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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铁路 ,施工 ,分包管理
Abstract: the current railway construction projects in the mode of most is a construction contract price, but as a railway industry department has not yet issued the railway engineering 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the subcontract, can only reference construction ministry "housing construction and municipa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in the base of the subcontract management method" to refer to. As the construction unit, how to effectively manage of the subcontract works, is the construction unit are currently facing the biggest challenge. The author's own practice, how to adapt to the current railway construction and how to 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mode is proposed as feasible measures.
Keywords: railway, construction and the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F530.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分包及分包模式
我国在建筑领域将分包行为共分为三种,分别是专业分包、劳务作业分包和转包。专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总价承包标准招标文件补充文本》中合同专用条款第4.3.2规定:“一般分包应在投标时提出,纳入合同,特殊情况下,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其它需要分包的工程必须经建设单位批准。”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得活动。转包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它单位承包的行为。由于转包容易使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以致造成工程质量低下,建设市场混乱,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均作了禁止转包的规定。
二.建设工程实施施工分包的基本原则
1.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发包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专业分包工程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发包人认可,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2.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必须实施合同管理。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分包工程
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分报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动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分包工程发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分包工程履约担保。
3.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必须健全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
4.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禁止转让、出租企业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三、施工分包责任、违法施工分包的界定
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工程发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并对分包工程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将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分包工程发包人备案,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分包工程承包人就施工现场安全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并应当服从分包工程发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违法分包包括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业主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违反分包管理办法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包人对分包商资格的审批
承包单位选定分包商后,应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申请审批分包商的报告。申请报告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关于分包工程的基本情况,说明拟分包工程的范围、内容及本次分包工程价值占合同总价的比例;关于分包商的基本情况,包括该分包商的企业简介,生产技术实力,企业过去的工程经验与业绩,企业的财务资本状况等;分包协议草案;说明主承包商工艺、分包商设备和到场时间以及材料供应情况等。
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商提交的申请审批分包商的报告。审查时,主要是审查分包商是否具有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条件完成分包工程任务的能力。审查后,如果认为该分包商不具备分包条件,则不予批准。若监理工程师认为该分包商基本具备分包条件,则应将意见报送至发包人,征地发包人同意后,批准分包。主承包商收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通知后,应尽快予分包商签订分包协议,并将协议副本报送监理工程师备案。
五、发包人对分包商的管理
鼓励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提倡分包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分包工程交易功能,是我国建筑市场管理改革的重大举措。保证分包商的质量,是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和前提。因此,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应对分包商资质进行严格控制和有效的管理。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对分包商的管理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严格执行监理程序,并要求分包商严格遵照执行,若发现分包商在执行过程中有违反规定的监理程序的行为,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发出指令要求总承包商及时停止分包商的施工工作。
2.鼓励分包商业参加工地会议。分包商是否参加工地会议,通常是由总承包商决定的。但在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可向总承包商提出分包商参加工地会议的建议,加强分包商对工程情况的了解,提高其实施工程计划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3.检查分包商的现场工作情况。监理工程师一方面要督促总承包商严格监督分包商履行合同和认真实施分包工程,保证分包工程质量。另一方面也应对分包商的现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分包商的设备使用情况,即根据分包协议中规定的设备种类、数量及可用程度等进行核实;分包商的施工人员情况,要根据分包协议中有关配备人员的规定,检查其人员资质及质量保证与控制系统的情况;实施工程的质量是否符合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标准。4.对分包商的制约与控制。为了保证工程质量,避免或减少由于分包商不规范的施工行为所带来的损失,监理工程师可通过采取一定手段和指令,对分包商进行有效的制约于控制。
5.停止施工。当分包商违反合同、规范及监理程序,而且不积极接受监理工程师提出的意见予以改进时,监理工程师有权书面指令主承包商暂停其施工,直到工作得到改进,获得满意结果。
6.拒绝签署付款凭证。分包商的施工质量未达到合同要求的保证时,监理工程师有权向总承包商拒绝签署与之有关的支付证明。
7.取消分包资格。若监理工程师发现分包商由于技术能力差,无法按合同要求保证分包工程质量;或分包商无视监理工程师警告,忽视分包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造成严重危害和影响时,监理工程师可书面建议或要求主承包商取消分包资格。
六、结束语
