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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营改增” 税制改革 国家财政 影响 分析
一、关于“营改增”的含义
(一)什么是“营改增”
这里所说的“营改增”,一般指对服务或者是产品所收取的税,同时促使产品和服务全部被放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里,无需再对“服务”收取一定的营业税。而且减少一部分增值税。这样做是为了降低重复纳税的机率,使得纳税更加科学合理,减少企业的负担。因此,“营改增”属于一种减税的政策。根据目前的状况来进行分析,其具有这样几个明显的优势:第一,降低重复纳税的机率。第二,提高经济水平。第三,使得就业率得到增加。第四,促进制造业和服务业更快的升级、完善。
具体的规划是这样的:将“营改增”工作推行分为这几个步骤,第一步是在少部分城市的服务业、交通业进行试点,进行试点的第一个城市是上海。第二步是选择一些行业,例如交通业、服务业等进行一定的试点。第三步,全面推进“营改增”,使得“营改增”能够被全国所使用,同时减少营业税的机率。根据国家和相关部门的规划,大概会在2011--2017年这个时间内完成这几个步骤的工作。具体操作的时候。再另外加两种税率,并且按照实际状况来计算税负,交通运输业、航空业的增值税税率水平大概在10%~1696之间。此外,物流行业、服务行业、信息技术行业、文化娱乐行业的增值税税率水平大概在7%一11%左右。为了减少纳税人的负担,在进行试点的过程中,设置的两种低税率是1096和5%,并且将其用在交通运输业和一些服务行业内。
如今进行增值税的西方国家、地区内,税率结构除了有多档的,也有单一的。我国进行试点的时候,将之前的两档变成了四档,这样的安排非常合理。以后的改革会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适当减少税率档次。
企业从“营改增”当中获得利益,主要体现在这几个方面:(1)纳税时,可将服务业当成一般纳税人,而且有资格对引进的固有资产进行抵扣。(2)针对工业企业,以及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可以抵扣接受服务的部分进项。(3)有跨国业务的企业过去的营业税成本也许会达到4%以上,但如果实施了“营改增”,那么增值税成本可能会降低。
二、“营改增”税制改革对国家财政所产生的影响
没有实施“营改增”以前,营业税收入应该归属地方财政收入,增值税则归属于地方和国家共享的税收,大概80%属于国家财政收入。但是实施了“营改增”以后,使得过去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营业税不再有。所以减少了地方财政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总比,国家财政收入逐渐增加。也因此,“营改增”有利有弊,除了能给企业降低税务负担,也减少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其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尤其明显。
第一,由于大部分“营改增”都采用了这样的办法:将营业税收入变成增值税后仍归属地方财政,深度研究后发现,当地的财政收入仍然非常低。但一些行业或者服务业却因为“营改增”的原因,因此使得生产更加细致,分工更加明确,经营更加专业化,产生了大量的增值税抵扣项目,减少了增值税的征收。虽然纳税人的负担减轻,但是当地财政收入却更少了。
第二,使得每一个不同地区的差距增加。因为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所以也对“营改增”的开展产生了不同的影响。举个例子,经济水平非常高的城市,服务业的发展更是非常快,这使得当地的财政收入有所下降。但是在一些比较落后的地区,因为政府部门推出了很多的补贴措施,所以却使得“营改增”能更好地开展和实施。但是在经济发展速度很慢的城市,由于服务业的发展速度非常慢,所以不利于“营改增”工作的进行。
第三,给当地的财政补贴带来非常大的压力。由于“营改增”的开展。使得部分行业税率增加,当地政府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构建了专门的资金补贴,使其缓解因为税务过重而带来的压力。这样一来,就推进了“营改增”的开展和实施。然而因为补贴资金是从政府财政部门拿出来,因此也给当地的财政也带来了一定的压力。所以。这就是“营改增”给地方财政带来的影响。
不仅如此,“营改增”本来属于地方税中的营业税,后来变成了共享税的增值税。在这个过程中,难免会关系到国家和地方的财政收入。举个例子,属于所有人的资产和资源,全部归属于地方和国家的财权,这样就充分考虑了产权、费税、税权等方面的因素。同时改变了国家和地区的财权划分。
三、“营改增”税制改革对国家税收的影响
(一)对上海税收的影响
“营改增”对于城市的税收影响主要体现在这几个方面:(1)营业税收有所降低。根据分析后发现,在这次的税务改革中,上海市纳入增值税扩围改革的户数超过了11万家,对营业税的影响超过了3000亿元,达到了当地税收收入的27%。也因此,税务改革降低了上海市的总体营业税收入。(2)显著提高了部分行业的税负。比如,在进行了“营改增”以后,上海市交通运输行业、租赁行业的增值税税务得到了提高。对于交通运输业的部分财产,企业不能实施进项税抵扣,然而如果是有形动产租赁税率,则从之前的4%增加到了16%,因此也加重了很多企业的负担。(3)减少了财政收入。“营改增”里的税负只有提高,没有降低。但是分析整体的情况,税负有所降低。也因此,“营改增”降低了上海的财政收入。另外,上海市相关部门所推出的其他补贴政策,也是降低自身财务收入的一个主要原因。
(二)对天津税收的影响
天津是另外一个试点城市,其在“营改增”的应税范围是“6+1”。“6”指的是技术行业、科技行业、娱乐行业、租赁行业、物流行业等,“1”指的是交通运输业。截至2016年年底,天津市和“营改增”相关的纳税人大约有45000户,总数中还包括了大概17000户的一般纳税人,占所有纳税人的38%左右,剩下的基本上都是小规膜纳税人。根据申报的状况来进行分析,大概有95%的企业税务降低,或者没有增加,减少了税费3亿左右,剩下的5%的纳税人税负增加,税费增加了0.75亿左右。此外,“营改增”的不断扩散,既促进了科技的发展,也提高了服务业的服务质量。所以从根本上来说,“营改增”带来的优势大于劣势。
(三)对其他地区税收的影响
“营改增”对于其他地区税收的影,也是非常明显的。举个例子,在北京推行“营改增”的企业已经超过了25万户,税负总体来说降低了36%左右。所以,在实施了“营改增”以后,服务试点企业的税负有所减少;同时,极大地推动了服务业和其他行业的发展。但是,地方税务的重要来源是营业税,因此,税务改革的推行减少了地方税收。
四、如何进一步加强“营改增”
如今,“营改增”税制改革制度已经在我国全面的推行,其产生了一些问题,为了使得“营改增”能够得到合理完善,笔者认为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一)树立科学合理的“营改增”的观念
实施“营改增”税制改革制度后,很多税务部门、企业等仍然不了解“营改增”的相关制度和政策。因此需要相关企业和工作人员学习税法,研究税法,对“营改增”的核算有更加深入的了解。不仅如此,也要求国家相关部门对“营改增”进行详细的研究,分析因为该制度而导致企业税收增加的状况,在操作的时候听取企业的建议和意见。征纳过程中,对一些疑难问题进行详细的解答,同时制定一系列的财政补贴政策,降低企业的税务负担,促进企业的发展。
(二)协调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的关系
为了发挥出“营改增”的良好作用,就需要协调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的关系,使得两者之间相协调,促进体制的完善。财政体制是由事权、财权以及财力三者所组成的,然而因为推行了“营改增”制度,使其构成因素产生了一定的变化。所以在“营改增”的过程中,对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的关系进行协调,使得“营改增”税制改革能够顺利地进行。
(三)对地方财税体系进行一定的完善
在分税制财政体系下,国家和地方税种进行了分类,从而形成了地方税,在构建地方财税体系的过程中,需要将重点放在整体税制和分税制财政体制等方面。因此,必须要使得个人所得税、增值税还有企业所得税都变为共享税,这些税种都是地方财政体系的重要构成,有利于建立合理的地方财政税收体系。
(四)实施联合办税
如今很多地区的财务部门都开展了国地税联合办税,在国税的办税服务场所建立地税征收窗口。所以,在国税窗口开具发票征收增值税的时候,根据征收率征收地方税。开展了税务改革工作后,国税办税服务场所有权开具全部的发票,使得地税机构借助国税征管平台来实施联合办税。在国税办税服务场所建立地税征收窗口,在纳税后开具发票缴纳国税的时候,也缴纳地方税。需要注意的是,这样的制度需要以国家法律和政策为基础,仅仅依靠地方税务部门是不容易实现的。
(五)对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和完善
因为我国的税制改革还在不断地进行,所以需要协调好地方和中央之间的利益分配,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税制财政管理制度,促进“营改增”的进行和实施。最后,也要增加征税的范围,使得更多的行业和地区都实施税制改革。并且需要按照实际情况来扩大增值税的范围,提高经济的水平,也可以借这个机会对增值税的共享比例进行调整,从而降低地方财务负担。
目前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一是社会保险计划应由劳动保障部门“封闭式”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由劳动保障部门一家自收、自支、自管;二是社会保险计划应由多部门协同共管,实行“税务收、财政管、劳动支、审计查”的管理模式。上述第一种观点的主要依据是《劳动法》第七十四条,即“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而第二种观点主要是基于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考虑,主张通过多部门的相互监督和制约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这笔“养命钱”万无一失。权衡两种方案利弊得失,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理由是:
一、社会保险基金多部门共管有利于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
现代政府组织理论和规制经济学理论都主张对一种经济活动要由多个政府部门进行管理,认为这种管理模式有利于抑制腐败行为的发生。法国著名经济学家拉丰(Jean-JacquesLaffont)在他的“分散规制者以对付共谋行为”一文中就指出:“我们认为,分散规制者可以起到防范规制俘获(regulatorycapture)威胁的作用”。这里所谓的“规制俘获”,通俗地讲就是管理者被拉下水,成为金钱和诱惑的俘虏。拉丰还说,防止规制者和被规制的利益集团结成联盟,这是分权理论的基础。分权理论的假设前提是政府的管理部门中存在着一些不能洁身自好者,他们可能会利用手中的权力来追求个人利益,从而损坏公众的利益;而如果将一项事业的管理部门分散化,不同的部门或不同的规制者只能获得其中的部分信息,那么就会减小各个部门或规制者的权力,从而有利于抑制,使社会福利最大化。
