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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商贸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实行分类管理违反了税收公平主义原则。现行政策规定,对于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可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则要求要先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待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后方可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这样的政策规定不利于构建公平的税收环境,也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更限制了小型商贸企业的发展壮大。
(二)税收政策制定不够严谨,政策执行的连续性不强。
总局在国税发明电[20__]37号文中规定小型商贸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1年内销售额达180万元后才能申请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同时对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可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但在国税发明电[20__]62号文件中更正为只对具有一定规模、有固定场所、预计销售额达到180万元能申请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以及对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符合条件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下发国税函[20__]1097号明确如何解决预缴税款占用企业资金问题,从以上三个文件可看出该政策制定不够严谨,政策无连续性,常常在基层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强烈反映问题时,总局才下文明确,给人造成哪里有征管漏洞哪里堵漏感觉,难以反映税法的刚性及严肃性。
(三)认定政策较模糊,政策界定难度较大。1、总局在国税发明电[20__]37号文中规定,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开型商贸企业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又没有给定一定的标准,如何为规模较大?在国税发明电[20__]62号文件中第三点中指出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具体是指哪些"规定条件"没有明确;2、总局在国税发明电[20__]37号、国税发明电[20__]51号及62号文件中规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预缴税款,但如果纳税人不需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只领用普通发票要不要按4%预缴税款总局文件中未明确,造成各地的执行过程中不一致。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__]43号)中规定,凡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必须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健全,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经企业申请,也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办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报征收、发票管理等规定办理。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__〕60号)规定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其销售废旧物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对于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由于其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因此对其认定为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无实质意义,现行商贸企业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需进行改进。
二、完善商贸企业认定中的对策:
由于商贸企业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门槛提高,使一大批商贸企业销售的商品无法进入增值税抵扣链。为此,税务机关应根据商贸企业的经营特点,制定出既符合企业经营特点又能将其经营活动全面纳入税务管理的管理措施,使尽可能多的商品能够进入增值税的抵扣链。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应从完善政策、强化管理上入手,对商贸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实行认定从宽,管理从严的原则,不断提高商贸企业征管水平。
(一)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税收政策,放宽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政策趋于合理。建议总局适当降低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科学划分两类纳税人,将生产货物或提供劳务的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降为30万元,将批发、零售的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降为50万元。同时,还应对小型商贸企业的认定标准以及只领用普通发票的企业是否预缴税款等问题做出更明确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现行增值税政策,促进税收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例中第十四条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因此,对会计核算符合以上规定条件,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无论其是小型商贸企业还是大中型商贸企业,应按上述法规规定允许直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免因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存在导致企业不公平竞争,尽量避 免产生税收歧视。
[关键词] 增值税 筹划
一、利用增值税纳税人的身份特点进行的税收筹划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允许进项税额抵扣,只就增值部分纳税,而小规模纳税人不允许进项税额抵扣,要对流转全额纳税。由于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别待遇,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性。通常人们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
1.当企业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时,其货物的销售对象是否要求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购货方坚持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企业就需要在获得纳税利益和争夺客户之间做出抉择。
2.当企业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购进的货物是否都能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企业无法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在毛利率较小时小规模纳税人将获得更大的纳税利益。
3.企业选择不同的纳税类型,在引起所纳增值税金额变化的同时,还会引起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企业所得税的变化,从而对利润产生影响。
4.企业在选择增值税纳税人类型时,要注意在相关税收法规的框架内进行,做到合理合法的节税。
二、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增值税税收筹划
1.产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税收筹划。
(1)加工环节税收筹划。加工环节的税收筹划主要集中在加工业务。如果这些业务由企业自己承担则这部分成本计入制造费用,不会有进项税的抵扣。如果对外加工,就要在委托加工对象上进行选择。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分,选择不同的对象,企业负担的税额会有所区别。当加工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其加工制作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又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那这部分加工制作的费用就没有进项可以抵扣。
(2)采购环节的税收筹划。生产环节的税收筹划点同加工环节类似,主要是选择好采购、加工的对象。在原材料的够进的选择时,注意其是不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能不能取得增值税的专用发票。要尽量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税法的规定进行进项税抵扣。
2.销售环节的税收筹划。
(1)通过合理定价降低实际税负。商品的定价是影响税额的一个重要原因,一般来说,在其他条件比、不变的情况下定价越高,实际税负越高;定价越低,实际税负降低。例如:某杂志每册定价10元,发行量8万册,单位成本3元,则应纳税增值税额占销售收入的7.1%。
(2)销售折扣的税收筹划。根据税法规定,采取折扣销售方式时,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无论企业在会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将折扣额从销售额中扣除。采用实物折扣的销售方式,其实质是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属于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要按定价征收增值税。如果将实物折扣“转化”为价格折扣,则可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
三、利用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税收筹划
1.纳税优惠政策带来的筹划。国家往往会制定一些纳税优惠政策,而许多企业并非生来具备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这就需要企业自身创造条件,来达到利用优惠政策合理避税的目的,这种方式称为“挂”,下面的案例将对”挂”避税筹划进行详细的说明。
例如:某钢铁生产企业,以钢材为其主要产品,由于附近并无矿山,因而其主要原材料为废旧钢铁,而废旧钢铁的主要来源除了外地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外,主要从本地的“破烂王”处收购,从外地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购进废钢,由于对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本企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而按现行税收政策,从“破烂王”处收购的废旧物资,除专门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可按收购额10%计提进项税额外,工业企业是不能按此办法处理的,因而该钢铁企业从“破烂王”处收购的废钢铁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给企业加重了负担。
通过机构处理,钢铁企业购买的所有废钢铁都可以按正常的手续足额抵扣进项税额,减轻了钢铁企业的税收负担,而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虽然名义税负很高,但按现行财税政策,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可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税收优惠政策
2.利用增值税转型带来增值税税收筹划。
(1)分立或合并成员企业,突出主营业务,获取抵扣资格。财税[2004]153号文件适用于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装备制企业其产品年销售额应占全部销售额的50%(含50%)从企业角度看如果有成员企业从事六大行业的生产,但规模大导致这种才、生产不占主导地位,可将这部分生产直接分立组建新的成员企业。则新成员企业突出了主营业务,产品年销售额容易达到50%以上,自然获得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优惠。
(2)扩大固定资产和更新改造规模,增强产品竞争力,享受税收优惠。东北部分企业率先取得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资格后,与其他地区、其他企业相比,在现金流量的节约和降低成本,增强盈利能力方面获得了时间优势。符合抵扣条件的企业应充分认识到这种优势的重要性,统一进行筹划。在消费型增值税推向全国以前,扩大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规模,利用成本降低优势提高同类产品在全国的竞争力。
【关键词】中小企业 税收政策 分析 完善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60%左右,缴税额达到国家税收总额的50%左右,提供了近80%的城镇就业岗位。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
一、税收政策对发展中小企业的促进作用
无论是企业户数,还是解决社会就业,维护社会稳定方面,中小企业的位置举足轻重。
而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税收政策的每一次改革都带来对其极大地促进作用。
在这些对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的各个方面的贯彻实施,使中小企业户数不断增多,规模也不断扩大,其财政收入占国税收入的比重不断增强。以xx国税部门2013年统计数据为例,中小企业1800户, 发展到4159户,占全市企业户数的98.21%;中小企业入库国税税收收入92318万元,占企业入库国税税收总额的53.17%,增收60122万元,占萍乡国税增收总额的80.13% 这是很好的一个例证。
二、现行主要与中小企业相关税收政策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现行与中小企业相关的税收政策
1.中小企业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1)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允许缴纳增值税企业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费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降低设备投资税收负担,支持企业更新技术装备。
(2)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国家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分别从工业6%和商业4%统一降低为3%。
2.中小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惠及中小企业的内容主要是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和创业投资优惠政策。现行所得税法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减按20%和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除上述优惠政策外,还有加速折旧优惠,加计扣除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和减计收入优惠等政策.
