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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增值税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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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增值税法

第1篇:新土地增值税法范文

增值税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投资、经营、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与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利益。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实质是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具有综合性、事先性、合法性、目的性等特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增值税税收筹划逐渐将成为企业尤其是房地产企业经营管理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目前的政策下,房地产企业资金来源受到限制,伴随着房地产行业壁垒的打破和市场化程度的提高,房地产未来的发展将向规范化、规模化、品牌建立的方向发展,企业的并购更加频繁,现金流量成为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指标和保障,因此,如何在日趋残酷的竞争中不被淘汰出局,充分完全利用现有资源,在管理中合理利用资金,合理的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节省资金,创造节税收益,是房地产企业制胜的重要法宝。

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税税收筹划有很多方式,其中利用土地增值税进行纳增值税税收筹划是其主要方式,下面我们重点介绍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

一、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简介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下面笔者从土地增值税的自身特点出发,结合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并综合考虑纳税人的整体利益,对土地增值税的筹划进行阐述。

1.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2.税率的计算

土地增值税按照增值额超过应扣除项目的比率,采取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形式,增值额与应扣除项目的比率越大,适用的税率越高,应负担的税负越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四级超率累进税率额分别是: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但是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为40%;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但未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及以上的部分,税率为60%。

3.应税项目和扣除项目的确定

应税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应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产有关的税金、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以及其他扣除项目等。

4.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1)根据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为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超过应扣除项目金额的,应按其全部增值额计税

同时对于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进行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和应税金额。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回收的房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4)合作建房中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的主要方式

(一)利用避免进入征税范围节税筹划

1.利用合作建房节税

合作建房方式指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的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中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以上税收优惠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充分利用此项政策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

合作建房双方分得的房产均不含有土地增值税,可大大降低房产的成本,这样可实现出资方和出地方的双赢。一般情况下,合作建房中的一方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而拥有了部分新建房屋的使用权,但是却产生了转让无形资产应缴纳营业税的义务;而另一方因转让部分房屋所有权而发生了销售不动产应缴纳营业税的义务。若两企业协商采取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使用权相互交换的方式合作建房,此时,对合营企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将视为投资入股,而税法中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加投资方的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因此,就会只对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收营业税,这样,合营企业双方都不多交营业税,均获得了节税收益。

2.利用代建房方式节税

代建房方式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在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代建费用的行为。代建房的整个经济行为中,虽然企业取得了收入,但是不涉及房地产产权的变动,其收入也就只属于劳务收入性质,所以不在土地增值税纳税范围之内,仅依据税法中有关营业税的规定依法缴纳营业税。采用代建房方式,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营业税负担,还可以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大幅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因此房地产企业可以利用代建房方式,在开发之初就确定最终用户,实行定向开发,从而避免了开发后再销售时缴纳土地增值税,大大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3.改出售为出租节税

税法规定的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未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房产产权的行为。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完成后,可以以出租的形式收回资金,由于没有发生产权变动,企业只需交纳出租房产税,这样大大节省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为企业创造了节税收益。

4.改出售为投资联营节税

按照税法规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缴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而且以不动产投资入股以后转让股权时也不需要补交营业税。这些规定为房地产企业开展增值税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如果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或公司作为房地产的购买方,可以考虑先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再以向购买方转让股权的房地产达到销售房地产的目的,从而为企业获得节税收益。

(二)利用增加可抵扣项目进行节税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时可通过增加合理的利息支出等扣除项目金额以降低增值率,使其适用较低的税率,从而达到降低税收负担的目的。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关于利息支出扣除项目之规定:“现行相关土地增值税税法对财务费用扣除项目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五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十以内计算扣除。”这些选择性条款为企业提供了一个新的增值税税收筹划空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过程中,都会发生大量的借款,不可避免的会有大量的利息支出,而依据上述规定利息支出的不同扣除方法会对企业应纳的土地增值税产生很大的影响。

三、房地产企业在增值税税收筹划中要注意的问题

增值税税收筹划能给房地产企业带来节税收益,实现企业利润的增加和企业价值的提升。但是,房地产企业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时也有一定的风险性,因此,企业还要注意以下问题:新晨

(一)增值税税收筹划应以合理合法为前提

增值税税收筹划不可盲目的钻法律的空子,在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时应坚持依法原则,在不违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结合房地产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筹划,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和目标。

(二)增值税税收筹划应注重战略筹划

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税税收筹划纳税过程更重要的是公司管理层的决策过程,企业在决策时要注重规范性、战略性的筹划。有的房地产企业片面的认为,纳税筹划就是钻税法的空子,只对单个项目,单笔交易或者单个环节进行筹划,而忽略了项目对企业在开发、经营成本上的影响,单纯地追求通过税费筹划来增加企业的节税收益却增加了开发成本或经营成本,最终对企业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因此,企业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管理层和财务部门不仅要关注财务、税务方面的事项,也要关注企业日常经营的各个方面,不仅需要财务部门的工作人员的合作,还要得到企业内部其他部门的配合,才能充分取得增值税税收筹划节税效益的最优额度。

第2篇:新土地增值税法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企业 土地增值税 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以税收政策为依据,在对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情况全面分析的基础上,从多种纳税方案中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前选择和规划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税收筹划不等同于偷税和避税,偷税要受到法律制裁,避税要受反避税制约,而纳税筹划则不然,它是在国家税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现纳税人税负合理化。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纳税筹划正成为企业经营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和现行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合理选择和运用纳税筹划策略,尽可能地节税,以提高税后收益。

一、开发方式的纳税筹划

1、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为联营条约,将房地产转让到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2、合作建房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10年欲征用甲单位总面积5万平方米商铺住宅开发,并且甲单位2011年打算购买其中的1万平方米商铺用来出租。

