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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筹划;债务重组;资产重组;股权重组一、案例背景
A公司是一家规模较大的粮食白酒酿酒厂,近年来生产经营效益不错,2011年销售白酒1.5万吨(10元/公斤),实现不含税销售收入1.5亿元。这些白酒除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外,还主要销售给鹿茸酒厂作为原材料,用以生产鹿茸酒。而鹿茸酒是为国家产业政策所鼓励的,现代的养生观念也非常推崇消费鹿茸酒,因此,鹿茸酒的发展前景比较好。于是A公司准备引进鹿茸酒生产设备,重组或兼并一些鹿茸酒厂。得知:
(一)2011年应收B鹿茸酒厂购买纯粮食白酒款1500万元仍未收回。B鹿茸酒厂的账面总资产为1500万元,造成B鹿茸酒厂库存积压、现金短缺的原因是缺乏保健酒行业的生产技术、营销人才,以及雄厚的资金。然而,B鹿茸酒厂并不缺乏"鹿茸"资源。
(二)E公司出于经营战略的需要,正想转让其所持有D鹿茸酒厂80%的股份。而D鹿茸酒厂经营管理效益不错,D鹿茸酒厂实收资本500万元,盈余公积100万元,未分配利润400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1000万元。
二、案例分析
(一)A公司与B鹿茸酒厂的债务重组分析
1、筹划方案
以“债权转产权”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将B鹿茸酒厂欠A公司的债务1500万元转换为对B鹿茸酒厂的股份投资,从而吸收并购B鹿茸酒厂,使得A公司与B鹿茸酒厂进行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达到降低税收负担的效果。
A公司以“债权转产权”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实现其并购战略后,A公司与B鹿茸酒厂并购前的购销市场行为就转变成并购后企业的内部交易行为。同时,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不动产转让若属于企业产权交易行为,则不缴纳营业税。A公司并购B鹿茸酒厂属于产权交易行为,不缴纳营业税。又由于B鹿茸酒厂的负债=资产=1500万元,其股东权益为0万元。根据税法相关规定,A公司承担B鹿茸酒厂的全部债务1500万元,从而并购B鹿茸酒厂的合并行为,不对资产转让所得缴纳营业税。因此,A公司并购B鹿茸酒厂不会使税负增加。
2、税负分析
以“债权转产权”的方式进行吸收并购后,税收负担的分析如下:
在并购前,2011年A公司销售给B鹿茸酒厂1500万元白酒,销售纯粮食白酒款尚未收回。销售实现时应交增值税税销项税金=1500万元×17%=255万元,应交消费税税金=1500万元×20%+1500,000千克×1元/千克=450万元。
A公司以“债权转产权”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来实现其并购战略,使得A公司与B鹿茸酒厂并购前的购销市场行为转变为并购后企业的内部交易行为。于是,并购后,A公司将其生产的纯粮食白酒内部调拨给B鹿茸酒厂继续生产鹿茸酒的行为,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属于连续生产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内部调拨行为不视同销售,不缴纳消费税。因此,内部调拨纯粮食白酒时先不用缴纳450万元的消费税和255万元的增值税,而是延迟到生产销售鹿茸酒时再缴纳消费税和增值税。
由于纳税环节的后移,也促使了消费税、增值税纳税时间的后移,这就从时间上减少了企业现金的流出量,从某种意义上也节约了一定的财务费用,进而也促使企业的现金流量趋向良性循环。A公司以“债权转产权”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实现其并购战略后,使得A公司优化调整了其目标产品结构,由之前只生产纯粮食白酒,优化调整为主要生产鹿茸酒,使得企业适用的消费税税率由纯粮食白酒的高税率(20%加0.5元/500克)降低为鹿茸酒保健酒的低税率(10%)。并购前,A公司销售给B鹿茸酒厂的纯粮食白酒适用20%加0.5元/500克的较高税率,并购后,由于纯粮食白酒作为原材料生产销售鹿茸酒,只对最终销售的鹿茸酒按照10%的较低税率缴纳消费税。
因此,假设A公司在2012年生产和销售鹿茸酒的销售额仍保持不变,仍为1500万元,那么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金=1500万元×10%=150万元。而在并购前A公司销售1000万元的不含税的纯粮食白酒,计提的消费税为:300万元,两相比较可节约消费税200万元。
(二)A公司与D鹿茸酒厂的股权重组分析
1、筹划方案
方案一:E公司按账面价值转让。
方案二:D鹿茸酒厂先将未分配利润全额进行分配,然后E公司再按账面价值转让其所持有D鹿茸酒厂80%的股份。
2、税负分析
方案一:
E公司:转让价格=1000×80%=800(万元);转让收益=800-400=40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400×25%=100(万元);股权转让E公司的实际收益=400-100=300(万元)。
A公司:支付的转让价款为800万元。
方案二:
E公司:利润分配后,E公司可得到股息=400×80%=320(万元),按税法规定双方所得税率一致,分得的股息免予补税。分配股利后,D鹿茸酒厂所有者权益合计为600万元。
转让80%股份的价格=600×80%=480(万元);转让收益480-400=80(万元);应纳所得税=80×25%=20(万元);股权转让甲公司的实际收益=320+80-20=380(万元)。
A公司支付的转让价款480万元。综合评价:方案一E公司实际收益300万元,应纳所得税100万元,A公司支付的转让价款800万元;方案二E公司实际收益380万元,应纳所得税20万元;A公司支付的转让价款480万元。从E公司和A公司的角度分析,方案二好于方案一,方案二对E公司和A公司都有利。(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土地增值税
税收作为企业成本,是与企业利益密切相关的。合理、有效地控制企业的税收成本,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房地产行业是典型的资金密集型行业,而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步步紧逼,房地产业的利润被极度挤压,由“暴利行业”向“平利行业”转变,加之现在房地产企业数量众多,竞争越来越激烈。房地产企业必须通过税收筹划的手段达到企业税收负担最小化,从而减轻资金压力,降低成本,增加经济效益,打造企业的竞争优势,为公司的发展打下基础。
一、房地产企业的经营特点及税负情况
(一)经营特点
对房地产公司来说,开发的房地产是他们经营的商品,在属性上与其他商品明显不同,它有自己独特的经营特点:
1.开发经营具有计划性及复杂性。企业的经营业务囊括了从征地、拆迁勘察、设计、施工、销售到售后服务全过程。且从征用土地到建设房屋、基础设施以及其他设施、商品销售都应严格控制在国家计划范围之内。
2.开发建设周期长,投资数额大。开发产品要从规划设计开始,经过可行性研究、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七通一平、建筑安装、配套工程、绿化环卫工程等几个开发阶段,少则一年,多则数年才能全部完成。
3.经营风险大。开发产品单位价值高,建设周期长、负债经营程度高、不确定因素多,一旦决策失误,销路不畅,将造成大量开发产品积压,使企业资金周转不灵,导致企业陷入困境。
(二)房地产公司税负情况
从行业角度看,目前中国房地产行业的平均税负高于国内其他行业,根据相关统计报告显示,2009年中国税收收入共59 515亿元,比上年增加5 291亿元,同年年房地产行业的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地产营业税和房屋转让所得税等七项税收增收额共计1 851.85亿元,占中国2009年全部税收收入增收额的5291亿元的35%。一年当中全国税收收入的增长额超过1/3来自于房地产业,增幅在各行中居首位;从税率来说,房地产行业的总体税率偏高。目前,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销售收入的5%交纳营业税,按所得额的25%交纳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30%~60%不等。总之,房地产公司税收负担过于沉重,通过税收筹划,实现税负的减轻,是公司的唯一选择。
二、房地产公司涉及的税种
(一)前期准备阶段的税种
房地产公司在前期准备阶段需要缴纳的税种较少,主要是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在房地产开发中如果占用了耕地,就必须在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按每平方米税额从1元~15元不等的金额一次性缴纳耕地占用税。购买土地时要按3%~5%的税率缴纳契税。
(二)房地产开发阶段涉及的税种
在开发阶段对营业额按3%税率征收的建筑业营业税;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时,对合同金额按万分之三的税率交印花税;同时还要就拥有的土地面积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房地产销售阶段涉及的税种
1.营业税。对房地产出售方适用“销售不动产”税目的规定,以房屋售价的5%税率缴纳的营业税;针对房产租赁而言的,房产租赁业适用营业税中“服务业”税目,统一执行5%的比例税率。
2.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实行超率累进税率,增值多的多征,增值少的少征,无增值的不征,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
3.印花税。房地产销售阶段的印花税,是在房地产交易中,针对房地产交易金额,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按照0.05%税率征收。
4.企业所得税。对房地产企业而言,如果其转让或出租房地产产生了净收益,就要将其收益并入企业利润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采用25%的比例税率。
5.房产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依据房产计税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2%;依据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
三、房地产公司的税收筹划策略
从以上的介绍可以看出,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是房地产企业的主要税负,因此也是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重点税种。
(一)土地增值税的筹划
土地增值税采取的是超率累进税率的特点,这就决定了在销售过程中合理合法地降低增值额成了税收筹划的关键。
1.进行借款利息的筹划,合理确定利息的扣除方式。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如
