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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财政税收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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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财政税收

第1篇:初级财政税收范文

关键词:财政税收 经济问题 改革建议

不同的历史阶段有着不同的要求,我们要用历史的、辩证的眼光来看待目前财政税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优化财政税收结构,在新的历史机遇面前,顺势而为,成为新时期经济发展的引擎。财政税收改革作为当前改革的重要一环,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有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只有全面实施财政税收改革才能更好地促进中国经济在新一轮的发展中体现出更好的活力。

一、对我国目前财政税收工作存在问题的分析

伴随社会经济的深入和发展,各种问题都会集中暴露出来,控制方式简单粗糙,预算平衡机制存在漏洞,财政税收监督跟踪体系不够完善等。财税制度的设计事关国计民生,制度设计不合理,势必会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隐患,鉴于目前存在的问题,为了保持住国民经济健康、持续的发展势头,就要求我们从根本上解决当前的问题,从制度层次优化财政税收结构。如果制度设计者不能从源头上解决财政税收的困局,就不能真正实现上经济平稳、有序的发展。在新一轮的改革大背景之下,值得我们关注的财政税收改革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财政税收标准混乱,配套制度不健全

收财政制度本身处于一种不合理、不成熟的状态,很多关系到国家未来发展战略的新税种却被排斥当前税收体系之外,仍没有纳入国家的管理体制中来,而是以一种“潜水”的状态存在于我国的经济社会之中,成为我们“熟视无睹”的巨大财政来源,鉴于我们目前财政税收的现状,建立完善的财政税收制度,确定每个项目的财政税收准则,已成为时代的必然要求。这种情况的存在始我国财政税收部门税收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标准不统一,分类不明确,必然导致工作人员在税收过程中容易乱了分寸,导致整个财政工作部门的工作效益难以让人满意。另外,与财政税收配套的制度仍处于建设之中,处在这一特殊的阶段,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财政税收制度中还存在不合理的税收现象。

(二)财政税收管理效率低下,难以突破传统管理模式

财政税收作为一种制度设计,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我们需要有着转型的意识,在一些具体问题上,不断促进了一系列工作的完善和发展,特别是传统的财政管理模式不能很好的适应现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财政税收在管理制度上的问题也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暴露出来。受传统财政税收管理模式的影响,财政部门在控制好财政税收各项工作的过程中常常是“有心无力”。在传统观念中,我国政府一直强调税收收入的管理,很少强调政府的服务作用。因此,这一传统观念下的税收管理模式常常出现不能对财政工作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的情况。从个人角度而言,有些工作人员缺乏应有的职业精神,在工作过程中,不能很好的规范个人行为,更有甚者,以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为自己谋求不正当利益。

(三)监管跟踪体系不健全,难以实现综合管控

在我国的众多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中,偷税漏税的行为仍然是一大“毒瘤”,特别是一些效益不好的企业中显得尤为严重。在收缴税收的过程中,信息比对平台不健全,环节控管缺少,不能准确摸清税源底数。正是由于存在以上监督跟踪不到位的问题,企业为了逃税就会各显神通,有的企业就自己制作财务虚假信息,还有的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不给顾客开发票,这种方式对于企业和顾客来说,可谓“一举两得”,这种小的利益对国家来说,确实极大的伤害。税收收入是国家进行各项经济建设的重要资金保障。惩治逃税漏税的行为,不仅是为了增加国家收入,更是为了国家的长治久安。

二、深化财政税收政策改革的建议

(一)健全财政税收制度、完善税收体制转型

古语有云“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这句话在于强调规则在社会生活中重要作用。作为国家财政税收政策,更要讲规矩。完善财政税收制度,是历史交给新时期财税人的重任,在税收体制转型的关键时期,更要迎难而上,勇破坚冰。健全财政税收政策不仅要看的脚下的路,更要有仰望星空的智慧。当前财政税收改革环境复杂,各种问题不断出现。正如一杯清水,可以不断中和各种颜料,但总有一天,中和到了极限,这杯水就会发生质的变化。这种“中和极限理论”是值得我们警惕的。当然,我们应该有足够的自信,要充分肯定改革开放的巨大成绩,国家经济总量已经跃居世界第二位,综合国力显著提升,国家对社会经济结构的调整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实践经验来看,改变了传统模式,从分散走向集中,对于优化财政税收结构有着重要的作用。我国财政税收政策一定要适应企业和时代的发展要求,立足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把财政政策的目标要立足于为企业发展服务,为国家建设服务。在具体试行过程中,不断调整我国财政税收政策的结构,不断为企业“减负”,以点带面,促进财政收支的良性循环,均衡整体和局部的利益关系,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2篇:初级财政税收范文

(一)财政政策的分类

根据财政政策调节经济周期的作用,财政政策可分为自动稳定的财政政策和相机抉择的财政政策。一些可以根据情况自动发生的经济波动不需要外包稳定政策是自动稳定政策。它可以直接经济状况的波动来产生调控作用。如税收和政府支出都是自动稳定政策。与自动稳定政策刚好相反,相机抉择的财政政策则需要通过外部经济力量。根据财政政策在国民经济方面的不同的功能,财政政策可以分为扩张性政策、紧缩性政策。扩张性财政政策,是指主要是通过增加财政赤字,如减税、增支,以增加社会总需求。相反,紧缩性财政政策,是指主要通过增税、减支进而减少赤字或增加盈余的财政分配方式,减少社会总需求。

(二)财政政策的工具

税收工具,税收作为国家主要的收入政策工具,具有强制性、无偿性等特征,因此也成为实施财政政策目标的一个重要手段。公债工具,所谓的公债也是债券的一种,它的发行主体是国家或政府。作为发行主体,国家或政府以其信用为基础,向国内外举借债务来取得的收入。经常项目支出工具,主要指政府对社会公共的支出,购买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是其主要部分。购买性支出,包括商品和劳务的购买,转移性支出包括社会福利支出和政府补贴。

二、财政政策与税收的关系

经过以上的分析,税收在财政政策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无论是在扩张性财政政策还是在紧张性财政政策中都有着很大的调节作用,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一部分,不仅是国家财政收支的基本来源和保证,也是政府执行社会职能的主要手段,它更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最主要、最规范的形式,不仅为社会公共产品与服务提供财力支持,更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税收在财政政策中的主要意义有以下几点:第一,税收可以调节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关系,从而稳定物价、促进经济平衡发展。第二,税收可以调节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增长。第三,税收可以调节收入,实现公平分配。在宏观调控方面,税收是一种自动稳定政策,在税收体系,特别是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反应相当敏感的经济活动水平的变化。举例来说,如果政府预算平衡,税率无变化,经济低迷,国民产出将减少,税收收入会自动下降。税收乘数的大小与财政政策的大小有很大的关系,税收乘数表明的是税收的变动(包括税率、税收收入的变动)对国民产出(GNP)的影响程度。其中b为边际消费倾向。税收乘数为负,税收和国家输出增加或减少为相反的方向;政府增税时,国民产出减少,减少量为税收增量的b/(1-b)倍。假定边际消费倾向b为0.8,则税收乘数为-4。可见,如果政府采取了减税的政策,虽然可以减少收入,但将成倍提高社会有效需求,有利于民营经济的发展。

第3篇:初级财政税收范文

关键词积极财政宏观税收负担现状分析政策建议

1宏观税负率的界定

宏观税负水平是指一个国家的总体水平,是用相对数表示的税收量的规定性。通常用一定时期内国家税收收入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来反映。我国处于经济转型时期,除税收外,各种形式的收费、预算外资金、制度外资金还占有相当的比重。而且这些资金实际处于政府财政的控制之外,并没有形成政府的可支配财力。

