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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的质量责任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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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的质量责任

第1篇:工程监理的质量责任范文

二、 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担建筑质量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鉴于设计、监理工作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对于工程最终质量的重要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有关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方面已有一系列相应的规定。涉及这些规定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下称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称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下称设计管理条例)。笔者认为,这些法律的规定体现了以下立法原则。

(一)对设计、监理单位及其从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严格的资质资格管理。严禁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揽设计、监理业务。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设计管理条例第二章对此作了详细规定。

(二)设计、监理工作应遵循一系列原则性规范。如建筑法第十条规定,设计单位对于建设单位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拒绝。第五十六条规定,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第三十六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三)设计、监理单位及其从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自己的工作成果负责;对于因工作质量不符合法定和约定的要求,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设计,减收或者免收设计费并赔偿损失。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建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转贴于

(四)对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即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造成工程质量损害的特别禁止。建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对建设单位造成的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六十九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造成工程质量损害的,应当与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依据民法理论,损害赔偿的责任形态一般分为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是,笔者认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于建设工程质量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是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而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方面,与其他一般主体相比并无特殊性。因此,本文仅就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进行讨论。

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方面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是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与参与工程建设的其他主体(主要是建设单位,即合同法中的发包人)之间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合同相对人(主要是建设单位)因工程质量问题而产生财产损失,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针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主要是以智力劳动参与工程建设的行业特点,他们在工程质量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通常包括:

1、合同义务的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具体表现为拒绝履行、因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原因造成的履行不能、不完全履行、履行迟延和履行瑕疵。工程实践中,主要又表现为履行迟延和履行瑕疵。如,设计单位迟延交付后续施工所需的图纸;监理单位迟延下达必要的停工指令;设计文件内容的差错;监理单位对施工机械的质量控制不力等。

2、合同相对人(即建设单位)因工程质量问题遭受损害。这种损害具体又可分为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关于损害的范围,本文随后将专门讨论。

3、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违约方只承担违约的其他民事责任,而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确定有无因果关系,笔者赞同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1

],即应以自合同成立至违约行为出现时,依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人员、监理人员的一般专业知识经验而可得知,以及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所知或应知的条件为基础,一般地有发生同种结果可能。这种条件和结果即构成相当因果关系。

4、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于合同义务的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具有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就一般情形而言,如果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虽然违反了合同义务,但并无故意或过失,亦不承担责任。

四、 设计单位在工程质量方面的合同义务及其违约的主要表现

在一项工程建设活动中,涉及工程质量问题的、以设计单位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合同一般即指,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签订的“工程设计合同”。在“工程设计合同”中,设计单位的合同义务主要包括按约定的时间交付用于施工的设计文件、设计文件施工交底、根据工程进度完成现场施工技术配合(包括对施工中出现工程安全和质量的问题,参与技术分析和提出相关的技术解决方案)、参加隐蔽工程、单项、单位工程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此外,设计单位的合同义务还明示或隐含地包括设计工作的程序及成果应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因此,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程设计工作的实际情况,设计单位违反合同义务,可能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情形主要表现在:

1、迟延交付设计文件。

设计单位迟延交付设计文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前后工序时效性较强的情况下,往往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笔者最近接触的一个案件即属于此类情形。地处上海繁华商业街的某工程,在基础基坑开挖后,由于设计单位的基础底板施工图迟延交付,造成基坑暴露时间过长,对上海地铁隧道的安全造成巨大威胁,同时,该工程本身的地基土受扰动而导致实际承载力降低,建设单位为了保证地铁隧道的安全和工程本身的地基安全,不得不增加巨额支出采取临时保护措施,还造成工期延误,银行贷款利息增加,施工单位提出索赔。

2、设计错误。

设计错误是设计单位违反合同义务,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主要表现形式。具体又表现为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或其他基础性技术文件进行工程设计、计算错误、标示错误、设计单位屈从于建设单位违法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导致设计不符合工程质量的强制性标准等多种形式。比如,笔者接触到的一起工程质量事故即属于此类原因。由于设计合同规定的设计时间紧迫,设计单位根据勘察单位的初步勘察成果,即进行了建筑地基和基础的施工图设计。随后,勘察单位又提供了详细的勘察报告,但由于设计人员的疏忽,未对原已交付施工的地基基础施工图进行复核,结果因局部区域桩基设计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的要求,造成工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又如,2000年被建设部通报全国的陕西省子洲县子洲中学教学楼质量事故也主要是由于设计错误引起的。由于施工图设计文件未严格按该地区6度抗震设防的规定进行设计,结构体系不合理,整体性差,构造措施不符合要求,这座教学楼投入使用仅2个月,就在部分大梁及五层多功能厅、阶梯挑梁处出现不同程度的裂缝,最宽处达1.5毫米左右。

3、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为了保证工程设计文件符合必须的编制深度要求,国家颁布了有关设计文件内容和深度要求的一系列强制性规范。比如,在建筑制图的有关国家标准中,就对工程设计各专业各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的基本图目、图例、数量单位、图纸比例、文字、标注方法等作了详细的规定。如果设计文件不完全符合国家对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要求,虽然不属于设计错误,但由于设计意图的表达过于粗糙或含糊,轻则影响各专业图纸的相互协调和后续施工准备工作,重则因施工图缺漏、矛盾或施工人员对施工图纸的理解产生错误,从而出现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如:上海郊区某钢结构厂房,在吊装施工就位后屋面板铺装前,即发现多榀钢屋架发生过大变形。经调查分析发现,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设计图纸上关于钢屋架屋脊连接节点处的高强螺栓的标示不明,施工单位误用了同直径的普通螺栓。

4、设计单位对施工图交底不清。

施工图完成并经审查合格后,设计文件的编制工作已经完成,但并不是设计工作的完成,设计单位仍应就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详细的说明,这对于施工人员正确贯彻设计意图,加深对设计文件难点、疑点的理解,确保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按照行业惯例,设计单位将完成的设计文件交建设单位,再由建设单位转发施工单位后,由设计单位将设计的意图、特殊的工艺要求,以及建筑、结构、设备等各专业在施工中的难点、疑点和容易发生的问题等向施工单位作详细说明,并负责解释施工单位对设计文件的疑问。如果因设计人员的过错,在施工图交底时,尤其是对于在施工中需要特别重视的问题交底不清,可能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前文提到的上海郊区某厂房钢屋架工程质量事故,其部分原因也是设计单位在施工图交底中,对需要使用高强螺栓的特殊设计意图,未能向施工单位作出明确的说明,从而造成施工人员对螺栓的误用。

5、设计单位未参加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或对于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未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工程的设计单位有义务参与质量事故分析。建设工程的功能、所要求达到的质量在设计阶段即已确定,工程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工程是否准确表达了设计意图,因此,当工程出现质量事故时,该工程的设计单位对事故的分析具有权威性。对于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工程设计单位同时也有义务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设计单位违反上述义务,未参加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或对于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未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均有可能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危害和损失的扩大。

6、设计单位非法转包设计任务。

曾经一度轰动上海的贝港桥垮塌事故的部分原因是设计单位非法转包设计任务。1995年12月26日,上海市奉贤县南桥镇贝港河上新建成尚未投入使用的贝港桥突然坍塌。不到5分钟,整桥搭跨河部分约52米长的桥身断成几截,全部沉入河中,成为一起罕见的桥梁工程质量事故。经事故分析,造成事故的原因,除了施工质量问题外,设计过错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设计单位将部分设计工作转包给了没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其他单位,并出现设计错误。事故发生后,设计单位虽然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其中的教训值得所有设计单位记取。 转贴于

五、 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方面的合同义务及其违约的主要表现

在一项工程建设活动中,涉及工程质量问题的以监理单位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合同一般即指,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在“委托监理合同”中,监理单位的主要合同义务之一就是对施工质量进行控制和监督。其中具体包括:1、对施工场地进行质检验收;2、检查工程所需原材料、半成品的质量;3、对施工机械的质量控制;4、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5、施工工序质量控制;6、隐蔽工程检查验收;7、分析质量事故原因,审查批准处理质量事故的技术措施或方案,检查处理效果;8、行使质量监督权,下达停工指令;9、质

