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cpa审计中需要的会计知识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职前教育基本上形成了MPACC、本科与专科相结合的多层次办学模式。在一定时期内,高职高专开办cpa专业并非完全没有存在的意义。首先,它符合国家对报考CPA资格考试的最低学历要求;其次,在注册会计师发展的初期阶段,能够促进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满足地方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后备人才之需;再次,高职高专培养的学生理论尽管只是“够用”,但对实际工作上手快、动手能力强却是不争的事实。
然而,继续允许高职高专开办CPA专业存在的问题已经越来越明显。主要是:(1)大众化教育下的高职高专生源素质难以符合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高素质要求;(2)高职高专师资数量相对较少、层次较低、实际经验欠缺,部分课程存在师资短缺、教学投入不多等问题,因而难以满足开设注会专业所需要的高素质教师的要求;(3)专科层次的课时与学分太少,专业业务课一般都难以全面讲透,而专业基础平台课程与拓展学生专业视野的选修课程的课时太少,很多专业基础平台课与专业选修课程即使开设了也只是一笔带过。因而,除了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业务课学得较好外,其他作为注册会计师必备的企业管理教育、经济金融、财税、投资等方面的知识掌握太少,这些学生即使能够通过目前注会考试要求的几门课程,也是只懂会计而不懂战略管理与咨询,更谈不上对企业经营的全面了解。
这方面美国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早在1988年AICPA就明确提出了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的学历要求,即必须接受150学分的教育,超过了大学本科120学分的要求。因而,规范注册会计师专业的办学层次,提高参加注会考试的门槛是国家教育部和CICPA应该认真考虑的问题。这对于提升注册会计师资格前的教育水平,建立高质量的后备人才队伍,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整体形象和社会地位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调整CPA专门化的专业设置方法
我国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只是作为会计专业大类下的一个方向,然而,这种专业设置的方式有些混乱。在我国,会计专业的培养目标主要为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培养从事会计实务工作或将来从事会计科研工作的高级应用型专门人才,而注册会计师专门化的培养目标却与之大相径庭。从审计的主体分类出发,注册会计师明显是依法独立承办审计、审阅、其他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的人员,它与政府审计、内部审计是一种平行的关系,注册会计师所从事的社会审计工作显然只是审计大类下的一个分支。另外,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相关服务也与会计专业课程联系不多,而与财务管理专业结合较紧密。因而,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不能放在会计专业之下。
由于注册会计师除了从事历史财务信息的审计、审阅业务外还涉及到更多范围的相关服务,大学阶段不可能将当今注册会计师服务所涉及到的学科知识和技能掌握全面,因而注册会计师专业的培养口径应当进一步予以细分。如果重心是以培养审计专门人才为主,则可以在审计专业下设置CPA审计鉴证方向,该专业方向课程重点应突出会计与审计等,当然也不能忽视其他一些企业管理等方面课程的开设;如果重心是以培养从事管理咨询与其他相关服务的专门人才,则可以在现有的财务管理专业下设置CPA企业税务筹划方向、CPA企业投资与管理咨询方向等,前一个专业方向应重点突出会计、财务、税法及税收筹划方法等课程;后者则以财务管理、财务分析和其它经济金融、投资和预算编制方法等课程为核心。但无论哪一个专业方向都是为我国注册会计师实务界培养高级应用型后备专门人才,只是在课程设置和专门领域的技能方面各有侧重。同时也明确CPA的各个专业方向都不是进行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的培训机构,其培养目标是为注册会计师实务界培养后备人才,要改变目前一些高校仍以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直接用来授课的现象。在美国的一些大学会计专业,其培养目标、学制、课程设置等大都以实务为导向。在会计硕士阶段,一些大学也有按不同的专业服务领域划分为会计、税务专门化方向的。同时,美国会计教育改革委员会(AECC)就明确要求准备注册会计师考试应与高等会计教育目标分开,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准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必须取得学士学位以后,其资格考试课程学分不能计入学生毕业学分之中。
三、丰富CPA专业教师的从业经验
CPA专业教育中教师是重要的一环,名师不仅是对学历、职称的要求,同时CPA专业的特殊性也要求教师具有丰富的从业经验。目前教师方面存在的问题不是职称和学历层次的问题,关键在于:(1)教师的实践经验少,大部分教师都是从学校到学校,有的教师尽管通过了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甚至是ACCA资格考试,但缺少审计工作的从业经验,因而来自社会实践中的案例少。特别是与实际工作结合比较紧密的课程,如审计实务及其案例研讨课程、管理咨询、税收筹划和财务分析等,教师都是空对空的在课堂上讲,学生听起来索然寡味。(2)实习指导老师缺乏。一般而言,CPA专业的学生实习要有校内实验室模拟实习、校外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的实习基地社会实习等,实习内容应广泛涉及财务会计、财务分析、管理咨询、审计等方面课程。目前,从各高校师资配备上,会计、电算会计方面模拟实习老师还基本上能满足要求,但其他课程的综合模拟实习教师非常匮乏。同时,能够训练学生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能力的设计性实验更是难以开展。(3)CPA专业的案例教学流于形式,案例的讲解仅停留于一般性分析,国外的经典案例对学生来说既感到遥不可及、又难以符合学生口味,国内案例的开发又缺乏深度,相当零散。CPA专业教师执业经验的重要性正如同医学院校的教授需要临床经验一样重要,因此,高校CPA专业教师队伍建设的重点是要求其进行实践锻炼。大学比较理想的选择是积极鼓励青年教师报考注册会计师,同时允许他们到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几年实践锻炼,规定其参加审计或各项管理咨询活动。同时要求其积累素材,对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各种案例进行总结,并开发出适合教学的案例集或审计工作指南等。还有一种可行的方式是积极引进学历层次高。同时又具有大型事务所实际从业经验的教师担任一些课程的教学,或者请他们到学校来开展实务讲座与交流。美国一些经典审计学教材的作者无不是美国执业注册会计师出身,相比之下,我国从事CPA专业教育的教师很少具有丰富从业经验。
【关键词】 电子商务; CPA; 网络鉴证
一、注册会计师是网络鉴证的不二人选
(一)CPA是鉴证业务的行家里手
网络鉴证主要是进行电子商务网站的内部控制制度测试,而内部控制制度测试一直是CPA的专长,由他们来执行该项测试其身份是非常让人信服的,且CPA对风险有着敏锐的嗅觉,不管风险是现实的还是潜在的,都难逃CPA的眼晴。
(二)CPA具有独立、公正、客观的良好形象
在传统的财务报告审计和其他鉴证服务等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始终保持着超然独立的第三方身份,不论是精神上还是经济上。据调查:有67.31%的企业认为可以接受CPA提供网络鉴证服务,这是对CPA独立、公正、客观形象的广泛认可。CPA经过长期实践的积累,其独立、公正、客观的良好形象已深入人心,不论是商家,还是消费者及管理部门,都易于接受他们出具的鉴证结果。
(三)国外网络鉴证经验和本土CPA人力资源为其提供保障
AICPA和CICA早在1997年就联合推出了网络鉴证准则,并经过不断实践探索,在2004年修改定稿的TPSC1.0已经是相当程度的成熟与合理了,它们的成熟为我国的经验借鉴提供了素材与标准。根据中注协的统计分析,在全国百强会计师事务所中,硕士及以上学历的CPA所占比重越来越大,CPA学历呈上升趋势,这为开展网络鉴证业务提供了充足的人力资源。
二、注册会计师开展网络鉴证的困难与不足
(一)宣传力度不大且各方的认识不够
当今,网络鉴证在部分发达国家受到了追捧,我国相关管理部门虽对其给予了一定的重视,但并没有进行大力宣传,这使得社会公众无法通过正常途径对网络鉴证有一个较全面和深入的了解。另外部分注册会计师对网络鉴证的知识不熟练,没有强烈的探求新知识的欲望。在此种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不会积极地开展网络鉴证业务,电子商务网站也不会主动要求实施网络鉴证,社会公众也不会有过多的关注与议论。
(二)注册会计师的网络鉴证胜任能力受到质疑
网络鉴证是一项专业性和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它要求CPA是既懂电子商务又熟悉计算机业务和会计审计知识的复合型人才。要做好网络鉴证业务,CPA除了具备传统的会计、审计知识外,还必须懂得相关的电子商务、法律、计算机等方面的知识,否则将遭遇巨大的网络鉴证风险,鉴证结果也无说服力。据调查显示,我国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CPA年龄与知识结构不太合理,这就导致了其对网络、电子商务等高科技产物的认识存在短视,这也会使得其对网络鉴证业务的开展缺乏兴趣,甚至避而不理,直接导致其网络鉴证的专业胜任能力不够而受到质疑。
