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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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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管理办法

第1篇: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范文

乙方:_________

根据《_________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_________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为确保临时用地在期满后得到复垦,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乙方因_________项目建设,需使用_________县(市,区)_________乡(镇)_________村(居委会)的土地作为临时用地,用地总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中水田_________平方米,旱地_________平方米,非耕地_________平方米)。

二、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到期乙方若需继续使用,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经核准后,重新签订土地复垦整治协议。

三、乙方同意向甲方缴纳_________元(_________)的土地复垦押金(水田按_________元/亩,旱地按_________元/亩,非耕地按_________元/亩标准收取),于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付清。

四、乙方只能在临时用地上从事临时简易性的建筑,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五、在临时用地期满后,乙方应无条件自行拆除地上的建(构)筑物,及时清理废弃物,并按国家复垦技术标准,恢复土地原貌,并保证耕地原有水利,耕作层和交通设施的完善。

六、乙方必须在临时用地期满后_________个月内复垦完毕,及时向甲方提出耕地复垦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的,甲方应在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将土地复垦押金退还乙方;若经验收不符合耕地复垦标准,且经一个月整改,仍不符合土地复垦标准的,乙方同意由甲方根据土地复垦的程度,按比例扣收土地复垦押金,扣收比例不低于押金额的50%。

七、若在临时用地期满_________个月内,乙方未按要求进行复垦,且未提出耕地复垦验收申请的。乙方同意甲方不返还土地复垦押金,全额作为土地复垦违约金,由甲方组织土地复垦整治或易地开垦。

八、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该临时用地时,乙方须在接到通知后的十五日内,无条件自行拆迁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九、经批准使用的临时用地,只限乙方按批准用途自行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转让,抵押,交换,买卖,租赁或在该临时用地内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于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第2篇: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 采矿企业 办理 矿山用地

一、我国矿山用地的相关规定

我国现行对矿山用地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定,涉及矿山用地的相关规定在《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相关的政策文件中,主要内容如下。

1、采矿用地属于建设用地,需履行征地手续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的规定“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矿山企业在申请取得采矿用地时,必须按照取得建设用地的程序进行审查报批,必须履行相应的建设用地审批程序。涉及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还须由国家进行征收,履行法律规定的土地征收相关程序。

2、限制地区禁止采矿制度以及矿床不得压覆原则

《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的地区以内,不得在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不得在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不得在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景区以及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开采矿产资源。矿产资源的开采尤其是地下矿产资源的开采,将对开采地周边的地理、环境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国家规定了重要地区限制采矿的制度。同时,为了促进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做出了重要矿床不得压覆的规定。

3、建设用地必须有偿取得,但基本建设用地可以划拨方式取得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根据《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允许以划拨方式取得,并明确了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石油天然气设施用地、煤炭设施用地、电力设施用地等。

4、采矿用地使用后依法进行土地复垦

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明确了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及评审的内容和要求。因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等生产建设,由于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造成土地破坏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在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土地复垦的实施中,国家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原有国有废弃地。

二、我国矿山用地制度存在的问题

国务院机构改革虽将地矿和土地合并成国土资源,但运行的制度依旧是“两条线”,由此导致了以下一系列的实际问题。

1、矿山用地与采矿权的冲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取得采矿权并不代表取得采矿权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设置在集体土地上的采矿权如何取得矿山用地,采矿权人如何协调与土地所有者之间的关系,如何达成征地补偿协议等均成了难题。实践中已出现通过招标、拍卖取得采矿权后,因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达不成协议,采矿权人就无法行使权利而不得不退出的情况。

2、先征收再出让的方式取得采矿用地的弊端

《土地管理法》和《划拨用地目录》规定,对新增的采矿用地,凡不符合划拨取得条件的,都应该以出让方式取得。随着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以及《划拨用地目录》的修改,出让方式将逐步成为新增采矿用地的主要取得方式。但完全采用先征收再出让的取得方式,不考虑不同矿种开发的特点,将存在较多的弊端:首先是不利于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其次是不利于充分保障农民利益;第三是加重了管理部门及企业的负担。

3、土地使用规划与矿产资源规划不协调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于矿产资源储量的探明存在变量造成编制不同步,两个规划的规划期限不一致,导致一些新探明的矿山未能列入土地利用规划之中,后期项目用地审批缺乏规划依据;二是两个规划之间的衔接只是用地数量上的衔接,空间预留得不到保证,企业未必能获取到其所需的矿山用地;三是各级土地规划的编制过程中未能充分考虑企业特点及其未来用地需求,导致企业建设用地指标不足,部分企业申请取得采矿用地时,时常需要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不仅要占用有限的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指标,而且延长了办理用地时间,增加了企业负担。

4、欠缺采矿用地争议的裁决机制

随着土地有偿使用的推进,采矿用地在取得上以出让为主,因采矿用地造成的土地征收逐年增多,产生的矛盾相对突出,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一是农用地升值增加了征地成本和难度;二是补偿标准不一,容易引发纠纷和矛盾;三是补偿安置方式单一,被征地群众安置途径有限;四是采矿用地的征地裁决机制缺失,征地纠纷难解决。

5、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滞后

矿山用地在采矿过程中和矿山使用后,会形成大量闲置废弃土地。推进矿山废弃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是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耕地保护的一项重要工作。但是矿山用地的土地复垦管理存在明显的滞后,主要表现为:一是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有待全面建立;二是复垦费的列支途径及标准不合理;三是土地复垦落实不到位。由于复垦验收不够严格,有的临时用地方式取得的矿山用地,土地复垦中生物复垦由被临时用地村民小组完成,在资金投入和复垦质量上难于控制和保证。

6、缺乏健全的矿山用地的退出机制

矿山企业采矿完成复垦后,土地就闲置在企业手中。尤其是通过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经过短短几年的生产周期,就成为闲置用地。虽然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58号)明确规定,在征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经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有工矿企业可以用复垦原有国有废弃地增加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置换因生产被破坏的农村集体耕地,原土地权属相应转移。置换后,被破坏的集体耕地属国家所有,不再征用,也不占当年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指标。在实践操作中,许多采矿企业复垦好的矿山用地无法进行置换或者退还给政府,形成采矿企业一方面出资请农民在复垦的土地上进行耕作,另外一方面缺乏新的建设用地指标。

三、规范矿山用地的建议

矿山占用土地是因开采矿产资源的需要而发生,最终目的不是占有使用土地,长期以来形成的矿山用地现状,有历史、政策和管理方面等多方面的原因。规范矿山用地应充分认识到他的特殊性,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完善矿山用地管理的法律法规

针对矿山用地的特殊性,要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矿山用地的性质和特点,进一步细化相关法律规定,深入探索新的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实践性、操作性强的具体措施,达到统一管理的目的。

一要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规范矿山用地。根据矿山用地的特点,对不同的采矿企业,采用不同的用地类型来完善矿山用地管理办法。使矿山用地既有露天开采,又有井下开采;既有矿区用地,又有配套及生活设施用地;既有永久性建筑用地,又有临时性建筑用地,对矿山用地三种用地方式合理利用,而不是简单地以征地一概而全,从而达到合法用地、规范管理的目的。二要结合矿山用地的实际情况。将矿山用地的出让年限和采矿期限相匹配。根据采矿权期限确定矿山用地出让年限,如果采矿权延期则土地使用年限同期延长。

2、建立健全矿山用地使用机制

我国现行矿山用地使用权获得方式的局限性严重制约了矿山用地的可持续利用。建议对矿山用地采取多种管理体制和机制,达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目的。一是针对矿山用地比较偏远和散落的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建设用地的各项标准,将废弃闲置的矿山用地经复垦验收后,可以换取新的矿山用地,实现矿山用地的空间置换,激发采矿企业进行土地复垦的内在动力。二是对于采矿企业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可以采用将土地作价参股,农村经济组织按股份获得收益,最后将复垦好的土地归还给农民。既减轻缓解矿山企业的投资压力,又解决了矿山利益和农民利益之间的矛盾,还有利于土地合理有效的利用。