量、技术签证;10、单项、单位工程验收;11、项目竣工验收。此外,监理单位的合同义务还明示或隐含地包括监理工作的程序及成果应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因此,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程监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监理单位违反合同义务,可能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情形主要表现在:

1、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

这是监理单位违反合同义务,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主要表现形式。所谓“不检查”是指监理单位对监理合同中规定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履行检查义务,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所谓“不按照规定检查”是指监理单位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要求和检查办法进行检查[2].如,前文提到的上海郊区某厂房钢屋架工程质量事故,对事故调查的结果还表明,在该事故中,工程监理人员未按照中国工程监理协会主编、建设部批准的强制性技术规范GB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关于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的“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的职责要求,对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螺栓进行质量证明文件的核查。在钢屋架进行现场地面拼装时,又由于监理工程师的经验不足,未对拼装中的螺栓扭矩进行平行检验,从而丧失了在吊装就位前发现和避免质量问题的机会,导致了事故损失的扩大。

2、虽按照规定进行了检查,但对质量监督权行使不力。

监理单位在按照规定进行了检查,发现工程质量隐患或已经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后,由于过失或故意,对质量监督权行使不力,如迟延或未下达停工、整改指令,可能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在上海浦东某高层商住楼的基础基坑支撑拆除施工中,由于邻近的高层建筑同时进行基础施工,监理工程师根据基坑边坡变形监测记录,发现了基坑边坡变形出现异常,未能及时下达有关停工、整改指令,导致相邻基坑出现局部坍塌。

3、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降低质量标准,造成损害。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是一种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是一种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监理单位依据委托监理合同代表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建筑活动的监督。但实践中确实存在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偷工减料、降低质量标准,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这样做的结果将严重影响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因此为建筑法所严格禁止。对于监理单位的此类行为导致工程质量损害,造成损失的,应当由过错方,即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或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六、 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

首先,需要指出,合同法和建筑法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违约责任的规定均包括赔偿损失。而此前的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示范文本中只是减收或免收设计费、监理酬金,并没有赔偿损失的规定,因此,可以说,合同法和建筑法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在原有基础上加重了。 转贴于

其次,就一般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而言,应当以实际损失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其损失范围,应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确定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时,原则上也应如此。

直接损失是指设计、监理单位因违反合同而给建设单位实际上已经造成的财物的减少、灭失、损毁或者支出的增加。比如,由于设计单位迟延交付基础施工图,为保证已开挖基坑的干燥,施工单位采取延长基坑降水时间的措施而导致建设单位工程款支出的增加。间接损失是指设计、监理单位因违反合同而使建设单位减少的可得利益,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首先,损害的是未来的可得利益,不是既得利益;其次,该未来利益是必得利益而不是假设利益;最后,可得利益必须在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合同义务的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所直接影响的范围内。如因设计错误或监理中未发现施工错误致使楼层局部标高错误,导致建设单位可销售的建筑面积减少。

对于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通常的计算方法计算。在建设工程实践中,不仅工程的投资远大于工程设计费或监理酬金,而且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出现由于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违约而引起的工程质量损害,其赔偿的金额也可能远远大于工程设计费或监理酬金。如果按照上述的一般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由违约的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赔偿全部损失,可能导致其赔付不能。因此,在实务操作中,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可以通过在合同中约定最高损害赔偿数额的办法来实际缩小法定的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或者通过投保设计师、监理师职业责任险等方式扩大实际的损害赔偿能力。

最后,在工程实务中,工程中的质量问题往往由多个主体的违约行为共同引起。此时,各违约主体损害赔偿责任的分担仍应视各方的违约行为是否符合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来决定。如果属于设计合同或监理合同双方的混合过错,或者属于合同一方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与合同以外的施工单位的共同过错,共同造成了建设单位的损失,应采取过错与责任相当的原则处理。比如,由于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供了错误的基础性文件,同时设计单位的设计本身也有错误,共同造成了工程质量瑕疵,致使建设单位遭受损失,则设计单位对于建设单位仅承担因设计错误所造成的那一部分损失的赔偿责任。又如,在监理单位不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出现工程质量瑕疵,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建设单位所受到的损失,通常既与监理单位的违约行为有关,也与施工单位的有关施工项目本身不合格有关。在此情况下,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都应当向建设单位承担各自的赔偿责任。

参 考 文 献

第2篇:工程监理的质量责任范文

阐述了公路工程监理在施工阶段质量控制的意义,提出了公路监理和施工质量控制的对策,包括制定工程监理和质量控制标准化流程、健全工程监理和质量控制内容、完善工程监理和质量控制体系、落实工程监理和质量控制措施,并对工程监理和施工质量控制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公路工程监理;公路施工;质量控制对策;规章制度

对于每一个公路工程施工企业来说,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工程监理和质量控制,确保施工顺利进行是其不断的追求。为实现这个目的,有必要提高思想认识,有效规范工程监理和施工质量控制工作。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思想上不重视、制度不完善,再加上资金缺乏、人员不足等因素制约,工程监理和施工质量控制受到阻碍,难以提高工程监理和施工质量控制水平。因此,今后需要转变这种情况,更好地推进工程监理和施工质量控制工作,确保施工顺利进行,提高整个公路工程施工建设效益。

1公路工程监理在施工阶段质量控制的意义

工程监理和施工质量控制是规范施工企业日常工作的重要保障,通过建立工程监理和施工质量控制责任制,制定工程监理和施工质量控制制度和操作规程,监理整个公路工程施工,落实质量控制措施,并建立质量事故预防机制,规范公路施工企业的日常行为,从而确保每个施工环节符合质量控制和工程监理的要求,使施工人员、机械设备等处于良好运行状态,保障整个公路工程施工顺利进行。主要内容包括工程监理和施工质量控制组织机构设置、施工监理和工程管理制度建立、资金投入、人员教育培训、设备运行管理、隐患排查和治理、质量事故应急救援、事故报告和处理、绩效评定和改进等[1]。做好这项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工程监理和施工质量控制是确保施工顺利进行的基础性工作。有利于规范施工企业的施工活动,能够推动工程监理和施工质量控制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标准化进程,对及时排除质量隐患,预防质量事故发生,保障生产作业安全和公路施工建设效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公路工程监理在施工阶段质量控制的对策

2.1制定工程监理和质量控制标准化流程在推进工程监理和施工质量控制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相应的流程,实现对工程监理和施工质量控制的有效规范。首先完善机构设置,合理配置工作人员,做好施工准备工作,然后进行技术交底。并加强施工阶段的工程监理和施工质量控制,做好资料收集和整理工作,保障施工顺利进行。

2.2健全工程监理和质量控制内容根据公路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在工程监理和施工质量控制时,有效落实和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更好地约束和规范日常活动,促进监理工作水平提高,保障公路工程施工质量。在落实这些规定的前提下,提高施工现场工程监理和施工质量控制水平,促进现场工程监理和施工质量控制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同时,要健全公路工程监理和施工质量控制标准化内容,实现量化评定方式,对各项指标进行细化,分别赋予不同分值,明确工程监理和施工质量控制与检查的内容,主要内容包括监理和质量控制目标、管理机构和人员、监理和质量控制的责任体系、法规和监理控制管理制度、施工技术管理、队伍建设、作业管理、危险源辩识与风险控制、隐患排查与治理、职业健康、安全文化、应急救援、质量事故处理等[2]。在明确这些内容之后,根据施工现场工程监理和施工质量检查的具体情况,得出相应评分,评定施工现场基本情况,确保工程监理和施工质量控制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2.3完善工程监理和质量控制体系

2.3.1工程监理和施工质量控制教育体系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工程监理和施工质量控制教育工作,采取相应措施,包括开展讲座、现场授课、观看视频、现场指导学习等形式,对工作人员进行工程监理和施工质量控制教育,提高其工程监理和施工质量控制意识,使他们严格推行标准化作业,更好地规范施工人员行为。