(三)网络鉴证难度大且风险呈几何级数增加
电子商务环境下,由于交易的无纸化,导致审计证据由传统的纸质载体变成了磁性载体,审计证据在传输和保存等过程中的安全性引起了审计人员的担忧。由于网络鉴证是通过计算机来进行,在鉴证过程中不能妨碍和暂停被鉴证网站的一切活动,整个网络鉴证过程就是在一个动态的环境中取得证据的,且电子数据的极易消失性和极易破坏性,将引起CPA取证难度加大。网络信息瞬间变化多端,当浏览者看到鉴证报告时,可能其中的鉴证信息已滞后了,这就加大了CPA网络鉴证的责任。由于遭受病毒和黑客随时入侵、计算机操作人员主观意愿的影响,会使CPA从事网络鉴证的风险呈几何级数的增加。
(四)网络鉴证成本高昂
网络鉴证不同于传统审计,它要求的人力、物力和时间都多。网络鉴证除了拥有执业注册会计师外,还需要精通网络的IT精英和熟悉电子商务相关内容的专业人士,加之先进的设备和大量的人员培训等方面的大力投入,必然会使网络鉴证的成本比传统审计要高得多。网络鉴证中涉及的内容非常宽,这就要求CPA搜集更多的鉴证资料,并且在制定鉴证计划和编写工作底稿上花费更多的精力。网络鉴证要求CPA不断跟踪和及时更新原有的鉴证结果,这势必花费CPA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网络鉴证的工作时间不确定,它是根据业务的复杂程度和业务后方人员的准备程度来确定的。网络鉴证的收费很高,因而阻碍了网站主动申请开展网络鉴证的积极性。
(五)多米诺骨牌效应明显
在电子商务闭合系统里,每个交易主体都是紧密相关联的,许多交易客户联合起来结成高度集成的系统和广泛的数据联盟,在这种决策和快速交易模式条件下,各交易客户之间的相互依赖和影响逐渐增强。而计算机在数据处理上具有重复性和连续性,对于错误信息的识别能力不能百分之百,若由于系统故障、错误或遗漏而导致某个交易客户内部系统的一条信息发生错误,并被计算机重复且连续反复执行,将会对其他交易客户产生连锁反应,进而影响其他网络系统,其网络交易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就出现了,且无法事先预防,其交易风险大大增加。
三、大力开展注册会计师网络鉴证业务的相关对策
(一)强化各种形式的宣传和各方的认识与知晓度
中注协和政府其他管理部门应该联合起来,利用新闻和各方媒体加大对CPA开展网络鉴证的宣传力度,如在新闻中插播网络鉴证的相关知识;在某电视台开设CPA网络鉴证教育性的专题节目或以竞赛的形式来加深社会公众对其的了解与认识;由中注协组织专人在各高校开展网络鉴证的巡回讲座,提升在校学生对网络鉴证的认识;充分利用网络,在百度、谷歌等搜索引擎中增添网络鉴证的相关专业知识、问题及答案;会计师事务所应定期对其员工进行网络鉴证方面的专业知识培训,并加强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交流与合作,营造网络鉴证之势,扩大其社会影响和提升社会知晓度。
(二)提升注册会计师开展网络鉴证业务的竞争能力
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CPA网络鉴证方面的长、短期培训,增强与各大知名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交流与合作,积极招聘知识结构符合网络鉴证业务要求的年轻注册会计师,增强注册会计师队伍开展网络鉴证的竞争能力;通过设立相适应的鉴证策略,慎重选择被鉴证网站,对网络风险保持敏锐的嗅觉,以提高风险的识别与应对能力;高校可以将计算机类专业与财经类专业进行交叉融合,专门培养一些既懂会计和审计,又懂计算机的综合性人才,提升注册会计师开展网络鉴证业务的竞争能力。
(三)探索开发网络鉴证的审计软件以降低网络鉴证风险
加强网络鉴证的软件开发,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选择与财务软件公司合作,开发出实用性和通用性强的网络审计软件,该网络审计软件应与电子商务相适应,增添“有痕迹”的更改功能、及时检查和紧急备份功能,尽可能为CPA网络鉴证留下更多有用的审计线索。建立安全、可靠的网络审计系统,在该系统中可以采取多重密码登录、操作权限的设置以及安装防火墙和反病毒等软件,有效地防止审计信息外泄。将审计测试软件事先嵌入被审网站的服务器中,实现在线随机多方位的审计,实时记录审计发现的问题,防止审计线索的突然消失,降低网络鉴证的风险。
(四)积极引导以尽快出台网络鉴证法律与法规
中注协及其他管理机构应参照和借鉴AICPA和CICA、IAASB的有关网络鉴证的准则和规范,尽快制定出一套适合我国情况的网络鉴证准则和指南、实务公告,以规范和约束CPA网络鉴证业务的开展。相关管理机构应借鉴国际惯例,在考虑前瞻性的条件下制定出《电子商务法》,为电子商务的快速、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环境,也为CPA开展网络鉴证业务提供重要的执业规范。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可强强联合,攻破网络鉴证中的一些难关及瓶颈,为网络鉴证扫除一些技术障碍。中注协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有资格从事网络鉴证工作的事务所进行抽查和复核,严把网络鉴证风险关。
(五)制定应急预案以防突发多米诺骨牌效应
在高度集成的电子商务系统中,其系统的脆弱性和风险性都很大,为了防止多米诺骨牌效应的发生,会计师事务所应在网络系统中建立完备的应急预案和弥补控制措施。当多米诺骨牌效应还没产生大的影响时,就要及时制止,将高风险扼杀于萌芽状态。这要求CPA积极参与到电子商务系统的设计和开发之中去,创造一个高频率控制系统的运行环境。还应特别注意被审网站与交易伙伴之间的独立性,把被审网站电子商务系统的内部控制制度作为审查和评价的重中之重。具备网络鉴证资格的CPA应联合起来建立审计委托中心,某一电子商务系统由某一审计委托中心的会计师事务所来审计,避免其他系统对该网络系统产生影响和灾难性的多米诺骨牌效应风险。
【参考文献】
[1] 冯敏红.E时代审计业务新亮点[J].商业研究,2005(11):150-152.
[2] 张继勋,陶能虹,王蕾.网络鉴证需求及注册会计师的胜任能力――基于问卷调查分析[J].审计研究,2004(3):23-26.
关键词:审计诚信危机;CPA审计;原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2-0214-02
一段时期以来,资本市场上不断有“问题”公司被查处曝光,“银广夏”陷阱与安然事件可谓是件件触目。CPA审计诚信问题已严重影响社会公众的 信心,我国CPA也因而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诚信危机。本文从我国CPA审计诚信现状入手,分析我国CPA审计面临诚信危机的原因并提出解决对策。
1 CPA审计诚信现状
由于市场经济发展不完善,上市公司黑幕频频曝光,证券界的“假账风波”闹得沸沸扬扬,CPA审计诚信问题已严重影响了社会公众的信心。2001年的“安然”事件成为审计诚信问题的引芯,引起业界对“五大”等违规事件的关注。
“银广夏”造假案中,对银广夏1999-2001年翻了近二十倍的业绩,许多业界行家当时都表示极大怀疑,而负责年度报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至少对该公司年报进行过三次全面审计,却都出示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若排除业务水平原因,则只能认为事务所和CPA缺乏诚信观念。2002年的蓝田股份 案,其虚拟的业绩增长似“放卫星”,直至2000年后才出现回落。为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华伦会计师事务所是采用何种方法核实水塘里有多少鱼、 又有多少固定资产?相信蓝田股份财务报告的签字CPA缺少的不是财会知识,而是诚信和公正。2006年的科龙事件,让外界看到的不仅是CPA不够谨慎或有 意识地被蒙蔽,而是主动参与造假甚至操纵审计报告,完全置诚信于不顾。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可谓件件触目,财务会计造假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CPA审计诚信危机也又一次引起人们关注。如何摆脱诚信危机并重塑CPA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形象,已成为摆在人们面前亟待解决的大问题。
2 CPA审计诚信危机的原因分析
CPA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参与者,其行为必然受到其他参与者的影响。我国诚信收益的市场条件还不完善,CPA行业诚实守信的作用条件尚不具备,必然导致CPA审计诚信危机。
2.1 诚信收益的市场条件不完善
在有效资本市场中,有诚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合伙人能得到更多的市场份额、能收取更高的审计公费收入、能节约更多的谈判成本等,这就是审计的诚信收益。资本市场对高质量审计的需求是产生审计诚信收益的根本动力。
在我国审计实践中,独立审计质量不是寻求上市公司或已上市公司的成本效益函数中的一个变量。相反,一些独立性较高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高质量 审计意见,甚至会降低那些自身质量不高的待上市或已上市公司的利益,那些能提供符合客户要求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反而最受欢迎。诚信并未给会计师事务所 带来什么好处,上市公司新股发行价格并不因为会计师事务所公信度高而提高,我国现实的市场并不真正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和合伙人诚实守信。此时,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合伙人当然不会“逆势而为”关注审计质量的提高,而是与企业的人和大股东“合谋”,为客户获取银行贷款、争取上市资格、配股资格或者逃避 “ST”、“PT”或“退市”处罚提供方便,从客户“购买审计意见”中获得不当利益。这样的市场情况,怎能培育、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和合伙人的诚信呢?
