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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土地日
市国土局:
根据XX市国土局《关于转发开展第1*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的通知》精神,现将我局开展第十五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按照省、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求,我局党组高度重视,认真准备,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和部署开展宣传活动的内容和具体措施,成立了以分管局长为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此次宣传工作。并行文下发《关于开展第十五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的通知》文件到全县各乡镇土管所,要求认真开展紧扣主题、讲求实效、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二、宣传活动形式多样
(一)我局从6月20日起就开始到全县各乡镇督促和指导宣传工作,并根据各乡镇实际情况,本着求真务实的精神,在所辖区的繁华地段、集贸区、村庄交通道张贴和悬挂宣传标语。部分乡镇土管所还组织召开了群众座谈会和村级土地信息员联席会等,充分宣传目前的土地政策和有关规定,在建制镇还设立“6.25”土地日宣传咨询台,接受群众的咨询、做好解释工作。
(二)为了使我县土地管理工作能上一个新的台阶,我局以“6.25”土地日为契机,一是及时编印了《国土资源管理法规宣传手册》500余册,分别赠送给县委、县政府、人大、政协、县直各单位、各乡镇主要领导,使领导干部了解土地管理政策。二是同时印发了旌德县第15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材料,重点宣传了“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农转用报批手续,什么是建设用地、宅基地的审批,乡镇企业建设怎样用地”等内容。三是在县城繁华地段设立大型土地法律法规及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知识咨询台,发放宣传材料3000份,提供法律咨询70余人次,宣传展板8块。四是在县城梓山广场、西马路、和平路悬挂了“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科学发展”等土地日宣传标语。五是集中3天时间利用宣传车到全县10个乡镇及县城主要街道来回循环播放有关土地法律法规知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重要决策性文件。六是通过旌德移动公司发送手机短信,“土地日”宣传标语:“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乱占耕地现象”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矿业经济长足发展”。七是通过旌德县电视台在黄金时间播放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宣传活动专题片,并在播放赞助电视剧的时间内播放滚动字幕广泛向人民群众宣传。八是为进一步畅通法律法规宣传渠道,扩大宣传面,我局还在网站上将所有行政法规、国土资源法规、政策,各项制度,涉及与老百姓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公开的内容公开,任何人任何时候都可以点击查询。确保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深入人心,提高人们对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这一基本国策的法律意识。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土地管理;审批;法规
中图分类号:[Z-00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5-0038-1
农村宅基地管理是国土部门对集体土地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是保证村屯规划合理布局的重要手段。对美化农村环境和提高生活质量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提高了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高了土地的利用率,减少占用耕地,保护耕地的总量平衡。正确科学地对农村宅基地管理,能有效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1 由于现行的管理机制不健全,在宅基地管理中出现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农村宅基地审批方面
农村宅基地审批是农村建住宅的重要环节,在此项工作中如不严格把关,便会出现很多漏洞,给宅基地管理带来麻烦和阻力。
1.1.1 对申请宅基地的申请资料审查不严格 一是对申请人建住宅资格的审查不严,往往是申请人拿着村介绍信来申请,国土所管理人员看到介绍信在不占用基本农田的情况下便受理了,忽略了该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律规定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建房,非本村村民不得在本村购买宅基地建房。这样给土地管理留下隐患。二是对申请资料审查不细。有的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法律规定农村居民一户一宅。根据现实情况看仍存在一户多宅现象。体现在宅基地审批时未能仔细调查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条件,造成土地违法行为的起因。
1.1.2 未能到现场踏查,只是纸上谈兵 国土所在受理宅基地申请后,只是在规划图上划定界线,未能到现场踏查、放线,从而造成宅基地规划混乱,布局不尽合理。
1.2 农村宅基地管理方面