3.中小企业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我国营业税中与中小企业有关的规定比较少,主要集中在技术转让和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规定方面,中小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免征营业税的技术开发。
(二)现行与中小企业相关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1.增值税方面优惠的力度还不够
增值税转型改革后,消费型增值税下允许将购入固定资产时承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作一次性扣除,从而避免了重复征税,达到了促进企业设备投资和经济增长的效果。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较之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分别对工业、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规定的6%、4%的征收率,税负明显下降。但是,两类纳税人的界定标准仍不合理。一般纳税人的门槛过高,大量中小企业被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中小企业的发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设置了起征点,从而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一个更加有利的发展环境。
2.企业所得税政策对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不力
现行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过于苛刻,必须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享受20%的低税率优惠。《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则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才能享受减半计算的优惠,且时间上仅限于2010年.对比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各自的认定标准,不难发现,绝大部分中小企业并没有享受优惠。
三、国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美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在立法层面,美国国会1958年通过了《小企业投资法》,1981年修订了《经济复兴税法》,1997年通过了《 纳税人免税法》,1998年开始实施《国内收入局重组与改革法》等有利于减轻小企业税收负担和技术创新的法案。在税收优惠方面,政府降低投资所得税率以鼓励向小企业投资,对投入符合一定条件的小企业的股本所获得资本收益实行为期至少5年的5%税收豁免。
(二)英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英国对中小企业的增值税作了减轻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由原来的1.87万英镑提高到1.95万英镑,规定对于纳税调整后公司利润低于30万英镑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0%低于1万英镑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0%。自1997年以来,中小企业购买的机器设备可享受加速折旧,对信息、通讯技术方面的小企业,可在第一年全部摊销其设备成本,对投资创办中小企业者,其投资额的60%可以免税,每年免税的最高投资限额是4万英镑。
(三)加拿大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对于加拿大居民控股的小规模非上市公司,其经营所得的第一个20万加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3.1%的低税率。在资本亏损方面,小规模非上市公司的股票和债券已实现资本亏损的,可以在任何形式的所得中扣除。为鼓励向小企业投资,对持有向小企业提供资本的风险资本公司的股票8年以上的个人,其每年的第一个5000加元投资可获得一定的联邦税收优惠。
四、借鉴国外经验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出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法体系
综合以上各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经验可知,各国大都通过完善的立法来规定政府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并且他们都有专门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法,使得支持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有法可依。在我国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但我国税法并没有专门针对中小企业做出系统的规定。为充分发挥税收调节作用,应在上述规定和税法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出台专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法,或者专门规定一部分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法律制度。
(二)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方面的优惠
借鉴国外当年对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扶持的经验,并根据国情,在增值税方面提出一下的改进措施:
1.降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条件。可以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2.进一步调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目前工业企业的进销差率为20%左右,一般纳税人按17%征税,税收负担率应该是3.4%,与增值税转型后小规模纳税人 3%的征收率比较接近。而商业零售企业的毛利率一般为10%-15% ,一般纳税人按 17%征税,税收负担率应该是1.7%~2.5% ,小规模纳税人 3%的征收率则偏高。可考虑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调低至2% ,以增强中小企业的竞争力。.
