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税法基本要素范文

税法基本要素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税法基本要素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税法基本要素

第1篇:税法基本要素范文

[关键词] 税务会计;税法;教学;整合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6. 21. 127

[中图分类号] G64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6)21- 0243- 03

0 引 言

CJ学院于1999年12月由HY大学与CJ教育集团合作创办,是HY大学(广东省重点建设大学之一)的二级学院,2006年经教育部批准试办独立学院,现在校学生人数已达2万人。随着CJ学院的迅速发展以及我国税务专业人才需求量的增大,税务类课程的教学也受到CJ学院的高度重视,税务类课程是CJ学院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培养目标中不可或缺的专业知识。然而,在实际教学过程中,CJ学院会计专业税务会计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计划与安排、教学方法以及与相关课程的衔接等方面尚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与税法课程的整合问题,亟待研究解决。

1 税务会计课程和税法课程内容界定

实际上,不同的高校可能对这两门课程所包含的内容的界定并不相同,为了能够进一步研究,需要对这两门课程的内容进行清晰的界定。

1.1 税务会计课程内容的界定

税务会计课程主要以现行税收法令为准绳,从会计核算的角度去介绍每个税种在会计账上的体现,是“税务中的会计,会计中的税务”,是近代新兴的一门边缘学科。它是税法中的征纳方法在会计核算中的应用,当然在核算的同时也要注意会计准则的一些规定。

1.2 税法课程内容的界定

税法课程主要介绍各种单行税种共同具有的基本要素,包括:纳税义务人、纳税范围、税目、税率、税额计算、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等各个税种的具体征纳方法以及一些程序法的内容。这门课程无疑是所有后续课程的基础课。

2 开设税务会计课程和税法课程的必要性

(1)参考国内独立学院以及其它高校会计类专业本科阶段的教学计划,几乎所有院校都不同程度地开设了税务会计方面的课程,有税务会计、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税务会计实务、税法等,这说明对于CJ学院会计类专业的本科教育而言,税法以及税务会计知识已经成为其知识结构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2)对于社会需要而言,更体现出对于税务会计人才的热切需求。根据有关社会机构的调查,未来十年我国急需的13类人才当中,税务会计师居于首位。培养社会需要的专业人才是高等教育的基本任务,既然社会对税务会计人才有旺盛的需求,因此,CJ学院会计专业在教育教学中开展税务会计和税法两门课程的教学就十分必要。

(3)对于CJ学院会计专业的学生而言,面临就业等各方面的压力,他们也渴望摄取税务会计和税法方面的知识。比如,报考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评估师等资格考试,会计类专业的毕业生走上工作岗位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都会涉及税法及税务会计方面的知识。

3 税务会计课程与税法课程的关系

目前,CJ学院会计专业教学中已同时开设了税务会计和税法两门课程,并将其同时设置为必修课,二者之间的关系如下:

(1)税务会计是以现行税收法规为准绳,运用会计学的理论、方法和程序,对企业会计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申报(报告)以实现企业最大税收利益的一门专业会计。税务会计研究的既是会计中的税务问题,也是税务中的会计问题。随着各国税制的逐步完善和会计的不断发展,以及税收的国际协调,会计的国际趋同,税务会计理论与实务也会不断发展与完善。

(2)税法是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权力和意志的体现,属于国家法律的一个部门。

(3)尽管两者属于不同的范畴,但两者之间的关联非常密切。税法是税务会计的依据,税务会计是税法在会计核算当中的体现。因为纳税人的任何涉税事项在会计核算时都必须以税法的规定为依据,而税务活动也必定引起纳税人的相关资金的运动,从而在会计核算中要进行反映,这也体现了税务会计学科的边缘性。所以,在教学过程中处理好税务会计和税法两门课程之间的关系就显得非常重要。

4 税务会计课程与税法课程的教学整合

第2篇:税法基本要素范文

   关键词:企业税务;税务筹划;现实依据;筹划空间

abstract: along with our country market economy system's gradual establishment, takes the market economy main body the enterprise, to realize the respective economic interest to launch the steep competition. especially joins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after our country, how to face the competition, meets the challenge is each enterprise urgently needed solution key question. because in situation which in business capacity and the external environment decide, the tax revenue and the enterprise may control the benefit are mutual increase and decrease relations, thus more and more enterprises start to care and to hope that reduces enterprise's tax payment cost through the legitimate method. but in reality, because has in the understanding the deviation, will cause the enterprise to steal, the running away tax revenue and the tax affairs prepares the confusion the phenomenon. investigated its reason to lie in the present our country 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which, the practice promotion prepared to the tax affairs also just to start, but could also not meet the general enterprise's need by far. therefore, discusses the reality basis which and the preparation space thoroughly the enterprise tax affairs prepare, becomes the imminent question.

    key word: enterprise tax affairs; tax affairs preparation; reality basis; preparation space

一、企业税务筹划的现实依据

(一)合理法律依据。

依法纳税是一个企业的义务,同时,纳税人又享有与纳税有关的权利。权利与义务对称是任何一个国家法律的指导原则之一,与纳税人有关的权利与义务是辨证统一的。尽管我国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税务筹划是纳税人应该享有的权利,但并不是说企业就没有权力在遵守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对企业的税务事宜进行有效的安排。强调纳税义务而忽视纳税权利其实是一种误解。在我国颁布实施的许多法律、法规中都明确规定了我国纳税人应该享有一系列权利,比如《税收征管法》、《经济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赔偿法》等法律,都详细指出了纳税人应该享有哪些基本权利,并告知纳税人如何使用这些权利。企业在履行纳税义务时可以享有的权利有:

1.了解税法。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纳税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政策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2.延期申报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27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财务会计处理上的特殊情况等原因,不能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表时,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依法申请减税、免税权。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税、免税,税务机关应该按照规定予以办理。减税、免税的申请需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机关审批。

5.享受税收优惠权。尽管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这一条规定,实际上享受税收优惠是企业的权利之一。因为,企业只要符合国家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企业就可以获得国家税收优惠给予的好处。

归根到底,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过程就是企业学习和了解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利用国家赋予的延期纳税、减免税与税收优惠权利的过程,它既合理又合法。充分利用国家法律赋予纳税人的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不违背国家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对企业自身的涉税活动进行科学合理的安排,应该是国家法律鼓励、提倡和保护的。

(二)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依据。

1.会计制度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重要依据之一。会计制度是企业开展会计工作所应遵循的原则、方法和程序等的总称。企业以一般会计原则、会计假设作为指导思想,以具体会计准则为依据,对发生的所有经济业务,借助会计凭证及账簿进行归类、确认与计量,并于其期末编制反映企业当期总括信息的财务报表。严格遵循《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各种具体会计准则的规定,提供能够正确揭示经济活动的会计信息,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一项基本要求。所以,会计制度是税务筹划的重要依据。企业从发生一笔经济业务开始,到填制会计凭证、编制账簿、登记会计账簿、出具会计报表,无论哪一环节的账务处理都涉及税收。企业的投资、筹资、股利分配活动,企业的供应、生产、销售过程,都会发生纳税义务?从而要确认税款、计算税款、缴纳税款。可以说企业的任何一项具体业务、任何一种决策活动无不涉及到会计处理,即税收的会计处理贯穿于企业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

(1)会计信息是计算确定应纳税额的基础。企业的会计信息系统是严格遵循会计标准、将企业发生的生产经营活动转化为会计语言,使其具有客观性、可理解性的保证。同时,企业会计资料通常由独立第三方审计,这就更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信性,从而可以成为税务部门对企业征税的直接依据。税基的计算和税率的确定,一般都是从会计资料获得认定信息。例如,税法没有直接规定应纳税额的计算直接以会计核算资料为准;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相一致,应纳税额的计算也直接以会计资料为计税依据;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是有差异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在会计核算资料的基础上进行调整。总之,会计信息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基础。

(2)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是企业良好纳税的保证。各国税法都规定,纳税人必须依法设置账簿,进行会计核算,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资料,否则税务机关有权核定企业的应纳税额。企业会计资料不能满足真实可靠要求,那么,由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对纳税人的负面影响非常大。它意味着企业的行为不值得信赖,企业将因此失去很多国家税收政策的优惠。从提高企业自身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发,纳税人加强会计核算不仅有利于提高管理水平,而且有利于加强企业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可谓一举两得。

(3)纳税人不仅要熟悉本国会计制度,而且要了解其他国家的会计制度。会计制度是企业纳税的主要依据之一,但是各国由于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等的差异,会计制度也存在一定差异。当今世界各国的经济交往越来越密切,跨国投融资越来越普遍,纳税人在从事跨国经济活动时还必须了解其他国家的会计制度。

2.税收制度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另一重要依据。税收制度是企业履行其纳税义务的直接依据。由于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特征,所以,企业在开展经营活动的过程中,严格根据国家税收制度的要求计算并申报纳税是企业的义务。认真学习与贯彻国家的税收制度,既是国家对企业的法定要求,也是企业提升管理水平与效率的内在要求。企业履行纳税义务应该熟悉的税收制度具体规定有:

(1)应纳税种种类。应该缴纳哪些税是企业首先要了解的内容。由于企业的业务范围、业务性质千差万别,企业应该缴纳的税种也会不同。到目前为止,我国开征的税种有23个。尽管税种种类繁多,但是,每个国家一般都规定有主体税种。如有的国家以所得税为主,有的国家以流转税为主。主体税种是企业应该重点筹划的对象。

(2)税制要素。税制要素是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对企业征税的固定性特征的主要体现,这是所有企业必须了解的内容,也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必须掌握的内容。

第一,纳税人。纳税人身份界定对企业非常重要,因为它可能影响到企业税负的高低。首先,纳税人与负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区别,不可混同;其次,纳税人可以分为法人纳税人与非法人纳税人、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有限义务纳税人与无限义务纳税人。每一种纳税人的性质不同,其具体纳税义务可能有一定差异。

第二,计税依据是企业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因为应纳税额一般等于计税依据乘以税率,它直接影响应纳税额的高低。计税依据分为价值量和实物量两类,其中计税价格又分为含税价格和不含税价格。计税依据对不同的税种可能有选择性条款以及在收入、费用的确认上税法与会计有差异,这些应值得企业注意。

第三,征税对象。征税对象是征税的标的物,它是税制的基本要素之一,是划分税种的主要标志。企业发生的纳税义务应该明确属于哪一类征税对象,然后判断属于哪一个税目或是否属于某一税目的征税范围。如果企业的经济行为不属于税目或征税的具体范围,当然企业就不用缴税。这是企业税务筹划时必须认真研究的内容。

第四,税率。税率是国家征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也是决定应纳税额高低的直接因素。因此,税率被认为是税制的核心要素,税率不同,纳税人的负担会不同;纳税人的性质、行业、产品、地区不同,税率差异可能会很大。所以,纳税人进行生产经营决策尤其要关注税制中税率的详细规定。

第3篇:税法基本要素范文

现代企业纳税筹划财务管理减轻税负财会人员

一、导言

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地位和重要作用凸显。特别是中央对东北老工业基础振兴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和实施,众多的企业都在加快产品结构调整,以经济效益为中以中心,加快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着力提高市场占有率。大连路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也在着力抓住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这一有力契机,加快企业发展,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充分利用中央对东北振兴的一系列政策,眼睛盯着市场转,产品根据市场需求变,不断降本增效,竭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我国经济发展的加速及财税制度的改革与不断完善,纳税策划作为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工作和内容越来越引起企业高管的高度重视。企业依法经营,正确进行纳税筹划,实现企业降低成本,增加效益目标,这是事关重要的。笔者长期从事企业财务管理及所掌握的纳税筹划理论知识,撰写本文,对现代企业纳税筹划,进行探讨、刍论。

二、正确地理解和把握纳税筹划

笔者通过学习纳税筹划有关教材和查阅有关纳税筹划资料及日常参与企业纳税筹划的实践认为,现代企业纳税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降低税负,实现现代企业规划的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目标的有效途径。2009年1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了《关于征求(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意见函》。2009年5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正式颁布《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国税[2009]90号),简称《指引》。《指引》中明确提出,税务风险管理的主要目标之一是“税收筹划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符合税法规定”。这是我国首次在官方文件中提出“纳税筹划”这一名词,这也表明了我国税务主管部门对“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符合税法规定”的税收筹划的一种认可。“纳税筹划”在世界各国早已产生,并且发展的日趋成熟。我国从1994年税制改革伊始,有关财税管理专家就在纳税筹划学术领域中开始关注这一课题。20世纪90年代后期,各行业企业的纳税筹划活动逐渐活跃起来,但是由于税法的相对不完善,以及对其缺乏系统有效的理解,“纳税筹划”演变成为“避税”的代名词,各种以“钻空子”、“逃税”“漏税”等形式的“筹划”大行其道。鉴于这种情况,《中国税务报》专门增设“税收筹划专刊”,开展全面介绍纳税筹划基本知识,并刊发各类符合税法规定的案例,以引导纳税人进行正确合理的纳税筹划。这些对“纳税筹划”行为的重要定位,使纳税筹划逐渐成为企业涉税管理的必备知识和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税制的进一步完善,为我国各行业企业创造了新形势下公开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这是运用科学发展观,在法制领域构建和谐的重要举措。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市场机制在资源配制中的基础性作用不断增强,市场竞争日趋广泛。税负公平是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保证条件之一。纳税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中日益受到重视。追求税后利润最大化,是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基本动因,也是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企业的经营活动从始至终都要涉及到税收。企业纳税筹划的方案都要围绕企业财务管理目标来展开,将纳税筹划融合到企业财务管理的各个环节之中去,互相配合,才能实现现代企业效益最大化。纳税筹划可以减轻企业纳税负担,这是纳税筹划的主要目的,也是普遍可以认识到的。之所以要实施纳税筹划,其根本出发点就是要以各种合法的、非违法的手段来达到合理减轻企业纳税负担的目的。但是应当认识到,税收负担的降低也存在着两种形式:绝对降低与相对降低。所谓税负的绝对降低,就是指在企业业务流量不变的情况下实现纳税额的减少。税负的相对降低是指在业务流量增长的情况下,税收额的增长幅度小于业务流量的增长幅度。纳税筹划是财务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决策系统由五个基本要素组成:决策者、决策对象、信息、决策的理论和方法、决策的结果。纳税筹划作为财务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此五要素均相应提出了要求。它要求上至董事长,下至一般的财务工作者都要树立纳税筹划的观念;决策时不可忽视筹资、投资和分配过程中的纳税问题;决策时需要提供纳税信息;纳税筹划同样离开不财务决策常用的方法和手段,如定量和定性分析等。纳税筹划可以使企业合理避税。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充分了解现行税法的基础上,通过掌握相关会计知识,在不触犯税法的前提下,对经济活动的筹资、投资、经营等活动作出安排,以非违法的手段来达到少交税或不交税的目的。

三、现代企业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表现

笔者在长期从事企业财务管理与参与企业纳税筹划管理的工作中,在与其它企业财会人员交往中了解到,现代企业纳税筹划中存在以下问题表现。首先,现代企业纳税筹划意识问题。现代心理学告诉我们意识产生需要,需要产生动机,动机导向行为,这是客观规律。现代企业的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及企业的高管不重视企业纳税筹划工作,致使企业纳税筹划流于形式,影响到现代企业纳税筹划的实效性。其次,现代企业财务管理部门人员缺乏纳税筹划管理知识,纳税筹划涉及到管理、会计、财税、法律等专业知识。纳税筹划与这些专业知识结合非常紧密。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一般都是学会计专业的,加之,他们对企业的投入产出,即原材料采购、生产流程、销售方式等都不了解。对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重组的经营管理方式也不掌握。也正是由于企业的各种经营方式不同所适用的税收政策也存在着差异。这些都影响了现代企业合理有效地进行纳税筹划。再次,纳税筹划目标不明确。现代企业纳税筹划要服务企业财务管理目标,为企业战略管理目标服务。应当明确:纳税人能够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具体合理的商业目的纳税筹划从而节约税款,就是合理节税,这是被允许和鼓励的。最后,纳税筹划缺少预见性。纳税筹划是依据现代企业纳税筹划人员与主管税务机关缺乏联系与沟通。了解和掌握主管税务机关的工作程序,加强业务沟通和联系,才能争取在税法的理解和实施上同步。

四、现代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原则和策略

笔者认为:现代企业科学合理地进行纳税筹划,前提条件是充分利用税收法律所赋予企业的纳税优惠和选择机会。企业纳税筹划应在投资、经营、理财等环节事先筹划,目的是通过事先纳税筹划节约企业纳税数额,减轻税负。同时,纳税筹划也是维护现代企业权益的一种有效途径。现代企业进行纳税筹划要遵循六项原则,这也是现代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六项要求。第一,合法性原则。纳税筹划既要符合税法的规定,又要符合税法立法的意图,这是纳税筹划区别于偷税避税的基本点,企业必须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纳税筹划。第二,积极性原则。从宏观经济调控来看,税收是调节经营者和消费者行为的一种有效地经济杠杆,国家往往有意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投资者和消费者采取政策导向行为,借以实现某种特定的经济和社会目的。第三,超前性原则。在现实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的发生具有滞后性,由于特定的经济事项的发生,才使企业负有纳税义务。一旦经济活动实际发生,应纳税款就已确定,再进行纳税筹划已经失去现实意义。第四,整体性原则。现代企业纳税筹划一方面不能只注重某一个纳税环节的个别税种的赋税高低,而是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另一方面总体税负的轻重并不是选择纳税方案的最重要依据,应衡量“节税”与“增税”的综合效果。第五,目的性原则。纳税筹划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第六,普遍性原则。从世界各国的税收体制看,国家为达到这一目的,总是要牺牲一定的税收利益对纳税者施以一定的税收优惠,这就为企业纳税筹划提供了寻找低税负,降低税收成本的机会。研究企业纳税筹划,旨在降低企业的纳税负担,尽可能的减少纳税行为的发生,这就要求企业纳税筹划时要高度重视和研究税收筹划策略。企业纳税筹划策略的制定必须密切关注国家的法律法规环境的变化,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的法律法规可能发生变更,企业纳税筹划人员必须依据税收法律的变更而变化,来调整企业纳税筹划策略。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运动变化的,这是客观规律,所以企业纳税筹划策略也是变动的,这一点企业在制定实施纳税筹划策略时一定要引起注意。企业纳税筹划策略的运作,一定要针对本行业、本企业的特点和具体情况,要充分考虑到企业的外部环境和本企业的内部条件及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