果能够按转让项目划分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以据实扣除利息,但不能超过按同期商业银行规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不能分清房地产项目的借款利息和其他生产经营的借款利息且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则按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的两项之和的5%作为利息扣除的限额。因此在项目开工过程中,企业可以合理估计并比较“项目借款的实际利息支出”与“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的两项之和的5%”孰大,从而在项目筹建之初选择对企业最为有利的利息扣除方式。 充分考虑土地增值税的起征点的税收优惠。根据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20%的,按超率累进税率交土地增值税。由于土地增值税的税率较高,所以在项目销售时可以适当测算增值额的比例,充分考虑增值额增加所带来的收益与放弃“20%”这一起征点所增加的税收负担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从而选择合理的售价。
3.整体转让、分解定价、拆分收入。房地产企业在成本不变的条件下,减少收入就能降低增值额。在超率累进税率下,也可以选择较低的税率,从节税的角度来说尤为重要。因此,在出售房屋时,可以考虑将房屋与屋内各种设备分别出售,与客户签订两份合同即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签订一份附属办公室设备购销合同,将收入进行分解,不仅使公司节约了土地增值税,同时也节约了印花税。另外,客户节约了契税,实现双赢。
(二)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1.迟延纳税的筹划。企业可以通过推迟完工时间的方式来推延纳税时间,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考虑上货币时间价值,这其实也达到了税收筹划的效果。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业务如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则视同已完工:(1)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2)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3)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已完工的开发产品不能按照计税毛利率的方式来交企业所得税,而必须按预售或者实际销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来计算企业所得税。如上述三个条件一个都不满足者,可按计税毛利率的方式来预缴企业所得税。由于国税发[2009] 31号里规定的计税毛利率较低,扣除完营业税及附加后基本没有所得可预缴所得税。所以企业应注意文件规定的完工条件,尽量拖延完工时间,达到合法延迟纳税的目的。
2.充分利用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项目。对于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财产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应足额购买,这样既能增加税前扣除成本降低企业所得税;又遵守了法律、法规;更重要的是为员工谋了福利,有利于留住人才,增加企业的竞争力。
(三)营业税的筹划
1.合理拆分业务,剥离价外费用。根据营业税税法的有关规定,营业税的应纳税收入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房地产企业在销售房产的过程中,往往同时要代收天然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等各种费用。因此,房地产企业在销售房产的过程中的上述各项代收款项,均应并入房产销售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这就加大了房地产企业的税收负担。如果能将上述代收款项从房地产企业的计税收入中分离出去,就可以将原本不属于房地产企业收入的代收费用从其销售收入中分离出去,最终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2.将房屋的装潢、装饰以及设备安装费用单独签订合同。房地产企业销售的商品房有精装修房和毛坯房两种。 在房屋销售的过程中,纳税人将销售房屋的行为分解成销售房屋与装修房屋两项行为,分别签订两份合同,向对方收取两份价款。在征税中分别按“销售不动产”交5%的营业税和“建筑业”交3%的营业税,节约了2%的营业税。
:
[1]王虹,陈立.纳税筹划[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张卓,王红春.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和可行性研究[j].应用能源技术,2007,(11).
关键词:新增值税条例;纳税人身份;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A
从2009年1月1日起,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全面实施。新增值税条例对纳税人日常涉税业务息息相关的规定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二是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例如小汽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三是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征收率自2009年起,工业由6%、商业由4%统一降至3%。基于增值税政策的这些变化,尤其是征收率的变化,必然会导致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变化以及由此产生的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案的改变。
一、两类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认定的划分标准
按照新条例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一是年销售额标准,即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低于该标准的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二是会计核算标准,即低于年应税销售额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只要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第一条标准是定量指标,而第二条标准则是定性分析的。
二、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具体税收筹划
有人认为,问题的关键是要看企业的“增值率”,即企业增值额(增值额=不含税销货金额-不含税进货金额)与不含税进货金额的比例。其基本原理是,增值率越高,越应适用简易征收率方法(即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纳税)。增值率越低,则越应适用凭票抵扣计税方法(即采用一般纳税人身份纳税)。因此,现实中,只要找出增值率的“税负平衡点”,在这一增值率水平之上,企业适用简易征收率比较合适。在这一增值率水平之下,企业适用凭票抵扣方式比较有利。其推理如下:
假定某企业生产经营对象是普通税率的商品,销项税额适用税率为17%,且进项税额适用的抵扣税率也是17%。设“税负平衡点”的增值率为R,根据“税负平衡点”原理列出方程求解如下:
(1+R)×17%-1×17%=(1+R)×3%
R=21.43%
即当企业的增值率R(增值额与不含税进货金额的比例)大于21.43%时,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比作为一般纳税人更为有利。同理可以求出,当企业进销适用税率为13%时,企业的增值率如果大于30%,则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比作为一般纳税人更为有利。
其实,企业税收筹划的根本目的是在不同的税收筹划方案中选择税后利润最大的方案,也就是说,要使企业的整体税负最低。所以,从整体税负来说,上述以两种纳税人身份的增值税税负不同为依据进行选择是不恰当的,仅从增值税税负的角度考虑问题,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增值税是价外税,故企业增值税税负的大小与企业的税后利润并无相关关系,不同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税收筹划方案主要通过影响企业的收入、成本来影响企业净利润。
那么,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税收筹划方案是如何影响企业的净利润呢?我们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分析:
分析一:当企业的销售对象(即客户)为一般纳税人身份时,假设不含税售价为Y元,不含税购入价为X元,销项税额适用税率为17%,且进项税额适用的抵扣税率也是17%,为简化分析,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净利为P。
当企业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时,企业的进项税额应计入成本,故企业税后净利润为:
P1=(Y-1.17X)×(1-25%)
=0.75×(Y-1.17X)元
当企业采用一般纳税人身份时,企业的销项税额可以用进项税额抵扣,企业税后净利润为:
P2=(Y-X)×(1-25%)=0.75×(Y-X)元
P1-P2=0.75×(Y-1.17X)-0.75×(Y-X)
=-0.1275X元①
显然,X>0,故P1-P2
举例如下:
例1:假设某销售公司年不含税销售额为300万元,销售对象为一般纳税人。为销售而购买货物的不含税价款为200万元,含税价款为234万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当销售公司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时,公司的进项税额应计入成本,故销售公司税后净利润为:(300-234)×(1-25%)=49.5万元。
当销售公司采用一般纳税人身份时,公司的销项税额可以用进项税额抵扣,销售公司税后净利润为:(300-200)×(1-25%)=75万元。
“例1”中销售公司的增值率为50%,明显大于21.43%,若按所谓的“税负平衡点”理论,该公司本来应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来进行会计核算有利,而实际上,采用一般纳税人身份较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反而多得净利润金额为25.5万元。
分析二:当企业的客户为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时,假设不含税售价为Y元,不含税购入价为X元,销项税额适用税率为17%,且进项税额适用的抵扣税率也是17%,为简化分析,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净利为P。
当企业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时,企业的售价可与一般纳税人的含税售价相同,企业的不含税收入为Y×1.17÷1.03,企业的进项税额应计入成本,故企业税后净利润为:
P1=(Y×1.17÷1.03-1.17X)×(1-25%)
≈0.75(1.1359Y-1.17X)元
当企业采用一般纳税人身份时,企业的销项税额可以用进项抵扣,企业税后净利润为:
