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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企业和个人财富逐步积累、产业资本向金融资本转化、而正规金融又不能有效满足社会需求时的必然产物。民间借贷在中外各国均长期存在。它的存在与发展,既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金融体系结构有关,也与其自身所固有的、正规金融机构融资无法比拟的竞争优势有关。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民间资金日渐充裕,同时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迅速,各类市场主体资金需求旺盛,在金融机构信贷规模不断增长的同时,民间借贷市场亦日趋活跃。相对正规金融而言,基于地缘、人缘、血缘等关系而产生和发展的民间借贷有其特殊的竞争优势。一是具有获取大量非正规财务信息等额外“软”信息的优势,信息搜集和加工成本低;二是手续便捷、方式灵活,可以针对不同的借款人提供个性化的信贷服务,交易成本低;三是具有特殊的风险控制机制和灵活的贷款催收方式。
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呈现以下特点:一是融资规模逐年扩大。据调查,2006年末至2008年3月末,样本企业民间借贷户均余额由54.3万元到74.1万元,增长36%;样本自然人民间借贷户均余额由1.1万元到1.6万元,增长45%。二是随着通货膨胀压力加大及银行利率上调,民间借贷利率逐步攀升,但涨幅低于金融机构利率涨幅。各地民间借贷利率以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为参照,依区域经济发展水平、资金供求关系、借款主体类别、借款用途等不同而有所不同,利率水平差异较大,利率市场化特征明显。三是借贷期限短期化趋势明显,贷款更多地用于弥补企业流动资金不足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生产经营性资金。四是民间借贷的活跃程度与各地经济总量、民营经济发达程度以及区域金融生态发展水平相关。北京、上海、天津等正规金融机构多、金融生态环境好的大城市,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相对不活跃;西部欠发达地区的民间借贷规模相对较小,利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一些民营经济较为发达地区,民间借贷规模居全国前列,利率水平大多数超过全国平均水平。五是资金来源以个人为主,融资渠道及形式多元化。除个人和企业间直接借贷、企业集资(集股)、私募基金、合会或抬会、资金中介以及地下钱庄外,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自发性金融与产业协作组织等机构大量参与民间借贷,组织化程度有所提高。
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并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正规金融不愿涉足或供给不足所形成的资金缺口。规范、有序发展的民间借贷,有利于打破我国长期以来由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垄断市场的格局,促进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但是,民间借贷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存在着交易隐蔽、监管缺位、法律地位不确定、风险不易监控,以及容易滋生非法融资、洗钱犯罪等问题,需要制定相应的法规予以引导和规范。近期部分地区出现了一些年化利率很高的民间借贷,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据调查,此类借贷主要用于调剂企业短期头寸不足,或是银行还旧借新的“过桥资金”等,期限往往很短,一般在10天至1个月,最长不超过3个月,因此尽管利率较高,但利息支出仍在企业可承受范围内。其中用于偿还银行到期贷款的“过桥资金”容易掩盖企业经营困境,可能会给银行信贷带来潜在风险,应当引起商业银行的关注。
总体来说,在进一步发展正规金融的同时,针对民间借贷的特点、作用及潜在问题,应着手为其提供更好的法制环境,形成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和谐共生的环境,完善多层次融资体系,并有效防范相关风险。应加快我国有关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的立法进程,适时推出《放贷人条例》,给民间借贷合法定位,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对民间借贷区别对待、分类管理,弱化行政手段,强化法律和市场约束,建立跟踪监测体系,为经济决策及宏观调控提供更为全面的信息。同时,加强金融知识和舆论宣传教育,提高民众金融素质,对民间融资的潜在风险进行必要提示,增强群众的金融风险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
关键词:债券借贷 融资质押 标的券
债券借贷业务定义及模式
人民币债券借贷业务,是指债券融入方以一定数量的债券为质物,从债券融出方借入标的债券,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归还所借入标的债券,并由债券融出方返还相应质物的债券融通行为。
债券借贷市场参与者包括出借人、借券人及中介机构。出借人是供给者,通常是为投资目的而持有一定规模债券的机构法人,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借券人是需求者,大多为需要借入债券以履行结算义务或其他目的的机构法人,主要包含自营投资者及做市商等。中介机构可分为仅安排双方借贷事宜的人和直接参与借贷交易的当事人两类。
在国际债券市场,债券借贷是一种较为普遍的交易行为,美国、欧洲、日本等主流市场均开展了此项业务,但开展模式有所不同。目前,欧洲、日本均采用抵押式借贷,美国基于其较为完备的债券市场和信用风险管控机制,除一般的抵押式借贷,还有信用借贷模式。
在我国,根据人民银行2006年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债券融入方应向融出方提供债券作为质押,因此,我国的债券借贷更类似于欧洲、日本的抵押式借贷。此外,目前我国市场中介机构主要负责结算等业务,市场参与者采用一对一的交易模式,还未发展到国外市场的中央对手方模式。
我国债券借贷市场概况
自2006年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后,我国债券借贷市场初期发展较慢,2012年后,市场发展速度逐步加快,总体呈现以下特点。
(一)初期交易量先增后减,2012年后快速增加
从图1数据1可见,2006―2011年债券借贷成交量较少,自2012年开始逐渐增加,2013年增幅超过200%,2014年更是增长了500%。随着初期培育后市场对交易的认知扩大,交易需求逐步释放,未来交易量还有进一步提升空间。
债券借贷在2012年之前成交稀少,之后成交量大幅提升的原因主要包括:一是从借入债券角度来看,市场产生了借券需求。我国债券市场在近十年取得快速发展,品种不断增多。2005年推出短期融资券,2008年推出中期票据,2009年以后城投债大量发行……由于内部考核要求限制,机构手中除传统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之外,开始越来越多持有票息更高的信用债,但同时,利率债券因其良好的信用资质,具有天然的融资优势,所以就有了机构运用手中信用债券换取利率债券的需求。二是从借出债券角度来看,债券融出方逐渐增多。债券借贷业务不仅需要有完善的内部授权、外部授信等管理办法作为保证,也要有较为丰富的债券存量作为支持,更要有运行良好的交易系统、经验丰富的交易人员作为保障。2012年之前,参与这项业务的大型机构较少,直到 2012年,工商银行在国有四大行中率先开展债券借贷业务;2015年,农业银行也开展了该项业务,债券融出方逐渐增多。三是从交易规则角度来看,对业务的熟悉促使机构滚动借贷以降低成本。目前市场上借贷费率一般和借贷期限挂钩,期限越长,借贷费率越高。因此,在逐渐熟悉交易规则后,机构开始选择进行短期限、高频率的滚动借贷,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借贷规模2。
(二)交易笔数快速上升,单笔金额有所下降
从交易总笔数看(见图2),2012年后,债券借贷交易笔数迅速增加,在2013年和2014年更呈爆发式增长。但是,从单笔平均交易额看(见图3),自2012年达到峰值13.53亿元后,2013年和2014年的单笔平均交易额则逐步下降,主要原因有:第一,在2012年市场快速发展初期,债券借贷参与机构主要为工商银行、兴业银行等大型机构,单笔交易金额较大。2013年后,中小参与机构逐步增加,单笔交易数额开始下降。第二,经过初期市场培育后,机构对于债券借贷交易的认识逐步加深,除传统融资目的外,借券卖空、多业务品种套利等需求不断增加,此类交易一般金额较小,也一定程度降低了单笔平均交易数额。
(三)借贷机构逐步多元化,市场潜力较大
债券借贷自起步以来,交易机构逐步增多,市场认可度不断提高(见图4)。至2014年,该业务已有包括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农商行、农信社、证券公司等多种类型的机构参与,市场主体逐步多元化。
2014年,债券借出机构主要呈现以下特点:第一,大型商业银行是债券借出的主要力量3,其次是城商行和股份制银行,三者合计借出规模占比达98%,银行理财、农联社、证券公司、农商行分别排名第四至第七位,四者合计约占总借出规模的2%,虽然整体占比较小,但较之前年份借出量呈现上升态势。第二,虽然单家城商行的债券持有量小于股份制商业银行,但城商行总体债券借出规模却大于后者,原因在于以上海银行为主的城商行更早地看到了市场机会并开展借贷交易,较股份制银行更有市场先发优势。第三,银行理财成为新晋借出方。2014年,浦发银行理财专户借出债券36.3亿元,占市场单边借出量的0.92%,体现了在银行理财规模快速扩张下,交易需求的多样化(见图5)。