第4篇:税法基本要素范文

论文摘要:税收政策是国家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地区 经济 平衡和产业结构的优化的重要政策调控工具。在明确税收优惠的内容和积极作用的基础上,根据国情制订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更好的经济 发展 服务。

 

税收优惠是我国主要的税收支出形式,他是政府为实现一定的政策目标,在法定基准纳税义务的基础上,对一部分负有纳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免除或减少一部分税收。而一般认为,税式支出(taxexpenditure)是指政府为实现一定的社会经济目标,通过对基准税制的背离,给予纳税人的某种优惠安排。税式支出的主要形式主要有:税收豁免、税额减免、纳税扣除、税收抵免、优惠税率、税收递延、盈亏相抵、优惠退税、税收饶让、加速折旧等。从严格定义来讲,税收优惠的范围广于税式支出,但从实践来看,应使税收优惠尽量多的纳人税式支出体系,以便于对范围和数量进行分析,从而增加对税收优惠的管理和控制,优化税收政策。

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是20世纪70年代末即年代初逐步确立和发展起来的,随着改革的深化,也出现了税收优惠不统一、内容不合理等诸多问题。

 

一、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内容

 

所谓税收优惠,实际就是指政府利用税收制度,按预定目的,以减轻某些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来补贴纳税人的某些活动或相应的纳税人。政府实施税收优惠并不是一种随意行为,而是政策的需要,以期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中规定的对某些活动,某些资产,某些组织形式以及某些融资方式给予优惠政策待遇的条款,其实质就是减免其优惠对象的税负,但方式多种多样,如对制造业的投资给予免税期和税收抵免,给予特定资产以加速折旧,对小企业按低税率征税,对债务融资和股票融资的税收待遇不同,对住房所有权的估算所得不征税,对无形投资的投资区分研究和开发支出等。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对现行的税收优惠进行了有效的整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税收优惠币点转向“产业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原有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重点转向“以产业优惠为王、区域优惠为辅”,对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所得税上的优惠对待,发挥了税收优惠在体现税法政策性上应有的积极作用,有效配合了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明晰了国家产业扶持的重点。 

2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三免三减半” 

新税法将基础设施项目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由部分地区扩大到全国,适用对象由外资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并实行统一的优惠方式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听得,实行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3 非营利公益组织收入免征所得税 

新税法中新设了此项优惠,对各类非营利公益组织取得的收入,予以免征所得税优惠。同时,严格规定非营利公益组织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防止偷漏税现象发生。 

 

4 农、林、牧、渔业项目继续实行免征优惠 

新税法继续实行税收优惠向农业产业倾斜的政策,统一了内外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所得免税政策并实行统一的优惠方式。企业从事农、林、枚、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以及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 从事环保节能项目的所得实行“三免三减半” 

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实行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6 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在税收优惠上的一定自主权力 

在以产业优惠为重点的同时,新税法仍然保持了对区域优惠的关注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在税收优惠上的一定自主权力。 

 

二、税收优惠的积极作用 

 

1 吸引了大量外资,引进了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 

我国实行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各种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来,为外资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了世界各地的外商来我国进行投资。吸引了一批外资来华投资建场,外资的进入,促进了国内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的改善。 

 

2 配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积极引导投资方向 

我国税收政策通过采取各种优惠措施,积极鼓励企业投资于国家急需的行业和地区,对我国产业政策的调整起到了良好的配合作用。社会需求总量由消费,投资和政府支出构成,税收是消费和投资的一个变量因素,对个收入和支出增税将影响个人的消费支出;对企业收入和支出征税,将影响企业的投资支出。税收对需求总量的调节作用,主要是根据经济情况的变化,制订相机抉择的税收政策来实现经济稳定。在总需求过度而引起经济膨胀时,选择增税的紧缩性税收政策,以控制需求总量;在总需求不足而引起经济萎缩时,选择减税和实行税税收优惠的扩张性税收政策,以刺激需求总量。 

3 扶持补贴的迅速及时,增强政策效果 

税收优惠形式的税式支出,是税收收入过程和补贴过程同时实现的,减少了税收收入的征收、入库等过程,直接形成了财政的补贴,因此,较直接财政支出更为及时,减少了政策的时滞,增加了政策的时效性。在 现代 市场 经济 条件下,经济增长取决于生产要素投入的增长,生产要素包括土地、劳动和投资三个基本要素。土地要素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经济的增长,但不会对经济增长起决定性的作用,这已为世界各国的经济建设实践所证明。劳动要素由于在广大 发展

4 实施出口退税政策,推动了我国出口贸易 

需求、投资和出口被称为拉动经济发展的三架马车,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推动了通过对出口商品实行出口退税政策,推动了国家进出口贸易的飞速发展,提高了 企业 的国际竞争力,并增加国家外汇储备。在总需求和总供给关系中,如果出现总供给过大或过小的经济失衡,既可以通过控制需求来取得经济平衡,也可以通过控制供给来实现经济平衡。因总供给不足引起的经济失衡,通常是由于供给结构不合理造成的,我国国民经济中的某些部门,如高新技术产业、能源、 交通 、通讯等部门发展滞后;而其它一些部门,如纺织、机械、建材、钢铁等出现了供给过过大的情况。在这些情况下,就要通过调整供给结构来调节供给,促进经济的平衡发展。 

 

三、税收优惠的政策控制途径 

 

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国的税收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是我国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政策,在促进我国经济和谐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实施成本。它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少消极作用,是经济发展的一把双刃剑,又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一项有力的工具。在实际制定与操作中,应尽量发挥优势,控制劣势,在此方面,各国都普遍采用税式支出理论,将税收优惠纳入国家预算,建立 科学 规范的管理制度,以便深刻揭示其实质。oecd国家 计算 税式支出的方法主要有三种:收入放弃法、收入获得法和等额支出法。目前,各国对于税式支出的理论和方法仍处在探索阶段,还未全面完善,对于我国而言,应效仿国外的先进经验与管理方法,结合我国的国情,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税式支出预算体系,管理和控制税收优惠,扬长避短,发挥更大效益。 

第5篇:税法基本要素范文

一、会计人员职业判断能力存在的若干问题

会计是环境的产物,有什么样的环境就会有什么样的会计信息需求以及与其相适应的会计模式。我国当前的经济环境对会计的基本要求是:经济全球化要求我国的会计核算标准同国际会计惯例保持协调,以提高会计信息在国际范围内的可比性;资本市场的发展要求财务会计为投资者提供高质量的决策信息;全球经济一体化和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加剧了生产经营的不确定性,要求会计能够及时地为风险识别和控制提供信息。这一切都需要高素质的会计人员作后盾,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会计观念陈旧,会计人员道德决策能力不足,会计信息失真之势却愈演愈烈。

1.会计规范“准则化”和会计思维“制度化”的反差。尽管各国经济环境不同,会计规范的表现形式也不同,如美国的会计准则,法国的会计计划(会计制度)等。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各国纷纷协调各自的会计核算标准,以会计准则为基调的会计国际化趋势非常明显。如欧盟成立后法国也在改变自己的会计立场,逐步向国际会计准则靠拢。再如东南亚危机之后,日本和韩国或迫于美国的压力,或出于加强同国际经济组织合作的需要,先后改组了会计准则机构,在会计准则制定上尽可能地同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保持一致。会计国际化不但要有一套和国际会计惯例协调一致的会计准则,而且要有与会计准则相适应的具有独立判断能力的会计从业人员。尽管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在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方面的目标是完全一致的,但在技术层面,准则又不同于制度,它侧重于规范确认和计量的原则,需要职业判断;而制度则侧重规范记录和报告的过程,勿需职业判断。葛家澍教授对此解释得很清楚:“确认是将某一项目,作为一项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要素正式记入或列入某一企业财务报表的过程,其旨在解决交易事项发生后,何种项目,应作为何种要素,应当在何时加以记录和报告,因此,确认是一种职业判断。计量面临着和确认同样的职业判断问题,即如何选择计量属性。确认和计量称作会计决策,而记录和报告则是把决策付诸实践的过程。”站在准则的角度,确认关系到经济事项的会计归属,计量关系到会计要素的属性,必须在准则中予以明确,经济事项归属和计量属性明确后,记录和报告则是顺理成章的,勿需再作具体规范,这一思想和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会计人员的素质和思维习惯是不谋而合的。而我国长期以来采用会计制度的规范形式,会计人员养成了“逆来顺受”的被动式思维习惯,不善于独立进行会计判断。我国当前以会计准则指导的“双轨制”会计规范形式,既考虑了会计国际化的需要,又照顾了会计人员这一思维习惯。由此可见我国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同发达国家的差距,以及我国会计国际化的任重道远。值得一提的是,税法在我国会计人员制度化思维形成中所起的作用也是不容低估的。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职能合一,再加上会计学教科书常常以税法之规定作为会计分录示例,相当部分的会计人员对财务会计同税务会计之间的界限模糊不清。如在会计实务中,很多企业不问应收账款的质量,一律按照“5‰”的比例提取“坏账准备”就是很好的例证。殊不知,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如果也像税法一样,对诸如“坏账准备”规定一个具体的提取比例的话,是有悖于其对会计核算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基本精神。