P2=(Y-X)×(1-25%)=0.75(Y-X)元
P1-P2=0.75(1.1359Y-1.17X)-0.75(Y-X)
=0.1019Y-0.1275X②
当P1-P2=0即Y≈1.25X时,两种纳税人身份的税后净利润相同;当Y>1.25X时,企业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税后净利润大;当Y1.34X时,企业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税后净利润大;当Y
举例如下:
例2:假设某销售公司年不含税销售额为309万元(为方便计算),销售对象为小规模纳税人。为销售而购买货物的不含税价款为200万元,含税价款为234万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当销售公司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时,公司的售价应与一般纳税人的含税售价相同,销售公司的进项税额应计入成本,其税后净利润为:(309×1.17÷1.03-234)×(1-25%)=87.75万元。
当销售公司采用一般纳税人身份时,销售公司的销项税额可以用进项抵扣,其税后净利润为:(309-200)×(1-25%)=81.75万元。
“例2”中的进销价格比为309÷200=1.545>1.25,销售公司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有利(显然87.75万元>81.75万元)。
例3:假设购买货物的不含税价款改为260万元,含税价款变为304.2万元,其他的条件与例2相同。
当销售公司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时,公司的售价应与一般纳税人的含税售价相同,销售公司的进项税额应计入成本,其税后净利润为:(309×1.17÷1.03-304.2)×(1-25%)=35.1万元。
当销售公司采用一般纳税人身份时,销售公司的销项税额可以用进项抵扣,其税后净利润为:(309-260)×(1-25%)=36.75万元。
“例3”中的进销价格比为309÷260≈1.188
分析三:假设企业对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为a,不含税售价为Y元,不含税购入价为X元,销项税额适用税率为17%,且进项税额适用的抵扣税率也是17%,为简化分析,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净利为P。
当企业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时,企业的售价可与一般纳税人的含税售价相同,企业对销售对象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不含税收入为aY×1.17÷1.03元,企业对销售对象为一般纳税人的不含税收入为(1-a)Y元,企业的进项税额都应计入成本,故企业税后净利润为:
P1=(aY×1.17÷1.03-1.17aX)×(1-25%)+[(1-a)Y-1.17×(1-a)X]×(1-25%)≈0.75×(1.1359aY+Y-1.17X)元
当企业采用一般纳税人身份时,企业的销项税额可以用进项抵扣,企业税后净利润计为:
P2=(Y-X)×(1-25%)=0.75×(Y-X)元
P1-P2=0.75×(1.1359aY+Y-1.17X)-0.75×(Y-X)=0.1019aY-0.1275X③
显然,a的取值范围为0≤a≤1。当a=0,即企业的客户全部为一般纳税人身份时(P1-P2=-0.1275X),公式③与公式①相同,印证了“分析一”的内容;当a=1,即企业的客户全部为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时(P1-P2=0.1019Y-0.1275X),公式③与公式②相同,印证了“分析二”的内容;当0
从上述分析可明显看出,企业的纳税人身份选择主要取决于客户的纳税人身份与进销价格比两个因素,而非所谓的增值税“税负平衡点”理论。当企业的客户全部为一般纳税人时,企业采用一般纳税人身份合算;当企业的客户为全部小规模纳税人时,企业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取决于进销价格比,由于增值税进销适用税率的不同,可分为以下两种:一是当增值税进销适用税率为17%,且进销价格比大于25%时,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合算,反之则采用一般纳税人身份合算;二是当增值税进销适用税率为13%,且进销价格比大于34%时,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合算,反之则采用一般纳税人身份合算。
当企业的客户部分为小规模纳税人、部分为一般纳税人时,企业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取决于进销价格比与a的比值(a为企业对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且0
以上分析是基于企业具备新增值税条例规定的一般纳税人身份认定标准为前提条件的,即企业既可以选择按一般纳税人身份来进行会计核算,也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来进行会计核算。若企业不具备一般纳税人划分标准的认定条件,则只能按照规定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进行会计核算,上述税收筹划不适用。
(作者单位:福建省中心检验所)
关键词:供电;投资;税收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33-53-2
1 选择恰当的企业组织形式
在新设立企业或进行机构整合时,设立母子公司还是总分机构是必须要认真讨论的问题。2008年最新颁布的《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中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交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其主要机构或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当供电辅业集团企业因开拓市场、抢占先机或其他地理优势、政策环境等原因需要在异地设立新机构时,不同的组织形式会导致不一样的税负水平。
案例:甲集团公司下属的公司J当初为了拓宽市场,在临近的县城设立了一家全资子公司R,假设J与R全年实现利润总额分别为1000万元与-100万元,并且J与R适用25%的相同所得税率。由于尚处于市场开拓期,前期成本较大,集团管理层预计在未来3年左右的时期内R公司仍会处于亏本状态。
筹划分析:根据新税法的规定,母子公司都具备法人资格,必须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为了降低总体税负,可以将全资子公司R注销改为设立成J公司的分公司,使其可以与J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本例中税收筹划前后缴交企业所得税减少25万元,下降10%,筹划效果明显。
2 选择恰当的投资方式减少集团总体的纳税金额
当集团企业计划成立新的子公司时,不同的投资方式将有明显不同的纳税结果。在供电辅业集团企业中,处于业务的扩张期时极有可能要发生相关的税收筹划。
案例:因业务扩张需求,甲集团内某企业拟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W,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假设可预计W当年的营业收入为2000万元,利润率为16%;母公司当年的营业利润(假设不包含向子公司收取的利息收入)估计为1000万元。
方案1:母公司直接向子公司注资5000万元。
方案2:母公司直接向子公司注资4000万元,剩余1000万元改为向子公司贷款,利率8%,与公平市场上的金融机构的同类贷款利率相同。
方案3:母公司直接向子公司注资2500万元,剩余2500万元改为向子公司贷款,利率8%,与公平市场上的金融机构的同类贷款利率相同。
方案4:母公司直接向子公司注资4000万元,剩余1000万元改为向子公司贷款,利率15%,而公平市场上的金融机构的同类贷款利率为8%。
根据税法规定,母公司向其子公司贷款,利率不能高于金融机构同类贷款的市场利率,且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子公司注册资本的50%,超过计息部分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①假设1:若母公司与子公司的所得税率相同,均为25%。
方案1:母公司应纳所得税=1000×25%=250万元
子公司应纳所得税=2000×16%×25%=75万元
方案2:母公司应纳所得税=(1000+1000×8%)×25%=270万元
子公司应纳所得税=(2000×16%-1000×8%)×25%=60万元
方案3:母公司应纳所得税=(1000+2500×8%)×25%=300万元
子公司应纳所得税=(2000×16%-2500×50%×8%)×25%=55万元
方案4:母公司应纳所得税=(1000+1000×15%)×25%=287.5万元
子公司应纳所得税=(2000×16%-1000×8%)×25%=60万元
②假设2:若母公司所得税率低于子公司,母公司享受15%的低税率,子公司税率为25%。
方案1:母公司应纳所得税=1000×15%=150万元
子公司应纳所得税=2000×16%×25%=75万元
方案2:母公司应纳所得税=(1000+1000×8%)×15%=162万元
子公司应纳所得税=(2000×16%-1000×8%)×25%=60万元
方案3:母公司应纳所得税=(1000+2500×8%)×15%=180万元
子公司应纳所得税=(2000×16%-2500×50%×8%)×25%=55万元
方案4:母公司应纳所得税=(1000+1000×15%)×15%=172.5万元
子公司应纳所得税=(2000×16%-1000×8%)×25%=60万元
③假设3:若母公司所得税率高于子公司,子公司享受15%的低税率,母公司税率为25%,且子公司的税后利润全部分回母公司。
方案1:母公司应纳所得税=1000×25%=250万元
子公司应纳所得税=2000×16%×15%=48万元
子公司净利润=2000×16%-48=272万元
利润全部分回后应补缴所得税=272/(1-15%)×25%-48=32万元
方案2:母公司应纳所得税=(1000+1000×8%)×25%=270万元
子公司应纳所得税=(2000×16%-1000×8%)×15%=36万元
子公司净利润=(2000×16%-1000×8%)-36=204万元
利润全部分回后应补缴所得税=204/(1-15%)×25%-36=24万元
方案3:母公司应纳所得税=(1000+2500×8%)×25%=300万元
子公司应纳所得税=(2000×16%-2500×50%×8%)×15%=33万元
子公司净利润=(2000×16%-2500×8%)-33=87万元
利润全部分回后应补缴所得税=(2000×16%-2500×8%)×25%-33=-3万元
方案4:母公司应纳所得税=(1000+1000×15%)×25%=287.5万元
子公司应纳所得税=(2000×16%-1000×8%)×15%=36万元
子公司净利润=(2000×16%-1000×15%)-36=134万元
利润全部分回后应补缴所得税=(2000×16%-1000×15%)×25%-36=6.5万元
④假设4:若母公司所得税率高于子公司,子公司享受15%的低税率,母公司税率为25%,且子公司的税后利润不分回母公司。
由上例可以得出结论:第一,母公司向子公司投资时,不论是否享有优惠税率,向企业拆借的资金都不能超过税法限定的范围,否则经过纳税调整,非但没有起到转移税负的作用,反而要缴纳更多的所得税;第二,当母公司的所得税率高于子公司的所得税率时,要尽量把利润留在税负低的企业,不要分回,并且尽量减少拆借资金,以免利润从低税负地区向高税负地区流动。
