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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管理概念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不良资产管理概念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不良资产管理概念

第1篇:不良资产管理概念范文

一、 银行不良金融资产的概念及分类

(一)银行不良金融资产的概念

银行不良金融资产是指在现实条件下,银行金融资产不具有赢利性,不能给银行带来预期收益的金融资产。以银行信贷资产为例,是指贷款利息、本金不能按时回收的状况。资产优良与否是以资产收益水平为标准来衡量的,即贷款本息的回收程度,包括当期本息回收率与根据现有资产状况和现实条件预测的未来本息的回收率。银行不良金融资产实质上是银行的经营成本。

(二)银行不良金融资产的分类

我国银行不良金融资产主要指不良贷款,分类包括:

不能按期偿还的贷款,即预期的偿还资金来源不能偿还到期的利息和本金的贷款,将蒙受损失的贷款;银行不良金融资产是因贷款人的担保品价值贬值,贷款的担保受到威胁,贷款损失可能性增加的贷款。因此,银行不良金融资产主要是不良贷款和受不良担保品影响的贷款。

二、国内外银行不良金融资产的处置情况

(一)国外银行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情况

一些发达国家成功地处置了银行不良金融资产。最具代表性的处置方式有以下几种:

美国模式。美国政府为了解决银行不良金融资产问题,美国联邦委员会推行金融缓和政策,改善了银行的盈利能力和增强了处置能力。美国处置银行不良金融资产的处置机构有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和重组信托公司(RTC),它们直接介入处理不良资产。处理的方式主要有:政府以公共资金直接购买不良资产;采取 “好银行 ― 坏银行” 模式,从这两类银行的金融资产质量为起点,采取不同的金融资产重组的方式;或发行以单个房地产为担保的债券;动用损失准备金冲销损失贷款等等。

美国银行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原则:确保实行公开、公平竞争的处置原则;确保银行金融资产净现值最大;为提高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效率,通过招标吸引民间机构参与不良资产的处置。

韩国模式。韩国政府设立韩国存款保险公司协助金融监督委员会处理银行不良金融资产。通过资产管理公司对银行和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重组;银行不良金融资产处置资金来源于政府对金融系统的资金援助,及出售银行股权获得的资金。对盈利不好的借款企业进行重组,促使一部分国企民营化,并向国外投资者出售企业股权,吸引外资、获得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增强企业偿贷能力。重组陷入困境的企业“通过强化监控、诉讼、拍卖、向投资者捆绑式出售、发行资产证券化、国际招标等方式收回不良资产;建立对不良贷款的信贷责任追究制度等”。

(二)国内银行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情况

我国现阶段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债权、产权市场。因此,我国设立专门机构接受银行不良金融资产,再由专门机构处置比较有利。处置不良金融资产的方法:

出售转让。专门处置机构在取得银行不良金融资产后,向社会投资者通过拍卖、招标协商方式将不良资产进行处置。可以快速减少不良金融资产,实现资金的回收,增强处置能力。

债权证券化。“由于资产证券化能够将银行资产负债表上的信贷资产由表内移至表外,从而提高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和盈利性”。专门处理机构以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收入为担保,对社会大众公开发行不同的组合的债券,把债权转化为证券在有价证券市场上公开出售。

债转股。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对国有企业贷款的不良债权,并转换为股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转化为对债务人的股权,作为股东享有相应的权益,但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实行债务重组。债务重组的类型主要包括债务更新、折扣变现、资产置换等。处置程序:在专门机构获得法院批准后,获得国有企业托管人资格;接管机构制订托管-重整计划,经法院批准后实施,重整国企企业资产与业务,重整结束后,可寻求优势企业兼并或新投资者收购,从而使企业重新进入良性循环。

三、我国银行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创新

我国首先应该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赋予银行依靠市场方式处置不良金融资产的功能和能力,提供处置的政策保障。加快培育我国不良资产处置市场,积极吸引民间资本和国外投资参与处置。要建立和发展规范的不良金融资产市场。

(一)不良贷款分散处置与集中处置创新模式

分散处置模式。这种处置模式是一种分散处理模式 ,指由银行自己解决不良金融资产。这是在银行内部设立专门处理不良资产的部门,或设立独立于银行的分支机构,并配备具有处置和评估金融不良资产的专业人员。

集中处置模式。这种模式是由政府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协商的价格和剥离准则,将银行的不良金融资产从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彻底剥离出来 ,统一转移给资产管理公司来处理,这样比较彻底,使银行的不受不良金融资产拖累。然后资产管理公司在资本市场、产权市场对不良金融资产拍卖处置,以收回资金。

(二)利用金融工具创新来处理不良金融资产

利用金融工具解决银行不良金融资产,由于金融工具实现了收益权与所有权的分开可以避开国有资产的流失问题。同时,可以吸引国内外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并对债务人进行监督。“金融工具的优点是可以借用利率市场、证券市场、资本市场的交易信息,通过金融复制的办法,使得不良资产能够与其他市场实现无套利衔接。这就解决了不良资产的合理制定价的关键问题,确保了国有资产不会流失”。目前处置不良金融资产的金融工具主要是:实物期权形式。

(三)推进处置技术创新,提升不良金融资产价值

信托方式实施金融资产证券化。不良金融资产证券化的过程,实质上是将原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通过结构性分离与重组,提升不良资产市场价值,使其转换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并据以融资的过程。

信托与分层。信托是指证券化资产的原始权益人可将作为证券化标的的资产转移给信托公司,然后,通过信托公司发行证券;分层是指在信托利益中按照投资者的不同需求设计不同级别的受益凭证,如优先级、次级等,而不同级别对应不同的受益层次。

第2篇:不良资产管理概念范文

关键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不良资产;处置方式

中图分类号:F832.39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2-0088-03

商业化不良资产是指资产管理公司(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ion,简称AMC)以商业化收购方式接收、管理和处置的境内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和非信贷资产,如不良债权、物权和股权等。相对于政策性不良资产而言,商业化不良资产除了同样具有整体质量差、容易产生“冰棒效应”、 部分资产有价值提升空间等特征外,由于采取竞标方式收购,或多或少有一些报价偏高。

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不良资产处置的管理水平、处置方式和处置效益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资产管理公司的核心能力。商业化不良资产处置的目标是实现整体盈利和按期偿还借款,由于商业化不良资产质量较差,而且上述两个方面的目标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冲突,资产管理公司面临较大压力。对于商业化转型进程中的资产管理公司来说,唯有将传统处置方式的作用发挥到极致,并积极寻求效果更好的处置方式,尽最大努力对商业化不良资产进行价值提升,才有可能在效益优先的前提下达到整体盈利目标。

一、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不良资产现行处置方式

虽然理论上有许多种不良资产处置方式,但是资产管理公司实际运用的商业化不良资产处置方式并不是很多,其中最基本的处置方式有诉讼追偿、资产重组、债权转让、债转股等几种类型。从回收资产角度分析,例如,某AMC办事处各类型处置方式的占比为诉讼追偿类18.57%、资产重组类38.84%、债权转让类37.28%、债转股5.31%。

诉讼就是打官司,是对还款态度恶劣和恶意逃债债务人采取的一种有效处置手段。根据诉讼人的不同,诉讼追偿处置方式又可分为自诉、一般、一般风险、全风险等几种方式。自诉是指由AMC委派自身工作人员或小组独立全程参与诉讼的方式。一般是指AMC委托律师事务所诉讼并按其工作量支付一定费用的方式;一般风险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AMC委托诉讼,不承担诉讼费用,按实际回收现金或资产的一定比例收取费的方式;全风险是指律师事务所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并按回收现金或资产的一定比例收取费的方式。

资产重组是指对有还款意愿和一定还款能力而又没有能力按照原来的合同条款偿还贷款的债务人采取的,债权人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作出适当让步的处置方式,主要包括折扣变现、修改债务条件、债务更新、以物抵债、以股抵债、资产置换等。

债权转让是指AMC将自身拥有或控制的债权,通过一定方式,按照买卖双方认可的价格,转让给第三方的处置方式,通常采用的转让方式有协议、招标、竞价、拍卖等,可以单户转让,也可以多户打包转让。债权的买受方主要有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债务人的股东、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对债权感兴趣的投资者,也包括债务人本身。

债转股是指AMC将有一定潜力和发展前景的企业债权转换为该企业股权,并通过一定程序对企业进行改制重组并重新登记注册的处置方式,商业性债转股之后,AMC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严格来讲,债转股也属于资产重组中的一种,适用于相对优质的企业,因对于AMC培育优势资源、提升资产价值具有重大意义,所以本文单列出来。

