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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域社会治理方案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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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域社会治理方案

第1篇:市域社会治理方案范文

――骨科医院事件教训深刻非常值得深思

所谓医者怀父母之心,悬壶济世,本为世所称赞,然而医疗安全事故的出现,却让医患对立,引发医疗纠纷,让医院声誉毁于一旦。xx年12月24日xx骨科医院发生的医疗事故,再一次敲响了医疗事故猛于虎的警钟,前事不忘,后事之师,这一事件值得我们借鉴和深思。

骨科医院发生的事件虽然未发生在我院,但教训极为深刻。xx年12月27日早晨我科组织全体医护人员学习讨论了此事件。马红梅主任首先宣读了事件经过及张院长的指示。大家踊跃发言,深刻分析我们自己,针对我科可能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大家表示应从我们身边每件小事做起,从自己做起,爱岗敬业,牢固树立医疗安全意识,确保病人的安全,坚决杜绝一切医疗安全事故的发生。

经过充分讨论,全体医护人员一致认为: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应采取综合治理,即:要以加强医疗管理为中心,以提(kt250.com)高政治和业务素质为重点,以转变传统观念为内容,以阻塞各种漏洞为方法的综合性预防措施。

第一,规范医疗活动管理,建章立制,有章可循。我们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要坚决杜绝非法行医,要求人人持证上岗。经常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不以规矩 不成方圆,加强医疗管理,有章可循是防止医疗事故发生的中心环节。科室一定要加强医疗技术管理,要加强医疗护理质量指标。一定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使科室的医疗工作有条不紊的惯性运行。

第二,我们应严格按照医疗操作常规操作。首先,坚持首诊医生负责制。下级医生在诊断不明的情况下一定要请示上级医生。同时进行医患双方的及时沟通交流,签知情同意书,授权委托书等等。协助完成一些必要的检验及辅助检查。诊断依据要确凿,其次,护士应严密观察,病人病情变化。监测生命体征交作好记录。严格等级护理制度,勤巡病房,发现病人病情发生变化及时通知医生并协助处理,在治疗操作中严格三查八对,严格无菌技术。妇产科是一个高风险的科室,医疗安全是重中之重。

第三、提高医务人员的素质是预防医疗事故的重点措施。医务人员的素质包括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两个方面。提高政治素质,就要在加强“四有”教育的同时,大力开展社会主义医德教育。提高业务素质。搞好在职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培训提高。

第2篇:市域社会治理方案范文

关键词:小流域 综合治理 治理模式 治理策略

Abstract: this article from the honghe small watershed comprehensive control of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work and in the process of practice, points out that the current comprehensive harness of small watershed model: to the regional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planning as the basis, the small watershed as a separate unit, and according to the river the natural condition and the social economic status, arrangement of agriculture, forestry, animal husbandry, proportion, and position of land area size, configuration management measures, and from the planning ideas, management scale and measures configuration, basin operation mechanism, basin, valley resources products circulation degree of five aspects of management model for the analysis and evaluation, this model can fundamentally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soil erosion, and increased hunger certain economic income. It also summarizes the successful experience of all small watershed control, puts forward to the development, scale, systematic and regional strong vitality of river basin management ideas and strategies of the economy.

Keywords: comprehensive harness of small watershed management model management strategy

中图分类号: S15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位于云南省东南部,是一个边疆、山区、民族、贫困四位一体构成的少数民族自治州,辖区内13个县(市),总人口441.2万人,其中农业人口349.8万人。境内以哈尼、彝族为主,汉、苗、壮、瑶、回、傣、拉祜等10多种民族,少数民族占总人口的55.46%。生产总值514.7亿元,其中农林牧渔业149.55亿元,粮食总产133.73万吨,人均纯收入3023元。据2004年省水科所遥感调查,全州总面积32181.12km2,其中水土流失面积13344.31km2,占总面积的41.47%,高于全国38%和全省35.04%的比率。全州土壤侵蚀模数1376t/km2•a,侵蚀量4428万t,侵蚀深1.02mm。严重的水土流失,已制约着全州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为此,在西部大开发和拉动内需的前提下,我州开展了实行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的小流域专项治理,至2009年全州累计治理水土流失面积4732.47km2,生态修复面积1844.63km2;完成小流域综合治理项目36个。然而大部分小流域属于自给自足的小流域商品经济,其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其流域内产品交换主要限于本地区域内,不具有市场商品性或市场含量低,它虽然可以解决温饱,但难于达到小康水平,更谈不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条件稍好的小流域,在没有形成区域化经济的强大后盾支柱前提下,产品单一、无市场规模,仍然缺乏市场竞争力。因此,为促进我州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步伐,实现小流域经济与全州区域整体经济的协调统一,形成独特的水土保持新型产业,必须尽快由小流域的小商品经济状态向市场规模化经济状态过渡,是当前小流域治理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1 根据区域整体经济发展方向,拓宽小流域治理规划的思路

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规划,确定其规划的方向是小流域经济发展的基础,也是综合治理与开发利用相协调的关键。目前的小流域规划是以小流域为独立单元,根据该流域的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状况,安排农、林、牧各业用地位置、比例、面积大小,并配置治理措施。这种规划从治水和防护角度看是合理的,但从区域内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市场经济要求看,就不大合理,甚至不合理,其根本原因是忽视自然集水系统与社会经济系统的联系,忽视综合治理与开发利用的关系,造成在治理中广大群众积极性不高、参与性不强、治理效果低等现象,且小流域经济效益不受流域的区域限制,在经济和资源的开发上,小流域与周围地区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孤立对每条小流域治理,就会阻碍小流域经济的发展,因此,仅以小流域为独立单元所作的规划无法满足小流域经济发展的需要。所以小流域治理的目的不仅仅是防护和治理,更重要的是结合区域内社会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进行水土资源的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在保障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前提下,极大地提高小流域经济效益。具体工作程序及内容如下:

1.1 以区域总体规划为对象,统筹小流域治理方向

通过拓宽小流域治理规划的思路后,就必须以小流域所属的大、中型流域为规划单元对象,结合当地政府的社会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全面分析整个流域系统内的自然条件、自然资源和市场需求情况等制定区域水土保持总体规划,指导全区小流域治理规划布设,并为每个小流域综合治理提供科学的理论基础和依据,明确其措施布置的目标和方向,使小流域经济与当地政府的区域经济发展相协调和统一。其根本原因在于:(1)能协调配置小流域内外的社会资源和自然资源,实现大区域的整体优化;(2)能实行连片小流域规模顺序化治理,形成独具特色的水土保持生产基地;(3)便于组织区域内实施种、养、加工等相互促进和配套的项目,构成产品开发系列化,逐步形成以综合开发利用水土资源为龙头的“上连市场,下连基地”的新局面;(4)便于在区域内建立良好的综合服务机制,构成产、供、销一体化的总体性经营格局。

1.2 以区域总体规划为指导明确小流域治理措施配置原则

在区域水土保持总体规划的基础上,以小流域为单元配置治理措施:(1)在措施总体布局上,要满足总体平面布局规划和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规划要求,并根据其自然资源状况、条件和开发利用方向,以治理水土流失为基础,极大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目标,合理安排小流域综合治理的几项措施的比例和规模;(2)在总体规划的指导和要求下,合理布局小流域的植物措施,如要求重点是水源保护区和治理区的,在措施布置上必须是大力营造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如要求重点发展干、鲜果品的则在措施布设上,在防治水土流失的前提下,以种植经济果木林为主;如要求发展速生丰产用材林,在措施配套布置上就以大力营造用材林为主;(3)要根据该流域的自然特点,布设具有较强抗御自然灾害的防护措施,在规划中真正体现出以治理保开发,以开发促治理的目的。

