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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集体资产管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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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集体资产管理

第1篇:村级集体资产管理范文

在更高起点上推进改革开放,动员全党全国全社会为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而团结奋进。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建议资料,欢迎参阅。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简称“三资”)管理涉及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事关农村稳定和农业发展大局,随着集体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农村集体资金往来多元化、资产利用多样化、资源开发产业化、资本收益隐形化的趋势明显,对加强“三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者由于工作关系下乡驻村3年多时间,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有了切身感受,“三资”管理也是目前农村工作的热点和难点之一。

一、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现状

(一)资金管理不到位。资金管理不规范,公款私款难分、不分,对于上级安排的专项性资金,由于检查严格,管理较为规范;但对农村集体的一些自有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管理则非常松散,坐支或账外结算的问题突出,资金核算不完整,存在着公款私存、坐支现金的现象。

(二)资产管理不规范。未建立完整的资产管理台账,特别是对集体投资建设的公益用房、倒闭后集体企业资产、社会捐赠资产等,未纳入会计核算账登记管理;有的资产购建时手续不全,使用多年仍在账外。有的房屋资产产权不明,管理乏力。有的办公设备等资产轻易购置、随意处置,账实不符。

(三)资源管理不健全。经过多轮对外承包后,对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山地、水域等自然资源,不愿或不进行资源清查,对于农村村级资源性资产的位置、类别、地籍类型、地力等级等情况登记不够规范,造成农村“三资”底数不清、底子不明,管理混乱,有的改变了性质,有的资源价值缩水,有的长期被私人占用,损害了集体利益。(四)资本收益不公开。有的村集体以三资形成的股权收益以其他费用直接冲抵承包款和租金;有的收取后,私自保管,长期不报账;有的资本收益使用无计划,存在着“小金库”和“寅吃卯粮”的现象,集体利益得不到保证。

二、农村集体“三资”问题成因

(一)乡镇对农村三资管理工作重视不够。乡镇政府认为实施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村级基本没有集体资产,不需要管理;村民实行了自治,不便于管理;三资情况复杂,不愿意管理。对于农村三资管理,虽也普遍成立了工作机构,配备了工作人员,但是由于乡镇工作繁杂,往往乡镇三资管理工作人员一人多岗,承担多项职能工作。

(二)农村会计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由于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会计人员更换频繁,会计培训不力,会计人员工作水平难以提高。有些村干部自己对财务法规和财务制度不熟悉,也不学习,不按规章制度办事,更不听财务人员的意见和建议,造成农村三资管理的不规范。

(三)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不到位。一是群众监督乏力。分散的家庭经营使村民集体观念、民主管理意识淡薄,部分村民忙于生计,不热心集体事业,造成民主管理和监督流于形式,个别不廉洁的村干部有了可乘之机。二是村班子内部监督不力,有的村主要干部搞一言堂,大事不开会,小事不研究,班子成员无法监督。三审计等外部监督乏力。各地普遍未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纳入有关部门常规审计范围,也未实行村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只有在一些专项检查中才会被涉及,缺乏审计监督长效机制,很多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长期未进行审计检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长期得不到揭示和纠正。

三、解决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问题的建议

上述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将导致农村三资的体外循环,容易造成集体利益流失,不利于维护农村稳定,不利于增加农民收入,不利于促进农业发展,应当引起相关部门足够的重视。为解决上述几个问题,笔者提以下几点建议:

(一)明确各部门职能分工,强化责任意识。进一步统一各级党委、政府对管理好农村“三资”的思想认识。在进一步强化部门责任的同时,要强化地方党委、政府的责任,把“三资”管理作为党委、政府谋发展、抓稳定的重要内容,克服极少数乡镇党委不够重视“三资”管理的倾向。乡镇要建立相关的三资管理部门,在村集体指定专人对村集体三资进行管理,并明确责任,建立健全三资管理的责任制。明确和细化各部门在农村“三资”管理中的职责。村民委员会是农村“三资”管理的责任主体;乡镇党委、政府是农村“三资”管理的组织者;农经部门是农村“三资”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主要对农村“三资”履行会计指导服务和财政监督职能;审计部门应将农村“三资”管理纳入常规审计范围,建立定期和专项审计、村干部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

(二)健全三资管理制度,严格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农村“三资”管理的各项制度,做到有章可循,用制度规范行为。具体有:资产资源清查界定、登记台账制度、民主公开管理制度、资产处置审批制度、集体资产发包或产权变更的资质评估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承包合同管理制度(合同要鉴证,统一使用规范文本)、农村“三资”年度检查制度、保值增值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产权改革办法、集体土地有序流转制度等。制定“三资”管理监督审批程序和责任追究办法,把“三资”管理的内容和要求纳入到村级领导班子考核、村主要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凡“三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三资”管理混乱的,由乡镇责令其负责人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违法违纪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推进三资管理网络化,改进管理手段。积极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监管平台,全面推行农村财务电算化管理,实施农村会计记账电算化,提高了工作效率,实现农村“三资”管理手段现代化。各乡(镇)接入网络端口,通过网络开展农村“三资”会计核算,建立村级财务电子账簿。全面提高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监管的科技含量和水平。

