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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中小企业;融资
中图分类号:F830.5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392(2006)12-0027-02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概念
现代《民法通则》认为,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由债权人占有,以其作为债权担保的担保方式。质押的本质特征在于转移占有,这是区分质押与抵押的根本标准。在1995年的《担保法》中, 质押被确立为一种担保方式,并规定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个质押种类。
权利质押是指以特定权利作为担保物的质押形式。作为权利质押标的的只能是财产所有权以外的具有交换价值的财产权。知识产权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形式,我国《担保法》第79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知识产权质押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重要形式,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不仅是知识产权自身价值的体现,同时,从整个担保与融资市场上来看,它还具有担保价值与融资价值。
二、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现状及制约因素
多年以来,为加快经济发展,扶持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知识产权项目,促进先进技术的实施转化,一些地方纷纷出台了知识产权质押管理办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操作办法,有关部门还制定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专门调整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管理,增强《担保法》规定的知识产权质押的可操作性。但由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受其本身的特点和现行法律、政策和体制的制约,还远未能成为一种重要融资手段。
(一)知识产权质押立法体系不完善
一是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尚不完善,存在知识产权的权属争议和权利的不稳定性。同时,由于我国知识产权登记制度原因,存在知识产权实际权利人的权益不确定性。
二是我国知识产权质押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仅仅有《担保法》及三部主要知识产权分支部门法,而关于专利权质押、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质押、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的具体操作规则,主要是一些部门规章或地方的管理办法。这些管理办法大都仅具有操作的程序性规定,对于知识产权质押如何进行法律保护则少有涉及。
三是《担保法》对知识产权质押特征的界定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担保实践的发展。《担保法》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但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并无允许使用权转让的明确规定,也不可能在同一知识产权上设置多个质押。这个重大限制使得一些颇有价值的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无法借此获得多个融资渠道。
(二)知识产权登记制度不完善
知识产权质押设定方面规定了几个不同的登记机关,如商标专用权出质的登记机关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专利权出质的登记机关为中国知识产权局,著作权出质的登记机关为国家版权局,商号权出质的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等。各登记机关所的登记程序内容不相一致,其登记期限和费用也各不相同。如果出质人以两项以上的知识产权共同出质,其登记机关更为复杂。从成本与效率的角度来考虑,这种登记制度会加重质权设立的成本,降低质权设立的效率。
(三)知识产权质押评估难,不利于信贷操作
知识产权质押最重要的环节是价值评估。自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知识产权评估在我国逐渐活跃,通过资产评估确认知识产权的财产价值,从而促进知识产权交易,保障知识产权所有人和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但目前我国还缺乏完善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我国虽然制定了无形资产评估准则,但其可操作性较弱,特别是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商标及版权等各类知识产权也没有各自具体的评估准则。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其价值评估是一个复杂的技术问题,需要经过市场调查、市场分析、市场预测等程序,才有可能使得知识产权评估趋于大致准确。此外,我国在无形资产评估方面,还存在着评估人才缺乏、执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权威评估机构不多、评估市场混乱等缺陷。因此,如何建立科学规范的知识产权评估体系,显然已经成为知识产权质押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四)银行对出质的知识产权不易控制,导致风险防范难
传统的银行贷款要求借款方提供第三方担保或有形资产担保,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往往只能以未来预期现金流作为担保,不确定性较强,银行明显感到贷款风险与收益不对称。此外,在具体的知识产权质押运用中,出质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经常会出现有偿、无偿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势必导致知识产权价值下降,质权价值的下降必然损害贷款银行的利益,不利于担保债权的实现。而且,贷款银行也很难了解质权人的包括转让、许可在内的大量日常经营行为。
(五)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处置难,影响银行信贷的积极性
银行发放不动产质押贷款积极性较高,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其所对应的债权逾期时,能够通过拍卖等形式较便利地获得及时足额的补偿。与不动产抵押相比,知识产权的流动性相对较差,质押物处置起来相当困难。目前,国内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薄弱,知识产权转让市场不大,评估和转让程序复杂严格,都会耗费银行较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成本,处置成本过高。
三、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政策建议
(一)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法规和知识产权质押信贷制度
一是健全知识产权相关制度。重点是要建设有利于科技型企业成长的大环境,严格知识产权评定,提高知识产权的质量,切实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简化登记手续,允许质押双方当事人在知识产权部门的地方分支机构办理质押手续。二是建议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牵头制订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信贷指引或操作规程及实施细则。建议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等部门加强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研究,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试点推进。
(二)完善知识产权的评估、交易、公示等配套服务
一是知识产权局应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向商业银行推荐专利产业化项目,协助商业银行完成专利评估、专利质押合同登记等专利质押贷款流程中的程序,做好专利维权方面的服务?鸦二是通过建立高效率的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建立知识产权成果交易新机制,完善技术转移所需相应配套的服务?鸦三是设立统一的知识产权登记机关及规范的质押登记查询系统,统一登记公示程序,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可以研究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增加相关质押物权证编号及评估价值等信息的可行性,为商业银行开展专利质押贷款业务提供良好的环境?鸦四是建立专门或专业的仲裁机构,以便解决相关各当事方出现的纠纷,最大限度地保护相关各方的利益。
(三)多方联动,构建多样化的(下转第35页)(上接第28页)风险防范机制
一是金融机构要建立符合无形资产质押贷款的信贷管理机制,准确评估风险,选好项目以及对贷后质押品的动态监测。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托科技发展基金,建立企业自主创新的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和担保基金,按市场化运作,为发展前景良好的企业提供贷款贴息,给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企业作前期启动补助资金。三是鼓励民间设立投资风险基金,让民间资金更多地流入技术创新领域,提高整个社会创造自主知识产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意识及能力。四是尽早成立专门服务于无形资产的信用担保机构,既可以由政府财政、金融机构和科技企业共同出资创立科技企业贷款担保基金,还可以鼓励由企业联合投资成立会员担保机构,发挥联保作用,鼓励各类商业银行增加对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信贷支持,以引导和带动金融业加大对技术创新的支持。五是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密切关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放情况及贷款潜在的风险,积极跟踪、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对商业银行进行风险提示和窗口指导。
(四)大力推动金融工具创新
对重大科技专项资产实行证券化,综合运用票据贴现、税款返还担保、保单、债券等有价证券抵押,进出口押汇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相结合的多种融资手段形式,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工具创新,同时为中小科技企业提供从结算到开户、签证等多方面的优质服务。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1〕38号)已经印发。
《北京市专利实施资金管理办法》作为京政发〔2001〕38号文件的配套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专利实施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本市专利事业的发展,支持专利技术实施,加速专利技术转化为生产力,促进技术创新和首都经济发展,根据《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专利确有困难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及其他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实施资金是指纳入市财政预算,用于支持专利实施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利实施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资助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产业化;资助科技含量高、创新性强的专利技术产品开发;组织资助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专利技术实施的管理。
第五条 专利实施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六条 专利实施资金的管理与审批,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
第七条 申请使用专利实施资金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合法持有者或合法使用者;
3.有实施专利技术的研发人员;
4.具备实施专利技术的基本物质条件。(主要包括:在本市有实施场地,有必要的设备,一定的自有资金)
第八条 专利实施资金的申请实行随时申请,集中审理。
申请单位应填写“北京市专利实施项目申报书”,并提供相关专利技术文件,出具市政府委、办、局,区、县政府专利管理部门的意见书。
每年六月一日起审理上年六月一日至当年五月三十一日期间收到的申请。
一个专利项目只能资助一次。
第九条 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初审后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调查和专利检索,提出立项评估报告,报市知识产权局。市知识产权局再进行审批并给予答复。