尽管铁路一直没有出台关于分包管理的规定,但是我们可以充分借鉴原建设部颁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置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确切把握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和转包的内涵,合理界定分包与违法分包及转包的界限,依法合规建设,全面提高建设管理水平。笔者以自身实践提出分包管理的要点,以此引起管理者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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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 current ,railway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ing mode is the construction price contract, but as the railway industry competent department Ministry of Railways has not yet issued railway engineering subcontracting management approach, but refer to the Ministry of construction" housing construction and municipal infrastructur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subcontracting management approach". As an construction owner, how to effectively subcontract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owner, is faced with the biggest challenge. The author combines oneself practice, on how to adapt to the current railway construction contract model and how to strengthen subcontracting management, puts forward some feasible measures
Keywords: Railway ;Construction ;Subcontract Management
关键词:建设工程; 合同管理
Abstract: The project contract management is the core of the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Combining with project management practices of South-to-North water diversion project,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problems easily appearing in the project contract management from the contract signing, performance, payment and claims for changes management, subcontract management, and insurance contract management, hoping to provide some reference for contract management of other projects.
Key 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 TU7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工程建设管理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在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通过建立合同关系,各个参建单位紧密的联系组成一个整体,参与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保证各参建方遵法守规、统一协调、尽职尽责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合同管理上的疏漏,常常会对项目建设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甚至造成重大损失,分析总结工程合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可以为后期合同管理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
结合本人在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实践,从几个方面阐述下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工作中易出现的一些问题。
一、合同订立
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与勘测设计、监理、施工、设备采购、材料供应等单位通过订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订立过程中易出现的问题:
1、委托合同内容不完整。某些项目法人与建设管理单位签订的委托建设管理合同中,合同附件如委托项目的投资控制目标、进度控制目标、工程质量目标、安全生产目标等未能及时补充签署;
2、委托合同未签订。一些工程勘测单位和设计单位在提交初步设计报告后,仍承担施工图设计阶段任务,但项目法人未与勘测单位、设计单位签订勘测、设计服务合同;
3、一些建设合同工作任务、工程量、双方权利责任的主要条款不明确;
4、有些已签订的合同,盖章签字格式不符合合同示范文本的格式规定;
5、有不具备法人资格但签订合同的情况。
二、合同执行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和各参建单位签订合同的执行情况,涉及设计单位设计质量和现场服务、监理单位的人员资质及职责履行、施工单位资源投入情况和工程质量及安全满足合同要求等方面。
合同执行中易出现的问题:
1、无视合同的法律效力,缺少应有的企业信誉,对合同中约定的事项不落实。一些设计合同执行中存在管理缺位现象,不能按时提交设计施工图,未派驻符合要求的设计代表人员,未协助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部分施工方案的变更没有应有的说明;某些监理和施工单位不能按投标书承诺派驻现场人员和配备相应的机械设备,严重影响了评标的公正性,对合同管理和项目法人的利益造成影响;
2、事项不经审批进行变更。合同执行中,如需替换经理和主要部门负责人,应提交申请文函请求批准。一些施工单位更换主要人员未报建管单位批准,更换人员的资质达不到投标承诺的要求,有些投标承诺经理或主要部门负责人未进场就替换。
3、建设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工程管理的力度不够,未依据合同进行有效监督与管理。一些建设单位疏于对合同的执行进行管理,监理单位对执行合同及保护建设单位的权益控制不够,维护合同法律权益的意识不强。
三、合同支付及变更索赔管理
合同支付及变更索赔管理涉及合同项目支付,质保金、计日工、备用金等使用情况及变更索赔事件处理和支付情况。
合同支付及变更索赔管理中易出现的问题:
1、合同价款支付中,有些合同内项目的计量支付缺少必要的支持性材料,如支付计量资料中,缺少当月完成工程量相对应的质量检验检测合格资料、测量原始资料等支持性材料。
2、总价承包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分解。施工单位进场后,应将施工措施费等总价承包项目进行分解,报批,作为后期总价承包项目支付依据。
3、工程变更索赔的提出应符合合同的有关规定,工程变更索赔的必要性论证应充足、责任划分应明确、变更方案论证应合理,单价的确定应合理,变更索赔处理应符合合同及有关规定。
一些工程变更索赔资料未及时整编,强调变更索赔的必要性不足,佐证材料不够充分,提交计量支付申请时缺少质量检测报告,是谁的责任说明不够,变更后的方案论证不够,对其影响评价不够;参建各方对变更索赔处理出现不同程度的不规范操作,有些设计单位以会议纪要替代设计变更通知;施工单位未采用规范的索赔意向书报告格式;监理单位未在变更实效内期对变更进行处理,没有按照合同规定要求变更索赔单位继续提交有效的佐证资料,而对该变更审查通过;建管单位对索赔报告处理未按处室职责规定附有计划合同处的阅处意见。
四、合同分包管理
合同分包管理涉及工程分包批准及分包合同签订;劳务作业分包资质资格、隶属关系、合同签订;农民工情况的检查监督记录资料等。
合同分包管理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1、合同分包管理中,按照有关规定,主体结构工程不能分包,但是部分项目在招标设计中未明确主体结构工程,有些施工单位经过建设单位允许对外签订实为主体结构的工程分包合同,如泵站改造工程中的机电安装工程。
2、劳务分包合同签订不规范。有的劳务分包实为工程转包,还存在层层转包问题;一些施工单位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的承包方是个人,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劳务承包公司条件,在劳务合同中还存在转嫁施工质量、进度和安全管理责任的问题,且分包合同未履行建设单位审批手续;一些施工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无人员数量、人员工资数额、工作岗位等内容条款;部分施工单位劳务人员工资支付不到位,存在工资未直接发放至农民工和工资发放滞后的现象。
五、保险合同管理
保险合同的管理包括按规定进行投保及对保险合同监督管理。
工程保险合同管理中的问题,
1、一些施工单位带有盲目的侥幸心理,中标后不能及时投保,而是一拖再拖,有些农民工保险投保意识比较薄弱,监理单位也没有及时进行干预。
2、部分施工单位未按合同规定将已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单提交给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也未按合同规定据实审核支付施工单位所投工伤保险的保险费,而按总价项目的百分比进行审核支付。
3、参建各方对保险知识,特别是理赔方面知识薄弱。
以《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进一步健全建筑市场管理的法规和制度体系;清除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的情况;改革管理方式,确保应招标项目和应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率和公开招标率达到100%,严惩规避招标、假招标、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整治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严厉打击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使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法制意识得到增强;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确保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为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范围、重点内容和主要工作
范围:20*年以来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竣工及在建工程项目,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