(四)构建三资管理监管系统,加大惩治力度。纪委监察部门、财政、审计机关,应当把三资管理作为经济责任审计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发现问题要严格按照三资管理的有关法规来执行,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村干部及“三资”管理责任人员违纪行为的查处;各部门应设置农村“三资”专门或兼职管理机构及人员,既发挥各自优势,又统筹协调推进。

第2篇:村级集体资产管理范文

“农村集体财产是指乡镇、村、组集体经济成员在合作化初期以土地、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入股以及以后在长期的生产和经营过程过程中形成的公共资产。主要包括集体共有的耕地、林地、草原、荒坡、宅基、货币资金、长期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等。农村集体资产属于村集体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农村集体资产是农民、农村、农业赖以发展的物质基础和经济基础,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1]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提高集体资产的使用效率和收益,不仅在保障集体资产安全性的基础上提高了集体资产的使用价值,同时也服务了三农,缩小了贫富差距,有效的推动了全面小康社会的构建。但是,由于广大农村的特殊实际情况导致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上存在众多弊端,集体资产管理混乱,农民利益严重受损。

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现状

(一)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水平低下

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的水平及其低下,严重阻碍对集体资产的管理、开发和利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财务人员水平低下,难以胜任财务管理工作。农村集体财产的管理人员通常是村会计,村会计一般由村支书和村长任命,任命的标准通常是任人唯亲。所任命的村会计通常没有受过专业的训练,有的连怎么记账都搞不清。很多村会计对一些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和核算原理根本不明白,在建立账簿的时候,会计科目设置不规范,科目核算内容混乱,难以从账簿反应资产的使用情况。再加上,村集体的负责人和村支书更换频繁,在交接过程中无论是交接者还是被交接者都无法正确核算村集体的资产,每一次财务人员的交接和村负责人的更换再一次加剧了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混乱。二是,集体资金管理混乱,使用不规范。首先是专款不专用,对于专款的使用通常是村负责人决定,村会计通常难以起到监督的作用。另外,专款超支的现象普遍存在,经常出现短款或者欠款。其次就是资金的使用效率低下,对于村集体的一些项目的上马,通常是村负责人说了算,由于村负责人自身素质的限制和利益的诱导导致一些没必要上马的项目实施,在实施过程中管理不善造成大量资金的浪费。再次,货币资金收支不及时入账,造成账实不符,难以起到监管的作用。三是,对于经营性资产管理不善。对经营性资产的管理仍停留在原始的家族管理模式上,难以按照现代企业的管理模式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

(二)产权关系不明确,给集体资产的管理带来安全隐患

土地是农村集体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土地产权不明晰为集体资产的管理埋下安全隐患。虽然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但是集体所拥有的土地产权并不明确。一般,农村集体的土地流转、处置,由村干部决定,村集体成员很难在集体资产的处置中拥有发言权,基层民主流于形式。很多村集体成员都不清楚集体拥有哪些资产,财务信息不公开、不对称,使集体成员难以实现民主。今年来,随着国家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推进,作为集体资产的大量荒地、山地等集体土地被征用。产权关系不明确,开发商与村干部相互勾结,以低价征收、占有集体大量土地,损害了成员的利益。由于产权的不明确,国家建设与农民利益之间的矛盾,集体资产管理主体与农民利益之间的矛盾,农民和农民之间的利益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大。一些村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侵占、挪用集体资产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此外,由于资产预期收益不明确、资产可能流失的情况下,多数村名从自身利益和眼前利益出发,将集体资产吃光分光。产权不明确,难以使管理主体在管理中难以发挥作用,资产流失时也难以维护其集体与成员的利益。

(三)农村集体资产缺乏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

农村集体资产实行多头管理和条块分割管理,造成在实际的工作组缺乏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一是,管理监督不到位。对于农村集体资产由谁监督检查,怎样监督检查,很多地方职能部门并没有对此做出明确的指导。二是,会计监督形同虚设。通常,会计人员能在实际工作中独立核算的为数不多,更不用说监督检查。再者,村会计通常有村负责人任命,对于村负责人的财务开支通常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难谈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监督、检查机制的缺失为资产的安全性和农村的安定埋下了安全隐患,应引起高度重视。

三、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提高集体资产管理水平

“通过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明确集体资产的管理人、管理责任、管理权限、年度考核目标,确保了集体资产的安全。其次,要建立资产评估制度,对于集体资产存在的承包、租赁、拍卖、征收等必须聘请专业的评估机构对其进行价值评估,评估结果要得到集体成员的认可,保障集体资产的效益和集体成员的利益。此外,对于集体资产的管理要实行民主管理制度,防止村干部集权专断。对于集体资产的购置和处置要经过村集体成员和代表的同意,防止管理流于形式。”[2]再次,要提高财务人员的财务管理水平,可以通过对村会计进行定期培训的方式提高村会计的水平,对于培训之后仍无法胜任工作的,可以聘请专业的会计人员对其进行核算监督。对于村集体资产的财务状况要定期在村内公开栏进行公布,接受集体成员的监督。