3.进一步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应根据近年来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涨幅、居民生活最低保障水平等因素,进一步提高增值税的起征点。将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调高至4000~8000元,提供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调整为2000~4000 元,按次纳税调高到次(日)销售额 200~300元。考虑到我国地区发展差异较大,可授权地方政府在规定幅度内自行决定起征点范围,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三)加大促进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政策
根据国情提出以下改进措施:
1.税率方面。进一步降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率,在现20%税率的基础上,对困难较多、利润较少的中小企业,将优惠税率进一步细化。例如:对年应纳税所得额未满10万元的中小企业,可适用10%的优惠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10~20万元的,适用15%的优惠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20~30万元的,适用20%的优惠税率。可考虑酌情放宽“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让更多中小企业能够适用优惠税率。
2.成本费用扣除方面。规定新创办的中小企业在扣除成本费用时,增加扣除其1/4~1/3 的费用。将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等的税前扣除比例与购买力水平挂钩,在一定条件下可取消比例限制。
3.退税及抵免,再投资退税或抵免。对于中小企业用税后利润投资于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或中小型环保节能企业的,可将再投资部分缴纳的税款予以退还或抵免其下期应纳税款,鼓励企业再投资;购进高技术含量设备折旧优惠。我国规定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 的优惠税率,但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比大型企业要弱很多,对于中小型企业购进高技术含量的设备可给予 30~40%的附加折旧或者税收抵免,使企业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参考文献:
[1] 刘成龙。发达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及启示[J].经济纵横,2010(9)。
[2] 李超。如何完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J].合作经济与科学,2011(5)。
[3] 任强。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J].税务研究,2011(8)。
关键词:中小企业;税收筹划;增值税;节税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0)09-0072-02
税收是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对经济的发展和稳定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更是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新税法的颁布,经济条件的变化,促使税收筹划的策略不断调整。税收筹划曾一度与偷税、漏税混为一谈,直到近期才得到了系统的论述。
我国的中小企业涉及领域广泛,所有制形式多样,是中国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一份子。但中小企业治理结构普遍不规范,财务水平较低,在现有的税收环境下,对于如何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争取和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知道的不多,分不清违法偷税和合法避税的界限,不熟悉税收筹划的途径与方法,经常在不知不觉中放弃减少税收支出的机会,或是盲目行动导致无谓的利益损失。与大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在规模、资金、人员素质、融资渠道等方面都有很大差异,也少了很多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的机会,只能从企业内部一些细小的地方着手降低企业的税负。因此,中小企业的税收筹划更为不易。
一、新税法下中小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增值税是中国流转税中重要的税种之一,它在我国三项流转税收入中所占比重高达60%左右,在全部工商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也在40%以上。同时,由于增值税实行的两档税率,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也明文规定了纳税人在税率、税额、出口退税等方面有众多的优惠政策,加上增值税制度本身存在一些不完善或缺陷,这就给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行的空间。
(一)纳税人身份认定上的增值税筹划
对于小企业来说,无论是新办企业,还是老企业扩大规模,经常会遇到选择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问题。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两类: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额计算中,销售额的确定相一致,进口货物应纳税额计算相一致。但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货物不能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一般纳税人无此限制;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享受税款抵扣权,一般纳税人则享有抵扣权;小规模纳税人按征收率3%计算税额,应纳税额=销售收入×征收率(3%),而一般纳税人则按照规定的购进扣税法计算税额。同样的销售额,同样的增值额,用征收率和购进扣税法计算出的应纳税是不一样的。
例如:某企业当月销售额为100万元,进货税额为13.6万元(增值率为20%),适用增值税税率17%。
用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100万元×3% =3万元。
用购进扣税税法计算:应纳税额=100万元×17%-13.6万元=3.4万元。
由上述两种方法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是不一样的,经测算,按3%的征收率计算的应纳税额约为17.6%的增值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当增值率大于17.6%,购进扣税法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就大于按征收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当增值率小于17.6%,购进扣税法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就小于按征收率计算的应纳税额。这就告诉我们,企业在测定好增值率后,可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二)利用购进扣税法的增值税筹划
购进扣税法即工业生产企业在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费),验收入库后,就能申报抵扣,计入当期的进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部分,可以结转到下期继续抵扣)。商业企业为支付货款后才可申报抵扣。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尽管不会降低企业应税产品的总体税负,但却为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延缓缴税创造了条件。
具体方法:及时掌握进销项的比重,如果销项大于进项税额,工业企业应及时组织进货,并及时办理材料验收入库;商业企业应及时付清货款。这样可加大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达到推迟纳税的目的。但此法的操作要注意取得合法发票,并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操作,必须在纳税期限内实际发生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才能抵扣。
(三)利用兼营行为的增值税筹划
在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中,企业的跨行业经营现象越来越普遍。兼营行为是指企业除主营业务外,还从事其他业务。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同一种税税率不同,此时应按各自适用的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另一种是不同税种税率不同,此时应分别计算,如果未分别核算则采用税率从高的原则,一并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在进行筹划时,主要是对比一下增值税和营业税税负的高低,然后选择低税负的税种。一般情况下,大家认为增值税税负肯定高于营业税税负,但实际上未必如此。
例1:某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该公司既销售计算机硬件,也从事软件的开发与转让,当月硬件销售额为80万元,另转让软件取得收入20万元,硬件销售的税率为3%,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率为5%。
不分开核算:应纳增值税=(80+20)/(1+3%)×3%=2.91万元。
分开核算:应纳增值税=80/(1+3%)×3%=2.33万元。应纳营业税=20×5%=1万元 ,总共应缴纳税款=2.33+1=3.33万元。
从上述计算可以看出:不分开核算可以节税0.42万元。
例2:若某企业是一般纳税人,该企业既销售计算机硬件,也从事软件的开发与转让,当月硬件销售额为80万元,另转让软件取得收入20万元,硬件销售的税率为17%,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率为5%。
不分开核算:应纳增值税=(80+20)×17%=17万元。
分开核算:应纳增值税=80×17%=13.6万元 应纳营业税=20×5%=1万元 ,总共应缴纳税款=13.6+1=14.6万元
从上述计算可以看出:分开核算可以节税2.4万元。
通过上面两个例子可以看出,不同的计算方法会有不同的税负。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合理选择纳税方法。若企业对兼营业务要分开核算,则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否则就会被要求按高税率的增值税一并增收。
二、税收政策趋势及进行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一)现阶段的国家税收政策趋势
总的来说,随着税收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征管制度的逐步健全,企业能在现有条件下降低税额的空间越来越小。但由于自去年全球金融风暴的席卷,各个国家的各个企业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我国的整体经济增长速度也在放缓。为此,国家政府必将采取措施,出台相关政策,以抵御和应对这场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如:从2009年1月1日起,将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同时,降低从事小规模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小企业税收负担,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至3%。这样不仅能在这个特殊的时期里能起到扩大投资、刺激消费和拉动内需的作用,也能达到降低本国企业的税务负担,保障企业的利益,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力图在整个大环境中站稳脚跟的目的。
