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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职能转变和建立健全公共财政制度的要求,我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根据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的要求,从我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实际出发,通过建立收缴管理规范、监督有序、运作高效的管理模式,从源头上规范政府收入和分配秩序,促进执收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将政府各项非税收入纳入公共财政管理范围,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资源)使用、出租、出让、经营等收入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力度,确保非税行为应收尽收。通过建立全程监控非税收入收缴和使用的机制,进一步完善我市以税收收入为主、非税收入为辅的政府财政收入体系。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具体要求是:通过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模式,建立非税收入收缴帐户体系,清理规范并动态监管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加强财政票据使用监督,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管理体制,增强非税收入收缴的透明度,实现非税收入收缴的彻底分离。
二、改革的原则
我市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技术标准、统一系统平台和统一组织实施”,并遵行“有利于规范管理、有利于加强监督、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
(一)有利于规范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深化政府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金财”工程的要求,依托计算机网络管理,实行“单位执收、银行开票、财政统管”的征收方式,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二)有利于加强监督的原则。清理规范各项政府非税收入,改革非税收入收缴账户体系,增强非税收入收缴活动的透明度。加强财政票据的使用监督,使非税收入的收缴过程处于有效监督管理之下。
(三)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简化操作程序,减少非税收入收缴环节,尽可能方便缴款人缴款和执收单位收缴管理,加快财政资金运行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改革的对象和范围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文件规定,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行政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化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形式。非税收入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四、主要措施
(一)全面清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全面清理收费票据,归并票据种类,实现收费票据与收费项目的对应统一。除保留少量专用票据外,主要使用《贵州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三)建立非税收入项目库。按照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内容和范围,市财政会同市物价、审计、监察部门全面清理市级各机关和事业单位非税收收入项目,按照收费部门、收费单位和收费项目名称统一编码建立非税收入项目库,实现按项目库统一编码的项目规范收缴非税收入,从源头上治理“三乱”工作。
(四)建立*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为了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按照“金财工程”建设的总体要求,必须建立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以保证财政部门内部和财政部门与征收单位、代收银行外部之间的信息共享,实现从征收单位开票、银行代收到财政与征收单位网上对帐,票据核销、自动转帐的全过程的计算机网络智能化管理,全面提升财政管理的质量、效率和水平。
五、收缴方式
按照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要求,非税收入收缴可分为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
(一)直接缴库
即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由缴款人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就近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网点缴款,银行网点电脑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资金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二)集中汇缴
执收执法单位对缴费人行为无制约的缴费项目以及单次在20元以下的零星收费项目,执收执罚单位在向缴费者开票同时,可直接收取现金,集中汇缴。具体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六、改革的实施步骤
按照“统一领导、统一方案、分步推进、分级实施”的要求,20*年市级做好启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工作,并要求各区县(市)按照*市市本级方案同步启动此项工作。
(一)在市财政开设“非税收入过渡专户”。
(二)调查清理。各试点执收单位严格按照市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统一要求,采取自查的形式,对本单位非税收入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填报相关表格(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文件或收费许可证号等)。市财政部门对各单位上报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审核认定。
(三)建立非税收入项目库。按照市非税收入管理软件的要求,将执收单位和收费项目统一编码,并建立单位及收费项目库。
(四)拟定非税收入改革实施细则,稳步推进改革。
(五)由市财政局在各承办银行设立“*市非税收入结算专户”,专项用于非税收入资金的收缴和退费、上缴等工作。
(六)数据初始化及设备调试。建立非税收入收缴系统总帐,输入各执收单位代码及项目编码,对各执收单位建立开票系统帐套,导入开票系统。各代收银行按照市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要求,编制与财政非税收入收缴系统接口程序,适应非税收入管理改革需要,完成系统安装和软件调试。
(七)人员培训。市财政局统一组织非税收入管理软件操作培训,通过培训使操作人员熟悉软件基本内容,全面掌握非税收入收缴系统和执收单位开票系统的操作。
(八)正式运行。各执收单位按照非税收入管理改革要求,落实各项措施,全面实施新的非税收入管理模式,取消原收入过渡户。所有试点执收单位停止使用原有票据,起用新版非税收入票据,原有票据到财政局进行缴销。
七、工作要求
(一)各预算单位要利用这次改革对各类收费进行一次清理,按照中央、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做到依法征收。
(二)要严格执行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及时、足额将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截留、挪用或坐支,严禁帐外设帐、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
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是我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自*年推行以来,各地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积极推进,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和显著成效。目前改革处于深化完善的关键阶段,需要进一步扩大范围,继续推进制度创新,有效解决改革面临的问题,加快建立完善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编制2009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35号)中“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及“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继续保留的中央和地方收费、基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要求,实行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要求,现对深化地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
(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力争2010年底前,地方各级执收单位全部实施改革;经清理整顿后继续保留的收费、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彩票公益金等非税收入要全部纳入改革范围。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地方,也要在2012年底前将改革推进到所有执收单位和所有非税收入项目。
(二)省级财政部门要在做好省本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工作的同时,加强对地(市)、县(区)改革的指导,推动省级以下财政部门按照中央和本省改革规范化要求有序推进改革。
二、规范和完善非税收入收缴方式
(三)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体系,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后,所有非税收入收缴都要在统一的收缴管理体系中运行,其中的收缴方式包括三种: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收缴非税收入;通过就地缴库方式收缴非税收入;通过财政与其他部门的横向联网系统收缴非税收入。三种收缴方式分别适用于不同类型和不同管理要求的非税收入收缴,应按照统一规范、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目标要求逐步完善。
(四)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完善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收缴非税收入的方式,并将其作为非税收入收缴的主要方式,不断优化收缴流程,更好地满足缴款人和执收单位的需求。
(五)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对涉及多级政府间分成且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实施难度较大的非税收入可通过就地缴库方式收缴。对偶尔发生、没有明确规定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对信息反馈要求不高的非税收入,也可通过就地缴库方式收缴。