因此,政府收入占GDP比重的大口径宏观税负,可全面反映政府从微观经济主体获取收入的状况,说明国民经济的负担水平及企业的负担水平;而税收收入占GDP比重的小口径宏观税负,则可真正说明政府的财政能力的强弱。

2我国现有的宏观税负率水平

2.1小口径宏观税负

近10年来,我国的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经历了一个由降到升的过程。近年来,我国基本建立了持续、稳定增长的税收机制。税收收入呈现高速增长,年均保持在20%以上的增长幅度。2002年和2003年全国的税收收入先后突破1.5万亿元和2万亿元,2004年则突破了2.5万亿元(如表1)。

2.2大口径宏观税负

各种形式的收费、预算外资金、制度外资金难以控制和计量,并且其收入范围变化较大。但有学者对部分年份的数据做过详细的测算,如2000年预算外收入占GDP的14.43%,各类收费、罚款占GDP的5%,并且预算外收入的增长幅度均大于GDP的增长速度,比重不断上升。同时,由于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完善,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有了较大增加,也大于GDP的增长速度(如表2)。

综上所述,在总体税收收入规模不断增加的情况下,政府其他收入规模未见减少,同样快速增长,使得我国政府整体收入占GDP比重约为35%左右。

3现有税负状况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3.1两种口径宏观税负差异造成的危害

预算外收入、制度外收入的膨胀,必然增加纳税人的成本,同时加剧了涉税违法行为的产生,侵蚀税基,降低税收收入。首先财政分配是国家集中性规模化的分配,预算外收入由于不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被分割在不同的部门、行业,难以发挥资金的规模效应。其次无法对其实施有效监督,大大削弱了财政的调控能力,必然造成公共分配秩序混乱,为政府机关公职人员产生“寻租”行为提供了腐败的社会土壤。不同地区的收费项目、数额存在较大的差别,造成了经济主体负担上的不公平。也给企业财务上的分配造成混乱,干扰了企业的正常运营和管理,增加了社会整体的运行成本,降低了经济效率。

总之,大量在财政预算外分散和不规范的政府收入,扰乱了公共分配秩序,造成财政困难。既妨碍了市场经济体制形成,又破坏了微观经济主体生产经营的正常外部环境,已成为国民经济运行中的主要消极因素,必须通过改革加以规范。

3.2税负过重和不同行业、地区、所有制企业的税负不平衡造成的危害

按照世界银行对30个国家的税收负担进行比较研究之后,设定税负压力指数,指数越高,企业主的税收压力越大。中国的税负压力指数为154.5点,税收负担仅低于法国和比利时,排在第三位,属于税负较重的国家。发达国家大口径宏观税负水平约为40%~60%,但这其中包括高水平的国家和个人医疗、养老保险基金,比例约为15%~25%。而我国的社会医疗、养老保险还处于初级阶段,实际税负比重还相当低(见表2)。综合而言,我国的实际税负水平已经达到,甚至超过发达国家水平,而远高于同等水平的发展中国家。

同时,我国的税负结构也不尽合理,主要表现为国有企业税负重于非国有企业,内资企业重于外资企业,内地企业重于沿海企业,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企业重于劳动密集型企业。这种状况同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方向不一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的发展。

4合理宏观税负水平的分析

政府在社会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征收多少,即适宜的宏观税负率,在不同的国家、制度下,或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发展阶段,其要求也是不一样的。

4.1价标准

在拉弗曲线中,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不同时期应存在一个最佳的宏观税率。这个宏观税率应该是纳税人能承受的、有利于经济增长和发展的、有利于政府职能顺利实现的尽可能低的税率。

具体衡量、判断一国宏观税负水平是否合理的标准有:能否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基本上与GDP保持同步或略高的增长;能否保证政府实现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基本财力需求;是否被社会普遍认可、接受,要体现税收效率与公平原则;不应高于国际上同等发展水平国家的宏观税负。摘要税收政策是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过去几年,税收政策配合积极的财政政策促进了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现在政府实施平衡财政政策的条件下,应总结税收政策的成功经验,消除税收认识上的误区。深化税制改革,以利于国民经济步人良性循环轨道。

关键词积极财政宏观税收负担现状分析政策建议

1宏观税负率的界定

宏观税负水平是指一个国家的总体水平,是用相对数表示的税收量的规定性。通常用一定时期内国家税收收入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来反映。我国处于经济转型时期,除税收外,各种形式的收费、预算外资金、制度外资金还占有相当的比重。而且这些资金实际处于政府财政的控制之外,并没有形成政府的可支配财力。

因此,政府收入占GDP比重的大口径宏观税负,可全面反映政府从微观经济主体获取收入的状况,说明国民经济的负担水平及企业的负担水平;而税收收入占GDP比重的小口径宏观税负,则可真正说明政府的财政能力的强弱。

2我国现有的宏观税负率水平

2.1小口径宏观税负

近10年来,我国的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经历了一个由降到升的过程。近年来,我国基本建立了持续、稳定增长的税收机制。税收收入呈现高速增长,年均保持在20%以上的增长幅度。2002年和2003年全国的税收收入先后突破1.5万亿元和2万亿元,2004年则突破了2.5万亿元(如表1)。

2.2大口径宏观税负

各种形式的收费、预算外资金、制度外资金难以控制和计量,并且其收入范围变化较大。但有学者对部分年份的数据做过详细的测算,如2000年预算外收入占GDP的14.43%,各类收费、罚款占GDP的5%,并且预算外收入的增长幅度均大于GDP的增长速度,比重不断上升。同时,由于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完善,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有了较大增加,也大于GDP的增长速度(如表2)。

综上所述,在总体税收收入规模不断增加的情况下,政府其他收入规模未见减少,同样快速增长,使得我国政府整体收入占GDP比重约为35%左右。

3现有税负状况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3.1两种口径宏观税负差异造成的危害

预算外收入、制度外收入的膨胀,必然增加纳税人的成本,同时加剧了涉税违法行为的产生,侵蚀税基,降低税收收入。首先财政分配是国家集中性规模化的分配,预算外收入由于不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被分割在不同的部门、行业,难以发挥资金的规模效应。其次无法对其实施有效监督,大大削弱了财政的调控能力,必然造成公共分配秩序混乱,为政府机关公职人员产生“寻租”行为提供了腐败的社会土壤。不同地区的收费项目、数额存在较大的差别,造成了经济主体负担上的不公平。也给企业财务上的分配造成混乱,干扰了企业的正常运营和管理,增加了社会整体的运行成本,降低了经济效率。

总之,大量在财政预算外分散和不规范的政府收入,扰乱了公共分配秩序,造成财政困难。既妨碍了市场经济体制形成,又破坏了微观经济主体生产经营的正常外部环境,已成为国民经济运行中的主要消极因素,必须通过改革加以规范。

3.2税负过重和不同行业、地区、所有制企业的税负不平衡造成的危害

按照世界银行对30个国家的税收负担进行比较研究之后,设定税负压力指数,指数越高,企业主的税收压力越大。中国的税负压力指数为154.5点,税收负担仅低于法国和比利时,排在第三位,属于税负较重的国家。发达国家大口径宏观税负水平约为40%~60%,但这其中包括高水平的国家和个人医疗、养老保险基金,比例约为15%~25%。而我国的社会医疗、养老保险还处于初级阶段,实际税负比重还相当低(见表2)。综合而言,我国的实际税负水平已经达到,甚至超过发达国家水平,而远高于同等水平的发展中国家。

同时,我国的税负结构也不尽合理,主要表现为国有企业税负重于非国有企业,内资企业重于外资企业,内地企业重于沿海企业,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企业重于劳动密集型企业。这种状况同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方向不一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的发展。