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直接体现土地管理工作是否到位,是否符合管理标准,能否给人民一个满意的服务态度。
1.2.1 批后管理不严造成土地浪费 由于国土所管理人员有限,有时未能及时进行批后管理,从而造成批而不建或只打地基不建房屋,造成土地荒芜、闲置。另外批后未能做到跟踪管理,批后超占现象严重,建完后未能验收,未能及时地进行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发放,给宅基地后期管理留下繁重工作。
1.2.2 未批先建现象仍然存在 由于一些农民法律意识薄弱,无视法律的存在,凭自己的意愿不去申请,随意建房,造成未批先建,违反了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同时也易造成不符合规划的现象,使村屯布局散乱,人居环境较差。
1.2.3 忽略了农村宅基地翻建的审批,未能及时登记 忽视了旧宅基地翻建管理。所以翻建房大部分都没有进行审批,未能重新进行土地登记,造成土地管理档案不健全,农民没有审批手续,不能保证其权属合法性,使农民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1.2.4 建设用地指标不明确 国家为了保护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每年确定建设用地指标,但各乡镇农村宅基地建设指标不明确,没能界定一定范围,很难掌握建设用地与耕地的平衡关系,给土地管理工作带来负担。
1.3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方面
1.3.1 农民对法律法规了解甚少 对法律意识不强,认为自己家的地方就可以自己建房,这种行为大多具有我行我素特点,没有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没有意识到我国人多地少,吃饱饭不容易的问题,没有意识到村镇规划的目的,给国家和社会出了一道难题。
1.3.2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 国土部门每年就在6·25土地日时进行宣传,国土所由于经费有限,只能短时间的进行,并且只是发放宣传单,挂过街横幅的单一形式,在这么短时间无法屯屯宣传到位,从而使部分农民不了解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进而造成土地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
2 几点建议
就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建议,仅供参考。
2.1 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
(1)严格审查农村宅基地的申请条件,对申请资料的提交进行严格审查,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所占面积不得超出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对非本村村民不得在该村申请宅基地,杜绝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的现象发生。
(2)严格实施规划,按土地利用规划批地,使居民点布局合理。防止占用基本农田,保护耕地红线。
(3)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所要“三到场”:一是受理宅基地申请后到实地踏查是否符合条件和符合规划;二是宅基地审批后要到实地批放宅基地;三是建成后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4)对农村宅基地进行及时跟踪管理,掌握其占地是否合理,有效防止超占土地面积。
(5)加强农村宅基地的登记发证工作。农村建房完成后进行验收,依据相关的审批手续及时对其进行登记发证,这就需要国土所管理人员再到现场进行权属调查,丈量等相关工作,使农民拿到合法证件,保障农民对宅基地使用的合法权益。
2.2 加强农村宅基地使用计划管理,严格控制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指标
为了保护耕地的总量,农村宅基地尽量少占耕地建设,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力度。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荒地、旧宅基地和废弃地。政府还应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农民放弃多余的宅基地,填补建设用地指标不足的情况。
【关键词】:城市土地资源;管理;合理规划;措施
1、城市土地资源管理的概述
城市土地资源管理是政府部门规划的所属城市的区域中,依照城市在未来的发展要求,使用相关的方法或者相应的措施来改变城市土地资源的利用率,让城市的环境变得越来越美,使土地资源能够得到有效的利用,让城市经济得到发展,从而使城市满足现代化的需求,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进行可持续的发展。在进行合理规划的同时,应该了解土地的使用情况,并进行合理的改造,提高土地利用率,减少城市因为用地问题而进行边缘扩张,改善整个城市的环境,以期城市能向好的方向发展。为达到这一目标,进行的土地资源规划主要内容包括:让城市的土地发挥其最好的作用,对土地使用结构进行优化处理;对于未开发土地进行调整;对旧城区进行改造,对城中村进行拆迁,增加城市内的土地利用面积;对于城市内的环境卫生进行改造,让城市内的环境卫生变得越来越好。从整体上调整城市的结构布局,根据土地的特性进行相关的资源规划。
2、我国城市规划中土地资源利用存在的问题
2.1城市规划与土地资源利用不对称
首先,城市计划与土地管理部分之间的联接不对称,致使城市计划与土地利用计划内容不完全对称。城市计划由计划管理部分拟定,而土地利用计划则由土地管理部分拟定。虽然在编制过程中两个部分有交流,可是由于计算口径不一致、信息未能及时送达、同享等因素,致使城市计划与土地利用计划不对称。
其次,城市计划与土地利用计划不同步。因两个计划分属两个管理部门,会出现内容、进展的不对称、不同步。比如土地利用计划现已编制,建设项目已开工,因为城市计划还没有及时编制或修正,导致该项目变成违法建设。如果不能及时掌握土地利用的状况,会一定程度上对计划管理工作造成被动,影响政府决议,进而影响城市社会、经济等各个方面工作的发展。
