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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西安市;“渣土车”;问题;原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8-0019-02
近年来城市化进程的速度越来越快,在这个过程中最显著的一个特征就是建筑工程的急剧增加,在任何一个城市我们都可以随处可见用栅栏围起来正在施工的建筑工地。建筑工地上也随之产生了大量的渣土、垃圾等,这些建筑垃圾需要用“渣土车”运往垃圾处理地。本文中所指的“渣土车”也称拉土车,不是特指哪一种车,而是指车辆用途是运送沙石等建筑废料的卡车。这些“渣土车”作为城市建筑垃圾的“清道夫”,它有它存在的理由也有它不可磨灭的“功绩”,成为城市发展中不可或缺的符号,但是由于管理上的漏洞、整治工作不到位以及渣土车驾驶员本身的安全意识观念淡薄等原因给我们带来了很多的问题。西安是中西部地区综合实力较强的城市之一,目前城市建设已进入到大投入、大建设、大发展的时期,建筑垃圾产生量迅猛增加。据统计,西安市目前建筑垃圾日产生量达8万吨。相应的建筑垃圾清运行业也迅速发展壮大,从业人员和清运车辆数量都迅猛增加。截至2011年12月底,在交警支队备案的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共有4 477辆,驾驶员6 740人。因此本文就以西安市为例讨论。
通过对相关文献的研究总结、资料数据的统计及相关的报道分析,笔者认为西安市“渣土车”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违法行驶情况突出,交通事故频发,成为马路杀手
与其他车辆相比,渣土车存在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较为突出,渣土车在运输过程中经常闯红灯、严重超速超载行驶、逆行扰通秩序,有的驾驶员重效益、轻安全,经常出现疲劳驾驶的情况,这些违法行为就为交通安全埋下了重大隐患。
据陕西官方公布,2011年陕西各级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222 693件,审执结215 532件,同比分别上升6.46%和7.1%。其中,惩治渣土车交通肇事犯罪首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据警方统计,2011年,西安市发生47起因渣土车引起的重大交通事故,死亡51人。其中,2011年12月2日、12月4日,西安连续发生两起建筑垃圾清运车辆肇事致人死亡事故。此外,西安渣土车闯红灯、超速行为在2011年7月达12 000多次,单车违法行为最高达到42次,被民众称为“疯狂渣土车”,已成为城市管理的“顽疾”。
造成渣土车超速、超载、闯红灯等违法行驶情况出现的原因是什么?笔者认为首先是经济利益的驱使。渣土车的经济效益是与运载的沙土、石料、灰渣、砖瓦的多少挂钩的,驾驶员的工资也多以运料的数量多少提成。同时,随着油价的节节攀升,运输利润大大减少,许多驾驶员都认为跑一趟的费用既然已经固定,多拉一点,便可多赚一点钱,所以超载等于多挣钱的意识普遍存在。一些渣土车驾驶员认为车辆行驶中一踩刹车降速,要想再提到原有速度,往往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不但费时而且费油,因此,就不愿减速,按着喇叭,横冲直撞,给行人、交通参与者和其他机动车辆带来了极大的危险。同时为了赶工期、追进度、多赚钱,很多渣土车往往在道路上高速行驶,有的是为了抄近道而违法逆行和闯,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其次,违法成本低,是渣土车多拉快跑的诱因。目前,渣土车出事大多是因为超速、超载、闯红灯等原因造成的,按照交通法的处罚规定,一般都是和普通私家车一样,简单轻微的罚款和扣分了事,如此之低的违法成本,很难对司机起到警示惩戒作用;另外,政府目前在建筑渣土的管理上存在漏洞,缺少相关法规约束、平时取证困难、执法不严、时紧时松等,也是渣土车交通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渣土车不按规定路线、时间行驶,使得噪音污染严重,严重影响了居民的正常生活
有一些渣土车为了抄近路、省时间,不按渣土处理证上规定的路线行驶而是穿过居民区等人口密集区,有的甚至不分时间段昼夜24小时行驶,而且由于其车身质量和载重量大,行驶在城市街道上时发出的噪音大,有时甚至会引起路边房屋的震动,给沿途居民的正常生活带来了很大影响。
三、违法乱倒渣土现象严重,给行人出行带来了不便,也浪费了土地资源
据不完全统计,西安市2011年已经发生了多起渣土车违规乱倒的现象,相关部门为此还专门开展了集中整治工作,但是效果并不明显。有的渣土车司机甚至直接将渣土倒在路边,有时候甚至会造成交通堵塞;为了清理这些建筑垃圾,也给马路的保洁人员增加了额外的负担;另外也严重影响了市容市貌。有的渣土车司机将渣土倒在了城市的空地上,也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
追踪违法乱倒渣土的主要原因是司机为了多赚一点钱,也是为了省时间。另外的原因是执法部门监管起来有难度,“黑车”最难查处,西安市渣土车违规乱倒行为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查处,除了正常的安排工作人员蹲守巡查外,就是利用GPS进行定位,但违规乱倒的现象依然很难杜绝。笔者了解到,渣土车上安装的GPS定位系统只要是人为非正常关闭,在定位平台上就会自动报警。民警就会通知相应的交警大队向车辆所在车队了解情况。一旦有市民举报渣土车违规乱倒现象,民警就会对渣土车的行驶轨迹进行排查,从而确定肇事车辆。但如果遇到“黑车”查处起来就会很困难。
四、渣土车沿途抛洒造成道路扬尘污染,成为城市大气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
渣土车在运输过程中普遍存在“高尖、密封不严、带泥上路”的现象,这样渣土车辆运行在城市道路上,渣土的飞扬,轮胎上泥土的洒落再加上汽车尾气的排放,大大增加了城市大气的污染。据统计,扬尘污染已经成为影响西安市环境质量的最重要因素之一。
由于一些渣土车密封不严,车辆在路上行驶时车身只要稍微震动就会有泥块、石头落下来,让行人和车辆躲避不及,由此导致了城市路面上满是建筑垃圾,有的路面完全被覆盖变成了土路。既污染了城市道路又妨碍了人们的正常出行,成了城市路面灰尘的主要来源,严重地破坏了城市道路的卫生环境。
在解决渣土车管理过程中的问题时,政府的相关部门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因此从政府的角度上,要完善渣土车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措施,同时相关部门要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西安市数次出台过治理渣土车的举措,在2010年全省两会上,省人大代表罗雯等4名西安团代表提交了一份《关于进一步规范渣土车管理的建议》的议案,而省政协委员陈爱美等10多位政协委员也上交提案,要求整顿渣土车市场,规范渣土车管理。在2010年3月,西安市建筑垃圾清运综合整治办出台新措施,加大对严重违法违规渣土车及其所在资质车队的处罚力度。新举措包括:渣土车发生“重大”及其以上恶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渣土车负主要及以上责任的,直接取消车辆及其所在车队的清运资质。在城市道路、国道、省道等道路界线以内非法倾倒建筑垃圾,经城管执法部门查实的,直接取消渣土车及其所在资质车队的清运资质。在清运过程中不服从执法人员指挥、拒不接受检查,并恐吓、殴打执法人员,经公安机关认定为暴力抗法的,直接取消渣土车及其所在资质车队的清运资质。