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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证券市场;证券市场课程;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0-0266-02
自改革开放、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很多大学本科都开设了《证券市场》课程,而且在教学当中都面临过这样或那样的困难。因此,笔者结合自己8年对《证券市场》课程的教学经验,与大家探讨如何讲好这门课程。
一、证券市场特征
经过多年教学与研究,笔者如下归纳对证券市场的特征。
1.虚拟性
证券属于虚拟资本。所谓虚拟资本是指那些既依赖于现实资本存在,又独立于现实资本之外的,而且能给持有者带来一定的收益的,如股票、债券、各类期货合约等有价证券。这些虚拟资本,之所以带有虚拟性,是因为他们独立于实体资本,各自有自己的市场和价格,其价格往往取决于预期价值,而这预期价值往往受诸多因素影响,如经济、政治、军事、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投资心理等各种因素,因此,时刻处于漂浮不定的状态,不好预测,而且让投资人时刻处于对未来证券价格的想象中,也因此具有浓厚的虚拟性。
2.诱惑性
证券价格时刻处于动荡中,获得交易差价有时候能获得丰厚的收益,一些人能获得比现实生活中从事经济活动所能获得的收益高得多的收益,尤其是能碰上暴利行情所能获得收益几乎是某些人工作几年才能获得的收益。而证券市场现实交易运行中能够获得暴利的机会还是少有的,但这种偶尔有的获得暴利的例子,成为典型例子,往往极强地诱惑着想投资于证券获得高收益的人们,甚至能诱惑投资失败的人为弥补损失或扭亏为盈的目的再次投资于证券。这种诱惑性,在市场体系中的其他各类子市场很难比拟。
3.风险性与收益性
由于证券价格受影响的因素太多,特别是股票和各种期货合约,而且证券定价上实行集合竞价形式,因此,证券价格时刻处于波动当中,也因此证券市场具有浓厚的风险性。由于投资者投资资金时刻有缩水、亏损的风险,因此,证券投资也叫风险投资。
由于证券可以分红、派息,如股票、债券、基金等,而且都有自己相对独立的市场,抓好机会还能获得交易差价,因此,证券市场上投资又有具有收益性的特点。
4.知识的综合性
不管是股票、债券、各类期货合约等证券,都是依赖于现实资本而存在的,因此,从事证券投资需要综合性知识。尤其是投资风险大的股票和各类期货合约,其投资需要方方面面的知识,如证券的供给与需求、国内政治经济运行、财务、管理;经济全球化时代还得有国际政治经济知识,还得有稳定的心态等。能全部掌握这些知识,几乎是不可能的。现实中,各方面知识再丰富、经验再丰富的人,也因漏过一两个因素,而投资失败的例子多得是。但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掌握好主要影响证券价格的大部分因素,投资成功的比例往往高于各类知识欠丰富的人。
5.实践性
许多参与过与现实证券市场同步的模拟交易后,参与实际投资行为的人们共同的感想是——模拟交易与现实交易几乎完全不一样。笔者认为这是投资心态作怪,好比是做拓展运动中走过的断铁条桥,平地上任何人都能轻松跨走过地上摆的窄铁条,但在高空中带着安全带摇摇晃晃着才能过断铁条桥。实际证券交易中证券价格体现的是预期收益,受影响是诸多方面的,集合竞价形式的价格形成机制,更决定了其价格的时刻波动,这往往导致投资者因切身利益的损益预期,心态也跟着漂浮不定,往往导致的是投资行为的不理性。这样,证券投资行为需要经过实践,培养稳定的心态、理性的判断。
二、证券市场教材及教学特征
自证券市场筹备、建立到现在,经过有关部门和不少学者的不断努力,证券市场教材及相关书籍正在不断丰富完善着,如证券市场、股票市场、期货市场、证券投资学等等书籍。对当前证券市场类教材及相关书籍特点,简单归纳为如下。
1.简单概述性和各自的相对侧重点
《证券市场》这门课程内容主要包括各类证券以及其市场,如股票市场、债券市场、衍生工具、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和监管等。《证券市场》这门课程选教材不好选,因为各个教材都有概述性和各自的侧重点,相对不是那么全面,所以笔者采用了以人民大学吴晓求教授编的《证券市场概论》教材为基础,结合其他参考资料及实例,相对丰富了讲授内容。
2.实践性相对不够
证券市场概述类教材也好,其他证券投资类教材,如上所述,大部分教材都具有相对概述性和自己的相对侧重点特征,也因此具有了实践性相对不够的特点。所以,不少书籍显得实践性相对差一些,使得初次接触证券市场的人不好理解;有些证券投资类教材强调技术图形多,但几乎都没说明为什么会有这种图形,对那么多的影响证券价格的因素,只简单大块儿地描述等。
3.教学具有综合专业知识性
由于证券具有虚拟性,而且依赖于现实经济生活而存在,影响其价格的波动因素是方方面面的。市场经济运行看,经济行为一般围绕政府、企业、居民之间进行,在当前经济全球化时代,还得包括国际政治经济。他们之间,还以市场机制调节着关系,况且,大的市场经济下,还有很多子市场,如行业市场、特殊市场,等等,因此,相互关系复杂多变。因此,证券市场教学具有综合学生以前所学的专业知识和其他知识的一面,等于回顾所学知识,并综合运用各种知识,巩固知识,进而更好地掌握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的综合运用。
三、大学本科《证券市场》课程教学当中存在的问题及问题的解决
经过8年的教学经验,笔者发现如下几个问题后;经过研究,当前基本解决了这些存在问题。
【关键词】 海峡两岸 证券上市制度 建议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大陆的证券市场处于转轨阶段,于2005年5月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大陆的证券市场分为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三种市场,主板指的是目前深圳和上海两大证券交易所现存的A、B两股票市场;中小板则是相对主板而言,有些公司达不到主板市场的要求,就只能在中小板市场上市;创业板于2009年9月正式启动,指的是地位次于主板市场的二板市场,与主板的差异在于上市标准的不同,其创建目的主要是扶持中小企业,尤其是高成长性企业。大陆的证券市场发展时间尚短,又存在许多人为的投资障碍,因此相较其他市场容量较小,而大陆的有价证券种类也较单一,仅分为A股、B股和可转换债券。
台湾的证券市场起源于店头市场,目前包括集中交易市场和店头市场,除了这两个耳熟能详的市场外,还有兴柜市场。在集中交易市场买卖的称为上市股票,在店头市场买卖的则称为上柜股票,而在兴柜市场买卖的称为兴柜股票,上柜公司的股票在历史、规模、公信力等方面皆不如上市公司的股票。兴柜则次于上市、上柜市场,于2002年1月正式诞生。台湾的投资人众多,交易十分活络,有价证券种类亦多,除了普通股外,还包括了特别股、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受益凭证、新股认购权利证书等。
大陆和台湾的证券市场都分为三类,大陆证券市场的主板、中小板与创业板与台湾证券市场的上市、上柜、兴柜依次对应,三板的上市标准也是依次降低。但台湾证券市场相比大陆证券市场,具有发展历史长、发展速度快、有价证券种类多等优势,众多研究也表明,台湾证券市场的运行效率更高,因而台湾证券市场在证券上市制度方面的经验更加值得大陆证券市场借鉴和参考。
二、海峡两岸证券上市制度概述
1、大陆证券上市制度
大陆证券市场采取的新股发行制度是较为严格的核准制,辅之以保荐人制度。发行人必须向主管机关提交内容和格式均由主管机关规定的申请文件,同时发行人还必须符合主管机关规定的上市标准。此上市标准是针对一定时期内的证券类型、行业类型、发行人类型而规定的。主管机关审核批准后,发行人方能获准发行证券。大陆证券市场的新股上市流程分为十二步:改制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对公司进行尽责调查与辅导;企业和所聘的中介机构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保荐机构负责内核并向中国证监会尽职推荐,证监会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文件;证监会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同时征求发行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发改委意见;证监会向保荐机构反馈审核意见;进行申请文件预披露,提交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证监会进行核准,企业在指定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摘要及发行公告等信息;证券公司与发行人进行路演,向投资者推荐与询价,并根据询价结果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根据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方式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办理股份的托管与登记,挂牌上市;上市后由保荐机构按规定继续负责持续督导。