(二)为更好进行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1.税收筹划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在实际操作中,有许多税收筹划方案理论上虽然可以达到少缴税金,降低税收成本的目的,但是在实际运作中往往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其中方案不符合成本一效益的原则是筹划失败的重要原因。也就是说,在筹划税收方案时,过分地强调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了因该方案的实施会带来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益的减少,使纳税人的绝对收益减少。
2.政策解读:税收筹划是利用国家的税收政策进行合理避税和节税的,及时知道国家新出台税收政策并且正确解读十分重要。若对税收政策不了解、不熟悉,甚至错误的理解不仅不能帮助企业进行合理避税和节税,反而还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本来的目标,加重税负。所以只有准确理解和把握税收政策的内涵实质,才能更好的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3.对会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伴随市场经济不断快速发展的脚步,国家税收法制化建设一刻没有停息过,为了更好理解现行税收政策,把握新修订出台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应对会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这是让会计人员了解并熟悉新出台的税收政策的最有效途径,并且树立起会计人员节税的意识。税收筹划不仅是企业的事,也与员工的自身利益有关,每个会计人员都有义务和责任为企业更好的进行税收筹划出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1]尹音频.税收筹划[M].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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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徐信艳.税收实务与税收筹划[M].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
[5]马海涛.中国税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1.广东省软科学研究项目――“广东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模式及财务制度创新研究”(2005B70101051);
2.华南理工大学风险投资研究中心资助项目――“有效税务筹划研究”(SCUT-VC-0528)
【摘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的不同税收政策为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本文通过选用税后现金流量比较法,在考虑到供应商和购买方不同身份的情况下,对增值税纳税人的身份选择进行税务筹划,科学合理地选择纳税人身份,以降低税负,实现税后现金流量最大化,并指出筹划过程中还应考虑法律限制,相关会计成本与收益和对销售的影响等问题。
增值税纳税人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分。一般纳税人实行凭专用发票抵扣的购进扣税法按17%或13%的税率计税,小规模纳税人采用按征收率4%或6%简易征收的办法,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两类纳税人的不同待遇为增值税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以一个供销链条来看,供应商、销售方、购货方都既可能是一般纳税人,也可能是小规模纳税人,如此便存在着如图1所示的关系:
因此,对销售方B来说,在进行增值税的税务筹划时,必须考虑到上一环节的供应商与下一环节的购买方的不同纳税人身份所带来的影响。销售方在销售时,一般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要大于小规模纳税人收取的税款。虽然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供购货方抵扣,但对一些不需要专用发票或不能抵扣进项税的买方来说,就宁愿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进货,在商品零售环节尤其如此。
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不反映在利润表中,难以用利润衡量,所以在对增值税进行税务筹划时,应以税后现金流量作为判断指标,计算交易应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来决定方案的取舍。笔者通过对销售方B在四种不同情况下选择不同纳税人身份的税后现金流量比较来选择较优方案,从而进行纳税筹划。
一、模型假定
销售方B为一般纳税人时的不含税售价为y,含税售价y(1+T1),
不含税进价为x,含税进价为x(1+ T3);其为小规模纳税人时的不含税售价为z,含税售价z(1+T2),不含税进价为x,含税进价为x(1+ T3)。企业所得税税率33%,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分别为7%和3%。本文中假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不能取得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当购买方C为一般纳税人的时候,购买方能够接受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的含税价与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的含税价的比率为R
二、推导分析
(一)供应商A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况
1.销售方B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且购买方C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销售方B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
对购买方C来说,它在采购货物时,可以选择不同纳税身份的供货商,从而所负担的税负不同。假定C的不含税销售额为S,销售货物适用的税率是T4,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后销售的税后现金流量为:
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后销售的税后现金流量为:
当两者税后现金流量相等时,得出
即y和z应满足上述关系时,购买方C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和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的税后现金流量相等,也就是说销售方B的定价y和z符合上述关系时,不会影响购买方C的选择。
下面讨论销售方B的纳税人身份选择,当B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的时候:
将①代入上式得:
税后现金流量=[z(1+T2) -x(1-10%T3) ]×(1-33%)
当销售方B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时候:
因为z(1+T2)> z(1-10%T2),x(1-10%T3)< x(1+ T3),所以销售方B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税后现金流量更大。
2.销售方B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且购买方C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情况下,销售方B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
当购买方C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时候,其在购进货物时,含税价款中的增值税税额对其意味着单纯的现金流出,因为不能在其销项税额中得到抵扣。所以小规模纳税人对含税购价敏感,但对于不含税购价不敏感。购买方能够接受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的含税价与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的含税价的比率R为1,所以:y(1+T1)=z(1+T2)
当销售方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的时候:
将纳税人不同税率代入可求得销售方选择两类纳税人身份的税后现金净流量相等时的平衡点:
表1 销售方B选择两类纳税人身份的税后现金净流量平衡点的增值率
当实际增值率大于税后现金净流量平衡点的增值率时,小规模纳税人税后现金净流量高于一般纳税人,所以销售方应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当实际增值率小于税后现金净流量平衡点的增值率时,一般纳税人税后现金净流量平衡点的增值率高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方应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当实际增值率等于税后现金净流量平衡点的增值率时,小规模纳税人税后现金净流量等于一般纳税人。
(二)供应商A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情况
1.销售方B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且购买方C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销售方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
当购买方C为一般纳税人的时候,购买方能够接受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的含税价与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的含税价的比率为R
当销售方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的时候:
当销售方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时候:
因为z(1+T2)> z(1-z×T2),因此销售方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可获得更多税后现金流量。
2.销售方B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且购买方C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情况下销售方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
当购买方C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时候,购买方能够接受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的含税价与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的含税价的比率R为1,所以
当销售方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的时候:
当销售方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时候:
因为已推出y z×T2,所以此时销售方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税后现金流量更大。
综合上面的分析,可以对销售方B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归纳如表2:
表2 销售方B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
三、筹划方法的应用
由于前述1、3、4种情况下均为确定的结果,现以第二种情况为例,说明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税务筹划方法。
某生产企业,年含税销售收入117万元,会计核算制度健全,有条件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税率。该企业购入材料50万元(不含税),进项税率17%,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从认定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角度为该企业进行税务筹划?