2.会计信息的公共性与会计职业道德“异化”。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决策有用学观”逐渐取代“受托责任观”成为一种主流的会计观念。出于为投资者提供决策相关的会计信息,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和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一直在致力于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但会计信息失真之势却愈演愈烈。会计信息失真不外乎有两种类型,一是制度性失真,即“选择会计政策”而造成;二是非制度性失真即由会计造假,或对会计政策误解或适用不当造成。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不管是制度性失真还是非制度性失真,都同会计判断,尤其是和道德判断相关。因为在会计准则或制度规范下的会计信息不是抽象的数字,在这些数字背后代表的是不同的经济利益,即具有经济后果,受托者常常通过歪曲会计信息而谋利。在委托关系中,“会计人”表面上是受雇于企业内部管理当局,实则受托于企业外部的所有者。委托人之所以要通过企业管理当局雇用会计人员,是考核受托人“受托责任”的需要,更是其通过对会计信息的利用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需要。但“会计人”常常屈从于管理当局的压力,甚至和管理当局合谋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会计信息由“公共产品”演变成了私人谋利的工具。因此,不提高会计人员的道德判断能力,企业的经营目标则难以实现,整个社会经济也难以健康发展。

3.会计业职业判断能力不适应会计职业环境的变化。在知识经济社会,知识、技术、信息等资源在企业总资产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的作用越来越强。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资产是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因此,知识、技术、信息等资源能不能作为无形资产予以确认和计量,取决于会计人员对其收益的判断。当然,在现有会计准则和制度规范下,无形资产是以其交易的“成本”予以确认的,也就是说无形资产的确认实际上是不需要职业判断的。但是,无形资产的“再确认”,即对无形资产价值在期末会计报告中的重新表述就没有这么简单了。会计实务中很多企业无形资产价值已贬损而不提“减值准备”,或无形资产已无收益能力而不注销,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会计人员没有能力对无形资产的未来收益能力作出恰当的职业判断。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既为企业提供了发展机遇,又加大了企业经营失败的风险。基于会计是企业经济活动的信息中枢,其信息量通常占整个企业全部信息量的70%以上,使得会计职业判断与企业经营成败息息相关。1992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美国会计学会(AAA)及管理会计师协会(IMA)等赞助成立的“全国舞弊性财务报告委员会”(NCFFR)下属的专门内部控制问题的“发起组织委员会”(COSO)开创性的提出了“内部控制———整体框架”概念,并将风险评估列为内部控制的五项基本要素之一。随后,世界各国会计或审计职业组织纷纷仿效COSO“内部控制———整体框架”制定各自的内部控制规范或审计标准。我国财政部于2001年颁布的《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征求意见稿),出于操作上的可行性以及会计人员整体素质考虑,没有采纳COSO内部控制整体框架。从总体上看,我国会计人员素质不高,参与意识不强,还不具备为企业内部提供完整的决策信息的能力。

二、提高职业判断能力的几条思路

1.更新会计理念,强化道德决策能力培养。会计教育也要适应环境的变化,培养具有可持续能力的创新人才。根据会计学科的特点,具有创新能力的会计人才,可以具体表达为具有较深的功底和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和制度的建立,以及资本市场的发育和投资者的成熟,会计信息的经济后果已经显现出来。会计国际化需要会计教育理念的国际化,我国会计规范是以准则形式为导向的,所以会计教育也应顺应这一变化,改变按会计制度安排教材的体例和孤立的会计分录示例的形式,借助教学案例把会计理念、教育思想、会计判断的过程完整的表达出来。“会计人”既听命于管理当局,又受制于委托人的双重身份,常常把自己置于各种利益纷争的漩涡之中,要保持客观公正,没有良好的道德决策能力是不行的。正如美国会计学会(AAA)所倡导的:会计教育不但要传授必须的技巧和知识,而且要灌输道德标准和敬业精神,因为在很多情况下道德往往比技巧和知识更重要,特别是在遇到相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时,惟有道德决策能力才能发挥作用。有鉴于此,世界上许多国家对会计职业道德建设非常重视,大都以成文的形式,来制定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会计学教材应当充实职业道德内容,通过职业道德案例,传播现代会计理念,唤起会计职业界道德意识的觉醒。

2.完善准则体系,缩小会计的选择余地。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均认为会计信息质量是由一套相互联系和制约的要素组成,其目的在于为会计信息质量的判断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标准和框架。如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其的第2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FASC.No.2)中,认为会计信息的最高质量特征是决策有用性,其主要质量特征有相关性和可靠性,并且均要受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的约束。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在其的《编报财务报表框中架》,从决策和评估受托责任的需要出发,也将相关性和可靠性置于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核心地位。反观我国基本会计准则,没有明确地提出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只是在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中,规定了衡量和评价会计信息质量的若干个标准,而且各质量标准是彼此孤立的,没有形成一个前后一致,首尾贯通的概念框架。当各标准之间发生矛盾时,不能为会计人员进行会计判断提供必要的原则性指导。鉴于我国基本会计准则所起的是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结构的作用,应当借鉴国外成果,对其加以必要的修订,以明确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以及各质量特征之间的关系。会计信息可靠性要求尽可能减少会计人员人为估计、判断的范围,而相关性又要求有不同的备选方案存在,这似乎是“鱼和熊掌”的关系。但是鉴于我国会计人员会计判断能力不高和会计信息制度性失真的大量存在,应当修订基本会计准则,限制会计政策和会计方法的备选方案。IASC的做法或许能给我们以启示。IASC在1979年的第32号征求意见稿(IASCED32)中,对此前的13份国际会计准则文告(IAS‘s)中可供选择的方法分为“基准处理”、“允许备选的方法”和“应取消的处理方法”三类,同时还对“允许备选的方法”作了严格的限定。

3.对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工协调。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是不同目标导向的两种会计。税务会计主要是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义务信息,财务会计主要是为投资者提供决策信息。由于目标导向不同,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在会计原则、会计核算基础、会计程序和核算方法上存在较大差异。如税务会计强调统一性、公平性和确实性等原则,而财务会计强调相关性和可靠性等原则;财务会计强调权责发生制、税务会计强调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的结合。具体到会计核算方法,财务会计从相关性要求出发,一般有若干种备选方法供企业选用,而税务会计从统一性出发,没有或很少有备选会计方法。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分离的意义在于将税务会计职能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去,可以使企业会计人员排除税法的干扰,集中精力于财务会计原则的运用。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分离后,财务会计理论应当完全保持其对税法的独立性,其教科书中要彻底摒弃以税法规定为会计分录示例的习惯作法,使会计人员在其职业判断形成过程中免受税法的干扰。当然,在我国目前纳税申报制度下的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分离,必然要加大企业纳税调整的工作量和税收风险。为了减少这一负面,笔者认为在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分离的同时,在技术层面上加强对二者的协调。企业可以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涉税会计人员,在税务会计备查账中专门记录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差异,期末再根据备查记录将财务会计信息按税法和税务会计标准的要求转换为税务会计信息。企业还可以通过税务行为,将纳税申报、税务纠纷处理等涉税业务委托执业税务师进行运作,通过执业税务师专业化的工作化解税收风险,消除机构重叠,降低纳税成本。

1.财政部会计司。中日韩三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会议综述。会计研究,2002(4)

2.唐国平,郑海英。会计研究,2001(7)

第6篇:税法基本要素范文

关键词:电子商务 纳税主体 权利税收法制

目前电子商务正以强劲的势头影响着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商务交易模式、人们的生活消费方式和政府的工作方式。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模式,电子商务给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带来了根本性的变革。在税收方面,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税法界定纳税主体的标准,使如何认定电子商务纳税主体并对其权利进行保护成为当前税法亟需解决的重要课题。