从债券借入机构来看,证券公司是借入债券的绝对主力,借券规模占比达到85%(见图6),主要原因在于证券公司考核成本较高,多数机构持有的均是票息较高的信用债券,而在日常杠杆交易或者流动性管理中,需要质押较多的是利率债券,这导致其使用信用债质押换取利率债券的需求强烈。另外,券商的交易机制灵活多样,债券借贷亦能配合其完成多种交易。
有9家机构同时参与了债券借出和借入交易,主要为城商行、股份制银行和部分证券公司。这些机构一般较早开展借贷业务,借入与借出双向交易系统流程较为完备,同时,机构中多个团队同时负责债券业务也形成了不同方向的交易需求。
2014年,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债券持有机构尚未开展债券借入业务,主要原因在于这三类机构一般在银行等主要借出机构的授信较少或者没有,限制了其该项业务的开展,未来,随着业务合作的不断加深、授信的逐步增加,相信债券借贷市场参与度还将进一步提高。
债券借贷的主要功能介绍
对债券借出机构来说,借贷交易有利于盘活其存量资产,在风险可控情况下增加业务收入。
对债券借入机构而言,债券借贷需求主要来自于以下几方面:一是目前市场对于信用债质押回购利率一般要加点,或者不接受质押,通过债券借贷可以将信用债转换成同等金额甚至更高金额的利率债,而借贷的费率小于使用信用债融资的加点数,从而提高了融资效率,降低了融资成本。二是结算需求。首先是为保持日常经营产生的结算需求。例如,某机构错将已质押的债券卖出,错将不持有债券质押,或超额质押持有债券时,就需要借入债券以进行交割。其次是因做市产生的结算需求,例如,做市商因向市场提供双边流动性需借入债券以避免客户买入交易结算失败。三是在合适的市场时机,可以将借入的债券卖空来获利,例如在2013年三季度后,市场利率大幅上升,某券商曾借入10年期国债,在4.10%水平卖出,后在4.60%水平买回,获得卖空收益。四是通过借入债券融资,获得利差收益,比如借券进行质押式回购后,融来的资金可以买票据、短融、超短融等,都可以在实现期限基本匹配的基础上获利。五是配合其他交易,如在国债期货交易中,运用借入债券完成交割,借贷到期时再买入相应债券归还。
债券借贷与传统业务的联系与区别
(一)债券借贷与回购业务
在我国债券市场中,回购业务根据债券处置权和票息收益权的不同分为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债券借贷与这两种业务既有联系也有区别。这三种业务均可用于融资,其中买断式回购和债券借贷的标的券均涉及所有权的转移,而质押式回购的债券仅作为抵押品;此外,质押式回购和债券借贷中交易存续期的利息仍然归原持有人所有,买断式回购中,利息归逆回购方所有。
(二)债券借贷与现券交易
债券借贷与现券交易的相同之处在于标的券的所有权均发生了转移。它们的不同之处包括:一是债券借贷有期限限制,目前最长为365天,所以所有权只是短期让渡,而债券买卖没有时间限制。二是债券借贷期间,标的券的利息仍归借出方,而现券买卖中,随着交易完成,债券的相关收益也一并转让给受让人所有。三是债券借贷需要质押品,而现券交易不需要。
市场未来展望
债券借贷业务丰富了投资人的交易品种,提高了市场流动性,促进了债券市场发展。自2006年以来,借贷交易机构不断增多,市场影响力不断提升,近几年更是呈现出强劲的增长势头。笔者认为,债券借贷交易未来有望在以下三方面获得进一步发展:
一是跨托管机构的债券借贷实现系统联通功能。目前,借贷机构存在将托管在上海清算所的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信用债券质押,借入托管在中央结算公司的国债、政策金融债的需求,但目前两家托管机构之间的结算系统尚未实现联通,如有此类交易需求,只能在交易首期和到期使用手工模式。未来,如能实现系统联通,将进一步提高债券借贷交易量,盘活两家托管机构的存量债券。
二是颁布全市场统一的债券借贷主协议。2014年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牵头,组织金融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一起制定全市场通行的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借贷交易主协议文本,目前该文本还在征求市场成员意见。未来,如通行文本推出,将进一步提高债券借贷业务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是推出交易所债券借贷交易。目前已经开展的债券借贷交易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借出债券和质押债券均托管在中央结算公司的,第二类是借出债券和质押债券均托管在上海清算所的,第三类是借出债券和质押债券分别托管在以上两家机构的情况。针对交易所的债券借贷尚未推出,未来如能推出,将盘活托管在交易所的存量债券,减少跨市场转托管债券的风险,提高不同托管机构债券的稳定性,进一步释放债券借贷业务的市场潜力。
注:
1.未统计借贷债券和质押债券均在上清所以及借贷债券和质押债券分属中央结算公司和上清所的交易,但以上交易量较少,不影响整体分析结果(下同)。
2.例如,一家机构准备借1亿元债券,期限6个月,为节省成本,这家机构选择先借3个月,到期后再续借3个月,这样费率更低。交易量方面,前者是1亿元,后者是2亿元。
(一)民间金融的概念
民间金融被国外很多研究者界定为“非正规金融”,也即是指,一种游离于政府监管与立法规范的边缘化金融行为,包括一切在民间经济融通资金的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资金活动。中国人民银行对民间金融概念的界定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
(二)我国民间金融的具体形式
民间金融在流通期间主要通过民间的金融机构进行资金的流通和管理,其运作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在一定意义上属于国家所规定的民间金融组织,其实际资本往往由企业的合作社员提供,而利用此项资金实现对于企业的借贷和租用,是其存在的主要意义。在这种意义上来说,尽管其由国家进行认证,但其本质上仍然属于民间金融的范围。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民间金融的主力,其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中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但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受到越来越多的争议,争议的主要原因在于其是否能够通过资本运作真正成为符合国际金融资本流通条例和流通原则的组织。2.农村合作基金作为最早的新型社会保障组织,其存在的基础仍然是集体组织经济,因此,其本质意义上并非作为民间的金融机构而存在。实际上,其作为社区金融系统的补充和完善,能够为乡村提供较为清洁的资金来源,从而为企业和单位提供相应的流通资金,这种有偿的贷款实际上已经成为民间资金的重要来源,同时由于其资金的来源较为明确,也有着相应的管理,因此其作用也较为明显。3.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的涵义有着较为宽泛的定义,我们甚至可以认为只要是非正规金融融资即民间金融,都可以被成为民间借贷。而较为狭窄的定义则是将民间个人之间的借贷活动成为民间借贷。这种意义下,民间借贷的活动范围就仅仅局限于企业与个人之间,而非企业与民间机构之间。通常,由于此类借贷的形式较为复杂,也占据民间金融较为重要的一方面。该种借贷形式主要分为三种,即普通借贷、中等借贷和高利贷款,依据其利率的高低,对其进行了分类。由于其借款的形式较为复杂,也较为多样,往往是企业与个人直接接触,政府或者组织无法对其进行干预,因此管理难度也较大。同时,高利润的贷款也使得企业在进行高额贷款的同时,往往因为经营不善,而导致无法偿还贷款,从而使得此类形式的民间借贷占据风险的绝大部分。4.小额贷款该种借贷方式主要存在于以农村扶贫为主要内容的小额借贷活动,其作为非正式金融的部分,也被划归为民间金融之内。这种类型主要起源于我国对于孟加拉乡村银行借贷的参考,使得政府能够主动参与农村地区的贷款,从而帮助农民实现脱贫致富的目的。由于其服务的对象主要是贫困人口,因此其发展的规模也往往由政策所决定。因此在发展的过程中,往往存在着发展的固定期限。另一方面,国家全面贷款的形式也使得贷款在某种程度上属于小额范畴,并未真正实现全面普及,农户在使用贷款的同时,也只是对目前的经营现状进行一定程度的缓解。
二、我国民间金融的现状
尽管民间融资降低了融资的标准,但其实际上增加了市场资本的投放,使得市场在发展的过程中,产生更多的竞争力,同时也导致市场发展的不稳定。一旦某种行业出现大规模的动荡,最终受损的还是融资者本身。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2015年1月相关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791家,贷款余额9420亿元,2014年新增人民币贷款1228亿元。在总体贷款中,2014年全年,本外币贷款余额86.79万亿元,小额贷款仅占总数的1.09%。民间金融由于其具有的天然优势,能够满足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融资需要,因此其发展速度较快。通过高额的利息借贷,民间融资实际上也吸引了众多个体融资对象对于资本的投入。由于市场的调节作用,投资资本往往能受到高额的利息回报。因此个体投资对象,往往借机对资本进行投入。而同时,由于社会民间金融组织和金融机构的不断扩大,类似于P2P等新形势的借贷也在不断发展。从社会宏观角度来看,社会金融投资意识也在不断得到加强,区别于将资本投入银行,民众更希望通过金钱获得更高额度的利润,因此从各种意义上来说,民间金融都在以其迅速的增长满足着越来越多的需要。民间金融的发展有其特殊的区域发展特点,具体表现在,在经济发展较为迅速的地区,其贷款额度和贷款范围高于经济不发达地区。沿海城市民间金融的发展高于内陆地区金融的发展。同时,在相同省份内,省会城市往往是借贷的高发地区。但也有例外,如在浙江地区,其省会杭州的借贷额度低于中小企业发展较快的温州。在政策较为开放的地区,其借贷的规模也相对较大,而政策和制度相对闭塞的地区,其民间金融的需求量也相对较少。城市的发展理念不同也会导致借贷规模的差异,如以企业培养作为城市经济发展的重点的地区,其民间金融的规模自然相对较高,而以旅游或者文化观光作为城市经济发展的主要手段的地区,其民间金融自然也就相对较少。