2.3.2工程监理和施工质量控制检查体系监督工程监理和施工质量控制标准的实施,制止违规违章操作,对质量隐患进行改进。实行公司、项目、班组三级质量检查制度,班组每天检查,项目每周检查,公司每月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对存在的质量隐患进行整改。

2.3.3工程监理和施工质量控制奖惩体系通过奖惩体系的建立,将工程监理和施工质量控制标准的执行情况与个人、班组、部门的利益结合起来,让他们明白如果不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和施工质量控制标准,就会受到相应的惩罚[3]。为此,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应该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扣分和扣款标准。并由企业组织检查,由主管部门进行考核和奖惩,确保奖惩制度得到有效落实,促进工程监理和施工质量控制水平的提升。

2.4落实工程监理和质量控制措施

2.4.1完善工程监理和施工质量控制规章制度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应该总结项目监理和质量控制管理经验,完善管理制度,编制工程监理和施工质量控制管理标准,落实先进的管理理念,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促进工程监理和施工质量控制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2.4.2明确具体职责落实工程监理和施工质量控制责任制,将工程监理和施工质量控制管理的职责明确到部门和个人,确保他们严格遵循相关规范要求,并在工程施工每个环节都注重工程监理和施工质量控制管理工作,促进工程监理和施工质量控制管理水平提高。

2.4.3加强工程监理和施工质量控制工作人员的培训通过采取适当的措施,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增强企业内部工作人员对工程监理和施工质量控制的认识。培训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讲座、专题学习、职工夜校学习、监理和质量控制知识竞赛等。从而更好地规范工作人员日常行为,让他们全面掌握和运用工程监理和施工质量控制标准,遵循各项规范措施,确保公路工程施工效果。

2.4.4实施有效管理施工企业需要严格遵守各项工程监理和施工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在思想上重视管理工作,配备专职监督管理人员,做好质量隐患的识别、管理和控制工作,提前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实现对质量事故的有效预防,确保公路施工有效进行。

2.4.5加大资金投入在推进工程监理和施工质量控制过程中,往往会面临资金迅速增加的问题,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相应的资金投入。在资金划拨时,加大支持力度,考虑工程监理和施工质量控制具体需要。同时建立监督管理制度,保障资金得到有效落实。

2.4.6把握工程监理和施工质量控制重点与难点工程监理和施工质量控制的重点和难点内容是促进工程监理和施工质量控制的规范化、流程程序化、施工现场秩序化、确保施工规范的有序进行,这是在施工中必须把握的内容[4]。另外,还必须依法规范施工企业日常行为,做好工程监理和施工质量控制经验的推广,将现场管理与监督管理结合起来,有效预防质量事故发生,保障公路工程施工顺利进行。

3工程监理和施工质量控制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3.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工程监理和施工质量控制的推行需要全员、全方位参与,因此加强领导工作,争取公路施工企业领导的重视显得尤为重要。相关领导要在人员、资金、物资等方面加强支持力度,确保工程监理和施工质量控制顺利推进,促进工程监理和施工质量控制管理目标的实现。

3.2落实责任,全员参与工程监理和施工质量控制是系统、复杂的工作,需要众多部门和人员来参与,因此必须落实责任制,明确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职责,建立工程监理和施工质量控制管理网络,促进工程监理和施工质量控制管理水平提高。

3.3教育培训,增强意识采取相应措施,通过集中授课学习、观看视频、进修、开展讲座等形式,加强对企业员工培训,提高他们的工程监理和施工质量控制意识,促进全员参与,确保工程监理和施工质量控制顺利推进。

3.4综合治理,预防事故推行工程监理和施工质量控制过程中,应该综合采取措施,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应对,实现综合治理,预防质量事故发生,提高工程监理和施工质量控制管理水平,保障公路施工安全。

4结语

公路工程施工日常工作中,采取相应措施,推进工程监理和施工质量控制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预防质量事故发生,保障施工顺利进行。今后在实际工作中,需要重视该项工作,制定工作流程、健全相关内容、完善工程监理和施工质量控制体系,落实各项措施。有效推进工程监理和施工质量控制,确保公路工程施工质量和效益。

参考文献:

[1]刘娜.加强道桥施工全过程控制的几点建议[J].交通世界,2015(21):124-125.

[2]黄秋荣.公路桥梁施工中的质量管理及控制对策分析[J].交通建设与管理,2014(9):190-192.

[3]沈银祥.公路桥梁施工质量管理与控制策略[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5(2):108-109.

第3篇:工程监理的质量责任范文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法律责任;责任风险;研究

前言:法律责任主要是指在法律体系中,对于违法行为者所承担的法律制裁的法律后果,是约束相关行为人的规范标准。在建筑行业中,工程监理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指监理单位以及监理人员在从业的过程中,应承担的违法监理等相关的法律责任。

一、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工程监理主要是指由甲方雇佣,在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下,完成建筑工程的监督作用,促使甲方和乙方的合作能够顺利进行。对于工程的工期、质量、合同管理以及甲乙方的工作协调都靠工程监理来完成。因此,工程监理在建设施工中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主要是指在建设施工中,工程监理违反了行政法规所规范的相关规定而承担的法律后果。无论是《建筑法》还是《工程建设监理规定》都有明文规定,一旦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企业串通,从而弄虚作假、从中作梗,若出现工程质量问题,要予以追究责任,处以罚款,降低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

工程监理一旦违反了相关的法律制度,就必须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主要包括监理单位以及监理工程师个人。如果监理单位没有经过任何批准而擅自开业或者转让监理业务,就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而监理工程师如果因个人原因违反相应的法律规章制度,如出卖、转让其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者没有履行相应的监理业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1]。

(二)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不同,承担法律后果的是监理人员,刑事责任是对监理人员可最以承担的严重的法律后果。我国《刑法》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自然人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只能是自然人。因此,在工程建筑施工中,如果一旦出现重大过失,承担法律后果的是工程监理师,而不是监理单位。

我国《建筑法》规定,如果工程监理在建筑施工中,违反国家的相关规定,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而降低工程质量,或者由于工程监理的疏忽而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等,就是构成犯罪,监理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刑法》中也明确规定,如果在监管过程中,监理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从而造成重大伤亡和严重后果,监理人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应值得注意的是,在建筑施工中,监理人员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而仍然为之,则工程监理就已经造成了多种犯罪,如故意伤害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但是如果工程监理因过失而不是故意造成的损害,可以视为过失犯罪,相应的惩罚也会减轻,甚至不会追究其刑事责任[2]。

(三)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是指监理单位违反了《民法》规定的相关政策法规所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不同,民事责任最主要的特点就是赔偿性。

在工程建设中,建筑单位与监理单位会签订劳动合同,甲方雇佣监理单位去监督施工单位,如果监理单位没有按照合同履行相应的义务从而对建筑单位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需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建筑法》中规定,如果监理单位没有履行合同中的义务,没有定期监督和检查项目的进展和质量,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检查从而给建设单位造成了严重的损失,监理单位需承当一定的赔偿责任,即民事责任。如果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谋取非法利益,造成的不良后果,监理单位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如果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3]。

二、建设工程监理的责任风险

(一)行为责任风险

工程监理师由于其工作性质特殊,工作具有委托性,且专业技术要强,并且承担的责任较大,因此,其工作的责任风险也较大。行为责任风险主要是包括三个方面,即越权行为风险、失职行为风险以及无意行为风险。

如果监理工程师在行使其职责过程中超出了业务委托的工作范围则属于越权行为风险。如果监理师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去履行相关的职责义务,一旦造成了工程上是损失,就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失职风险主要指工程监理师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去履行自己的职责而造成了相关的损失,如没有定期检查和监督工程的进度和质量,如果工程留下了质量安全隐患问题,也要追究其相关的失职责任。

无意行为风险是指监理师主观上并没有刻意去破坏或未能履行相关的规定而是无意造成的损失。如在检查过程中并没有发现隐患问题,一旦出现问题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

(二)技术责任风险

工程监理师为建筑单位提供技术服务,因此在工程建筑过程中需严格监督工程质量以及各项指标。但是很多工程监理师由于专业的限制并不能取得应有的效果,如在工程验收环节中,工程监理师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查、抽查,要求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必须要达到合格的标准。