4合理宏观税负水平的分析

政府在社会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征收多少,即适宜的宏观税负率,在不同的国家、制度下,或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发展阶段,其要求也是不一样的。

4.1价标准

第4篇:初级财政税收范文

[关键词]国家治理;税收调控;增值税农产品抵扣

[DOI]10.13939/ki.zgsc.2016.03.096

1 引 言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及纳税人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其目的是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有科学的治理机制,调控经济资源合理配置,信息作为市场资源配置的根本,要实现会计、税收、审计、统计的信息资源共享,只有建立一系列的信息保障机制,保障信息的真实完整,市场配置资源的核心作用才能成为现实,也是我国进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

1.1 事态历史沿革及进展

煤矿企业使用的农产品主要是坑木,是企业矿井安全支护的主要材料,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收购农产品按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的金额13%抵扣率计算抵扣的增值税。税务机关指导企业办理扣税时,对于收购农产品涉及林业产品的,要求企业提供:砍伐许可证;自然人身份证明;运输证;直至2012年才增加了林权证。纳税企业可以到税务机关购买收购发票,自行开票抵扣。2012年某区国税局单方面通知企业从2008年购买的坑木不再执行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的优惠政策,需要转出补交增值税并加收滞纳金,并且从2012年后煤矿企业购进的坑木,一律不再享有《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关于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的规定。截至2012年10月11日,71户纳税人补交增值税3036万元,税收滞纳金1656万元,税款已补缴入库。纳税企业对税务机关的征收和政策解读非常困惑,寻求有关部门的帮助,走上漫长的维权路。2012年11月向市人民政府书面反映,市政府责成某市国税局核实情况,税务机关将核实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反馈纳税人:

第一,这次活动是遵照国税发〔2012〕17号文件开展的2012年度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是辖区71户煤炭企业(辖区煤炭企业为82户)纳税人自查为主的税收专项评估工作。

第二,针对企业的自查自纠情况,某区国税局认为部分企业的涉税风险未得到有效化解,进行了两次排查涉税风险,两次自查合计补税3036万元,滞纳金1656万元,只有11户企业对涉税风险认识不足,未确认补税情况。

第三,某区国税局在此次专项税收评估工作中采取的是税收政策宣传、纳税人自查为主,税务机关辅导为辅的工作方式,没有采取税收稽查方式,因此不存在税收违规处罚。

纳税人对市国税局反馈的情况普遍认为不能理解,通过多种渠道反映情况,问题到2015年仍未得到解决,纳税企业联名寻求法律救助,某律师事务所发函税务机关,代表企业行使知情权,要求税务机关解释说明该案例的法律依据及适用性,最后对律师事务所回函如下:

第一,涉及企业数及补缴税额数的核实情况。某区国税局201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中,涉及农产品(坑木)补税的共有41户纳税人,农产品(坑木)转出增值税金额19629295.70元,滞纳金839866.94元,合计20469162.64元。并非律师函中71户纳税人,4692万元坑木进项税额及滞纳金。

第二,关于加收滞纳金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第三,关于煤炭企业能不能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并申报抵扣农产品进项税的核实情况。根据《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五)》的通知》(云国税函〔2005〕731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向销售自产免税农产品的个人收购免税农业产品时才能开具收购凭证(“云南省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或“云南省烟叶收购发票”)。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单位购进自产的免税农业产品必须取得农业生产单位按规定开具的“云南省农产品销售专用发票”,方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云财税〔2012〕9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购进其自产的农业初级产品,可以向对方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据以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四,关于检查年度的核实情况。根据《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1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云国税发〔2012〕50号)文件要求:接受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地方商业银行、地方股份制银行、重点税源企业的检查年度为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

第五,关于从2012年至今,某区国税局不再执行坑木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质疑的核实。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文件的通知》(云财税〔2012〕99号)文件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购进其自产的农业初级产品,可以向对方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据以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前文件规定与本文相抵触的以本文为准。2012年以后符合文件规定的,某区国税局严格按文件执行,给予抵扣。

第六,案例中农产品(坑木)增值税自查补税情况。一是向非农业生产者购进,补税1113979.45元;二是不符合抵扣规定补税16269049.80元;三是用于非应税项目2246176.46元。

第七,税务机关征税的法律法规依据。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二是《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五)的通知》(云国税函〔2005〕731号)第三条;三是《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文件的通知》(云财税〔2012〕99号);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五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六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2年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发〔2012〕17号);七是《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文件的通知》(云财税〔2012〕99号)。

1.2 纳税人的法律援助

作为纳税人的企业,存在税务纠纷或对税务机关征税有异议的,只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2009年第1号),对纳税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进行公告。纳税人享有知情权,纳税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享有被告知与自身纳税义务有关信息的权利。

煤矿企业坑木抵扣增值税的税收纠纷,是税务机关强势征税行为,为完成税收计划指标确定的“重点税源”,所谓的自查行为,实质是要求企业从2008年坑木抵扣过的增值税,需要转出补缴增值税,还要征收税收滞纳金,自查行为不成立,税务机关有违背《增值税暂行条例》和《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的事实。

第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第二,财税字〔1995〕52号《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的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业产品征税范围中的原木,是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煤矿企业坑木抵扣增值税进项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国税发〔2012〕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检查的时间为2010年和2011年,不追溯到2008年,某国税局征税过当。

第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从事态延续性来看,从1994年以来纳税企业均是在税务机关指导下办理农产品增值税的抵扣和增值税的缴纳,纳税企业没有过错,属于税务机关的责任。

第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七条,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煤矿企业使用的农产品主要是坑木,属于矿井安全支护的主要材料,是企业主要的费用开支,不属于新建矿井使用,不构成固定资产。

第六,税务机关依据的《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五)的通知》(云国税函〔2005〕731号),按照《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失效或废止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云国税函〔2009〕415号),属全文失效或废除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七,截至2012年8月3日,71户纳税人补缴增值税3036万元,税收滞纳金1656万元,税款已补缴入库。该资料来源于某市国税局向市人民政府的报告:《关于某区煤矿企业坑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税务处理事项的核实情况报告》,为慎重起见,相关部门对涉税企业进行数据资料核实,不完全统计(只有35家企业)涉税和滞纳金就达3885万元。

1.3 案件的结尾

此次增值税农产品抵扣纠纷,税务机关以煤炭企业向非农业生产者购进自行开票抵扣和购入的农产品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矿井建设或修缮)为由,要求企业的自查并具有明确的指向,自查中必须明确列示:一是不符合抵扣条件的(向非农业生产者购入);二是增值税非应税项目(用于矿井建设、维修);三是没有具备四证的(砍伐许可证;自然人身份证明;运输证;林权证),税务机关根据自查报告的情形,认定税务机关在此案例中的征税行为合法。煤炭企业的办税人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大部分的企业负责人心存担忧、舍财免灾的思想。国家征税机关依法征税也要考虑行业的情况,煤炭企业购进的坑木或其他支护材料是企业经营中主要费用开支,如果这两项进项税额抵扣源减少,剩下的炸药、雷管又能抵扣多少?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5年前8个月,规模以上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利润总额同比下降46.1%。煤炭企业亏损面超过70%;有70%的煤炭企业减发工资,30%的煤炭企业出现欠发工资现象,20%的煤炭企业工资下降幅度超过10%,繁杂且沉重的税费和基金使企业已经难于承受。本文只提供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的纠纷以及相关法律适用效力,涉及国家治理的诸多问题无法作出深层次描述。

2 结 论

国家治理中税收调控,就是通过税收法律协调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从而实现国家税源控制,国家进行资源分配,发展经济同时也积累国家财政收入,抑制不公平竞争,同时减少对纳税企业及行业的伤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从而把财税体制改革的意义提高到国家治理的高度,让人感受到中央深化改革的决心和注重顶层设计、筹谋全局的大智慧。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Z].2001-04-28.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Z].2008-11-10.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Z].1995-06-15.