2012年1月16日,西安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通过了四个针对渣土车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分别是《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清运行业管理若干意见》《建筑垃圾清运企业重组整合的初步意见》《建筑垃圾消纳场选址规划》和对我市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实施技术限制和改造事项。多措并举,从体制、机制和技术环节建立立体管理举措,规范渣土车营运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发展建设需要。在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更重要的是相关部门要将这些法律、法规、措施落到实处,指定一个主要责任部门,多个部门联合管理,比如在西安就规定市容园林局为建筑垃圾清运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建筑垃圾清运企业资质和建筑垃圾清运车辆资质的审批与吊销工作。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为渣土车交通运输安全责任部门,渣土车辆驾驶员由市交警支队统一管理,实行交通安全备案制度,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
在具体的措施上笔者认为可实行以下可行性建议:首先,可由政府出资,强制“渣土车”限速改造。据统计,超速行驶是造成渣土车肇事的重要因素。对车辆进行限速改造的费用可由政府出资,凡不愿接受限速改造或不具备条件改造的车辆,可采取取消清运资格或在以后的更新中淘汰。其次,用GPS智能识别系统治理“渣土车”乱倒现象,利用该技术监督其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并对违反规定者加大惩处力度。再次,非全封闭车厢不得清运建筑垃圾。鉴于目前的渣土车车辆在运输过程中是的或者是半封闭的,这些造成了在运输过程中的尘土飞扬,造成严重的大气环境污染,政府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规定清运建筑垃圾的渣土车必须是全封闭的,否则取消其运输资质。
另外,政府还应提高“渣土车”驾驶员准入门槛,对于不符合标准的严禁其上路,对渣土车辆驾驶员实行交通安全备案制度,明确记录其违法驾驶行为,如超过一定次数吊销其驾驶证。同时还要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全面提高渣土车驾驶司机人员的安全意识。一方面,要督促和配合施工单位认真做好交通安全宣传工作,要求施工单位务必对本单位的渣土车驾驶人实施交通安全教育,使他们清醒地认识到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另一方面,要结合当前开展的“文明交通行动计划”活动,深入施工单位开展宣传教育,重点宣传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引导驾驶人自觉摒弃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抵制危险驾驶行为,号召他们从自己做起,从身边的具体事情做起,遵守交通法规,自觉养成遵章守法、文明出行的良好交通习惯。除此以外,广大市民也应该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过马路的时候走人行道,不要走机动车道,与机动车辆争抢道路,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张国庆.公共政策分析[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
【关键词】 萘哌地尔衍生物;YM01;去甲肾上腺素;氯化钾;细胞内游离钙;兔胸主动脉条; 家兔
0引言
萘哌地尔(naftopidil, NAF),又名博帝,主要用于治疗高血压病和良性前列腺增生,具有较好的疗效[1-2]. YM01以NAF的母核为基础,采用组合化学(combinatorial chemistry,CC)的原理合成了一系列NAF衍生物. 根据药物化学中结构和性质类似的原理,我们应用血管平滑肌等张收缩的方法观察YM01对去甲肾上腺素(noradrenaline,NA)和高钾所致的血管条收缩的抑制作用以及细胞内游离钙(Ca2+)水平的影响;在无Ca2+液中加入NA诱导缩血管,观察无Ca2+条件下YM01对NA缩血管效应的影响.
1材料和方法
1.1材料YM01为褐色粉末,纯度99.9%,由贵州省中科院天然产物药物化学重点实验室袁牧教授提供. 用二甲亚砜溶解后配成不同浓度备用. 正常Krebs保养液组成如下(mmol/L):NaCl 18,KCl 4.7,KH2PO4 1.2,CaCl2 2.5,MgSO4·7H2O 1.18,NaHCO3 25,葡萄糖11.1,溶液pH 7.4. 无钙Krebs保养液,不含CaCl2,并加入EGTA 0.5 mmol/L,其他同正常Krebs保养液. 重酒石酸去甲肾上腺素(NA)为上海禾丰制药厂产品. 上述试剂系重庆北碚化学试剂厂产品,均为分析纯试剂. XWTD204台式平衡记录仪,上海大华仪器厂YH100型张力换能器:新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BL420E生物机能实验系统. HW400恒温平滑肌槽:成都泰盟科技有限公司. 家兔2只:体质量(2.3±0.4) kg,雌雄兼用,由遵义医学院实验动物中心提供.
1.2方法
1.2.1YM01对高钾及NA诱发的兔胸主动脉血管条收缩的影响血管条的准备:家兔1只,体质量2.5 kg,用木锤击昏放血迅速取出胸主动脉,并置于4℃ Krebs液,剥离周围结缔组织并用棉签擦去内皮,以腰穿针内芯为轴,在刀片上滚动制备长约20 mm宽约2.5 mm的螺旋条,置于含有Krebs营养液20 mL的恒温(37℃)水浴槽中,持续通入950 mL/L O2+50 mL/L CO2混合气体,pH 7.2~7.4,静息负荷2 g,每隔15 min更换营养液1次,平衡90 min后加入试药. 血管的收缩经张力换能器连接于XWTD204台式自动平衡记录仪记录之. 实验所用药物均按最终浴槽浓度计算,实验结果以x±s表示,用方差分析及LSDt检验比较组间差异. YM01对高钾及NA量效曲线的影响:在浴槽中加入NA 10-6 mol/L或KCl 50 mmol/L,动脉条均出现快速而明显的收缩,冲洗后平衡1 h使血管张力恢复至药前水平,以同法加入同量的NA或KCl重复数次至收缩高度前后两次基本不变,在浴槽中按0.5对数递增加入NA (10-8~10-3 mol/L), 或按0.2的对数递增加入KCl (10~250 mmol/L). 给药后可见血管条呈剂量依赖性收缩,以此为对照,然后用Krebs液反复冲洗,平衡1 h使血管张力达到给药前水平,加入YM01 3×10-5或YM01 10-4 mol/L,10 min后再以同法加入NA或KCl.
1.2.2YM01对NA在无Ca2+液中缩血管效应的影响浴槽内加入NA 10-6 mol/L,使在正常Krebs液中的动脉条出现明显的收缩,冲洗3次,平衡30 min. 重复刺激3次,收缩高度基本一致后,平衡1 h,用无钙Krebs液冲洗,稳定3 min,再加入等量NA,可见动脉条产生迅速而短暂的收缩. 待其舒张平稳后,累积加CaCl2 1.1, 2.2 mmol/L. 可见随Ca2+浓度增加,动脉条再次收缩并达峰值,此为药前对照. 然后用正常Krebs液反复冲洗,平衡1 h,加入无钙Krebs液同时加入不同浓度YM01 (10-5, 3×10-5, 10-4 mol/L),稳定3 min,重复上述实验,实验结束前再做Ca2++NA收缩对照,收缩高度与给YM01前基本一致.