(二)根据实际积极探索有效的集体资产管理模式

目前,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模式有村财村管、会计委派制、村财乡管等管理模式。农村经济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经济发展水平和基层管理水平,因地制宜的选择适合本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村财务管理的管理模式。在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地区,可以按照“资产变股权、农民当股东”的思路进行产权制度的改革,建立集体资产的经营机制。也可以按“土地变股权、农民变股东”的经营模式,将农民分得的土地入股。农民对集体土地的经营收益和处置等上山来,在激发集体成员积极性的基础上实现集体资产的保值与增值,壮大集体经济。

第3篇:村级集体资产管理范文

(一)台账、家底不够清晰与全面

通过核查农村集体财务账,发现集体资产大多缺乏真实性与全面性。首先在资产总额上,由于多数农村没有对账本明细进行核算,也没有对资产台账进行搭建,故而难以核查资产类别以及使用和管理情况。其次,在核算财务时缺乏准确性与及时性,部分已经变卖或者报废的资产未得到及时处理,没有进行账务登记;或者部分是在帐外运行,没有及时将其纳入帐内中,导致账实不符;最后,对于资源性资产多数未开展登记,家底模糊。

(二)资产管理缺乏规范性

国家逐渐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使得农村经济获得极大发展,一些基础设施例如水利、房屋、道路以及农田等数量也在逐渐增加,一些承包经营项目例如鱼塘、集体耕地等也在逐渐增多。在对上述资产的出租与发包进行管理时,由于操作简便故而村干部即可做主,就算是通过开会后决定的村干部也可以擅自更改。同时,资产管理合同缺乏规范性,有些资产管理没有制定书面合同,即使制定了也缺少要素或者条款,为日后管理带来了较多麻烦。此外,在收取承包项目的款项时缺乏及时性,拖款、欠款现象较严重。

(三)农村集体资产未确权,管理主体混乱

在各个地区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中普遍存在产权界限模糊的现象。在中西部地区农村中,唯一的集体经济组织便是村委会。村委会一支独大,拥有资产所有权,类似于独立法人,主要目的是利益的最大化。但是村委会一般是作为行政单位存在,并非专门管理集体资产的组织,故而组织内部人格化缺失。这就导致在管理集体资产时效率较低,且没有得到任何保护。政府虽然对于确权的重要意义有所了解,但是在实际开展过程中速度十分缓慢。此外,在中西部地区由于主体混乱而产生的资产流失还有一个重要“暗道”,即由于农村集体资产没有一个系统、科学且完善的管理经营方式,故而产生了贬值。特别是在西部地区,土地大量荒废,无人管理。

(四)缺少有效、严格的监督管理机制

农村集体资产流失严重最主要且最直接的原因就是没有构建一个有效且严格的监督管理机制。我国虽然出台过相关法律法规,对村民发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向上级报告的权利以及在会议中针对违法问题的表决权进行保护,然而在现实中由于受到成本过高以及政府基层部门在处理问题时效率低下与缺乏公平的影响,难以将监督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针对城镇化进程中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部门应该组建领导小组,以强化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审计、国土、农业以及监察等部门要保持密切合作关系,同时各司其职,对于各项规定职责要切实履行,以更好地监督与指导集体资产管理活动。乡镇则要大力承担责任,在组织协调上多下功夫,亦要对监管体系予以健全完善。

(二)建立管理台账,实行规范化管理

对于集体资产中的所有资产均要进行登记核查,同时做好入账工作。对于一些将要变卖或者报废的资产必须做好核查与登记工作,若发生在帐外一定要及时纳入帐内,以保证账实相符。在乡村要建立管理台账,以实现规范化管理,还有利于发展农村经济,促使人们生活水平获得提升。

(三)健全与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加大执法力度

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机制进行健全与完善,使其更加系统与全面。同时还要加大执法力度,对于一些不良行为,例如挪用、浪费、侵占、损坏、哄抢或者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均要予以处罚。相关部门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通过法律途径来对农民的相关利益进行维护具有必要性。

(四)对于调整村规模时的集体资产进行正确处理

农村集体资产流失不仅受到监督机制不完善的影响,而且在调整村规模时也会出现集体资产流失现象,因此为了保证集体资产不无故流失,需将原村的资源性、公益性、经营性等资产均并入新村中进行统一管理。对于原村的土地、企业、水利以及山林等资产在纳入新村后要确保其营运正常,对于集体公益性资产,例如路灯、道路、水利以及学校等则直接纳入新村管理中。由于并村而出现的资产闲置现象,例如村公屋、学校等可盘活存量资产,主要通过拍卖或者租赁等形式,收入所得应该优先对由于资产闲置而产生的债务进行偿还,而后再用于建设新村的公益设施。

(五)强化农村集体资产的规章制度建设

要保证农村资产管理工作的全面性与有效性,首先需强化农村集体资产的规章制度建设,以加强制度约束,保证资产管理工作开展的顺利性。其次,加大对农村资产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度。有制度就必须执行,农村资产管理最终效果的优劣取决于执行力的好坏。最后,可增加民主制度。对于一些规模较大的投资项目或者比较重要的资产,在对其开展处置或者购置工作时,先要组织会议让各位成员进行讨论或者表决,通过后方可执行。这样既保护了各位成员的参与权,又能够对资产管理活动进行民主监督。