二、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不良资产现行处置方式存在的问题

(一)诉讼追偿类

一是诉讼程序复杂,回收周期较长。一般从项目启动到回收现金,需要1―2年时间,重大疑难案件需要3年或更长时间,还有一定比例的案件因为执行难等被搁置一边,甚至再也没有下文。截至2009年末,某AMC办事处共启动诉讼项目99个,其中终结项目11个,执行中项目8个,其余项目仍在审理阶段。二是处置成本较高。一般风险的费用成本在8%―10%,全风险成本更高,达15%―20%;垫付诉讼费用也十分高昂,有一部分无法收回;以致某AMC办事处每年支付的律师费和诉讼费高达业务费用总额的60%―80%,十分惊人。三是法律专业人才和专业知识严重不足。某AMC办事处虽然大量采用诉讼追偿方式,但自身的法律专业人才却十分欠缺,有律师资质人员不到员工总数的3%,其余一线项目经理法律诉讼方面的知识和经验都很薄弱,缺乏更新知识的机会和动力,加上人手有限,以致不得不依赖律师事务所的风险。截至2010年7月末,某AMC办事处通过诉讼追偿回收现金的项目共有91个,共回收现金3.8亿元,其中自诉的项目只有9个,回收现金968万元,分别占项目总数和回收现金总额的9.9%和2.5%。四是对律师事务所的选聘和管理不严,“一代了之”现象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加大了诉讼风险。如某市第五运输公司项目,律师知法犯法,伪造印章和公函,冒领担保单位执行款数十万元,伙同法官全部私分,最后因劣迹败露而入狱。

(二)资产重组类

一是债权价值难以准确评估,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因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博弈关系,而且双方信息不对称,评估资料和评估手段受到制约,可以运用的评估方法十分有限,债权让步幅度带有一定的主观判断和人为因素。二是除折扣变现一次性付款外,其他重组方式都属于阶段性处置,资产损失没有完全锁定,后续处置还需要成本投入,并存在一定风险。有时一次重组不能解决问题,还要进行二次甚至多次重组,产生很多变数。三是回收资产的维护、管理和经营仍然是一件复杂而烦琐的工作,容易出现管理漏洞。特别是物权资产的过户和管理都有难度,有些专用性较强的物权资产可能一时难以变现,还会因为保管不善或其他有形、无形磨损而贬值。

(三)债权转让类

一是市场营销不充分,难以找到真正对标的债权感兴趣又有实力参与竞争的投资者,债权价值的实现受到很大局限。二是债权价值的评估更加困难,因为债务人的配合度更低。三是无论是协议转让,还是招标、竞价等转让方式都存在暗箱操作的可能性,信息披露的充分性、竞价过程的公平性、合法性难以保证,即使公开拍卖,有时也出现围标和不规范操作。四是标的较大的债权转让会提高投资者的进入门槛,如果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又会加大处置回收的风险。五是债权本身的瑕疵容易引发买卖双方的纠纷。六是政府干预或债务人闹场、威胁,有时导致转让失败。如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拍卖项目于2008年11月28日和12月28日、2009年3月12日,先后三次拍卖,均因债务人围攻拍卖现场、威胁竞买人而流拍。

(四)债转股

一是不良资产中真正有前景、有潜力的优质企业很少,愿意配合和接受债转股条件的企业更少,企业原来的股东一般不愿轻易放弃大股东的地位,谈判的过程往往很艰难。二是企业真正关心的可能是债转股后利息负担的减轻,实质性的管理变革很难实行。三是国有企业债转股的审批手续复杂,过程漫长,影响处置时机。如某机械厂项目,某AMC办事处与该企业的债转股协议早已签署,几年前就已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至今仍然没有结果。四是从项目启动到股权退出需要较长时间,项目财务费用会很高。五是股权退出的通道不顺畅。

三、改进现有商业化不良资产处置方式

(一)把握处置时机,加大自诉比例,加强对机构的管理与监督

1.把握处置时机

对于商业化不良资产处置来说,一味地诉讼和强制执行并不是最好的办法,正确的做法应该是“软硬兼施”,在强力维护资产权益的同时,积极寻求重组、转让的机会,适时变更资产处置方式。

2.加大自诉比例,降低诉讼成本

无论是从锻炼队伍的角度,还是从降低诉讼成本的角度,都应该加大自诉比例,特别是实事清楚、证据确凿、担保抵押有效、执行难度不大的项目,一定要自行诉讼。这是挖潜增效的一个关键点:如某AMC办事处自诉比例几乎为零,如果争取50%的委托项目实行自诉,每年节约的费用将达160万元以上,在增长员工知识才干方面则具有更加深远的意义。

在大力推行自诉的同时,为了争取更好的诉讼效果,一是要保持一定数量和素质的法律专业人才,这一方面靠培养,另一方面要引进,最重要的是形成一个鼓励钻研专业技能的良好机制,以及一切以业绩论英雄、能者上、庸者下的考评淘汰机制;二是每个项目要指定两名诉讼人并明确第一责任人,相互协作和监督,控制诉讼风险;三是遇到重大疑难问题要成立专家组进行研讨,妥善商定对策,必要时向专业机构咨询。

3.加强对机构的管理与监督

由于自身人员数量与素质等方面的原因,某AMC办事处目前还要借助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力量,但在开展委托诉讼的同时,必须加强对机构的管理与监督,营造良好的合作机制,力争达到双赢的目的。

一是建立备选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库,对申请入围的机构要严格进行资格审查,如相关资质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对其业务水平、执业经验和实力、职业道德、业界声誉等还要进行适当调查。二是建立项目招标竞聘机制。计划进行委托的项目应该是有一定难度的项目,事先要征询部分律师事务所的意见和意向,对回收目标和成本有一个基本的底线,再将项目信息、方式给所有在库机构,有意向的机构必须制定详细可行的方案,确定最低目标和对费用的要求,然后按规定程序从中选择最优方案,经批准后实施。三是加强对过程的控制和监督。每个项目的诉讼人必须至少有一人是某AMC办事处项目经理并特别授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只能一般授权,项目经理要随时了解案件进展,参与解决疑难问题,督促律师按计划完成目标,发现违约行为要果断采取措施,属于客观原因的经批准后可调整方案,属于主观原因的要依法解除协议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四是定期对机构的行为和实现目标的情况进行考核,发现行为不端、有重大主观过失、不按约定尽职履责的机构要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及时调整出库。

(二)发掘和提升不良资产价值

1.发掘不良资产价值

为最大可能发掘不良资产价值,首要的是要做好尽职调查。一要仔细查阅内部档案。二要充分做好现场调查。三要到工商、房地产等部门广泛调查。四要对尽职调查获取的资料进行分析判断。

2.提升不良资产价值

资产管理公司以重组方式取得的抵债资产,有很多是停缓建的烂尾楼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这些项目如果直接变现,可能面临一系列难题,如明晰产权、拆迁安置、土地变性等,价格会大打折扣;如果适当追加投资,解决资产瑕疵问题,进一步完善功能,持续经营提升,则完全可能是另一种局面。

(三)完善估值技术与模型

目前,资产管理公司对债权资产的估值主要参考四方面因素:资产购入时的入账价值、项目经理尽职调查过程中形成的意向价格、评估价值和外部询价结果。但这四个方面都存在很大局限:入账价值存在竞标中的高报价以及人为分配、调整因素;项目经理难免主观臆断,存在道德风险;由于债务企业不配合、无法进场、资料缺失等因素影响,无法按照传统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虽引入了价值分析的概念,即通过假设清算法、综合因素分析法、现金流偿债法、交易案例比较法和债项评级法等方法,但还是无法解决估值的科学性问题;由于没有形成统一的交易平台,买受人十分有限,外部询价结果也不能充分反映资产价值。

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在总结历年处置回收经验的基础上,形成有一定代表性的债权资产组成的资产池和数据库,从中分析找出影响资产估值的内在因素,通过因素分析方法对未来拟处置项目进行模型估值,力图解决信息和市场需求不足情况下资产估值难题。

(四)突出不良资产亮点,加强拍卖管理,控制分期付款风险

1.突出不良资产亮点

(1)提升市场营销理念,建立全员营销体系。认真借鉴和把握国外市场营销理论的发展趋势,真正树立起以客户需求为中心的市场营销理念,并通过有效的市场营销管理将市场营销工作与商业化不良资产处置工作有机地统一起来。

(2)完善不良资产信息和客户资源数据库系统,广泛收集市场需求信息,实现内部信息交流共享。

(3)根据客户需求,优化不良资产配置。资产管理公司按照不良资产的不同特点,既可以进行单个不良资产项目的推介,也可以将不良资产组合成各种不良资产包进行推介,如按地区、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客户要求的特殊方式组包,或者根据客户的业务范围、规模、产品、债务负担、发展潜力、在市场和当地的影响力等实际情况,为其量身定做、设计最优的不良资产组合和投资方案,并向其推销,使客户接受,最终实现不良资产处置回收。

(4)积极尝试多种不良资产定价策略。如明码标价、时点差价、特别折扣、会展特价、打包优惠、营销询价等。

(5)增强服务客户的意识,采取吸引客户的分销手段。一是建立不良资产展示大厅,采取图、文、物以及视频等多种方式向客户推介不良资产,为客户提供一个方便查询的固定营销场所。二是进一步扩展网络营销功能,全面发挥网络营销的优势[1]。

(6)突出不良资产亮点,刺激客户的购买欲望。不良资产的价值虽然已有相当程度的贬损,但相对不同客户来说,也会有一定的不同利用价值,这些利用价值就是不良资产的“亮点”或者说“卖点”[2]。

2.加强拍卖管理

(1)完善拍卖机构备选库管理。一是要建立和充实拍卖机构备选库,涉及具体项目拍卖时,必须从备选库选聘使用拍卖机构;对备选拍卖机构实行年度考核,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进行动态调整与管理,因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淘汰。