从表1可知相应的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63.82%
该企业实际增值率>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根据前面得出的结论,应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有利于节税。
因此,该企业可以通过将企业分设为两个独立核算的企业,假定一分为二的两个企业年含税销售额均为58.5万元,都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条件,适用6%的征收率。
再通过具体的计算来验证:
如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分立后的两个企业的税后现金流量合计
从而,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可增加税后现金流量1.39万元。
通过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进行判定后,小规模纳税人可通过联合的方式使销售额符合一般纳税人的标准,进而转变为一般纳税人;而一般纳税人则可以通过分立的方式,缩小分立后各自的销售额,使其具备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进而转变为小规模纳税人,从而取得节税收益。
四、纳税人身份选择应注意的问题
税收政策的差别客观上造成了两类纳税人税收负担与税收利益的差别,这也为纳税人选择何种身份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增值税纳税人可以任意地选择纳税人身份。纳税人如何进行筹划应慎重行事,否则如果考虑不周全,则可能得不偿失。在进行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时还须考虑以下问题:
第一,必须考虑法律限制。税法对某些纳税人的身份作了限定,如“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如“小规模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在选择纳税人身份进行税务筹划时,必须考虑到自己是否属于税法限制转换的范围内。
第二,必须考虑纳税人身份转换过程中的相关会计成本与收益。由小规模纳税人转换为一般纳税人后,税法要求一般纳税人的会计核算必须准确、规范,故转换后的会计核算成本将增加,例如增设会计账簿、培养或聘请有能力的会计人员等。而一般纳税人转换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在会计核算方面的要求降低,相应的成本可能会有所降低。这种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平衡达到什么样的水平时,才能进行身份转换,也是需要考虑的。如果转换之后带来的节税收益不足以抵销增加的成本支出,则企业仍可保持原来的纳税人身份。
第三,必须考虑纳税人身份转换对销售情况的影响。纳税人身份转换之后,产品的供销情况会发生变化,这些变化不仅会对税收产生影响,而且会对纳税人的经营利润产生影响。例如当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由于不能再领购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能有一部分需要专用发票抵扣的客户转为向其他纳税人购货。虽然在前面的分析中,假定销售方B在不同身份下的定价存在一定的关系,从而不至于影响购买方C的选择,但实际生活中,购买方C未必会做理性的分析,还是可能导致一部分客户流失。而小规模纳税人转换为一般纳税人后,会因为可以开具专用发票而增加一部分客户,但同时销售价格也可能提高,这又会导致失去部分客户。
关键词:税控收款机进项税额抵扣
税控收款机是一种具有税控功能的电子收款机,内部装有自动记录但不能更改和抹掉的计税存储器,记录着每日的营业数据和应纳税额,能保证经营数据的正确生成、可靠存储和安全传输,满足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数据核查等要求。税控收款机采用特殊"铅封"手段固定在机器内部,除税务人员和专职注册维修人员外任何人不能打开,从而保证纳税人规范纳税,保证国家的税收收入。
但是在税收领域依法纳税意识淡薄,偷税逃税现象依然比较严重,尤其是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难以实施有效监控。这种现状不但严重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且导致国家税收大量流失。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堵塞税收漏洞,减少税收流失,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4月联合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国税发[2004]44号决定在适用的行业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
税控收款机的推行使用有利于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但对于纳税人来说,购置税控收款机需要一笔支出,而且这笔支出换来的是”紧箍咒”,所以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并非易事。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11月联合发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财税[2004]167号规定:“为加快税控收款机的推行工作,减轻纳税人购进使用税控收款机的负担,现将有关纳税人购进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以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准),准予在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价款
可抵免税额=————X17%
1+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财税[2004]167号规定纳税人购进税控收款机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仅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有小规模纳税人,甚至还包括营业税的纳税人。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有利于税控收款机的应用推广,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但我认为有它不合理的地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采用购进扣税法,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即为应纳税额,体现了对商品或劳务新增价值的征税。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既定的情况下,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大小,直接关系到应纳税额的多少,究竟哪些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哪些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增值税暂行条理》有严格而明确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的还是生产型增值税,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无论是从国内购入的,还是从国外进口的,或者是接受捐赠的,其进项税额都是不能抵扣的。根据财税[2004]167号规定,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购置费用没有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购置费用达到了固定资产标准的,其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则不尽合理,与目前我国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不符。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办法,按照6%(小规模商业企业4%)的征收率征税,它的税收负担并不因此低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是参照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设计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而财税[2004]167号规定税控收款机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且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这样的规定的有违《增值税暂行条例》。
营业税是对提供应税劳务(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等)、转让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是对纳税人的全部营业额计算征收的税种,跟增值税不一样,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进口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税,对纳税人生产经营中新增加的价值部分征税,销项税额中要扣除进项税额,而营业税是不扣减进项税额的。营业税是对增值税的非应税项目征税,两个税种有着各自不同的征税范围,有着不一样的计税方法,财税[2004]167号规定用购进税控收款机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营业税税额,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是很不妥当的。
关键词: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税收征管
1发达国家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支持
当今,大力发展中小企业是一个世界潮流,一个国家的经济有没有活力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要看小企业的状况如何。世界各国纷纷制定强有力的税收政策,以支持本国中小企业的发展。
1.1美国
美国联邦政府为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采用了多种税收优惠措施:(1)雇员在25人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实现的利润,可选择一般的公司所得税法纳税,也可选择“合伙企业”办法将利润并入股东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避免了重复纳税。(2)对年收入不足500万美元的小型企业实行长期投资减免税,对投资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给予永久性投资税减免。(3)对创新型的小型企业将其资本收益税率减半按14%征收。(4)购买新的设备,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的,购入价格的10%可抵扣当年的应纳税额。(5)对中小企业实行特别的科技税收优惠,企业可按科研经费增长额抵免税收。(6)准许小型企业实行加速折旧和特别折旧制度。(7)地方政府对新兴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一定比例地方税。
1.2法国
法国中小企业众多,政府实行了较为全面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来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1)中小企业缴纳的公司所得税的附加税2003年起已全部取消。(2)从1996年开始,中小企业用一部分所得再投资,这部分所得可减按19%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3)1983年建立了“研究开发投资税收优惠待遇”制度,规定中小企业研发投资比上一年增加的可以免缴相当于研发投资增加额25%的公司所得税(1985年这一比例提高到50%)。(4)1992年起,对中小企业转为公司时的资产增值暂缓征税,并允许企业将亏损结转到新公司。(5)新办小企业在经营的前4年非故意所犯错误,可减轻税收处罚,并可适当放宽缴纳的时间。
1.3日本
