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对银行业金融监管的认识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关键词】金融危机;后危机金融改革;英国银行标准委员会;英国
一、背景介绍
虽然2007~2009金融危机已经过去了七年,但其影响却极为深远,其中极为突出的是各国针对危机所进行的金融监管体系与结构的重建,如新的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立(PRAUK,2014;FCAUK,2014;CFPBUS,2010;FHFBUS,2008),旧机构合并或者撤销(FSAUK,2014;OFHEOUS,1992;FHFBUS,1989),以及金融监管权力的集中与强化(BankofEnglandUK,2016;EuropeanCentralBankEU,2016;FederalReserveUS,2016)。而在这一系列后危机金融改革与金融再监管的过程中,最新成立的英国银行标准委员会在改良银行业文化、完善银行行为准则,以及提高行业标准等方面表现其与众不同的特点与个性(BSBUK,2015)。特别是其所倡导的在更为广义、更深层次,但却很少被触及的银行“文化”层面解决2007~2009年的金融危机及随后银行业在治理结构、商业活动、管理和领导力等各个方面所体现的瑕疵与不足,以及各种层出不穷的重大违规、违法行为(既涉及传统的零售商业银行业务,也包括投资银行业务)(AndrewTrotman,Telegraph,2015;BSBUK,2015)。在此背景下,本文结合英国银行标准委员会的最新的研究报告、信息披露及其网站资料;英国卫报,金融时报,华尔街日报和彭博等主流金融媒体的追踪报道及分析,以及英国央行、金融监管部门和英国议会的相关研究报告等资料,重点研究了英国银行业标准委员会的发展历史与背景,其组成与具体职能,以及其相关的操作原则与指引等,从而对这一新兴的银行业私人部门组织进行初步的分析与探索。
二、历史沿革及评价
英国银行标准委员会的产生在很大程度可以被视为是一个“自上而下”的金融业改革,是危机后银行业改良的产物,同时也是英国银行业自律的另类表现。2012年7月,英国上议院和下议院联合指定建立议会银行标准委员会(ParliamentaryCommissiononBankingStandards),以评估和汇报英国银行业的专业标准及文化,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伦敦同业拆借利率设定过程中存在的瑕疵、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银行商业活动中的透明度及利益冲突等多方面的问题(UKParliament,2012)。2013年,英国议会所了《银行业改良》(‘Changingbankingforgood’)的报告中,并明确提出要设立一个“英国银行业的专业机构”来管理银行业的文化,并特别强调该机构应由“银行业自己承担相关责任,维系其发展的动力”(UKParliament,‘Changingbankingforgood’Report,2013)。2013年7月,英国最大的7家银行及金融互助会(如巴克莱银行,汇丰银行,劳埃德银行,苏格兰皇家银行,桑坦德银行,渣打银行,以及怀德集团)委托理查德.兰伯特爵士评估这一机构设立的可行性及优缺点。而理查德.兰伯特爵士在2014年5月的初步结论是,“(英国银行业)亟待共同努力以提高行业的行为准则和管理能力”(BSBUK,2015)。2014年7月,上述七家银行及有关地方银行作为发起人,出资设立了“银行标准审核委员会”。理查德.兰伯特爵士出任临时主席,同时英格兰银行总裁马克.卡尼带领一个负责任命长期主席的独立小组。2014年10月,戴姆.卡勒特.波维被选为主席,2015年4月,委员会的十四名成员被最终确定,而其名称也最终定为银行标准委员会(BSBUK,2015)。
三、组织性质与目的
从组织性质而言,银行标准委员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既非银行业行业协会,也不隶属任何金融监管机构;既不代表银行业,也不具有法定金融监管权力。作为特定的会员制组织,银行标准委员会要求会员企业遵守相关金融监管框架的要求。这既包括金融监管部门颁布的具体规范和指导精神,也涉及监管部门无法监督,或者不适合监管的更为广泛、深层次的问题,如银行企业文化。虽然银行标准委员会仅仅是一个没有法定权限、不具强制执行力,同时也不承担“游说任务”的私人部门组织(BSBUK,AnnualReview2015/2016,2016),但它却具有另一种巨大的权力———公共评价权,即对银行业及某金融机构的银行文化的评估及评价权力。而这一权力将直接影响银行客户,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公众等对银行业及相关金融机构的信心及信任程度(JillTreanor,Guardian,2014)。同时,银行标准委员会所涵盖的金融机构也极为广泛,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及地方银行、外国银行的分支机构和分行、零售银行和批发银行等。另一方面,它可以根据需要与各类专业组织、行业组织及其他行业团体进行高效而富有建设意义的合作,如固定收入、货币及商品市场标准委员会、学术机构和专业网络等(BSBUK,AnnualReview2015/2016,2016)。作为一个崭新的银行业自律组织,银行标准委员会在很大程度上得益其自身组织结构的特殊性、从多个渠道获得的咨询、建议或其他支持的能力,以及董事会成员丰富的金融与银行经验与专业知识。这在很大程度上保障银行标准委员会运作的创新性、有效性,及高效率。一方面,银行标准委员会主动避免在职能上与其他现有的行业组织或机构,或者会员银行企业内部部门(功能)发生冲突或者重合;但同时又会在必要的时刻(对行业及个别会员企业)进行主动干预,如及时告知行业/企业其所发现的(不利)情况与问题、协助行业/企业进行相应的完善与提高,或者质疑或者反对行业/企业的做法及实践等。但另一方面,银行标准委员会也会选择在合适的时机放弃对行业及特定银行机构的质询与干预(BSBUK,AnnualReview2015/2016,2016)2016年第9期中旬刊(总第636期)时代Times银行标准委员会的评估范畴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各个成员企业的情况以及行业整体情况。一方面,银行标准委员会可以向各成员企业的董事会提供相关的有益信息,以协助该企业衡量其在文化、行为和能力方面等既定目标的实现情况,并促使各成员单位清晰的识别哪些工作是有效,而哪些工作无效,资源是否以最有效的方式优先配置,以及目标本身是正确,恰当的。同时,银行标准委员会在银行业界建立起一套“实证”的发展路径,从而共同提高行业标准,绩效基准,以及良好行为(BSBUK,2015)。
四、操作原则的灵活性与多样性
银行标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在于监督和审核银行业的“文化”,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一职能的行使却面临诸多问题。首先,“文化”是一个极为抽象的概念、难以界定,而银行标准委员会在现行的银行实际操作也未发现某一标准的、一致的的“好”或“坏”的文化范式,以作为其文化评价基准。作为一种企业的个性象征,不同银行机构在其文化上也体现了极大的差异及多样性。此外,文化的复杂性还进一步表现在其难以定义、难以衡量、难于管理,并且具有相当大的稳定性。例如,与银行的合规行为及商业活动相比,银行机构文化的优劣更加难评价。金融监管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及指引等,较为明确地判定某银行机构判断是否存在“不当行为”,但却往往无法判断其文化是否属于所谓的“不当文化”(BSBUK,AnnualReview2015/2016,2016)。第二,虽然银行机构的“文化”存在上述诸多问题与不确定性,但就具体银行而言却不能选择“没有文化”,而只能选择是否管理和如何管理文化。尽管在银行业中并不存在一个“好”的、“统一”的文化模版或标准,但银行标准委员会发现在实践操作中有可能归纳出某些特定的、良好的企业文化的特征。这包括对于银行机构的目标及价值观有着清楚的认识;对客户、员工、会员、投资者、地方银行和监管部门等利益相关方充分的尊重及信息公开;银行机构管理层能够真正以身作则来领导管理团队;在银行的产品和服务的设计过程中充分考虑客户的需求、能力和及其利益最大化,以及符合监管要求与监管精神的良好行为规范(BSBUK,AnnualReview2015/2016,2016)。第三,另一方面,银行标准委员会在评估银行业文化中也列举了一系列银行机构应避免的文化特征,这包括银行机构频繁违反金融监管要求,发生违法、不当行为;拒绝承认错误或从错误中习得教训;明显缺乏风险意识及风险管理观念;缺乏对客户和同行应有的尊重,并无法包容持不同意见者或是不符合其所期望的“特定类型”的人员;不愿在机构内部主动寻求并听取反馈意见与建议;或企业高层未能认识到公司内部实际情况可能与董事会的预计的情况完全不同。这样的银行机构即使拥有强大的企业文化和明显的个性,却也无法让人确认其具有一个“好”的银行文化(BSBUK,AnnualReview2015/2016,2016)。在此背景下,银行标准委员会设定了针对性的年度银行业文化评估程序。这一程序并不强调使用统一的、一致的,适用于所有银行机构的“良好文化”模版来评价某银行文化的情况,而是更多的质询、分析某银行机构的文化在推动和促进其达成既定目标方面所起的作用,如银行董事会和企业高管所期望达成的文化、行为和标准方面的目标是否在其内部各个层面得以落实,董事会和高管在管理和设计企业文化方面的工作是否行之有效等。同时,在对各银行机构的文化进行逐一评估的基础上,银行标准委员会将进一步在行业层面归纳银行业的文化问题,从而总结良好的行业操作实践、各银行机构业务部门间的差异、新出现的问题等,以便为银行机构提供最新的信息,促使其提高行业服务标准。此外,每个年度评估报告也会为银行标准委员会今后的工作提供指引,以形成正式的行业标准、参数以及共同基准(BSBUK,AnnualReview2015/2016,2016)。
五、结论及对我的借鉴
私人银行(privatebanking)的发展已有400余年的历史,它通过客户经理向拥有高额净资产的私人客户及其家庭提供以财富管理为核心的、高质量、专业化金融及相关服务获取收入。私人银行业务具有五大特点:一是客户的特殊性。其目标客户群不是一般大众客户,而是高额净资产客户(HNWIs);二是服务多元化、个性化。私人银行提供了多元化的产品结构和个性化的服务方式来满足客户的需求;三是信息不对称程度高,易导致利益冲突。由于银行无法完全掌握客户的准确信息和客户无法了解私人银行业务的相关信息,存在较高程度的信息不对称,容易导致利益冲突问题的产生;四是服务期限长、私密性高;五是账户复杂、交易金额巨大。私人银行业务和理财业务不是同一个范畴,私人银行业务更为广泛,包括投资、融资、保险、咨询顾问等多项业务在内,跨多部门、多业务领域;而理财是纵向的,理财服务只是私人银行业务的一小部分内容,所以不能将私人银行业务规范划归到理财业务框架之中。
二、私人银行业务的风险的特点
私人银行业务是一项高风险业务,需要较高的风险管理能力。与理财业务相比,私人银行业务风险特点表现为:一是面临的风险多。由于私人银行业务的产品和服务范围远远丰富于理财业务,因此其面临风险更多。二是风险发生的概率大。私人银行业务更复杂,存在更多的潜在风险事件和风险点,需要较高的风险管理水平。但作为一项新兴业务,银行相应的内控管理较弱,因此更容易引发风险。三是风险复杂,有较强的关联性。私人银行业务集多种风险于一体,各种风险的抵补或交叉关系更为复杂,更容易相互传染、转化。四是风险计量难度大。由于私人银行业务是针对极少数的客户,面临合规风险、声誉风险等许多新型风险,传统的计量方法较难预测和计算。五是从风险分类来看,操作风险与合规风险是商业银行发展私人银行业务面临的最大风险。
私人银行业务由于其组织形式和业务特点,导致了其风险生成有如下特殊的原因:一是私人银行业务与利益冲突。私人银行的存在和发展降低了市场的交易费用,改善了市场和投资者间的信息不对称,促进了市场的发展。但私人银行的中介地位决定其难以规避利益冲突,由于私人银行获得信息的机会和能力远胜于客户,客户不得不依赖私人银行提供的信息进行决策,当一项交易为客户服务而可以有两种解决方式时,私人银行可能会选择从自己的利益角度看更为有利的方式,进而引发“利益冲突”。“回扣”是利益冲突的典型表现形式。私人银行可能会选择给予自己回扣多的产品与服务推荐给客户。私人银行给客户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时,利益主体也随之多元化,利益冲突就更为激烈。二是私人银行业务与合谋行为。在私人银行业务中,合谋主要是指私人银行可能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协助客户从事“洗钱”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损害社会福利。