3、全面规范新的矿山用地,实现矿山发展与耕地保护、环境保护协调一致

第一,要合理处置现有矿山用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已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的矿山企业进行核查登记。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补办用地手续,适当缴纳土地使用的相关费用。第二,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的探矿权人,必须依法及时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才能开工勘查。对新办矿山企业,在依法取得采矿权许可证后,采矿权人要按照《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要针对不同的性质和规模的矿山企业实行差别化管理,采取不同的用地方式进行用地审批。比如对国有大中型矿山长期使用的土地,可办理征用手续,采用国有土地出让的方式供给。对于私营中小型矿山企业使用集体土地的,可采用集体用地入股的方式办理,矿山停止使用并复垦后可归还原土地所有者。对探矿用地、露天开采等使用周期较短的用地,可办理临时用地。

4、严格落实土地复垦工作

要根据《土地复垦规定》,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认真抓好土地复垦工作,确保合理利用土地,改善生态环境,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建立矿山用地复垦奖励制度,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到土地复垦中来,对将废弃的矿山用地恢复为农用地和耕地的,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和奖励,逐步消化废弃矿山用地。

矿山用地问题牵涉到矿山企业利益、政府土地利益以及农民自身利益,解决好这三者的利益关系,才能够解决好矿山用地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吴迪:采矿用地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地球,2012(9).

第3篇: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地票制度;特性;权利主体

中图分类号:F30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1)-08-0041-1

2008年,《重庆市农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的挂牌成立,标志着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特别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纵深推进的工具――“地票”制度的诞生。但是地票制度如何才能实现制度设计的初衷,其具有什么特性,其权利主体是谁和如何完善都值得我们深思与研究。

1 关于地票的特性

地票是指包括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和农村公益事业用地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经过复垦并经土地管理部门严格验收后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

1.1 地票是集体建设用地跨区域流转的载体和工具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及《重庆市农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可知,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和农村公益事业用地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在城乡间跨区域流转。但是,受土地资源位置固定性特征的约束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主体及用途管制的限制,上述集体建设用地无法实现真正实物上的跨区域跨城乡流转,而地票制度的产生则让地票成为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载体和工具。

1.2 地票制度是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补充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是在实行用途管制前提下,为确保实现耕地数量不减少和质量不降低目标而建立的一种制度,其实现途径有两种:一种是占用耕地方利用曾经通过土地整理复垦方式新增的耕地进行冲抵;另一种是占用耕地方按国家规定缴纳土地开垦费后,再实施异地土地整理复垦工程补充耕地。地票则是建设用地指标,是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工程结余的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可见,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核心是保护耕地,实现耕地的总量不减少目标;地票则是在保证耕地不减少的情况,农村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流转到城市,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建设用地的需求,两者为实现同一目标,从不同角度互为补充。

2 关于地票的权利主体

依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地票运行先后要经过复垦、验收、交易和使用地票四个程序。因此,在整个程序中,都有不同的主体参与其中。阶段不同,完成内容不同,其利益主体也有所不同,从而产生了对地票主体的讨论。

2.1 集体经济组织

前已述及,地票实质上是一种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其对应的实物――集体建设用地的性质始终是集体,其归属应为地票实物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进而,有观点认为地票的权利主体就是原集体经济组织。

2.2 集体建设用地原使用权人

在对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和农村公益事业用地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施整理复垦前,这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决定是否自愿参与该项工作,有权就补偿事项提出自己的方案,从而,有观点认为,地票的主体应为集体建设用地原权利人 。

2.3 政府

在土地整理复垦等地票产生过程中,地方政府一方面作为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参与其中;另一方面,政府在地票形成过程中提供了周转指标;同时土地资源是一种公共资源,理应属于国有。因此,有观点认为,地票应归政府所有。

2.4 土地整治复垦机构

产生地票的各整治复垦项目,基本上都是由县级土地整理储备机构牵头组织实施。从面上看,地票是土地整治复垦机构“制造”出来,其权利主体应该是土地整治复垦机构。

2.5 地票购买持有人

在地票运行的交易环节,以重庆市农村土地交易所为平台,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和价高者得的原则,地票就会被出价高者持有。这时,有观点认为,地票持有人才是名副其实的地票权利人。

其实,地票是一个权利束,不是单纯的某个权利,每个权利在不同阶段以不同形式得以显示和变现。因此,结合上述分析,我认为:地票的所有权主体应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由是:地票的实物――集体建设用地的所有权归属并不因为地票的产生而消失,而是给建设用地提供了跨区域流转的凭证。其他参与人应得的利益可在不同阶段体现:(1)原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受益权、参与决定权应在地票产生前予以确定和体现;(2)政府作为公共服务机构,参与地票相关工作是职能所需,同时,可通过地票落地后会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和税收得到体现和保证;(3)整治复垦单位的权益应在工程实施中获得利益补偿;(4)地票持有人的权益在地票落地时体现。因此,原土地使用权人、政府、整治复垦单位和地票持有人不应是所有权主体,其应受收益不属于权利主体的范畴。

3 完善地票制度的建议

3.1 扩大登记发证范围

为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地票所有权人的合法面积,建议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为单位,对居民点建设用地中除按单个权利人登记发证范围外的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发证。

3.2 明确地票权利人主体

建议以政府名义行文,明确地票权利人主体为原集体经济组织,以维护所有权人及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3.3 确定地票形成前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最低价

第4篇: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旧村复垦 城乡建设用地 增减挂钩 福建省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10(a)-0211-02

1 福建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取得的成效

1.1 增减挂钩的内涵

207号文规定: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复垦,最终实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地布局更合理的土地整理工作。[1]福建省实施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概念为重点立足于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在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内,通过经营性房地产和商服用地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办法,构建资金转移平台,使部分城市土地出让收益转移到农村,从而支持农村“造福工程”、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和新农村建设、促进耕地占补平衡的机制。

1.2 取得的基本成效

福建省委、省政府、省国土资源厅从2009―2014年先后出台的多个文件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给予大力支持。2010年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提出指导意见,乡镇政府、村委会按照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农村旧房拆除、建设用地复垦、新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民集中居住区新房建设及产权调整、补偿安置等工作,并加强新增耕地验收,对土地增减挂钩指标有偿使用费制定最低标准。在推动农村土地整治和新村建设方面,严格控制村民零星建房,禁止“一户多宅”,村民新建住宅必须签订旧宅基地退还协议,退还旧宅基地,同时制定鼓励措施,对使用挂钩指标的建设用地进行单列办理,提高办事效率。

经过多管齐下的多项措施,我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具体体现在以下五方面:一是自2010年实施以来全省已经实施旧村复垦规模6.6万亩,可新增耕地5.8万亩,核定旧村复垦挂钩指标4.7万亩,指标交易4.4万亩,已经完成复垦新增耕地1.6万亩(截止2013年8月),[2]对于福建“八山一水一分田”来讲是非常可观的,福建为山地丘陵地区,耕地后备资源潜力不足,这为福建每年补充耕地减轻不小的压力。二是针对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和因灾严重危房的农民以及居住在地质灾害隐患区域的农民,是个福音,是利国利民的好事,在这些地区开展旧村复垦,不仅消除的隐患,又增加的耕地面积,是一举两得的好事。三是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城市化建设用地与耕地存量的矛盾。省政府文件规定市、县人民政府使用耕地作为城镇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的,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时,必须有偿使用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指标,[3]这样实现了只要城镇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有占到耕地的,都必须要求农村拆除复垦出至少等面积的耕地。四是促进发达和沿海地区资金反哺落后地区和山区农村,让偏远地区、山区农村和农民都能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改善了农村基础设施与公共设施,改善了农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造福了农民。五是通过旧村复垦,减少了农村闲置土地,减少了农村“空心房”、“空心村”现象,促进农村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2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存在的不足