(六)由税务机关征收或代征的非税收入,可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收缴。研究将适合横向联网系统收缴的非税收入通过横向联网系统办理,实现收入收缴信息在财政部门与执收单位之间共享。
(七)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要求,建立统一的收缴信息反馈机制,确保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执收单位及时掌握收缴信息。
三、健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
(八)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总体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健全全省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
(九)省级财政部门要完善政府间分成的非税收入收缴制度。对应上缴中央财政的分成收入,通过财政之间上缴的,要按规范的要求进一步优化流程;通过执收单位之间上缴的,要加强规范化管理,条件成熟时应转为通过财政之间上缴;采用就地缴库方式上缴的,应研究改进信息反馈方式和反馈内容。省级财政部门要重视并研究规范省级与市、县级分成收入的上缴、下拨方式,保证按照规范、统一的渠道解缴。
四、规范非税收入收缴账户管理
(十)地方各级财政部门选择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原则上实行招投标制度,应参照《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银行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财库[*]15号),按照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做好银行选择工作。
(十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与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通知》(财办[*]12号)有关规定,将各类财政资金专户统一归口到同级财政国库部门管理。各级财政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或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应尽量归并,原则上在同一家商业银行只开设一个财政专户。
(十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设立的非税收入归集性账户尚未归口财政国库部门统一管理的,要创造条件逐步统一归口管理。确有必要新设立非税收入归集性账户的,原则上归口财政国库部门管理。
五、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建设
(十三)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深化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提升系统管理功能和收缴效率,并加强系统安全管理,切实保证非税收入及时、准确、安全收缴。
(十四)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业务基础数据规范及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办[*]22号)的有关规定,做好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数据口径及编码规范工作,要按照中央财政统一要求和《财政业务基础数据规范》内容对现行系统进行改造,实现省级财政与中央财政以及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及时传输。
(十五)省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和系统建设实际情况,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和银行先进支付结算工具,研究建立以电子信息为基础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支持POS机刷卡缴款、网上银行缴款等新型缴款方式。
六、加强非税收入收缴执行情况分析
(十六)省级财政部门要研究建立全省非税收入收缴执行分析制度,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本省非税收入规模、结构和收缴情况,科学分析影响收入实现的因素。
(*)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规定的非税收入收缴执行分析报表格式、口径和时间要求,及时报送本省非税收入收缴执行分析情况。
七、强化非税收入收缴监管
(十八)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管理,建立和完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审验、核销机制,实现系统自动核销电子票据和人工核销纸质票据的有机结合,切实发挥《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票控收”的作用。
(十九)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非税收入收缴银行综合考评制度,并切实抓好落实,促进银行更好地履行委托协议,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从1978年到1993年,我国财税改革基本上是遵循放权让利的思路进行的, 导致了财税体制的收入功能逐渐减弱。 以实行财政大包大干的1988~1993年为例,中央财政每年从收入增量部分中取得的收入基本被包死,既不能与国民经济增长同步,也不能与财政总规模的增长同步,致使中央财政收入不断萎缩,赤字逐渐增加,中央财政缺乏应有的回旋余地。
从1994年起,把承包制改为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基础上的分税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和合理分权的原则,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
分税制与承包制相比,其财政收入功能明显增强,一是根据财政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实行分税,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与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共享税,将适宜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并充实地方税种。二是对税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大大增强了税收收入功能。以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和营业税为补充的流转税制,具有随经济增长而不断扩大的税源,并且收入入库及时,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规范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保护了税基;扩大了资源征收范围,开征了土地增值税等新税种;清理取消了许多不规范、不合理的减免税政策。三是为加强税收征管,确保分税制体制的顺利实施,分设了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通过分税,中央财政建立了稳定增长的运行机制,一改过去依靠行政手段层层下达税收计划的办法,减轻了工作难度。
现行财税体制经过4年的运行,已基本进入稳定运行期, 其收入效应正在积极释放。中央财政相对地方财政增长少一些,但是进行纵向比较可以明显看出,中央财政增长的规模和幅度是很大的,对于缓解中央财政困难起到了重要作用。现行体制也大大调动了发展地方的财源和加强收入管理的积极性,地方财政的大幅度增收减轻了地方对中央的依赖。
在充分肯定现行财税体制收入功能增强的同时,我们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财政收入占gdp下降的势头未能得到有效遏制,1994年为11. 2%,1995年为10.5%,到1996年为10.7%。财政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不能同步增长的主要原因何在?我们扼要分析如下:
1.在整个国民经济活动中存在一些税收“真空”,如农民自产自用的农产品、军工产品、出口产品、福利企业和校办企业生产的产品等,这些产品都计入gdp 中,并占有不小份额,而这些产品都享受不征税,免税或退税待遇,没有税收贡献。
2.我们的经济增长方式是属于粗放型的,投入多,产出少,效益低,只注重产值而不顾产品是否适销对路。这种粗放型增长方式对商品税和所得税的贡献低是必然的。
3.由于在对地区、行业和企业的考核中过分侧重经济增长规模和水平,虚报gdp的现象比较普遍,人为夸大的分母带来了占比的下降。
4.分税制存在不规范,不正确之处,如企业所得税按隶属关系划分,属于传统体制做法,又如把具有增收潜力和攸关经济稳定的个人所得税划为地方税。
5.现行税收体系还不健全,税制设计还存在不合理之处。
6.财经秩序比较混乱,税收征管不严,偷税、骗税现象时有发生,税收流失严重。
7.预算外对预算内的冲击较大,各种收费、基金侵占税基。
8.制度外收入比重逐年增加,中央三令五申,始终不能消除,大量侵蚀了税基。
从上面的简单分析可以看出,导致财政收入与经济增长不同步的原因是复杂的,需要探求多种政策措施。但必须特别强调的是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对税收收入的不利影响。主要体现在:
1.中央与地方事权和财权划分不清楚。正确合理地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财权是推进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基础。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方面的问题仍然很多,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一些本应由地方承担的事务却由中央来承担,一些本应由中央来承担的事务却由地方来承担,还有中央出政策地方出钱等现象的发生。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不清楚,必然导致财权划分不清楚,事权和财权划分不清楚,就留下了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与地方之间讨价还价的余地,导致地方把一部分精力盯在上面,而不是把精力完全放在加强税收征管上,无形中加剧了税收的流失。
2.地方政府之间税收收入划分不规范。分税制改革,在中央与省一级分配关系规范化方面前进了一大步,但省以下各级财政的分配仍很不规范。这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地方财政只是和中央“分了税”,大多省以下各级财政并没有“划分税种”,有的实行包干体制,有的实行总额分成体制,具体形式多种多样。也就是说,省以下财政体制并没有按照分税制改革的要求去规范,地方政府之间税收收入划分很不规范,仍在很大程度上带有旧体制的痕迹。由于地方收的税有可能不归本地所有,在一定程度上将影响地方征税的积极性。
3.转移支付制度不规范。在事权和财权没有划分清楚的情况下,转移支付制度也不可能规范。现行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仍然是按收支总额来确定,税收返还带有明显的过渡性特征。省以下各级政府间的转移支付更是五花八门,专项补助透明度也不高,造成地方注意向上而不是向内。
