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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食品标准与法规;教学方法;改革;探索
中图分类号:G4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5)05(A)-00
《食品标准与法规》课程是农林类高等院校食品类专业学生培养的重要基础课程之一,它强化农林类学科学生的法律意识,并加强学生对农产品在贮藏与加工过程中所遵循的食品标准和依照相关法规重要性的认识,同时,对所培养农林类高等院校食品类专业学生相关食品法律法规知识结构的不断丰富与完善也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的提高和人们对食品安全意识的增强以及网络媒体的快速传播,一些“地沟油”等食品安全事件也逐渐成为人们所关注的焦点[1]。这些也显示针对当前我国食品标准与法规的教育意义十分重大,需要培养更多更专业的食品类学生普及与宣传食品标准与法规相关知识,强化人们对有关食品标准与法规的教育,提高社会监督,进而使更多的食品从业者依法依规生产,提高食品及农产品的安全性。而针对农林院校食品类专业学生来说,《食品标准与法规》的课程设置更加与其今后所从事食品及农产品加工行业的社会需求紧密相关。因此,如何把握该门课程教学内容的针对性和深度,并结合农林院校教学特色,探索有效的教学方法,进而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已成为该门课程主讲教师值得研究和深入探讨的重要课题。本人结合对该门课程的教学特点,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初步探讨农林院校《食品标准与法规》课程教学方法,以期通过对该课程的教学方法的改进与提高,使学生熟悉食品标准的建立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形成,在食品及农产品加工领域培养具备扎实的食品标准与法规基础知识的专业性人才。
1 把握农林院校食品标准与法规课程教学特色,与时俱进补充相关教学内容
1.1 结合国内外研究前沿,及时补充与优化教学内容
民以食为天,而食以安为先。近年来,食品安全威胁着人们的生存与健康。从富含“三聚氰胺”的“问题酸奶”和饲喂“瘦肉精”的“速生鸡”等食品安全事件的频繁曝光来看,目前的食品安全问题更多地来自于食品及农产品在加工及储运过程中由“农田到餐桌”的一系列生产环节。《食品标准与法规》是紧扣当前时展而新设立的一门食品专业类基础性课程,其担负着对公众食品标准与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和普及的重要责任,尤其对于农林院校的食品类专业学生培养也尤为重要,了解和掌握当前国内外农产品加工特点,将会更有助于深刻把握该门课程的学科发展前沿与动态,更好的消化与吸收本门课程的重点学科知识体系。此外,《食品标准与法规》是集政策性和实践与理论性以及时代性很强的一门应用型学科,也是从事食品生产与加工以及营销和储存所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因此,其课程内容更新也相对较快,这就要求教师在教学上要及时补充新的知识内容。比如在食品法规方面,我国在1995年实行《食品卫生法》,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以及2011年颁布了《刑法修正案》,并在2013年公布《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完善了相关法律法规,目前国家还将对《食品安全法》进行进一步修订与补充完善[2]。因此,这也要求学生要及时把握食品标准与法规的最新发展动态,及时掌握与补充新的食品标准与法律法规知识,其教材的更新也显得尤为重要。目前安徽农业大学选用最新出版的《食品标准与法律法规》(刘少伟和鲁茂林主编)作为主要参考教材。除及时更新教材外,在课堂教学中也不只把目光锁定在课本上,而是利用当前强大的网络媒体,查阅国内外最新的法律与法规资讯,以保证教学内容能够紧跟社会发展,并且结合当前热点食品安全事件进行案例分析,进而使学生能够获得课程内容的新鲜性与时效性,与时俱进地对课程内容进行补充与完善,进而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有效提升教学效果。
1.2 结合农林院校特点,积极提高教学内容的针对性
食品标准与法规是食品及农产品在加工生产、包装和贮运以及配送和销售等过程中所涉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的一门综合性学科。而针对农林院校的《食品标准与法规》课程教学内容,则更多的涉及到“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生产加工产业链条中的各种食品标准与法规[3]。因此,其教学内容要更好的结合农林院校的食品专业特点,积极提高课程教学内容的适用性和针对性。以安徽农业大学为例,该门课程在教学内容上要更多的结合我国高等农林院校食品类专业规定的培养目标要求,从食品标准与法规的基本概念到食品生产的市场准入和认证管理等方面,重点阐述与食品及农产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包括食品法规的生产、规定要求、实施以及变化规律等,以期学生能够学以致用,灵活掌握课程教学理论。比如在教材第六章食品的市场准入和认证管理方面,教学中要重点阐明我国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以及无公害农产品在产品及产地认证程序和监督与管理的技术规范等方面的区别与联系,通过分析与比较,加深对我国食品法律法规的适用性与针对性的理解与掌握。通过这类课程教学,使学生能够熟悉我国食品标准的建立和法规的形成,掌握我国有关食品卫生、质量安全以及标准等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为学生毕业后参与分析检测、科学研究以及生产加工实践等方面奠定坚实专业基础。
2 针对农林食品专业特点,积极改进与完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提高教学效果
2.1 把握课程教学特点,加强课程间联系,体现农林院校自身优势
农林院校培养出来的食品类专业的学生,与理工医学类相比,应具有其自身的优势。其在掌握丰富的动植物种养植和农产品初加工知识体系的基础上,应运用农林学科学知识体系赋予《食品标准与法规》课程以更为鲜活的生命特征。这便要求在课程教学中自始至终贯穿这一特点。体现这一优势除了要求教师在教学中强调从农田到餐桌的重要性,更要突出农林学科在该课程中的特点,还需要加强相关课程间的联系。例如食品原料学、食品检验与分析以及农产品加工与贮藏等课程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学习这些课程也是食品标准建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的一个重要基础。因此,在这些课程教学时,一定要注意讲授这些课程间的关联性,善于抛出问题,引起学生思考,比如讲授食品安全标准的过程中,可以提出为什么要制定和完善这些法规,依据什么检验标准。进而让学生在学习这些课程的基础上对食品标准与法规有较为深入的认识,同时也是对前期相关知识体系的密切联系与紧密衔接,进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2 采用互动式教学,善于运用案例分析,积极改进教学方法
