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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税务会计 必要性 迫切性
一、税务会计的概念
税务会计是以国家现行税收法令为准绳,以货币计量为基本形式,运用会计学的理论和方法,连续、系统、全面地对税款的形成、计算和缴纳进行核算、反映和监督的一门专业会计。目前,我国学术界对税务会计的定义可分为狭义定义和广义定义。狭义定义认为:由于税务会计是计算应税所得,所以税务会计就是所得税会计。广义定义则认为:税务会计的内涵应大于所得税会计,它还应包括流转税会计。
二、税务会计的特点
1.法律性。税务会计的法律性源于税收所固有的强制性、无偿性的形式特征。企业可以根据其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适当选择具体会计核算中的一些计算方法。但税务会计必须在遵守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选择。当会计准则、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与现行税法规定发生抵触时,税务会计必须以现行税法规定为准,进行调整。
2.广泛性。就部门而言,工业、商品流通业、交通运输业、房地产开发等各行业、各部门均需纳税;就所有制而言,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和其他各种经济形式也需纳税。由此可见,不论什么性质的单位,不管其隶属于哪个部门或行业,只要被确认为纳税人,在处理税务事宜时都必须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所以法定纳税人的广泛性,决定了税务会计适用范围的广泛性。
3.统一性。税法的统一性、普遍适用性决定了税务会计的统一性特点。也就是说,同一种税对于适用的不同纳税人而言,其规定具有统一性、规范性。不区分纳税人的经济性质、组织形式、隶属关系以及生产经营形式和内容,在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等税法构成要素方面,均适用统一的税法规定。
4.独立性。作为会计学科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分支,与其他专业会计相比较,税务会计具有自身的相对独立性。在核算方法上,因为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与会计准则、财务会计制度所遵循的原则不同,规范的对象不同,二者有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例如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视同销售收入的认定等等,税务会计要求完全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处理,由此反映了税务会计核算方法的相对独立性;在核算内容上,税务会计只对纳税人在税务活动过程中所表现的有关经济业务这部分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核算和监督,由此反映了税务会计核算内容的相对独立性。
三、我国税务会计设立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1.与国际税收接轨的需要。我国加入WTO以后,贸易合作范围逐步扩大,涉税案件的复杂性、多样化,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国际性公司的偷、逃、骗、避税等行为、手段层出不穷,这就要求会计信息具有国际可比性,要求对我国税制进行结构性调整和制度化创新。然而目前我国会计准则完全依从于税法规定,极大地影响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惯例的接轨。为了符合税收的国际惯例,改善投资环境,防止国际避税,维护我国经济利益,建立独立的税务会计就显得非常必要。
2.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差别日趋明显。目前我国企业会计纳税主要依据财务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报表,会计人员缺乏相关税务系统知识,无法准确地计算税金并进行申报纳税,只能机械地接受税务机关的指示或处理。现行税法、税制日趋完善,与财务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差别日趋明显,其核算结果包含的内容、数额和时间不同,如果强求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一致,使会计核算实现两者的兼顾,事实上是十分困难的,而且必然会影响会计信息的微观决策价值,甚至会损害其客观性,使之不能真正反映企业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只有将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独立出来,才能真正实现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各自的目标和职能。
3.促进企业增强法律意识,降低纳税风险。国家的税收政策是根据全国的经济情况制定的,具体到某一地区、某一行业、某一产品、某一项目,可能因主、客观原因而使经济状况相对悬殊,有的可能获得推迟纳税期或减免税照顾,有的就可能不予照顾。企业纳税人应该做守法人、文明人、精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也要充分享受纳税人的权利,如有权申请减税、免税、退税;有权请求税务机关解答有关纳税问题;有权对税务处罚要求举行听证;有权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复议;对上一级税务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时,有权向人民法院;对税务人员营私舞弊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或控告;有权在税收规定允许的前提下综合权衡各种投资方案、经营方案与纳税方案,使其形成最佳组合,即进行税务筹划,从而达到既合法纳税,又可达到税收负担最低化、降低纳税风险,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关键词】社会保障税 税法 保障税
一、构建社会保障税法的实际意义
社会保障税法在经济法的范畴之内,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实际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社会保障资金的征收取决于社会保障制度的规范性,但由于缴费和征收缺乏法制规范,使得保障资金征收工作没有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而社会保障税法的构建,有利于增强资金筹集的强制性,同时有效控制资金筹集成本,也便于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减轻财政社会保障的负担,提高社会保障资金征收率。(2)公民的社会保障权体现于社会保障税法,与《宪法》第45条规定的全国公民保障权如出一辙,传统的社会保障法适用对象仅仅为城市居民,而社会保障税法突破了地域、征税标准和身份等的差别,无论是征税对象、征税标准,还是征税实现等税制要素,都体现了人人平等的适应性原则,有利于促进劳动力在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合理流动和配置,这也是劳动力市场资源配置和优化的有效方式。(3)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企业承担社会保障机构的职能,独立承担社会保障的开支,影响企业的资金运转和公平性竞争,而社会保障税体系的构建,规定社会保障管理职责由专门的机构承担,要求国家、企业和个人合理出资社会保障资金,既规定了企业的义务履行,也保障了企业员工的合法权利,引导企业走向良性的竞争氛围。(4)社会保障税法通过法律途径调整了企业制度改革、产权结构改造、体制转换等造成的社会保障问题,譬如劳动者下岗失业和进城务工等,提高了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的强制性和有效性,营造了良好的就业氛围,缓解了经济压力,促进了社会和经济的稳定发展。(5)社会保障税法的统一立法,使得社会保障社会化程度得以进一步扩大,有利于我国与其他经济国家社会保障税的交流和合作,促进国际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使得我国的社会保障税法的构建得到更好的借鉴,增强了抵抗风险的能力。
二、构建社会保障税法的建议
(一)社会保障税法构建的立法借鉴
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税法主要由以下几种模式:(1)项目型的模式,法国、瑞典、荷兰和德国等都采用了这种模式,这种模式是根据老年人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工商保险、事业保险等保险项目的不同支出需求,按照一定的比例从工资和薪资中提取,所征保障税与相对应的项目存在专款专用的关系,如果哪个项目的财力需求量大,该项目的社会保障税率就高。(2)对象型的模式,以英国为主,这种社会保障税的模式带有强制性特征,以“募捐”为名义,建立起雇员征收国民保险税、个体商业者征收国民保险税、自愿投保国民保险税、自营者征收国民保险税,针对不同的就业人员,采用不同的税率制度和起征点,根据收入水平兼顾了征收的公平性。(3)混合型的模式,以美国为例,以承保对象和项目设置的社会保障税模式,包括薪工税、员工退职税、失业税、个体业主税,这种模式的适用性比较强,针对特定的行业征收,属于加强型的社会保险。
(二)社会保障税法的构建原则
社会保障税法的基本原则是社会保障税法构建的前提条件,体现了社会保障税法的价值,是立法、执法和守法的指导性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社会保障法以社会公平为基本原则,而社会保障税法以社会保障法为依据之一,必须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也体现出社会公平性原则。另一方面,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保障资金中国家支出的比例过高,带来企业和劳动者依赖性的负面影响,很有可能导致劳动力资源的限制,社会保障的效率自然也不能够提高,因此社会保障税法除了要考虑公平性原则,还要将公平性原则和效率性原则结合起来,增强社会保障税法的社会效益。(2)社会保障税法规定社会保障资金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因此需要体现共同负担的原则。国家安排一部分的资金作为社会保障金,以企业单位为主要保障税负担主体,个人适当出资,均衡各方的资金筹集压力,也强化了国家对社会保障事业的公共责任,为创建和谐文明社会奠定基础。(3)社会保障税法的适用对象是企事业单位员工、个体户、农民和自由职业者,这些主体只有在缴纳社会保障税之后,才能够享有国家提供的社会保障权利,公民在缴纳社会保障税之后,由国家再分配到福利性和救济性的事业上,因此可以体现出自我保障和群体调剂相结合的原则。(4)社会保障税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导向,体现了社会主义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社会保障税法要求为每一个社会成员提供失业、工伤、医疗等正常生活保障,在此基础上,方可带动社会的整体性发展,使得社会经济水平实现可持续性的提高,并且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社会保障税法将往更高水平的生活保障税过渡,以此磨合经济增长与保障水平同步提高的关系,保证社会经济的和谐稳定发展。