2结果
2.1YM01对高钾及NA诱发的兔胸主动脉血管收缩的影响按0.5对数递增,累积给NA(1×10-8~1×10-3 mol/L)或按0.2对数递增累积给KCl (10~80/L)至出现最大收缩效应,以此为对照,然后用Krebs液反复冲洗,平衡1 h,加入YM01 10-5 mol/L 10 min后,再以同法加入NA或KCl,并分别作二者的量效曲线(图1,2). 结果表明,YM01使NA和KCl的量效曲线右移,最大反应压低,其pA2值分别为5.16和4.60.
W: 冲洗.
图1YM01对不同浓度NA诱发兔胸主动脉血管收缩的影响
W: 冲洗.
图2YM01对高钾诱发的兔胸主动脉血管收缩的影响
2.2YM01对NA在无Ca2+液中缩血管效应的影响在无钙液中,YM01 10-5,3×10-5,10-4 mol/L对NA所致短暂收缩均有明显浓度依赖性抑制作用(P
W: 冲洗.
图3YM01对NA在无Ca2+液和复钙后兔胸主动脉血管收缩的影响
3讨论
高血压是遗传和环境因素引起的进行性心血管综合征, 中国内地现患人数约1.6亿,而患高血压的人群控制率仅为6.1%, 是成人患病和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3]. “2007年欧洲高血压协会和欧洲心脏病学会(ESH/ESC)高血压指南”强调了高血压诊断分类中综合考虑总体心血管危险的重要性[4]. 众多研究显示没有一种特效药物可以治愈高血压或完全逆转和预防与高血压相关靶器官的病理改变[5]. 我们在高血压治疗研究中取得了一些新的进展,本实验结果显示,YM01能明显松弛NA引起的缩血管作用,且该松弛作用明显强于高钾缩血管的影响,提示YM01对电压依赖性钙通道(PDC)相对不敏感,这与维拉帕米及其他钙拮抗剂对KCl去极化肌条抑制作用具有较高的选择性相反,故提示YM01可能不是一个典型的钙拮抗剂.
我们采用无Ca2+和复Ca2+液的实验结果表明,YM01 10-5, 3×10-5, 10-4 mol/L在无Ca2+液中对NA所致短暂收缩和复钙后的持久性血管收缩均有明显的浓度依赖性抑制作用,从而间接提示YM01对NA所致的细胞内贮Ca2+的动员和细胞外Ca2+内流具有抑制作用的可能性.
YM01是萘哌地尔的衍生物,因此,可以推测, YM01具有与萘哌地尔相似的心血管药理作用及机制. 但YM01对5HT1A的作用,对血小板的作用以及其降压机制还有待进一步证实.
【参考文献】
[1] 戚玮琳,范维琥,戚文航. 萘哌地尔治疗轻中度高血压病的临床研究的药理学研究[J].中华心血管病杂志, 2001,29(9):556. [2] 居小兵,吴宏飞,苏建堂. 萘哌地尔治疗良性前列腺增生的疗效观察[J].中华男科学,2002,8(4):286-288.
[3] Staessen JA, Wang J, Bianchi G, et al. Essential hypertension [J]. Lancet, 2003,361:1629-1641.
法发[200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
为保证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及时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时,需要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时,除复制有关材料所必需的工本费外,不得向人民法院收取其他费用。登记过户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二、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实施查封或者进行实体处理前,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该土地、房屋的权属。
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土地、房屋权属情况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协助查询通知书。
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查封、预查封登记手续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查封、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对人民法院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查封或者预查封登记。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或者处理的土地、房屋权属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四、人民法院在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并复制或者抄录的书面材料,由土地、房屋权属的登记机构或者其所属的档案室(馆)加盖印章。无法查询或者查询无结果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五、人民法院查封时,土地、房屋权属的确认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登记或者出具的权属证明为准。权属证明与权属登记不一致的,以权属登记为准。
在执行人民法院确认土地、房屋权属的生效法律文书时,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权利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六、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归属同一权利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时查封;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归属不一致的,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
七、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登记名义人(案外人)书面认可该土地、房屋实际属于被执行人时,执行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措施。
如果登记名义人否认该土地、房屋属于被执行人,而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认为登记为虚假时,须经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或者通过其他程序,撤销该登记并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之后,才可以采取查封措施。
八、对被执行人因继承、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取得,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执行法院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被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继承证明、生效判决书或者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办理查封登记。
九、对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查封,已核准登记的,不得进行查封。
十、人民法院对可以分割处分的房屋应当在执行标的额的范围内分割查封,不可分割的房屋可以整体查封。
分割查封的,应当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明确查封房屋的具体部位。
十一、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限届满可以续封一次,续封时应当重新制作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再续封的,应当经过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且每次再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继续查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
十二、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对未处理的土地使用权、房屋需要解除查封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定解除查封,并将解除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
十三、被执行人全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预查封。
十四、被执行人部分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对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权,按已缴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人民法院可以对确认后的土地使用权裁定预查封。对不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全部进行预查封。
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全部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在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应当将被执行人缴纳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退还的土地出让金交由人民法院处理,预查封自动解除。
十五、下列房屋虽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预查封: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
(二)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
(三)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
十六、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所附的裁定书办理预查封登记。土地、房屋权属在预查封期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登记自动转为查封登记,预查封转为正式查封后,查封期限从预查封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七、预查封的期限为二年。期限届满可以续封一次,续封时应当重新制作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预查封的续封期限为一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再续封的,应当经过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且每次再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十八、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预查封期限届满之日,人民法院未办理预查封续封手续的,预查封的效力消灭。
十九、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宗土地使用权、房屋进行查封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为首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手续后,对后来办理查封登记的人民法院作轮候查封登记,并书面告知该土地使用权、房屋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实及查封的有关情况。