课堂教学是“教”与“学”的有机统一和相互促进。在《食品标准与法规》实际课程教学中,要注重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并重,进而构建师生共同参与课堂活动的新模式。要改革传统的老师单向讲授和学生被动听讲的课堂教学,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参与性,积极利用选择启发性教学、多媒体教学、学生自学后进行课堂讨论以及学生经过调研后上讲台讲述等教学方式,来提高教学效果。此外,案例教学在许多学科教育中已经广泛使用,《食品标准与法规》课程则应该多将案例教学应用在教学设计课程中。通过针对当前典型食品标准与法规的出台并结合相关食品安全案例的剖析,加深学生对该门课程的理解与知识点的把握,最直观地接触到食品安全相关标准与法规理论和实践,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例如,教师可以把当前一些“转基因食品”等食品安全热点问题作为课程教学内容,让学生进行分组参与讨论,并给出解决方案和出台有效法律法规的处理措施。让学生通过对此类问题的讨论与分析,从而提高其对食品安全相关专业知识的理解与掌握。
2.3 利用新型教学手段,发挥教师的主导性和学生的主动性
利用多媒体等新型教学手段提高教学效果,是当前我国课程教学现代化的重要体现,其教学形式声景并茂具有较强感染力,容易激发学生的兴趣,提高学生的注意力[4]。在《食品标准与法规》课程教学中,要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加大多媒体教学力度,并善于利用网络教学平台,使教学内容由静态变动态、由抽象变具体,生动直观,并增加趣味性和动感性,进而提高学生对相关法律法规概念的理解和掌握。此外,还要善于引导学生养成查阅法规与标准的习惯,培养学生长效和自主的学习能动性。为此,先让学生了解食品标准与法规相关的网站,每次上课随机抽取一组学生把近一年来的食品标准与法规相关的新信息向全班同学介绍。培养学生主动查阅法规、主动思考的好习惯,增强授课效果。
3 结语
《食品标准与法规》课程教学的成功,涉及到课程理论内容是否陈旧、教师讲授技巧是否能引起学生兴趣、教学方法是否合理有效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本课程教学通过以上教学环节中各个方面的不断改进,使得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了普遍的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也会有很大进步,也会提高农林类院校食品类相关毕业生的专业基础,必将受到用人单位的普遍欢迎。
参考文献
[1] 张建国. 与时俱进的《食品标准与法规》课程教学的内容和方法[J]. 科技信息,2013,(23):226.
[2] 陈h颖,郭丽萍,孙庆杰,李颖. 《食品标准与法规》教学难点及改革措施[J]. 安徽农学通报,2014,20(07):139.
根据市民委“关于组织参加民族法律法规有奖知识竞赛的通知”精神,在短时间里迅速完成任务。对此,我们正确处理年终工作繁重与开展此项活动的关系,把活动的开展,作为当前紧急的一件大事,作为一次学习宣传民族法律法规、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民族法律意识和民族理论政策水平的大好机会。我们迅速召开局班子会进行研究,召开全局干部职工会进行部署,局班子成员分头负责落实。通过精心策划、大力宣传、认真组织,共组织了全县县直机关和乡镇社区等700多人参加了竞赛活动,收回答题卡441份,圆满完成了市民委分配的任务。通过对活动的切实开展,我县广大干部职工对党的法律法规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民族法律法规水平得到进一步的提高。具体抓了以下四个方面。
一、突出重点性。我们把民族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作为此次活动开展的重点,成员单位是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法规,支持配合民族工作部门形成民族工作合力,共同抓好民族工作的主要单位和部门,为此,我们通过积极联系,争取重视支持,先后组织了发改局、水务局、交通局、教育局、农业局等22个民族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150多名干部职工参加试题答写,收到答题卡130份。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增强了遵守民族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增强了民族工作的合力和向心力,同时,也提高了依法行政的水平。
二、突出广泛性。活动中,我们坚持从不同级别、不同层次、不同阶层、不同行业出发,并把它作为工作的切入点,通过大力宣传发动,利用电话联系、集中培训、上门讲解等方式,上至在家的四大家领导及县直机关干部,下至各乡镇干部群众及在校学生踊跃参与答题,发放试卷和答题卡共300余份,收到县直机关答题卡84份、乡镇答题卡90份。活动的开展让民族法律法规知识进一步深入人心,普及力度得到进一步推广。
三、突出代表性。在晃市人大代表、县人大代表和县政协委员是我县来至各行各业的精英,他们在工作、生活中具有突出的代表性和影响力,为此,我们充分抓住我县于12月24日至31日召开“两会”这一难得的机会,派一名副局长和一名工作人员蹲守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报到的地方——夜郎迎宾馆,宣传发动他们参与答题,共发放试卷和答题卡120余份,得到代表们热情响应,收回答题卡96份。我县的民族法律法规竞赛活动,因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的参与,变得特别引人注目。
四、突出行业性。民族经济社会的发展,涉及到各行各业,只有各行各业的发展,才有我县经济社会的腾飞。因此,我们把增强各行各业具备基本的民族法律法规知识作为切入点,有意识地分行业、分系统地宣传组织参赛。派人送试卷和答题卡到工业战线、卫生战线、第三产业涉及工业局、劳动局、人民医院、林业局、工贸中心等20多个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得到了他们的支持和响应,有的部门还不要我们送试卷和答题卡,他们直接在网上下载答题,共收到答题卡111份。此次活动的开展,在新晃几乎家喻户晓,对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文章编号】0450-9889(2017)04B-0092-02
