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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重要性
1.1 税务筹划的概念界定 税务筹划(Taxing planning)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以适应政府税收政策导向为前提,充分运用税法所赋予纳税人的各种税收优惠或对同一涉税业务的选择机会,对企业的经营、投资和分配等财务活动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先规划与安排,以达到降低企业税务成本、提高企业效益的目的。
在界定税务筹划时,一定要与“合理避税”这一行为相区别,所谓合理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漏洞或者缺陷来达到纳税人少缴税款的经济行为。这种行为虽不违法但不合理,因为这种少缴税款的行为与政府的立法意图是相违背的,是不能提倡的。例如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范: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一优惠的立法意图是对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给予必要的扶持,以使其能更快地发展起来,可有些企业为了享受这一税收优惠往往将盈利状况比较好的部门或分公司分离出去,设置成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企业,这种行为并不是有意义的税收筹划,只能是一种“合理避税”。这种避税行为对税法立法、国家及社会的发展都是没有益处的。
1.2 企业所得税筹划的重要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要强化自身内部管理,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企业所得税作为企业税务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通过纳税筹划加以控制,对企业来说就变得相当关键,这也使得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有了更加重大的意义。
1.2.1 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有助于促进企业财务利益最大化 由于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法律特征,使得税收成了企业一项不可避免的经营成本,税务成本居高不下必然会减少企业的净利润,对于企业所得税尤其如此,因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与负税人具有一致性,使企业所得税与企业的净利润之间存在着非常直接的此增彼减的关系。因此企业通过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对企业经济活动进行合理合法的筹划,降低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也即是增加了企业的净利润,为促进企业利益最大化做出贡献。
1.2.2 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有助于促进企业纳税风险最小化 企业进行所得税税务筹划有助于企业提高自觉纳税意识,抑制偷逃税款的违法行为的发生,进而降低企业纳税风险。同时企业通过对税务筹划策略与方法的选择与适用,也会不断分清避税与合理合法的税务筹划的区别,避免企业陷入避税的误区,从而导致纳税风险的增加。避税是指纳税人以税法的漏洞为依据,对自身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进行精心安排,以达到纳税义务最小化的一种经济行为,实质是行走在合法与违法的边缘,会极大地增加企业纳税的风险,而税务筹划则是合理合法的节税方法,是与税法的立法宗旨相通的,纳税风险非常小(通常是一些税务筹划方法不当的风险)。因此坚持合理合法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有助于企业纳税风险最小化。
1.2.3 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有助于促进企业财务决策最优化 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不单单是税务筹划人员或某一个部门的工作,其具有极强的综合性,要求企业各个部门均要全力配合才能完成。企业的税务筹划实质是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门,现代企业财务决策的四个重要组成部分筹资决策、投资决策、生产经营决策和利润分配决策均需有税务筹划参与其中。在制定这些决策之前,首先应考虑税收因素,税收是可以直接或间接影响这些决策的成功与否。纳税筹划是决策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贯穿于企业财务决策的各个过程。若各项决策不考虑税收因素,决策的效果将会大打折扣。因此,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有助于促进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最优化。
2 中小企业所得税筹划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2.1 企业管理者税务筹划意识缺失 目前我国经济发展中,中小企业占的比重很大,这些小企业有很多都是采用家族式管理模式,再加上这些中小企业家们大部分都是农民企业家,他们只以自己的观念经营企业,对于内部核算、财务管理及税务筹划等管理活动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大多数企业只以眼前利益为目的,但是到最后利润并不理想。南京某公司就是这样的一家小企业,企业的管理层也普遍存在着不重视企业的内部核算、税收筹划等问题,可以说企业管理者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意识缺失,根本没有或很少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工作。
2.2 企业管理层税务筹划人才缺少 家族式经营使得企业内部管理较混乱,对企业人才招聘没有合理的制度,往往是任人唯亲现象较严重,另外,由于管理者税务筹划意识缺乏,聘用人才时不考虑税务筹划的需求,公司管理中没有进行税务筹划的专门人才,税务筹划工作不受重视也就不难理解。南京某公司在所得税税收筹划方面几乎没做什么工作,错失了很多可以进行有效筹划而达到减少税务成本的机会,也因此没有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企业的利润最大化。
2.3 企业支撑税务筹划的会计信息缺乏 南京某公司存在着很多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如领导者集权现象严重,并且对财务管理的理论方法缺乏应有的认识和研究,致使其职责不分,越权行事。造成财务管理混乱,财务监控不严,会计信息失真等。再如企业经营机构和内部组织机构比较简单,企业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只是在相关机构中配备了专职会计人员,往往会出现一人又销售又记账的现象以及出纳人员管钱又管账等等。这些都导致企业不能提供完整的会计核算信息,导致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支撑信息缺乏,使得企业无法有效进行税务筹划工作。
3 中小企业所得税筹划的对策与分析
3.1 树立企业管理者税务筹划的意识 我国企业自身税收筹划水平低下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很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管理者忽视税收筹划,没有意识到企业可以通过合法、合理的税务筹划手段使企业的利益最大化。大多数中小企业管理者还是执着传统的观念太过重视成本控制,的确他们创造了许多成本控制的精明之道,却忽视了对企业成本支出的重要部分即税收支出的筹划。因此,中小企业要想通过税务筹划来减少成本支出,树立管理者的税务筹划的意识是首要工作。
3.2 强化企业税务筹划队伍的建设 税务筹划工作必须有专门的税务筹划人员来完成,所以中小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基础工作就是尽快建立一支高效的税务筹划队伍,当然这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建成的,这项工作需要一个过程。所以对于中小企业来讲,目前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或注册税务师来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工作,同时不断招聘税务筹划方面的人才,加强企业税务筹划队伍的建设。
3.3 完善进行税务筹划的会计信息 企业的纳税筹划要想正常开展,就必须保证会计核算的准确与完整,这样提供的会计信息才能支撑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工作。中小企业应依法设立完善规范的财务会计报表、账册、凭证等,建立健全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设,并聘请专业会计人员对企业的经济业务进行正确的会计核算,以保证企业提供的会计真实、可靠。同时要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主要从业务方面、会计法规及税收法规方面进行),提高其业务素质,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
3.4 充分享受国家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发[2012]14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中指出:“小型微型企业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正因为此,国家近年来尤其是2012年出台了很多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诸如资金方面、治理乱收费方面、政府采购方面及税收优惠方面等多方面支持及扶持,其中税收优惠方面的支持及扶持力度在不断加强,中小企业要及时了解掌握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充分享受这些政策优惠,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配套规定.第四版.129~131.
