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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释义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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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释义

第1篇:土地管理法释义范文

关键词:开发;模式;管理

Abstract: due to the need of rapid urbanization, the land level of the country to develop more and more business in the past mainly government leading to develop completely, but under the new environment changes, the land level development diversified development pattern. In view of the above background, combined with practical work experience, this paper analyses the current the land level development mode under the new situation and risk prevention and control countermeasures.

Key words: development; Model;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F27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一、基本情况

受到世界金融危机以来的影响,国内经济整体发展受到约束,在对外出口量不断下降情况下,只能通过内部消费和投资推动经济发展。近期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全国地方政府约有11万亿元的地方债务,地方政府目前已无力继续进行内部政府投资,也就直接导致地方城市土地一级开发无法推进。鉴于目前形势为突破一级土地开发停滞情况,政府必须转变以往的土地一级开发运作模式,尝试新的方法利用社会资本通过社会化合作解决土地一级市场的持续开发。逐步使政府从原先的单一完全主导土地一级开发模式,逐渐转变由政府主导下提供土地资源,企业参与提供开发资金,到时分享土地转让收益的市场化运作新模式。

二、土地一级开发的典型模式

(一)完全政府控制模式:该模式是由政府通过严格的计划和规划管理,完全控制熟地开发及供应市场,形成“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五统一”格局。该模式完全由政府组织实施土地一级开发,仅以招标方式确定施工企业。这种模式可以保证政府完全控制地价,土地开发为熟地后的增值收益不流失,且土地一级开发法律关系单纯,便于政府实施土地一级开发的各项事务。其主要缺陷是政府的土地开发资金压力较大,融资渠道窄。

(二)政府授权机构模式:该模式是指由政府投资成立的开发企业完全垄断土地一级开发,如同“一个渠道进水、一个水池蓄水、一个龙头出水”,仍而达到调控土地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实现土地增值归国家所有的目的。

(三)由政府主导一二级联动开发模式:在当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与土地二级开发紧密相关,因此这两类企业往往将一级土地整理和二级开发相结合,以获取整体收益最大化。这种模式由企业主导,所以在开发初期就确定运行土地一级和二级联劢开发。 两类企业通过土地一二级联动开发,在获得一级开发阶段收益的同时,也可以满足经营业务发展的市场,保证了企业未来的可持续发展的同时,也保证了可获取土地在未来升值和建筑施工利润给企业带来的二级开发的优厚收益。

由政府主导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在保证政府主导土地一级开发的基础上能有效利用市场资源,减轻政府开发资金压力。

但该模式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不利于政府控制市场地价,政府宏观调控土地市场的能力降低等。政府享有的土地收益也将减少。

三、政企合作下的盈利模式

在土地一级开发过程中,市场化开发主体通过与当地政府协商,创造了多种盈利模式,盈利模式的选择主要由开发主体和当地政府协商,不同的模式开发主体的盈利能力不同。

(一)从一级土地开发本身获利

土地一级开发商通过一级土地开发本身获利的关键,在于严格控制住各项成本费用。在各项成本费用中,比重不控制难度最大的是征地拆迁费用,虽然政府有相关标准和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有难度。这就要求开发商具备较强的与当地政府、居民、企事业单位进行沟通、协调的能力,在转居安置等方面妥善解决当地政府和农民的后顾之忧,同时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实现多赢。

整体成本费用的控制在于系统周密的安排。对与大面积的土地一级开发,需要分批次批地、征地和拆迁,因此应严格控制整合各步骤的节奏。例如,先盖安置房,原居民再搬迁,减少安置过渡费用,企业再征地拆迁,再安置劳动力,资金安排则贯穿始终。通过各步骤的无缝衔接,使企业的人员和资金效率达到最高,政府和农民的满意度也达到最高。

(二)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某些城市实行了在政府、企业之间按照一定比例分享增值收益的机制。这样,开发商企业可以通过创新性的一级开发节奏,最大限度地提升土地价值,仍而获得最大利益。该盈利模式的前提在于当地政府的分享机制、一级开发中的授权范围,以及分批出让计划的安排。在土地一级开发中,能够尽快实现土地增值的措施有:

(1)标志性工程建设。尽量争取政府的办公场所进驻,可以快速的提升周边土地增值效应。

(2)投资环境景观。本质是通过提高生态效益来实现经济效益。其方式包括改造旧河道、变废为宝,加强景观和园林的规划建设、美化环境等。

(3)投资公共配套设施。本质是通过提高社会效益来实现经济效益。其方式包括配套制冷及热力供应,地下综合商城、停车场,等等。

(4)引入大型服务性企业。前期出让引入大品牌商业设施与酒店,带动周边地块升值。实现一级和二级开发互动。

(三)持有部分公共建筑

政府授权土地一级开发主体可以投资公共配套设施,如医院和教育机构等。开发主体则可以通过提供公共配套设施服务而获得长期现金流。

该盈利模式的前提在于是政府允许土地一级开发主体进行部分配套的二级开发建设。对开发商而言,该盈利模式的最大挑战在于对公共配套设施的投资决策,以及后期的运营管理能力。

(四)为二级市场开发铺垫

土地一级开发主体通过与政府协商,出于主观意愿及客观原因,总是能够创造一些条件让一级开发主体取得二级开发项目的。该盈利模式的前提是政府愿意让一级开发商取得一部分二级开发权。

该模式要求一级开发主体具有相应的二级开发能力,通过二级开发弥补一级开发收益的不足,实现一级开发和二级开发的联劢。

四、面临的风险及应对策略

鉴于土地一级开发市场受到诸多政策性因素影响,因此土地一级开发面临更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 综合来看主要来源于以下几项风险:

(一)对外出售地价预估价格较大波动。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和物价的上涨,可能导致拆迁成本不断上升。另外随着房地产调控政策的不断深入,未来地价可能不及当初预估的价格。势必造成收入减少,而成本却增加,形成开发亏损的状态。

(二)长期占用大量资金。对于只是用于储备的土地,经土地储备中心验收后,由其用自有资金偿付给开发商,欠款风险加大。如果拆迁工作不顺利,也会推迟整个项目的完工时间。

(三)政府违约行为的风险。在土地一级开发过程中,地方政府的强势地位是绝对的。虽然企业可以通过多种法律文件进行约束,从而与政府方面的利益紧密捆绑,但仍不能消除地方政府违约发生的风险。

(四)政策风险。目前全国性的政策规定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同时对于政企合作进行土地一级开发行为未明确进行制止。在地方政府层面,其政策风险因素主要为省、市根据地方情况而改变有关土地利用政策。

为规避经营和运作风险,可以采取以下应对策略:

(一)优化运作流程,提升管理能力,有效控制成本

开发主体在土地整治和储备过程中,涉及到征地、拆迁、安置、基建、土地出让等诸多环节,同时,一级开发又是一个综合性系统性工程,涉及众多和政府对口以及和外部合作单位谈判的环节,因此,优化运作流程、提升管理能力对一级开发企业的成本控制有着重要作用。

(二)加强规划能力、挖掘区域潜在的价值

土地一级开发的价值要素中最重要是规划。土地的特征使其一旦开发,短期内不可能复原,而规划的优劣对区域功能的实现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区域功能又对区域价值有根本性的影响。

(三)把握行业波动周期,控制开发节奏

在把握行业波动周期方面,既要充分考虑整体宏观经济、行业形势和区域经济等因素,也要充分考虑政策因素。这就需要企业有敏锐的市场触觉,并且能够与政府需求保持较高程度的一致性, 做到根据市场需求来控制开发节奏,仍而提升区域土地价值。

第2篇:土地管理法释义范文

    一、独用成套职工住宅租金调整办法

    (一)本办法实施前的原承租户,标准租金调整办法为:

    甲级、乙级地段2000年月标准租金=1998年月标准租金×125%

    乙级地段部分区域2000年月标准租金=1998年月标准租金×115%

    丙级、丁级、戊级地段2000年月标准租金=1998年月标准租金×115%

    (二)本办法实施后的新承租户标准租金计算办法:

    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每一地段等级相对应的地段分值按规定的提租幅度具体调整如下:

    甲级地段由0.02880元调至0.03600元:乙级地段由0.02595元调至0.03244元,乙级地段部分区域(范围详见附件)由0.02595元调至0.02984元;丙级地段由0.02295元调至0.02639元:丁级地段由0.01980元调至0.02277元:戊级地段由0.01695元调至0.01949元。

    标准租金计算公式:

    独用成套职工住宅2000年月标准租金=2000年地段分值×住房条件分×每户房屋使用面积之和+天井或平台月租金

    二、独用成套公寓租金调整办法:

    甲级、乙级地段2000年月标准租金=1998年月标准租金×125%

    乙级地段部分区域2000年月标准租金=1998年月标准租金×115%

    丙级、丁级、戊级地段2000年月标准租金=1998年月标准租金×115%

    三、2000年月租金计算公式:

    2000年月租金=2000年月标准租金+超标增收租金

    提租后的月租金计角去分。

    四、承租户住房建筑面积及其控制标准的计算确定

    (一)整幢独用成套住房或非整幢独用成套住房中有一套或一套以上独用成套职工住宅,且已出售过的,其住房建筑面积按《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的实施细则》(沪房地改〔1995〕767号)文第十二条规定予以计算。

    (二)独用成套职工住宅以外的公有住房,其建筑面积按《上海市住宅建设债券发行和认购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计算。

    (三)承租户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按《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的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予以计算。该承租户可用人均建筑面积24平方米的方法予以计算,也可以用承租人或同住人中职级人员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予以计算(技术职称按相应的行政职务挂靠)。凡承租户家庭人员中有在职或离退休中小学教师的,该承租户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可增加8平方米建筑面积。承租人及其配偶租住或已购高层公有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按《关于实施〈一九九六年公有住房出售方案〉的若干规定》(沪房地改字第〔1996〕963号)文第五条规定执行。

    五、计算超标租金住房的范围

    计算超标租金的范围为:成套独用和非成套独用的公寓、花园住宅、职工住宅、新式里弄类型的住房。旧里和旧里以下类型的住房不计超标租金。

    六、超标租金的计算及操作程序

    (一)承租户承租一处住房,按上述规定计算超标租金,具体计算公式见表二;承租户有二处或二处以上住房且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按上述规定合并计算超标租金:

    1.同一承租人或承租人和其配偶分别承租的。

    2.承租人承租公有住房,承租人和其配偶已购另一处公有住房的。

    (二)超标租金计算按下列程序操作:二处公有住房以先承租住房所在地的管房单位作为超标租金的计算单位。先承租住房所在地的管房单位向另一管房单位发出《公有住房提租联系单》(见表八)后,接受联系单的管房单位应按联系单上的内容予以填写,并回复对方管房单位。

    七、租金暂不调整的公有住房范围

    (一)花园住宅,新里,旧里,简屋,非改居住宅,非成套独用的公寓,非独用成套的职工住宅,卫生间与厨房间不在户门内的独用成套职工住宅;

    (二)有下列不可售情形之一的公有住房,租金自不可售情形消除之次月调整:

    1.产权人不同意出售的独用成套公寓住房、职工住宅;

    2.因住房产权被抵押,产权人无法出售的公有住房;

    3.因不符规划、临水、临电等原因,不得出售的公有住房;

    4.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造住房,需补办征地手续方可出售的公有住房;

    5.其它按规定不可出售的公有住房。

    八、本市职工家庭月平均收入掌握标准

    (一)上一年家庭月平均收入的计算公式:

    上一年家庭月平均收入=上一年家庭成员各种年经济收入的总和÷12

    (二)个人和家庭成员收入的界定以《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实施〈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的若干规定》(沪民救发〔1997〕第8号)第九条为依据。

    (三)同一承租人或承租人及其配偶有二处或二处以上公有住房的,或一处属公有住房,另一处属已购公有住房的,其家庭收入应合并计算。具体操作通过《公有住房提租联系单》解决。

    九、月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年由民政部门确定并,低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必须经民政部门确认并领取民政补助。

    十、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套配到新租赁的住房租金减免计算办法

    租金减免计算公式:

    (一)1937年7月6日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

    月租金减免金额=2000年月租金-(2000年月标准租金0.10+家庭成员原提租补贴金额总和)

    (二)1937年7月7日以后参加革命工作的

    月租金减免金额=2000年月租金-(2000年月标准租金0.10+家庭成员原提租补贴金额总和+15元)

    十一、公有住房转租期间,不得享受租金减免的政策。

    十二、原承租户提租减免后的应交租金不得低于调整前的实付租金。

    十三、办理租金减免手续

    申请租金减免的,须由承租人持户口簿向住房管理单位提出申请,领取租金减免申请审核表,填妥交有关部门审核后,由住房管理单位核定减免金额。具体申请、审批手续见表二、表三、表四、表五、表六、表七。

    十四、加强公有住房租金调整的政策宣传

    各管房单位(包括直管公有住房和系统公有住房)在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时,应参加市或区(县)房改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公有住房租金调整业务培训。按户发放由市房改部门编制的《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宣传提纲》。

    十五、加强租金的信息管理

    为规范公有住房租金的管理,各管房单位应使用全市统一的公有住房租金计算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全市公有住房租金管理的信息化,减少租金计算的差错率。

    各管房单位应按要求填报2000年第四季度公有住房租金调整情况汇总分析表,于2001年3月底前交所在区(县)的房改和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附件一:上海市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及市政府印《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沪府发〔1999〕38号),现制定本办法如下:

    一、公有住房租金调整

    (一)租金的调整

    1.甲、乙级地段的独用成套职工住宅和公寓住房,在1998年租金标准基础上提高25%。

    2.丙、丁、戊级地段的独用成套职工住宅和公寓住房,在1998年租金标准基础上提高15%。乙级地段部分区域的独用成套职工住宅和公寓住房,也在1998年租金标准基础上提高15%。

    3.不可售公有住房和上述住房中卫生间或厨房间不在户门内的职工住宅,维持原租金水平。

    (二)超标的租金增收

    对租住公有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市房地局、市房改办制定的《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实施细则》(沪房地改〔1995〕767号)规定的控制标准(以下简称面积控制标准)的承租户,在2000年月标准租金基础上,采取超标增收租金办法,超标增收租金计算公式为:

    月超标增收租金=2000年月标准租金× 承租户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控制标准

                                      ----------------

                                               承租户建筑面积

    二、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后的减免政策

    1.公有住房月标准租金支出超过上一年家庭月平均收入9%的部分,可申请减免。

    住房建筑面积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超标增收租金不予减免。

    2.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或已故离休干部配偶的住房(按离休干部或已故离休干部配偶本人户口所在地),提租后新增租金全部减免。

    3.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特等、一等伤残军人或特等、一等伤残军人配偶的住房,在上一年实付租金的基础上,增租部分全部减免。

    4.民政部门确认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即280元)的,在上一年实付租金的基础上,增租部分全部减免。

    三、具体要求

    1.公有住房租金调整时,要做好宣传工作,由住房管理单位对承租户按户发放《宣传提纲》。

    2.所有公有住房的承租户均应按本办法缴纳租金。承租人逾期缴付房租,出租人或管房单位应记录在案,并按照《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3.在2000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前领取《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的,从领取《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的下月至2001年2月执行1998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从2001年3月起执行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本办法实施前,凡未领取《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的公有住房,2000年9月至2001年2月执行1998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2001年3月起执行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4.住房管理单位应切实保证将提租收入全部用于房屋的维修,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租金使用的监督。

    本办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第3篇:土地管理法释义范文

(中国农业科学院郑州果树研究所河南郑州450009)

编者按果树营养与施肥是果树栽培中的基础环节。科学施肥是保证果树高产、稳产、优质的最有效的措施。为了解决果园土肥水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为建设高标准果园提供技术指导,我们特邀请中国农业科学院郑州果树研究所土壤肥料专家黄显淦研究员以自己多年的工作实践,撰写了以下系列专题讲座:1.果树营养与施肥种类;2.果树施肥适宜时期、方法和数量;3.关于果园有机肥的施用;4.几种果树施肥方法简介;5.果树叶面喷肥技术;6.果园土壤管理;7.果园土壤改良的基本技术措施;8.对果园类型建立及钙、钾肥施用重要性的看法。本刊从2015 年第1 期起陆续刊出,以飨读者。

第二讲果树施肥适宜时期、方法和数量

1 果树施肥的关键(或称适宜)时期

各种果树,在其每年的生长周期(发芽至落叶前)中,经多年大量的科学研究证实,有三个关键施肥时期,即发芽前、生理落果后至果实膨大着色前和果实采收后。

1.1 发芽前施肥

应以土壤追施无机氮素肥料为主,施用量为全年氮素肥料用量的约1/3,目的是为防止发芽至开花期,因缺氮素造成花的质量差、导致落花落果严重和幼叶生长不良。花器官中氮素含量是树体各器官中最高的,以苹果树为例,花的氮素含量在5%左右,而叶片中仅含约1%~2%。其他枝、干、根、成熟果实等器官中含量就更低了。这就是为什么提倡发芽前追施速效无机氮素肥料,而且不强调追施磷、钾肥或速效复合肥的道理。如果所栽果树有缺锌症状(发生小叶病),可在发芽前,对树体喷施约3%(w)的硫酸锌水液,进行防治;若所栽果树落花落果严重,导致坐果率低下,可采取在盛花期喷施0.5%~1%(w)的硼砂水液;若在此水液中再加入0.5%(w)的尿素进行混喷,效果会更佳。