2.2城市规划的制定不够科学,土地资源的利用不合理
一些城市计划在编制过程中存在实地调研不全面、基础数据收集不谨慎、计算口径不一致、短视计划等,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比如重复性计划和没有必要的项目开发,不仅使城市有限的土地资源没有得到合理有序的使用,土地资源的价值不能极好地表现,并且闲置了大量的土地,阻碍了城市的发展。
2.3法律法规不健全,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有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办理人员缺少高效的计划管控,不能极好地遵从经济规则的科学发展、遵从自然规则的可持续发展、遵从社会规则的包容性发展,使城市计划与土地资源管理不能极好地联系,没能构成良性互动的城市管理机制。
3、城市土地资源管理中合理规划的措施
3.1对土地资源的统筹谋划进一步加强
完善土地规划管理制度。在土地出让和转让中做好相关管理措施。在对土地转让或出让前了解土地的用途,政府部门应该做好相关的监管工作,不要让土地的使用与合同不符,给城市居民的生活带来大的影响。做好土地实施规划后的反应机制,因为当前是市场主导的经济体制,为了加强土地进行开发的时效性,必须做好相应的管理措施,保证规划始终具有切实的指导作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在土地使用过程中,政府部门应该做好监管工作,同级别人大也应该做好相应的监督机制,来确保土地的合理使用。
3.2对城市的布局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工作
为了使城市更好的适应当今社会的经济发展速度,在进行城市的规划方面也应该注重城市的合理规划,放眼长远的未来。城市建设的重点工作就是对城市进行比较合理的统筹规划活动,城市规划图的编制应该放眼未来,考虑城市所处的地理位置、未来经济发展的要求,对土地进行合理的使用,提高城市的环境卫生,展现城市的文化特色。在进行相关城市规划时,多参考国内外比较好的城市规划设计,结合自身城市特点,形成自己的一套城市规划设计理念。
3.3土地使用应当是有偿的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在我国占有主要的地位。因此对我国的农业保护是非常的有必要的,要想让我国的农业生产能力一直保持或继续向前发展,就必须加强耕地保护。在我国城市化进程比较快的地区一般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这些地区经济比较发达,随着城市化的加快,土地的资源变得越来越稀缺,尤其是耕地,这些地区耕地的质量非常好,土地较肥沃,随着这些耕地的消失,使我国在农业生产上有非常大的损失,耕地资源的损失是不可逆的,因此保护城市周边的耕地尤为重要,所以土地资源应该有偿使用。
3.4对工业用地进行合理的布局和规划
工业用地的布局,应该根据产业的特点和所处位置进行布局。工业园区要搞好交通发展,避免土地粗放管理,发挥土地的最大的作用。采取“谁招商、谁受益”的政策,解决乱上工业项目的利益驱动问题。
3.5健全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力度
完善地方性法律法规,把履行城市计划和运用城市土地资源放在一起思考来拟定相关法律法规,防止二者之间出现缝隙,防止计划履行不到位、y占土地建设的状况呈现。要加强计划的施行、加大违法处罚力度,保护城市计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对于违法占地、违法建造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要严格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准则,对土地资源的使用进行严格的批阅,合法、合理的规划城市土地资源。
结语
城市由于其在区域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中起着主导性效果,城市的发展可以股动地域性的发展,推进整个国家的发展。与此同时,土地承载着城市的发展,土地价值的完成与增值,变成城市迅速发展的关键。城市发展,需要处理很多土地资源与土地资源总量有限之间的矛盾,是城市计划与土地资源亟待处理的疑问。只有运用科学的理念,从城市发展的全局性、长远性着眼,协调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准则,加大执法力度,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法律人员和办理人员的素质,才能从根本上处理问题,减轻人地矛盾,推进城市发展的持续性、宜居性。
【参考文献】: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针对今年“6.25”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主题,为使本次宣传活动有序开展,两__、陈家河国土资源中心所辖区内各乡镇都成立了以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领导为组长,所在乡镇派出所、财政所、乡综治办、司法所负责人为宣传领导小组成员。两个中心所所长具体负责抓落实。
二、召开了宣传活动发动工作会议
在“6.25”第21个全国土地日到来的前几天,辖区内各乡政府都分别组织召开了由乡村干部参加的宣传发动工作会议。会上,就“6.25”全国土地日的宣传工作做了具体安排部署。
三、围绕宣传主题,抓好宣传活动
1.在6月25日至26日当天,两__所、陈家河所全体工作人员书写90多条条幅标语,并在上河溪乡和廖家村镇集镇上设立法律法规咨询台,散发各类宣传资料2200份,共接待群众咨询人员130人次,广泛宣传了《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2.在宣传活动所在一周内,两个所在辖区内广泛开展围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利用辖区乡镇政府召开村干部会议机会,组织部分党员和村干参加座谈会,重点搞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研讨活动。
四、多方动员,形成宣传工作合力