三、我国民间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民间金融的融资渠道十分有限
由于民间金融的特殊形式,使其无论从借贷的任何角度来说,都存在着非正式化的特点,这也是其发展中最为重要的特点之一。因此其容易与非法金融相混淆,持有资本的农民和农户在利用民间金融进行投资的过程中,其往往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不够了解,因此对金融的风险有着较多的担忧。高额的利息也使得其在受到诱惑的同时,也保持着高度的警惕,在这种情况下,民众往往会将其与非法金融相互混淆,从而导致民间金融的发展一直处于初级阶段。企业在进行民间金融的融资时,其融资知识的缺乏也往往使其走向非法金融,通过高额的利润借贷来较为高额的贷款,虽然满足了企业发展的需要,但也对市场经济造成了很大程度的损害,影响法律的公正性。
(二)民间金融的监管制度严重缺失
由于民间金融较为分散,且种类较多,因此在其发展过程中始终缺乏相应的监管制度。而某些民间金融机构在发展的过程中,往往趋向于官方的银行管理模式,这就使得其民间融资的特点逐渐被淡化,民间金融的优势也难以得到很好的利用。因此,民间金融的监管制度亟待健全。健全金融监管制度的目的并非使得民间资本正式化和高标准化,而是通过民间资本监管,使得借贷双方在交易过程中,能够对资金的流向和相应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从而降低金融融资和投资的风险,促进民间金融健康有序的发展。民间金融监管体系的建立还能够使得民间资本得到最大程度的利用,使得民间资本能够流向正常化渠道,防止高利借贷或者非法融资的损害,使得其能够真正发挥其作用。
(三)民间金融的发展环境相对滞后
相对于正规融资渠道,民间金融作为后起融资渠道,其发展的环境往往受到很多因素影响。其中借贷双方对于民间金融的理解程度是民间金融发展环境的重要方面。民众在对民间金融有所认同的情况下,才会对整体的投资环境有所了解,从而清楚资金的流向。而目前我国的民间融资仍然呈现出发展不平衡的特点,发展仍然处在初级阶段,因此其发展环境也就相对落后。
(四)经济和法律纠纷发生频率较高
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和制度支持,在民间金融的发展过程中,其往往会导致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出现经济和法律上的纠纷。这种纠纷的类型多种多样,有的是因为协议签订的时间和所承诺的利息有所出入而产生的经济纠纷,另外一些则是企业在借贷之后无法偿还贷款只能以企业申请破产而进行赔偿,而这种赔偿远没有民间金融对其投资的数额多,也就产生了亏损情况。这种经济与法律纠纷的主要原因还是因为目前我国的民间金融市场,仍然存在着很大的不规范性,因此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也就导致了部分融资企业和金融机构对法律的理解不完善,从而导致经济上的纠纷。
四、加强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的对策
(一)拓宽民间金融资源投资渠道
首先,建立健全民间金融机构,使集体资本越来越成为制度化和专业化、规范化的体现,成为民间金融的主流。有助于促进民间金融的稳定发展。中小企业在面临风险时,通过对民间金融机构的借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风险的发生,从而使得经济迅速得到回复和发展。其次,创建新型的投资方式,并将此作为民间金融发展的重要方向。通过民间理财机构和民间资本集中单位的创建,实现民间金融作为金融投资方向的转变,从而使得民间金融能够以企业投资的形式,参与市场经济的建设。第三,民间金融投资渠道的拓展还应该从纵向角度进行拓展,即增加金融个体对于投资的发展,通过促进民间个体投资意识的更新换代,使得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融资途径。
(二)建立健全民间金融监管体系
首先,确定正式监管机构、职权及程序。监管体系是监管制度的核心,民间金融监管制度创新的首要问题是明确规定监管机构,以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职权和监管程序。建立并发挥民间金融行业协会的自律功能。比如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自律组织依托农村特殊的经济社会结构,可以发挥对民间借贷的自律功能。民间借贷自律组织必须依法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的指导,并发挥以下职能:负责检查规则的执行情况;公开必要的信息;协调民间融资中出现的纠纷;为民间融资机构提供法律援助;对违反法律和行业规范者实行自律性处罚,如在行业内通报违法事项。其次,建立合规监管与风险监管相结合的模式。由于民间借贷潜藏的诸多风险,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应当采用合规监管与风险监管相结合的模式。合规性监管要求监管部门严格依法监管民间借贷的合规性,包括民间借贷机构能否达到对所在区域的最低融资比例规定,是否符合国家关于账户管理的规定,是否存在洗钱行为等。第三,在加强合规性监管的同时,监管当局应对民间融资机构实施风险监管,在日常监管中及时了解民间融资机构的财务状况和风险状况,通过现场检查对民间融资机构的资本充足率、风险管理、资产质量、盈利能力、流动性状况等及时进行风险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其进行风险分类。
(三)优化民间金融制度环境建设
为了促进民间金融的不断繁荣和发展,这就要求对相关金融制度和金融条例都要有所设计,全面提高借贷双方的制度意识和法律意识,从而保证民间金融能够处在相对健康和安全的环境中。首先,维持正常的融资和投资环境,要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借贷行为进行取缔,使私人钱庄、高利贷等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控制。其次,民间金融环境的建设还应该进一步优化产权制度,以促进借贷双方对于民间金融的理解入手,通过正规的宣传渠道,对民间金融所具有的金融意义进行讲解,主要宣传单位应该以农村信用社等民间金融机构为主。这就使得在交易的过程中,交易双方都能够通过对交易规则的尊重和执行,自觉对民间金融制度的环境进行维护。
(四)积极投入民间金融立法建设
【关键词】借贷危机;民间资本;正规借贷资本
一、引言
前一段时期,爆发在温州、鄂尔多斯、深圳、武汉等地的民间借贷危机进入人们的视野。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直接融资方式,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且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即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民间借贷往往建立在亲朋好友的基础之上,多为信用贷款,手续多不健全,亦不会有抵押物、质押物的保障,相对于正规的金融机构而言,民间资本是不规范的“风险、利息”双高的资本。因此,我认为可以合理、充分地利用流通在社会上过剩的民间资本,引导其转化为正规的金融资本,进入银行业、及非银行融资机构,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打造多层次的金融体系格局。
二、民间借贷资本市场的现状与问题
政府政策加大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力度,出台系列政策为民间资本转化为金融资本提供了制度与政策的保障。比如,2011年2月银监会相关部门通告,“对于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没有任何歧视性的条例,也不存在政策障碍”;在国务院颁布的“新三十六条” 中,为民间投资的健康发展提供多种途径与支持,包括鼓励和引导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又如,政府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非银行的中小金融机构,新兴的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因而近年来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发展非常迅猛,2011年中信证券研究报告指出,中国民间借贷市场总规模超过4万亿元,约为银行表内贷款规模的10%~20%。此外,我国商业银行股权结构多元化的特征日趋明显,非国有性质的法人股东,如民营企业和外来资本逐年增多,我国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普通股中,民间资本达到了20%,部分城市商业银行的普通股中,民间资本占比达到45%。
经研究分析,在民间资本向正规借贷资本转化过程中,仍存在出现以下问题:
1.民间的“个人投资者”进入正规借贷资本市场仍受限制
商业银行国有法人股占绝对控股地位,并且单个股东资本进入商业银行的条件仍然受到严格的限制,这种对于个人投资者股权比重的约束规定已不能适应我国现今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与民间个人资本的迅速膨胀的现状。比如,城市商业银行是吸纳最多民间资本的是商业银行,在其有关规定中明确指出,个人持有股权不得超过其总股本的5%,而相对于机构投资者(包括战略投资者)的出资比例15%而言少了很多;农村商业银行单个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5‰,而法人机构投资者比例限制为10%,远高于个人投资者的比例限制。
2.民营商业银行的资本没有做到真正“民营化”
我国在10年前就开始筹备、发展商业银行的民营化,但到目前为止发现,政府股东更愿意将民营资本当做是解决困境的“善款”,而不是将其看作是真正的参与银行治理的股东,即使在股权结构已经发生变化的前提下,仍不愿意放弃对地方金融资源的支配权,个人股东在民营银行中没有实质的经营权、表决权,这会打消个人股东投资的积极性。因此,若希望商业银行引入的民营资本做到真正“民营化”,就必须同步建立有利于规范民营资本运行、保护并支持民营资本的利益的制度环境,建立新型民营商业银行。