4.财政系统与税务系统之间,国税系统与地税系统之间的运作不协调。1994年在国税系统实行中央垂直领导之后,有一些地方又实行县级地税局的省、“垂直领导”。这样县级政府对县地税局的管理能力基本丧失,不时发生县税务机关向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讨价还价的现象。按理说,地税局作为地方的征税机构应依法征税,有税必征,但“垂直领导”以后,出现了地方税务机构以征税努力程度为要挟,多要补贴,多要经费等不正常现象,变成了县政府、县财政求县地税局征税,导致税收收入流失,财政收入没有保障。
此外,还有国税部门与地税部门之间的扯皮与摩擦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税收征管上,比如国税已核定的流转税税基,在地税征收城建税与附加税时认为核定有误时,双方各执一辞,互不相让;二是在人员待遇上,同为税务人员,经费情况、工作条件、生活待遇却有很大不同,造成互相攀比。
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完善
为了保证税收收入与国民经济同步增长,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
1.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划分应有助于减少中央与地方讨价还价现象的发生。要确定中央与地方的事权,首先必须明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范围。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1)负责提供公共产品, 如国防、外交等;(2)帮助提供混合产品,混合产品既具有公共产品属性, 又具有私人产品属性,如教育、医疗、卫生等;(3 )直接控制或者管制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行业,如电话、电力等;(4 )对具有外部效应的产品进行调节或控制;(5)调节个人收入分配, 地区发展差距;(6)促进宏观经济稳定发展。具体到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划分, 大体上可依据以下三个原则来确定:(1)受益原则。也就是说, 凡政府提供的服务,其受益对象为全国民众,则支出应属于中央政府的公共支出;凡受益对象为地方居民,则支出应属于地方政府的公共支出。(2 )行动原则。也就是说,凡政府公共服务的实施在行动上必须统一规划的领域,其支出应属于中央政府的公共支出;凡政府公共活动在实施过程中必须因地制宜的,其支出应属于地方政府的公共支出。(3 )技术原则。也就是说,凡政府公共活动或公共工程,其规模庞大,需要高度技术才能完成的公共项目。则其支出应属于中央政府的公共支出;否则,应属于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
2.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税收来源。在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与地方之间事权划分比较清楚的情况下,分税制要求中央与地方都应有比较稳定、规范的收入来源,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各自要有稳定的税收来源,也就是说各自财政都应有自己的主体税种。如果税收收入划分清楚,税务机构的征税积极性必将得到很大的提高。在主体税种的选择上,应主要考虑以几个原则:(1)效率原则, 该原则是以征税效率高低为划分标准。一般来说,所得税由于所得地点流动性强,中央政府就比地方政府征收有效率,而财产税由于财产地点相对固定,地方政府征收就比中央政府征收有效。(2)经济原则, 该原则是以该税种是否有利于宏观经济调控为划分标准。如果该税种有利于经济稳定,调整产业结构,统一大市场的形成,象所得税,消费税就应划归中央政府,否则归地方政府。(3)公平原则, 该原则是以该税种是否有利于税收公平负担为划分标准。如个人所得税是为了调节个人收入,公平税收负担而设立的,这种税如由地方政府来征收,在劳动力可以自由流动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为了提高本级财政收入,就有可能擅自降低征收标准,搞税收竞争,不利税收的公平负担,所以个人所得税应归中央政府。
[关键词]财政;税收;成本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02.076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7)02-0-02
0 引 言
目前,我财政税收成本由两个部分构成,税收部门日常的办公产生的成本占财务税收成本很大的比例。紧随其后的是纳税人在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缴纳税款时所产生的银行手续费,这部分的纳税成本是无法避免的。当前,保障国家正常税收是我国财政经济工作的重点。根据我国当前发展的实际情况和时代的发展,要逐步改善当前金融税务机关管理的模式,改变税收机构传统的功能和适用性。就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经常出现财政赤字的现象,财政和税收成本相对较高,在这方面,必须注意对金融和税收的成本控制,在保障国家税收质量和效率的同时,坚持以降低税收收缴成本为出发点,才能有效的节约我国在财政上的经济成本。
1 财政税收实施的基本原则
财政和税收的效率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而更重要的是,不断增加的成本将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同时也引起了很多小问题,严重影响了国家财政和税收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功能。
1.1 税收经济效率的原则
经济效率是国家实施税收所要坚持的基本原则,以经济效率为中心,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分阶段、分类别的实施税收政策,能够促进国家经济合理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逐步调整各地区、各行业资源分布不均匀的状况,同时进一步加强税务管理的效率,用最简单的税收系统来完成操作。
1.2 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的根本目的是国内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再分配,在国家实施税收政策时要坚持税收公平的原则,有效进行资源的优化分配,设置不同的税收政策,同时避免因为税收产生的不均衡现象。在税收过程中会出现有些部门参与转移资金,这就是所谓的财政部门资金用于执行当地建筑的基金,税收制度和工作上的不公平现象给公务人员留下了滋生腐败的土壤。在我国,财政税收是政府宏观调控、社会和经济建设的支柱,是影响着国民经济稳定和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元素。在保障税收公平的前提下才能保证中国经济发展的和谐。
2 我国财政税收成本的影响因素
2.1 税务系统人员的因素
我国税务系统人员不匹配是我国财政税收成本的影响因素之一。一方面,税务人员整体素质较低。税务工作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它不仅需要税务人员具备法律、税收、会计等专业知识,还需要掌握现代化信息技术,提高相应的业务能力的水平,由于历史、教育水平及选拔手段等多方面的原因,当前税务系统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整体上不能满足业务能力的需要。另一方面,税收人员组织机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机关管理人员过多,基层一线税收人员较少,畸形的人员结构不利于税收系统整体的改革和发展。
2.2 相关部门的成本意识较为淡薄
财政税收部门缺乏成本控制意识,是我国财政成本居高不下的首要原因。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由于国家行政部门的特点,在工作中产生的成本与个人的收入与利益毫无关系,导致行政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盲目自信,不注重成本控制,更不用说建立高度集中的成本控制意识了。甚至有些部门会参与转移资金,导致当地施工延误,这样的工作方式给公务人员留下了滋生腐败的“土壤”。
2.3 成本意识淡薄
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受到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税务机构往往追求要完成税收任务的目标,只关注税收征收额度有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对成本的计算和控制等方面十分欠缺。
2.4 税收环境因素
税收环境因素是影响税收水平的关键因素之一。第一,纳税人税收意识淡薄,一线税务征收人员的工作难度较大,同时税务稽查人员的监管工作量大,造成税收成本的增加;第二,税收的法制化程度较低,不利于税收工作的开展,税收制度不明确,常造成税收环境的恶化及偷税漏税和法外纳税等情况的出现,双方的分歧不利于工作效率的提升,从而增加税收成本;第三,社会各界的配合程度同样影响着税收成本,税收工作涉及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如果得不到有效的配合势必会造成税收成本的增加。
3 降低我国财政税收成本的措施
3.1 增强全员的税收成本意识
财政税收工作人员的思想意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税收征管的质量,因此,必须要加强员工思想意识的培养,建立成本概念;不断提高公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加强与银行、海关、公安部门的配合。用典型的反面案例提醒自己,改善工作状态,通过社会完善我国当前的财政税收服务体系,提出合理的成本分析、预算、部门预算执行和税收。在整个财政税收系统中合理优化资源配置,从而提高税收工作的整体效率。
研究表明,对知识的了解程度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人们的行为和对规范要求的遵从程度。对于税法和税收相关知识的了解是为了提高纳税人的纳税知识和纳税意识,有关部门要进行各种税收宣传,组织相关的宣传活动,还应该定期开展税法宣传教育工作。因此,加大税收及税法相关知识的宣传力度能够从根本上增强人们的税收意识,进而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税收效率。
3.2 优化税制结构,完善税收政策
更宽松的税基、简单的税收种类、完善税率结构,是减少税收成本的主要方向。然而,目前的税收制度仍然存在许多缺陷。因此,合理的税制结构、简洁而明确的税收制度不仅可以明确纳税人的义务,还可以减少时间的成本,纳税人在缴纳税收和其他各种费用时,可以更加方便快捷。而且在某种程度上还起到增加税收的效果,税收政策标准化过程能够提高税收的效率,减少了不必要的成本,降低税收成本。因此,政府部门要不断地优化税制结构、完善税收政策。
3.3 优化税务机构,减员增效
各级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根据减员增效的办法,并结合当地税收征管机构的特点及服务范围的大小,适当调整机构的规模和人员数量,从而减少税收成本。税务部门简化税收机构,调整纳税人缴纳税款的程序,将税务办事机构进行整合、合并,达到让纳税人在一个地方就可以完成缴纳税款的全部流程的结果,从而降低我国财政税收的成本,同时还可以减少税务机关的管理成本。
4 结 语
财政和税收效率影响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更重要的是,不断增加的税收成本将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的持续和健康发展。我国目前的税收成本高是由许多因素引起的。因此,为了解决税收成本高的问题,需要多方面的努力,通过各种合作来解决这个问题,进而为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提供基础保障。在我国,财政税收是政府宏观调控、社会和经济建设的支柱,是影响我国国民经济稳定和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元素。因此,要不断进行成本、财政和税收工作的调整,以促进我国经济的和谐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宋凤轩,于艳芳.财政与税收[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7.