2.2 委托关系失衡
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委托关系是审计产生的前提。审计关系由审计委托方、审计主体和审计客体三方组成,他们之间的关系应该是股东委 托CPA对公司管理层进行审计。由于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现实中的委托关系扭曲简化成管理当局与CPA二者间的关系,即由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层委托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自己进行审计,并且决定相关的审计费用等事项。管理层既是审计对象,又成了审计委托人,决定着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续聘、费用支付等事 项,事实上已经成了CPA的“衣食父母”。尤其在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小,收入严重依赖于某一客户的情况下,事务所完全处于被动地位。公司管理当局就有可 能通过提出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威胁来影响CPA决策,造成注册会计师审计无诚信。
2.3 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不合理
《注册会计师法》规定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取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两种组织形式。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大多采取的是有限责任制,且多数会计师事务 所的注册资本仅30万元。也就是说,在有限责任制下,CPA和会计师事务所无论给第三方造成多大损失,其经济赔偿责任只限定在规定的范围之内。这显然不能 满足投资者特别是资本市场中公众投资者的赔偿诉求,反而使专业人士逃避社会责任,不利于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相比之下,为降低成本而减少甚至省略必要的审计 程序,弱化甚至放弃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或者与审计客户共谋而得到的好处远大于30万元。既定成本与或有收益不配比显然不利于约束CPA的行为,甚至使 CPA抵御不了利益的巨大诱惑而置诚信于不顾。
3 构筑CPA审计诚信防线的对策
要使市场经济下的诚信“实质重于形式”,使诚信行为得到补偿和鼓励,使不诚信行为受到惩罚和唾弃,使无力履行诚信义务者没有机会“承担”诚信义务,就必须采取综合治理措施调动社会各方力量来共同支持。本人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作出努力:
3.1 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政府应加快CPA行业法规政策和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进行,加大对虚假会计信息的综合整治力度,促进企业对高质量审计报告需求的增长,同时加 重企业责任人保证财务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责任,从根本上治理审计市场虚假财务信息需求问题,从法规制度上体现坚决支持守信、严惩失信,给CPA行业一个 充分竞争的平台。
3.2 改进委托关系
针对我国目前上市公司的现状,应优化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如降低大股东控股比例,减少大股东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犯以及内部人控制问题。为保护 中小股东利益,在选举独立董事投票时应建立控股股东及其委派董事的回避制度,同时采取一人一票制,使中小股东与大股东在独立董事选举上有同等的表决权。
在董事会下设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以保证CPA审计独立性的发挥。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是对公司的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进行监督和控制,并 履行选择、聘用、解聘CPA以及支付审计费用。而实际上聘请或更换CPA的最终决定权仍居于董事会,被审计对象和委托人合二为一。因此,建议在CPA与上 市公司的业务约定书及审计报告中应写明委托人是公司审计委员会,明确表示CPA不受管理当局操控,并要求上市公司在管理层声明中声明其没有操纵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
3.3 鼓励有限责任合伙制
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兴起,已成为当今CPA职业界组织形式发展的一大趋势。迄今为止,英国、美国绝大多数州和 加拿大都颁布了《有限责任制合伙法》,国际着名的“四大”会计师事务所都重新注册为有限责任合伙制,澳大利亚、中国香港、欧盟一些成员国也已经采取事实上 类似的制度。在这种组织形式下,会计师事务所以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各合伙人对个人执业行为造成的结果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对会计 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从而提高了违规成本,进而提高了CPA行业的执业质量,有利于减轻CPA行业的诚信危机。
随着政府有关部门、证监会、证交所和中注协对包括CPA行业在内的整个资本市场管理的逐步完善,随着会计师事务所及CPA对行业的忧患意识的加强,CPA审计必将彰显其“独立”之魂,重建其“诚信”形象,真正成为支撑国家前途和命运的市场经济之基石。
参考文献
张涛,吴联生.审计师变更与审计质量:一个理论分析[J].审计研究,2010,(2).
李娜.新审计准则下独立审计的独立性思考[J].财会研究,2008,(2).
宋小彩.浅谈契约关系下的审计诚信问题[J].财会月刊(综合),2007,(2).
张亚军.刍议注册会计师诚信体系的重新构建[J].财会研究,2007,(8).
1 CPA审计诚信现状
由于市场经济发展不完善,上市公司黑幕频频曝光,证券界的“假账风波”闹得沸沸扬扬,CPA审计诚信问题已严重影响了社会公众的信心。2001年的“安然”事件成为审计诚信问题的引芯,引起业界对“五大”等违规事件的关注。
“银广夏”造假案中,对银广夏1999-2001年翻了近二十倍的业绩,许多业界行家当时都表示极大怀疑,而负责年度报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至少对该公司年报进行过三次全面审计,却都出示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若排除业务水平原因,则只能认为事务所和CPA缺乏诚信观念。2002年的蓝田股份 案,其虚拟的业绩增长似“放卫星”,直至2000年后才出现回落。为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华伦会计师事务所是采用何种方法核实水塘里有多少鱼、 又有多少固定资产?相信蓝田股份财务报告的签字CPA缺少的不是财会知识,而是诚信和公正。2006年的科龙事件,让外界看到的不仅是CPA不够谨慎或有 意识地被蒙蔽,而是主动参与造假甚至操纵审计报告,完全置诚信于不顾。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可谓件件触目,财务会计造假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CPA审计诚信危机也又一次引起人们关注。如何摆脱诚信危机并重塑CPA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形象,已成为摆在人们面前亟待解决的大问题。
2 CPA审计诚信危机的原因分析
CPA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参与者,其行为必然受到其他参与者的影响。我国诚信收益的市场条件还不完善,CPA行业诚实守信的作用条件尚不具备,必然导致CPA审计诚信危机。
2.1 诚信收益的市场条件不完善
在有效资本市场中,有诚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合伙人能得到更多的市场份额、能收取更高的审计公费收入、能节约更多的谈判成本等,这就是审计的诚信收益。资本市场对高质量审计的需求是产生审计诚信收益的根本动力。
在我国审计实践中,独立审计质量不是寻求上市公司或已上市公司的成本效益函数中的一个变量。相反,一些独立性较高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高质量 审计意见,甚至会降低那些自身质量不高的待上市或已上市公司的利益,那些能提供符合客户要求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反而最受欢迎。诚信并未给会计师事务所 带来什么好处,上市公司新股发行价格并不因为会计师事务所公信度高而提高,我国现实的市场并不真正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和合伙人诚实守信。此时,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合伙人当然不会“逆势而为”关注审计质量的提高,而是与企业的人和大股东“合谋”,为客户获取银行贷款、争取上市资格、配股资格或者逃避 “ST”、“PT”或“退市”处罚提供方便,从客户“购买审计意见”中获得不当利益。这样的市场情况,怎能培育、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和合伙人的诚信呢?
2.2 委托关系失衡
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委托关系是审计产生的前提。审计关系由审计委托方、审计主体和审计客体三方组成,他们之间的关系应该是股东委 托CPA对公司管理层进行审计。由于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现实中的委托关系扭曲简化成管理当局与CPA二者间的关系,即由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层委托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自己进行审计,并且决定相关的审计费用等事项。管理层既是审计对象,又成了审计委托人,决定着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续聘、费用支付等事 项,事实上已经成了CPA的“衣食父母”。尤其在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小,收入严重依赖于某一客户的情况下,事务所完全处于被动地位。公司管理当局就有可 能通过提出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威胁来影响CPA决策,造成注册会计师审计无诚信。
2.3 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不合理
《注册会计师法》规定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取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两种组织形式。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大多采取的是有限责任制,且多数会计师事务 所的注册资本仅30万元。也就是说,在有限责任制下,CPA和会计师事务所无论给第三方造成多大损失,其经济赔偿责任只限定在规定的范围之内。这显然不能 满足投资者特别是资本市场中公众投资者的赔偿诉求,反而使专业人士逃避社会责任,不利于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相比之下,为降低成本而减少甚至省略必要的审计 程序,弱化甚至放弃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或者与审计客户共谋而得到的好处远大于30万元。既定成本与或有收益不配比显然不利于约束CPA的行为,甚至使 CPA抵御不了利益的巨大诱惑而置诚信于不顾。
3 构筑CPA审计诚信防线的对策
要使市场经济下的诚信“实质重于形式”,使诚信行为得到补偿和鼓励,使不诚信行为受到惩罚和唾弃,使无力履行诚信义务者没有机会“承担”诚信义务,就必须采取综合治理措施调动社会各方力量来共同支持。本人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作出努力:
3.1 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政府应加快CPA行业法规政策和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进行,加大对虚假会计信息的综合整治力度,促进企业对高质量审计报告需求的增长,同时加 重企业责任人保证财务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责任,从根本上治理审计市场虚假财务信息需求问题,从法规制度上体现坚决支持守信、严惩失信,给CPA行业一个 充分竞争的平台。
3.2 改进委托关系
针对我国目前上市公司的现状,应优化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如降低大股东控股比例,减少大股东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犯以及内部人控制问题。为保护 中小股东利益,在选举独立董事投票时应建立控股股东及其委派董事的回避制度,同时采取一人一票制,使中小股东与大股东在独立董事选举上有同等的表决权。
在董事会下设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以保证CPA审计独立性的发挥。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是对公司的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进行监督和控制,并 履行选择、聘用、
解聘CPA以及支付审计费用。而实际上聘请或更换CPA的最终决定权仍居于董事会,被审计对象和委托人合二为一。因此,建议在CPA与上 市公司的业务约定书及审计报告中应写明委托人是公司审计委员会,明确表示CPA不受管理当局操控,并要求上市公司在管理层声明中声明其没有操纵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 3.3 鼓励有限责任合伙制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责任审计