法律,是维护我国稳定发展的规则,也是国家给予公民的最基础保障,所以法律教学始终都是国家最为重视的一项教学。根据我国教学领域的大体定义来说,法律教学是一门严谨性高、信息量大且十分复杂的知识。但当前我国对于法律教学的关注,多数在本科院校,职业学校缺乏对相关教育的重视,所以中职学校的法律教学并未得到有效的完善。案例教学法作为新兴的教学方式,是中职法律教学有利的教学手段,笔者在此浅述自己的认识和尝试,以就教于方家。
一、案例教学法在法律教学当中的应用内涵
我国发展历史漫长、文化博大精深、人口众多,因此国内的法律体系结构复杂且学习难度大。法律体系当中,最大的两个分支,可以概括为基本法律与普通法律。而对其进行细分,主要可分为法律、宪法、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单行条例以及自治条例。这些分支各自有着不同的管辖范围与相应条文,在法律体系当中的比重与地位也各自不同,由此可见法律相关内容的复杂程度。特别是在教学过程当中,法律的复杂性与难度会更加明确地体现出来,这也是我国各类院校法律科目教学的教学难点所在。内容多、难度高、用词深奥,这样的特点足以让对法律最为憧憬的学生短时间内失去学习热情。也正是这样,案例教学的理念才开始在法律教学中越来越广泛地传播。由于法律体系中的相关内容用词是与生活中日常用?~有很大区别的,涉及许多专业词汇以及专业概念,而且许多词汇虽然简单几个字,能够理解大概,却在不同情况下有不同的意义。所以在法律教学过程当中,必然会涉及对这些概念与词汇的讲解。但对于中职阶段不具备法律学习基础的学生来说,如果只依靠讲解,是很难使其理解的。这时案例教学的作用便充分体现出来。教师利用案例教学,能够将法律教学中的条文内容以更加直观的方式展现出来。此外,在对各类法规条文的应用进行讲解时,结合案例,也能够让学生对法规条文及相关词汇的应用有更明确的判断。可见,法律教学当中案例教学的重要作用。
二、当前案例教学法在法律教学中的应用问题
(一)案例应用不准确,偏离讲解内容
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每项条文,都是在应对相应违法行为时使用的,所以在课堂上列举案例时,教师也要先思考当前所用的案例是否符合相关法规的内容。比如教师在选取某一次特定游行案例时,一定要先去了解这一次游行是否已经向当地政府部门报备申请,如果已经申请,则不可作为违法案例来讲解。如果教师在选取案例时不注重这些细节,不选取最为合适的案例,学生也就无法准确理解。
(二)案例应用单一化,不利于学生判断
我国法律体系当中,每一项法条的应用都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有时甚至两个事件看起来是性质大体相同的,但根据当时细节的不同,也会有不一样的处理方式。同样是杀人事件、同样是致死行为,根据当事人是否身患精神疾病这一细节,就可能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有些情况下,甚至法条中的几个文字,都可能作为最终判断的依据。如果教师不谨慎判断,则会影响学生的判断。教师可以选择一些典型的、发生在学生身边和实际生活中的案件,比如邻里纠纷恶化升级、违反交通导致车祸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等案例。这些案例都具有普遍性以及代表性,可以充分体现法律教学内容。
(三)案例与当前实际联系不紧密,导致与时代脱节
我国自建国以来,法规是不断在发展过程当中进行整改与完善的,不同时期的事件,根据法规的转变,可能会得出不同的判定,所以案例讲解只有针对当前,至少要符合当前的法律条文,才能够作为有效案例来讲解,否则很难让学生依据案例中的处理方式来理解当前法规。比如,教师可以使用“东方兄弟”青少年团伙犯罪抢劫的案例,这个案例中的学生因不良习惯逐渐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这样的案例比较接近学生实际,能吸引学生认真地听讲,从而认真地对待相应的学习过程。
三、法律教学中案例教学应用的改进措施
(一)准确应用案例,确保案例符合法规内容
案例讲解必然是有优势的,但也要在案例运用准确的前提下,才能够与法规联系起来,让学生更准确地理解。所以在讲解过程当中,教师应当更加注重案例应用的精准性,确保学生对于法规的准确理解。简单就游行示威行为的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应用来分析,其中第二章的第七条明确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所以教师在选取案例时,也应当注重这一点,事先确认案例中的游行行为是否已经通过申请的合法游行,并选取经过相关部门报备的示威案例来讲解,确保案例的准确性,如果没有事先确认这一点便将某一次案例作为正确案例来讲解,则会影响学生的认知。再比如,为了分析当前青少年多发和易发的犯罪和违法行为,教师可以使用“蓝极速网吧”放火案的案件,两个初中生因为和网管发生了冲突和纠纷,所以起了报复心理,他们的纵火导致了二十五人死亡,并且造成多人受伤,产生的后果十分严重。这样的案例讲解,学生可以产生共鸣,能够达到预期教育的效果。
(二)注重相似案例对比,提升学生判定能力
法规条文看似固定化,但其中隐含许多细节,任何一个细节,甚至几个文字,都可能使最终的判定结果产生变化。这些细节上的区别,只利用一个案例自然是无法体现出来的。所以教师只有摆脱单一案例讲解的方式,针对每项法条都提出更多细节上有一定区别的案例进行讲解与细节对比,才能让学生有更深入且精准的理解。反之则会让学生在面对许多情况时无法准确判断。例如针对杀人罪进行讲解时,案例选择便应当有更多选择,更加全面,才能让学生了解更深。杀人行为最终是否应当判处为故意杀人,与当时的情况有千丝万缕的关联。当事人是否属于自卫、是否存在精神病患,这些都能够成为转变案件审讯形势甚至影响最终判定结果的因素。即便是自卫杀人,根据当时是否存在致使对方失去侵害能力后再次施害的行为,都可能最终得出不一样的判决结果。所以教师只有多用案例,进行对比,才能让学生对法规的理解更深刻、更精准。
(三)确保案例时代性,保证符合当前法规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营销领域的立法取得可喜进展。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后,先后颁布实施了《合同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拍卖法》、《担保法》《广告法》、《票据法》等法律和一些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从市场准入、营销从业资格、营销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营销产品的质量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都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这期间颁布的法律、法规,构建了现代中国营销法律体系的框架。