1.3 选择适宜的种植方案,提高抵御市场风险能力

小流域的治理措施布局上,总体上遵循区域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水土保持总体规划,遵循工程措施为辅,植物措施为主的原则,选择适宜的种植方案,有效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才能保障流域经济的持续发展。但是由于种植方案直接影响养殖、加工项目的确定和经济效益的高低,因此,在植物措施配置上,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利用土地,保证种植结构在市场多变的情况下能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慎重选择适宜的种植方案,即特性种植方案、立体种植方案及特色种植方案,并同时给予满足其发挥最大效益的配水工程。即:在产品杂乱、分散、无竞争能力的地区选择特性种植方案,可以形成一定的产品规模,从而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并逐步形成支柱性产业;在区位优势较好的地区选择立体种植方案,可以降低市场风险,实现产品的市场互补性,保证流域经济的发展;在市场条件好、产品多和竞争力强的地区选择特色种植方案,可保证产品富有市场竞争力,竞争包括品种竞争、产品品质竞争和价格竞争,在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必须发展独具特色的名、优、特产品,才能有效抵御市场风险。

2 实施连片小流域治理,形成大样板、大示范的生产基地

目前,红河地区的小流域治理方式多属于以各个小流域为单元,且各个小流域之间相对分散、治理规模小,流域内没有形成治理后的支柱产业,而且经济管理上庞杂分散、粗放,不能充分发挥专业服务和科技作用,因而小流域治理必须由分散治理向规模治理转变。按总体规划要求,必须将各个小流域集中连片规划治理,使彼此接壤的小流域形成规模治理成为大样板、大示范的生产基地,这样有利于农业技术指导、培训和预防管护,又有利于治理经费的合理使用,另外,必须打破土地由集体组织内部成员(农户)平均分包、分散使用经营的经营格局,形成以公司和大经营户为主的经营模式,在区域内容易形成产、供、销一条龙的经营局面。通过规模治理产生规模效益,即投入不变的情况下由调整经营规模而产生效益。因此,规模治理是自然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的纽带和桥梁,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规律。如蒙自、石屏、河口、金平等县的石榴、杨梅、橡胶、龙须草、香蕉等,就是通过这种方式成为地区性的支柱性产业,成为当地财政的主要收入。当前,蒙自县计划发展规模性的100万亩(66667hm2)石榴园生产基地,石屏县已形成10万亩(6667hm2)以上的杨梅生产基地,开远逐步开展实施5万亩(3333hm2)冬桃项目,金平正在实施20万亩(13333hm2)笋、材两用林项目等等。总之,全州各县(市)正在以各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模式发展支柱性产业。因此,全州的小流域治理就必须紧跟这种趋势,在全面整体规划的基础上,以市场为导向、发展流域经济为目的、治理水土流失为手段,实施跨流域的规模化和规范化治理。

3 建立小流域良性循环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在总体规划基础上开展的单个小流域综合治理,发展小流域市场经济,不仅要和区域经济联系起来,而且要根据小流域自身的立地条件、自然环境状况、社会经济条件和交通地理位置等方面联系起来,选择适宜的综合治理模式,布设科学种植方案与措施,同时还需要与农、林、牧、渔业相互密切联系起来,通过农、林、牧、渔业间及内部能量的循环互补,有机结合和科学利用,建立起小流域良性循环机制,既可降低成本、节约劳力,又能改善生态环境,大大提高经济效益。如:个旧市乍甸小流域治理正是在这种治理思路的指导下开展治理的,即:合理布设林草的种植比例,首先,大力营造牧草种植面积,发展畜牧业,其经营模式是用种植业生产的产品牧草和农产品余渣加工制成饲料,发展畜禽饲养业;再将畜禽粪便返田还地,促进种植业的发展,其次,以畜牧业为支柱性产业,利用当地自然环境条件和交通区位优势,发展经济果木林(桔柑、梨、橙子),又增加了一条创收的途径,并形成了一套农、林、牧、果等生态农业循环机制。个旧市乍甸小流域“种―养”结合互促治理模式:

4 以搞好流域产品流通为目的,建立产供销一体化经营机制

从前的治理经验告诉我们:仅从防护治理的角度出发,把土不下山,水不出沟当作小流域治理的目的,着眼于治理程度,其结果是高治理低效益,只能生产自给性初级产品。因此,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保持水土是手段,发展流域经济是目的,特别是发展市场经济必然是小流域治理的根本目的。忽视小流域的商品开发,忽视市场商品交换和流通,必然会制约小流域经济的发展。小流域治理的经济效益,不仅取决于它能生产多少产品,更重要的是取决于它有多少产品转化为商品被卖出去,为此,必须将治理、开发、经营、效益统一起来,建立产、供、销一体化的经营机制。除搞好市场预测,研究市场供需关系外,还需重视如下两方面的工作。

4.1 为提高流域产品增值效益,发展一定规模的产品加工业

目前,我们红河地区的小流域治理生产的产品多属初级产品,直接进入市场波动反应剧烈,缺乏必要的缓冲体系和保护机制,往往造成效益低而不稳。产品加工业是初级产品转化为附加值高的商品的重要手段,是处于初级产品与市场之间的重要环节,可为初级产品提供贮藏、加工和增强市场竞争力,属于缓冲性、保护性、增值性体系。在小流域治理开发过程中,单纯依靠提高产量、品质,只注重产前、产中技术,已不能满足人民生活奔小康的要求,产品加工业作为产后技术是小流域治理经济效益迅速增长的最具活力的生长点,因此,以小流域治理生产的产品为依托,建立加工龙头企业,形成开发系列,是小流域产品转化为市场商品的关键,加工业的发展必然推动小流域市场经济的发展。

例如2000年至2004年之间,蒙自县政府计划发展并已形成的高产、优质的10万亩(6667hm2)石榴园进入盛产期后,忽然发现每公斤不超过0.50~1.00元,甚至卖不出去,种植优质、高产的品种并不比种粮多赚钱,严重地挫伤了广大种植户的积极性,部分农户想砍树。县政府积极鼓励兴办冷藏保鲜库和纸箱厂,把一部分石榴冷藏起来进行保鲜,另一部分装箱出售。不但销入全国各地,而且出口到日本、韩国、新加坡等东南亚国家。

4.2 建立培育市场经济体系,使小流域产品直接进入流通领域

随着小流域经济的不断扩大,产品不断增多,扩大产品销售,又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可鼓励个体工商户和部分农户进入流通领域,从事农副产品购销活动,开办销售网点。通过这些不同的销售渠道和窗口,不仅把本地产品推销出去,还充分利用他们接触面广,市场信息灵通的优势,积极收集市场信息,传递给流域内的农户,促进流域产业结构的调整,能真正实现面向市场种植。如我州的河口、金平、绿春等县是云南省的橡胶、香蕉和草果大户。前几年由于渠道不畅,信息不灵,其经营情况是增产不增收,制约了当地经济的发展。后来,在当地政府的各种优惠政策的鼓励下,有近2000个体工商户和农户开始从事农副产品的购销活动,并有部分人员在外地开办销售网点,专门销售橡胶、香蕉和草果等农副产品。经过他们的大力推销,这些农副产品打入了全国许多省市,并通过广交会和昆交会进入了国际市场。金平县就是通过这些渠道引进了广东大唐公司香蕉种植大户,从而打开了金平地区的窗口,带动其它产业的发展。