监理工程师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没有失职行为,但是也有可能会受到各种技术和资源而带来的风险。有些质量问题需要时间和诱因才会被发现,工程监理师在检验的环节并不能保证所有的问题都能及时发现。而且由于各方面因素的限制,监理师也不能完全细致、全面的对其进行检验,因此也存在相关的技术风险。

(三)管理风险

要想保证工程能够如期、高效的完成,离不开工程监理的良好管理。工程监理不仅要监督和检查好工程的进度和质量,还应协调各个部门,合理分工,明确管理目标,这样才能良好的进行管理工作。在管理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组织约束机制风险,人员管理风险,合同管理风险。

监理单位和总监之间应建立完善的约束机制,各个机构也应构建合理的内部管理机制。在整个管理体系中,总监是落实各项职责和制度的中心,但是由于监理工程的特殊性,很多监理单位并不能一直在监理单位的本部,总监也不能时时在各个监理单位进行指挥,因此存在一定的管理风险。

工程监理师应聘请高素质、技能强的专业人才,这样才能保证监理工作的高效完成。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少人员能够达到一定的标准,甚至很多人员都是临时聘请,这样就增加了人员的管理难度。

由于监理单位受雇于业主,因此,对于业主的各项要求都要尽善尽美的去完成。但是很多监理单位为了获得监理任务而处处避让业主,使得劳动合同有很多不利于自己的地方,这样一来,一旦责任大于利益,对于监理单位来说有着较大的合同风险[5]。

结束语:综上所述,工程监理是一项复杂的、高风险的工种,由于其工作性质特殊且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其承担的法律风险较大,因此,作为一个良好的监理单位以及一名高素质的监理工程师,必须对监理责任风险有着全面、清晰的认识,这样在履行监理义务时,能够认真负责,高效的规避风险,让工程能够如期的、保质保量的完成。

参考文献:

[1]谢锋,方东,平毕庶涛.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在中国的实施[J].重庆建筑大学学报,2011(2):33-34.

[2]陈晓华.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责任及责任风险研究[D].西安: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12,02.

[3]朱玉华.关于完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若干问题的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2011,(5):22.

[4]陈峰,林锐,韩丹.浅谈工程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J].风险责任和管理,2011,(3):55-57.

第4篇:工程监理的质量责任范文

关键词:房建工程;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房建施工单位;建设项目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TU712 文章编号:1009-2374(2017)11-0337-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7.11.171

在当前城市化背景下,中国的建设项目正在加快发展步伐。建设工程监理是建设项目的关键环节,只有做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才能保证整个工程建设的质量,才能保证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时下,国内房建工程监理工作还处于生长发育的初期阶段,与西方等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但同样也对施工阶段的工程设计阶段、现场管理、项目实施监督和参与管理,实质上并没有强制性的措施,只是形式,有的甚至只有在施工阶段现场给予了监理,国内房建工程监理工作的路还很长,发育还不完善,由于建筑领域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建设项目监理部门应运而生,因此出现不同的资费标准。这种差异程度导致乱收费现象普遍发生。有的监理单位为了获得项目、恶意竞价、破坏监管收费标准、恶意竞争,这种不考虑监督成本的恶意竞争。在制度转型期的新形势下,仍有许多问题制约着监理事业的发展与完善。

1 房建工程监理中存在的漏洞

1.1 我国房建工程的监理工作机制有待完善

目前,国内的工程建设监理机制还不健全,仍然缺乏真正的监管机制。主要表现在:市场条件下,没有健康的施工监理委托系y和综合监管监察部门实施具体管控,尤其是缺乏法律约束。对房建建设市场政府缺少严肃和严格的监管,造成施工监理的可靠性不足。而许多监理单位为了获得既得利益,没有根据实际监督的结果对施工存在的问题给予处理,甚至伪造监理监督报告。此外,市场没有建设监理资质评价体系,许多成员不具备建设工程监理专业能力,甚至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资质都不具备,更没有专业的技能培训,建筑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理知识匮乏,导致房建工程没有质量保障。

1.2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管理不严

目前,一些建设监理部门把赢得利益作为主要部门的主要任务。为了赚钱,国内大部分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只在一个非常低的预算条件下运行,极大地降低了工作监督的力度。对房建工程的监督只是走形式,没有真正监管到位,这反过来又导致质量监督工作大大降低,从而影响整个房屋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大多数监管部门同时存在对建设工程监督实施事后监督的监理形式。监理的工程几个项目有时同时进行,造成对某些房建工程的监理甚至只是名义上的监理,没有尽到监理的义务和责任。监理工作流于形式,监理人员缺乏责任心也严重地影响房建工程质量。

1.3 监理人员素质较低缺乏专业知识

时下,我国施工工程监理队伍其监督能力与水平普遍不高,许多监理人员缺乏专业的监理知识,充其量只是对主管的工程监理部分可以完成一些常见的监理业务,但缺乏解决方案和技术,根本无法解决重大工程项目的建设方案等问题,对工程涉及到新的建设项目以及新设备和新材料缺乏了解,故无法对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实施高效的质量与程序监督。部分监理单位与人员由于缺乏对宪法和法律基础的理解,无法用经济与法律手段对房建项目进行正常监管。在我国监督管理体系不健全、不完善的环境下,施工监理质量的可靠性大打折扣,根本无法确保房建工程监理质量。

1.4 我国房建市场管理机制问题较多

工程监理是一种中介组织,这主要是基于高智能的技术服务,其技术服务的补偿原则上本应该给予高价,对监理人员给予高薪。但部分建设单位不注重监理单位的内部因素,而只是把监理单位的监理费交给投标单位,打击了监理单位的工作积极性,也削减了监理人员的待遇,这定然造成市场监管的不正当的竞争与恶性循环。在这种情况下,监理单位与人员就不可能有更好的工作质量。更令人痛心的是,部分监理单位对项目业主直接下订单,甚至要求建设单位加快工程进度。这种不科学的安排不仅使合同期的监理工程师控制不好监理秩序,也很难保证工程项目监理质量。

2 房建工程监理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2.1 建立和完善以市场公信力为核心的工程监理体系

要想使监管机制规范化、公平化,必须建立信誉机制,使公信力水平低的监管单位不能被社会接受。目前,中国已加入WTO,为拓展更广阔的生存、发展舞台,国内监理企业与国际接轨属于必然趋势,而与国际市场的竞争是信誉的竞争的最终结果,国内监理企业要想进入国际市场,就必须努力提升自己的监理公信力,提升房建工程监理的品质与质量,才能建立和完善以市场公信力为核心的工程监理体系,为监理事业走出国门奠定柱础。

2.2 工程监理要给予标准、规范化管理

工程监理要给予标准、规范化管理要就必须做好“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工作。完成三个方面的监管内容,从形式到内容都要纳入规范化的管理和控制,使监理工作的每一步骤都予以统一管理、统一要求与标准,并给予一定的定性与定量标准。国内目前的监理工作充其量只是做到了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与进度的控制,但由于许多监理单位对监管人员有制定责任和监理的时间控制,其工作责任没有得到有效的落实。因此要使业主、施工、三方监理相互沟通,共同管理工程的管理质量、监督水平与监理质量,并严格监理人员记录的监理日志,积极沟通协调施工方和业主方的不同意见与建议,才能确保监理的品质与质量。

2.3 增强监理单位和员工履行职责的能力

第一,建议政府主管房建的管理监理单位的资质予以严格审查。包括监理人员的素质、房建知识结构和专业的监理能力、监理技术以及其监理经验和管理水平。对监理单位的监理质量进行科学管理,并实行监理工作的动态管理制度以及质量保证制度;第二,对监理工程师给予业务与责任心培训与涵养,特别是进行必要的业绩考核管理。同时要注重对监理人员的经济、管理和法律知识的培养,使其真正尽到监督管理的责任;第三,监理单位要督促员工加强经验积累,注意对项目中常见问题的总结。熟悉过程每道工程、工序施工质量中通常出现的问题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技术要求、工艺特点,并对监理人员对所担负工程监理任务给予严格检查,确保监理工作落实到施工工程的全部过程中;第四,督导监理工作人员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对监理人员给予职业道德教育。监理单位要想方设法为施工过程中的监管人员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谨防监理单位与其监理工作者与承包商合伙欺诈,一起欺骗业主的恶劣行径出现。