重点内容:突出招标投标、转包和违法分包、建设监理、安全生产、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专项整治工作。一是严肃查处建设单位明招暗定,弄虚作假、签订阴阳合同行为;二是严厉查处招标机构无资格或超越资格、出借资格和挂靠行为;三是严厉查处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四是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五是严厉查处工程监理企业转让监理业务、挂靠、监理不到位行为;六是严厉查处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
为使上述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具体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组织开展招标投标专项整治。一是重点查处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阴阳合同、明招暗定、规避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规范招标,认真解决市场封锁和不正当竞争问题;三是严厉查处无资格或超资格、出借资格和挂靠行为;四是进一步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运作方式,完善“公平、公开、公正”市场交易机制。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的作用,按规定应进场交易的工程项目必须全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同时要尽快健全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中的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市场,规范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行为;五是加大对招标投工作的监管力度。加快招标投标法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建设,严格落实招标投标书面报告、招标结果公示、合同备案制度。积极推进评标方式改革,积极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合理低价中标”的评标方式。强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各个环节的监管,在招标信息、投标人资格审查、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制定、评标委员会组成、中标人确定等关键环节上加大监督力度。
(二)组织开展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专项整治。以资质管理为手段,加强工程承发包队伍的监管。通过对工程施工现场经济技术相关人员的检查,确定其是否有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行为,凡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做出严肃处理。同时要加强对劳务分包队伍的管理,严禁将建筑劳务分包给无资质的队伍。
关键词:合同管理、法律风险、防范、应付措施
Abstract: the face of a complex market environment, construction contract unit to with the developer, subcontractor signing the project or the subcontract,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signed the contract on the legal risk may be taking the lack of understanding of the execution of the contract, in the process, once appear, disputes, often can sign up for a party to the contract caused irreparable loss, therefore, to the contract management in common law has a clear understanding of the risk.
Keywords: contract management, legal risks, prevent, cope with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723.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风险概述
风险是指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侥幸可以避免,而造成的难以克服、难以控制的客观情况。风险不是不可抗力,二者最大区别是:风险来源于疏忽大意、或者侥幸等主观过错;而不可抗力是没有主观过错。建筑工程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如果合同签署时对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认识不足,往往会给签约一方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二、常见风险分类
合同风险可以简单分为两类:
(一)、经营风险:指在经营活动中为了获得最大利润和效益而自愿加重责任、并通过自己的努力能够实现预定经营目标的情况。其特点是,经营风险与获得效益可能是成正比的,例如:施工单位愿意承担市场材料涨跌的风险以固定单价、或总价包干形式承接工程。
(二)、法律风险:在经营活动中出现的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或者权利与义务极不平等、使自己始终处在只承担或多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或少享有权利的情况。其特点是,法律风险一旦形成,就会使自己始终处于不利地位并必然遭受损失,而且这种不利局面和损失往往不能通过单方面继续履约来避免。例如同意承包商以个人名义签订劳务施工合同造成的法律风险,本文将着重就常见的几种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应对措施进行探讨。
三、合同管理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超越资质分包
案例:分包人以个人名义与总承包商签署分包或劳务合同,施工过程中出现因分包人拖欠工人工资、人员伤亡事故,工人将总承包告上法庭,法庭裁决由总承包商支付工人工资、赔偿工人损失。
我国《建筑法》第29条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个人不能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更不可能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因此,承包单位与个人签署分包或劳务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总承包单位应承担其相应责任。
防范措施:
1、不以个人名义签署工程合同,建筑合同主体必须为独立的法人单位,或由独立法人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2、不与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接任务的建筑施工企业或建筑劳务公司签订合同。
(二)、压缩合同工期的风险及其防范
案例:在中标或者合同订立后,发包人单方面要求压缩合同工期,承包人迫于发包人压力接受工期压缩条件,并签订补充协议或合同。
发包人此种行为从法律角度来讲是违法的,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59条都规定,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7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防范措施:
当发包人提出的压缩合同工期的要求时,承包人可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承包人有权拒绝压缩合同工期的要求;
2、在符合工程安全、质量等规范,并且制定了合理赶工措施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签订赶工协议,同时承包人可以提出合理的赶工措施费用以及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
(三)、关于“建设单位付款后总包人才向分包人付款”合同条款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案例:某总承包人的分包合同条款中约定:“……当建设单位不能按期向总包方支付工程预付款或者工程进度款时,应当视为总包方向分包方的付款期限尚未成就,分包方不能依据分包合同中的付款时间向总包方索要工程价款,也不得因此追究总包方逾期付款责任”。后因建设方未能按时付款,总承包人因而拖欠工程款,经法庭裁决,由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款付款比例支付分包人。
1、总包人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建设单位付款后总包人才向分包人付款”的条款,并不能保障总承包人完全规避法律风险。这是一种约定不明的付款方式,在实际工程诉讼案例,一旦建设方不能按时付款,很可能会导致总承包人较大的损失。
防范措施:总承包人可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⑴应当积极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⑵不要用消极的方式规避对分包人的付款责任,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和付款时限;可以选择有垫资能力的分包人,以防止分包人因资金枯竭而直接影响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
2、分包人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由于分包人不能控制和及时了解到建设单位付款金额和时间,也不能控制总包合同,因此会失去及时追索工程进度款的主动权,给自己造成极大的资金压力;
防范措施:
⑴不要签订付款期限、付款金额和付款方式不明的合同,合同签署要明确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⑵在签订了付款期限、付款金额和付款方式不明的合同后,应当积极与总包人协商修改合同条款;