从开始审理到最后答复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条 市知识产权局与被批准使用专利实施资金的单位签定“北京市专利实施项目合同书”,并给予资金支持。支持的额度,除重大专利发明外,实用新型专利不超过20万元;发明专利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一条 专利实施资金必须按项目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在合同所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列支,否则市知识产权局有权收回该项资金。
由于专利实施资金使用单位执行合同不力,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市知识产权局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全部或部分专利实施资金。
第十二条 专利实施资金实行按项目进展情况分期拨付,年度管理的原则。合同执行期间,专利实施资金使用单位应每半年向市知识产权局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并填写“北京市专利实施项目合同执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三条 合同期满后,资金使用单位应填写“北京市专利实施项目验收申请书”,由市知识产权局组织检查、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合同双方签章。市知识产权局对所拨付的专利实施资金予以一次核销。
第十四条 专利项目实施资金的拨付与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资金管理办法,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二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关键词:高科技新创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环境
中图分类号:F276.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4-0087-03
一、高科技新创企业的界定
国际上对高科技企业的认定多从产业视角予以划分,其中认可度较高的是OECD在1991年提出的界定方法,选择研发支出在销售收入中的占比来衡量某一产业中技术要素的贡献率并以此得出该产业的技术等级(如下表所示)。
一般来说,人们通常把处在高技术产业中的企业称为高科技企业,但这种界定方法仅从产业判断缺乏对企业自身情况的考量,因此各国对高科技企业的界定进行了更为复杂的描述。例如我国除了要求企业的研发产出比以外,还对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研发人员比例、主营业务范围、高科技产品(服务)收益等六个方面指标设定为高科技企业的认定标准,并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等政府文件予以划定。高科技新创企业是指处于发展早期阶段的高科技企业。由于各个产业的生命周期不同,对新创企业的时间维度和发展阶段界定也存在差异,本文沿用全球创业观察(GEM)报告中的说法,将成立时间在42个月内的高科技企业界定为新创高科企业。
二、高科技新创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现状
高科技新创企业拥有丰厚的技术类无形资产,该类资产通过较长时间消耗有形资产以研发、购买、继承等途径获取并借助法律将其固化为知识产权形式,例如注册专利、版权、商标权等,此时的技术已经拥有与一切有形资产同等效力的排他性财产权利,也因此具备了作为质押融资标的物的基础属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将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在资产评估机构对其价值进行专业诊断、定价的基础上,交由银行等金融机构参照和制定合适的质押率,以此提供贷款的一种融资业务,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可以帮助高科技新创企业获取外部资金,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有助于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研发,进而推动整体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需求旺盛
高科技企业的初创期需要筹集大量资金用于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在这些技术尚未凝结在产品中并进行量产和销售之前,资金无法回笼再度使用,增加了企业财务压力,当自有资金无力垫付时,企业对外部资金的需求急剧增加。以银行信贷为代表的间接融资方式是高科技新创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因此,企业借助知识产权质押获取资金的意愿十分强烈。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供给不足
知识产权既是高科技企业未来赋予产品高附加值的核心依托,也是获取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的重要质押物,但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法定性、时效性等特点,增加了价值评估难度,也给资金供给方的相关部门在信息审核、价值评估、法律保护、资金监管等环节提出了更高要求,再加上高科新创企业的资产结构中有形资产比重较小,相比传统的有形资产,知识产权资产变现能力较弱,增加了银行开展质押融资业务的金融风险。因此,知识产权质押业务在融资额度、放款效率方面相比一般质押融资差距明显。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现状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供需不平衡加剧了科技类新创企业的融资困境,这也与我国高速增长的知识产权存量和流量极不相称。根据知识产权局提供的统计数据,2015年我国共受理专利申请279.9万件,连续五年位居世界首位,而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总额仅有931.72亿元,占2015年小微企业贷款余额0.39%,比重虽比2011年的0.21%有所提升,但知识产权资本化运作效率不高、质押融资业务规模较小的局面没有明显改变,高科技新创企业借助知识产权质押缓解资金压力的外部融资环境亟待改善。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困境的原因分析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我国起步较晚,除了高科技新创企业自身知识产权管理能力较弱,还存在很多法律规制、金融监管、参与机制等企业外部融资环境的问题,例如2016年6月6日的人民日报披露了浙江、河南两省53家样本企业的调研情况,突出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实际操作层面的困境。本文根据高科技新创企业的资产结构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技术经济特征,将困境背后的主要问题归纳为五个方面:
(一)标的物价值控制难度大
依据担保原理,知识产权的质押是由债务人(产权人)将知识产权转移给债权人占有并以此作为担保。不同于有形资产,以专利技术为代表的知识产权质押具有客体的无形性,意味着不能像实体财产或传统权利凭证可进行实际意义上的彻底交割,债权人最终占有的只是象征精神财富的诸如专利证书、商标证书等知识产权凭证,而对高科技企业智力层面的例如新技术、新工艺等专业技能至少短期无法完全掌握。知识产权的实际价值取决于新技术精神折旧速度、产品市场占有率以及该企业的市值和商誉,这些因素并不完全在债权人(质权人)的控制范围内,因此权益风险较大,对资本回报预期产生影响。
(二)价值评估不确定性强
高科技新创企业对技术更新速度的要求很高,但决定质押物担保能力的是知识产权的质量和存续时间,这就需要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具有专业的技术鉴别能力和资产评估能力。银行等金融机构出于对知识产权质押业务的风控考量,必然加强对标的物的严格审查,参考权威评估机构的报告进而确定贷款比例,通常按照知识产权评估价值的20%~30%,然而评估方法选择、评估程序设置、技术专家甄别都存在不可避免的差异性,最终得到的知识产权价值也不尽相同,评估风险还是会转移给银行信贷系统。此外,知识产权质押程序的复杂性、时滞性也增加了资本市场交割的不确定性。
(三)科技企业初创期资信能力弱
高科技企业轻资产、重研发,初创期的这些特征更加明显,企业资信力也最弱。以软件新创企业为例,研发团队固定资产配置较少,不受场地限制,市场门槛低,仅需要电脑和一些开发软件就可投入研发,但在新设计的软件程序没有通过测试以及上市推广前,研发人员的开支更多源于企业或团队自有资金。研发成果是计算机软件版权,初创期软件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但由于几乎没有固定资产可以同知识产权一起绑定为质押标的,也没有成熟的软件产品上市和稳定长期的销售合同,资信能力十分有限,降低了成功融资的概率。
(四)知识产权质押实践起步较晚
直到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了首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单位,2016年3月才明确要选择一批城市或园区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专利保险试点、示范区。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实践尚不成熟,主要体现在:缺乏专业化担保机构和融资平台,参与主体较为单一,质押业务多在银行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的相关信息不对称,缺乏针对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信息平台,推高了知识产权融资成本。
(五)知识产权融资的法律规制尚需健全
金融系统的政府规制必要性体现在资本市场配置功能无法自我实现时,虽然担保法界定了财产权质押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操作规范,但对于知识产权这类无形资产的质押实践缺乏针对性,因此指导效果有限,目前对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法律规制仍处在探索阶段。
四、对策建议
目前来看,我国的知识产权融资模式无论是融资风险还是交易成本都远高于其他传统外源融资模式,但在知识经济时代背景下,出于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技术转型升级的发展需要,大力改善科技新创企业的融资环境,积极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已成为新常态下最重要的经济任务和战略部署。本文认为,改善高科技新创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环境可从知识产权质押制度建设和知识质押融资机制优化两个层面着手:
(一)加强知识产权质押制度的建设
1.建立高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信息报备制度。信息不对称是造成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成本高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构建由知识产权局主导下的知识产权转让及许可情况的登记平台,一方面对出质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有效期限、权利瑕疵等情况进行初步的甄别和判断,为资产评估机构测度知识产权价值提供依据;另一方面为权利各方提供信息查询条件,便于知识产权质押过程的实时监控,降低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2.构建出质知识产权保证金制度。降低知识产权质押风险是制度建设的另一重要着力点,以专利技术为代表的知识产权是高科技新创企业安身立命的基石,出质的知识产权商业价值可能巨大。因此,出资人应对质押期内所占有的知识产权支付一定保证金(在质押期满时有条件退还),提高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维护产权人利益,减少侵权行为,降低知识产权运用不当带来的技术泄露风险。
(二)优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机制
1.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制。第一,标准化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操作规范,缩小不同评估机构在同一案件中的因评估方法、测评尺度、评估流程带来的差异区间;第二,严格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的资质审查,对资产评估公司的各类业务分别设置准入标准,提升评估机构的公信力;第三,加强对不涉及技术和商业秘密的部分知识产权评估信息的披露,一方面便于社会对评估机构的服务过程比较和监督,另一方面有助于出资方对高科技新创企业质押标的相关信息有更多的了解。
2.强化知识产权质押风险补偿和担保机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参与主体多元化和专业化可以有效降低融资风险,从金融机构的角度来看,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质押业务部门,选择两个以上权威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价值进行测度并在比较的基础上做出客观、专业判断。同时,跟踪该科技企业的运营情况、信贷记录和财务状况。从政府机关的角度,一方面,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政策倾斜,综合考虑放款对象所属行业、质押标的物的技术含量以及贷款额度对金融机构进行补贴,并在坏账损失发生时予以适度补偿;另一方面,积极引导包括保险公司、担保机构在内的第三方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共享收益,分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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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