进入本世纪以后,为顺应营销业发展及专业化分工的要求,我国先后又制定和修改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产品质量法》、《电子签名法》、《直销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可以说,目前我国营销法律体系已经初具雏形,为中国市场营销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但总的来讲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相适应的营销法律体系尚未建立,现行营销法律体系中还存在结构缺位、内容缺位、配套缺位、协调缺位等方面的问题,因此,健全和完善营销法律体系十分必要而紧迫。它既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需要;既是促进商品交易的需要,也是营销主体各方利益的需要。
二、我国市场营销法律体系建设的不足之处
1.立法上缺乏总体指导思想和原则。目前我国市场营销领域的立法还非常薄弱,法律法规数量还很少,存在大量法律空白点,欠账很多,没有一部以整个市场营销活动为调整对象的基本法,对营销的规范和管理主要通过大量政府文件的方式进行。
2.关于市场准入的法律。目前,在我国,从事市场营销活动的主体非常多,有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从所有制角度划分又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等,他们的法律地位如何、哪些人和单位可以进入市场,从事营销活动,其权利和义务的规定都不太明确。例如,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四种营销主体,都是一个人投资,但目前的法律法规对他们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各有不同,工商登记的条件和手续要求不同,对外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同,既有无限责任又有有限责任。又如,新《公司法》规定,3万元即可成立有限公司进入市场。立法者是从鼓励投资、发展第三产业、促进劳动就业等考虑的,但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公平自由竞争角度来看,市场准入的门槛明显过低。
3.关于商品准入的法律。自由买卖是市场经济的一大特征。但有些物品涉及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因此应当有一部统一的商品准入的法律,明确规定禁止或限制自由买卖物品的种类和销售方法。目前。走私物品、珍贵文物、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盗版非法出版物、物品、赌博用具、枪支弹药、、损害公共利益的物品不得在我国销售,但是这些禁止销售的规定散见于《刑法》、《文物保护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之中,既不统一,又存在漏洞和矛盾。一是规定不明确,列举不全。如金、银、白金等贵重金属、珍珠、天然水晶能否自由流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假邮票、错币、迷信品是否可以流通也没有规定。二是互相矛盾。假冒伪劣商品本来应当是禁止销售的,但是在我国,涉及假冒伪劣商品的销售,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刑法》中,是从违约、行政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角度加以规定的,因此,必然给人们造成一种错误的认识,即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是可以销售的,只不过逮住要挨罚的。另外,对于专卖产品和限制流通的商品的许可管理也较为混乱。
4.没有国内统一的货物销售的法律,各营销环节的法律互相独立、不配套。在国际上,被誉为国际货物买卖的“统一法”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订立的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损害赔偿、风险转移、免责事项等作出了全面的规定。我国的《合同法》虽然在分则中有买卖合同的规定,但是由于不是统一的货物销售的法律,因而有关货物销售的规定内容少,与货物运输、仓储、保管、保险、贷款等环节互相独立,体系不健全,无法覆盖货物销售的全过程。
5.关于规范市场营销秩序的法律。在市场营销活动中,如何规范各类市场营销主体行为,直接关系到我国市场经济能否健康继续的发展。我国已经制定了企业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等,但与建立完善的营销法律体系,仍存在较大的差距,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一是法律建设不配套、不完备;二是操作性不强,原则性条文较多,操作起来弹性很大;三是一些规范市场营销秩序的必备法律,如反垄断法、反倾销法、电子商务法等还没有出台。加之管理未跟上,导致我国市场竞争无序、市场营销主体行为不规范的现象时有出现。
三、构建市场营销法律体系的建议
1.构建营销法律体系的原则。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在相互联系和配合中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研究的是构成体系的要素以及各构成要素之间是如何相互联系的。构建我国的市场营销法律体系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整体统一协调原则。从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统一的市场营销法律体系的角度出发,科学规划,制定和出台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修订、补充和完善已经颁布的法规。(2)遵从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原则,平等保护各类营销主体的合法利益。(3)规范营销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原则。(4)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2.我国营销法律体系的内容。我国应建立“以市场营销基本法为统领,以国内销售合同法、电子商务法、价格法、拍卖法、直销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主干,以国务院和地方制定的营销行政法规、规章相配套,结构严谨、内容和谐的,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有中国特色的市场营销法律体系。”总体上构成“一个基石四条主线”,即包括市场营销基本法以及其统领下的四个方面的法律制度:营销主体法律制度、营销合同法律制度、营销行为法律制度、营销秩序调控法律制度。