日本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也非常全面:(1)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日本政府就规定,对资本额在1亿日元以下,而年度应税所得额在800万日元以下的,税率降为28%(大企业的税率为37.5%)。(2)对试验研究费用超出销售额3%的中小企业和创业未满5年的中小企业,减收6%的法人税或所得税。(3)允许中小企业设立改善结构准备金,对于提取的准备金,不计入当年应税所得,年度终了使用有结余后可交回再提。(4)促进中小企业新技术的投资,给予相当于购置价7%的法人税特别税额扣除,此外还有强化中小企业技术基础的法人税税额扣除。(5)对进行新技术和设备投资以节约能源和利用新能源的中小企业,在设备折旧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6)对年课税销售额不足5000万日元的中小企业,实行折扣征收消费税的边际扣除制度。
在发达国家的工业化和信息化的过程中,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对中小企业从税收上给予扶持和支持是西方发达国家税收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2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支持及其制约因素
我国对中小企业的发展也比较重视,早在2002年就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为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在税收政策方面,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专门的中小企业税收政策,而只有一些能够使中小企业受益的税收规定。在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涉及到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1)对年利润在3万元以下的企业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利润在3万元至10万元的企业减按27%征收企业所得税。(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减按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小规模纳税人减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3)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创办新的中小企业,对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的企业,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5)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可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超过原企业从业人员30%以上的,可在2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6)对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7)对符合规定的校办企业、民政部门办的福利企业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8)“老、少、边、穷”地区的新办企业,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9)乡镇企业可以按应纳税额减征10%。
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我国分散于各个税收法规中的有关中小企业税收政策已不能适应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要求,存在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窄、优惠手段单一、优惠目标不明确等一系列问题,不利于中小企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2.1现行增值税税制对中小企业发展的限制
我国现行增值税造成小规模纳税人困境。我国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且规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凡达到销售额标准(工业企业年销售额100万元,商业企业年销售额18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规定额度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由于两类纳税人的界定标准不合理,把中小企业大量地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而且只能按“征收率”填开应纳税额。这些政策一方面造成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所含税金不得抵扣,这就增加了成本负担,另一方面,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使购货方因不能足额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愿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这就阻断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正常经济交往。这使得占总纳税户90%以上的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而且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偏高(工业企业6%,商业企业4%),其税收负担远远超过一般纳税人。再加上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制,使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得不到抵扣,又加重了其税收负担,使其产品成本高,在国内外市场缺乏竞争,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极为不利。
2.2现行所得税税制对中小企业发展的限制
现行企业所得税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激励力度不大。现行企业所得税主要是对已形成科技实力的高科技企业及享有科研成果的技术性收入实行优惠,而对技术落后,急需技术创新的中小企业正在进行科技研发活动则缺少税收优惠。这种情况一方面使企业重视对科研成果的应用与转让,忽视对高新技术的研发;另一方面也加大了中小企业科技创新难度。现在内外资所得税虽已合并,但到明年才开始实行,而且对外资有过渡期,所以仍然是对外资企业优惠多,税负轻;对内资企业优惠少,税负重;同属内资企业,对大型企业优惠多,对中小企业优惠少,中小企业实际税负过高。
2.3现行税收征管政策对中小企业发展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不设置账簿和账目混乱或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核定征收”的办法。但在实际中,有些基层税务机关对并没有违法的中小企业都采用“核定征收”办法,扩大了“核定征收”的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制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明显偏高,工业、商业为7%~20%,建筑安装业为10%~20%,也不符合中小企业薄利多销、利润率低的实际情况,有的甚至不管有无利润,一律按核定的征收率征收所得税,损坏了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加重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3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针对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结合中小企业发展的基本要求,并借鉴发达国家税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本文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3.1调整和完善增值税制
调整和完善增值税税制的措施主要有:(1)推进增值税转型及扩大税基。逐步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同时把与扣除项目有关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服务业、房地产业以及转让无形资产等营业税税目改征增值税,使中小企业获得更多的抵扣,降低投资成本特别是新创办成本,以鼓励中小企业创办和再投资,加快技术进步,促进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使用。(2)降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建议取消认定增值税的应税销售额标准,企业无论规模大小,只要会计核算健全,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能准确报送税务资料,遵守国家各项税收法规,可经申请核定为一般纳税人。(3)适当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改革后的工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不应超过4%,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则应为2%,以此降低其税负,并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相平衡。
3.2调整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制
调整和完善企业所得税税制的措施主要有:(1)尽快取消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我国虽已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但外资企业仍有一点的过渡期,在税前列支标准、税率水平等方面有诸多的优惠待遇,内外资企业竞争地位仍不平等。(2)降低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税率,并提高适用优惠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标准。(3)扩大中小企业税收优惠范围。①要适当扩大新办企业定期减免税的适用范围,并延长其减税的期限;②允许中小企业投资的资产净损失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③取消“计税工资”规定;改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金额税前列支;④对中小企业给予加速折旧、投资税收抵免、再投资退税待遇,引导中小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⑤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创办的中小企业,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给予减免税扶持。
3.3改进现行税收征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对于中小企业税收,在征管中一定要做好中小企业的管理服务,要体现公平执法,方便纳税,为中小企业营造一个良好的纳税环境。(1)大力加强中小企业税法知识和建账建制的辅导培训,提高中小企业财务人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以利扩大中小企业建账面。(2)广泛开展税法宣传,利用媒体或利用办税大厅免费提供税法宣传,提供税务咨询服务,以利中小企业能及时获得税收法规变动的可靠信息,促使其依法遵章纳税。(3)积极推广税务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税务咨询,税务,尽量减少因不了解税收法规而造成的纳税差错。(4)改进对中小企业的征收办法,积极扩大查账征收范围。尽量缩小核定征收的比重,同时对核定征收的“应税所得率”和“纳税定额”,一定要调查核定准确,以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关键词:增值税;税收杠杆;税务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3544(2009)04-0046-03