__县国土资源局,执法支队,局属各分局、科室:
今年6月25日是第23个全国“土地日”,为促进全社会充分认识土地国情国策、倍加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在全社会营造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的良好氛围,结合我市国土资源管理实际,特制定如下宣传活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围绕“珍惜土地资源、节约集约用地”的宣传主题,精心组织,积极创新,深入宣传国土资源政策法规,积极引导全社会知晓我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使保护耕地红线,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新机制的理念逐步深入人心,在全社会形成依法管理、依法用地的良好氛围。
二、时间安排
第23个全国“土地日”主题宣传活动周从2013年6月24日开始,至6月30日结束。
三、宣传形式
(一)悬挂宣传标语。在局机关及各分局在办公场所悬挂横幅;各国土所自行选取繁华街道悬挂横幅。
(二)电视专题宣传。市局制作一期关于国土资源管理电视宣传片,宣传周在__电视台播放。
(三)网站宣传。在局网站登载6.25宣传方案及宣传活动内容。
(四)现场宣传。6月25日,市局在和平鸽广场繁华地段设置咨询台,现场向群众散发宣传品,开展国土法律法规宣传和咨询活动。
(五)开展有奖竞答活动。与移动通信联合在6月 13日__日报国土专刊刊登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答卷,向社会各界发放,回收答卷后批阅,确定名次与获奖人员,在6.25土地日特刊公布,奖品为手机话费。
(六)编辑出版__日报6.25土地日特刊。
1、市长、局长署名文章(办公室负责)
2、以三县区政府或国土分局名义发署名文章(__局、大武口分局、惠农分局负责)
3、各级领导重视、支持和关心国土资源工作及国土资源工作成效的图文资料(办公室负责)
4、重点工作介绍
①、采煤沉陷区矿山环境治理项目工作情况(资环科负责)
②、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项目工作情况(土地整理中心负责,惠农分局、__局配合)
③、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项目工作情况(土地科负责)
④、三旧改造试点项目工作情况(土地科负责)
5、各科室工作政策解读
①、土地科
A、当前土地管理工作的形势
B、耕地保护工作解读
C、建设用地报批供应服务情况
D、工矿废弃地治理解读
E、城市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解读
F、“三旧改造”项目解读
②、矿管科
A、我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现状
B、矿产资源管理政策解读
③、执法支队
我市当前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情况
④、政策法规科
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政策知识宣传
⑤、地籍与测绘科
测绘管理工作政策解读
⑥、综合科
关于加强重大项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情况
⑦、地籍站
A、当前我市土地登记相关政策
B、优化窗口服务、推进行风政风建设情况
⑧、土地整理中心(储备中心)
耕地占补平衡政策解读及我市耕地储备情况、占补平衡项目实施情况。
⑨、信息中心
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化保障情况
⑩、矿产资源储量和地质环境科
A、地质灾害相关知识解读
B、我市地质灾害工作情况
6、邀请人大、政协以及社会各界代表视察国土资源重点工作,召开行风政风建设座谈会并进行民主测评。
再有……天就是2010年“6.25”第x个全国土地日了,非常高兴能在这个时候召开国土资源的新闻会,我个人更是十分荣幸能亲临现场参加今天的国土资源的新闻会,这对如何节约集约用地、依法合理用地,解决经济发展和用地供给日益突出的矛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进行研究和讨论,十分必要和及时。
下面我就我们泽州县几年来土地方面所做的工作和存在的问题和大家一起探讨、研究,恳请在坐的领导和专家提出中肯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进一步做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
泽州县现有耕地面积72.3万亩,人均仅1.38亩,且大部分为丘陵梯田,耕地资源相对贫乏。短期内我县人口多、耕地少、人均占有耕地少的县情不会改变。建设占用耕地不断增加、耕地保有量不断减少的趋势不会改变,因此,节约集约用地对我县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有着特殊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们始终把节约集约用地、依法合理用地当作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我们的具体做法是:
一是认真落实市、县、乡、村、户五级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严守基本农田这条“红线”,多措并举,大力集约节约用地。
二是切实保护耕地,实现了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严格按计划占用耕地,对非农业建设项目批准占用耕地的,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相当的耕地,严把质量关,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有增无减,质量不下降;
三是充分发挥土地资源优势,大力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努力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几年来,我们开发复垦整理土地16222.08亩,净增耕地面积9460亩,耕地保有量稳定在72.3万亩,为可持续发展奠定了雄厚的耕地资源。