2.4 严格控制建筑材料质量

监理单位需要安排合适的人员对现场施工原材料质量给予严格审核,确保达到房建工程的质量标准,确保房建施工过程能可靠进行。例如,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对混凝土和其他广泛使用的不可缺少的建筑材料给予科学检验,对其进行仿真模拟,先给予小规模的使用。如果有问题,必须及时处理或更换工程材料、制定新的施工标准。这样方能有效能地防止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问题出现。由于人们对自身财产条件的日益重视,对建筑工程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材料质量的监理工作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只有加强对施工材料的监督管理,才能确保房建工程的建设质量,才会起到监理工作重大的监管、督导作用。

3 结语

房建工程项目监理工作非常重要,倘若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或因技术水平不过关就会导致其不可逆转的损失。基于工程监理单位属于多学科交叉且又技术密集,是高智能型企业组织,是新兴的产业,它为提高房建的工程质量起到居功至伟的监督作用,因此对房建工程监理中存在的问题必须给予重视,此事体大,不能不察。

参考文献

[1] 姚实现.制约工程监理发展的因素及对策[J].中国住宅设施,2011,(5).

[2] 姜再枫.工程监理若干问题及对策思考[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1,(4).

[3] 李长本.论加强建筑工程监理工作[J].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3).

第5篇:工程监理的质量责任范文

关键词:建筑工程监理;作用;控制措施

建筑工程监理主要指在进行土木建筑施工的过程中通过法律文件形式完成对建筑的工程监理控制。1997年我国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该法律对建筑工程监理内容进行细化,是我国建筑工程监理法律层次正式确立的第一步。与此同时,我国加强了对建筑工程监理内容的拓展,完成了对同时期建筑工程监理的重新规划,建筑工程监理逐渐深入到建筑施工的各个方面。

1 建筑工程监理发展及作用

我国建筑工程监理发展主要分为三个时期,分别为引入时期、推广时期、竞争时期。在引入时期,国家开始针对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将国民经济转向为市场经济,逐渐开始将建筑工程监理运用到建设过程中。在本阶段建筑工程监理主要是在外国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督指导下完成,开展实施监理工作。推广时期主要是在建筑行业大幅兴起的时期,在该时期,国家开始对建筑工程监理内容进行强调,对建筑工程监理条例、工程技术等进行综合管理,逐渐实现了人员的专业化发展和技术的综合性格拓展。在竞争阶段,建筑工程监理的主导地位已经开始突出并且被大部分人认同,已经成为建筑工程中的重要内容。当前建筑工程监理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建筑工程监理与建筑工程质量息息相关。建筑工程质量在施工的过程中很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导致建筑应用效果大幅降低。监理人员的行为直接决定着工程使用价值及工程功能价值,直接或间接影响着工程效果。建筑工程监理可以从不同方面控制建筑施工内容,对建筑管理方案进行设定,增强了施工管理的规范性、可靠性。建筑工程监理从本质上明确了各方的责任分配,完成了对责任体系的构建,形成了合理、统一、完善的施工管理体系及管理条例,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建筑工程施工水平。

第二,建筑工程监理影响影响施工进度。建筑工程监理不仅能够从时间上控制建筑工程管理效果,还可以从工程设计、招标、施工、竣工等各个阶段对工程施工进度进行强化。建筑工程监理在一定程度上对施工进度、施工连续性、施工全面性等进行分析,实现了施工进度的全面控制。在建筑工程初步阶段,建筑工程监理可以明确建筑施工任务,对工程进度目标及工程进度状况进行设置,提高了施工的目的效果。施工过程中,建筑工程监理实现了对任务进度目标的控制,增强了总进度管理及网络图审核质量,提升了进度控制水平。

第三,建筑工程监理对安全的影响。安全作为当前建筑施工中的前提,已经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的不断提升,人们对建筑施工的过程中的安全质量要求逐渐上升。建筑工程监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人员的施工安全,为建筑施工人员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提高施工人员施工质量和效果。除此之外,建筑工程监理还能够保证建筑质量的水平,提高建筑安全性和舒适度。

2 建筑工程监理控制措施

我国的建筑工程监理起步较晚,发展速度较快,已经开始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广泛应用。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例如监理工程控制效果较差、监理人员责任意识不强烈、施工进度管理不规范等。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建筑工程的发展,加强对建筑工程监理的控制力度已经刻不容缓。

2.1 加强施工进度控制力度。作为建筑施工的关键因素,建筑施工进度是建筑项目能否顺利完成的重点。通过对建筑工程施工进度的控制可以从本质上完成对工程建设的控制,提高建筑工程建设及建筑工程经济效益的一致性,对我国建筑工程发展具有非常好的促进作用。在对施工进度控制效果进行强化的过程中,监理人员要实现:(1)及时掌握工程进度状况。监理人员要对工程进度实时状况及时进行了解,将施工计划目标及施工进度落实效果对比,初步评估建筑工程施工效果;(2)要对建筑工程进度控制过程进行强化。监理人员要综合分析建筑工程施工概况、建筑工程执行计划、建筑工程规定时间等指标,依照上述指标内容合理调整建筑工程计划,增强建筑工程计划的可靠性、可实施性,确保工程计划符合建筑工程要求及工程项目总进度。

2.2 突出建筑工程中的质量监理。在进行建筑工程监理的过程中,监理人员首先要明确自身的监理目标、监理内容、监理评价指标等,要全面提升自身的监理素质,从本质上提高建筑工程监理效果。监理人员要在进行现场监理的过程中尽忠职守、尽职尽责,严格依照监理人员监理基本原则,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监理初步方案。其次,要对质量监理内容进行划分,对质量监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质量监理影响因素、质量监理手段、质量监理不确定方面等进行全面分析和掌握,改善监理质量。在该过程中,监理人员要强化现场巡视检查,合理运用巡视检查器材,做好工程监理巡检。

2.3 落实建筑工程全过程监理。建筑工程监理是一项连续性、系统性的工程任务,需要贯彻落实到建筑工程施工的全过程,这样才能真正达到建筑工程管理及控制要求。在对建筑工程全过程进行控制的过程中,监理单位要严格遵循公正客观原则,对建筑施工中的各个环节、各个层次、各个工序实施建筑工程监理。要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不合理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解决,降低可能出现的建筑工程违章施工状况,保证施工规范化。与此同时,监理单位还要对监理过程中的施工原料进行控制。作为建筑工程的基础,建筑材料质量及应用效果直接关系到建筑工程的安全性、可靠性。因此,监理单位要从原料采购、运输、入库、保管、领用等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对建筑材料进行监理,保证原材料完全符合建筑工程要求,降低可能出现的建筑工程质量问题。

2.4 加强监理人员技能素质培训。在进行建筑工程监理的过程中,监理人员的行为、素质等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建筑工程质量,已经成为监理工作中的要素。监理单位要依照建筑工程监理要求,全面落实建筑工程监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建理人员监理技术水平。单位要对监理人员进行严格的技术培训,对人员的监理工作学习效果进行考核。当考核成绩达到监理工作要求后才可以颁发监理资格证,进行带证上岗。除此之外,监理单位还要对监理人员的监理素质进行强化。单位要定期对监理人员进行教育,对人员的业务素质、业务意识、责任意识等进行强化,提高人员的道德水平和思想意识水平,大大减低监理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现象。要对监理中存在的监理人员问题进行整顿,强化人员风纪管理、责任管理,对存在的监理不良现象要依法严惩。

3 结语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较为复杂、施工内容丰富多样,是一项非常庞大的系统工程。在进行建筑工程管理的过程中,建筑监理质量直接影响着工程施工效果和工程经济效益,已经成为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的核心。加强对建筑工程监理的内容控制,合理规划建筑工程监理控制方案,增强人员监理技术及素质已经成为提高建筑工程监理的重要措施,对建筑工程发展具有非常好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第6篇:工程监理的质量责任范文