[2]刘芬芳.浅谈新税法下的企业所得税筹划.中国管理信息化.2010年09期.44~46.
[3]《税务筹划》电子版.北京中恒润博税务.2008年10期.1~38.
[4]邓娜,吴君民.试论税务筹划与合法性避税的界限.价值工程.2008年第1期.164~165.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成本费用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23-0197-02
1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开展税务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后,遵循国际惯例将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作为界定纳税人的标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独立核算的标准不再适用,同时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汇总到总机构统一纳税。不同的组织形式分别使用独立纳税和汇总纳税,会对总机构的税收负担产生影响。企业可以利用新的规定,通过选择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
企业从组织形式上有子公司和分公司两种选择。其中,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而分公司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需要由总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
企业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分支机构盈亏、分支机构是否享受优惠税率等。选择方案具体见表1。
表1分支机构组织形式选择方案
第一种情况: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子公司形式,单独纳税。
第二种情况: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到总公司纳税,以弥补总公司或其他分公司的亏损;即使下属公司均盈利,此时汇总纳税虽无节税效应,但可降低企业的办税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第三种情况: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纳税可以用其他分公司或总公司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种情况: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这种情况下就要考虑分支机构扭亏的能力,若短期内可以扭亏宜采用子公司形式,否则宜采用分公司形式,这与企业经营策划有紧密关联。不过总体来说,如果下属公司所在地税率较低,则宜设立子公司,享受当地的低税率。
如果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居民纳税人,通常要承担与该国其他居民公司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但子公司在所在国比分公司享受更多的税务优惠,一般可以享有东道国给予其居民公司同等的税务优惠待遇。如果东道国适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积累利润还可以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而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所发生的利润与总公司合并纳税。但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不允许境内外机构的盈亏相互弥补,因此,在经营期间若发生分公司经营亏损,分公司的亏损也无法冲减总公司利润。
2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务筹划,选择投资地区与行业
开展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投资于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行业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形成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区域税收优惠只保留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其它区域优惠政策已取消。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等方面。
因此,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收筹划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低税率及减计收入优惠政策
低税率及减计收入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收入总额减计10%。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等方面进行了界定。
利用低税率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为企业提供降低税率、减少纳税环节、优化税负环境而服务。企业可通过设置符合条件的子公司,将企业销售业务适当集中,从而达到节税目的。
2.2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
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农林牧渔业给予免税;对国家重点扶持基础设施投资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对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
企业纳税筹划的重点也应随着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而转移到产业发展战略和企业性质上来,将投资重点放到高新技术领域、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以及符合条件的环保节能项目等领域,节约税收支出,提高净收益。
2.3就业安置的优惠政策
就业安置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100%扣除,安置特定人员(如下岗、待业、专业人员等)就业支付的工资也给予一定的加计扣除。
企业只要录用下岗员工、残疾人士等都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分析哪些岗位适合安置国家鼓励就业的人员,筹划录用上述人员与录用一般人员在工薪成本、培训成本、劳动生产率等方面的差异,在不影响企业效率的基础上尽可能录用可以享受优惠的特定人员。
3利用折旧方法开展税务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界定、计提范围、折旧方法及残值率等都作出了新的规定,主要包括:取消了对固定资产单位价值量的规定,仅以12个月作为判断的主要标准;取消了固定资产净残值率下限规定,仅明确固定资产净残值率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折旧方法采用直线法(包括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法(包括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额的具体计算过程中,可以通过选择固定资产的计提范围,延长或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法等达到节税目的。
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把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在税率稳定的前提下,所得税的递延缴纳相当于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另外,当企业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时,延长折旧期限把后期利润尽量安排在优惠期内,也可进行税务筹划,减轻企业税负。最常用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来的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分摊各期的成本也存在差异,影响各期营业成本和利润。这一差异为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
企业在选择折旧方法时应尽量使本期成本最大化。在税率稳定时,尽量使用符合税法要求允许使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以使企业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使所得税缴纳延迟,从而节约财务利息。不同折旧方法的比较见表2。
表2不同折旧方法及筹划选择比较
4利用存货计价方法开展税务筹划
存货是确定构成主营业务成本核算的重要内容,对于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及所得税都有较大的影响。企业所得税法允许企业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但不允许采用后进先出法。
选择不同的存货发出计价方法,会导致不同的销货成本和期末存货成本,产生不同的企业利润,进而影响各期所得税额。企业应根据自身所处的不同纳税期以及盈亏的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使得成本费用的抵税效应得到最充分的发挥。如,先进先出法适用于市场价格普遍处于下降趋势,可使期末存货价值较低,增加当期销货成本,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延缓纳税时间。在企业普遍感到流动资金紧张时,延缓纳税无疑是从国家获取一笔无息贷款,有利于企业资金周转。在通货膨胀情况下,先进先出法会虚增利润,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则不宜采用。