一、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存在的问题
(一) 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尚不完善,存在知识产权的权属争议和权利的不稳定性。同时,由于我国知识产权登记制度原因,导致知识产权实际权利人的权益存在不确定性。另外,我国知识产权质押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仅仅有《担保法》、《物权法》及三部主要知识产权分支部门法,而关于专利权质押、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质押、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的具体操作规则,主要是一些部门规章或地方的管理办法。这些管理办法大都仅具有操作的程序性规定,对于知识产权质押如何进行法律保护则少有涉及。
(二) 知识产权价值难以评估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关键环节,也是高度专业化的工作。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其价值评估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同评估方法或不同评估机构,其评估结果可能差异巨大。目前,我国虽然对无形资产评估制订了总体标准,但操作性不强。对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商标和版权等各类知识产权没有制订独立的操作规则,因此很难对这些资产进行准确的价值评估。此外,我国在知识产权评估方面,还存在着评估队伍建设相对滞后、缺乏专门的评估机构等缺陷。
(三) 知识产权质押物变现困难
与不动产抵押相比,知识产权的价值体现在未来收益,表现为可收回金额。受到企业所处外部环境的制约和影响,其未来价值的实现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此外,国内知识产权质押意识还比较薄弱,知识产权转让市场不够成熟,评估和转让程序复杂。同时,我国金融诉讼实践存在审判难、执行难的问题,银行在不动产质押纠纷中,往往都是“赢了官司输了钱”。而知识产权融资质押标的物的权益关系更加复杂,难以确定,再加上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狭窄,执行时间拖延而降低质押物价值的可能性就更大。
(四) 产权交易市场不够成熟
产权交易是知识产权投资进入与退出机制的重要保证。产权交易市场的完善和发展,有利于知识产权的顺利转让、许可和变现,也是知识产权质押业务顺利开展的一个重要条件。但是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尚不成熟,导致质物处置通道不畅,风险不能快速转移或分散,将形成贷款的处置风险,直接导致信贷资产质量的快速恶化。
(五) 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不够完善
在影响知识产权融资业务的众多因素中,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在实践过程中,大多数政府更倾向于让市场自由配置资源,对于刚刚起步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采取“旁观”态度,让其在市场经济过程中自由发展。对于出现的问题不能及时有效地通过行政引导或规范予以解决。另外,政府部门缺乏经验、缺乏行之有效的操作制度、行政效率低、缺乏探索精神,尤其是专业知识的欠缺也是妨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
二、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对策建议
(一)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实践中有关许可使用权转让、担保权益的实现等适用法律条文的遗漏和缺陷,立法机关应及时补充修订。或制定一个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典,把不同性质的问题纳入到不同的版块当中去。同时人民银行、银监会应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制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信贷指引、操作规则及实施细则。确定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质押登记的适当性、质押权益公示的构成、质押权益所覆盖的具体资产、实际权利人的权益归属等问题,加强立法的衔接配套,增加可操作性。
(二)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制度
由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一项专业技术性、综合性非常强的工作,所以应该广泛吸取在相关领域有杰出造诣的学者、实务工作者的意见。通过召集各领域的专家,构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服务的专家库,就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制定专门的操作流程和方法,并建立严格的评估人员责任制度,以合理高效地对所质押的项目做出准确及时的评估,使其尽快融入市场,转化并发挥效用。另外,鉴于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受市场影响较大,在评估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商业风险,加强风险管理,在评估中防范质押风险,最大限度地保障质押权利人的利益。
(三)完善知识产权变现制度
在出质企业无法向银行偿还本金时,变现成为银行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针对知识产权变现能力较弱的特性,建议推动产权交易,增强知识产权的流动性,建立通畅的产权处置通道,简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使作为质押物的知识产权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顺利转让、许可、拍卖变现。同时,还应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交易中介机构,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为企业和银行营造一个良好的网络交易市场环境。
(四)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
政府应充分发挥“制定政策、搭建平台、营造环境”的职能,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并逐步将其交易品种拓展到专利权、著作权等领域。借鉴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模式,设计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系统。同时,加快发展知识产权交易中介机构,为知识产权与金融资本结合提供良好的中介服务,注重市场宣传,有效沟通买卖双方,扩大信息范围,实现全国联网,并进行网上交易。
(五)完善政府配套服务支撑体系
一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相关主管部门应精心组织由知识产权各领域的专家学者、各行业可商界代表、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组成的评估小组,加强评估课题研究。规范知识产权评估的准则性文件,并制定具体细化的评估标准和方法。二是通过建立高效率的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建立知识产权成果交易新机制,完善技术转移所需的相应配套服务。三是设立统一的知识产权登记机关及规范的质押登记查询系统,统一登记公示程序,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四是建立专门或专业的仲裁机构,以便解决相关当事方出现的纠纷,最大限度地保护相关各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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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高等学校是科技成果转化的孵化器,①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提高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内容,《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提出以加强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建设创新型国家为战略目标,②确立了大学作为我国基础研究以及高技术创新的主力军的重要地位。统计显示,“高校承担国家科技攻关项目1/4左右,承担国家‘863’项目1/3以上,承担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973’占1/3以上,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占全国70%以上,国家重点实验室约63%建在大学”。显然,高校在推进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中处于辐射源的核心地位。
然而,我国高校每年科技成果有效转化率尚不足30%,真正实现产业化的成果不足5%,丰富的高校科研产出与低效的产业转化能力之间的鲜明对比折射出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尚存在一系列阻碍性因素,有关制度不尽完善也使得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一些弊端。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高校科技成果得以有效转化的基础性保障。唯有重构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性框架,方能保障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途径的畅通,实现高校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特点、要素与现实困境
(一)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特点
1.价值功能的多重性
高等院校不仅承担着培养人才、传播知识的社会职能,还是发现知识、创造知识、研究知识的重要阵地,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将科学技术应用到新兴的产业活动,是教学过程的延伸和科研活动的构成部分,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贡献力量;革新的生产过程反过来又可以改造专业课程或更新教学内容,形成培养模式、课程体系等的创新,为高校教育教学改革提供思路。因此,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兼具教育价值、科技价值、经济价值等多重功能,承担着多元化的社会角色。
2.管理界面的多层次
高校教学、科研、技术转移分属不同的运行体制,人员结构和外部关系的多层次自然决定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界面的复杂性。一方面,科学研究根据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不同的项目性质需要不同的管理方式和考核评价机制,不宜以单一的评价机制等同视之,需要根据项目开发的进展以及社会和市场的实际需求予以适时的调整;另一方面,科学研究的不同阶段要求不同的管理模式,如前期开发阶段需以事业管理模式审核、协调、引导,后期转化阶段则应以企业管理方式调研、推广及服务。此外,科研项目参与主体的多层面亦决定了人事管理的复杂性,包括专职人员与兼职人员、技术人员和行政人员以及研究生等,各个主体参与研究及转化的程度亦不相同。
3.成果形式的多元性
表现在不同的科研性质和科研项目科技开发的成果形式亦不相同,有些可能直接投入生产过程物化为商品,有些则需要在企业等生产平台上进行再试验、开发以适应市场需求,有些则以论著等精神产品形式形成理论成果用以指导实践;同时,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益评价亦呈多元化,高校目前多以或著作出版情况为主要衡量标准,而企业则需要以科技成果投入市场后的收益率作为评价标准,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等不同的主体因需求目标的差异对科技成果的评价亦不尽相同。
(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系统要素
1.科技成果转让和受让方
高等学校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转让方和供给方,是开展科学技术研究的集中地,是科研成果转化为经济增长力的基础和源泉。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受让方和需求方是企业,是科技成果产业化、商品化的实施基地,是科技成果转化的最终目的实现地。高等学校科技成果的供给数量和供给质量直接影响企业的生产能力和经济发展方向,企业对科技成果转化的需求能力直接决定高校科技创新带动生产力的速度和规模,因此,构建产学研一体的大学技术转移平台是保证高校科技成果顺利转化的基础和必要。[1]
2.技术转移中介方
技术转移中介机构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机构,包括中介机构、高校科技处、技术转移机构、政府参与到科技成果服务与转化过程的相关机构等,这些中介方是连接转让方和受让方的纽带和媒介,以其专业知识和技术经验为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提供相关的法律、政策、物资、人力等支持,为高校和企业双方提供科技成果供需信息并协调双方关系,一方面为高校科技成果的产生、转移提供前期调研、产权归属、合同审查及收益分配等制度保障;另一方面,依照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引导促进科技成果的交流、交易、传递和扩展。