(三)社会保障税法的构建内容
社会保障税法的构建内容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保障税的收入归属。由于社会保障税的征收属于国家宏观调控行为,有利于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因此社会保障税应该归属于中央税体系,以便全国范围内规划和调节资金,充分发挥社会保障金的分配功能。但由于管理水平和统筹层次的差别性,社会保障税的征收要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因此社会保障税法也属于地方税体系的范畴。由此可见,社会保障税收入应该归属于中央税体系和地方税体系的共享范畴,中央参与分享一定的比例,以平衡地区和行业之间的差别性,而大部分可用于地方的社会保障支出。(2)社会保障税法的执行,要与国民经济发展需求同步,随着经济情况的变化,社会保障税的征收可调节经济供求关系,抑制国民经济过冷或过热发展,促进经济的良性循环。在长期的积累过程中,社会保障税收将形成庞大的资产,成为融资的资金来源之一,因此社会保障税法的构建要发挥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作用,实现税收的保值和增值。(3)调整相应的所得税法律制度。社会保障税法属于所得税的一种,我们要通过加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加强其征收和管理。一方面,要综合企业和个人所得税的税负水平,从总体税负上综合考虑企业和个人的承受水平,从而对税率进行适当的调整,另一方面要做好社会保障税法的配套工作,强化个人所得收入的现金管理。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社会保障税相比于其他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方式,更加有利于社会和经济的稳定发展。我们要通过借鉴其他国家社会保障税法的立法模式,汲取其先进之处,提出适合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社会保障税法构建原则,同时明确构建的主要内容,在法律层面上为社会保障税提供支持和保证,以把握社会保障税的征收目的、征收对象和税率等,促进社会保障资金征管和使用等工作的科学性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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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适用范围
根据《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适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并特别指出不对外筹集资金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但不包括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按照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的标准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界定的,该制度在适用范围上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小企业会计制度》对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中型企业能否适用没有明确规定。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中型企业与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小企业有相类似的地方,他们的会计信息使用者主要是政府部门的税务机关和债权人。在这些中型企业中,投资者与经营者常常是合二为一的,所需信息大都可从内部直接获得,因此,这类中型企业对会计信息的依赖程度不高,也就不适用于以上市公司为主要对象的《企业会计制度》。按照成本效益原则与相关性原则,该类中型企业也应适用简化的、针对税务机关及债权人的会计制度。从某种角度出发,可以扩大《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适用范围,将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中型企业纳入其中。这样不仅可以增强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中型企业和小企业的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还可简化这类企业的会计处理程序,减轻企业负担。
(二)处于“真空”状态的企业应纳入《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调整范围。处于“真空”状态的企业,是指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规模企业,由于权益方面的特殊性,既无法适用《小企业会计制度》,又无法适用《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这类小企业的会计规范目前处于“真空”地带,没有适合自身的会计制度。因此,可以把它们纳入《小企业会计制度》调整范围,完善《小企业会计制度》体系。
(三)《小企业会计制度》对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界定的中小企业未细分。应按各行业特点、规模大小、经营特点等进行分类,合理地进行会计处理。以建筑业为例,国家规定的小企业界定标准为职工6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下。若有职工20至30人、资产和销售额均为百万元以下的小施工队与拥有500余名职工、资产总额3000余万元、销售额2000余万元的建筑公司相比,其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相对来说都更简单和容易。但如果要求两者均按照同一会计制度处理会计事项,显然不够合理。因此,《小企业会计制度》应该根据各类小企业的经营规模和经营特点,对按国家有关标准界定的小企业再进行细化的分类,分类别做相应会计处理,便于增强《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可操作性、适用性、可行性和有效性,更大范围的发挥作用。
二、规范特殊类型经济业务处理方法
《小企业会计制度》对小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一些不经常遇到的特殊类型的经济业务,如债务重组、非货币易、合并报表等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该类业务参照《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制度》在制定目的、具体规定及面向的会计信息使用者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这类未曾规范的经济业务的发生和会计处理将会直接导致小企业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不统一,造成该类会计信息与日常业务的会计信息无可比性,降低会计信息的质量和可信度。联合国国际会计和报告标准政府间专家工作组(ISAR)提出的中小企业会计国际指南中建议,中小企业应适用简化的企业会计准则。这对我国制定《小企业会计制度》有借鉴意义,对日常经营中不经常遇到的业务,如债务重组、非货币易、合并报表等,可根据中小企业的特点,以《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为基础进行适当合理的简化,使其符合《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和处理原则,将其纳入《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范范围。这样不仅能解决不同业务适用不同制度导致信息对比度降低的弊端,还为中小企业向大企业或上市公司的转型奠定了会计基础,从某种层面上更有利于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国际协调。
三、核算内容与税法保持口径一致
中小企业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是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海关等行政机关。《小企业会计制度》应尽量与税法在制度的原则设计、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等方面保持一致口径。但由于两者针对对象不同,修改的时间和力度不同,在许多方面仍存在不相协调甚至与其相悖。