方案一:直接销售方式

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甲单位土地进行商铺住宅开发,并将其中的1万平方米商铺销售给甲单位,销售价款为4000万元,扣除项目金额2800万元,增值额1200万元,增值率30%,则销售甲单位商铺应缴纳土地增值税330万元(1100*30%=330万元)。

方案二:合作建房

甲单位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合作建房合同书》,合同规定:甲单位提供建房用地,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建房所需资金,甲单位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双方按合建面积20:80的比例分成。按上述规定甲单位应分得商铺1万平方米,其属于按比例分房自用,根据合作建房优惠政策免征土地增值税。

两个方案比较,采用合作建房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节省土地增值税33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应采用方案二。

3、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

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例如,A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内资企业,2009年为B公司开发3万平方米得商业大厦。

方案一:直接销售商业大厦

A房地产开发企业待商业大厦建成后销售给B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额为15000万元,扣除项目金额为9000万元,增值额为6000万元,增值率为40%,则销售商业大厦应缴纳土地增值税额为6000*30%=1800万元

方案二:采用兼并转让房地产

A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大厦建成后,首先分立一个C企业,而后,C企业被兼并到B房地产企业,B企业支付给C 企业的交换价款中,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股本账面价值的20%。根据现行税法规定,C企业通过上述兼并将商业大厦转移到B企业,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方案二与方案一相比,A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商业大厦可节省税金为1800万元(1800-0=18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应采用方案二。

4、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

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收入性质,故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根据税法规定,如不采用代建房方式开发,则房地产属于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时既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又要缴纳营业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利用代建房方式减轻税负,但前提是在开发之初就能确定最终用户,实行定向开发,从而避免开发后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房地产开发费用的纳税筹划

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实施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即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下同)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厂开发费用按《实施细则》第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注:利息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2、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其中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p#分页标题#e#

3、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适用新建房地产转让)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加计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其中,此项加计扣除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效,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享有此项政策,取得土地适用权未经开发就转让的,不得加计扣除,扣除项目金额=扣除项目的总额*(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或建筑面积 / 受让土地使用权的总面积)=扣除项目的总金额 * 转让比例。.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单位于1997年3月正式签署一写字楼转让合同,取得转让收入15000万元,公司即按税法规定缴纳有关税金(营业税税率5%,城建税税率为营业税税额的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营业税税额的3%,印花税税率为0.05%)。已知该公司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为3000万元;投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为40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为12000万元(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也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另知该公司所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地产开发费用的计算扣除比例为10%

1、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3000万元

(2)房地产开发成本为4000万元

(3)房地产开发费用为:(3000+40000)* 10%=700万元

2、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15000*5%+15000*5%*(7%+3%)=825万元

3、转让房地产的扣除金额为:3000+4000+700+825=8525万元

4、转让房地产增值额为:15000-8525=6475万元

5、应纳土地增值税额=6475*40%-8525*5%=2163.75万元

如果进行纳税筹划,那么企业的增值税核算为:

1、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3000万元

(2)房地产开发成本为4000万元

(3)房地产开发费用为:(3000+40000)* 10%=700万元

2、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15000*5%+15000*5%*(7%+3%)=825万元

3、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加计扣除为:(3000+4000)*20%=1400万元

4、转让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为:3000+4000+700+825+1400=9925万元

5、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15000-9925=5075万元

6、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5075/9925=51.13%

应纳土地增值税额=5075*40%-9925*5%=1533.75万元

两种方案应纳土地增值税差额=2163.75-1533.75=630万元

可以看出如果开发房地产主要依靠负债筹资,利息费用所占比例比较高,可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据实扣除;反之,主要依靠权益资本筹资,利息费用很少,则可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这样可以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对实现纳税筹划有很大的意义。

三、销售的纳税筹划

房地产企业纷纷打出精装修房的策略,来吸引购房者的目光。对毛坯房的纳税筹划关键在于遵循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对毛坯房进行精装修再进行销售,以此尽可能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根据税法规定,土地增值税实行预征制度,因此这部分装修收入在预征时要按一定的预征比例缴纳土地增值税。例如,某开发商开发一个住宅项目,为此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为3.5亿元,含借款利息400万元,可售面积为10万平方米,单价19000元/平米,假设开发过程中各项费用支出为开发成本的30%,其他应交税金为营业税(含城建,教育附加)5.5%,如果毛坯房出售,那么总销售金额为19亿元

其土地增值税为:

1、取得销售许可证预征税费:190000*2%=3800万元

2、项目结算清缴时:

不含息建造成本=35000+50000-400=84600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84600*130%+19000*5.5%=120430万元

增值额=190000-120430=69570万元

增值率=69570/120430=58%

应缴土地增值税=69570*40%-120430*5%=21806.5万元

如果改为精装出售,精装标准为2000元/平米,销售单价上调至21000元/平米,那么总金额为21亿元

其土地增值税为:

1、取得销售许可证预征税费:2100000*3%=6300万元

2、项目结算清缴时:

不含息建造成本=35000+50000-400+20000=104600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104600*130%+210000*5.5%=147530万元

增值额=210000-147530=62470万元#p#分页标题#e#

增值率=62470/147530=42%

应缴土地增值税=62470*30%=18471万元

两种方案应缴土地增值税差额为21806.5-18471=3065.5万元

可以看出如果为精装销售,虽然在土地增值税预征中要增加2500万元的资金压力,但这毕竟是“预征”,在项目结算清缴土地增值税时却能够节省税费达3065.5万元。因此适度加大建造成本,提高房屋售价,使增加的建造成本得到补偿,可以降低土地增值税的增值率,在项目开发建设前,良好的纳税筹划可以使得土地增值税适用于较低税率,从而达到少缴土地增值随的目的,而不应该仅仅从销售单价上考虑。