三、我国现有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对私人银行业务实施的监管主要是依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进行的。尽管他们都是商业银行个人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监管手段、指标设定等方面都有很多相似性,但对私人银行来讲,它毕竟与理财业务有不同的业务特点,面临不同的风险,因此,对它的监管还应考虑其经营模式的特殊性,否则监管就极可能出现低效率的情况。具体来说,私人银行业务在风险监管上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目前没有针对私人银行监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私人银行业务,暂时采用理财业务的监管规定,这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理财业务只是私人银行业务的一小部分,因而不能将私人银行业务划归到理财业务框架之中。二是上述的管理规定与办法,或主要针对某一种产品,或主要针对某一种风险,而私人银行业务是一种产品多元化且具有复杂风险的业务,这些规章制度不能替代对私人银行业务的监管。
(二)监管主体多元化,重复监管与监管真空并存。从监管部门来看,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进行监管。但从整个业务范围看,涉及的部门更多。如,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反洗钱,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外汇,证监会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等。商业银行开展私人银行业务须与不同监管部门沟通,得到不同部门的许可,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监管职能的重复与真空,造成商业银行的被监管成本提高或是逃避监管。因此,私人银行这一金融创新实际上对现有的分业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
(三)缺乏风险监管,监管能力和效率处于较低水平。目前,对于开展私人银行业务的准入条件、客户构成、产品定价等方面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可循,对风险性监管和规范性监管涉及不多,特别是缺乏有效的控制措施来抑制利益冲突与共谋行为引发的风险。从风险监管角度分析,这样的监管措施往往起不到应有的效果。一旦私人银行业务出现经营风险,监管部门只能被动地事后处理,这影响了私人银行业务的稳健发展。
(四)与国际监管标准还没有接轨。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私人银行业务已从传统的自律型监管向政府型监管方向转化,各国监管机构出于保护消费者、控制业务风险的角度提高了私人银行业务的监管要求。如,欧盟2007年11月1日开始生效的“金融工具市场法规”,几乎涉及到私人银行业务的方方面面。国内目前较为宽松的监管要求易使中国成为私人银行业务的“监管洼地”,对业务发展迅速、业务范围相对复杂的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难以真正起到防范风险的作用。
四、改进私人银行业务监管的建议
(一)制定私人银行监管条例,加强协同监管。监管的宗旨并不是要消灭所有的金融风险,而是要将金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可承受的范围内。银监会应尽快制订私人银行业务监管条例,在私人银行业务的市场准入条件、业务范围、信息披露、监管流程等方面参考国外立法做出相应规定,使金融监管有法可依。同时,应加强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协助监管和补充监管,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及时提供监管对象的活动情况和通报监管要求的变化与考虑。
(二)加强私人银行业务市场准入监管。监管当局应通过一系列定性和量化指标,加强私人银行业务的市场准入监管。其中,最重要的市场准入标准有三方面:一是银行的准入标准。由于银行经营私人银行业务后其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加大了,因此可考虑对经营私人银行业务的银行提出资本充足率要求、合规记录要求、经营范围要求等,以保证银行的安全与稳健经营。二是从业人员的准入标准。制订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对高层管理人员、客户关系经理的任职资格提出严格要求,尽量避免人为因素可能造成的风险。三是客户的准入标准。监管当局应规定私人银行客户的最低个人净资产要求,并要求商业银行实施“认识你的顾客”(KYC)的测试。
(三)强化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合规监管和风险监管并举。私人银行最大的责任是充分的信息披露、确保交易的公正及良好的风险控制。监管当局的监管不能有效替代私人银行内部的风险管理与合规职能,监管当局应对私人银行的业务流程、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信息披露提出具体要求,规范各服务提供方的行为,明确各自的法律责任,促使服务提供商高度重视业务流程,严密监控主要的风险集中及其传递,保护消费者利益。
(四)加强国际监管合作,与国际监管标准接轨。目前,银监会正积极推进与国外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并与英美等国的监管机构达成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协议。在此基础上还需进一步加强信息交流和监管合作,建立监管高层的互访和磋商机制,实行跨境联合现场检查。同时,还应努力与国际监管标准接轨,促进监管制度国际化,并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新规则的形成与发展,以适应金融监管新形势的需要。
(五)加强监管人才培养和对金融消费者的知识普及。监管当局应加强对监管人才的培养和对金融消费者的知识普及,提高私人银行监管的效率。监管机构对监管人员要加强监管理念、监管手段的培训教育,增加员工对被监管机构创新产品的理解和熟悉程度,培养熟悉业务运作的高素质、专业化的监管队伍。监管部门还应加强对消费者金融知识的普及,提高消费者风险认知水平,以提高对金融机构选择能力,消费者在信息披露充分的情况下,理应为自己的投资决策负责。
(六)加强私人银行业务现场检查。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对私人银行业务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力求保证业务发展是在谨慎经营和真实管理各种风险的前提下进行。银监会应对私人银行业务实施持续跟踪监控,确保业务依法合规,有效控制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创新,保障业务稳定、健康发展。
[关键词]后危机时代;商业银行体系;金融产品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2095-3283(2012)02-0092-02
百年一遇的国际金融危机在对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严重冲击的同时也带来了难得的历史警示。2011年美国被标普降级使全球金融市场再次陷入恐慌。究其元凶,则不得不联想到2007年美国的次贷危机,雷曼等著名投资公司及银行的相继倒闭,给世界经济以最沉重的打击,导致整个世界经济呈现倒退的趋势。然而,正是次贷危机的惨痛教训让我们不得不做出深刻反思,虽然商业银行的产品创新业务给银行带来了可观的中间业务收入,但是过度的创新和过度放大的不可控信用风险却又使得金融产品创新成为了一把双刃剑。目前,中国这把双刃剑已开始成为风险管理的聚焦点。如何在后危机时代实现金融产品创新和银行业的稳定发展成为我们目前关注和思考的热点问题。
一、金融产品创新引发次贷危机的原因
从金融产品创新来看,它不仅带来收益,也能产生一定的风险。因此,来源于劣质资产的金融产品创新会带来更大的风险,而只有基于优质资产基础上的金融产品创新才会带来高收益。美国次贷危机的发生虽然由多方面的因素所造成,但最主要的原因则是金融产品创新的基础不佳。通过对劣质资产进行创新,对其重新整合和打包,只会造成巨大的风险(投资风险极度偏好的投机者除外)。基于此,笔者认为在金融创新过程中不能只注重收益,而是必须运用有价值的足量的优质资产进行金融创新,从而规避风险。
另一个重要原因为分散抵押贷款机构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同类性质的次级按揭被美国的一些投资银行经过金融创新,利用资产证券化的方法,转变为债券的形式,进而通过次级债券市场流通。其中债务抵押证券(CDO)是影响最大的基于次级贷款的金融创新产品,它是将基于次级按揭的MBS(按揭支持证券)再打包发行的证券化产品,这一过程被称为二次证券化。经过这二次证券化的创新,创新产品的基础资产所包含的信用风险被扩散,不同档次的CDO投资者被卷入其中。此外,以信用违约互换(CDS)为代表的金融创新产品在风险转移过程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方面,CDS可以用于高级档CDO的信用增强,将信用风险转移给信用保护出售者,进而获得资本市场准入;另一方面,CDS也可以被信用保护出售者用于构造高风险的合成CDO,以承担次级按揭风险来获取高收益。因此可以说,金融产品创新会使风险转移全面化、市场化。
二、我国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创新存在的问题
(一)商业银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意识不强
利润最大化一直是商业银行的最终目标,所以商业银行必须在日常经营中运用金融创新的手段来实现利润最大化。但长期以来,我国银行业市场垄断程度较高,有关部门对银行的考核以及银行对员工的考核主要体现在存、贷款等经营指标层面上,对利润指标考核的重视程度不及前者;另一方面,我国商业银行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主体,独立性不强。因此,可以说商业银行管理经营层以及银行的员工大多数都是考虑如何完成存、贷款等经营指标,而未能深入地思考如何追求更多的利润,也没有进行金融创新的上层压力和自发的动力。
(二)商业银行从业人员素质的制约
要完成一项金融产品的创新任务需要多方的共同努力和配合,包括研发人员、银行决策者、一般业务人员和对外人员等,仅依靠有限的研发人员难以研发出适合银行自身和市场的金融创新产品。但是,基于目前我国银行业的现状,银行从业人员并不具备现代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所需的知识和素养,难以适应产品创新的形势要求。对于市场开拓者而言,日新月异的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现代商业银行转变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日趋激烈的银行同业竞争使其在市场开拓、优化服务、技术进步和业务创新上都显得较为乏力,过分偏重于传统业务和市场,延迟了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的进程。对于一般业务人员而言,在银行业务发展与创新的要求下,基层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与知识结构较为老化,偏重于传统的银行业务,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对于开发人员而言,熟悉计算机和银行业务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较为缺乏,已成为阻碍我国银行业金融创新步伐的重要因素。
(三)金融监管政策落后于创新实践
监管政策慢于创新实践就会阻碍创新活动的深层次发展。目前我国金融市场经常出现与金融机构金融创新产品紧密相关的政策法规迟迟未出台的现象。同时,现有的法规又未对金融机构创新的灰色地带作出相应解释,从而使得金融机构在创新时畏手畏脚。甚至出现监管部门因事先的研究不足或协调不够,对一些优质的金融产品创新采取直接叫停的现象,这种监管部门不作为,不予明确说法,采取观望默许的态度,同时又保留事后的话语权,阻碍了金融市场创新的发展。