根据上述营销法律体系框架,市场营销基本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营销法》应当作为市场营销的总章程,全面系统地规定各种营销主体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国内货物销售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规则、合法的营销行为与禁止从事的营销活动、营销人员的违法犯罪及其法律责任等内容。
营销主体法应当涵盖各种营销主体和行业自律性组织,并对各类营销主体的资格取得、变更、注销等程序作出规定。
营销合同法应当包括国内货物销售合同法和货物运输、仓储、保管、保险、贷款等与营销有关环节的合同法规,对国内货物销售合同订立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损害赔偿、风险转移、免责事项等作出全面的规定。
营销行为法应对各种营销方式的要素和环节予以规范,包括了直销、代销、特许经营、拍卖、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电子商务等新型营销方式;各种促销行为、分期付款销售等销售方法方面的法律规范;经销商、零售商与用户之间的法律规范等。
营销秩序调控法应当涵盖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法;有关行业和企业市场营销自监自律的规则;营销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价格和商业信用信息等法规;关于商业网点的规划、生活必需品的应急管理、特种商品的管理方面的法规;货款催收、债权清偿等保护营销者合法利益的法规。
为适应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客观需要,我国市场营销法律体系建设任务繁重,应当有计划地加快进行。首先,应加快制定和出台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如市场营销基本法、国内货物销售合同法、反垄断法、反倾销法、批发零售法、货款催收法等。其次,按照构建统一的市场营销法律体系的原则,加快对现行法律法规的修订、补充和完善,以适应我国营销业的发展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第三,加快行业和企业市场营销自监自律规则的建设,如行业章程、企业营销规章制度等,以完善市场营销法规体系。第四,完善营销人员的违法犯罪及其法律责任的法规,严厉处罚如商业贿赂、职务侵占、合同失职、价格欺诈、侵犯商业秘密等扰乱营销秩序的行为。
关键词 中职 教改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是中职学校会计专业的一门专业课,也是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必考科目之一,学好这门课程,对有志于从事会计工作的学生形成良好的职业素养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当前,很多中职学校的会计专业都开设了“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这门课程。从这几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情况看,该科的通过率一直比较低,学生学起来也觉得枯燥无味。如何提高该科教学效果,笔者根据自己多年教学体验,就该课程的教学改革谈谈看法并分享一些个人教学探索结果如下。
1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的特点和教学情况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综合了会计学、经济学、法学以及伦理学等多门学科知识,是一门交叉性比较明显的课程。一方面,它与会计实务联系很密切,另一方面,它的法律条文非常多,知识点很分散,需要精确记忆的内容多,学生学起来往往会觉得枯燥无味,久而久之甚至会产生畏难情绪。但是,学好这门课程对学生又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可以掌握会计核算和监督的依据、手段和过程,了解法律法规对会计机构与人员的要求、了解会计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和继续教育管理的相关规定,掌握支付结算相关法规,掌握税收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熟悉会计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学好这门课程,从长远来看,它将为学生顺利走上会计工作岗位打下良好基础,对强化中职学生毕业后在会计工作中依法处理经济业务,自觉恪守会计准则与会计法规,养成良好的依法办事、依法经营的意识与习惯具有深远的指导作用。
当前,很多中职学校一般选择在学完“基础会计”后开设这门课程,之所以这样安排,原因是此时学生已经粗略地了解了本专业的一些相关课程,有一定的专业基础知识作基础了,但是,在教学中,我们也明显地感觉到学生虽然在此之前学习获得了一定的专业知识感知,但这种感知还是相当肤浅的,学生的会计的思维模式还没有真正形成,这就给教师教学工作带来了阻力,学生还没有足够的兴趣深入去学好、系统地掌握。
2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教学改革的一些具体措施
2.1 采用模块教学法,教学手段因模块内容不同而灵活使用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教材会因出版本不同而有所差异,但总体框架与内容是大同小异的,一般共分为四章,这门课程最大的特点就是每一章内容各具特色,并且章节之间貌似关联性不明显。因此,我们应该根据具体的章节内容制定不同的教学方案。具体地说就是分模块进行教学。为此,在教学中,笔者一般把全书内容整合成四大模块,并确定他们不同的教学方案如下:第一模块是会计法律制度。本模块的特点是和与会计学原理联系紧密,但也有一半以上的内容是学生学本课程之前所没有接触过的,知识点系统且繁多。为此,教学中,笔者一般会以会计工作中常见的事例、问题以及有关违法案例为起点,一步步引领学生深入去体会会计法律法规的实质精神,树立学生依法处理会计业务的意识,提高学生对合法与非法的辨析能力。第二模块是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该章的特点是和票据实务联系紧密,讲解这章内容,最大的障碍是学生基本没有见过财务实务中的票据,对票据结算的规定的理解觉得很抽象。为突破这一瓶颈,该章教学中要注意以常见的票据实物及支付手段为例,让学生掌握支付结算的概念,以及银行结算账户、票据结算及非票据结算的法律规定。笔者在教学时就曾把学校财务科常用的票据扫描打印出来,分发给学生传阅,通过引导学生填写票据,并安排学生通过角色扮演,让他们之间进行模拟财务票据往来业务过程,熟悉票据结算各环节。这样,学生的学习兴趣很浓,基本上消除了枯燥感,而且,通过此过程中,学生对相关的知识点几乎是练过不会忘记的。