关键词:地方政府治理能力;公共服务;房产税改革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4)01-0063-03
一、提升地方政府治理能力推进房产税制改革的背景分析
在房产税改革未在全国推广的情况下,如今的楼市调控,限购政策仍是实行的最重要的措施之一。不过,通过此类行政法令干预市场,在业界的共识始终是“不会持续太久”。
限购令仅是一项过渡性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对于房价的调控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这种行政手段的干涉,我们应当清醒地意识到一旦限购令停止房价又会恢复。这就意味着,进行房价调控需要依靠长久制度建设和经济手段。而房产税,则被认为是接力限购政策的重要措施。建议用征收房产税的形式取代限购政策,推进房产税制改革,取代限购政策是大势所趋。
二、地方政府治理能力评估模型的构建
(一)层次分析法应用
由于政府治理能力是由若干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众多因素组成的复杂多层系统,因而对政府治理能力水平的评价方法比较适用层次分析法。
层次分析法的基本思想是:将研究问题分解成为不同的若干因素,并依据因素间的相互影响关系,把不同因素按层次组合,形成一个多层次的分析模型结构,再将这些因素之间的关联关系加以整理,以此来确定不同类型因素的重要程度,最后将此结果作为决策判断的重要依据。
(二)政府治理能力水平的评价方法选择
运用AHP方法的思路,根据专家评分情况取得判断矩阵,来评价和判断各项指标相对于上一层指标的重要程度分析。下列数据是邀请了包括政府部门相应领导、学术专家等15位专家,请他们应用AHP方法的原则,并结合指标间的重要程度进行评判分析。以下是以A-B判断矩阵,应用AHP方法进行指标权重的计算。
1.形成各指标相对于政府治理能力的相对重要性判断矩阵A-B。
最后,进行矩阵一致性的判断检验。由于CR=0.009
应用AHP方法原理,通过专家打分情况取得的判断矩阵,分析得出地方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指标是地方政府治理能力指标是最为重要的指标。因而,地方政府公共服务水平的提升显得尤为重要。
党的十报告提出了构建地方税收体系的目标,重点推进城镇化建设,这就需要地方政府积极地投入于当地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缩小城镇间的公共服务差距。因此,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来源势在必行。目前我国地方税收体系不够完善,地方政府很难从中取得大比例的收入支撑,建立地方主体税种,继续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适时扩大房产税试点,对于地方财政收入,提升地方政府治理能力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三、房产税成为黑龙江省主体税种的可行性分析
(一)税源广泛
房地产是正常生产生活的基本条件之一,具有普遍性的特征。自住房制度改革以后,居民住房产权逐渐明晰化,居民居住条件也相应得到了改善,为房地产市场的开拓提供了广泛空间。房地产成交总量日益增长趋势必然会引起相关税收收入的稳定提高。
完善和培育房产税可以有力地推动实现财产税制和所得税制为主的税制结构转型。由于地方财政的特殊性,尤其是实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后,面临着新的发展形势。尽快确定比较稳定的主体税种,确保黑龙江省发展的财源已经显得十分迫切。依据黑龙江省目前的实际情行来看,房产税改革可以作为一个突破口。
(二)地方税制主体税种的缺位
黑龙江省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缺位,需要稳定的税源。自分税制改革后,财力逐渐向上集中,导致黑龙江省自身造血功能不足。事权和财权的不对称使地方政府财政收支缺口长期得不到解决。
2010年黑龙江省地方财政收入为122.33亿元,从结构上看,营业税税收收入为16.58亿元、增值税税收收入为12.35亿元。在黑龙江省地方收入中占主导地位,房产税税收收入为1.80亿元。随着税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和分税制的实现,一部分营业税征税部分纳入增值税征税部分、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还原为中央税或共享税之后,都不可能长期成为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因而以房产税为主的财产税类的地位势必会越来越突出。
四、 黑龙江省房产税改革税收原则体系构建
(一)发挥房产税在筹集地方收入中的作用
由于现行房产税对个人拥有或使用的房产免税(出租的房产除外;个人使用的土地是否免税由省级政府决定;农用房地产免税),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房产税的规模,房产税在地方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较小。这种主要依赖非个人、经营性财产的房产税制虽然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但不够规范,应该加以改革。
(二)房产税改革中税收原则体系构建
构建层次分明、目标明确的税收原则体系,是房产税改革的前提条件和重要保障。
1.房产税改革的动源
(1)内部动源
财产税制的进一步完善是这次改革的主要内部动源。我国自1994年起实施了分税制体系,形成了先改流转税,再改所得税,最后改财产税和资源及行为税的思路, 流转税和所得税成为支撑财政收入的主要税种。 如表2 所示,黑龙江省2006年~2010年间流转税在总体税收收入中约占54.98% , 所得税在总体税收收入中约占15.32%,二者共占约 70.3%,而财产税在总体税收收入中所占比例约 10.54%。随着黑龙江省经济发展,人民收入的不断增长、所拥有财产的增加,加强财产税征收、提升财产税在税制体系中的地位变得可能。
(2)外部动源
第一,由于地方财政缺乏主体税种支持,导致财政收入后继无力。 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中央掌控主要税种、税源和财政收入,形成的是收入相对集中的财力结构,因而增强了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虽然地方税种较多,但由于缺乏主体税种支持,地方财政收入不高。如表2所示。
第二, 促进公平性的需求。有关调控房价和地方财源的角度讨论较多,而对于促进公平性的角度探讨相对较少。 李家鸽等仅从不同的纳税环节、重复征税等角度提到了现有税制存在税负不公平问题,冯源等认为房产税首先是一种财产税制,应该具有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功效,因此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有助于实现其公平的效果。
因此,房产税改革的内、外源动力其是是税收效率、财政和公平原则的有机结合,而在讨论房产税的主要作用时,人们似乎更为关注财政功能和效率功能,针对这一现象,应该形成以公平为主、财政次之、效率为辅的税收体系原则。
2.房产税改革的税收基本原则
(1)公平性原则
《“十二五”规划建议》中提到了“规范分配秩序,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努力扭转城乡、区域、行业和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扩大趋势。”培育地方主体税源,保证地方政府财政收入长期稳定是房产税改革的重要动源之一,但在目前发展形势下,公平性的需求性更为迫切需要。
第一,居民之间收入分配差距逐渐扩大,劳动外要素分配比例持续提升。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得到极大改善,但从纵向角度来看,居民间的收入分配差距呈扩大趋势。通过对比高中低三维层次基尼系数, 发现黑龙江省的居民间收入差距呈扩大趋势。导致居民间收入差距扩大的重要原因是劳动以外的要素参与分配的比例逐年递增。 可以从居民的收入构成比例变化分析 (如图1所示, 劳动所得从2006年的65.65%下降到2010年的65.58%,转移性收入所得2006年的27.90%上升到 2010年的33.48%)和居民拥有财产的对比数据推断得出上述结论。
第二, 转移支付制度不能够有效缩小居民的贫富差距问题。 居民间的转移性收入虽然逐年递增,但由于转移性的收入增幅远远小于经营性与财产性收入增幅,因而转移支付制度不能有效缩小居民的贫富差距。鉴于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紧迫性需要,同时房产税作为直接税能够有效调节收入分配,房产税应当而且有能力成为个人所得税的有益补充。对于调节收入分配和促进社会公平、社会和谐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2)财政原则
第一,居民收入的增长速度低于财政收入。 从初次分配结果来看,工资性收入增长远远低于财政性收入的增长。近年来,省经济虽然长期保持了较高增长速度,居民收入与政府财政收入的绝对数额都有相应增加,但实际上工资性收入增长与其国民收入和财政收入的增长并没有得到同步进行。
如表4所示, 黑龙江省国内生产总值自2006年的6211.8 亿元增长到2010年的 10368.6亿元,增加了 1.67倍;黑龙江省地方财政收入自2006年的479.8 亿元增至2010年的996.03亿元,增加了2.08倍;而居民家庭性工资性收入自2006年的19448.8元增至 2010 年的24536.52元,增加了1.26倍,均低于国民收入与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
从图3中较为清晰的可以看出财政收入和工资性收入在国民收入中所占比重的变化趋势,虽然二项相对于自身都呈逐年上升趋势, 但是在初次分配中的地位却表现为反方向变化。居民收入的增长率滞后财政收入增长率。
第二,中央和地方间分配的内部矛盾集中表现为地方财政收入缺乏。 根据以上分析可见,对于居民收入来说,财政收入总量并不匮乏,财权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的划分与事权不完全对应才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匮乏的重要原因。
(3)效率原则是公平原则和财政原则的辅助标准
从当前省的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形来看,房产税改革主要是通过抑制投机性性需求,降低房价实现税收非中性,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目标。 这样既能够保证低收入者对房产需求的满足,通过调节高收入者的房产性财产收入因而达到缩小居民间收入差距实现纵向公平。
由于财产税自身就具有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 ,因而房产税的改革首先应以公平性作为目标原则。 而效率性,由于市场影响因素较多,单纯依靠房产税的并不能真正达到抑制房价的效果,可见,在房产税改革的过程中,效率原则只能是公平性原则和财政原则的辅助标准。
参考文献:
[1] 荣红霞,付 林.基于税收负担角度的黑龙江省房产税改革的税率设计分析[J].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
[2] 薛 刚.房产税改革中需要注意的若干问题[J].领导之友,2011(3).