笔者认为上述分权理论对制定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模式是有启发意义的。2006年11月22日国务院就社保基金安全性问题召开了常务会议,会议指出,“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的安全网和稳定器,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社会保险基金必须切实管好用好,确保安全完整、保值增值,这是政府的重要责任。社会保险基金是‘高压线’,任何人都不得侵占挪用”。可见,党和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问题是十分重视的。但如何才能保证社保基金不被侵占挪用?显然,根据现代管理的分权理论,社会保险基金还是应当由多部门共管,形成一个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制度模式。由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涉及社会保险缴费的征收、社保资金的使用以及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等问题,所以社保基金多部门共管就是要让社会保险的经办机构(劳动保障部门)与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税务收、财政管、劳动支、审计查”的部门分工格局。这是当前提高社保基金安全性的一个比较好的制度选择。
二、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收有其内在的合理性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不尽一致。在大国中,美、英等国由税务部门征收,而法、德等国则由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独立机构负责征收。各国的选择都是基于本国的国情和历史因素所做出的,所以我国在这个问题上也必须结合自己的国情来进行抉择。笔者认为,我国在考虑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时应当有两个出发点:一是要有利于确保征收;二是要有利于节约征收费用,提高征收管理的效率。而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恰恰有这两个方面的优势。
首先,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在制度和技术上是有绝对优势的。因为社会保险费是对企业工资总额按一定比例课征的,而税务部门在课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过程中都需要掌握企业的工资发放情况,这样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就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例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可以在税前扣除,这样,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就要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当年的工资发放情况,如果企业为少缴社会保险费而瞒报职工工资总额,那么这种行为就很容易被税务部门所发现。另外,个人所得税法也要求企业、单位在向职工发放工资时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负有向税务机关全员、全额申报职工收入的义务,这也要求税务部门全面、准确地掌握企业和单位的工资、薪金发放情况,从而有利于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
其次,税务机关拥有一支专业的征收队伍(包括征收和稽查人员),其规模和素质足以胜任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任务。特别是近年来国家实施了金税工程,大大提高了税务部门的信息化水平。而如果将社会保险费全部交给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后者势必要“另起炉灶”,再去组建一支庞大的征收队伍,从国家的角度看这显然会加大社保费的征收成本。而且,许多地区的社保经办机构目前并没有先进的信息化征收管理系统,如果它承担了征收社保费的重任,必然要再建一套信息化的征管系统,这种重复建设必然会造成巨大的浪费。事实上,一些国家政府所有税费都交给一个部门负责征收的不在少数。在这些国家,税务局都不叫“税务局”,而是叫“收入局”。如美国叫“国内收入局”(InternalRevenueService),加拿大叫“加拿大收入局”(CanadaRevenueAgency),英国叫“皇家收入与关税局”(HMRevenue&Customs)。这种制度安排完全是从机构设置和征收效率角度考虑的。笔者认为这种制度安排值得我们借鉴。实际上,目前我国的税务部门也承担着一定的收费职能,如教育费附加、城市建设费、文化事业费等都是由税务部门征收的。这种安排是十分合理的,因为没有必要教育费附加由教育部门负责征收,文化事业费由文化部门负责征收。从长远看,我国的税务局也应当向国家收入局的方向发展。如果这样考虑问题,将社会保险费交给税务部门征收也是顺理成章的。
三、社会保险与财政关系决定财政必须参与社会保险费制度设计
社会保险是政府按保险原则举办的一种社会保障计划,虽然它有独立的收入来源(社会保险缴费),但它与政府财政密不可分。实质上,社会保险计划的收支应纳入政府财政的视野通盘考虑,原因是:
第一,社会保险计划的收支缺口往往要由政府一般财政预算收入弥补。由于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承担,所以一旦出现收不抵支,政府都要用一般预算收入(如增值税、所得税收入)对其进行补贴,以保证社会保险津贴的按时足额发放。可以说,财政是社会保险计划最终的资金担保人。从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除了美国的社会保险计划财务收支是完全的自求平衡外,其他国家要么财政给予社会保险计划一定比例或定额补贴(如日本、德国、英国、意大利等),要么财政用一般预算收入弥补社会保险计划赤字(如法国、丹麦、荷兰、卢森堡、比利时等)。我国情况也是如此,绝大多数地区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是其中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需要财政(包括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给予补助。2006年各级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计划的补助为1035.12亿元,其中中央财政的补助多达774亿元。从这个角度看,如果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完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财政只充当“补窟窿”角色,那么财政的权利和义务就不对称,而且在这种“不可控”的局面下,今后这种“补窟窿”的义务很可能成为财政的沉重负担。
一、实施现代国库管理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法制原则
财政国库管理必须遵循法制原则。鉴于国库集中支付这项改革尚处于试验阶段,为了规范其运行和防止出现偏差,近期内在没有正式的相关法律法规出台之前,仍应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方法》、《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办法》、《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银行清算办法》等为基本法规依据。
2、便利原则
在法制和规范的前提下,国库集中支付要使各部门、各单位用款更加方便,解决过去财政资金层层拨付,流转环节多,资金滞留、沉淀和流转慢的问题。
3、效益原则
在推进这次改革的过程中,必须坚持效益原则,加强财政对资金的统一调度和管理,有效遏制资金挤占、转移、挪用等现象,降低财政资金划拨支付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4、积极稳妥、分步实施原则
国库集中支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多方利益关系,必须作充分的调研和宣传工作,取得各个方面的理解和支持,以减少改革的阻力。具体实施时,要先易后难,对各种资金合理分类,分步实行集中支付。要在做好试点工作,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稳步推进。
二、改革我国现行的国库管理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现行的国库管理制度运行了几十年,财税体制经历了多次大的改革,而国库管理制度基本上没有变动。随着社会主义公共财政的建立,原国库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已越来越不适应新时期财政管理的要求,其弊端逐渐显露出来。
一是国库的概念及外延不够明确。尽管各界普遍意识到了我国国库职能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人民银行及财政部也都在采取措施进行国库体制改革的试点工作,但究竟哪些属于国库职能,哪些属于一般财政管理职能,并没有一个得到普遍认可的解释,导致目前经济界及理论界出现两个国库概念,即现行法规定义的由人民银行经理的“国库”与包含部分财政管理职能在内的“财政国库”。
二是由于人民银行行使国库管理职能是属于“经理”性质,而且国库的职责是“负责办理国家预算资金的收纳、划分、报解、支拨、结算,并向上级国库和同级财政机关反映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实际上是财政的出纳,是被动的执行财税部门的指令和事后记帐的角色,难以发挥其在国库管理工作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造成国库管理的部分职能缺位,加之其“经理”性质在人员配备,业务素质等方面难以做到尽善尽美,很难保证财政管理质量和国库资金使用效率的提高。
三是由于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与财税改革不同步,客观上给财税工作管理带来一系列问题。具体表现在:由于一级政府都有一级财政,在乡政府内设有乡财政所。为便于乡财政所工作的开展,客观上要求乡级也要有一级国库,但绝大多数乡是没有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或代办机构的,乡级财政的库款有的是由缴款人交入县级金库,由县级金库再按收入级次和纳税人所属乡划分各乡的收入,很容易造成收入划分在县与乡之间、乡与乡之间的错误;有的是委托乡的农业银行储蓄所代收,再由储蓄所通过交换划到县金库,再由县金库划分。由于不是就地缴纳,给纳税人带来诸多不便,也增加了库款的在途时间,有时还会造成扣押库款的不正常现象。分税制改革后,分设了国家和地方两个税务局,但都是共同对应一个国库系统,没有划分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在多种经济成份、多种流通渠道、多种分配层次存在的情况下,容易造成政策掌握不准,计算差错以及人为混库、占压库款,截留上级财政收入等现象,特别是地方为了完成自己的财政收支任务,往往协调当地税务和国库,优先缴纳地方税税款,优先满足地方财政支出需要的现象较为普遍,影响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实施,违背了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原则。根据税务业务发展的需要,很多税务部门设立了征税大厅。商业银行为了增加存款和提高服务质量的要求,纷纷与税务部门联合,进驻税务大厅,实现了银税一体化的办公方式,但国库管理机关对这一新生事物仍没有统一的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各地的具体做法也不一样,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定和具体的操作要求,在实际工作中,各商业银行之间采取了不正当手段相互竞争,在取得代办资格后,由于各银行自身的利益需要、积压税款、随意压库的行为较为普遍。