四是建立执法四级网络体系,加大国土资源执法力度。建立和完善了村内信息源网络,乡镇、土办、企办网络,国土所网络和公检法、电力、工商等四级网络体系,四级网络同时运作,互相联动、形成合力。
五是加强土地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我们充分发挥基层所的前哨作用,在土地日、地球日深入群众进行土地法律法规大规模全方位的宣传,利用庙会、赶集等形式进行平时的小规模宣传。
六是实行严格的土地使用审查制度。把全县土地纳入统一的规划序列,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过程中,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等严格审查,对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能否安排计划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土地利用计划的用地报件一律不上报。
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仍然面临土地案件执法难、查处难、存量土地盘活难等问题,围绕节约集约用地,坚守耕地红线这一主题,我们在以后的工作中,还要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一、通过积极持续的宣传切实增强我县人均资源量相对较少的资源国情意识,增强国土资源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效益意识,增强节约资源、保护生态和可持续发展意识,增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法律意识。
二、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土地市场的深入治理整顿,特别是对少数严重违法用地案件的查处,使全社会共同树立节约集约用地的观念;严格各项土地管理,深入挖掘存量,调节余缺,整合建设用地资源,真正使有限的土地资源保障我县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提高国土资源参与宏观调控的能力和水平,积极准确把握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力度和时机,逐步学会运用土地政策为经济发展“加油门”或者“点刹车”,强化土地供应管理,进一步发挥国土资源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四、加强农村用地规划和管理,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切实征收和用好土地收益,积极推进土地整理;严格征地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农村地质灾害的预防,保护农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通过做好这些工作来履行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维护权益、服务社会的职责,大力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耕地资源逐年减少。近年来,纪荀村新农村建设的加速促使越来越多的乡镇企业、工业园区在农村兴建,占用了大量的耕地,再加上化肥、农药的过量施用,耕地土壤的质量不断下降,使适合农作物生长,可用于耕种的土地持续减少,人均占有耕地资源逐年降低,人多地少的矛盾逐渐显现。目前纪荀村土地总面积9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4618亩,占全村土地总面积的34.2%。据调查,2010-2014年间,纪荀村累计减少耕地304亩,年均减少76亩,年均递减率为1.54%。虽然减少量有所下降,但是逐年减少的趋势仍然无法得到有效控制。
(二)水资源面临危机。“60年代饮用灌溉,70年代淘米洗菜,80年代水质变坏,现在是黑臭难耐”,这是纪荀村水环境变化的真实写照。工业废水是水域的重要污染源,具有量大、成分复杂、毒性大、不易净化、难处理等特点。有村民表示,村子西头和北头都有小河沟流经,不少工厂直接把污水排到沟里。“我们地下水被污染好多年了,村里的自来水颜色经常发黄”。更有村民发现,村里的小动物都变得越来越少。除了工业废水,农业生产中大量使用的农药、化肥由于利用率较低,只有30%-40%被农作物吸收,其余大部分随表土流入村庄的河流、湖泊,随之流失的氮、磷、钾营养元素,使水域受到富营养化污染的危害,从而致使水质恶化。另外,乡村生活污水未经处理而直接排入河道,生活垃圾被随意抛弃在河塘或低洼地的现象屡见不鲜,由此造成河道淤积,许多河段鱼虾基本绝迹,水生生物无法生长,而水花生等喜污染植物却生长茂盛。
(三)空气污染加剧。在纪荀村,空气污染是最为直接与严重的了,主要来自化工厂,汽车、发电厂等排放的一氧化碳和硫化氢,每年都有村民因接触污浊空气而染上呼吸器官或视觉器官的疾病。工业生产排放到大气中的污染物种类繁多,有烟尘、硫的氧化物、氮的氧化物、有机化合物等。有村民表示,每到晚上,总有小厂偷排废气,“味道大得很,夏天都不敢开窗”。另外,农作物秸秆利用极不合理,大部分在田间被直接焚烧,在产生大量二氧化碳的同时,也带来了大量烟尘,造成空气污染。尤其是在农忙时节,往往使得整个村庄烟雾弥漫,呛得人咳嗽。最后,汽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产生的尾气也是重要的污染物。特别是汽车,量大而集中,所排放的废气主要有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这些物质能直接侵袭人的呼吸器官,严重影响村庄的空气质量。
二、兴化市纪荀村生态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经济因素。首先,经济发展不足,农民收入偏低。一方面,农民在子女就学、医疗卫生、养老保障等各项支出方面,负担沉重,生活艰难。为了更好地生存和发展,往往会通过盲目开垦土地、毁山伐林等方式来改善经济状况,这种不顾后果的行为会在很大程度上加剧农村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另一方面,由于就业渠道较少,农业产出增长缓慢,农民便会想到通过发展工业经济来提高收入。和城市相比,农村投资环境不够理想,仅能依靠广阔的土地资源和较低的劳动力成本吸引外来投资。乡镇、私人企业等据此进入农村,在提高农民收入的同时带来了严重的工业污染。其次,纪荀村的粗放式经济发展模式。在农业方面,农民不合理的开荒造田、围湖造田等行为,破坏了植被和水循环系统,使森林和草地防风固沙、防止水土流失、涵养水源的功能减弱。在农作物耕种过程中,由于农民的文化素质水平普遍较低,只知道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可以增产增效,却不知道长期大量使用这些化学品会造成土壤肥力下降、水体污染,最终降低粮食产量。在工业方面,纪荀村有一些乡镇企业是高能耗、高污染的印染厂、造纸厂、金属冶炼厂等,设备简陋,技术落后,缺少“三废”处理设施,污染物直接被排入到河流、空气和土壤中,再加上县级环境管理部门对于它们的监管力度较弱,在企业利润的驱动下,绝大多数乡镇企业无视环境污染问题,大肆从事生产活动。