(2)利用拍卖机构广泛推介资产,寻找潜在客户,提升资产价值。一是将拍卖与营销结合起来,充分利用拍卖机构的网络和客户资源优势,加大营销力度,开展市场询价。二是积极营造拍卖竞争氛围,提高资产回收率。三是“以拍促谈”,迫使债务企业及其关联人回购债务。

(3)防范拍卖风险。一是充分披露拍卖资产的瑕疵,以防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反悔。二是统一协议格式文本,控制违约风险。三是现场提交保留价,控制竞买人、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压价风险。四是实行保证金管理。五是现场监控拍卖过程。

3.控制分期付款风险

在采用债权转让类处置方式时,要力求一次变现,但有些买受人因金额较大,无力一次性付款,要求分期付款。对于资产管理公司而言,如果不同意分期付款,那么就无法实现该项目的最终处置;如果同意分期付款,又存在着转让后的应收账款重新沦为不良资产的可能性。为此,要落实有关风险防范措施,避免付款方式引起的二次风险。

(五)选准适合债转股的企业,加强对企业的监控,完善退出方式

1.选准合适的企业

适合实施债转股的企业,一般是指贷款还本拖延,部分或大部已无力付息的贷款,但其价值仍在,生产要素的作用仍在发挥,有可能通过债转股而转化为优良资产。

2.加强对企业的监控

(1)在签订债转股协议时,明确资产管理公司在股权结构中的地位,争取对债转股企业的控制权。方式有两种:一是通过债转股取得绝对控股权或取得相对控股权;二是虽没有取得控股权,但通过特别条款取得董事会多数席位。

(2)在债转股协议中,充实一些保证和限制条款,引入回购机制。如要求企业定期提供财务报告,要求其实现财产保值、增值。

3.完善退出方式

资产管理公司应选择在债转股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已得到合理安排,企业财务经营状况已正常化,市场竞争力已明显增强的条件下,根据企业股权规模、资产质量等状况确定采用上市、转让、回购等方式有序地退出[3]。

四、探索运用其他商业化不良资产处置方式

(一)利用资本市场处置不良资产

一是直接推荐债转股企业或其他参股企业上市,获得可流通的上市公司股票,经过价值提升,在规定的禁售期满后择机出售。

二是对上市公司或其股东实施以股抵债,取得上市公司股权,完成重组和股权分置改革,取得可流通的上市公司股票,禁售期满后择机变现。

三是以商业化不良资产置换待重组的上市公司股权,完成重组和股权分置改革,取得可流通的上市公司股票,采取一系列经营重整措施,如引进战略投资者,改善公司经营状况,提升股价,禁售期满后择机变现。

利用资本市场处置不良资产实际上就是债转股、资产重组、股权经营等处置方式的组合,其基本的操作流程就是:介入―重组―提升―退出,最终实现商业化不良资产大幅增值。

(二)利用金融资产交易所处置不良资产

目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借助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金交所)平台,实施转让类处置方式,主要做好资产营销、处置项目公告和交易挂牌等三个环节的业务对接:

1.资产营销环节,把资产管理公司系统网站营销的资产同步放到金交所营销。

2.项目处置公告环节,做网站和报纸公告的同时,提交金交所做项目处置公告。

3.交易挂牌环节,准备拍卖、竞价等适合交易所交易的项目,上金交所交易。

参考文献:

[1] 李晓鹏.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市场营销:理念、问题、对策[J].金融研究,2003,(1):74-81.

第3篇:不良资产管理概念范文

中信国际研究所高级研究员贾宝波:受金融危机和利率波动等影响,到1988年,美国有问题的商业银行总数超过了1400家,破产银行总数达200多家,各种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高达7000多亿美元。从1980年到1994年间,1295家储蓄和贷款机构(S&L)破产或面临破产,1617家联邦保险银行破产或面临破产。

记者:美国政府机构在处理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过程中采取了哪些措施?

贾:作为美国政府部门的FDI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RTC(重组信托公司)采取的处理破产商业银行资产的措施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公开拍卖和暗盘投标。80年代至90年代初,FDIC和RTC依靠公开拍卖和暗盘竞标的方式,将其接管的大批破产商业银行的资产出售给民间企业。出售破产商业银行的资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出售贷款,二是出售不动产。

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从80年代中期到80年代末期,美国破产的商业银行大量增加,FDIC和RTC按管的不良资产规模也越来越大。 资产证券化。RTC资产存货中数额最大的一项是住房抵押贷款。1990年8月,RTC所持有的该类贷款额高达340亿美元。鉴于当时美国住房按揭证券市场规模很大,RTC导人了资产证券化的概念,以便在市场上寻求住房抵押贷款的买家。

股本合资。就是由RTC与民间投资者共同组成合资公司,在合资公司中,RTC作为有限公司的合资者,以其所持有的破产金融机构的资产作为股本投入,并负责安排融资;民间投资者则作为一般合资人注入现金股本,并提供资产管理服务。融资条款规定,资产清算所获得的现金收入首先需用来清偿(通常是RTC所持有的债券),余下的收入则按照投资比例由RTC和民间投资者共同分享。

通过以上4种措施,FDIC从1980年到1994年的15年中,共处理了1617家破产金融机构,总资产高达3026亿美元。而RTC从1989年成立到1994年解散,共接管了747家金融机构,总资产达4026亿美元。在FDIC和RTC所处理的近7050亿美元的资产中,大约有3050亿美元的资产是在清理过程中出售的,余下的4000亿美元的资产则是通过拍卖、投标、资产证券化、签订资产管理合同、股本合资等方式处理的。

通过上述4种措施,美国成功地处置了商业银行和储贷机构大量的不良资产。这主要归功于美国的市场环境和制度,其中包括完备的法律、税收、会计框架,稳定而强大的二级抵押贷款市场,灵活多样的证券发行形式与流通体系。另外,美国政府的财政支持也是其成功的重要保证。

记者:美国商业银行处理不良资产有哪些措施?

贾:1980年以后,在银行业危机中,美国的一些大银行内部也产生了不良资产问题,但是这些大银行没有请求政府机构的介入和救助,而是完全依靠自身的力量解决。具体办法是:

提取坏账准备金。美国法律明确规定,对于不同类别的资产分别提取不同比例的坏账准备金,并采取增加资产注入、减少资本盈余及动用业务净收益等方法消除不良资产对资产负债的负面影响。坏账准备金仅限于冲销坏账损失,不能挪作他用。坏账准备金的足额提取增强了银行消除贷款损失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调整债权结构。为了增强银行的稳健经营,商业银行全面控制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及本金支付等条款,把握贷款对象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信用等级。根据贷款出现问题的原因和程度,商业银行与债务人重新协议商业贷款条件,或减免利息,或延长贷款期限,或追加担保和资产抵押,以尽量增加项目的潜在价值,调整债权结构,提高商业银行的优先清偿地位。 通过法律手段。商业银行通过法律手段,取得贷款抵押物的所有权,并以资产拍卖收入偿付贷款损失。 “好银行+坏银行”模式。就是将母银行的不良资产按公平市价连同已经分配的储备一并转让给一家单独成立的子公司。母银行由于转让了不良资产而成为资产优良、资产充足的“好银行”,而子公司则由于接受了不良资产而成为“坏银行”。

记者:美国处理银行不良资产、的经验对我国有哪些启示?

贾: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点。

首先是政府机构的主导作用。美国政府对处理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问题极为重视。从80年代初到90年代中期,不良资产率偏高不是个别商业银行的问题,而是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为了化解银行危机,美国政府机构从全国性和制度性的角度出发,在处理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过程中发挥了主导作用。

80年代初到90年代后期,在处理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过程中,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和重组信托公司(RTC)这两个政府机构的直接介入,以及大量财政资金的援助,大大加快了处理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步伐,减弱了银行倒闭给社会经济所带来的震荡。

1989年6月,美联储开始实行国家指导下的低利率政策,执行将真实利率降低到零水平的金融缓和政策。同年8月,美国政府实施了对金融机构的救援性措施,一是美联储向银行提供低息融资,银行用这笔资金购买国债,并以利差所得增加业务净收益,冲销不良资产;二是政府动用公共资金直接购买银行不良资产。从1989年到1995年,国家共动用了1200亿美元的财政资金。从结果来看,美国政府的金融缓和政策改善了银行的经营环境,增强了银行处理不良资产的能力。

其次是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从80年代初到90年代初,面对严重的银行业危机,美国国会通过并颁布了一系列新的银行法案。这些法案不仅是对过去立法的修正和补充,而且与早期的银行立法一起构成了完备的法律体系,为迅速处理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和保障。

第4篇:不良资产管理概念范文

关键词:不良资产;金融;资产评估

中图分类号:F830.4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05-0174-02

一、金融不良资产的概念和种类

根据财政部颁发的《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金融不良资产是指银行持有的次级、可疑及损失类贷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或接管的金融不良债权,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的不良债权。

金融不良资产主要包括债权类不良资产、股权类不良资产和物权类不良资产三个部分。

债权类金融不良资产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管理的资产中占有较大比例,这类资产个性差异大、可比性不强。