考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发现,大陆证券市场的主板、中小板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基本一致,只是中小板发行的股本和筹资额相对小一点,即新发行股本一般小于3000万,类似于一些小盘股。大陆证券市场创业板的上市条件则与主板、中小板有较大区别,主要表现在公司的股本要求和获利能力等关键的上市门槛方面。此外,大陆证券市场对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在董事及管理层、实际控制人、同业竞争等方面也作出了细致的规定。
2、台湾证券上市制度
台湾地区采取的同样是核准制,即股票公开发行后,发行公司可向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所经过审查通过后,双方订立上市契约,报主管机关核准,方可上市。台湾证券市场的新股上市流程分为七步:申请公司向台湾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台湾证券交易所承办人员查核;台湾证券交易所有价证券上市审议委员会及董事会审查;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证券商办理承销手续;向台湾证券交易所洽定上市日期;正式挂牌买卖。
台湾证券市场一般股票的上市、上柜与兴柜的上市条件各不相同,且要求逐步降低,对兴柜上市公司的条件几乎没有限制。需要提出的是,政府当局特别出台了专项扶持政策,即新申请上柜(市)的股票都必须先在兴柜股票市场过渡一段时期。此外,台湾地区的证券交易法除了就一般股票的上市、上柜、兴柜作出规定外,对科技事业股票、经济建设重大事业股票、政府奖励民间参与重大公共建设事业股票的上市条件还另行作了规定。
三、海峡两岸证券上市制度比较
1、发行制度
在新股发行制度方面,海峡两岸证券市场都实行核准制,即发行审核委员会进行审核后报监督管理部门核准,且流程大体接近,但同时也有区别。
(1)核准机构不同,大陆的审核机构是证监会,而台湾地区则是由2004年新成立的,集银行、证券、保险监管于一体的“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核。
(2)发行申请提交的机构不同,大陆公司的发行申请是交给证监会,而台湾地区发行申请是交给证券交易所。
(3)大陆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力度较台湾证券市场大,发行申请上交后,证监会还需征求省级人民政府与国家发改委的意见,作为审核决议的参考。因此,大陆证券市场的上市流程也更为复杂,时间也会相应更长。台湾上市(柜)股票申请至挂牌约需六个月,而兴柜股票甚至只需要九个营业日。
2、上市标准
(1)海峡两岸证券市场分别对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与上市、上柜、兴柜的上市标准进行了细致的规定与划分,且上市标准都是有梯度的,由严入到平入再到宽入。
(2)海峡两岸证券市场都分别将创业板和兴柜作为上市公司进入主板、中小板和上市、上柜的跳板,并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宽入标准)的制定来推动创业板和兴柜的发展。但台湾证券市场的推动力度更大:兴柜市场成立于2002年,自2003年1月1日起,台湾当局规定除公营事业外,初次申请上市、上柜的股票都必须先在兴柜股票市场交易满三个月(2005年更是延长为六个月)后,才能转到更高层次的资本市场挂牌,这一举措使得兴柜市场的发展欣欣向荣。而大陆创业板市场则于2009年9月启动,历史尚浅,各方面都亟待完善。
(3)在股票分类方面,大陆证券市场将其分为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三大类并分别制定出相应的上市标准;台湾证券市场除了对一般股票的上市、上柜、兴柜的上市标准进行了分类细化,还专门给出了三种特殊股票:科技事业股票、经济建设重大事业股票、政府奖励民间参与重大公共建设事业股票的上市条件。由于大陆创业板市场上市的企业有“三高两新”的要求,所以上市条件也可以比照台湾科技事业股票。
(4)海峡两岸证券市场对上市公司设立年限,获利能力、股权分散及公司规模这些主要的上市门槛都有所规定,但在具体标准方面有所差异。第一,在设立年限方面,大陆主板、中小板与创业板的年限要求都是三年,而台湾上市年限为三年,上柜年限为两年,兴柜无限制。第二,在获利能力方面,大陆证券市场的主板、中小板具有年度和税前收益的双重要求,且在收益的比率和数值方面都要高于台湾上市、上柜市场的要求;大陆创业板虽然放宽了年限和税前收益数额,但与台湾兴柜市场的无限制相比,仍较为严格。第三,在公司规模方面,台湾证券市场主要考察的是实收资本额,即发行后的股本总额,而大陆的公司规模所考察的股本总额更为全面,包括发行前与发行后两部分,标准更为精确与严格。第四,在股权分散方面,大陆主板、中小板与台湾上市、上柜都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提出了相应股权分散的要求;大陆创业板和台湾兴柜对此则都无要求。总体而言,大陆证券市场的上市要求更高。
四、对大陆证券发行制度的建议
1、削弱行政色彩,简化上市流程
台湾股份有限公司在向台湾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后,经核准机构“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到完成上市这一整个过程只需约六个月,效率更高。而大陆股份有限公司在递交股票发行申请后,证监会在进行核准时还需征求省级人民政府与国家发改委的意见,作为审核决议的参考,使得大陆证券市场的上市流程更为复杂,时间较长。因此,大陆证券市场应当减少行政干预的力度和广度,简化上市的流程,以提高上市效率,推进市场化进程,提升企业的上市积极性。
2、加强扶植力度,放松上市条件
台湾场外交易市场针对中小企业发展规模有限的特点,适时降低上柜标准;在之后更设立了门槛更低、甚至几乎没有门槛的兴柜股票市场。这既满足了不同层次企业的上柜融资要求,更接纳了市场上的众多未上市公司,规范了市场运作,保证了交易效率。大陆2009年启动的创业板则将最低资本额设定为3000万。虽然这一门槛相对于证券主板上市已经降低很多,但这“一刀切”的3000万,还是超过了目前中小企业的平均资本规模。当满足了一小部分企业上市融资要求的同时,还有更多的中小企业被拦在了门外。要真正大面积地解决企业的融资要求,门槛还得往下降。
3、合理设置梯度,打造联动层次
台湾经过多次制度改革,最终确定了证券交易所(上市)、柜台买卖中心(上柜)和兴柜股票市场这样三位一体的市场结构,上市标准的梯度适宜,形成了合理的发展链,层层递进,环环相扣。尤其是新申请上市(柜)的股票都必须先在兴柜股票市场过渡一段时期这一政策的出台,使得兴柜市场成为上市(柜)股票的最佳跳板。而目前大陆市场的主板与中小板上市条件基本一致,仅在公司规模上有所差异,创业板的门槛虽大幅降低仍令不少中小企业望而却步。大陆的经济发展水平尚不高,要比台湾市场水平低很多,同时在大陆这样大的市场里,企业水平层次更是高低不齐。因此,大陆证券市场更加需要设置合理的上市梯度,使得创业板市场同主板、中小板市场“连点成线”,由低到高地迎合不同实力规模的企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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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证券市场功能;经济理论;市场;弹性;弹性陷阱
[中图分类号]F83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3)37-0108-04
1引言
证券市场是现代公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上市公司的融资和信息传递以及配置资源等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拐点”。因此,无论从理论意义上看,还是从实践意义上说,对于证券市场的研究十分必要。概括起来,现在对于证券市场的研究成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机构投资者与证券市场稳定性关系研究(戴志敏,郑洁,2004[1])。②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以及建议(臧苏渝,黄万才,2005[2];宋烨斌,2011[3];李健,2012[4])。③公司治理与证券市场的关系(丁宏术,2009[5])。从现有文献来看,对于证券市场的功能研究是证券市场研究的焦点。例如,谭运进(2001)认为证券市场定位不准确造成了证券市场功能不足[6]。李雪松等(2002)认为证券市场具有促进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改进的功能[7]。王砚书(2004)认为应该培育机构投资者和加强证券业监管等[8]。唐震斌,段艳琳(2005)认为价格机制决定了证券市场的价值发现和资源配置功能,我国证券市场没有真实反映供给与需求关系,造成了证券市场价格扭曲,因此影响了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9]。胡新宇(2005)认为我国证券市场比较薄弱,没有更好的发挥融资和配置资源的功能[10]。从研究成果可以看出,制度因素是制约我国证券市场功能发挥的重要原因,同时行为主体的“投机性”也是影响我国证券市场功能不能忽视的重要因素。但是,现有成果只是从制度和行为主体单独角度出发对证券市场功能进行研究,没有将两者统一起来。其实,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行为主体的行为,行为主体的行为同时也影响着制度。因此,有必要从制度和行为主体的“统一”角度对证券市场功能进行探讨。