5利用收入确认时间的选择开展税务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销售方式及收入实现时间的确认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直接收款销售方式,以收到货款或者取得索款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收入的确认时间。
二是托收承付或者委托银行收款方式,以发出货物并办好托收手续的当天为确认收入时间。
三是赊销或者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企业收入的确认日期。
四是预付货款销售或者分期预收货款销售方式,以是否交付货物为确认收入的时间。
五是长期劳务或工程合同(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可以看出,销售收入确认在于“是否交货”这个时点上,交货取得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证的,销售成立确认收入;否则收入未实现。因此,销售收入的筹划关键是对交货时点的把握和调整,每种销售结算方式都有其收入确认的标准条件,企业通过对收入确认条件的控制即可以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特别要注意临近年终所发生的销售收入确认时点的筹划,若将12月收入调整到1月就是把收入确认时点延至次年,可获得延迟纳税的税收利益。
长期劳务合同分期确认收入,也为收入跨年度实现的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企业可以调整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时间,调节企业资金的周转。
6利用费用扣除标准的选择开展税务筹划
费用列支是应纳税所得额的递减因素。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应尽可能地列支当期费用,减少应缴纳的所得税,合法递延纳税时间来获得税收利益。
企业所得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划分为三类:
一是允许据实全额扣除的项目,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等。
二是有比例限制部分扣除的项目,包括公益性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广告业务宣传费、工会经费等三项基金等,企业要控制这些支出的规模和比例,使其保持在可扣除范围之内,否则,将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是允许加计扣除的项目,包括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等。企业可以考虑适当增加该类支出的金额,以充分发挥其抵税的作用,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允许据实全部扣除的费用可以全部得到补偿,可使企业合理减少利润,企业应将这些费用列足用够。对于税法有比例限额的费用应尽量不要超过限额,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超额的部分,税法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要并入利润纳税。因此,要注意各项费用的节税点的控制,如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假设企业2008年销售(营业)收入为A,2008年业务招待费为B,则2008年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满足B×60%≤A×5‰,只有在B×60%=A×5‰的情况下,即B=A×8.3‰,业务招待费在销售(营业)收入的8.3‰的临界点以内时,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才能充分扣除。部分费用的节税点见附表3。
表3部分费用节税点一览表
参考文献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组建的影响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组建税务筹划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一)高新技术企业仍然享受15%的低税率,高新技术企业仍是税务筹划的重点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重点向高科技、环保等企业倾斜。旧企业所得税法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但仅限于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此作了调整,明确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新企业所得税法对高新技术产业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不再设地域限制,而是扩大到全国范围,其目的是继续保持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以有利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步伐,推动我国产业升级换代,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另外,除高新技术企业外,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的企业也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法将现行企业所得税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
(二)新税法引入“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概念,从而改变了税务筹划中三资企业的选择 新企业所得税法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我国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建立了反避税制度,加大了企业通过关联交易避税的风险和成本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新企业所得税法要求关联交易各方支出分摊、关联交易定价有监控,并赋予企业提供合法交易证明材料义务,加大了企业通过关联交易逃税的风险和成本。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组建的税务筹划
(一)企业投资方向的选择 长期以来我国为优化产业结构,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举办知识密集型项目及基础设施的企业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务优惠;为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行业的优惠;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等从事技术服务企业的优惠;兴办第三产业的优惠;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优惠;国家对乡镇企业的优惠;利用“三废”产品的优惠及专门为吸引外商投资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若企业投资方向符合上述要求,就能充分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税收优惠政策由地区优惠更多地转向产业优惠。企业在选择投资方向时,应考虑高新技术企业、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
(二)企业组建形式的选择 企业在选择组建形式时,可以选择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等形式。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降低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税务负担,企业要权衡利弊,根据自己的需要和特点,合理地进行税务筹划。
第一,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选择。如果建立公司制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要优于有限责任公司。因为股份制企业享有税法规定的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并且股东所获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作为个人所得,不计征个人所得税,所以,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制企业的最佳选择。
第二,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的选择。目前,许多国家对公司和合伙企业实行不同的纳税办法。公司的营业利润在企业环节课征公司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则不作为公司对待,营业利润不缴企业所得税,只课征各个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从税负看,有限责任公司的税负高于合伙企业。