三、结束语

第4篇:村级集体资产管理范文

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属于乡(镇)、村集体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镇)、村农民以生产资料及其它资产集体所有制形式建立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

未建立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可以由村民委员会行使集体资产的管理职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统一指导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土地、水利、林业、畜牧、水产和农机等部门,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下,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属的农村经济管理机构是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的具体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进行指导、检查、审计和监督;

(三)制定集体资产保值和增值考核指标体系,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增量投向监测;

(四)负责集体资产的统计和产权登记工作;

(五)对农村集体资产的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和任职资格审查;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集体资产所有权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集体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水面和滩涂等自然资源;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牲畜、林木、果园、农田水利设施、采矿设施、乡村道路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在联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及相应的增值资产;

(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无偿拨款、资助、补贴、减免税和捐赠财物等形成的资产;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七)其他农村集体资产。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损坏、挥霍浪费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平调农村集体资产,以及非法用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担保。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变更或者终止集体资产所有权,其集体资产数额较大的,须经其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在集体资产所有权取得、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前款规定集体资产数额较大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 对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认定产生纠纷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集体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流转为重点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为农村资产资本化、农村资源市场化、农民增收多元化提供服务和制度保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保护。对非经营性资产,应当建立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的集体统一运营管理有效机制。对经营性资产,应当明晰产权归属,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通过的章程、决议和决定;

(二)制定集体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按照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的章程派员参加管理工作;

(四)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报告集体资产管理工作;

(五)指导、监督所属经营单位的集体资产管理和使用;

(六)负责集体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接受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对其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管理和使用制度,对资产变动情况及时登记,做到账目与实物相符。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会计、出纳分别管理账簿、现金。会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核算收入、支出和结存,编制会计报表。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应当按照规定记入会计账簿,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小金库,不得坐支现金。各项开支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主管财务的负责人按照制度审批,严格审批手续,并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集体资产经营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采取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经营者。禁止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出租集体资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资产参股、联营和实行股份合作经营前,必须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集体资产流转制度,通过拍卖、出售、转让、兼并、股份经营、联营等形式,促进集体资产合理流动,实现保值增值,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集体资产报告制度,按照规定如实填报资产统计报表,报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收益分配制度,年终结清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务和债权、债务,兑现承包合同和租赁合同,按照规定提取发展生产和社会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折旧费和荒山、荒地、荒滩、水面、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转让收入等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一)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合资和合作经营的;

(二)进行资产拍卖、转让和产权交易等产权变更的;

(三)所属企业出现兼并、分立和破产清算的;

(四)进行资产抵押以及其他担保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农村集体资产经评估后,其评估结果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确认,并经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鉴证。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接受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对其集体资产的审计。

第四章 集体资产民主监督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集体资产民主监督小组。

乡(镇)民主监督小组成员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乡(镇)人民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监督小组成员。

按照《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规定建立的村民主理财小组行使村集体资产民主监督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集体资产民主监督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本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决定事项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检查监督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和财务活动;

(三)参与集体资产发包、租赁等经营方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并监督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四)听取和反映群众对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协助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其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一)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二)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

(三)较大投资项目和重要资产的购置、处置;

(四)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五)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集体资产公开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承包费和租金、征收、征用土地补偿费、干部补贴、招待费、兴办公益事业收费、上级拨付的专项补贴等财务收支,集体资产权属变更、宅基地使用方案等,每季度以公开栏的形式如实逐笔公布一次,重要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对本组织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情况提出询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负责人应当在十日内作出答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造成经济损失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责任者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主要责任人员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当事人处以违法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主要责任人员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上年报酬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员应当依法予以赔偿;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实行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的集体资产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农村集体资产农村集体资产: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归乡(镇街)、村集体全体成员(社员)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非资源性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流动资产、长期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

农村集体资产的载体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村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等。

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归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

属组(队)集体所有的资产仍归该组(队)成员集体所有。

第5篇:村级集体资产管理范文

一、当前存在于企业固定资产管理中的问题

(一)不重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管理意识淡薄

目前,普遍存在于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的一大问题就是对资产管理工作的不够重视,管理意识淡薄,这一现象造成在企业资产管理过程中责任不清、认识不清、家底不清。很多企业管理者在思想上不重视,导致在实践工作中认识不清、责任不清,片面的认为只要将生产经营抓好,将业务量提高,就能够有效地提高企业效益。于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很多企业资产管理就进入了边缘化,成为不被重视的一项工作。

(二)固定资产核算不规范,账实不能相符

企业资产管理存在较长的投资时间和复杂的分类结构,所以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但由于大多数企业在财务账面中只将固定资产总账反映出来,并未建立有效的固定资产明细分类帐,再加上责权不分、责任不明,长期不进行资金盘点及账目核对工作等现象,致使原本在企业发展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且具有一定复杂性的固定资产管理混乱,甚至账实不符,资产不能有效发挥应有的效能。其次,部分企业在固定资产购置过程中并未对其进行相关手续办理,造成固定资产随意购置、丢弃,造成企业经费、资产大量浪费等现象,没有及时将盘盈、盘亏、报废、变卖等处理资产进行入账及核销。