2.1 缺乏推动新农村建设的有效机制

目前旧村复垦只是做到补充耕地,改善了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但是没有很好地起到推动新农村建设的发展作用。目前开展的旧村复垦大多数都是按货币安置,集中安置比较少,这样无法实现旧村复垦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可持续发展目标。个人认为主要原因一是经济落后地区资金严重不足,我省规定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指标使用费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根据不同城市土地等别10~20万),不得高于每亩30万转让。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统计立项的1182个项目,平均每亩指标交易金额为24万元(截止2013年8月)。这24万费用主要用于项目土地复垦费(根据100个项目样本统计汇总为4%~8%)、项目管理费(省政府规定不得超过5%)以及项目拆旧补偿与新农村建设费用。如果是集中安置的,这些资金是不够的,乡镇财政又没有能力配套相应的资金,因此目前开展的地区,大多数都是“空心房”、“空心村”,复垦成本比较低,不需要集中安置的村庄。原因二是经济发达地方,村民积极性不够。经济发达的乡镇,倒是愿意从乡镇财政多拿出一部分资金,支持新农村建设,但是开展的旧村复垦却更不理想。原因是村民积极性不够,村民的意见不统一,村民不愿意把“小洋房”、“小别墅”换成商品小区房,导致乡镇政府工作不好开展。况且选择集中安置,周期都比较长,村民需要看到安置用地、安置规划方案才会同意搬迁,拆迁房屋,而且集中安置规划方案的论证阶段就需要很长时间,需要多次地征求村委会以及村民意见,所以大多数乡镇不愿意选择集中安置。

2.2 缺乏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制度

目前我省只是明确挂钩指标使用费用于拆旧、复垦和依法补偿,剩余资金可用于新村和小城镇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尚没有直接针对增减挂钩所得收益的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这样缺乏统一规范化的增减挂钩资金使用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管理,不利于发挥增减挂钩资金的最大使用效益,而且增减挂钩剩余资金用途也有待加强拓宽。

2.3 新增耕地质量难以保证

一是旧村复垦部分在山地、丘陵地方,零星分散,开垦的耕地土壤肥力低,加之绝大部分新增耕地普遍缺乏行之有效的三至五年后续培肥措施,致使新开垦耕地质量低,生产能力差。二是如果是整村开展旧村复垦的,复垦的耕地比较容易恢复耕种;如果是规模小、零星分散,即使复垦为耕地,也很难保证农民会去种植,容易出现抛荒现象,如果长期抛荒,受到雨水冲涮,会造成耕作层变薄,土壤养分流失,耕地地力下降。[4]三是目前开展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无论复垦为水田、水浇地还是旱地,转让指标费用都是一样的,这造成很多地方复垦为旱地,耕地质量不高。

3 实现旧村复垦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可持续发展的措施

3.1 加强增减挂钩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

对于制定转让指标费用需要根据市场进行调节,首先是我省旧村复垦已经开展四五年,“空心房”、“空心村”的潜力在逐渐减少,推进的难度是逐渐地在加大,搬迁的成本也在逐渐提高,因此建议取消不超过30万转让指标费用限制或者设定更高的转让指标费用限制,才有利于旧村复垦可持续发展,推动新农村建设发展。其次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要制定出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要明确剩余资金除了可以用于“造福工程”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配套以外,可以扩展到其他用途,例如可以用于支持农业农村发展、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等,增减挂钩资金的灵活应用,有利于更好地促进农村地区经济发展与推动新农村建设发展。再次目前筹集资金渠道较为单一,主要以转让指标来获取资金,应该发展多种途径,例如通过省市县政府投入、村企共建、项目融资、土地信托等方式;对于实现旧村复垦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实施多元化投资管理,产业化经营的旧村复垦运作模式。最后,建议政府要设计多样化安置模式,增加农民选择安置的方式,例如农民可以享受政策选择在县城购买经济适用房,可以选择在中心镇、中心村购买联排或单体独栋住宅,部分困难户、五保户可以选择公租房、廉租房加一定的货币补助等方式。

3.2 切实加强提高新增耕地质量

(1)以耕地质量等别制定转让指标费用。

建议按耕地质量等别高低转让指标费用,质量好、等别高的转让指标费用就高,反之就低。先行转让指标只能先按福建最低耕地等别转让,待项目验收好以后,结算剩余费用。[5]因此,项目验收组在验收的时候要评定复垦后的项目平均耕地等别。建议制定出台相应的耕地评定等别验收细则,给验收组提供依据。

(2)加强新增耕地的后续管护。

一是乡镇政府旧村复垦项目领导小组,负责督查新垦耕地的种植维护,落实新垦耕地的承包权;二是各村委会负责落实新垦耕地的种植、维护和地力培肥工作;三是项目验收后,可安排后期管护费,建立后续管护基金,对新增耕地实行培肥管护,对管护基金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后续管护利用,对新增耕地地力培育和耕种管护实行补助;四是组织人员定期下村检查复垦土地的种植情况,防止抛荒和非农建设使用土地,对容易出现改变耕种用途的地块列为重点对象加强跟踪,使复垦的新增耕地能及时有效利用;五是政府要出台一些政策,支持农户可以因地制宜合理耕种,例如可以种植茶叶、油茶等经济作物,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增强农户的种植积极性,改善土地生产效益,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3.3 构建适宜性评价体系

旧村复垦需要考虑与生态、经济、社会、文化等实际需求相挂钩,严格考虑旧村的实际发展能力、发展方向、发展定位等,尤其是部分旧村独具特色,就更需要构建相应体系进行适宜性评价,避免片面地追求挂钩指标收益,而忽略自身的资源优势和地域特点的发展定位,应将旧村复垦与当地特色农业、生态农业、旅游农业等新兴的产业发展相结合,实现旧村复垦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可持续发展。

3.4 构建城乡建设用地置换的保障体系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涉及到的主体是最底层基本利益的农民,他们属于弱势群体。增减挂钩过程中对房屋进行拆迁或是对土地进行征用,对农民的生产生活都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构建科学的保障体系能有效避免增减挂钩中出现的矛盾。[6]

首先,对农村土地进行合理的价值评估。各地政策对农村土地和房屋拆迁的价值衡量标准产生差异,所以需要构建科学统一的补偿标准,保证农民的生产生活质量,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其次建立资金保障体系,资金是确保旧村复垦的重要保障,也是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如何构建安全的资金保障体系成为今后研究的重要课题。最重要的是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加强法律保障,目前办理农村用地变更登记手续存在问题,应对占用的农用地依法进行合理审批手续,对建设用地转变为旧村复垦土地进行依法办理。这一系列的手续问题都需要完善新的法律进行保障。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如何有效合理利用土地成为当今的重要问题。旧村复垦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优化土地结构、并加强产业经济发展和推进城镇化进程。因此在增减挂钩实施过程中需要进行规范化和制度化的管理,建立相关保障体系以及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护,对旧村复垦进行合理规划,更要重视农民的切身利益。

参考文献

[1]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R].国土资发[2005]207号文,2005-10-01.

[2] 中国国土资源报网[Z].http:///.

[3] 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增减挂钩的补充意见[R].闽政办[2011]197号文,2011-09-02.