税务筹划主要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人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的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纳税或递延纳税为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税务筹划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是纳税人对国家税法及有关税收经济政策的反馈行为,是对政府政策导向的正确性、有效性和国家现行税法完善性的检验。另一方面,国家可以通过对纳税人税务筹划行为的分析和判断,发现税制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税制,更好地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作为流转税的增值税是企业缴纳的主体税种之一,涉及面广,影响力大,既是国家征税的重点,也是企业税务筹划的要点。为了进一步完善税制,发挥税收杠杆调控宏观经济合理、 快速发展的目的,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颁布了新的增值税条例, 与之相配套,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随之又颁布了新的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并已于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通过规定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等措施加大了对企业投资和更新改造的扶持力度,同时通过加强对纳税人兼营行为的管理,取消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来料加工进口设备免税等政策,严格税制设计,堵塞漏洞,对税务筹划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一、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主要变化
与增值税的税务筹划相关,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发生了变化。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 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的(原为100万);除此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原为180万)”。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 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4%或6%降低为3%。
3. 对于纳税人兼营增值税非应税项目未分别核算的,由原来的“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改为“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4. 对于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增加了“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5. 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取消了购建固定资产不予抵扣增值税的相关税收政策。
6. 取消了销售废旧物资的免税和购进废旧物资抵扣10%的税收政策。
7.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不再免税。
8.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9. 提高了个人纳税人的起征点。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10.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发生了微调。
11. 延长了增值税的纳税期限。纳税期限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1个季度的规定。 纳税申报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的期限由次月10日之内延长至15日之内。
二、增值税税务筹划的要点
增值税是对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的一种税。根据增值税的特点,纳税人的税务筹划活动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1.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务筹划。根据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及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的计算,选择两类纳税人的类型。
2. 兼营、混合销售行为应纳税种的筹划。根据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及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的计算,通过调整销售额或营业额在全部经营收入中的比例等,选择应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3. 销售税额的税务筹划。选择合理的销售方式、结算方式及销售价格,获得递延纳税的利益。
4. 进项税额的税务筹划。合理利用特殊项目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获得税收利益;通过价格折让临界点的计算,合理选择供货方。
5. 税率的税务筹划。掌握低税率的适用范围,避免从高适用税率。
6. 出口退税的税务筹划。 运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选择合理的经营方式、出口方式争取出口退税最大化等。
三、 新增值税条例及实施细则变化对增值税税务筹划的主要影响
(一)对纳税人税务筹划的影响
1.对增值税两类纳税人身份选择的影响。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两类纳税人在税率、计税方法上有所不同,因此税负水平也不相同,从而为税务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纳税人一般是通过计算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或抵扣率来进行两类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税务筹划的。由于新的增值税法规定企业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以及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由原来的4%或6%降为3%,因此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和抵扣率发生了变化,且其中的内涵与以前相比也大为不同, 纳税人在运用这种方法进行税务筹划时,需要根据新的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或抵扣率进行选择和判断。具体变化情况见表1、表2。
2.对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影响。(1)对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影响。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业务活动并无直接的联系或从属关系,即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既涉及增值税应税项目,又涉及营业税应税项目。原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即营业额)按适用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这一征税规定说明在兼营行为中,对属于营业税范围的应税劳务,纳税人可以选择是否分开核算,并以此来选择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一般情况下,营业税的纳税负担低于增值税,常用的税务筹划方法是将兼营业务分别核算, 以降低纳税支出。但当营业税税率为5%,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4%时,则多采用合并核算的方法一并缴纳增值税,来达到降低税额的目的。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且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降为了3%,等于或低于营业税税率。因此在新的税法条件下,这种筹划方法已不可行了。(2)对混合销售税务筹划的影响。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 原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殖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所谓的“以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在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总额中,年货物销售额或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超过50%, 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纳税人常通过调节应税货物销售额或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在总销售额(营业额)中的比例超过或低于50%,来选择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达到少纳税的目的。由于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特别规定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因此对于该混合销售行为通过上述措施从而进行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筹划方法不再适用了,但对于其他混合销售行为,原纳税人筹划方法在实践中仍然是可行的。(3) 对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税负判别方法的影响。当增值税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具有可选择性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常采用与增值税两类纳税人身份选择相同的方法,即通过计算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或抵扣率来进行判别和选择。由于新税法中,一般纳税人的税率和营业税税率均没有发生太大变化, 因此这种判别方法仍然适用, 且平衡点也没有发生变化,具体情况见表3。由于在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下,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低为3%, 等于或低于营业税税率,增值税的税负是小于营业税税负的,所以运用税负判别法进行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方法已经不再适用了。
(二)对计税依据税务筹划的影响
1. 对销项税额税务筹划的影响。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做了微调。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 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总的来说,新的税法条款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规定比以前更严格了,我们在合法进行税务筹划时,能晚开发票的尽量晚开发票,需要签订书面合同的,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以便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延迟纳税,获得最大的筹划效益。