关键词:工程质量监督;建设工程监理

Abstract: this paper mainly introduces the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the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of major difference, and pointed out the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project supervision, the main problems of the corresponding solutions, have importan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Keywords: project quality supervision;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引言

工程监理和工程质量监督是我国为提高工程建设水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而实施的两种制度。建设工程监理具有公正性、独立性、科学性、服务性,它是指具有一定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代表其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实施监控的专业化活动,并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我国自实行建设监理制度以来,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对提高投资效益,规范工程建设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建设项目日益庞大和复杂,项目管理方式不断演进,这些都对我国工程监理事业提出严峻挑战。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无论是监理单位还是工程质量监督单位都有搞好工程质量的愿望,它们是被监督与监督的关系。一方面,监理单位为了争取更多的市场树立良好的信誉,搞好工程质量。另一方面,质量监督单位为向委托的政府部门负责,保证工程质量,有责任做好质量监督工作。因此,两个部门要加强配合

二、工程质量监督与工程建设监理的区别

工程建设监理与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都属于工程建设领域的监督管理活动,均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监理是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在建设单位的委托范围内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是代表政府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参与方(包括监理单位)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职责情况和工程实物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虽然工程建设监理与工程质量监督都是按规范标准、法规、国家法律和设计文件等规定执行的,它们都属于工程建设领域监督管理活动,但二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工程建设监理是在项目组织系统范围内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监督管理;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则是项目组织系统外的监督管理主体, 对项目系统内的建设行为主体进行的一种纵向监督管理。

2、工程建设监理的实施者是社会化、专业化的监理单位, 属于社会的、民间的监督管理行为, 受业主委托负责对工程进行管理;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的执行者是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属于政府行为。

3、工程建设监理具有明显的委托性, 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则具有明显的强制性。

4、工程建设监理的工作范围由监理合同决定, 其范围可以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全方位, 远远大于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的范围。

5、它们在工程质量方面的工作也存在较大的区别。(1)工作依据不尽相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以国家、地方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依据;而工程建设监理则不仅以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为依据, 还以工程建设合同为依据。(2)深度、广度不同。工程建设监理是对工程实体质量、进度、投资、安全进行控制管理, 控制工作包括对项目质量目标详细规划, 采取一系列综合性控制措施,既要做到全方位控制,又要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 并持续在工程项目建设的各阶段;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则主要在工程项目建设的施工阶段, 对工程质量进行阶段性的监督、检查、确认。(3)工作权限不同。监理权利有多大,需要业主的委托。而监督是代表政府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参与方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包括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与认证。(4)工作方法和手段不同。工程建设监理主要采取系统管理的方法,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查等形式, 从多方面采取措施进行项目质量控制;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则更侧重于行政管理的方法和手段。

三、我国工程质量监督与工程监理的现状及对策

1、我国工程质量监督与工程监理的现状

我国目前在工程质量监督与工程监理方面都存在着一些认识方面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工程建设监理中的认识问题。放弃工程质量核验权,就等于政府放弃了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程质量监督在实施工程建设监理后,工程质量核验章不能丢,其对工程的直接监督要继续。其主要原因是由于部分建设单位行为不规范,影响了建设监理控制工程质量的力度,建设监理在一定程度上要服从建设单位的要求,以及建设监理控制工程质量的能力和水平参差不齐,部分从业人员的素质较低,监理管理机制还不够完善等。

(2)工程质量监督中的认识问题。质量监督不是指导工程监理,建设监理和质量监督可按各自方式运作管理,认为二者都是接受他方委托对工程质量实施控制和监督;认为有建设监理,就不需要工程质量监督,工程质量监督可由建设监理替代,通过建设监理层层把关签字,道道工序检查,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的管理,这比质量监督更有效;认为建设监理应承担更大的质量责任,因为工程质量监督带有核验质量等级职能,建设监理质量监督和质量验收全为工程建设直接参与者,都应承担直接的质量责任,建设监理和质量监督都对工程直接进行管理等。对工程实物质量直接监督是当前政府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方式,部分地区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直接进行工程质

量等级的核验评定,实行三步到位。

(3)在工程监理方面还存在监理地位不明确,业主认识不到位,工程监理对业主无规范;工程监理缺少高智能人才,工程监理市场不规范;工程监理就是质量监理等问题。在工程质量监督方面存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性质无明确定位;工程质量监督手段、方式单一等问题。

2、我国工程质量监督与工程监理的对策

根据目前我国工程质量监督与工程监理方面所存在的不少问题,为了使监理单位能配合、理解并支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我们提出以下对策:

(1)坚持原则。质量监督过程就是行政执法过程,在监督工作中要保持风度,可争论不要争吵,要尊重别人,虚心听取别人的意见,在原则面前不能让步。对严重违反工程建设的法规法律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和现象要坚决制止。

(2)质量监督要做到公正客观。在质量监督工作中,避免主观臆测、先入为主、凭印象判断等,要严格根据有关法规、法律、标准并以客观证据为基础作出公证客观的判断,杜绝偏激或不公正的处事态度。

(3)监、促、帮相结合。质量监督员不能压制对方,强迫对方接受自己的建议,而要以理服人,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工作,以取得其理解和信任。

(4)提高监理人员的自觉性,做好宣传教育。一方面要在制度和组织上采取措施,努力做好工作,使其具有较高的质量意识,明确监理人员质量责任,把提高工程质量变为自觉行动;另一方面,让监理人员认识到工程质量切实的重要性,加强宣传和教育。

四、结束语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工程质量监督与工程建设监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之间有着许多明显的区别,在现实工作中对其要加以区分。我国自实行建设监理制度以来,我国的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对提高投资效益、规范工程建设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建设项目日益庞大和复杂,项目管理方式不断演进,这些都对我国工程监理事业提出严峻挑战。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有责任做好质量监督工作,而工程建设监理人员也应当予以配合,只有这样,我国的工程建设才能稳步健康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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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顾仲夫.简述项目管理与工程监理的接轨[J].科技咨询导报,2007,(19).

第7篇:工程监理的质量责任范文

关键词:水利总监理工程师责任作用

Abstract: on the basis of the construction of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supervision status and relevant laws, rules and regulations, provisions and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supervision standard detailed analysis, combined with anshan reservoir water supply project-the peasants led into the soup, fine dahuofang reservoir water emergency into a large water supply and even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work experience, discuss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total supervision engineer in quality, progress, investment, safety control of responsibility and function, was discussed in detail at present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management system of responsibility, right unified supervision and the conflicts, and the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dustry of proposes Suggestions.

Keywords: water conservancy total supervision engineer responsible role

中图分类号:TV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工程监理责任界定是长久以来困扰监理行业的突出问题。笔者自2004年7月至2012年1月先后任鞍山市汤河水库扩建供水工程―引细入汤工程,大伙房水库输水应急入连工程,某大型供水工程总监理工程师。通过几年的监理工作,认为一个合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将保证工程的建设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环保目标的实现。

水利建设工程监理现状

1.1国内水利建设工程监理的发展过程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ede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enieurs-Conseils,简称FIDIC)于1913年成立,标志着监理工程师步入工程建设领域。在国内,水利工程行业自1982年鲁布革开始,率先进行建设监理制度改革的尝试。辽宁省水利工程是从1992年富尔江引水开始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试点。1996年开始“三项制度”改革,同年水利部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建【1996】396号文),监理工程师正式参与水利工程建设,2003年水利部颁布了SL288―200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从此监理工作有了依据,进一步规范了监理行为职责,确定了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中的地位。水利部并于1999年和2006年两次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使水利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逐渐走向正轨。

国内水利建设监理工作的错位与现状

1.2.1对监理的定位与重要性认识有误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制已有二十余年历史,但在水利工程建设中仍有一部同志对工程监理的任务及业务范围认识错误,委托监理是迫不得已,以应付现存的国家规定。受此影响,工程建设管理业主依言是“大佬”,监理人员就是项目法人聘请的质检员,只要替业主把好质量关就行了。在某些工程建设中,业主经常以自我为中心,无视行业规范的要求,无视在工程量计量、工程量单价及工程变更等方面单位规定,随意“拍脑袋”决定,造成监理人员无所适从,导致工程建设严重滞后、工程概算突破较大或者工程无法实现预期效益,最终把监理推出来顶罪了事。更有的业主认为监理是我雇来的民工,让你做什么就得做什么,让你怎样做就要怎样做,责任是监理的,权利是业主的,委托监理只是找一个承担责任者,出了问题方便推卸责任而已。