三、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创新的警示
适当的金融产品创新能够增强资产的流动性,维持金融及经济的正常运转,但是过度创新就会造成泛滥。目前我国的金融产品创新有所推进,但仍处于初级阶段,如何在推进的过程中更加稳健和注重风险监控并有选择地进行产品创新,在剖析国际金融危机的基础上,对我国金融产品创新提出以下几点警示:
(一)正确认识金融产品创新与风险防范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渐开放,我国商业银行在加大金融产品创新的同时,必须清晰地认识到金融产品创新不是带有投机目的的创新而是建立在风险可控、规模适度基础上的。因此,吸取国际金融危机的教训,我国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不断加强商业银行的风险意识和提高风险管理能力。首先,要进一步推动我国信用评级制度的建立,同时完善监管机制。目前我国总体信用环境还不够健全,信用体系并不完善,需要各相关部门统一配合完善这一体系,从而构建完备的风险管理机制,并做好监管信用评级工作,这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首要任务。其次,要进一步完善外部风险管理机制。加大信息披露的力度,把提高金融信息透明度作为一项改善外部风险管理机制的核心环节。监管部门必须加大对金融产品创新和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管理,在必要时实施强制性措施。第三,在国际银行业的竞争中,我们要加强有序竞争,避免因为金融机构的逐利性竞争而使得借贷标准降低、潜在风险增大,最终做到强化金融机构的风险意识和提高风险的防范水平。
(二)传统业务和金融产品创新应协调发展
传统业务和金融产品创新如同现代经济的两个车轮,不能盲目追求金融产品的过度繁荣,只有双轮和谐驱动,商业银行才能稳定、健康发展。此外,大力发展和完善与实体经济紧密联系的金融产品,做实做强做大实体经济,从而夯实整个金融市场及经济基础才是当务之急。在根基还未打牢及其他条件还不成熟的情况下,切忌轻率而又大量地推出金融产品创新,切勿投机性创新。
华 文:后危机时代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创新之警示
华 文:后危机时代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创新之警示
(三)妥善处理金融产品创新与监管的关系
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必须要有科学有效的金融监管。美国金融监管所存在的漏洞和缺陷在国际金融危机中表露无疑,通过此次危机我国应在金融监管上吸取经验教训。首先,金融产品创新与监管是统一的,金融监管支持和引导金融产品创新,商业银行为了规避风险,逃避监管,会加快创新的步伐,同时金融监管机构为达到监管目的,必须要求商业银行对金融产品进行创新;其次,两者又是对立的,商业银行的金融产品创新增加了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从而可能会抑制金融产品创新的效率。为了使金融监管更好地为金融产品创新服务,应该建立和完善国内财政、人民银行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机制,提高监管效率,共同维护金融稳定。总之,金融产品创新与金融监管在博弈中不断地实现两者的动态协调平衡。
此外,高智力投入、个性化极强的综合服务也是现代商业银行产品创新的一个重要方面,如综合理财、财务顾问和投资银行业务等,但这些综合服务的实现是建立在高素质人才的基础上,从而对银行从业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要同时掌握计算机技术与银行经营管理,将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业务融会贯通。
总之,商业银行的金融产品创新必须符合实体经济和金融消费者的需求,只有为支持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创新才具有生命力和持续力。
[参考文献]
[1]巴曙松,王墚怡,杜婧.从微观审慎到宏观审慎危机下的银行监管启示[J].国际金融研究,2010(5).
[2]郭田勇,陆洋.中国银行业改革发展的回顾与展望[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8(3).
[3]张五钢.美国金融创新启示[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4(5).
一、人民银行监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全球的产品、服务、资本等通过国际化大生产、国际贸易、国际投资跨国界流动,各种资源的利用也超越了国界,在全球范围内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世界市场形成一个整体,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和交往更加紧密。资本的国际流动是推进经济全球化的最活跃因素,而资本流动是通过金融机构和金融工具实现的,因此,也加速了金融全球化的历史进程。我国经济、金融呈现出明显的国际化趋势,已成为参与经济、金融全球化的重要力量。因此,充分认识经济、金融全球化的影响,强化对有关问题的研究,以应对挑战,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
(一)金融全球化加快了金融风险的传播,加大了监管的难度,给金融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全球金融市场的一体化,加大了国家宏观调控的难度,将促使我国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更多地考虑国际市场因素。跨国银行的进入,国内银行业面临着生存和发展的强大压力。外资银行将与中资银行抢夺市场,争揽客户,一批优质客户可能被流失,业务市场份额将出现重新划分;金融人才的流失也给我们提出了新的挑战。
面对国际金融业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将融入金融全球化的历史进程,不仅要防范内部风险,还要防范外部带来的风险。同时,对我国的监管制度、监管方式、监管理念、监管体制带来严重的冲击,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如何确保我金融体系不受国际金融风险的冲击,金融监管工作必须适应入世后金融全球化的要求,提高参与金融全球化并获益的能力,已成为我们面临的重大课题,对金融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二)国内外银行业的发展变化、金融创新步伐的加快,对银行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综观国内外银行业发展的趋势,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应对日趋激烈的竞争,迎接金融全球化的挑战,国际银行业如此,国内银行业更应增强紧迫感。面对银行业的发展变化,金融监管工作不能″削足适履″,而脚长大了,就应把鞋做得大一点。
(三)从金融监管的主体看,国内外金融监管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对银行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进程加快,国际金融市场新的发展趋势,各国的金融监管方式、监管手段、监管内容、监管模式、监管体系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变化。
二、对人民银行监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任务
2002年2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对金融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指明了监管工作努力的方向。对金融监管的目标概括为依法维护金融市场公开、公平、有序竞争,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提出,加强监管是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充实监管力量,转变监管理念,切实把工作重心从审批事务转移到对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的监管上来。
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把监管作为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是从我国面临的国内外形势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应对金融全球化、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需要,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在国际金融体系经历了几次大的风波之后,加强金融监管成为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课题,也是我国经济发展全局的关键。监管是金融工作重中之重的命题是在金融监管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是新时期对人民银行监管工作的新要求。
(一)按照国际统一的监管规则,调整和改进人民银行监管工作
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组织在推动金融监管的国际化方面了各类指导监管实践的文件,引导各国采用统一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标准,运用先进的监管经验,国际组织出台的这些文件为各国监管当局广泛认可并接受,就成为金融监管的国际惯例。如,《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附录、《全球金融服务协议》、《巴塞尔协议》等。这些文件涉及金融监管的方方面面,对各国金融监管产生了重大影响。特别是《新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把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市场约束三大要素结合起来,体现了以指标为核心的数量型监管模式向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质量监管模式的转变。
为提高人民银行监管工作水平,必须借鉴国际监管经验,向国际监管标准靠拢。对照国际监管规则和惯例,我们在监管上的主要不足与差距表现在: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有的没有实施细则,缺乏操作性;国内银行资本金严重不足,没有达到国际监管标准;监管范围和内容还比较窄,风险监管不全面,对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全面风险监管还不到位;监管方式单一、落后,不能适应有效监管的需要;监管指标体系还不完善,预防性、超前性不够;监管人员的素质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按照国际金融监管规则进行有效监管,对我们开展金融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二)完善银行监管法规体系,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做到依法监管、依法行政,依法维护金融秩序
加强金融法规建设。首先,要加快完善与世贸组织规则和银行监管国际惯例相符合的法规。去年以来,国务院、人总行先后颁布了《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等金融法规,这些金融法规充分体现了加入世贸组织后,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中外资金融机构平等竞争的基本原则。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还要进一步修订。在法治社会,就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监管,对金融机构的任何处理、处罚,都要有确切的法律依据、政策依据、制度依据。在监管工作中,要客观、公正、公开、公平地处理监管中遇到的问题,要做到依法监管,依法维护金融秩序。