股权类金融不良资产主要有两个来源:抵债取得和债转股取得。所持有股权的被投资单位通常有两种:持续经营企业和非持续经营企业。

物权类金融不良资产则包括抵债取得的房地产、机器设备等。

二、金融不良资产的评估方法

(一)以债务人和债务责任关联方为分析范围的途径

以债务人和债务责任关联方为分析范围,即从债权资产所涉及的债务人和债务责任关联方的偿债能力角度进行分析,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或债务责任关联方主体资格存在、债务人或债务责任关联方配合并能够提权证明及近期财务状况等基本资料的情况。主要包括假设清算法和现金流偿债法。

1.假设清算法

假设清算法是指假设企业申请破产进行破产清算时,基于企业的整体资产,先确定有效资产和有效负债,按照清算过程中确定的偿债顺序,分析债权资产在某一时点所能获得的受偿程度。只有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企业或虽然持续经营但没有稳定净现金流或净现金流很小的企业可以使用假设清算法。具体评估程序如下。

(1)对债权人的债权资料进行分析;

(2)确定有效资产、有效负债和优先扣除项目:

有效资产=账面资产总额―无效资产 可偿资产=有效资产―优先偿还抵押债务,

有效负债=账面负债总额―无效负债 一般有效负债=有效负债―优先受偿项目;

(3)确定一般债权受偿比例:

一般债权受偿比例=可偿资产/一般有效负债;

(4)确定不良债权的受偿金额及受偿比例:

一般债权受偿金额=(不良债权总额―优先债权受偿金额)/一般债权受偿比例,

不良债权受偿金额=优先债权受偿金额+一般债权受偿金额,

受偿比例=不良债权受偿金额/不良债权总额;

(5)分析或有收益、或有损失等其他因素对受偿比例的影响,确定不良债权从该企业可获得的受偿比例,并对特别事项进行说明。

2.现金流偿债法

现金流偿债法是指根据企业近些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现状,结合产品、市场等因素的影响,对企业未来一定期限内可用于偿还的现金流和成本等进行合理的预测,以考察企业用未来经营及资产变现所产生的现金流清偿债务的一种方法。有持续经营能力、能产生稳定的净现金流且财务资料健全规范的企业才可以使用现金流偿债法。具体评估程序是:

(1)搜集企业财务资料和经营情况资料;

(2)分析企业历史资料,结合企业发展现状合理预测企业未来现金流量;

(3)结合资产处置方式和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企业未来现金流量中能够用于清偿债务的比例和预期的偿债年限;

(4)确定折现率:折现率=无风险利率+风险利率,无风险利率通常使用一年期的国债利率,风险利率则需考虑预期企业率等影响因素;

(5)根据折现率将预测的企业未来现金流量在预期偿债年限内进行折现,测算企业的偿债能力。

(二)以债权资产本身为分析范围的途径

以债权资产本身为分析范围的途径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债权的实际情况基于其掌握的材料选择适当的方法对债权资产进行分析以最终确定其价值,主要适用于债务人、债务责任关联方不明确或其不配合、不具备相关资料的情形。主要包括交易案例比较法和专家打分法。

1.交易案例比较法

交易案例比较法是首先经过对被评估债权资产的基本信息进行分析,然后选取近期内若干起与被评估债权资产类似的案例,通过对被评估债权资产和参照债权资产影响因素的量化分析,确定影响因素的修正系数,对案例的处置价格进行修正以得出被评估债权资产的价值的一种方法。与被评估债权资产有类似的可供比较的债权资产交易案例的才可以使用交易案例比较法。具体评估程序是:

(1)收集债权资产的基本信息并对其进行分析,确定影响其价值的因素;

(2)选择与被评估债权资产类似的交易案例,至少要选择三个;

(3)分析被评估债权资产与参照债权资产的影响因素,如地域、规模等;

(4)对不同的影响因素对被评估债权资产的影响程度进行分析并确定其修正系数;

(5)根据修正系数对每一个交易案例的处置价格进行修正,然后将修正的结果加权平均得出被评估债权资产的价值。

2.专家打分法

专家打分法是指通过征询相关专家的意见,将这些意见统计和分析,对难以定量分析的因素做出合理的估算,经过反复意见征询和调整后得出被评估债权资产价值的一种方法。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采用其他方法难以进行定量分析的债权资产适合使用专家打分法。具体评估程序是:

(1)征询专家意见;

(2)将专家意见进行分析汇总并反馈给专家;

(3)根据专家反馈结果修正自己的意见;

(4)多轮征询和反馈意见,使最后的意见趋于一致。

三、我国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存在的问题

(一)评估实践缺乏理论支撑且评估经验不足

我国对金融不良资产的评估源自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起步晚;由于金融不良资产本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理论发展缓慢,难以指导实践。现有评估准则、规范、理论主要针对具有正常市场交易、持续经营、有收益的资产而制定,并不适用于金融不良资产。并且我国金融不良资产产生的原因与国外不同,也不能照搬国外的理论。经过几年的发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在总结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于2005年颁布了《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对金融不良资产进行整体上的疏导。这是我国金融不良资产理论研究上的重要性的成果,但是对于具体的评估操作方面的研究仍有所欠缺,直接影响就是在现实的评估实务中缺少评估理论的有力支撑。同时,评估人员对不良资产市场的接受程度、对影响不良资产变现价值因素缺乏深入了解和研究,没有形成相应系统的评估理论。这给评估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所以即使是干了十几年评估工作的专业人员在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上也显得经验不足。

(二)部分债权性资产权属不清,产权依据不足

资产权属不清基本上是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中最难解决的问题。在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中,评估对象大都是资不抵债的关、停、倒闭企业,这类企业数据资料和相关的文件等大都不齐全,很难找出较为完善的财产产权证明,这样无法确保评估对象是否为合法的财产,从而导致评估工作很难进行下去。而且这类企业的抵债资产通常都是一些固定资产,如土地使用权、房屋、机器设备等,但是目前我国的房产登记工作还不完善,由于地区差异,没办理土地使用证和产权证的现象也普遍存在,无形中增加了评估工作的难度。

(三)评估机构的评估定价功能被夸大且其执业风险较大

在公开市场中,交易双方可通过参考历史成本价、市场寻价、集中竞价(竞买、竞卖、竞买与竞卖同时进行)等多种途径发现价格。最终的成交价往往由交易各方谈判决定,评估价值只是交易各方谈判的基础,而不是直接、想当然地作为交易价格。由于我国市场体系尚不健全,某些领域透明度不高,司法体系、信用体系不够完备,评估人员对市场交易状况、市场交易数据以及不良资产的回收难以把握,造成评估定价存在一定难度。有些委托方为规避决策责任,直接以评估价值作为交易价格,客观上创造了一个中介机构定价机制,为资产评估机构创设了一个定价权―― 一个超越交易各方的权力,这些行为实际上夸大了资产评估的功能。

不良资产评估的收费标准通常为每笔债权1 000―2 000元,显然无法满足评估人工成本。评估公司只能通过批量评估以满足评估公司收支平衡。收费不足导致了评估程序的履行不足、尽职调查不够充分,也加大了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执业风险。

(四)受评估人员主观判断的影响,评估价值可能偏离实际处置价格

资产评估往往是建立在一定的假设基础上的,金融不良资产的评估也如此。金融不良资产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实际的评估实践中会产生许多不确定的因素,要想继续进行评估就要进行必要的假设。但是我国并没有制定相关假设方面的标准,这个度需要由评估人员自行掌握,不同的评估人员其假设不同,其最终的评估结果也不相同。所以,评估人员的主观判断对评估结果的影响很大,其假设的准确性越低,最终的评估价值与实际处置价格相差的就越大。

由于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价格受处置政策、处置方式、处置时限、市场参与者、交易双方的交易策略、交易双方信息对称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影响,评估价值与实际处置价格往往差异较大。而且我国的评估业务大多以国有资产评估为主,评估的目的是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评估人员担心承担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从而形成了“较保守”的职业习惯,往往高估资产的价值,这会导致评估价值偏离其实际处置价格。并且不良资产评估过程中,获取资料信息困难,可比较的参照物较少,导致评估人员主观判断评估结果。有些评估人员对特定处置方案与其内在价值因素之间的关系考虑不全面,也使得评估价值与实际处置的变现价格相差很大。

四、完善我国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建议

(一)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加强与国外评估机构的交流沟通

虽然国内外金融不良资产产生的原因不同,但是国外在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实践上早于我们,有先进性的一面,我们要取其精华,结合我国实际发展现状,不断丰富我国的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理论,并将其运用到我国的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实践中。并且我国应加强与国外评估机构的交流沟通,了解国际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动态,不断积累不良资产评估的经验,完善我国金融不良资产的评估理论,使我国的金融不良资产评估逐步与国际同步。

(二)实事求是,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部分债权性资产权属不清,产权依据不足是我国目前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所以在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过程中,评估人员应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事求是,根据实际情况,客观的进行具体分析,如认真核查被评企业的财务信息、法律文件等资料。并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一(下转180页)(上接175页)个涵盖面比较广的数据库,涵盖的因素要包括债权的基本情况(如时间、利率等)、债务人信息(如其所处的行业、规模、地域、性质等)、交易情况(如交易时间等)等,以减少评估人员的工作量。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相关部门也应进一步完善房产登记制度。

(三)加大政策引导与各方沟通合作机制

政府部门应充分发挥资产评估在金融业监管和防范金融风险中的作用,加大相关政策引导和支持力度。同时,金融监管部门发挥资产评估专业服务作用,促进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保障金融市场安全。