纳税筹划的市场空间很大,理论空间更大,每个纳税人都应该加强对纳税筹划的关注,以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 兰峰.房地产开发与经营[M]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8年

[2] 施建刚.房地产开发与管理[M] 上海: 同济大学出版社 2004年

[3]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税法[M]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10年 243~246

第3篇:新土地增值税法范文

一、具体做法:

(一)、积极开展税法宣传

土地增值税与其他税种相比,纳税环节复杂,对纳税人而言,较为陌生,在纳税申报等方面不易引起重视。我局针对这一情况,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宣传材料等媒体进行广泛的税法宣传。20__年,我局印发了1000份关于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实施办法及二手房交易相关涉税事宜的宣传材料发放给纳税人,并把房地产交易的相关税收政策在修水电视台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播映,在修水报办了一期专版。通过广泛的税法宣传,让广大纳税人认识了土地增值税这一税种,知道了该怎样缴纳,什么时候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推进社会综合治税,加强部门配合,实现土地增值税的一体化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和省局的统一安排,我们以契税征管为把手,推进社会综合治税体系,全面推行土地增值税一体化管理。一是取得政府支持,建立社会综合治税体系。20__年8月,县政府全文转发了《修水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操作办法》,明确了财政、房管、建设、土管等单位的相关责任,制定了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具体措施及奖励措施,并由分管财税的副县长牵头,定期召开相关部门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反馈信息,研究土地增值税的征管政策。二是加强与财政部门的配合,在修水,契税由财政部门征收,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的源泉控管,做到先税后证,我局多次与财政局协商,由财政局专门成立契税征税所,并派驻六名干部长年在我局的征收大厅上班,凡办理契税证的,必须先到地税窗口开具税票和房地产销售专用发票。一定要凭地税机关开具的税票及房地产销售发票。三是加强与房产管理部门的配合协作。房产交易和发放房产证是土地增值税控管的核心环节,我局通过与房产管理部门联系,以政府发文、会议纪要的形式,确定了联合控管的方式。在房产交易中心设立房地产税收审核岗,实地参与房地产计税价值的评估认定工作,并与房管部门实现了信息交换制度。四是取得国土资源部门支持配合。对土地转让环节的土地增值税在过去管理上存在的一个最大障碍就是信息不通、征缴滞后。因此,我局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土地管理特点,与国土资源部门协商,只要国土资源部门将用地通知书一下发给用地人,国土资源部门就迅速将存量地和非存量地的信息传递给地税部门,地税部门对相关用地人的有关税收及时进行跟踪介入,实现了土地增值税的前置管理。

(三)、实行土地增值税的精细化管理

我局将土地增值税的管理细化到每一个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每一个商住小区、每一栋楼、每一套住房及铺面,根据每一个小区的平面图设立了房地产销售明细帐、发票开具明细帐,及时掌握了土地增值税的税源情况。形成了“以行业管理为主、按项目进行监控、房源控制税源、管理增加税收”的基本思路,积累了房地产税收精细化管理的有效经验,找到了潜在税源向现实税收转化的最佳着力点。

(四)、严格执行土地增值税预征及项目完成清算制度

我局在纳税人办理的纳税申报和发票开具环节,严格审核纳税人取得的房地产销售收入、预售收入是否按铺面1、住房0.5预缴了土地增值税。在省局20__年7月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调整后,我们严格按照文件的执行时间,对各个房地产企业的收入在文件执行的前后进行了清理,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进行了土地增值税的补征、补缴。对完工的项目,我们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了清算。

(五)、持之以恒地进行纳税评估工作

我们视纳税评估工作为该项税源管理的主要手段。20__年,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普遍存在成本管理混乱、重费轻税的现象,进行了一次纳税评估,通过评估,共追缴土地增值税127890元,基本改变了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申报质量不高、欠税较大的现状。

(六)、精细组织,深入开展房地产税收专项检查

根据市局的部署,我局高度

重视房地产行业的税收专项检查工作。通过检查,我们发现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房款、银行按揭房款、房地置换、安置回迁超面积售房款、商品房自用不按收入确定原则确定收入,有虚列开发成本、多转销售成本、多列产品销售费用的现象。对检查出来的问题,严格《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20__年,共查补土地增值税78100元,罚款18900元。

二、土地增值税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在计算转让房地产增值额时,涉及收入的确定和成本费用的扣除,税务人员和纳税人都难以掌握。

(二)房地产开发周期较长,难以监控。由于房地产企业利润率高,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相对较低,一些开发企业故意拖延项目竣工决算和完工时间,躲避土地增值税的结算。

(三)转让形式多样化,难以正确计税。房地产转让形式多种多样,有一次性销售一次性收款的,有采用预收款方式的,有采用“返本”方式销售建筑物的,有采用“以地换房”形式销售的,由于房地产销售转让形式多样、复杂多变,给地税部门确认纳税人、正确计算应纳税款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四)税务人员参差不齐,跟不上管理的要求。由于土地增值税具有收益性质的特征,要求税务人员既要熟悉税收法律、法规,又要熟悉掌握财务会计知识,还要懂房地产开发的经营管理知识,这对税务人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给土地增值税的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三、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的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强化实战培训。由于房地产转让形式多样化,计税过程比较烦琐,我们应进一步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对税收管理人员、企业办税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重点就土地增值税的收入确定、扣除项目计算、申报方式和有关财务会计知识进行讲解,使税收管理员和企业办税人员能熟练掌握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和申报方式,消除纳税人的抵触情绪,取得纳税人的广泛理解和支持。