5 合理分析资源优势,全方位开发小流域资源

小流域经济发展主要依托于资源。资源是支撑第一产业初级产品持续发展的根本,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开发全方位的小流域资源。由于小流域资源治理开发是一个资金、土地、劳力、技术、信息等资源在时间和空间上重新组合的过程,必须深入研究这些资源的开发与优化配置问题。对每条小流域都要研究流域内、外资源配置状况,并根据资源余缺采取相应对策及重新组合。一般来说,经济落后地区的小流域,应充分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土地、劳力资源,或采取合作治理的方式和形式,以充足、低廉的劳动力、土地,吸引发达地区的资金、技术和人才等共同开发小流域经济,保障其流域产品占有一席之地,在市场经济中求得生存和发展。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小流域,必须充分利用该区域的区位优势、经济优势和人才资源优势,在资源配置上实行立体或特色配置方式,保证其流域产品富有市场竞争力(即:品种竞争、品质竞争和价格竞争),降低市场风险,实现产品的市场互补性,在市场经济中求得更好的发展空间和机会。

5.1 开发与优化配置劳动力资源,建立劳动积累制度

5.1.1 开发劳动力资源,实施劳动积累制度

经济的发展是资源积累的过程,资金积累的初始是劳动积累。目前,我们开展的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仅靠国债和地方配套,区域经济落后,其水土流失治理工作是为治理而治理,加之以前的治理模式存在极限性,无法谈到资源积累,因此,当前的首要前提是劳动积累,必须通过开发劳动力资源,建立和完善劳动积累制度,以保证治理工作的劳务投入和弥补资金不足缺陷,是今后小流域治理开发工作中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

5.1.2 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实行人员分流

小流域开发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融生产、技术、信息为一体,要保证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搞好小流域的服务工作,如:治理前的市场预测,苗木、种子、水泥、钢材等生产资料的购买,农耕措施中的整地技术;经营期中水保林、经济果木林等的增产技术、病虫害防治技术;产品的销售、贮藏、加工等多方面的密切配合、协作,要为生产经营者排忧解难,使其专心搞生产经营,逐步使治理开发工作走向专业化道路。如耕地逐步由种田能手集中经营;水土保持林和经济果木林逐渐由专业队或专业户管理;善长搞营销的人员专门从事营销工作,并建立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网点等。这些综合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即可保证治理开发工作按规划要求顺利实施,又使劳动力资源得以合理配置,必将对治理开发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

5.2 改变土地使用制度,加快治理步伐

小流域的土地资源要进行其合理开发利用及优化配置,拍卖、出让和联合开发小流域土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改变小流域土地使用制度,也是新一轮国家土地承包使用制度的主要内容。使物流形态的小流域转为货币形态的小流域,是加快治理步伐,发展小流域经济的有效办法。拍卖、出让和联合开发小流域者是土地所有者(经营者),购买、接收和联合开发小流域者可以是独户、联户,也可以是经济实力强的企业、机关等。实行这种土地使用制度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1)能使“责、权、利”紧密配合,增强治理者的责任感和安全感,使治理者通过拍卖、出让和联合开发等形式把小流域成为自己家业的一部分,增强了主人翁责任感,最大限度地调动了治理开发小流域的积极性。(2)通过拍卖、出让、联合开发等形式,开掘出一个巨大资金投入源,将这部分资金集中起来,投入到易开发、见效快、经济效益高的资源开发中去,可发挥最大最佳效果。

5.3 股份合作制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具体形式

目前开展的小流域治理的方式,农户的“责、权、利”是分散的,治理效果较低,这样不利于促进小流域生产力的发展,也达不到发展流域经济的目的,因为综合治理要求的是众多农户“责、权、利”的有机统一和协调,实行股份合作可以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6 结论

综上所述,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作必须以治理为手段,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地开发和培育小流域经济,要从规划思路、治理规模与措施配置、流域运行机制、流域产品流通、流域资源利用程度等五个方面,找出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商品生产的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模式,在保障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前提下,获取最佳的经济效益,才是水土保持综合治理的最终目的,才能使我州的水土保持事业走向规模化、系统化和科学化的道路,为全州的社会经济发展作出应有的奉献,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致谢:

本文撰写得到了红河州水利局、红河州国土资源局、红河州环境保护局、红河州林业局、红河州统计局和红河州十三个县(市)等相关部门和本单位领导、同事的支持和帮助,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参考文献:

1 李怀甫编著,小流域治理理论与方法.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1998.3

2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16453.6―1996

3 王礼先主编,水土保持学,中国林业出版社,1995.7

4 王礼先主编,流域管理学,中国林业出版社,1999.4

5 彭永刚主编,红河州水土保持总体规划,红河州水利局,2005.12

第3篇:市域社会治理方案范文

一、指导思想

按照“畅、洁、舒、美、安”的总体要求,以整治公路沿线“脏、乱、差”为突破口,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改善群众生产生活及出行条件,营造畅通、整洁、安全的公路通行环境。

二、治理原则

专项治理与长效治理相结合,确保道路畅通、整洁、安全。建设优美、畅达、便捷、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和谐、可持续发展。

三、整治范围及标准

(一)整治对象范围。

此次路域环境综合整治对象范围为全镇现有农村公路。农村公路总里程为58.5公里,其中:1条县道29.54公里、3条乡道26.01公里、2条村道2.95公里,重点整治区域是桥涵两侧、村屯过境段、公路用地和公路建设控制区路域范围。

(二)整治标准

1.公路用地范围内无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及白色污染,无柴草堆和建筑材料。

2.彻底清理占路经商现象,严禁在路基范围内种植人参、摆设摊床、堆放物品、设置仓库、牲口棚、厕所以及柴堆、草堆、粪堆(池)、土石堆、垃圾堆等障碍物。悬挂牌、匾、幌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设置。

3.车辆要按照规定停放,严禁占路停放。

4.严禁在公路上打场晒粮、泼洒污物,不得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保持路容整洁。

5.严禁在公路用地内开荒、种庄稼等农作物。

6.严禁随意开挖路基、路面,已经开挖的要按照原设计标准恢复,并自觉到公路部门接受处理。

四、考核评比

形成有效的保障和激励机制,对治理工作的检查结果实行考核评比制度,每年组织一次考核评比,排出名次,并通报考核评比结果。对组织得力、效果明显的予以通报表扬。对组织不力、效果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村委会(社区)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周密安排,村委会(社区)主任要亲自抓,切实抓出成效。成立专门组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落实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二)明确责任,落实分工

各村委会(社区)是本辖区内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具体责任单位,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具体工作如下:

1.负责查处违法建设、占道经营、占道堆放等行为;

2.负责公路沿线车辆占道停放治理、交通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管理工作;

3.负责全面清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开荒、种庄稼等行为;

4.负责公路沿线集市经营秩序管理。

(三)加强宣传,营造环境

加大宣传力度,深入细致做好宣传教育工作。通过村广播、LED显示屏等方式向社会各界特别是公路沿线群众广泛宣传,不断提升广大群众文明意识,努力营造公路环境整治的浓厚氛围。