3.政府宏观调控方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作为科技与经济共同作用的结果,需要政府利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制定相关的政策文件、支持计划等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各方参与主体进行宏观调控与导向引导,如通过税收、财政等政策支持引导高校与企业共建产学研平台、大学科技园等,通过人才激励机制为高校科研人员在职称评定、待遇、奖励等方面制定相关优惠政策,等等。政府通过适度的宏观调控和制度保障措施,为实现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规范化运行奠定基础。[2]
(三)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知识产权流失严重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2)》数据显示(见下表),我国高校发表科技论文和出版科技著作均呈逐年递增趋势,并占全国发表科技论文和出版著作总量的绝对比例,高校成为国家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基地。同时,我国高校专利申请数量和专利授权数量持续快速增长,在全国技术创新体系中承担着日益重要的角色。例如,2010年在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三大奖项中,高校获奖比例均超过总数的70%,高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项目达到54.5%。
但是高校快速增长的知识产权数量未能有效推动其科技成果的转化,高校科技成果与社会生产仍存在着严重脱节现象,其突出问题体现为:
一是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率较低。从高校发表理论研究成果的庞大数量来看,专利输出比例所占甚少,且高达20%的比例集中在清华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武汉大学、华南理工大学等几所高校。另据清华、复旦等20所高校联合完成的“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探索与实践”课题研究报告显示,我国高校每年虽有6000~8000项科技成果产生,然而能够签约转化的尚不及30%,转化后能产生经济效益的也仅占被转化成果的30.5%,且只有10%的研究成果能够取得经济效益。[3]
二是高校知识产权流失现象严重。由于高校和科研人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在研究取得进展时急于或交流学术成就,导致技术内容公开,使发明创造丧失新颖性而失去获得法律保护的可能性;[4]同时由于频繁的人员流动和人才流失,如对调离、退休等科研人员没有进行知识产权方面审查或签订有关协定,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导师的科研项目,了解到大量的技术秘密,离校后科技成果亦随之外流等。
三、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面临的法律困境
(一)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现有法律环境分析
目前涉及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构成主要有几部分内容:一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中与科技成果转化或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内容,如《民法通则》、《合同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二是与科技成果转化或者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法规性文件或部门规范性文件,如《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政策》、《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等;三是地方与科技成果转化或者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政策与法规,如《山西省推动产学研合作实施办法》、《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北京市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进行产学研合作的若干意见》等;四是各个高校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如《清华大学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浙江大学知识产权基金管理办法》、《华侨大学专利管理办法》、《大连理工大学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等。
总体而言,中央与地方各层级的制度规范对高校科技成果转让过程进行了宏观指导和政策调控,及时调整了在高校科学技术转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专利权、著作权等问题,部分高校在政策范畴内有针对性地制定了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通过不同位阶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文件,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系已具雏形。[5]但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过于概括的制度供给无法满足现实多步骤、多层面运行中最基本的秩序需求,③保障作用甚微。
(二)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尚不健全
尚不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现实适用中会引发产权纠纷、转让收益、分配机制等一系列法律风险,进而导致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运行不畅,难以发挥高校科技成果的创新效应以及应有的辐射能力。目前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系,尚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空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法律保障的范围有限。目前只有《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一部专门性法规,而其他的法律如《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对外贸易法》等都仅是涉及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的一个方面,难以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全面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是现行法律规定可操作性差,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法律体系的功能弱化。其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等基本法律的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缺失,缺乏《科技成果定价法》等专项立法,缺乏《技术市场管理办法》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办法》等技术市场管理的法规;其二,虽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合同法》、《专利法》明确规定了科技成果权属的法律依据,但缺乏对科技成果价值评估的相关规定,致使科技成果转化所涉及的各个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知识产权无法得到充分保护。[6]
(三)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尚不完善
1.高校科技成果产权权属不清晰
大量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形式上归国家所有,事实上却归单位所有,权利与义务界定不清的状况普遍存在。如有些科研项目庞大,参与其中的科研人员和行政人员人数众多,致使研究周期偏长,科研资金来源复杂,主管机构交叉重叠,形成了复杂的产权关系,最终在形成科技成果时产权界定模糊。再如,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归属问题上,职务与非职务权属界定问题尤为突出。现行法律缺乏具体细则,且法律条款仍存在难以量化、模棱两可的因素,导致实际操作中发明人与单位对于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本职与兼职发明的成果归属问题,仍然存在一定的分歧。
2.知识产权评价体系不合理
一些高校的科研成果评价体系存在着重学术价值轻技术价值以及重论文成果轻技术转化的问题,且将其与研究人员的职称评定、绩效考核等直接挂钩,缺乏对自主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指标衡量体系,[7]导致科研人员缺乏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内在动力,有的科研人员甚至将核心信息泄露给竞争对手,造成知识产权大量流失。
3.科技成果技术转移机制不健全
当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对接渠道不畅,如目前高校主要是通过技术转让、科技成果博览会或科技对接会等与企业洽谈合作,而科技成果展览会的针对性较强,适用于一些投资少、见效快的项目,高校科技成果大多成熟性不足,需要以企业为平台进行二次开发,导致实质性合作项目甚少,实际转化成功率不高。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机制较为落后,缺少专业的知识产权专门管理机构和专业人员,知识产权管理的事业化色彩较重,难以与市场经济接轨,技术转移合同不规范、知识产权条款规定不明确的现象普遍存在,甚至有的高校教师私自签约,致使大量科技成果和技术秘密出现纠纷甚至被对方侵占。
4.知识产权评估机制不完善
知识产权的估价是一项集合技术价值、合作机制、学校信誉等多方面因素的体系,如果没有科学的评估依据,将会直接影响学校和科研人员的经济利益,甚至出现经济纠纷。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市场评估体系和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尚处于发展初期阶段,过分强调前期论证而忽视成果转化等问题突出,加之高校缺乏专业的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管理队伍,在实践中,技术转让或技术入股,或者由合同双方自行协商,或者直接套用有形资产的评估方法,往往与实际价值相差甚大,直接影响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率。
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制度之重构
(一) 健全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体系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作为一项关系到国家、社会、高校等多主体多层面的复杂工程,需要从纵横两个方面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体系,既包括国家层面制定高位阶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体系,亦涉及科技成果转化中高校自行制定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既包括引导规范科技成果转化全过程的宏观性、纲领性法律文件,也包括关系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知识产权类型、主体、权属、利益分配等实施细则。
应当建立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为核心,包含科技成果登记、鉴定、推广、管理等在内的完备的科技成果转化法律体系。[8]例如《科技投入法》、《成果推广法》等,明确高校科技成果的产权属性、管理制度、转化方式等,改变高校陈旧的、事业化的知识产权管理观念,注重发挥知识产权对科技人员的激励作用,明确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权责关系,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同时,修订并完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该规定于1999年出台,需要根据近年颁布的《科技进步法》(2007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8年)、《著作权法》(2010年)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并结合近年来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经验,进行修订完善。在此基础上,制定《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细则》,针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所涉及的各方利益主体、权属、转让及利益分配机制均做出专门规定,使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二)规范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运行机制