3.民间资本及以民间资本为主的非银行融资机构缺乏有效监管
一方面,根据央行的研究报告数据,经分析温州的民间借贷资金流向相关数据,用于一般生产经营的资金仅占35%,而大部分资金没有进入实体经济,用于房地产项目或集资炒房的资金约占60%,其他虚拟经济如股市占5%;此外,截至2011年9月,温州民间借贷年化利率达40%以上,远超过法定的民间借贷利率水平,这种无严格管束的脱离实体经济现象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另一方面,非银行融资借贷中介的确立和发展被认为是民间借贷发展到一定时期和规模的产物,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例,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并未纳入银监会或人民银行系统的监管,其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由地方政府负责,在中央层面无人负责,监管制度缺陷明显,并且缺乏统一的行业标准和规范。在没有实施有效地监控与管理的条件下,极易形成“高利贷”等非法吸收存款的活动。
三、鼓励民间借贷资本转化为正规借贷资本的原因
民间借贷市场是金融体制固有弊端的集中爆发,在近年来的迅速膨胀过程中一步步扭曲,不规范的民间借贷行为扰乱了金融市场的秩序,这是鼓励民间借贷资本转化为正规借贷资本的原因之一。高利贷在我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被持续的哄抬,会威胁企业的长期持续发展,引发区域经济的动荡,本次温州民间借贷危机的爆发恰好印证了这一点,并且民间资金流动带来的高经济收益,极易诱发“影子银行”、“非法集资”等社会现象。此外,民间借贷的自发性和盲目性较高,危害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由于经营实业获得利润较低,而高利贷与房地产两大“炒钱”领域回报率极高,因而造成大量不规范的民间借贷资金流向虚拟经济,并非实体经济。
经过分析民间资本向正规资本转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归纳其原因如下:
1.股权结构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商业银行的发展
首先,近几年我国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中民营企业和外来资本逐年增多,但国有股(含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仍然占相对大的比重,容易造成股权虚置的现象,造成商业银行经营效率低下,缺乏与时俱进的活力。其次,由于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仍然受到严格限制,部分单个股东的自有资本无法被充分地利用;并且单一股东即使入股也无法参与到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中,造成股东失去投资的动力,致使闲置的资本外流出银行业领域。伴随着中小企业的蓬勃发展、民营企业家地位与财富的提升,社会上一少部分个人的资本积累与日俱增,合理地利用闲置的个人资本来提高民间资本利用率,可以丰富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形式,吸引更多高素质的股东管理人才。
2.新型民营商业银行才是真正的“民营化”
新型民营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是民间资本,真正代表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利益,股权民营化使商业银行在资金使用问题上具有独立性与趋利性,更了解中小企业及个人经营者的情况,更能站在民间企业客户的融资立场,解决民营客户的实际问题,不会只看重“大客户”的融资需求,提高获得贷款的能力和资金运作的效率。此外,根据市场竞争机制原理,民营商业银行的建立将增强我国银行业体系的竞争力,增强金融市场的活力,民营商业银行与股份制商业银行各司其职,平衡不同规模的实体经济与资本市场的需求,使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均能得到各自所需的融资数量。
3.加强监管民间资本与非银行金融借贷机构的意义重大
民间资本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所提供的融资服务可以充分发挥地域优势,熟悉本地客户的资信与经营状况,根据本地客户的特点提供个性化的服务,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同时,加强对民间资本及非银行金融借贷机构的监管,有利于民间资本规范化的发展,打造多层次的金融格局,充分利用闲置资金,促进区域经济的稳定与繁荣。
四、将民间借贷资本转化为正规借贷资本的途径
面对中小企业巨大的融资需求和政府关于“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一系列政策,针对我国民间借贷资本市场的现状,应切实整改不规范的民间借贷资本的需要,并建立起真正维护民间资本权益的环境。
1.鼓励引入个人参股制度
关于个人参股商业银行的问题的探讨,首先应明确其有别于资本主义国家的私有制银行,个人参股不同于个人控股。第一,适当扩大民间资本的单一股东的持股比例,并增设个人股东表决权:综合考虑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自身股本规模的结构、城市商业银行的地区综合情况,可以合理地引入非政府资本,增加个人投资的比重;也可以适当采用国有股权部分转让给个人的办法,适当的缩小国有股的持股比例;鼓励出资多、资本金雄厚、专业性强、管理能力高的个人投资者参与到银行的日常管理当中,增设个人股东经营管理的表决权,使个人股东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统一,充分利用个人闲余资金为银行业市场注入新的活力与方向。第二,鼓励合格的中小商业银行上市,加快推进中小商业银行的上市进程,通过新股发行与增发,使更多的个人投资者参股上市中小银行,实现投资股东多元化,引入新的经营管理机制与内部治理结构,充分利用社会上的游资,将其转变为金融资本。
2.鼓励发起设立新型的民营商业银行
应以政府相关法规、政策和市场准入规则为依据,由民营资本出资,自行发起,经申请核准后广泛建立合格的、新型的民营商业银行,以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为目标市场,而是有一定自主性、目的性的企业法人,并且与目前仍受地方政府股东牵制的民营商业银行区别开来,确保其不再是地方政府附属的金融资源。具体来说:第一,根据民营资本银行与国有银行的政策差异进行市场分割,民营资本建立的银行资本规模有限,并受国家法规政策约束,因而有效地市场分割能更准确的把握当地的经济环境特色,民营资本建立的商业银行应以地区范围内的中小企业为目标市场;第二,为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的业绩考核增设指标,使新型民营银行的监测与评级自成体系,其业绩的评定标准应区别于国有银行,具体包括:面向中小企业贷款占全部贷款总额的比率,民营资本的运作效率、内部结构比重、资源配置效率等方面;第三,鼓励通过中小民营商业银行实现区域内及跨区域的兼并、联合与收购的方式,但这其中要注意银行之间规模效益的差距,以及股权稀释的问题。
3.进一步加强对民间资本进入非银行融资机构的支持与监管
虽然近两年来民间资本占非银行融资机构资本总额的大部分比重,但其制度体系、风险管理、行业规范等方面仍需完善。具体如下:第一,为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非银行金融机构,建立类似“保荐机构”的专业化的指导与评级体系,对民间资本进入中小融资机构进行服务与指导,类似“保荐”的机构可以由银监会特定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来担任,以加强对民间资本介入的融资机构的资质审查,规范准入条件与制度环境;第二,鼓励银行机构加强与非银行融资机构之间的合作,提供资金与技术支持,并依据中小融资机构的资本、信用及业绩等实际状况来确定合作的广度、深度;第三,加强地方银监机构对非银行融资机构的经营运作、风险防范、利率水平等方面的监管,规范中小融资机构之间关联担保的行为,增强机构运作的安全性;第四,鼓励民营资本以联合控股的方式来建立贷款公司,例如拥有不同注册资本金的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可以在相应的资金限度范围内合作,共同建立新的小额贷款公司,降低企业进入小额贷款公司领域的门槛,扩大资金来源,广泛调动民间资本的积极性。
五、后记
随着民间借贷危机的发生,民间资本的利用问题引人深思。民间借贷有利的一方面是能够优化资源配置,民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中小企业的资金困难,填补因正规金融不愿涉足或供给不足而形成的资金缺口,充分利用闲置资金转化为实体经济;不利的一方面是正规的民间借贷体制尚未健全,没有全面有力的法律、法规的保障,不规范的利用民间资本,会造成金融市场的混乱并扰乱地区经济的安全。本文基于在城市范围内,将不规范的民间借贷资本转化为正规借贷资本,融入到正规金融体系当中,并根据我国资本市场的现状,提出了鼓励建立新型民营商业银行、引入个人参股制度、加大支持与监管非银行融资机构的力度等一些列办法,为闲置的、过剩的民间资本找到一条合理的出路,对解决我国现在普遍存在的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资金利用效率低、民间市场高利贷无管制等问题的改善有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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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黄谦,王蓉.民间借贷危机的研究与化解[N].期货日报,2011-11-16(004).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法律思考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