随着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的深入,注册会计师(CPA)将成为审计风险的承受对象。审计风险的控制是任何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管理的核心,也是审计界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笔者从审计风险的涵义出发,分析其形成的原因及其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控制审计风险的措施。
一、对审计风险的理解
关于审计风险的涵义,国外学者有不同的理解[1]。在《Auditing—AnIntegratedApproach》一书中认为,审计风险是在财务报表事实上有重大错误时,审计人员认为财务报表公允表达,并因此提出无保留意见的风险;《国际会计准则》认为,审计风险是指审计人员对事实上错误的财务资料可能提供不适当意见的那种风险;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认为,审计风险是指审计人员对于存在重大错误的财务报表未能适当发表他的意见的风险;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CICA)认为,审计风险是审计程序未能察觉出重大错误的风险。
上述观点都认为,审计风险是指财务报表没有公允表达而审计人员却认为公允表达的风险。而我国有些学者认为审计风险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最狭义的审计风险——未能察觉出重大错误的风险;二是狭义的审计风险——发表了不适当意见的审计风险;三是广义的审计风险——审计职业风险,即审计主体损失的可能性[2]。
笔者对审计风险的广义和狭义之分有更深入的理解。狭义的审计风险是指在审计活动中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影响,而使审计工作中存在错误从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或审计人员作出错误审计结论而造成损失的概率。包括误拒风险和误受风险。误拒风险是指将正确或无重大错误的被审事项指为错误而形成的风险。一般情况下这类风险很少发生,在实务中一般不予考虑。误受风险是指将有重大错误的事项指为正确而形成的风险。相对于误拒风险,该类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要大得多。因此,在审计实务中,审计人员特别注重对误受风险的控制。广义的审计风险不仅包括狭义的审计风险,而且还包括经营风险。它是由于第三者的控告而承担的风险。近20年来,经营风险有日益增长的趋势。由于审计只限于抽样,在审计未能发现重大错报并提出错误的审计意见时,因审计人员过失而受损失的人,可望从会计师事务所处得到补偿。当某一公司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时,报表使用者通常会指责审计失误。遭受损失的人们由于对其利益的关注而对审计人员提出过高要求,一旦受损就希望得到补偿,而不管错在何方。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深口袋”概念。
二、审计风险的成因分析
无论是广义的还是狭义的审计风险,都反映了引发审计风险的三个相关方面:或者与审计客体有关,或者与审计主体有关,或者与第三者有关。这说明审计风险有不同的成因。
1.注册会计师审计环境的影响
审计环境的影响主要来自三个方面:法律环境、环境和审计职业界自身。
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法律在赋于审计职业专门鉴证权利的同时也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以社会公众为服务对象,合理保证的财务报表公平对待有关各方,不牺牲任何一方的利益。如果其在执行业务中由于疏忽大意或故意行为而导致对委托人或第三者的损害,那么其中任何一方都可以依照法律追究CPA的法律责任。在国外,审计人员由于表示了错误的审计意见而引讼的案件日益增多,而且随着法庭的判决,审计的服务对象以及审计责任有扩大的趋势,审计人员的风险意识也不断加强。从习惯法到成文法,从“克雷格对安荣事件”,到“巴罗·韦德和格斯理的赔偿案”和“厄特马斯公司对杜罗斯公司案”,再到近年来的“巴·克里斯事件”和“韦斯特克事件”,无一不昭示了这一趋势[3]。在我国,《刑法》、《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都规定了CPA所应承担的行政及刑事的法律责任。近年来的“原野”、“中水”、“忠诚”、“石油大明”、“琼民源”和“东锅”等事件都是这些法律产生效果的产物。
环境对审计风险的在我国主要表现为审计客户的不成熟。由于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尽管颁布了一些相关法规,但是仍不完善,的经营活动缺乏规范,投机心理和短期行为较为普遍,许多企业存在粉饰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意图与行为,一些企业的经营管理者缺乏起码的诚实与信誉,甚至贿赂审计人员,使其失去独立性,以达到欺骗投资者、债权人以及相关的利害关系人的目的,最终使CPA及其事务所承担法律责任。我国曾经发生的多起相关案件即证明了这一点。
审计职业界自身对审计风险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师事务所的管理体制和不正当竞争对我国审计职业界的负面作用。,CPA职业界普遍存在低价竞争、高额回扣的现象,加之一些行政管理部门的越权介入,使CPA与会计师事务所处于不平等竞争的不良环境之中,在此种恶劣的审计环境中,审计风险的管理与控制难以实现,或者是要付出高昂代价方能实现。
2.审计技术的局限性
审计的突出特点是在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评审的基础上进行的抽样审计。审计人员在实施抽样时,不论是对被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检查,还是对其帐户金额真实性的检查,都会遇到抽样风险,即样本特征不能代表总体特征而出现的失误。再者,在审计中审计人员对审计成本与效益的选择贯穿于整个审计过程。在风险未暴露之前,往往会注重成本的低廉,注重随之而来的效益,这也迫使审计人员采取更节省人力与时间的,因此产生审计风险的可能性大大增强。
3.审计的复杂性
现代审计主要是以会计信息为媒介的间接审计,由于其不是通过对经济活动的直接参与对其进行评价,而是事后通过检查会计信息对经济活动作一评价。因此,其审计质量建立在会计反映的资料上。经济业务的种类和性质是多样化和复杂化的,会计核算如所得税会计、期货会计、衍生工具会计、合并会计、外币会计以及会计等远远超出了传统财务会计的内容。对这些业务的处理,显然要比传统的财务会计更具挑战性,更容易发生争议。需要审计人员根据实践经验进行职业判断,一旦判断失误,则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4.会计师事务所及其CPA本身的原因
一般情况下,每一个会计师事务所都必须根据职业协会颁布的质量控制准则,建立和执行本所的“质量控制制度”。但是有些事务所根本没有建立或执行自身的质量控制制度,以致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时没能遵守职业准则的要求,从而带来审计风险。从CPA个人的素质来看,应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但目前我国CPA队伍的质量状况尚不尽如人意。一方面,相当一部分CPA知识结构、业务能力和经验未能达到应有的水平,加上后继的力度不够,使审计风险的管理与控制缺乏内在的保障;另一方面,一些CPA缺乏起码的职业道德,在审计过程中任意简化程序,放宽尺度,甚至为客户偷逃国家税收出谋划策,使审计风险在客观上被人为地放大。
审计风险产生的原因以及审计上的许多事件告诉我们,审计风险具有普遍性、不可避免性和潜在性,但也具有可控性。尽管审计风险在客观上是普遍存在的,但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可以通过主观努力对其进行适当的管理,将其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所以,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机制,进行风险防范和控制是至关重要的。
三、审计风险的防范措施
1.强化审计的质量控制
1)提高人员素质社会的竞争,关键是人才的竞争,只有造就一批同CPA审计工作相适应,具有一定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文化素质的审计人员,才能有效地防范风险。具体措施是:1提高政策水平和职业道德修养。事务所应定期举行政策法规特别是新税制、新财会制度以及新近出台的经济法规的讨论,制定事务所人员遵循的道德标准和考核、奖惩的办法,以规范和约束CPA的行为。2提高现有人员的专业技能和水平。定期进行专业技能和专业理论的再教育,并定期进行考核和研讨。对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等规范进行岗位培训。
2)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风险责任制度1实行质量否决权,即CPA项目查证签名负责制和主任审计师把关否决制。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意识,从质量和风险的各因素入手,采取多种,对审计工作质量层层控制定期进行考核和奖惩。2实行专业分组化。审计风险的出现,很多原因是由于审计人员不了解委托单位和行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而产生的,因此有必要实行专业分组化。同时有一些大项目如资产评估等综合项目实行审计队伍专业综合化,即兼顾、技术、等专业人员综合使用,这样有利遏制风险的产生。3建立报告和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制度。
3)审计作业的质量控制重点抓好以下环节的控制点:1事前正确处理好审计风险与重要性概念及证据收集的关系,根据其三者存在的特定关系和重要性原则,正确运用审计风险模型[4],影响因素,准确有效地估计审计风险、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从而估计检查风险,考虑成本效益原则,确定审计方法以及证据收集成本的高低,编制实施计划。2事中阶段控制主要是审查计划安排是否与委托单位要求相符,包括审计的、范围、完成的时间以及人员分工,并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计划,以增强审计工作的时效性和效果性。检查审计方法是否得当,审计依据是否正确,审计证据是否充分,审计判断是否恰当;检查资料整理的完整性与逻辑性。同时编制高质量的审计工作底稿,且审计报告必须与被审单位交换意见,充分听取委托单位及当事人的意见;报告应有专人负责审定。
2.保持对审计环境的敏感性
了解客户及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各方面情况是发现风险避免法律诉讼的重要工作。在实施实际审计前,应了解下列环境事项并保持敏感性:1对整个特别是本地区的财政经济状况及其变化的趋势深入了解;2现有的政策、法规对客户的经营管理所产生的影响及其程度;3客户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内部变动及外部流动;4客户内控制度健全情况,采取何种核算体系;5已制定的审计专业标准及其适用状况如何;6已掌握的审计知识及相关技术的发展趋势。
3.防范违约风险违约
风险防范是风险防范全过程的首要环节,它的控制质量直接影响到以后各阶段的风险控制质量。因此,CPA面临的是审慎选择客户及其业务,即对客户品质的选择和客户业务的选择。1CPA要采取措施了解客户的情况,包括是否存在法律诉讼案件,是否存在特别企图;客户对其职工、行业主管、、财税、工商等部门是否有不正直行为,以免陷入客户设定的圈套,或受到客户已有诉讼的牵连;对经营的集权程度,下年度企业组织结构的预期变动情况以及企业与CPA业务关系的亲疏情况;企业外部债务的多少等,企业有争议的的多少。CPA对陷入财务困境的客户要特别注意,以免成为面临破产客户的替罪羊而涉及法律责任。2严格签定业务约定书,这是CPA避免法律诉讼风险的关键一环。业务书应当列明服务事项、目的范围、应负责任的程度、报告形式及其他要求和条件,同时表达要清楚、严谨。
4.建立风险保障机制CPA即使有内部机制的约束,并严格执行审计标准,恪尽职守,但其审计行为很难绝对避免出现风险和引起法律诉讼。因此,通过提取风险基金、购买责任保险,尽管不能免除受到法律诉讼,但一旦出现风险,诉讼失败,就可以及时地补偿并避免会计师事务所当期的重大损失。总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CPA事业要取得发展权,事务所要争得生存权,就必须谨慎地对待审计风险,认真及时地加以防范。
[]
[1]胡元春.审计风险[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39.
[2]徐政旦,胡元春.论民间审计风险[J].审计研究资料,1998,(1):7.
专业实习是我们完成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程的学习之后,综合运用知识的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是本专业必修的实践课程,在实践教学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通过专业实习使自己在实践中验证,巩固和深化已学的专业理论知识,通过知识的运用加深对相关课程理论与方法的理解与掌握.加强对企业及其管理业务的了解,认识的基础上,将学到的知识与实际相结合,使学生运用已学的专业理论知识,对实习单位的各项业务进行初步分析,善于观察和分析对比,找到其合理和不足之处,灵活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在实践中发现并提炼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提高分析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实习任务
本次实习我到的实习单位是河南省新野县审计局,实习的主要任务如下:
1.调查新野县审计局目前的审计事务的操作流程.
2.研究现行信息化系统对业务进程所起的作用.
3.分析新野审计局信息化的经验及出现的问题.
三,实习内容
1.实习背景
21世纪是信息技术的时代.随着生产的自动化,贸易中的电子商务的普及,网络财务软件的广泛使用,以及支付手段的多样化,审计信息化将是21世纪必然趋势.但是我国现今的基层审计单位的信息化现状是什么样的呢我国基层审计信息化的现状,审计人员;软件条件以及硬件条件如何在信息化的过程中有什么样的经验和教训呢带着这个问题,我联系了河南省新野县省审计局,并在那进行了我的专业实习.
