进行评估

对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进行分等级划分,再对互联网金融信息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评估这一环节可以预防可能引发信息安全问题产生的风险,根据完整性与保密性存在的薄弱环节。对风险进行评估之前,为了防止计算风险值时存在误差,可以事先采取相关的安全防范措施。在对风险评估进行一段之后,所计算的?C合值随时都有可能发生误差,这一因素也会随时影响到互联网金融中的资产。最后就是计算风险综合值的公式,它是利用字母的代表值和之前所分析的信息安全风险所联系,从而降低风险值的范围。

3.对网络身份进行认证

在互联网时代当中无疑就是交易形式发生了改变,交易过程中双方无法运用面对面方式确认是否是合法身份,但是在交易的过程中个人的信息就会被传送,如果有不法分子居心叵测,那么信息的安全风险就会大大提升。为了保证互联网金融信息的安全,双方在信息交换之前能够对真正的身份进行确认,所以交换信息的基础与关键就是身份证。采用身份证实名制的策略,设置一个网络身份证认证中心,运用集中式的方法对网络身份证确认,并通过一些安全设置防止非法网络用户的登路。

第9篇: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范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监管思路 对策 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11-183-02

当今社会,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引发诸多传统行业的结构和形式的改变,使得传统行业的发展面临诸多的新问题,这促使行业相关的诸多领域产生继发性变革,以便增强对互联网+时代的适应性。在金融领域,互联网对金融业务的形式和范围的拓展在推动行业发展的同时,给其监管工作带来诸多的新问题,由于未能妥善处理,造成互联网金融的诸多违规形式的发生,严重损害行业的良性发展和相关人员的个人利益,亟需进行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加强。而要想实现监管的强化,就必须遵循一定的监管思路,这是具体监管工作的行动指南,应该确保思路的合理性和正确性。

一、互联网金融的功能和特征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业运用互联网这种新型工具发展而来的金融形式,对其的相关概念体系的理论研究还处于完善阶段,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一般来说,当前的理论界将借助互联网手段实现传统金融行业的诸多功能的金融活动定义为互联网金融,其最大的特点在于互联网赋予其便捷性,实现了金融服务的成本降低和范围拓展。

从本质而言,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业的有机构成,其功能与传统的金融活动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具体来说,起到创造信用货币、连接金融参与各方、实现资金管理和依据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理赔等四大功能。

然而,互联网金融与传统的金融是有明显区别的,这主要体现在特点的不同上。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导致其金融活动的实现成本相对较低;由于网络的快捷性,按照业务办理流程进行办理时,如果资料齐全可以在短时间内完成业务办理工作,具有极高的效率;对于业务客户的管理来说,互联网的信息库功能能够实现客户信息的分类集中管理,管理的效率和质量远高于传统的金融业;此外使市场的竞争性不断加剧,互联网的开发性促使互联网金融的介入较为简单,参与企业众多,竞争也相当激烈;最后是风险性的增强,除了业务方面的风险以外,因为互联网安全性带来的风险也是需要考虑的重要方面。

二、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作为新兴的金融形式,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务内容仍然是金融服务,需要对涉及的风险进行防范,与此同时,要对相关的参与各方进行权益的维护,这是行业发展的基本需求。具体来说,首先是风险的防范上,金融业务存在极大的风险,这是社会的一致共识,相关部门也进行了大量的市场的规范性制度体系建设,从而实现对行业的规范,尽可能的弱化金融的风险性。然而,在互联网金融当中,由于网络的虚拟性,金融业务各方的身份更加不确定,发生各类违规行为的可能性直线上升,亟需进行金融监管,从而实现对风险的可控;其次是对参与各方的权益维护上,这主要是对消费者的权益维护,由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审核不严,政府对行业的监管存在缺失,造成各类互联网金融的诈骗等问题极为严重,给消费者造成极大的权益损害,如何进行权益防护成为金融监管的首要问题。因此,我国亟需政策规制以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三、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必须完善的方面

1.法律法规的完善。法律法规是规范市场秩序,保障相关人员合法权利的重要依据,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首要工作是实现互联网金融相关内容的立法工作,通过对法律法规的完善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制度强化,以此为基础,围绕具体的监管工作,相关部门可以制订切实可行的监管制度体系,从而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提供完善的制度体系保障。这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参与各方具有极强的约束性,能够保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从长期来看,是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合理规范和引导,有助于互联网金融的良性发展。

2.监管体系的构建。一是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按照传统金融业的监管模式,由各政府主管部门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进行管控。二是针对互联网金融产品混业化的特点,由政府相关部委出面,组织金融行业的主管部门和金融领域的专家进行行业发展的方向研究和监管问题的分析,从而实现行业发展的监管得力。三是监管机构应加大与地方政府的沟通,理顺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明确各自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业务边界,严防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四是从概念上明确互联网金融各类问题的概念界定,进而通过相关的政府部门的职责发挥和相互配合实现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查处,从而形成严明的互联网金融执法氛围。