(一)商业贷款融资成本高。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包括利息支出及筹资费用。与国有大中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在借款时,不仅无法享受优惠的年利率,而且还要支付比国有大中型企业多得多的浮动利息。
(二)资本市场准入门槛高,间接融资难度大。据统计,目前在沪、深两家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近1600家公司中,几乎均为大中型企业。中小企业板的市场容量也非常有限,目前仅有265家公司上市,即使创业板刚刚面世,能在创业板挂牌的中小企业仍然是少数。
(三)中小企业融资风险高。众多中小企业在难以得到银行提供的资金而资金又非常紧张时,就不得不求助于民间融资市场。而我国的民间金融机构至今让受到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歧视,其经营活动不规范、信用管理水平低、利率高、契约不完善,无形增加了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且信用风险比较大。
二、法律视角下的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原因分析:
(一)现有的金融机构没有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体系和制度。我国中小企业基本上都是自然人、法人控股或所有,基本脱离了国资企业的特征,成为单纯以赢利性为基本特征的经济主体,这与我国传统意义上的国家资本已有本质区别。在这种不依市场规律行事的“行政经济”的基础上,再加上长期以来所有制观念的影响,我国金融政策和金融体系中都是以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企业为主要对象实施的,没有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体系和制度。为国有大企业构筑的信贷制度和融资方法难以适用于中小企业,也在更大程度上限制了中小企业从银行或资本市场获得资金的机会。
(二)没有建立起有利于我国中小企业自身发展的信用担保制度,相关立法不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实践起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随后伴随着中小企业的增多而快速发展。与此相适应,相关法律也纷纷出台。实践中,这些法律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发展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明显的不足。如,我国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它首次从国家立法角度确立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税收和金融支持体系,将中小企业的资金扶持纳入了法制轨道。但该法关于信用担保的条文仅限于第19条和第20条,可见其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规定内容极其简单,难以应对事件中复杂的担保现象。
(三)民间借贷缺乏相关法律保障。在中小企业不能从银行处获得足够贷款的情况下, 为筹措资金, 不少企业转而进行民间借贷 。首先民间借贷合同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还没有关于民间借贷的专门性立法。如《合同法》197条和210条。除此之外,就是《关于审理民间借贷若干问题的意见》,据此可知,这些零星、单薄的规定实在不能约束现实生活中的大量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且缺乏现实可操作性。
三、法律视角下的中小企业融资对策分析
(一)构建和规范有效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制度体系。关于信用担保的服务对象,不是所有的中小企业都可以申请信用担保。对于这一点,很多发达国家的实际做法是根据当时的产业政策制定中小企业担保计划,对列入计划中的中小企业进行担保以实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的立法目的,体现该法的政策性。我国不妨借鉴此经验,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中小企业担保计划,给与其融资支持以加大对符合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
(二)从立法上规范民间借贷。首先,制定专门立法。我国目前关于民间借贷的立法过于零散、过于粗略、缺乏现实可操作性,不能对我国民间借贷作出全面规范引导,无法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全面金融改革的需要。当务之急就是制定一部法律效力较高的、专门的规范民间借贷的单行法,对民间借贷的概念、借贷数额、资金用途、借贷利率、双方当事人主要权利义务及合同主要条款做较为详细的规定,将民间贷款行为及法律后果完全纳入法制轨道。其次,从概念上划清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给民间借贷以合法地位。我国刑法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民间借贷立法应当以以上法律法规为依据,进一步理清三者关系,给民间借贷明确的合法范畴。
(三)建立针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性银行。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专门的中小企业融资银行并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区规定中小企业银行的企业性质、资金来源、风险防范、激励机制机约束机制等相关具体内容。同时,应在以中小企业银行为基础的前提下,建立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中小金融机构,形成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并补充的中小企业金融体系,向金融机构融资提供可靠保证。
四、结语
综上所述,彻底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必须从法律制度上建立与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相适应的信用担保、民间借贷以及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法律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完成相关的基本制度构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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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颖、《关于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法律思考》、《商业经济》、2009年7期、42-43页
[3]李同琴、《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体系探析》《中国城市经济》、2011年29期,27-28页
目前,互联网经济中增速最快的行业是网上支付,近年来交易额规模年增速达100%。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在2010年6月份的资料,第三方支付在《非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出台之前,企业数量就已经达到320家。截至2012年,已经101家企业获取中国人民银行第三方“支付业务许可证”牌照。互联网经济在融资创新主要以互联网借贷平台发展为代表。广义的互联网借贷平台主要有B2B、B2C、P2P三种模式。B2B市场规模2011年达到了140亿元左右。我国P2P借贷平台2012年已注册成立110家,2012年全年成交量21.14万笔,成交额104.13亿元,潜在规模超过了500亿元。
二、互联网经济的金融创新特点