(二)实行以票控税。房地产企业在销售房屋收取预收款时,须向购房者开具“房地产业预收款专用收据”;购房者在缴齐房款后,凭专用收据索要机开“房地产业专用发票”;财政、房管部门看到专用发票,才给购房者办理契税证及房屋产权证。

(三)摸清税源、建立台帐。基层税务部门应通过每年的税源普查,摸清土地转让、房地产开况,分项目建立税源控管台帐,实行分项目管理和税源全过程监控,确保不漏项目,对已开始预售及完工的楼房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发票开具明细帐及发票开具分户帐。

第4篇:新土地增值税法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筹划探讨

1土地增值税的基本要素

1.1纳税人

纳税人是指在国有土地及土地建筑物在进行交易和转让过程中取得的收入、需要支付一定税金的个人。客税对象是指有偿对国家土地房产及土地房产附属建筑物财产在进行转让以及拍卖时所取得的增值税额,在房地产行业中,纳税人及房地产公司增值税额是房地产在进行国有土地的竞拍以及建设、出售房地产所得收入产生费用的应交税额。

1.2应纳税额

我国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是房地产行业盈利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乘以适当的税率再减去理应扣除的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其中土地增值额等于转让房地产所产生的收入减去按规定应扣除的项目金额。

1.3土地增值税征收的作用

作用:①有利于国家对房地产行业的有关调控;②有利于有关部门发现并抑制恶意炒房现象;③有利于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

2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法

房地产企业缴纳土地增值税会直接影响到房地产企业的利润,企业内部投入成本变高。在目前的房地产行业中,如何选用灵活适当的筹划方法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以及缴纳,从而降低企业成本、增长企业竞争力,是目前房地产行业重要研究和发展的方向。

2.1注意纳税临界点

按照我国有关税法规定,有一项可以实行免征土地税的政策,那就是纳税人在依法建造标准住宅进行出售的时候,如果增值税没有达到应该扣除项目金额的20%,可减免土地增值税。我国现行的增值税纳税方法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当增值税超过50%、100%或者200%,根据不同的长度交纳不同的数额,因此企业在开发的时候应该选用最为适合的方案,注意调整税率临界点,降低企业的房产投入。

2.2增加开发成本

增加开发成本也是目前房地产使用最多的方法,目前很多房地产开发商都选择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增加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投入,从提高小区住宅环境方面入手,提高装修层次,以此来吸引顾客的眼光,同时可以增强扣除项目金额,使得增值税税率变低。

2.3拆分合同

将一处房屋拆成两次合同进行两次签订,也可以降低土地增值税的缴纳。目前很多房地产在进行房屋出售的时候往往采取先签订毛坯房销售合同,随后在装修时与顾客达成一致意见,在与顾客签订装修合同,这样一来,所交的仅是销售房屋时毛坯销售土地增值税,房产企业顺利达到节税的目的。

2.4明确征收范围进行筹划

(1)合作建房。合作建房是指按照税法规定由两方共同建设,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建成后按房屋比例用于自用的房产,可以暂时免收土地增值税。房产开发商也可以适当利用这一政策。

(2)转销为租。目前很多房地产业存在着房未售完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房产公司可以选择将建好的房子进行精装修,由于租房并不产生房产转移,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因此可以在节省成本的同时提高企业的收入。

(3)增加扣除项目。在进行房产生产销售以及清算土地增值税的时候,可以采取多种利息扣除方法,方法一: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据实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商开发投入成本)×5%。此外可以采取代收费用并入房产减少税基本,可以将代收费用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而代收费用却并入房地产转让收入计税。第二种可以采取在收取房价之外再进行单独收费。

3土地增值税对房价的影响

房地产是我国目前正大力发展的行业,而土地增值税是国家对房地产行业进行调控参与国家房地产行业分配利润的手段。房价越高,土地增值税应交税额越大,而对于房地产行业来说,土地增值税税额也大,对于房地产企业的利润收入冲击越大。近年来,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售楼价格越来越高,不少市民面对高昂的房价望而却步,因此,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缴纳也是我国对于房地产行业秩序的维护,可以抑制房价过分上涨,尽快调整房地产行业的秩序,让房价回归到合理的正常价位,从而保证我国房地产行业能够长期稳定的发展。通过近年来的数据表现,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已经成功对房地产行业进行了调控,不少人买得起自己喜欢的居所,人民生活的水平已经得到了逐步稳定的提升。此外,房地产高价暴利的时代已经远去,国内的售价普遍均衡,房地产行业正朝着稳定的方向发展。

4土地增值税缴纳、清算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影响

4.1调控价格、制约暴力

随着“炒房”一词的流行,各大房地产企业纷纷采取促销策略。随着人们买房热情的提高,房地产行业的价格一直上涨。房地产企业在收入越来越多利润的同时,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越来越多,也令各大房地产开发商头疼。部分企业低价购买土地的使用权,并且想方设法延长开发期,从而达到高利润的理想状态。土地增值税清算状态下,房地产企业进行囤积的现象越来越少,很难再实现长期的高额利润。

4.2重新定位

市场在土地增值税缴纳清算制度的影响下,房地产企业也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市场重新定位,不少过分追求低投入高利润的企业纷纷被市场淘汰,房地产行业开发商不得不转换经营战略,树立新的发展观,以寻找自己生存发展的空间,重新树立企业形象。目前越来越多的房地产开发商开始考虑市场需求,适应了新时代下的发展趋势。

5结束语

土地增值税是我国长期稳步进行的系统工程,从整个行地产企业的统筹规划为中心进行宏观调控,土地增值税的缴纳和清算不光是为了帮助企业追求最低的缴费方案,而是在整体上提高企业的经营水平,合理降低房价,从而促进房地产企业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季桂芳.关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探讨[J].中国集体经济,2017,(14):77-79.