3 择优企业并购重组方案减少现金净现值的流出
对集团企业来说并购重组是极大概率发生的事件,也是当前辅业产业集团企业改革的重点。为了优化资源,整合产业链,构建更适应市场的现代企业组织结构,并购重组是必经之路。国家为了鼓励企业改革,对并购重组这一经济行为推出了许多相关政策和税收优惠,这就为企业在进行并购重组规划时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很大的可操作性。
企业发生合并重组时主要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①一般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按照公允价值确定股权或转让的资产、负债的价值,并与被合并企业原先的账面价值相比,资产增值部分被认定为收益,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未弥补的亏损余额在合并后不得结转至新企业继续税前抵扣。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②当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的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及其等价物、其他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等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主管税务机构批准,被合并双方可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第一,被合并企业在股权转让之前不确认资产的转让利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待企业合并后由合并企业计算损益,存在资本或股本溢价时以资本利得的形式缴纳所得税。企业合并后,被合并企业之前未了结的全部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存在未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也可结转至合并企业继续税前抵扣。第二,合并企业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计算兼并收益。
供电辅业集团企业在进行投资活动税收筹划的同时也要兼顾筹划的效率和效果。伴随我国税制改革和电力改革的不断深入,供电企业的税收筹划研究也将不断地推陈出新,必将形成企业发展和政府监管相互促进、相互改良的良性循环。
【关键词】 财务状况; 纳税问题; 税收筹划
一、公司业务概况及财务状况分析
(一)公司业务概况
陕西中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远公司)地处中国政府鼓励发展的中西部地区,是经铁道部及西北机械厂委托在全国范围内对西北机械厂生产的大型养路机械设备及其产品配件进行科研开发、国产化替代和商业经营运作等科工贸一体的企业。
中远公司是由西北机械厂、电力机械研究所和西北机械厂部分职工共同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西北机械厂国有股占5%,电力机械研究所出资5%,其余90%由职工出资,并组成职工持股会。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机械制造、批发、零售、代购代销,机械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并具有商品进出口权。西北机械厂厂办发文明确委托授权中远公司配置大型养路机械关键配件,国家对铁道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中强调,配件储备金额应不低于设备固定资产原值的5%,大型养路机械由于技术含量高,其配件储备金额占固定资产原值比例应适当提高,目前掌握在7%左右。应该说,中远公司的销售前景看好。
中远公司目前主要生产销售的产品是稳定车、小型机车、道床配碴整形车等几种大型养路机械的关键零部件,另外还有自行开发设计的铁路机械及零部件加工,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充分发挥了各种大型养路机械对铁路线路提速、运输扩能及道床养护的作用,保证了大型养路机械的正常安全使用。
(二)财务状况分析
中远公司自1996年成立以来,财务状况呈现稳步增长的良好势头。截至2006年中期,资产总量达80 000万元,净资产达56 000万元。2005年实现销售收入7 800万元,销售利润率约为10%,实现利润总额780万元,计缴企业所得税240万元;2006年预计可实现利润900万元,预计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00万元;2007~2008年每年预计至少能实现销售收入1亿元,预计每年需缴纳企业所得税320万元。
(三)财税特征分析
中远公司属于制造业,其主要财税特征如下:
1.以产品生产经营为核心,其经营过程表现出明显的周期性,即企业设立、采购活动、生产活动、销售活动、再投资活动贯穿于企业的每个经营周期。因此,在不同活动中考虑财税管理和税收筹划,并且考虑财税管理的时间周期协调性。
2.成本、费用在产出中的比重较高,财务核算相对明确,规律性强。
3.涉及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多个层面,是现行各种税的主要纳税人,但税金多集中于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
4.资本运营与税收筹划的结合,兼并收购、资产重组,也是制造企业理财的要求。
中远公司纳税筹划的关键有两点:一是重视经营流程的涉税分析。制造业经营流程有三个主要环节:采购、生产和销售。筹划的关键是在经营流程中寻找不合理的涉税问题,并将三个环节合理地连结起来。二是选择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因为制造业涉及的税收优惠非常多,选择的余地较大。
二、公司纳税问题分析
中远公司属于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于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和17%的增值税税率。经过调查分析中远公司实际业务状况和财税情况、纳税情况,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销售收入与劳务收入混淆
中远公司大型养路机械配件的销售价格中包含所有寿命期内的后期技术服务费,造成产品销售收入与劳务收入混杂在一起,按税法规定被界定为混合销售,在实现配件销售时多确认主营业务收入,这部分劳务收入平均约占总销售价款的20%~30%。因此,在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多计增值税销项税额,这样虽然方便了客户的交易及结算,但对公司来讲却多负担了增值税款。
(二)收入的性质界定及账务处理
公司销售收入份额中,约有60%来自于小型机车的生产销售,30%来自于与西北机械厂大型机车配套的配件销售,而配件的销售只是作为流通环节商贸性质的收入入账(公司2004年10月以前的账务处理均按商贸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不能够作为自产产品销售收入,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
(三)产品成本核算的缺陷
公司外购、装配的配件,需要经过进一步加工、增设一些关键部件,提高其原有性能。在这一环节中需要公司自行研发,有较高技术性工艺过程的参与,且加工装配后的配件能够对我国铁路提速、铁路行车安全提供保障。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购进的配件应作为原材料,而不应作为流通环节的购进存货。在加工、研制过程中应采用成本归集和核算方法计算出最终产品的制造成本,将其纳入工贸企业成本核算体系。
(四)关于销售费用提成问题
公司的修理服务劳务由高技能技工完成,对于销售及修理服务劳务采用销售提成制,而销售提成部分并未通过销售费用反映,在税法上也不允许税前列支,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前扣除项目金额。
(五)关于技术工人及合同工人劳务费问题
由于公司在不断扩大业务范围和服务领域,聘用了许多技术工人和合同工人,而这部分人员的报酬绝大部分采用了劳务费形式,这不利于增加税前扣除项目,减少企业所得税额,故这部分劳务费支出应进一步合理处理,通过规范的财务核算予以解决。
(六)关于西北机械厂股权问题
西北机械厂持有中远公司5%的股权,并且双方之间又有极为密切的业务裙带关系,这很容易被认定为关联企业,双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及交易行为不可避免地被认定为关联交易。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限制交易价格和税款征纳。
三、公司纳税筹划建议
针对发现的上述财税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角度合理筹划,减少纳税失误,合理降低公司税负。
(一)维修劳务收入的剥离
中远公司产品和配件销售价格中应尽量将维修劳务收入剥离,优化调整产品销售收入,一方面实现账目清晰;另一方面推迟维修劳务收入的确认时间,合理降低税负,这也是符合税收政策和会计核算要求的做法。
(二)适用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地处中西部地区的中远公司,争取创造条件享受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也是开展税收筹划活动的基本思路之一。根据[2001]73号文件、财税[2001]202号文件及国税发[2002]47号文件,对设在西部地区、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针对该优惠政策,中远公司应该创造条件争取享受。
1.主营业务收入的合理划分与调整。中远公司的收入总额中,有60%来自于小型机车的生产销售,作为主营业务收入;有30%来自于与西北机械厂大型机车配套的配件销售,作为流通性质的其他业务收入。若把配件的销售收入由原来作为流通环节商贸性质的收入调整为按工贸性质的收入入账,则来自于国家鼓励类产品的主营业务的收入会提高到90%,远远超出优惠政策对主营业务收入70%的限制,可以享受西部开发减税优惠政策。选择适合企业管理要求的会计政策,是一种适应环境、主动筹划的智慧行为。这里需要将部分存货纳入制造成本核算体系,以形成主营业务成本与主营业务收入的配比。
对中远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作上述重新划分与调整的理由如下:一是中远公司的营业执照中明确标明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铁路机械制造、批发、零售等业务,可以按工贸企业会计制度核算主营业务收入;二是公司销售的大型机车的配件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且一部分产品和配件已经返销出口奥地利;三是由于环境的变化和科技的拓展,西北机械厂授权中远公司“配置”配件的情形已经改变,中远公司不再是外购配置,而是自行研发,因此可以变更委托授权书,变更“配置”字样为“研发生产及配套销售”字样,这也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四是中远公司产品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中第九项“铁路项目”中“既有线路提速及扩能”、“铁路行车安全技术保障系统开发”的规定。
2.组织调整,机构分设。鉴于目前中远公司生产销售的大型机车配件是否属于高科技含量产品,以及将配件的销售收入由原来作为商贸性质的收入调整为按工贸性质的收入入账的做法,是否能够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还需要一个沟通、认定过程。