(三)建立现代银行制度,从体制、机制上建立起防范金融风险的根本制度
国际金融监管理念有一个重大变化,就是金融监管当局不再包揽一切,而是让银行自身、市场承担一部分监管职能。在我国经济体制转轨时期,中央银行作为国家金融行政管理机关,肩负着为金融企业提供″公共产品″,包括先进的银行机制、先进的经营理念,也就是″铺路架桥、设置路标″等特殊任务,从体制上、机制上改革国有银行制度,也是我国银行监管的百年大计。
一是要大力支持国有银行改革,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是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重要内容。可以说,现在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体制、制度、经营管理方式不能适应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要求。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一样存在着产权不清、所有者缺位问题。在对基层商业银行调查时,甚至许多职工不知道本行最大十家贷款户是谁,职工也就谈不上关心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因此,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
二是指导、督促金融机构,健全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过去,我们在监管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效果并不理想。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外部监管不能代替商业银行的内部有效控制,因此,监管的重点应是完善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结构。
法人治理结构是管理和控制公司的系统,也就是有关公司董事会的功能、结构以及股东权利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它所要解决的是所有者、管理者、监督者和经营者等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受益、决策、监督、激励和风险分配问题。可以说,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是国内银行业针对历史积弊和面临的现实挑战提出来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原则是长期以来经营管理实践经验的总结。如果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将会损坏银行的竞争力,增大银行风险。目前,我国银行业内部治理结构还有很大的差距,有的流于形式、有的董事会没有发挥作用。当前,作为监管的重点,迫切需要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一个负责任的董事会,董事会的构成要独立于管理层、以发挥监督制衡作用。同时,要提高外部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重。
三是继续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建设,从源头上遏制风险。内控制度是防范风险的基础性制度,是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前提。去年,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在辖区开展了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大检查,依然发现内控方面存在大量的问题,说明内控制度建设是项长期的任务,必须持之以恒,完善内控机制,提高银行业本身对各种风险的抵御能力。同时,要加快金融创新步伐,提高国内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四)以提高资本充足率为目标,建立资本金补充机制,调整、优化资产结构
加强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是一项重要任务。从今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召开的会议上传来信息,就新资本协议的有关问题已达成一致,决定于2003年第4季度确定新资本协议,各成员国将于2006年开始实施,并完全取代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新资本协议仍维持了巴塞尔协议原有的资本水准不变,也就是资本占风险总资产的比重仍然保持在8%。新资本协议将更加全面评估银行风险,包括评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提出了比1988年资本协议更为复杂、更加具有风险敏感性的框架和管理规则,强调了“三个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评估过程和市场约束规则)在现代监管体制中的作用,对银行监管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面对银行业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金融风险复杂多变的形势,我们必须对银行资本充足率实施严格的监管。解决资本金不足的问题。从分子对策看,一是提高金融企业盈利能力,通过留存利润进行资本积累,这是增加核心资本的主要方式;二是财政注资,在国家财政困难较大的情况下,继续实行财政注资困难较大。三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经过股份化后,通过发行上市股票,可以募集资本金。四是提高附属资本的途径,主要是改革呆账准备金、发行长期金融债券、部分债权转换为股权等。从分母对策看,商业银行资产规模不突破资本要求的底线,就是将高风险资产向低风险资产转移,降低高风险资产在资产总额中的比重。因此,我们要督促金融机构继续加大不良资产的处置力度。使不良贷款每年要下降2-3个百分点,到2005年,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比例降到15%左右。
(五)改进金融监管方式,推行全面风险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当前,人民银行监管工作在做好合规性监管的基础上,重点应加强对金融企业法人的风险监管,在不断完善对传统业务监管的同时,逐步加强对创新业务的监管。在商业银行经营活动中,各种风险是相互联系、共同作用的。长期以来,对风险的认识和监管有个过程。过去,我们侧重对信用风险的监管,后来逐步发展到对市场风险的监管。随着形势的变化,《新资本协议》力求能反映潜在的风险,转变为实行全面的风险管理,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利率风险等,反映了对金融风险演变规律的认识。
全面风险监管是由事后检查向事前监测,事后发现向事前预警,事后纠正向事前防范转变,具有更强的风险监测、识别和化解能力,因此,是更有效的银行监管。在风险性监管方面,我们必须看到与国际水平的差距,对国际上一些比较成熟的风险监管办法,我们都要积极研究和借鉴。过去,在银行监管工作中考虑信用风险多些,基本上没有考虑利率风险和操作风险等。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利率波动将会更多;在操作风险方面,近年来也比较突出,如违规和账外经营,乱用会计科目等。因此,我们要学会识别、控制、化解各类风险的本领。
(六)提高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的透明度,加强市场约束和社会监督
市场约束是保障金融体系安全的重要手段。现在越来越重视市场参与者对金融机构的监督,这是因为投资者、债权人、存款人往往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时时盯着银行的一举一动,其效果要比监管者的作用有效得多,与中央银行监管相比具有更强的主动性。市场约束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是银行经营的透明度,也就是建立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这项工作我国刚刚开始,与国际惯例比,我们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如何看待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信息披露?长期以来我们是家丑不可外扬,现在要向社会公布了,这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我与商业银行的同志交换看法,普遍反映是压力很大,要比人民银行通报几次作用大。为什么?公众是最好的监督者,如果不良资产压不下来,客户就有个比较选择银行的问题。当前,我们要认真执行《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规范信息披露的原则、标准、内容和方式,创新披露的手段,逐步达到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的要求。同时,应重视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
(七)完善金融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效率
一是金融监管责任制的落实。按照法人集中监管的原则,把金融监管责任制层层落实到人。二是按照国际惯例,逐步建立和完善会计制度、外部审计和信用评价制度,建立对各类金融企业的监管指标体系、风险监测考评体系和金融系统风险预警指标体系。三是继续完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制度。四是加快金融电子化步伐,在监管工作中广泛运用计算机,进一步搞好“一网两系统”建设。
关键词:金融创新;银行监管;挑战;应对
一、金融创新对银行监管实践提出的挑战
金融创新行为的动机简单地看是由于盈利动机的驱使,但是从深层次看却是银行监管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滞后,以至于阻碍了银行机构向更高的阶段进一步发展。环境的变化使得银行机构传统的经营方式不再有利可图,他们过去向客户提供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越来越难以出售,而传统的金融工具也已不能大量的吸收资金,因而为了继续存在下去,他们不得不寻求创新;另一方面,各银行机构面临的严格管理使得规避管理法规的过程变得有利可图,某一个机构避开管制后提供的服务往往给它带来丰厚的利润和市场占有,因而严格的监管本身就成为刺激银行业创新的一个重要的因素。
所以金融创新更多地应该从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当局之间的博弈来理解。银行为了逃避监管,开拓市场而进行的金融创新活动与监管活动之间是一个不断向前推进的动态博弈的过程,即监管——创新——再监管——再创新。但是至今的实践表明,银行监管活动落后于金融创新的发展,银行监管是一个被动的过程,金融创新给银行监管的实践提出了很大的挑战。
1.金融创新使银行监管目标的权衡更加困难。银行监管的目标有两个,一个是安全目标,一个是效率目标。就经济与金融的长期发展来看,银行体系的安全和效率相比是更具根本性的问题。但是在一定的阶段,银行体系的效率目标却是更加突出。比如70年代末,过度严格的银行监管造成的银行机构效率下降和发展困难使得这一时期的监管更偏重于效率目标。金融创新的最深层的原因就是规避管制,追求发展和效率。但是实证研究已经表明,在银行监管的安全目标和效率目标之间存在着替代效应,金融创新在提高了银行体系的效率的基础上,不可避免地加大了风险。在面临着全球竞争的压力和本国银行体系的安全稳定之间,银行监管如何在这两个目标之间进行协调?