一、收缴改革基本原则
1.规范管理的原则。按照金财工程的要求,通过全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大平台,建立县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实现财政与代收银行、执收单位的数据共享,实行单位开票、银行收款、财政统管的管理方式。
2.加强监督的原则。清理规范各项非税收入,建立统一的项目库,加强财政票据使用管理,使整个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过程处于有效的监督管理之下。
3.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清理规范银行账户,简化操作程序,减少财政资金流转环节,确保各项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二、收缴改革目标
按照统一规范、高效运行、有力监督的目标,实施非税收入收缴改革后,所有非税收入收缴都要在全省统一的收缴管理体系中运行。实现对非税收入收全口径、全方位、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全口径”:即所有非税收入纳入统一的信息系统完成收缴,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全方位”:即对非税收入项目、标准、收缴、票据、资金、账户等全面实行信息化管理,既规范收缴管理,又加强资金监管;“全过程”,即通过财政部门与执收单位、代收银行联网,实现非税收入票据网上领购并自动核销、征收单位电脑开票并自动对账、银行代收资金及信息网上传递、财政实时监控等各个环节的网络化管理。
三、收缴改革主要内容
1.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逐步建立起完整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库,编制统一的项目代码。
2.建立非税收入票据管理体系,启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3.改进收缴方式,实行票款分离。改单位开票,单位收费为单位打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缴款方式采取直接缴款和集中汇缴相结合的方式,以直接缴款为主。
四、实施步骤
推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艰巨,为确保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积极、稳妥地进行,结合我县实际,采取分步实施、先试点后推进的办法,力争在2013年全面推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工作。
具体工作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信息采集、汇总、上报阶段。
通过非税收入各征管单位的配合,本阶段的工作已在6月完成,上传数据已通过了省财政厅的审核。
第二阶段为试点推进阶段
确定试点单位、设备采购、线路网点布局、业务培训、上线运行。
试点单位为进驻县政务大厅实行执收执罚权的住建局、林业局、国土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公证处、婚姻登记处等7个单位。待设备配备到位后,由省财政厅派员进行业务培训。首批试点部门单位于2012年9月中旬正式上线运行。
第三阶段为全面推行阶段。
在试点先行、探索经验、总结提高的基础上,从2013年起全县所有非税收入执收单位上线运行。
五、工作要求
1.由于此项工作时间紧、要求高,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改革工作如期推进。
“十一五”规划阐述了“推进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战略任务,对建立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财政税收体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从总体上看,我们必须紧密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加快发展,服务大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经济社会继续全面发展、参与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化的进程中,加快财政税收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保持财税收入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内发展需要并遵循国际惯例来有效地运用财政税收政策,提高税收与非税收入的征管与服务水平,营造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加快预算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创新的步伐,经过五年的努力,使我们的财政税收工作在已经取得成绩的基础上,再上新台阶,再创新辉煌。从这一基点出发,本文将主要围绕“十一五”规划对财政税收工作的基本要求,科学发展观指导下财税收入可持续发展,新一轮税制改革,非税收入管理,和妥善应对贸易摩擦的财税对策等五个方面谈些看法与建议。
一、“十一五”规划对财政税收工作的基本要求
准确地理解与把握“十一五”时期的重要历史特征与党在这一时期的工作重点,这是我们把握“十一五”规划对财政税收工作基本要求的前提。可以认为,对“十一五”时期的认识,主要依据就是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建议》中提出的三句话,而这三句话同样是我们进一步搞好财政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其一,“面向未来,我们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这句话是对我们改革开放27年来,特别是“十五”期间已经取得成果的回顾,是对“十一五”时期新发展所具备的良好基础的判定。经过持之以恒的努力,我们现在已经有了18.23万亿GDP这样一个“经济蛋糕”,已经有了3万亿财政收入这样一个“财政蛋糕”,包括财政税收体制在内的经济体制改革已经基本上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相适应,对外开放水平显著提高,综合国力进一步提高,财政税收的未来发展也有了一个新平台,有了一个新起点。其二,“‘十一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这句话既表明了这一时期的特定历史地位,也特别突出地表明这一时期既面临着难得的机遇,也存在着来自国内外许多方面的严峻挑战。这一时代定位要求包括财税体制在内的经济体制改革要加快步伐,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与参与经济全球化的需要,要求包括财税政策在内的各项政策要能发挥作用,以更好地把握机遇,应对挑战。其三,“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这句话是我们在“十一五”时期各项工作的明确指南与基本要求,财政税收工作也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为科学的、全面协调的、可持续的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
进而,我们要明确,“十一五”规划的主要目的是什么?笔者认为,简言之就是规划中提出的三句话,即要做到“阐明国家战略意图,明确政府工作重点,引导市场主体行为”。在这一主导思想下,财政税收要做什么,应该在新时期内扮演什么角色,也应是对应的三句话,一是要通过财政税收的收入与调节职能的运用,来“实现”国家的战略意图。国家在新时期的战略意图就是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按照“五个统筹”、“六个必须”、“六个立足”等一系列要求,把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转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轨道上来,而财政税收就是要从收入、支出、体制、管理、服务、政策等各个方面来促进这一战略意图的实现。二是要从财政税收角度出发来“落实”政府的工作重点。规划已明确了“十一五”时期政府工作重点的主要方面,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业结构优化升级、服务业加快发展、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资源节约型与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创新型国家建设、科教兴国与人才强国战略、实施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等等。对这每一方面的工作重点,财政税收都应该且可以从收入筹集、支出体现、政策支持、体制保证、提供服务等多方面发挥作用,对此理论界与实务部门已有许多共识与政策建议。三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要引导市场主体行为,财政税收必须发挥其独特的作用,政府与公共部门的收支行为就是为市场行为主体提供信号导向。以税收为例,一方面,税收要力图保持中性,即要为市场主体的正常活动“提供”一个公平、合理、透明、竞争的市场环境,税收在取得必要收入的同时,要尽可能少地影响供求关系,要尽可能少地扭曲价格信号,这应是税制设置的基本出发点;而另一方面,在必要的条件下,政府要通过税收工具的非中性运用来“体现”其在某一特定时期的政策意图,引导市场主体的行为,从而在市场为主配置资源和政府必要调节的结合中,为实现未来五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发挥作用。具体说来,关于“十一五”规划对“推进财政税收体制改革”要求的理解,主要应把握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总体目标,这一目标既包括对政府(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间收支关系的进一步调整与规范,也包括对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目标的确定(有利于促进科技进步、有利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有利于经济结构优化、有利于各级政府财权与事权的匹配)。二是对财政体制完善的要求,主要包括公共财政体系的建立、预算制度的改革、政府债务管理、非税收入管理等;三是对税收制度改革的要求,这里既有对正在进行的新一轮税制改革内容的重申与细化,也有根据变化了的新情况而增加的内容,如与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相适应的资源税制改革。