本文所探讨的审计信息化是指,被审计对象进行财务工作和经营时,审计人员为了实现其审计目的,收集必要的审计证据,采取必要的审计程序,对企业的运营的合规性以及利用计算机以及网络生成的财务信息进行审计的工作.
2实习单位介绍
新野县审计局是隶属于国家审计署的县一级的审计单位,编制大约30人.新野县属于河南省的经济不太发达的农业县,所以审计机构不像大城市那样有很多的审计事务所,审计单位只有审计局一家,并且被审单位也大部分是国有企业和国家机关.平时业务工作量并不太多,同一时间基本上只进行一家被审单位的审计.
3.实习单位信息化现状介绍
一个网络审计系统由三个重要的方面构成:硬件基础,软件基础,管理及操作系统的人员.要实现审计信息化,则必须三方面均达到网络审计的要求.因此我结合网上调查的我国的现状,针对我的实习单位,从这三个方面来分析网络审计的现状.
1.硬件条件
财政部1994年5月4日了《关于大力发展我国会计电算化事业的意见》.其中关于推动我国会计电算化事业的发展总的目标是:到2000年,力争达到有40~60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在帐务处理,应收应付款核算,固定资产核算,材料核算,销售核算,工资核算,成本核算,会计报表生成与汇总等基本会计核算业务方面实现会计电算化;其他单位的会计电算化开展面应达到10~30.到2010年,力争80在我国管理较好的大型企业,在会计电算化方面应该具备了较好的硬件条件,但是从总体上而言,电算化的硬件条件仍不太高,要实现所有企业电算化以及非企业财务部门电算化则有更大的差距,更别说网络化了.另外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网络审计,必须达到全社会的信息化,网络化,实现支护方式,财务数据生成等的电子化,则还有更长的路要走.
针对新野县审计局这样的基层单位,其现状基本上于我国的大的局势类似,具备一定数量的微机,也基本建立了网络环境,但是硬件较落后,网络也只是简单的局域网联入互联网,防火墙和其他的配套设施并没有建立起来.
2.软件条件
(1)网络财务软件及应用
早在2000年我国主要的财务软及生产商:如北京用友,安易,山东浪潮通用,成都金算盘,深圳金蝶等公司的财务软件来看,大多数具有一定的远程数据处理与传输的功能,都推出了自己的网络财务软件.最近五年由于互联网技术应用的普及,中国财务及企业管理软件企业纷纷"触网",从产品,服务,运营等方面全面向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应用转型.中国财务及企业管理软件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但是这些新的网络财务软件的推出时间大都在2002-2003年之间,所以在社会中使用的面还不太大,同时这些网络财务软件覆盖的核算领域还不太广.总体上而言我国的会计电化软件还是比较理想的,与国际先进水平差距也不太大.但是要达到审计信息化所要求的网络财务软件的水平,由于我国网络发展相对于国际先进水平的落后,仍然有很大的差距.
也还有一些小的财务软件开发公司开发的小规模的实用的财务软件也的相当的多.我的实习单位采用的正是这样的软件.但即使是这样小规模的低成本的软件的使用依然不很成熟.
我国关于财务软件的设计,评审等方面的法规如《财务软技术据接口标准98001》等均着眼于财务软件本身.财务软件在设计时大多没有考虑专用的审计软件接口,使得在财务软件中嵌入适时跟踪监控的审计程序难以实现,使审计人员采集数据出现一定困难.少量的财务软件虽有数据转化功能,也只是对于会计账簿的格式进行了简单的转化.现代财务软件的编译采用多种计算机高级语言,如Acce,VB,VC,PowerPoint等,但由于软件的编译过程没有规范的程序,导致财务软件的库结构和科目代码等至今没有统一的准则.这种现状对计算机审计的发展极为不利.计算机审计软件要发展,不能专为一种财务软件而开发,财务软件的编译结构不一样,必然导致计算机审计软件的编译过程过于庞大或者对于部分财务软件的不适用.所以必须像规定会计准则一样,规定财务软件的基础结构,使计算机审计能得以顺利地发展.
总之,虽然我国的网络财务软件较国际先经水平的差距不大,但是由于基层单位资金缺乏,信息化基础较差,目前使用面还不广.同时网络财务软件的设计没有考虑审计软件设计的需要,使得审计软件的数据收集以及其功能的发挥受到很大的制约.现状不是很理想.
(2)审计软件
我国现存的审计软件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类:
①审计法规管理系统.
②审计抽样软件.
③表格法审计软件,该类软件能完成审计表格及有关参数的增,删,改维护,能输入审计表格中要抄录的数据,能计算并填入审计表格中由计算得到的数据,能按预定的格式打印输出审计表格.
④基建工程预决算审计软件.
⑤工具箱式通用审计软件,如由北京通审软件公司开发的2000通审软件.
⑥工具箱式通用审计软件,该类程序是为了完成某些特定的审计任务.例如,公路费审计程序,工会经费审计程序,材料成本差异审计程序等.
从以上种类的覆盖度可以看出,我国的审计软件已经有了一定的基础,审计署也已经高度重视计算机审计和审计信息化,制定出了相应的计划.并正在积极的推行现有审计软件的应用推广.但是我国现有的审计软件大都处于满足穿过计算机审计的阶段.还没有适用于网络审计的审计软件.即使是这样,象新野审计局这样的基层单位仍没有实力购买使用单机版的,这样只是单机的电子化应用不可能将信息化的好处完全带到审计中.现状急待改进.
3.审计人员
审计署提出信息化建设总体目标和构想中指出全国审计系统已有3万多人具备计算机初级水平,占审计人员的25;在审计业务,公文管理,办公自动化方面运用计算机的水平都有较大提高.计划加强计算机审计队伍建设.全国培训800名审计信息化骨干,提高他们在审计工作中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推动计算机审计的广泛运用;重点培养200名审计信息化专家,进行IT审计师专家水平培训.
但是在注册会计师的行业,由于我国CPA的市场化建设及推行较晚,现行的CPA的素质较低.同时在CPA的考试中也没有计算机方面的要求,因此绝大多数的CPA运用计算机的水平很低.CPA的审计工作仍然是传统的手工审计.计算机仅仅用作文字处理或者基本不用.河南省新野县审计局共有4名注册审计师,并且年纪相对交大,都已经习惯了手工审计的步骤,很难使他们接受新的计算机的审计流程.其他审计人员有的计算机基础较好,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但是很难把审计业务和计算机信息化结合起来进行.
因此,我国政府审计的计算机审计的水平高于CPA的计算机审计的水平.政府审计虽然已经在一定程度进入了穿过计算机审计的阶段,但是仍然处于其初级阶段.而CPA的计算机水平仅仅处于绕过计算机审计的阶段,仅仅运用计算机进行文字处理,穿过计算机审计的阶段还没有开始,最多有极少数的CPA进入了穿过计算机审计的阶段。
四,实习体会
内部审计外包(又称内部审计外部化,Outsourcing the Internal Audit Function)指企业管理层将本企业的内部审计职能全部或部分地委托给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专业人员实施。
在西方国家,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内部审计外包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已经有为数不少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实行内部审计外包。据国外调查资料显示,在美国和加拿大,内部审计外包的企业比例分别从1996年的21.5%和31.5%上升到2000年的38.0%和34.8%,这些企业遍布于各行各业。此外,在尚未实施内部审计外包的企业中,分别还有3成和4成以上的企业打算未来进行内部审计外包。众多会计师事务所也将内部审计外包视为新的发展领域。
但是,另一方面,内部审计外包也引起了监管机构和公众对外部审计师独立性的质疑,不同的监管机构对事务所的独立性是否受到影响争议很大。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1996年8月的职业道德行为守则解释认为,(不管是形式上还是实质上)只要注册会计师不履行管理职能、进行管理决策或以客户的员工身份进行活动,都不损害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公共监视委员会(Public OversightBoard)2000年在一份关于审计效果报告中指出,内审外包不会损害CPA的独立性。但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2000年颁布了一条规定:公司内部审计总耗时间中最多只能有40%实行外包(Susan LSwanger,Eugene G Chewning Jr,2001)。
从西方内部审计外包的实践来看,内审外包主要采用以下四种形式:
1.最简单的外包形式是补充,即特定部分的内部审计职能赋予称职的第三方。例如,在一些关键性的内部审计项目中聘请外界专业人士提供帮助。又如,在审计外地的分公司时,企业聘请懂当地语言或熟悉当地习俗的审计人员提供帮助。另外,在审计特殊领域(如电子数据处理系统)时,企业也可聘请这方面的专家参与审计。
2.审计管理咨询,是会计师事务所现有咨询或审计业务的延伸,主要是帮助企业确定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人员数量及配备情况,并有可能促进内部审计计划的形成和改进。审计管理咨询服务还包括对内部审计人员的招聘工作,帮助管理层定义主要的审计风险领域等等。
3.内审职能全部外包给会计师事务所。这种外包形式下,企业不设内部审计部门,但是为了进行合理的经营性审计,就将内部审计职能全部外包给会计师事务所。内审职能全部外包时,企业可能保留内部审计长以监督审计业务的执行,并担当在会计师事务所和管理层之间沟通的媒介。
4.内外成员结合审计,亦可称合作内审(cosourcing internal auditing)。这种外包形式下,内部审计工作由一个统一的项目和审计工作组来完成,成员包括内部审计师和外部审计师,但内部审计师和外部审计师对这种结合审计分别承担不同的责任。
以上各种内审外包形式各具特色,企业规模及行业不同,是否实行内部审计外包及实现的方式可能都有所不同。关键是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使用创新的内部审计外包方法,实现内部审计功能最大化,并使企业能够与急剧变化的外部环境相适应。
二、内部审计外包的优缺点
(一)内部审计外包的优点
1.获得高水准的服务。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证券市场的发展,会计师事务所拥有大批管理咨询、资产评估、税务服务等领域结构合理的多方面的专业人才,能够使企业根据审计项目的情况选用合适的人才。同时,注册会计师(CPA)作为外部审计主体,服务对象分布在各行各业,熟悉不同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方式,能够根据自身经验及被审计单位的经营过程、风险控制和管理等活动进行客观的评价并提出切合管理者需要的建议。
2.提高企业内部审计职能的独立性。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受雇于企业管理人员,在开展审计工作和提供审计报告时极有可能仅仅考虑如何取悦于管理者而偏离其本身的职责。外部CPA则根据与企业签定的契约开展内部审计,与企业其它的部门没有内在的利益冲突和联系,因此,他们能够毫无顾忌地指出企业经营和控制中存在的漏洞,提供更具独立性和客观性的评价结果。
3.符合成本效益原则。一方面,企业设立了内审部门之后,就形成了固定成本,不断对内审人员进行的后续培训也增加了企业的支出。另一方面,由于经济环境变化、技术进步、业务范围拓宽等原因,限于数量和质量,内部人员并不能提供令管理层满意的内审服务。将内审职能部分或全部外包后,部分或全部的内审部门成本就变成了可变成本,能够降低成本。企业还能聘请CPA和其他专业人士提供短期的内部审计服务,从而用较低的成本获得优质的内审服务。
4.企业能够集中精力搞好主业。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就是专业化分工的发展,因此管理层关注的焦点应该是组织的关键性业务,企业应该将其有限的资源投入到核心业务上,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同时,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公司的服务水平也越来越高,企业完全可以将其次要业务(如内部审计等)交给相应的专业服务公司去做,从而提高组织的竞争能力。