[4] 杨巧玲.对城镇与农村建设用地挂钩政策的探讨[J].安徽农业科技, 2007(2):536-538.

第5篇: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范文

一、跟踪调查,适时建议

我院首先从土地占用环节入手,通过走访沧州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发改委等20余个相关单位,十几个乡镇,50余个村庄,400余人次,调取相关资料 100余份,召开相关人员座谈会10次。掌握了京沪高速铁路建设工程(沧州段)临时占地涉及六个县市、18个乡镇、141个自然村、472个农户,共计土地2939亩(含耕地2801亩)。这些占地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硬化,其中临时工程用地都是用30cm左右厚的白灰土打基,上面再用约30cm厚的水泥混凝土罩面。特别是制梁场,地基之下还密集地浇注了深10米、直径0.8米的钢筋水泥支撑柱。这些都为下一步的复垦增加了难度,也为地力恢复和耕种安全埋下了隐患。

为此,我院向京沪高铁沧州段项目经理部发出了《应编制临时占地复垦方案的检察建议》,同时向沧州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发改委等有关单位发出了《应制定京沪高速铁路沧州段临时用地复垦验收实施办法》的检察建议。检察建议一经发出,引起了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二、协调联动,形成合力

在市委、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市纪委、检察院、监察局、审计局、建设局、财政局、发改委等单位联合成立“沧州市京沪高铁建设项目专项预防工作领导小组”,构建了党委统一领导、有关部门积极参加、检察机关发挥职能作用的专项预防工作领导机制,形成了高铁工程专项预防的领导合力。同时,针对京沪高铁临时占地多、工期长、复垦质量要求高、涉及农户多的情况,我院把调查情况,撰写成报告,报领导小组备案,并定期将工程预防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形成社会预防合力。

沧州国土资源局、检察院、发改委、审计局、环保局、水利局等相关单位联合签发了《京沪高速铁路沧州段临时用地复垦验收实施办法》。沧州市京沪高铁建设项目专项预防工作领导小组,则定期与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对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工程中廉政建设情况进行通报,并系统地分析了土地复垦领域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手段、变化规律与趋势,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及时向工程建设单位提出预防建议,为其内部完善防范机制提供了参考。

三、有的放矢,完善措施

第6篇: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范文

一、工程概况

德靖铁路由田德铁路德保站引出,经都安、大道至靖西。新建德靖线德保站(不含)至靖西站(含)(DK0+000~DK40+560),全长44公里,桥隧比40%。正线长度39.8964km,站线长度8.43km。路基总长22.053km,占全线的54.3%。投资估算总额13.78亿元,工期2年。

二、建设用地情况

全线用地面积133.4177公顷,其中德保61.7161公顷,靖西71.7016公顷,农用地135.54公顷。德靖铁路建设用地进展情况如下:

(1)德保县。①征地完成情况:全段完成永久性征地1121.831亩。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3828.85万元。其中水田465.805亩,旱地477.367亩,建设用地3.763亩,收回其他国有土地35.83亩,荒地88.306亩,已交地占100.5%。②拆迁完成情况:全县需拆迁233户33837.84m2,累计拆迁房屋154户18564.41m2,拆迁占54.86%。③使用临时用地情况:计划包干使用231.531亩,实际使用临时用地848.963亩,超出政府包干数量611.942亩。④办理安置回建地情况:目前,办理安置回建地120.368亩,还有大龙村、个立屯未办好回建地安置等问题。⑤支付地上附着物情况:支付征收集体土地附着物2794591.93元。其中支付青苗、鱼苗、果树(苗)2451291.93元;坟墓842座343300元。

(2)靖西县。①征地完成情况:全县计划用地1075.524亩,现场丈量交付使用1049.653亩,其中水田559.013亩,旱地402.366亩,养殖水面2.267亩,林地13.425亩,牧草地29.518亩,建设用地9.136亩,未利用地33.928亩。②使用临时用地情况:计划包干使用298.7亩,全县实际办理使用临时用地483.165亩,超出政府包干数量208.695亩。中铁二十五局办理208.695亩,已复垦159.985亩,未复垦30.710亩,不需复垦18亩。③拆迁完成情况:全县需拆迁49户7577.32m2.累计拆迁29户3049.49m2,拆迁占40.24%。目前,还有20户4527.83m2尚未拆迁。④补偿地上附作物情况:全县目前补偿其他地上附作物251.034亩,补偿零星果树苗木3017棵。

建设用地静态验收开展

(一)指导思想

德靖铁路建设用地静态验收工作以《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办法》《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路用地图绘制管理办法》和《南宁铁路局档案管理办法》等规范、标准和文件为依据,对德靖铁路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内、外业进行静态检查验收。检查组全体人员以“积极热情、认真负责、尽职尽责”的态度进行验收,以提前发现、认真整改、符合规定为主旨开展各项工作,努力确保验收工作顺利通过国家对德靖铁路建设用地验收,使德靖铁路能按期完成并投入使用。

(二)验收范围和检查方式

(1)内业资料检查:验收组成员分别到了田德铁路建设指挥部驻德保办公室、德保县铁路办、靖西县高铁办三个单位。主要以核对的检查方式进行,对照铁道部158号文件内业检查的七项要求进行对照检查验收,查阅了竣工交验文件、核对了征地拆迁协议书、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清册、付款凭证、勘测定界及项目竣工用地平面图等图件数据资料。

(2)外业现状检查:验收组成员从德靖铁路DK0+000开始往大里程方向逐项验收至DK40+600的线路。主要以目测、尺量、锤击等感观检查方式,对沿途的建筑物、构筑物、线路里程、行政区划界限及各种标志进行验收,检查并核实了用地及路基排水系统图与建设用地实际、路基附属设施等情况。

(三)存在问题

(1)内业资料检查存在的问题

①尚缺中铁二十五局绘制的德靖铁路竣工平面图、缺中铁二十五局编制填报的德靖铁路《铁路用地地界桩表》。现场实地没有埋设铁路用地界桩、地界桩制作和地界桩埋设没有明确施工单位。②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资料中,一是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虽已于2011年1月31日以田德公司名义向百色市人民政府发函,并提供了相关资料,但至今未批;二是因中铁二十五局绘制的竣工用地平面图不能满足土地登记要求,尚未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③德保靖西两县地方政府虽已完成2009至2011年征地拆迁验工计价三方签章确认工作,但尚未得到自治区铁司和田德公司审核确认盖章;2012年征地拆迁尚未经过验工计价,虽已装订成册,但有漏页、缺章、倒装情况,审查审核工作没有开展,需要整改。

(2)外业检查存在的问题

德保县:①目前,德靖铁路德保段安保区范围内还有房屋79户15273.43m2未拆迁,其中:未拆迁房屋中有71户13261.68m2已签订协议并领取了补偿款,还有8户2011.75m2未签订协议未领取补偿款。②城关镇坡堂村大龙屯30户拆迁回建安置地征收未落实。由于该屯群众意见不统一,非拆迁户群众提出无理要求,致使拆迁户回建地还没有落实,拆迁户群众对回建地的诉求反映很强烈,造成村里群众不配合政府对回建地土地的征收工作。③德靖铁路(德保段)临时用地租用地已经到期,还有596.066亩因资金缺口较大无法复垦。由于目前德靖征地经费没有按自治区桂征发【2010】52号文件全部到位,临时用地无法复垦,当地群众反映强烈。如果没有及时协调解决,有可能发生集体上访现象。④由于征地拆迁经费严重不足,安保区范围内需要拆迁79户15273.43m2的房屋无法拆除。将影响德靖铁路竣工交验和开通运营。⑤德靖铁路(德保段)资金缺口较大。2013年计划需要资金2424.20万元,用于支付8户房屋拆迁补偿费、保护区范围内房屋拆迁人工机械拆迁费、缴纳耕地占用税、各拆迁点回建地“三通一平”及基础建设费、临时用地复垦费等。德保县已在2012年11月1日向上级政府部门提出征地拆迁预算计划报告书,但现在尚未拨付和落实。