(二)政治因素。在农村经济社会结构转型过程中,由于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存在,政府环境管理行为不当等政治因素的影响,纪荀村生态环境状况难以改观,农业和农村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面临一系列的困难和问题。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城乡长期以来存在着二元化的社会结构,使得农村和城市发展极不平衡,城乡差距过大,这种差距不只表现在经济发展上,还表现在文化、政治、法律、环境等方面。多年来,国家政策倾向于城市发展,环境保护资源大多用于城市,农村的环境保护受到忽视。和兴化市相比,纪荀村基层环保机构不健全,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缺乏,环保投入资金不够。在环境管理方面,政府的行为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在立法上,农村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不健全。随着纪荀村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更加复杂,现有的环境法律法规,不能满足实际需求,可操作性不强。第二,在执法上,政府的执法力度不够,人治重于法治。地方政府片面强调经济的发展,对带来巨大经济效益但却污染严重的企业偏袒倚重,放任自流,甚至以权压法,干扰环保部门的正常执法。第三,不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一些官员只重视经济增长等这些对自己政绩有着实实在在帮助的事情,而对于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却有意无意地忽略。
(三)社会因素。第一,人口增长过快,对环境造成沉重的负荷。一方面,人均占有耕地面积逐年减少。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基地,人均占有耕地面积的减少必然会引起粮食问题。为了保证粮食的充分供应,农民通过围湖造田、砍伐树林等手段来增加耕地面积,提高粮食总产量,但却由此造成土地沙化,破坏了生态系统的平衡。另一方面,生活垃圾持续增加。其中许多成分危害大、难降解,依靠传统的方式根本无法处理,加之垃圾收集和处理系统不完善,越来越多的生活垃圾直接排出。很多垃圾长年累月堆积在公路边、河道两侧,既破坏土壤结构,又污染水体。第二,农民受教育的程度较低,生态意识淡薄。大多数农民只有小学或者初中学历,有些甚至没有接受过教育,文化素质普遍不高,对于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危害认识不足,因而很难在思想上重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在农业生产上,为了获取最大的产出,大量使用农药、化肥、地膜等农用化学产品;在日常生活上,生活垃圾露天堆放、生活污水随意排放,使农村居民居住点的生活环境严重恶化。淡漠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不利于新农村的建设。
三、解决兴化市纪荀村新农村建设中的生态环境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环保意识。保护农村生态环境需要千家万户的参与,而农民的参与有赖于农民环保意识的提高。“农民环保意识的提高,一方面能够使其清醒地认识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增强其对自身污染或破坏环境行为的自我约束;另一方面,也是实现农民参与环境决策的重要思想前提”。首先,在学校教育中,通过对学生进行环保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使得年轻一代的思想中牢固树立环境保护的观念。其次,政府或者村委会定期组织农民亲自参与到环境保护的实践中来,切身体会在生产生活中自发保护环境的重要性,自觉形成良好的环保意识。最后,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介进行环境法制和知识的宣传,使广大民众明确自己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树立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观念。
(二)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加快推进现代化农业建设。针对纪荀村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必须一改往日的粗放型农业生产方式,走生态农业的发展道路。首先,制定一个比较系统的农业建设规划。要始终坚持农业生产的洁净化,以农业废弃物的再利用为原则,形成一套极具生态效益的农业建设规划,实现农业生产和环境保护相协调。其次,探索高效的生产方式。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改进喷药的器械,降低农药的散失和残留,多使用有机肥料,减少工业肥料对水体、土壤和农产品的污染。最后,将农业生产中的废弃物转化为有用的产品,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比如搞养殖的时候将禽畜的粪便作为农田、果园等的有机肥料,或者是利用沼气发电等。总之,要根据纪荀村的实际情况,用最少的投入实现最大的收益,走一条科技含量高、环境污染少的农业生产路子。