(二)内部审计外包的缺点
1.审计工作不够“贴心”。内部审计外包后,审计可能会变成一种程序性的工作,外包审计人员不会象内部审计人员那样全心全意为企业考虑。外包审计人员只与企业有短期的合约关系,企业最终的经营成果与他们没有直接联系。
2.外包审计人员不熟悉企业的情况。注册会计师和其他专业人士毕竟不熟悉具体企业的实际情况,而内部审计师,特别是那些在企业里工作很长时间的内部审计师,更了解企业的发展战略、经营管理手段、企业文化、部门间的利益关系等因素。这种背景知识的差异可能影响到审计计划的深度和审计程序的执行,并可能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产生重大的影响。
3.缺少了为未来的管理人员提供培训的平台。很多大公司,象IBM、GE和百事可乐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通常被用来作为未来财务和经营主管的培训平台,因为内部审计师通常需要熟悉企业经营的各个方面,熟知不同部门主要成员的工作。内部审计师进入其他部门工作后,这些经历在确保部门间目标协调一致和改善部门之间的关系方面能起到很大的作用。如果内部审计职能全部外包,这种难得的培训平台就彻底消失了。
4.内部审计丧失主动性和前瞻性。内部审计外包之后,由于契约的不完备性,外包审计人员一般只在约定的范围内消极地进行审计,尽量削减审计计划,减少工作量。而不愿意积极主动地去帮助管理层发现问题,提出建议。
三、内部审计外包对我国的启迪
(一)我国内部审计现状
我国现代内部审计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是在国家审计的强力推动下,作为国家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进行监督的工具而产生的。经过近20 年的发展,我国内部审计得到了蓬勃发展,在完善我国审计监督体系、严肃财经法纪、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至1998年,内审人员已达24余万人(张一平,2000)。
但是,我国内部审计在职能定位、人员素质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内审部门职责范围定位模糊。不少企业仅仅把内部审计看成“警察”,而没有认识到内部审计在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价值方面的“高参”作用。内部审计的审计范围也局限于事后审计和财务审计,极少涉及到经济管理审计领域。另一方面,内审人员素质不高,人员结构欠合理。但随着我国正式加入“WTO”,我国企业势必重视内部经营和管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国外内部审计外包这种形式也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二)我国内部审计外包的可行性
1.从法律上来看。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1995年颁布的《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也规定了国有大中型企业及金融机构等需要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因此对我国部分企业而言,内部审计功能完全外包对有些企业可能是行不通的,但是企业根据需要实行部分审计功能的外包在法律上是可行的。
2.从现实意义上看。随着我国融入世界经济大舞台的步伐加快,市场竞争将愈加激烈。企业管理层将越来越重视内部经营过程的有效性、风险管理水平的高低,对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和知识结构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是,目前我国显然没有足够数量合格的内部审计人员。
随着我国会计市场的开放,国外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国业务范围逐渐扩大,国内会计师事务所掀起了兼并联营浪潮,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竞争也趋向白热化。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也由单纯的会计、审计、评估、税务业务扩大至新的专业服务领域。内部审计将为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新的业务领域和盈利空间,因此, 内部审计外包可以成为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双赢战略。
(三)、发展我国内部审计外包的对策1.加强内部审计服务的监管和规范。内部审计外包属于新兴的业务领域,注册会计师协会应该将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审计服务业务纳入其统一管理和指导当中,规范内审服务的竞争秩序,并制定相应的指导性规范,使内审服务自诞生之日起即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同时,应该完善相应的法规,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内审服务所导致的独立性等相关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
2.推广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考试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在审计的范围、侧重点、工作深度和作用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CPA能胜任外部审计,不一定能够胜任内部审计。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ERTIFIED INTERNALL AUDITOR,CIA)是国际内部审计领域专家的标志,又是目前世界各国唯一共同认证的职业资格。但目前我国获得这一资格的CPA并不多。因此,有必要大力推广CLA考试,使更多的CPA能够为企业提供高质量的内审服务。
3.企业应根据情况,选择合适的外包形式。对于大中型国有企业而言,一方面根据审计署规定设置内部审计部门,另一方面,内部审计职能完全外包会产生很多种后遗症。因此,部分内审职能外包将是一种明智的选择。企业应该设置内审部门,配备熟悉企业情况、业务水平精干的内部审计人员。并根据企业需要, 聘请CPA或者其他的专门人才配合内部审计人员共同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审计收贷审计质量对策建议
一、审计收费与审计质量的关系
审计收费(AuditFee)也称审计定价(AuditPricinz),是指审计服务供需双方就审计服务所达成的价格,是客户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CertiflcatedPublicAccountant,以下简称CPA)之间的经济联系。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承接业务时不能不考虑成本与效益的问题。只有当审计服务的收人大于审计成本时,事务所才会提供审计服务。审计收费是决定事务所成本与收益的关键因素,也是事务所业务竞争的突出问题。
审计收费与审计质量之间相互影响,Copley(1994)的实证研究证明了审计费用与审计质量呈正相关关系:即事务所和CPA提供的审计质量越好,审计收费就越高;但过高的审计费用也可能使委托人选择较小规模的事务所,并由此可能降低审计质量。就某一个审计约定而言,审计费用随事务所的不同而变化,事务所不同,提供的审计质量特征也不同,选择了事务所就同时选择了审计费用和审计质量。
审计收费严重影响着审计质量。低廉的收费不利于吸引和凝聚高素质的审计人才,不足以支持对员工进行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的投入,使得CPA没有专业胜任能力去发现错弊。低廉的收费只能与低服务水平的成本相配比,以至于CPA可能减少审计程序,无法保持应有的职业道德水准,降低了审计质量。反之,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越完善,执业质量越高,需要的审计成本也越多。
我国恢复CPA制度至今已有20多年的历史,但是审计市场的低价竞争一直困扰着CPA行业的发展。从“理性经济人”角度来说,事务所在承接审计业务时,只有较高的审计收费才能保证事务所有实力去完善质量控制制度,才能保证事务所有能力付出更多的审计成本去执业,也才能保证较高的审计质量。当然,审计收费过高,也可能存在着“购买审计意见”的行为,造成事务所对被审计单位的极度依赖。
在我国,对高水平审计质量的需求并非来自市场的客观需要,政府、股东、公司管理当局等对审计服务的要求各不相同,但对高质量审计服务的有效需求并未真正建立起来。企业缺乏自愿聘请高质量审计服务的制度背景,很多客户以审计收费的高低,或者以是否为其出具“满意报告”作为选择事务所的标准。面对审计市场的激烈竞争,很多事务所为了生存和发展,只能降低审计收费,这就不可能付出较高的审计成本,因而无法保证审计质量。
20世纪70年代末,美国经济陷入“滞胀”,一些企业希望聘请收费较低的会计公司,会计公司之间的竞争也日渐激烈,一些会计公司采用了不正当的手段(包括低价竞争)招揽审计业务,引起了相关部门的忧虑。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等的推动下,美国会计理论界开始关注审计收费问题。如Simunic在1980年最早运用多元线形回归模型,考察了可能影响审计收费的各种因素;Watts、Zimmerman和DeAngelo等(1981)认为,事务所的规模可以用来衡量审计质量的高低。DonaldR.Deidjr.和GaryA.Giroux(1992)提出,在没有直接衡量标准的情况下,审计所花费的时间可以用来衡量审计质量的高低。随着针对会计公司和CPA的诉讼案件数量的显著增加,审计收费作为委托人与CPA之间重要的经济联系,不再是研究的前提,而是当作研究的主要对象,逐渐成为理论研究的热门话题。
我国对审计收费的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喻小明(2000)认为审计收费低是压价竞争的产物,而导致压价竞争的根源在于企业对CPA高质量服务的需求不足,同时指㈩治理恶性竞争行为的措施是要制定CPA收费的最低限价。王振林(2002)认为,大事务所由于客户多,来源于某一特定客户的审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就越低,其屈从于该客户的压力相对就低;同时由于迁就某一特定客户而带来的名誉损失就越大,因而倾向于出具更高比例的合规审计意见,大所和小所在独立性和产品质量上存在着显著不同。此外,还有刘斌、宋衍蘅和殷德全等许多专家和学者对审计收费的大量研究,对解决审计收费问题也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审计收费的现状与原因分析
(一)缺乏行业执首,中小型事务所太多,市场竞争激烈
从《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百家信息》数据来看,“四大”国际所的审计收入不仅稳居前四,而且遥遥领先于国内所。“四大”所不仅拥有“世界500强”大公司中大部分的老客户,更以其优质的服务、过硬的品牌、较大的资产规模和雄厚的实力,保证了它们在遭遇诉讼之后具有较强的赔付能力,吸引了原属于国内所的大量客户,导致国内所严重的客户流失,给国内所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部分国内所面临着生存困境,在这种情况下,国内所审计价格的普遍下挫也就在所难免。