二、科学发展观指导下促进财税收入的可持续发展
用科学发展观来统领财政税收工作,我们首先必须不断理解科学发展观中依次递进的三层含义:其一,发展永远是硬道理,强调发展就是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由于经济增长是发展的物质基础,因此一定速度的有质量的经济增长和相应的GDP速度始终是必需的;其二,发展必须是科学的发展,这是一种全面与协调的发展,必须能体现“五个统筹”的要求;同时,发展还必须具有可持续的后劲;其三,以人为本是任何发展的最终目的,发展是为了使全体人民能以尽可能公平的形式享受到发展的成果,是为了使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得以实现。根据这一理解,我们用科学发展观来指导新时期的财政税收工作,就同样必须用这三条标准加以衡量:一是财税工作与改革必须有助于发展的深化,必须促进以经济有效增长为主要内容的经济发展;二是财税工作与改革必须有助于发展的全面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的实现;三是财税工作与改革既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又要能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理财为民、治税为民。在这里,笔者特别强调的是要用科学发展观来看待与促进财税收入在“十一五”时期中的可持续发展问题。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特别是经过“十五”时期的努力,我国的财税收入实现了相当可观的增长,财税总收入从1万亿元到2万亿元用了五年的时间,而从2万亿元到3万亿元则只用了两年的时间,毫无疑问,这是一个巨大的成绩,的确是经济增长、政策调整、加强征管等众多因素作用的共同结果。与此同时,从政府高层到理论与实务部门也都意识到,从长远讲,我们必须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站在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上,认真审视我国多年来财政税收持续高增长的现象,辩证地看待这一问题。笔者始终认为,要坚定持续地树立财税收入“适度”增长的观点。经济发展决定财政税收,而财政税收又反作用于经济的发展,“经济蛋糕”做大了,“财政蛋糕”才能做得更大,只有通过财政税收作用的发挥,促进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才能带来可持续的更多的财源,这是看待经济发展与财税增长关系的基本点。在“十一五”时期,我们要进一步强调财政税收收入的和谐与协调发展,要探求新条件下财政税收增长的可持续能力,要从新的角度来探讨我们多年反复研究的应收尽收与放水养鱼、依法治税与涵养税源的关系。应该说,正确看待财税收入增长的形势,既在于财税收入的组织与实现,更在于在实现收入的过程中是否促进了经济的发展,是否有利于社会的发展,是否有利于社会方方面面利益关系的协调。简言之,我们应该继续提倡财税收入的适度增长观。
三、稳中求快地推进新一轮税制改革
进一步推进正在进行的新一轮税制改革,与时俱进,适时调整,力求在“十一五”时期内基本上建立一个与逐步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税收制度。从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到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十一五规划”的建议,再到这次全国“两会”通过的“十一五”规划,中央对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已经明确,指导思想已经确立,主要的改革内容已经涵盖,不少改革方案已经出台,有的已经完成。可以认为,“十一五”时期将是这一轮税制改革的关键时期,我们应该继续在中央提出的税改原则引导下,在“十一五”时期内基本完成本轮税制改革的主要目标。笔者多次谈到,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明确提出以“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作为新一轮税改的基本原则,与1994年税改的“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16字原则相比,已经更全面地反映了经济全球化下各国税制改革的共同方向,体现了现代世界市场经济下一个良好税收制度的要求和标准,表明我国税制建设的体制背景已从当年市场经济体系的初步建立发展到今天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完善,我们正在建设一个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相适应的税制。而当我们进一步在“十一五”规划的背景下审视这十二字原则时,首先体会的是税改对“十一五”时期国家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所肩负的重任。税改的根本目的在于促进经济发展。一个简化而公平的税制、一个以低税轻负为特征同时又强调严格征管的税制,无疑能在市场经济发展与经济全球化深化的新阶段中,从税制完善的角度来努力促进“十一五”时期我国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笔者还认为,对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推进,我们应提倡“稳中求快”的改革思路。一方面,要更加清醒地认识到,变化了的新形势要求加快税制改革的步伐,要尽快调整现行税制与社会经济环境不相匹配的部分,已经提出的改革目标要尽快完成,这是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的要求,是“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的要求;而另一方面,改革的步骤要把握适度求稳,这是“逐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是“稳步推进、分步实施”具体步骤的要求,是渐进次优改革思路的要求,税制改革必须要考虑社会和谐的需要和兼顾各方利益的承受能力,实现税制改革有条不紊的推进。总之,这是一个要处理好的辩证关系,是一个“度”的把握,也是税制改革能否顺利完成的关键。
四、加强对非税收入的管理
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化,随着公共财政框架的逐步建立,近年来,我们在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上已经取得了令人信服的成绩,非税收入已经在规范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成为我国财政收入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了“完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的要求,为我们下一步在这方面的工作指出了方向。笔者认为,“十一五”时期非税收入的发展与管理问题,应做到“三个坚持”。其一,要坚持在市场经济与公共财政的框架下加强对非税收入的管理。这些年来,我们搞市场经济,讲的是现代市场经济下政府与市场的结合,讲的是经济全球化下的现代市场经济发展,我们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进行公共财政的改革,开始并不断完善我们对非税收入发展和管理的认识。毫无疑问,“十一五”时期,我们还要继续在坚持这一基本思路的前提下,根据变化着的条件做与时俱进的调整,继续发展与规范管理非税收入。“非税收入”这一概念,作为现代市场经济下的产物,顾名思义,它既是市场经济与公共财政下财政总收入的一部分,它又是相对应于税收收入而言,具有与税收收入不同的特征。因此,无论我们如何定义非税收入涵盖的范围,非税收入都将和税收收入一道,构成公共财政下统一的收入来源;无论如何理解非税收入与税收收入的不同特征,这些收入的共同属性都要求这些收入的获取都要遵循市场经济公共财政对收入管理的一般要求,这些收入的使用都要按市场经济下公共支出的要求来进行。简言之,非税收入的获取和支出都必须纳入公共预算管理的范畴,这是我们必须始终坚持的基本出发点。在这一前提下,笔者认为下面三点是很重要的。一是我们要继续坚持对税收收入与非税收入的“分流”与“归位”,这是我们过去讨论“税费归位”的延伸与扩展。要根据税收收入与非税收入的不同原则与特点来判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自的比例。一般说来,税收收入是用于资助纯公共产品,而非税收入是用于提供各种具有直接受益性质的准公共产品,两者的共同特性和归属分野,既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判断。我们要根据“十一五”时期国家对各类公共产品与服务提供的总体规划与实际可能,在确定财政总收入盘子的同时,逐步确定一个税收收入与非税收入的比例。二是对非税收入的确定与管理,核心问题还是政府在市场经济下的定位问题。只有明确政府的职能与作用,确定政府在市场经济下对公共产品(包括准公共产品)的提供、对市场经济运行必要条件的提供、和在一定条件下对部分资源的配置,才能对非税收入筹集有一个标准,也才能对非税收入中不同部分存在的合理性及其使用有一个基本判定。