所谓换,应该是对等的。可是按照《土地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既然是集体所有,农民就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
对只有使用权的集体土地,作为农民是不能擅自买卖和转让的。1985年国务院《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规定:分配给社员的宅基地等,社员只有使用权,即不准出租、买卖和擅自转让。
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如何拿只有使用权的农村宅基地换取小城镇的一套住宅?如果不是政府行为,靠市场来完成交换几乎是不可能发生的。任何一个人不可能去换一个不受法律保护的农民宅基地,而农民换回的住宅也是会有担忧的,因为农民的农村宅基地不能给他人有所有权,按照对等公平的原则,农民得到的小城镇住宅恐怕也难有所有权。
正是由于这些法规的限制阻碍了农村宅基地的流转。这些法规条文的出台在当时可能有很大的积极意义。那时农民流动性不大,农村的住宅农民没有什么多余的。可是随着改革开放,农民流动性在增大,许多农民流向城市,农村的宅基地出现剩余。据浙江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统计,2005年东部地区有5%至10%的农民在城市里购房,大约有1500万户宅基地处于闲置、空巢状态,浪费严重。
论文关键词 宪法 行政法 生存权 保护
近些年,房屋强制拆迁问题、强制占用农民耕地问题、群众跪求政府举措搬迁污染企业问题、煤矿坍塌瓦斯爆炸问题等关系人们生存权的事件时有发生。面对这些关系人们切身生存的大问题、大事件,一方面,政府有些相关的行政部门能够依据部门职责果断地及时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把危害人们生存权的影响降到最低,切实地起到了维护好、保护好人们的生存权;另一方面,政府有些相关的行政部门由于利益的左右却未能很好地履行其行政职能,对一些明明知道具有危害人们生存权的事件视而不见、听之任之,或者未能严格依法严格执法、放纵违法等。对于这种现象,尤其是我国已经明确把科学发展观写入宪法,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而生存权作为宪法赋予人们的首要人权,在政府行政主体部门下时常未能及时、有效地受到维护,人们不得不一次次反思“宪法跟行政法关系到底是什么?”“行政法作为宪法的具体化于生存权这个环节是如何举措保护宪法赋予公民的人权?”“政府作为行政法的具体执行部门是如何保护人们的生存权或者执法过程中存在什么漏洞?”
一、宪法和行政法的关系在生存权保护中的运用
(一)宪法和行政法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亦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把人民的意志上升到法律的形式写下来,最具权威性、最具法律效力,其他法依其制定,任何普通法律法规均不可以跟宪法的精神与原则相背,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全体公民必须遵循宪法并维护宪法的尊严、确保宪法的有效实施。
行政法是我国实体法律体系里的一种,具体来说,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他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职能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他一方面要规范和约束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保护公民等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也要规范和约束公民等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第一,从渊源上看,宪法是母法,行政法是子法,宪法是行政法的基础前提。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规范,行政法是源于宪法的原则与精神制定的,宪法作为行政法的基础前提,没有宪法就没有行政法。
第二,宪法是概括的,行政法则是宪法的具体化实施。宪法是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方面面的抽象的、高度的概括,宪法指导其他法律法规;而行政法是宪法其中的一个部分,不但是针对宪法原则精神做出的明确的、具体的、细化的、全面的落实,还是对宪法的补充、完善。
第三,从法律效力上看,宪法具有最高效力,行政法具有普通效力。宪法处于全部法律体系的最高层,任何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均不能超过他或者与他相抵触,当行政法与宪法发生抵触时,行政法则会被宣布无效,仅以宪法作为唯一的标准。
第四,宪法是静态的,行政法是运动着的宪法。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宪法是一部抽象性的提纲挈领,具有隐含性;行政法在宪法的引导下,将宪法所赋予的权利转化成实实在在的操作程序,正是这个过程使行政法具有灵活多变、技术性强、可操作的特点,各个行政部门依照行政法“按部就班”执行日常工作,使得行政法是一部实践着的活生生的宪法。
(二)生存权在两者关系中的运用
翻开我国宪法,却找不到关于“生存权”的明确条款规定,但是这并不等于没有明确写入宪法就不应当受到保护。在法律法规体系历史发展过程中,最初确实是没有“生存权”这个说法,但是没有“生存权”这个说法并不等于宪法就不保护人们的“生存权”。因为当时的“生存权”保护是由“生命权”保护体现出来,也就是说最初的“生存权”蕴涵于“生命权”之中。对“生存权”较早的成文规定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1991年11月的《中国的人权状况》中,其在第一节就明确规定了“生存权是中国人民长期争取的首要人权”,还从国家与民族的角度进行深入浅出的分析,再次强调“生存权”是人们的首要权利,任何情况下如果“生存权”没有了,那么另外的权利无法说起。2004年3月的我国宪法第四次修改,虽然没有明确把“生存权”写入宪法,但是却开创里程碑式的新引进了一项“人权”概念,并将之归入宪法的保障。尽管“生存权”未被宪法明确写入条款,但是我们可以从“人权”里解读出“生存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权”具有广泛性、公平性、真实性3个突出特性,其中“人权”的广泛性不但包括生存权和人身权,还包含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等方面权利,所以“生存权”的保护可以通过“人权”的保护在宪法中找到重要依据。