政府部门、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公司、国有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沟通与合作,建立沟通平台和合作机制。加快建立公开透明的市场体系、完备的司法和信用体系,为评估提供良好的执业环境。联合研究建立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数据库,推进制定合理的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充分发挥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在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促进我国金融业健康发展。

(四)评估行业要强化自律监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作为评估行业自律管理部门,需引领行业加强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研究,结合新业务领域出现的新问题,完善相关评估准则,指导和规范新形势下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执业行为。同时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约束评估执业行为,进一步提升执业质量。此外,要加大人才培养力度,为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积蓄后备力量提供智力支持,为我国金融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提供高水平的专业服务。

(五)加强评估行业专业人才的培养,提高其职业胜任能力

金融不良资产的评估不同于一般资产的评估,它既要求评估人员具备专业的评估知识和能力还要求其了解金融不良资产等金融方面的知识,对评估人员的要求极高。所以,评估机构要加强对评估人员的培训,如组织评估人员学习最新的评估方面的法律法规、继续教育、出国深造等,以提高其专业胜任能力;与此同时,职业道德方面的培训也是必要的,以加强评估行业的诚信建设。这样才能快速培养大量合格的专业评估人员。

(六)有关各方合理使用评估结论

委托方和报告使用者要正确理解、合理使用评估结论,对评估结果不能简单套用,要根据交易实际条件调整使用,防止评估结论绝对化、唯一化。资产管理公司可根据评估机构提出的资产评估结论,对具体的非市场因素进行分析,然后依据分析结果做相应调整。在调整处置价格时,要充分考虑相关法律、政府、企业等方面的规定,有效处理非市场性因素对金融不良资产评估造成的影响,使处置结果更加合理。

参考文献:

[1] 孙兴.关于我国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思考[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3,(2):65-66.

[2] 汤志江.关于我国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思考[J].会计之友,2007,(8):51-52.

[3] 谭小蓓.关于我国金融不良资产评估若干问题的思考[J].企业家天地,2009,(2):46-47.

第5篇:不良资产管理概念范文

一、债转股的概念

综观不同专家学者对于债转股的论述,其概念可以概括如下:债转股是指商业银行将其持有的对企业的不良债权转化为对企业的股权,从而实现资产结构的调整,达到降低不良资产的比例、减轻不良资产负担的目的。具体地说,就是将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特定载体,将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整合后出售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管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股或控股企业,待企业经营状况好转后再通过股权转让或上市流通收回原投入的资本。

二、债转股的风险

债转股的主要风险是将企业债务转化股权时带来了新的问题,一下从债转股的四方面分别探讨其产生的风险:

(一)所有权“转移”带来的风险

从表面上看,受益企业的债务被勾销,债务转变成了奉命接收的新设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然而在我国,企业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都是国有的,这里并没有出现市场经济意义上的所有权转移。如果债转股没有触及到企业长期亏损的深层次问题,仅一个“转”字了事,对整个国家而言无异于将“左边口袋里的账单装入右边口袋”,整个经济系统的风险并没有减少,而且还会让管理者产生思维上的惰性,最终结果仍难免重蹈政府财政托底清债的覆辙。

(二)资产管理公司行为的短期化带来的风险

资产管理公司对债转股公司是阶段性持股,股权在新公司成立后会在一定时期内逐步退出。作为一个阶段性的股东身份出现,资产管理公司在行为上必然追求短期效益。这对生产周期较长的企业而言,形成了股权投资长期性与资产管理公司行为短期性的矛盾。当债转股公司流动资金或是再投资需要融资的时候,资产管理公司股东方更多的是考虑资金的安全性与短期收益性,对融资或担保相当谨慎,换言之就是对新公司新产品的研发、市场的开拓等方面给予的支持不足。从《公司法》上来考量,资产管理公司股东并没有真正成为实质意义上的股东,只是充当了一个被动投资者的角色,没有实质性履行《公司法》中明确的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可以看出资产管理公司股东一开始就没有准备在公司长期立足。

(三)企业文化差异带来的磨合风险

企业效率决定企业在市场中的生存能力。由于资产管理公司的角色转换不到位,其“效益第一,程序至上”的企业文化与企业“效率第一,效益至上”的企业文化冲突严重。从而管理层又需要一个很艰难的磨合过程,这其中是否能磨合达成思想上的统一又成了一个问题而磨合期的时间资源还没考虑在内。

(四)金融资产公司权力被架空带来的风险

债转股政策的实质就是通过债权转股权,充实国有本金,推进国有独资的股权结构多元化,改造企业的微观运行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现代企业制度。债转股企业改制成立新公司后,成立了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从形式上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根据有关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虽然作为企业的主要股东,但是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东地位没有完全确认,在行使股权过程中面临许多阻力和障碍,难以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实施有效控制,缺乏对企业进行硬性约束的权力,作为股东的身份实质是被架空的。企业经营运作很大程度上仍存在内部人控制现象。甚至有的企业违背债转股协议的有关条款,重大事件不提交董事会讨论,或者不按董事会决议执行,董事会形同虚设,导致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往往流于形式,损害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东权益。

(五)债转股后的风险

股权退出通道狭窄,企业自身回购力不从心,亏损企业无力回购,盈利企业利润微薄。资本市场不发达,并购不活跃,难以承载资产公司未来股权退出的使命。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发育欠完善,表现之一是机构投资者仍然较少,而各大证券公司的业务主要集中在上市推荐、证券承销和二级市场交易方面,证券化、购并、资重组等投资银行业务开展得并不活跃,致使资产公司难以通过资本市场,顺畅实现股权退出。

三、债转股风险的应对策略

(一)正确认识债转股

必须先解决观念问题国有企业要充分认识到“债转股不是免费的午餐,也不是唯一的救命稻草”,债转股后不可能解决国有企业的所有问题,要使国有企业真正走出困境取决于两个因素:一个是企业自身的条件,如人员、技术、产品、市场等;另一个则是企业自身的结构调整和经营管理能力的提高。因此,参与债转股的国有企业要将主要精力用在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上,不能想方设法借机摆脱债务一转了之。

(二)资产管理公司必须尽快完成角色转换

由于资产管理公司是银行角色中转换过来的,其组成成员在一定时期内多数是从原银行分离出来的工作成员,他们对企业的运营和管理并不内行,在参与决策的过程中,对市场的要求不理解或理解不清,对行业的认识不足。如果要提高债转股企业的运行效率,资产管理公司必须尽快完成角色转换,要改变自身的人力资源结构,适当引进既懂金融又懂企业管理的人才。这样才能适应以后资产管理公司向投资银行转向的战略要求。

(三)加快企业文化磨合进度

债转股的完成,就意味着企业主人的更换,现代企业制度的法人治理结构下,股东就是企业真正的主人。必须对员工做好引导和教育工作,要改变员工中老国企的观点。只有这样,债转股才能真正转换经营机制,减少公司在薪酬制度与用工制度等变革时的阻力,提高企业运行效率。

(四)加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要实施债转股,就必须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具体措施有:一是建立健全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实施债转股的企业要依法改制为多元的股东结构的有限公司;依法建立董事会和监事会;明确股东会、监事会、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制衡的机制。二是实施债转股企业改制后要实现政企分开。企业要建立国有资产管理、营运和监督的机制,保证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到位。政企分开,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要独立承担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的责任。三是转换经营机制。企业要深化内部改革,建立科学规范、责任明确、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充分调动和发挥全体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逐步形成职工能进能出、经营者能上能下、收入能增能减的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

(五)通过实施分类策略选择股权退出方式

对于规模较大、盈利状况好且有发展潜力、法人治理结构较完善的企业。允许资产公司适当延长持股时间。在外部环境较好时再择时处置给战略投资者或财务投资者;股权分散、本企业管理层人员少量出资即可控股,且管理层融资能力较强的债转股企业,可采取由本企业管理层持股、收购的方式处置;对于具有资金实力或融资渠道的转股企业.可支付收购对价,采取回购方式处置实现退股;对于市场拓展和盈利前景较好的持股企业,可采取通过规范化改制重组,由券商推荐上市,以股权转让方式实现退股。

(六)允许民间资本投资转股企业

转股企业产品不涉及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可以借鉴美国债转股模式,利用市场选择机制,允许民间资本参股,这样可以优化转股企业股权结构,促进内部治理结构的改善。

第6篇:不良资产管理概念范文

论文摘要:银行不良资产是指处于非良好状态经营的,不能及时给银行带来正常利息收入甚至难以收回本金的银行资产。目前国际上处理银行不良资产的方式有:折价出售、不良资产剥离、成立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其中最为主要的是资产证券化。积极实施我国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这种低成本的融资手段,对于加快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链接与融合,拓宽金融调控空间、扩大投资者选择范围、促进商业银行经营模式转变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是指处于非良好经营状态的银行资产,在此主要指不良贷款资产,包括逾期未能收回的贷款、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等不能给银行带来正常的利息收入,或者不能及时给银行带来正常的利息收入或连本金都未能及时收回的贷款等银行资产。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统计资料表明,截至2007年3月末,中国主要商业银行(5家国有商业银行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五级分类不良贷余额为11614.2亿元,不良贷款率为7.02%。