第三模块是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该章是此书中比较难讲但在工作中又是最实用的一章,但问题是该章法律条文非常多,讲解难度很大,而且记忆起来比较困难。这就要求教师在教学中应注意引用企业日常工作中常见的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的案例,通过案例强化学生记忆税收征管的相关规定,让学生一步步掌握税务管理的主要内容,了解发票管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的相关规定,并能够很好地好区分不同的税收征收措施与方式,能够识别现实经济工作中违反税法的行为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第四模块是会计职业道德,这章内容比较浅显,文字表述也通俗易懂,教学中,我们应该意识到离开现实工作实践来空谈,将是没有说服力的,因此,我们可以多点举出财务工作中常见违背职业道德的事例,然后引导学生分析判断哪些行为违背了会计职业道德,从而归纳总结出会计职业道德的具体要求以及违反之后的相关法律责任,深刻把握会计职业道德的内涵,准确识别违背会计职业道德的常见行为,从而总结出一套杜绝和防范的措施,进而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行为习惯。
2.2 注意效果,积极发挥学生在课堂中的主体作用
由于“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内容很枯燥,教师不好讲,学生学习没有积极性,所以很多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大都采用“填鸭式”教法,习惯于“一言堂”。而且由于应试目的,所以很多教师教法单一,教学过程中没有注重与学生互动,教学效果难以达到预期。因此,要想达到较好的教学效果,教师首先要摒弃的是单纯应试的动机,要深刻领会这门课真正的教学目标是让学生通过学习掌握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分清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自觉抵制违法行为和违法现象。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知识。学生只有在熟练掌握法律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对法律的应用才会游刃有余。财经法规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分支,与经济社会生活密不可分,因此,要真正学好这门课程,仅仅依靠死记硬背法律条文是远远不够的,这就要求教师教学要改变传统的灌输的手法,要确定“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模式,以案例探讨为抓手,突出案例教学的中心地位。从案例中引出问题,由问题带出知识点,再由知识点提炼出理论,架构“案例知识理论”的教学思路。在案例教学中,教师要创造机会与学生互动,让学生在课堂上对知识的被动接受改变为主动与教师探讨,教师可以在课前将课堂将要讨论的问题内容以及具体要求告知学生,引导学生分组讨论、分组派出代表发言,而为了在课堂上拿出有分量的答案,学生之间往往又会积极地进行互动,在课堂上,教师要尽量创造机会让学生多发言,培养学生发散性思维,营造各抒已见的学习氛围,允许保留意见,从而提高学生参与课堂的积极性,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大大提高教学质量。
2.3 注意前后联系,做好章节知识之间的融会贯通
在教学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教师逐个讲解单个知识点时,学生听得懂,但学到后面,前面的知识就几乎全部没有印象了,要克服这种现象,要求教师在讲课中引导学生有意识地把前后知识点串起来,使得内容前后联系,以求融会贯通、举一反三的效果,这好比散落在地上的珍珠,当人们用线穿起来才会体现出其更高的使用价值和观赏价值。不然,学生学一点,忘一点,学习就没多大意义了。有些学生抱怨章节之间内容关联性不大,其实这是他们对知识点没有吃透的原因,仔细分析下来,我们还是比较容易找到关联点的。
2.4 善于搜集案例,借助生动的案例来剖析深刻的法律法规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的性质决定了其内容是枯燥的,只有案例分析才能引起学生们的注意和主动学习的态度。因此,笔者认为,案例教学是常用有效的教学手段,譬如,为了讲清票据记载事项的变造和更改二者不同的法律后果以及背书连续的重要性,笔者在授课过程中就曾援引了一起发生在上海的真实的票据纠纷案例,从案件审理到一审二审法院判决结果,通过对案件进行分析使学生轻松理解并掌握其中的法律问题,收到很好的教学效果。而要搜集到好的案例素材,需要任课老师经常积极向活跃在法律职业一线的法官、律师、法律顾问多多接触,从他们那里,我们更加容易得到一手案例资料,这对活跃课堂氛围,强化授课效果是非常有帮助的。
2.5 运用体验式教学,通过增强直观感知来帮助理解课本理论知识
“体验式教学“是颇具口碑的教学方法之一,有时,让学生亲自体验一次,比老师在讲台上费尽口舌讲解的效果要强得多。意识到这一点,笔者在给学生上票据法律制度内容时,就曾通过各种社会关系,联系到学校附近的两家企业,让学生分组到这两家企业的财务部去体验票据的流转过程。让我记忆犹新的是这两家企业的财务部工作人员很热情,他们不但给我的学生展示了支票、汇票、本票等等票据,出纳员还热情地带上我的几名学生去银行办理了一笔银行承兑汇票。有了这次体验作基础,学生已经获得了对票据及其流转程序有了直观的感知,回到课堂后,我再给他们讲解相关的票据法律制度内容时,就觉得容易得多了,学生也因此而听得津津有味的。体验式教学,它最大的好处是有效地避免了抽象和乏味,建议老师经常使用这种方法,因为当今的中职生文化基础普遍簿弱,学习兴趣不浓,如果仅凭老师张嘴比划是难以让学生维持学习热情的,与其让老师滔滔不绝地讲解,不如创造机会让学生先去体验一番回来再讲。
综上所述,“财经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这门课程要教好是不容易的。它需要教师积极地投入到教学实践当中,同时善于总结并勇于探索,不断地创新教学方法。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教学水平,真正把这门专业基础课上得精彩,教出理想的效果。
参考文献
[1]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编写组.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
[2] 傅锡原.会计法规与职业道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
[3] 宿中和,李林.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科技咨询导报,2007(4).