这里所说的“生存权”,按照传统认识及现行的通常说法指的是在所处的特定的历史时期以及所存在的特定的社会关系中,人们为了维持基本生活而必需的最最基本权利,包括人在生理上的保障、生命安全,自由、尊严不受侵犯凌辱,基本生活、健康得到保障等等。比如,一户农民家只有三亩田地,他们祖祖辈辈世世代代在这三亩田地上耕作,靠这田地的生产维持生计,如果某一天遭到公益性的征收,土地减少了,农民的生计就会变得窘迫,失去了保障,进而生存就会受到危害。
从宪法跟行政法关系角度上来看,宪法是行政法的母法,是基础前提、是概括的、是静态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行政法则是宪法的子法,是宪法的具体化实施,是运动着的宪法,具有普通法律效力,不能与宪法相抵触。从近些年时有发生的房屋强制拆迁问题、强制占用农民耕地问题、群众跪求政府举措搬迁污染企业问题、煤矿坍塌瓦斯爆炸问题等均严重涉及到了人们的“生存权”问题,从宪法角度来看,部分人们群众上访政府抗议房屋被拆迁,有些农民群众上访反对政府占用耕地寻求合理补偿,群众跪求政府举措搬迁污染企业等等行为,都是人们“生存权”受到危害而要求保护的体现。从法律法规的实施与执行上来看,政府行政部门作为行政法的具体落实与执行部门,有责任有义务去制止危害人们“生存权”的行为,并且有责任有义务去保护人们的“生存权”。行政权在某种意义上算是一种执法权,他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执行我国有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目前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已形成依据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的保护“人权”进而保护“生存权”的宪法保障,形成依据《就业促进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管理法》、《煤矿安全规程》、《环境保护法》等为主体的保护“生存权”的法律法规。面对时有发生的强制占用农民耕地问题、房屋强制拆迁问题、群众跪求政府举措搬迁污染企业问题、煤矿坍塌瓦斯爆炸问题,甚至是目前的“毒胶囊”“地沟油”“流感问题”等诸多关系人们切身利害的“生存”问题,再加上我们已经有宪法条款以及各项法律法规体系对人们“生存权”方面的权利保护,政府作为行政法的落实与执行主体,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有责任有义务秉承我国宪法保护人们生存权与各项法律法规具体落实保护人们“生存权”的规定,依据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真真切切地贯彻落实、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人们的“生存权”,当人们的“生存权”受到侵害时,及时制止并严惩。
二、从宪法和行政法关系的角度保护生存权
在当前经济全球化新趋势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新形势下,如何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利益驱使下,政府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的是发展,而忽略了人们的“生存权”的有效保护。政府作为行政法的落实与执行主体,政府如何在保护人们的“生存权”方面“有所为有所不为”?
(一)完善生存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对“生存权”的条款规定存在缺失、不明确、不够细化、不够具体等问题,至今尚无一条法律法规条款对“生存权”的保护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宪法作为行政法的母法、基础前提、根本大法,针对日益突出的“生存权”问题,宪法有必要把通过“人权”保障进而间接保障“生存权”的条款作修改,通过宪法的明文规定直接把保护“生存权”写入宪法。行政法作为宪法的子法,应该依据宪法的原则与精神制定具体的、合理的操纵程序,切实落实完善哪些“生存权”应该去保护、如何去保护等,并且政府作为行政法的执行主体,应该如何“有所为有所不为”,明确政府的职责和采取责任负责制去保障执行。
(二)促使宪法行政法化
宪法是概括的、是静态的,处于法律体系的最高点,而行政法是具体的、运动着的宪法。因此要努力尝试打破宪法高高在上让其他法律“顶礼膜拜”的态势,宪法也应该“三贴近”,走入到行政法中去,实现行政法化,这样才能让政府依法行政、依宪行政,使宪法在行政法中更具有权威性,行政法也更具法力性,这样“生存权”才会上升到一个全新的国家高度,“生存权”的保护才会得到空前重视和保障。这样也才能会减少政府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的是发展,往往忽略了人们的“生存权”的有效保护,或者政府为了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利益驱使,出现对“生存权”保护的漠视,以牺牲“生存权”换取发展,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等“不作为”行为。
(三)转变职能与加强监督
宪法赋予了行政法具体化的权利,由行政法去具体承担履行宪法的职责与程序,仅仅是去执行,而没有反过来守护宪法。即行政法更多的时候是当侵犯“生存权”的时候才执行,并没有提前或者对“生存权”的发生防患于未然,没有提前把可能存在的对“生存权”构成危害的不利因素扼杀在萌芽时期,行政主体往往是当造成不良后果后才“有所为”。行政法应该主动转变职能,以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执法与守法并行。此外,在宪法的框架下,应该引导其他司法加强对行政法的监督,特别是对行政主体“不作为”的时候进行问责,不能让行政法“不作为”时缺失司法上的监督,这样才能规范与约束行政法更好地去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