第三,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选择。在纳税人规模比较小的情况下,组建形式上可以选择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形式。在所得税方面,个人独资企业适用5级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私营企业税率按25%(符合微利企业条件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分红时再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私营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为6.75(25%x=35%x-0.675)(0.675为速算扣除数) 万元时,税务负担是一样的,这里不计分红的影响,如果考虑分红后个人所得税的影响,这个点就大于6.75万元。如果应纳税所得额在6.75万元下,个人独资企业的税负较私营企业轻,如果应纳税所得额在6.75万元以上,个人独资企业的税负比私营企业重;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相比,税务负担基本一致。纳税人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三)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及税务筹划 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时需确认其纳税人身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两者的计税方法和征管方式有所不同。一般人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实际上并非完全如此,两种纳税人各有利弊。仅从税务负担看,小规模纳税人的税务负担并不总是高于一般纳税人。如果企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而增值额较大,就可能使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假定两种纳税人的税负相同,且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则:
销售额×增值率×税率=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增值率×17%=销售额×6%
增值率=6%÷17%=35.3%
对于工业企业来说,当增值率为35.3%时,两者的税负相同;当增值率低于35.3%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当增值率高于35.3%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这个点为纳税无差异点。同理可计算出其他纳税无差异点,如表1所示:
表1 单位:%
一般纳税人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纳税无差异点增值率
17 6 35.3
17 4 23.5
13 6 46.1
13 4 30.8
A公司为一百货公司,假设该企业预计可实现销售额200万元,同时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符合税法规定的一般纳税人标准,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该企业购进成本为120万元,即增值率为40%,应纳增值税额为13.6(200×17%-120×17%)万元。若将该企业分设为3个独立核算的小企业,假设分立后3个小企业的销售额均为100万元,则需缴增值税额8(200×4%)万元,可以节约税负5.6万元。由此可见,根据自身的状况,合理选择纳税人身份是切实可行的。
[关键词]纳税筹划;筹划原则;筹划方法;企业所得税
[DOI]1013939/jcnkizgsc201711295
1前言
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据不完全统计,涉及企业税费的超过10种。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是缴纳的“大头”。通过建立纳税筹划评价体系,有利于企业管理者建立优化的管理意识,制定科学的动态的财务管理评价体系,使企业的管理体系能随着经营环境及外部因素的变化进行适时调整,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2企业所得税筹划方法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多种多样,企业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进行科学合理的税收缴纳方式规划,利用税法给予的对自己有利的可能选择与优惠政策,选择合适的税收方法,从而达到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21销售收入的纳税筹划
企业应合理规划业务收入的确认金额和确认时间,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将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调整出来进行纳税筹划。纳税人适用税率高于关联企业时,企业可通过较低销售价格向关联企业转移收入以达到节税目的。针对限额扣除项目,企业应充分利用限额,以免超额。针对主要成本费用项目,应确定合理的成本规模,与收入项目综合考虑,以使应纳税所得额达到预期水平。
22固定资产折旧方式纳税筹划
对资产税务处理的规定,主要目的是为了区别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从而确定可以扣除的项目和不准扣除的项目,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固定资产的折旧涉及三个问题: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年限的估计和净残值的确定。企业应根据自身特点选择折旧政策,以使企业延迟纳税,获得货币时间价值。
23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纳税人可以利用例如地域方面、产业方面、行业方面、企业方面等身份直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也可以根据纳税人从事特定的项目享受优惠。税收优惠政策往往从不同角度体现在不同的税收要素当中,同一纳税人有机会同时享受多项优惠。
3案例介绍及分析
大唐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系经原国家体改委批准1994年12月13日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2015年度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共141 户,本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建设、经营电厂、销售电力、热力等。本公司的母公司和最终母公司均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控制的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火电上市公司,对其所得额进行纳税筹划,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对企业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公司固定资产折旧从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次月起,采用年限平均法在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残值率均为5%。无形资产在其预计使用寿命内采用直线法或产量法分期平均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进行摊销。企业所得税除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外,按应纳税所得额的25%计缴。2015年应付职工薪酬529349万元,工会和教育经费116557万元,职工福利费185505万元。企业营业收入为618903万元,利润总额为65681万元,广告费1344万元,对外捐赠240万元,违约金及罚款支出155996万元,税收滞纳金16万元,所得税费用为32847540万元。企业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达141个,多数子公司免税或适用较低的税率,有少数子公司处于亏损状态。
31实际税负分析
本文主要采用平均实际税率法来分析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税收负担,即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平均实际税率为企业所得税额 / 企业利润总额。因此公司平均实际税率3284754/656810700×100%=5001%。由上述计算结果可知,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税收负担很高,进行所得税筹划势在必行。
32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筹划
我国的税法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符合相关条件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享受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对其所有的包括设备在内的固定资产均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公司作为发电企业,资产折耗情况严重,若在选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时采用加速折旧法或者缩短折旧年限,可以增加前期可扣除的成本费用,减少前期的税负,以达到延迟纳税的效果,从而增加企业的经济利益。
33存在扣除项目的税收筹划
对存在扣除项目的筹划思路是对相关费用进行合理的分摊,尽可能使存在扣除限额的费用在扣除标准以内,进而使所有的费用都能得到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企业广告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本期企业营业收入为61890285万元,广告费1344万元。营业收入的15%为928354275万元,广告费未超标,可全额扣除距扣除限额还很大,企业应结合成本效益原则,以决定是否增加广告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14%、25%计算扣除。从下表可以看出企业职工福利费及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均未超标,可全额扣除。公司可以依照经济性原则,考虑增加职工工资以达到减少税负的效果。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计算得出企业捐赠支出未扣除限额,因此企业采用合理的方式如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方式进行捐赠,以保证捐赠支出在计算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针对企业罚款支出、滞纳金等费用,均不允许税前扣除,故此企业应尽量减少此方面的支出,以提高企业效益。