第5篇:初级财政税收范文

随着改革开放程度不断加深,国家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发展,扩大居民消费需求对国家经济增长有重要影响。国家经济发展使国民消费与生活水平大幅提升,基于此背景下,要想进一步刺激社会经济发展,加大对当下财政税收政策研究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本文首先通过对财政税收政策与居民消费需求关系的概述,分析当下税收政策刺激居民消费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最后提出进一步刺激消费增长的税收政策,以期能为业内人士提供一定借鉴。

关键词:

居民消费需求;财政;税收政策;国家经济

一、前言

扩大居民消费需求对我国经济增长发挥着重要作用,政府必须依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财政税收政策,通过居民消费需求来刺激国民经济实现进一步提升。国内财政税收政策对国民经济持续发展造成一定阻碍,尚未全面实现刺激居民消费的效果,居民消费需求不高,消费水平偏低,财政工作人员要进一步加强政策研究力度,提出新型消费政策改善现状。众所周知,我国人口基数大,居民消费能力呈日益上升趋势,财政政策的提出可有效实现刺激居民消费需求目标,税收也因其强制性与覆盖范围广特点发挥特有效果。所以,财政税收工作人员应结合我国实际发展国情,研究与改进相应政策,以便更好实现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

二、财政税收政策与居民消费需求的关系

税收在政府总体收入中占有很大比例,而消费是有效拉动国家经济的根本动力,税收对居民消费调节作用主要表现在:政府课税会使得居民自身可支配收入减少,消费水平长期停留在原地,未能实现长足发展,居民消费类型的减少也从侧面导致商品销售持续性出现一系列问题。税收税率与居民消费总量呈反比。政府采用低税率模式,则会发挥积极作用,对促进局面消费水准有明显效果。总体而言,政府税收政策变化对居民消费习惯和消费方向会产生重大影响力,此类调节功能主要表现在:针对居民个人收入采用征收个人所得税方式调整征税起点,可达到降低中低阶层个税征税率要求,中低阶层劳动人民负担得到有效降低。居民自身可支配资金较为宽裕后,就会进行不同程度消费。另外,对消费征税税率做出调整也是刺激居民消费的有效手段,居民如果采用资金银行存储方式,政府可降低银行利率,刺激居民大力进行消费与投资行为。除此之外,政府应用国债发行方式,以此拉动居民消费实现进一步提升带有强烈针对性色彩。因此,税收政策改进会对居民消费产生直接影响,对经济的影响也极具针对性。众所周知,利率问题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我国自一九九六年至今,利率呈不断下降趋势,但基于财政发展过程而言却是在不断上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基本形成,但政府宏观调控在实际经济发展过程中依旧发挥导向作用,我国名义利率呈下降趋势,但因物价水平今非昔比,利率下降本质也是一种财政扩张表现,并无实质性作用,总体而言依旧处于上涨趋势。此类理论与实际不一致的情况给商业银行与企业投资造成资金过剩,政府结款需求开始面临更大压力。从实际政策引导与居民消费需求历史发展轨迹而言,民间资本投资与管理可实现边际效益获取。财政支出在居民消费中发挥重要作用,政府拉动作用明显,其财政支出可当做私人消费替代品,此类公众支出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具有双重影响。可有效推动居民购买力上升,对部分财政支出与公共支出进行替代,互补形式相辅相成。政府投资与民资投资可实现有效协调,信贷导致资金竞争日益加剧,可减少民间投资部门对政府财政扩张造成的不利影响。

三、当下税收政策刺激居民消费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居民消费中存在的问题我国税收政策在刺激居民消费水准等层面已获取一定成就,但仍有进一步开发国民消费潜力的必要。我国居民消费水平仍处于初级水平,消费能力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有很大差距。我国国情重点表现在贫富差距大以及消费不均衡等层面,政府税收政策在居民消费调节层面力度仍旧不足。最终使得很多居民有了把钱存进银行的想法,其主要原因为:个人所得税未能发挥应用的效果,居民收入分配调节力度未能达到预期标准,费用扣除范围与实际情况不符,税率政策在设计上存在某些弊端等,种种国内税收政策问题成为业内人士争相讨论的话题。由此可见,我国当下对财政与税收政策优势发挥不足,即使取得部分成绩,但与预期消费需求效果相差甚远。主要表现在国民消费能力不强,整体贫富差距拉大导致消费结构失衡,与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相悖等方面。政府在税收政策力度上存在欠缺,使得大部分民众认为把钱存入银行才是一种高尚的理财方式,国内商品消费得到遏制。

2.造成问题的原因此类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不能满足大众实际需求,缺乏一定科学合理性,可行性不高。再加上我国经济回升速度较快,财政人员自身专业素质有限,很难准确适应现代化经济增长要求,不能很好抓住最佳发展机遇。不可否认,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发展阶段,在经济体制层面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去不断完善,特别是1978年改革开放后,国内经济虽然从根本上实现腾飞,但经济体系在运行中也会掺杂新旧体制下的诸多问题,容易引发一系列矛盾。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税收政策背后的诸多问题需相关从业人士共同努力建设和完善。由此可见,税收政策不合理是其主要原因。经济发展速度快,与金融危机后的经济回升阶段冲突,财政人员对当下国民消费形式与需求认知不全面,使得部分制度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出现困难,新旧体制交替也是现阶段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矛盾。

四、进一步刺激消费增长的税收政策

通过不断的实践与历史经验可以看出,不断刺激居民消费实现稳步式增长意义重大。针对当下我国税收政策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相关工作人员要努力完善自身素质,加大财政税收政策研究力度,找到最佳方案实现居民消费水平增长效果,增长趋势保持正确发展方向。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整改当下消费税收政策众所周知,税收政策在居民实际消费过程中发挥了重要引导作用。政府可通过改革调整消费税的策略来指引国民消费走向正确方向,促使居民消费结构实现根本性转变。政府可对减少消费税征收范围进行慎重考虑,例如取消部分化妆品或烟酒,汽车轮胎生产材料等生活必需品的税收,并加大对高档家电或电子产品税收力度,也可通过降低某些交通工具商品的消费税,使得商品价格下滑后居民消费欲望增强,例如降低摩托车,电动车等商品的消费税。众所周知,扩大内需是我国长期规划的重要目标之一,我国改革开放后的发展令世人瞩目,但也伴随着一些失衡现象出现。消费作用随着时展不断下降、国民收入差距扩大、资源使用过量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并称为新时期中国三大失衡难题。究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国资本密集型与工业主导产业链的市场格局,表现在一旦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引发全球金融危机,我国政府则会强调出口前景不佳状况下以经济平衡与内需增长为突破点,国内短期危机政策主要采取投资策略,以此保证消费持续增长。财政政策的宏观调控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消费者信心下滑趋势,但要从根本上提升我国消费者消费欲望,还需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当下我国经济逐渐复苏并得到很大程度巩固,政策焦点应逐渐从短期刺激转移到结构调整上来,只有增长格局实现平衡才能从内需中获得更大提升。另外,居民消费在整体格局中发挥的作用应得到充分重视,使得政府不再片面倚重投资或工业,服务业与消费应及时提上日程,工资与居民收入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比例提升,可用一种可持续方式加强消费作用。企业产能与居民消费能力扩大,外部不平衡现象减少,劳动密集型经济发展模式可有效减少农村富余劳动力。农户收入增长也是拉动内需,扩大消费的重要举措。再平衡也可减少环境污染,进一步深化政府对教育,社保及卫生等方面的调控,以保证我国未来经济增长逐步转向服务业为主,工业为辅的社会结构形态,新资源全面应用于增长突出的行业领域,实现服务行业吸引力高于工业生产领域的效果。