靖西县:①目前,德靖铁路(靖西段)安保区范围内还有房屋20户4527.83m2未拆迁,影响竣工校验。②部分征地工作未完成。特别是靖西至龙邦二级公路改移140多亩用地和靖西车站两条农村道路改移25多亩用地征地工作未丈量补偿,施工无法进行,影响靖西车站站场施工。③靖西车站室外给排水1.6公里长10亩临时用地未丈量补偿到位,施工队伍无法进场施工,影响整个车站用水和按期竣工交验。④德靖铁路(靖西段)资金缺口较大。2013年计划需要资金1338.3万元,用于支付靖西至龙邦二级路改移征地、靖西车站两条农村道路改移征地、室外给排水征地、20户房屋拆迁人工机械台班拆迁费、保护区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费、缴纳耕地占用税、各拆迁点回建地“三通一平”及基础建设费、临时用地复垦费等。靖西县已在2012年11月2日向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征地拆迁预算计划报告书,但现在尚未拨付和落实。

(四)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验收组将根据德靖铁路建设用地遗留问题整改情况,继续进行复查验收。要求建设指挥部督促地方政府和施工单位未达到验收条件的问题,尽快完成并组织验收,最终达到国家要求。

第7篇: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地票交易;风险防范对策;“三农”权益保障;新型城镇化

中图分类号:F321.1;F2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3-0108-04

2008年底,重庆市率先在全国建立了首个农村土地交易所,地票交易制度正式在重庆实施。经过5年多的运行,地票市场在农村土地流转探索、统一城乡土地市场、保护耕地、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1]。2013年9月,综合考虑人口、资源、环境、经济、社会、文化等因素,提出了重庆市的五大功能分区,为重庆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了科学指导,地票交易与重庆市建设五大功能区域目标一致,有利于引导“产业跟着功能走、人口跟着产业走、建设用地跟着产业和人口走”[2],地票交易助推重庆市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已初见成效。然而,通过分析研究和调查实践,笔者发现,确实存在一些影响新型城镇化建设成败的风险,本文将对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地票交易制度风险防范进行思考,提出风险防范的对策,以期地票交易能够健康的运行,全力助推新型城镇化建设。

一、“地票交易”助推新型城镇化建设

所谓新型城镇化,是以城乡统筹、城乡一体、产城互动、节约集约、生态宜居、和谐发展为基本特征的城镇化,是大中小城市、小城镇、新型农村社区协调发展、互促共进的城镇化。新型城镇化的核心在于不以牺牲农业和粮食、生态和环境为代价,着眼农民,涵盖农村,实现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和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共同富裕[3]。地票交易,指包括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和农村公益事业用地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经过复垦并经土地管理部门严格验收后产生的指标,以票据的形式通过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在全市范围内公开拍卖。从直观上看,地票交易正是为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的破题之举,通过5年的实践,地票交易也确实从以下一些方面助推了重庆的新型城镇化建设。

(一)缓解“发展”用地与“保护”耕地供需紧张的矛盾

坚守 18 亿亩耕地红线,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基于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背景下推出的地票交易,在保护耕地方面卓有成效,同时城乡建设也得到了保障。截至2013年底,通过地票交易,重庆市累计交易地票12.2 万亩,约245.3 亿元,有7.68 万亩地票落地使用。每年交易地票约 2.5 万亩,与每年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规模相匹配,满足了有条件的区域城镇化、工业化快速发展的需求[2]。根据《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在核发“地票”之前,区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规定对复垦耕地的质量进行严格检验,只有质量检验合格后才向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确认并核发城乡建设用地挂钩的“地票”,以确保实现耕地数量保护目标。

(二)有利于城市反哺农村,城乡统筹发展

通过地票交易,盘活农村土地资源,为“三农”建设提供资金245.3亿元[2],通过资金实现了城市反哺农村,支持了农村危旧房改造、采煤沉陷区搬迁治理等工作,为新农村建设带来了新活力。部分村民,主动申请退出农村宅基地,改善了生活环境,同时按照转户居民相关规定享受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全市各个区县充分利用地票交易政策,复垦土地,建立地区特色的农业产业模式,助推现代农业发展。如涪陵区石朝门村支部+合作社+微企+农户的产业发展方式,大力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形成马武经济辐射带,实现经济和生态效益最大化,引领全镇向农业产业化不断前进[2]。

(三)有利于建立区域发展补偿机制,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当前,一些学者认为,“指标”的对换一定程度上影响复垦土地的土地发展权。由于土地复垦区仅能用于农用地建设,限制了其用于建设的“发展权”,通过地票交易为土地复垦区提供了发展的资金补偿,也是对复垦地区进行的土地发展权的补偿。且大多数复垦地区分布在比较偏远地区或生态环境脆弱区。据统计,重庆市近七成的地票来自经济相对落后的渝东南、渝东北[2],结合五大功能区建设区域发展目标进行的地票交易有利于建立区域发展的补偿机制,补偿表现为资金的补偿、粮食产量的补偿,促进了区域协调发展。

(四)促进了城乡统筹发展各方面改革的深化发展

“地票交易”是重庆市深化改革的一项重大创新举措,它的实践同时促进了重庆市农村金融改革、户籍改革、发展模式创新等城乡统筹发展各方面改革。重庆城乡二元结构矛盾突出,破除二元矛盾意味着城乡之间各种资源要素需要交流重组,而土地作为农村发展的最基本要素,它的流通恰恰为各种资源的流通打开了渠道。加快了“三权”抵押,即农民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房屋和林权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把农民“沉睡”的资源变为“活资产”,地票价格成为农房抵押贷款的评估参照体系。加快了户籍制度改革,地票为农民提供了资金支持,吸引农民进城,助推了重庆市的户籍改革制度。同时,各地推出创新发展模式,通过农业专业合作社、以“支部+合作社+微企+农户”的产业发展方式,大力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等,实现了土地的规模经营同时农民也得到了增收,为城乡统筹发展开辟了新途径。

二、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地票交易制度存在的风险

有学者认为,地票交易制度运行存在七大风险,依次为农民权益保障的风险、政府宏观管理的冲击风险、耕地保护的风险、地票制度自身运行的风险、地票购买者权益保障的风险、统筹城乡的风险和房地产市场的风险[4]。结合新型城镇化的特点和发展核心任务,笔者认为当前地票交易制度存在三大较为突出的风险影响新型城镇化建设成效。

(一)耕地保护的风险

1.耕地质量保障的风险

地票交易过程,一方面从制度层面体现了“先复垦再用地”的理念,耕地数量上得到了保障,另一方面通过严格的复垦验收环节保证复垦土地的质量,从制度设计层面充分考虑了对耕地的保护;但在实践过程,确实存在以下一些与制度设计有偏差的工作理念和现象,使得耕地质量的保障存在风险。

(1)由于复垦耕地的未来利用与地方政府没有直接利益关系,地方政府不会太关心复垦土地质量的好坏,而考虑更多的是能否置换建设用地指标问题[5,6],存在复垦土地质量不达标的现象。(2)重庆市不同区域耕地质量有别,地票交易的特征是先复垦再落地,复垦区土地质量与地票落地区耕地质量存在差异,如田坎系数、坡度的不同,使得实际耕地数量占补不平衡,特别是质量占补不平衡。(3)政策支持性复垦,如高山生态移民搬迁、采煤深陷区复垦、灾毁地复垦等,这些地区土地的复垦为耕地,进行地票交易,耕地质量堪忧。