⑶协商不成,可以“约定不明”或者“显失公平”为由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提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未及时变更合同价款导致合同纠纷的问题
案例: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能及时申报工程变更价款,工程竣工后在结算书中才申报,建设方以超过申报失效为由不予认可变更价款,从而导致合同纠纷。
在常用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31.1条约定“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
31.2款约定:“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 款“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由此可见在工程变更后的申报时限14天的重要性。在发生设计或价款变更时,应当及时申报或与发包人协商解决,不能等到竣工后才提交工程价款变更文件,否则,吃亏的很可能是承包人。
防范措施:
1、在收到发包人书面变更通知后14天内申报变更造价款,并要求对方签收。
2、在合同约定的期内申报部分变更造价款后,如发包方在14日内无正当理由未确认或未回复,承包人则按合同视作发包人已经默认申报的变更造价款,以此来挽回损失,或达到双方认可延长申报有效期限及确认期限的目的。
3、在合同专用条款内,同发包人协商适当延长造价变更申报有效期及确认时限。
(五)、合理停工追索工程欠款问题
对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来讲,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追索拖欠工程款最有效的方式不是仲裁或诉讼,而是在施工过程中合理停工,不支付工程款就停工或不交工。
1、约定停工: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停工情形出现后,按照合同的约定停工。一般施工合同中都有关于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后,承包人可以停工的约定,迫使发包方支付工程款,防止拖欠款额的进一步扩大。
2、法定停工: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后依法停工.承包人依法停工后,还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合同法第28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⑴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⑵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⑶丧失商业信誉;
⑷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应对措施:
⑴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发包人付款条款,以及明确停工条件。如发包人如果出现违约条件,承包商可以依据合同停工,以减小自身损失。
⑵在出现发包商违约情况后,承包商提出工期顺延,申报停工窝工索赔。或就暂时垫资施工的条件同发包人协商解决。
(六)、 “扩大劳务分包合同”的法律风险
“扩大劳务分包”合同,就是将主体工程在内单位工程的劳务、部分或全部主材、机械设备、施工周转材料等打包在一个劳务合同内发包的合同,在目前的建筑市场环境下,此种发包模式较为常见。
“扩大劳务分包合同”一旦发生诉讼纠纷,将可能会给总包方带来以下严重后果:
由于承包人超越劳务资质承包工程,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极有可能将该“扩大劳务合同”认定为转包而导致合同无效,最终可能会按照当地的信息价“据实结算”,最终导致对总承包人不利的后果;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很有可能认定劳务分包合同中不应当包含消耗性主材、大型机械设备、模板及脚手架等周转材料,从而在劳务合同价款中将该类材料剔出,让总承包人根据实际采购价或者租赁价对消耗性主材、大型机械设备、周转材料“据实结算”,最终导致对总承包人不利的后果。
防范措施:
1、总承包人应严格审查劳务公司的资质,根据劳务资质类别和等级签订相应的劳务分包合同,防止无效劳务分包合同情况的发生;
2、不签订所谓“扩大劳务合同”。
3、对于需要委托劳务分包人代购、代租的材料或者设备,双方要另行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各自的职权和责任。
(七)、施工总承包下的指定分包管理的法律责任
案例:总承包人与建设方负责招标、并确定的专业指定分包签订施工合同,指定分包在保修阶段就保修及保修金支付问题与业主发生纠纷,而将总承包人告上法庭。
目前我国的工程实行总承包管理的较为普遍,在建设方负责招标、并确定的专业指定分包后,通常由总包与指定分包签订施工合同,由总承包负责对整个工程包括指定分包工程的管理,一些总承包认为指定分包由建设方确定,与自己关系不大,疏于管理及所担负的法律风险。
建筑法第29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总承包商与指定分包签订合同,意味着双方确立合同主体关系,因此指定分包和总承包的自行确定(须经发包方认可)的分包,对于总承包在合同执行、分包管理层面无实质差别。
防范措施:
1、重视指定分包合同的签署,明确双方合同的权利及义务。
2、充分认识指定分包合同中双方承担的法律责任,严格履行合同。
(八)、承包人进行工程索赔应注意风险
在日常工程建设合同履行过程中,建设方或承包商由于非自身原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责任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称作工程索赔。一般分为承包人索赔及发包人索赔,这里着重讨论承包人在进行索赔时应注意的问题。
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建设方违约、合同文件缺陷、施工内外部环境条件变化等非承包商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及工期的增加,承包商时常出于维持同建设方合作关系考虑,或疏忽索赔的时效及连续性,或因证据不充分,而不能取得理想的索赔效果而遭受损失。
1、索赔成立条件
⑴索赔事件已经发生
⑵非承包商责任造成
⑶满足索赔程序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索赔才可能成功。
2、索赔程序
⑴索赔事件发生后28d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⑵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d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⑶建设方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d内给予答复。
⑷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d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⑸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d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3、索赔证据
⑴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其他各种签约(备忘录、修正案等),建设方认可的工程实施计划,各种工程图纸(包括图纸修改指令),技术规范等;承包商的报价文件,包括各种工程预算和其他作为报价依据的资料,如环境调查资料、标前会议和澄清会议资料
⑵来往信件(书信、电子邮件等)。
⑶各种会议纪要;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记录;施工现场的工程文件,工程照片,气象报告,工地的交接记录。
在工程索赔实践中,只有做到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才可能获得良好的索赔效果。
应对措施:
⑴索赔事件发生后,严格按照索赔程序提交索赔证据。
⑵承包商应可以提出较高的索赔期望,积极同建设方协商,适当让步,从而实现预期的索赔目标。
(九)、结算申报及签收的法律风险
案例:2003年5月深圳某工程竣工移交后,分包人同总承包人进行结算,由于存在种种争议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04年8月,分包人向总承包人递交书面正式申请结算书,申请结算金额941.7万元,并获得总承包人员的书面签收。2004年11月初,分包人将总包人告上法庭,法院最终根据合同条款,以在“28天内无异议回复视作默认”为依据,判分包人胜诉。
建设工程合同33.2条:“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而接受单位在收到申报的结算书时,往往法律风险意识不足,草率签收,事后未能时限内回复意见或确认,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防范措施:
1、慎重签收结算书,如发现结算结算依据资料尚未齐全,可以暂不予签收或书面回复要求补充结算资料。
2、确需要书面签收时,签收单上应注明“结算金额尚有异议,接收并不代表认同该结算资料,最后结算金额需要双方进一步沟通达成一致意见。”的内容,同时可要求申报方在签收单上确认同意接受方的意见即可,以此规避结算签收的法律风险。
四、总结
关键词: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风险预防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我国在2001年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给我国各类行业都带来了非常多的机遇,但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企业也面临着更大的发展风险,尤其是我国的建筑工程行业也面临着极大的风险与考验。现如今,越来越多的外资企业不断地涌入中国,他们较为雄厚的资金实力以及先进的管理技术与丰富的管理经验给我国建筑工程的相关企业带来了非常大的压力与冲击。我国的建设工程企业如果要想在当今的市场上得到一定的发展,在国际竞争的领域中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就必须切实地提高建筑工程行业的劳务分包合同的整体管理水平。但是从客观上讲,我国建筑行业的劳务分包合同在管理上存在着一定的问题,相关的管理制度并不完善,这在一定程度上就会阻碍企业自身的发展。因此,合理地、科学地解决劳务分包合同存在的相关问题,规避相应的风险是当前建筑行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建筑工程行业的劳务分包合同的相关内容