近年来,我国事务所的数量增长较快,尤其以中小型事务所居多。审计市场需求不足、供给过剩,事务所之间压价竞争现象普遍存在。虽然《独立审计准则》规定“CPA不得以降低收费的方式招揽业务”,但事务所为了占有一席之地,普遍采纳“低价进入式审计定价策略”(low-balling)招揽审计业务,引发审计市场的价格战争。由于过度竞争,打折已成为业界公开的秘密,甚至以支付佣金、回扣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这种违反职业规范的竞争行为严重降低了审计质量。大量数据表明,低于政府定价的审计价格招揽审计客户行为的审计回扣高达40%—60%。
由于中小事务所林立的现状,特别是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的事务所,数量多、规模小、水平低、业务范围窄,赔付能力有限,较少考虑或者根本不考虑预期损失费用的因素,因此相应地给出更低的审计定价,造成审计收费秩序混乱。有些事务所短期意识严重,不注重改善业务能力,拓展业务广度,而是专注于以低价招徕客户,使事务所陷入恶性竞争的旋涡之中。
(二)没有合理标准,审计收费高低相差悬殊
《独立审计准则》规定:“CPA的服务是一种有偿服务,但收费的多少应当以服务性质、工作量大小、参加人员层次的高低等为主要依据,按照规定的标准合理收费。”根据国家计委1992年12月颁布《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事务所审计业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目前审计收费的基本政策依据是2002年7月颁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在第五章《收费与佣金》第27条至第33条做中的原则性规定,由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制定审计收费标准。审计收费既有计时收费标准和计件收费标准,也有按被审计单位资产规模或营业收入计算收费,更多的则是通过与被审计单位的讨价还价来确定具体收费金额,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审计收费缺乏行业指导标准,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事务所之间在价格上的恶性竞争,从而对审计的独立性和审计质量产生了负面影响。
然而,在我国境内执业的国际所,其审计收费却从不受国内政府收费标准的约束。国际所可以凭借自身的实力以高收费揽得优质客户,国内所为求生存,只得争取规模效应再次压价以吸引客户,审计质量再也无法得到保证。这种有失公平的竞争环境从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国内所以低收费败给了国际所的高收费。
(三)审计关系变异,审计收费竞争愈发激烈
理论上的审计关系应该是CPA接受审计委托人的委托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并向审计委托人报告工作和收取审计费用。但是,我国审计市场的委托人与CPA之间的经济关系与审计独立性相悖。在实践中,公司管理层实质上具有聘请CPA的决定权,因此CPA与事实上的审计委托人即公司管理层之间具有相关性而非独立性。由于我国对CPA职业的期望不高和广大投资者自我保护意识薄弱,审计市场处于买方市场状态,交易主动权掌握在委托方手中,决定交易价格的不是服务质量,而是满足委托人的要求(包括不合理甚至是非法的要求)以及与委托人的亲密程度等非市场因素。
在我国,被审计单位就是审计委托人,收费方式是事务所直接向被审计单位收取,这就出现自己出钱申计自己的怪现象,审计关系变异使CPA在经济上受制于委托人,审计独立性大打折扣。不合理的审计费用支付方式使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之间构成一个无法解开的内在利益关系链,这种依存性使事务所处于被动地位,在与被审计单位进行谈判时,由于经济制约而担心收不到预期的审计费用,甚至担心失去客户,使恶性竞争愈发激烈。
此外,采用招投标方式聘用事务所时,审计服务质量与价格的关系——“信价比”无法事先预测,有些事务所以低价中标,但提供了低质量的服务,审计服务的低价中标在客观上不够合理。从国内外CPA,职业竞争的特点看,价格竞争是个不争的事实,但这种竞争是基于金钱而不是能力的竞争,恶性竞争的压力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服务质量的下降。
(四)非审计业务是审计收费复杂化的敏感因素
20世纪80年代以后,事务所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展,非审计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越来越大,管理咨询等非审计服务有超过审计服务成为事务所核心业务的可能。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在波士顿的一位董事MichaelCostello说,审计费用提高是因为客户要求审计师做更多的工作,这显然是因为他们要承担的会计责任和职责越来越多。
CPA对同一企业既提供法定审计业务又提供非审计业务,会过多地涉足企业事务,从而与客户管理当局形成一种“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亲密关系。虽然CPA不是决策者,但他是决策过程的参与者,在提出建议、进行可行性研究、判断最好方案的整个过程中,CPA一直与管理当局有亲密接触,CPA在非审计业务的结果中就不可避免地与客户存在着财务利益关系。如果事务所对客户出具合规意见,就有遭到更换的可能,担心失去除了审计收入还有更为可观的非审计服务收入,在审计的同时对管理咨询服务进行自我评价,审计服务质量必然受到影响。
(五)审计收费披露机制不够健全
在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我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都要求上市公司披露支付给事务所的报酬,以便考察事务所的独立性和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遵循国际惯例,我国证监会于2001年12月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进行了修订,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将支付给事务所的报酬作为重要事项加以披露。但实际情况是许多公司的披露很不完整、不规范,只是含糊公布一个数据。审计收费披露极不充分,透明度较低,使许多投资者对CPA行业表现出更多的怀疑。
(六)缺乏有效监管,违法违规处罚较轻
目前,我国审计监管和执法方面对审计造假的处罚比较多,而忽视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公司法》、《审计法》、《证券法》以及《注册会计师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对事务所和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等所受的处罚进行了归类,但对违法、违规的事务所和CPA的处罚较轻,主要采用警告、没收违法收入、罚款、通报批评和暂停执业资格等形式。法规中即使有相关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遇到现有法律制度对民事诉讼的限制,CPA民事赔偿制度形同虚设,即便审计失败,也没有经济赔偿的压力,因此事务所在制定价格政策时很少考虑提高审计质量与防范审计风险所需要的审计成本,审计收费低廉也就不足为奇了。三、完善审计收费制度、提高审计质量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对大型审计执业单位的建设
目前我国有4000多家事务所,总体上存在着规模较小、执业水平不高、人才难以引进、风险抵御能力差和审计质量参差不齐的问题。因为中小型事务所太多,在数量上使我国的审计市场的供给大于需求,在多年无序的发展中引起价格的恶性竞争,当国内所采取“底价进入式竞争策略”打得不可开交时,“四大”国际所却以其高收费吞噬着国内审计市场。只有扩大事务所的规模,才能应对市场发展对审计服务质量和审计服务多样化日益强大的需求。进一步扩大国内事务所的规模,强强联合,走集团化的发展道路,能够相互弥补业务广度和工作方法上的不足,也便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从而大幅提高了自身的竞争力。
加强国内事务所自身规模的建设,有必要提高事务所设立条件,完善事务所注册程序,并通过合并改组等方式,鼓励中小事务所进行改组形成大型事务所。从经济利益角度看,合并后的大型事务所承受管理当局压力的能力比较强,即使被解聘其损失也相对较小,这有利于其保持独立性。另一方面,大型事务所注重长期发展,更在乎自身的声誉,往往选择保持独立性以提高声誉,增强声誉收费能力。从法律责任角度看,一旦受到法律制裁,大型事务所才有能力支付足够的赔偿,发挥CPA风险收费承担潜在民事赔偿的责任。从行业监管角度看,合并后的大事务所更容易受到关注,监管部门会对其进行重点监管,因此不会轻易放弃独立性。
(二)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审计费用的收取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可以借鉴国际惯例,根据公司的规模、销售收入、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强弱和所处行业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种因素,事先预测出工作量和不同级别审计人员的配备需要,根据不同级别人员的每小时收费标准,来决定审计费用。具体地说,以成本作为出发点找出行业成本规律,从人力资源投入收费的角度来制定行业成本标准,以此规范价格秩序形成有序竞争。收费标准可以考虑规定审计收费的上下限,全国各地的CPA审计时按照该标准执行,在标准的上下限之内收费,但实际收费不得低于标准的下限,防止审计市场的恶性竞争。
当四大国际所进入我国时,国内CPA行业还相当幼稚,有关部门对国内所没有像其他行业那样予以必要的、有效的扶持保护,政府在政策上和心理上更倾向于国际所。国内CPA行业从“深圳原野”到“琼民源”再到“银广夏”等一系列违规违法案件,被看作是导致上市公司造假和证券市场泡沫现象的罪魁祸首,在刚起步不久就自酿“苦果”。但是,应该看到企业造假有许多原因,不少是行政干预的结果,CPA却成为“替罪羊”。目前,大部分上市公司、国际跨国公司和国有商业银行的审计业务基本上由四大国际所分享,2001年中国证监会颁布16号规定的“补充审计”也要求由国际所进行。国内所不能在完全的市场上和国际所竞争,与一些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规定甚至指定有很大的关系。国内所起步晚,又有政策差别,只会加速国内所的衰微,不利于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国内审计市场发展至今已有20多年,有关部门应该调整政策,取消国际所的超国民待遇,改变审计收费有失公允的双重标准。政府部门应该同等看待国内所和国际所,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主导国内会计业培育寡占型的审计市场结构。国内所要认识到服务水平和质量同国外所的差距,提高审计技术、积累管理经验、研究市场开发和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才能在市场规范化前进的道路上健康发展。
(三)通过第三方介入改变现有审计费用支付方式
现行审计费用的支付方式是由事务所直接向被审计单位收取审计费用,导致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形成财务依存性,长期以来是审计各界关注的焦点之一。针对目前审计委托人和被审计人合二为一的现象,应该设立审计收费监管机构。由于我国现在还不具备由审计报告使用者支付审计费用的条件,应该在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加入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审计监管中心,该机构必须与双方单位均无直接或间接经济关系,其性质是非营利的监管机构,必须能够保证公正性。