2.耕地生产力保障的风险

至于复垦的农村建设用地的现实生产力,一方面,由于耕地质量的差异,复垦后土地生产力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复垦后的土地,存在农民放弃耕种、撂荒复垦耕地、复垦土地后续管护[7]不到位等现象,致使耕地的现实生产力难以保障,重庆市区域的粮食安全将受到影响[8]。

(二)“三农”权益保障的风险

从最初2008年地票交易制度提出的《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8〕127号)到《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及地票交易流程方案》(渝国土房管〔2013〕921号),虽然从制度设计层面确定了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工作理念,但在具体实践环节仍存在“三农”权益保障存在风险的情况。主要表现在农民权益保障和农村建设保障的风险。

1.“农民”权益保障的风险

通过走访农户的方式对重庆綦江区有复垦潜力的街镇和已经复垦参与地票交易地区进行分别走访调查,笔者发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存在保障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1)农民对地票交易的认知不足、主体地位有待提升。土地复垦工作涉及千家万户,群众思想觉悟参差不齐,宣传复垦工作不到位,使得农民对地票认知不足,主体地位缺失,其他利益保障存在风险。(2)地票交易中农民的现实补偿保障有风险。一方面,有复垦发展潜力地区的农户,在地票交易政策实施前期持观望态度,不知晓补偿标准、分配情况,也担心补偿款是否能落实,后期预申请复垦,又不满足现行复垦条件,补偿权益难实现;另一方面,虽然新文件规定已很规范,极重视公开、公示,但前期实施的项目确实存在公开不够、价款落实不到位等情况,补偿现实保障有风险。(3)复垦农民失去宅基地,后期社会保障有风险。宅基地具有社会保障功能。虽然在《暂行办法》中规定,在管理中通过要求农民提供其他稳定住所、稳定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以保证其确有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能力,但在实践中宅基地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少数失地农民进入城镇后,在得不到基本社会保障的情况下,又无法返回农村,社会保障存在风险。

2.“农村”建设保障的风险

(1)新农村建设资金保障风险。虽地票交易在一定程度助推了新型城镇化建设,推动了城乡统筹,区域协调,但这些作用主要是通过“资金”补偿实现的,因此补偿价款的分配不合理、拔发不及时、管理不规范及监督不到位将对农村建设有所影响。(2)地方政府存在片面追求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的观念,未考虑农村自身的发展,盲目推进集体建设用地复垦进行地票交易,自身发展用地反而受限。(3)复垦后土地的后期缺乏系统规划、统一布局,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发展难出实效。

(三)生态环境保护的风险

地票交易虽然通过复垦环节对复垦土地提出了要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应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园则园的原则,保持复垦地块与相邻地块集中连片;建新区的规模、结构和布局要与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相匹配,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9]。但在地票交易过程,存在政策支持性复垦,为了片面追求用地指标而将不适宜耕种的土地复垦为耕地,对于环境脆弱区而言,进行耕种对环境保护形成风险。

三、风险原因分析

地票交易运行5年多,政府及国土部门出台的各项涉及复垦及地票交易的各项通知、管理办法和指导意见达几十条之多,其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都是围绕严格保护耕地、切实维护农民根本利益开展的,只是这些政策的落实在实践过程中存在偏差,导致耕地质量保障、农民利益保障和生态保护存在较高的风险。通过对各区县国土部门开展工作的实践进行调查与分析,笔者认为,风险存在的原因如下。

(一)运行机制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到位

在复垦环节耕地质量虽然有考虑,但是主要从量上进行平衡而忽视了自然资源自身的差异,运行机制不完善;另一方面,监督环节不到位,至使实际复垦后的土地质量不达标也使耕地保护存在风险。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运行机制不完善,地票申请时间长、落实久,使得权利人主体地位缺失;责任人不明确,运行不透明公开,不利于监管;资金的分配监督不到位,使得农民的复垦补助金存在托欠拔发等情况,为政府工作人员寻租提供了可能性,农民利益保障存在风险。同时,存在政策支持性复垦,为了片面追求用地指标而将不适宜耕种的土地复垦为耕地的现象,则是明显监督不到位导致的生态保护风险。

(二)分配机制不合理,配套制度不健全

现有的制度使得地票成交价款存在差异,这些差异非耕地复垦质量不同,亦非城镇建设用地所在区位不同,而是因为不同的打包方式所致,地票价款的差异导致农民收益有差异。一方面价格不合理,另一方面分配比例因地区的不同而不同,也影响了新农村建设成效和农民权益的保障。此外,复垦后土地的后期管理和利用缺乏配套的制度、缺乏统一部署和安排,如户籍改革、社会保障等相关配套制度的缺乏,也使得新农村建设不能同步发展,区域协调发展和城乡统筹发展无法全方位进行,新型城镇化建设难出实效。

(三)工作重心浮于上层,基层工作未做实

实践中,文件和指导意见通常只停留于市、区县和国土所层面,复垦及地票交易政策流程和具体要求,涉及的乡镇和农户并不完全知晓,使得政策的实施存在一定的偏差。地票交易相关基层工作未做实的直接结果就是农民的合理诉求无法及时反馈,农民复垦主动性与参与性缺失。同时,市、区县国土部门和街镇政府承担了较多的核实、审查和具体组织工作,拉长了地票流程和时间,致使工作效率较低、权责不明晰、政策实施缺乏实效性,从而间接对地票交易造成风险。

四、地票交易制度风险防范对策

结合“地票交易”助推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践及对风险原因的分析可以看到,“地票交易”不只是简单的一项交易制度,它积极作用的发挥需要完善的制度支撑,要从统筹社会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角度与高度进行思考,构建完善的地票交易制度体系,做实基层工作,才能对地票交易制度的风险进行全面防控。

(一)构建完善的运行机制,建立有效的监督制度

1.构建合理的复垦土地数量质量平衡标准,结合土地整治工作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

耕地质量应该根据地块的不同进行折算,可在参考重庆市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耕地数量质量折算流程,实现耕地占补生产能力平衡。同时,复垦地区可结合土地整治,严格按照土地整治原则进行复垦工作,并根据区域特色开展不同模式的土地整治[10,11],进行耕地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降低耕地保护的风险。

2.建立区县级的复垦和地票交易流程设计表

由于复垦及地票交易涉及多个环节、多个主体,在优化流程、厘清责任、明确时限上,需要区县针对各地实际进行梳理。建立区县级的复垦和地票交易流程设计表,可参照《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及地票交易流程方案》,使得操作运行机制因地制宜、权责明晰,有利于监督有效开展。

3.严格落实,强化监管,提升工作实效

地票交易的积极作用需要通过严格落实相关规定来实现,监管到位是对政策落实强有力的保障。通过运行机制中明确各个环节监管主体及责任人的方式强化监管,通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监察部门、相关管理部门对各级参与部门进行不定期抽查监督,将工作纳入相关考核,不定期对复垦及地票交易进程、工程质量等进行暗访、抽查的方式,提升监督工作的力度。通过多种途径畅通群众监督渠道,鼓励社会群众、有关部门和媒体监督地票交易环节,对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给予多种形式的奖励,使工作流程透明化、公开化,促进地票制度的健康发展[12]。

(二)构建合理的分配机制,结合区域特色健全配套制度

1.设定地票最低成交价和提高补偿标准,结合区域特色制订补偿分配比

结合地票最终落地区土地资源价值来进行衡量和补偿,通过设定最低成交价和提高补偿标准的方式,地复垦区土地的发展权能够进行合理的补偿。同时,农村建设与农民补偿金的分配比例,应该结合区域发展特色及五大功能区建设目标进行,比如新农村建设发展程度比较高的地区可以适当向农民倾斜,有针对性的开展补偿,使得补偿趋于合理。