1.扩展融资渠道,提高市场效率。以往的金融创新主要以金融机构为主体。金融机构虽然依据市场变化会进行一系列产品创新,但信贷产品一般执行国家的利息政策,对借款人有严格的资格审查,借款人为达到银行要求条件会面临较高的资质验证带来的融资成本。由于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使得对不符合资审查的借款人进行信贷配给成为银行的理性选择。一些优质低风险的借款人由于自身资产较少、抵押品不足,无法有效显示自己的信用品质,因而无法取得金融机构的融资。银行选择抵押品和利率的传统信贷合约无法完全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致使大量融资需求得不到满足,降低了市场效率。互联网经济的金融创新主体为互联网经济的参与者,通过机制创新,主要通过利率来区别风险,降低了借贷门槛,对借款人条件相对宽松,借款人为达到资质验证条件的成本较低,降低了在等待银行融资过程中会面临的时间成本与机会成本,使更多人群享受到了互联网借贷融资服务。互联网经济的金融创新使金融市场融资难的问题得到了部分缓解,提高了市场效率。2.支付、融资与交易结合,提高了网络效应。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以网络平台为媒介的信贷市场迅速发展,网络效应也改变了原来金融机构的网点优势模式。互联网借贷平台凭借其广泛的易接触性、方便快捷的操作模式、友好的操作界面、低廉的费率和差异化的融资利率,促使网络借贷成为重要的创新型融资模式,并已出现了美国、英国规模较大的互联网借贷企业。同时,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基于互联网交易实现,互联网网上支付和融资与交易密切结合,可以从互联网交易中获取大量客户需求信息,以客户的需求为导向,依赖互联网进行预测和决策,能减少客户融资搜寻次数并满足融资的时间偏好,最大限度挖掘客户需求,进一步加强了网络效应。3.完善征信机制,实现信用经济。在传统的银行融资方式中,由于中小企业单笔融资的额度较小,而每笔贷款都需要专人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调查分析,单位资本的监督审查成本过高,导致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成为制约我国中小企业成长和发展的瓶颈。与金融机构信用体系相比,互联网平台可以详实记载会员在平台上的所有交易,将客户的网上交易年限、交易活跃度、交易对手评价等建立成一个信用体系和数据库,形成企业的网络信用。在决定企业贷款时,可以把网络信用体系作为客户分类、准入的参考标准,从而有效弱化融资风险和成本约束。互联网融资在增大企业违约成本、获取企业信息、实行风险共担、发挥规模效应方面可以缓解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互联网平台可以选择对违约企业的惩罚力度控制企业的违约成本。一旦授贷企业出现坏账,可对其进行“互联网全网通缉”,以“网络公示”和“终止服务”等手段有效提升了企业的违约成本。传统贷款模式下无法获得银行贷款的优质中小企业,可凭借互联网平台上的网络信用资本,显示信誉和风险类型,获得资金支持。随着使用互联网平台的企业数目的增加,使用互联网平台的企业越多,单个企业分担的成本越小,互联网融资的作用将进一步得到增强,从而产生良性循环,使更多中小企业的外部融资需求得以满足。
三、存在的问题
1.处于监管灰色地带,易发生风险。互联网经济的金融创新一般使用金融市场价格-利率来甄别风险,市场定价较高,由于避开了正规银行监管所带来的成本,因而可以获得更高的利润。互联网经济的金融创新在金融市场上会引入越来越多收益高的产品,对资金产生较大的吸引力,低风险、低收益的资产反而可能因为无法给出较高的收益率,而吸引不到资金。互联网经济的金融创新的定价机制会对金融市场的价格体系带来冲击,使得资源错配。互联网经济的金融创新在规范性、透明度、监管度上都远低于正规银行。相对银行成熟的审贷流程来说,互联网金融创新的资金运用并没有完整而严格的制度可循,无法完全识别风险较高的业务,而且在操作过程中易产生人为操作层面的风险,甚至出现违法乱纪的情况。一些互联网借贷平台变相吸收客户存款发放贷款,建立类似的银行资金池,倾向于较高的收益率,并不注重区别融资客户资质。有些互联网借贷平台还开始了资产证券化,将其债权打包转化为投资理财计划卖出,形成批量业务,用融资再进行投资。这样造成了两个方面的风险:一是创造信用,大规模放大资金杠杆;二是没有风险控制,由于没有完全的资金担保机制,一旦出现大规模挤兑,回旋余地有限,容易引发社会问题。互联网经济的金融创新的风险很大程度上在金融监管之外累积,一旦发生问题,将会是系统性危机,比监管内发生的风险更具破坏力。2.缺乏相应金融监测指标,易影响货币政策。互联网经济的金融创新未纳入货币和监管政策的范围,也没有相应监测指标体系,缺少对其规模的精确统计。由于互联网经济的金融创新具有信用创造的功能,使得非银行融资信贷大幅增加,大规模融资信贷体外循环。这部分融资信贷总量不受中央银行控制,一定程度上影响信贷、货币供应量等政策制定和调控效果,削弱了货币政策的宏观调控力度,增大了风险。互联网经济金融创新的发展已显现了行政控制与金融市场发展之间的矛盾。在互联网经济金融创新逐步深化和相应产品日益丰富的背景下,降低了宏观调控措施的效率。如果金融监管较紧,而整体宏观政策较松,实体经济对资金的需求会促使互联网经济的金融创新的发展,让风险在金融监管之外累积,加大宏观层面的调控风险。
四、发展建议
关键词:民间融资;非法集资;融资银行;民间融资法
中图分类号:F830.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4-0-01
一、我国民间金融的形态
民间金融通常被称为非正规金融,是民间经济活动的主体,我国的民进金融通常包括民间集资、民间借贷、地下钱庄、合会等。民间金融的发展为社会带来了不少的问题,最近,因民间借贷而产生的法律纠纷时有发生,甚至波及到银行系统,就在前几日央行公布的社会融资总量很快引起了不少金融人士的争议:社会融资总量是否应包含民间融资?笔者以为,民间融资一部分程度上是对社会融资总量的供给,大量的民间资金是对银行货币系统的补充,然而,民间融资多为非金融机构的活动,另外存在着大量的非法的非金融机构参与其中,例如地下钱庄经常进行的一系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借贷拆借,高利贷等非法金融活动,就目前而言,民间金融的立法尚未成熟,私营经济的发展处在矛盾化阶段,纠纷时发不断,总体上对经济的发展的推动作用利大于弊,但弊端丛生问题也不容忽视,因此要将民间融资额纳入社会融资总量尚需慎重,应建立完善的民间金融的法制体系。
二、因民间集资而产生的非法集资罪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等合法的集资行为是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手段,我国大力保护这一金融活动的正常进行。在区别合法的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时,可以以民间借贷的利率作为判定标准。民间借贷的利率应适当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因此,过高的回报率应当对社会公众敲响一警钟。我国的民间借贷不仅有公民之间的相互借贷,而且有企业等机构的资金筹措活动。进行这一活动需要经过中国银行的批准,在集资者表达良好的意愿的情况下进行。
2.集资诈骗罪与民间集资
在集资过程中,集资诈骗的行为人若非法占有的目的,则构成集资犯罪。民间借贷是为了吸存资金用于生产、生活的顺利的进行为目的。民间借贷的纠纷,也会因集资方未能履行承诺的义务,按合同进行而产生纠纷。在这种情况下,尽管行为人在借贷行为中有一定的欺骗行为,但只要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就不构成集资诈骗罪。通常,集资诈骗都许以高额回报率,甚至行为人向投资者承诺的利息要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几倍。
三、民间借贷下的非法集资波及银行体系
现今经济本身对银行贷款的需求量巨大,而银行在发放贷款时本着谨慎小心的原则,致使中国的许多中小企业难以从银行获得直接的贷款。而在银行与非银金融机构的交叉性业务中,银证、银基、银保、银信等业务风险持续上涨,因民间融资而产生的非法集资逐步向银行系统蔓延。目前,风险比较突出的便是“曲线融资”和“兜底理财”两个方面。
1.曲线融资
银行在经济活动中起着调控的作用,为减少自身的业务风险,许多银行不断收紧自己的直接贷款,然而这会让地方政府,工商企业,开发商等为缓解资金吃紧的局面,通过银信合作的模式来进行融资,转向民间借贷。这种曲线融资模式无疑让银行置于风险之中难以察觉。对于企业而言,当面对企业周转困难,经营困难的同时,目光会转向民间资本;当企业急需发展,因工程进展而对资金产生需要,也会被迫去找寻民间资本;甚至当企业面临风险发展时,资金缺口大增的同时,会产生通过高利贷借款的行为,以担保公司、高利贷公司做资金搭桥,迫切的资金需要又会更加容易产生非法集资,这种风险不仅让投资者面临损失,也让银行、信托公司等机构卷入风险之中。
2.兜底理财
目前银行为客户融资理财时,银行往往对客户提供担保,或者兜底的承诺,这就加深了银行的偿付风险。当银行客户的资金不能偿还时,银行将面临偿付风险。银行理财目前还做不到投资者完全自负责任的程度,当投资者的资金与非法集资牵连一起时,银行也将直接受到资金损失的风险,从而可能造成资金周转的困难。参与非法集资的资金对银行一方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因次银行在是否可以做出兜底时应慎重考虑。
四、规范民间借贷预防非法集资
推动民间金融的合法化发展,刑法应对非法集资进行完整的定义,并与民法、公司法、金融法等的法律结合,从而对非法集资犯罪进行充分阐述是。目前我国正在起草的《民间融资法》应对民间融资做出以下几点的定义:
(1)首先应对民间融资、社会集资、非法集资做一合理的法律定义,将民间金融的各种行为规范化。
(2)现行法律对于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的法律界限十分模糊,面对实际生活中中小企业的社会集资多数未经有权部门批准可能被划入非法集资的这一现象做出明确的规定,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同时也能有效打击非法集资活动。
(3)合理协调好与其他和非法集资有关的法律的相互联系,使《刑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合同法》、《担保法》、《高利贷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之间能够相得益彰。
(4)允许民间金融的形式多样化,设立民间融资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对融资双方的合同、期限利率、违约责任和权益保障等方面加以明确,同时明确民间融资的管理主体、职责和内容,对民间融资的用途、期限、利率等方面作出规定。
关键词 证券 流通 属性
作者简介:陆晖,深圳海关,研究方向:证券法、公司法。
证券是表示一定权利的书面凭证,即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文书。该观点脱胎于票据法理论,强调权利与书据的紧密结合,并由此形成二元权利理论体系。然而这种静态的观察在逻辑上形成自洽的体系,却未必与社会生活相符,特别是当下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各种金融创新产品层出不穷,如众筹融资、P2P网贷等,都难以在原有的理论框架下进行讨论。正如有人评论道:“(权利与文书相结合的)证券法理论基于一个接近过时的上市实践,将有价证券的本质特征归纳为与其记载的权利相结合的文书,在现代商事活动中苍白无力。”笔者从权利的变化出发,希冀以动态角度为证券理论研究提供新的视角。