2证券市场功能的经济学分析
不能否认,证券市场是一种特殊的市场。但是由于它也是市场,因此也应该符合相关的经济学价格理论。如果将证券市场买卖的有价证券看做普通商品,那么也可以运用供给和需求经济学工具来分析。先来分析证券市场功能发挥的比较完美的完全竞争市场情况。假设证券市场上存在着大量的上市公司和许多证券购买者,由于他们数量众多,上市公司之间的证券没有差异,购买者购买哪支证券都是一样的。因此,证券市场上存在着证券供给曲线,可以与证券需求曲线共同决定证券价格,见图1。
图1完全竞争证券市场功能
从图1可以看出,证券市场供给曲线S和证券市场需求曲线D共同决定了证券市场的价格Pe和数量Qe,达到了证券市场出清。此时,各种制度和行为主体都按照证券市场价格这只看不见的手的指挥有条不紊地运转,证券市场真正实现了传递信息、融资和配置资源的功能,没有任何无谓损失。这是最理想的证券市场状态。
但是,中国证券市场不符合完全竞争市场特征,而是具有垄断市场特征。因此,应该用垄断市场相关理论来分析,见图2。假设上市公司为垄断卖方,根据利润最大原理,当MR=MC时,该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上实现利润最大。此时,证券市场垄断价格和垄断数量为Pm和Qm,存在着三角形abc面积的无谓损失,该无谓损失正是我国证券市场功能没有完全发挥的体现。其中,无谓损失的abd三角形部分是由于行为主体原因造成的,可以称为证券市场的“主体行为扭曲”,用公式表示如下:
图2垄断证券市场功能
从证券市场功能的经济学分析可以看出,制度因素和行为主体因素共同影响着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制度因素与行为主体因素似乎是“平行的”。但是,这也正是经济学供给与需求分析的不足。从本质上说,制度因素决定行为主体因素,即不同的制度会影响和决定行为主体的行为,它们有主次的不同。因此,可以建立如下数学模型。
3证券市场功能的弹性模型
从上面的证券市场功能的经济学分析可以看出,证券市场功能与制度因素和行为主体因素,也可以称为主体行为因素存在着复合函数关系,即证券市场功能是因变量F,行为主体是中间变量U,制度是自变量S,见图3。
图3证券市场功能的函数关系
因此,可以将证券市场功能与制度因素和行为主体因素写成函数关系F=f[U(S)]。为方便分析,将证券市场功能函数简写成F=f(S)。进一步假设,该函数为光滑曲线,存在二阶导数。根据经济学的相关知识可以知道,在自变量S为横轴和因变量F为纵轴的直角坐标系内,如果证券市场功能函数越陡峭,那么制度因素S对证券市场功能影响越敏感;如果证券市场功能函数越平坦,那么制度因素S对证券市场功能影响越不敏感。因此,若分析制度因素对证券市场功能影响程度,只需要分析证券市场功能函数的陡峭程度就可以。那么,用哪个工具来描述证券市场功能函数的陡峭程度比较合适呢?“弹性”自然是最佳选择。
此时,又涉及如何衡量制度因素S问题,可以将证券市场制度是否完善作为一个衡量标准,如是否存在“一股独大”、产权、监管和“内部人控制”等。为了更好的进行分析,可以借助曲率重新改写证券市场功能函数的弹性公式。
假设证券市场功能函数的弧h与制度因素S存在函数关系h=h(S),所以证券市场功能函数的弧微分公式如下:
当证券市场功能函数为增函数时,证券市场功能函数的一阶导数dF/dS取正值,所以证券市场功能函数弹性e为正数。当证券市场功能函数为减函数时,证券市场功能函数的一阶导数dF/dS取负值,所以证券市场功能函数弹性e仍然为正数。从这个修改后的弹性公式可以看出,该弹性公式不适合证券市场功能函数为直线形式,要求证券市场功能函数为光滑的曲线。
4证券市场功能弹性模型的图形分析
无须证明,当弹性越大时,表示制度因素对证券市场功能影响越大;当弹性越小时,表示制度因素对证券市场功能影响越小。下面对影响证券市场功能函数弹性的各种因素进行逐一分析。
当证券市场功能函数的曲率N越大时,根据弹性表达式可以知道,证券市场功能函数的弹性e越小。当证券市场功能函数的二阶导数d2F/dS2越大时,即证券市场功能函数的切线转动的较显著时,证券市场功能函数的弹性e越大。一般说来,在证券市场功能函数的驻点处,曲率较大,并且切线转动的比较显著,所以证券市场功能函数的曲率N和二阶导数都较大,它们对弹性的大小起着相反的作用,见图4。因此,要将它们统一起来考虑。
图4证券市场功能弹性陷阱
通常说来,二阶导数的力量超过了曲率的力量。所以,在驻点f点、、p点和w点处,证券市场功能函数弹性e较大。虽然在和w点弹性较大,但是证券市场功能却较小。和w点处表明,虽然制度改善了,但是证券市场功能却下降了,称为“弹性陷阱”。当一个国家的证券市场处于证券市场的“弹性陷阱”时,应该实行一些新的制度,如让证券市场更加接近完全竞争市场,跳出证券市场功能的“弹性陷阱”。
但是,当一个国家证券市场处于“弹性陷阱”时,也不能说此时证券市场制度不完善。例如,的制度完善程度要大于f点的制度完善程度,但是f点处的证券市场功能却发挥的很好,这种情况也是存在的,比如一个国家刚刚实行现代企业制度时,就属于这种情况,这也符合“边际效用递减”原理。
因此,当前我国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受到限制的原因,很可能是处于的“弹性陷阱”。该状态表明我国证券市场制度比以前更加完善,只是证券市场的功能没有更好的发挥出来。可以预测,随着证券市场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将来我国证券市场功能一定能够到达p点,也一定会再次陷入新的“弹性陷阱”,即w点处。但是,到那时,我国证券市场的制度会更好。
运用这个弹性图形,也可以说明,即使证券市场高度发达的国家,例如美国,有的时候也会陷入“弹性陷阱”,即证券市场功能发挥受到限制的时候,证券市场出现混乱状态。但是,美国的证券市场所陷入的“弹性陷阱”比我国陷入的“弹性陷阱”位置更高,制度更加合理。
接着,再来思考证券市场功能弹性e的S/F部分,见图5。
图5证券市场功能弹性大小对比
5结论
完全竞争的证券市场是最不存在任何的损失,可以非常好地配置包括信息在内的各种资源。中国证券市场比较接近垄断市场,因此存在“无谓损失”,“无谓损失”包括“行为主体扭曲”和“制度扭曲”。影响证券市场功能的主要因素应该是制度因素,行为主体因素可以看做制度因素的中间变量。因此,可以建立证券市场功能函数。用于研究证券市场功能函数最好的工具应该是“弹性”。借助曲率可以将证券市场功能函数弹性进行修正,由此可以更加准确的探讨证券市场功能。通过修正后的证券市场功能函数弹性分析认为,一个国家的证券市场功能函数可能会处于“弹性陷阱”里,应该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制度建设,以影响行为主体的行为,让证券市场功能发挥的更好。同时,加强证券市场制度建设也可以缩小证券市场功能函数与原点连线夹角,进一步促进证券市场功能的提高。同时,证券市场功能的弹性模型也为实证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理论模型,可以利用数据来测算各个国家的证券市场功能函数弹性进行对比,由此提出更加合理的提高证券市场功能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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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证券市场;体系机制;监管;优化运行策略
中图分类号:F830.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8-0150-02
1 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
(1)我国证券市场的规模相对我国的国民生产总值比重较小。西方发达工业化国家多在百分之30%以上,而我国则长期处于10%以内。按照世界交易所联盟公布的总市值数据,沪深证券交易所的排名连续下滑。虽然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市值不断增长,但我国证券市场的总市值与GDP的比例仍相对偏低。
(2)我国证券市场的融资功能没有充分发挥,融资效率低下。企业融资主要通过银行贷款等间接融资手段实现。这种局面不能适应我国经济的发展需要,不利于调整经济和经济的增长方式,不利于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也不利于防范金融风暴。而与此相对应的是社会存在巨量的闲散资金,不能得到有效的利用。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中只有少数大企业获得融资,而许多中小企业由于达不到上市门槛还不能大规模地在证券市场融资。企业贷款经营将给企业带来巨大的负担,这不利于我国中小企业的成长,严重阻碍了我国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和发展。