2.完善个人得税个人所得税调节对居民手中可支配资金造成直接影响,再加上我国居民贫富差距拉大,消费水平呈现参差不齐局面。政府可采用降低中下阶层居民收入税收的方法来缩减贫富差距,从而提升居民整体消费水平。要对个税征收点进行适当改革,不断创新税收模式,应用综合与分类相辅相成的混合所得税模式,划分不同消费层次对象,并依照具体情况征收所得税。针对征税对象带有明显投资性特征的群体,在没有消费费用扣掉项目的前提下可应用分类课征举措,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的收入等就是其中典型的表现。倘若属于劳动所得报酬则需应用综合课征,比如项目承包过程中获取的劳务报酬,薪水等,并对费用扣除范围进行适当拓展。重点把个人财产作为主要扣除对象,例如医疗费用,教育费用或购房费用等。另外,在税收政策制定工作中,工作人员需要针对个人赡养老人及子女不同情况予以仔细考虑,然后以不同税收扣除范围来实现公平公正效果。在执行过程中要对我国中低阶层居民生活状况予以充分考量。也可依据实际情况调节超额累积税率,对征税对象要有足够的重视。

3.新增其他税收当下我国税收政策对社会保障体系涉及程度不够,社会保障机构在现代社会构成中占有重要位置。也要对其进行相应的税收工作,政府要充分利用自身行政职能特色,不断建设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工作人员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可将集体企业、国有企业或私营企业、个体户或社会团体等考虑在社会保障税缴纳体系范畴内,以此来实现刺激居民消费目的。不用参保对象需有不同税收计划以供选择,常见税率征收标准为:养老保险征收税为单位缴纳20%,事业保险由单位缴纳1%。医疗保险由单位与个人各自上交3%,基于此方式的税收征收也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适当变动。

4.加大各项税收扶持力度不断加大各项税收扶持力度主要针对人群为失业或待岗人员,可有效提升社会困难群体收入与消费水准。因此,深入完善扩大就业各项税收扶持政策是社会大势所趋,部分安置就业企业限制得到适度放宽,政府实行相应政策进行辅助,税收缩减对企业发展负担减轻效果明显。我国就业压力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居民收入增加会直接改变消费能力。不断鼓励企业广泛雇佣农民工劳动力进行作业,并将其纳入特殊对象扶持群体中。再配合降低税收利率,依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资金扶持等措施。对于自主创业、个体户及困难户群体可以考虑增设其它优惠税种,贯彻执行优惠政策。并定期减免并监察营业税,教育附加税及经营建设费用等,以此来激励更多居民进行创业,只有居民收入得到提升才能从根本上拉动消费增长,最终促使居民消费水平与国家经济实现均衡发展。

五、结语

综上所述,居民实际消费水平与政府财政税收政策紧密联系,政府宏观调控职能的发挥能有效引导居民消费方向,优化社会资源配置。政府应集思广益,利用科学高效的税收手段,实现我国国民经济与居民消费水准双向提升,财政税收政策必须要具备高度可行性与可靠性,基于当下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态势与大众消费习惯来制定合理税收方案,以保障我国经济长期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孙新宇.扩大我国居民消费需求的税收政策研究[D].山东大学,2014(09):23-45.

[2]王蕾.扩大居民消费需求的税收政策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5(07):33-36.

[3]蒋媛.促进我国居民消费需求的税收政策研究[D].广西大学,2012(05):23-27.

第6篇:初级财政税收范文

【关键词】税收 经济增长 VAR模型

一、引言

经济增长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目标之一,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处于市场经济体制初级阶段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如何运用有效的手段实现经济快速、稳定、健康的增长,是一个长期性的艰巨任务。作为实行财政政策的重要工具之一,税收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十分密切,首先,经济决定税收,税收依赖于经济发展。其次,税收对经济增长具有反作用,如果税收过高,则会对经济增长产生一定的阻碍,反过来又影响税收;如果税收过低,财政政策的效果则不能达到预期,影响政府职能的发挥。

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北京市经济发展形势良好,税收也一直保持快速增长的状态。直至2008年,由于受到国际金融危机及奥运会后投资需求大幅下降的影响,北京市经济平稳增长出现了拐点,同时税收的高幅增长也迎来了下降趋势。那么北京市税收收入和经济增长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关系?鉴于此,本文借助STATA软件构建相关的计量模型对两者之间的关系作出了相关的实证研究,以期对于北京市实现税收收入与经济增长的协调发展、北京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经济结构的顺利调整有所帮助。

二、数据来源与模型估计

(一)数据来源与变量说明

在指标衡量方面,本文用税收收入和地区生产总值来衡量北京市的税收水平和经济增长状况,设变量lntax和lngdp分别代表税收收入和经济增长的自然对数。数据来源于《北京统计年鉴》,并以实行分税制改革的1994年为研究起点,截止到2013年,共20年的相关数据作为此次研究的依据。

(二)数据基础分析

如图1所示,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北京市税收收入和GDP增长较快,特别是1994年到1995年期间,两者的增幅都超过了30%,之后的四年里,虽然税收和GDP都保持着超过10%的增长速度,且税收增幅一直大于GDP增幅,但是两者都出现了增幅逐年下降的趋势。2000年到2001年,由于土地增值税和耕地占用税大幅上涨,作为国际性大都市的北京的房地产需求提升较快,带动了北京市税收又一次大幅提升。较上一年的税收增幅来看,01年提升了近10%,GDP则保持较为平稳的增长态势。2002年,GDP涨幅第一次超过税收涨幅,尤其到2003年,涨幅差距扩大到7%左右,随后,北京市税收涨幅反过来又超过GDP涨幅。2008年,由于受到金融危机和申办奥运会的影响,北京市的税收收入和GDP的增长遭到了一定的制约。可以看出,税收和GDP之间的关系并不稳定,多数情况下税收的涨幅超过GDP的涨幅,说明税收在很大程度上可能受到地区生产总值的影响,但是又不能完全被地区生产总值所解释。

五、结论

通过对税收和经济增长之间关系的理论研究,结合本文第三、四部分探究北京市税收收入和GDP增长之间关系的VAR模型的设立,以及相关的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脉冲响应和方差分析等实证研究,得出如下结论:无论从长期还是短期情况来看,北京市税收收入和经济增长之间的相关关系不是非常明显,相较之下,税收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大于经济增长对税收的贡献。因此,北京市政府要及时有效地发挥税收在经济增长中的重要作用,同时必须结合其他的相关政策和手段,一同促进北京市地区经济的快速、有效、健康地发展。

参考文献

[1]邵大恺.山东省税收收入与经济增长关系实证研究―基于向量误差修正模型和面板数据模型分析[D].厦门:厦门大学,2014.

[2]张伟.中国税收与GDP的分配[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3]朱红琼.税收增长与经济增长相关性的实证研究[J].生产力研究,2007(19).

[4]蒋新昆.税收收入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研究[D].长沙:中南大学,2011.

[5]檀学燕,张涛.影响我国税收收入增长的经济因素与趋势预测[J].屮央财经大学学报,2008,(11): 6-11.