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不确定性与权利保护现状

电子商务是依托网络进行货物贸易和服务交易,并提供相关服务的商业形态。由于立法的滞后性及税收实践中缺乏有效的保护手段,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认定及其权利保护陷入困境。在我国,由于立法的滞后性,无论宪法还是税收征管法以及其他各种实体税法,均未明确界定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范围,也未规定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权利,法律的缺位导致电子商务纳税主体权利保护缺失。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对于税务机关来说,网上开店是否征税,合法避税与偷税的界限如何认定,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权利如何保护等问题成为困扰税务机关的重要难题,同时也使税收实践陷入尴尬境地,并进而直接影响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电子商务纳税主体在认定及权利保护方面的困境主要是因为在网络状态下,原有税法以收入、行为和财产为征收客体的认定标准已无法适用:现行税制对商品、劳务、特许权等概念的界定已不适用于电子商务,无法对电子商务中新出现的数字化信息产品与劳务进行课税,原有各税种的征税客体也发生变化;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性,对电子商务交易额进行征税无法适用现行的税务征收管理手段和方法;网络中出现了数字化、非物化形式的虚拟财产,这些虚拟财产都使电子商务的征税客体出现不确定性,从而直接导致了纳税主体界定的困难。而且,在电子商务中,由于网络对所有交易主体都是开放的,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交易主体;传统的中介人、中介环节不复存在,交易双方可以隐匿姓名、居住地等,也造成电子商务下的纳税主体呈现多样化、模糊化和边缘化,具有不确定性。

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界定

(一)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界定的基本前提

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合理界定需要以明确电子商务征税客体、实现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法定化和对电子商务合理课征新税为基本前提。

1.电子商务征税客体的明确化。征税客体是税法的最基本要素,也是确定纳税主体的前提。电子商务按物流、资金流与信息流在网络中完成环节的不同,可以分为间接电子商务和直接电子商务。在间接电子商务模式下,由于未脱离传统的交易模式,通过网络只能完成部分交易过程,其课税对象仍是传统的物与行为,因此,纳税主体与传统税法对纳税主体的界定相同。在直接电子商务模式下,由于交易过程全部实现了网络化,物流、资金流与信息流合为一体,同步在网络中完成,交易的商品具有数字化,无形性的性质,出现了新的课税对象,即网络信息商品已成为新的征税客体。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主体的范围发生了变化。所以,电子商务征税客体的明确化是科学界定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重要前提。

2.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法定化。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界定需要以法律为依据。目前,需要根据电子商务发展的程度,首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或地方性法规,对电子商务纳税主体进行初步界定,待条件成熟后制定全国通行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合理界定在法律上具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将法律意义上的纳税义务人与实际负担纳税义务但不直接承担法定的纳税义务的负税人进行科学划分。

3.电子商务课征新税的合理化。由于电子商务中网络信息商品的出现,使计税计量单位发生了变化,从而也使课税对象发生变化,进而影响到纳税主体的界定。所以,应将网络信息商品交易主体纳入纳税主体范围。此时既要考虑到网络信息商品的价值性,同时也要考虑到比特税的合理性。如果只对网络信息商品征收比特税,无法体现出网络信息商品的价值,如果只对其征收从价税,则无法体现出税收的公平性。所以,为了既符合税收原则,同时又能解决电子商务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问题,建议采取既征比特税又征从价税的方式来解决网络信息商品的征税问题。但是,毕竟电子商务是新生事物,在现阶段双重征税的前提是采用较轻的税率,比特税只是按照信息流量进行象征性征收,以便体现网络商品交易的可税性。

(二)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类型的界定

在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下,纳税主体应划分为从事间接电子商务活动的纳税主体和从事直接电子商务活动的纳税主体。

从事间接电子商务活动的纳税主体。由于间接电子商务活动只是借助于网络完成信息流与资金流,其物流活动仍需传统模式,即间接电子商务活动的网上交易与传统的交易只是在交易的形式上存在不同,其课税对象仍是传统的物与行为,因此,间接电子商务纳税主体与传统税法的规定相同。

从事直接电子商务活动的纳税主体。直接电子商务模式下,出现了新的征税客体即网络信息商品,与网络信息商品交易相关人应为电子商务中出现的新的纳税主体。由于网络信息商品的出现既征比特税又征从价税的双重征收,产生两个基本纳税主体:一是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即纳税人;二是在电子商务交易中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即扣缴义务人,也就是直接电子商务模式中的网络信息平台。

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权利范围

由于从事间接电子商务活动的纳税主体未脱离传统税法对其权利的界定,为此,本文所说的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权利是指从事直接电子商务活动的纳税主体的权利。具体包括:

(一)依法纳税的权利

电子商务中新的交易商品即网络信息商品以其无形性、数字化等特征而异于传统税法对征税客体的界定,所以无法适用于传统税法进行税收征收。按照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电子商务纳税主体行使缴纳义务只能在法律框架范围内进行,为了保证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权利,凡法律未明确规定的纳税义务,电子商务纳税主体无纳税义务。如印花税,直到2006年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才出台《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明确了“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在此之前发生的网上签订电子合同等行为,不缴纳印花税。

(二)平等权

电子商务纳税主体平等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电子商务纳税主体应与传统纳税主体平等纳税;二是电子商务纳税主体之间平等纳税。

传统意义上的平等权即税法学中所说的税收公平原则,指具有相等纳税能力者应负担相等的税收,不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不同的税收。在电子商务中应特别强调纳税主体的平等权。电子商务是新型的交易模式,其交易的无形性与无纸化给税收征管带来一定的难度,为此,在税法的制定与税收征管实践时,不应因为电子商务交易的征税客体难于确定和征收难度较大而对纳税主体给予歧视。电子商务纳税人享有与传统纳税人相同的权利,如享有申请减税及申请免税等权利,并与传统纳税人承担同样的税负负担。这是电子商务纳税主体平等享有纳税权利与履行相应义务的前提。同时,电子商务纳税主体还应与传统税法界定的纳税主体平等地享有生存权、参与权、监督权、救济权等。另外,对于电子商务纳税主体之间税收负担分配必须以纳税主体的负担能力为基准,负担能力相同,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同则税负不同。

(三)知情权与隐私保护权

税法中的知情权包含纳税主体享有主动全面了解、知晓所有税法相关规定的知情权和被告知与自身纳税义务有关的一切信息的告知权。在电子商务中,纳税主体有权以合法的技术手段或其他方式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网络世界是信息开放的世界,为此,保护其纳税主体的隐私权不受侵犯显得尤为重要。在电子商务中,纳税主体在纳税相关信息中属于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范畴的部分,应该依法获得保护,纳税主体也有权要求税务机关采用相应的技术手段为其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予以合法保护,免受不法侵犯;同时,税务机关也有义务依法保护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纳税主体的相关信息。

(四)获得技术支持的权利

电子商务是建立在以高科技为支撑的互联网基础之上,技术性为其主要特征。纳税主体在进行纳税处理时,不可避免的涉及技术问题。所以,在电子商务模式下,电子商务纳税主体有权要求税务部门保障自己相关技术设备的正常运行,并获得税务部门的技术支持与保障;税务机关也有义务确保网络系统的安全和稳定,并对网络纳税主体提供相应的培训与技术支持,以达到方便纳税主体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的目的。

电子商务纳税主体权利保护的法律建议

由于电子商务是新兴行业,法律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国内外鲜有专门法规对电子商务纳税主体进行界定并对其合法权益加以保护。但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电子商务纳税主体进行合理界定并对其权利进行保护已显得尤为紧迫。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完善相应的税收法律制度:

将“保护纳税人权利”的原则明确写入宪法。目前,我国宪法只规定了公民的纳税义务而未提及权利,这本身就违背了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也容易导致税务机关权力的滥用。所以,应将纳税人合法权益予以根本法的保护。

加快制定和完善税收基本法。应以税收基本法的形式明确保障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合法权益,并将电子商务纳税主体依法纳税权、平等权等一系列基本权利予以细化。

第7篇:税法基本要素范文

【关键词】资产负债观;收入费用观;或有事项;所得税

会计的基本要素有六个: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资产负债观顾名思义就是是指以资产、负债的概念为基础和核心,定义利润及其构成要素。在资产负债观下,企业所有存量的变动就成为其增加经营活动成果的最好且惟一的证据。资产负债观以资产负债表为重心,强调全面收益,收益由净资产的期初期末余额之差产生。

资产负债观认为收益的本质是某期间净资产的增加,不考虑交易或非交易,只要引起净资产变动就确认收益(所有者的投资及对其分配利润除外)。它不主张采用历史成本,要求资产和负债采用现行价值或公允价值来计量,强调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应当着眼于资产和负债的定义、确认和计量。资产负债观为经济实质提供了最有力的概述,是准则制定过程中最合适的基础。

资产负债观与收入费用观最本质的差别就在于:资产负债观基于资产和负债的变动来计量收益,因此当资产的价值增加或负债的价值减少时,会产生收益;收入费用观则通过收入与费用的直接配比来计量企业收益,按照收入费用观,会计上通常是在产生收益后再计量资产的增加或是负债的减少。

明确了解了资产负债观的概念后就不难发现,在中国现行的会计准则中,有很多方面都体现了这一观点,下面就举例具体说明。

一、对于或有事项的会计处理

根据准则规定,对经确认的或有事项首先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一项资产和(或)负债,作为计价的结果。其次才在利润表中反映相关损失(对不造成损失的或有事项则不需要在利润表中反映)。例如,A企业因或有事项而需承担一项100万元的支出,同时,因该或有事项,A企业还可以从己企业获得58万元的赔偿,且这项金额基本确定能收到。按照准则的规定,A企业应首先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确认一项100万元的负债(“预计负债”)和一项58万元的资产(应收帐款),作为计价的结果,还应在利润表中确认42万元的损失(“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这时,A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不仅反映净资产减少了42万元,而且表明企业相关资产增加了58万元、相关负债增加了100万元,资产负债表提供的信息更加丰富,而损益表中反映的42万元的损失仅仅是A企业计量资产和负债变化的一个副产品。