34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
企业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达141户,且部分子公司亏损。故此企业可以将其子公司组织形式变为其分公司形式,以达到合并纳税的目的,从而降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金及附加中含有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部分子公司处于西部地区,享受国家税收政策优惠,公司可以将其产品低价出售给适用增值税税率较低的子公司,以减少销项税,降低营业税金及附加部分项目,虽然名义上降低了收入但可以从子公司处分得利润,减轻了税负。
4结论
在竞争日趋激烈的现代经济社会中,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和利润的增加,经营、投资、理财、分配活动必然越来越复杂,每一个时期都需要规划,税务筹划的重要性也愈加明显。企业所得税是一项主要的税种,涉及的经济业务十分广泛,纳税筹划的方法也有很多种,运用筹划的整体思想选出效果最佳的方案,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以期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提升企业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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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 影响绪论
随着中国税收制度的健全,企业经营由过去的粗放式财务管理逐步转为现代企业财务管理。在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过程中在哪些方面事前做出纳税筹划,对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多少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企业的注册地改变对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就规定民族自治机关对本地区内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划分给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自行决断减征或者免征。(2)也有相关地方政府为了促进本地经济发展,也制定了一些以上缴税收给予财政返还的优惠政策,吸引外地企业到本地落户纳税。(3)根据《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总部在每月末或每季终了之日前起十日内,根据历年各年度所属分部的职工工资、经营收入以及资产总额三方面因素,把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按照各自比例进行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同时所缴纳税款收入由在中央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之间按照60:40分享。
二、具体措施
根据以上的规定企业可以考虑将公司注册在税收优惠地区,转移税收缴纳地,从而获得地方政府或国家的优惠。企业也可以考虑将总部机构地点迁移至税收优惠地。总分机构由总机构汇总纳税。
三、纳税影响
假如某企业注册地在辽宁省,得知对有关法人主体以投资者身份,自从2008年1月1日起的2年内,我们将境内获得利润100万元投资到西部有税收优惠的地区,并且持续经营超过五年的,这样就按80%的比例退还我们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既用税后利润100万元投资可以返还8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公司改变组织形式对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一)政策依据
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国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居民或企业,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五十二条进一步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具体措施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可以将初创阶段较长时间无法盈利的行业,设为分公司,将扭亏为盈迅速的行业,设为子公司。
(三)纳税影响
例如:我们企业有两家分公司 东信和 宝大,某一纳税年度总公司本部实现利润100万,其分公司 东信实现利润50万,分公司 宝大亏损50万,企业所得税率25%,则该公司该年度应纳税额为:(100+50-50)*25%=25万如果把上述东信、宝大分公司换成子公司,总体税负就不一样了。公司本部应纳所得税=100*25%=25万 东信子公司应纳所得税=50*25%=12.5万 宝大子公司亏损,不用缴纳所得税。公司整体税负为25+12.5=37.5万,高出总分公司的总体税负12.5万(50%)。期间费用的税收影响因素如下:
四、政策依据
一、股权架构重组中税务筹划的必要性
企业股权架构重组涉及的税种繁多,税务操作复杂,法律风险大,税收法规对重组影响巨大,某一政策使用不当可能导致重组面临缴纳巨额税款的窘境。作为影响企业股权架构重组成本和效益的重要因素,税务问题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因此在企业股权架构重组方案和执行过程中做好税务筹划是十分必要的。
(一)有助于加强国家经济政策的运行成效
国家实现宏观经济政策主要靠税收调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主动接收政策信息,并能动地运用,按国家宏观政策调整自身行为,有助于实现国家宏观政策目标。
(二)有助于减轻企业税收压力,增加利益
国家对并购企业会提供税收政策优惠,并购企业依法实施税收筹划,享受税收政策好处的同时,可以减轻企业税收压力,增加利益。
(三)有助于提升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税收活动加大了企业现金流流出量,企业须仔细分析理财活动受税收的影响。探求遵循税法前提下,降低企业纳税引发的现金流出量,使企业自身价值增加,有助于企业更好的理财,以提升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二、企业股权架构重组中的税务筹划着眼点和策略分析
(一)税务筹划着眼点分析
在企业股权架构重组活动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来思考税务筹划:
1、选择具有筹划空间的主要税种作为着眼点
股权架构通常选择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等三种不同方式完成重组,不同的重组交易方式,会涉及所得税、流转税、土地增值税等不同的税种。在研究重组税务筹划过程中,可以根据重组方式不同、支付方式不同选择重点税种为着眼点展开。但是由于《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对重组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的做了明确规定,为企业所得税筹划提供了依据和筹划空间,实践中最常见的筹划方案普遍以企业所得税为主要着眼点。
2、选择税收优惠为着眼点
企业所得税法对农、林、 牧、渔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等特殊行业制订了税收优惠政策。重组企业可以利用特殊行业企业为选择对象,进行税务筹划,降低企业税收整体负担,享受筹划收益。
3、选择企业组织形式为着眼点
企业采取的组织形式不同,税款缴纳方式也不同。目前常见的企业组织形式有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制企业的出资人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公司制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后将税后利润分红至个人股东,个人需按分红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再则,公司制企业还可分为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营亏损可冲减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但不能单独享受税收优惠;而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享受税收优惠,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重组时可分析主体的经营状况,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
4、选择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重组方式为着眼点
59号文指出,如果企业合并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为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乘以截至合并企业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企业重组可以利用该等特殊政策,达到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降低税款。
5、选择不同的支付方式为着眼点