第7篇:初级财政税收范文

中图分类号:D912.2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8-925X(2012)11-0082-01

当前,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财政收入可以说是取之于民,并用之于民。与改革开放初期相比,我国的经济社会已经有了极大的发展。但是,伴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化,原有的财政税收制度暴露出越来越多的缺点,我们应当从实际出发深入调研,结合我国自身国情和外国先进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改革、完善现行的财政税收体制,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目前我国财政税收体制存在的问题

1 财税管理难以控制

在现行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下,管理人员受业务、行政双重管理体制的影响,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诸多弊端。主要表现在对有关财政税收管理的难以有效控制和管理,甚至有的不能坚持原则,不把法律法规放在心上。加上现行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许多财政税收管理人员缺乏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往往会造成一些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2 监督监管不够到位

由于我国机构改革的推进,一些地区削弱了财政税收管理的力量,不少财政税收管理机构和人员被撤并,导致了财政税收管理人员队伍不稳定、工作积极主动性不高,管理滞后。不少地方存在着没有设立财政税收管理机构,没有落实专门的管理经费,没有配备专职管理人员问题。

3 民主管理不够完善

目前,一些地方和单位没有很好地落实政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政务公开,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是新时期党的建设工作的一项中心任务。其中,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就是这一制度的关键内容。实际上,许多地方和单位虽然成立了民主理财领导小组,但成员大多不是经过民主选举的,而是领导指定的,根本起不到监督的作用。

4 规范化转移支付有待加强

大量事实一再证明,政府部门之间的财政资金来往是出现转移流程不规范、转移周期长、资金使用率低、贪污违纪现象多发的地方。中央政府主要负责财政收入,地方政府进行支出的具体管理。中央已经通过分税制的实施,大大提高了财政收入的中央集中比例,减少了纳税部门偷税漏税的途径,提高了中央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能力,来协调我国个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个财政平衡。税收返还与体制补助、财力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是构成我国转移支付的三大部分。在这当中,仍然有很多地方存在着需要尽快改善并加以解决的问题。首先税收返还、体制补助的资金比例在转移支付总量中所占比例过高,税收返还、体制补助带有明显的有利于地方的倾向,而一般性转移支付所占的比例很小,它主要能够反映地方财务均等平衡的状况,经济发达地区的税收返额度高是正常的,但是比例过于悬殊就不利于经济的平衡发展,税收返还额度在成一定的比例增加,也使某些经济现对落后的地方社会经济和社会服务的发展水平严重滞后。其次,在政府转移支付过程中缺乏有效地监管制度,这也是在转移支付过程中频发支出不透明、财政截留、现象的一大因素,在这个过程当中产生的财务问题由于从支出项目繁杂、设计部门较多,核查起来十分困难,因此,要在转移支付的源头把好。

5 乱收费现象屡禁不止

近十二年来,国家大规模税制改革取得了很大成绩,取得了良好的效果。2003年,农业税等农村不合理收费被取消,极大地鼓舞了农民的生产热情,但是乱收费现象的屡禁不止严重破坏了税制改革的成果,这里面的一大原因就是行政体制的改革进入了攻坚阶段,地方大量的公务员队伍还没有进行有效地精简,个别地方政府为了保证财政收入,将各种税费摊派到百姓头上。这种现象在县级以下财政管理中屡见不鲜。稳定的税收来源受到抑制的同时,应当在财政监管加大力度,不允许县级以下政府的财政支出向官僚本位主义倾斜。应当想尽办法使得不在位的公务员不成为财政的负担。否则,乱收费、乱罚款的现象就得不到有效的根治,还会变本加厉、循环往复。不仅不利于个地方的经济建设和财政平衡,严重的还将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有损于创建和谐社会的大局。

进一步推进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建议

5.1 建立完善“分级分权”的财政体制:

建立完善“分级分权”的财政体制,不仅是我国基本国情的需要,也是通过改革整治现行财政税收管理中诸多漏洞的手段。合理划分各级政府、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分级分权财政体制,目的在于调节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税收比例、依据当前情况,应当适当加强中央政府的收入比例,强化政府财政同一支出的平衡;加大中央政府的直接支出,加强统筹管理,减少财务问题,同时减轻地方政府的财务管理的压力,配合行政改革中人员精简的客观要求;还要对地方政府的支出权限进行必要的规范,既赋予足够的财政权力,也要控制过度的财政自由,使得地方支付财政税收管理改革加速进行。

5.2 健全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要将一般性转移支付与有条件的专项转移支付进行合理搭配,形成资金来源稳定可靠,资金分配方法较为科学合理的中央、省(市)两级两类转移支付体系。首先是要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比例,适当整合其中的专项转移支付,妥善安排转移支付的结构比例。其次是要改革税收返还与增值税分享制度,从而稳定转移支付的资金来源。最后是要改革转移支付的分配方式,建立起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资金分配体系,从而逐步改变目前从基数法确定转移支付数额与转移支付水平的方。

5.3 财税改革要在制度上实现创新:财政税收体制改革一直是制约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改革深化的羁绊。在广大农村地区大力推广,农民的劳动热情被充分激发,农业生产工具的价格下调,给农业生产降低的生产成本,在免除农业税等税收项目外,在水手结构上也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整。正式地方政府的职责所在,也是发展地方经济的必由之路。通过适当的途径招商引资、引进先进技术、 合作扩大生产是有效手段。在财政税收体系中,合理的采用“合同制”,也是完善地方政府财务税收管理分配职能的一大创新,不仅仅加强了地方财政税收的自,也使得中央政府能够施加有力的宏观调控。体制改革是永不过时的话题,制度创新对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作用一再被历史证明。 加强中央管理和不同级别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是制度创新的出发点和着眼点。

5.4 完善国税与地税的协调机制:对税务机关而言,理顺国税和地税的职责关系,健全两者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本身就是税收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课题。在实行分税制财税管理体制改革的背景之下,除了极少数省份外,全国绝大多数省份都分别设置了国税与地税这两套税收征管机构。有条件的地区可先行试点国税与地税合署办公。各地的国税与地税机关也应充分开展信息交流,当对政策有不同理解或出现争议时,双方要共同探讨,合力解决问题,实现国税与地税的良好协调。

第8篇:初级财政税收范文

一、提高认识、科学发展

铜冶炼加工产业规模大、税收快、低排放、发展前景好。2007年,全市铜冶炼加工企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37.6亿元,工业增加值12.1亿元,上缴税收1.28亿元,比2006年分别增长20倍、15倍和23倍。成为全市工业发展最快、规模最大、对税收贡献最大的子行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铜冶炼加工行业快速发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思路,采取超常规措施,共同促进铜产业的快速发展。

铜冶炼加工行业的发展,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扩充总量、产业聚群为目标,以招商引资为抓手,以园区建设为平台,以项目建设为依托,以技术创新为支撑,实施“布局区域化、发展产业化、生产规模化”的发展战略,实现我市铜冶炼加工产业的超常规发展。

二、主要目标

经过三年的努力,提升产业平台建设水平,促进铜冶炼加工产业的聚集;提升产业集约化发展水平,实现从生产铜初级产品向生产中高级产品转变,逐步打造具有区域竞争力的产业链。具体目标:2008年,全市铜冶炼加工产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亿元,工业增加值达到30亿元,上缴税收达到4亿元。2010年,全市铜产品产量确保达到35万吨、争取40万吨,其中电解铜产量达到15万吨、争取20万吨。铜冶炼加工产业主营业务收入比2008年翻一番,达到200亿元以上,占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达到25%以上;工业增加值达到60亿元以上;上缴税收达到8亿元以上;力争培育5家主营业务收入过20亿元的骨干企业,培育1个主营业务收入过百亿、3个过50亿元的铜产业基地县。

三、主要措施及配套政策

(一)主要措施

1、努力打造铜冶炼加工产业发展平台。重点抓好等工业园区铜冶炼加工产业特色小区建设,优先安排铜冶炼加工产业项目建设用地,促进铜冶炼加工产业连片发展。市里将选择发展积极性较高,产业基础较好,且在2010年内可实现主营业务收入50亿元以上的2-3个铜冶炼加工特色小区予以重点扶持。