(3)我国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不健全,运作不规范。作为证券市场主力军的证券公司实力参差不齐。目前证券市场中的上市公司虽然有一些较优秀的上市公司,但所占比例不多,而且新上市公司的问题仍然严重。另外部分上市公司融资后项目突然变更的现象也比较突出,这是目前证券市场中较为敏感的执法不严的具体表现。我国证券公司与国际大证券公司的巨大差距显然构成了我国证券公司在未来竞争中的弱势地位和潜在风险,使我国证券公司不足以与国外大证券公司相抗衡,在风险抵御能力上处于明显的劣势。
(4)我国的证券市场是一个典型的“政策市”。政策市是政府干预程度较深,市场经济发展处于较低的阶段,倾向于采取政府行政干预的手段直接调控股市走向来为政府经济发展目标服务和解决“看不见的手”失效问题。我国证券市场的运行主要受到国家宏观政策的影响,我国的政府政策还过多地干预了证券市场的运行,导致波动频繁。政府的全面介入,深入的行政干预,给市场打上了明显的计划经济烙印,挫伤了市场的效率与活力。
2 我国证券市场的优化运行策略研究
2.1 对我国证券市场现状的原因探析
第一,脱胎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证券市场在建立的初期,由于对公有制主体地位的片面理解而设置了上市公司中较大比重的国有股,形成了流通股与非流通股,从而造成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的不平等现象。这种情况直接导致了我国证券市场上出现的只是大批投机客而不是投资者。使得我国证券市场虽然规模不大,但其波动幅度却是世界之最。
第二,由于我国是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度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不严格,造成了政府对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监管不力,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运作不规范,从而引发市场风险。种种不利于证券市场发展的行为没有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为证券市场的发展埋下了重重隐患。
第三,在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之初以行政性分配为特点的上市额度造就了一批先天不足的上市公司,再加上后续监管不力、市场体制不健全等原因,我国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整体水平不高。当前我国上市公司的整体水平和证券市场改革开放的要求存在较大的差距。证券市场的改革开放对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经营运作的规范和核心竞争的提升提出了新的挑战。而我国上市公司还不能完全适应新挑战。
这诸多原因的结合,造就了我国证券市场的不健康性。而在不健康的市场中锻炼出来的投资者的不成熟性表现得也就尤为明显,从而使得我国的证券市场变幻无常,增大了市场的不确定性、降低了可预期性。
2.2 我国证券市场运行的优化调整模式
(1)由着眼于融资和倚重粗放型的数量扩张的基本策略,转向着眼于投资回报、倚重质量提升、效率提高、结构完善和制度发展的基本策略,改变结构改革和制度发展长期滞后于市场扩张的局面。一是政府的政策必须由过去的基于资金驱动的需求管理转向供给管理;推进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和资产管理机构的企业制度改革,重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整个市场的质量,刺激效率,促进与保障资本和经济资源的有效利用,保证证券的有效供给。二是建立合理的证券市场定价机制,使价值投资和价值发现成为市场交易的主要驱动因素,保证市场健全、有效地运行。
(2)市场的运作与发展,由政府导向转向市场导向,由主要依赖行政手段转向主要依赖市场机制和法治机制。政府的功能集中于提供并保证实施有利于市场有效运作和健康发展的制度规则,集中于培育和创造良好的市场运作与发展的制度环境;依靠市场调节、微观机制完善和法治秩序保证市场的规范运行。
(3)保持短期行动与战略目标之间一致性和协调性,保持恰当的行动次序、时机、方向、路径和配套性。在制定短期政策和采取短期行动时,注意既避免与长期战略目标相冲突,也避免为以后的行动制造障碍,即在解决旧的发展障碍和历史遗留问题的同时,避免制造新的发展障碍和历史遗留问题。
(4)在证券市场宏观稳定政策工具的选择方面,注重发展证券市场的内在稳定机制。通过市场质量提升、结构改善和微观机制的合理化来控制、降低和化解市场风险,避免高度依赖政府的直接控制和行政稳定措施;注重短期稳定与长期稳定相一致,避免短期稳定措施加大长期风险,损害长期稳定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2.3 我国证券市场优化策略分析
(1)加强证券市场机构体系建设。证券市场主体质量的高低,对我国证券市场能否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推进资本市场主体发展的关键。①取消额度管理代之以核准制。股票和债券市场的额度管理是一种典型的计划经济手段,由于对证券发行标准制定较低,这给行政部门行使权力提供了较大空间。严格行政审批,提高上市标准,取消或减少行政干预,将证券市场的额度管理换之以核准制,这样既增强了市场参与的公平性,又能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国家可以对不同行业制定不同的上市标准,以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经济快速协调发展。② 强化上市公司淘汰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股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不但要转轨,更要转制。对于那些业绩长期不佳的上市公司,证券管理部门形成优胜劣汰的机制。只有保证了上市公司的质量,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和扩容才会有保障。
(2)加快金融产品创新与业务发展。加快产品创新和拓展市场的深度与广度。建立基于市场的金融创新机制,发展多层次、多品种、多渠道的完整市场,实现上市公司股份的全流通。引入股份回购方式,加快国有股减持。完善债券品种结构,积极发展企业债券,探索资产证券化的创新模式。大力发展开放式基金和中外合作投资基金,促进股市债市以及基金市场的良性互动;进一步完善二板市场,大力发展场外交易市场,加快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
(3)加强政策配套,规范证券市场。证券市场是高度信用化的市场,只有建立起严密的法律体系,各交易环节严格按法规操作,才能保证交易活动的安全和可靠,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降低证券交易风险,使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管机构法律地位不明确,存在监管主体多元化的问题,而且法律制度也缺乏配套性和时效性。因此加强政策配套,完善法律法规,加大监管力度成为当务之急。政府采取的各项监管应该以法律和制度为出发点,不断完善我国证券市场健康运行所需要的法律政策以及制度,同时也要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证券市场中的各种违规行为。
3 结语
通过对我国证券市场整体运行状况的研究分析,我们充分认识到了我国证券市场在经济和金融全球化的进程中所存在的缺陷与不足,让我们能从证券市场的发展历史中总结经验并汲取教训,以提出更多更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我们坚信,通过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改革,我国证券市场一定能够摆脱困境、逐渐成熟,走上健康、稳定的发展轨道,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中,发挥证券市场的真正的、本质的功能,更好地调节资本分配、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在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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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虚拟资本的界定
本文的研究基于虚拟资本的狭义界定,即所谓虚拟资本,是指“在信用制度下,由实体资本派生的,处于实体资本运动领域之外,但又有相对独立性的,为动员社会资金参与实体经济而不断产生的,可以在金融市场交易,分享实体经济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各种金融工具。”