(一)建筑工程行业的劳务分包合同相关概念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主要指的是从事建筑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将它自己承包的建筑工程整体的一部分依照相关的法律承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能力的以及相应资质的工程承包单位,但是该承包人并不退出该承包关系,而且其与第三人会根据第三人完成的工程成果让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从而订立相应的合同。在整个分包的活动当中,充当发包一方的施工企业将是分发包人,而充当承包一方的施工企业将是整个工程的分承包人。
(二)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主要形式
(1)自带性劳务承包。自带性劳务承包主要指的是在企业内部的正式职工通过企业对其进行的专业的培训考核,从而成为建筑工程的工长,由工长进行招募,招募一些符合标准的劳务人员。这些劳务人员的日常生活起居会由企业统一进行管理,企业的监督工长为劳务人员发放工资,或者是企业根据工长自行编制的工资发放表向劳务人员发放工资。
(2)零散性劳务承包。零散式劳务承包主要指的是企业在接到工程后,招募临时用工,这些临时用工的招募主要的依据就是这个工程。
(3)成建制劳务分包。成建制劳务分包主要指的是以企业的形态为依据,从施工工程的总承包企业或者是专业工程承包企业处进行分项、分部或者由单位工程地进行承包劳务作业。
在第一种形式当中,公司会将自己承建的那部分工程以签订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的形式,交给公司内部的相关职工进行具体承包施工,承包人会自行招募工人。从形式上讲,建筑工程会交由承包人进行施工与管理,承包人还会支付工人报酬。应当注意的问题是,承包人应当是公司内部的职工,他是以公司自身的名义去履行承包的合同,并且与其他人发生相应的法律关系。因此,这份承包合同应当属于公司内部的承包合同。还有一点是承包经营应当属于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方式发生变化,不能产生合同的履行主体发生变更。另外,承包人招募工人的行为应当将其看作是公司的行为,工人与公司会存在着劳动关系,但是与承包人之间应当不存在相应的劳务关系。在第二种形式当中,工程承包人自身的法律地位不应该与分包人的法律地位相等,应当根据受劳务作业方是否拥有用工的资格从而界定劳务关系,即劳动者或者是劳动地位。因为承包人承包的仅仅是工费,而且从事的主要是建筑工程中的单一工种作业,个人的收入与工程的施工效益将会直接挂钩,但是对工程的承建不能进行独立的管理,对工程的质量不会承担终身责任。承包人仅仅会对发包人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并且在承包人提供劳务服务期间,承包人属于临时的劳务者,对施工期间出现的相关事故或者是工程质量问题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的相关意义
(1)使建筑市场更加的完善与进步。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主要是通过相关的合同约束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各类交易行为,而计划经济是依靠相应的行政管理手段从而更好地规范财产的流转、流通关系。因此,要想更好地完善与发展我国的建筑工程市场,就必须要有相应的建筑合同对其进行约束与管理。建筑工程制定的项目劳务分包合同是我国开展建筑工作的主要依据,通过加强对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相关管理,或者是对建筑市场流通的资金、使用的材料、主要的技术、关键的信息以及最为重要的劳动力等加强相应的管理与控制,能够更好地发展与完善我国主要的建筑工程市场。
(2)更好地推进我国建筑领域的相关改革。我国的建设行业主要推行的制度是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筑工程监理制、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制。在这些制度中,最为核心、最为重要的就是项目的分包合同管理制度。因为建筑工程的项目法人制主要是为了能够建立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主体支付,但是我国的市场经济要求的民事责任制的确立,主要是在合同义务相关责任基础上制定的。而招标投标制度主要是一种较为公正、公平、公开的订立制度。建筑工程监理的法律关系主要是凭借相关的合同从而更好地规范建筑业主、工程承包人以及建筑监理单位之间的关系。
(3)最大限度地提高我国建筑工程建设的整体水平。建筑工程建设的总体管理水平主要体现在建筑工程的总体质量、工程的总体进度以及建筑整体的资金投资这三大方面,这三点都会通过相关的建筑合同从而更好地体现出来。当这三大建筑指标确定后,要求相关的当事人需要在整体工程管理中将内容细化,并要求在工程的建设过程中要彻底、有效的执行这类规定。如果在工程的建设阶段能够严格地按照相关的合同规定对整个工程进行管理与控制,相信建筑工程的整体质量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建筑的整体进度以及投资的目标也能在不同的程度下得以实现。
(4)有效率地避免我国建筑工程行业的相关违法与犯罪。我国的建筑行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常常出现相应违法犯罪的问题,在建筑行业加强项目的分包合同管理能够做到公平、公正以及公开,提升建筑行业的透明度。尤其当进行招标与投标的时候,有效地将建筑行业市场的交易工作置于一个公开与公平的环境下,能够约束相关权力的滥用,克服在建筑领域行贿受贿的行为。加强建筑工程项目的劳务分包合同的管理可以有助于政府相关部门对工程、对合同本身的监督与管理,最为有效地克服相关犯罪现象的产生与发展。
二、建筑工程的劳务分包合同在管理中存在的风险问题
(一)对建筑工程的劳务分包合同进行监督与管理时主要的管理机制并不健全
目前,我国的建筑项目的建设在施工之前并没有过多的重视项目劳务分包合同的管理与监督,没有形成一套较为严密的监督管理体制。项目劳务分包合同在签订环节与执行环节并没有较为严格的规定与规范,没有将劳务分包合同在监督管理环节的科学性、法制性以及合理规范性有效地体现出来。劳务分包合同自身的授权管理制度存在着一定的缺陷,管理整体的流程也不太明确。有部分劳务分包合同涉及的双方相关当事人没有及时地对应该执行的手续进行有效的执行,而且相关管理部门对其也缺乏一定的审查与管理。例如,在进行分包合同的签订的时候,有时候会流于表面,缺少专业性的意见,没有对分包合同进行备案。或者是在签订合同的时候经常会出现分包方先干后签、边干边签的现象,这些不符合规定的工作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了相当大的风险;在分包结算的阶段,由于工程分包与劳务分包没有得到规范化的管理,从而导致分包结算出现不规范的现象。例如,超额结算工程款项、个别工程项目未经过测算或者没有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批等,这些都是劳务分包在管理时可能出现的风险。
(二)劳务分包合同在签订时的双方当事人自身的法律意识较弱
由于计划体制的约束,建筑领域有很多劳务分包合同在签订时,双方的当事人并没有很强的法律意识。主要体现在:劳务分包合同编制时,里面的相关内容在文字措辞上略显不规范并且并不严谨,很多重要的条款并不完整,丝毫不利于合同本身的执行与监督;相关当事人在分包合同的时候经常忽略细节部分,应当更正的条款没有及时地得到相关的更正;双方当事人对于劳务分包合同的法律认识较为浅薄,没有正确地认识到合同的重要性;劳务分包合同在编制以及签订的时候,具体的内容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主要的问题在于合同本身缺乏相应的公平性;部分工程承包商并不愿意自己承担相关责任,这就需要利用其他的承包商签署的劳务分包合同,以其为模板从而套用出自己的劳务分包合同,这样在无形中就产生一定的风险。
(三)从事建筑项目劳务分包合同的管理者自身缺乏一定的专业素质
建筑领域劳务分包合同的本身,涉及的事务较为繁杂,设计的法律条例也较多,合同的专业面也较广。而作为合同的管理者来讲,自身务必要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还要拥有相关的法律常识,从而才能更好地从事此项工作。但是就目前的情况来讲,我国从事合同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士自身并没有过多的专业知识,法律常识也稍显缺乏,同时这些人员并没有接受统一的培训,仅仅是把合同的管理工作当作是一种日常普通工作,丝毫没有意识到劳务分包合同的重要性与关键性。由此看来,业务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很容易使得劳务分包合同在管理中产生一定的风险。
(四)与一些不具备资质的企业以及挂靠具有一定资质的企业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会产生相应的法律风险
在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的领域经常会出现一些违法分包的问题,主要表现的是总工程承包人或者专业从事分包的人将劳务工程分包给一些并不具备一定劳务资质的包工头或者是并不具备一定劳务资质的工程企业。特别是一些挂靠有相应资质的工程企业进行业务承揽,这类企业的法律风险应当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挂靠主要指的是一些工程单位或者个人,在没有取得一定工程资质的前提下,这些企业或者个人会借用一些有一定资质的工程企业的名义从而承揽相应的施工任务,并且要向该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缴纳相应管理费的相关行为。挂靠从性质上讲它属于并不具备一定施工资质而违法承揽建筑工程的行为。在一般的情况下,挂靠人并没有从事建筑建设的主体资格,或者就算这类企业具有建筑建设的资格,也不会具有与本项目要求相一致的资质等级。还有一种情况,被挂靠的企业虽然具有一定的资质等级但是也缺乏相应的实际能力。当被挂靠的企业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时,并没有给予一定的管理,或者是他们的管理也仅限于停在表面上,没有承担施工技术、工程质量、经济责任等,在具体操作上常见的就是以“合法”的项目劳务分包的形式对挂靠进行掩盖。同时应当明确一点,没有相关资质的工人借用具有相应资质的项目劳务分包企业的名义与其他人签订的分包合同是无效的。这样一来将会给建筑工程带来一定的风险。
三、如何能够更好地防范建筑工程项目劳务分包合同风险
(一)健全项目劳务分包合同的管理机制
国家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据劳务分包合同的法规法则,建立并完善合同的管理机制,更好地对合同进行监督与管理。首先,应当设置专业的管理部门、专业的管理岗位以及专业的管理人员对劳务分包合同进行实时地、严格地监督与审查。其次,制定相关的合同管理制度与严格的违规处罚制度,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人或者企业实行处罚,从而更好地规范这些企业自身的行为,更好地降低合同风险。
(二)切实地规避项目劳务分包合同中转包风险