(三)固定资产缺乏健全的监管机制

企业固定资产管理虽不及行政事业单位要求严格,但是对企业的固定资产国家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可在实际管理工作中,一些企业并为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建立一套使自身固定资产管理行之有效的制度,在具体工作中,主管领导的重视力度及监管力度缺乏。在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谁该管、谁负责、谁管什么、由谁来监督等,界定不清、责任不明,随意性强,管理松散。再则,一些企业为应付上级检查,实行的监督纯粹的只是一些文件以及挂在墙上的规章制度,加之主管部门实行基层固定资产清查、账单核对等操作少之又少。

二、完善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对策

(一)提高企业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识

固定资产管理作为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不仅领导要对其高度重视,还要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增强相关管理人员的管理意识,改变以往注重经营,轻视管理的旧思想观念,对于企业固定资产管理要实行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从根本上改变对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意识,才能促进企业固定资产管理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在资产管理方面,可以实施单位领导全面负责的管理,分管领导主要负责的制度,这样由领导带领全面狠抓的方法就能够有效改变当前的现状。各部门通过全面彻底地对固定资产的清产核资,摸清家底,从而实现固定资产保值增效,促进企业经济效益长效发展的目的。

(二)提高会计人员素质,改进固定资产核算方法

固定资产的有效管理需要加强建立会计人员队伍,会计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到固定资产管理,所以,要培养会计人员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提高其主动进行固定资产管理的参与性、积极性。通过不断培养会计人员的素质,不断完善款及准则规定,将企业固定资产细化,对生产类的固定资产可提高确认标准,资产使用年限和单位价值进行精确的标准规定,而对管理方面的固定资产可降低认定标准,这样不仅能够满足会计的经济性、重要性原则规定,还利于会计人员对资产的核算、分类与管理。

(三)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仍处于不成熟阶段,因此,企业必须要加强建立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监督制度,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有效贯彻落实,尤其是管理上的责任分工要明确落实,并积极主动地开展。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报废、变卖等及时入账、核销,及时登记固定资产购置的供应商、存放点、数量、规格、型号、金额、时间等信息。其次,由于固定资产管理具有较大的复杂性,如果管理不好就会造成混乱、资产丢失等现象,所以,建立专业的监管部门、人员,以及建立固定资产档案,将维修、安装、购置、领用、招投标以及申请等过程中出现的凭据、文件资料、图纸等保存起来。

第6篇:村级集体资产管理范文

【摘要】

高校资产管理在我国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一是资产界定不清,二是资产管理混乱,没有订立很好的规章制度。还有就是资产的闲置问题,没有发挥高校国有资产应有的作用,加上管理资产的职工素质问题,使高校国有资产不能完全发挥出应有的潜力,为教学,科研和地方经济发展服务。

【关键词】高校国有资产问题对策



1.序言

高校资产是指由高校占有使用但在法律上产权为国家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调拨给高校的资金与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高校通过运营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源、社会各界捐赠的高校资产。具体来说, 高校资产包括了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高校资产是我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不仅是高校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衡量高校办学规模和综合实力的重要指标。对其管理的好坏也必将关系到国有高校办学规模,科学研究的发展速度,高新技术成果对生产力的转化进程,乃至国家的高等教育整体质量。因此,搞好高校资产管理,探索管理模式,提高使用效率,对高校的快速、平稳、健康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2.高校资产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1多头管理,职责不清

目前,高校资产数量庞大、种类繁多,从购买、入库到使用、管理等分属不同的部门。许多高校根据自身的规模及资产类别,设立了不同的机构来管理,如房屋由资产处管理,学校的物资设备等就由设备及实验室管理处管理;货币资产由计划财务处管理;无形资产由科研处等部门管理;后勤主要负责宿舍、食堂等固定资产的管理等等, 形成一种“各管一摊”管理的体制。这种管理部门不集中必然导致责任不明、沟通不畅,使学校的资产无法得到有效配置和使用。由于职责不清,在管理上造成“真空”,发生问题时容易出现相互推萎、扯皮的现象;另一方面, 对于国有资产的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由于各部门没有明确各自职责往往处于脱节状态,同时对国有资产日常使用、维修维护、报废处置等缺少监督管理,也容易造成同一资产, 不同管理部门各有一本帐, 而这些账目互不对应, 使学校无法掌握准确权威的资产数据。此外, 由于各校对资产这一概念的理解不同, 尽管不少院校都设立有资产管理处或相应的资产管理部门, 但其职责范围和工作内容却有可能是完全不同的。部分国有高校虽然设立了资产管理机构,但通常不能有效的行使职权,或管理散漫,或执行力度不够等,同时没有自定符合学校实际管理情况的规章制度,导致在学校进行人员调整或机构改革时,没有相应的资产交接手续,部分资产无人问津,最后导致资产流失。近年来, 一些高校开始按照“大资产”的思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 将房产、物资设备等学校资产的管理逐步归口到一个部门,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统筹、分类管理、分级使用”,在改革资产管理体制方面进行了一些尝试, 取得了一些经验。但总的来讲,各高校都比较注重现金管理,对固定资产方面的管理重视程度不够,现有的资产管理制度不能跟上现代化的管理要求,导致资产管理呈现出混乱、缺乏有效管理的局面。