(四)目标管理,问责问效

镇政府将农村公路路域环境整治工作纳入对各村年度目标考核。每半年和年终考核整治活动,对实施好的村进行通报表扬。对整改后仍存在脏乱差等突出问题的,要进行问责问效。

第4篇:市域社会治理方案范文

一、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违法行为专项活动,使我辖区广大干部群众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基本纠正和遏制全区违法建设、违法广告、食品违法生产、违法用工、违法征地用地、违法网吧、违法排污、违法交通、违法破路、违法行政等违法行为,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专项治理活动的组织领导,我街道成立集中开展专项治理违法行为活动领导小组。

(一)治理违法建设、违法广告、食品违法生产、违法征地用地、违法排污、违法交通、违法破路工作组

牵头单位:城市管理与建设办公室

(二)治理违法用工工作组

牵头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所

配合单位:辖区相关单位、各社区、村

(三)治理违法网吧工作组

牵头单位:街道文化建设办公室

(四)治理违法行政工作组

牵头单位:党政办

三、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11月1日—2011年11月15日)

一是制定方案。各工作组、各社区及相关单位针对本组、本辖区域担负的职责和任务,认真调查摸底,制定具体详细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治理的区域、项目、治理目标、负责人、联络人、完成时限等。各工作组要按系统、按领域建立违法行为档案,并将工作方案及负责人、联络人于11月14日前报街道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二是宣传发动。各工作组、各社区及相关单位要召开动员会,广泛宣传集中开展专项治理的法律法规、治理的重点和达到的目标要求,始终把法制宣传教育贯穿于治理违法行为活动全过程,贯穿于治理违法行为工作推进中。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导向作用,营造氛围,使专项治理违法行为活动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专项治理阶段(2011年11月16日—2012年4月30日)

各工作组、各社区及相关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明确责任领导、责任人;要根据本组、本辖区域制定的方案,突出重点,按照时限,逐项治理,并建立工作台账;要坚持教育在先,依法依规开展专项治理,实现治理目标;对辖区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规劝、纠正,并积极配合执法部门从严、从快处理相关违法行为。

(三)考核验收阶段(2012年5月1日—30日)

根据区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制定的具体考核细则组织考核组,通过实地考察、暗访、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考核验收。并将专项治理活动考核验收情况列入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总结表彰阶段(2012年6月)

总结工作,表彰先进,通报差的单位。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各工作组、各社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认真履行责任。要将治理违法行为活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抓好抓实,务必抓出成效。

第5篇:市域社会治理方案范文

关键词:生态环境 ;污水处理; 防洪

Abstract: Urban zoology to change development road is the inevitable trend of historical development, the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towns is inseparable from the creative planning and design. According to the " Huadian city Hongshilizi town overall planning " as an example, the urban ecological environment construction and protection plan into the overall urban planning, in the design and the depth of scientific planning, special planning.

Key words: ecological environment; sewage treatment; flood control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A

一城镇生态环境现状

红石砬子镇是吉林省经济“十强镇” ,2009年被国家住建部、国家旅游局命名为首批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 。全镇人口6.79万人,辖区面积1296.94平方公里,森林覆盖率高达87.10%,水域面积289平方公里。域内资源丰富,地理位置优越。白山湖、红石湖、松花湖坐落其境内,有“三湖连珠”之美,更有“森林水乡”之誉。“三湖”中的水资源是吉林省、黑龙江省生活用水和工农业生产用水的主要来源。

近年来由于地区工业的快速发展、森林的过度采伐,使这里的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三湖”水质下降,所以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就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据此吉林省政府于2011年下拨专项资金,用来制定《红石砬子镇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中指出了“三湖”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总体规划”设计不但要以生态环境保护与绿色经济建设为着力点,而且要以创建生态家园为导向,突出生态安全对城乡经济发展的引领作用,有效指导红石砬子镇经济健康发展。

二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思想

《桦甸市红石砬子镇总体规划》在遵循《吉林省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的基础上,以松花江水系为纽带,坚决实施环境保护,确保生态安全,推动“三湖”水资源的科学保护。“总体规划”设计是以污水处理、生态环境恢复、居民点防洪为设计重点,着力突出“三湖”水源保护的重要性和森林资源保护的科学性,以达到优化生态环境、创建文明社会、建设美好家园的目的,使红石砬子镇在规划期内形成沿江、沿铁路、沿主要公路的绿色经济走廊,使生态环境成为助推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

《桦甸市红石砬子镇总体规划》将保护生态环境,创建生态家园,打造特色景观旅游名镇作为经济建设的总纲领,强调保护历史遗迹,挖掘地域文化,突显生态环境的对经济的引领作用,并将创建生态环境、优化“三湖”水源作为规划方案的主要切入点。“总体规划”不但要遵照城市美学、生态美学、环境美学以及旅游美学的要求,突显“森林水乡” 的自然特点,符合人们生产和生活的需要,而且更要符合生态安全、确保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需求。“总体规划”注重城市形象与风格的塑造,保护 “森林水乡”的自然风貌和景观特色,延续和传承松花江上的黑土地文化。

三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规划

由于红石砬子镇自然环境复杂脆弱,区域产业结构不尽合理,生态安全仍面临严峻挑战,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任务依然艰巨。“总体规划”提出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目标要分三个阶段:近期(2011-2015年)的主要目标是着力解决重点地区生态退化和环境污染问题,使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部分地区环境质量明显好转。中期(2016-2020年)的主要目标是巩固已有治理成果,生态治理范围稳步扩大,环境污染防治力度进一步加大,使生态安全屏障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格局基本形成,区域生态环境总体改善,达到全面建成建康社会的环境要求。远期(2021-2030年)目标是自然生态系统趋于良性循环,城乡环境清洁优美,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由于红石砬子镇位于松花江 “三湖”两岸的台地之上,极容易受到洪水和泥石流的威胁。1995年、2010年松花江流域的特大洪水两次冲毁了防洪大堤,淹没了城乡低洼地区,造成巨大财产损失,所以《桦甸市红石砬子镇总体规划》要紧紧围绕区域生态安全建设而进行设计:

1、生态环境恢复规划

“生态环境恢复规划” 详细制定了生态环境恢复方案,生态环境恢复是以“三湖”区域内退耕还林、退耕还水、治理水土流失为主,依据“总体规划”分以下三个时期:

近期规划(2011-2015年):“三湖”区域内退耕还林1500公顷,退耕还水15公顷,治理水土流失面积约200公顷。中期规划(2016-2020年):“三湖”区域内退耕还林增加1000公顷,治理水土流失面积约100公顷。远期规划(2021-2030年):“三湖”区域内退耕还林增加500公顷,治理水土流失面积约50公顷。

2、污水处理规划

“污水处理规划”详细制定了污水处理方案,近期2011年至2013年完成临江污水处理厂、红石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工程,两个工程现已进入工程施工阶段,2014年完成白山污水处理建设工程。工程项目采用国内先进工艺,要求出水水质从国家一级B标准提高到国家一级A标准。

污水处理工程的投入使用,将对提高“三湖”饮用水源质量,保护“三湖”生态平衡,减轻环境污染、拓展区域经济发展空间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3、防洪规划