第5篇:新土地增值税法范文

一、投资入股方式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企业以房地产对外投资,不需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企业除外),但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和契税。

(一)投资方——母公司纳税分析:1.营业税及附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母公司该项房地产投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也不需要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第四条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和第五条规定:“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母公司和子公司均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此该项房地产投资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3.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产权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母公司与子公司书立的商务楼权属《产权转移书据》,母公司应按所载金额1500万元的万分之五计算缴纳印花税7500元(1500万元×0.5‰)。4.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母公司的该项房地产投资业务属于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因此,应视同转让财产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124.8125万元[(1500-1000-0.75)×25%]。以上分析,母公司共计应缴税费125.5625万元(0.75+124.8125)。

(二)接受投资方——子公司纳税分析:1.契税。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承受房地产权属的子公司,应按房地产投资价值1500万元的4%计算缴纳契税60万元(1500×4%)。2.印花税。根据上述印花税法律法规规定,母公司与子公司书立的商务楼权属《产权转移书据》,子公司也应按所载金额1500万元的万分之五计算缴纳印花税7500元(1500万元×0.5‰)。以上,子公司共计应纳税费60.75万元(60+0.75)。“投资入股”方式纳税分析,母、子两公司共计应纳税费186.3125万元(125.5625+60.75)。中兴煤业集团财务负责人听完笔者解答后,对于母公司不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和土地增值税表示满意,但对于子公司需要缴纳60万元契税却不大乐意,随即提出子公司能不能不缴契税?笔者回答:如果采用上述投资入股方式投资房地产,根据相关税收法规规定,接受投资方必须缴纳契税。该财务负责人问:如果采用“资产划转”方式,母公司将商务楼权属无偿划转给子公司,是否可以不缴契税?笔者回答:中兴煤业集团公司作为母公司,将其房地产权属划转给所属全资子公司,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第六条“资产划转”第二款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承受房地产权属的子公司无需缴纳契税。需要提醒,虽然承受房地产权属的子公司能够享受免征契税优惠政策,但由于母、子公司都是法人单位,所以,“无偿划转资产”业务,根据其他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划入方虽然无需缴纳契税,但却需要缴纳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同时,划出方不但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还需要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显然增加了税负。

二、无偿划转方式

(一)资产划出方——母公司纳税分析:1.营业税及附加。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单位和个人将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和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母公司将其商务楼权属无偿划转给子公司,属于赠送行为,应按视同销售不动产“应税行为”缴纳5%的营业税,并按照规定比例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为84万元[1500×5%×(1+7%+3%+2%)]。2.印花税。根据上述印花税法律法规规定,母公司与子公司书立的商务楼权属《产权转移书据》,母公司应按所载金额1500万元的万分之五计算缴纳印花税7500元(1500万元×0.5‰)。3.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规定:“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的人。(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母公司将其商务楼权属无偿划转给子公司的行为,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故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因为商务楼是新建成的,所以房屋成新度应为100%,则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为415.25万元(1500-1000-84-0.75)。增值率为38.28%(415.25÷1084.75×100%)。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应为30%。因此,母公司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为124.575万元(415.25×30%)4.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和《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5)用于对外捐赠。”母、子公司都是法人单位,因此,母公司无偿划转给子公司的商务楼权属,属于对外捐赠,权属已发生改变,应当视同转让财产,按划转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及所纳税费的差额确定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无偿划转行为,在税法上视同直接捐赠,而且由于捐赠行为所发生的支出不属于公益性的捐赠,所以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母公司应全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72.66875万元[(1500-1000-84-0.75-124.575)×25%]以上分析,母公司共计应缴税款281.99375万元(84+0.75+124.575+72.66875)。

(二)资产划入方——子公司纳税分析:1.契税。根据37号文第六条“资产划转”第二款规定,子公司承受母公司无偿划转的商务楼权属,可不缴纳契税。2.印花税。根据上述印花税法律法规规定,母公司与子公司书立的商务楼权属《产权转移书据》,子公司也应按所载金额1500万元的万分之五计算缴纳印花税7500元(1500万元×0.5‰)。3.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八)接受捐赠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子公司接受母公司无偿划转的商务楼权属,属于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公允价值1500万元确定捐赠收入额,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375万元(1500×25%)。

第6篇:新土地增值税法范文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增值额而征收的一种税。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税法规定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征收。

在累进税制下,收入的增长预示着相同条件下增值额的增长,土地增值税的税率从30%-60%,共设四个级次,增值额越大,其适用的税率也就越高,相应的应纳税额也就会增大。档次爬升现象会使得纳税人的税负急剧上升,因此如何合理、合法地分散收入,便成了降低税负的关键。在房地产行业中,分散收入的常用方法有:

1.将可以分开单独处理的部分从整个房地产中分离。假定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准备出售一幢房屋以及土地使用权,房屋的市场价值是500万元,其所含各种附属设备的价格约为100万元。如果该企业和购买者签订合同时,对房屋价格和附属设备的价格不加区分,而是将全部金额600万元以房地产转让价格的形式在合同上体现,则相同条件下的增值额无疑会增加100万元,相应地应纳税额也就会增大。但是如果该企业和购买者签定合同时,仅在合同上注明500万元的房地产转让价格,同时签订一份附属办公设备购销合同,则问题迎刃而解,不仅可以使得增值额变小,从而节省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而且由于购销合同适用0.3‰的印花税税率,比产权转移书据适用的0.5‰税率要低,还可以节省不少印花税,可谓一举两得。