2.2管理意识淡薄、观念落后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校资产管理工作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方面还不很健全,高校的资产管理工作面临着强化资产管理意识、理顺产权关系、实行资产重组、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利用效益等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可以说资产管理担负着保证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进行和促进高校各项事业不断发展的重要任务。在实际工作中, 缺少有效的监督机制, 形成了重视建设、购置,轻视管理的局面,缺乏“经济效益”的观念, 在出现了重复购置的现象的同时, 又使得部分资产闲置。部分高校资产管理者存在“重钱不重物”的资产管理观念,认为只要把好单位的“现金关”就尽到管理的责任。这是一种非常片面的管理思想,除了货币资产,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管理同样重要。同时,高校领导层没有意识到国有高校资产管理对于学校发展的重要性,即学校资产使用效益的提高,自身资产的良好积累以及资产效用最大限度的发挥可以从根本上夯实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工作的物质基础,全面提高学校的综合实力,推动学校的发展和壮大;很长一段时间,部分高校的资产管理者认为国有高校完全属于国家投资建设的、专门负责教学培养和科技研发工作的“纯支出型”事业单位,对国家出资形成资产的地位和管理缺乏重要性认识,产权意识模糊,更缺乏有效、系统的监督机制,最终导致国有资产纷纷流失。

2.3缺乏完善、健全的管理制度,家底不清

高校的资产管理制度是实施资产管理的准则,没有制度的约束,更谈不上管理。目前高校普遍存在“重购轻管”的现象,制度体系的不健全,欠缺可操作性等,造成多个管理环节失控。学校内部资产存量不清,实际数量心中无数,部分高校虽然做过多次努力,但由于多种原因仍不能“摸清家底”,这样无法保证国有高校资产的完整性;重复购置,闲置浪费现象比比皆是;公物私用、非正常情况的毁损时有发生;购入资产不上报,接受捐赠不记账;早己竣工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不能及时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手续等,造成“有物无账,有账无物”的情况大量存在。所以,如果没有健全完整的资产管理制度的约束,国有高校很难摸清家底,极容易造成资产的浪费。

由于体制和观念方面的原因, 高校资产的管理部门、职能部门和使用部门责权利不明确, 使得资产管理交叉重复, 工作上互相制约, 形式上谁都在管, 实际工作中谁都不管, 谁也管不了, 工作处于被动状态, 很多工作难以落实。

2.4资产管理队伍整体素质不高

长期以来, 由于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 从事高校资产管理的专职人员,一方面根本就不是科班出身,没有相关资产管理的理念和能力,另外也没有进行必要的进修和业务培训, 使得这个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整体水平相对低下, 跟不上高校发展的需要。

2.5资产利用率低,无效益观念

第7篇:村级集体资产管理范文

[关键词]固定资产管理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TU99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34-0142-01

引言:企业生产经营的主要资源之一是固定资产,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升固定资产运用效益,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是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任务。固定资产的结构、状况与管理情况关乎到企业能否长期可持续发展、可不可以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可不可以充分取得社会效益的和社会的发展。因此,就现如今的企业固定资产管理而言,仍存在诸多需要尽快解决的问题。

1.企业在固定资产管理方面显现出的问题

1.1 固定资产管理缺乏管理人才

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自身素质如何,对企业的发展有直接的影响。而在我国,大多数企业的固定资产都属于国家投资,这些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而企业的管理人员对于这些资产的管理意识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在管理的过程中还偏向于现金资金的管理,而忽略了固定资产的效益。没有独立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没有与之匹配的专业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对使用中的设备管理不当,缺乏日常维护,利用率较低,使用寿命减短,造成损失;拨付给企业的固定资产划拨手续没有依据规定办理,有的企业承包经营后,固定资产实际上没有得到企业本身利用。

1.2 管理机构不建全,体系不完整

在《事业单位财务与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的盘点与管理表现出理论性的规定,但针对个别企业却没有根据自身的实际状况制定细致的管理制度。有的企业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不建全,具体工作人员职责不清。也有的企业制度较全,但执行流于形式,纸上谈兵。产生上述状况主要原因是企业领导思想上不够重视,制度约束不完全,欠缺有效的管理;在管理方面,不能合理的利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对固定资产的占用情况、使用效率欠缺考虑。此外,在固定资产的管理方面,在教学、科研、行政等专业部门具有拥有和使用的权利,因此就形成了固资实物流动与财务核算、职能部门管理与各专业部门占有使用相互脱节,而形成“各部门都管,个个部门都管不了”的状态,无人关心,无人负责。

1.3 固定资产的核算、处置的问题

由于长期不核算,模糊了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对家底不清,各部门为了方便或者以没有地方存放等为借口,随意处置固定资产的情况发生频繁,存在低价变卖和无偿赠送的现象,变卖所得价款没有即时上缴并且财务也没有作全面处理。几年前,在发展产业的浪涛中,企业分类出诸多类型的公司,虽然在形式上存在类似独立的法人实体,会计上也看似独立核算,但实质上和企业的资产不分明。由于缺乏有效监督,一些人在购买固定资产时随意性较大,可以将单位购买的资产私人使用,造成核实不真实,账实不相符。依据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这部分固定资产应转到产业的账上去,但实质上是无偿占用,造成企业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核算不实,也使产业的资产失实,成本虚减,利润虚增,然后将利润中的一部分以利润或管理费的名义上缴学校,形成一种产业对企业做贡献的假象。