(一)未考虑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限。《小企业会计制度》忽略了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限。例如:关于“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使用规定,收到采购员交来供应单位发票账单等报销凭证时,应借记“在途物资”、“材料”、“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科目。而从税法角度出发,工业企业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在验收入库后,商业企业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在付款后,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显然,《小企业会计制度》没有考虑到所购物资是否已入库或已付款的情形,这会导致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违规抵扣,为会计人员增添额外的负担和麻烦。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账务处理规定不明确。税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要求不同。小规模纳税人以应税销售额全额计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区分增值税销项税额。而《小企业会计制度》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账务处理规定较为模糊。《小企业会计制度》中按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的账务处理规定,收到应收商业票据或发生应收款项时,根据相应的金额借记“应收票据”或“应收款项”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营业收入”等科目。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企业,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收回应收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票据”或“应收款项”科目。《小企业会计制度》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账务处理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三)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的规定与税法不一致。税法规定除特殊企业外,企业的计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不超过人民币1600元,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所得税前列支标准以企业可列支的计税工资为基础进行计算。《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付工资科目核算的是小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的是小企业按照应付工资提取的福利费,企业在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需要重新计算调整可列支的工资及福利费等费用,这和制度的出发点不相符合。制度中可增列“计税薪资及经费”科目,核算企业实际应付工资超过税法规定标准时可在税前列支的工资费用,可以税前列支的工资费用为依据计算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这样《小企业会计制度》与所得税税法中关于工资、福利费等费用的规定保持口径一致。
四、确认会计分期
1.坏账准备产生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的区分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选择,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企业应当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现行税法规定,企业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5‰以内提取的坏账准备可作税前扣除,超过该比例的坏账准备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另外,国税发[2003]45号文规定,纳税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也不得确认为坏账。因此,年末作坏账准备的纳税调整时,往往存在两种差异,一是因会计与税法上计提范围不同,即对关联企业计提坏账而产生的差异,属永久性差异;二是因会计与税法上计提比例不同而产生的差异,属时间性差异。由于应收账款各期变化大、流动性强,若实际工作中未对关联与非关联企业坏账加以严格区分,势必给年末坏账准备的纳税调整带来很大难度。一、
2.坏账准备的计提和纳税调整都需逐年滚动计算
企业作坏账准备的纳税调整,其实质是核算按会计政策计提的坏账与按税法准许扣除的坏账之间的差额,因此,准确计提坏账是作好坏账准备纳税调整的前提。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只能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由此企业在期末计提坏账准备时,不仅要考虑期中核销和转回的坏账,同时还需考虑期初留存坏账的金额,即企业每年实际提取的坏账准备是采用“差额计提”的方法计算的。另外,税法规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一律不得超过期末应收账款的5‰,这说明在税法上坏账准备只能按余额百分比法计提,且亦是采用“差额计提”的方法,即逐年滚动计算的。因此,如果以前年度已经有过坏账准备的纳税调整,那么本期对坏账准备的纳税调整也应滚动计算。
3.当期核销和转回的坏账都需作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企业发生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并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转回时,应增加坏账准备,并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由此可见,虽然核销的坏账和转回的坏账在会计利润上均不产生影响,但税法规定,本期核销和转回的坏账都需相应地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二、坏账准备纳税调整规律探析
从目前实务来看,企业作坏账准备的纳税调整时,通常采用如下方法:
企业当期利润总额=计提坏账准备前利润总额-当期核销的坏账+当期转回的坏账-(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应收账款期初余额)×坏账比率
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提坏账准备前利润总额-核销的坏账+转回的坏账-(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应收账款期初余额)×5‰
坏账准备产生的差异=企业当期利润总额-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计量方法计算过程十分繁琐,主要存在两方面不足:一是未将坏账准备按关联和非关联企业分类,如前所述,对关联企业坏账准备的调整产生永久性差异,对非关联企业坏账准备的调整产生时间性差异,常规方法往往忽略将两者加以区分,而造成差异计算的不准确和不合理;二是生硬套用会计政策和税法政策,将当期核销和转回的坏账作一一调整,这样核算过程复杂,且需大量的准备工作。为此,笔者提出改进核算方法,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企业当期利润总额=计提(关联或非关联企业)坏账准备前利润总额-期末计提(关联或非关联企业)坏账准备金额=计提(关联或非关联企业)坏账准备前利润总额-当期核销的(关联或非关联企业)坏账+当期转回的(关联或非关联企业)坏账-[(关联或非关联企业)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关联或非关联企业)应收账款期初余额]×坏账比率
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提关联企业坏账准备前利润总额
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提非关联企业坏账准备前利润总额-核销的非关联企业坏账+转回的非关联企业坏账-(非关联企业应收账款期末余额-非关联企业应收账款期初余额)×5‰
永久性差异(调整关联企业坏账准备产生的差异)=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当期利润总额=期末计提关联企业坏账准备金额(以下简称“公式①”)
时间性差异(调整非关联企业坏账准备产生的差异)=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当期利润总额=(非关联企业应收账款期末余额-非关联企业应收账款期初余额)×(坏账比率-5‰)(以下简称“公式②”)
公式①用于计算因计提关联企业坏账准备而产生的永久性差异,公式②用于计算因计提非关联企业坏账准备而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公式①的计算结果为正值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负值时则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公式②的计算结果为正值表示可抵减时间性差异,为负值表示应纳税时间性差异。
三、举例说明
现将上述计算方法举例说明如下:
甲企业年末有应收账款400万元,其中关联企业应收账款100万元;年初有应收账款100万元,其中关联企业应收账款50万元;本期核销坏账25万元,其中包括核销关联企业坏账5万元;本期转回前期已核销的坏账10万元,其中包括转回关联企业坏账5万元,企业本期计提坏账准备前利润总额为600万元。甲企业采用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各年经董事会批准的计提比例为5%,经税务机关批准按5‰计提坏账准备,适用所得税税率为33%,并采用债务法核算,假定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1)运用公式①和公式②求得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如下:
永久性差异:(100-50)×5%+5-5=2.5 (万元)
时间性差异:(300-50)×(5%-5‰)=11.25(万元)
(2)运用常规方法核算如下:
①年末计提关联企业坏账准备金额:(100-50) ×5%+5-5=2.5 (万元),计提非关联企业坏账准备金额:(300-50)×5%+20-5=27.5(万元)。
②企业本期利润总额:600-(27.5+2.5)= 570(万元)。
③企业本期应纳税所得额:600-[(300-50)×5%+20-5]-5+5=583.75(万元)。
④ 产生的差异:583.75-570=13.75(万元)。其中永久性差异2.5 (万元) ,时间性差异11.25(万元)。
[关键词] 纳税筹划 原则 风险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对其应税行为的事前、事中进行合理筹措和安排,尽可能减少纳税的行为或者推迟纳税时间而取得税后利益最大化的经济行为。这种经济活动具有明显特征:其一是超前性,即纳税筹划应当在事先进行,一旦业务发生,纳税义务已经形成,便已没有筹划的空间;其二是预期性,即纳税筹划应在对未来发生的事项所作预测的基础上进行规划;其三是全局性,即纳税筹划方案的选择可能影响到纳税人最终的整体决策,而且由于其复杂性,往往需要多个部门合作完成;其四是成本性,即纳税筹划需要付出资金成本、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成本与回报的比值决定着筹划方案的优劣;其五是专业性,即纳税筹划具有很强的专业要求,最好由专业机构、专业人士完成。