四是国库管理体制不适应金融体制改革的发展。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后,形成了以人民银行为核心,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体系。由于国库体制改革与银行体制改革不同步,国库的分支机构不健全,没有向下延伸,一些县级国库都是由专业银行,更不用说乡级。在金融体制改革后,专业银行已向商业银行过渡,都有各自的利益体系,这样,商业银行在代办国库业务时,位子就很难坐正,根本无法行使对国库资金的监督管理职能,从而造成了国库监督管理职能的缺位。
五是国库资金的划转和结算方法不科学。这方面主要表现为:首先,由于重复和分散设置帐户,导致大量的预算外资金游离于预算管理之外,不便实施财政监督和管理。其次,国库资金运行过程烦琐,财政收入要经缴款人向经收处缴纳,经收处再划到管辖行,管辖行集中后再划转到国库;财政支出也要经财政部门发出支付令后,交由国库划转到用款单位的开户银行,收款单位得到到帐通知后再开出支票,最后才由开户行将资金划入提供公共服务或出售产品的单位,财政资金周转缓慢,财政收支信息反馈十分迟缓,加之金融机构本身的业务操作也需要一定的时间,极易造成占压国库资金的现象。
三.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构想
1、设立隶属于中央银行而又相对独立的国库管理机构
由于国库管理是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能是管理和办理财政资金收入和财政资金支出的业务,是为财政部门的整个财政管理工作服务的,从其工作职责和工作性质来看,其运作的是国库资金,具有管理政府部门财务的重要职能,由于中央银行具有管理整个社会资金的职能,同样也需要对国库资金实行监管,为了加大对国库资金的监管,有必要设立隶属于中央银行而又相对独立的国库管理机构,提高对国库监管的地位和力度。
2、加快国库管理改革步伐,使国库工作与财税和金融体制改革配套
一是实现一级财政一级国库制。即使无法达到一级财政一级国库,也应实现国库向县级和乡级延伸,设立相应的代办处或经收处,消除现在由商业银行的银行机构代办的现象。二是按照现行的国家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及其职能划分,相应理顺国库管理中关于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的关系,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避免财政收入混级混库和地方收入挤占中央收入等不正常现象。三是理顺国库与各商业银行的关系。对财政拨付的国库资金,实行服务付费的办法,避免各商业银行对国库资金的无序竞争和各种腐败现象的发生。
3、加快财政国库管理法制建设,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目前国库管理工作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但与这些法律制度配套的相关的制度还不健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原来制定的法律亟需随之完善,实际的国库管理工作中,随着形势的不断变化,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在现行的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中没有准确的解释或具体的处理规定。因为没有科学可行的管理办法和规范合理的操作依据,全国各地对国库管理中新情况和新问题的处理五花八门,使国库管理工作的法律约束性不强,行政管理手段滞后,导致目前国库管理偏松,存在较大漏洞,在整个国库管理工作中具有一定的风险,不利于财政管理和监督的健康发展。因此必须建立健全国库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促进国库管理的良性发展。
4、建立安全高效的国库运行机制
针对目前国库资金划转和结算方法繁琐、复杂、效率不高,信息反馈迟钝,不便加强对国库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的现状,改革国库管理办法,建立安全高效的国库运行机制势在必行。一是要清理银行帐户,建立国库单一帐户体系,规范国库资金支拨程序,合理确定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国库、预算单位的职责。二是完善已实行的工资统一发放办法,缩短国库资金的在途时间,减少国库资金在预算单位的沉淀,便于财政资金的调度和对国库资金的有效监管。三是积极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并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办法,有效地防止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腐败现象,节约财政资金,同时可以大大缩短国库资金的在途时间,减少政府采购资金的占压、挪用,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率的提高。四是推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建立“国库支付中心”,向国库单一帐户体系下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过渡。
5、拓展国库管理职能
【关键词】高职院校;财税金融;课程改革
财税金融课程是高职院校经管类课程。目标是让学生了解财政、税收与金融方面的基本原理、基本知识,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有关财税与金融的实际操作常识和基本理论。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能够掌握财政与金融的基本知识和方法,了解财税与金融的基本理论,了解宏观经济的运作。使学生们了解财政的产生和发展过程,掌握财政的概念、特征,理解公共产品的含义、特征以及市场失灵与公共财政的关系,掌握财政的职能。了解税收的性质和特征;税制构成要素以及税收的分类;各税种计征;了解我国税收制度的演变。
1.课程实践教学设计思路
该课程是依据经济管理类专业人才所面向的职业岗位工作任务与职业能力而设置。本课程重点针对经济管理类职业工作所要求的基本技能培养;充分考虑学生初次接触财税金融知识的实际情况,体现基于具体工作过程的课程设计理念,将本课程创设为五个实践学习情境,即:实践学习情境一:认识财政和宏观财政体系;实践学习情境二:进行财政收入和税收计算;实践学习情境三:财政支出与政府预算的学习和讨论;实践学习情境四:认识金融与金融市场;实践学习情境五:进行宏观金融管理。本课程围绕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的要求,以培养学生的职业素质为主线,按照经济管理类职业工作的过程,依据会具体工作任务与职业能力分析设置。打破了传统的理论教学模式,紧紧围绕完成工作任务的需要选择课程内容;打破了以“了解”、“掌握”为特征设定的学科型课程目标,从“工作任务与职业能力”出发,设定职业能力培养目标;打破了传统的知识传授模式,以学习情景为主线,创设工作情景,结合职业技能证书考核,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
2.课程实践教学目标
通过对不同学习情景设定的不同工作任务的完成,使学生正确认知经济管理职业,具备经济管理的基本知识;使学生能够掌握财政与金融的基本知识和方法,了解财税与金融的基本理论,了解宏观经济的运作。同时使学生具备较强的工作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
2.1 职业能力目标
专业能力目标:明确财税金融的基本概念;明确财政的概念,掌握财政的职能;掌握税收的概念及特点、税收分类等,重点掌握税收制度及其构成要素。
技能目标:能掌握购买性支出的分类 政府投资、消费支出的特点及作用;能掌握转移性支出的分类 、特点及其作用;能掌握财政支出的效益及其分析方法;知道财政收入的构成;能够对财政收入的规模进行分析;知道影响国债规模的因素;熟悉国债的制度与管理;知道税收的产生及发展、税收分类;知道税收作用、税收原则;知道税收制度及其构成要素;熟悉税收负担及税负转嫁 税负转嫁的方式、研究税收负担的意义。
2.2 社会能力目标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有团队意识及妥善处理人际关系能力;具有沟通与交流能力;具有组织能力和协作能力;具有自学能力、理解能力与表达能力;具有计算机操作能力,掌握经济管理知识并熟练运用计算机办公软件;具备基本核算能力;具备对财务报表认识的能力;具备一定的信息搜集、分析能力,具有较强社会适应能力。
3.实践教学内容
实践教学内容是对学习情境的划分,根据五个学习情境分别分为具体的不同工作任务。通过行动导向教学法实施教学。首先下达任务,分析任务,接受任务,阅读工作任务学习指导书等。然后提出问题、咨讯、教师讲授课程内容,在教师指导下设计工作流程。根据咨询获得的知识分组讨论讨论工作任务的具体内容、作出分组与行动计划。教师集体指导解决问题。检查学习情境执行情况,组内自评。成果汇报、组间互评。最后上交案例分析报告,评定成绩。
3.1 认识财政和宏观财政体系
认识财政和宏观财政体系学习情境设计,具体工作任务是认识财政和宏观财政体系。该任务涉及的知识点有:公共财政的含义;公共财政的特征;我国财政的转型;公共产品及其特征;财政的职能;政府失灵。
3.2 进行财政收入和税收计算
进行财政收入和税收计算学习情境设计,具体工作任务是财政收入的计算与税收的计算。要求学生知道财政收入的构成,价值构成,所有制构成,部门构成。财政收入的规模分析,影响国债规模的因素,国债的制度与管理,所得课税的概念及特点,所得课税的作用。企业所得的课税对象、计税依据,企业所得税税额的计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资产的税务处理,个人所得税,农业税等。
3.3 财政支出与政府预算的学习和讨论
财政支出与政府预算的学习和讨论实践教学情境设计,分为财政支出与国家预算和预算管理体制的学习与讨论两个具体任务。财政支出主要有购买性支出的分类,政府投资,消费支出的特点及作用。转移性支出的分类 、特点及其作用,财政支出的效益及其分析方法。国家预算和预算管理体制主要有国家预算的概念,国家预算的编制、执行及决算,我国的国家预算管理体制。
3.4 认识金融与金融市场
认识金融与金融市场教学情境设计,具体任务分为认识金融与金融体系,银行业务、管理与监督。认识货币与货币流通,信用,银行,利息与利息率。认识金融体系的一般构成及相互关系,商业银行的性质及职能,中央银行的性质、业务及职能,货币政策的含义及内容 货币政策的局限性。认识银行业务、管理与监管,商业银行业务,商业银行的发展与管理,中央银行及金融监管。
3.5 进行宏观金融管理
进行宏观金融管理教学情境设计,主要分为货币供给与货币需求与认识通和膨胀与通货紧缩。认识影响货币供给额变动的因素,M0、M1、M2的含义及相互关系,剑桥方程式,货币均衡的标志,货币失衡的原因及治理对策,货币需求理论,货币供求与社会总供求的关系。认识通和膨胀与通货紧缩,通货膨胀的经济效应及治理对策,通货紧缩的社会经济效应。
4.实践教学建议
在教学过程中,立足于加强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采用工作任务教学,以工作任务引领提高学生学习兴趣,激发学生的成就动机。本课程教学的关键在于课堂教学组织。教师应选择典型的工作任务为载体,采用教师演示与学生分组讨论、训练互动,学生提问与教师解答、指导有机结合,让学生在“教”与“学”的过程中完成工作任务,实现“教、学、做”一体化。本课程的教学以学生实际操作为主,教师讲授为辅。培养学生在实践中学习的能力,充分发挥教师的指导作用。本课程的教学应充分利用多媒体、网上资源等教学资源,帮助学生提升自主学习的能力。教学过程中教师应积极引导学生提升职业素养,提高职业道德水准。
参考文献:
[1]朱维魁.财政与金融[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10.
[2]倪成伟.财政与金融[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2.