二、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

根据现行会计准则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所形成的利得和损失应计入当期损益或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例如,2009年8月15日,甲公司从深圳证券交易所购入乙公司股票1000000股,占乙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5%,这时乙公司股票收盘价为每股5.00元,甲公司没有在乙公司董事会中派出代表,甲公司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2009年12月31日(即资产负债表日)乙公司股票收盘价为每股5.30元,这时如果甲公司仍持有乙公司的股票,就应该确认本公司持有的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为(5.30-5.00)×1000000=300000元,

会计分录为: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乙公司股票—公允价值变动 30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乙公司股票 300000

因为资产负债观认为企业的收益是期末净资产高于期初净资产的净增长额,因而对于企业持有的金融性质的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因公允价值变动引起的未实现的损益(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确认为当期损益或直接进入所有者权益。

三、存货核算取消后进先出法

因为后进先出法下,先发出的进入成本的存货是企业最近购入的存货,而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是企业较早购进的存货,并非企业现实拥有的资产。资产负债观下,取消后进先出法,目的就在于更加真实的反映企业所拥有的资源。

四、对于所得所的会计处理

这是在我国现行会计准则中资产负债观的最典型的体现。原《企业会计制度》对于所得税的核算方法,既有应付税款法,又有纳税影响会计法,但不论哪种方法,都是收入费用观的具体体现。而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则统一规定:对于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要求企业取得资产和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存在差异的,应当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两种方法的区别在于:应付税款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递延到以后各期。在应付税款法下,当期计入损益的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应缴的所得税。在应付税款法下,企业应按照税法规定对税前会计利润进行调整,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所得,再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出当期应缴的所得税,作为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即: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本质出发,分析暂时性差异产生的原因及其对期末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其特点是:当税率变动或税基变动时,必须按预期税率对“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账户余额进行调整。也就是说,首先确定资产负债表上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然后,倒挤出利润表项目当期所得税费用。

计算公式为:本期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关于现行所得税的会计处理特点总结起来就是: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首先要求确认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所谓计税基础,是面向未来而言的,简单的说,就是按照资产、负债未来能否在税前列支的金额进行计量。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的差异,则构成企业在未来的一项权利或义务。按照资产和负债的定义,分别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这正是资产负债观的具体体现。

参考文献

第8篇:税法基本要素范文

(一)收入的定义

作为财务报表的一大基本要素,收入的定义历来为会计理论界所关注。收入一词,起源于法语revenir,其含义是“返回”或“归还”之意,意即企业将资源投入经营,终将收回它的投资,并期望有利可获。不过,在学术界,对于什么是收入却有不同的理解。不论各国会计准则制订机构如何界定“收入”或“利得”,收入的根本特征应是净资产的增加。因为,收入的表现形式可以是资产的增加,也可能是负债的减少,或二者兼而有之。从“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式中可知,为保持等式的平衡,在其他要素不变的情况下,增加资产必然增加所有者权益;减少负债同样也会增加所有者权益。由于利益的驱动,每个企业都会努力扩大市场的占有份额,追求收入的增长。在资产负债观下,期末与期初净资产的差额中除去与所有者之间的出资或者收回投资的部分就是企业的收益。与资产/负债观相对应的概念是收入/费用观。收入/费用观将收益视作产出(收入)大于投入(费用)的差额。这一观念以收益表为中心,收入和费用是财务报表的基本要素,资产和负债则是次一级的要素。资产被视为未来收入的增加或费用的减少,负债被视为未来收入的牺牲或费用的增加。资产负债观是否合理,应该从收入、费用、资产、负债这几个要素之间存在的联系来判断。会计对象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价值增值运动。就某一会计期间来考察,在期间开始时,企业拥有一定量的资源,包括生产设备、材料、流动资金等。企业消耗所掌握的资源,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形成产成品,销售产成品取得收入,收入部分地用于补偿生产成本,剩余部分即形成企业收益。因此从价值运动来看,资产和负债反映了某一时点企业所拥有的资源(即价值存量),收入和费用反映了某一期间企业经营活动(即价值流量)。价值存量和流量构企业价值运动的不同方面,它们是相互联系、相互转化的,都可用来确定企业收益。从价值的存量看,企业的期末净资产,只有超过期初投入资本的部分,才能确认为收益,即:资产一负债=净资产:期末净资产一期初净资产=本期收益。从价值的流量看,价值的回收大于耗费即为收益:本期收入一本期费用=本期收益。分析可知,资产/负债观和收入/费用观是从企业价值运动的两个侧面来确定企业收益的,资产/负债观侧重于计量价值运动的结果,是对企业财富增加的量度,而收入/费用观侧重于计量价值运动的过程,是对企业经营业绩和有效性的量度。理论上说,采用两种观点确定的收益的结果应当是相同的。但是实务上往往不是如此。在物价持续上涨的环境下,坚持资产/负债观确定的收益将高于按照收入/费用观确定的收益。

(二)确认的含义

会计确认的完整定义来自于FASB的第5号概念公告:“会计确认是指将一个项目作为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要素加以记录或将之最终纳入财务报表中的过程。会计确认包括用文字和金额对某一项目进行描述并将之金额计入财务报表的合计数中。对于资产和负债的确认而言,会计确认不仅包括对资产、负债取得时的记录,而且也涵盖了这些项目日后的增减变动乃至最终从财务报表中退出的记录”。

不少学者认为,目前财务会计的一个最大缺点就是无法全面反映企业经济活动。而这一缺点的主要原因就是受制于传统的确认观念。众所周知,随着经济环境的复杂多变、技术进步与不断创新,企业的经营活动也日趋复杂,大量经济业务无法在现有的财务报表中得以反映,从而使财务报表无法全面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即有用性)随之降低。美国SEC前任委员StevenM.Hellman曾经发表连载文章,认为现行财务会计与报告之所以不能把许多相关性较高的所谓“有用”信息纳入财务报表正是因为确认的存在。确认使现行财务报告成为或是确认(进入财务报表)或是非确认(只能在其他财务报告中表述)的模式,即非黑即白的模式。因此,他主张破除确认的四条基本标准,并提出“彩色模式”,即多层面的报告模式。他甚至把只要具有相关性即使不符合可定义性、可计量性和可*性的会计信息也可通过财务报告向使用者传递。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并不足取。已经证明,过分追求所谓相性或用而基可对于资本市场和投资人的损害是巨大的。我们完全可以采取更好的办法来解决这一问题。我们知道,财务报表是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四个程序的产物,进入财务报表的项目与金额应通过确认这一重要筛选关口的检验,这是不容质疑的。尽管财务报告包括了财务报表在内,但是财务报告是否也一定要经历这四个程序才能形成?笔者认为,对于除了财务报表之外的其它财务报告不需要严格地通过上述四道程序,我们可以增加“披露”这一程序,在其它财务报告中来反映那些无法通过确认检验的可能影响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信息。披露这一程序主要解决的问题包括:哪些事项必需要在表外揭示?在表外揭示某一项目应包括哪几方面的内容?表外揭示项目的金额如何确定?等等。当然,披露也要满足一定的质量标准,但是这一标准并不要求完全重复确认的标准。

二、销售收入确认的基础和原则

(一)销售收入确认的基础——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

1.权责发生制

(1)权责发生制

权责发生制是与收付实现制相对应的概念。对于权责发生制的含义,不同的学者和不同的机构曾经作过不同的表述。完整的权责发生制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l)它应能有效地用于判别、甄定应该进入会计系统的经济业务,其标准:对企业经济资源和义务确实产生了影响一一这种影响以权利或责任的发生与否为依据来判断;(2)经过筛选、准予进入会计系统的交易或事项,在输入会计系统时,按其实际影响的权利与责任的情况而决定应记入何种要素:资产、负债、收入、费用、所有者权益等等;③权责发生制应能适用于全部的会计要素,而不单单是收入(包括费用)的确认。

(2)权责发生制下的收入确认

权责发生制要求,任何一个项目的确认,都应以权利与(或)责任的发生与否为标志。对收入而言,其责任或义务是指收入的赚取过程已经完成,如工业企业的产品生产完工并销售出去、服务性企业的劳务提供过程已经完成等等;而权利就是已收取了酬金或己经取得报酬的确定性权利。权责发生制能较为公正、准确地计算每一个会计期间的盈利,从而能用于

评估不同时期的企业经营(财务)业绩,较为可*地反映企业管理当局对资源营运的受托责任,而这是投资人共同关心的;二是正由于权责发生制的记录不是在(或不一定在)伴随交易的现金的实际收入或付出之时,而是在具有现金后果或财务影响的交易发生之时。因而通过这样的记录,尤其通过应收款项、应付款项,递延借项(预付款)、递延贷项(预收款)等等账户的记录将能更好地预测预期的现金流入的变化(应收款项将导致未来现金流入的增加,预收款则导致未来现金流出的减少)。