二、虚拟资本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一)间接影响分析。实体经济的繁荣和发展是证券市场正常运行、不断完善的基础和保障。虚拟资本对证券市场的间接影响就是指虚拟资本通过作用于实体经济而对证券市场产生的影响。
1、虚拟资本为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使企业能以较低的成本增加投资,提高了社会投资效率。一方面,企业可以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筹集到充足的资金用于企业建设;另一方面,企业的直接融资可以克服间接融资在期限和规模上的限制,能更好地满足对长期性大额资金需求。企业实际利润的提高所带来的经济增长必然会进一步繁荣证券市场。
2、虚拟资本对证券市场中对应的实体个体实施了“优胜劣汰”的筛选。市场参与者(以股票为例)可以通过“用脚投票”的方式控制资本流动,实现对证券市场个体的筛选。而企业并购利用虚拟资本改良现实资本,推动社会经济形成更合理的发展格局,为证券市场长期协调发展提供了先决条件。
3、虚拟资本所带来的虚拟利益为证券市场提供了充裕的参与源头。投资者的虚拟利益的增加,一方面会增加投资者的实际消费支出,另一方面还会促使投资者增加向证券市场的投入。社会实际消费支出的增加最终会促进经济增长从而作用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投入资金量的放大可直接快速地刺激证券市场的发展壮大。但值得注意的是,虚拟资本的投资对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是有条件的,即社会对虚拟资本的投资必须处于一个合理的范围内。虚拟资本积累是实体资本积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才逐步产生的,如果对虚拟资本的投资超过合理范围,甚至出现过度增长,就会为实体经济带来一定的负面效应。
(二)直接影响分析。所谓直接影响是指虚拟资本作为证券市场的交易对象,外界通过对虚拟资本的运作而对证券市场产生的影响。目前不断涌现的虚拟资本为世界经济,特别是为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资金,但其盲目性也导致了国际金融市场的不稳定。
因为能带来巨额利润,虚拟资本本身不断地膨胀。虚拟资本的社会化与自我膨胀机制极可能导致泡沫的产生,使金融资产的价格严重被离所代表的现实资本的价值,而当泡沫破灭时,必将严重挫伤实体经济。“反射性”会增加市场的不稳定性。
反射性的存在会扭曲市场对实体经济市场信息的评价,投机者可以借此影响市场价格以获取投资收益。而投机行为又会导致虚拟资本的无节制地膨胀,加速泡沫的形成。尤其是上市公司融资过程中的投机行为,轻则引起股市震荡,重则会引起一国的金融危机,波及他国,危害全球经济的运行秩序。
跨国界无控制的资本自由流动,是当代金融危机暴发的主因之一。特别是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资本市场尚为稚嫩,面对国际游资投机行为或者是国外金融垄断势力金融霸权的冲击,将难以正常生存、健康发展。但需要说明的是,控制下的资本跨国流动对证券市场还是具有一定积极作用的。如在2004―2006年这两年“熊牛”大转换的时期,QFII所持市值增长率分别达到了236.3%和217.1%,给我国证券市场带来了大量的积极性的资金供应。
三、基于虚拟资本对我国证券市场建设的建议
尽快建立健全做空机制。在《中国证监会近期正式启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之前,我国的做空机制基本上为空白,而“做空机制”对证券市场的稳定有重要意义:做空机制是对冲基金在我国立足的基础,为基金避险提供了有效途径;信用交易制度能发挥价格稳定器的作用,可以将股价波动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合理调整证券市场中各类虚拟资本的数量,适当增加其中虚拟资本的种类。我国资本市场目前的股票种类和数量还很少,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得比重较低。将2004至2008年的我国沪深两市股市总市值和当年GDP总值对比,结果见表1:
从表1数据可以看出,除了2007年股市泡沫泛滥造成的股市市值虚增,超过该年GDP总值之外,其他年份的股市总市值均未超过GDP总值的一半,说明股票市场所筹集的投资资本远远不能满足实体经济的增长。另外,我国证券市场中衍生工具极为缺乏,不能向投资者和金融机构提供足够的风险管理工具,限制了证券市场抵御不确定因素的能力。
关键词:信息能动性;信息披露;信息平等
中图分类号:DF438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5831(2012)03011506
证券交易具有的虚拟性及其和实际资本运动过程的分离程度越明显,信息不对称状况就越突出,证券市场中蕴含的风险也被进一步放大①。如果说普通商品交易具有可察知性的话②,证券产品和证券市场则具有更强的信息依赖性,因为在证券市场上,信息披露是保障投资人察知证券产品内在质量,进行投资决策的唯一途径。因此,信息披露监管在证券市场中也就具有了无可争辩的基础地位③。世界各国都将信息披露监管视为证券市场建设的核心,并不断作出相应的调整,美国在安然事件后就出台了《索克斯法案》(SarbensOxley Act),对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信息主体课以更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2008年以来的全球性金融危机使各国对金融衍生交易中的风险揭示有了新的认识,并积极寻找对策。但现有的研究一般认为,证券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基本上是一个客观过程,没有对投资者具有的信息能动性这一影响市场信息不对称最重要的主体性因素给予足够的关注,实际上,信息不对称主要取决于监管者与具有不同信息能动性的市场主体之间,以及这些市场主体相互之间的信息博弈。随着中国证券交易品种日趋多样,市场体系层次丰富,投资者的信息能动性更加分化,中国的立法必须充分关注投资者信息能动性的演化状况,进行针对性的制度供给,才能很好地提高信息披露的监管效率。
一、中国证券投资者信息能动性的分化
美国斯坦福大学的吉尔森(Ronald J Gilsen)和耶鲁大学的克拉克曼(Reinier H Kraakman)两位教授曾在《市场效率机制》一文中指出:“在任何一个特定市场上,投资者获取的信息数量和质量都存在差异,因为信息传递存在时间和空间的差异、信息搜寻成本存在差异、投资者对信息的判断和处理能力不同。”Ronald J Gilson and Reinier HKraakman,The Mechanisms of Market Efficiency,70VaLRev549(1984)笔者认为,相对于信息传递的时间、空间和搜寻成本而言,投资者的信息能动性是决定其获取信息数量和质量差异的决定性因素。信息能动性是指信息主体获取、处理、传播和生成市场信息,进而影响市场价格与结构的动机和能力,它不仅表现在信息获取能力的差异上,更表现在给定的市场条件下信息主体对市场信息分布、市场价格的反作用上,后者更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信息能动性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存在差异性,不同的市场主体具有不同的信息能动性,表现为信息能力的构成和程度有很大的不同(如表1所示)。一般而言,市场主体结构越复杂、控制的资金越多,信息能动性越强,对市场和制度的“挑战”能力也更强。
信息能动性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投资者信息能动性的分化与证券市场发展程度息息相关。通常,发育程度较低的市场,投资者信息能动性的差异度很小,反之,差异度扩大。信息能动性受到错综复杂因素的影响,决定中国投资者信息能动性逐步分化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
【关键词】融资融券;授信模式;交易制度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4-016-02
一、融资融券交易的发展
融资融券是发达国家通行的一种交易制度,最早的融资融券业务出现在400多年前。1607年,当荷兰东印度公司的股票在阿姆斯特丹证券市场开始交易的时候,买空、卖空借券业务就已经出现了。各个国家和地区根据自身的政治环境、经济状况、市场成熟度和信用机制等特点来构建适合自己的融资融券交易制度。在海外证券市场上,经过多年的发展,融资融券交易制度己比较成熟,在市场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的发展可分为四个不同时期,分别是炙热期、冰点期、重启期和运行期。融资融券在中国证券发展史上并不是才出现,历史上曾经出现过融资融券或类似融资融券的发展模式。融资融券试点阶段,我国的融资融券交易只处于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而没有转融通机制。证券公司不能从其他任何渠道进行融资或融券,而只能用自有的资金和证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中国在试点阶段对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主体证券公司,投资者和标的证券的资格都作了非常严格的规定。