1.建立科学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在高校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专人负责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审、登记,专利的申请与维护、技术合同的管理等要合理确定高校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与利益分配,并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保证落实到人。如明确科技成果的产权归属,对于外部资助的智力研究成果归属问题应着重审查;对于某些科研项目如需离校教师或学生参与,要提前与之签订一揽子协议,明确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或权利纠纷影响科学技术的进一步转移应用。同时,培养和引进专业的科技产权管理人才,并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和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培养兼具科技、法律、金融等知识的多层次的复合型人才;国家可为技术转移专业人才建立专门的资质准入制度和执业标准,实现该行业人才管理的专业化、规范化;有条件的高校可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学院或成立知识产权研究基地,为高校的知识产权规范管理提供人才保障。
2.建立合理高效的知识产权激励机制
其一,改革现有的高校科技成果评价体系,依据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的不同性质分别制定评估制度和评价指标体系,并将自主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作为评价体系的重要指标,科学设计权重指标,促使科研人员在第一时间积极申报知识产权或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其二,高校实行有效的科研成果激励机制,按照《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第26、27条规定适当提高奖酬所占比例,并在高校内部知识产权保护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规定;在多个创造者之间还应当坚持公平的原则,以贡献业绩决定收益比例,以防止出现“马太效应”。其三,政府设立专项基金加大科研经费投入,鼓励企业出资设立各类基金,支持高校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对于校企合作的产学研项目给予政策优惠;高校还应当按照《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第28条规定,设置一部分基金专门奖励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并在工作业绩和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合理的政策倾斜。
3.整合科技成果转移相关部门的力量
改变现行高校内知识产权管理事业化的倾向,在高校内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技术转移管理机构,负责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与市场运营工作;并可通过设立风险投资基金、专项基金或给予低息贷款、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更好地实现科技产权的经济效用。同时,可仿照清华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有益实践,④将技术转移体系中的相关部门进行整合,形成申报、评估、确权和许可的整套技术转移体系,将核心知识产权交由专门的技术转移机构集中经营管理;以地区或高校联盟建立统一的校企对接平台,建立高校科技成果数据库以及技术人才数据库,建立高校科技成果展示平台和企业需求平台,注重社会或企业的实际技术需求,以“教育、科技、经济一体化”发展模式为导向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进程。
4.健全知识产权评估机制
政府要建立健全科学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合理地确定技术成果的价格,推动当事人协议的顺利履行和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如可借鉴国外以投入、产出指标为主的技术转移价值测度,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经济技术效用评价体系,其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是对知识产权的组成要素进行规范性描述;二是对知识产权的产出效果及其对科技发展和经济增长的作用进行动态评价和分析;三是以投入-活动-产出作为主线设计统计指标体系。[9]另一方面,要加快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的建立和规范工作,培养专业的知识产权评估人才,制定专门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管理办法,保证对科技成果价值评估的公平、公正与客观、中立。
5.拓展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研究基地
国家知识产权局自2010年底至今先后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北京大学、同济大学、天津大学联合建立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研究基地”,基地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战略研究、政策论证、调查研究、高端人才培养、信息服务、企业与产业联盟合作以及其他战略实施工作的前沿性研究等,这一基地建设对于深入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急需加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研究基地的建设,这需要政府、高校、社会各方力量的协作支持与共同努力,一方面政府要发挥其公共服务职能保证基地能够顺利地调配资源,为基地研究工作的开展提供政策支持;另一方面企业要配合基地开展知识产权实证研究,加强高端知识产权研究人才和科技人才的培养,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投产。
五、结语
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一个社会政策的工具,其功能导向即在于维护知识权利的正义秩序和促进科技进步的效益目标。[10]高校作为我国创新体系的核心基础,其科技成果转化率的高低是体现国家科技创新水平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如何促进和加快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已经成为目前国家促进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课题。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作为最经济、持久、有效的创新激励机制,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核心要素。当前,也只有将实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贯穿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始终,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基础性、持续性、稳定性的法律保障,才能形成高校科技成果规范、有序、高效转化的良性循环,实现高校科技创新能力的内生性增长和内涵式发展。
注释:
①《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明确提出:“国家创新体系是以政府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各类科技创新主体紧密联系和有效互动的社会系统”,而现阶段,中国特色国家创新体系建设重点“一是建设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二是建设科学研究与高等教育有机结合的知识创新体系,三是建设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国防科技创新体系,四是建设各具特色和优势的区域创新体系,五是建设社会化、网络化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由此可见高校在国家创新体系中所占据的重要地位。
②创新型国家就是把提高科技创新作为基本战略,大幅度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以此形成竞争优势的国家。创新型国家应具备以下四个特征:创新投入高,国家的研发投入即R&D(研究与开发)支出占GDP的比例一般在2%以上;科技进步贡献率达70%以上;自主创新能力强的国家对外技术依存度指标通常在30%以下;创新产出高。
1.制度的保证
大型军工企业集团建立了严密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人员管理、机构设置、内部流通、信息交流、权利归属、经费来源、激励政策等方面做出了详尽的规定,以此来保护与管理国防知识产权。美国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国家经济增长,是最成功的国家之一。而日本是当前世界上制定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最为系统化、具体化和制度化的国家。
2.机构的管理
许多外国的军工企业有专门为知识产权管理成立管理机构,机构承担的职能包括:建立发明管理制度;参与知识产权纠纷和诉讼处理等。在他们的设置中,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直属总部管理,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层,部门机构由科研部门专家和知识产权律师组成,机构人员充沛。根据对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机构设置情况的统计,70%的采取专利和商标集中管理的模式;23%的采取专利、商标和版权集中管理;只有极少数国家和地区采取三家分散管理模式。
3.经费的保障发达国家军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经费充足,数额庞大,有集团公司作为保障。有充足的经费支持,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可以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
二、中国军工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存在的弊端
1.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意识淡薄
在计划经济和科研体制的长期的影响下,许多军工企业和科技人员“重成果、重论文、轻专利”,重视和科技评奖,不重视专利申请和技术秘密保护,在技术创新的初始、实施、应用阶段无完整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措施,导致大量的科技成果因没有及时申请专利保护而使知识产权流失。企业和科技人员对技术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价值认识不足,更不能运用法律武器保护技术创新成果,导致不应有的损失。
2.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体系不完善
许多军工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处于松散状态,知识产权管理的各项重要制度,都缺乏明确、系统的规定,导致知识产权管理不能有效地贯穿企业科研、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更谈不上灵活地运用知识产权战略来促进企业的发展;知识产权的管理也分散在不同职能部门,缺乏统一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各部门尚未形成统一合力,使有限的知识产权资源未能得到有效利用和整合,知识产权运营能力较弱。
3.知识产权管理经费不足,专利管理人才稀缺
对知识产权保护资金的投入量无法保证宣传调研、专利数据库建设和知识产权运营等知识产权管理日常工作。知识产权专业管理人员较少,相关专业培训缺乏,导致军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停滞不前。
4.我国对军工企业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司法等保护不到位
我国虽说已逐步加强了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司法等工作,但由于军工企业知识产权具有特殊性,导致军工企业在科技成果权益的法律维权上可操作性不强。
三、加强我国军工产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对策
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条件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军工企业的自主创新。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完善性、知识产权管理职能的健全、运作方式的有效性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军工企业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就要建立科学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积极探索与实践知识产权管理战略,对知识产权实施专利化、规范化、价值化的战略管理,形成独具特色的保护体系。