三是要坚持市场经济与公共财政条件下对非税收入的一般管理原则,笔者认为,这些原则至少应包括:依法的原则、统一的原则、规范的原则、透明的原则、有序的原则、区别对待的原则,等等。其二、坚持在中国国情与国际惯例结合中进行非税收入管理。总体上看,我们对非税收入的管理肯定是要坚持中国国情与国际惯例的结合,但笔者要强调的是,虽然在开放的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各国非税收入管理的国际惯例要借鉴,但在进行非税收入管理时,要优先考虑中国的具体国情。现代各国的实践与我国非税收入的发展历史告诉我们,相对比于税收收入而言,非税收入的范围、内容、性质等都特别烙着不同国家与不同时期的特性,没有统一的、一成不变的模式。因此,从国情出发是讨论非税收入管理的基本出发点。具体说来,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是必须特别注意的。一是要继续坚持“渐进次优”的思路,以推进我国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进行,不应苛求那些受制于各种因素而在现实中不可行的理想方案;二是从我国实践出发,直接负责全国公共财政建设的财政部门要在非税收入管理过程中起到统筹作用,依种种原因获取各种非税收入的各部门各单位要予以密切配合,努力构建一个各方利益较为协调的非税收入管理体系;三是要逐步改正现有在非税收入管理方面的各种不规范做法。其三,坚持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前提下进行非税收入管理。“十一五”时期是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时期,非税收入发展及其管理要始终坚持有利于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全面促进。具体说来,要做到以下三点。
一是要辩证地看待近年来非税收入较快发展的现实,在坚持政府定位、规范管理等前提下,只要非税收入的发展有利于“做大经济财政蛋糕、促进经济又快又好发展”,我们就应该继续挖掘非税收入潜力,要提倡看待非税收入较快发展的辩证观。这里要表达的主要意思是,我国非税收入的发展,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出现的产物,它在一定阶段上发挥了促进经济发展、解决财力不足、满足公共需要的作用,而在一定时期出现的非税收入(特别是原来意义上的预算外资金和某些收费)管理不严的情况,在实践中已经逐步得到纠正与规范。既然市场经济与公共财政条件下有非税收入存在的必要,我们就要坚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的观念,让非税收入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起到应有的作用。
二是对于非税收入,要继续坚持“取之有度、用之有规”的原则来加以管理。非税收入的征收与使用是否得当,要以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为衡量标准,要以能促进社会经济的效率与公平为目的。应该说,相对于税收而言,我们对非税收入相关理论问题的研究还不够,但较为成型的税收理论体系中的许多研究成果值得我们比较与借鉴。例如,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必须坚持中性与非中性的结合,税制设置中效率、公平、简便原则的贯彻等,可以为非税收入的管理提供必要的理论参照系。这里提出的非税收入“取之有度、用之有规”原则,主要就是基于这种比较借鉴的考虑,非税收入在获取过程中对市场经济发展的扭曲作用要降到最小,非税收入在使用过程中要有利于效率提高、公平促进与易管理等目标的实现。
三是对于非税收入的发展,还是要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来分析非税收入的结构及其增长趋势。非税收入是一个定义较广的范畴,就目前情况看,有的是属于资助准公共产品或直接受益项目的(如政府性基金与各种收费),有的是与国家权利与国有资产(资源)使用联系的(如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等),还有的是与政府特定管理行为相联系的(如罚没收入等)。因此,我们一定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要根据不断变化的实际,与时俱进地加以调整,对有些非税收入的增长应予以支持与鼓励,而对有些非税收入的过快增长则要予以一定的控制,对此要进一步加强研究。
五、妥善应对贸易摩擦的财税对策“十一五”时期是我们在继续对外开放和深化
改革进程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而在我们面临的国际形势中,国际贸易摩擦不断加剧,各国之间围绕资源、市场、技术、人才的竞争更加激烈,贸易保护主义有了新的表现,这些都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与安全提出了新的挑战。正是基于此,“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要加快转变对外贸易增长方式,要实施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显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应对贸易摩擦等新现象,是我们在“十一五”时期必须特别重视的问题,而在各项应对措施中,如何运用符合国际惯例的财税政策来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同时又不给贸易对手国留下增加贸易摩擦之借口,这是我们财税贸易理论与实际工作者必须研究的新课题。国际贸易摩擦是一个古老的历史现象,是国与国之间经济贸易过程中的一个常态,其表象是贸易交往中出现的争执与异议,是生意不成和气伤,而实质则是反映着国家间在世界性资源配置博弈中的矛盾。贸易摩擦在我们所处的时代之所以加剧,特别是在我国对外开放深化中之所以表现的这么明显,有其特定原因,归纳起来,无非是两个方面。一是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深入发展。国与国经济联系加深这一进程,使国际贸易摩擦与争端呈现出愈演愈烈的发展态势,因此研究贸易摩擦的成因与解决机制,既能有利于推动贸易自由化发展,同时又有助于我国在这一进程中通过妥协或协商的方式减少障碍并获取利益。二是应该看到中国近20多年的和平崛起与中国对外贸易摩擦升温是共生现象,当我们决定并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当我们在力争最大可能地获取全球化利益时,我们就已经看到了贸易摩擦产生的必然和应对贸易摩擦的必要。因此,和平崛起进程中伴生的贸易摩擦,提高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水平与质量,实现中国经济腾飞,是我们坚持“树立开放理念,构建和谐世界”的开放主题之一。
从这一现实出发,面对贸易摩擦,正确的态度就是“妥善应对”。对于中央提出的这一要求,我们认为至少应从以下三方面加以理解,一是既要理解新时代中贸易摩擦加剧的不可避免性,又要认识缓解或不断创造条件逐步解决贸易摩擦的必要性;二是要认真研究导致贸易摩擦产生与加剧的原因与形成机制,从国内外各个方面各个层面上去把握我国在深化开放中出现的贸易摩擦问题;三是要积极探寻缓解应对贸易摩擦的策略,这里既包括各种机制体制上的安排,又涉及到宏观政策上的妥善运用,从而确保对外经贸的可持续发展。毫无疑问,这也是我们探讨妥善应对贸易摩擦与财税政策运用关系的研究起点与基本态度。就贸易摩擦产生的原因与形成机制而言,综合众多国际经济贸易的纠纷案例来看,各类成本、倾销等经济贸易因素导致的纠纷与各类非贸易壁垒运用产生的贸易战仍占主要比例,但必须看到的一个事实是,贸易对手国之间财税制度特征上的差异与财税政策上的有争议运用也已经成为形成贸易摩擦的一个重要原因,且这一比例还在上升。国际上这方面的案例已经很多,例如,美国与欧盟日本等国因美国海外公司销售收入税收规定引发的贸易纠纷,美国与其他发达国家因美国反倾销税收入分成的《2000年持续倾销与补贴抵消法案》(即“伯德修正案”)导致的贸易争端,德国关于股份公司出口税收规定与欧盟法律的不相容性引发的欧盟内贸易争执,等等。
而从我国近年的情况看,与财税体制特征与政策运用相关的贸易摩擦也在增加。其一,根据有关资料,目前针对我国贸易摩擦的主要形式首当其冲的是针对我国日益增加的反倾销案例,如加拿大对我国的挡风玻璃案、美国对我国的电视机出口案、印度对我国的生丝出口案等,这些反倾销案例从表象上看都涉及到我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和在此背景下的廉价劳力资源、低价成本倾销、销售渠道及管理等经济因素,但其背后也包含着贸易对手国对我国相关财税制度与政策运用的质疑,如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影响,对内外资企业实际上不同的税收待遇,存在的某些财政补贴等等。其二,我国近年来纺织品一定程度上的爆发性增长导致了美国欧盟对我国纺织品出口的“特保调查”,在美国看来,中国纺织品之所以大规模增长以致形成“市场扰乱”,既有逐步增强的市场力量推动众多中小纺织品企业利用后纺织品配额时代机遇而突发成长的因素,也有我国特定财税体制与政策支持的原因,包括地方政府为鼓励纺织品出口以及建立相关产业集群的财税支持措施。其三,还存在一些直接因我国财税政策运用而导致的贸易摩擦,最典型的就是美国认为我国对内外资半导体集成电路产品实行不同的增值税政策,认为这一政策具有歧视性,从而将该案例直接投诉于世界贸易组织,虽然这一争端目前已暂时解决,但带来的影响是深远的。其四,还应看到存在一些与财税政策相关的潜在贸易摩擦。例如,目前各国针对我国的反补贴案例还相对较少,这主要原因是不少国家仍视我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仍主要对我国采取反倾销措施。但随着我国争取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努力不断获得成果,我们必须意识到将来与补贴案相关的财税政策使用争议将会显著增加。综合这些情况看,可以看出,我国现行财税制度特征与财税政策运用无论直接或间接,无论现实或潜在,都已经并可能继续与不断增加的贸易摩擦相关,的确应当引起我们的注意。