2.分散收入的另一种做法是分多次签订售房合同。当所开发的住房初步完工但还没有安装附属设备以及进行装璜、装饰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便可以和购买者签订房地产转移合同;当附属设备安装完毕或装潢、装饰完毕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再和购买者签订附属设备安装及装璜、装饰合同,这样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只就第一份合同上注明的金额缴纳土地增值税,而第二份合同上注明的金额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用计征土地增值税。营业税的税率比土地增值税的税率要低得多,这样就使得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有所减少,达到了降低税负的目的。

二、增加扣除项目金额法

上面已经讲过,增值额的大小直接影响着纳税人税负的高低。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适当地增加扣除项目金额可以有效地降低增值额。

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共有五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它扣除项目。其中财政部确定的其它扣除项目主要是指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若想适当地增加扣除项目金额,只能从房地产开发成本和房地产开发费用两方面着手。

1.房地产开发成本指的是纳税人开发房地产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这些成本允许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它主要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以及开发间接费用等。如果纳税人能够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扩大成本的列支比例,就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2.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税法规定,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

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注:利息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否则应按下式计算扣除: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

由此可见,如果纳税人的借款数额较大时,按第一种方式计算扣除比较有利于纳税人节省税款。如果纳税人的借款数额较少,则利息支出也相应较少,这时,纳税人可以采取故意不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等方法,使税务机关按照第二种方法计算扣除金额,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三、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法

1.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时,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将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根据此项规定,从纳税筹划的角度考虑,如果纳税人想要降低税负,就应综合考虑增值额增加所能带来的收益和放弃起征点的优惠所增加的税收负担两者之间的关系,从而选择适当的开发方案,避免因增值率稍高于起征点而造成税负的增加。下面分别说明这两种情况下的筹划策略。

第一种情况:享受起征点的税收优惠。假定某房地产开发商建成一批商品房待售,除销售税金及附加外的全部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为500;

则当其销售这批商品房的价格为x时,相应的销售税金及附加为:5%×(1+7%+3%)x=5.5%x.

式中,5%为营业税;7%为城市维护建设税;3%为教育费附加;

这时,其全部允许扣除项目金额为:500+5.5%x.

根据有关起征点的规定,企业享受起征点税收优惠的最高售价应满足:x-(500+5.5%x)(500+5.5%x)=20%即:x=1.2(500+5.5%x)

解以上方程,得x=642.40;

此时,全部允许扣除项目金额=500+5.5%×642.40=535.33

也就是说,开发商只有将其销售额控制在642.40以内,才能享受到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否则将全额征税。

第二种情况:如果企业想通过提高售价达到增加收益的目的,则当增值率略高于20%时,即应适用“增值率在50%以下,税率为30%”的规定。沿用上例,假定此时的售价为642.40+y(式中y为提高的售价);相应的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应当提高5.5%y(为销售税金及附加的增加额);

这时,全部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535.33+5.5%y;

增值额=(642.40+y)-(535.33+5.5%y)=107.07+94.5%y;

企业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107.07+94.5%y)×30%=32.12+0.28y

若企业欲使提高售价带来的收益超过因突破起征点而新增加的税收,就必须使y>32.12+0.28y

即y>44.61.

此时的售房价格最少应为642.40+44.61=687.01

也就是说,只有售房价格高于687.01时,企业才能达到通过提高售价获取更大收益的目的。

2.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另一个方法就是灵活运用不同的建房方式。

(1)合作建房方式。税法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的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如果建成后转让的,则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根据这一条政策,可做税收筹划如下:

假定某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得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准备修建住宅,则该企业可以预收购房者的购房款作为合作建房的资金,这样从形式上就符合了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的条件。一般而言,一幢住房中土地支付价所占比例应该比较小,这样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得的房屋就较少,大部分由出资金的用户分得自用。在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出剩余部分住房前,各方都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只有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建成后,转让属于自己的那部分住房时,才就这一部分缴纳土地增值税,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2)代建房方式。主要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房收入的行为。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由于房地产的产权自始至终是属于客户的,没有发生转移,故其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性质的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而不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第7篇:新土地增值税法范文

关键词:纳税范围 合理定价 利息支出

准确界定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十分重要。判断属于土地增值税税征税范围的标准有三:一是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行为征税;二是土地增值税是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转让行为征税;三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未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的行为。土地增值税是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税法规定的30%—60%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征收,其计算公式为: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交税费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它税率高、税负重,因此企业应重视对土地增值税进行税务筹划。

一、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技巧

(一)销售价格定价的筹划

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在增值额略高于扣除项目金额的20%那个点,边际税率就会突增,就会造成增加的收入小于增加的土地增值税

案例1: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销售价格为X,营业税金5.5%X(其中:营业税5%,城建税7%,教育附加3%)除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外的扣除项目金额为2,000万元;此时,该公司所有可以扣除项目的总金额为:2,000+5%X(1+7%+3%)=2,000+5.5%X,解得X=1.2×(2 000+5.5%X)=2,581万元;如果该公司希望享受税收优惠,那么该公司的销售价格最高应在2,581万元以内,不需交纳土地增值税,此时扣除项目金额总和为2,142万元,获利439万元。