一、对证券经济活动的考察
(一)证券权利的宣示
一项权利并不能单纯依赖主观的自我确认,更需要以某种可以被其他主体所识别的方式表现出来,这是权利确认和保护的前提。股权作为一项权利,当然也需要用某种形式予以明确和表彰,而采用何种形式进行表彰则需要视其满足何种社会需要而定,从理论上来说,金属、木材、丝绸并无区别,而轻便、经济等因素决定了人们采用纸张作为证券的表彰形式。而更进一步,人们将证券赋予文义性、标准化等特点,则是为了满足人们的另一个需求――流通。如果没有流通需求,股份公司的股权与有限公司的股权在本质上没有区别,股份公司完全可以不采用证券而是用股东文件来表彰权利。如果没有流通需求,公司进行债权融资完全可以用格式合同的方式与债务人订立合同。有观点认为借贷合同需要和投资者逐一商量从而效率不高,而债券则完全避免了这种情况。然而这只是不了解金融活动的一种想象。不可否认债券确实有效率高、谈判成本低的特点,但如果融资公司以格式合同方式进行融资,投资者同样只有接受与不接受两种态度,其效果与债券有何异?又怎么会出现需要对融资条件进行逐一谈判的局面?债券的产生并非只为了降低成本,更重要的是可以实现在不同投资者之间的流通,而这种流通需求则是债券产生的内在动力。
(二)证券交易的原因
综合各种因素,证券发行和交易至少有以下三项原因:一是生产的融资需求,在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中,生产的扩大产生了外源性融资需求,在单一的货币资本不能满足这种融资需求情况下,融资者通过向社会公众融资的方式筹集资金,这也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内生动力。二是资本的增值需求。对于经济社会而言,保持经济利益持续增长以达到增值是资本的内在需求,其外在表现就是经济主体为获得预期经济利益而进行资金投入以达到增值。这和融资需求互为交易的对方,二者相互作用、相互促进。三是金融风险管理需求。由于金融市场上不同主体对风险的偏好不同,从而产生资产的风险管理需求,参与者通过不同的金融工具进行资产配置以达到控制风险目的,由此产生了大量的金融衍生品。后来有部分衍生品又发展成为独立的金融工具,实质上是风险的互换或转移,与资金需求无关,有时甚至是参与者之间的一种“对赌”,如金融危机时在香港金融市场上杀伤力很强的累计期权(Accumulator)就是典型例子。
二、证券流通属性的概念
通过以上对证券的经济关系的梳理,可以看出证券的社会基础乃是流通需求。流通性是证券的本质属性。证券流通作为一种金融现象,金融学将其描述为金融交易,而金融交易的抽象性解说则是消费机会在不同时点转移,即当前消费机会与未来消费机会互换。在法学意义上,证券的流通属性可以认为是金钱债权在金融消费者之间的交换。关于传统证券的二元权利理论,法学家谢怀蛳壬曾做出过精彩的论述,以证券权利与载体的关系为考察点,其核心是建立在权利的表彰上,即把权利通过可被人的感官所感知的载体形式表彰出来,把对载体的处分等同于对权利的处分,通过权利表彰,把原本抽象的概念具象化,进而把对权利的证明、流转、处分等也具象化。二元权利结构的逻辑起点就是那张纸――权利的纸质载体,关于证券的理论都是在这张纸上构建起来的。笔者认为,该理论更注重权利的静态描述。
而证券处于不断的流通中,其价值也在流通中得以体现,所以从动态方面揭示流通属性兼具理论与实践的双重意义。其实,学界对于证券的流通性早有研究,如有人强调“证券权利的生命在于流动性”,但理论通说一般认为流通性是证券的特征。笔者认为,从动态视角来看,流通性乃是证券的决定性因素,是实现从一般权利到证券的关键。对于证券流通性本质,域外立法也许能提供一些借鉴。如美国《统一商法典》不再恪守传统所有权的立场,认为“证券权益”(securities entitlement)是包括一系列权利的权利集合;《荷兰证券交易监管法》也强调证券的流通性,即证券权利是可转让的。
三、证券流通属性的特征
(一)证券流通的目的性
证券的流通性本质,并非指一种潜在的可能性,而是指这种权利本身就是流通的、运动的。从理论上说,只要不是人身性的权利都有流通的可能,而只有那些在流通中才能体现出其价值的权利,才成为证券上的权利。正如货币之于资本,古典经济学派认为“资财能否转化为资本,关键在于所有者是把其用作消费,还是……通过其运动获取收入并最终获得收入才可以转变为资本。”又比如股份公司的股票,从证券法上观察绝大多数投资者在购入股票时并不是为了控制该公司或参与经营管理,而是希望通过股票价格的波动而获取金钱上的利益。股票的价值在交换中得到体现。更重要的是,围绕股票交易,所以人们设计出一套持有、证明、流转制度。而与其相对的其他权利凭证如车船票,购买者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相应的服务而不是进行流转交易,凭证所表彰的权利并不是通过流通来体现其价值。 (二)证券流通的同质性
证券流通不同于商品或服务流通,后者是沿着“货币――商品”的路径发展,即以货币(金钱债权)换取某项商品或服务,在该场合中发生法律关系的双方,持有货币一方最终目的是获取商品或服务,另一方是为了获取货币。虽然有时出于管理或营销目的,会出现付出货币和获得商品相分离的情形,但这种分离并不是金钱债权交换,最终目的仍是货币(金钱债权)与商品(服务)的交换。这样就可以解释,包括邮票、饭票、商业预付卡等在内的众多代表一定金钱权利的凭证不能成为证券的原因,这些凭证虽然也表彰一定权利,但是这种表彰却是建立在付出货币(金钱债权)与接受商品(服务)相分离的基础上,最终目的是为了完成“货币――商品”的交换。而证券流通就是金钱债权与金钱债权之间的互换,不涉及其他商品或服务,“证券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中的货币运动,表现为投融资双方直接进行货币和证券的交换,没有任何导致货币权属变化的中间环节。”
(三)证券流通的功能性
证券是运动的,也必须在流通中才体现出生命,这不仅根本区别于合同、职业证书等凭证――后者只是静态的权利宣示;也区别于满足其他社会需要的权利凭证,比如以支付为功能的票据。从票据的产生及其功能来看,不论是汇票、本票还是支票,支付手段都是其最原始最简单的作用,也是其作为法律制度被设计出来所满足的最重要的社会需求。当然,票据的经济作用还有信用、结算、融资等手段,但这都是从“代替现金”的支付手段衍生出来的,票据最核心的功能仍然是支付。所以票据并不是证券。需要指出的是,票据与投资于票据的投资基金是两种不同的概念,流通性本质在后者身上展现无遗,法律本质上亦属于证券范畴。
四、以流通属性分析金融创新产品
一项法律制度并非能凭空设计,背后反映着深刻的社会生活关系的变化,除了逻辑的抽象思考,也要对这项制度背后的社会关系进行考察,更要回到社会生活中去检验效果,完成实践――抽象――实践的理论发展过程。正如日本法学家我妻荣所言,“要明确这些法律规则或法律概念所规范的经济关系,再通过这种经济关系去明确抽象的法律规则及法律概念的实质的意义。”
(一)众筹融资
众筹融资是发展最迅速的一种融资方式,在监管层和实务界引起较大范围讨论,目前其法律性质尚未形成定论。融资者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注入公司形成公司资本,投资者凭出资获得目标公司的股权,“证券是具有融资功能的权利凭证……它是能够给购买者带来投资收益的特殊凭证”,从这一点来说众筹应属于广义上的证券。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融资公司没有制作符合证券理论形式要件的“证券”,而是制定统一格式的股权认购书和股东名册,以此来确定股东地位。如果应用二元权利结构理论探讨众筹融资,建立于纸质证券基础上的理论显得勉为其难,难以对这种新型金融产品进行定性。然而,必须要看到的是,众筹融资中一个显著特点是:在融资之初就已经明确了投资者的退出机制,融资公司会明示投资者可以选择在后续的多轮融资中将股权转让从而实现收益,投资者的心理预期亦是在公司未来发展中通过出让股权而获利。换言之,这种股权投资在一开始就被赋予流通属性,并且是在交换中产生价值。不管以何种方式进行表彰,也不论这种表彰方式是否具备传统证券的特征,众筹融资都符合流通性本质,应该属于证券。
影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企业水平。当前,小微企业在确保国民经济增长,缓解就业压力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是带动农村、城镇发展的主力军,也是农村信用社信贷支持的重点对象,一直以来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支持有效促进了小企业的快速健康发展。但由于目前受信贷规模的控制,导致农村信用社不能满足小企业特别是涉农小企业的有效资金需求,限制了小企业的发展,加剧了小微企业“贷款难”问题,致使农村信用社流失了部分优良客户。同时由于大多小企业资金预算能力相对较差,经营发展中的不可预见风险因素较多,加之平时主动融资的计划不足,抗风险能力不强,在资金出现紧缺时,又得不到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支持,给小企业的发展带来了极大困难,也给农村信用社的贷款造成较大的风险。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末,准格尔旗辖内各类小微企业2873户,到准煤联社申请贷款的大约有120多户,而准煤联社2011年末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为57户,金额8.07亿元,较上年增加20户4.04亿元,虽然这一成绩已经保证了准煤联社小微企业贷款“两个不低于”工作目标顺利实现,但是小微企业贷款的满足率仅为不到50%。所以我们不难发现,在信贷规模控制下,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正在进一步加剧。影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综合盈利水平。截至2012年3月末,准煤联社的各项存款为53.41亿元,由于受信贷规模的控制,各项贷款仅为29.93亿元,贷存比仅为56.03%,较低的贷存比导致农村信用社大量资金闲置,形成的事实是:一方面是农村经济发展的信贷资金需求极为旺盛,农村信用社虽有大量的富余资金,苦于没有规模不能发放,导致社、农实现不了“双赢”。就准煤联社当前的存款规模,按照监管部门关于存贷比例不超过75%的要求计算,仍有10亿元的闲置资金,若这部分闲置资金按照期限一年发放为贷款,可为准煤联社增加约1.4亿元的收入,同时按照农户每户5万元、小微企业每户500万元的标准,可以多支持10000户农户、100户小微企业。