(一)体制机制不够完善。财税管理的性质要求财政税收管理工作者具有相对稳定性,然而当前一些地方的财税管理工作者事实上主要是上级领导指派的或者兼职的。一遇到更换领导,财税管理工作者必然也会跟着被更换,使财政管理工作缺少稳定性。
(二)中央与地方分配关系尚未完全理顺。由于分税制体制尚不够健全,规范化的转移支付制度尚在建立之中,财政对于地区以及城乡差距所具有的调节能力相当有限。
(三)预算体制覆盖面过窄。相对于税收体制以及财政收入分配体制改革而言,随着预算管理体制的改革,一些实质性问题尚未得到有效的解决,造成目前的税收体制改革已经难以适应当前经济的实际发展。
(四)资金效益亟待提升。当前一些地方的财政税收体制改革措施带有显著的过渡性特征。比如,尽管已经实施了“收支两条线”管理,但只是把收入资金与支出资金简单地进行分开拨付,但实际上依然是收入与支出在一条线上运行,再加上一部分专项资金一定要经过层层申报与拨付,必然会直接影响到资金使用的效益。
二、创新思维下推进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对策
(一)全面改革现有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财税工作要达成既定之目标,主要还需依赖于财税管理体制。鉴于一直以来财税管理部门存在着重收入和轻管理的思想,这就需要在财政税收管理过程中提升法律的权威性,减少人为的影响。要形成规范化的财税管理秩序,建设一种人心思齐、和谐统一的财政税收管理体系。所以一定要切实改革以往传统意义上的财税管理体系,形成能够适应当前时展的财税管理新型体制。
(二)规范政府间的财政关系。要建立与事权相适应的财政管理体制,从而规范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充分界定各级政府在财政支出上的责任,健全中央政府与省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机制。要依据财权和事权相适应之原则,更好地理顺省级以下财政管理体制。对于全国性基本的公共服务和具备调节收入分配性质支出上的责任,主要由中央政府来承担,而地区性的公共服务支出上的责任,则由地方政府承担;对于具备跨地区性质的公共服务上的支出则应分清主要和次要的责任,这就要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来共同承担。要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之规模,提高对于财政困难地区的支持程度;这样一来就能减少财政税收管理的层次,提升行政效率以及资金使用的效益,从而切实规范财政转移支付体系。
(三)科学确定财税收支的范围。应当依据优化、高效与服务之原则,进行合理的引导,充分明确财税管理的范围、税负的比例,科学合理地配置于社会管理以及公共服务领域之中,切实加快区域公共服务的均衡化过程。要明确财税管理的职责与权限,确保各级财税管理部门能够行使职责之权利,扩大财税管理的范围。在此基础上,应当结合财税管理部门之间职责划分之实际,逐步将财税管理的收入纳入到预算管理之中,全力调整易导致财政税收税源转移以及跨区域之间分配不公之状况。要兼顾中央宏观调控需求与地方在加快区域经济发展上的积极作用,降低市场等因素对于区域间财税收入转移之影响,实现我国财税管理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改革预算体制。要形成专门化的预算编制管理系统、执行系统和监督系统等,把国家的中长期预算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结合,健全两者相互协调的新型国家预算管理体系。要不断扩大包含经常性预算、资本性预算等在内的复式预算的范围,形成复式预算体系。要强化国家复式预算体系建设、社会保障预算和国有资本的经营等,把全部财政性收入都纳入预算的框架当中,形成更为完善的公共财政体制。
(五)提升财税资金的使用效益。提升财税资金的使用效益的前提是改革、完善与创新财政税收管理体制,不断强化财政税收所具有的管理职能,全力加快财税管理体制改革的进程,依据全面、科学、规范、精细之原则,充分整合财税资源,把全部财税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之中,从而提升财税管理的公开性、完整性以及透明度。
三、结束语
【关键词】烟叶 烟叶税
一、保留烟叶税的原因和顾虑
烟叶税是我国目前唯一保留的农业类税种,为什么要保留这一特殊税种,而不是跟其他农业税一起取消呢?我国政府在做出这一决策时,有很多原因和顾虑。首先,烟叶农业特产税是对纳税人收购烟叶(包括晾晒烟叶、烤烟叶)所课征的税种,其实质是对烟叶种植和生产进行课税,属于调控烟草生产和消费的宏观政策工具,与对卷烟等烟草制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一起,构成对烟叶和烟草制品的多重税收调控体系。以烟叶税替代烟叶农业特产税,不仅使原有政策得以延续,在税收制度上也保持了烟草税制的完整,有利于通过税收手段对烟叶种植和收购以及烟草行业的生产和经营实施必要的宏观调控。其次,全面取消农业税以后,我国县乡基层政府的财力受到了较大的削弱,而目前我国的主要烟叶产区多分布在经济欠发达的西部地区和边远山区,如贵州、云南等地,很多种烟县乡的经济发展落后,工业基础薄弱,财政来源单一,在农村税费改革后,县乡基层政府的财力更是捉襟见肘,入不敷出。由于烟叶税这一税种具有税收收入全部划归县乡财政的特点,因而成为很多烟区基层政府的重要财政来源,立即取消烟叶税将直接减少烟叶产区的财政收入,加剧县乡财政困难,对当地基层政府的正常运转和各项公共事业的发展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第三、获取烟叶税收收入是激励各级地方政府积极扶持烟叶生产的直接动因。长期以来,烟叶产区地方政府在基本烟田规划、烟基建设投入、烟草科技推广和烟农受灾救济方面均起到了比较重要的作用,中央政府担心一旦取消烟叶税后,各烟区地方政府扶持烟叶生产的积极性会受到影响,进而影响我国卷烟工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基于以上考虑,我国在全面取消农业税的同时,对烟叶农业特产税做了特别处理,将其变更为“烟叶税”这一新税种继续保留,纳税人、纳税环节、计税依据和税率都基本保持不变,可视作一种避免变动过度带来不良影响的权宜之计。
二、现行烟叶税制的弊端
2006年至今,烟叶税这一新型税种的开征在缓解烟区县乡基层财政困难,激励地方政府扶持烟叶生产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程度的作用,但实践中现行烟叶税制的各种弊端也益发凸显,给我国烟草经济发展带来了新的问题。
首先,烟叶税实质上加重了烟农的经济负担。从表面上看起来,烟叶税是在烟叶收购环节由烟草收购公司缴纳的,烟农并不直接负担任何税收。但是,我国的烟叶收购价为含税价,按照一般的税收负担理论,在交易环节征收的税收,无论是由买方缴纳,还是由卖方缴纳,税负都是由买卖双方共同负担的。在税收分走一部分交易收益的情况下,税收负担在买卖双方之间的分摊,主要取决于买卖双方选择范围的大小,选择的范围越小,分摊的税收负担份额比例就越高,假如某一方完全没有选择余地,税收的负担就完全落到这一方头上。在现行烟草专卖体制下,我国的烟叶交易市场具有典型的买方垄断特征,烟叶产品的定价权和定级权皆掌握在烟草公司手中,烟农几乎没有议价能力和话语权,这使得烟草收购企业可以通过压级压价等手段,将烟叶税的税负大部分转嫁给烟农。
其次,由于烟叶税收入全部划拨地方财政,烟叶的生产收购数量与当地财政收入紧密相关,各烟区地方政府为了财政利益,往往倾向于对烟叶生产和流通进行各种形式的行政干预,这种干预有积极的一面,但消极的一面更为突出。在烟叶税收效应的激励下,部分烟区县乡基层官员盲目鼓励农民超国家计划合同多种烟叶,往往造成烟农种出的烟叶无法按合法途径卖出,只能销毁或卖给非法烟贩,而这些过剩的烟叶通常被用于生产假冒伪劣的卷烟,对我国烟草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卷烟工业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了威胁。
第三,现行的烟叶税制违反了税收公平原则。烟农其实就是以烟叶种植为主业的农民,被排斥在享受免征农业税政策的农民之外是不公平的,而且由于烟农承担烟叶税负,严重影响种烟比较收益的提高。同时,根据衡量税制公平的横向原则即受益原则,人们应该根据他们从政府服务中得到的利益来纳税,一个从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服务)中得到更大利益的人应该比那些得到利益少的人多纳税,与烟草工业企业、烟草商业企业和烟草批发零售企业相比,烟农的纳税能力最低,但却实质上承担了烟叶税的大部分负担,目前的烟叶税制设计显然既不符合横向原则也不符合纵向原则,明显有失公平。
三、进一步改革的思路
在全面取消农业税的大背景下,取消烟叶税是大势所趋。
从全国范围的烟叶税收入来看,烟叶税的收入意义并不大,2010年全国烟叶税收入只有78.36亿元,占同期地方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仅为0.24%。从分省情况来看,除了云南省和贵州省的烟叶税收入占其税收收入的比重分别为4.35%和2.81%之外,其余省份的烟叶税收入占其税收收入的比重均不足1%。随着国家限烟、控烟措施的日益严格,我国未来的烟叶税收入也很难有所增长,取消烟叶税对地方财政总体收入的影响不大。
但是,考虑县乡财政困难情况,取消烟叶税不应一步到位,应根据各地区的具体情况不同,先行试点,逐步推进。具体措施可结合国家局优化烟叶种植区域的思路,对不同烟区进行分类管理,对不适宜种烟的地区先进行免征烟叶税的试点,试点成功后逐步推行到西南等烟叶主产区,争取在一段时间以后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同时,中央财政应给予烟叶产区地方财政相应的补助,补助定额可以烟叶税改革前3年各烟叶产区的烟叶税收入平均额为基数,并结合各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的需要确定,补助资金的来源可考虑适当提高卷烟消费税税率,然后由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地方财政进行弥补,这样既有利于减轻烟农的实际税收负担,也缓解了地方财政困难,并维护了地方支持种烟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赵娟.取消烟叶农特税对云南地方财政影响的预测分析[J]. 云南财贸学院学报,20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