2.对进项税额税收筹划的影响。(1)对运用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政策税务筹划的影响。在原增值税法条件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的比例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而生产企业自行收购的废旧物资, 其进项税额是不准抵扣的。因此在原增值税法下当生产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且生产耗用的废旧物资比较多时,其税务筹划方法是自己成立一个回收公司,这样不仅可以按收购金额的10%抵扣进项税,还可以享受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待遇。但是,新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取消了销售废旧物资的免税和购进废旧物资抵扣10%的税收政策。废旧物资回收发票不再作为抵扣凭证,所以这种筹划方法已不再适用了。(2) 对供货方选择税务筹划的影响。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 不管供货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也不管对方能不能提供增值税发票,由于不实行抵扣税制,均不能抵扣,因此在采购时,只要比较一下供货方的含税价格,从中选择价格较低的一方即可。但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如果供货方是一般纳税人, 可提供增值税发票, 按17%或13%抵扣,而若供货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则不能进行抵扣或只能按6%或4%抵扣。 为了弥补因不能取得专用发票不能抵扣或抵扣率太低而产生的损失,一般纳税人必然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程度的优惠。此时,一般纳税人常采用价格折让临界点的方法进行税务筹划,当供货价格高于价格折让临界点时,选择从一般纳税人进货;当低于价格折让临界点时,选择从小规模纳税人进货。在新增值税暂行条例下,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6%和4%降低为3%,所以一般纳税人通过价格折让点选择供货方的筹划方法虽然仍然适用,但是价格临界点发生了变化,具体情况见表4。
(三)对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方式选择税务筹划的影响
在原增值税法下,来料加工是免税的,而进料加工采用的是免抵退税方法,同样的贸易往来业务,在这两种加工方式下的税务效果是不一样的。 对于退税率比较高的产品,一般采用进料加工的方式,可以获得较高的退税额,而对于利润比较高的产品则采用来料加工的方式。新的增值税法规定来料加工不再免税,因此这种税务筹划的方法也不适用了。
(四)对其他方面税务筹划的影响
1. 对运用纳税期限进行税务筹划的影响。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于纳税期限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1个季度的规定。纳税申报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的期限由次月10日内延长至15日之内。因此该税法条款对税务筹划的启示是:要充分运用新条款的规定,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尽量延迟纳税,获得最大的运用税金时间价值的筹划收益。
2. 对运用税收优惠条款税务筹划的影响。(1) 合理运用起征点。新增值税法提高了个人纳税人的起征点。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对于小本经营的个人纳税人,应合理调节月(日)销售额或营业额,尽量控制在起征点以内,以避免纳税,合理运用新的税法条款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达到最佳的经营效益。(2)考虑放弃免税优惠。纳税人如果购入的是免税产品,除免税农产品可按13%抵扣外,其他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这样该环节的销项税额实际上成了应缴税额,税负非但没有减轻,反而加重了。如果本环节是生产免税产品,产品销售时免征增值税,但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影响企业的产品销售,而其进项税额又不能抵扣。因此,若企业处于中间环节,要根据获利情况和销售等因素考虑是否需要申请免税,如果免税后既影响销售,又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不如放弃免税优惠。
总之,税务筹划具有合法性、预见性、收益性,同时也有风险性、实效性,它会随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而变化,因此纳税人在熟悉和充分运用税法保护自己权益的同时,一定要密切关注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以使自己的筹划方案随时更新,适应国家的税收政策,避免不必要的风险,获得最优的筹划收益。
参考文献:
关键词:企业;纳税筹划;策略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它直接关系到国家建设、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发展。企业在设立时,进行必要的纳税筹划,可以减轻税负,获得税收收益。纳税筹划能体现出企业独立自主的权利,同时这也体现了企业对于社会所赋予权利的运用。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受到了人们的高度关注,并且纳税筹划也同时被运用到了企业的经营当中,已经成为了能够有效增强企业竞争能力的手段。
一、纳税筹划应遵循的原则
(一)全局性原则
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项全局性的综合工作,企业的成本支出除了税收以外,还可能由采购成本、固定资产投人、人力支出等其他多个方面构成。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先分析了解企业自身的情况,考虑对全局的影响,不应顾此失彼。
(二)合法性原则
纳税人所有的纳税筹划活动都应在符合税收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这也是纳税筹划与避税、偷漏税等行为的本质区别。税务部门对避税、偷漏税行为是绝不容许和坚决打击的,而对合理的纳税筹划通常是鼓励的。
(三)事先筹划原则
纳税筹划活动应在企业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之前做好。通常来说,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时其纳税义务也随之产生,税种、税率、纳税金额、纳税时间等也随之确定,此时再做纳税筹划已毫无意义。
二、企业设立时纳税身份的纳税筹划
(一)筹划原理
企业税收立法中,对不同纳税人界定身份不同,适用的税收政策征税对象和范围、适用税率、纳税计算方法等可能不同,从而导致税负存在差异。企业所得税中,有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有母公司和子公司、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区别;还有法人制公司和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区分。所得税对此类纳税人给出了不同的所得税征收政策和税率,针对不同政策,不同纳税人会产生税负差异,这就为所得税纳税人提供了设立时通过确定纳税人身份进行纳税筹划提供可能。增值税中,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分,它们的税收政策和税率不同,这就为增值税纳税人通过身份认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二)筹划思路的选择
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25%、低税率为20%。基本税率为25%适用于居民企业和在中国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低税率20%,造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首先得满足小型微利企业的两个条件。
对于法人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设立组织时,选择设立法人企业,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企业的自然人股东,还要对分配的股息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自然人投资设立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则应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涉及企业所得税。这样看,选择设立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可以规避企业所得税,避免对同一所得重复征税的问题。
对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税率、计算方法各不相同,从而导致税负也不同,纳税人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情况,当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负担较轻时,企业可以创造条件进行适当的合并,增加企业销售额,以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但企业认为自己作为小规模企业负担较轻时,可以控制企业的销售额,使企业不要达到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三、纳税筹划面临的风险问题
(一)纳税筹划面临的政策风险
利用国家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由于企业对于税收政策认识不足,理解不深,很容易造成税收政策风险的产生。这就要求企业财务人员认真理解政策,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时刻保持警惕性。
(二)纳税筹划面临的操作风险及对策
纳税筹划的操作具有风险性,是因为纳税筹划经常是在法律、法规、政策的边缘进行操作的,从而实现纳税人利益最大化。由于我国税法法规多,有些法规在某些地方模糊,给纳税人纳税筹划带来了许多风险。这就要求我们认真学法、懂法、守法,最大限度地使企业纳税筹划方案与政策国家税收政策趋于一致。纳税筹划面临的经营风险及对策企业的经营活动对纳税筹划影响较大,企业项目投资后,经营活动发生了变化,可能会使企业享受不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加重企业税负。
四、企业纳税筹划的完善策略
(一)正确理解与应用纳税筹划
目前我国很多纳税人还没有正确认识到纳税筹划,并且筹划意识相对比较淡薄,在观念和应用上都存在着很多的误区,所以必须要对其进行宣传。在进行宣传的时候,使纳税人的法制观念与纳税意识得到很大程度上的增强,使纳税人对其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明白纳税筹划是能够维护自身利益的合法权力。税务人员必须要使观念进行更新,正视纳税人的合法权利,明确理解纳税筹划的必要性与合法性,并依法征税。
(二)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伴随我国税制改革深人,近年的税收政策不断的更新完善,尤其是税收优惠政策发挥的政策导向的作用,企业在筹划时可加以区分利用。例如,利用安置残疾人、失业人员、转业军人等达企业人数的一定比例可抵税,发放残疾人工资可加计扣除的政策,适当雇佣此类人员以达节税。
(三)根据行业特点制定企业战略
根据不同行业的开征税种、计税依据计算方法的不同,可以灵活选择企业发展的方式。如烟草生产企业单独成立销售公司,将消费税前移,房地产企业单独成立物业管理公司,将代收维修基金、房租等收人从营业税计税依据中减除等,都属于减少税基式的纳税筹划。
(四)规避纳税筹划的风险
首先,必须要深入研究并有效掌握法律规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时候必须要坚持合法性这一原则,想要规避筹划风险就必须要先准确、全面的对政策当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把握。其次,必须要对当地税务征管的具体要求与各种特点进行较为全面的了解;最后,提升使纳税筹划的可靠性与权威性,聘请纳税筹划这方面的专家。纳税筹划属于一门综合性的学科,由于它的专业性较强,涉及到了会计、纳税、企业管理、经营管理等等各个方面,所以必须要专业技能比较高的专家来进行操作,使纳税筹划的风险得到很大程度上的降低。
(五)选择适合的会计核算方法
企业可对会计核算方法进行纳税筹划,影响企业的收人、成本费用以及纳税时间、纳税金额。 如在预计的物价上涨时,存货计价方法选择加权平均法,以抵消物价上涨过快造成的成本计量偏低导致的利润偏高;固定资产选择加速折旧方法,使固定资产使用前期折旧较大,减少所得税, 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
(六)税务机构的市场化
由于纳税筹划的专业性相对较强,并且对企业管理水平的要求相对较高,单单只是依靠企业自身的筹划和推动使纳税筹划得到发展还要一段比较长的时间,有一定程度上的困难,所以加快税务业的市场化发展是纳税筹划在国内普及应用的最有效途径之一。在税务机构的市场化进程中,税务机构必须在人力资源方面做到建立有效的用人制度和培训制度,加强人才培养。
参考文献:
[1]孙艳鹏.企业进行合理避税的方法[J].中外企业家,201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