笔者建议可以适当调整业务范围,进行组织分立,具体可以将配件的加工与装配业务,自行研制开发的小型机车的生产销售业务,以及配件、小型机车的维修业务区分出来,分设为3个独立的法人企业。机构分设可以使小型机车的生产销售企业业务单纯化,其受国家鼓励类产品的主营业务收入必然会由于分立而达到70%以上,即企业分立会相对提高鼓励类产品的主营业务收入比例,满足西部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要求,这样就可以享受西部开发减税优惠。至于配件的加工生产销售业务,得到技术鉴定后,也可以享受同样的税收优惠政策。维修业务的独立可以使公司的混合销售收入得到分解、净化,合理降低企业的税负。
对于机构分设会给公司带来分立成本,如果分立成本大于节税收益,则机构分设不合算。对中远公司未来2年的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及分设后的节税收益进行测算,未来2年(2007~2008年)每年预计至少能实现销售收入1亿元。退一步讲,若只考虑小型机车业务的所得税减税利益,小型机车的销售收入占公司总收入的60%,所得税税率由33%降为15%,则仅小型机车而言,未来2年的节税额=10 000×60%×(33%-15%)×2=2 160(万元)。
3.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由于中远公司一直与电力机械研究所合作,得到研究所技术方面的大力支持,公司生产销售的自行研发产品比重不断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不断增加,且与当前的铁路线路提速、运输扩能及道基养护有着极为直接的密切联系,中远公司研制开发生产的产品已经出口远销到欧洲等地区世界市场。2004年又与美国一家公司达成合作协议,开发生产高速封闭列车及无缝焊接技术,这将对列车行车安全、列车性能的提高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持。这种先进性、安全性的技术完全可以通过技术部门的鉴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从而使中远公司成为高新技术企业。按税法规定,对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2年所得税。这也是中远公司税收筹划的一条捷径,中远公司目前已经申请成功,正式成为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
【关键词】 营改增; 中小企业; 税负影响
【中图分类号】 F810.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7)04-0120-04
一、引言
尽管中小企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但由于普遍受到“税负重、成本高、融资难”等问题的困扰,对其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及附加值形成了一定的障碍。同时,也不利于产业间的融合发展及经济的转型升级。鉴于此,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旨在完善税制改革和结构性减税,为中小企业发展起到促进作用[1]。2012年上海对部分行业进行营改增试点,随后国务院决定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北京、江苏、浙江等10个省市。截至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且逐渐扩大到多个行业和领域[2]。2016年5月1日起将全面实施营改增,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3]。实施营改增后大多数企业税负得到减轻,但对于某些行业却出现了税负不减反增的现象。
二、营改增对中小企业税负的影响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不计入营业收入总额中,只对其中的增值部分进行征税,避免重复征收。根据相关规定,依据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营改增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影响
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年应税销售额(不含税)为500万元以下的,则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的税率为3%,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税方式为,应纳增值税额=应税销售额×3%,即应交增值税额=I/(1+3%)×3%=I×2.91%,其中I为销售额,对应换算成营业税税率为2.91%,因此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若其在营改增前对应的营业税税率大于2.91%(营改增前营业税根据行业不同采用3%~20%的税率),那么,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普遍有所降低。也就是说,营改增能降低这些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
(二)营改增对一般纳税人的影响
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年应税销售额(不含税)为500万元(含)以上的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采取凭票扣税办法,逐环节抵扣,允许扣除上一环节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已征税款。当前税率按行业不同分别为6%、11%、13%和17%。
计税方式为,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即应交增值税=I/(1+t1)×t1-C/(1+t2)×t2,其中I为销售额,不包括免税收入;C为可抵扣的进项税成本;t1为销售商品或服务对应的增值税率;t2为取得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率。当企业同时具有17%、11%、6%、3%四档税率,分别计算求和即可。
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由于其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因此,其税负不仅与年应税商品或服务的销售额及对应的增值税率有关,还与其经营成本中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多少有关,成本中可抵扣的部分比重越大,纳税人承担的税负就越低。反之,不降反升。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不同行业采用不同税率,税负不同;采用相同税率,不同种类的纳税人税收筹划不一样,税负也不一定相同。所以,营改增对一般纳税人的影响更复杂。
(三)税负影响的传导机制
营改增无论是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都是通过减轻其税负这一诱导机制来促进企业发展。实施增值税后下游企业购买应税的商品或服务可以抵扣,避免了因产业分工而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主要表现为:
1.随着营改增的扩围,逐步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中小企业获得可抵扣进项税额就会增多,外购商品或服务就能够得到更充分的抵扣,有利于其税负的减轻,又由于企业的人工成本不能抵扣,这会诱导中小企业业务外包,发挥比较优势,突出自身特色,加快主辅分离,有利于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生产[4]。
2.利用进项税额的抵扣,降低企业购进设备及技术改造与研发的成本,促进企业更新设备与生产技术升级改造,增强核心竞争力。
3.通过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有助于企业间、产业间整合业务资源,分工合作,协作发展,形成相对完整的生产链,进而推动产业间融合发展,利于中小企业转型发展及产业集群的形成[5]。其影响路径见图1。
总之,营改增主要是利用进项税额的抵扣来实现减轻企业的税负,因此,企业能否在营改增中获得好处,还得看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大小、抵扣链条的完善程度以及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下面可通过案例来予以解读。
三、广西RY物流公司营改增前后税负对比分析
(一)RY物流公司概述
RY物流公司位于柳州市航岭路国联物流中心,是一家从事公路运输、包装拆解、仓储、全国整车和零担业务等物流服务性的小型企业,于2013年8月实施营改增,为一般纳税人。RY物流公司在营改增前公路运输、装卸搬运适用营业税税率为3%,仓储适用营业税税率为5%;实行营改增后,公路运输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1%,装卸搬运、仓储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
(二)RY物流公司营改增前后税负情况分析
1.2014年RY物流公司营改增前后税负对照
从表1中可以看出,2014年人力成本和路桥费占据经营成本为33.36%,这部分费用是无法抵扣,能抵扣的燃料费、维修费以及联运成本约占比42.44%,但并不能完全获得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表2中可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成本总和只占总可抵扣成本的85.5%,其中燃料费占比为85.4%,维修费占比为77.4%,联运成本占比为82.1%,这也意味着有14.5%的可抵扣成本因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不能抵扣,这也就造成了税收成本的增加。通过表2和表3发现,2014年全年的进项税额为439 444.57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750 660.89元,所纳的增值税税额高达311 216.32元,而按原营业税计算所交营业税为290 637.68元。因此,营改增后该公司所交税额多了20 578.64(311 216.32
-290 637.68)元。
2.2015年RY物流公司营改增前后税负对照
从表1中可以看出,2015年人力成本和路桥费占据经营成本为32.29%,这主要是由于2015年降低了人力成本,增加了业务量。无法抵扣的费用占比为48.66%,较2014年下降1.21%;能抵扣的燃料费、维修费以及联运成本约占比42.36%,但能完全获得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比例增加了。从表2中可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成本总和占总可抵扣成本的96.77%,其中燃料费占比为96.2%,维修费占比为95.2%,联运成本占比为96.3%,较2014年的85.5%上升了11.27%,这也说明该公司在2015年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意识增强了。另外,购进的新设备占总成本的1.53%,增加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而就造成了税收成本减少。通过表2和表4发现,2015年全年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07 176元,较2014年的439 444.57元增加了67 731.43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795 300.8元,较2014年的750 660.89元增加了44 639.91元,所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288 124.8元,而按原营业税计算所交营业税为306 409.4元。因此,在2015年,营改增后该公司所交税额少了18 284.6(306 409.4-28 8124.8)元。具体情况如表1―表4。