2.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应采取的对策

2.1 提高思想认识,培养专业化管理人才

固定资产管理好坏最终是靠人来完成,所以加强会计人员队伍建设非常重要。即使每年我国企业都不乏引入高素质的专业科研和技术人才,却企业对专业化的固定资产管理人才的引入不够重视,这直接导致大部分企业固定资产管理人才稀缺。由此观之,把以“物”为中心的管理转移到以“人”为中心的管理势在必行。一方面,既要做到对“物”的有效管理,更要做到人员培养,把具体责任落实到管理人、使用人的身上。更要做到对资产管理、使用人员进行定期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其管理能力和专业业务水平。另一方面,强化管理机理机制,对管理好的,要给予相应的奖励;对管理差的,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就追究哪个环节责任人的责任。

2.2 完善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及其资产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盘点制度,在年终或者半年的时候,必须全面清查所有固定资产的数量和状况,将企业的家底摸清楚,要查明盘盈、盘亏的资产形成的原因,并且要严格落实责任,根据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做好适当的处置,保证各项固定资产账实符合。不断完善会计准则规定,在固定资产确认条件上进行细化,可以对固定资产进行金额性规定,对生产类的固定资产应该提高确认标准,或进行比率认定;而对于管理方面的固定资产可以调低认定标准。诸如固定资产购入、领用时的制度;固定资产的定期核算制度;固定资产损坏赔偿制度;固定资产调出、移交的制度等。具体解释:首先,强化对固定资产管理的认识是不可或缺的,企业的中高层管理者在关注企业运营状况的同时,也需要对固定资产的管理给与更多的关注度,提高固定资产在企业管理中的位置。其次,企业在原有的理念基础上摒弃落后的固定资产经营管理理念,弄清固定资产的产权关系,在满足企业内部对固定资产使用需求的情况下,把握企业经营和资产的优势,积极整合到市场经济中。最后,指定专人收集有关信息,定期进行固定资产减值测试,或委托社会中介进行管理,将该项工作制度化,防止企业人为混淆固定资产减值与累计折旧准则规定。

2.3 尽力做好清查、核算的工作

固定资产核算不规范即是财务部门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不能真实体现出固定资产的真实价值。究其根源,会计核算存在问题占有很大成分。这要求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的真实性,使账面价值真实体现固定资产的实物价值,优化会计信息。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加大核查力度,尤其对长期不进行核算以及由于其它原因不能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的,更要做到明确责任,督促其及时办理。应健全固定资产核算制度,每年至少盘点一次,不定期抽点物资,对核算中发现的问题应尽早处理,及时同财务部门做好对账工作;在固定资产发生增值或减值时,占有和使用部门应及时到实物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将增值或减值金额及时入账,使账面价值能真实反映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没有积极妥善处理报废报失固定资产,也是账实不符的一个原因。对于报废报失的固定资产,资产的占有和使用部门应做好账目登记、实物保管、收集情况说明和责任认定等材料的工作,并定期汇总上报实物管理部门,重大问题随时上报,由实物管理部门认定后,进行整理,报财务部门,经事务所评估确认后,形成最终的数据,报企业上级管理部门审批,企业根据上级部门批准的文件做销账处理;对于盘盈的资产,相关部门要及时入账,杜绝固定资产体外循环的现象,达到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置报废资产并做相应的财务调整。

3.结语

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固定资产管理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不但影响着企业的经营效果,甚至关系着企业的生死存亡。我们应做到认真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积极采取应对对策;对于企业管理层,应把固定资产对实物管理与现金管理一样对待,强化管理人员的管理意识;企业依据实际情况对待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具有重要价值地位,因此企业需妥善处理固定资产,才能在最大程度上降低企业的经济损失,为企业的发展谋福。

参考文献:

第8篇:村级集体资产管理范文

一、村(组)内的集体企业、鱼塘、铺位、山地、荒坡地等集体资产和水利设施、道路、学校等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发包方案以及续包或延长承包期限、增加工程项目预算,按照民主决策的有关程序,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均实行公开招标发包。

二、村成立招标领导小组,负责招标的组织实施工作,方案在开标前十天张榜公布。对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上项目,要进入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招标,任何人不得以权压价和垄断承包。对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下的项目要报经镇招标领导小组审核,然后按有关程序进行公开竞标。招标后的工程合同,由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向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工程竣工时,由招标领导小组会同专业部门进行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做出结(决)算,办理固定资产交接和入帐手续。

三、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干部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不法手段取得经营权或承包权,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承包单位或个人。

四、村委会和村民小组要加强承包合同的管理。承包合同须到镇农办或镇司法所进行鉴证,指定专人负责抓好承包合同的跟踪服务和管理,并对承包项目,承包数量和金额指标等,实行造册登记。每年在承包合同到期前的一个内,认真检查合同兑现情况,及时清收到期的承包款,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纠纷。