股权架构重组中收购方可以选择采取股权支付方式、现金支付方式、及存货、房地产、固定资产等其他资产支付方式。根据59号文和财税〔2014〕109号《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股权支付部分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因此并购方选择现金和股权支付相对税负较轻,选择存货、房地产、固定资产等其他资产支付需要缴纳流转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可能税负较重。所以企业重组时应该将资金筹措和支付方式相结合合考虑各种方式的成本和效益。
(二)税务筹划具体策略分析
1、尽可能选择股权收购或者企业合并,避免采用资产收购。
三种重组形式的税种对比分析表
从以上分析表可以得出,通常资产收购的税负较高,股权收购和合并的税负较低。因此,从节税的角度看,企业应该尽可能选择股权收购或者企业合并,避免采用资产收购。当然在重组实务中不能单纯只考虑税务问题,还要考虑法律、经营等方面的风险等。
2、尽可能选择股权支付方式,减少非股权支付方式。
通过前述分析可知,对价支付方式中,现金和股权支付税负较少,存货、房地产、固定资产等税负较大。因此企业应该尽可能选择现金或股权作为对价支付方式,而减少存货、房地产等作为对价支付。
3、利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减少当期税款。
根据59号通知规定,在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情况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可以不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这样如果被合并企业存在为弥补亏损,可以抵免合并企业的部分企业所得税,降低税负。
4、通过先分后转减少应纳税款
根据《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企业在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时,应分享的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不得确认为股息所得(居民企业之间的投资收益免税),而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造成了双重征税。因此在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时建议先分后转,即被进行利润分配,在进行股权转让。
三、企业股权架构重组中税务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一)应综合考虑企业发展战略目标
企业决策是一个复杂的综合过程,不仅涉及经营层面,还涉及战略层面,税务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在股权架构重组过程中,必须站在战略决策的高度,结合集团战略、经营特点,设计选择对企业最有利的税务筹划方案,不能单纯只考虑税负最小化和税后收益最大化来设计方案,否则容易导致片面短视的决策,影响企业持续发展。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 合理合法 节税目的
纳税筹划工作需作好三个结合:本企业的业务流程所涉及到的所有税种与现行相关税收政策结合起来;相关税收政策与相适应的纳税筹划方法结合起来;纳税筹划方法与相应的会计处理相结合。下面主要从几个方面来说明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一、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时的纳税筹划
在具体筹划分支机构设立形式时,需考虑企业的发展前景、税基及税收优惠条件。新《企业所得税法》采取纳税人法人判定标准,分支机构不再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对于初创阶段较长时间无法盈利的行业,应设置分公司,这样可以利用创立时的成本冲抵总机构的利润,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对于成立初始就盈利的分支机构,应设立子公司,或许可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但如果总机构汇总起来亏损,且新设立机构不享受税收优惠或可享受的税收优惠很小还应设立分公司,汇总冲抵总机构利润。但目前跨区域的大企业集团普遍面临的问题是:跨地区总分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如何汇总缴纳问题,尤其是在同一市辖区跨区县的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法中只明确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总分机构汇总缴纳,但未明确同一市辖区跨区县的总分机构如何汇总缴纳,需由省一级税务机关进行明确汇总纳税方法。
二、严格按照会计制度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规范帐目,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国税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的通知:对纳税人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如果企业会计资料不规范,税务机关难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即使企业经营业绩较不错,也只能采用核定征收,核定的应纳税额往往比实际应纳的税款高。企业还应关注的是审核原始票据的合法真实性,原始凭证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据,是税务检查的重要依据,一旦纳税人取得的发票不合法,可能会沾上“偷税”的罪名,按税收征管法规定,将接受票面金额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且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做好相关的审核及备案工作
企业实际发生的财产损失,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第13号)规定: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而对非正常损失(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的损失)须经税务机关批准才能在当年扣除。因此企业一定要及时收集证据,及时申报,当年扣除。对于符合条件的减免税款,绝大多数减免税都有期限,过期就很难再享受。《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将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后,报批类按照审批的方式办理。对于备案类减免项目,则需要提出备案后经税务机关登记,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才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所以,建议企业请专业机构依据减免税的条件进行审查,确信完全符合减免税条件后再进行备案,以免遭受缴纳滞纳金甚至罚款的损失。煤炭企业按照国家相关文件提取的规定比例的安全费用,应于提取年初报送税务部门备案,总之,企业按行业规定提取或发生的费用,虽然有国家相关部门文件规定,但未在税法中明确的仍应报送税务机关备案或报批。
四、认真研究新企业所得税法,充分理解税法精神
1.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在税前扣除中提出了“合理”这一标准。合理性原则的适用是国际上的一般做法。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依法得到充分补偿,但对于合理性这样一个相对模糊的概念。(国税函〔2008〕159号)指出,对工资支出合理性的判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雇员实际提供了服务,二是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合理的。实际操作中主要考虑雇员的职责、过去的报酬情况,以及雇员的业务量和复杂程度等相关因素。这样企业可以将使用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劳务人员的工资都纳入工资薪金核算,同时.按工薪总额14%为界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也可以扣除。
2.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虽然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限定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但仍存在几个不明确的问题:一是对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认定;二是研究开发费用项目内容;三是原来的关于技术开发费的相关规定如何适用。所以,企业对税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具体项目内容的,可适当归集进行筹划。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此项规定有减免期限,所以企业一定要做好对此类项目的投资及工程项目管理,及时认定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
4.《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这里存在着与原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认定不一致的衔接问题。如,新税法规定运输工具、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由5年分别缩短为4年和3年。所以企业应及时调整相应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及计提折旧方法。
综上所述,企业可以利用国家税法制定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达到节税目的,同时也可以利用税收立法的空间进行纳税筹划。所谓筹划,就是在具体纳税行为发生之前进行的,属于超前行为,所以必须具备超前意识。如果纳税业务已发生后,则相应的纳税义务也就产生了,企业(纳税人)因承受的税负重而进行的避税行为往往是不合法的,属于偷逃国家税款的行为。所以纳税筹划是充分尊重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达到合法合理减少税负的目的,同时纳税筹划也能促进税收法律法规不断地修订与完善。