【关键词】实践 成效 困难 问题 路径
所有企业都是国民经济的顶梁柱柱、极大程度上保证了国家税收。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整体规模不断扩大、内部结构越来越复杂、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已成为我国财政和税收增收的重要支柱。企业的组织形势和经营方式多样化,企业核算的电子化、团队化、专业化水平不断提升,税收管理的复杂性、艰巨性、风险性不断加大。降低企业税收管理系统性风险,研究探索企业税收管理新模式,已是迫在眉睫的事情。笔者从企业加强税收风险控制角度出发,拟对此作粗浅探讨,希望对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有所帮助。
一、针对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特点的分析
(一)企业的特征
税收管理中所指的企业,是指一个企业在销售收入、注册资本、资产总额或其他因素方面达到了量的既定标准,而且有质的要求。这种质的要求是,就是必须具有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内部管理科学规范,生产经营分散但总部控制力强,涉税事项相对复杂,跨行业、跨区域甚至跨国经营,有合规遵从的主观意愿,系统风险大。
(二)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存在风险
企业在创造社会财富,贡献税收收入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增加了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中的系统性风险,并且越来越突出地表现为:不可控的税收风险。当前税收集中度越来越高,而且这种集中的趋势有增无减,少数企业集中很大比重的税收,特别是增量税收,一旦这些企业出现了问题,税收形势可控性将受到一定的影响。
(三)税务干部素质对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的影响
由于企业规模大,机构复杂,业务量大,专业化信息化程度高,有自己培养的大量的高职称高学历专业人才。而与之相比,税务机关缺乏精通税收、财会、法律、信息自动化、外语等既全又专的税务员,在对企业管理上显得力不从心,缺少底气。如果税务管理人员个人思想不重视,政策业务钻研不足,想当然办事,极易引发税收执法风险。
二、当前企业税收风险管理面临的问题及现状
(一)纳税服务不能满足企业需求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服务内容不具备针对性;二是涉税诉求受理与解决渠道不畅;三是企业的税收自我遵从能力和意愿得不到有效提升。
(二)税收管理模式与企业管理模式不适应
一是大型企业集团跨地域经营、总部决策、集中核算与现行税收征管属地管理体制下的孤立、分散型管理以及由基层税务机关处理所有涉税事项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二是税务机关与企业之间信息严重不对称,形成企业总部主管税务机关与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管得着的看不见,看得见的管不着”的现象。
(三)需要营建一支高素质的税收风险管理干部队伍
在对企业实行专业化管理的同时,也要求在人员配备上以专家型为主、工作方式上以团队式为主、团队的知识结构上以跨学科跨行业的复合型为主的团队。现有的人力资源配置特点是,非专家型的干部为主,干部的知识结构以常规财税知识为主,由此在业务能力上难以形成骨干力量,对企业内部的复杂涉税业务应对能力有限,管理与服务水平不高。在一定限度上制约了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的发展。
三、我国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模式的选择与思考
建立企业内部税收风险管理部门,协调解决企业本部及所属各公司的税收管理工作问题,实现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管理的税收风险全过程管控,全面了解与评估企业承担税收风险的能力,引导和帮助企业建立税收风险内控机制,着力解决企业在税收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坚持三项原则
一是改革创新。借鉴国外成功做法和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不断改革与创新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的体制、内容、方法和手段。二是统筹协调。企业税收工作由企业税收风险管理部门归口统筹,同时要加强与税务系统内部各部门之间、各管理层级之间、国地税之间和地区间的协作,形成工作合力。三是统一规范。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必须按统一的工作要求、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执行,实施专业化管理。
(二)实现四个转变
这些都是需要与税务管理部门达成共识的。一是从以税务机关为中心转变为以纳税人为中心,着力理解和了解纳税人的商务环境、商业行为、遵从特征,实施业务创新,提供形式多样、更有针对性的业务“套餐”,充分满足其个性化的纳税服务需求,有效促进纳税人自觉遵从意愿和能力的不断提升;及时解决企业诉求,重点解决政策透明度和执行中的统一性问题;签署和执行税企纳税遵从协议;处理企业报告的重大涉税事项,解决确定性问题。二是从不区分企业规模大小、行业差异、遵从态度的一刀切式管理转变为考虑个性差异的分规模管理、分行业管理和风险差异管理,真正实现管理的专业化、精细化;三是从事后攻关转变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管理和相结合、相并重的全过程税收风险管理,做到最大限度地预防风险的发生,最快速度地发现已存在的风险,最大程度地解决遵从问题,引导和帮助企业建立税收风险内控机制,开展税收风险调查和评估,企业纳税遵从自查,实施针对性检查。四是从过去的多层级管理转变为跨层级的扁平化管理,从以往的分散管理转变为集约管理,实现管理与服务的快速响应,高效运转。
(三)理顺工作关系
目前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机构尚处于不断的改革和调整之中,还没有一个稳定和成熟的模式可以照搬。就我国而言,这项工作更是处于初步的探索之中,加之我国的税制建设、征管改革、信息化建设等影响企业机构设置的外在重大因素还没有到位和稳定,决定了现在设计的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机构的方案必然带有过渡性的色彩和折中性的痕迹。一是要明确企业税收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责。明确日常税收基础管理,税收风险分析识别、风险应对、过程监控等复杂事项由企业税收风险管理部门实施,形成业务上相互渗透、工作上相互配合的新格局。二是理顺企业税收风险管理部门与同级税政、征管、稽查等部门的关系,明确企业税收风险管理部门操作过程。
(四)企业应建设税收风险管理信息平台
建立税收风险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对本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各环节、全过程工作的技术支持和各管理层级的信息共享,传递企业诉求,统一工作部署。该系统应具备以下主要功能:一是建立企业组织机构、关联企业的基础资料库;二是建立企业内部资料库,实现总部数据与其所属单位数据的汇总分析;三是具有与企业财务软件的数据接口,便于从财务软件中提取数据;四是建立外部信息资料库,如从相关税收管理部门获取有关信息等;五是建立企业分业务的分析预警指标库;六是建立企业的税收风险分析模型。同时,通过全系统信息高度共享,实现管理的扁平化。
(五)整合管理资源,提高企业风险管理的效率
在企业税收风险管理过程中,借助企业总部管理资源优势,在必要时要把这些资源与力量整合起来,形成联动机制,提前掌握信息,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让企业风险管理的各环节做到水到渠成。
四、总结
对企业税收风险实行专业化的管理,是我国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的先进经验,提升税收管理现代化水平的必由之路,也符合我国现代税制改革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的要求。针对企业不同的经济规模,实行分类管理,减少管理层级,上收复杂的税收风险管理事项,来达到加强在企业税收管理、优化管理资源配置、减少税收风险的目的,这是企业专业化管理基本出发点。开发一套着眼于企业风险超前预防、及时发现、实时解决、税企共赢的操作方案。
参考文献
[1] 李光谷.财务管理概论[J].西南政法,2006(11).
[2] 潘东风.信息社会税收工作何去何从[J].税务研究,2007(3).
一、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和制度的主要特点和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确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政策基调。但是在具体实施这一政策的过程中,实际的政策和制度与国际惯例进行比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出口退税率政策不稳定
1994年的财政税收制度重大改革,依据国际惯例确定对出口货物税收实行零税率政策。出口货物适用的退税率就是其法定税率或征收率,即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退税率为17%和13%;对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退税率为6%。出口退税零税率政策和制度执行不久,在1995年就开始了较大调整。由于在进出口税收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少征多退、出口骗税和中央财政出口退税承受财力不足等问题,1995年和1996年国务院决定先后两次调低了出口退税率。出口退税率由17%和13%的零退税率下调到9%、6%、3%的退税率。1997年由于受到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我国外贸进出口遇到困难,其增长速度呈现持续下降的态势。1998年国务院决定提高一些大类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由9%、6%和3%提高到17%、15%和13%,目前平均的出口退税率在15%左右。
(二)实际退税数量受到财政预算指标的严格限制,年度退税指标缺口很大
目前实际的出口退税数量并不是按照政府承诺的退税率进行及时的退税。实际能够退税的数量是按照财政预算给予的指标进行退税,按照退税率计算的应退税与实际退税数额之间存在很大的缺口。以宁波市为例,宁波经济属于典型的外向型经济,2002年该市的外贸依存度达到67.7%,高于全国的外贸依存度水平。2002年1~12月份全市外贸进出口总额122.73亿美元,其中出口81.63亿美元,同比增长30.73%。扣除不退税出口额,按该市平均每美元退税1.1元人民币计算(折合退税率13.75%),当年应退税约94亿元,加上上年结转的应退未退税额66亿,至2002年12月底,全市应退税总额约160亿元。2002年国税总局共下达给该市退税指标36.13亿元,出口退税指标缺口123亿元,占累计应退税额的76.88%。
这种情况在全国经济发达、对外开放度高的东部10省、市(除个别地区外)具有普遍性。据反映,这些地区结转的出口未退税占全国出口未退税的88%。天津市2001年的外贸依存度为82%,当年统计的1730户出口企业应退税款63.6亿元,应办理免抵税调库47.6亿元,两项合计111.2亿元。截止到2001年末,上述企业实际办理退税35.5亿元,办理免抵调库10.2亿元,两项合计45.7亿元,退税指标缺口65.5亿元,占应退税款的58.9%。
(三)出口退税没有时间限制,无限期拖欠企业的出口退税十分普遍按照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在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对于税务机关在多长的时间内应该给予纳税人退税,在目前出口退(免)税的操作规程和《税收征管法》中没有规定,即未对出口退税审核时限及退税时限加以限定,因此拖欠企业应退税款在法律上是允许的。加上财政预算的出口退税指标与应退税数量存在很大的缺口,管理出口退税的国税局只能将退税指标兑现以前拖欠的税款,而不能兑现当年的出口退税款。以宁波市为例,目前国税局办理的企业出口退税,平均退税月份只到2001年8~9月,即拖欠企业出口退税18个月左右。据资料反映,全国总体的拖欠退税时间大体为1年以上。随着我国加入WTO后,进出口贸易的快速增长,出口退税的拖欠时间呈不断拉长的趋势。
(四)“免、抵、退”制度难以推行
根据文件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但实际中各地执行政策不统一,许多地方对应该实行“免、抵、退”政策的企业继续实行“先征后返”办法。2002年1月,政府有关部门又发文重申在全国实行“免、抵、退”办法,但据我们了解,实行这种办法的企业十分有限。难以实行“免、抵、退”制度的原因:一是实行该项制度会影响当地税务机关税收任务指标的完成;二是由于出口退税由中央财政承担,免抵税部分将占用地方政府增值税25%的收入,虽然可以通过调库解决这一问题,但是调库资金必定有时滞,因此地方政府对于实行“免、抵、退”办法是不积极的。