1.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意识是否受到领导的重视是知识产权工作取得长效的根本保证军工企业必须从内部决策人物开始,加强灌输知识产权理念,深刻领会知识产权是企业发展战略的决策依据之一的重要性。同时,通过加强知识产权专题培训,提高科技人员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让所有科技人员能够真正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质就是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依法保护自己创造的成果。
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制度规范化军工企业应建立规范化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完善对知识产权创造、建档、开发运营、人才管理、激励创新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比如,职工智力发明登记办法、知识产权考核办法、无形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健全专利技术管理等专利的管理制度;加强保密制度建设,同时要结合军品的特殊性和实际情况,加强对专有技术、军用与商业秘密等的保护和管理;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情报信息管理系统,为开展关键技术领域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和设计服务,为提高产品研发水平提供技术支持和法律保障;建立科学的现代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改变传统的人事管理制度,运用科学完善的激励机制,采取积极的人力资源管理措施,不断地挖掘和引进高层次人才,最大程度避免人才和减少知识产权的流失。
3.知识产权应用价值的增大是知识产权管理经费加强的保障军工企业应该对知识产权的经费进行专门的专项工作设立,每年初要制定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资金的投入和知识产权工作的经费预算和年度计划,推动专利数据库建设、宣传调研、知识产权运营等知识产权的日常管理工作有效运转;重视对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把知识产权内容纳入军工企业职工教育和培训计划,分层次、分阶段对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普及和培训,通过宣传和培训,造就综合业务能力强的高级知识产权人才。
[关键词]高等院校;无形资产;管理措施
一、高校无形资产的特征
高等学校具有知识密集和人才设备优势,是创造和拥有无形资产的重要主体和场所,无形资产是高校办学的重要资源,体现了高校的办学实力和科研水平。教育部施行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明确了无形资产的范围,即专利权、商标权;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著作权,高等学校的校标及服务标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和发展,无形资产的管理日益受到重视。无形资产具有下列的特征
1. 专有性:主体的独有性,依靠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通过国家主管机关授予专有权;
2. 非实体性:不是实体资产,不具有实物形态;
3. 时效性:有一定的期限,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享有专有权;
4. 不确定性:提供的经济价值及社会价值具有不确定性。
二、高校无形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高校人才荟萃,知识密集,是创造和拥有无形资产相对集中的单位,高校的无形资产是以专利技术、版权、著作权、名誉权等形式表现出来的,无形资产尽管不具有实物形态,但它比一般商品和有形资产更具有增值效应,是高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份,但在高校无形资产管理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1. 缺乏健全的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
各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及管理办法针对有形资产的管理 都比较严格,很多高校重视有形资产的管理,也大都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由于无形资产的特性不易掌握,无法通过实物形态来表现,更无法通过外观感觉上升到理性认识,因而高校在大量创造无形资产的同时,而又普遍忽视了它的客观存在,忽视了无形资产的管理,购入的无形资产在验收、使用、报废等一系列环节上很难管理。高校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对无形资产的管理没有具体的落实措施,加上无形资产管理中缺乏奖惩制度,使相关负责人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正因为无形资产管理意识的淡薄,大部分高校没有建立起系统的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从而造成了大量的无形资产流失。
2. 缺乏统一的管理机构
不少各高校没有设立对无形资产进行全面管理的专门机构,由于各分管机构没有明确职责,又没有统一的管理机构,存在着多头管理、各自为政、互相推诿的状况。无形资产的开发利用,有偿转让及计价问题,市场交易行为及违规行为亦无法监控。在这种管理模式下,无形资产权属资料分属不同部门或学院,没有专职无形资产评价及资料收集人员,导致权属资料不能及时提供甚至遗失,管理秩序混乱。
3. 认识片面管理意识薄弱
高校普遍存在着重视有形资产管理,轻视无形资产管理的现象,对资产属性认识的片面性, 因为没有实物形态,所以容易忽视它的存在,这就形成了一个较为模糊的认识,即“国有资产就是有形资产,有形资产就是国有资产”, 片面的认识即国有资产就是房屋、土地、图书、仪器设备等,无形资产管理在高校资产管理中处于薄弱环节,缺乏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和保护措施,对国有资产管理或进行资产评估时,往往只注重了有形资产,而忽略另一形态的无形资产,造成无形资产管理上的盲区,使无形资产大量流失,当无形资产被出卖、转让时,高校得不到应有的补偿,权利受到侵害的现象普遍,缺乏无形资产管理方面的知识和法律意识。
4. 无统一的会计核算及评价体系
高等院校目前无形资产的核算而言,要比有形资产――固定资产的核算,难度大得多,核算过程更复杂。相当一部分学校没有建立起无形资产核算制度,即使部分学校建立了,也很不完善,交易行为不规范,计价无标准,增加了核算的难度。无形资产的开发和生产过程不同,其核算方法也不尽相同,无形资产在验收、使用、报废等一系列环节上管理困难,财务部门无法在账面上准确反映,无形资产的价值及其投资收益都没有合理的核算与管理办法,这导致无形资产账外流失严重,给高校造成不小的经济损失。很多高校没有建立评估机构及评估制度,无形资产评估没有做到规范化和科学化,明确产权主体和产权界限,使无形资产的价值不能得到真实反映。
5. 人才流动等原因造成无形资产的流失
因不少高校为了自身的发展,以优越的条件吸纳人才,人才流动导致无形资产流失的现象时有发生。科研项目完成后,核心的技术方案和重要的技术资料随着人才的流失,学校的科研成果也随之流失,一些老师在科技开发活动和业余兼职中,无意识地就把学校的无形资产泄露;有些单位为了获取某项专有技术,不惜一切代价从高校中挖人;部分专家、教授利用手中的专有技术“下海”创办企业,未经任何许可,便无偿使用了本该属于学校而由其个人掌握的专有技术,严重损害了学校的利益,造成了学校无形资产的流失。还有部分高校的无形资产长期闲置,科研成果鉴定完后,就束之高阁,既不能推向社会实现其价值,高校自身又没有转化能力,降低了科研资金的利用率,使这部分资产长期闲置存放。对人、财、物是一种极大的浪费,与社会的进步对科技成果的需要是不相符的。
三、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科学管理
1. 加强高校无形资产的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的评估体系
由于无形资产不具有实物形态,我国对无形资产的认识和管理起步较晚,不像有形资产已有几十年积累的规范化的法规和制度,因此无形资产在管理上有很大的难度。高校要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可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据国家已颁布的有关无形资产的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进一步制订、完善各种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设置专门的组织机构,避免多头管理造成的弊端,保护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完整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以法规、制度规范无形资产的整个管理过程,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有利于科学研究、技术成果的实施、完成、鉴定、验收以及推广运用。
加强对无形资产评估的管理,要发展、健全和完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建立真正相对独立的、业务熟练、操作规范、信誉良好的无形资产评估队伍,本着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无形资产核算的准确性、价值的真实性、信息的及时性。根据高校的实际情况,规范无形资产的评估程序,方法及其评估指标等,进一步完善技术保密制度、无形资产评估制度、无形资产转让、收益分配的办法以及无形资产合作检查制度等。明确无形资产管理的内容与要求,使无形资产管理尽快走向规范化、制度化,使高校无形资产的管理“有法可依”,有效杜绝无形资产流失,为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创造有利条件
2. 改变观念,增强无形资产管理的意识
加强高校对无形资产的管理,首先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增强无形资产的管理观念。在各高校普遍存在着知识产权意识薄弱的情况,虽然高校不少科研人员对知识产权有了一定的认识,但还不够全面、不够深刻,而且缺乏长远眼光。为保护知识创造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和其它智力创造性活动,国家制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同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法》等法律。高校要在广大师生员工中,广泛宣传学习无形资产相关法律精神,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合法权益,在自己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要敢于、善于利用法律武器进行斗争,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的文化氛围,普遍树立起无形资产的价值观念,提高对无形资产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强化管理,促进无形资产资源的运作和发展,提高学校的整体科研实力。
3. 加强高校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促进高校无形资产资源的开发和稳定
高校集中了大批科研技术人员,有很强的科技研发能力,是创造无形资产的重要场所。在无形资产管理上,应贯彻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采取措施.引进高素质人才,加强对高校教职工的培养提高,积极为他们的教学、科研创造有利条件,防止人才流失,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培养他们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精神,调动和发挥高校教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堵塞在人才流动、人员跳槽、兼职、校办企业改制、与外单位合资、合作开办企业等过程中可能造成学校无形资产流失的种种漏洞。建立起激励和约束相配套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通过采取组织激励、工作激励、情感激励、培训激励等一系列有效的激励手段,激发科技人员的研发热情和内在动力,使之不断创造出更新更高的技术成果。加大奖惩力度,在科技成果转化成技术投资时,学校、单位和个人应有合理的股权比例。总之,高校应以知识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为突破点加强自身核心能力建设,才能具备无形资产开发潜力,为学校及社会创造更多的知识财富。
4. 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提高高校无形资产的经营效益
无形资产要在经济建设中得到应用,其价值才能体现出来,反之,就会被束之高阁而丧失其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因此高校应充分利用知识与人才密集的优势, 营造创新的学术环境、政策环境和法制环境,鼓励科学研究、技术发明,不断挖掘潜力,不断提高培养人才的质量和科研技术水平,形成尊重知识、尊重技术、尊重人才,鼓励学术自由的宽松的学习环境,充分利用现有的无形资产,有针对性地进行社会调查、市场预测,经济效益预测,与企业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作研发,加大高校无形资产经营管理的研究力度,建立和完善科技交流合作以及成果转化体系,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的无形资产管理,实现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高校无形资产将日益受到重视,只要我们不断地进行研究和探索,高度重视并依法保护,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无形资产的流失现象就会得到有效的遏制,无形资产的管理将步入一个健康发展的轨道,为高校提高核心竞争力,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I1]王萍.高校无形资产的内涵及评估办法[j].福州大学学报,2005,(3).