在建筑建设的过程中,有时会出现转包的情况,就是承包工程的转包人要将整个任务转给承包人。在转包的过程中会带有一定的经济责任、作业责任、管理责任。要想切实地规避劳务分包合同被转包,主要注意的是:明确既定承包人对整个承包工程要承担相关管理机构发出的义务;项目的管理机构务必要具有一定的承包规模、技术管理人员以及财务管理人员等,同时,这些人需要同本单位签订一定的合法劳务聘用合同,必须得是单位内部成员;劳务分包合同务必要明确相关承包人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承担施工组织管理、施工作业协调、施工方案制定以及施工质量检查等需要承担的义务,除此之外还要规定工程的承包方要提供施工的设备以及施工所需要的大型机械设备等,这些设备应当属于合同的承包人自己拥有或者是承包人进行租赁而得的。
(三)切实地规避劳务分包工程的分包风险
有时项目的劳务分包合同会被人误解成是工程分包合同,因此应当切实地规避此类事件的发生。主要做的内容是:第一,项目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具有工程劳务标的,而且劳务分包仅仅能够用在建筑工程的用工上,合同本身的任务还需要具有劳务属性。合同的主要任务应当按照规定好的具有一定资质的企业或者是业主应许的相关类型进行归类,其中的劳务内容应当通过劳务的具体工作量的表现出现。第二,注意项目劳务分包合同中的建筑工程单价要与建筑的劳务活动相对应,结算的相关依据是工程的工费以及工程的工天。规定工程的承包人自身的管理义务和技术指导义务务必要明确,建筑工程的劳务分包方并没有相应的技术管理或者建筑工程管理的义务,而且劳务队伍不能够自行去进行工程质量的检验或者是工程试验检验。
(四)切实地提升劳务分包合同管理者的综合素质
应当对建筑工程项目劳务分包合同的管理者进行专业知识与专业管理技能的培训,从而更好地提高管理者的自身素质。第一,建筑企业在进行招聘时要制定相关的招聘要求,当新员工入职时要对其进行系统的、综合的培训,全面地提高员工自身的职业素养与道德水平。第二,要对员工进行定期培训与定期考核,使员工的实际操作能力得到保障,提高员工自身的水平与能力。第三,设置岗位竞聘制,给予优秀员工以充分的信任与肯定,从中选拔优质人才进入管理层。第四,对项目劳务分包合同进行管理时,要将责任与义务进行彻底的划分,明确管理者的责任范围,当发现工作认真与工作能力强的管理者应当予以适当的奖励,从而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从根本上规避合同管理的风险。
四、结语
现如今,我国的经济较为发达,建筑行业的发展较为迅速,为了能够更好地发展我国的建筑工程行业就必须要切实地注重建筑工程项目的劳务分包合同,要了解工程项目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对于一个建设工程单位来讲的重要性。目前,对建筑项目的劳务分包合同进行管理已经不仅仅是企业管理中一个可有可无的问题,随着时代的发展它已经成为一个影响工程整体发展的风险问题。因此,建筑工程企业在进行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的时候,应当对出现风险问题及时地给予相应的研究,切实地找出合同风险出现的原因,根据原因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合理化措施从而解决相应的风险问题,让我国的建筑行业能够得到更为长远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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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工程项目 分包合同 纠纷风险 规避和对策
随着施工企业经营开发的力度加大,中标项目越来越多。但是,企业的资源增长速度将无法满足经营开发的需要。企业必然将自身的资源用于重、难、险工程和对企业开拓市场有利的工程。再利用社会资源,把一些一般工程进行分包。分包工程的增多,分包合同纠纷风险也增大,给企业持续、健康和科学发展带来很大风险。因此,对工程项目分包合同纠纷风险的规避和采取有效对策,是非常必要的。
1、目前采用的分包模式
目前,多数施工企业主要采用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两种,也采用混岗作业方式作为两种分包的补充。
2、常见的分包纠纷风险问题
2.1 专业分包常见的纠纷风险
2.1.1 分包方拖欠工资纠纷风险
分包方除主要管理人员外,对招用的员工往往不签订用工合同,而采用口头协议。工资发放则采用拖欠、克扣等方法,不按时发放。把资金转移,待施工生产进入或节日关头,资金十分紧张时,员工因领不到工资而罢工。分包方再把拖欠问题的矛盾转移给主包方,叫闹事员工到主包方要钱,产生纠纷。
2.1.2 分包方冒用主包方名义对外采购欠帐或签订合同纠纷风险
分包方在施工中,其材料来源主要部分由业主或主包方供应外,自己也需采购大量材料,租赁机械设备。他们在外面打着主包方的名义,采取签订合同、打白条等手段骗购,然后拖欠付款,其行为过程主包方一点不知,待到事情发生时,分包方仍将风险转移到主包方,使主包方承担连带责任纠纷风险。
2.1.3 分包索赔纠纷风险
分包索赔在分包方又叫二次经营或费用补偿。这种纠纷和解和调解的难度很大,往往主包方吃亏,直到走上仲裁或诉讼。索赔的理由一般是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从表面看,与主包方向业主索赔的理由和方式一样。但是,从以往的纠纷案例来看,多数是主包方败诉,就其原因,分包索赔有以下内容让主包方无法陈述:
a.分包合同本身违法
按照《建筑法》、《招投标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分包的工程不能是主体工程结构或工程量不能超过总量的30%.而施工企业分包出去的合同无法满足这一规定。
b.钻主包方的管理漏洞
主要表现有:
①分包方的企业资质是挂靠的或是假资质或分包方是通过关系介绍来的,主包方设防不严或根本就没设防,合同签订后,形成事实合同;
②利用主包方领导一些口头表态,利用主包方管理人员的手写条子做原始资料,利用技术人员的变更设计交底书,因为有些条子、变更设计交底书签发出去后,根本没实施,但原始条子、变更设计交底书未及时收回,最后成为证据。
③打质量举报威胁牌,按照分包合同规定,分包方需要与业主、监理的往来必须通过主包方。但是,分包方在施工中,往往采取非正常手段,主动与业主、监理接触,在工程施工时,偷工减料,改变原设计施工后进行隐蔽。当索赔无法得到满足时,用此要挟、威胁主包方。
④利用不正当手段,达到其目的。
c.利用主包方的怕打官司的心理。
主包方通常怕打官司,因为无论官司大小,主包方的信誉、资质、资金和精力等都要受到损失。而分包方则不怕,他的生存空间是主包方无法比的,一旦打官司,就采取“死缠烂打”。
2.2 劳务分包常见的纠纷风险
劳务分包纠纷风险相对于专业分包的纠纷风险要少得多,主要包括拖欠劳务费纠纷;工程安全、质量、变更工程量举报纠纷。安全、质量、变更工程量举报纠纷往往由拖欠劳务费纠纷引起。
3、分包合同纠纷问题的风险规避和对策
按照分包工程发生合同纠纷的特点,必须从分包前的分包策划,分包队伍的选择,分包合同的签订,分包队伍施工过程合同管理,合同后评价方面进行风险分析,风险规避和转移,对无法规避和转移的风险,要有相应的对策。
3.1 实施分包策划
工程有可能中标前,对工程的资源进行预配置,使其对中标后的分包量、队伍有预安排。中标后,对分包工程进行分包策划。它包括拟分包的项目,工程量,选择什么队伍,达到什么分包目标、分包纠纷风险预测等内容。项目部编制工程分包策划书,上报批准。
3.2 严格选择分包队伍
选择分包队伍是分包工程的十分重要的任务之一。《招投标法》对分包有明确的规定,只要严格按招标程序选择队伍即可。值得说明的是,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分包方档案库,使资质合格,信誉好,队伍实力强的分包方能作为首选队伍。对那些打招呼队伍,关系户队伍,应慎重选择或拒绝。
3.3 结合工程实际,细心签订合同
合同签订必须明确是专业分包合同还是劳务分包合同。目前,许多施工企业都有自己的合同范本或格式合同。但很多合同采用范本签订合同后,执行中发现合同漏洞多,可操作性差,又没有及时进行协商补充协议,造成签订时就留下后患。因此,合同签订一定要结合工程具体情况,认真对合同范本内容尽心研读,进行补充完善后再签订。建议推行分包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制度。
3.4 用铁的制度,严格合同的管理
合同生效后,合同的管理是合同能否兑现的核心任务。也是合同纠纷风险出现的阶段。合同的管理,要抓好以下方面。
①成立分包管理组织机构以项目经理为首,成立分包工程管理小组,人员定岗位、职责,尽量专职,制订奖、罚制度
②抓安全管理、质量管理、进度管理。分包合同安全管理、进度管理比较直观,也好落实。质量管理抓住隐蔽工程、原材料质量、工程外观质量这三个重点,施工中设专人(素质高、懂技术和质量管理)全过程旁站控制,让分包方无偷工减料的机会,杜绝存在质量举报的可能。
③抓工程款控制。工程款的控制与工程质量控制同等重要,某种意义上说更重要。工程款控制抓好以下几点:严格按合同计量条款计量;监督按月支付员工工资,必要时其员工工资;掌握其对外采购的资金使用情况,对其采购金额大的合同,代其付款;及时对双方往来的帐目清算并完善手续;及时对双方共用项目费用分摊。
④协调对内对外关系。对内对外的关系,主包方一定要坚持不让分包方独立参与。
3.5 抓主包方的廉正建设
要搞好分包工程的管理,减少纠纷风险,主包方必须抓好廉正建设。也就是人的管理。要杜绝口头表态承诺,及时将一些没用的字据收回处理。要拒绝分包方的“糖衣炮弹”。同时,合同执行人员也要处理好来自上级或关系户的一些影响合同执行的压力或阻力。
关键词:公路施工;项目管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540.3 文献标识码:A
公路工程项目管理涉及面比较广,提高管理水平必须针对现实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在各个方面进行改善与提高。
公路工程管理存在的问题
施工项目成本方面
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成本管理的意识较差 。如:在投标阶段忽视成本预算的决定性作用,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揽到一点业务,竞相压价投标。
缺乏有效的控制机制 。如:个别项目成本开支大手大脚,前松后紧,损失浪费严重,导致项目亏损惊人,象征性的一点承包风险抵押金对项目经理制约作用不大。
忽视对各项成本的分析。如:采购行为远离施工现场,工艺革新重视不足,质量事故发生之前,不易引起重视,因而采购成本、工艺成本、质量成本易于忽视。
合同管理方面
合同的制定是施工的前提。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劳务分包合同的规范性有待提高。合同的条款过于复杂,不便于理解,而且有些条款的内容不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可能成为无效合同或无效条款。
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对劳务分包合同条款的理解、掌握与运用不够,对《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知识缺乏了解。对劳务队伍对外签订的各种工、料、机合同的备案,其约定的风险性需进一步研究。因为一旦备案且项目经理部也进行了签收,就变成了新的代为支付的约定,可能产生不利于项目经理部的债务连带关系。
项目经理部中途解除劳务分包合同的程序不规范,有待总结与规范,否则可能会出现更大的合同纠纷,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损失。