“规划”详细制定了防洪方案,研究比较各种合理可行的防洪措施,并对规划修建的各类防洪工程的条件与作用进行估算分析,组成若干有代表性的防洪方案,包括工程与非工程措施,并对其中的主要防洪工程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提出工程技术经济指标,并根据设计流量拟定河道宽度、堤坝标高与纵断面形式等。“防洪规划”是按稳定水势利于行洪、防凌的要求,拟定防洪路线,确定护岸、堵汊、分水、疏浚、河道展宽、河道裁弯的工程地点。“分洪与泄洪工程”要对超过防护河段安全泄量的洪水,因地制宜确定分洪区域和行洪区域,根据国家防洪标准,科学控制洪水来源与泄洪量,拟定水库防洪限制水位、防洪蓄水位、防洪库容及其防洪调度方案等,并建立洪水预报警报系统。在防洪调度中,既要考虑发挥各部门的综合职能,又要考虑防洪人员的安全,建全防洪安全措施,以达到洪灾损失最小和社会效益最大的目的。

结束语:

红石砬子镇是长白山下松花江流域的“重点旅游名镇” ,美丽的松花江从镇域中部穿过,辖“三湖”和国家级——红石国家森林公园,其战略位置十分重要。《桦甸市红石砬子镇总体规划》主动与国家产业发展战略相对接,在“长吉图发展规划”的指导下研究城镇的发展和建设,形成了总体架构科学严谨、论述严谨合理、依据连贯通透,规划内容丰富深入、条理清晰通畅的设计风格。《桦甸市红石砬子镇总体规划》正在付诸实施,红石砬子镇的经济必将得到良性循环发展。

参考文献:

[1]屠凤娜.生态文明视野中的生态城市规划建设 [J].未来与发展,2011(4)

第6篇:市域社会治理方案范文

第一条为了防止和整治水土流失,合理使用水土资源,减少自然灾害,改善生态,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国家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第五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水土保持技术,培养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人才。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

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

第十条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遵循统筹协调、分类指导的原则编制。

第十一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全国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公告前应当将调查结果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对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对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第十三条水土保持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水土流失状况、水土流失类型区划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和措施等。

水土保持规划包括对流域或者区域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作出的整体部署,以及根据整体部署对水土保持专项工作或者特定区域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作出的专项部署。

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

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水土保持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规划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预防

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相衔接。

第十八条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严格保护植物、沙壳、结皮、地衣等。

在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河流的两岸以及湖泊和水库的周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营造植物保护带。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

第十九条水土保持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与维护,落实管护责任,保障其功能正常发挥。

第二十条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小于二十五度的禁止开垦坡度。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范围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

第二十二条林木采伐应当采用合理方式,严格控制皆伐;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对采伐区和集材道应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在采伐后及时更新造林。

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应当有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林业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第二十三条在五度以上坡地植树造林、抚育幼林、种植中药材等,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二十四条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第二十八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治理

第三十条国家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坡耕地改梯田、淤地坝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的建设管理,建立和完善运行管护制度。

第三十一条国家加强江河源头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工作,多渠道筹集资金,将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纳入国家建立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第三十二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处理。

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参与水土流失治理,并在资金、技术、税收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并依法保护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承包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农村土地的,在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应当包括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责任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在水力侵蚀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以天然沟壑及其两侧山坡地形成的小流域为单元,因地制宜地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护性耕作等措施,进行坡耕地和沟道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在风力侵蚀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地采取轮封轮牧、植树种草、设置人工沙障和网格林带等措施,建立防风固沙防护体系。

在重力侵蚀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监测、径流排导、削坡减载、支挡固坡、修建拦挡工程等措施,建立监测、预报、预警体系。

第三十六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预防保护、自然修复和综合治理措施,配套建设植物过滤带,积极推广沼气,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严格控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减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水源。

第三十七条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植树种草;耕地短缺、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的坡耕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修建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或者退耕等措施。

第三十八条对生产建设活动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应当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减少地表扰动范围;对废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存放地,应当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等措施。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在取土场、开挖面和存放地的土地上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对闭库的尾矿库进行复垦。

在干旱缺水地区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应当采取防止风力侵蚀措施,设置降水蓄渗设施,充分利用降水资源。

第三十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采取下列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

(一)免耕、等高耕作、轮耕轮作、草田轮作、间作套种等;

(二)封禁抚育、轮封轮牧、舍饲圈养;

(三)发展沼气、节柴灶,利用太阳能、风能和水能,以煤、电、气代替薪柴等;

(四)从生态脆弱地区向外移民;

(五)其他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

第五章监测和监督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发挥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国水土流失进行动态监测。

第四十一条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质量。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监测情况,定期对下列事项进行公告:

(一)水土流失类型、面积、强度、分布状况和变化趋势;

(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

(三)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情况。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第四十四条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第四十五条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四十六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土流失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毁林、毁草开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草原地区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7篇:市域社会治理方案范文

一、整治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结合巩固国家卫生县城省级园林县城创建成果,以开展治理流域污染清除城乡垃圾为突破口,彻底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面貌,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为加快建设环境优美、宜居宜业、美丽文明、社会和谐县做出积极贡献。

二、组织机构

牵头领导:

县委副书记、县长

县委副书记

县委常委、县委统战部部长、县委办主任

牵头部门:县双创办

配合部门: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农工部、住建局、城管局、经贸局、交通局、水利局、林业局、农业局、环保局、旅游局、交警大队、公路管理段、各镇

三、整治范围

(一)县城。城区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居民小区、道路两侧、背街小巷、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县城出入口、集贸市场、广场游园、一江两岸河堤、河滩、建筑工地等卫生死角区域。

(二)镇村。农村集镇、村级活动场所、广场、道路沟渠、农户庭院内外、林地、农田、绿地等区域。

(三)河流。干流以及、等支流的河道、岸坡、防护林带和各类塘库、沟渠等区域。

(四)交通沿线。高速公路、十天高速公路、宝汉高速公路引道和108国道、309省道、城区道路、通村公路及周边区域。

(五)景区景点。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农家乐”周边区域。

四、职责分工

1、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双创办:加强整治工作组织协调,强化督导检查。

2、县委农工部:负责美丽乡村建设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督促检查。

3、县住建局:加强各类建筑工地管理,落实文明工地管理措施。

4、县城管局:加强108国道路至、至段、高速引道至城区段环境卫生整治力度;加强城区占道经营、野广告治理;抓好城区街道、广场、游园等绿化养护和补种。

5、县经贸局:加强对城关综合农贸市场环境卫生整治,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6、县交通局:负责县乡道路路产路权维护、清扫保洁、绿化美化,督促高速、十天高速县管理所加强高速引道、十天高速引道的清扫保洁。

7、县水利局:清理县内主要河道、河堤暴露垃圾,落实河道管理的相关条例。

8、县林业局: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绿色村庄建设,因地制宜打造绿色景观。

9、县农业局:大力推进养殖业污染治理,鼓励生态养殖模式,积极推进畜禽规模化养殖,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利用率。

10、县环保局:加大工业企业烟尘、粉尘污染、秸秆禁烧治理;大力实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程,以创建生态文明示范镇村为平台,重点解决生活污染和种养殖业污染问题,有效改善城乡环境质量。

11、县旅游局:加强旅游景区景点、“农家乐”环境管理,大力推进环保设施配套建设,解决污水直排、垃圾乱倒现象。

12、县交警大队:整治各种车辆乱停乱放,规范停车泊位,加大对运输车辆车容不整、带泥入城、沿途抛洒行为等处罚力度。

13、县公路管理段:加强108国道、309省道、沿线抛洒沙石和破坏路产行为。

14、各镇:要依托治理流域污染清除城乡垃圾活动,继续发动广大干部群众持续深入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全面整治辖区环境卫生,清除面源污染,逐步完善农村垃圾收集、清运、处理体系。