纳税筹划作为一项特殊的专业性经济活动,必须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即纳税筹划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进行,这也是纳税筹划与偷税、漏税、抗税、骗税等违法行为最本质的区别;利益最大化原则,纳税人之所以进行纳税筹划,根本目的就是追求个人或企业的利益最大化,失去这一原动力,纳税筹划也就失去了活力之源;可操作性原则,再成功的筹划方案也必须能够进行现实操作,否则只是一纸空文。而且在不同筹划方案同时备选时,越便于操作的方案越容易被纳税人选择。
纳税人在进行筹划的时候,除了要遵循基本原则之外,还必须注意防范因此可能导致的各种风险,以保证自身的安全。
风险之一:思想认识的风险。纳税筹划必须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完成,绝非不择手段的偷税、漏税。纳税人如果对此认识不足,就很容易使其筹划行为偏离正常的轨道,滑入偷税漏税的深渊。
风险之二:目标错误的风险。纳税人对于其筹划目标的选择,直接影响其筹划的成果,并带来一定的风险。纳税筹划的正确目标是实现纳税人的整体利益最大化,并非单纯地降低税负。纳税人如果仅以降低税负为唯一目标,则很可能出现税负下降但企业整体利益亦因此而受损的短期效应,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需要。
风险之三:法规认识的风险。各种税收法规是纳税人进行一切筹划的根本准绳,我国属于成文法系国家,各种税收法规众多,纳税人如果对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不够熟悉或者在理解、把握方面有所偏差,则很可能使纳税人在无意之中触犯法律。
风险之四:法规变动的风险。随着经济发展速度不断加快,我国的税收法规也随之不断地进行着调整和完善,由于纳税人对于国家法律的未来变动和发展很难预期,而纳税人在进行筹划时一般都是根据现行的税收法律所制定的,并且纳税筹划方案的时间跨度也往往较长,这就为纳税筹划的最终成果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
风险之五:经济变动的风险。我国很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往往都是针对于符合某些特定条件的纳税人所制定的,因此纳税人如果为了获得某些税收利益而选择这些特定条件时,都会对其自身产生一定的约束,从而影响纳税人经营的灵活性,一旦市场环境等外部经济条件发生变动,就可能导致纳税筹划的失败。
风险之六:执法认定的风险。无论纳税人如何进行纳税筹划,其能否最终实现必然要取决于税务执法部门的认可。而我国目前很多税收法律规定得都比较粗放,导致税务机关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征纳双方很可能因为对某一纳税筹划方案的认定产生分歧,从而导致纳税筹划风险的产生。
由此可见,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时产生的风险足以抵消纳税筹划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因此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纳税人必须尽力防范风险的发生,纳税人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措施:
措施之一:树立风险意识,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纳税筹划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因此纳税人应当正视其存在的可能性,不能以为纳税筹划方案是经过专业人士拟定的,就丧失对风险的警惕性。在保持高度警惕性的同时,纳税人还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一套科学而快捷的纳税筹划预警系统,这样在纳税筹划实施时,一旦出现风险就可以及时向纳税人发出警告。
措施之二:加强成本效益分析,确保成本费用最低。纳税人应当对纳税筹划的各种成本进行深入分析,剔除不必要的费用支出,争取在实现筹划目标的前提下将成本控制在最低水平线上。不过纳税人在进行成本控制之时,要注意对其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除了可视的直接成本之外,不要忽视各种间接成本和隐性成本。
措施之三:坚持依法筹划,切莫轻易逾越雷池。合法或者至少不违法,这是纳税筹划的根本前提,因此纳税人一定要对我国现行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充分而全面的了解,筹划方案力争符合国家的税收政策的发展导向或调整意图,以求更有效地降低筹划风险。
措施之四:确认筹划目标准确合理,实现利益最大化。纳税筹划的终极目标是利益最大化,因此在进行纳税筹划之时应注意避免短期行为,力争从长远发展考虑,与纳税人的整体经营战略相结合,以实现纳税人整体发展的需要。
措施之五:保持适度灵活机动,提高筹划方案的适用性。对于某些时间跨度比较大的筹划方案,应注意保持筹划的灵活性,因为我国的各种税法正在不断的调整之中,而且纳税人所处的经济环境和市场条件也在不断变化,过于刚性的筹划方案会产生较大的筹划风险,而较为灵活的筹划方案则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和时间性,可以确保最终筹划目标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是指国家对境内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它既体现了国家对企业的管理地位,又体现了企业对国家承担的社会义务。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纯所得额,或称应纳税所得额。由于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税法在确认和计量所得上的方法、范围、标准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的不一致。企业既要严格遵循会计制度等会计规范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同时,又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对会计账务处理与税法规定的不同之处采用相应的方法进行调整。因此,所得税会计应运而生。
所得税会计就是研究如何对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法计算的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进行会计处理的会计理论和方法。所得税会计要依照税法的要求,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法定的程序,将应税所得全面完整地确认与计量,准确及时地反映应税所得与会计利润之间的差异,并将这些差异按照产生差异性质的不同,采用特定的会计处理方法将其在会计报表上系统地反映,以保证企业资产和盈利信息的真实完整性和准确性。
2所得税会计方法中存在问题
所得税是我国税制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税种,一直是财务会计核算中的一个重要内容。随着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及国家税制改革的进行,财务会计中对所得税的涉及已很难完整地、系统地去阐述其主要内容、计算方法和会计处理。故此所得税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门独立学科就成为必然趋势。对所得税会计方法的研究与探讨也就成为解决其学科发展的一个重要内容。
所得税会计方法遵循财务会计的基本方法,从根本上对企业的所得税进行核算、记录及进行跨期摊配的会计处理,为企业及国家的税务机关、经营管理者和投资者及时提供税务方面的经济信息。主要解决按照会计准则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亏损)与按照税法计算的应税所得(亏损)之间差异的会计理论和方法。其实质是税前会计利润(亏损)与纳税所得(亏损)之间时间性差异所造成的纳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根据对深沪两市2004年以前的1287家上市公司的统计,采用递延法的公司只有10家,采用损益表债务法的公司有22家,只披露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而未具体披露是递延法还是债务法的公司有5家,其余上市公司均采用应付税款法。也就是说,构成我国的上市公司中就有超过97%的公司采用应付税款法,而非上市公司(企业)则几乎全部采用应付税款法。另据调查,某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内地在香港上市的唯一一家农机制造与销售的特大型企业,该公司拥有会计人员217名,其中98人具有中高级职称(达45%),所得税会计处理却也采用应付税款法。山此可见,我国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绝大多数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所采用的都是应付税款法,而应付税款法在理论上优化程度最低,实务中也早已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摒弃。这说明我国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现状不仅与国际主流趋势相距甚远,而且有悖于会计国际化的发展趋势。
从现实情况看,导致我国企业普遍采用应付税款法的原因除企业高管人员经营理念的局限性以外,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会计制度(准则)规范要求过低,可选择余地过大。如上所述,现行会计制度允许企业选择使用应付税款法、递延法和损益表债务法处理所得税事项。几种方法相比,应付税款法相对简单易懂,更符合广大会计人员的操作习惯,自然会成为企业的首选而得以广泛应用。第二,财务会计过多地趋从税法规定,未按要求确认时间性差异。在财税分离意识不强和受税法刚性制约的双重影响下,会计人员的习惯性思维方式往往是:重税法而轻准则,满足税务机关需要而忽视投资人的利益。这种理念使得企业在确认收入和费用(损失)时,过多地趋从税法规定却不顾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只选择会计制度(准则)中与税法规定一致的方法,有时甚至为遵从税法而不惜违背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结果导致大量的时间性差异被人为挤掉而无法得到确认,从而造成时间性差异数额不大的假象,并因此认为时间性差异数额不大,即使采用应付税款法,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也很有限。可见,正是这种错误认识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主动性。
3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比较和选择
3.1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的比较