二十、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查封法院依法解除查封的,排列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全部处理的,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部分处理的,对剩余部分,排列在后的轮侯查封自动转为查封。
预查封的轮侯登记参照第十九条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二十一、已被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并在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查封、预查封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房屋,被执行人隐瞒真实情况,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转让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其行为无效,并可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撤销不合法的抵押、转让等登记,并注销所颁发的证照。
二十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在查封、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明知土地使用权、房屋已被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仍然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的,对有关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和直接责任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二十三、在变价处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时,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归属不一致的,受让人继受原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二十四、人民法院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时,经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裁定予以处理,但应当告知权利受让人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
对处理农村房屋涉及集体土地的,人民法院应当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后再行处理。
二十五、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时,不得改变原土地用途和出让年限。
二十六、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协商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裁定将被执行人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经评估作价后交由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但应当依法向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二十七、人民法院制作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裁定送达权利受让人时即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当明确告知权利受让人及时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进行权属登记时,当事人的土地、房屋权利应当追溯到相关法律文书生效之时。
二十八、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时适用本通知。
二十九、本通知下发前已经进行的查封,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计算期限。
三十、本通知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关键词:新时代 城乡 土地 管理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12(a)-0216-01
由于我国经济迅速的发展,加快了城市化进程,使得农民和土地的矛盾日益加剧,传统的土地管理模式存在许多问题,不符合我国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因此应利用我国先进的科学技术,建立合理化、科学化城乡土地管理制度,该文基于新时代背景,揭示城乡土地管理出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使城乡经济共同发展。
1 城乡土地管理的问题
1.1 开发后的土地质量低
许多的开发项目需要大量的耕地来满足建设项目耕地的审批要求,因此许多土地被开发后土地质量较低,不符合项目质量要求,而且缺乏有效的生产能力,这样会造成耕地占补不平衡,浪费资源,开发资金得不到有效的利用。
1.2 土地管理人员素质低
城乡土地管理问题涉及很多分项工程,非常的复杂,例如环境保护、建筑工程、水利工程以及农林业工程等,因此要求土地管理人员应有较强的综合素质,但是实际上,城乡土地管理人员素质比较低,这是传统土地管理中一个重要问题。
1.3 土地管理投资主体单一
土地开发管理投资主要依靠于政府,这对土地开发管理投资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政府投资土地开发的资金来源主要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土地有偿使用的资金和用于农业发展的基金,另一方面是土地开垦的费用和新增的建设用地费用,虽然政府投资起到很重要的作用,但是土地管理投资只依靠政府,达不到土地开发管理对资金要求。
1.4 重视局部利益,忽视整体利益
土地是我国非常重要的资源,在进行土地开发过程中,许多商家为了追求局部利益,忽视整体利益,导致过度开发土地资源,没有充分考虑到环境问题,从而导致许多的植被被毁坏,虽然商家能够在短期内获得收益,但是从长远来看,会造成环境恶化,土地荒芜,甚至影响我们下一代人的生活。
2 新时代背景下城乡土地管理的对策
2.1 根据经济结构调整土地政策
在新时代背景下,土地管理应根据经济结构,适当进行土地管理的调整,应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大力发展农业,促进农民的收入,从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另外还要树立正确的、科学的指导思想,合理进行土地管理的规划设计,要保证耕地和农用地的质量,符合新时代背景下现代农业的要求,使农业经营能够科学化、规模化,提高农业的经济效益。
2.2 保护生态环境
土地开发管理在进行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到生态环境问题,土地开发管理规划不仅要结合总体规划,也要考虑到其它规划,例如农林业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以及水利工程规划等,同时做好现代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在不破坏环境的前提下,增加耕地,实现土地的可持续发展。
2.3 土地开发管理投资主体多元化
土地开发管理是一项系统的、复杂工程,不能只依靠政府投资,还应拓宽筹资渠道,实现土地开发管理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土地开发管理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应体现有偿性和公益性,其中利用各种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进行土地开发后会得到利益和回报,体现的是有偿性,通过社会各个方面的筹资,并建立具有市场化和高效性的筹资机制,体现的是公益性。在新时代背景下城乡土地管理过程中,应将个人、企业以及政府结合起来,虽然三者的目的不同,企业和个人是为了增加效益和收益,政府是为了增加土地,但是最终都是以土地作为对象,因此应抓好个人、企业以及政府的结合点,建立有效的土地管理机制。
2.4 城乡土地管理创新
新时代背景下城乡土地管理不仅要改善问题,还要进行创新,符合经济发展的趋势。首先,应进行思想文化观念上的创新,摒弃落后的管理思想和经营理念,吸取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树立可持续发展的观念,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其次,应进行组织和体制创新,新时代背景下,科学技术迅速发展,使知识得到共享,因此可以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组织管理模式上的创新,提高土地管理效率;最后,应进行市场上的创新,保证土地市场交易能够正常的运行,同时搞活土地二级市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环境。
3 结语
新时代背景下城乡土地管理,应及时解决土地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低、土地开发管理投资主体单一、开发的土地质量差等问题,并且应积极的进行城乡土地管理的创新,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创建一个公平、公正以及公开的市场交易环境,从而有效促进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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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土地管理模式;改革;耕地保护
自1986年《土地管理法》颁布以来,我国的土地管理工作已经走过了二十年的历程。我国的土地管理从无到有、从分散管理到统一管理、垂直管理,在促进土地合理利用、保护耕地上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成就[1]。与此同时,在这二十年中,虽然经历了国土资源管理体制的三次重大变革、中央关于土地管理工作的三次重大决策和《土地管理法》的二次重大修改,以及若干严格土地管理的制度相继出台,但是土地违法和滥占耕地的问题却始终没能得到很好地解决。老问题不但没有解决,还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所以作为土地管理工作本身,有许多值得反思和总结之处。一味要求土地管理制度的严格,既不能解决土地管理自身的问题,也不能解决耕地保护问题。
1 我国土地管理模式现状分析
我国现行的主要是以耕地保护为主的土地管理模式。无论法律制度、管理目标还是管理内容,都紧紧围绕耕地保护来设计。从耕地保护角度来考察土地管理模式,有助于揭示现有管理模式的基本特征,有助于发现土地管理中的主要矛盾,有助于在主要矛盾的基础上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2]。
1.1 以保护耕地作为土地管理的根本目标。我国在目前的土地法律体系中,对耕地施加特别严格的保护。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不仅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土地管理的目标。合理利用土地不但包括合理利用城市土地,也包括合理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城市往往选址于地势平坦、水源丰富、交通便利的地理位置,而这种位置往往又是耕地主要分布区,因此,城市的建立会占用耕地,城市的发展占用的往往都还是开发条件良好的耕地[3]。防止城市无限扩大式的发展,节约用地、集约用地,是实现耕地保护目标的必然要求。