参考文献:
(一)纳税筹划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经济负担
企业的整体负担中,以税收所占比重最高,且税负具有强制性、无偿性。且税负是企业的净现金流出,不会给企业带来任何额外的经济收益。所以,要想提高企业利润水平,增加现金流,降低资本成本,进行成功的税收筹划还是很有必要的。
(二)纳税筹划有利于税法的不断健全与完善
由于纳税筹划是合法地运用税法对企业的资源进行最优化安排,达到少纳税的目的。税务机关不能对企业加以处罚,只能从加强税法建设角度,不断从纳税人的筹划方案中发现税法的不足之处,堵塞漏洞。
(三)纳税筹划有利于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
进行税务筹划,是以现行税收法律为依据,在熟悉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利用税制构成要素中的税负差异进行税务筹划,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现代税收是依法制定出来的,具有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纳税筹划与纳税人纳税意识的增强具有客观一致性和同步性的关系,纳税筹划有助于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由此可见,进行纳税筹划是鼓励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一种有效手段。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现状及原因分析
虽然在近几年的理论和实务中,纳税筹划之风有流行之势。但都是一些表面文章,并没有系统的理论和方法。企业中并没有专门的人员从事此项工作。其所进行的纳税筹划不能称为实际意义上的纳税筹划,仅是在变相偷、逃税款,未能严格按税法规定进行,活用税法。
企业管理人员不重视纳税筹划,怠于进行纳税筹划。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人们对纳税筹划认识上存在误区
不管是企业的管理人员还是税务机关,均认为纳税筹划就是偷税、逃税。其实不然,纳税筹划是企业的一项全面财务规划方案,它是从企业成立之初的组织方式选择到成立之后的供、产、销,人、财、物的最优化配置,是企业税务、会计和财务管理以及企业管理水平的整体检验。所以说纳税筹划是一种高难度的企业管理活动,但我国企业往往忽视如何成功节税,而是采取法律所禁止的方式去偷逃税款。
(二)纳税筹划方案缺乏综合性
人们在设计纳税筹划方案时,往往不能通盘考虑,而是单单盯住某一种或某几种税上,经常是增值税少交了,但企业所得税反而多交了。所以,设计纳税筹划方案始终要明确最终目的是获得最大利润,纳税筹划只是手段而已。
(三)纳税筹划成本偏高
这应该是我国现阶段纳税筹划不被企业所广泛接受的一个最重要原因。企业是理性的经济人,收益不大于成本的事,所有企业都不会做的。由于纳税筹划是一项具有高度科学性、综合性的经济活动,有效进行纳税筹划获得的直接经济效益、时间效益以及零涉税风险,对纳税筹划技能有较高要求。在纳税筹划的整个过程中所耗费的大量财力、时间,会大大抵消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带来的收益,甚至得不偿失,从而使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的积极性不高。
(四)税务机关的寻租导致纳税人不愿意纳税筹划
这是很多企业不愿进行纳税筹划的关键因素。目前我国在各税种征管上存在漏洞。纳税人心存侥幸,即便有偷逃税款行为,也可以通过其他渠道解决,从而规避税法的处罚。但随着我国税制改革的进行,“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这一税制改革思想的执行,这一非法节税空间正在被挤压,要求企业还是要合理、合法节税。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路径选择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筹划
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1、收入总额的筹划
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包括营业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在对收入总额的筹划之中,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分解收入;二是延迟收入确认时间。
由于现代企业竞争的加剧,很多企业都是混业经营,以求得规模效益的最大化。生产企业在生产、销售产品的同时还会提供售后服务、以及为控制成本而并购一些上游供应商,达到集成效应。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往往为了方便,将生产收入和提供服务收入合并在一起计算。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如果企业既生产产品,又提供应税服务,当然这里指的是两个行为。企业分开核算的,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能分开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则关键看其应税行为是否涉及到减免税,不管是销售产品还是提供服务。
企业可以自行设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需要对节税的时间价值与采用现销方式下净现金流入进行比较。或许采用延迟纳税所节省的税负不能抵顶企业尽早收款进行投资所得的收益。因此,企业不能仅考虑税负,还是要从整体的投资收益来考虑筹划方案。
2、免税收入的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免税。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看,主要涉及到股息和投资转让所得。股息和投资转让所得承担的所得税税负不同,前者根据投资双方的所得税税率差异补缴所得税,如果投资双方的税率相同,则股息不再补税;后者全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投资方转让股权时应避免将股息转化为投资转让所得。可采取的方法是投资方转让股权前,由被投资单位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进行分配。因为企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免税。所以说,企业在进行投资转让时应尽量选择在被投资方分配股息、红利之后。扣除项目不变,转让收入越小,企业税负便越轻。企业充分利用这一时机,可以大大减轻税负,实现转让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3、各项扣除的筹划
企业所得税中的各项扣除应遵循真实合法的原则。其扣除项目主要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1)成本支出。企业的成本支出在很大程度上是销货成本。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影响着企业不同时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我国税负规定企业的存货计价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择一种。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其所影响的还是货币的时间价值,前面已做阐述,在此不再赘言。
(2)费用。企业的费用主要包括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
财务费用中主要是企业的利息费用,也就是企业筹资方式的选择问题。企业可以选择权益筹资和债务筹资方式。选择权益筹资,向股东分配股利是税后利润进行的分配,其已经交过企业所得税,并且,股东分得的股息、红利还要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计可以达到45%的税负水平。而选择负债筹资,在严格控制财务风险的情形下,企业是可以得到利息抵税的好处的,也就是利息税盾的作用,降低了企业的资本成本。如此利用利息避税时,要注意《企业所得税》发的反避税条款,即资本弱化管理。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企业在进行负债筹资,调整资本结构时,一定要注意反避税条款。
管理费用中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有扣除限额。《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对于业务招待费支出,我们可以测算出一个临界点,根据往年的销售水平和今年的经济环境可以应该有一个大概的测算,只要按这个临界点来做本年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就不会纳税调增。
销售费用中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如果企业的广告费用过多的话,如可以另外单独设立一个独立的销售公司,将销售额做大,从而提高扣除标准。
4、捐赠支出的筹划
其他支出中要强调公益性捐赠支出。在社会遇到自然灾害,像2008年汶川地震、2010年的玉树地震,很多企业都进行了各种形式的捐赠。在捐赠的税收筹划时,要从以下两点入手:选择捐赠时机;选择捐赠形式。
(二)税收优惠的筹划
1、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投资方向的选择
企业在项目投资时,可以选择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等国家鼓励类的投资方向,享受税收优惠。此外,企业还可以选择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雇佣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员工资薪金加计100%扣除等方法,增大扣除项目,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减轻税负。
(三)企业组织形式的筹划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收入;费用;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3-0088-02