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时,需要确认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并将其作为本期所得税费用的组成部分。应付税款法虽然简单,但是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而纳税影响会计法则有利于税前会计利润和所得税费用之间的合理配比,正确反映各期的经营成果。
3.2递延法和债务法的比较
纳税影响会计法包括递延法和债务法。递延法和债务法最大的相同之处在于它们均确认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暂时性差异的纳税影响,并将其依次转销,而且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如果税基也不变),递延法和债务法的会计处理过程以及结果完全相同。但递延法和债务法的根本区别在于计算暂时性差异的纳税影响所采用的税率不同。在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无论税率变动与否,递延法都不对递延税款账户余额进行调整,而是坚持用暂时性差异的纳税影响形成时的税率转销当期相应的递延税款。而在债务法下,当税率在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期间变动时,递延税款账户余额则要进行相应调整。所以说,如果税率发生变动,递延法下的递延税款转回期间,资产负债表上的递延税款余额便不能确切代表未来税款的抵减权利或应付义务,损益表中的所得税费用与税前会计利润之比也不能与当时官方实施的税率相一致,因此只要税率变动,采用递延法就无法真实反映有关经济业务的实际纳税影响。正因为如此,递延法才被美国等国家所否定,并被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取消。相比之下,债务法则要根据当前的税率或将要实行的税率调整业已确认的递延税款,从而使递延税款账户所反映的纳税影响与当前和今后的与纳税有关的现金流量更为相关,也赋予了递延税款以资产和负债的涵义,所提供的财务信息亦更为有用,因此,债务法被认为是迄今为止最为合理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
3.3损益表债务法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比较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损益表债务法同属债务法,两者的共同点有:(1)理论基础相同,都是业益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和损益表债务法都认为所得税的性质是一项费用而非收益分配。(2)都符合持续经营假设和配比原则。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和损益表债务法都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并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3)递延所得税税款均表示未来应收和应付的所得税。(4)两种方法的计算结果一般都相同。这是因为损益表债务法在实务中采用与处理时间性差异一样的方法处理暂时性差异使得两种方法核算的结果往往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损益表债务法虽然有许多共同之处,但它们两者之间仍有很大的区别。(1)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更注重暂时性差异,而损益表债务法更注重时间性差异。暂时性差异比时间性差异的范围更广泛,它不仅包括所有的时间性差异,还包括其他暂时性差异。(2)两种方法对收益的理解不同。损益表债务法依据“收入/费用”观定义收益,强调收益是收入与费用的配比,从而注重的是“收入与费用在会计”与税法中确认的差异;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依据“资产/负债”观定义收益,强调资产负债表是最重要的会计报表,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可以提高企业在报告日对财务状况和未来现金流量做出恰当的评价和预测其价值。(3)两种方法对所得税费用的计算程序不同。在损益表债务法下确认财务报表项目时,先直接确认损益表项目,然后再间接确认资产负债表项目。即首先计算出当期的所得税费用,计算公式为:当期所得税费用=会计利润*适用税率+税率变动的调整数,然后根据所得税费用与当期应纳税款之差额倒挤出本期发生的递延所得税。我国目前所得税会计处理所采用的方法实际上就是损益表债务法。而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确认财务报表项目时,先直接确认资产负债表项目,然后再间接确认损益表项目。即首先计算出期末递延所得税,然后倒挤出本期所得税费用,其计算公式为:当期所得税费用=当期应纳税款+(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4)两种方法对“递延税款”概念的理解不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采用“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概念,大大拓展了“递延税款”的含义。比损益表债务法使用的“递延税款”更具现实意义。
4改进的建议
鉴于我国现行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弊端,我国应逐步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可以:
(1)提供全面有用会计信息的需要。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更注重暂时性差异,它不仅包括了所有时间性差异,而且还包括所有不属于时间性差异的其他暂时性差异。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注重对暂时性差异的处理和披露,所以,它能够提供更多的对决策有用的信息。此外,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企业的兼并、重组、资产评估核算业务日益增加,由此产生了许多不属于时间性差异的暂时性差异,而递延法或损益表债务法均无法反映和处理这些方面的暂时性差异。此时,我们若采用适用性强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其进行核算,就能充分完整地反映企业所得税的核算和交纳过程,而且同时也能提供更多有用的信息。
随着我国财政、税收体制的完善和会计职能的变革,税务会计与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会计之间的分工越来越明确。鉴于我国税法越来越健全、税收管理越来越严格、计算要求越来越细化,在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深入推行过程中,将企业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中分立出来,不仅有可能,而且很有必要。
一、企业税务会计的基本涵义与特点
(一)税务会计的基本涵义。
税务会计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从传统的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的。它是近代兴起的一门边缘学科,是融税收法律法规和会计核算为一体的一种特种专业会计。从本质上讲,税务会计是一种管理活动,而这种管理活动要求以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为准绳,并采用会计的专门理论和技术方法,即要求企业依据会计准则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会计事项,伺时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确认、计算会计要素,使会计行为达到既满足纳税的需要,又能使提供的财务会计信息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因此,当会计准则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时,必须采用税务会计进行调整处理;即使当会计准则、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基本一致时,仍然存在着应纳税款的计算、申报、缴纳乃至税收筹划等会计事项。
税务会计主要面临着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企业会计核算中的涉税问题;二是企业税款支出中的会计核算问题。税务会计是以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货币计量为基本形式,运用会计学的基本理论和核算方法,连续、系统、全面地对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形成、计算和缴纳,即税务活动所引起的资金运动进行核算和监督,以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专业会计。
(二)税务会计的特点。
1、法律性。税务会计的法律性源于税收所固有的强制性、无偿性的形式特征。税务会计必须以现行税法为依据,接受税收法律法规的制约。具体会计核算中的一些计算方法(如存货的计价、准备金的计提等),企业可以根据其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适当选择。但税务会计必须在遵守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选择。税收法律法规作为税务活动的基本准则制约着征纳双方的分配关系。当会计准则、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与现行税法规定发生抵触时,税务会计必须以现行税法规定为准,进行调整。由此可见,税务会计必须以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接受税收法律法规的规范和制约,这是税务会计区别于其他专业会计的突出特点。
2、广泛性。法定纳税人的广泛性,决定了税务会计适用范围的广泛性。不论什么性质的企事业单位,不管其隶属于哪个部门或行业,只要被确认为纳税人,在处理税务事宜时都必须依照税法规定,运用会计核算的专门方法对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这就使税务会计成为企业财务会计的重要分支,成为企事业单位涉税活动的一种核算手段。
3、统一性。税法的统一性、普遍适用性决定了税务会计的统一性特点。也就是说,同一种税对于适用的不同纳税人而言,其规定具有统一性、规范性。不区分纳税人的经济性质、组织形式、隶属关系以及生产经营形式和内容,在税法构成要素,诸如征税对象、税目、税率、征纳办法等方面,均适用统一的税法规定。当然,在维护税法统一的前提下,也不排除特殊情况下的灵活性,比如减免税方面的规定等。