(五)出口退税管理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海关管理难度大,人员少和管理技术手段落后,跟不上外贸出口的增长。二是出口退税管理的机构多,协调难度大、管理效率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起码要涉及海关、税务、外经贸等部门。在实践中,一些管理办法“政出多门”,相互不一致、不配套,严重地影响了出口退税的效率和企业的运营。电子信息化建设滞后,难以满足出口退税的管理需要,例如,企业反映的出现出口退税电子数据与纸制报关单内容不一致,税务机关无法给予办理退税的情况时有发生。
(六)出口退税的法制化管理滞后
从出口退税政策实施开始至今已有近20年,但是目前我国仍没有一套较为完整的出口退税专门的法律规定。出口退税的规定散见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税收征管法》、《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以及相关的行政通知。在出口退税的权利和义务上,退税管理机构和纳税人之间不对等,前者的权利大、义务小,后者的权利小、义务大,典型地体现为征纳税的时限规定上。
二、拖欠出口退税所带来的问题
(一)企业资金周转困难,资产负债率明显提高
由于国家出口退税指标不足,税款不能及时足额到位,企业应退税资金严重积压,小的企业数十万,大的企业上亿元。拖欠的出口退税款占用了企业的流动资金,造成企业资金周转的困难,企业只有通过向银行贷款缓解流动资金紧张的状况。宁波市政府为了帮助企业解决这一问题,并设法降低企业的贷款成本,从1999年开始大力推行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在下文专门介绍和研究这一办法),地方政府各级财政并对各类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所辖企业,按年度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利息实际支付额,给予50~100%不等的贴息。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的外贸企业资金周转的困难。但是,另一方面又造成了这些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居高不下,使得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十分难堪。以宁波市的几个较大的外贸公司为例,2002年企业的资产负债率都高达90%左右。
(二)增加了企业经营的财务成本
尽管可以通过托管贷款的办法缓解企业的资金周转困难,地方财政并给予了部分的贷款贴息,但是企业仍然要承担一部分贷款的利息。宁波市辖外贸企业的贴息率大多为70%,另外30%的利息要由企业自己负担。由此,出口退税拖延的时间越长,贷款额度越大,利息负担就会越重。另外,由于出口退税的拖欠的时限拉长,而且没有明确期限预期,给企业的财务管理、企业经营的预期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由于市、县两级,以及各个县级政府在贴息率上不统一,也影响了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三)政府信誉受到损害
企业反映,由于政府在出口退税上拖欠和管理上的低效率,使得政府的诚信受到影响。首要的问题是政府没有对出口退税的管理制定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平规则。在现有的不全面、不科学的管理制度下,企业为了争取尽可能早地得到出口的退税款,不可避免地要与相关的政府管理部门保持良好关系。在出口退税指标十分有限的情况下,也难以避免各种“寻租”行为。目前在一些开放度比较高的地区,政府管理部门的行风评比中,已经出现由于出口退税的问题带给相关主管部门名誉受损的案例。
(四)形成新的债务链
一些外贸企业为了缓解由于出口退税拖欠带来的财务困难,采取拖延支付原材料采购款等措施。在企业财务账上,一方面存在不少的应收帐款,另一方面还有不少的应付帐款,例如某进出口公司2001年和2002年应退税款(财务上的应收款)分别为3.1亿和4.4亿,而应付帐款分别为1.1亿和1.9亿,即别人欠他的,他又欠别人的。在调查中,企业反映,如果再不解决出口退税拖欠问题,随着外贸进出口的增长、出口退税拖欠数量的累积,我国经济运行中将会出现更为严重的债务链。
三、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办法内容及利弊分析
(一)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办法的主要内容及做法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是指商业银行为解决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款未能及时到账而出现短期资金困难,在对企业出口退税账户进行托管的前提下,向出口企业提供的以出口退税应收款作为还款保证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这一办法最初是宁波市试行,2001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肯定了这一做法并允许在全国内实行。
采用这一办法后解决出口退税问题的流程如图1所示,其中需要说明的是:按照文件规定,出口退税账户是一个专门账户,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擅自转移该账户内的款项。该账户托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企业应得退税款的70%,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各级税务部门要保证退税款退入该账户,不得转移。图1
出口退税政策流程图
(二)宁波市目前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规模情况
宁波市在1998年提出这一办法,1999年在6、7家企业试行,贷款只有几个亿。2000年全市出口退税拖欠31个亿,托管贷款6~7个亿。2001年出口退税拖欠66个亿,托管贷款16.6亿。2002年1~12月,出口退税拖欠累计123亿,607家企业办理了托管贷款业务,共有11家银行办理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业务,当年贷款发生额102.6亿元,贷款余额共计60亿元。几家主要银行的该项贷款余额占该行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是:中国银行48.45%、交通银行14.32%、工商银行13.55%、建设银行12.96%。
最值得注意的是两点,一是该种做法的发展速度非常快,宁波市的该项贷款规模由1999年的几个亿,3年间达到100多亿;二是在银行的总贷款余额比重越来越高,从事该项业务的最大银行是中国银行,目前该项业务已经出现了展期和逾期的贷款,尽管目前数量还不大。
(三)在这种办法下的财政、企业、银行三者关系的透析
从表面上看,这三者的关系是:财政拖欠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款,形成企业财务上的应收帐款;企业向银行借款,企业是债务人,银行是债权人。由出口退税拖欠引起的这些债权债务关系,是财政的拖欠税款引起了银行的贷款,如果把企业这个中间者抽掉,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真正的贷款债务人应该是财政。所以这种办法的实质是财政向银行的借款,而且在实际上,这种贷款也是以财政的出口退税作为担保的。
(四)辨证分析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利与弊
从利处来看,这种办法缓解了外贸企业的资金周转困难,更重要的是缓解了财政尤其是中央财政资金不足的问题。同时也为核实和确定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合法性赢得了时间,最终为进出口贸易的增长起了积极的支撑作用。
但是,不容忽视问题的另外一面,这种办法掩盖了出口退税问题上长期存在的财政与企业之间的矛盾,并且可能会延缓这一问题的解决。同时,这种办法运用的好,会把“祸”转化为“福”,运用的不好则会把“福”转化为“祸”。因为从实质上讲,超过一定时间的出口退税拖欠款,应该作为财政的赤字(目前没有这样对待),即便在目前公布的财政赤字规模中没有这一部分,但是从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实质是财政向银行的借款来看,它毫无疑问是与财政赤字相对应的,只是以潜在的赤字存在而已。如果上述的分析是成立的,那么我们可以得出的结论是,用这种办法的结果是将财政与企业之间的国家信用关系延伸和转化为了财政与银行之间的信用关系。这里且不说这种转化有没有合法性(因为1993年开始不允许财政向银行借款)。但是有一点可以明确,由于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办法的实行,将国家财政信用的风险与银行的金融风险沟通了。这是我们需要高度关注的。需要防范的最起码的一个问题是,一旦中央财政的退税指标的增长低于出口退税数量和托管贷款余额的增长时,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就会受到影响。
四、全面解决出口退税矛盾的思路及政策建议
(一)已经提出的解决出口退税问题的多种思路和不同意见
第一,根据国际惯例,坚持实行“零税率”政策。这种思路和意见的特点是:立足国际经验,只考虑到企业的利益和促进外贸的发展。
第二,主张降低出口退税率。这种思路和意见的特点是:考虑到中国的国情,着重考虑了如何解决中央财政的承受力问题,以及主张依据税收征收的能力和水平,以及依据征税的实际水平确定退税的水平,即所谓的征多少退多少。
第三,主张将进口税收与出口退税结合考虑,尽可能地缩小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面,使得进口税收尽可能多收;出口退税应作到按照承诺的退税率及时退税。
第四,降低出口退税率,同时对承诺的退税率做到及时退税。
以上思路和意见集中了研究部门、实际部门和企业界的意见。
(二)需要选择正确的思路
显然,以上的思路中多数是反映了不同利益主体的意见。我认为,在考虑解决出口退税措施时,片面地从某一个利益主体的角度出发制定和出台政策问题,就会出现我国1994年以来的政策反复调整的不稳定局面。形成这样的循环:出口退税率提高财政承受不了降低出口退税率外贸企业承受不了、进出口增长下降提高出口退税率财政承受不了、拖欠出口退税企业和财政都难受。目前新的情况是又开始将这一矛盾向银行转移。我认为,这样的思路和办法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只会在延缓矛盾中,积累财政和金融风险,并将外贸企业的财务状况退向恶化。对于我国这么高的外贸依存度,尤其是东部的一些省、市,一旦矛盾和风险积累到一定程度,爆发后会出现难以挽回的损失。因此,在矛盾和风险积累的目前阶段,已经到了寻求彻底解决问题的办法的时候了。
正确的思路是兼顾外贸增长、财政承受力和企业发展三方面的利益和需要,制定一个参照国际惯例、符合中国国情、规范、稳定的制度目标,同时需要设计一揽子的相互协调的过渡性措施。
(三)制度目标
———以国家开放战略、国家对外开放度、国家经济安全为前提。
———以国际上国际贸易税收的基本规则为基础。坚持进口货物税收保全原则,对进口货物的税收实行严格管理;以出口退税实行有利于增强我国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为基本原则。
———结合中国国情,研究和考虑中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由于中国产品在劳动力价格低等方面存在着价格优势,出口同类产品存在超额利润,可以考虑对这类产品的出口退税实行“非零税率”的选择。
———根据征税机关和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必须对等的原则,建立规范的国际贸易税收制度法律体系。
———建立高效、统一、协调的国际贸易进出口税收征管机构,以及具有信息化高科技手段工具的管理系统。
———研究和考虑建立财政预算进出口收支专户,对进口税收和出口退税实行专门管理。
———调整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由目前的中央财政单独承担进出口税收收支的制度调整为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制度。
实现上述目标是我国对外开放形势下实现税收保全、财政税收主权完整的客观要求,但是我国目前的实际状况,与上述目标还有相当大的距离。为此提出以下过渡性的措施,一方面解决当前面临的矛盾和问题;另一方面向建立目标制度迈进。
(四)过渡性措施
———可以继续使用金融手段(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办法以及探讨实行票据融资等金融工具)作为辅手段,但是必须十分慎重,及时跟踪贷款规模及银行资产状况。财政的出口退税指标的增长应该高于出口退税应退税额的增长。绝不能由于有了这种金融办法而将出口退税的责任变相转嫁给银行,使得银行成为出口退税的承担者,这会导致财政职能和银行职能的错位。如若长期下去,势必积累新的金融风险,重蹈我国上个世纪80~90年代积累金融风险的覆辙。