1.2.2对监理责任定义的不规范

在工程建设中发生事故时,很多人认为监理在所有的情况下都应承担责任,其理论依据就是监理工程师具有签字权,且不知按国际惯例监理的签字只是监理程序的需要,代表业主对施工方案的认可,仅作为以后索赔的依据,并不免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法律规定监理责任的前提是“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监理才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1.2.3对监理工作的不支持

我国水利行业规范中明确规定,50万元以上的工程必须实行工程招投标制,但是由于运行的不规范,中标承包人多为人情标,出现分包和转包现象,导致承包人素质低、能力差,对监理工作不理解、不支持。从而造成工程管理工作严重脱节管理人员岗位责任不清,或者承包人在中标后,没有及时按照承包合同中的承诺配备相关人员,致使承包人对工程建设生产管理混乱。此时个别施工单位把监理看成是质检员,某一部位施工完成后,未进行自检自查,就叫监理去验收,自身的质量体系未能有效地运行。也有个别业主认为监理就是“监工” ,随意要求监理死盯现场,把现场质量保证措施和安全保证措施的责任压给监理,变相减免了承包人的质量保证制度,大大增加了监理的工作量,也造成事故发生后合理界定责任单位困难。

1.2.4监理人员素质低

水利行业现有监理从业人员60余万,注册监理工程师10万多人,其余人员大多是临时凑合的。监理人员的来源五花八门,有的来源于施工单位,有的来源于设计单位,有的来源于基建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等。总的来说,监理总量不足,质量不高,甚至监理缺位、有名无实,更有缺乏诚信、失职失责等不良行为,距离我国对监理工程师的要求相距甚远。主要是因为监理单位对从业人员把关不严,部分较低学历的人员进入这一行业,加之缺乏淘汰机制,造成人员素质良莠不齐。

1.2.5监理单位发展机制与行业动态

现有的项目法人制执行得不完全,招标投标办法执行中缺少监管机制,没有科学、公正性,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干预,必要的工程保险业和担保未开展起来,影响了监理工作的成效,致使监理单位的发展处于两难境地。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监理人员的聪明才智,不断提高监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科学创新水平,努力树立行业声誉,以谋求推动企业和行业稳步快速发展。

2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及水利监理规范的规定

《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建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建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以上法律条款可知:总监理工程师作为监理机构驻施工现场的主要负责人,应承担监理单位所负责的责任。监理承担质量责任的前提是监理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及时应当检查的项目不作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对监理工程师规定:“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了监理需要承担责任的四种情况:“(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SL288―200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规定:

“1.0.5监理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公正、公平、诚信、科学地开展监理工作,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

“1.0.10因监理单位的直接原因致使工程项目遭受了直接损失,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或监理合同约定予以相应的赔偿。”

“3.3.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应负责全面履行监理合同中所约定的监理单位的职责。”

可见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中的责任和作用是其他监理人员无法替代的。监理的职责是监督和检查,控制手段是抽检,所能采取的措施是要求承包人整改、停工及报告。一名合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将使建设工程按合同完成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及环境保护等各项指标。

4 水利工程中总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和责任的对应关系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28号令)明确指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按照监理合同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中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进行的管理活动。”由此可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一种管理活动,管理范围是“三控制”和安全、环保等方面,管理的依据是监理委托合同。因此,总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就是对这五个方面进行控制,把握业主赋予的权利和责任,理顺权利与责任的对应关系,搞好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5 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行业发展的建议

5.1 加强监理队伍自身建设

水利工程监理需要具备水利专业技术知识,否则他就没有能力判断是否保障“三控制”和安全环保目标的实现。总监理工程师更应注重本监理部人员的培训,使其努力学习和更新本专业各种科学技术知识。吸收一批高层次技术和管理人才,充实监理队伍,以满足监理工作需要。

从大环境上,要在有关学校设立监理专业,实行水利工程监理的正规教育。监理企业要加强自身廉政建设,杜绝监理人员的腐败行为。

5.2 加强监理责任的界定

a.统一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界定条款,取消分歧;

b.在委托监理合同中明确规定监理的责任边界;

c.成立专门的建设工程责任鉴定委员会之类的机构进行监理责任界定。但其组织形式、运作方式、管理体制及与现行法律制度的衔接还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

第8篇:工程监理的质量责任范文

【关键词】建设工程 监理 状况 探讨 建议

一、当前建设工程监理现状

现阶段我国工程监理事业在旧的管理体制中探索着一步步发展,已经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工程监理法规体系和工程监理市场体系不完善,缺乏专门调控和规范建设监理高层次的法律法规。目前,虽然我国已经有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行业进行整理、规范,但建筑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的太快,且中国的监理行业起步较晚,所以出台与之相应的法规、条文势在必行。建设工程监理覆盖面宽,服务内容肤浅。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绝大部分停留在施工阶段的管理服务上,且侧重质量管理,离全方位、全过程服务还有较大距离。监理其实是深入的、细致的管理工作,只有小的地方、环节、部位不出问题才能有整体的目标达成。监理组织机构不健全,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主要反映在,我国的监理人员来源比较广泛,主要来自基建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勘察设计单位,他们由于在知识结构、管理知识和法律知识方面缺乏,且少有机会接受岗前培训和实践探索,所以很难有效地发挥组织、协调、管理作用,开展监理工作。监理取费普遍较低。严重制约着监理行业的发展,很多工程项目的监理费甚至达不到合理的监理成本水平,使监理企业无法挽留和吸引高素质监理人才,严重影响了监理人员的积极性,难以发挥监理应有的作用。

二、目前工程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建筑法》中规定: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内容及权限,书面通知施工承包企业。建筑工程监理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为:对项目施工招投标的监理。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业主能否选到优秀的承包商,能否得到先进的施工技术和施工方案。对施工质量的管理。做好施工质量的的监理,是确保工程顺利进行,达到预期目标的保障。这个环节的管理其实就是质量控制,做到每个环节不出问题,最终达到预期质量目标要求。对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借鉴国际和国内工程管理的经验和教训,熟练掌握工程合同文件《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法律为准绳,以合同为依据。对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管理,项目总目标才能得以实现。

目标成本管理已推行多年,但并不尽人意,主要原因:一是目标成本的测算方式与施工现场实际的施工组织形式相分离,设定的成本目标与施工管理的分工不一致,无法真正落实到实施人和控制人身上;二是目标成本测算没有明确成本责任区域,使成本责任无法传递,成本目标无法分解,测算资料形同虚设,只能作为项目最终盈亏分析的参考资料,而无法体现目标成本管理最重要的环节――过程控制。因此,在吸取大量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的基础上,构筑了现在推行的这套目标成本管理体系。

在建立这个体系的过程中,我们主要把握三条原则:一是遵循谁实施、谁受控、谁负责的原则,将设定的分项成本与施工管理的基本分工一致起来,力求实现谁组织施工,谁控制消耗,谁对受控内容的结果负责;二是遵循建立成本责任区域原则,设定了项目成本12个成本责任区域,力求做到在责任区域内,生产管理、消耗控制、成本核算三位一体,实施集成管理;三是遵循目标成本可分解原则,对构成实物量的责任区域明确测算到分部、分项、分层、分栋,便于项目部相关人员将局部控制和总体控制统一起来。

三、改变目前建设监理状况的建议

规范企业和业主行为。规范企业和业主行为,是“三制”良性发展,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加强监理人员法制理论学习,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合同法、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对合同进行管理。高度重视并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的深入学习和研究,是监理工作开展的重要理论依据,这是监理市场化之必须。加强承包商监理知识方面的理论引导,提高承包商对“监理”的正确认识,便于工程项目的实施。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向全方位、全过程监理发展。我国实行监理制已有二十多年的时间,但目前仍然以施工阶段监理为主,要想改变这一状况既要从完善既有的监理制度,也要加强建设单位和建立企业素质和能力的提高。强化从业人员职业素质,优化工程监理企业结构。加监理人员强岗前培训,提升业务水平,做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充分发挥监督管理作用。

四、总结

监理工作在工程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其在建筑工程施工中的主导地位日益提高。在对控制工程质量、造价、工期等目标最终达成方面的影响日益显著。通过实行建设监理,在为建设工程提高施工质量、节约投资成本、缩短施工周期等方面创造了条件,建设监理工作,正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科学化方向迈进。目前我国建设工程监理虽然还处在探索发展阶段,但随着市场的导向作用,其发展的速度正在逐渐加快,并且监理的内容和形式也正在发生变化,有理由相信,不远的将来一个成熟、完善、开放的监理行业会最终形成。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S].1998.