4、独立性。作为会计学科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分支,与其他专业会计相比较,税务会计具有自身的相对独立性。在核算方法上,因为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与会计准则、财务会计制度所遵循的原则不同,规范的对象不同,二者有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诸如现行增值税法中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征税规定、所得税法中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调整等方面,税务会计要求完全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处理,由此反映了税务会计核算方法的相对独立性;在核算内容上,税务会计只对纳税人在税务活动过程中所表现的有关经济业务这部分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核算和监督,由此反映了税务会计核算内容的相对独立性。
二、设立我国企业税务会计的必要性
(一)设立企业税务会计是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的差别日趋明显的必然要求。
目前,企业纳税仍然依赖于财务会计的账簿和报表,其财务人员在申报纳税时,头脑中往往没有税务资金流动的清晰、完整,系统的观念,导致在多层次、多环节、多税率的复合税制下显得无能为力。在现实情况下,企业税务会计只能成为财务会计的简单附属,而财务会计又不能全面行使税务会计的职能,二者互相牵制,影响了各自职能的充分发挥。
现行的税制已日趋完善,它与会计制度的差别越来越明显。主要有以下几点不同:
1、目的不同。财务会计所提供的信息,除了为综合部门及外界有关经济利益者 服务外,更主要的是为企业本身的生产经营服务;而企业税务会计则要根据现行税收规定和征收办法计算应纳税额,正确履行纳税义务。例如纳税申报和税款解缴是税收资金运动的结果和终点,是税务会计应反映和监督的重要内容。由于各税种的计税依据和征税方法不同,同一税种在不同行 业的纳税人之间的会计核算方法也不尽一致,所以反映各种税款缴纳的方法各不相同。企业应按税收规定,结合本行业会计特点进行正确的核算。
2、核算基穿,处理方法不同。当前企业会计准则 和财务通则规定,企业的财务会计必须在“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中选择一种作为会计核算基础,一经选定,不得更改。而企业税务会计则不同。因为根据税收规定,在计算应税所得时既要保证纳税人有立即支付货币资金的能力和税务机关有征收当前收入的必要性,又要考虑征收管理方便,所以税收制度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结合,是实施会计处理的“联合基穿”。
3、计算损益的程序和结果不同。企业税务会计从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成本费用的标准与财务会计不同。如财务会计把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折款从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列支,即准予在利润结算前扣除,但税收规定则不允许在计算应税所得时扣除。
4、企业税务会计坚持历史成本,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而这种价值正是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进行核算的重要内容。
5、企业税务会计要对纳税申报、税款解缴、税款减免、税收筹划进行专门核算。而企业财务会计则把以上项目作为附属,这些差异,成为税务会计单独设立的前提条件。
(二)设立企业税务会计是完善税制及税收征管的必然选择。
一是企业配备既懂税收规定、又精通会计业务的专门税务会计人员,根据税收规定和生产经营情况及时计算、申报纳税,及时、正确履行纳税义务,有助于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上缴。
二是有利于分清税企权责,使税务人员从繁杂的财务账簿、报表检查中解脱出来,利用更少的人力全面高效地履行税务机关应有的职责。
三是有利于税制结构的完善。企业税务会计相对独立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之后,企业税务人员能对企业税务资金的运动情况进行潜心研究,有助于税务机关发现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及税制的不完善之处,从而促进税收征管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进一步加速税制完善的进程。
(三)设立企业税务会计是企业追求自身利益的需要。
在现代多种税、多次征的复合税制模式下,税收是影响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一个重要因素。企业经营管理者承担资产受托责任,其基本职责是使投资者权益最大化,而纳税则会影响投资者权益。在符合或不违反现行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能否减少或推迟纳税,争取税收优惠,自然是企业管理者非常关注的问题。因此,企业经营管理者必须了解有关应纳税款的形成、计算和解缴情况,税务会计通过有关核算资料以及专门的税务报表,提供揭示有关纳税情况的会计信息。
企业在自身法人地位得到承认的前提下,一方面要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另一方面也应充分享受纳税人的权利,如有权申请减税、免税、退税;有权请求税务机关解答有关纳税问题;有权对税务处罚要求举行听证;有权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复议;对上一级税务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时,有权向人民法院;对税务人员营私舞弊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或控告;有权在税收规定容许的前提下确定企业类型、企业经营方式,以减轻自身税负等。要充分享受纳税人的权利,必须熟知税收规定,不仅要熟知税法原理,更应精通各税种的实施细则、具体规定和补充规定等;不仅要站在征税人角度熟知税收规定,还应站在纳税人角度正确进行有关纳税的会计处理,并适时做出符合企业利益的、明智的财务决策。
(四)设立企业税务会计是加强国家税收管理的需要。
国家在制定税法、进行税收征管时,一般是以会计记录和会计信息为依据的,在会计信息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调整,会计信息是国家税收管理的重要依据。目前,国际上合理避税已很普遍,纳税人树立避税意识,既是明智之举,也是社会进步的体现。当然税务机关在税务实践中,对发现的税收立法、执法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堵塞漏洞。从这个意义上说,设立企业税务会计是强化征纳双方的管理意识和竞争意识的有效途径。
三、我国企业设立税务会计应遵循的原则和基本制度
(一)我国企业设立税务会计应遵循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企业在进行税务方面的计算和核算时,必须符合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严格依据税法规范纳税人的行为。税法是财会人员从事税务会计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税务会计所反映的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合法,计算是否正确,判定的标准只能是国家税法。而税法因国家的政治、经济的发展和需要会适时有所变更,所以,税务会计必须坚持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进行处理的原则。这就要求财会人员需要认真研究税法,并随着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相应地调整企业的税务会计行为。
2、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是指税务会计必须如实地反映企业的经济活动,企业的每项收入、费用和损失都必须以合法凭证为依据,从原始凭证到税务会计报表,都必须反映企业会计事项的真实性。作为纳税义务人,企业要对税务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其计税依据确定、应纳税款计算、纳税申报表编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程度,是鉴别企业纳税行为合法性的直接依据。为了保证纳税申报的真实和准确,企业在申报之前要进行严格的自查,申报之后税务机关还要组织税务检查和稽核,必要时还应由独立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如有讹误,企业要严格依照税务、审计机关的审查结果或决定,进行税款的退补,并调整相应的会计记录。
3、会计分期原则。
会计分期原则,是指将企业连续不断的生产经营过程划分为若干个会计期间,以便分期计算企业的应纳税额。企业税务会计应以国家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作为会计年度。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以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也就是按公历年制作为纳税年度和税务会计年度,正好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年度相一致。若《企业会计准则》所规定的会计年度与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不一致,财会人员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应按纳税年度结算损益,申报缴纳所得税。
4、权责发生制原则。
权责发生制,是指以收入和费用是否应计人本期为标准来确定本期收入和支出的一种原则。税务会计应按会计期间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这样就有可能出现经济业务的发生与该项业务款项的收入和支出时间上的不一致。为了正确地计算各会计期间的损益,现行税法一般规定,对收入和支出的确定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即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益和已经发生的费用,均应作为本期的收益和费用人账,而不管款项是否已经收付;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益与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均不作为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处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指出:“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税务会计核算有利于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及时、稳定。