五、工作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4年5月15日至31日)制定整治方案,召开各镇、各相关部门专项整治工作动员会议,全面安排部署各项整治工作,明确职责任务,广泛宣传动员,营造工作氛围。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4年6月1日至7月31日)。各镇、各相关部门按照整治任务,扎实开展集中治理,全面完成各项整治任务。

(三)巩固提高阶段(2014年8月1日至8月15日)各镇、各相关部门开展自查自验,做好查漏补缺,巩固提高整治成果,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六、工作措施

1、制定方案,夯实责任。各镇、各相关部门要巩固提高治理流域污染清除城乡垃圾活动成果,并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夯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措施,通过持续开展整治工作,不断提高城乡环境水平。

第8篇:市域社会治理方案范文

从植被恢复、工程治理和废物处置利用等方面分析龙岩市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

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问题建议

1自然地理概况

龙岩市位于福建省西部,北纬24°23′~26°02′,东经115°51′~117°45′。东西长约192km,南北宽约182km,总面积19050km2,占全省陆地面积的15.7%。地势东高西低,北高南低。龙岩市属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全年气候温和,无霜期长,雨量充沛,适宜亚热带作物和林木的生长。境内溪河众多,为山区性河流,分别属于汀江、九龙江北溪等,多为各水系源头溪流。

2社会经济概况

2012年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375亿元,增长12%;财政总收入237.3亿元、增长15%,地方财政收入101.5亿元、增长20.4%;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000.5亿元,增长28.5%;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765元、增长12.7%,农民人均纯收入9396元、增长14.1%。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龙岩市已开发利用无烟煤、地热、金、银、铜、钼、铁、锰、铅、锌、稀土、石墨、萤石、硅石、膨润土、水泥用灰岩、高岭土和饰面石材等矿种40个,全市已建设29个大中型矿产资源开发基地。至2014年底全市持证矿山515个,按矿山建设规模分,大型矿山109个、中型矿山65个、小型矿山341个。矿业产值超亿元的发利用矿种有煤22.49亿元、金矿43.44亿元、铁矿8.71亿元、石灰石4.76亿元、高岭土2.22亿元、建筑用石1.10亿元。年产矿石量8871.92万t,矿业产值达87.31亿元,占全省的62.2%,是福建省重要的矿产地。

4植被恢复存在的问题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中所规定的植被恢复治理分区主要包括采区、工业广场、排渣(矸)场、尾矿场、生活区和矿山道路等,在各项法律法规以及国土、林业、环保等各级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大多数矿山对本矿山某些治理分区局部进行了一定植被恢复,主要措施是针对露天采场周边、工业广场、工业广场边坡、废渣堆、矸石堆及暂时无利用价值的场地种植马尾松、木荷、桉树、类芦、草皮等植被,矿山植被恢复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1)立面挂白植被绿化难度较大。据调查,龙岩市立面挂白现象普遍存在于露采建材及其它非金属矿山和露采金属矿山,仅个别矿山对终了边坡立面挂白采取了绿化措施,一些简单实用又廉价的土办法如攀爬植物的上爬下挂(如爬山虎)措施没有得到很好的利用。例如永定县某建筑石料场立面挂白,采取的主要治理措施为安装种植构筑槽植草,但由于水分供给不足,导致植被成活率极低。大多数矿山企业由于缺乏矿山植被恢复专业技术或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不懂得采用何种方法进行恢复,针对立面挂白基本上都未采取任何治理措施。

(2)植被物种多样性差,缺乏景观效应。矿山种植的植被物种主要包括马尾松、木荷、桉树、类芦、草皮等,但单个矿山种植植被物种单一,有的只种植马尾松,有的只种植类芦,有的只种植桉树,适宜立地条件的外地树种应用很少,绿化树种不够丰富,不符合物种多样性的要求,同时也缺乏景观效应。

(3)覆土种植力度不够。龙岩市作为福建省重要的煤炭产地,煤炭开采过程中产生的煤矸石数量较多,若要对这些矸石堆进行植被绿化,必须借用大量的客土覆盖。调查发现,仅个别矿山对矸石堆进行了覆土绿化,大多数矿山未对矸石堆进行覆土,或仅在所挖的草坑、树坑内填少量客土,导致在矸石堆上种植的草和树苗成活率很低。

(4)露采矿山台阶式开采不规范,后期复绿难度大。大多数露采小型矿山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通常采用一面墙式不分台阶开采,且坡度大都在60~90°之间,有的甚至还是倒坡,既不安全也给后期的复绿造成了极大的障碍。

(5)业主生态恢复意识淡薄,植被管护力度不够。矿山业主未能全面认识矿山植被破坏带来的影响,没有引起高度重视。有的矿山企业为了追求经济效益,降低矿山植被恢复工程费用,应该绿化的地块只是零星栽植了部分苗木,以应对检查。有的故意拖延,导致植被恢复工程进展缓慢。部分矿山企业在种植植被以后,未对植被进行后期管护,导致植被成活率降低。

(6)局部区域权责不清。调查中发现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在某些矿区范围内通过简单的植被绿化就可以达到不错的修复效果的部分区域,业主不愿投入任何资金进行植被恢复治理,主要原因是该区域是业主投产之前被取缔的无证矿山或附近居民开挖所破坏,业主不愿承担该区域的植被恢复责任,导致该区域无明确的植被恢复责任人。

5工程治理措施存在的问题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中所规定调查当年以前应实施的工程治理措施主要包括危岩清理、边坡防护、修筑截排水沟、挡土墙、沉淀池、疏水涵洞等,大多数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针对不同的工程治理措施分别进行了工程量和资金投入的预算,但由于方案均依据矿山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工程量布置并预算,部分矿山进入开采期以后没有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分开采,导致方案中规定的某些工程治理措施与实际应实施的治理工程不相符,也给本次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量和资金投入对照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1)部分矿山工程治理投入量偏低。一些私营露采小型矿山,由于业主生态意识淡薄,为了追求经济效益,节约治理工程成本,投入工作量少,甚至无任何工程治理措施,导致剥离部位发生水土流失、采场或道路边坡发生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

(2)工程施工质量不高。矿山业主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对工程措施虽然有一定的投入,但工程施工质量不高,例如有些小型私营矿山挡土墙采用单层砖块修砌,挡墙一推即到;排水沟仅开挖了U型槽,未采用水泥进行砌护,导致截排水效果较差;边坡治理力度不够,未能有效的防治滑坡等地质灾害的发生等,反而增加了矿山企业的经济负担。

(3)标准化意识不强。矿山企业的管理者没有把标准化作为适应当前发展的战略途径,一些企业安于现状,不愿投入更多的资金增加工程治理,制约了矿山建设项目的规范化,没有聘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随意建设。

(4)后期管护力度不够。工程措施建设完成以后,部分矿山没有把后期管护作为一项工作来抓,导致水沟、沉淀池被淤泥填满,无人清淤;拦渣坝、挡土墙被大水冲垮或被人为破坏,无人修砌等。

6废物处理存在的问题

由于废物综合利用率低下,导致废物累计存量逐年增加,且矿山开采过程中的废弃物(如尾矿、矸石等)需要大面积的堆置场地,从而导致对土地的过量占用和对堆置场原有生态系统破坏,矿石、废渣的固体废物中含酸性、碱性、毒性、甚至放射性或重金属成分,通过地表水体径流、大气飘尘,污染周围的土地、水域和大气。通过实地调查,矿山废物处置存在以下问题:

(1)废物处置技术落后。废弃物的堆积一方面打破了原始生态平衡,另一方面,又加重了对环境的污染。其突出表现在:侵占土地、植被破坏、土地退化、粉尘污染及水体污染等。矿产固体废物具有再资源化和能源化的潜力,目前龙岩市矿山废物主要采取就近依山建坝对其进行封闭处理,综合利用率低。

(2)历史遗留废渣堆放量较大。仅新罗区铁山镇岩山溪-美丽溪沿岸就有大大小小几十座找不到责任主体的矸石堆,不仅占用大量土地资源,导致岩山溪-美丽溪一带局部河床显著抬高,河道严重淤塞,而且长期暴露在岩山溪和美丽溪两岸,雨水冲刷后重金属物质进入水体和土壤中,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及自然景观。

(3)废渣堆放不合理。部分矿山企业为了追求方便,未开辟专门的废渣堆放场,直接将废渣排放于矿山道路两侧,在长期雨水的冲刷下,废渣被冲入河道,导致河床显著抬高,河道严重淤塞,有害物质被淋滤进入下游水体。

(4)矿山废液的深度处理有待加强。除个别大中型金属矿废水循环利用情况较好外,绝大部分矿山废液的处理仅停留在简中和沉淀的阶段,且循环利用率很低甚至有些矿山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使土壤或地表水体受到污染,此外,由于排出的废水入渗,也会使地下水受到污染。

7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1)矿山固体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新技术、新方法亟待研究和推广。

(2)矿山废液的深度处理亟待加强。

(3)投入低、效果好的立面挂白治理技术亟待示范和推广。

(4)植被恢复和工程治理措施的质量和后期管护亟待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5)矿山规范化开采问题亟待解决。

8建议

(1)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法规建设。尽快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立法调研,出台地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法规,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步入法制轨道。

(2)确立环境产权和复垦土地使用权。经政府土地部门批准,矿山已征用或长期租赁的土地范围内,经过环境治理而产生的环境资源产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开发权,应归属于此项治理的投资者。

(3)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实施矿山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对于矿山因采矿或固体废石堆放造成的地质灾害要加强监测与防治。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要进行实施勘察治理工程,消除隐患。对大面积的地面沉陷地段可进行土地复垦。对于危害程度较小的地质灾害要建立地质灾害监测体系,加强预报预警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加大矿山污水治理力度,减少水土污染。对废水排放量较大,污染严重的矿山企业,要求同步建设废水处理设施,达标排放。对于规模较小,污染严重的小型矿山应坚决关闭。

(5)对已缴纳了生态恢复治理保证金的已关闭的矿山、停产多年的矿山、在生产但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较差的矿山,将其所缴纳的保证金作为专项治理资金,对该矿山生态环境进行恢复治理。参与文献

1HJ652-2013.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规划)编制规范(试行).环境保护部,2013

第9篇:市域社会治理方案范文

(一)跨界水污染严重所谓跨界水污染,指某行政区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当地水环境容量,该行政区江河湖泊的出境水质差于入境水质,呈现水环境负外部性的现象.跨界水污染包括省、地级市、县、乡四个层面.其中,跨县水污染是最基本的层面,而跨省水污染是防治的难点.跨界水污染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日常性跨界水污染,其特征是程度较轻,污染叠加,活动在某行政区的人们往往既是邻域上游污染的受害者,又是邻域下游污染的制造者.本来清洁可爱的江河出现了这样一种可怕景象:江河的上游是优质水,流经几个县市后就成为超标水,到了下游则全成为五类和劣五类水.另一种是跨界水污染亊件,其特征是污染程度严重,成果严重,激化了邻域之间的社会矛盾.进入新世纪以来,长三角地区发生过多次跨界水污染事件,其中在全国造成较大影响的有四起,分别是:2001年江浙交界的王江泾镇堵坝断河事件,2005年江苏苏州桃源镇的黑水污染事件,2007年江苏沭阳水污染事件,2013年的黄浦江死猪事件.跨界水污染事件是跨界水污染现象的极端表现,其屡屡发生的基础是跨界水污染现象的常态性存在.跨界水污染现象不根除,则跨界水污染事件就不可能杜绝,而处于流域最下游延长线上的海湾河口水环境也就不可能得到根本性好转.

(二)江海水环境分治所谓江海水环境分治,特指长三角地区、乃至全国存在的江河湖泊水污染防治与海湾河口水环境治理人为分割的制度安排和不协调现象.江海水环境分治有多种表现形式.一是主管机构不一样.江河湖泊水污染防治由环保部门主抓,海湾河口水环境治理由海洋(漁业)部门为主.海洋(漁业)部门职能众多,难以集中力量实施海域水环境治理,以浙江省海洋渔业局为例,内设处室13个,环境处只是其中的一个处室,难免顾此失彼,粗放管理.二是地方政府的重视程度有差异.以浙江省钱塘江流域和杭州湾地区为例,2005-2014年的十年间,省级机关的钱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和生态补偿的专门文件共计10多个,而杭州湾地区水环境治理省级层面的专门部署是在2013年,省环保厅与省海洋渔业局联合«杭州湾区域污染整治方案».三是尾水排放标准和监管水准不一样.在相当一段时间里,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海标准明显低于江河湖泊,导致杭州湾两岸城市竞相投巨资在杭州湾(河口)岸边建设污水处理厂.目前,长三角江河湖泊监测断面水质状况己做到月报,而海湾河口还处于年报.

二、江海分治制度的局限性

上述三个水环境治理中的突出问题归结到一点———缺乏区域合作.实践已经证明,这种江海分治制度具有明显的局限性.

(一)部署流域水污染防治时往往忽视对氮和磷的控制以钱塘江流域和杭州湾地区为例,多年来,杭州湾的水环境处于恶化中.杭州湾水污染的主要威胁是氮和磷,化学需氧量的污染并不严重,而“十一五”期间,浙江省对钱塘江及杭州湾陆源污染物的监管和考核重点是化学需氧量,忽视了对氨氮和总磷的检测和控制,减排的主观努力方向脱离了杭州湾水环境的实际,导致杭州湾水环境的治理事倍功半.

(二)海湾河口水环境污染物由多区域排入,治理受区域限制先看钱塘江流域和杭州湾地区,据有关方面调查,2012年,排入杭州湾的主要污染物中,化学需氧量为6416万吨,氨氮为260万吨,总磷为073万吨.其中,富春江电站以上区域排入的三种主要污染物分别占总量的5495%、5243%和6246%,说明杭州湾污染物的一半以上由钱塘江上中游区域排入,杭州湾整治区域沿岸上海、杭州、宁波、绍兴、嘉兴五城市相关区域合计排放的三种主要污染物分别占4505%、4757%和3754%.从浙江和上海两个行政区污染贡献率分析,浙江排放的三种主要污染物分别占9321%、8836%和9182%;上海分别占679%、1164%和818%.[3]再看长江流域和河口地区,据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等部门的调查,2005年,长江流域化学需氧量入海通量为20340万吨,总氮入海通量为11889万吨,总磷为719万吨.其中,长江上中游排入的三种主要污染物分别占总量的713%、822%和779%;江苏省相关区域排入的三种主要污染物分别占总量的209%、75%和148%;上海市排入的比重为78%、103%和72%.[4]

(三)容易诱发相关区域多种形式的非合作排污博弈没有区域合作制度的硬约束,各行政区水污染防治缺失了一个重要的动力机制和监督机制,容易诱发相关城市多种形式的非合作排污博弈.不少基层政府对污染行为采取软约束,监管不力,有些基层政府竟然同意将污染企业布局在与下游邻域的交界处;更有甚者,把海湾和湖泊视作“排污公地”,如杭州湾两岸城市的地方政府,为了争取较低的排放标准,为了减轻所辖行政区域的水环境压力,纷纷竞相投巨资在杭州湾(河口)岸边建设污水处理厂,截至2012年,仅浙江省杭州、宁波、绍兴、嘉兴四市的相关区域,合计建成拥有入海(河口)排污口的污水处理厂38个,年污水排放量12140656万吨.该区域有一个县级市,自身并没有杭州湾岸线,为了改善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状况,向周边拥有岸线的县市租地,投资5亿多元,专门铺设了一条22km的尾水排放管,建设6个泵站,将本行政区的5个污水处理厂的尾水收集起来,集中排放到钱塘江河口之中.