2.丰富补偿方式,对复垦区进行补偿与帮助

适度增加养老、就业、医疗、住房、教育等方面的社会保障,确保放弃宅基地的农民拥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免除其后顾之忧。这也就要求政府部门与国土部门进行联动开展地票工作的配套制度制定,从而对农民的权益进行全方位的保障。

3.复垦土地的统筹管理,健全新农村建设配套制度

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要求和五大功能区的建设目标,建设区域特色的复垦后发展模式,统筹城乡发展,设定区域发展规划,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引领新农村发展上新台阶。

(三)工作重心下移,做实基层工作,提升工作实效

1.做好基层宣传工作

市、区县、街镇、村社联动,将复垦及地票交易政策详细、准确地告知农户,公开操作流程和具体要求,及时公布复垦及地票交易工作进展情况,予农户以合理预期,真正发挥农民作为复垦主体的主动性、参与性。

2.做实基层具体工作

好制度的设立,还需要无偏差的实施来体现。因此,在具体工作中要做好做实基层工作,做到街镇政府和国土部门所有基层联动,街镇和村社全员参加,做好前期基础性核实工作明确,待权属、现状等易引发争议的问题调处到位后再组织复垦申报;同时,及时反馈复垦、交易过程存在的问题,确保后期工作流程顺利完成。

3.保障基层工作人员力量,提升基层工作人员专业素养

有复垦需求的乡镇应成立专门的复垦工作办公室,落实一定数量正式、稳定、专业的工作人员;对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的同志进行培训,提升基层工作人员专业素养,确保工作人员目标与政策目标一致、政策实施无偏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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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钟杨,李颖颖.地票交易制度风险评析研究[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2(1):15-20.

[5] 程世勇.“地票”交易:模式演进和体制内要素组合的优化[J].学术月刊,2010,42(5):70-77.

[6] 贺雪峰.重庆户改,慎言模式[J].决策,2011,2(3):58-60.

[7] 杨丽娜,何多兴,杨庆媛.土地整治后期管护影响因素及保障体系分析――以三峡库区云阳县为例[J].西南师范大学学报:自然

科学版,2013,38(5):134-141.

[8] 邹士鑫,廖和平,项树明.重庆市耕地利用变化与粮食安全分析[J].西南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35(2):218-223.

[9] 重庆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编制技术规范(试行)[S].

[10] 杨伟.基于区域特色模式的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潜力评价研究[D].重庆:西南大学,2013.

[11] 潘卓,廖和平,杨伟,等.基于新一轮土地整治特征的农户响应与影响因素分析――以璧山县大路街道为例[J].西南大学学报:自

然科学版,2012,34(10):131-136.

[12] 莫燕,刘燕,蒋伟,等.浅议地票制度运行中的农民权益保障[J].现代物业・新建设,2013,2(1):37-39.

Thinking of the land ticket transaction system risk prevention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new urbanization

――Taking Chongqing city land ticket trade as an example

XIANG Shu-ming 1,ZOU Shi-xin 2,ZHENG Chang 1

(1 Land resources and Housing Management Bureau,Qijiang District ,Chongqing city,Chongqing 401420,China;

2 College of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Southwestern University,Chongqing 400715,China)

第8篇: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范文

辽宁省矿业用地的基本情况

辽宁省是矿业大省,已发现矿藏115种,探明储量的有64种,其中铁、硼、菱镁石、金刚石、滑石、玉石、溶剂灰岩等矿的储量均居中国首位。全省14个市中有9个是比较典型的以资源开采为主的城市。2010年辽宁省矿业从业人员303655人,矿石产量为32843.67万t,工业总产值为6144481.82万元。辽宁省现有矿山企业4048个,其中,大型174个,中型124全,小型2389个,小矿点1361个。矿业用地总规模为520万亩[2],每家矿山企业平均占地1280亩。辽宁省矿业用地按取得方式区分:以出让方式取得5万亩,占实际用地总量的0.96%;以划拨方式取得29万亩,占5.58%;以租赁方式取得50万亩,占9.62%;自行租用农村集体土地436万亩,占83.85%。按矿业用地的用途区分:采(探)矿用地476万亩,占用地总量的91.54%;排岩场12万亩,占2.31%;堆放场7万亩,占1.92%;办公仓储等房屋占地13万亩,占2.5%;其他用途13万亩,占2.5%。

矿业用地中存在的问题

矿业用地涉及矿业权和土地使用权等两方面的权利。依据《矿产资源法》及《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是否具有土地使用权证并不是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前置条件[3]。实践中,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下发采矿许可证前并不审查申请矿区范围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占用基本农田等涉及土地管理的内容。《土地管理法》规定,矿业用地属建设用地范畴,应按要求办理审批手续[4]。现实中,矿山企业一般先取得采矿许可证,再办理建设用地许可。对报部或省审批的大中型矿山来说,一般不会出现拿到采矿许可后得不到用地批准的情况,出问题的主要是由市、县两级审批的小型矿山。由于采矿用地规模偏大,各地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因建设用地规模约束等原因,未将矿业用地需求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考虑,每年的建设用地指标中也没有矿业用地的安排。这样,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占用农用地,因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无法取得用地,导致大量矿业用地非法使用。据调查,一部分取得合法采矿权但违法占地的采矿权人曾申请办理用地手续,但由于存在矿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占用基本农田等问题,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涉地科(股)室无法出具同意办理的意见。

从事矿产资源开发既要办理采矿许可证,又要办理土地使用证。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矿业用地属于工业用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而矿山多数建立在农村地区,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因此矿业用地绝大部分需要通过征收取得,甚至还有一部分要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由于采矿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途径不同,很可能造成二者难以统一。而对于一些小型矿山,因采矿周期短、用地时间短,相对于征地的长周期、高成本,投资者难以承受。如按照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征收和使用,对地方本就紧张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和建设用地资源来说,都是一种浪费。我国法律规定采矿用地应以划拨的方式取得,但对于土地使用的具体年限没有规定;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最长为五十年。从实践来看,采矿用地实际的用地年限由矿山开采条件、资源的埋藏及储量有关,一般来说,露天开采的矿产服务年限为四到六年,井下开采的一般为五十至六十年甚至更长[5]。这样对于露天开采的矿山来说,实际采矿的时间远短于土地出让的使用年限,矿山闭坑以后,土地的权益如何处置就成了问题。正是由于矿业用地缺乏退出机制,导致滞留在企业中的土地越来越多,成为企业的负担,而农民手中的土地越来越少。

在土地利用方式方面,多数矿业企业节约用地意识十分淡薄。主要表现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矿业用地面积求大贪大,不注重节约集约用地。比如某些工程建设单位在施工中往往需要临时砂场,而这些场地又没有特定的范围,常常因为工程进度情况就近堆放。二是矿山用地闲置浪费情况比较严重。由于一些企业经营不善,有的急需停顿整改,有的濒临破产,其企业用地闲置现象十分普遍,造成了巨大的资源浪费。三是矿业用地单位土地面积产出效率低。2010年,辽宁省建设用地单位面积生产总值为122.5元/m2,而矿业用地仅为17.72元/m2。一些矿山企业长期忽视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资源开采造成的土地损毁严重,矿山环境恶化,治理恢复成本难以预计。多年来随着矿山的不断开采,矿区环境污染严重,土地挖损塌陷,地表植被剥离,水土流失,地下水层破坏等问题逐步凸显[6]。且土地治理、复垦资金缺乏,加之部门管理职能分割,协调不畅等原因,致使土地复垦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进展缓慢。