2.收付实现制

收付实现制作为确认的基础,它一般只用来确认收入与费用。按照收付实现制,所有收到的现金,都作为当期收入;所有现金支出,都作为当期费用。收益就是现金收支的净额。显然,只有当主体的营业活动极其简单、经营活动不需要任何大额的事先投入,并且不存在非现金交易的前提下,这种纯粹的收付实现制方能付诸应用。从现实的经济生活来看,这种前提几乎是不可能存在的,因为:(1)商业信用的存在;(2)除极少数典型事例外,绝大部分企业在从事营利活动时,都必须要预先投入一定量的资金,在以机器大生产为主要特征的工厂制度出现以后,尤其如此。因而,纯粹的收付实现制在付诸应用时,根据环境的要求进行调整,从而产生了“修正的收付实现制”。所谓修正的收付实现制,是指在遵循按现金收支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总体原则下,对其它一些事项(如债权债务、长期资产等)按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加以确认。具体应用中,又存在两种不同的类型,一是对债权债务的确认加以修正的收付实现制,另一种是对长期资产的确认加以修正的收付实现制。

在会计实务中,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在具体运用过程中往往会发生某些变化,其原因在于它们或多或少存在着某种不足。如按照权责发生制,商誉及衍生金融工具等都无法得到合理的确认;而按照收付实现制,没有发生现金收支的债权债务不能得到确认,发生了现金收支的债权债务则确认为收入和费用,这与人们的一般观念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背离。我们认为,会计确认基础的选择也是受会计目标的约束的。不同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不同需求,也意味着有些使用者更需要基于权责发生制基础上的会计信息,有些使用者则更需要基于收付实现制基础上的会计信息,而有些使用者可能同时需要以上两种会计信息,因为使用者分别从不同的角度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动。可见,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都有其独到的作用。财务会计在确认方面对传统会计的继承与发展,也正是主要表现在财务会计的确认基础是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的结合,并形成了以权责发生制为主,收付实现制为辅的模式。这是因为两者各有优缺点,不能厚此薄彼—例如在企业的三张基本财务报表中,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是以权责发生制作为确认基础而编制,但现金流量表就要把确认基础转化为收付实现制。可见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的区分并不意味着两者的绝对对立,但在具体的会计处理上,权责发生制产生的信息可能更符合财务会计的目标—特别是反映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

(二)销售收入确认的原则——实质重于形式

在新会计准则收入当中规定了商品销售、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三大类交易的计量和确认。从各项确认的内容看,相比以前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即收入确认的条件不是所有权凭证或实物形式上的交付,而是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发生转移等实质性的条件。

三、销售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

(一)销售收入确认的条件

1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我国的收入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地计量。”

国际会计准则与我国会计准则在收入确认的条件上是相同。但是尽管我国收入的确认条件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同,但具体操作时还有差异,如政府退还的增值税款的确认。按国际会计准则:当很可能退回并且能够可*地计量时确认;而我国是在收到现金时确认,这种作法符合我国国情,减少不确定性因素,而且也较为稳健。

(二)销售收入确认的时点

一般认为,销售收入按销售日(交货日)来确认;劳务收入按劳务已提供且可收取报酬之日确认;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则随时间的经过或资产的使用来确认。归纳起来,笔者认为有以下七种具体的收入确认时点原则:①在交款提货销售方式下,应于货款收到或取得收取货款的权利,并已将发票账单和提货单交付对方后确认收入;②在预收账款销售方式下,应于商品、产品已经发出时确认收入的实现;③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下,应于商品、产品已发出,并已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④在委托代销方式下,应于代销商品、产品已销售,并收到代销单位开具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⑤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下,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营业收入;⑥对于长期工程或劳务合同,应按完工进度法或完工合同法合理确认收入;⑦在委托外贸出口方式下,应在收到外贸企业代办的发运凭证和银行交款凭证时确认入的实现。

(三)销售收入确认时应考虑的风险问题

收入使得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可能性越高,收入真正获得货币资金的程度越大。收入是能使经济利益流入,但带来的经济利益及其流入的多少存在不确定性。根据谨慎性原则“,对可能的收入或利润尽量少计或不计”,因此,某项交易事项带来的收益的不确定性的大小直接影响该项收入是否确认和确认多少。

财务学将这种不确定性或实际结果偏离预期目标的程度称为风险。特别是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实际收到的货币与预期协定价格之间的差异,使得企业必须考虑到约定未来收款的现时销售发生日与最终收款日之间的风险。如合同协议价格为1万元的设备,按5年分期收款销售,购买方若能在销售发生日支付货款,则只需付0.8万元。这是因为现在的1元不等于未来的1元,未来收款协议价的1万元可能相当于现时的0.8万元。

风险是客观存在的。除利率变动风险,它还可以是市场上由于物价引起的购买力风险,或企业融资经营时产生的风险。财务管理研究货币的时间价值问题,通过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计算予以剔除物价等引起的收益变动风险,从而降低经济利

益流入的不确定性,有助于企业规避收益风险,使其在销售成立日较为准确地确认收入。

其中,收入确认时计量模式的有效选择,可以消除约定未来结算的交易在其后至收款日之间部分风险的问题。新会计准则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使我国对收入的计量更体现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同时很好地解决收入确认的风险。

四、新准则种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规定

新会计制度对于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给出了4条判断标准,当这4个条件均能满足时,才能确认收入实现: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地计量。

新会计制度对于收入的确认侧重于收入实质性的实现,这是由于会计核算是从某个具体的会计主体出发,要正确反映该主体的经营情况。而税法从组织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侧重于收入社会价值的实现,对某个企业来说某项收入可能尚未实现,但从整个社会角度来说其价值已经实现了。因此,税法通常将计税收入确认为“有偿”或“视同有偿”。税法不考虑收入的风险问题,因

为这属于企业经营风险,由企业的税后利润来补偿,国家不享有企业的所有利润,因此也不应该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税法通常也不考虑继续管理权问题,这也属于企业内部管理问题,国家不对企业内部管理产生的问题负责。至于收入和成本可*计量的问题,税法利用国家的权力可以强制性估计收入和成本的金额,这样可以保证公证性和降低征税成本。新会计制度与税法对收入确认的差异,使得按照新会计制度确认的收入,一般要小于按税法规定确认的收入。

例1:甲公司12月28日将成本50万元,售价70万元的产品发出给乙公司,并于当日办妥托收。12月30日得知乙公司因重大诉讼败诉,在可预见的时间内无法支付货款。对于此项业务甲当年在会计上不能确认收入,但在计算该年度应交所得税时需调增应税所得20万元(70-50)。

参考文献:

1.A·C·利特尔顿著,林志军、黄世忠等译:《会计理论结构》,中国商业出版社1989年。

2.陈今池主编:《西方现代会计理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

3.刘峰著:《会计准则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4.潘飞、陈冬华著:《会计理念》,立信会计出版社2002年。

5.裘宗舜著《财务会计概念研究》,立信会计出版社,2001年。

6.威廉姆R·司可脱著,陈汉文等译,《财务会计理论》,机械工业出版社2000年。

7.魏明海、谭劲松、林舒著:《盈余管理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

8.吴水澎主编,2000,《中国会计理论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9.赵一明、连端清,《美国会计准则制定模式的转变及其思考》,《特区财会》2003年第1期。

10.赵宇龙著《会计盈余与股价行为》,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

11.朱海林、冷冰:《美国施乐财务欺诈案分析》,《会计研究》2004年第9期。

第9篇:税法基本要素范文

【关键词】财务通则 应用价值 实践策略

一、《企业财务通则》的结构变化与管理创新

(一)《企业财务通则》结构体系基本要素的变化

1.改革了财政对企业财务的管理模式。新《企业财务通则》就新形势下财政部门对企业财务管理的任务、内容、方法做了新的调整,适应了新形势下建设公共财政、对企业财务活动实行宽松式宏观调控的需要;财政管理企业财务的主要工作内容体现为:制定财务规章制度和财政、财务政策,建立健全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检查企业会计报表质量,实施财务评价,监测财务运行状况。其主要的管理方法是:指导、管理、监督、服务。

2.明确了政府投资等财政性资金的财务处理政策和措施。我国现阶段,国家财政支持企业的资金大量存在,这是由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体制及国家经济管理职能所决定的。新通则根据现阶段国家财政资金的使用方式,对财政资金的财务处理做了特殊规定,并与新企业会计准则相衔接。

3.采取了变革传统的企业职工福利费用核算内容的财务制度与办法。我国以前一直采用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率计提职工福利费。新通则将原来从职工福利费列支的职工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项目统一改为按照规定比例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按照基本医疗与补充医疗、基本养老与补充养老、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实行不同的财务政策,相应取消了按工资总额14%提取职工福利费的做法,说明了国家为了适应企业现代经济管理新需要,改革了传统的员工薪酬分配办法。