5、灵活性原则。
这里所说的“灵活性”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企业在进行税务会计活动中,对于那些与企业纳税关系相对重要的会计事项,应分别核算、分项反映,力求准确;而对于那些与企业纳税关系相对次要或无关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纳税资料真实性的情况下,则可适当简化或省略。二是指核算与监督相结合。因此,企业既要在日常的会计活动中正确核算各种应纳税金,又要做到核算和监督相互配合,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不符合税收规定的行为,以免企业遭受处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6、寻找适度税负原则。
税务会计的一项重要目标就是为企业管理人员、投资者及债权人提供准确的纳税资料和信息,以促进企业生产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国家的税收政策是根据全国的经济情况制定的,具体到某一地区、某一行业、某一产品、某一项目,可能因主、客观原因而使经济状况相对悬殊,有的可能获得推迟纳税期或减免税照顾,有的就可能不予照顾。企业一方面要综合权衡各种投资方案、经营方案与纳税方案,使其形成最佳组合,从而达到利润最大化或每股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另一方面,企业税务会计活动,从企业经营收入的取得到利润的形成以及计税、纳税都要真实反映、正确核算,不允许任何隐匿收入和利润的现象发生,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及时、足额地向国家缴纳税款。
(二)我国企业设立税务会计应遵循的基本制度。
1、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制度是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财务通则》的要求制定的,与其它专业会计一样,税务会计也必须遵照执行。只有当这些制度与税收规定有差别时,才按税收的规定执行。
2、纳税申报制度。纳税申报制度,是企业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程序,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应缴税款的制度。企业税务会计应根据各税种的不同要求真实反映纳税申报的内容。
3、减免税、退税与延期纳税的制度。企业可按照税收规定,申请减税、免税、退税和延期纳税。按照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办理书面申报和报批手续,应附送有关报表,以供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前,企业仍应申报纳税;减免税到期后,企业应主动恢复纳税。
4、企业纳税自查制度。企业纳税自查,是企业自身监督本单位履行纳税义务,防止和纠正错计税、少缴税、欠税的一种手段。企业内部对账务、票证、经营、核算、纳税情况等进行自行检查,以避免应税方面的疏漏而给企业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四、对我国企业设立税务会计的几点建议
(一)人才培养方面。
如果说税务会计的最重要的目标是促进企业生产发展,提高经济效益,那么税务会计的业务素质则是税务会计保持旺盛生命力的核心和保证。税务会计作为融会计知识、税务知识、法律知识及其相应的实际工作经验为一体的高智能活动主体,首先需要社会为其提供充足的业务培训机会:
L、在高等教育中开设与“税务会计”相关的课程,培养具有较深会计理论、税收理论及法律理论功底的专业人才。
2、税务机关应给企业税务会计常年提供咨询服务和培训的机会,以使企业税务会计及时掌握最新的税收规定和征管制度。
3、企业应树立正确的纳税观念,选拔符合税务机关和企业要求人员担任税务会计,并为其提供培训、调研机会,保证税务会计质量的不断提高。
(二)组织建设方面。
健全的组织形式是保证企业税务会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的必要条件。就我国现状来看,要设立企业税务会计,还必须建立注册税务会计师协会,定期组织税务会计资格考试,保证企业税务会计具有一定水准的执业素质;并对税务会计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为完善税收规定和企业决策提供参考。另外,还应制定约束企业税务会计行为的条例或规定,以减少企业税务会计不合法行为的发生。
1.1培养正确纳税意识
依法纳税是纳税人的义务,而合理、合法地筹划税收、科学按排收支也是纳税人的权利。树立合法的税收筹划观念,以合法的税收筹划方式,合理安排经营活动。只有合法性,才是税收筹划经得起检查、考验并最终取得成功的关键。
1.2准确把握税法
准确把握税收政策也是税收筹划的关键,全面了解与投资、经营、筹资活动相关的税收法规、其他法规以及处理惯例,深入研究掌握税法规定和充分领会立法精神,使税收筹划活动遵循立法精神,才能避免偷税之嫌。
1.3关注税法变动
成功的税收筹划应充分考虑企业所处外部环境条件的变迁、未来经济环境的发展趋势、国家政策的变动、税法与税率的可能变动趋势、国家规定的非税收的奖励等非税收因素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综合衡量税收筹划方案,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为企业增加效益。目前,我国税制建设还不很完善,税收政策变化较快,纳税人必须通晓税法,在利用某项政策规定筹划时,应对政策变化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和防范筹划的风险,因为政策发生变化后往往有追溯力,原来是税收筹划,政策变化后可能被认定是偷税。因此,要能够准确评价税法变动的发展趋势。
1.4保持账证完整
税收筹划是否合法,首先必须通过纳税检查,而检查的依据就是企业的会计凭证和记录,如果企业不能依法取得并保全会计凭证或记录不健全,税收筹划的结果可能无效或打折扣。
1.5健全财务管理
税收筹划可以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加强财务核算尤其是成本核算和财务管理。税收的法规、政策在一定时期内有其一定的适用性、相对的规范性和严密性。企业要达到合法“节税”的目的,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投资方案、经营方案、纳税方案等方面税收筹划的同时,必然要依靠加强自身的经营管理、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才能使筹划的方案得到最好实现。
2进行税收筹划的对策
2.1企业设立前的税收筹划
(1)利用注册地(经营所在地)进行税务筹划。国家在不同的时期为了鼓励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对设在不同地区的相同性质的企业的税收政策有明显的区别,作为一个企业,在其成立前,要善于研究国家的政策导向,充分利用这点进行税收筹划,去选择合适的注册地点,并将经营管理所在地也设在注册地。如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充分考虑了国家的税收政策的基础上,将公司注册地和经营所在地都选在了武汉东湖技术开发区就是其例。
(2)利用纳税人性质(内资或外资)进行税务筹划。在一定的时期,国家为了吸收外国资本,给予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税收政策不同,企业可以利用国家给予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税收政策不同而进行税收筹划。如外资企业的人员工资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而内资企业的员工工资税前扣除标准为800元/人/月;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一般的内资企业则没有此优惠。
(3)利用行业性质进行税务筹划。国家对不同的行业(产业),有不同的政策,有的是国家鼓励的产业,有的是国家禁止的产业(如小型造纸业)。如国家为了鼓励信息产业的发展,对软件企业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软件开发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在广告费的税前扣除上,一般企业只能在销售收入的2%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结转,而软件开发企业可自登记成立之日起五个纳税年度内据实扣除,超过五年的,按销售收入的8%扣除。这些政策的出台无疑将对我国的软件行业起到有力的扶植和推动作用。所以,企业在作投资领域的决策时,对各行业可享受税收优惠的比较应成为重要的决策依据之一。
2.2企业设立后的税收筹划
(1)企业设立后的,可以选择不同的会计政策进行税务筹划。
采用合理折旧方法减轻企业税负。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和提取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由于折旧方法存在差异,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企业在选择折旧方法时要考虑税制、通货膨胀、资金时间价值、折旧年限、各年收益分布情况等因素。由于资金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企业会因为选择的折旧方法不同,而获得不同的收益和承担不同的税负。资金时间价值是指资金在时间推移中的增值现象。加速折旧法,早期提取的折旧额大,晚期提取的折旧额小,刚好与企业早期利润高,晚期利润低成比例配合,使企业各年的收益均衡分布,可以避免因企业某一时期收益过高给企业带来的高税负。
利用成本费用的充分列支减轻企业税负。从成本核算的角度看,利用成本费用的充分列支是减轻企业税负的最根本的手段。企业应纳所得税数额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和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求得。在税率既定的情况下,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多寡取决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多少。应纳税所得额则由企业收入总额扣除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后计算求得。在收入既定时,尽量增加准予扣除的项目,即在财务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将企业发生的准予扣除的项目予以充分列支,会使应纳税所得额大大减少,最终减少企业的所得税计税依据,并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合理选择存货计价方法减轻企业税负。存货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消耗或销售而持有的各种资产,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产成品、外购商品、协作件、自制半成品等。存货成本的计算,对于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及所得税都有较大的影响。各项存货的发出和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的会计政策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2)利用公积金政策进行税务筹划。