3.小结
通^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税制改革前后RY物流公司税负发生了变化,实行营改增后,公路运输所征税率由3%上升至11%,装卸搬运所征税率由3%上升至6%,仓储所征税率由5%上升至6%。2014年由于其进项税抵扣效应不大,最终导致其税负不降反升了。如2014年采用增值税计算的税负额比采用营业税计算的税负额多了20 578.64元。但2015年,RY物流公司充分利用好营改增政策,使税负相比同期的营业税降低了18 284.6元。这说明了营改增对一般纳税人的影响更复杂,也能促使企业做好税收筹划。
(三)RY物流公司税负情况变化的原因分析
1.2014年RY物流公司税负不降反升的原因
(1)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存在不足。路桥费、职工薪酬及福利是RY物流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最经常发生的一项基本费用,可是在可抵扣范围中并不包含路桥收费、企业内部员工的劳务成本、固定资产折旧,而过路过桥、职工薪酬及福利、车辆折旧所占总成本费用的比重高达49.87%,使得该公司很大部分的成本会因这些原因不能获得抵扣,从而导致可享受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了很多。另外,燃料费、汽车维修费、联运成本虽然可抵扣,但也无法完全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燃料费可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85.4%,汽车维修费为77.4%,联运成本为82.1%,从而也减少了进项税额的抵扣。
(2)企业管理不善与业务不精。首先,不注重对供应商的选择,导致部分可抵扣的进项税难以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抵扣。其次,由于在发票的传送、整理及对增值税发票的认证等过程经常需耗费大量的时间,结果由于种种原因对部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及时认证、及时入账,影响了税票的时效性,由此导致部分进项税额不能及时抵扣销项税额。另外,企业内部缺乏相互沟通与联系,公司相关人员缺乏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意识,未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可抵扣的进项税由于发票的缺失而不得抵扣,造成企业损失。
2.2015年RY物流公司税负下降的原因
(1)提高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取的意识。鉴于对2014年税负情况的分析,该公司加强了对相关人员进行增值税相关业务的培训,强化了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索取意识,对供应商的选择及增值税抵扣环节变得更谨慎。
(2)购进新设备。由于人工费不允许进行进项税扣除,公司改变了经营方式,即降低人工成本,增加新设备的购进。2015年购进新设备获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7 564.3元,占总进项税额的3.46%。
四、中小企业应对营改增的相关建议
通过对RY物流公司营改增前后税负情况分析,发现中小企业能否获得营改增政策的红利,除营改增的税制改革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外(抵扣链条的完善、抵扣范围大小的确定),还与中小企业本身能否利用好政策有很大的关系。为此,通过对RY物流公司营改增前后税负情况分析,以期为类似的中小企业提供借鉴。
(一)提高抵税的意识,强化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
增值税有别于营业税,它可以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税。从上述案例分析可知,2015年RY物流公司剔除购进新设备所获得的进项税额17 564.3元外,仅通过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获得率就使税负相比税改前少了720.3元。因此,进项税额抵扣的多少对公司税负高低至关重要。而进项税额的抵扣是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抵扣凭证的,若未能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便是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也无法抵扣。另外,一般纳税人购进商品或服务的渠道不同,可抵扣的比例也不尽相同,也会影响其实际税收负担。所以,为降低自己的成本,作为下游的企业应尽量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适上游供货商。
1.重视合作伙伴的选择
如果中小企业为一般纳税人,要注重供应商身份的选择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尽可能地选择企业制度比较健全的可独立开具增值税专业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作为合作方(供应商或分包商),这样可以增加进项税额的抵扣数量,达到降低企业的实际税负。对于因种种因素导致开具专用发票困难或者无法开具的供应商在与其合作时,尽可能在价格上取得优惠。
2.做好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认证、取得与抵扣环节
要严格遵从增值税发票的管理规定,强化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认证、抵扣等环节,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要积极索要发票,不能因为放弃取票,导致无票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增加税负。对获得进项发票应及早认证、及时入账,发现问题尽早解决,以防过期不能抵扣(即开票日起超过180天未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申请认证的不能抵扣),有效降低增值税发票管理风险。如果采购发生在月底,企业应尽可能在当月取得发票抵扣,减轻企业税负。
3.注重增值税相关业务的培训
企业内部各个部门及相关人员加强增值税业务知识的学习与培训,财务人员要能精通相关的增值税法规、抵扣项目和核算方法,能够准确进行核算。各部门及相关人员要相互沟通,完善企业的发票体系,以减少或规避不合理的税负。
(二)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
因为进项税额可以凭票抵扣,营改增实际上能为企业的税收筹划提供很多新的机会。企业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寻求有效的税收筹划方案,能使更多的项目进行合理的抵税,或通过内部规划进行税负的有效转嫁,降低企业的税负水平。
1.不同业务收入分开核算。根据财税〔2013〕37号附件1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营改增后,中小企业一般纳税人各项收入涉及6%、11%、13%、17%等税率,不同性质的收入,不同经营方式所需要缴纳增值税的税率是不同的,如上述案例,RY物流公司的公路运输业务所对应的销项税税率为11%,装卸搬运、仓储业务税率仅为6%。因此,企业同时经营几种不同业务的需要合理划分所属业务的收入,应按照业务类别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的销售额,对照适用税率分别计算税额,避免从高征收,以降低整体的销项税额。
2.固定资产购进与技术引进的I划。营改增后,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降低购进固定资产与引进先进技术的成本。因此,企业可以考虑在不影响正常经营以及资金充沛的前提下合理筹划固定资产的购进与技术的引进,通过购置技术较为先进的固定资产,还可提高生产效率及市场竞争力,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2015年RY物流公司人力成本为908 973元,较2014年的1 090 768元降低了181 795元,通过新的设备购进提高了生产效率,营业收入由2014年的8 760 000元上升为9 256 030元,增加了496 030元,还获得了17 564.3元进项税额。
五、结语
营改增初期,有些可抵扣进项税额相对较少的中小企业税收可能会上升。但是随着制度的不断完善,中小企业享受到的益处将会显现。从长远来看,营改增有助于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促进中小企业做强做优。由于人工费用不能做进项税扣除,长期而言,中小企业必然会充分利用好增值税政策,利用进项税税额的抵扣来降低新购资产与技术的成本,这进一步激发企业追求高新技术的积极性,改变现有经营方式,实现专业化分工,有助于供给侧改革;同时随着劳务派遣、劳动力外包行业的发展,各类专业化的管理、服务团队也会快速兴起。另外,营改增也能诱导中小企业更好地进行产业升级,调整产业结构,有利于中小企业产业融合发展,形成现代化产业集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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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房地产开发具有投资大、生产周期长的特点,其耗用资金之大、涉及领域之广、产业链条之长,为其他行业无法比拟。房地产企业在开发销售过程中,涉及的税种至少有10种,平均税负高于国内其他行业,总体税率偏高。如何通过纳税筹划达到企业税负最低,从而减轻资金压力、降低成本、增加经济效益,对房地产企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房地产企业 纳税筹划 临界点
一、 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现状
(一)企业没有认识到纳税筹划的重要性