[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条文说明[S].2002.

[3]田金信.建设项目管理[M].北京: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第9篇:工程监理的质量责任范文

关键词:建筑工程;监理;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 TU198+.6文献标识码:A

一、工程监理

工程监理是指为实施承包合同,由业主组建或选择监理工程师单位依据合同对承包商的进度、质量和投资进行监督和管理工作。具有以下性质:

1)服务性。它不同于承建商的直接生产活动,也不同于建设单位的直接投资活动,它不向建设单位承包工程造价,不参与承包单位的利益分成,它获得的是技术服务性的报酬。工程建设监理的服务客体是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服务对象是建设单位。这种服务性的活动是严格按照监理合同和其他有关工程建设合同来实施,是受法律约束和保护的。

2)科学性。监理的科学性体现为其工作的内涵是为工程管理与工程技术提供知识的服务。

3)公正性。成为建设单位与承建商之间的公正的第三方。要维护建设单位和不损害被监理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4)独立性。与承建商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关系,应当按照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监理活动。

二、建筑工程监理的现状

当前, 建筑工程监理工作中还存在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监理人员素质不高。我国的建筑工程监理工作开展的比较晚,这使得在建筑项目建设快速发展的时期,监理人员的数量以及专业技术水平均难以满足建筑工程监理的实际需求。当前,我国许多工程监理企业中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大多以前是从事建筑设计或施工管理的相关人员。他们在经过短期工程监理培训之后,就开始从事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甚者有些是从未进行过培训的离退人员。 而监理工作实质上是一种技术性很强的工作, 相关的从业人员应该是德才兼备的,而以上的工程监理人员则有着专业知识欠缺、老龄化严重,这都极大的影响到了监理工作的正常实施,给建筑工程监理的规范化以及智能化带来了很大的不便,直接影响到了建筑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其次,没有对建筑施工进行全过程的、全方位的监理。具体表现为在进行监理工作时大多重视对工程质量的管理,却忽视了对建筑工程策划、项目设计、成本控制以及工期管理等多方面的管理。或者只重视部分工程监理,忽略了关键部分工程的监理。再次,不注重监理规划,监理工作存在随意性。建筑工程的监理工作相对复杂,需要在对工程个环节了解的基础上,制定科学的监理规划,这样才能有计划的实施监理。如果不提前做好规划,将会影响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建筑工程监理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

1、对监理人员进行道德素质教育。道德素质在监理人员所应有的最基本的素质,应该加强监理人员相应法律法规的培训,使得监理人员明白自己所肩负的责任,意识到自身工作的重要性。以避免监理人员,收受承包商的贿赂。与此同时,还要避免监理人员与承包商串通造假,欺骗业主事情的出现。

2、加大对监理人员技术素质教育。技术素质教育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第一,工程监理人员应该注重平时工作经验的积累, 及时对日常工作中经常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 在建筑施工之前,监理人员应该提醒施工人员注意相关的问题,如果需要,可以提出避免那些问题的具体解决方法。第二,应该给监理人员开展系统的监理知识培训,使他们增强专业技能和相应的理论知识,与此同时,还应该对监理人员的资质、工作经验及监理水平等进行定期的评估。特备是对新引进的人员,要有针对性的开展培训,使其快速适应工作的需求,对于在职人员,以时代的发展为前进的方向,定期的开展有关加强工程监理工作方面的专业技能培训,加强对与工程质量控制相关的法律、法规等内容的培训,从而使工程监理人员不断提高专业能力与水平,对其进行思想教育,使监理人员意识到自身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工作责任心,从而加强自身的综合素养,努力为开展工程监理工作打

下坚实的基础,确保工程质量。

(二)实施监理规划,保证监理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

工程监理规划单位接受工程业主的专门委托,待签订委托监理合同之后,通过项目监理工程师的引导,结合项目工程的实际,全面的收集工程资料和信息后专门制定。建筑工程监理实施的最主要目的就是协助业主来实现建筑工程的总体目标。工程监理总规划的内容应包括:工程监理工作的程序、工程监理工作的目标.等各项具体内容。在每一次监理工作开始前,监理工程师都要对工程的监理工作进行详细的策划,这一策划是以后监理工作的蓝本,可以保证监理工作的有序进行,同时也是对监理工程师本身的一种监督与评价。对于监理策划方案要尽量地详尽,策划的内容要包括试验项目、部位、检验依据标准、检验方法、检验频率、检验责任人及检验认可程序等方面,这样详尽的监理内容,对于工程中的责任的追究也是非常重要的,一旦发生意外,可以根据策划方案去判定监理的责任。

(三)注重数据收集,做到科学化监理。

监理工作的重要性决定了监理工作需要运用科学化的手段来保证其准确性和可靠性。监理是一种非常追求精密的服务工作,要提高工程质量必须坚持科学化工作,那么要做到科学性要从几方面入手:首先,监理资料的整理要真实完善,监理工程师在现场得到的一些资料数据是十分重要的,在工程质量的控制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其次,对于监理工程师的监理技术也有较高的要求,要求其使用的工具要是专业的,这样才能保证采集的资料与数据或者对工程的检测是科学的。在实际工作中,有一些有经验的监理工程师依靠自己的经验,不适用专业的测量工具去评判工程质量,造成工程质量的破坏,这违背了监理工作的科学化原则,不符合监理工作规定的。

(四)注重各环节监理,实施全面监理。

所谓的全面化监理一方面指的是在注重质量监理的同时,对工程建设投资、工程建设工期等进行监理。另一方面指的是对建筑施工的全过程进行监理。首先,在工程的准备阶段, 委托合同签订之后,监理部门要进行严密的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建立具体的监理部门。实施质量监理责任制,明确内部各方的责任。其次,主体项目施工阶段,应该抽调出具体的技术负责人员对具体的测量控制方案进行检查检验。在对准点引测结果、红线桩效核结果检验合格之后,才可批准其施工。再次,在项目结束验收阶段加大监理力度,最后的检查是必不可少的。应依据竣工材料要求对整个建筑工程的构件、材料、设备的质量及各类材料的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实验检验资料等等进行整理,并做好监理。要保证施工方所提供的所有资料是准确无误的、所有资料都是有据可循的。

(五)加大对关键环节的监理,避免监理漏洞。

当前建筑施工监理中还存在一些盲区,在对整体工程实施监理的过程中,往往会忽略一些关键环节的监理,而这些环节往往会成为工程质量问题的隐患区。为了避免这一情况,必须要加大对关键环节的监理。首先,对一些难度较大工程的验收监理。包括对建筑工程施工区域地基承载力的检验、对工程所在地区地质情况的检验等,都要做到科学的检验和验收。如果与设计要求不符,要勒令施工部门进行补救施工,待其问题得到处理后再进行验收。其次,对隐蔽工程的监理验收。可以给施工方发放申请报检表格,让其在施工完成后并自行检查之后提交报告,然后由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全方位的细致检查,只有当验收合格,各项工程符合质量标准之后,方可签字,允许其开始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结语

总之,建筑工程监理对提高工程质量与安全、控制投资与工期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施工方一定要重视和配合监理单位的工作,监理单位要本着负责的态度做好自己的本质工作,使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达到要求并不断得到提高。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