完善矿业用地管理的政策建议

矿山占用土地是因开采矿产资源的需要而发生,最终目的不是占有使用土地,是“为了萝卜而扯了菜”,有其特殊性。长期以来形成的矿山用地现状,有历史、政策和管理等多方面的原因。规范矿山用地应充分认识到其特殊性,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针对矿业用地阶段性特点,探索在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土地规划用途的前提下,对采矿用地可不采取征收,而采取临时租用的方式满足采矿用地需要,走一条“租地-剥离-采矿-复垦-交地”的用地之路。实践中,可以对于一些资源开发活动强度较低的矿山,对其占用的对于地表破坏程度较低、矿业用地的周期较短、闭坑后所占土地能恢复为农用土地的采矿用地、尾矿库用地等,可以允许矿山企业租用土地,同时应当明确土地的利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对于临时租用的土地,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但必须与原土地上的农民或集体组织进行协商,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如果矿山闭坑后不能恢复为可耕种、种植土地的,矿山企业仍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矿业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当前,我国现行矿业用地取得方式的局限性愈加明显,严重制约了矿山用地的可持续利用。建议对矿山用地取得新模式达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目的。一是矿业用地“增减挂钩”模式。针对山区矿业用地比较散落的实际,应当适当降低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中规定的各项标准,对于矿业用地,可以允许矿山企业在治理原有矿业废弃地的基础上,可以换取相应的新的矿业用地指标,实现矿业用地的空间置换,进一步激发矿山企业进行土地复垦的内在动力[7]。二是矿业用地“土地入股”模式。对于采矿企业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可以采用将土地作价人股的办法获得,农村经济组织办理好建设用地手续后,交给矿山企业使用,按股份获得收益。使用完成后将复垦好的土地归还给农民。这样既有利于缓解矿山企业的投资压力,又可调和矿业利益和农民利益之间的矛盾,还有利于土地的有效利用。明确采矿权、探矿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关系和取得的顺序,在矿业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上,要协调一致,避免出现冲突[8]。一方面,在矿业权审批中,除目前审批土地复垦方案外,应将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供应政策、是否存在通过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纳入审查内容。不符合规划的,应具体研究处理;不符合土地供应政策的,不予通过矿业权审批;对已通过用地预审的采矿项目,确定采矿权前,应相应划出用地范围。批准设置矿业权时,应吸收规划、征转、利用、耕保、地籍等部门参加会审。另一方面,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时,应考虑压覆矿产资源情况和矿业权设立情况。不能解决压覆问题的,不应通过用地预审,项目不能立项[9]。同时,为解决采矿权与其土地使用权设置不统一问题,充分实现采矿权的权益,应协调统一配置采矿权与土地使用权,在采矿权许可的同时一并配置其土地使用权。#p#分页标题#e#

第9篇: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范文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简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共同组成建新拆旧区(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最终实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有效面积增加,耕地质量不降低,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使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通过资金投入与工程技术运用,有效整合农村建设用地,缓解城乡用地供需矛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科学规划的原则。拆旧区要与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相衔接,建新区要与村镇建设规划相衔接,确保增减挂钩项目实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坚持依法自愿的原则。项目实施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取得相关集体经济组织及所有权人的同意。

3、坚持让利于民的原则。通过项目实施,实现政府争得用地指标,百姓得到实惠的目的。

4、坚持拆建挂钩的原则。乡镇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根据其年度拆旧指标安排。新建指标与拆旧成本挂钩,拆旧区乡镇可在不低于全市平均拆迁成本的前提下,等价取得新建指标。

二、主要内容与工作目标

以白杨镇等10个乡镇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乡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22个拟整理复垦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区)和14个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区)共同组建成拆旧建新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拆旧项目区主要做好地块认定及项目立项、房屋拆除、土地整理复垦、土地权属落实等工作,建新区主要做好地块论证认定与项目立项,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等。对项目区内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复垦新增加的耕地指标用于建新地块用地的规模控制,实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三、实施步骤及时间要求

(一)准备阶段(年8月-年2月)

1、项目选址。确定拆旧区和建新区项目地址,落实每个地块的范围、规模。

2、调查摸底。组织对拆旧区、建新区开展土地权属和地籍调查,并对拆旧区和建新区的可行性进行初步审核,提出意见。

3、制定方案。出台《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4、充实机构。成立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5、申报立项。完善项目区的立项申报材料,向省、市国土部门申报立项。

(二)实施阶段(年月-2012年月)

1、拆旧区项目实施

(1)房屋拆除。按照“户主申请、乡镇实施、经费包干”的原则实施房屋拆除工作。年月31日前与农户或相关单位签订拆除协议,年月30日前由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全面完成拆除工作。

房屋建筑面积齐檐滴水测量计算。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抽查核实,抽查户数和面积比例均不少于30%,准确率达95%以上的,以乡镇申报面积认定;准确率为90%至94%的,以抽查面积认定;准确率90%以下的,重新组织测量。

以下几种情况由拆旧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全部无偿拆除。

①已经搬迁的国有厂矿区,由市人民政府收回土地,其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由市国资局负责落实,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配合拆除。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土地变更登记。

②已经征收了的土地,并对原土地、房屋使用权人进行了货币安置补偿或异地安置补偿的,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无偿拆除。

③在1998年洪水后及11.26地震后已经享受国家或市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个人,原住房及附属物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无偿拆除。

(2)规划设计。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实行“一个拆旧区,一套设计方案,一种复垦措施”的办法,综合考虑道路、林地、村庄等的总体布局,确保每个拆旧区新增耕地面积达85%以上。项目规划设计一经批复,不得擅自修改,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年2月28日前全面完成复垦区的规划设计。

(3)整理复垦。整理复垦的实施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要按照复垦方案及时开展土地复垦。市国土资源局要跟踪指导,确保土地复垦数量和质量。年8月31日前全面完成拆旧区的整理复垦工作。

(4)权属落实。整理复垦的土地按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不变,由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耕种使用。原使用权人放弃用权的,该集体经济组织可予以调剂。

2、建新区项目实施

各建新区单位年7月31日前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

(三)验收阶段

项目验收采取分阶段、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

1、房屋拆除验收。年月31日,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对各拆旧区房屋拆除工作进行验收。在完成拆旧区50%的面积后,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报批工作。报批后,商服用地的出让金用于拆迁成本及相关工程费用。

2、整理复垦验收。年7月31日前,各乡镇及相关单位对拆旧地块复垦数量和质量及耕地面积进行自查,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初验后,办理竣工决算和工程结算,并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出具决算意见,向设区市、省国土部门申请予以验收。

3、建新区验收。建新区竣工后,由各建新区单位进行自查,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初验后,向设区市、省国土部门申请对建新地块的规模及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情况予以验收。

四、工作要求与保障机制

(一)加强领导。成立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办,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局、市房产管理局、市物价局、市矿产局、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由陈新宝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督查项目实施,监督挂钩资金的使用,落实周转指标的归还计划等。各乡镇也要及时成立相应的机构,选派强有力的班子具体抓落实。

(二)强化宣传。一要层层开好会,特别是分项目区开好户主会,切实统一思想,把工作做实做细,扎实有序推进。二要注意调查分析问题,特别是在推进过程中,要不断发现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三要把握不拆的原则,现属常住户的原则不拆,没有他处住房的原则不拆,砖混结构的房屋原则不拆。户主要求拆除的,必须由户主提出书面申请,同意补助条款,签订房屋拆除协议后方可实施拆除。

(三)明确责任。乡镇人民政府为拆旧区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市政府与各乡镇签订责任状,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业务指导及项目立项、验收等协调工作。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局、市矿产局、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等部门负责土地复垦的相关协调与指导工作。市财政局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评审工作。市房产管理局协助房屋拆除的有关工作。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部门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与审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