———根据调研,对一些我国在国际市场上有绝对价格优势和较高超额利润的出口产品可以调低出口退税率。———建议财政出口退税指标的增长率略高于外贸出口的增长,逐步缩短对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拖欠时间,这需要相应调整财政的支出结构,甚至财政赤字的规模。
———在各地区之间合理分配出口退税指标,增加外贸出口大省、市的出口退税指标。
———最大限度地统一出口退税率,过多的出口退税差别税率一方面给出口骗税以可乘之机,导致监管的困难;另一方面为外贸企业的财务管理带来很大的漏洞。
———进一步清理和缩小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对加工贸易实行严格的保税管理。原则上凡进入“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的企业,实行“不征不退”的管理办法;凡是这两个管理区外的企业一律实行“先征后返”的管理办法。
【关键词】 高等学校; 收费票据; 使用; 管理
自1999年全国实行高等教育有偿服务,即大学生交费上学的政策实施以来,高等教育培养成本得到一定补偿,国家投入不足的问题得到一定缓解,全国高等教育迅速发展,收费也因此成为高校财务管理的一项日常工作。随着高校经济业务事项的日趋复杂化,收费的项目越来越多,收费票据的使用和管理逐渐成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加强高校收费票据使用和管理的意义
为适应财政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近年来我国相继实施了一系列的财政改革,如国库集中收付、“收支两条线”管理、部门预算改革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和财政票据的种类也随之发生变化,给各单位收费票据的使用和管理带来了不便。尤其是高等学校,由于收费项目较多,所涉及的经济业务也越来越复杂,而财政统一规范后能够使用的收费票据种类减少,致使财务人员一段时间内还无所适从、难以应对。一项新的收费业务发生时,究竟使用哪一种票据,是一直困扰收费人员的难点问题。因错误使用了收费票据开票的,一方面难以通过检查和验收,用过的票据存根交不回去,新的票据买不回来,直接影响到单位收费工作的正常开展;另一方面,如果涉及违规、违法使用票据的,财政和税务部门还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容易给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结合票据使用的工作实际,以云南省为例,开展高校票据使用和管理方面的研究,规范高校收费票据使用行为,严格禁止出现乱收费现象,对于做好当前高校财务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二、高校主要收费项目、票据使用及其对应关系
从2010年下半年起,陆续出台了多项财政票据使用管理办法,其中主要是《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随后又了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对行政事业单位各项收入业务应使用什么票据的具体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云南省结合地方实际,在2010年12月出台了《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65号令)。2012年10月,财政部了《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从全国层面进一步统一和规范了财政票据的使用。通过归纳和整理,笔者认为涉及高校收费(收入)业务的项目和相应收费票据的使用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拨款类收入项目
包括财政拨款和其他拨款,这是生均拨款标准提高后高校收入来源的主要方面,如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是国家财政对高等教育的直接资金投入,具有无偿性的特点。拨款类收入项目不再使用财政票据,这是财政票据管理改革后的一个不同之处。拨款类的经费收入和拨付,收款方和付款方均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1.各级财政部门拨款,如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等,双方均以银行结算凭证为入账依据。
2.上级主管部门拨款,如上级补助收入等,在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后,高校主要经费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上级主管部门拨款一般只是少数专项经费补助,双方均以银行结算凭证为入账依据。
3.横向部门之间的拨款,主要是国家除财政部门以外的其他部委、科技厅(局)、其他非财政部门的拨款,如科研课题经费、会议费等专项经费,双方均以银行结算凭证为入账依据。
4.与无财务隶属关系的行政单位之间的资金往来,如拨入科研课题经费、会议费等,双方均以银行结算凭证为入账依据。
5.与无财务隶属关系的事业单位之间的资金往来,如拨入科研课题经费、会议费等,如属涉税项目的,应开具税务发票;如属非涉税项目的,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6.与无财务隶属关系的企业单位之间的资金往来,如某企业给学校拨来科研课题经费等,全部使用税务发票。
(二)事业性收费项目
事业性收费项目即国家授权许可收取的教育事业性收费,主要是高等学校学费和住宿费、考试报名费和考务费等,属于非税收入(原预算外资金),应缴入同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部门预算安排的年度非税收入额度范围内,经申请批准拨回的收费款项列为本单位实际收入,这是现阶段高校收入来源的重要方面。事业性收费统一使用“非税收入收款收据”,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应以发改委批复的学校《收费许可证》中列示的内容为准。凡《收费许可证》中没有的收费项目,是不能使用“非税收入收款收据”的。
(三)代收费项目
代收费项目主要是暂收、代收的不列入学校收入的“过账”性质的各类款项,包括学校内部各部门之间、学校与个人之间的其他资金往来等,主要有押金、定金、保证金、教材费、学生体检费、疫苗费、军训服装费、保险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代收费项目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但学校内部各部门之间、学校与个人之间发生的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结算,如核销教职工借款等,也可以使用“校内收费三联收据”。
(四)服务性收费项目
这类收费项目不在学校《收费许可证》范围之内,是高校为在校学生、校外人员和其他单位提供有偿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主要有校内外委托办班培训费、学生上机上网费、场地场馆使用费、房屋设施出租费、校内停车费、开水费、补办证卡费等。服务性收费应当按照自愿和有偿服务的原则,不可与学费合并收取,不能只收费不服务,更不能强制服务。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申报制度,需要按期报送当地发改委批准备案方可收费。服务性收费项目一律使用“税务发票”,并应指定兼职人员按期申报纳税、核交发票存根和购买新的发票。
(五)捐赠收费
捐赠是指公益事业单位的非营利性事项所接受的财物捐赠。高等学校是教育事业单位,其校庆、奖励、助学等活动收到的自愿、无偿捐赠的财物属于此类范畴。捐赠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捐赠收据”。根据国家《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的要求和实际核票的情况,建议在“收费项目”摘要栏中填写“×××捐赠款”比较恰当,不能填写“赞助费、筹资款、集资款、摊派款”等收费项目内容。
(六)资产处置收入
按照现行有关制度规定,高校处置闲置、报废的资产,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所得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缴入同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产处置收入使用“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在实际工作中,对于数额较小的“废品处理”收入,可以不开票据(以银行存款回单为入账依据)或开具三联收据,但款项一定要缴入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管理。
高校主要收费项目及其可使用的收费票据对应关系见表1。
三、高校收费票据的使用和管理建议
高校财务人员在收费票据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一些难以处理的实际问题,但只要能够积极主动地与财政、税务部门沟通和协商,一般是可以找到解决办法的。概括起来,高校在收费票据的使用和管理中主要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拨款类收入使用什么票据
财政部门是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的制定者,拨付款项“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的规定执行得较好。但对于非财政部门来说,如科技厅拨付科研经费,教育厅团委拨付大学生创业奖励金等,因囿于原有的思维定势和习惯要求,或者是如前所述有的单位还不太了解新的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拨付款项的单位仍然要求收款单位开具收款票据。而根据新的规定,对于财政拨款形成的收入确实已经没有可供使用的收款收据。这个时候,拨款单位也许就不同意了,甚至不予拨款,进而影响双方之间正常业务的开展。有的单位对于非财政部门拨款,在对方单位的强烈要求下开具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这是错误的做法,是不能通过核检验收和税务稽查的。遇到此类问题,最好的办法还是晓之以理,将有关文件的相关内容提供给对方参考,说服对方执行文件精神,双方根据银行结算凭证入账即可。
(二)拨款开票是否可以变通处理
碰到不开票据就不拨款的“钉子户”,可以考虑一种变通的处理办法,先由学校代垫本项目经费支出,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给对方,但票据“收款项目”的摘要应当填写“收回代垫的×××费”。
(三)服务性收费是否需要缴入财政专户
笔者认为,服务性收费既然使用了税务发票,已经缴纳了相应的税款,则可直接列为本单位的其他收入,而不必再缴入财政专户。但对于资产处置和废品变卖收入则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要求,将所得收入缴入财政专户管理。
(四)手工收费票据的使用规范问题
目前,多数高校已经使用计算机联网开票系统,在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的监督控制之下实施开票行为,一般是比较规范的。但在过渡时期,某些高校的一些收费项目因业务量较小而仍然使用手工方式填写票据,存在着“收费项目”摘要填写比较随意,数量、单价模糊不清或直接空白不填内容,票据用途不清、使用混乱等不规范行为,在收费检查和验交票据时容易受到处罚。解决的办法是加强培训,严肃票据使用和管理人员的工作纪律,严格要求按照使用规范开具收费票据,从而避免学校损失。
(五)票据专管和收费许可证年检制度
收费票据的正确使用离不开规范和严格的管理。一方面,收费票据的使用和管理是一项严肃的工作,云南省实行的财政票据专管员办法是一个很好的尝试,明确要求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至少确定一名财政票据专管员,专门负责本单位财政票据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可以减少单位在收费票据使用过程中的盲目性和解决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另一方面,要注意由专管员负责,按期将学校教育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报送发改委进行年检,及时将服务性收费项目报发改委审批备案。如果错过年检和备案时间,将给单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会对学校的收费工作产生较大影响。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S].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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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S].2010.
[4] 财政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S].2011.