实际工作中,很多领导和员工没有认识到纳税筹划在提高企业资金利用效率,降低企业资金成本过程中的重要作用。领导不重视纳税筹划,员工也不愿意投入时间和精力来做企业的纳税筹划,使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形成一个良好的筹划环境,纳税筹划水平偏低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错误的认为纳税筹划是财务部门的工作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筹资、投资、收入分配、组织形式、经营等事项的事先安排、选择和策划,在合法的前提下,以税收负担最小化为目的的经济活动。纳税筹划的重点在于事前筹划。很多房地产企业决策人认为:税收是财务部门的工作,财务部门所做的账务处理决定企业的应纳税额,出现多交税或被税务机关处罚是财务人员的责任。财务只是对企业经营成果进行核算和反应,而税收是企业在土地转让、开发经营、销售房产等过程中产生的,决策人进行这些业务之前的纳税筹划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决策人没有树立正确的纳税观念,等合同签订后才发现税负过重,想通过账务处理来解决纳税问题,此时税收已产生,已不存在所谓的纳税筹划了。正确的纳税筹划观念为:合同决定税收,决策人在决策前可先与财务人员、税务事务所进行商讨,利用税收政策进行税务筹划,各部门之间互相配合,规避企业的纳税风险。
二、 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基本原则
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偷税漏税是国家法律所不容许的,税收征管法对各种违法行为制定了相应的惩罚规定。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需要考虑以下几项原则:第一,合法性原则。在税收筹划中,首先必须严格遵循合法性原则,这是纳税筹划区别于偷税漏税行为的根本特征。第二,事前筹划原则。纳税筹划必须在事前进行,企业经营活动一旦发生,纳税义务也随之产生,纳税人此时觉得税负太重,在做任何筹划都是徒劳的,经不起税务部门的检查。第三,目标性原则。企业事前应分析企业的纳税环境,掌握存在的问题,考虑筹划的可能性,制定筹划的目标,然后确定实现目标的方法。
三、 房地产企业开展纳税筹划的主要方法
(一)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纳税人应充分利用可享受的优惠政策直接减少应纳税额,来减轻或免除纳税义务。税法制定了大量的优惠政策,纳税人完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依靠纳税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
(二)利用企业或项目分拆
分拆法是通过将收入在两个或者更多的纳税人之间分配,或者将混合着不同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进行拆分。通过降低纳税人的应纳税基础,减少应纳税额,达到节税的目的。
(三)利用税率临界点
通过税率的差异来调整应纳税额的方法。适用于具有多种税率的纳税项目,通过纳税筹划达到最佳税负点,使纳税额最低。
四、房地产企业主要税种的纳税筹划分析
(一)土地增值税的筹划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增值税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
税法规定,纳税人建筑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实际工作中,房地产企业要测算增值率,如果测算的增值率略高于20%时,应设法使增值率≤20%。改变增值率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合理定价。通过适当降低价格减少增值额,降低土地增值税的适用税率。二是增加扣除额。如房地产公司可将房屋进行简单装修或适当改善开发项目的住宅环境,通过提高房产的质量来适当增加扣除项目,既能提高市场竞争力,又能合理避税。三是分解销售价格。如果有可能分解房地产销售价格,就有可能存在纳税筹划的空间,通过降低房地产的增值率来减低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很多房地产在出售时已经进行了装修,房地产企业可以将装修作为单独的业务独立核算,这样就可以通过两次销售房地产来进行纳税筹划。房地产企业可将经装修过的房屋出售分为两个合同:房屋出售合同和房屋装修合同。房地产企业只需对房屋销售合同部分核算土地增值税,在合理的情况下,尽量增加装修合同金额,减少装修对应的成本,以降低增值率。土地增值税共设定30%、40%、50%、60%四档税率。如果销售过程中增值率略高于两极税率档次交界的增值率时,房地产企业就需要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所以以上的方法不仅仅适用于20%临界点的筹划。在纳税筹划时开发商应考虑如何使房价在同行中最底,应缴土地增值税最少,所获经营利润最佳这个问题。
房地产企业还可以通过代建房、合作建房等方式进行筹划。第一种是代建房方式。税法规定,代建房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如果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开发之初便能确定最终客户,可以采用代建房方式进行开发,而不需要采用先开发后销售方式。这种筹划可以是由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客户名义取得土地使用权和购买各种材料设备,也可以由客户自己购买和取得,关键是房地产产权没有发生转移。通过代建房方式建房,房地产企业只需按代建收入的3%缴纳营业税及相关的附加税。第二种是合作建房方式。税法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再按规定征收。比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得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准备修建住宅,则该企业可以通过预收购房者的购房款作为合作建房的资金。这样,从形式上就符合了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的条件。而房地产企业只需对建成后转让属于房地产公司的住房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营业税的纳税筹划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商品与劳务税。房地产企业缴纳营业税的范围主要有:销售不动产,自营建筑、修缮和装饰工程作业和出租自行开发的商品房等业务。
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按各自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使用税率。销售不动产的税率 5%,自营建筑、修缮和装饰工程作业的税率3%,出租商品房的税率5%。房地产企业在存在不同的生产行为的情况下,应使用拆分法,对基数进行准确划分,区别各自的应税行为,分别适用各自税率,既准确反映了经营状态,又减低了公司税负。例如,A房地产企业销售精装修后的住宅,总建筑面积80000,预计销售单价10000元/。如果A与买主按10000元/的价格签订销售合同,商品房销售完后A应缴纳营业税10000×80000×5%=4000万元。如果A与买主按8500元/的价格签订销售合同,然后按1500元/的价格签订装修合同,商品房销售完后A应缴纳营业税8500×80000×5%+1500×80000×3%=3760万元。两种不同的销售方式后着比前者节税240万元。对于混合销售行为要通过签订劳务合同,使所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与应缴纳增值税的劳务相分离开来,从而按照营业税率3%进行纳税筹划而不是17%缴纳增值税。
为了促进销售,房地产企业在销售不动产时推出促销活动是常有之事,在选择促销方式上需要合理筹划。例如,B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了一住宅小区,准备在国庆前开盘销售,并推出一个促销方案:凡在当年10月1日―10月7日与B签订购销合同的客户,均可赠送价值3000元的空调一台。该促销活动吸引了不少客户,在优惠期间共实现销售收入2000万元,并送出空调200台。根据税法相关规定,B的促销活动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赠送的空调应按市场价值并入销售收入缴纳营业税,B应纳营业税=(20000000+3000× 200)×5%=103万元。如果B更换另一种促销方式,直接给出3000元的购房折扣,将赠送空调的价值抵为购房折扣,以降低成交价。税法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值为营业额。在这种促销方式下,B可按折扣后的金额为营业额,应纳营业税=(20000000-3000× 200)×5%=97万元。后一种促销方式比前一种节税6万元。
(三)房产税的筹划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的计税余额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有两种征收方式:其一、根据房产计税余额的1.2%征收;其二、根据房产租金收入的12%征收。
财税【2008】152号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对按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房屋原值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对于土地使用权是否需要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取决于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如果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纳税人会计核算时应将土地使用权通过“在建工程”计入房产原值的,应按账簿“固定资产”科目记载的房屋原值计征房产税,而不得为减少基数而分离土地使用权成本。如果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房产原值不包括土地使用权,计征房产税时是不包含土地使用权成本的。假设,房产公司自建自用的办公楼等房产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价值2000万,按30%计算房产的计税余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比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每年要多交房产税2000万×(1-30%)×1.2%=16.80万元。企业在房产税纳税筹划时,应综合考虑会计制度这一因素。
房产税税率的特殊规定:从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于同一房产出租行为,就房产税而言,出租给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税负是出租给个人用于居住税负的3倍。所以,房地产公司在进行房产出租时,在可获得租金差不多的前提下,应优先考虑出租给个人用于居住这一方式。
对企业而言,将机器设备、办公设备等附属设施一同出租给其他企业是常见的情况,按照现行的房产税法规定,在同一份租赁合同中签订的相关标的,将视为一个整体征税。如果将房产和附属设施不加区分,附属设施租赁收入也按12%税率征收房产税。因此为减轻企业负担,对于房产公司将房产和附属设施同时租赁的行为,应分别签订租赁合同,而且应在当地税务机关允许的前提下,尽量压缩房屋租金,提高附属设备租金,已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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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略/new/429/430/431/2006/7/ma2705354831167600217235-0.htm.