2、重点抓好铜产业招商。加快招商选资步伐,把铜冶炼加工产业作为全市产业招商的重中之重,实行重点招、重点引。一是选择重点区域。把招商的主要力量放在长三角、珠三角、闽三角等有色金属产业转移的地区,同时放开视野,力求在引进北美、西欧、日本、台湾、香港等境外资本上有所突破。二是紧盯重点项目。对固定资产投资在亿元以上的项目,投资强度在100万元/亩以上的大项目,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环保型、高税收、占地少的铜深加工项目,要一盯到底,紧抓不放。

3、建立铜冶炼加工项目协调机制。各地在项目准入审查方面,实行部门联审制度,主要对项目的环保、安全、规模、科技含量等方面把好准入关口;在项目落点审定方面,按照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有利于促进产业聚集、有利于形成产业分工协作、有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安排好项目建设用地;在抓项目落实上,按照定时间、定目标、定责任、定措施、保证按时核准落户、保证按时开工投产的“四定两保”的要求落实好帮扶单位;对重大铜冶炼加工项目落地后的征地、办证、规费减免、能源供应等进行协调、监督和跟踪服务,确保项目早投产、早见效。

4、把握产业发展规律,先做大再做强。我市铜冶炼加工产业应沿着初级产品-基础原材料-铜制品的发展方向,循序渐进。当前要大力发展初级铜产品项目,做大初级产品规模,形成规模优势,吸引沿海废杂铜资源向我市集中,从而变资源劣势为产业优势。在抓好初级铜产品的同时,鼓励支持企业投资深加工项目延伸产业链,逐步形成产业竞争优势。

5、加强产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增强发展后劲。充分利用国家支持技术进步的方针政策,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铜冶炼加工产业技术创新体系。鼓励企业密切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产品技术开发、人才培养和决策咨询依托关系,建立企业的研发机构和技术创新中心,加强产品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加快高新技术成果的产业化转化。

6、支持铜冶炼加工企业直接从国外进口铜原料。鼓励有实力的铜企业直接从国际市场进口铜原料;同时,按照政府倡导、企业自愿、公司化运作的原则,组织市内有实力的企业共同出资组建有色金属材料进出口公司,主要经营有色金属外贸业务;帮助市内铜冶炼加工企业从国际市场进口铜原料,办理铜产品出口业务等。海关、检验检疫部门提供有关政策咨询服务和报检、报关、税务等业务支持。

(二)配套政策

1、统一财政扶持政策,支持企业快速发展。

(1)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或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生产型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前3年按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部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第4年至第5年按50%的比例予以扶持;符合上述条件的加工贸易型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前5年按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部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第6年至第10年按50%的比例予以扶持。

(2)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须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年度起,前5年按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部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后5年按50%的比例予以扶持。

(3)从投产年度起,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由受益财政按一定比例奖励企业,扶持企业发展。年实际缴纳增值税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含)的企业奖励比例为25%;5001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的企业奖励比例为28%;1亿元以上的企业奖励比例为30%。奖励年限由各地政府根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税收贡献大小予以确定。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扩大生产能力。

2、加大对铜冶炼加工企业的信贷扶持力度。对生产、加工贸易型铜冶炼加工企业,金融部门应根据企业要求,依据有关规定,做好授信工作,建立信用档案,接受企业有效固定资产抵押,发放抵押贷款。各县(市、区)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对符合担保要求的铜企业优先予以贷款担保。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上交税收达到1000万元的重点企业,其银行贷款在县市工业发展基金中安排资金,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支持。

3、加大供电支持力度。全市铜冶炼加工企业统一执行大工业电价,支持企业避峰用电,实行峰谷差别电价管理。供电部门要积极争取省发改委同城同网同价的政策,对铜冶炼加工企业停电必须提前通知,防止企业因停电造成事故和损失。

4、对企业铜冶炼生产过程中脱氧所需木材要保证供应,林业部门要单列木材供应指标,以支持企业满负荷生产。

5、鼓励和支持年产量1万吨以上的铜冶炼加工企业,根据岗位特点吸纳残疾人就业,享受国家民政福利企业有关优惠政策。

6、鼓励支持企业进行铜产品深加工,延长产业链,逐步形成产业竞争优势。

四、加强领导、创优环境

1、成立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成立市铜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其主要职责是:做好产业发展的组织协调工作,落实铜产业发展主要目标、措施及其配套政策,解决好铜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为实现铜产业快速发展提供组织保证。

第9篇:初级财政税收范文

荷兰在欧洲属于领土面积较小的国家,但境内土地平坦而肥沃,自称TheNetherlands,意为“低洼之国”。作为欧洲联盟(以下简称欧盟)的第六大经济体,其GDP占欧盟的5%,是欧盟各国中人均收入最高的国家之一。荷兰人口1637万(2007年6月统计),国土面积41526平方千米,其人口密度比我国高出两倍,是世界上人口密度最大的国家之一。全国有耕地199万平方千米,人均耕地1.3亩,与我国基本相当,是一个典型的人多地少的国家。荷兰年均降雨量750毫米,全年光照时间只有1600小时(我国平均2600小时),光热条件不够理想。但令人惊叹的是,荷兰农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20世纪90年代以来,荷兰每年农业净出口值保持在130多亿美元水平,是仅次于美国的农业出口大国,荷兰涉及农业税收的法律制度对此起到了巨大的作用。荷兰依据本国自然资源和环境条件,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探索出了适合本国特点的涉及农业税收的法律制度。