2.金融创新使得银行监管的客体更加复杂化。金融创新使得银行监管的客体在以下几个方面产生了新的变化。一是金融产品和组织创新模糊了分业经营中各专业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他们之间的业务相互交叉和渗透,业务趋同,银行也逐渐发展成为超大型的综合性金融机构,比如银行业会通过创新绕过各种监管法规的限制向证券保险行业渗透。二是市场的创新使得一国的银行机构在现在条件下不可能置身于金融全球化之外。对外经济联系的加强使得一国的银行通过各种创新活动向国际市场渗透,广泛参与国际金融活动。这样对国内银行在境外的金融活动的监管就变得遥不可即。同时,一国的金融体系也会暴露在国际金融风险之下,这给银行监管提出了新的课题。三是新的业务形式和金融产品的出现,并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如网上银行的兴起。四是银行机构和其他各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之间,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更加密切,这样局部的金融风险很容易转化成全局性的金融风险,造成所谓的传染效应,从而更容易造成整个金融体系的不稳定。
3.金融创新给银行监管主体的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个问题本质上是一个分业监管还是混合监管的选择问题。毫无疑问,面对着银行业务日益综合化的趋势,原来界限分明的分业监管已经表现出了极大的局限性。
4.金融创新对传统的监管方式提出了挑战。传统的银行监管一直以来是以外部监管作为最主要的监管方式,强调严格的立法和监督,对金融机构的日常业务行为也作出了很多的外部规定。这种监管方式主要有行政命令式的监管和标准化的监管。行政命令式的监管是以行政命令对银行业的市场准入和业务范围作出了强制性的规定。标准化的监管方式则沿袭了行政命令式监管的原理,将资产划分为不同的风险级别,并对每种类型确定固定的资本要求。这种监管方式明显不适应金融创新下的新要求。它们存在着信息和经验不对称的问题,而且没有考虑银行在金融创新过程中的动态过程,在实际的执行过程当中也容易造成一刀切的问题。
5.金融创新对传统的监管理念的挑战。金融创新对银行监管的动态回避过程与相对固定的银行监管框架之间是一对矛盾体。金融创新和银行监管之间的博弈总是表现为监管方的被动。危机导向的、事后的、传统的银行监管总是被动追踪金融创新,会使监管效率大大下降,并且造成监管成本的增加。
二、银行监管应对金融创新的一般实践
1.从注重传统银行业务监管向传统业务和创新业务监管并重转变。较之传统银行业务,银行的创新业务在收益更大的同时,风险也更大,且更容易扩散,对金融市场造成的冲击也更加直接和猛烈。因此,只注重传统银行业务的监管已经不能全面客观地反映整个银行业的风险状况。只有并重监管传统业务和创新业务,才能有效防范和化解银行业的整体风险。
2.从注重外部监管向注重内部和外部监管并重。针对银行监管与金融创新博弈的被动地位,监管理念应该不仅仅从外部力量的介入的角度来考虑有效监管的问题,而且外部监管随着创新和变革的发展,其缺点不断暴露,比如市场敏感度低,不能全面及时反映银行风险,相应的监管措施也滞后于市场发展。我们应该考虑如何从银行内部与监管机构激励相容的角度来使银行主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制度安排。目前最为流行的一个根据激励相容理论建立的监管的方法就是预先承诺方法。银行在预测期初向金融监管当局承诺其资本量水平,为该期内可能发生的损失作准备,而监管当局则根据银行承诺的水平设计惩罚和奖励措施,并不再对银行进行例行的资本充足检查,但是这种方法的实施对监管水平的要求较高。另外,对市场机制的作用受到了日益重视,认为只有保证信息的完备透明,充分发挥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的作用,才能对银行起到正确的激励。
3.从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转变。统一监管体制是指由统一的监管主体对从事银行、保险、证券等不同类型业务的金融机构实施统一监管的一种制度。与此相适应,金融监管也应该打破分业监管的模式向统一监管转变,由统一的监管主体对从事银行、保险和证券的不同类型业务的金融机构实施统一监管。但是在具体的监管主体的改革上,是采用一元化的超级监管机构还是在保持监管主体多元化的前提下,加强各个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二者有利有弊,具体的选择需要对实际情况作出更细致的选择以后才能加以确定。
4.从一国监管向跨境监管转变。本国银行向海外市场的扩展也是一种金融创新——市场创新。随着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的发展,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越来越多,其业务收益来自海外的比重日益提高;而另一方面,电子银行的发展使得金融监管当局很难判断其交易是在国内还是国外完成的;离岸金融业务的拓展也使得部分金融机构偏离于监管视野之外。因此监管部门应该将一家银行的境内外机构境内外业务进行并表监督。另外,加强不同国家监管当局之间的信息分享和交流,监管的分工和协调,以有效杜绝国际银行监管的真空。
三、对我国银行监管实践的启示
1.我国的监管目标的选择。竞争的激烈和创新的加强,无疑会提高效率,但是同时也加大了风险。面对着竞争的压力和我国银行业经营效率低,坏帐率高的现实情况下,监管当局如何在安全目标和效率目标之间进行权衡,找出一个最佳的平衡点,是关系到银行监管效率的关键问题。目前我国需要重新认识金融创新对金融发展的重要性,改变对金融创新不论青红皂白一律封杀的做法,对有益于发展并且风险比较容易监管,不会增加太多监管成本的创新,不妨进行鼓励,以提高我国银行的竞争力。也就是说,我们要适当地考虑到效率目标。
2.我国监管重心的转变。我国一直以来对银行的监管注重的是合规性的监管,重在对市场准入、业务经营范围和行为的监管,其中突出的问题是重市场准入管理、轻持续性监管,重合规性监管、轻风险性监管,对金融创新工具的监管尤为不足。并且这些静态的监管措施明显地落后于市场的发展。为了扭转这些不利局面,我国现阶段银行的监管重心应该改变,利用我国现阶段对监管水平要求不是很高的有利时机,把监管重心放在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落实上,尽快制定和建立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损益等经营管理业绩的综合考核和评价体系。在体系完善和外部监管的水平不断提高的基础上,按照激励相容的原则设计和加强商业银行的自我约束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追踪世界最新的实践成果,提升我国银行监管的水平。
3.对我国监管主体的要求。金融监管客体的巨大变化表明我国分业监管的做法应该适应客体的综合化、国际化的变化。适应于国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合作和交叉,混合监管似乎成了一个趋势,适应于银行业务全球化、国际化的发展,应该加强我国的银行监管机构同国外机关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通过与各国监管当局的定期磋商和交流制度,通报互设机构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程度,杜绝对银行跨境活动的监管真空。但是应该看到,我国混业经营的规模和全球化的发展程度均比较低,没有对统一监管提出很迫切的要求,尽管银行监管机构缺乏与其他监管当局的协调配合,监管过度和监管不足并存,但是作为一种发展趋势,我们应该在现阶段做好分业监管的同时,不断提高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并在这个基础上加强合作,为未来的统一监管打好基础。
4.改善监管环境。加快与监管有关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加快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充分发挥外部市场竞争和约束的作用,所以应该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对银行的市场约束力。
参考文献:
1.何德旭,金融监管.世界趋势与中国的选择.管理世界,2003,(9).
论文摘要: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银行业是金融领域的重要支柱之一。中国银行业用了几十年的时间就走完了西方银行业几百年的发展道路,注定了中国银行业的特殊性。因此,对中国银行业的监管具有强烈的特殊性。本文会介绍我国银行监管框架的基本状况,分析次贷危机和新巴塞尔协议对国内商业银行监管的影响。
一、我国银行业监管框架的基本状况
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从此时起,中国现代意义上的银行监管才开始建立起来。随后,国家逐渐加大对银行体制和监管改革的力度,就在1995年这一年里,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从2003年起,又掀起新一轮的改革:2003年4月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进行修改等。
从监管体系上看,过去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管商业银行的局面改变了,银监会取而代之,是我国银行业目前的主要监管机构,但是由于人民银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并负责监督管理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同业拆借市场、黄金市场、外汇市场以及负责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等,所以它也具有对商业银行一部分的监督职责和管理权限。另外,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对在其上市的银行进行与证券相关的业务活动的监管的职责,所以二者也算是银行业监管机构之一。所以,可以说我国目前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体制已经形成。
二、次贷危机对银行监管的影响
自上世纪80年代起,建立在最低资本要求基础上的微观审慎监管逐渐成为各国银行业监管实践的主流,但各界对于这种监管体系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次贷危机爆发之后,加强宏观审慎监管以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迅速成为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及学术界的共识。
危机发生后,国家认识到加强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性,2010年国务院了《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意见》明确指出,为了弥补传统的微观审慎监管的局限性,在金融监管中必须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监管金融监管框架,确立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制度,强化资本和流动性要求。建立宏观审慎监管机制已成为我国银行业监管模式发展的基本取向,这也奠定了“十二五”中国银行业监管新框架的基础。
三、巴塞尔协议ⅲ与“十二五”中国银行业监管新框架
巴塞尔协议的变化是全世界银行业监管的风向标。巴塞尔协议ⅲ的出台必将促使各国家对现行的金融监管准则进行调整,从而影响银行经营模式和发展战略。在我国2010年的“十二五”规划中提出:参与国际金融准则新一轮修订,提升我国金融业稳健标准。所以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的银行监管的改变有着巨大的影响。金融危机之后,在巴塞尔协议ⅲ出台之际,银监会提出:需要对金融危机的教训进行深刻反思的同时推进全面改革。在今年4月份银监会推出了四大监管工具,包括资本要求、杠杆率、拨备率和流动性要求四大方面,构成了未来一段时期中国银行业监管的新框架。
1.提升资本充足率要求,实行全新的资本监管制度。目前,我国银行监管部门规定,银行业核心一级资本不能低于75%,发行债务工具补充资本的比例不能超过25%。按照新的规定,“十二五”期间,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最低资本比例为6%,一级资本最低要求为8%,总资本最低要求为10%。其中,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比巴塞尔协议ⅲ高0.5个百分点。此外,新规定还要求商业银行设置比例为0~4%的抵御经济周期波动的超额资本,对于系统重要性银行,还另行设置了1%的附加资本要求。
2.引入杠杆率监管指标,防止银行业金融机构杠杆率过度积累。按照规定,杠杆率实施的标准是:任何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均不得低于4%。该规定要求从2011年开始实施,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分别在2013年底和2016年年底前达到最低杠杆率要求。
3.引人动态拨备率指标,同现有的拨备覆盖率指标相互配合以控制经营风险。按照新规定,在“十二五”期间,拨备覆盖率统一明确为150%,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同时,在两个指标的设置上,按照动态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孰高的原则进行监管。
4.在现有的流动性比率基础上,引入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两个指标。对于这两个指标,新规定设置为100%。在监管时限上,要求从2011年底开始实施,届时所有银行必须要达标。
四、新框架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新监管框架有助于提高我国银行业的评级水平、市场信誉,为国内大型银行实施国际化战略创造比较有利的监管环境,同时有助于我国在国际金融监管方面争取更多的话语权。对于商业银行,主要有以下几项积极影响:
1.新金融监管对商业银行资本数量提出新的要求,从而有利于化解潜在风险的威胁,防范银行体系信用风险大幅波动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2.引入了几种新的监管指标,有利于控制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和衍生品业务的过度扩张,杠杆率指标的引入,为银行体系的杠杆经营设置了风险底线,缓释了杠杆化行为可能对金融体系和金融稳定带来的负面冲击,可以较为有效地约束交易类金融衍生品业务过度扩张。
3.新金融监管引入了净覆盖率的风险,从而加强了商业银行的硬约束,也为银行提出不同监管指标和方法风险性识别与管理制度。
4.银行引入动态监管拨备率指标以控制风险,鉴于国内商业银行信贷资占比比较高,该指标增加前瞻性,使商业银行保持比较合理的信用成本,进一步增强对银行经营的约束力。
新监管标准的出台对于商业银行提出了一系列的新的挑战。
1.新监管标准最明显的特点就是严格的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不过目前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和新标准差距较小,这一方面对银行的影响不大。
2.新监管标准将重塑商业银行价值管理体系,要求商业银行必须以价值为中心,以客户为导向,转变商业策略,不断强化资本约束,流动性约束和市场约束,决定了商业银行必须改变传统的经营模式。
3.新监管标准形成了对商业银行经营理念常态化的多重约束,决定了商业银行需要全方位推动创新,以提供转型发展的内在动力。
总体而言,新监管标准的实施,有利于整个银行体系的长期、健康、稳定发展。特别是对于已完成股份制改革、在境外上市,或者即将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而言,“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将使它们的业务操作更加符合国际惯例,专业术语更为一致,也更容易被东道国的监管机构认可,从而为实施国际化战略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李洪远.英美银行监管的特点及启示[j].武汉金融,2007,(4).