1.2 以保护耕地为主的土地管理内容。
1.2.1 组织和制定综合性土地政策。在土地管理中,组织立法和制定综合性政策是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包括[4]:①组织开展土地管理中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的调查研究;②组织编制土地立法规划,组织拟定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 ③负责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中的适用解释工作,研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草案与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协调问题;④办理依法由国土资源部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指导地方土地管理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⑤组织开展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1.2.2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管理中,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计划是土地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计划的具体内容是:研究全国和重点地区国土综合开发的政策措施,编制全国性及区域性的国土规划和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定土地供应政策;指导、审查和编制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等专项规划。
1.2.3 耕地保护与农地用途管制。国土资源管理的根本目的,就是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土地管理的核心问题之一是保护耕地,实行农地用途管制是保护耕地,实行农地用途管制是保护耕地的重要措施。其主要以拟定实施根雕特殊保护、农地用途管制、农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复垦的政策;分析耕地增减规律,研究制定宏观调控和加强的措施为主要内容。并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推进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监督等工作。同时拟定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技术和方法,制订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制度和措施;拟定农地转用管理办法,拟定农地转用审查审批报批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拟定征地管理的有关政策和办法,拟定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1.2.4 土地地籍及利用管理。地籍管理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其主要内容是开展初始土地登记,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授权经营及划拨等各类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登记,土地用途变更登记及其他变更土地登记工作;负责土地证书监管。同时建立地籍信息资料公开查询制度及土地登记查证制度;掌握地籍管理工作动态,开展调查研究。而土地利用管理则是土地管理的重要方面。以制订地价体系和地价管理制度,开展土地分等定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地价指数的评定与监测,和制定并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等管理办法和地产交易规则,规范土地市场,完善市场体系;负责公布土地市场运行动态,预测土地市场发展趋势,研究和提出调控土地市场的措施为主要内容。
2 我国现有土地管理模式有效性评价
我国土地以保护耕地为主的管理模式从无到有、土地制度从严重残缺到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建立起来的,对扭转耕地锐减的严峻形势,保障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重大而积极的作用[5]。但是,我们也应当认识到,这种管理模式还有相当大的局限性。现有模式在管理上主要存在着三个方面的不足。
2.1 管理意识误区。长期以来,我们对土地价值的认识仅仅停留在单纯的或狭义的经济价值的基础上,忽视了土地所拥有的生态服务功能、社会保障功能等这些外在于市场的社会价值与生态价值。所以,在土地分配与消费实践中,土地供给者在决策时只考虑经济上的价值[6]。但对社会来讲,这一条件意味着土地在用途改变过程中造成了大量的社会福利的损失。在现有的土地管理模式下,耕地概念被狭义化、孤立化,并且忽视了耕地的权利主体-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小组及其组成的农民对耕地的保护责任和保护权利,政府自行委托、自行,单就耕地本身论耕地保护,耕地流失,农民受侵害,政府管理低效、社会总体福利受损是其必然结果。
2.2 计划与控制相违背。对在全国实行省以下土地垂直管理体制,著名的公共管理学者毛寿龙认为,“垂直管理在短期的效果将是明显的,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破坏耕地之风,但是从长期来看,这一措施不能真正解决土地资源最优利用的问题”。“过去的经验表明,垂直管理,是一种有利于集中权力的体制,却不是一个有利于办事的体制。因为它可能会增加耕地破坏的交易成本,提高了土地使用的寻租成本”。“更为重要的是,它还可能因此而影响土地资源配置的效率,因为它将使土地资源的配置,流向易于寻租的领域,而不是产出最大的领域。土地资源的配置,将按照权力来配置,而不是按照产出来配置。所以,土地实现垂直管理,看起来似乎是个对症的药,是好药,但实际上它进一步加剧病情的可能性也是不小的”。
2.3 委托-问题。在我国耕地保护中,耕地的所有者-农民集体不具有耕地保护委托人必备的行为能力和委托动机,国家即中央政府才是耕地保护真正的委托人。在体现耕地保护中责、权、利关系的委托-链的首端便是中央政府,而这链的末端就是终极人一乡级人民政府,在首端与末端之间是其他各级委托()人-其他各级地方政府[7]。
在耕地保护的委托-关系中,下游者往往要比上级委托者掌握更多的信息,而上游委托者则不能完全掌握下游者为耕地保护而付出努力的信息。并且耕地保护中的委托-关系是通过层层委托、分级来实现的,从委托人到最终人之间链很长。这样,越靠近首端,信息损失愈多、信息失真越严重:而越贴近末端,信息则越充分,掌握信息就越准确。耕地保护的委托-关系是基于上下级政府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而建立起来的,在委托-的链条之中根本就不存在也无法设置“退出权”装置。国家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长期隐含的合约关系演变成了一种特殊的长期“保险”,合约,这种“退出权”装置缺乏的结果是委托人难以就人对自己做出的“不利选择”进行有效的制裁和约束。
3 我国现有土地管理模式改革与创新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土地使用权及与土地使用权密切相连的房屋土地所有权已成为绝大多数人的主要财产。依法保护好公民的土地财产权,才能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追求物质财富、创造物质财富、勤劳致富的强大动力,从而不断推动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以产权保护为核心的土地管理模式,以产权保护为基础,以公共参与为保证,以土地登记系统和动态监测系统为支撑,以交易为动力,以规划和公共管制为前提,以市场化原则和信息手段改造了传统的土地管理模式,是一种社会效用最大化的制度安排。
3.1 逐进式制度改革的实现。新的管理模式体现了制度变迁的逐进式特征,之所以称之为逐进模式,是因为相对于迅速变化的现实,我国的产权保护仍然保持着相当的历史继承性,在历史继承中进行逐进式变革。“中国的产权改革从交易入手,也就是强调改革的”逐进“性,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一种明智选择。土地管理模式变迁体现了一种公共选择,反映出经济社会对土地管理的现实要求[8]。诺斯指出:”经济变迁是一个无处不在、持续进行的增量过程,它是制埃内的个体行为和制度内企业家每日每时进行选择的结果。“选择促使人们不断认识现存制度,改变对现存制度的评价,并试图用高效率的制度来替代低效率配制度。以产权保护为核心的土地管理模式,既强调土地交易导致产权制度变革的可行性,也强调政府在产权变革中的责任和义务,是现实中国制度环境下的理想选择。
3.2 政府管理趋向市场交易的转换。改造了征地拆迁、农地转用、土地储备、土地出让、土地转让等土地管理核心业务,以市场化方法将其统一为不同土地权利状态下的土地交易,实现了土地管理由政府”管理“向市场”交易“的转换。在原有土地管理模式下,权利人的土地财产权利被忽视,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它们的权能被政府的行政行为所禁锢,政府的管理效率又被产权问题所禁锢。在新的模式下,通过对土地现有权利的保障和充实,财产可以更加自由的转让,要素可以更加自由的流动,政府从征地拆迁土地出让等的具体管理中解脱出来,职能简化,自身得到解放。
3.3 事前权利界定的明确。突出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分区规划等现代公共管制措施在土地财产权力形成和保护中的作用,减少了对土地权利让渡过程的直接管制[9]。通过事前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分区规划和用途管制,用地者和相关权利人可以对其用途也有一个合理的预期,对其财产价值也有一个合理的评估;对管理者来说,这种事前管制可以替代原有用地过程中的层层审批,逐级控制,可以通过规划实施宏观调控,调解各类用地的总量和结构,更好的发展城乡各项事业;无论对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这种事前的公共管制是没有属性偏好的,它所服从的是经过充分协商和平衡的公共利益。
4 小结