管理制度方面。
制度是约束,是保证。项目管理制度有待于进一步规范。目前,我国的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存在着项目法人制与施工监理制,项目法人制与项目代建制,施工监理制与项目代建制,政府管理制与业主管理制等多方面的矛盾。这些矛盾都有待缓冲直至彻底解决。
招标评标方面
招标评标方法有待进一步规范。在施工招标、监理招标、勘察设计招标等项目招标中,还存在着评标方法不统一,部分评标方法不科学,有漏洞存在等弊端。如何有效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制定科学的招标评标办法,有待于理论上的深入研究,并尽快做出符合社会发展需要并符合科学规律的规范标准。
工程材料的管理方面
对工程材料的管理存在漏洞,劳务队伍领取或签认材料领用手续不规范,领用签认人不是合同约定的签署人。某些项目存在劳务队伍施工中大量浪费工程材料的现象,造成使用的工程材料超出设计数量,给企业利益带来较大的损失。
建议与对策
对成本的管理。
精心安排,干净利落地完成工程竣工扫尾工作。及时办理工程结算。一般来说:工程结算造价=原施工图+预算增减额。在办理工程结算以前,要求项目预算员和成本核算员进行一次认真全面的核对。最后,在工程保修期间,应由项目经理指定保修工作者,保修责任者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保修计划(包括费用计划),以此作为控制保修费用的依据。
2、合同方面的管理
合同应规范,应有法可依。劳务分包合同规范方面:对公路施工企业现行采用的劳务分包合同范本重新进行修订,进一步简约且符合《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劳务分包合同中应进一步明确解除合同的约定,并宜集中写在同一条款中。对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条款应进一步进行细化,明确何种程度的违约,应扣除多少金额的履约保证金。同时,由于处罚是行政部门的行为,不适合劳务分包合同双方,应将罚金转换为违约金。项目经理部不宜签收劳务队伍对外签订的各种合同,只需收集备案并审核即可。项目经理部应及时组织员工学习有关合同知识,项目经理上岗前必须通过与合同有关的法律知识闭卷考试,作为上岗的前提条件。
制度管理方面
项目负责人是制度的制定者与实施者,负责人是关键。择优聘用项目负责人。参与施工的人员不断在流动,组织工作量很大;施工环境在露天作业,工期长,需要的资源广。整个施工活动涉及到复杂的经济关系、技术关系、法律关系、行政关系和人际关系等,故施工项目管理中的组织协调工作最为艰难、复杂、多变,这些都必须通过强化组织协调的办法才能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其强化的关键就是优选项目负责人,选用德才兼备的项目负责人是施工企业搞好项目管理的重要条件和首要任务。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独立的指挥能力和决策能力,具有一定深度的专业技术知识,具有相当广度的专业管理知识和管理技能,具有高超的领导艺术和良好的组织管理及协调能力,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现场施工阅历。
招标评标方面
在工程投标阶段。根据工程概况和招标文件,结合建筑市场和竞争对手的情况,进行成本预测,提出投标决策意见。中标以后,应根据项目的建设规模,组建与之相适应的项目经理部,同时以“标书”为依据确定项目的成本目标,并下达给经理部。
工程材料管理方面
项目经理部限定材料价格的约定。一般来说,为了控制主要材料的质量,主要材料如钢筋、水泥等都由项目经理部统一采购。若采用限价供应模式,主要材料的限价供应必须在分包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如果需分包队伍承担市场风险的,项目经理部与材料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得到分包队伍的签字认可,有条件的应请分包队伍参与材料采购合同的谈判。 规范调拨材料的签认手续。项目经理部必须规范调拨材料的签认手续,劳务队伍的签认必须是合同规定的负责人或合同委托人,避免出现损害企业利益的纠纷。对于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出现的材料拉到施工现场时合同签认人不一定在现场的情况,必须及时追加签认,完善手续。
总之,施工项目的管理是全方位的,施工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成本等,都要纳入正规化、标准化管理,这样才能使施工项目各项工作有条不紊的顺利进行。成功的管理,能促进项目和企业的发展,推动公路建设市场不断前进。我们必须总结经验,不断摸索,走出一条施工项目管理的成功之路。
参考文献:
1 交通部工程建设监理总站.公路工程监理培训教材[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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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姚伟忠.对公路工程施工项目管理存在问题的剖析[J].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2).
关键词:建筑工程;安全管理;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TU7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存在安全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
1.1建设单位方面
1)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负总责的职责认识不清,履责不到位。未能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平等、和谐的建设氛围。
2)有些建设工程项目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存在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现象。有些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准备不足,勘察、设计、征地拆迁及管线迁改等相关工作深度不够,工程施工的安全质量难以受控。
3)盲目追求工程项目的建设速度,未科学确定合理的建设周期,随意压缩有效工期。对确需调整工期的,不按客观事实酌情予以调整。
4)采用最低价中标选择施工单位以及施工过程中建设资金不能及时落实到位,容易导致对项目管理投入的减少,对技术装备、安全设施投入的减少,对工程安全质量控制管理投入的减少。
1.2勘探、设计、监理单位方面
1)有些勘察、设计单位的工程勘察、设计深度不足,局部的勘察、设计与现场实际不符,对工程施工中涉及的安全质量问题的重点部位、环节未能提出相关处理措施。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合理设计变更不予协助,影响了工程质量和安全。
2)监理单位为工程项目监理部配备的监理人数不足,技术水平、监理管理能力强的高素质监理人员欠缺。部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同时兼任几个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难以履行好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部分现场监理人员工作作风不务实,对关键工序施工监控不到位。
1.3施工单位方面
1)满负荷或超能力承揽建设工程项目,导致企业各方面的资源紧张,安全经费投入不足,尤其是项目经理部的管理力量在目前阶段呈弱化趋势。
2)以企业安全质量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质量管理制度贯彻执行不到位。项目经理部的管理人员、尤其是操作人员的安全质量责任意识、技术水平、安全防护技能及综合素质参差不齐。
3)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等的编制、审核、审批把关不严,流于形式。方案内容考虑不周全,施工工艺陈旧落后,不切合施工现场和施工队伍的实际情况,难以指导施工。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做得不细、未交到每位施工人员。技术人员缺乏对现场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指导,个别工程项目未能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擅自降低管理标准和要求。
4)对员工的安全质量培训教育流于形式,项目经理部组织的培训教育学时不足,教育内容不全面,缺乏深度和针对性。班组教育开展得不多,对“四新”技术的培训工作不落实。在工期紧张时,往往不经安全质量教育就安排其上岗作业。
5)项目经理部安全质量管理机构的人数配备不足,安质人员的业务水平不高,高素质、敢于大胆管理的高素质安质人员奇缺。工程质量验收走过场,把关不严。施工过程中的动态安全质量监督检查频次、深度不足,存在监管盲区,施工安全质量未能完全受控。
6)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内部安全质量管理不严,已成为建设市场管理中的突出问题。总包单位以包代管,疏于对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分包队伍管理的现象较为普遍,形成一流队伍中标,二流队伍进场,三、四流队伍施工的状况。
7)施工单位不能正确对待建设单位压缩工期的不合理要求,只会盲目服从,调集人员和设备加班加点赶抢施工进度,相关控制措施跟不上,工程施工安全质量难以保证。
2加强工程安全质量的管理措施及建议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建设工程安全质量关系着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着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在工程建设中,安全是工程质量的保障,质量是工程建设的关键,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给工程的整体安全质量带来严重的后果,甚至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参与工程建设和监督管理的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必须恪守安全质量职责,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管理,安全优质地建设百年不朽工程,促进国家经济建设又好又快地发展。
1)各级政府、行业及其主管部门、工程参建单位,要组织开展多方面、多层次的安全质量培训教育,开展对工程建设参建人员的安全、技术、质量的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操作技能、应急逃生和救援知识的培训教育工作。教育所有人员正确理解“安全第一”“、质量责任终身制”的深刻含义,努力提高参建人员安全质量责任意识,促进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形势和谐稳定,工程质量有序可控。