对市场投资者的资格条件中,要求投资者具备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和相应的证券投资经验,但是这样的限制条件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很具体的衡量标准。由于在这个阶段,证券公司为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时,只能利用自己的资金和对应证券,而不能通过其他任何途径进行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证券市场的信用规模有限,所以证券公司在选择融资融券授信对象时具有非常严格的条件,只有自身条件优秀,资金实力强的投资者会成为证券公司的授信客户。与国外融资融券制度相比,在我国融资融券交易制度上,不仅规定了融资融券的初始保证金比率,同时在融资融券期限内还规定了维持担保金的比例。
转融通是指中国证券金融股份公司(简称证金公司)作为中介方,向出借方借入资金和证券,再转而出借给资金和证券的需求方的过程。我国的转融资与转融券业务分别于2012年8月30日和2013年2月28日启动试点,两个新业务的开展有利于解决融资融券过程中资金和券源不足的问题,可以为市场多空双方的争夺提供新的弹药,改变市场运行特征。从长期看,融券做空力量的增强,会加快市场的价值发现,提高市场有效性,从而降低市场波动。
但是此授信模式是否符合我国证券市场的具体状况还有待商榷,有必要综合比较分析海外证券市场中主要的融资融券交易模式,结合我国的特殊国情及证券市场具体状况,探讨我国融资融券交易模式未来的发展方向。
二、美国融资融券制度
美国的融资融券授信模式是分散授信模式的代表。由于美国的金融市场很发达,融资融券模式在发展中不断完善,最终发展为市场化的分散信用模式。美国证券市场上各个信用主体之间有比较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投资者和金融机构也较成熟,自主性较强,因而比较适合市场化分散信用模式。美国从来不积极主动地去干预证券公司的借贷关系,他主要依靠“无形之手”调节信用交易。在这种信用模式下,融资融券的资金和证券来源比较广泛。
在美国市场化的融资融券授信模式下,任何机构或者投资者只要有资金或者证券的融通能力,就可以成为融资融券交易的主体。如果市场上的投资者想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可以直接向证券公司申请,由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当证券公司的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不足以为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时,可以通过和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其他证券公司甚至投资者建立意向合作,来申请融资融券业务。在市场化分散授信模式下,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多种合法途径融入或者融出资金以配合自身的业务发展,同时,实现了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之间资金和证券的相互流通,提高了各市场之间的配置效率。
三、日本融资融券制度
在二战结束后,日本在美国的帮助下建立了融资融券制度。为了防止银行资金流入证券市场,严格实行主银行制度,所以采用了典型的集中化的融资融券授信模式。目前,有三家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日本证券金融公司、中部证券金融公司和大阪证券金融公司。他们在日本融资融券交易中处于完全垄断的地位,所以日本政府很容易地利用他们来控制证券市场上资金和证券因为融资融券信用交易而产生的放大效应。由他们为日本证券公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而证券公司在信用交易中作为中介,能够从证券金融公司获得资金或证券,同时客户办理融资融券交易。证券金融公司只能为证券公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当证券金融公司的资金或者证券不够时,可以向银行、保险公司融资或融券。在日本的证券市场中,证券金融公司有很强的垄断地位,为证券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融通资金和证券服务。在单轨制集中授信模式下,政府能够通过证券金融公司有效地调节融资融券交易的杠杆效应。
四、台湾融资融券制度
中国台湾融资融券交易模式属于双轨制集中信用交易模式。双轨制信用交易模式只在中国台湾实施,其原因是中国台湾开放融资融券较欧美、日韩等要晚很多,所以它融合了分散化信用模式与集中信用模式的特点,形成了具有中国台湾特色的垄断与竞争并存的信用模式。在台湾的证券市场上,投资者一方面可以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许可的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交易,另一方面也可以越过证券公司而直接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交易。
五、香港融资融券制度
由于我国香港地区具有较发达的证券市场和自由化的资本市场,所以我国香港地区的融资融券授信模式采用了既不同于日本集中化融资融券授信模式也不同于美国市场化融资融券授信模式,而是一种兼具市场化和集中化特征的中央结算公司融资融券授信模式。具体来说,在香港证券市场上,融资交易类似于以市场为主的市场化授信模式。具有融资交易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直接利用自有资金或者向银行抵押贷款的方式为融资融券客户提供融资交易服务。而在融券交易上,则是由中央结算公司来负责融券交易的撮合成交。香港地区的中央结算公司先建立相应的证券借贷机制,利用不同的证券借贷组合来给证券公司提供融券交易。之后由证券公司为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的服务。中央结算公司会选择符合规则的融资融券指令进行撮合交易,这种创新型授信模式不仅体现了证券市场的公平交易,而且能够控制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
六、海外融资融券交易模式的比较与启示
通过以上对海外主要融资融券授信模式的分析,总结比较了四种不同授信模式的授信主体、市场化程度、运行效率及程度和监管强度,如表1所示。
通过比较美国、日本和台湾三个地区不同的模式,对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具有以下几点启示:
(一)一个国家或地区往往以其自身的文化背景和证券市场发展状况来选择融资融券交易模式的
各个国家或地区都不会盲目套用任何一种融资融券交易模式,而是根据自身的特点进行精心设计,发展成多种具有特色的融资融券交易制度。例如,美国的金融市场很发达,各信用主体较成熟,所以采用了市场化分散融资融券信用模式。日本严格实行主银行制度,采用了典型的集中化融资融券交易模式。台湾开放融资融券较欧美、日韩等要晚很多,所以它融合了直接信用模式与集中信用模式的特点,形成了具有中国台湾特色的“双轨制”融资融券交易模式。香港由于受西方市场化影响较深,证券市场也比较发达,所以采用了中央结算公司的融资融券交易模式。
(二)融资融券交易未来的发展趋势和方向应该是市场化的分散信用模式
从日本集中化授信模式和台湾“双轨制”集中授信模式的发展来看,证券金融公司的作用在不断下降。在证券市场发展的初期,证券金融公司能够发挥重要作用。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完善发展,证券金融公司由于其专业性过强,业务单一的特点,无法完成市场赋予它的使命。在日本和台湾,证券金融公司的转融通功能正逐渐被弱化,而市场化的直接融通变得越来越重要。因此,未来融资融券交易模式的发展方向应该是市场化程度和运行效率都较高的分散化信用交易模式。
(三)由于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还不成熟,日本的单轨制融资融券交易模式是我国最好的借鉴,因此,在现阶段需要采用专业化的融资融券交易模式
实际中,我国已经开展单轨制的融资融券授信模式。但是,由于单轨制具有很强的市场垄断性,并不是理想的融资融券交易模式,因此,在下一阶段,我们可以借鉴香港地区的中央结算公司融资融券信用模式或者台湾地区的双轨制融资融券信用交易模式。在探索中提高我国的证券市场的运行效率,完善对风险的控制管理。最终,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不断成熟,监管体系不断完善,美国的分散化融资融券交易模式是我国融资融券交易模式的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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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证券市场;政府监管;自律监管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22-0164-02