中小民营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经济主体,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不容忽视,但民营企业会计管理体制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健全,会计监管不到位,导致企业偷税逃税,企业会计秩序紊乱、造假严重等现象。本文从中小民营企业财务监管的现状出发,就如何实现有效的财务监管,从加强中小民营企业的内部管理和企业外部约束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
民营企业 财务监管 体系 构建
1. 我国中小民营企业财务监管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营经济进入飞速发展的时代,经过30多年的发展, 民营经济已经从“必要补充”发展到“重要组成部分”,从“草根经济”发展到超过“半壁江山”,并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基础性力量。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民营企业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不仅提供了大约75%的城镇就业机会, 成为了创造和提供就业机会的重要主体,更成为了我国县级及县级以下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在促进市场竞争、推进技术创新、方便群众生活、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促进作用。
然而由于中小型民营企业数量大,普遍资产规模小、存活期短、竞争力弱、发展缺乏后劲、抵御市场风险抗压力弱等突出问题,究其根本原因在于其内部财务监管较为薄弱,管理决策权高度集中,一般来说重大经营决策和一般管理决策均由民营业主或其主要投资人来决定,公司制企业中较为普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在中小型民营企业中基本不存在。导致中小民营企业财务监管失效的根源又在于外部约束机制不完善或甚至完全缺失,比如政府监管不力,社会监管机构缺位,缺乏社会审计监督等。我国现行对民营企业财务的监管实行以财政监管为核心,税务、审计、工商、银行和会计事务所监管为补充的监管体制,但是由于监管的主管部门不同,没有形成严格的统一联动机制,在实际监管过程中,往往出现某些民营企业被重复监管,某些企业又存在监管主体缺位。总的说来,财务监管立法滞后,法律框架不完整,联动监管机制不健全,监管人员素质不高,对企业财会人员违法处罚不到位等因素很大程度地影响了我国中小民营企业财务监管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2. 中小民营企业财务监管体系的构建设想
2.1 我国中小民营企业财务监督法律构建设想
目前,我国对中小民营企业的财务监管还较为薄弱,仍处在理论认识和摸索实践的阶段。应该根据我国中小民营企业的特点,借鉴国有企企监管的经验,制定出针对我国中小民营企业的财务监管法律制度,做到有法可依。
现行的会计监管法律法规很少涉及到对受到损害的投资者民事赔偿,而偏重对违法者行政和刑事责任方面的追究。这让企业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大有漏洞可转,有利可图,不仅可以通过造假花费低成本,反而还可得到高利润、高回报,这在一定范围内大大增加了违法违规者的违法犯罪机率。目前,中小民营企业的会计行为相关具体问题用我国《会计法》的许多规定解决有很大程度的局限和难度。换句话说,有关中小民营企业会计财务监管法律法规建设仍是一片空白。
因此,要加强中小民营企业会计监管的立法工作,是实现民营企业会计监管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重要的第一步。国家应尽早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与我国中小民营企业相适应的会计制度,建立起对民营企业硬性规定的审计机制,具体地完善财政、税务、工商、银行、会计事务所等民营企业会计监管构成部门的职责和执法权力。更为重要的是要抓紧修订、完善《注册会计师法》,完善行业监管相关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为行业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2.2 建立和完善以政府监管为主导的外部财务监管体制
我国要解决中小民营企业财务监管薄弱问题,应当根据我国的法律规范、政府监督的基本监管思路,构建一个完整的体制,这个体制是以政府监管为主导,税务、审计、工商、银行和社会中介监督相结合的“六合一”的民营企业财务监管体制。
一是明确监管部门责任,各司其职。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制定会计法律法规,监督民营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企业会计从业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重点是加强对民营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监管,了解财政资金产生的效益,同时还要负责统一协调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税务部门的监管主要是为了核查和落实企业计税基础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监管企业的账薄是否真实;在实践中,加强核查方式的改进,侧重于进行实质性核查,以建立公平、公正的纳税环境。审计部门是我国政府综合性经济监督机关,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国家财政投入到民营企业的专项资金的监管和审计。工商部门的监管主要是验证民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实际资本是否真实、合法,关注民营企业巨额资金的流向是否正常合法,还应对财务核查人员进行审核。银行部门主要对民营企业现金管理和字符结算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监管。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应本着符合客观、公正、独立的立场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民营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二是加强部门配合,完善监管联动机制。各监管部门还应在日常监管的基础上,在法律框架内实现政府部门对中小民营企业信用信息交换与共享机制,加强中小民营企业财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核算,从源头上堵塞漏洞。
税务部门应重点加强对企业财务管理的监督,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对企业会计资质应当进行审核,对不具备会计资质的要督促企业更换;对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税务机关要责令企业变更财务人员,逾期不变更的,按企业未设置财务人员处理,依法收缴发票或停止向其发售发票,重新审核认定纳税企业各类涉税资格,建立起快速处理纳税企业财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长效机制。
财政、税务部门可成立专门的中小民营企业经济运行监管机构,或以财政部门牵头,国税、地税、统计、社会中介机构等配合,建立起立体化的中小民营企业会计信息监督检查配套联动和信息交换共享机制。
三是建立考评机制,加大处罚力度。税务部门应建立对中小民营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考评奖惩机制,对利用做假账、两套账、账外账等手段偷税、逃税的行为严厉处罚,并及时向社会公告,起到警示作用,要让中小企业会计从业人员对做假账、偷逃税的行为不愿为、不敢为、不能为。表彰奖励诚信建账、账务规范企业,并作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将做假账、偷逃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纳入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一票否决制。税收管理员要对中小民营企业账务进行日常监督,帮助企业规范账务处理,督促纳税户建章建制,对纳税人的建账建制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并建立长效机制,税务部门要将督促纳税人建账建制、诚信做账的情况作为考核税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标准之一。
2.3 发挥中介机构在中小民营企业财务监管中的作用
首先,政府部门要尽义务向社会各界宣传中介机构在改善企业管理,帮助民营企业发展中的作用,引导民营企业在进行财务管理过程中寻求中介机构的帮助。
其次,政府在政策上对财务中介机构进行扶植,帮助其提高社会知名度明,更多的引进、培养复合型专业人才,加强中介机构的实力。
第三,中介机构必须要树立财务监管意识,把帮助民营企业发现和解决会计问题作为立足点,帮助民营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积极延伸民营企业年度审计、会计审计咨询等业务,发挥自身价值,只要宣传到位,人才到位,一定可以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实现“双赢”。
第四,国家应该抓紧时间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最好是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让民营企业自觉自愿接受中介机构监管,建立年审或两年一审制度,迫使民营企业必须接受中介机构对财务的审计,必须通过社会中介审计后,工商部门才能予以年检。
第五,加强财政部门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管,防止商业贿赂而导致做假账行为的发生。
2.4 促进中小民营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首先指导,协调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的管理模式。只有通过合力界定产权,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推动现行 “家族式”的管理方式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民营企业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民营企业才能进一步提高自身财务管理,开阔眼界,向新的目标奋进。尤其需要转变用人观念,在财务人员的聘任中,一定要舍弃以往思想,不能任人唯亲,并建立灵活的人才聘用机制,完善的考评制度,在激烈的人才竞争中占据先机。
其次完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发挥内部监管的作用。企业内部会计监督是整个会计监管工作的基础,内部会计监督的根本是制定民营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并且贯彻实施,目的是确定企业内部财务关系,处理好各种经济责任和利益分配关系。主要做法是以财务管理为核心,制定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目标,使企业财务管理范围随着企业的生产经营发展而扩大,内部会计控制要求企业内部建立的会计控制体系包括:可靠的内部凭证制度、成本管理制度、健全的账簿制度、合力的会计政策和会计程序、科学的预算制度、定期盘点制度、严格的内部稽查制度及各项奖惩制度等。此外,还应引导企业建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设置专职的内部审计人员,定期对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和实施有效性进行审计和评估。
2.5 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在全社会树立起财务监管意识
一是要加强会计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在财税部门进行税法宣传时,应该对民营企业负责人以及会计从业人员进行关于会计法律法规制度和财务税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教育,大力营造“学法、懂法、守法”的会计从业氛围,加强会计诚信制度建设,强化做假帐违法害己的意识。
二要加强民营企业财务从业人员培训。财税部门要有计划的,逐步组织会计从业人员进行税收业务方面的培训,及时辅导纳税人进行账务处理和调整账务,进一步提高企业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促进民营企业会计核算水平的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更加有效率,杜绝做假账的源头。同时可以建立民营企业会计人员档案制度,企业聘用会计人员必须经税务机关批审,并制定最低薪酬标准,严格核定专业记账公司是否符合开办的要求,兼职会计必须要严格报批备案。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法;诚信理念缺失