3.明确监管原则。就面向对象而言,互联网金融具有最为广泛的普遍性,能够涵盖全国各地的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客户,随着经济的发展,其市场极为活跃,在金融领域中所占的比重正飞速上升。然而,作为金融业务,其同样具有功能属性和风险属性,应该明确监管的底线所在,不能放任其自由发展。具体来说,其监管原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首先是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不能脱离这一基本原则;其次是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应该遵从相关的调控政策;第三,在进行业务办理时,应该按照金融业务的风险提升要求进行风险提升,并杜绝保证高额收益的情况发生;最后是对市场秩序的维护上,应该遵循契约精神,实现双方在金融业务中的平等地位。

四、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思路

1.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模式构建。在监管过程中,应该以行业自律为主,行政监管为辅。具体来说,首先是对互联网企业的充分信任,由其自觉遵守行业准则开展相应的金融业务,实现对自我行为的约束,这是互联网良性发展的基础,在此基础上对个别企业施以行政监管,强制性约束其具体行为,以此实现对不良行为的惩处。通过上述两方面的密切配合实现互联网金融的高速、良性发展。

2.适度监管。互联网金融的生命力在于其开放性和便捷性,众多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能够满足人们不同的金融需求,能够实现最大限度的金融领域的供需匹配。随着互联网征信体系的完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前景将是极为广阔的,对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也将越来越强。对其进行监管是实现健康发展的辅助手段,应该注意度的把握,如果过度监管将会导致互联网金融的生命力降低,阻碍其良性发展。

3.分类监管。我国应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分类监管,强化各部门间的协调监管。按照现行的“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框架,目前应实施以监管主体为主,相关部门为辅的跨部门监管体系,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混业经营与分业监管之间的矛盾。具体而言,央行应承担对第三方支付的主要监管;证监会应承担对众筹融资的主要监管;对于余额宝等理财产品,央行和证监会应协调监管;对其它互联网金融机构也应加强监管部门的监管协调。

4.依法监管。对于互联网金融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应该有权威性的依据作为处理准则,该方面内容由以法律法规为主的互联网金融制度体系充当。通过对互联网金融的依法监管可以实现对行业市场的规范和相关权益人利益的维护,对于行业的良性发展是极为有利的。在立法的过程中,应该注意借鉴先进国家的监管经验,不能采取简单的处罚手段,而是通过法律法规的确立实现对行业发展的有效引导,对各类违规违法行为进行预防和消除。此外,在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义务方面,应该重视通过法律形式将特定信息的披露作为金融机构的法定义务,使信息披露严格遵循法治要求,为审慎监管和消费者保护创造基础。

5.负面清单管理。所谓负面清单管理是指改变当前的法律认识,由过去的严格遵照法律允许的范畴开展金融业务转变为除去法律明令禁止的内容,其他均允许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相关业务的尝试。这种管理的实质上是对互联网金融的经营范围的大幅扩张,从而为金融企业的创新提供极为宽松的政策环境。然而,在长时间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过程中,由于行业的快速发展,相应的管理部门对其存在认识方面的错误,导致监管工作的局限性,为了避免监管失误,采取正面清单管理的方式进行金融监管,对于法律未明文许可的内容不敢轻易涉及,这导致互联网金融的创新能力受到制约,对其长期发展是极为不利的。负面清单管理的提出是对互联网金融的松绑,其实质是底线思维的具体反映,在底线允许的范围内,给互联网企业最大的经营自,从而实现行业的适度自由,以此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促进。

6.加强创新监管。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是对客户需求的积极响应,是在传统的金融业务的基础上进行的适应性革新,能够符合社会的发展需要,应该予以鼓励。然而,过度的自主会导致违规行为的出现,因此,对其经过加强创新监管,通过宏观调控实现发展方向的把控。

7.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互联网环境中,信息采集、传播的速度和规模达到空前的水平,使得消费者识别有效信息的难度大大增加,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挑战;而且网络安全隐患使得消费者各类交易信息如身份信息、账户信息、资金信息等在互联网传输过程中存在被非法盗取、篡改的风险,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金融隐私权。

总体来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时间还相对较短,在发展的过程中各类新问题不断涌现,给监管工作造成极大的困扰,亟需通过对监管思路的梳理和思维的转变,实现具体的监管工作的改进,从而实现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鼓励和调控。

结束语

综上所述,当前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这是由于互联网金融的高速发展导致的,对其进行监管提升,应该以行业发展为目标,通过对思路的创新实现对社会金融需求的合理满足,从而营造适宜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监管环境。

参考文献:

[1] 沈晓晖,李继尊,冯晓岚.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思路[J].中国金融,2014(8):43-44

[2] 宋晓燕.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思路――以余额宝为例[J].上海商学院学报,2014,15(2):6-11

[3] 何文虎.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研究[J].南方金融,2014(10):45-49

[4] 谭中明,朱文瑶.从金融自由化角度看中国影子银行监管――基于互联网金融的分析[J].中国集体经济,2014(33):6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