[2]张玉龙.论我国商业银行监管模式的选择与借鉴[j].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3)
[3]陈诗玮,田彬.对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银行业监管模式的思考[j].经济监督.2011.(11).
中国现在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中国金融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金融体系逐步完善。尽管取得了这些成就,但从总体上看,中国的金融市场还处于一个初级发展阶段,还须进一步完善金融体系,加快推进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
1.相对于中国的实体经济需求而言,中国金融创新的供应仍然处于短缺状态。迄今为止的中国的金融发展过程中,数量扩张是一个很突出的特征。尽管在某些指标上我们已经接近西方发达国家水平,但在同一数量级或规模水平上用效率的尺度来衡量,中国金融体系的效率还处于较低水平上。
2.在具体业务内容上,我国金融创新总类和完善程度不够。首先,我国金融负债类业务创新和资产类业务创新发展严重不平衡。银行存款等负债业务一直是各商业银行竞争相对激烈的业务领域。而在我们的资产类产品以消费贷款、银团贷款等为主,欧美银行业很流行的平行贷款、分享股权贷款、组合性融资等品种还未出现。其次,大部分金融机构在金融创新上更多的是对赢利金融产品比较关注,开发规避风险的金融创新产品力度和重视不够。一些具有重要风险管理特征的金融工具,比如互换交易、期权交易等等在人民币业务基本没有。
二、相对来说,我国在采用稳健的金融政策和管理同时,我国的金融监管机制还是不够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金融监管机构对信息披露的重视程度不够。有效的信息披露是加强市场约束的必要条件。而我国目前关于信息披露的规范只有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颁布前制订的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等个别金融规章,以及在《会计法》、《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等其他法律法规中的一些零星规定,这些规定不仅零散、而且缺乏可操作性,存在很大的漏洞。
2.金融机构退出规范机制不合适金融发展。我国金融机构退出机制的规定主要散见于《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既不系统,制度设计也过于简单和原则,并且缺乏对金融机构退出后的补救制度。在随着国外金融机构的大举进入,行业竞争的加剧以及国际金融形势的复杂化,金融机构的退出、国外金融机构退出波及国内分支机构的问题将涌现,市场退出制度规定的不足在将直接影响金融机构,妨碍优胜劣汰市场机制的建立。
3.在金融发展自由化和国际化下,面对金融机构的相互渗透,传统金融业务界限日趋模糊,金融机构逐步从分业经营过渡到综合经营。我国目前所实行的根据既定金融机构的形式和类别进行分业监管的传统方式,对于不断进入外资综合性金融机构的监管能力差,存在不能及时、有效发现风险的实际问题,更加对于推进我国金融业务的现代化和国际化极为不利。
三、从次贷危机中我国应如何处理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
我国金融业发展应该从这次次贷危机中的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问题中得到以下三方面的启示。
1.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协调发展是我国金融业不断发展完善的关键。金融创新是金融业为适应实体经济发展的要求在制度安排、金融工具、金融产品等方面进行的创新活动,是引领金融业前进的不竭动力。但是金融创新也会产生新的风险,使金融系统的稳定性下降,使金融监管的效率下降或完全失效,如果监管当局监管不得力,控制不当,会给金融业甚至整个国家的经济带来危害和破坏。而金融监管就是为了使金融机构的行为规范于法规之内,从而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次序的安全稳定。金融创新会促进金融管制的变革。由于规避监管产生的金融创新打破了原来的均衡状态,使金融环境发生了变化,且产生了新的风险。而当金融创新可能危及金融稳定时,金融管理当局理所当然的调整对策,对金融业采取新的更为严厉的管制,在对金融创新本身进行安全和慎重评估的基础上采取一些新的监管措施来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
2.次贷危机给我们带来的启示就是要继续坚持审慎监管的原则。因为从金融业来说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尤其是金融衍生产品所带来的一系列的系统性的风险和市场风险。在未来的发展中,在监管上加强监管信息的沟通和政策执行力度,避免出现虚假混乱的现象,进一步在监管队伍建设方面思考和提高。在金融创新对于金融危机方面。我们要结合我国的经济发展和具体情况,不但要从金融创新和国有型管控平衡协调发展。而且金融创新要围绕实体经济,围绕实体经济的创新,我国银行业如何促进和支持经济的增长。银行业的创新和竞争力提高,是我们中国银行走向国际化必经的途径,从创新的角度还是要关注我们系统性的风险,尤其是跨国界的风险传递。总之,鼓励金融创新和金融风险可控的两者的协调问题,要在这种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金融创新。
3.结合我国金融业具体发展情况,做好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美国的次贷危机很大部分还是美国本身经济出现问题,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金融创新的积极性和必要性,而且应该认识到我们在金融创新上远远落后于我国本身经济高速的发展,对于我国作为国际上大国很不协调。我国的经济发展决定了我国的金融创新一定会更加高速和开发的发展。在总类和金融产品完善上进一步发展。在适合我国国情的情况下发展金融创新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我们应该用理性客观的态度进行金融创新。在金融监管上,根据我国目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相关法规和措施。应该将金融创新过程中出现的新型金融机构纳入金融监管网之内,从各个角度加强对衍生业务的监管,将衍生业务的风险控制在最小的限度内。应该在加大金融风险的监管力度,同时加强协调监管能力,建立统一监管和职能体制。应加强我国金融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提高金融市场管理者和参与者交易的透明度,以降低市场的不确定性和规避风险。
参考文献:
「关键词国际金融一体化、金融自由化、跨国银行、监管
国际金融一体化(InternationalFinancialIntegration)和金融自由化(deregulation)是当今国际金融领域最引人瞩目的两大成就。尽管在亚洲金融危机中曾受到一些非议,但二者作为国际金融领域今后的主流发展趋势,是得到大多数金融监管当局、银行从业者和经济学家认同的。在国际金融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浪潮中,跨国银行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同时金融一体化、金融自由化也给跨国银行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金融自由化放宽限制竞争的规则,充分发挥跨国银行的“觅利”功能;金融一体化则扩大了跨国银行的经营空间,使其能在全球范围内调度资金,经营各种业务,不受国界的限制。但金融一体化、自由化是一柄“双刃剑”,在使跨国银行获得上述好处的同时,它也破坏了既有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增加了跨国银行的经营风险,给目前的跨国银行监管体制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冲击。
一、全球金融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浪潮对跨国银行业的“双刃剑”效应
跨国银行无疑是国际金融一体化与自由化浪潮的积极推动者和最大受益者。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所蓬勃兴起的金融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浪潮,很大程度归因于跨国银行业的不懈努力和强大压力。政治学家一再宣称,银行监管机构已形同虚设,沦为银行业的代言人;许多经济学家以所谓的“需求理论”来分析跨国银行监管的意义,他们认为银行监管作为制度供给方,是银行业发展需求的产物,因而银行业不断向全球各地扩展业务的需求将决定银行监管的弱化和放宽。2世贸组织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议》(GATS)和1997年达成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均加剧了这一趋势。跨国银行因此赢得了良好的发展氛围和发展机遇,获得了巨额的利润,但在跨国银行业空前繁荣的“泡沫”下,充满危机的暗流正在悄悄地酝酿,并和诸多因素结合在一起,最终导致了世纪末的一场金融灾难——亚洲金融危机。因此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浪潮汹涌的背景下,跨国银行业机遇与挑战并存,利润与风险同在,具体而言,这种“双刃剑”效应主要体现在如下五大方面:
(一)金融管制的放松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跨国银行利率风险的增加。利率风险是因市场利率剧烈波动而使银行遭受损失的风险。在金融自由化盛行之前,利率风险的发生机率极小,这是因为金融监管当局几乎对所有的金融业务实行分业经营并对存款利率设置上限(ceiling),这在很大程度上扼制了利率的上涨,减少了利率风险。但进入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金融领域放宽管制的呼声日益高涨,大多数金融监管当局不得不取消了存款利率的封顶制度,同时金融分业经营的界限也被突破,银行跨营证券、保险等行业的情形比比皆是,金融领域内的竞争日趋白热化。3其结果是:利率封顶藩篱的撤除和金融分业经营管制的放松,使各银行间形成利率竞争,竞相以高利率吸收社会闲散资金,而为了支付高利息成本并获得高利润,银行往往将资金投入高收益的金融创新项目,但随即而来的往往是高风险,如此便形成了高成本——高收益——高风险的恶性循环。4