4.实行期权激励方式,规范了企业员工的激励制度。企业可以采用即期奖励和远期股权激励等政策激励职工。即期奖励属于工资管理范畴,新通则规定可以通过调整内部分配制度来解决。远期股权激励是一种再分配制度的安排,企业现有投资者将既得权益让出一部分给职工,既可通过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解决,也可以通过回购股份实施激励,这些规定与现行的《公司法》的规定也相吻合。

5.强化了企业财务风险管理观念与手段。企业经营失败,不仅投资者、债权人受到损失,还会引起一系列连锁反应,并可能转化为财政风险。为此,新通则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风险管理制度和财务预警机制。在涉及有关资金管理、资产营运、收益分配、重组清算等条款中,充分体现出控制财务风险的规范要求。

(二)《企业财务通则》体系管理视角的创新分析

新通则对现行企业财务制度的改革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新通则的结构体系主要在以下6个方面有改革创新举措:

1.致力于构建均衡、稳健的管理机制。新通则按照“规范、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企业财务运行机制,明确落实财务决策的要求、运行财务控制的路径和方法。通过实践新财务通则,企业可以构建“宏观与微观、外部与内部、决策与控制、激励与约束”等方面管理观念与措施的相协调、相统一的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体系,并实现我国企业管理机制的创新。

2.拓宽了现代企业管理功能。新通则大大拓宽了财务管理的范围,在继承现行有效规定的基础上,将企业重组、财务风险、财务信息管理作为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以满足市场经济发展对企业财务管理的要求,增强了企业财务管理的前瞻性和指导性。如,在新通则里,企业财务制度不再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做出规定,也不再为企业纳税项目扣除标准做出规定,而是围绕企业财务的实质,对企业财务行为和财务关系做出规范,引导企业实行科学动态的管理。

3.丰富了企业管理的基本内容和方法。新通则围绕企业财务管理环节,明确了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信息管理、财务监督等6大财务管理要素,并结合不同财务管理要素,对财务管理方法和政策要求做出了更加明确的、具体的规范。新通则规定企业可利用财务预算、财务预警等管理工具,监测企业经济运行,控制企业财务风险,确保企业财务活动取得最佳经济效益,并符合国家有关社会经济发展政策,从而推动企业发展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和社会的和谐进步。

4.确立了全新的企业管理理念。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新通则强化了企业财务风险管理方面的内容,明确要求树立企业的社会责任观念,并对企业重组中的资本权益事项和财务管理进行了规范、明确了企业应建立财务决策、预算管理、风险管理制度和财务预警制度。这一规定改变了企业过去单纯强调政府管理的做法,将政府直接管理企业的具体财务事项转变为指导与监督相结合,将企业财务微观管理职责回归企业,而政府只是为企业的财务管理提供宏观指引,强调企业财务效益的取得应更多地侧重于企业内部的管理和风险控制。

5.致力于建立适合新环境的企业管理体制。新通则立足于政府实行公共财政管理的目标,根据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企关系和国有产权的实现模式,明确划分了政府、投资者和经营者在财务管理方面的职能和权限,从政府宏观财务、投资者财务、经营者财务等3个层次;构建了资本权属清晰、财务关系明确、符合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企业财务管理体制。

6.构建了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体系。新通则建立了开放性的企业财务制度体系,便于日后根据企业财务运行、国家法制建设情况和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不断地调整、改革与发展。新通则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与控制行为,尤其是改革了企业的员工薪酬分配制度,强化了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建立企业财务监督机制,改进财政监管方式,建立和完善我国企业财务管理的内控机制,实现从传统向现代转变的企业财务制度安排的创新。

二、《企业财务通则》的积极价值与现实效应

(一)新通则通过与现行主要财经法律、法规的协调,创立了比较完整的用以约束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财经法律体系与环境

1.新通则注意了与《会计法》衔接和配套

《会计法》是指导财务会计工作的根本大法。现行《会计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新《通则》第4条规定:“财政部负责制定企业财务规章制度。各级财政部门(以下通称主管财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企业财务的指导、管理、监督。”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

2.新通则实现了与《公司法》衔接和配套

市场经济既是风险经济和竞争经济,也是信用经济和法治经济。《公司法》是公司制企业的根本大法和公司运作的行为指南。

从某种意义来看,企业财务通则的修订是为了贯彻落实《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促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适应政府职能转变,促进企业科学管理和决策,保护和平衡企业各方利益的需要。为此,新通则对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了许多改革创新,如改财政对企业财务的主要管理方式为指导、管理、监督、服务;在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的前提下,根据现阶段国家财政资金的使用方式,对财政资金的财务处理做了特殊规定,明确了政府投资等财政性资金的财务处理方式;在涉及有关资金管理、资产营运、利润分配的条款中,体现了控制财务风险的要求,强化了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等等。

3.新通则注意与现行的税务法规相衔接和协调

新通则第6条规定:“企业应当依法纳税。企业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随着我国会计逐步与国际会计惯例趋同,以及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财务会计与现行税法的差距会逐步加大。如,新会计准则体系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规范了资产减值计提、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借款费用、所得税会计、股权激励、投资性房地产、存货和资产处置、合并报表等方面的会计处理,在许多重大会计处理的理论上有一定创新,而且在核算方法也更加完善和合理。但有关会计确认、计量与报告的规范要求只是对企业的会计行为而言,并不是针对企业纳税行为的规范要求。企业纳税行为还是应当满足现行税法对经济行为进行确认、计量与报告的规定要求。现行税法并没有完全认同会计确认、计量与报告行为在纳税行为中的应用。因此,新通则第6条的这种提法,符合财务会计与现行税法互相分离的实际状况,并满足了现行税法对企业纳税调整的需求。

(二)《企业财务通则》通过与新企业会计准则的有效对接,进一步理顺了企业财务管理关系和方向,规范了企业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行为

《企业财务通则》贴近会计准则体系,与会计准则之间既有分工又相配套,而不是简单的雷同或相似。从形式上来看,新通则没有按照会计6大要素(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来编排章节内容,而是按照财务管理的6大要素(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信息管理、财务监督)来编排章节内容。从具体内容来看,新通则在很多地方保持了与新会计准则之间良好的衔接与沟通。

新会计准则体系提出的挑战涉及会计业务的各个方面,如全方位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确实对会计实务工作者具有相当的难度,而且也会加大会计职业风险,对此,应当加强财务监管。与历史成本计量属性相比,用公允价值对资产和负债(包括期初和期末价值)进行计量一般都会产生差额,而这种差额的处理在新会计准则中被允许计入当期损益。这不但会引起股东、监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而且更重要的是往往会使人们对公允价值计量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产生质疑,对企业为什么要在特定时期对特定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提出一定的疑问。这就要求会计人员和管理人员不但要在理论上对公允价值的性质有充分的理解和把握,而且要对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对象及经济业务的实质有深刻认识,要具有充分可靠的依据和基础,以保证具有很强的解释能力,否则将会承担较大的职业风险。

同样,会计中的谨慎原则要求企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并正确核算各项资产损失,但客观存在着有人利用减值准备政策任意调节利润的情况。对此,新通则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各项资产损失或者减值准备管理制度。各项资产损失或者减值准备的计提标准,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企业在制定计提标准时可以征询中介机构、有关专家的意见。对计提损失或者减值准备后的资产,企业应当落实监管责任。能够收回或者继续使用以及没有证据证明实际损失的资产,不得核销。新通则诸如此类的规定是与新会计准则体系相互衔接、互相配套的,从而形成一个完整体系,用以规范企业日常的财务与会计行为。

三、企业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应当注意的问题或对策

(一)做好新旧财务制度的平稳过渡与衔接

新旧财务通则客观存在差异,新通则实施后,由于配套办法需要逐步出台,原有的企业财务制度以及其他财务规定暂时还不能完全被替代,但凡是与新通则不一致的,企业应当以新通则为准进行修订,凡是原有规章制度和新通则都没有规定的,企业应当随时向财政部门反映情况,加强沟通。

(二)注意落实投资者、经营者不同的财务管理权限与责任

按照原有的财务制度,投资者、经营者容易造成角色互相错位、越位或者缺位等情况。新通则要求,对于企业重大财务事项,明确应当由投资者审议决定,或者按照企业内部授权审批制度执行,并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企业应当对照检查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办法,该补充的补充,该制定的制定,然后在实践中严格执行,并加强内部财务监督,把规章制度落到实处。当然,投资者履行财务管理职责与权限时,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企业股东会、董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进行,而不是游离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之外。

(三)贯彻企业集团发展方针,由集团公司组织实施新通则

集团公司是一个以产权为纽带,由母子公司组成的利益群体。对集团内部,需要避免众多成员企业各自为政、政令不一、互相扯皮的情况。集团公司应当从集团的整体利益和大局出发来调整企业集团内部财务体制,统一企业集团的财务政策,实施企业集团的发展战略,增强企业集团的竞争力。对集团外部,需要统一归口主管财政机关的管理,加强与有关部门、机构的沟通、协调,争取有利的理财环境。

相关热门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