一、荷兰涉及农业税收的制度形式

荷兰对农业没有一个独立的税收体系,它对农业采取与工业一样的流转税与所得税相结合的复合税制。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增值税和环保税等税种在其税制结构中居重要地位。荷兰的涉农税收法律制度主要分布在增值税和环保税领域。1.增值税领域的制度形式荷兰基本属于消费型增值税的国家。在荷兰,增值税(VAT,荷兰语BTW,BelastingoverdeToe-gevoegdeWaarde)有三档税率:(1)标准税率19%,(2)低税率6%,(3)零税率。其中,涉及到农业的初级生产者可以得到增值税的免税待遇。①总体看,荷兰增值税的免税范围控制十分严格,但在免税范围严格控制的情况下,荷兰的增值税法对农业生产部门,如种植业、养殖业和园艺业等属于初级生产者的部门,适用特别规定。②这就将农业部门隔离在增值税制度之外。不仅如此,农业生产者还可以享受5.1%固定的进项税额抵扣。即农业生产者如购买与农业生产有关的产品时,可以获得占其发票总金额5.1%的退税优惠。产品的供应商开具相当于加价金额的增值税发票,作为农业生产者的进项税用于抵扣。〔1〕这样,不仅减轻和补偿了农民因购进货物承受的税收负担,而且确保了增值税的税负均衡。所以,在荷兰,涉及农业税收的法律制度主要是在增值税领域中规定了明确的免税条款。2.环保税领域的制度形式可以说,荷兰最早的环保税产生于1994年,而在其后的十几年中,环保税种类日显多样化。荷兰为环境保护而设计的税种主要有:抽取地下水税、垃圾处理税、土壤保护税、超额粪便税、能源税、燃料税、噪音税等等。①荷兰的涉农税收法律制度最主要反映在土壤保护税、超额粪便税、抽取地下水税和能源税中,其中前两者主要是针对农业生产征税的内容,后两者主要是基于对农业的扶持而免除交纳涉农税收,从而又形成了征税与减税结合的制度特征。荷兰的土壤保护税规定农业生产者如果在对土地施肥过程中,使氮、磷含量超标释放,就需要交纳一定税款,而这个超标的标准在1998年最终被法律确立;〔2〕同样,如果农业生产者在饲养牲畜的过程中,过度排放牲畜的排泄物,也要被征税。抽取地下水税主要是针对开采地下水征收的税,但某些情况下纳税人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即采水的用途是为灌溉等农业生产为目的的。能源税是对家庭和商业机构使用天然气、电力、矿物油以及液化石油等取暖、热水和做饭征收的一种税。如果能源的使用是为了种植或园艺,则享受零税率的税收优惠。3.荷兰涉农税收法律制度与财税政策配套出台与涉及农业税收法律制度相关配套的财税政策,是荷兰政府的一个成功做法。如荷兰政府为了引导农户节能增效,政府部门与环境组织合作,在温室种植业确立了绿色标签发放制度。得到“绿色标签”以后,可根据积分高低得到政府的减税鼓励,这一政策引导农户努力创新,提高了农产品的竞争力。〔3〕荷兰政府除了给予农业生产者上述绿色农业的税收减免优惠,还出台一些配套的政策,包括:(1)对于耕地的保护和规划方面给予足够的资金支持;(2)制定了合适的土地轮耕、休耕制度,并对休耕的土地进行补贴;(3)为解决地少人多的问题,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制定相关法律政策鼓励经营效益差的小农场转向非农产业,将收购的土地“优先长期”租给大、中型农场;(4)为了进一步推动农业达到规模化经营,规定种植业农场规模不得少于30公顷;(5)对自动放弃经营农场的农民和提前退休的农场经营者给予补贴;等等。4.荷兰涉农税收法律制度与欧盟的政策及WTO相关规定保持了一致性作为欧盟的成员国之一,荷兰的涉农税收法律制度减税的宗旨与欧盟的农业支持政策目标是统一的。欧盟成员国对其农产品实行共同的支持,对农产品实行高额补贴,建立粮食的价格支持体系,并对进出口实行高度保护。欧盟促进农产品共同发展的协议内容包括:(1)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2)改善农业从业人员的生活水平;(3)稳定粮食等农产品市场,保证农产品的充足供应,并以合理的价格提供给消费者。这与荷兰涉农税收法律制度促进农业发展的目标是一致的,虽然采取补贴与减税等不同方式,但最终都对农业给予了有效的扶持。欧盟为了应付WTO农业协定,除了制定“共同农业政策”,欧盟的新补贴政策也不再与生产挂钩,而与环境、食品安全、动物健康和动物福利标准等相联系。欧盟成员国最晚在2007年实施该政策,而荷兰政府率先从2005年1月起在荷兰实行这一改革计划。

二、荷兰涉及农业税收法律制度的特征分析

涉及农业的税收制度是关系到社会民生的重要制度,只有在税收制度的支持下,农业才能发展,并实现国家与社会持续发展的目标。荷兰对农业的税收制度可以归纳为以下基本形态。第一,荷兰对农业的税收并不是借助独立的税收体系,而是一种流转税与所得税②相结合的复合税制,在增值税领域通过明确免税规定实现农业保护。第二,荷兰对农业的税收制度内容分散于荷兰税法体系的各个税种之中,这种分散制度是一种有效的制度形式。第三,荷兰对农业的税收制度实行征税与减税相结合的征收方法。第四,荷兰充分利用了欧盟的新补贴政策和WTO农业协定在环境保护、绿色农业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制度支持。荷兰涉及农业税收的制度形态可以反映出其最明显的目标特征。首先,减税是荷兰涉农税收法律制度的最重要目标。荷兰在制定这方面的税法时,主要以直接减税的形式对农业进行倾斜性的保护和扶持,统一对农民实行直接减税。由于优惠方式无需借助产品的市场流通,减免税收的优惠可全部为农民所得,这对增加农民的收入能起到实际的效果。通过直接减税,荷兰的农业生产者真正成为了“躺在政府怀抱里的人”。其次,直接减税与间接减税相结合作为长远目标。荷兰涉及农业税收法律制度的内容大部分是以直接的方式减免,使农业生产者直接获得利益。但也不乏间接的方法,如荷兰的能源税、土壤保护税以及超额粪便税等环保税主要由家庭和小型商业机构负担,而政府则通过改革个人和企业所得税法,如减少课加于第一收入等级之上的税率,提高免税额度,将税收收入返还给纳税家庭;通过减少雇员工资结构中由雇主负担雇员的社会保险费部分额度,提高小型商业机构的扣税标准,降低公司税率等方式,将税收收入补偿给商业机构。①通过直接和间接减税方法的结合,保证了对农业生产的扶持和促进,保障了农业可持续发展长远目标的实现。再次,与其他农业政策配合紧密、协调,共同对其农业生产发挥积极作用。荷兰早已认识到推动农业发展仅依靠税收减免的优惠不足以支撑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政府出台了体现减税思想的许多财政补贴措施,如引导绿色农业的推广,以实现荷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而更重要的是,现代财政税收的功能已经超越了传统的仅为政府正常运转提供资金保障的基本功能,成为经济调控和福利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进步具有重大作用。所以税收在荷兰的国家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目的和作用远远超出征收本身,这一点在其农业税收体系中表现得尤为明显。为促进和带动荷兰农业以及经济的发展,荷兰涉农税收法律制度在近几十年里得到空前发展,成为世界粮食出口大国,这与其涉及农业税收的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而其制度的特征表现是有明确的理论支持的,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供应学派的减税理论,这是荷兰增值税法及相关财政减税政策的理论基础。供给学派是上世纪70年代中期兴起于美国的一种经济学理论,其基本理论主张是:恢复萨伊定律,强调供给第一,而刺激供给的根本是减税。供应学派的理论认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税负政策调节的重点应放在供给方面,降低税率能刺激供给,促进经济增长和抑制通货膨胀,因此减税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应当说,它是不同于单纯强调需求的凯恩斯学派的一种减税理论。在供给学派减税理论中,中心思想是税率太高将阻碍人们更加勤奋和积极地工作,减税既增加了劳动者个人和企业的可支配收入,又鼓励人们去努力工作,从而增加总就业量。同理,税收制度的改变能使家庭储蓄增加,鼓励企业更多地投资,这样用于生产的总资本就会增加。如果这两种税收制度成功施行,总供给和总需求就会同时增加,促进经济增长。荷兰涉及农业税收的制度就是这一理论在实践中的典型体现。通过减税的制度安排,可以扶持弱势产业———农业的发展,一方面增强农业生产者的生产积极性,另一方面也使农业生产者个人和企业愿意从事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科学研究,提高了荷兰农业的生产率,增加了荷兰农产品的总供给量。由于荷兰涉及农业税收的许多制度内容被安排在环境税中,所以还应当看到荷兰环境税中的税收中性思想。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赋税理论最早提出了这一想法,不同时代的大卫•李嘉图以及新古典经济学派的阿弗里德•马歇尔等学者,对这一理论的内涵不断丰富和发展。当前,较为公认的税收中性理论含义是,为了尽量减少经济效率损失,实现市场对资源的有效配置,政府除了使纳税人负担税收外,不能因课税而扭曲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配置。完全的税收“中性”是一种理想状态,难以实现。不过在具体的税收实践中,荷兰对环境税的处理是税收中性理论的较好应用。一般情况下,环境税通过税收惩戒破坏生态环境和浪费资源的生产、消费行为,鼓励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的行为,这对促进建设环境良好、资源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公共财政框架下,环境税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因此,荷兰环境税采取税收中性的设计,以减轻社会各界对征收环境税的抵触,缓解政府所受到的利益集团的政治压力。政府通过对纳税人进行补偿、补贴或减少其他类型税收的方式,使纳税人获得与其所支付的环境税等值的款项,其目的是在不增加纳税人税收负担的总体水平的基础上收取环境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