三、江海共治区域合作制度的主要内容

所谓江海共治的区域合作制度,指把江河湖泊与其海湾河口的水环境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综合治理,促使该区域内各行政区之间合作防治水污染,推进江海水环境明显好转的一组制度安排.江海共治的区域合作制度有三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坚持江海水环境治理一体化理念

摈弃江海水环境分治的传统旧观念,树立水环境治理江海一体化理念,把泛流域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统筹安排该区域各行政区的水污染合作防治工作.以钱塘江流域和杭州湾地区为例,根据水系流向特征,合作治理水环境的区域,不仅包括浙江省境内钱塘江流域的杭州、衢州、金华、绍兴、丽水5个设区市的22个相关县(市、区),而且应该包括杭州湾地区宁波、嘉兴2个设区市的11个县(市、区);同时,还应包括上海市的金山、奉贤、浦东新区的部分区域.长江流域及长江口地区情况比较特殊,长江流域是我国特大尺度的江河,流经全国11个省市,该区域的江海一体化治理可以分两步走.第一步,构建长三角区域内的江海共治机制,空间上可包括上海、江苏、安徽的相关设区市,先行试点,积累经验.第二步,结合国家构建长江经济带的重大战略,积极创造条件,构建长江流域及长江口地区水环境江海共治制度.

(二)构建长三角跨省泛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2008年以来,在中央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己经创新构建了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该联席会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两省一市政府参加,联席会议构建以来,2008年紧急编制了«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2013年又策划编制了«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2013修编)»,两个总体方案对太湖流域两省一市合作治理水环境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实践证明,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是推动部门、地方和社会形成上下联动、合力治污的重要工作机制.所谓泛流域,指包括流域及其海湾河口地区的广泛区域.根据长三角地区的实际,建议拓展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部际联席会议的职责和功能,同时兼管长三角跨省泛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除太湖流域外,还应包括长江下游及长江口、钱塘江流域及杭州湾地区.依托这一重要机制,分别制定长江下游及长江口、钱塘江流域及杭州湾地区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促进长三角地区跨省泛流域水环境治理合作机制的构建和完善.

(三)创建三位一体的江海水环境治理合作机制

三位一体的江海水环境治理合作机制是一个制度体系,主要包括区域入江入海污染物通量监测机制、水环境区域补偿机制和泛流域水质交易机制.

1.区域入江入海污染物通量监测机制.要构建江海水环境治理区域合作机制,首先要搞清楚各行政区在一定时间内排入江河及其海湾河口的主要水污染物通量.一般来说,流域的非河口地区情况相对简单,采取断面监测的方法,只要在江河流经某行政区的入口和出口处分别进行断面监测,就可以确定该地区入境水质和出境水质的污染物浓度和污染物通量,出入境断面的通量差就是该行政区排入江河的污染物通量.海湾河口地区情况比较复杂,水流流向受涌潮的重大影响,咸水与淡水交替,简单地采用海洋水质的通量监测方法有困难.目前拟采用分类相加法,一是海湾河口某行政区通过入海支流及河道排放污染物的通量,其计算方法类似于断面监测法;二是该行政区通过建在沿岸的若干污水处理厂向海湾河口排放污染物的通量,其计算方法是平均排放浓度与排放废水量的乘积;三是海域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主要包括海水养殖、船舶污染和事故污染.最后将三类污染物相加就是河口该行政区的排污总量.为确保监测数据的权威性,长三角省界断面的污染物通量由环保部华东督查办负责,地、县交界断面的污染物通量由上级环保部门负责.各行政区交界断面的污染物浓度和通量信息都应在泛流域内共享,并按月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和评价.

2.水环境区域补偿机制.所谓水环境区域补偿机制,指为保护、修复和改善泛流域水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促进水环境不断好转,由相应的水环境治理合作机构或上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调节流域上中下游及其河口各行政区之间环保职责及其经济利益关系的一组制度安排.水环境区域补偿机制包括两方面主要内容,一是流域上游源头地区水生态保护的补偿机制;二是邻域双向补偿机制,即当邻域上游行政区呈现水环境正外部性时,应由下游补偿上游邻域;当邻域上游行政区呈现负外部性时,就由上游补偿下游邻域.2005年以来,长三角两省一市对水环境区域补偿机制进行了有效的探索,其中,浙江省在创新流域上游源头地区水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方面处于领先地位,江苏省在探索邻域双向补偿机制方面领跑全国.面对江海共治的新要求,水环境区域补偿机制也应进一步创新和完善.其一,以海湾河口的水环境容量确定泛流域治污目标和减排任务,若海湾河口水环境容量不足的,可以分阶段、分主要污染物逐步达到改善水质目标,再采取倒推法按河口到源头顺序确定各行政区断面水质目标及主要水污染物的减排任务.其二,在分配各行政区减排任务时,要充分考虑各行政区现有的排放强度,排放强度大的应下达较多的减排任务.其三,在长三角地区大力推广江苏、浙江的水环境区域补偿实践经验,切实把流域上游源头地区水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和邻域双向补偿机制落实到长三角每一个县级行政区,尤其应在跨省断面实施双向补偿机制方面取得突破.

3.泛流域水质交易机制.水质交易机制是美国1990年代以来实施的流域治理的创新性政策工具,是排污权交易机制在流域水环境治理中的应用和发展,对于提升和完善长三角排污权交易机制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长三角排污权交易机制已探索多年,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不完善,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一是政府干预偏多,市场作用较弱,排污权有偿使用与排污权交易混为一谈,夸大了排污权交易试点的成效;二是交易范围偏小,绝大多数限制在县域行政区,不利于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三是交易内容和方法过于单一,局限于点源之间的交易,局限于企业与政府、企业之间的交易.根据长三角的实际,借鉴美国水质交易的经验,有必要创新探索泛流域水质交易机制,着重抓住三个要件.其一,充分发挥市场在排污权交易中的决定性作用,把排污权有偿使用与排污权交易适当分开.其二,行政区域内交易与泛流域水质交易相结合,着重探索流域及其河口范围内开展水质交易的实现形式,提高水环境资源的配置效率.其三,进一步丰富水质交易的内容和方法,探索点源与非点源水质交易办法,研究距离目标水体不同位置的交易比率;借鉴京都议定书的排放贸易(ET)机制,探究泛流域内各行政区之间的水质交易办法.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