1.2 生理落果后至果实迅速膨大期追施肥

大量的研究证实,此时期内,果树因开花结实及生长,需要吸收利用较大量的氮素和钾素及少量磷素营养。且花后20~35 天,是果树吸收钙和补施钙肥的最佳时期。一般来说,生理落果停止后至果实成熟期可分为两个生长阶段,即前期果实生长为细胞分裂期,后期为细胞膨大期。在果实生长第一阶段,若缺少氮素和钙素,会明显影响幼果中的细胞分裂数量,而导致果实变小、减产。在果实生长的第2 阶段,若缺乏钾素,则最终会影响果实的内含和外观品质,表现为果实含糖量、维生素C 含量低和果面着色不良。因此在上述追肥时期内,最好分两次追施肥料,第1 次采取高氮、中钾。第2 次采取低氮高钾的原则。两次追肥,所用氮素肥料为全年氮肥用量的约1/3。而钾肥用量应为全年总用量的80%左右。另,在此时期内,花后20~35 天,无论套袋与否,一定要喷施2 次钙肥(0.5%(w)的硝酸钙水液,或市售的商品钙肥,如高能钙、腐殖酸钙等),两次喷施相隔5~7 天。此时期内,若发生缺铁症状(即黄叶病),可采取喷施硫酸亚铁0.5%(w)的水液1~2 次,或喷施商品铁肥“一遍绿”即可。若有小叶病发生,可喷施硫酸锌0.1%~0.2%(w)水液1~2 次。

1.3 果实采收后施用基肥

不同树种,不同品种因成熟收获期早晚不同,施用基肥时间也不同,一般施基肥时间大致在9 月中下旬至11 月初为宜。总的来说,果实采收后,应及时补施1 次有机肥和无机肥相结合的重肥。本次施肥很重要,尤其对于那些年生长周期短、果实成熟早的树种,如桃、杏、李、樱桃及某些极早熟的品种,显得更为重要。这是因为果实采收后,树体地上部各器官均已停止生长,唯独根系仍有较强的吸收肥水能力,且树体又处于最虚弱状态,急需补充营养,以恢复树势,并贮存养分,为来年春天生长开花结实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科研和生产实践已证明,我国各地果树种植户习惯于冬季或早春施用基肥的做法是不正确、不科学的。秋施基肥的有机、无机肥施用量为全年有机肥施用总量+无机磷肥全年总量+无机钾肥全年总量的20%左右+无机氮肥全年总用量的1/3。

2 年生长周期后,追肥和基肥的施用方法

2.1 栽植后(1~3 年生)未结果幼树

一般只在其每年生长期追施2次无机速效化肥,且以施用速效氮肥为主,而速效磷、钾肥可少施或不施。施追肥的适宜时期为4 月中旬至6 月中旬。施肥方法可采取以树干为中心的环状沟式进行,第1 年可于离树干约20 厘米外沿开环状沟施肥,沟深约10 厘米,宽约20 厘米左右,肥料均匀撒施沟底后,覆土填平,浇水1 次。第2 年、第3 年施肥环状沟,逐年向外扩修。如果施用复合肥,应施用高氮、低磷、钾含量的复(混)合肥。

2.2 宽行窄株或矮化密植的成年结果园

一般可采取前2 年在果树株间开沟施肥,以后年份可于每行树的两侧开沟施肥。为了省工,也可采取每年施基肥时,只在果树行的一侧开施肥沟,次年于另一侧开施肥沟。施基肥沟的深度为30~35 厘米,宽度25~30 厘米。而追肥的开沟深度为10~15 厘米,宽20~25 厘米。每次施追肥或基肥后,均应浇水1 次。

2.3 乔化成年果园

一般可采取两侧条状、半月形或放射形开沟施肥。施追肥开沟一般采取深约15 厘米、宽约30 厘米左右。而基肥施肥沟一般宽约30厘米,深35~40 厘米。总的来说,对于苹果、梨(乔化树)等较高大的果树,基肥施用开沟应较深些,而对于柑橘、桃、杏、李、葡萄、樱桃、石榴等树体较小,根系分布较浅的果树,施基肥的沟应相对浅些,一般30 厘米左右即可。而施追肥的沟,深度则均以10~15 厘米为宜。

2.4 进行深翻改土的果园

第4篇:土地管理法释义范文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的批复》(京政函〔1998〕68号)连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对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费的《通知》「京价(房)字〔1998〕第407号、第409号、第411号、第412号、第418号、第422号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涉及房地局系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经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核定的有六项:

1.对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房屋拆迁管理费:即按拆迁安置补偿的0.15%收费。

2.对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房屋产权登记费:即按每建筑平方米0.15元收费。

3.对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房屋买卖手续费:即按0.5%收费(买卖双方各0.25%)。

4.对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房屋安全鉴定费。

5.对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6.对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征地管理费:即按征地总费用的0.75%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