一、多媒体在中职卫生法律法规教学中的优势
(1)直观形象、感人,极大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在实践教学过程当中,多媒体教学使中职卫生法律法规课教学实现了文字、声音、图像、视频、动画等多种信息一体化,既解决了传统教学中对法律概念、法律责任等内容枯燥乏味的讲授和板书方式的难题,又使教学内容直观形象,生动、感人、有趣,极大地激发了学生的求知欲望,调动了学生学习卫生法律法规的兴趣。
(2)优化课堂结构,提高教学效率。教师可根据中职学生的学习规律和心理特点,精心制作多媒体课件。利用多媒体通过声像等信息传播,明确学习目标,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强化了教学信息,既能节省了大量的板书时间,又能让学生的注意力集中在要求掌握的知识上。同时,通过多媒体技术展示虚拟现实教学,可以快速、高效地完成相关的实践学习,有效解决教学过程在时间、空间等方面的制约,有利于降低教学成本、提高教学效率[1]。
(3)增大教学信息量,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多媒体技术的运用,有利于教师利用网上丰富的教学资源有机地优化组合和编排,建立各种网络学习系统,做到课堂内外一体,让学生根据自己实际自行学习,培养学生的好奇心、求知欲、进取心、自信心等品质,有利于学生潜能的充分开发,让学生掌握更多的课外知识,拓宽了学生的知识面。
(4)师生互动性强,突出学生的主动性。教师可以利用多媒体节省的教学单元时间,结合卫生法律法规课堂教学的特点,依据教学内容、教学目标要求,利用多媒体播放相应经典案例视频,运用讨论、问卷等方式与学生交流商讨,体现了师生的互动性、积极性、主动性。
二、多媒体在中职卫生法律法规教学中的弊端
(1)教师综合素质欠佳,多媒体课件质量不高。从目前的情况看,大多数卫生法律法规课教学是由非法律专业或非医学专业的教师承担,他们缺乏具有医学专业和法律专业复合知识结构,加上很多教师缺乏计算机知识,缺乏对多媒体软件制作课件的能力,而盲目追求多媒体教学,虽然花费很多的时间和精力,把教学内容整合成多媒体信息,但也很难保证多媒体课件的技术性、科学性。因此, 多媒体课件质量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卫生法律法规多媒体教学的效果[2]。
(2)课件内容华而不实,舍本逐末。教师为了解决卫生法律法规课学生在学习实体法等内容枯燥乏味的困扰,一味追求多媒体课件新奇感,插入过多的图片和动画等耀眼信息,容易分散学生的注意力, 造成授课内容与图片和动画等信息主次颠倒,影响教学效果。这些都是课件内容华而不实,舍本逐末的具体表现。
(3)学习强度太大,学生难以承受。多媒体教学信息量大并且迅速,但如果教师未能针对中职学生的实际,掌握好节奏,节奏过快,势必加大了学生的学习强度,而许多学生因承受不了太大的学习强度,跟不上多媒体教学进度,课堂学习变得被动地接受授课内容。
三、多媒体在中职卫生法律法规教学中使用应注意的方面
(1)加强教师素质培养,提高多媒体课件制作水平。首先,学校应加强对一线卫生法律法规教师专业素质的培养,创造条件让他们参加法律专业或医学专业的专修、短期培训等学习,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其次,加强教师信息技术特别是多媒体技术的培训,进一步提高他们的多媒体课件制作水平。最后,在制作多媒体课件时, 加强与信息技术专业人员联系,以保证多媒体课件的技术性、科学性。
紧紧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紧密联系“中心”实际,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非凡是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服务水平,保障和促进我市行政服务中心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
二、内容要求
1、明确学习内容。领导干部和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宣传学习宪法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要系统学习《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进一步提高对“中心”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作用的熟悉,增强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实现领导方式和治理方式的转变,做好行政服务中心的各项工作。
2、建立学习制度。学法内容要列入“中心”组学习计划,全年不少于两次。要坚持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每年每人学法时间不少于6个工作日。领导班子研究重大政策、重大事项或作出重大决定涉及有关法律、法规时,必须做到事先学习有关法律。通过经常性的法律、法规学习和研讨,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做到正人先正已,带头执行法律法规。
3、组织法律讲座。行政服务中心是政务公开的重要平台和载体,“中心”和“窗口”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的法律法规。因此,更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要熟记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中心”要集中组织培训,开展“五五”普法知识与行政许可法知识讲座,进一步提高依法履行职权和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水平。
4、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宣传媒介,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介,采取多样化的宣传形式,加大对“中心”办事程序和环节的公示宣传,使群众了解“中心’的办理事项和办理程序,维护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通过加大公示告知宣传,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
三、方法步骤
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第五个五年规划从年开始,至年结束。为积极高效地开展好此项工作,具体按以下步骤实施:
1、按照实施方案安排,制定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实施规划,报市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对机关和窗口工作人员,采取法制讲座、座谈会、培训班等方式,进行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系统地学习和理解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建立健全理论中心组学法制度,法律培训制度。
3、积极参与市委市政府组织的考试考核。同时对全体工作人员的学习效果进行检查。总结经验,树立先进典型,推动普法工作深入开展。
四、组织领导
(一)成立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成立市行政服务中心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组织协调“中心”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二)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中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中心”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中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中心”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负起日常领导责任,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狠抓落实。
【关键词】物流;法律规范;构建
物流业作为重要的服务产业,实施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不仅是促进物流业自身平稳较快发展和产业调整升级的需要,也是服务和支撑其他产业的调整与发展、扩大消费和吸收就业的需要,对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增强国民经济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物流业的快速调整与发展,物流法律规范的不完善已严重制约着我国物流业的健康发展。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构建一个完善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规范物流业发展中的无序现象,已成为我国物流产业调整发展的迫切问题。
一、我国物流法律规范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物流法律规范散见于法律、法规、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及各种技术规范,涉及贸易、运输、仓储、流通加工、包装、配送、搬运、信息管理等方面。从法律效力角度来看,主要有:一是法律。即由最高国家立法机关颁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如合同法、公司法、铁路法、海商法等。这类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最高,是物流领域的基本法。二是行政法规。即有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颁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有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海港管理暂行条例、公路管理条例、航道管理条例等。该类规范性文件数量众多,在我国的物流法律规范中占重要的地位。三是由中央各部委颁布的部颁规章。包括有关于商品包装的暂行规定、商业运输管理办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关于加强我国现代物流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促进运输企业发展综合物流服务的若干意见等等。该类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次于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有与物流有关的管理部门颁布实施,带有强烈的部门特色。除此之外,还有部分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地方性法规以及物流技术规范和标准等形式。这些法律规范对我国物流业的高速、有序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在物流领域的基本方面做到了有法可依,但也还存在不少问题。
二、我国物流法律规范存在的问题
从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看,我国现有的物流法律规范,还不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所要求建立统一开放的物流市场体系。物流法制建设方面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是:
(一)物流法律规范系统性差
目前,我国物流法律规范主要散见于贸易、运输、仓储、流通加工等环节中。而这些法律法规又由不同的政府行政部门根据各自的行业特殊情况和部门利益制定,形成多头而分散的局面,缺乏物流行业系统而专门的法律规定,各法规之间缺乏统一性,甚至出现相互冲突的现象等,不利于建立一个统一和开放的大物流系统,也不利于物流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物流法律规范层次较低,效力差
在某些具体领域,法规多有各部委、地方制订,甚至是内部规定等,这些法规和规章层次低,效力差,规范性不强,其中不少内容和国际惯例相博,不利于调整各物流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缺乏对物流主体行为的制约作用。这种状况不能适应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趋势和特点。
(三)物流法律规范滞后
从我国现存的物流法律规范来看,大部分物流法律制度是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或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过度的社会经济环境下制定并被沿用下来的,已难以适应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更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环境下物流业的发展。尤其是我国已经加入WTO,从物流业调整振兴和经济全球化要求等,须对与WTO不相适应的法律规范做相应的调整。
三、加强与完善我国物流法律规范的建议
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指出,实现传统物流业向现代物流业的转变,不仅是物流业自身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需要,也是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迫切需要,是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客观要求,是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必要保证。为适应规划提出的“市场配置资源,政府营造环境、加强规划指导,注重协调联动、打破分割封锁,整合现有资源、建立技术标准,推进一体化运作”等原则要求,针对我国物流法律规范存在的问题,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
(一)制订统一的物流产业发展规划,建立统一开放的物流市场体系
物流业涵盖贸易、运输、仓储、流通加工、包装、配送、搬运、信息管理等多方面,与此相适应,物流法律法规应界定为由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与物流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要制订统一的物流法律规范,理顺不同单行法规的层次结构与逻辑脉络,确立现代市场经济下物流运行应共同遵循的基本原则。从而避免跨部门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内部出现重复和矛盾,建立统一开放的大物流市场体系。
(二)建立适应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物流法律规范体系
从物流业调整振兴发展要求出发,适应我国加入WTO的需要,对现有物流法律规范进行清理,修订内容过时影响物流产业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物流产业发展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保证我国物流业在不断完善的法律环境中健康发展。
(三)建立与完善适应物流国际化发展的技术标准法律规范体系
物流国际化发展要求必须制定相应的统一标准。目前,我国物流业的标准化程度较低,在部分流通领域,如包装、运输、装卸等环节中,不统一或没有相应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导致物流成本上升,严重影响了物流业快速发展。因此,必须尽快制定与完善与国际标准接轨的国家标准,实现物流活动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提高物流业效率,适应物流业国际化发展的要求。
(四)加强和完善地方物流立法
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物流业发展的规模和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在建立完善全国性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的同时,各地区也应结合地区基础和条件,制定出某些符合本地区物流业发展的物流法律规范。既为逐步建立全国性的物流法律规范提供依据和经验,也有利于各地区的物流企业根据地区特点加快发展。
(五)完善物流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作用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履行行业服务、自律、协调的职能,发挥在物流规划制订、政策建议、规范市场行为、统计与信息、技术合作、人才培训、咨询服务等方面的中介作用,成为政府与企业联系的桥梁和纽带。逐步建立全国及地方的物流行业协会组织,将以往政府过多的管理职能逐步过渡,交给行业协会行使。加强物流业发展中的行业协调和行业自律,并从法律法规上加以支持,对物流行业协会组织的功能、作用、职权及与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络和沟通做出必要法律规定,使对物流的管理逐步与国际惯例对接,发挥民间组织所固有的协调功能和专业知识。
总之,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现代物流业的发展与调整振兴依赖于统一、开放、公平和高效率的法律制度环境,加强和完善我国物流法律规范,对促进我国物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高泉. 加强与完善我国物流法制的思路.中国储运.2006.3.
单位名称: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签约须知
一、本劳动合同书是一个示范性文本,不作为强制性文书。
二、甲方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工。
三、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认真阅读本合同书。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四、本合同必须由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和乙方亲自签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
五、本合同中的空白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清楚;不需填写的空白栏,请打上“/”。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需要补充约定的事项,可经双方协商一致,在本合同第九条中补充约定。
七、本合同书用钢笔填写,必须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并不得擅自涂改。
八、甲方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举报、投诉电话:020-12333。
甲方与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或完成_________建筑工程任务)止。
二、工作内容:甲方安排乙方在_________工程项目_________班组从事_________工作。乙方依约定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甲方按规定具体安排乙方的工作时间,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在中打“√”,选一种工时制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的,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四、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一)甲方根据本单位依法制定的工资制度,采用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确定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且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
1.按日计薪:_________元/日;试用期为_________元/日。
2.按月计薪:_________元/月;试用期为_________元/月。
3.按建筑面积计薪:_________元/平方米。
4.其它:_________。
(二)甲方于每月_________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甲方提供的食宿福利,不得折算为乙方工资。
(三)甲方采用按建筑面积计薪的,可按工期进度结算乙方工资,但每月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甲方应当依照规定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工作环境,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二)甲方应对乙方先安全教育后安排上岗;特种作业的,必须持证上岗。
(三)甲方应当采取措施,做好预防,避免和减少工伤、职业危害。甲方应当公示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
六、劳动纪律:乙方要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并告知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施工规范,服从甲方的调度、指挥。
乙方有权拒绝违章和冒险作业,对危害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批评、检举、控告。
七、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甲方、乙方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可终止劳动合同。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八、劳动争议处理: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甲方工商注册地或者施工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九、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
十、本合同的条款与国家、省、市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签名):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