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尽管我国己经实行了世界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但耕地仍然大量流失,违法用地的现象仍屡禁不止。在新型的以产权保护为主的土地管理模式下,土地管理的主体由一极变为两极,即在各级政府、各级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务员的行政管理基础上体现了公共参与。基于中国土地产权制度的现状和中国改革逐进性的特征,为了实现土地管理的最终战略目标,在战术目标的设计上,我们要着力解决土地的产权问题。同时新的土地管理模式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公民财产权利的重要举措,也是理顺土地管理体制,明确中央和地方,国家和集体,政府、社会和公民在土地管理上的职能区分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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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土地的产权制度不够完善,由此诱发了大量土地违法行为,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很模糊,《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用于非农业建设”。一方面法律规定土地归村民集体所有;另一方面村民对自己拥有的土地没有处置权。缺乏处置权的所有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正是这种土地所有权的被弱化,导致了农民集体在许多征地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其次就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管理,也可以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也可以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由村民居委会经营、管理的,很难避免缺乏监督机制的村干部为了自己的私利,不做出损害农民土地权益的违法行为;由村民小组经营管理的,大多数村民小组无组织机构、法人资格和独立帐户,而且“集体”一词不是我国民法上的主体概念,本身在法律上就无主体地位,管理者自身也就不硬了。第三就是被弱化的所有权对所有权主体内部成员的约束也是软弱无力的。据调查,还有不少农民认为农村土地是属于国家的,虽然同为公有制的所有制形式,但国家与集体所有的制度本质仍是大有不同。正是由于忽视了这种不同和集体观念的淡薄,导致农村集体土地几乎成了农民的私有财产,谁占到了就是谁的,强行割占宅基地,土地权属纠纷层出不穷。而作为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却无法处置自己的土地,严重丧失了所有权主体的所有权利,对内部成员的管理也就必须是松散的。
要改变这一现状,必然要触及我国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强化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确立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的法律主体地位,强化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观念。土地是农民集体的,管理也是农民集体应尽的职责,充分调动所有权主体的主观能动性。
2.农村集体土地管理是一种静态管理,没有建立土地市场机制,土地缺乏流动性,土地的资产价值不能显化,土地利用效率很低
导致这一现状,有其立法上的主要原因,《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六十二、六十三条规定,“农村村民只能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所以在法律上是禁止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这种静态管理模式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第一,它不利于农村城镇化建设的发展,小城镇建设需要大量农民向建制镇、集镇、中心村集聚,而缺少农村集体土地的供给,城镇化建设是不可能进行的。我国在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同时,农村集体土地市场建设却滞后了。第二,它不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土地作为生产要素,当然也离不开市场的优化配制。农民的集体土地的资产价值要显化,必须要通过市场运作,农民的土地收益才能得以体现。第三,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流转,是农民集体最大限度实现所有权的强烈要求。只有让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在流转中获得土地收益,他们的积极性就会发挥出来,对土地管理、保护和利用就会重视,土地利用效率自然会得到提高。第四,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流转,有利于形成农村土地市场,土地供应、需求的增加,必然加速土地资产的流通,从而促进土地交易市场化的建设。
由于我们现行法律禁止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时下城市郊区、集镇的农村集体土地只能隐形交易。因无规范的程序和标准的价格体系可参照,隐形交易就成了没有规则的交易,交易者的利益难免遭受损失,引发诸多土地权属纠纷,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农村集体土地流转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要解决,就是要防止借“流转”之名,行商品住宅之实,为切实保护耕地,必须要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按照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就是农村集体土地能否流转的决定性门槛,要严把规划关。
3.农村集体土地的利用严重缺乏规划,管理很不规范,是土地管理中存在的另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
大部分的农村村庄,宅基地没有规划,房子不整,样式、座向不一,村庄里的道路弯弯曲曲,东抹西拐,两边又没有排水设施,污水满地横流,一到下雨天就根本无法行走,居住环境十分恶劣。这里面有其历史原因和体制问题,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四点:
(1)尽管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花了很大篇幅强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要编制本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到了乡一级的建制镇、集镇规划,村一级的村庄规划的编制几乎是空白,农村土地管理根本就无规划可依,也无规划可言。要想从根本上改变这个现状,必须要加强、加快农村集体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加大规划的执行力度,树立规划的严肃性、法律性。
(2)农民的土地“私有”观念还根深蒂固,认为谁使用的土地就是属于谁的,许多村庄的宅基地都划分为一块一块,每户都“霸占”了一块,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划。建房时宅基地界址不清,隐藏和出现了大量土地权纠纷,甚至大打出手、对簿公堂者也为数不少,这种无序的“霸占”导致农村村庄建设非常混乱。
(3)还有许多农民的封建迷信思想很严重,建房时都要请风水先生来选地址、定座向,时兴避邪,本来规划好好的宅基地,被分割的支离破碎。国土资源部门的科学规划执行严重受阻,从另一方面正好反映农村基层国土资源部门无得力执法措施可采用,执行力度也不大。
关键词:土地管理制度;农民增收; 矛盾;对策分析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 A
引言:自建国以来,我国的土地制度政策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讨程,而且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的不断变化和发展,人们对于土地制度逐渐改变了传统的狭义观念。社会变迁带来的新观点摆脱了旧社会的思想观念的束缚,更加注重对土地制度广义概念的理解。尤其是我国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句责任制后,农村经济得到了全面的发展,在重视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的同时,更加重视土地的利用制度、土地流转制度以及土地用涂管制制度等在新的形势下产生的新的土地关系。土地管理制度的变迁虽然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但是其在发展讨程中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颗,最主要的就是农民增收缓慢,该问题主要是由制度性因素所制约的,所以为了使土地的生产要素功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只有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而使农民的各项收入大幅度地增加。
1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针对我国当前土地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和主要涉及到的项目进行综介性的研究,是加强工作以及改进缺陷不足的重点环节。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含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制定并且严格的执行相关土地管理的法规和政策;第二,全面的查清各个地方土地的利用情况,并且对土地的分布状况、总体的质量和数量等进行全面的研究分析,结介实际的情况给子科学性的评价和管理政策;第三,在相关制度的执行过程之中应当进行土地登记,在登记之后才可以授权土地使用证书和土地所有权;第四,建立其科学化的、完善的、健全的统计制度,为土地的规划建设奠定基础;第五,加强土地和用地的管理,加强土地的建设,并且严格的控制出现非农用建设占地的情况,全而的、细致的、严谨的贯彻我国国家制定的政策和规定,依法对划拨土地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第六,全面并且细致的制定出土地的利用规划,为今后土地的建设和发展打下基础;第七,严格的检查并且监督土地的使用情况,对一些违规使用者进行严厉的处罚,并且妥善的处理土地利用过程之中出现的相关纠纷情况。
我国当前的土地管理制度是全而的加强并且提升土地利用效率的一项关键性的政策制度。而国家政府为了进一步的加强土地的使用和规划管理,还陆续的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制度。我国针对土地管理是从改革开放之后逐步进行的,当前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主要包含有社会主要公有制制度、土地利用管制制度、有偿土地使用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土地登记制度、国有土地农田保护制度等等。总的来讲,土地管理制度对于我国完善土地的使用并且增强利用效率有着重大的价值和意义。
2土地管理制度的问题分析
通过上文针对我国当前土地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和相关的项目进行细致并且深入的研究,可以对加强土地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的重要性有着全而的掌握。下文将针对当前土地管理制度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进行综介性的研究,力求在此基础之上提出改进和创新的对策,以全新的工作思路来对工作的方向进行科学化的引导,促进土地管理水准和效益的不断提升。
首先,我国当前的土地管理工作之中土地的产权制度小够完善和健全。最为突出的是城市内部的土地产权小够清晰,土地产权的主体不够清晰,同时针对土地的登记制度也不够健全和科学,针对土地的使用划分和相关的界定也小够科学介理。另外,在当前的土地管理工作之中,针对土地的价格机制建设小够科学化,相关基准的价格不能够真实的、全面的、客观的反映出土地的实际价格水准,另外在地方政府之中也存在有垄断性的行为,这一点对于土地价格也将产生不利影响。另外,在我国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之中,也存在有重大的缺陷。首先,现行的集体性的土地管理制度立法存在有巨大的问题,针对各项权限的规定均存在有较大的缺失,而在部分的法律规定和政策之中,难以体现出农民作为集体式土地主体的所有权,部分地方政府小能够准确的贯彻和执行国家所制定的土地管理制度政策,所以小少村民申请的住宅建设均山于规划方案的缺失而难以得到及时的审批。上述问题都对我国当前土地管理工作带来巨大的阻碍,所以应当加以全面的改进。