2)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明晰自身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的管理职责。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各级政府、行业及其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下,整合建设、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的优势资源,严格落实安全质量责任,规范建设单位的行为,创造安全质量齐抓共管的环境。
3)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有关工程建设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工程建设。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程建设周期、工程造价,充分做好工程开工前的准备工作。有技术保障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加强设计服务,可提前介入设计勘察和设计文件审查,并结合现场实际,加强与设计协调沟通,深化设计,为有效预防安全质量事故打下坚实基础,杜绝因工期压缩、造价过低带来的安全质量问题。
4)勘察单位应严格编制、执行完善的勘察方案、操作规程和安全质量有关规定,提交的勘察文件必须真实、准确,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深度要求,满足设计、施工需要。当工程设计、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委托及时进行补充勘察。
5)设计单位要提交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和建设单位使用要求的设计文件,要从源头上保证工程的安全质量。当现场地质等条件发生变化、施工等单位发现设计错误、遗漏时,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变更施工图设计,优化设计方案。设计文件中应当注明涉及工程安全质量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提出保障工程安全质量的设计处理措施,降低工程风险。
6)监理单位应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培养教育和管理,加强工程监理工作,减少安全质量隐患。项目监理部人员专业、数量应当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要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质量措施,保证方案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加强对施工单位主要岗位人员、建筑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进场监督检查、检验,确保关键部位、环节、工序监理到位,充分发挥现场监理作用。
7)施工单位作为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质量的责任主体,其建设行为对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质量起着关键性作用。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企业发展规划,合理调配企业资源,不得超能力承揽建设工程项目。要充实项目经理部的管理力量,强化安全质量责任制、安全质量管理制度和施工组织设计等安全质量技术方案的执行力,加强项目经理部的安全质量管理,根据工程建设程序依法组织施工。
8)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有针对性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文明施工组织设计,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各级技术管理部门要严把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关,不断优化方案,强化施工技术管理,为工程施工安全质量提供技术保障。
9)必须严把安全质量检查验收关。施工单位应在公司、项目经理部建立安全质量保证体系,设立专门的安全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在作业班组中设兼职安全员、质检员。要加强企业各级的安全质量监督检查。要坚持工程质量的“三检制”、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的“旁站制”,在施工全过程实施严格的工程质量、安全设施的检查验收。
10)工程总包单位要加强对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和物资机械租赁单位的安全质量管理,明确各责任主体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安全质量责任,督促各分包单位加强宣传教育和检查控制。各分包单位必须依法依规履行好各自的安全质量职责,加强对项目作业队安全质量的控制管理,夯实工程建设安全质量控制管理基础。
结语
总之,工程的安全质量控制管理,需要政府、行业及其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需要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工程总承包、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原材料或构配件供应商、机械设备租赁单位等责任单位的共同控制管理,也需要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在全社会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网络全方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下,经过工程项目参建各方全员的不懈努力,各项工程一定能够建设成为安全工程、优质工程和民心工程。
参考文献:
关键词:现阶段工程管理普遍现象危害
例如由于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的不严,致使本来不太入行的地产商又引来了不太入行的承包商,造成的问题层出不穷。一切只向钱看,只向情看,更由于地方恶势力的参于,致使工程产生了层层隐性分包,建设单位违法分指定分包,施工单位违法转包。给后序施工带来诸多隐患,给物业、给业主、给老百性带来诸多无耐。一切无序可言。这一切自购地开始,设计、施工、监理问题层出不穷,承包商与分包商互相扯皮,承包商与开发商扯皮、承包商与设计方与监理方扯皮,分包商与劳务方扯皮等等,真是理也理不清,剪也剪不断。以下实例,我们做详解分析。1996年河北某地,某单位看到项目开发炙手可热、财源滚滚于是也发动职工集资历成立了房地产开发公司,但是不懂怎么办呢,于是就采用高薪外聘一名不怎么样的地产经理,抽掉本单位员工让其管理,于是乎一个公司就风风火火的运转开来。但是该公司自成立之初就没有把管理独立开来,员工接受双重领导,整体上还奉行原来那种行政管理手段。在选拔四大主体单位上,不是采用那种严格的招投标制度,而是采用了中国普遍的人情社会关系学机制,这就造成了管理上的不合理,企业不是以经济最大化为目的,而是以人情为目的。
在选择设计单位上,没有注重其业绩,实力,也没有经过详细考查,而是采用了某领导亲戚的设计公司。只想着设计费能不能低一点,没有考虑到设计质量如何,这就给以后工程施工,业主使用埋下了不好的伏笔。试想这样的做法能不被动吗?结果项目相关楼号刚出基础,地方规划局就来找事,结果一查超红线,于是乎罚了停,停了建,建了再停,停了再建。后来又有楼号开工,又是一动工,规划又来查,一查不要紧,消防设计不符合要求,于是又是更改设计,最后弄得个整个工程四不象,无论施工单位还是监理单位都是怨声载道,建设单位更是疲于奔命,不但要应付政府相关部门,还要时刻面临施工单位索赔、业主投诉。真是要知如此,何必当初呢?
在选择监理单位上,也是只考虑人情事故,结果呢?监理单位不能尽善其职。监理单位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每天就象老和尚撞钟一样,撞完为止。可是面对前面的问题,监理单位也在苦恼,这钟怎么老撞不完呢!结果监理费入不付出,建设单位也在苦恼,怎么监理这么差劲呢!怎么问题就这么多呢?怎么就管不住施工单位呢?
在选择承包单位上,问题更加厉害。也是只考虑人情事故,没有考试到施工单位能力如何,能不能胜任,能不能有效的完成该项目工程。施工单位在接到该项目后,就进行转包,只收取管理费,项目管理人员,无论是项目经理,还是技术负责人,安是安全人员都不是本单位人员,也就是承包给个人老板。个人老板接到活后,就进行大清包,自己没有管理人员,全部依靠大清包队伍,也就是依靠劳务队伍来管理。试想:这样的队伍,监理还怎样管理,建设单位工程人员还怎么管理?不出问题才怪呢!施工单位老板平时不来工地,但是一到结工程进度款时,就出现了。
分包方,这里特别指出的是甲方指分包。建设单位往往把那些比较赚钱的项目,比如防盗门、窗户、防水,消防等分包给那些地方关系户,当然这里面可能有地方恶势力的存在,也可能是公司领导是基于平衡各种关系的选择。这只能造成施工单位的不满,为什么赚钱的事都让别人拿到了呢?又为什么他年干的活让我来承担责任呢?我们想想也是这个理。这样的存在不但给监理单位出了道难题,也给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出了道难题,谁听你呢。这造成了承包商与分包商的配合不那么和谐,结果是后绪质量问题更是层出不穷,业主入住后投诉不断。
劳务队伍往往是只为了赚钱不顾其它,施工中那管项目部管理人员、监理人员的指令劝阻。由于受到地方势力的冲击,建筑材料不能及时进入工地,造成停工;由于受到工程超规划的影响,工程时断时续,造成停工;由于受到设计不合理的影响,时常造成停工,窝工。结果造成了工人拿不到工钱到劳动部门投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为此疲于奔命,甚至上了相关网站的黑名单。何苦呢?
在施工所在地,地方关系错综复杂,承各种垄断局势。例入土方开挖只能我去做,价格由我来定,别人不能染指;砂石材料由我进,你承包商必须用我的;别的材料要想进来,我就从承包商身上抽钱,象一方商品混凝土有时就抽5元、10元不等。面对这种情况,承包商只能有苦难言,怎么做个事这么难呢!就去找建设单位去处理,建设单位怎么办呢,面对这种情况只能妥协、平衡或者说我管不了,你自己看着办吧,给他点算了。因为开发商也不想把关系闹僵,毕竟以后相处的时间长着呢。
开发公司经理由好多问题总是不及时处理,就往单位领导那推,往下面人员身上推。领导哪里知道这边的情况,或者说给了指令也是错误的或是过时的,所以问题就一拖再拖或者向相反的方向发展。这样的处理让基层管理人员无所适从,不知该怎么办。试问这样的企业有生命力吗?
以上种种现象绝对不是个案,它造成的后果是深远的,管理上不正规,它只能使企业走向末路。[ 作者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