税收服务诚实信用,原本是一种道德约束,随着经济的发展,人类社会不断进步,诚信原则已经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早已被奉为私法领域的帝王条款,此外,由于公法与私法相互渗透与融合,诚信原则也被引入到公法领域,将其引入个税法中,对于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一、个人所得税流失的现状
自我国个人所得税开征以来,个税为财政和调节贫富差距做出了巨大贡献,但仍然存在着不尽人意之处,诚信纳税的环境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信用纳税现状令人担忧,个税流失很严重。1.纳税人不申报纳税。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代扣代缴与自主申报相结合的征税模式,代扣代缴只针对工薪阶层,还只能是管理规范的工薪阶层,对多处取得工资、薪金的群体,管理仍然有难度,许多高收入群体不自觉申报纳税,比如一些公众人物、演艺人员的巨额收入很难被查清,游离于个税之外,因此,个税法实际上就成了工薪阶层的税法,其作用很难实现。以广东郭某转股瞒报个税案为例,2016年广东市地税局查办了一宗自然人涉税违法案件,该案涉及复杂的股权交易,牵涉的人员众多,社会关系复杂,其中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银行账户有11个,参与交易的公司6家,为了查明案情,广州地税局检查组前后共调取了与股权交易相关的协议45份,经过艰难地调查,层层深入,最终核实郭某取得的1.278亿元所得未申报纳税,成功查补个人所得税2410万元,此外,还核实了郭某及其他人员尚未实现的合同利益约6亿元,潜在税收超过1亿元,由此可见,除了郭某以外,其他人也涉及巨额不申报纳税。2012年,天津开始实施个人两处或两处以上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专项核查制度,截止2016年第三季度,累计核查出69.7万纳税人纳税不按要求申报纳税,有25.6万纳税人补缴税款3.9亿元,还有一大部分纳税人仍没申报纳税。这些只是少数被查出没申报纳税的代表,还有很多查出未披露的以及绝大多数没有被查出的,由此可见,我国个税诚信纳税现状的严峻性。2.纳税人通过偷逃抗等非法手段实现少缴或不缴税。纳税人除了不申报纳税外,还通过伪造、变造、隐匿、销毁或设置多本账本等方式,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实现少缴或不缴税,特别是很多个体户,没有健全的记账系统,有些甚至根本没记账,或者设置多部账本,真实账本供自己经营参考,假账本,多记支出、少记收入和利润的用于申报纳税,例如,2014年潍坊昌邑市国税局对一经营饲料的个体户于某进行了调查,发现其重复套用一企业发票号开具发票销售饲料油脂,其中查出的涉税金额高达27.57万元,查补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共55.39万元。2007年,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宗庆后被举报,近十年来其在工资外的收入大约有15亿元人民币,没有申报纳税,按照20%的个人所得税率计算,应交税款为3亿元。因此宗庆后涉嫌偷逃个人所得税3亿元人民币。除此之外,纳税人还利用暴力手段抗税,暴力抗税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是诚信纳税理念严重缺失的表现。
二、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原因
首先,造成个税流失的关键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由于我国经济制度的特性,公有制主体之外的社会主体的经营信息,国家很难清楚地知道,只有纳税人自己明白收入、成本和利润,让其自觉申报纳税,基于人的自私心理,在利益的驱动下,于是纳税人总会想尽一切办法隐匿收入和利润,扩大成本,提供不真实的纳税信息,表面上是诚实申报纳税,实则纳税人作为理性经济人,总会千方百计地利用信息优势来保护和增加自己的经济利益,而税务机关没有参与过经济经营,并不了解经济行情,征税依据主要来源于纳税人提供的纳税资料,很难真正判断其是否造假,使纳税人有机可乘,提供虚假材料,不诚信纳税。其次,税收法律不完善。伯尔曼曾在《法律与宗教》中提出,“不被信仰的法律形同虚设。”如果一部法律制定出来得不到人们的认同,那就更不用谈对其遵守了。我国税收领域的法律存在着如下问题:一是,德国、日本等国家早已制定了税收基本法,而我国截至目前仍没有一部税收领域的纲领性法律,很多重要规则只规定于条例中,层级较低,权威性不够;二是,我国的税法没有将诚信原则作作为其基本原则,也就是没将诚信理念这一重要理念引入税收法律领域,虽说诚信更大程度上是一种道德要求,但也需要将其引入法律中进行强制指引,强化其重要性;三是,税收法律责任设计不合理,虽对透漏逃避税等非法行为规定了处罚,但处罚力度过轻,人们敢于违法,因为即使败露,付出的代价很小,此外,目前我国税法未引入奖励制度,对按时足额纳税的人没有奖励,而不诚信纳税的人也没多大的惩罚,于是人们的纳税积极性不高。最后,公民的税收意识淡薄。一方面,税务人员将征税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完成征任务是他们的工作,至于怎么完成,完成得怎么样,不是他们关注的,征税过程中忽视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忘了收税的最本质特性是依法征税,有的征税人员为了完成税收任务、追求政绩,违背税收法定原则,任意规定税额,进行估税或者收人情税,不平等对待相同条件的纳税人,政府官员都无视法律,不讲诚信,又何谈让纳税人诚信纳税;另一方面,由于我国长期处于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时代,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淡薄,对税收权利义务缺乏正确的认识,认为纳税就是国家单纯地强加给他们的任务,却不曾想到在现实生活中其享受的社会福利、社会资源。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保障,没有充足的财政支撑,何来好的社会福利和公共资源。除此之外,纳税人的道德水平有待提高,人们的收入水平越来越高了,物质需求基本得到了满足,但是人们思想意识并没有同物质财富增长的水平相匹配,并不觉得透漏逃税等非法行为可耻,反倒认为通过“装饰”纳税申报材料,实现了少缴或不缴税款是自己的本事。
三、税收诚信体系的构建
1.建立健全税收诚信立法。纵观我国的法律体系可以发现,仅有极少诚信方面的条款规定在民商法领域以及行政规章中,系统立法根本没有,总的来讲,我国关于诚信方面的立法几乎是空白的。同样是大国,美国早已形成了比较完备的信用法律体系,其中有关信用管理的法律主要有公平信用结账法、公平信用报告法以及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等十五部法律,已经形成了一个比较系统的法律框架。因此,我国应借鉴美国等信用立法较完善国家的经验,制定诚信法律以及配套的规章制度,首先应制定一部纲领性的《诚信法》,此外,在税收领域,也应该制定一部税收基本法,将诚实信用原则纳入税法的基本原则,同时还应完善相应的具体条款,使之能更好地发挥其指引作用,而不仅仅是空洞的原则,留给人们很大的解释空间,实践中运用难度较大。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同样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传统观念认为,税收仅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而没有相应的权利,这一观念让税收不仅不能被纳税人认同,甚至造成了纳税人的逆反心理,他们会想凭什么无缘无故要交税,交了并不会受益,税收只是强加给纳税人的义务,于是,纳税人不可能诚信交税,这不是纳税人不交,而是制度使他们没有纳税积极性。介于此,法律在规定纳税义务时,更应该保障纳税人的基本权利,让纳税人自觉认同纳税义务,减少税收治理过程中的阻力,同时也约束税务机关的行为。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关于税收法律责任方面规定不是很完善,税收法律责任应分为惩罚和奖励两方面,激励纳税人诚信纳税,对于不诚信纳税的人,应规定较重的处罚,增加其社会成本,让人们不敢触碰法律的红线,违法行为一旦被发现,将面临很重的处罚,使其“一遭被蛇咬,十年怕井绳”,另一方面,对于诚信纳税的人,应规定相应的奖励措施,比如根据诚信纳税的年限,给予不同的税收减免、减轻其社会成本或者增加发展机会,让纳税人能感受到诚信纳税带来的好处,激励其诚信纳税。完善税收法律制度,是依法治税的前提。2.加强政府税收诚信体系建设。2.1依法征税。征税既是税务机关法定职责和权力,又是税务管理的首要环节,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的首要原则,这就要求税务部门严格依法收税,杜绝任意估税和收人情税等违背法定原则的征税行为,如果税收机关不依法征税,纳税人有权拒绝纳税。政府应当从传统的管理型向服务型政府转变,树立纳税服务理念。税务人员在征税过程中要坚持征纳双方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既要严格依法征税,维护国家利益,又要尽最大可能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这对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营造好的税收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政府应以纳税人为本,在征税过程中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公开税收政策、税收标准、法律责任及办税程序等,简化办税程序,创新纳税方式,热情耐心地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办税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2.2合理用税。税收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用税是征税的结果,是实现个税法目的的途径,是实现实质公平的手段,纳税之后,纳税人关心的是自己所缴的税究竟用在了哪里,是否合理,所以,政府应当依法合理地使用税收,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不抱私心,徇私枉法,将每一分税收用到最需要的地方。首先,纳税人对税收的用途由知情权,政府应该公开财政预算编制,让纳税人清楚地知道自己所缴的税款用在了哪里,是否与自身利益相关,如果纳税人发现没有,或者是自己所缴税款被浪费了,这将严重影响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其次,纳税人对政府用税有监督权,对不合理的用税可以提出异议,促使每一份税收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依法合理开支税收不仅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改善民生,而且还能让纳税人产生纳税认同感,自觉诚信交税。3.加强税收诚信的宣传和教育。国家应大力推进公民诚信道德建设,通过电视、网络、报纸、漫画和书籍等多种形式加强税收诚信的宣传和教育,使各个收入阶层、各个年龄阶段都能接触到相关知识,其中涉及的内容应全面且通俗易懂,既有税收的用途、诚信纳税带来的好处,又有违反诚信,不依法纳税收到的处罚等,通过一系列例子,让人们能直观的明白其中的利害关系,让更多人认识到诚信纳税的重要性。4.完善监督机制。4.1加强税源监管。由于征纳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税务机关不了解纳税人的情况,只从申报材料来计算纳税额,完全不能判断其是否诚信,导致巨额个税流失,为了改变这一状况,可从以下两方面推进:一方面,税务机关应改变传统的“坐堂征税”方式,即税务人员坐在大厅等着纳税人申报纳税,或者税收代缴人前来缴税,只是为了完成征税工作,税务人员应走出办公室,进入纳税人的家里或公司等生活和工作场所,查明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另一方面,政府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经济发展各个环节的监管,多了解经济发展行情,这就要求税务人员要多加强学习,懂得经济学相关知识,这样才能真正判断纳税人提供的纳税材料是否真实,由此使纳税人没有空子可钻,只能如实申报纳税。4.2加强信息披露,发挥反面案例的警示作用。政府应通过多种途径公开不诚信纳税事例,披露尽可能全面、直接,最重要是要公布处罚结果,让大众都知道这样的行为将会面临很重的处罚结果,使人们不敢随便挑战国家权威。此外,对于不诚信纳税人的信息应该送至银行、投资机构、融资机构和保险公司等,这样一来,税收信用污点的人将在工作和生活各方面受到到极大的影响,得不偿失,使人们不敢违法。
四、结语
好的制度让人无法做坏事,坏的制度让人无法做好事,要使纳税人积极纳税,国家首先完善法律制度,加强税收宣传与教育,完善税收监督机制,此外,网上电子交税系统、个人信用评级制度等配套设施也必不可少,另一个重要的因素是公民和政府官员的素质,只有全方位建立起一个好的税收制度,营造好的税收环境,才能使公民诚信纳税。
参考文献:
[1]洛克:《政府论(下)》.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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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国强:《基于累积前景理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遵从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硕士论文,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