3完善土地管理制度的政策研究
明晰土地产权,加强产权管理。应在法律上对城市土地所有权主体给子清晰地界定,理清中央与地方政府在土地权利中的相互地位和关系,明确前者的控制管理方式渠道、后者的权限范围,以及两者的利益分配。通过政府监察和公众监督对地方政府权力进行约束,使土地配置能够反映国家与地方利益的协调。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丰富和完善土地相关权利法律体系,对土地使用权的各权力层次进行细化分割和明确规定,形成科学的权力层次体系。适应经济发展和现实需要建立如土地发展权、地上通行权、空间使用权、地役权等土地权权能,有效地促进城市土地的管理和使用效率。结介全国土地调查,尽快建立全覆盖的土地权属信息资料数据库。建立功能强大、技术先进的土地权属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加强土地权属变更信息的动态监测。采取措施督促土地使用者及时办理土地使用的相关手续。
建立政府授权委托下的土地储备市场运营机制。必须要先理顺土地储备制度主体也即土地收购储备机构的角色和定位。土地储备一是要实现政府目标,二是要通过市场运作,必须把目标主体和运营主体分割开来,尤其在利益关系上分割开来,才能实现公共目标和规范市场运作的双赢。应建立政府授权委托下的土地储备市场运营机制,山政府授权具有雄厚资金实力和高级经营资质的企业,进行完全市场化运作。建立土地储备监督评估体系。建立一种高度透明的信息机制,将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等政府管理的约束指标向社会公开,土地收购或出让、出租项目的信息提前公示,及时出让、出租的结果,建立土地储备相关信息定期的制度,以利于政府、行业组织以及全社会对土地收购储备运行的监督。设置土地储备的绩效评估体系和制度。
4.改革和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措施
4.1健全农村土地管理制度
土是国家珍贵的资源,为了更好地维护农民的利益,更好地发展农业经济,我们必须要建立与生产力发展相括应的土地制度和法律。但是在施行讨程中关干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核发证书工作尚未得到全面的开展,因而,为防止政府强占土地所有者地权,国家应设立专门的农村土地管理机构,授予土地所有者地权证,加快全国土地统一编码工作,负责对农地的分配、经营和管理。
4.2完善土地水包经营权的流转制度
目前,对干留在农业内部的劳动力和待转移农村劳动力来说等待解决的问颗是农业用地的抵押权利,如果农村土地可以抵押,确保农户在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不仅有助于提高土地的生产效率,还可以加快农村多余劳动力转移的步伐。
4.3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按照市场化原则,对农村集体土地征用依法公平补偿,促进农民增收。公平补偿指的是按照反映土地真实价值的市场价格来进行。而且在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制定时,要全面考虑,既要考虑到现实土地用途的补偿,同时也要在用途转化后使农民从中受益,充分考虑到农民的生存权益和发展权益,坚持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发展为征地补偿原则。
结语:我国目前的土地管理制度存在较大的问题,在实践的工作当中还需要加强对相关问题的细致分析,并且提出合理化的对策加以改进。
参考文献:
关键词:土地管理;资源优化配置;耕地保护
1 引言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经济突飞猛进,年经济增长常常保持在8%以上,这在世界范围内都是鲜有的。伴随着经济高速发展的是对土地资源的更大需求。一方面,我国城镇化和工业化的脚步从未停歇,并且在稳步推进中,各地高楼林立、拔地而起,兴建厂房,对建设用地的需求不断加大;另一方面,我国人口基数大,虽然国家积极控制人口增长的速度,但无法改变人口增长的趋势,因而对粮食的需求可谓空前巨大,从而也增大了对耕地的需求,这对我国耕地数量少,质量差的现状是严峻的挑战。因此,现阶段讨论如何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具有战略性的重要意义。
2 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现状
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律最主要、最根本的是《土地管理法》,近年来国家又陆续颁布并实施了城市房地产、国有土地转让等方面的法律,土地管理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历经了三次修订。该法对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护、建设用地、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做了详细的规定。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最基本的依据就是《土地管理法》。我国土地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
①通过制定并严格落实相关的政策法规,作为强化土地管理的保障;
②通过准确、全面的对土地状况进行调查,并根据科学的评判体系进行评估;
③通过土地登记等管理手段,明确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的所属关系,强化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土地权益,调动各方积极性;
④构建完善的土地统计制度,便于对土地资源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以促进土地管理工作的开展;
⑤合理规划与运用土地,加强国家对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⑥加强土地利用情况的监管,对于不合理利用土地的违法事件进行严厉查处
目前我国土地资源状况不容乐观,为此我国制定并执行的是有史以来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3 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在资源优化配置中存在的问题
3.1 土地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从2004年起,我国确定实行土地垂直管理体制,其目的是要加强中央政府的领导权力,限制各地方政府的权力。然而这种垂直管理体制仍不成熟,会产生一些新的问题。首先,现行土地管理体制给予中央政府过多的管理土地的权力,同时对地方政府管理土地的权力限制过多,在现实中许多问题往往只有地方政府能看到,地方政府有解决问题的积极性,但却无权管理,放任不管必然会造成负面的影响,这必然会打击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矛盾日益突出。其次,中央政府的领导权力虽然得到加强,但业务、人事、后勤保障等事务仍然是由地方政府来管理,这样无形中增强了地方政府操作的灵活性,地方政府能够操控垂直管理的力度,其往往不会全力配合实施中央政府定下的目标,使土地管理过程经常受到阻碍。
3.2土地征收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3.2.1公共利益的界定方式不规范
公共利益是一定社会条件下或特定范围内不特定多数主体利益相一致的方面,将“公共利益"列入土地管理法,表明了土地征收的前提和目的所在。“公共利益”的内涵如果没有明确界定,将使土地征收缺失其价值标准,不仅会使土地资源的分配变得无根据、不合理,同时也会损害到农村土地的所有权。
3.2.2征地补偿标准低,农民无话语权
虽然我国对征地补偿的相关事宜有明确规定,但是不够具体。关于各种补偿标准只是模糊的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也就是说农民到底能拿到多少补偿是由各级政府裁定,补偿的随意性很大,政府在征地过程中处于优势地位,既征地,又制定标准,而农民毫无话语权,只有被动接受的权利,而没有商讨与反驳的权利。
3.3 耕地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首先,从耕地的种植用途角度考虑,、对于大多数农民来说,种植业的比较收益普遍偏低,特别是近几年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多数离开农村,走向城镇,而放弃耕种,因此农民对耕地保护的积极性也不强烈。其次,从耕地变更为建设用地角度考虑,地方政府往往只考虑短期利益,耕地转建设用地能够很轻松的帮助地方政府增加政绩,因而地方政府存在减少耕地的利益动机。根据《土地管理法》,耕地被征用将会获得征地补偿费,农村集体也是受益者,因此,农村集体也有减少耕地的利益需求。由以上两方面分析可以看出,现行耕地保护制度存在利益主体关系不协调的矛盾,这种不协调关系就是使保护耕地工作无法切实落到实处、造成耕地不断减少的重要原因。
4完善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制度的措施
4.1 改革利益分配机制
中央政府应充分意识到土地资源的珍贵与稀缺,以及土地资源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国家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协调各方经济主体的利益关系,对出让土地所有权所获得的收益进行合理分配,利益分配务必科学合理,还需要将财权与事权相统一,让中央政府所占份额增大,而降低地方政府的份额,从经济上最大限度阻断地方政府受利益驱使的不良念头,健全土地垂直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土地管理问题上的权责利关系,从而减少双方在工作中的博弈和摩擦,让土地管理工作高效运行。
4.2 完善土地征收程序,建立科学的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权是国家特有的权力,由于这种权力过于强大,并且能产生很大的收益,地方政府往往缺乏对权力敬畏,就会滥用土地征收权,以获取高额利益并提升政绩。因此,必须完善土地征收程序,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对土地征收行为进行全面规制。可以制定一部《土地征收法》,对土地征收的细节内容进行规定,其中最重要、最核心的是要让土地征收程序公开透明、分配公平{效、制约有效。完善的土地征收程序可以有效避免农民权益收到侵害,土地资源可以得到合理利用。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必须改革,要用市场化的运作手段,实现与市场的对接。对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项目的补偿价格,都应根据实时的市场价格来进行计算得出,通过这样的算法可以大大提高征地补偿费标准,让补偿过程更加公平合理。更合理的建议是让政府推出市场,放弃其作为市场交易主体的身份,让土地使用者直接和集体土地所有人签订协议,让土地所有者在自愿的条件下做出决定,而政府只负责审核其征收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只有建立科学合理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才能最大限度的保障被征土地者的权益不受损害,让土地的价值最大化,土地资源才能得到优化配置。
4.3 完善耕地保护机制
应该通过建立适当的激励机制,来提高地方政府对于耕地保护的积极性。中央政府应通过绩效考核的方式,制定合理的奖励标准。在考察绩效的时候,一定要认真严格,实事求是,以耕地的质量和面积双变量为考核标准。对于给予的奖励,其奖励数额不能过低,如果过低则会失去激励的意义,因此奖励数额要合理。对于耕地保护效果较好的区域,应进行额外的嘉奖。反之,绩效较差的地区,或非法利用耕地的,应收回其当年的耕地保护费,并给予相应惩罚。
参考文献:
[1]国土资源部.2012国土资源公报[R].2012.