税收筹划是纳税义务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利用税法赋予的对自己有利的可能选择与优惠政策,从多种纳税方案中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前选择和规划,从中选出合适的税收方法,而使本身税负得以延缓或减轻的一种行为。税收筹划的关键是降低应税收入,尽可能地扩大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企业所得税是中国的主体税种,企业应合理降低纳税所得额,最终达到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对企业来说,企业所得税具有很大的税收筹划空间,本文拟就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作一探讨。
一、企业所得税筹划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税收筹划的前提是在合法条件下进行的,是以国家政府制定的税法条款为研究对象,对不同的纳税方案进行全面精细比较后作出的纳税优化选择。而违反法律规定,逃避税收负担的行为,都不是税收筹划,属于偷逃税的范畴,对此要坚决加以反对和制止。在税收筹划中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在筹划实务中坚持合法性原则必须注意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理解税收条款要全面、准确,不能断章取义,要理解税收政策的立法背景。二是要准确分析判断采取的措施的合法性,是否符合税收法律相关规定。三是要把握税收筹划的时机,要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选择通过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等的周密精细的筹划来实现节税目的;而不能选择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再通过采取所谓补救措施来推迟或逃避纳税义务。
(二)节税效益最大化的原则
要把税收筹划放在全部经营中加以考虑,要以企业整体利益为重。有人认为企业纳税越少越好,进行税收筹划就是要使企业的纳税额降到最低点。其实不然,在现实生活中,企业最优的方案并不一定是税负最轻的方案。因为任何事都有两面性,风险与利益并存。税负减少并不一定等于资本总体收益的增加,相反有时反而会导致企业总体收益的下降。税收筹划就是税负方案进行设计、选择总体收益最大的最优方案。
(三)筹划性原则
筹划性表示事先规划、设计、安排的意思。在经济活动中, 企业所得税是按年征收的,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企业交易行为发生、收益实现或分配之后,才缴纳所得税。这在客观上提供了对应纳税所得额先作出筹划的可能性。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性质不同,税收待遇也往往不同,这在另一个方面为纳税人提供了可选择较低税负决策的机会。另外,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是多方面的,税收规定也是有针对性的。但是如果经营活动已经发生,应纳税收已经确定而去偷逃税或欠税,都不能认为是税收筹划。因此,做好企业所得税筹划必须把握好筹划在先的原则。
二、企业所得税筹划的方法
税务筹划的根本目的是减轻税负,并实现企业税后收益的最大化,因此利用好相关政策进行企业所得税筹划,具有非常重要意义。从中国目前会计政策及税收政策来看,企业所得税筹划方法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利用会计政策型
由于会计政策具有选择权,企业对于同一项活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会计处理方法。
1.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税收筹划
资产的计价和折旧是影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重要项目,资产计价和固定资产折旧就成为经营者必须考虑的问题。首先,固定资产的计价,会计制度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具体实务中,不要将装修费等可以具体化费用的内容计入固定资产中,而应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中,这样就可以准确核算成本费用和应纳税所得额,起到税务筹划的作用。其次,折旧年限即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由于使用年限本身就是一个预计的经验值,使得折旧年限包含了很多人为控制的成分,为避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缩短折旧年限可以加速成本收回,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在税率稳定的情况下,所得税的递延交纳,相当于向国家取得了一笔远期贷款。即便税率发生变动,延长折旧期限也可节税。
2.存货计价方法的税收筹划
存货发出成本,一般通过影响企业的营业成本来影响企业的应税收益,进而影响企业的应纳税额。存货的计价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多种方法。不同的计价方法对企业纳税的影响是不同的,在价格平稳或者波动不大时,这几种方法对成本影响基本相同,税收筹划空间不大。具体来看,当物价呈上涨趋势时,宜采用后进先出法,此时期末存货成本最低,销货成本最高,将净利递延,从而起到延缓交纳所得税的效果。当物价呈下降趋势时,宜采用先进先出法比较有利,可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当价上下波动时,则宜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以避免企业各期应纳税额上下波动。
3.收入确认期限方法的税收筹划
会计收入确认可以采用不同的时期,一旦收入被确认,不管资金是否回笼,都需要上缴应缴的税款,加大企业应缴税额,减少了税后利润。所以说收入的确认也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税收筹划。比如,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是根据合同约定日期确认收入,委托销售商品是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为了实现合理纳税期间,企业可以在签订销售合同时选择不同的销货方式,从而可以在不同时期确认收入,实现递延纳税,减少纳税额,增加企业税后利润。
4.投资核算不同方法的税收筹划
企业长期投资股权的会计核算方法有两种:成本法和权益法。成本法在其投资收益已实现但未分回投资之前,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账户并不反映其已实现的投资收益; 而权益法无论投资收益是否分回,或实际分回额比收益额少,均应在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账户反映。由此可见,采用成本法的企业就可以将应由被投资企业支付的投资收益长期滞留在被投资企业账上作为资本积累,也可挪作他用,以长期规避部分投资收益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即使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投资的企业无心避税,投资收益实际收回后也会出现滞纳国家税款的现象。一般说来,股利发放均滞后于投资收益的实现,企业于实际收到股利的当期才缴纳企业所得税; 而国家税收应于收益实现当期就相应实现的。所以,无论是规避还是滞纳,这都为企业带来一定的好处。
5.计提坏账准备的税收筹划
企业经营时常有发生坏账的情况,坏账损失的处理主要有:备抵法、直接冲销法、账龄分析法等。如采用备抵法可将应纳税款滞后,等于享受到国家的一笔无息贷款,增加了企业的流动资金。但应注意的是发生的坏账损失须经取得税务机关部门认可后,才可作为坏账损失,用于冲减应纳税所得额,节约所得税的上缴,并不是所有坏账都能作为坏账损失处理。因此,避税者必须清楚在什么条件下的坏账损失可以列为坏账损失。
(二)利用税收政策型
目前,中国税收政策对于企业缴纳所得税方面,具有许多减免税优惠,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适当的税收政策。
1.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财税[2008]48文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对于有技术改造需要,又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企业,其完全可利用该政策,实现少交企业所得税,增加企业利润的目的。
2.利用亏损弥补的税收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进行弥补; 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这一条例适用于各种不同经济成分、不同经营组织形式的企业。
3.利用投资行业的不同实现税收筹划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2号文规定对于设立在西部的国家鼓励类企业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在2011 —2020 年间减按 15%征收所得税;财税[2008]149号文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力选择不同的行业,进行税收筹划,实现合理避税。
4.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的避税筹划
劳动就业企业安排待业人员可减免所得税,现行税法中有一些安置待业人员、下岗人员的优惠政策,企业可以根据情况合理应用;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现行的鼓励科技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要研究各地政府的规定,然后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加以筹划。
参考文献:
[1] 谈多娇.税务筹划在会计核算中的运用[J].财政与税务,2003,(1).
[2] 王静.企业集团税收筹划分析[J].财政与税务,20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