取消福利分房后,国家为了推进住房货币化政策,鼓励职工自主购买住房,允许企业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内全额扣除公积金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在二00五年一月十日联合发文《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中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本缴存比例为两个8%,有条件的企业原则上不高于12%。企业可以利用此政策,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在公司财力许可的前提下,采用最高的缴存比例和基数来进行税务筹划,以便在企业付出的成本相同的情况下,为员工谋取最大的利益;在为员工谋取最大的利益的前提下,企业付出最低的成本。
(3)利用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税务筹划。
2005年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个新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对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做出了新的规定。
新的计算方法是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税方法的改变会直接影响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方法。随着新规定的出台,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方法也随之发生了变动。
3税收筹划应有系统的观点
税收与会计,两者既算不上“黄金搭档”,也不能说是“冤家对头”;但税收(税法)处于强势、会计处于弱势,应是不争的事实。
税收与会计的“合与分”,虽然受各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等诸因素的影响,但历史发展的趋势是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相互分离。
税收给会计增添了无尽的烦恼,但税收也提高了会计的地位,拓展了会计的执业范围。试想,如果没有税收,会计的复杂程度就会“惊人地降低”,会计就不再是具有系统会计专业知识、具有较高学历的专业人才的“专利”,社会中介服务也将会少一大块“肥肉”。
对会计来说,税收是个“不请自来的当事人”。如何应对这个“不请自来的当事人”?正确的选择就是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税务会计。财务会计主要服务于企业所有者(投资人)、债权人,为其提供具有可靠性、相关性的通用财务会计报告,并为计税提供基础性会计资料;税务会计主要服务于税务征收机关,为其提供符合税法要求的税务会计报告(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同时也为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决策依据。
自从税收产生以后,税收与会计(本文所指“会计”均系纳税人一方的会计,而非政府一方的会计)的关系以及如何处理两者的关系就成为会计理论界与实务界关注的焦点。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背景不同,税收与会计的关系以及如何处理两者的关系也有所不同。人类进入21世纪后,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加快,不论会计还是税收,都应该向着国际协调与趋同的方向发展,在如何处理税收与会计的关系上,也应该走国际协调与趋同之路。
一、税收与会计:漫长而曲折的“关系史”
纵观各国税收与会计的关系,一般都经历了两者从各自为政、到两者试图适应对方、再到两者适当分离这样漫长而曲折的历程。虽然各国税收与会计“关系史”的具体划分时间不会相同,但大致都经历了这样三个阶段:
1.各走各的路──走不通
在一个较长的历史时期,税收与会计是各自为政的,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从历史上看,政府征税都是为了满足其不断增长的财政支出的需要。政府征税,政府有政府(税收)会计记录和报告;财政预算支出,有政府(预算)会计记录和报告。但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税法的制定与修订,没有考虑或者很少考虑纳税人在会计上是如何记录、如何反映的,这就使税法的执行缺乏可靠的纳税人会计的支持(基础)。随着以所得税为标志的税收的不断法制化,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要征税,以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企业会计要为纳税人计税、缴税和筹划,以实现企业的税收利益(财务目标),注册会计师受托进行审计和咨询,以发挥社会公正会计的作用。“税收”使征纳税双方的利益连在一起,“税收”也使征纳税双方不断发生矛盾和冲突,事实证明,各走各的路是走不通的。
2.保持一致──难以适应各自目标
星移斗转,税收与会计之间进入了相互影响、相互借鉴对方的阶段,两者力图缩小差异、协调一致。税收与会计走过了一段相互承认、相互适应、共同发展、会计所得与纳税所得彼此较为一致的发展时期,也可以说是两者的“蜜月期”。在此期间,由于税法借鉴会计的合理思想内核和程序、方法,促进了其自身的发展。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如果离开会计,如果没有美妙的复式记账,体现现代文明的现代税收、追求利润等将不复存在。同时,由于税法的改进和不断完善,也大大推动和规范了会计实务的处理,从而导致了对公认会计程序与概念的修正和发展。但由于征纳税双方各自角度不同、目标不同,在税收利益上不可能保持一致。探讨税收与会计从互相模仿的初级阶段到寻求最佳的结合点、最优的关系模式,是会计理论界与实务界至今都在关注的问题。
3.适当分离──各自完善之上策
税收与会计虽然关系密切,但由于两者在目标、内涵概念、计量所得的标准、计量的依据等方面有诸多不同,因此,很难在所有涉税事项上长期并行不悖与和谐一致。若要保持一致,只能以(财务)会计的牺牲、迁就(降低质量)为代价,但这又不符合(财务)会计的发展方向和目标。
二、税收与会计:相互影响、相互促进,但又显强弱之差
(一)会计对税收的影响
会计成功地影响税收的最典型、同时也是最早的案例发生在1909年。年初,美国国会通过的特别交易税法案,规定对公司5 000美元以上净收益征收1%的税款。该法案是对采用公司特权形式进行经营的企业征收的一种所得税。由于事先未听取会计职业团体的意见,忽视了当时的企业会计计算程序和会计处理方法(当时美国税务机关一直是按收付实现制计算税款,而美国的大中型企业已经提出现代意义应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会计开始采用应计制、对设备计提折旧、对应收账款计提坏帐准备等,有时会造成应税所得额大大超过其账面利润),激起了美国会计职业界的强烈反响。同年7月,12家着名会计师事务所发表公开信,指出国会所通过的《法案》中存在“错误”,认为它是“绝对不宜采用的”,“违背了所有正确的会计原则”(迈克尔。查特菲尔德着:《会计思想史》,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1989)。美国财政部对此极为重视,于当年12月正式发文,允许根据权责发生制确认收益,还允许公司估算会计年度的期末库存,这是会计界第一次成功地动摇了所得税法。作为纳税人的会计── 企业会计,当然不可能不反映各种税款的计算和缴纳及其对企业财务成果的影响。这就说明,税收与纳税人的会计不可能互不相干,关键是如何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
1913年,美国国会重新修订了所得税法案,规定应税所得额的确定必须以会计记录为基础,从而将会计业务和税务活动紧密结合在一起,对经营费用、税金、利息、损失、坏账、折旧等允许做相应扣减,其基本思想沿用至今。1916年,美国税法第一次规定,企业应税所得额的确定必须以会计记录为基础,从而使税收与会计密不可分,同时,也扩大了职业会计师的执业范围。同年,美国联邦岁入法允许采用权责发生制记账的纳税人采用同样的办法编制纳税申报表,从而改进了收益的确认和计量方法。1918年的联邦岁入法第一次以商业会计实践为基础,确立了纳税准则。1918年以后的各项法律都有这样类似的说明:“根据采用的标准会计方法,一般都能够明确地反映所得收入。”所得收入应该“依据记账时通用的会计方法”计算。这些税收法规都说明了准许采用会计基本方法,特别允许采用权责发生制和会计年度,必要时还可以进行库存盘点。法院的判决也开始倾向于支持确认收入的会计方法。1921年联邦岁入法允许使用坏账备抵、净损失移后扣减以及合并收益的做法。它还第一次给出了资本收益的优先处理方法,并通过确认通货膨胀会抵消所得收益的部分价值而明确了收入与资本的划分。
最初的美国联邦收入法就是由于借用了会计技术才得以实施(如应纳税额的计算),而以后的税法因采用了越来越多的会计方法才使其愈来愈趋向成熟。可以说,税收制度是借助会计理论才得以建立和发展的。会计对税收的这种影响可以主要归纳为两点:⑴由于会计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正确计算期间收入、费用和利润,计算税金是企业会计的主要任务,因此,计算应交税款理所当然地要模拟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⑵在计算会计利润上,通过促进税收法规和企业会计实务的一致性,将两者的矛盾减少到最低限度。这些影响与税法本身一样,既具有刺激性,也具有惰性,它是激发各国不断协调税收与会计关系的内在动力。
进入20世纪后,随着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的发展,财务会计规范的逐步建立,会计对税收的影响显而易见,如折旧方法、存货计价方法和租赁业务、企业合并等的会计确认、计量、记录方法。在我国现行税法中,借用、认可会计程序和方法的地方也随处可见。
(二)税收对会计的影响
税收对会计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显而易见的、持续至今的。可以说,对会计影响最大的莫过于税收法规,从企业筹建伊始至企业破产清算为止,均不能摆脱税收的影响。这种影响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两者既算不上“黄金搭档”,也不能说是“冤家对头”;但税收(税法)处于强势、会计处于弱势,应是不争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