企业著作权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企业作品的创作、保护、使用和管理职责,规范作品的使用,保护企业无形资产,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鼓励员工创作的积极性,规范和加强著作权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之著作权,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以及在我国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依法获得保护的著作权。
第三条 企业的著作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凡本企业(包括企业总部、分公司及各地的分支机构,下同)的员工(含合同制员工、临时工,下同),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企业行使著作权,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企业各级领导、各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企业著作权的管理,增强员工著作权法律保护意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六条 本企业的著作权管理纳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中,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统一领导下,由著作权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负责作品的日常管理事务,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作品保护的方式及具体的措施设想,销售部门负责监督作品在广告宣传中使用的状态以及侵权信息的收集,技术科制定与作品宣传相关的产品质量标准、工艺操作规程,法务部负责有关著作权保护的工作。
著作权管理部门应结合企业发展和市场开拓工作的实际,积极开展工作,其基本任务是:
(一)根据本企业参与国内和国际市场竞争的实际需要,定期提出本企业著作权工作实施策略建议,全面推动本企业开展作品创作过程中的管理工作。
(二) 协助有关部门或主管负责人制定和实施年度著作权工作计划,包括不断完善各项著作权管理规章、督促和调整计划的实施,并作出每年的工作总结。
(三) 联系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以及行业知识产权组织,及时了解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以及有关信息,适时反映本企业著作权工作的问题和需求。
(四)为保障本企业作品的合法使用和维护著作权,负责对外信息、、参加展览会、研讨会之前的信息审查,参与涉及对外技术交流、技术合作、技术贸易等有关著作权合同或协议的起草工作,以及对外著作权问题的谈判。
(五)对侵犯本企业著作权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侵权纠纷,向有关责任人追偿由其侵害行为造成的损失。
(六)组织对本企业的作品创作及成果的评估,配合企业法律顾问单位进行作品创作活动中的管理,并负责管理本企业的各项著作权档案资料。
(七)对涉及本企业的著作权纠纷,根据企业法律顾问单位的分析意见向公司提出处理建议,选择律师事务所并协助处理诉讼等事宜。
(八)向本企业各部门提供有关著作权的法律咨询,组织企业的著作权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七条 在企业著作权管理中,任何人有权向相关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接到有关著作权的投诉或者意见,应及时转交给职能部门处理,不得推诿。
第八条 企业著作权管理工作人员,在企业主管领导下,拟订企业的著作权战略,配合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计划的统一实施,制定出每年的科技开发中的作品创作、保密、使用、保护计划,提出著作权知识的培训和宣传计划并负责具体的落实。
第九条 企业著作权管理工作的内容包括:
(一)作品创作计划及实施;
(二)涉及计算机软件的作品的备案登记;
(三)作品评价、评估;
(四)作品转让、许可贸易、运用实施,作品作价投资,著作权质押等;
(五)企业活动中形成的、与著作权相关的档案材料的管理及对职务创作作者活动的规范;
(六)对涉及作品创作人员相关活动的规范;
(七)著作权保护,包括著作权侵权监视、著作权诉讼等;
(八)企业著作权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作品创作
第十条 作品,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作品,只限于职务作品。
职务作品,包括:
(一)为完成本职工作所创作的作品;
(二)为完成单位安排的工作所完成的创作作品;
(三)根据合同约定而完成的创作作品;
(四)主要是利用本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本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五)离开本企业后一年内完成的属于上述(一)至(四)范围内的相同的作品。
职务作品自完成后自然取得著作权,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企业所有。创作人员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本企业享有,企业可给予作者一定的奖励。
第十二条 企业在开展职务创作活动前,实行必要的著作权检索,作品创作过程中及完成后,进行必要的跟踪检索。对作品进行鉴定验收时应有著作权检索报告。
委托社会组织创作作品,或者通过招投标形式进行的,应当要求项目承担者提供作品检索报告作为审批立项的重要依据之一。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完成后,承担者应向本企业提供作品属于创新作品的著作权检索报告。
第十三条 企业委托他人创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应当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属于本企业。
第十四条 与社会科研部门进行合作创作的,应在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确定后,由企业与之签订书面合同书,明确作品的归属以及著作权的权利归属,并明确约定保密责任和违约责任、风险的承担等。
第十五条 通过招标的形式寻求作品创作者的,应在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确定后,以广告宣传的形式对外相关信息和要求,明确中标的科研单位(或个人)与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作品的权利归属、违约责任以及风险承担等。
第十六条 确定企业内部自行创作相关作品的,应在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会议确定后,由主管领导向创作人员签发《著作权创作任务书》,并在创作活动中严格保密,创作成功后将有关的创作过程中收集的全部资料,连同创作草图、摄影作品的底片、定稿、半成品、成品等整理成专门档案交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
在企业成功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前,科研技术人员不得将创作开发中的信息对外披露。
职务创作人员在作品完成后,应当在作品载体上以及《作品完成及权属认定书》上签字备案。
第十七条 企业鼓励员工利用业余时间进行非职务作品创作活动。
第十八条 企业调离、离退休人员,外来学习进修、临时工作人员在离开企业前,应将其从事、参与职务作品创作活动的相关资料交给企业,并承担保密义务。未经企业许可,不得擅自对外披露职务创作中的相关信息,也不得以自己名义发表文章。
第四章 著作权的行使
第十九条 企业员工创作与工作领域有关的非职务作品,应经企业审查确认后,出具非职务创作作品证明,方可以自由作品对外发表和使用。
员工与企业就职务创作与非职务创作发生争议的,可提请企业所在地著作权管理机关调解处理。
第二十条 企业与其它单位签订有关合作创作作品的合同,应依合同明确约定的作品使用权限使用作品。
对于跨单位学习进修、合作、工作的人员及企业临时聘用人员,企业应当事先就该人员在学习、工作中做出创作作品的署名、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与接受或派出单位或者其个人签订合同。未签订合同或者合同规定不明确的,其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涉及跨国对著作权进行保护的项目,企业应进行可行性论证。
企业投资建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时,外方以著作权作投资的,企业应就所涉及的著作权进行著作权检索和论证。合作方应当对该作品的权利予以确认和作出合法性承诺。
第二十二条 企业使用他人的作品时,应由作品提供者提供出合法的作品来源及权利使用的说明,并附有著作权人的权利许可使用(含费用支付)的申明材料。相应的材料必须存档保管。
第二十三条 许可他人使用本企业职务作品的,必须经过可行性论证,委托评估后,根据独占许可、独家许可、普通许可、分许可等不同种类,结合许可使用时间确定许可使用费。
第五章 著作权的保护
第二十四条 企业尊重他人的著作权,并采取积极措施,避免侵犯他人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企业职工有权保护本企业的著作权不受侵犯。发现侵犯本企业著作权的行为时,应及时向企业报告,并帮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依法维护本企业的著作权益。发生著作权侵权纠纷或著作权权属纠纷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必要时请求著作权管理机关处理,或依照合同提出仲裁申请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七条 企业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充分发挥专门人才作品创造的积极性。
第二十八条 企业根据相关法律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要求,建立企业内部合理的著作权利益分配与奖励制度。
对企业职务创作行为,企业积极配合政府、行业、协会等机构,申报相应的奖项。对获得奖项的作品创作者给予企业内部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涉及职务发明创造或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授权,产生经济效益的,在产生经济效益的当年年底,企业依据专利管理办法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物质奖励。
企业技术人员所作出职务创作产生突出效益的,可作为有突出贡献的专业人员,在评定技术职称时破格晋升。
第三十条 在依托产学研合作的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作品创作完成人员及相关人员,应支付与其实际贡献相当的报酬,可以用股权收益分配等符合国家政策的形式支付报酬。具体方式通过合同约定。