一、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所谓资产证券化,通常是指以证券进行融资,包括债务融资证券化和资产证券化,其实质是金融资产以证券形式转让的过程。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就是将处于非良好状态的,不能及时给银行带来正常利息收入甚至难以收回本金的银行资产以证券形式转让的过程。

二、我国银行推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意义

(一)不良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流动性。通过证券化,可以将流动性较差的不良资产转化为在市场上交易的证券,在不增加负债的前提下,商业银行可以获得一定资金来源。从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角度看,不良资产证券化能够加快银行资产的周转,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借助资产证券化,国际先进商业银行有效解决了借短贷长的资产负债期限错配问题,大大增强了资产负债管理的主动性和灵活性,抗风险能力显著增强。

(二)有利于改善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结构。按照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银行的核心资本和全部资本比例应该分别达到4%和8%。这一监管要求银行为了提高和维持资本充足率,要么增加资本金,要么降低持有的风险资产。通过资产证券化,一方面银行大量的风险资产,诸如住房抵押贷款、信用卡应收款、商业抵押贷款等从资产负债表中移出,使银行的风险资产减少,从而达到了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目的;另一方面,利用资产证券化进行融资不会增加银行的负债,是一种不显示在资产负债表上的方法,即发行人可不通过增加负债获得融资。

(三)有利于我国商业银行分散风险。从我国现实情况看,资本约束、利率市场化和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已经从如何有效配置风险层面对银行风险管理提出了要求。但是,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以贷款为主,而贷款中蕴藏着较大的信用风险。在一个金融市场不太发达的市场环境中,信用衍生工具使用较少,银行信贷资产很难像证券那样进行及时的价格评估,更不能转移给第三方。商业银行还缺乏有效的、主动的风险管理手段和风险管理工具。鉴于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将银行静态的、难以分割交易的资产,以标准化合约的方式,分散成小额的可交易资产,然后打包在金融市场上发售的活动,它为我国商业银行有效解决信贷资产的流动性、收益性和安全性,增强风险管理能力提供了一条新的途径。

三、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现状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的探索实践先于理论。早期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亚地产投资券。在此以后,资产证券化的离岸产品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国内已经有多家企业进行了资产证券化的尝试,其中涉及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地产开发收入支持证券、出口应收账款支持证券以及不良资产的证券化等方面。

已发行的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和建设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等;已发行的企业资产证券化则品种较多:如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莞深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中国网通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浦东建设BT项目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南京城建污水处理收费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

四、我国商业银行实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需要完善的资产证券化法律环境体系比较而言,我国现行的与证券化相关的法律很不完善,物权法刚刚出台,住房制度改革正在进行中,房地产登记政出多门,破产法及证券法也无法满足证券化需要,证券化本身特有的会计、税收、评估方面的法律法规更是空白,证券化涉及的一些法理问题也需进一步梳理,这些都是我国资产证券化面临的法律障碍。我国于2005年颁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其中初步体现出了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宗旨,涉及管理模式的规范、机构的资格认定、业务流程的设置等一系列机制。但是,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建设应该具有专门的资产证券化法律,而且一个完善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应包含:发行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退市制度、评级制度、证券法律制度和监管制度等方面的相互协调和制约,这些都需要建立起适应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法律环境体系。(二)注重资产证券化过程控制,防范各类风险由于资产证券化流程的复杂性、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多样性,因此需要加强资产证券化的过程控制,防范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

1、切实做好信用提升。信用提升是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得到投资收益的信用保障,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要顺利发行资产化证券,就要求提高企业资产的信用级别。信用提升有内部信用提升和外部信用提升两种。内部信用提升是指特定的交易机构(SPV)保留当担保资产的债务人违约时有直接追索的权利、SPV作超额储备担保、SPV发行优先和从属证券;企业的外部信用提升主要有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出具保单、更高信用级别的商业银行出具信用证、第三方购买从属类证券。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商业银行要切实做好信用提升,它是吸引投资者,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必要环节。

2、证券评级严把关。资产证券化评级的核心因素是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同时要求被评级的资产需与发起人的信用风险相分离,即证券化资产必须真正实现真实销售以实施破产隔离。评级机构对评级的证券要保持经常性的信用监督并制度化,定期公告证券的信用等级的变化,使投资者及时了解所持证券资产的状况。

3、完善资产证券化市场的信息公告制度。作为资产证券化市场,其信息公开是基本原则之一,它包括信息披露制度、监管机构行政公开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等。

(三)调整资产结构,加快金融创新加快经营战略转型,对我国商业银行实现可持续发展是不容置疑的。但是,在现有的融资制度和社会融资需求条件下,在商业银行传统的业务领域,仍存在大量获利机会。信贷资产证券化出现以后,商业银行需要重新思考资产结构的调整策略和资本配置策略。最理想的状态是,在转型过程中,既大力发展零售业务和中间业务,又不放松许多传统业务的发展机遇,在更高层次上,充分实现资本充足率、业务发展、风险和盈利之间的综合平衡。

(四)鼓励创新,推动资产证券化品种的多样性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与产品的多样性不无关系,产品的多样性增加了市场的广度和深度。在我国,对于资产证券化产品有巨大的需求和供给潜力。鼓励创新,推动各项资产证券化,增加市场上资产证券化的品种,有利于资产证券化发展。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应鼓励创新,增加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品种。

参考文献:

王晓珉,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模式探讨,苏州大学,2007年4月

林治海,银行资产证券化:借鉴与创新,东北财经大学,2004年12月

第7篇:不良资产管理概念范文

然而,在化解金融风险、实现国企三年脱困的今天,人们理性认识债转股至关重要。我们在注意到债转股对银行、国企和资产公司带来一定影响的同时,还要透过表层,从本质上更现实、更深刻地认识和把握债转股。

(一)对国有企业而言,债转股并非只是既销债、又免息的套餐,而是整合股东结构,着眼未来收益的举措

首先,债转股不是扶贫,企业必须付出代价。目前我国国企的筹、融资渠道不畅,方式单一,许多地方政府和企业把“债转股”视为甩掉债务包袱、解决信贷资金来源的认识相当普遍。其实,这是一种误解。按经济学原理,在所有融资方式中,股本融资成本最高。因为股本的收益必须高于企业负债带来的收益。“债转股”虽然解决了企业债务包袱,减少了利息支出,增加了营运资金,但资产营运的预期目标是成本较小,收益较高。股东参与未来的收益分配,将使企业支付比目前的贷款利息更为高昂的成本。从这个意义上讲,“债转股”使企业付出的股本收益的代价比单纯承担债务及利息的代价要高。同时,按照市场法则,如果债转股企业经营不善,经营者约束不强,持股比例较高的股东———银行或资产公司有权要求更换经营者,有权处置、重组资产,也可以调整经营决策。因此,“债转股”让企业得到一段时间休养生息的同时,也给企业及其经营者增添了更多的压力和责任。

其次,债转股要求企业改善产权结构,而不是形式上的“改制”。“债转股”使企业从目前单一的产权结构,变为由多个股东共同持股、共同管理企业的混合产权结构。这种产权结构的一个明确指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人构成的、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而不是形式上的“改制”。据中国工商银行的一项统计,近几年来,许多国有企业因清产核资审核不严,或一卖了之等不规范的改制已逃废工行债务达1000亿元。“债转股”将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它的立足点是确保企业的国有、自有、融资的资产保值增值。这也是企业经营管理迈向现代化的基础。

再次,“债转股”的积极意义在于促使资产流动,取得未来收益。资产处于静止、呆滞状态是资产营运过程中最大的浪费。资产的活性特征,要求所有者和经营者不断地探索激活资产的妙招。“债转股”所选择的对象正是要符合国家规定,包括盘活资产在内的“五个基本条件”的企业,这类企业经过“债转股”的运作后焕发出生机与活力,并取得一定规模效益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通过上市、转让和企业回购股权的形式使资产进一步流动,从而使“债转股”的政策效应得到正常发挥。从这一点看“债转股”的终极目标是与企业资产的营运目标相吻合的。

(二)对银行而言,通过“债转股”对不良资产清盘后,关键是为推进金融改革赢得时间

现在,我国国有银行在国际的信用评级很低,主要是因为银行存在大量的不良资产。从这一点上看,“债转股”首先是为银行化解金融风险所设计,并非为企业解困而出台。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固然有政府干预贷款、重复建设、信贷资产财政化、信用环境不佳等国际上同类银行的通病诱导,但金融监管过于松弛,银行机构重叠设置、人员过多、信贷成本过高等金融系统本身的改革滞后不能不说更具有本土化特征。

“债转股”将使银行的资产变得优良,国际信用地位上升,同业竞争能力增强,规避金融风险有了相应的物质基础。但另一方面,债32转股将国有银行多年积累、数额巨大的不良资产轻而易举地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容易会被银行和经营管理者视为对不良贷款应负责任的“特赦”。今后,银行的不良资产还会发生,“债转股”政策是长期存在?还是权宜之计?目前尚无定论。在此情况下,银行部门必须在信贷资金投放上坚持稳健、防范风险的原则,减少风险过高的贷款数额,消除产生风险的种种隐患。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利用“债转股”的良好契机,优化信贷资产结构,为金融改革赢得必要的时间。