假设销售价格增加了Y,此时房产的新销售价格为X+Y,相应的允许扣除项目总金额增加了5.5%Y,此时,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2,142+5.5%Y;增值额=2,581+Y-(2142+5.5%Y)=94.5%Y+439.应纳土地增值税额=30%×(94.5%Y+439)=0.28Y+132. 若公司希望提高售价来取得更大的收益,必须满足Y>0.28Y+132,即Y>183;也就是说,其销售价格就必须高于2,764万元(2581+183)以弥补税负上涨带来的负担。

(二)代收费用的税务筹划

根据税法规,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并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向购买者收取的,相应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虽然这两种计算方法计算出来的增值额相同,但在代收费用并入房价时,仍有节税意义。虽然代收费用计入房价中,增值额并未减少,但扣除项目却增加了,在同样增值额的情况下,使得增值率变小。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不动产时,经常要代其他部门收取一些费用,如城建配套费、维修基金等费用;

案例2:某房地产公司开发一栋商品房,售价4,000万元,并根据当地政府的要求,在售房时代收了500万元的各项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税5%、城建税7%、教育附加3%)为220万元,支付土地出让金和开发成本为1,000万元。

(1)如果公司将代收费用单独向购买方收取,则允许扣除的金额为1,000+220+1,000×20%=1,420万元

增值额=4,000-1,420=2,580万元

增值率=2,580/1,420=182%

增值税=2,580×50%-1,420×15%=1,077万元

(2)如果公司将代收费用并入房价向购买者一并收取,则允许扣除的金额为=1,000+500+220+1,000×20%=1,920万元

增值额=4,000+500-1,920=2,580万元

增值率=2,580/1,920=134%

增值税=2,580×50%-1,920×15%=1,002万元

显然,该公司将代收费用并入房价一并收取,可以使公司少缴土地增值税75万元。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增值额、增值率、速算扣除系数一样的情况下,扣除项目越大,土地增值税税额就越小,就会给纳税人带来更多的节税效益。

当然,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在增值率未超过50%的情况下,由于适用的速算扣除系数是零,所以无论代收费用是否并入房价,纳税人的税负都是一样的。

(三)利息支出税收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房地产开发时会需要大量资金,因此,必然会发生借款利息的支出。根据《细则》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有两种不同的列支方式:

第一种方式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即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5%以内。

第8篇:新土地增值税法范文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面临着搬迁问题,选择何种搬迁方式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搬迁收入的性质,而不同性质的搬迁收入在税务处理上的差异很大。这一方面对企业会计人员的会计处理和税收筹划能力是个很大的挑战,另一方面也加大了企业对国家制定相关政策的需求。选择何种搬迁方式,怎样有效利用当下国家税收政策进行税收筹划是每个财务人员所必须做出的决策。

二、企业搬迁补偿收入涉及的税收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政策

2012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函[2012]40号,以下简称“《办法》”),并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规定,企业搬迁方式属于政策性搬迁的,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计入当期企业应税所得额计算纳税;企业搬迁方式属于企业自主搬迁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计算纳税。

(二)营业税政策

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如果属于因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取得的补偿收入,无论是从政府直接取得还是从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简接取得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国税函[2008]27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的规定,只要纳税人出具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或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是,企业因转让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而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属于转让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而取得的经济利益,应依法征收营业税。

(三)土地增值税政策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同时《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进一步明确指出,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除此之外,企业取得的任何搬迁补偿收入均应依法纳税。

三、案例分析——两种不同搬迁方式下的税收筹划

随着城市的发展,某化工厂的生产经营活动已经严重影响了附近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不仅对小区居民的身体健康构成了极大的威胁,不利于城市美化,也制约了工厂的进一步扩大发展。应该省、市的环保部门、政府以及周围居民的强烈要求,该化工厂需要限期搬迁。该化工厂原址占地面积约200亩,该宗土地账面原购买价为2000万元,地上建筑物账面价值原值1000万元,累计折旧600万元,净值400万元。该化工厂董事会在搬迁前就企业搬迁采取何种方式进行了分析讨论,并对每种搬迁方式下的税收及利润进行了对比分析,详细分析如下:

方案一:企业自主搬迁

企业自主搬迁,自行转让。假设某房地产开发商愿以每亩80万元的协议价格接收该化工厂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则该化工厂自行转让土地的总收入为16000万元(200x80=16000)。该收入属于商业性搬迁收入或非政策性搬迁收入。根据相关税法规定,企业应缴纳各种税金:

应交营业税=(16000-2000)×5%=700(万元)

应交城建税=700x7%=49(万元)

应交教育费附加=700x3%=21(万元)

应交印花税=16000x0.05%=8(万元)

应交土地增值税:由于地上建筑物账面净值为400万元,经评估重置成本价为3000万元,按50%的成新度折扣率计算,则评估价格为3000x50%=1500(万元)。故: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合计=2000+1500+700+49+21+8=4278(万元)

土地增值额=16000-4278=11722(万元)

土地增值=(11722/4278)x100%=274.0065%

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200%以上的部分,适用税率为60%、速算扣除系数为35%。

应交土地增值税=11722×60%-4278x35%=534.9(万元)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五款规定,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本条款中的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伤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该化工厂由于其生产活动对环境、周围居民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且不利于当下城市的规划与美化,符合“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的规定,其自行转让房地产所得收入,可向有关部门申请不缴纳土地增值税,即可节约税金5534.9万元。

综上,该化工厂采取自行转让的搬迁方式下的获利情况:

缴纳土地增值税时的获利情况:

转让该土地获得的利润=160002000-400-700-49-21-8-5534.9=7287.1(万元)

应交企业所得税=7287.1x25%=1821.775(万元)

获得的净利润=7287.1-1821.775=5465.325(万元)

免征土地增值税时的获利情况:

转让该土地获得的利润=16000-2000-400-700-49-21-8=12822(万元)