(二)金融管制自由化使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放宽了外资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减少了对外资银行的经营限制,固然有利于资金资源的国际配置,发展中国家金融服务水平的提高,但也使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安全受到潜在的威胁。跨国银行对外扩张的动因追逐高额利润,与发展中国家引入外资提高本国金融服务水平的目标并不总是一致的。为了谋取更高的利润,跨国银行往往凭借其资金、技术、人才、信息等方面的优势,设法逃避东道国的监管,发展法律所未规范的业务。而东道国监管当局由于监管技术落后,监管信息闭塞,难以对跨国银行实行有效监管,因而出现所谓“监管落空”的局面,这样就使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安全出现了隐患,而在一定条件下,这种隐患与其他因素结合在一起,就会爆发严重的金融危机。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拉美及东南亚等处爆发的金融危机均与跨国银行的规避活动有着密切的关系。
(三)跨国银行的金融创新活动使银行“表外业务”5剧增,增加了跨国银行的衍生性金融风险。表外业务剧增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银行为了满足监管部门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必须拓展额外的财源;二是由于大量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传统的银行业务,是金融业竞争激烈,跨国银行利润率下降。于是跨国银行为了维持其股本与资产的报酬率,必须发掘资产负债表以外的新业务,这样既可以避免资本要求,又能获得丰厚的佣金收入。目前较为普遍的表外业务有贷款承诺、商业信用证、备用信用证和衍生性金融商品等,其中尤以衍生性金融商品的发展最为迅猛。截止1994年底,跨国银行在全世界的OTC衍生交易(场外交易)余额已高达12万亿美元。由于衍生性金融商品具有“以小博大”的杠杆作用,即交纳少额保证金即可以从事数倍于保证金数额的业务操作,收益高风险亦大,若操作不当极有可能酿成无法挽回的后果。近几年震惊世界的几起金融破产、亏损案件,如1994年加州橘郡基金破产、1995年巴林银行倒闭、大和银行亏损事件等,均因从事衍生性金融交易所致。
(四)国际金融一体化和金融管制自由化掀起了跨国银行的并购浪潮,对传统的银行监管方式提出了新的挑战。首先,银行业的兼并加强了跨国银行业的集中程度,银行业的集中固然一方面可以从规模和总量上提高银行的抗风险能力,但另一方面这种超级银行也容易因风险管理不当而积重难返,因为这些超级银行涉及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一旦酿成风波,对金融体系乃至整个经济体系都将造成破坏性的影响,这就是银行业所说的“太大了以至不能破产”(toobigtofail);其次,跨国银行业的兼并浪潮是全球金融竞争进入了垄断竞争阶段,经过并购后重新组合的大型银行拥有垄断优势,但其面临的来自其它大银行的竞争会更加激烈,与此同时,在大银行夹缝中求生存的中小跨国银行将面临着严重的生存危机;再次,跨国银行业的兼并在推动银行规模扩大的同时,也逐渐淡化了银行业与证券、保险等行业的界限,跨国银行兼营证券、保险业,固然有利于银行实施全能化和多样化经营,实现所谓“金融超市”(financialsupermarket)的蓝图,但同时也使跨国银行的风险来源增多,风险的预测力和评估效果下降,风险的破坏力剧增,此外,由于银行业与证券、保险等行业存在着利益冲突,跨国银行跨营他业实际上也打破了证券、保险业固有的竞争秩序。
(五)国际金融一体化将全球各地的金融市场连为一体,为跨国银行节省了交易成本,加之银行业务电子化、网络化以及现代通讯手段在银行业务中的应用,使跨国银行的经营效率大大提高,但各国金融市场的联系越密切,它们相互依赖的程度也就越深,在全球支付与清算系统中,一旦某家银行出现问题不能及时清算,必然会造成“多米诺骨牌式”的连锁反应,理论界有学者将这种波及效应称为“系统性风险”。近年来,美国大陆伊利诺斯银行、英国巴林银行、日本大和银行的危机都曾造成类似的链式反应,引起跨国银行界的极大恐慌。
二、传统跨国银行监管方式的缺失
上述“双刃剑”效应只是折射出跨国银行业的“市场失灵”现象,如果金融监管当局能因应全球金融一体化和自由化的浪潮,及时改弦更张,更新监管措施,以“看得见的手”调控失灵的金融市场,仍然可以实现跨国银行业的安全、稳健、高效运营。但是,由于金融监管总是滞后于被监管者的金融创新,加上金融监管当局创新监管的意识淡薄,导致对跨国银行的监管频频出现“落空”局面。一般认为,对跨国银行的监管依其监管的范围和方式可大别为三类:国别监管、国际监管和银行内部监管。笔者便从三种监管模式着手,研判传统跨国银行监管方式的缺陋。
(一)国别监管的“各自为政”难以应对跨国银行的扩张潜力和规避能力。国别监管系指在一国范围内对跨国银行的监管,主要体现为一国监管当局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在金融国际化趋势产生之前,国别监管曾是对跨国银行唯一的监管方式,在国际金融一体化浪潮高涨的今天,国别监管仍是许多国家对跨国银行实施监管的主要方式。根据邓宁的国际生产综合理论,跨国银行的发展得益于其拥有的三大优势,即所有权优势、内部化优势和区位优势。6所有权优势主要以无形资产的形式出现,包括对经营技术的垄断、产业组织的规模效应、丰富的人才资源、以优惠条件获取资金来源的渠道等,所有权优势可以降低银行的融资成本,使银行获得可*的资金来源,并形成规模经济。市场内部化优势是指跨国银行可通过其控制的内部市场(海外分支机构)获得资金、技术、信息、管理方式和经验等,以降低交易成本,获得竞争优势。区位优势因素不仅包括要素禀赋,而且还包括文化、法律、政策及制度环境等多种因素,跨国银行可通过区位条件优越的国家经营业务而获得利益。跨国银行的三大优势使其拥有得天独厚的扩张潜力和规避能力,给单一国家的金融监管增加了难度。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国际银行业的动荡不安说明了单一的国别监管以难以应对国际金融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浪潮的冲击。
(二)跨国银行的监管方兴未艾,仍有许多问题有待完善。1974年西德赫斯塔特银行与美国富兰克林银行相继倒闭所引发的国际性震动是发起跨国银行监管的肇因。1975年2月,在国际清算银行(BIS)的主持下,以十国集团为核心的央行行长成立了“银行业监管实施委员会”(TheCommitteeonBankingRegulationsandSupervisoryPractices),即所谓的巴塞尔委员会。该委员会于1975年2月了《对国外银行机构监督的原则》,简称《巴塞尔协议》。该协议的宗旨是制定国际合作监督的原则,按照股权原则确立分行、多数股子银行、少数股子银行的定义监督银行的流动性、清偿性、外汇活动及其储备。《巴塞尔协议》的诞生,被理论界认为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因为它标志着一种全新的监管方式——跨国银行国际监管的产生。7
但经过几年的实践,匆忙出台的《巴塞尔协议》逐渐暴露出一些重大缺陷,集中体现在跨国银行的监管缺乏统一标准,各监管当局的责任分工不明确上。以1982年意大利安布鲁西亚银行破产为契机,巴塞尔委员会于1983年对原《巴塞尔协议》作了修订,在继续强调任何海外银行都不能逃避监管的基础上,创设了“并表监督法”,强调各国监管当局之间应进行积极的合作,并对母国和东道国监管的权责作了较为详尽的划分集中体现在对分行、子行、合资行的清偿能力、流动性和外汇头寸方面进行合作监管和合理分工。8但修订后的《巴塞尔协议》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协议》回避了最后贷款人问题,监管责任与最后贷款人责任是否应当保持同一,在《协议》中未有体现,各国分歧很大;第二,国际监管并无可供实际操作的标准,《协议》只是提出抽象的监督原则和职责分配,而对监管的主要内容如流动性、清偿能力、外汇活动与头寸等,都没有提出具体可行的监管标准,使国际监管形同虚设;第三,并表监督法本身存在着严重的缺陷,该方法要求母国和总行对海外机构的一切风险承担责任,因而实际上鼓励了东道国为吸引外资而放松对跨国银行的管制,此外,跨国银行只要在自己的全球网络内部巧妙调拨和运用资金,即可规避并表监管,从事投机活动,使并表监管的目的完全落空。
(三)传统的跨国银行监管方式对银行内部监管并不重视,各跨国银行对内控机制的建设各行其是,缺乏科学、统一的风险测量标准。传统的跨国银行监管方式立足于运用法令、政策或惯例的力量,从外部划定整齐划一的监管措施来防范和控制银行体系的风险。其风险防范的重点是信用风险,并主要通过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来达到这一目的。但随着以金融衍生品为代表的表外业务的迅猛发展,银行所面临的主要风险也发生了变化。由于银行持有衍生商品头寸的期限较短,因此由利率、汇率或其它价格发生不利变化所引起的市场风险要比信用风险更为突出。而防范市场风险的最佳途径就是在银行内部设立第一道屏障——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机制(以下简称内控机制)
在传统银行监管方式下,各跨国银行对内控机制的认识尚处于自发阶段,由于缺乏权威部门颁发的统一风险评估标准,各银行或是无所适从,或是各行其是,风险监控不利导致表外业务风险扩张的案例不胜枚举。1995年2月,著名的巴林银行(BarlingsPLC)由于交易员超过授权额度,蓄意隐匿交易,造成日经225指数期货亏损10亿美圆,巴林银行资不抵债,被迫清盘。有些专家指出,像此类风险,从外部监管角度是难以查知和实施有效监管的,若有一个较为完善的内控机制,巴林银行是完全可以纠正交易员的违规行为,抑制风险的蔓延的。但是巴林银行的内控机制流于形式,其交易员身兼交易与稽核二职,根本不能有效实施监督稽核职能,最终造成了无可挽回的后果。9因此,内控机制的建设须与外部监管并举,在某些领域甚至可以发挥外部监管所无法达到的效果。但银行监管当局长期存在的“以我为主”的监管作风,无疑阻碍了跨国银行内控系统的建立和完善。
三、跨国银行监管的发展趋势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国际银行业的动荡不安使各国监管当局深刻认识到更新跨国银行监管措施对稳定国际金融市场的重要作用,于是主要国家金融监管机构采取了一系列举措,试图改变各自为政的监管方式,探求对跨国银行实施综合性监管的新思路。
(一)跨国银行市场准入条件的趋同。
发展中国家在跨国银行准入条件问题上,一直存在着泾渭分歧,这种分歧,实际上是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在根本利益上的冲突。发达国家强调竞争机会均等,即应保证跨国银行和东道国银行获得均等的竞争机会,并以严格的互惠标准(镜像互惠)为筹码,要求发展中国家大幅降低准入条件。发展中国家出于保护本国金融业的目的,对准入问题采取审慎的态度,以“最惠国待遇”为准入的基本原则,规定严格的准入条件,迫使跨国银行知难而返。