(三)对资产公司而言,债转股是一种企业行为,必须按市场法则来操作

在债转股的参与者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无疑充当了一个最关键的角色。资产实施债转股的运作,很容易被公认为概念上的“国家”,或者政府行为,实际上,资产公司也是国有企业,它的行为也是一种企业行为。总体讲,资产公司承办债转股业务必须按市场法则独立化运作,不仅要独立评估、处置资产,还要以资产所有者身份参与股东分红。其目的是激活资本,不让银行资产受损、国有资产流失。从长远看,资产公司还要在盘活资产后,让债转股企业进入资本市场,那将是市场规律下新一轮的、更高层次的资本流动。但目前的状况是,债转股转入的资产均为不良资产,通过资产公司的专业化运作,一部分资产可能被激活,另一部分可能会成为无法发挥效益的死账。既然资产公司是银行不良资产和企业债务转换的中介与桥梁,那么它一旦进入角色就必须按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进行债转股的实质操作。

一是要合理剥离、承接银行的不良资产。不能一律按平价从银行划转坏账和“一逾两呆”贷款,而要视不良资产的期限结构、企业营运效益等不同情况,分别按平价、折价划转,企业则要按平价全部认账。平价、折价部分的差额作为资产公司的收益补充其经营费用。这种办法的好处是在承认银行资产损失既成事实的前提下,对银行发生不良资产尚未履行回收责任的一种利益抵扣。它使银行与企业在债转股中都应出让部分利益问题上趋于均等。

第8篇:不良资产管理概念范文

人民银行在处置城市信用社风险过程中,撤销或重组自办城市信用社之前,通过注入专项再贷款清偿城信社个人债务或用于弥补亏损和资产损失,同时按照规定收购、置换该社相应资产而形成了部分“代位求偿资产”。这部分资产数量多、质量差、风险大,是在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缺位、央行对有问题金融机构过多承担救助责任的特定历史阶段形成的,人民银行对这些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的经验很少。目前,各级人民银行在管理该类资产时面临许多困难,普遍存在管理粗放、进展慢、效果差的问题,给央行再贷款的安全带来很大的风险。本文力图从剖析代位求偿资产管理的难点及存在问题人手,探讨管理及处置该项资产的有效办法。

一、当前管理代位求偿资产面临的困难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政策指导不力,管理经验缺乏。代位求偿资产管理是一项比较复杂的活动,需要强有力的法律和政策指导。但是到目前为止,上级行对代位求偿资产的管理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系统的规范指导意见,即使一些分散的、原则性的指导意见,对管理目标、管理原则、管理者的权利义务、管理费用核算等关键问题均没有明确的规定,甚至还存在前后不一、相互矛盾的地方,给管理者理解和执行造成混乱。目前对代位求偿资产的管理工作,基本上是无政策来指导,无经验可借鉴,因此管理工作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要求,具体管理部门要么等待观望,要么盲目出击,管理工作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地方。

(二)法律概念不准确,管理可能存在一些法律障碍。要全面准确地理解代位求偿资产的概念及法律性质,有必要澄清三个问题。一是人民银行用于清偿城市信用社债务或弥补亏损和资产损失的专项再贷款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如果是有偿的,应由谁承担归还责任?如果是无偿的,再贷款损失应如何处置?对此都应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专项再贷款如果是有偿的,人民银行就不能取得代位求偿资产,如果取得代位求偿资产,该再贷款就应当是无偿的。在此作者只能推定该项再贷款是无偿的,或者在一定期限内是有偿的。二是“代位求偿”是代何人之位,向何人求偿?通常的理解应当是人民银行代替城市信用社向其存款人清偿债务之后,应当取得代位存款人向城市信用社求偿的权利,在人民银行与城市信用社之间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可能是代城市信用社之位向其贷款人求偿。三是人民银行对城市信用社的债权是如何转化为人民银行对该社借款人的债权的?从前面的分析来看,代位求偿资产是指人民银行对城市信用社的债权,而人民银行管理的资产是对该社借款人的债权,该债权是取得代位求偿资产之后,受让城市信用社借款合同的权利及从权利而形成的。因此,目前人民银行管理的资产是行使代位求偿权和转让合同权利形成的, “代位求偿资产”的概念不能完全反映人民银行管理资产的来源和法律性质,在管理和处置工作中就不可避免地存在认识误区,在取得和行使权利时可能存在一些法律障碍。

(三)管理目标模糊,管理的针对性不强。制定明确的管理工作目标是做好代位求偿资产管理的前提,管理者可以针对不同的管理目标,采取不同的管理策略和处置手段。当前对于资产管理目标没有明确的规定,诸如管理目标是单一的还是综合的,是以保全资产还是以处置资产为主,资产回收目标和处置进度是什么,管理的期限是多长,作为管理者不能准确把握,这样就难以结合目标和实际资产状况,制定出本单位的管理工作计划和资产处置方案,造成管理和处置工作针对性和时效性不强,资产清收效果不能达到最优化。

(四)责权利不明确和不平衡,管理和处置的动力不足。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不可避免有风险、有损失,如果对损失的处置和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管理者可能因不愿承担责任选择消极管理而不是积极变现,选择等待指导而不是主动处置。目前上级行针对资产管理的责任规定比较含糊,且缺乏必要的激励约束措施,管理者在处置资产、管理费用提取和使用等方面权限不足,难以适时择优选择有效的处置手段,实践中大部分管理行采取委托城市信用社管理的单一形式。偏低的、没有差别的委托费用,难以调动托管机构的管理积极性,加之对其没有明确的委托管理目标和责任约束规定,实践中存在很多弊端,管理效果很差。

(五)管理和处置手段不足,管理成本高效率低。在实践中,司法部门和相关行政部门都把人民银行管理和处置代位求偿资产与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活动同等对待,适用相同的法律和政策规定,造成人民银行管理费用多,处置成本高。人民银行管理时缺少灵活的工具和手段,在通过诉讼追偿债务时,普遍存在执行难和作价抵贷资产过多的问题,处置时还需要交纳诉讼费、申请执行费、评估费、产权过户费、拍卖手续费以及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税收等费用,甚至在不同环节重复交费和重复纳税,造成管理成本支出偏高,资产变现净收入过低的现象。

二、加强代位求偿资产管理的对策建议

加强对代位求偿资产的管理,是降低人民银行再贷款风险的必然选择。代位求偿资产的形成原因、质量状况和人民银行现有的管理能力,决定了人民银行管理行为的短期性、处置进度的快速化和选择以委托管理为主的管理模式。笔者认为,在人民银行管理和处置手段不多的情况下,应当在最大限度保全资产的基础上,以加快处置、减少损失作为管理的主要目标,以资产保全比例、资产回收率、资产变现率、综合费用率、资产处置进度等指标为中间目标,并制定切合实际的短期工作目标,调动管理主体的管理积极性,实现管理效率和效益的最优化。为此建议如下:

(一)加强指导、检查和考核。建议上级行加强和经验,及早制订详细的管理和处置规范,明确管理目标、管理者的责任和权力、处置的主要方式及和政策依据、处置的期限、资产损失的处置办法以及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损失的处置办法等。借鉴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经验,针对不同的处置方式分类指导,提高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降低管理和处置的法律风险。赋予管理行相应的处置权限,同时建立个案请示快速批复制度,提高处置的灵活性和时效性。上级行要对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和综合评价,奖罚结合,对管理工作不力造成资产较大损失的,还要追究相应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同时要加强检查监督,纠正不规范的做法,防止道德风险。

(二)推行专业化管理。在人民银行内部成立资产管理指导决策机构和相对独立的资产管理组织,其中资产管理组织是管理工作的执行部门,应当配备适量的专职人员,可以聘请必要的专业人员。资产管理组织主要负责管理处置方案的执行、自行管理和处置资产、指导和监督托管机构的管理行为、管理变现回收资产等。人民银行要明确资产管理组织的管理工作目标,赋予其相应的责任和权力,可以实行管理目标责任制或风险管理模式,调动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坚持依法管理、及时处置、市场化处置的原则。管理代位求偿资产是人民银行参与的民事活动,管理者作为民事主体,必须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和处置资产,依法行使求偿权、抵销权、撤销权、代位权等权利,履行法律和合同确定的义务,降低法律风险;坚持效率与效益相结合,加快资产处置速度,努力降低因债务人履行债务能力继续下降、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增加抵贷资产保管费用、抵贷资产毁损灭失等原因带来的风险;坚持市场化处置的原则,借助市场化的理念,调动市场有关主体参与处置的积极性,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处置效果。

第9篇:不良资产管理概念范文

[关键词]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控制

一、资产证券化和信贷资产证券化

1资产证券化的概念。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Securities,ABS),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的、稳定的未来现金流收入的资产组建资产池,并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发行证券的过程和技术。

2资产证券化的起源。资产证券化的起源可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末的美国。当时,由于通货膨胀加剧,利率攀升,使金融机构的固定资产收益率逐渐不能弥补短期负债成本。为了缓解金融机构资产流动性不足的问题,政府开始启动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为房地产业的发展和复兴开辟一条资金来源的新途径。1968年美国推出了最早的抵押贷款债券。1983年针对投资者对金融工具不同的期限要求,又设计发行了抵押保证债券。到1990年,美国3万多亿美元未偿还的住宅抵押贷款中,50%以上实现了证券化。当前,资产证券化已成为美国资本市场上最重要的融资工具之一,遍及应收账款、版权专利费、信用卡、汽车贷款、消费品分期付款等领域。金融管制的放松和《巴塞尔协议》的实施,也大大刺激了资产证券化在世界各国的发展。