应交企业所得税=12822x25%=3205.5(万元)

获得的净利润=12822-3205.5=9616.5(万元)

该化工厂,因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勿需缴纳土地增值税,虽然因此企业缴纳了1383.72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但是获得的净利润却增加了4151.175万元。

方案二:政策性搬迁

按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2011年第590号令)的规定,《办法》指出,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的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为政策性搬迁。该化工厂选择政府主导的搬迁方式,符合《办法》中第一章第三条的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属于政策性搬迁”。

政府主导搬迁,由政府收回土地,给予企业一定的搬迁补偿。假设政府在搬迁文件中明确指出:每亩土地补偿款为50万元,地上房屋建筑及其设备搬迁补偿款为2500万元。则企业获得的政府补偿总收入为12500万元(200x50+2500=12500)。该收入属于政策性搬迁收入,按照相关税法规定,政府收回土地所支付的补偿款不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而只需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办法》规定,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搬迁所得;企业政策性搬迁后新购置的资产,一律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其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对政策性搬迁所涉及的资产,《办法》也分两种情况进行了规定:一是,搬迁后原资产经过简单安装或不安装仍可以继续使用的,在该资产重新投资使用后,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二是,搬迁后原资产需要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该资产的净值加上大修理支出,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在该资产重新投资使用后,就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同时该大修理支出应进行资本化,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假定该化工厂根据搬迁规划计划在五年内将原资产搬迁至规划地,发生的搬迁费用和资产处置支出300万元,并经过大修理使得资产得以重新使用,为此花去10000万元的大修理费用,加上资产净值,合计为30400万元,高于政府补偿总收入,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化工厂最终获得的利润=125002000-400-300=9800(万元)

综合方案一、二的结果可以看出:虽然方案一的总收入比方案二的总收入高出3500万元,但由于方案二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较方案一少缴纳了税金,最后获利更多。方案二较方案一(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最终利润高出4334.675万元;方案二比方案一(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最终利润多出183.5万元。因此该化工厂董事会应该选择方案二,实现企业低税收、高利润的目的。

但是否一味从节税上进行税收筹划就能满足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呢?如果企业自行转让获得的收入比在政府主导下搬迁所获得的政策性收入多得多,尽管企业需要缴纳高额的相关税金,但扣除税费后,仍可能比政府收回土地获得的利润更多,此时企业最优的选择则是自主搬迁、自行转让的搬迁方式。接上述案例,若政府给予企业的土地补偿款为每亩20万元,补偿地上房屋建筑及其设备搬迁补偿款为1500万元,其余条件不变。则企业获得的政府补偿总收入为5500万元(200x20+1500=5500),可获得的净利润为2800万元(5500-2000-400-300-2800)。此利润远低于方案一中缴纳增值税时获得的净利润5465.325万元和方案一中不缴纳增值税时获得的净利润9616.5万元。在此结果下,该化工厂应选择方案一,采取企业自主搬迁的搬迁方式,并向有关部门申报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实现企业的低税收高利润的目的。

第9篇:新土地增值税法范文

关键词:概述 计算步骤 扣除项目 实例

一、概述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同时实行超率累进税率。

二、计算步骤

(一)扣除项目的确定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1)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即为向原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支付的地价款)。(2)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税费(即有关登记、过户手续费)。

2、房地产开发成本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3、房地产开发费用

(1)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

允许扣除的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2)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

允许扣除的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注:ⅰ、利息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ⅱ、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

ⅲ、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

5、其他扣除项目(此项只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6、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值

(1)能提供评估价值的。评估价值=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成新度。

(2)不能提供评估价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扣除金额=发票所载金额×(转让年度-购买年度)×5%。

规定:(转让年度-购买年度)项的计算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1年;超过1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视同为1年。

注: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不作为此步的扣除项

(二)增值额的计算

增值额=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扣除项目

(三)增值率的确定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

(四)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速算扣除系数

附:土地增值税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及其计算公式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三、为了让读者更直观的理解,下面举一实例

(例题摘自:2010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税法》)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9年1月受让一宗土地使用权,根据转让合同支付转让方地价款6000万元,当月办好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书。2009年2月至2010年3月中旬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受让土地70%(其余30%尚未使用)的面积开发建造一栋写字楼。在开发过程中,根据建筑承包合同支付给建筑公司的劳务费和材料费共计5800万元;发生的利息费用为300万元,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证明。3月下旬该公司将开发建造的写字楼总面积的20%转为公司固定资产并用于对外出租,其余部分对外销售。2010年4-6月该公司取得租金收入共计60万元,销售部分全部售完,供给取得的销售收入14000万元。该公司在写字楼开发和销售过程中,共计发生管理费用800万元、销售费用400万元。(说明:该公司适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契税税率为3%;其他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5%)。

解答:

(一)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应扣除的契税=6000×3%=180(万元)

应扣除的土地成本=(6000+180)×70%×80%=3460.8(万元)

2、房地产开发成本

应扣除的开发成本=5800×80%=4640(万元)

3、房地产开发费用

应扣除的开发费用=300×80%+(3460.8+4640)×5%=645.04(万元)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已缴纳的营业税=60×5%+14000×5%=703(万元)

已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3×(7%+3%)+700×(7%+3%)=70.3(万元)

5、其他扣除项目

加计扣除=(3460.8+4640)×20%=1620.16(万元)

(二)增值额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

14000-(700+70+3460.8+4640+645.04+1620.16)=2864(万元)

(三)增值率

增值率=2864÷11136×100%=25.72%

25.72% < 50%,适用级数1的30%的税率

(四)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税额=2864×30%-11136×0=859.2(万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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