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有力地推动了金融自由化的进程。一方面,跨国银行在发展中国家新兴市场的发展潜力和盈利机会的吸引下,纷纷向这些国家拓展业务,甚至通过“院外集团”(LobbyingGroup)游说本国政府,向发展中国家施压迫使其开放金融市场;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国民经济高速增长与金融体制相对滞后的矛盾愈来愈突出,也迫切需要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的步伐,加上来自发达国家的压力,开放金融市场的问题终于摆上了发展中国家的议事日程。
经过长期的谈判与磋商,乌拉圭回合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议》发达国家认可了银行准入在多边体制中适用最惠国待遇的原则,发展中国家亦同意按照谈判所确定的具体承诺,给予外资金融机构国民待遇。GATS作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各自主张的折衷,反映了国际上对跨国银行准入条件趋同的倾向,即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认识到应考虑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和逐步自由化的原则,有选择有步骤地放宽跨国银行的准入条件。
(二)普遍重视对跨国银行的合并监管。
长期以来,跨国银行为开拓市场而进行的金融创新和监管者为防范风险而进行的监管活动,形成了国际金融市场不断演进的博弈过程。跨国银行为逃避各国金融法规的管制,规避利率、汇率风险,大规模地开展金融创新尤其是表外业务。与此同时,跨国银行为实现其全球战略,不断地掀起银行业的兼并浪潮。银行业的兼并在推动银行规模扩大的同时,也逐渐淡化了银行业与保险、证券等行业的界限。跨国银行的上述活动加大了单一国家监管的难度,造成了“监管落空”的局面,对国际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造成了威胁。
由于《巴塞尔协议》的执行问题重重,为统一金融监管当局对合并监管问题的认识,1992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颁布了《关于监管国际性银行集团及其跨国分支机构最低标准的建议》(以下简称《巴塞尔建议》),其主要内容包括:跨国银行应处于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合并监管之下;跨国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征得母国及东道国监管当局的双重认可;母国监管当局有获取跨国分支机构信息的权利;如果东道国监管当局认为上述条件未被满足,则可严格控制或禁止这类银行设立分支机构。1997年初,巴塞尔委员会又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以下简称《核心原则》),其中23条到25条专门强调对跨国银行的合并监管。《核心原则》确定母国监管者的责任是必须实施全球性并表监管,对银行在世界各地的所有业务进行充分的监测,并要求其遵守审慎经营的各项原则。东道国监管当局的责任是必须要求外国银行按照东道国国内机构同样遵循的高标准从事当地业务,即对跨国银行实行国民待遇。此外,《核心原则》还强调母国和东道国监管者必须建立联系,共享信息,以杜绝跨国银行的内部交易。
(三)由单一的信用风险监管走向全面性风险管理,市场风险正逐步引起各国监管当局的重视。
信用风险(CreditRisk)是指交易对象未能履行债务的风险,早期曾是银行业的主要风险。但是随着银行国际化的增强和国际金融业务的不断拓展,尤其是以衍生性金融商品为代表的表外业务蓬勃兴起,单一信用风险的监督机制开始显得捉襟见肘,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国家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系统性风险等各种风险实行全面管理,已成为国际银行业监管的一个重要趋势。其中,对信用风险的监管已成为国际银行业风险监控的重点。
1996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在认真听取了市场参与者和成员国央行的意见后,正式公布了《测定市场风险的巴塞尔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对市场风险作了明确的界定:市场风险即由于金融商品价格的变化而引起的对持有这些金融商品敞口头寸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构可能造成损失的风险。《补充协议》还制定了全球统一的估测跨国银行市场风险的定量标准,即“风险额”概念(RiskValue)。风险额是一个统计学上的概念,是指在一定的可信度内,在未来某个时间段由于所持有的金融商品市场价格的潜在变化所可能引起损失的最大值。《补充协议》还根据不同的金融市场交易规定不同的风险权数或资本要求比例,以引导跨国银行从事低风险的金融交易,从而达到降低市场风险的目的。总体而言,《补充协议》对跨国银行市场风险的监管给予了充分的重视,特别是引入了“风险额”作为银行使用内部模型计算市场风险的直接工具,进一步促进了国际金融风险管理技术的发展,这对于防范金融风险尤其是跨国银行表外业务的市场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四)在监管方式上,强调对跨国银行的持续性监管。
为了实施“有效的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对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作了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明确提出对跨国银行的持续性监管安排。《核心原则》指出,持续性监管手段应包括某种形式的现场和非现场稽核,监管者必须具备在单一和并表基础上收集、审查和分析各家银行的审计报告和统计报告的能力。《核心原则》对传统的以非现场稽核为主的跨国银行监管方式提出了质疑,认为单纯依*非现场检查难以反映银行的真实经营状况,应将监管人员关注而报表反映不出的问题付诸及时的现场检查或利用外部审计对监管信息进行核实。为充分实施对跨国银行的持续性监管,银行监管者(包括母国和东道国监管者)必须与银行管理层保持经常性的接触,全面了解该机构的经营状况。
(五)重视跨国银行的自我约束,完善银行风险的内控机制。
有效的银行监管,必须注重外部监管与自我约束的有机统一。跨国银行亏损倒闭事件频繁发生,使各国监管当局对跨国银行内部的风险控制给予高度重视。完善跨国银行内部风险控制机制,提高银行自律管理水平,成为跨国银行监管的又一重要趋势。
最近,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频频新规,一场旨在治理金融市场乱象、防范风险的监管风暴正在金融业掀起。据统计,今年一季度,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处罚金额已达数十亿元,其监管力度之严、处罚力度之大前所未有。
民生y行30亿元假理财案发
只是冰山一角
背靠银行的良好信誉,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一直是低风险偏好投资者的理财首选。近期,民生银行北京分行航天桥支行的150名私人银行客户意外地发现,他们此前在该支行购买的保本保息理财产品原来是假理财,系支行行长张颖等人伪造,总规模高达30亿元。
民生银行已向公安部门报案,该行航天桥支行行长张颖涉嫌违法行为。4月13日,张颖被公安机关带走。
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这些理财文件由民生银行正式出具并加盖公章,因此民生银行有义务兑付本金及收益。根据投资者所提供的产品资料,私银客户购买的航天桥支行的理财产品,在形式上属于从其他投资者处受让民生银行发行的尚未到期的理财产品,这些理财产品多数以“非凡”系列XX期命名(也包含其他名称,比如一位投资者购买的产品名称为“结构性存款H-1”)。行长张颖及其他该行工作人员向他们推荐该产品时称,该产品保本保息。《中国民生银行理财产品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显示,协议转让方为自然人崔华琦、池会杰、王静等,转让份额不等,投资起点为人民币300万元,转让标的名称“非凡资产管理保本第XX期私银款”等。转让款由“新投资者”直接打给“原投资者”的个人账户。《转让协议》中,除了转让方、受让方分别签字外,还加盖有“中国民生银行航天桥支行储蓄业务”的公章。
本案中,从法定代表人的角度而言,张颖作为航天桥支行行长,其以航天桥支行对外从事的民事活动由民生银行承受,理财产品的购买人有理由相信张颖及航天桥支行的其他工作人员有权、其行为代表民生银行航天桥支行。理由如下:
(1)理财产品的购买人在购买上述产品时,是在航天桥支行的交易场所内完成。
(2)理财产品的购买人在购买上述产品时,航天桥支行根据银监会的要求对签约过程进行了录音、录像。
(3)理财产品的购买人曾在同一交易场所以同样的交易方式进行过其他类似的交易。
(4)理财产品上加盖有“中国民生银行航天桥支行储蓄业务”的公章,而从表面上看,客户无从判别公章真伪。
银行监管风暴来得正当时
信用是银行赖以生存的根基,也是银行必须坚守的底线。外有银监会监管,内有合规部门把关,规章制度层层叠叠。但即便如此,还是有人钻漏洞,引发各种违法违规案件,近几年不断暴露出的问题说明监管调整已经迫在眉睫。事实上,在防风险、挤泡沫的背景之下,金融监管层已经在重拳出击。
例如,4月初的短短2周时间,银监会就火速了8个文件,内容涵盖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银行业风险防控、弥补监管短板、开展“三违反”“三套利”“四不当”专项治理等方面,开创“史上最严银行业监管季”。
就在密集文件的同期,银监会还罕见地一次性公布了25项行政处罚决定,共涉及17家银行业机构,共计罚款4290万元,部分银行已经做出相应的业务调整。
消除金融风险隐患刻不容缓
金融监管部门在短时间内密集出台如此多的政策确实比较罕见。但事实上,这些监管政策贴合了当前金融风险情况和国家政策导向。
当前,中国实体存在经济结构供需失衡、金融和实体经济失衡、房地产和实体经济失衡等突出问题。而实体经济各种矛盾和压力正在向金融行业传导,不良贷款风险、流动性风险、交叉性金融风险、融资平台贷款风险、互联网金融风险、非法集资风险、外部冲击风险不断积累。这就要求人们更加清醒地认识到金融风险的扩散性和蔓延性,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指出:“当前系统性风险总体可控,但对不良资产、债券违约、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等累积风险要高度警惕。稳妥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有序化解处置突出风险点,整顿规范金融秩序,筑牢金融风险防火墙。”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强调,“要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下决心处置一批风险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