另一方面是大量的闲置资金也给农村信用社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因为农村信用社吸收进来的存款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公关等成本,同时也要支付客户大量的存款利息,整体获得成本较高,虽然闲置资金可以存放同业获取部分利息,但是由于存放同业利率较低,加上农村信用社在获取存款时的较高成本,闲置资金存放同业已很难获利。所以由于利差的倒挂导致的利息亏损很大程度降低了农村信用社综合盈利水平,限制了农村信用社又好又快的发展,给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和经营带来一定的风险。影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质量。历史的经验证明,每次从紧的信贷政策都会导致金融机构坏账的增加,而坏账增加最为明显的还是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当前,受信贷规模控制影响,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增加迹象已经显现,信贷资产质量尤其值得高度关注。一方面是借款人受经营成本上升过快的影响,经营利润出现下降甚至出现亏损,借款不能如期归还,将经营风险转移为信贷风险,导致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增加。另一方面是受信贷规模控制,客户从金融机构借款困难增加,导致借款人担心借款到期归还后继续贷款的申请被拒绝,不敢还清贷款,存在企图“倒约换据”或宁肯逾期也不愿归还贷款的现象,这也导致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增加。截至2012年3月末,准煤联社不良贷款余额为2.37亿元,占比为7.93%,余额,占比分别较上年增加了1.16亿元、3.01个百分点。由此不难发现,信贷规模控制下不良贷款的上升现象非常明显。导致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加剧。信贷规模控制作为宏观调控政策的组成部分,它往往与利率、存款准备金率的上调同时出现。目前来看,国家已将利率、存款准备金率上调与信贷规模控制同时运用,以期达到预期目的,但是对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来说,存款准备金率的上调足以引起流动性风险,因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作为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其不具备国有商业银行快速调剂资金的优势,而其却承担着满足广大农牧民资金支取、贷款发放的职责,在农村信用社尽力满足了农牧民贷款需求后,较高的存款准备金率又“冻结”了一部分资金,这就有可能使农村信用社出现资金头寸不足、难以支付的流动性风险。虽然准煤联社当前资金头寸较为充裕,但是我们发现其他部分旗县联社已经出现了此类风险。在一些经济较为落后的旗县,存款规模不足10亿元,在发放贷款以后,头寸严重不足,流动性风险凸显,使其不得不进行同业拆借缓解其支付能力的不足,这种状况的出现,严重损害了农村信用社在客户群体中的声誉,对农村信用社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助推民间融资进一步活跃。信贷紧缩政策使县域地区的相当一部分农民、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出现了从金融机构“贷款难”的现象,这就不得不使这部分客户在筹集和运用资金时从小额贷款公司、私人等渠道借入资金,这导致民间融资利率上升。民间融资利率的上升增加了农牧民及涉农企业的生产成本,放大了信贷风险,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1.民间借贷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资金安全造成极大威胁。由于民间借贷普遍缺乏外部监管,而且借贷利息居高不下,据了解,目前民间借贷资金的利率已达36%以上,预计还有继续上升的势头,借款人以如此之高的利息借到的资金大部分又进入了房地产行业去赚取高额利润,而房地产行业风险隐患较大,极易出现问题,所以说信贷规模控制导致民间借贷加剧已严重威胁着中小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安全。2.民间借贷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增加存款造成较大影响。在鄂尔多斯市民间借贷较为活跃的背景下,准煤联社所服务辖区的民间借贷也日渐频繁,民间借贷资金流动的规模逐步扩大,对农村信用社的存款增长造成了较大影响,造成吸存难度增大,揽储成本升高,可用资金增量减少。据基层信用社反映,部分客户为赚取民间借贷的高额利息,直接将存款从农村信用社转到了一些民间借贷机构,分流了大量资金,使农村信用社的增存工作面临着严峻的挑战,给农村信用社稳健经营带来较大压力。
(一)人民银行对信贷规模调控应因地制宜、有保有压、区别对待。一是在信贷规模指标下达时,要把农村信用社的支农贷款规模和其他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区别对待,给予农村信用社一定倾斜,更好地发挥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发展、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作用。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信贷规模控制要采取“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合理控制”的方针,切忌采取“一刀切”或“急刹车”等过急行为,避免形成大起大落,影响信贷均衡投放的节奏。二是在信贷规模指标下达时,应充分考虑到贷存比较低的农村信用社,合理提高信贷规模指标,在风险可控和贷存比不超标的前提下,鼓励农村信用社增加对“三农”信贷投放,有效满足农村发展的资金需求,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投放要继续敞开“绿灯”,凡农牧民购买籽种等农业生产资料、打井配套、农机具购置等所需资金,农村信用社等涉农金融机构要充分供给,确保农牧民生产生活资金需求。三是合理引导信贷资金回流农村。对于国有商业银行支持大中城市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行业等易导致信贷规模扩张的行为,可采取适当控制的政策,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尽量引导这部分信贷资金流向县域地区的农牧业基础设施所需。四是合理引导民间融资的发展,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维护金融稳定,稳步推进民间融资的利率市场化,使其针对不同的社会群体执行有差别的利率政策,尽量避免高利贷给当地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从而避免引起社会恐慌。(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对信贷管理应明确重点、优化结构、防范风险。一是要积极争取政策支持,保障信贷资金供给。农村信用社应主动与人民银行对接,积极上报信贷规模紧缺的诉求,尤其是遇到突发的如雪灾、旱灾等特殊情况时,应积极协调当地政府出面与人民银行争取信贷规模,确保广大农牧民生产生活不受影响。二是要加强信贷规模控制,突出信贷支持重点。要进一步完善内部信贷规模管理办法。明确支持重点,实行内部差别化规模控制政策,按照小微企业“两个不低于”和涉农贷款“三个高于”的总体要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明确对“三农”、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目标,对信贷规模实行分块管理,下达专项指标,实施专项管理,确保信贷管理工作目标顺利实现。三是要及时调整贷款投向,不断优化信贷结构。农村信用社要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要求,结合自身长远发展需要,在信贷投向和投量上进行调整,要按照“有保有压、区别对待”“、压非农、保三农”的政策要求和贷款投放遵循“小额、分散、流动”的投放思路,迅速调整信贷结构。对符合信贷政策的农户和辖内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农村优秀小微企业,要合理调度信贷资金,满足其合理资金需求。同时对“两高一剩”和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行业的企业,要坚决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并逐步收回已经发放的贷款。四是要切实加强风险管理,促使不良贷款下降。农村信用社要切实加强对不良贷款管理,不断加大不良贷款的清收力度,多措并举清收不良贷款。同时要做好资产保全工作,切实落实抵押、担保,以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促进农村信用社资产流动性、效益性的提高。五是要加强资金计划管理,做好资金调剂工作。农村信用社抗风险能力薄弱,在当前资金供应紧张的形势下,要积极做好资金计划工作,加强资金调剂调度,做好资金营运分析,及时掌握资金变化动向,同时要制定存款支付应急预案,保证具备相应支付能力,防止发生支付风险。同时要运用好自治区联社资金调剂平台,加强联社与联社之间的资金调剂,确保存款支付。六是要不断优化收入结构,大力发展中间业务。中间业务是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中的一个薄弱环节,中间业务收入占各项收入的比例较低,在当前信贷规模控制、贷款利息收入受限的情况下,农村信用社要创新产品,利用资金、网络和客户资源优势积极开展、结算和银行卡等业务,以弥补信贷投放限制利息收入减少的不足。
本文作者:刘科官豹山王爱琴工作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