3资产证券化出现的意义。资产证券化在很多国家都是政府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而出现的,这宣告了一种全新融资技术和金融工具的诞生,它在一定程度上激活和丰富了国际金融市场,并且在现代经济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可能成为未来资本市场融资方式的主力军。

作为一种有效的结构融资方式,它通过对流程进行精妙的设计安排,使融资者和投资者等各利益参与方按照它们各自的承诺所确立的各种合约,能够相互支持、相互牵制,为发起人和投资者各自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和投资渠道,进而达到风险分担、互利共赢的目的。然而,由于收益和风险的伴生性,资产证券化业务在给融资者和投资者带来收益的同时,整个证券化业务过程每一业务环节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风险。

4信贷资产证券化是狭义的资产证券化。广义的资产证券化包括以下四类:实体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证券资产证券化、现金资产证券化。狭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信贷资产证券化,即以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包括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消费信贷、信用卡账款、企业贷款等信贷资产的证券化。本文探讨的重点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即狭义的资产证券化。

二、我国实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意义

1增强资产的流动性,提高银行总体盈利水平。资产证券化的初衷就是使缺乏流动性的资产组合起来变现和出售,以尽快收回资金,增大货币的扩张效应。在传统的信贷管理方法下,短期存款负债与长期贷款资产期限的不匹配,增加了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如果将贷款证券化,使长期被占用的银行贷款转化为证券出售给投资者,则整个金融系统就有了一种新的流动性机制,银行就可较快地回收资金,扩大金融资金来源渠道。资产证券化本身并不意味着收入的增加,而在于释放资本,以获得更好的投资机会。把释放的资本用于其他较高边际收益的项目,将增加更多的潜在利润。此外,通过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可以获得更多的收入途径:如利用收取本息与转交托管人的时间差可获得浮利收入、附加收入等。另外,银行可在降低风险的同时保持对地区和行业的相对优势,扩展其他业务,实现规模经济。

2增进银行资产的安全性。证券化的金融制度不但提供了高度的资产流动性,而且导致了大量替代品和投资机会的产生。通过证券化组合、出售、购入,商业银行的风险被分散给了其他投资机构和单个投资者,加强了银行系统的安全性。资产证券化也为处理银行不良资产提供了一个新的解决思路。

3改善信贷结构,优化商业银行的资源配置。通过建立资产证券化市场,实现贷款等资产的流通转移,回流资金,获得新的投资机会,可以在较大程度上盘活资产和转移信贷风险。同时还能够刺激居民住房贷款、汽车贷款及耐用消费品贷款,有效地解决消费信贷的资金约束问题。可见,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典型的金融创新,为货币政策更好地发挥作用拓展了空间,为商业银行配合货币政策实施提供了更多的手段。

4开拓银行业与证券业合作的新领域。资产证券化的推出,改变了传统银行以“吸存放贷”为主的角色,使其同时具有“资本经营”的职能。首先,资产证券化带来了融资方式的创新,贷款资产组合多样化能满足不同投资者的要求,从而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其次,证券化可以使商业银行通过在市场中较好地匹配长期和短期的投资者与融资者,真正发挥金融中介的作用。资产证券化同时也可以拓展证券公司的业务领域,在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上,已经有许多资产证券化所需的结构化工具被创造出来,如抵押担保债券,高级或附属证书结构及过手证书结构等都是最常用的资产证券化工具。这种多元化、合作化的发展趋势,将有助于国际金融业由分业到混业经营的实现。

三、我国实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风险问题分析

可以把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简单地分为优良资产证券化和不良资产证券化。

1优良资产证券化不存在风险问题。商业银行的资产可分为优良资产和不良资产。优良资产是指资产按照协议使用,已经及时实现了到期的权益,并有充分的信心和能力保证未来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没有其他可能影响资产信用的情况出现。

优良资产本身意味着较高的信用和可预见的现金流,通过适当的组合和大量的资产,可以产生稳定的现金流。通过真实出售,可以获得外界高级别的信用支持,实现信用增级。可以认为,采取适当的营销策略,优良资产的证券化能够顺利进行。

2不良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风险问题思考。自1999年4月以来我国相继成立的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将资产证券化作为处理不良资产的主要方法之一,标志着国家大规模处理不良资产的决心。但我国商业银行20%左右的不良资产率,隐藏着很大的风险。因此,不良资产证券化成为广泛关注的焦点。

按照人民银行2002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行的贷款五级分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贷款中,次级、可疑和损失可以归于不良资产。损失是指义务主体不复存在或完全没有履行义务的可能。可疑和次级是指存在或明显将存在违约可能的资产,但未来仍有全部或部分收回权益的可能。次级相对可疑来说,流动性要好,保全的可能性大,违约程度轻。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和优良资产证券化相比较,存在以下目前无法克服的困难:

(1)如何处理损失。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在于解决资产的流动性问题,实质是对资产的收益、风险、流动性等的重新组合与分配,不会产生额外的收益,不能用来弥补损失或亏损,因此对于损失,资产证券化是无能为力的,损失必须通过核销或其他方法处理。

对于次级和可疑类,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在处理这两类贷款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存在损失。如果通过账面价值处理,谁将承担这种一定存在的损失?商业银行不会承担损失,因为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是真实出售,证券对商业银行没有追索权。特设交易载体SPV作为一个特设机构,实际上相当于一个“空壳”公司,投有能力承担损失。外部担保机构对于这种损失更加没有动力承担。

另一种考虑是根据次级和可疑贷款的期望收益进行折价处理。但一方面,商业银行根本不愿意折价处理,因为次级和可疑贷款以账面价值挂在账上时,不必确认损失;但如果在他们在位时确认损失,他们就可能会承担部分责任,尽管最终总会追究责任,但只要不发生在他们任上就行了。另一方面,商业银行有动力掩盖不良资产的资信状况,通过一些处理减少账面上的不良资产,把损失转嫁出去,从一定意义上说存在道德风险。

(2)不良资产的稳定现金流问题。宜于证券化的资产最关键的条件或者最基本的条件,是该资产能够带来可预测的相对稳定的现金流,而银行不良资产能否产生未来现金流或者产生多大的现金流就是一个疑问。按照我国商业银行对不良贷款的认定方法,能够按期付息的贷款都是正常贷款,是银行主要的利润来源,自然不会被列入剥离范围。列入剥离范围的不良贷款中,损失贷款由于不可能产生现金流因而不可能证券化,有可能进行证券化的只是次级贷款和可疑贷款,但其中相当大的一部分因为体制方面的原因造成了长期“沉淀”。根本不可能产生现金流。可以说,不良资产本身就意味着存在极大的违约风险,现金流是极不稳定的,资产证券化其本质上只是一种交易手段而已,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分散风险而不可能消除风险,更不能挽回实际上已经形成的损失。

(3)信用担保问题。资产证券化,尤其是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必须有信用担保才能使该证券为市场投资者接受。由于银行不良贷款已存在有明显风险,因此担保主体的寻找将极为困难,虽然国家财政在特定时期必须承担保证责任,但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毕竟是有限的。

(4)道德风险问题。不良资产的处理,需要高超的技巧,但SPV没有这种能力,也没有相应的信息;不良资产和商业银行有很大的关联,但真实出售后,变得与它无关,它将不会花精力去处理有关问题,有时甚至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例如商业银行可能要求债务人将用于归还证券化资产的款项转移到非证券化的资产上;商业银行如果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处理不良资产,则对放贷质量也更加漠视,反而使不良资产有膨胀的危险;债务人原先可能为了不破坏与银行的信任关系,尽力履行义务,现在权利义务关系转到与之没有关系的SPV上,债务人更有动力赖账;如果投资者预期到这种情况,将不会购买这种证券,存在“逆选择”问题。

(5)商业银行的“旧车市场”效应。再考虑这样一种情况:市场上同时存在两种证券,一种为优良资产证券,一种为不良资产证券,因为信息是不对称的,信息的披露也是有限的,投资者不能充分了解证券所依附的资产的资信状况或者了解的成本很高,更重要的是可能存在虚假信息。在一个劣质品充斥的市场里,根据著名的“旧车市场模型”,劣质产品将把优质产品赶出市场,但根据上面的分析,只制造劣质产品对商业银行的意义不大,优质产品对商业银行更有意义,因此,商业银行为了树立只生产优质产品的声誉,必须放弃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想法。

四、我国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控制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四家资产管理公司(AMC)可以综合运用催收、转让与出售、资产置换、债务重组及企业重组、债权转股权、租赁、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手段处置接收的不良资产。为了提高回收率,已经开始运作的AMC把接收过来的企业债权大体上分三类处理:一是对既无还款意愿又无还款能力的企业(主要是中小客户),采取破产清算进而核销债权的方式一次性处理;二是对于有能力还款但不愿还款的企业,采取提起法律诉讼的方法,通过法律手段追回债权;三是对于愿意还款但目前没有能力还款的企业(大多数为这种企业),采取债转股、分拆重组、行业重组、资产置换、债务置换等方法处置,其中国家经贸委推荐的技术先进、制度不存在问题、产品有市场,只是财务成本高的该类企业,采取债权转股权的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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