审计监管中心的设置,改变审计者与被审计者的“直接见面”的委托关系,切断两者之间的经济利益谈判关系,防止购买审计意见,建立起“企业(委托方)一审计监管中心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托关系,组织审计业务的招投标,改变审计付款方式,监督审计质量。加入这一中立机构后,在审计费用的支付流程中加入第三方这一环节,使审计费用在审计工作开始前由被审计单位交由第三方保管,排除被审计单位对事务所的钳制,由第三方负责聘用事务所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最大程度地切断了被审计单位与事务所之间的利益联系,在这种新型的审计关系框架下构建了一个审计收费与审计质量相关性较高的审计收费模式。
改进招投标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最低限价。在招投标过程中,不应只注重服务价格,应充分考虑到事务所的信誉、规模、服务质量等因素,给出综合评价。同时,采取措施提高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规范事务所聘用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加强社会监督。
(四)应该适当限制与审计业务不相容的多元化服务
在目前审计市场管理体制下,事务所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为了生存和发展,只有不断拓展新的业务领域,为企业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但是,如果事务所向同一上市公司既提供审计服务又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必将严重影响审计独立性。“双安事件”后,2002年7月美国总统布什签署通过了《萨班斯一奥克斯莱法案》(Sarbanes-OxleyAct,简称“SOX法案”),正式禁止会计公司向其审计客户同时提供任何非审计服务。
我同现行法律规定,采取“对非审计业务基本不予禁止”的模式,在CPA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规定:CPA不能为审计客户提供不相容业务,但未明确规定不相容业务的具体范围。上述两者内容是矛盾的,不利于审计事业的发展。因此,建议立法实施“部分禁止非审计服务”模式,从法律上对部分非审计服务做出禁止性规定,限制委托人向同一事务所同时购买两种服务。对某些非审计服务作出禁止,并不是指禁止事务所从事非审计服务,而是指某一个事务所不得对本所的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可以向其他所的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咨询业务和审计业务之间的关系,要求CPA把为客户提供的咨询服务和审计服务分开,即只能提供一种服务,从而在形式上和实质上提高CPA的独立性。
(五)强化监管,加大对会计师事务所违法违规的惩治力度
应形成一个完善的关于CPA的法律责任方面的规范,加大CPA的法律责任,强化赔偿责任。改变违规成本和违规收益严重不对称的状况,从根本上消除其违规执业的动机,进一步加大对CPA行业违法违规问题的监督和处理力度。在出台统一的审计收费标准之后,各地注协应监督事务所遵循最低限价标准,过度偏离合理水平的审计收费可能意味着审计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政府部门可以据此监控事务所的违规违法行为,严禁各事务所搞不正当的低价竞争,应该对超低价收费的事务所加大处罚力度,以保证审计收费标准的顺利实施。
为了提高对审计质量的长期监督,有必要在CPA行业大力推广诚信制度,加强事务所和CPA的品牌意识建设,信誉好的事务所可以执行级别高的审计收费标准,实行优质优价,引导事务所将低层次的价格竞争转变为高层次审计质量竞争。监管部门应经常对全行业的诚信状况展开检查,适时地公布各事务所的信誉等级。通过诚信制度与经济利益挂钩的机制,促进CPA行业的良性发展。
(六)强化审计收费信息披露制度,增强社会监督的透明度
审计收费信息的公开披露有助于社会公众对事务所进行监督,减少审计收费环节的不正当行为,遏制利用价格进行的不正当竞争。我国现有的审计收费信息披露制度只局限于上市公司,且较分散、相对粗略、执行力度较弱。因此,应重新制定条文或修订原有的规定,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选择事务所的决策程序和事务所的收费模式,减少管理当局操纵审计结果的可能。只有集中、详细和强制三者结合,才能保证事务所披露的信息质量,让利益相关者取得有用信息。制定规范审计费用及相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将披露审计费用及相关信息作为企业的应尽义务,任何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不披露审计费用,并规定其披露内容,披露的信息必须全面、客观、清晰和真实。
CPA审计的优势
无庸讳言,在我国企业审计体系中起最大作用的是CPA审计。我们应该积极发挥它的优势作用。
首先,从注册会计师的本质特征和职业道德来看,由于这一中介组织以“第三者”的身份存在,因此能独立、客观、公正地从事环境审计服务活动。相对政府审计和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应加大社会环境审计力度,使之逐渐担负主要作用。
其次,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受到重视,企业管理当局要需要说明履行环境管理和保护责任的情况,披露与环境活动相关的信息,这些信息的真实、合法性如何需要注册会计师通过环境审计进行鉴证,只有这样才能获得投资者的认可以及信任。为了获取良好的企业声誉或者稳定投资者信心,注册会计师参与环境审计的意见将是必不可少。
再次,环境审计是审计的一个新兴领域,环境保护和环境管理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会仍然存在,环境审计也会成为审计学中一个长久存在的分支。进行环境审计必将成为每个审计人员都具备的能力。因此,注册会计师参与环境审计是早晚的事。而且随着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的深入,注册会计师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而且治理和保护环境的投资不断加大,审计业务量也势必增多,作为会计师事务所所需不断拓宽执业市场的业务范围和会计领域。社会环境审计势在必行。
最后,在社会环境审计实施过程中,具有很多客观优势。其一注册会计师人员众多,审计力量相当强大,能够解决更多的环境问题,环境管理工作能得到有效的监督。其二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高。在执业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形成了高水平的职业判断能力和职业谨慎。经过培训,他们能够与环境专家合作,很好地进行环境审计。其三注册会计师的适应性强。注册会计师审计由于其业务内容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因此可以更好地满足各种不同类型的环境审计需求。
所以,注册会计师能够凭借自身的优势,在环境审计领域发挥重要的作用。当政府审计和内部审计出于成本、效率的考虑,将自己的一些业务委托给注册会计师时,注册会计师就会成为环境审计的重要主体。
社会环境审计的实施途径
第一,要在相关法律法规上支持环境审计融入企业的常规审计
环境审计运用了常规审计的基本原理是对常规审计的一种继承,同时,它是在受托经济责任向环境责任扩展后形成的,是常规审计的进一步发展。但是环境审计目前在理论上仍然没有得到更广泛的支持,重要原因在于我国近年来主要致力于宏观上的环保资金审计有很大关系,大家没有太多时间来考虑企业环保审计在实务中的推广问题。尚未发展至企业环境保护的层面,没能将环境保护审计与日常业务密切结合起来,因此面对我国环保审计的现实,需要我们努力寻找将环境保护审计与常规审计融合的途径,CPA环境审计毕竟是受托审计,只有通过立法方式,如:上市公司要在中期或年末财务报告中将有关环境保护经济业务情况加以披露,或者让中小型企业(乡镇企业)的环境保护审计纳入审计的范畴等措施,才能将环境保护审计真正开展起来。
强制企业披露其环境会计信息是使环境审计成为企业常规审计的突破口,因为任何组织都可能为了自身的局部利益而隐瞒应当向外界披露的会计信息,只有在国家主管机关的管制下,社会环境审计才能按照会计和信息披露机关制定的统一标准,进行信息披露。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环境会计信息的对称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用性。
既然我们提出了要将环保审计融入到一般的审计业务中,就必须考虑怎样才能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环境审计领域中的重要作用。促使注册会计师在企业环境审计中充当主要角色的尝试,建立严格的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指导制度。所以对重点行业、企业所进行常规的环境审计应主要由CPA环境审计组织来完成,对其环境管理责任的履行情况以及环境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表达意见。可进行环境资产确认与计量审计、环境成本费用支出审计、环境效益审计等等 ,随着企业环境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开展对企业的环境责任报告审计将成为必然的趋势。
第二,要实施环保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联合审计
所谓联合审计是在审计组织统一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进行环境审计。审计组织可以根据审计项目的需要,采取与环境专家和注册会计师联合审计的方式,以充分利用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对被审单位保护和治理环境的绩效进行深入的审查。
在我国,从事环保监管工作的政府部门主要是国家环保部门,但涉及财务收支的有关事项则需要审计部门来负责。如涉及企业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经济业务时,政府可以协同会计师事务所采取联合审计的方式进行共同监督,双方各派出相关业务的专家进行相关环境审计工作。但是需要提到的是,对于彼此的职责要事先在法律上界定清楚,完善受托经济责任制,只要这样,他们在工作上互相配合、互相促进,无疑是降低监督成本、避免重复工作、提高环境审计效率和效果的有效手段。所以成功的联合审计将会促进社会环境审计的有效发展和成熟。
第三,建议对社会环境审计工作给予政府补助
任何国家的审计模式必然体现本国政治的要求,政治环境对审计模式运行的影响,当然有些是直接的,有些是间接的。而我国所形成的审计模式就是强调有中国特色,所谓中国特色就是要适应中国的国情。而在我国环境审计相关业务中,我们认为国家审计机构与注册会计师在企业审计方面应该有一个合理的分工,国家审计机构主要工作为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在企业环保审计的指导和质量检查,尤其在将环保审计融入常规审计后,注册会计师将会成为这一领域中的主力军,注册会计师如何开展这些工作,有待于国家审计和环保部门的提倡指导和支持,从国外的经验看到,若没有政府机构的支持与推介,注册会计师并不见的乐意多负担这样的工作。
所以在具体实施中,将通过一定标准验收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在一定标准之上的,允许从事相关环境审计业务,对政府审计业务以外的企业进行环境审计,可以单独从事相关中小型企业的环境审计报告,也可以协同参与相关政府审计的大型项目。政府目前可以采用政府补贴的形式来促使会计师事务所高质量完成企业环境审计业务,以缓解政府审计部门的工作压力。由此可见,政府补助的有效实施将会推动社会环境审计的成功崛起。
第四,深入开展我国社会环境审计的其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