一、相关概念之明晰
(一)监管与调控
监管自然属于政府的干预,但干预绝不仅包括监管一类。调控也是一种干预,监管和调控都属于干预的范畴。监管体现为一种连续的、常态化的过程,而调控一般是触发某个临界点时才会进行;监管更主要的是为了避免非系统性风险,而调控更多是为了避免系统性风险;监管能够惩罚违法违规行为,发挥一定的威慑作用,这一点是调控难以望其项背的。
(二)规制与管制
在英文中,规制、管制同为“Regulation”,含有规范、管理、监督和制裁的意义,并且在大部分场合规制和管制往往是作为同义词使用的。笔者认为规制和管制含义基本相同,但相对而言规制比管制要更规范化一些。相对而言,规制和管制都更偏向于事中存在,而监管更偏向于事后存在,就这一点来看,监管是与规制和管制都区别开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规制和管制并无区分的必要。所以暂且不对规制和管制做详细区分,而将重点放在区分规制(管制)与监管的不同。就政府规制而言,其概念也没有达成统一,日本学者植草益在《微观规制经济学》中认为政府规制是“在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经济体制条件下,以矫正、改善市场机制内在的问题(广义的‘市场失灵’)为目的,政府干预和干涉经济主体(特别是企业)活动的行为。”[1]余晖认为政府规制是指“由行政机构指定并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配置机制或间接改变企业和消费者供需决策的一般规则或特殊行为”[2]。成思危指出,“管制是政府运用控制权通过行政机构和行政法规对市场进行干预,以求达到纠正市场失灵、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3]通过以上各种意见,可以看出,虽然对“政府规制”的含义仍未形成一个被广泛认可的通说,但学者们给出的各种定义中有几点是较为明确、没有争议的,第一,政府规制是政府运用行政权的活动;第二,政府规制是政府对经济,主要是微观经济,进行干预的活动。
(三)监管与管制
就监管和管制(规制)而言,规制作为一种国家行政管理,“主要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和政治秩序,保障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实现,而对于社会经济活动以及对国家机关自身的经济活动和经济管理活动实施的日常性和一般性管理”[4]。具体来说,规制和监管在目的、方式、原则,以及侧重的角度上都有所不同。
第一,规制的目的在于通过保障和制约国家行政机关权力的行使,对证券市场中各类主体及其活动进行直接管理,以实现对市场秩序的维护;而监管是通过国家对市场的指导调控,调节市场的结构和运行,以排除各种市场障碍,使市场规律能够正常发挥。第二,规制作为一种行政管理,主要是通过直接命令的方式进行管理,而监管则需要建立在对整个市场宏观形势掌握的基础上。第三,规制一般遵循行政管理特有的命令与服从的原则,而监管以保护市场总体公平与效率为原则,兼顾市场各方利益。最后,规制侧重于实现政府的意志而对市场进行管理,在此基础上兼顾市场各方利益,监管则侧重于实现市场总体公平和效率,是以社会本位为视角。
证券市场中规制与监管的区别可以说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与“国家经济调节活动”的区别,这实质就是行政法与经济法调整对象之区别的一个缩影。证券市场监管关系应当由经济法进行调整,这在经济法学界已经得到广泛认可。尽管法学界对经济法本身的定义仍存在众多主张,“但从发展总趋势看,意见在日益接近和趋同。例如大家都把经济法定义为国家对社会经济的‘调节’、‘干预’、‘管理’、‘协调’等,都在突出经济法作为国家公权力介入和影响社会经济之法这一基本属性。”证券监管被纳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也是因为其具有了这些特点。其目的应当是排除市场障碍,保障市场自身的调节功能,因此当证券市场健康运行时,政府应当“无为而治”,正如一句名言所述,“政府应当手持短枪,站在门后,枪擦亮、弹上膛,时刻准备着开枪,却希望永远不要开枪。”
二、证券市场监管与证券市场政府监管
对于“证券市场监管”和“证券市场政府监管”这两个概念的认识,证券市场的监管包括来自政府及其监管部门的监管和来自自律组织的监管,这一点没有异议,而把来自自律组织的监管定义为“自律监管”应当也没有异议,可见问题实际就在于,能否将“自律监管”归入“政府监管”的概念中。这实质上就是由于对自律监管与政府监管之间的关系没有形成统一意见而造成的混乱,目前国内大部分学者都认为自律监管属于政府监管的一部分,他们认为自律组织本身已被纳入政府监管的对象,其运作过程也要接受政府的监管,更何况在我国,“政府监管几乎是作为证券市场监管的唯一形式存在的,自律监管作用微乎其微,而且,自律监管的作用发挥也有赖于政府的推动。从这个意义上讲,将证券市场监管理解为政府监管也不是没有道理的。”[5]因而自律监管虽然相对独立,但也是政府监管体系的一部分,证券监管基本等同于政府监管。对此笔者持反对意见,认为政府监管即为政府及其监管部门的监管,自律监管即为自律组织的监管,二者相互区别、相互配合、相互补充,是两种不同的监管方式。
另外,除了对“政府监管”的含义存在的混乱以外,对监管本身所做出的定义也不尽相同,各有侧重,例如有学者把监管限于信息披露的范围内,认为所谓监管,就要抑制信息披露过程中不正当的欺诈行为,实现公平、公正、公开[6]。另有学者给出了类似的定义,“证券市场监管是指证券管理机关运用法律的、经济的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对证券的募集、发行、交易等行为以及证券投资中介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7]也有学者认为“指政府设立专门机构或由证券交易所及证券交易商协会等自律机构以行政、经济或法律的手段对证券的发行、转让、买卖等市场行为行使的监督管理。”[8]笔者认为,仅就证券市场的监管来说,必然同时包括来自政府和自律组织的监管。另外,对于监管的定义,笔者认为应当加入监管目标的内容,监管目标从本源上决定着监管的方式、对象以及运用的手段,甚至决定着监管的有效运行和长期发展,尤其是在我国,由于股市自身特殊的历史背景以及发展尚不充分,监管者对股市的监管理念和监管目标都存在很大的扭曲和偏离,已经“偏离了大方向”,监管者更多地停留在对市场指数、对市场运行轨迹的干预和控制,旨在为国有经济服务,而相对忽视了对投资者的保护和对市场良好秩序的维护。在监管目标和理念上存在的问题已经成为限制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有效进行的痼疾,从本质上制约着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我国《证券法》第一条开宗明义,把保护投资者作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重要目标,这也应当在对监管的定义中有所体现。
三、明确政府监管的含义
通过对监管与规制、管制、调控及干预等相关概念的辨析,尤其是对监管与规制之间区别的探讨,可以看出,证券市场中政府监管的行为应当属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具有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一般特点,也具有自身独有的特点。首先,监管应当属于政府以国家公权力对证券市场进行干预的活动,这种干预多是间接的调整、指导、管理及监督,需要政府从宏观上、整体上把握市场的运行现状和发展趋势,发现并排除市场中阻碍市场规律正常运行的各种障碍,以实现市场总体的公平与效率。其次,就监管自身特点而言,主要体现为一种连续性、规范性及间接性,相对规制而言,其偏向于事后存在,能够发挥一定的威慑作用。
为了最终明确政府监管的应有含义,有一点十分重要,就是理顺“政府”、“法律”、“市场”三者之间的关系。吴志攀先生提出过证券产业运行机制的“三元结构”,就是指政府、法律和市场三者组成的运行机制[9]。具体来说,首先,在证券市场中政府对市场的监管必须是一种“有限监管”,市场有自身的发展和运行规律,政府需要做的只是保障证券市场的正常发展和健康运行,而不能够取而代之,以国家公权力推动或控制市场的发展和运行。让市场的归市场,让政府的归政府,这是监管的精髓所在。第二,我国传统以来一直有“政法不分家”之说,但这必须予以摒弃,法律的地位至高无上,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必须以法律为依据,而且需要受到法律的监督,绝不能把法律视为政府监管市场的“工具”,“因为‘工具’不可能比使用工具的‘主体’更重要,而法律比政府更重要”理顺了这种“三元结构”中三方之间的关系,有助于明确政府监管的目的,也有助于明确法律在“政府监管”含义中举足轻重的地位。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证券市场中“政府监管”的基本含义应当是:政府监管部门依据监管法律或其他规范,利用国家公权力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和管理,以消除市场障碍,促进证券市场整体公平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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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融费融券交易;信用交易制度;卖空机制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0-0161-02