摘 要 我国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就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相关事项出台《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打破了传统以预征为主的缴纳方式,实行清算缴纳方式,至此以来,使得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企业税费中占据较大的比例。因此本来对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会计与税务处理方法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以期对现代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提供必要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 房地产企业 土地增值税 会计处理方法 税务处理方法
一、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进行分类。其中依据企业类型不同可将房地产企业划分为主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与兼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具体内容如下:
(一)主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
以当期营业收入承担的土地增值税而言,其借记科目主要表现为:针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税金及附加;针对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经营税金;针对于股份制试点企业的股份制等;其应贷记的科目有: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二)兼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
以当期营业收入承担的土地增值税而言,其借记科目主要表现为:针对于工业、商业、外商投资等企业的其他业务支出;针对于金融企业的其他营业支出;针对于餐饮、游乐等企业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针对于旅游、投资等企业的营业税金;针对于外商投资银行的其他营业税金等。其应贷记的科目有: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二、房地产企业的分类
依据工程项目完成的情况,可将房地产企业划分为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的房地产及项目竣工或办理结算后三大类。
(一)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
对于转让时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而言,其借记科目主要表现为: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专项工程支出及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等科目;其贷记科目主要表现为: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二)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的房地产
就预缴的土地增值税来说,其应借记的科目有: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其应贷记的科目有:银行存款。
(三)项目竣工或办理结算后
在对土地增值税清算进行清算时,应做好调整前期征缴土地增值税款工作。同时,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科学合理编制,最终计算确定土地增值税清算金额,其中应借记的科目主要表现为: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待摊费用――预缴土地增值税。其应贷记的科目有: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需对税额进行补交时,其应借记的科目有: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其应贷记的科目有:银行存款。需退税时,其应借记的科目有:银行存款;其应贷记的科目有: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三、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务处理方法
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会计视角上所确认的预售收入在税法中主要表现为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销售收入。”
国税函[2008]299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通常依据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其中开发产品在开发过程中通常以预售方式销售取得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计算出预计利润额,并直接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另外,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需结合实际利润实现再次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的土地增值税需在预计利润中进行扣除。”这里所提及的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主要指的是营业税金及其附加。
下面介绍处理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土地成本分摊方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产品成本,一般可划分为建筑成本和土地成本两大类,即建筑成本构成比较复杂,既包括前期费用和房屋的建造成本,还包括与开发产品相关的配套设施费用,以及预提的商品房维修费用、白蚁防治费等其他间接费用;土地成本构成则比较简单,即取得用于开发的土地及土地使用权的全部支出。
下面对土地成本分摊方法的售房屋面积比例法进行论述。对于同一小区内开发的结构、用途不同的房屋,一般情况下,建筑成本可采用估价修正法进行计算分摊,土地成本可采用售价比率法进行计算分摊,而且这两种方法应合并进行,分步实施。
四、房地产企业增值税会计处理策略
(一)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转变房地产项目开发方式。一是房地产企业依据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政策,积极与其他企业合资建房,以此减免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降低房地产企业成本;二是房地产企业依据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实行房屋租赁,租赁体制下的房地产企业仅需交纳房产税,以此大大降低了房地产企业的税负水平。
合理利用扣除项目降低应纳税额。房地产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降低借贷利率,如当房地产企业实际发生的利息超过税法规定的开发成本可扣除比例的5%时,需要企业出示金融机构证明,之后依据国家相关税法规定对开发成本、开发费用及其他可扣除项目进行分项计算,反之亦然。
(二)新增房地产会计科目
随着我国会计制度的改革和房地产业突飞猛进的发展,房地产企业传统的会计科目和核算方法已经不能够满足现行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的需求,因此,这就需要现行房地产企业在《企业会计制度》的指导下新增会计科目。总结而言,主要新增五大房地产会计科目:一是“开发成本”科目。由该科目承担房地产企业开发费用和成本的核算业务;二是“周转房产品”科目。由该科目承担安置拆迁居民周转使用房屋核算业务;三是“开发产品”科目。由该科目承担已开发完工、经验收合格的房地产核算业务;四是“开发间接费用”科目。由该科目承担除行政管理部门承担费用以外的其他间接费用核算业务;五是“出租开发产品”科目。由该科目承担用于出租经营但未转为固定资产的土地和房屋核算业务。之后,将其五大新增科目一并计入报表的“存货”项目。
(三)不断完善房地产企业收入核算
(1)正确确定和应用收入确认标准。就我国现行房地产企业商品销售而言,其主要包括四个步骤,即签订预售合同并预收房款、签订正式销售合同、工作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买方验收以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以上四个环节在房地产商品销售正确确定和应用收入确认过程中缺一不可,一旦出现四环节的缺失,势必会给房地产企业带来诸多风险,为此,这就要求我国房地产企业坚持正确确定和应用收入确认标准,进而,保障房地产企业收入核算工作的顺利高效开展。
(四)不断完善信息披露内容,进一步提升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披露中的信息含金量
首先是加强项目现金流量信息的披露力度。现行房地产企业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包括销售房地产收到的现金、购买工程物资以及支付工资,实行分项目现金流量信息的有效披露,有助于提高其先进流量信息的有用性;其次是不断增加土地储备量及成本构成的信息,实现对其信息的披露有助于房地产企业信息使用者准确的判断土地储备的信息。
五、结语
受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性的影响,以致企业在实际缴纳土地增值税优先于企业所得税前将发生会计上确认费用滞后现象。就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其所得税受其他因素影响不大,特别注意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考虑到资金的拥有时间价值。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处理会计税务处理时应善于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以降低企业税负,增加企业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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