在我国土地管理过程中,地籍管理是作为一项有效的综合管理措施存在的,保障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同时也是制定和推行我国土地政策的关键。本文深入探析了我国地籍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策略,希望能对我国地籍管理水平的提升起到一定帮助作用。
关键词:
地籍管理;地籍信息;完善;策略
地籍信息的准确获取依赖于一个有效的地籍资源管理体系,能够实现科学的估计、调查、统计、等级以及分级土地过程,该过程则被称为地籍管理。良好的地籍管理能够有效促进优化土地管理、维护土地产权权益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目标的实现,为编制土地计划并对其应用提供了必要、准确的基础性信息资源。同时,地籍管理也能够为制定土地法律和实施相关政策提供有效的信息依据。
1我国地籍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
1.1地籍管理法律的缺失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不少地籍管理相关法律,但这些法文条例均有一个通性,即不够全面。这就使地籍管理法律的应用缺乏普遍性,往往只针对于具体的一项地籍工作内容,在这种缺乏综合性和全面性的地籍管理法律体系中,我国地籍管理的法律地位无法在土地管理工作中得到高度重视,因此,严重制约了地籍管理充分发挥其效能。
1.2地籍成果共享存在限制地籍管理工作中的地籍成果能够为地籍管理工作提供精确的信息服务,同时也有效保护了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其服务主体是全体公民。为此,地籍成果能够反映出地籍管理的真正价值。但由于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制约了我国地籍成果的共享使用,主要体现在只有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能够应用地籍成果,并将地籍成果进行保密,这样其他单位或个人就无法使用地籍成果,再加之查看地籍成果也存在一系列严格的限制,使地籍成果的共享应用面临诸多阻碍。长此以往,地籍管理很难充分发挥其经济实用价值。
1.3地籍管理意识薄弱对地籍管理工作的正确认识,群众表现的明显不足,尤其是一些偏远农村,基本不了解地籍管理相关知识,缺乏必要的地籍管理意识。与此同时,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并未高度重视农村地籍管理工作,严重制约了农村土地管理的有效性和科学性发展。另外,在这种地籍管理意识薄弱的情况下,农村不能够积极参与到土地登记工作中,极大程度的影响了农村地籍管理工作的有序进展。
1.4缺乏全面的地籍信息内容地籍信息在我国地籍管理工作中主要是指对土地信息的记载和描述,并没有记载地上附着物,这就使地籍信息无法提供空间性土地信息。同时,在地籍管理数据库中,地籍信息并没有体现出桥梁、道路、公园、湖泊以及河流等地籍信息数据,仅仅是记载了土地的属性信息,而图形信息却没有体现,使得地籍信息内容缺乏全面性、系统性和完整性,这均是地籍信息内容不全面的表现。
2完善我国地籍管理的策略
2.1进一步完善地籍管理相关制度实现土地责任明确和权属清晰需要依托一个现代化的产权体系,以有效保护土地权益,从而使我国土地流转工作能够顺利进行。为此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土地登记制度,并对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严格维护和保护,强化土地调查统计工作力度,逐步健全地籍管理的法律法规,从而形成一套系统、完善的地籍管理法律体系,做到地籍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2广泛应用地籍成果在我国土地资源的管理过程中,要广泛应用地籍成果,包括其他产业部门等,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推动地籍成果的运用,促进土地资源管理的科学化发展,有利于科学的利用耕地集约化,并有效缓解当前人地矛盾的问题,为我国粮食的安全生产提供重要保障,同时也对我国经济健康的良性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2.3大力宣传地籍管理知识目前,部分群众不能够充分了解地籍管理的意义,针对这一现象,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要强化宣传地籍管理知识,通过采用不同的教育、宣传形式来使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地籍管理的重要性,并使其能够积极参与到地籍管理工作中,使土地登记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均作出一个不同程度的提升。
2.4进一步健全地籍信息内容健全地籍信息内容的首要任务是促进地籍系统化发展,即强化对地籍覆盖面的扩大,使地籍在农村地区的覆盖范围扩大,并保证地籍数据资料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全面性,促进地籍信息系统管理城乡一体化的实现;健全地籍信息内容要促进地籍信息化的发展,即强化地籍管理中对现代化技术的应用,辅助网络技术,来共享地籍成果。同时,在3S技术与数据库技术的作用下,能够促进以图管地的地籍管理系统的科学建立,而针对于地籍信息的变更,相关部门要及时检测变更数据。
3结语
综上所述,在应用地籍成果时,相关部门要从根本上意识到地籍管理的重要性。将地籍管理作为土地管理的关键和基础,从人力、物力以及财力三方面强化对地籍管理工作的投入,使地籍管理实现信息化、系统化和产业化的假设和发展,这样我国的地籍管理将迈向一个规划化、科学化的土地管理之路,从而全面促进了我国土地管理工作的可持续发展,进一步造福于人类。
参考文献
[1]康文玲.浅析完善我国地籍管理具体策略[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5(9):189-189.
[2]戈扬,门春春,匡志鹏等.试论城市空间拓展与土地资源管理的策略与政策[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5(11):3893-38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