1 融资融券交易的基本模式
融资融券在世界范围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以欧美、中国香港为代表的分散信用模式,由券商等金融机构独立向客户提供;二是日本、韩国、中国台湾的集中信用模式,成立专门的证券融资公司,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
陈晓舜(2000)对海外信用交易制度的主要特点、影响和风险管理进行了研究,并从宏观环境和各种风险因素的角度分析了我国实施信用交易制度的可行性,提出了从我国证券市场长期发展和当前证券市场肩负的历史使命来看,有必要在时机较为成熟的时候开展证券信用交易}在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选择上,建议采用类似美国的证券信用交易体制,无须设立证券金融公司,以免降低金融体系运作效率。黎元奎(8003)对建立融资融券的动因和模式选择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主张采取市场化模式。建立证券公司许可证制度。除了金融体系运作效率原因外,他还认为:初期可挑选若干家证券公司作为试点,在取得经验后再逐步向其他证券公司放开。这种做法既遵循了我国先试点后推开的渐进式改革思路,也有利于提高我国金融体系的运作效率。深交所的陈建瑜(2004)在比较海外主要证券市场融资融券交易制度的形成、运作机制和基本经验的基础上,从政策法规、市场主体、市场环境、技术系统以及监管等方面对我国开展证券融资融券交易的可行性进行全面评价。在证券融资融券授信模式的选择上,建议采用过渡性专业化模式。设立证券金融公司,以起到银行信贷市场与证券市场的“防火墙”作用。杨朝军等(2004)从卖空机制的角度进行了国际比较,把卖空机制划分为三类。分散授信模式、统一授信模式和集中竞价模式,认为我国适于采用在证券交易所集合竞价成交的市场化模式,即芬兰模式,集中竞价模式比较适应于现代金融业的发展趋势,其最大优点在于交易成本比较低,交易具有最大的选择性。李昌荣,刘逖(2005)将海外主要卖空机制分为四类,分散授信模式、统一授信模式、集中竞价模式和登记结算公司授信模式。他们认为适宜采取芬兰模式,该模式具有与《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不抵触、借券集中交易便于监管、充分利用已有的市场基础条件且便于制度变革、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和形成合理价格的优势。
国内关于融资融券制度授信模式的研究主要采取比较研究和规范分析的方法,在对海外的授信模式和运行机制进行分析和借鉴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国情特征比如金融市场的发育程度、金融机构的风险意识和内部控制水平等因素,提出适合于我国的融资融券授信模式选择。在我国证券信用交易模式的选择问题上,已经基本形成一致意见,即应采取证券金融公司主导的集中信用模式作为过渡,专门向券商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加强对信用交易的监管与控制。
2 融资融券交易对股价波动性的影响
自从证券信用交易引入证券市场后,学者们对信用交易(主要是卖空机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展开了一系列研究。目前西方学者对融券卖空交易与股市稳定的关系上并没有一致的结论。King等(1993)的实验结果表明,卖空机制没有起到稳定价格的作用,卖空机制对价格泡沫的产生没有显著的影响。Senchack和Starks(1993),Figlewski和Webb(1993)根据股票是否有期权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将卖空行为进一步区分并研究卖空交易对股价的影响,结论表明。卖空有期权上市交易的股票对股价下跌的影响较小,并且这些股票的卖空信息大多是不公开的。Conrad(1994)构建了一个“信息公开”与“信息不公开”的卖空交易模型,研究结果表明,在公开意料之外信息的情况下,卖空交易与股价下跌呈正相关关系,但在不公开意料之外信息的情况下,卖空交易对价格下跌的影响更大。Keim和Madhaven(1995)、Aitken和Frino(1996)还研究市价委托与限价委托的卖空交易行为对市场价格的影响,结果发现卖空交易者大多采用市价委托,且市价委托对市场价格下跌的影响较大。Porter、Smith(2000)根据实验结果指出卖空机制不能显著地降低市场的泡沫量以及泡沫的持续时间。
另外有些学者和研究机构的研究表明卖空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稳定股市波动的作用。Woolridge和DickinSOIl(1994)研究卖空交易与股价之间的关系,结果发现融券并不会造成股价下跌,从事融券交易者无法获得超额报酬,但融券交易对市场流动性有正面贡献。1997年James J.Angel以纽约股票交易所的144只股票为研究对象,研究了股价下跌是否与卖空交易相关,得出卖空机制(有配套的管理措施与其相配合,如保证金制度及报升规则等)的存在并非是证券市场波动的根源,它不会加剧市场的波动,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具备稳定证券市场的功能。Anehada Charoenrook和Hazem Daouk在2003年通过对111个证券市场(23家是发达市场,88家是新兴市场)的研究发现,在允许卖空交易的发达市场国家中,其股票收益总的波动性要比禁止卖空交易的新兴市场国家要低。同时,允许卖空交易的市场发生市场崩溃的可能性并不比禁止卖空交易的市场要高,并且它们之间的可能性差异在统计上是不显著的。ArturoBris,etal(2003)通过检验个股收益率的标准偏差、负收益率极端值的分布频数以及个股和市场收益率的偏度来验证卖空约束是否会稳定市场,结果发现,在允许股票卖空的市场中,收益率的波动性要低得多。负收益率极端值的分布频数要小得多,这也就意味着卖空交易可以起到稳定市场的作用。
国内学者对融资融券交易对股市波动性影响的研究,集中在股市波动性影响因素分析、沪深股市的实证分析、各种交易制度对股市波动性的影响分析、波动性的模型分析,还有部分学者对信用交易与股市的波动性进行了定量研究。李军农和陈彦斌(2004)通过对上海股票市场的实证分析研究了卖空约束对投资效率的影响,发现如果取消卖空约束,在不同的给定期望收益率水平下,投资组合的Sharpe率增长率都高于30%,因而都能够大幅提高投资者的投资效率。徐海涛(2005)选取了29个国家证券市场上具有代表性的市场指数收益率作为整体市场收益的衡量标准。对卖空限制进行实证分析,发现一个市场如果对卖空限制的越严格,其市场收益的波动率也就越高,就是说卖空限制实
际上加大了市场的波动程度。廖士光、杨朝军(2004)利用协整检验和Granger因果检验的方法研究了我国台湾股市1998年8月至2004年2月的卖空机制与股票价格之间的关系;实证结果表明,卖空市场机制不会家具证券市场的波动。周春生等(2005)通过拓展的MWZ模型发现当市场中投机者的总禀赋大于O时,即使不允许卖空,价格操纵者依然可以操纵价格来获得利润。如果市场监管者无法杜绝操纵者通过对敲等手段来拉抬股价,则在市场中引入卖空机制反而可以减少股价对基本面的偏离程度,从而在某种程度上限制操纵者操纵价格的空间。李宣洋、赵威(2006)通过对香港市场股价涨跌、波动幅度和成交量的对比分析,可以发现融券卖空机制的引人有利于完善证券市场的价格发现机制,增强证券公司的盈利能力,丰富投资者的投资选择。
3 融资融券交易的监管问题
融资融券交易可以创造虚假的供给与需求,从而扩大证券市场的流通量,并促使证券的市场价格与其内在价值相适应。但如果运用不当,容易导致大量交易过度集中在特定的股票上,造成价格暴涨暴跌;或者由于客户保证金问题、股票问题等等,导致其他风险。要使信用交易的功能得以有效发挥,需要设立合理有效的监管体制加以控制。
我国在目前情况下引入融资融券交易机制。主要存在体制风险、法律风险和市场风险三个基本风险,对于市场结构、制度、监管还不成熟的我国证券市场而言,体制风险、法律风险等系统风险是我国开展证券信用交易的最大风险,其次才是市场风险(陈晓舜,2000)。高翔(2007)提出,信用交易的监管工具与手段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市场手段,包括通过对(初始、维持)保证金比率、现金比率、代用有价证券的代用比率等的调整。以达到调控目的。二是行政手段,在个股出现异常时,对其进行预警甚至管制;在市场出现异常时,限制甚至禁止开展信用交易。
在融资融券交易法律规范上,罗荣华(2007)认为,我国2005年修改的《证券法》只是从法律上允许信用交易的开展,还没有落实信用交易保证金制度、信用额度等基本制度问题,有关法律责任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笼统,可操作性不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