第三十一条 对于在本企业著作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本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将职务作品擅自以个人名义发表或许可他人使用,在职务创作中造成失密,或在工作中侵害他人著作权并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著作权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履行职责不当或者泄露秘密,造成企业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企业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之规定,以最大限度保护本企业著作权、促进本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为原则处理。
1 认定管理政策及认定管理工作的简要回顾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始于1991年。1991年出台国发【1991】12号文,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开始对国家高新区内的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1996年出台《关于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执行规定的通知》(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有关部门开始在更大范围推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2000年出台《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对有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与办法等进行了修订。2008年出台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字【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字【2008】362号),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办法与管理细则等进行了再次修订。自此认定管理工作依照2008版认定管理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并步入正轨。
但2008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实施多年后,政策弊端逐渐凸显,如认定门槛过高、技术领域范围相对滞后、对中小企业扶持力度不足等。以中部科技大省湖北省为例,2015年年末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达到15894家,而2015年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仅3300余家。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2008~2015年累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仅1063家。
2016年,为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特别是中小型科技企业的政策扶持,加大对新兴产业的政策扶持,有力推动“双创”,培育创造新技术、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促进国家经济升级发展,2016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先后出台,对施行了8年的2008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与完善。
2 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必要性
2.1 政府层面
通过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把中央、地方政府制定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到实处,即通过鼓励创新和新税制优化产业结构等政策导向,进一步增强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以自主研发为核心的综合创新能力,特别是对核心技术的掌握,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升级发展。
政府培植高新技术企业的配套措施,包括税收减免、股权激励、科技计划、项目用地和金融保险出口信贷等。
2.2 企业层面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获得国家和地方政府多项配套政策扶持,主要包括:(1)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可以在通过研发费用确认后,享受所得税加计扣除;(3)获政府项目资金优先支持。
此外,近年来“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已成为企业投标、在资本市场上融资上市以及吸引风险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介入等的重要筹码。
3 对认定管理新规的解读
2016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较之2008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政策,在组织实施、认定程序、认定条件、监督管理等方面都进行了相应的完善与修订,本文仅就与认定条件的相关问题对新规进行重点解析。
3.1 高新技术领域
较之2008版认定管理政策,高新技术领域变化较大,既有增加,也有删减。
在电子信息领域,增加了大数据处理技术、云计算技术、物联网技术等;生物与新医药领域,增加了质量控制技术、食品安全检查技术等;在新材料领域,增加了纳米材料、特种材料制造技术等;在高技术服务领域,新增了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与成果转化、智慧城市等服务业支撑技术;在资源与环境领域,增加了生活垃圾处理与资源化、非常规污染检验检测技术等。此外,将2008版《认定办法》中“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调整为“先进制造与自动化”,并增加了新能源汽车试验测试及基础设施、高技术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设计等。
此外,2016版新规为新兴产业在诸多技术领域中设定了技术方向,如文化创意产业在电子信息技术领域的字体设计与生成技术,在新材料领域的文化载体和介质制造技术,在高技术服务领域的数字电影生产制作技术等。
新规剔除了如环保用高性能多空陶瓷材料制造技术、农产品深加工与现代储运等落后或业已成熟的技术领域。
3.2 知识产权
新规调整了2008版认定条件中对知识产权的要求,包括:取消了原有“近三年内”获得知识产权的年限限制;取消了以独占许可获取知识产权方式;将外观专利纳入知识产权计数;将企业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检测方法等作为知识产权成果,拓宽了知识产权评价范畴。
新规明确要求,“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该条款厘清了企业主要产品与其自有知识产权的“关联性”。
新规还对企业知识产权进行了类别划分: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此类条款体现了对知识产权“先进性”的认可。
3.3 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
新规部分调整了“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指标,即年销售收入5千万以下的企业,研发费用占比,由6%调降至5%。中小企业显然可以从新规中获益。
3.4 科技人员
新规取消了科研人员的学历要求,降低了“科技人员占比”指标,由过去的30%降至10%。此条款的修订降低了科研人员在人数、学历等方面硬性条件的门槛。
3.5 研发费用
新规提高了研发费用中“其他费用”占比,限额比例提高到20%,同时要求企业申报高企认定时需增设研发费用辅助账。
3.6 主要产品(服务)占比
新规规定,主要产品(服务)收入占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超过50%。此为新规新增加的要求,此条款明晰了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的概念及其与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的关联性。
3.7 研发管理水平
新规对研发管理水平,不论在制度层面还是在实施层面都提出了更高要求。如在企业对人才培养、人才引进与激励,对产学研合作创新平台建设等方面要求更加细化、更加明晰。
3.8 企业成长性
新规由对企业原总资产增长率指标考核改为对净资产率增长率指标考核,条件更加严苛。
4 相关建议
对照新规,企业申请认定工作涉及方方面面,下面仅就以下三个重难点工作提出建议:
4.1 高新技术领域归属
2016版《认定办法》明确规定,“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即不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技术领域的企业将无法通过高企认定。
科技部统计数据显示,至2015年底,全国高新技术企业共7.9万余家。按2008版《认定办法》进行技术领域归类,其中:电子信息28.79%,新材料15.37%,生物与新医药10.15%,航空航天0.65%,高技术服务5.2%,新能源与节能5.79%,资源与环境5.33%,先进制造与自动化28.39%,其他0.33%。
上述经验数据表明,即使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技术领域的企业,不同的技术领域,认定通过率也可能有较大差距。所以分析企业现有产业基础,把控企业科研投入方向和强度,对企业技术领域进行合理归类既是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也是企业申请认定工作的方向性任务。
4.2 知识产权管理
新规要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须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当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这些条款要求企业必须明了知识产权的时效性,同时也必须明晰其权属性。
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主要工作,也是企业申请认定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较之2008版认定政策,新规更注重知识产权的“先进性”以及企业产品(服务)与知识产权的“关联性”。这些政策变化需要企业根据自身情况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知识产权储备与管理,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龙头企业可以在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方面做一些工作。
4.3 科技成果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