第9篇:村级集体资产管理范文

关键词:国有林场;管理;问题建议

关于国有林场的资源资产化之中存在的管理问题,也有关于理顺产权方面的界定和关系,我们可以用最有效的方案去对森林资源资产去进行评估,也可以对林场的资源资产进行一系列的核算,这样就要先了解症结所在,知道所存在的问题是什么,要怎样去应对,以下便是我觉得该引起关注的重点和问题。

一、国有林场的资源资产化关于管理方面所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在森林的资源资产方面的产权问题存在些许矛盾

我们都知道,所有的一切都是属于一个国家,都是以国家这个单位为核心的,尤其是在拥有森林、林木和林地方面,这样的主体是空泛的,也是广义和宏观的角度说的,在当下,森林资源的不断锐减和林业业绩的不断亏损以及因为林业的损失带来的相关影响和生态环境方面的各种问题都接踵而来,更是由国家权力部门包承下来,让那些林业的负责人和法人或者是经营人都不承受任何林业的责任以及风险。一般存在的现象也都是只有法人的财产权,而没有法人关于财产权的各项义务和相关责任,特别是权力和个人的财产都不匹配,更不会出现因为个人的原因,导致森林资源资产流失的后果,这样的政府和企业分工不明了,权力、责任、义务以及利益也都是模糊的状态,造成了产权上的模棱两可,这种界定不明确的产权状况,严重的阻碍和滞后了我国国有林场资源资产管理目标的落成,同时也会把森林资源资产的成长病症化。

(二)国有的林场在森林资源方面的价值以及相应的核算存在的一般问题

1.核算的制度还不够规范化。一般的国有林场历史都有三十年到五十年之久,而核算下来的现今资产也就是最后的“林木”资产的总价值是多少,并没有作出具体的明细。国有的森林资源资产的管理上没有按照具体的成本或者是成本对象进行关于成本的归集,有的也都是简单的堆积,在一年的年末之时,一股脑的全部归到森林资产的总账簿之下,其实这就是森林资源资产的一大笔糊涂账,因为到最后根本算不出来什么是什么,得不到想要知道的明细资料,因为没有具体的数据可以考究。

2.核算时候的各个项目都不够完整化。因为核算制度还不够健全的原因,对它的核算都界定在了活的树木上面,并没有对林地资源以及森林的景观等作出具体核算。例如,那些还在生长的小树苗,也应该在考虑的范围之中,或是林地的资源资产等,把这一块的核算完全的忽略化了,这也都是属于资源资产里的,却没参与到被考虑的范围,也有些景观等同样被忽视,只把它作为观赏的存在,而没有把它考虑到它也是森林资源资产,也应该进行核算,这样的情况有些以偏概全,而且这样不完整不健全的制度和原因,也是影响和阻碍森林资源资产的具体评估。这样不够完整化的项目也是值得我们注意的。

3.实物的流转和现实中的价值方面的流转并不协调。它们的价值都不能够完全的反映出实物的涨消情况。而它的表现都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把那些用于财政方面的资金都投资完成后的林业以及其生产任务都应该去提高资产的价值,以及各个财政方面资金的直接核销,一般经常常见有林场内部的林苗补贴上和培育上,特别是关于林苗的支出与核算方面。而在现实中,林苗的培育其实也是属于林场内部的经营资产,这样的情况也会致使帐和资产不相符合,也就是所说的账外资产。

另一方面,关于森林的资源资产化的核算还不到位,也不够全面具体。更是致使了森林资源的资产因为种种原因在呈减少化的趋势,例如:森林的火灾,林木的砍伐,都是导致森林资源资产减少的直接原因。

4在内部的管理等方面也是不协调的。虽然采用的是企业化的经营理念和经营模式,可是林业方面是多样性的存在形式,无论是从生态角度、社会角度还是经济的角度考虑,它都没有真正形式上的走入市场化的洪流之中。

5不公平交易的产生。因为在核算的时候,有些内容上并不完整,分类也都是片面的,或者并没有什么明细的分类,关于实物量和价值量上面更是不符实情,使得经常出现账面上的价格要比实际的价格低出很多,交易的时候,也就出现了不公平的现象。

二、关于国有资源资产的管理若干建议,以及我们要针对这些措施进行的加强和推进步骤

产权一定要明晰,利益和分配关系上面一定要理顺清楚,把林业的经营分类化,按照林木自身的特点分清是公益林还是商品林,提高内部的管理,加强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化的管理措施。

(一)提高经营者的认识和职业素质,强化关于国有林业资源资产的管理和执行力度

我国国有的林业资源资产化发展正在慢慢推进,国有的林场也应该对此进行新的学习,增强自己的认识,转变以往的传统观念,树立一个全新的森林资源资产的观念,也有一个全新的价值观。尤其是在经营者们的自我意识上,毕竟我国林场本身就有很多影响发展的困境,比如说在基础设施方面还很落后,在生存环境和条件上也相对比较恶劣,经常会出现山区林地用电难和行路难这样的问题,使得经营者不愿意对此多做了解,那些专门调查和考察的人员也不愿意多花时间在这里做具体研究和分析,把责任都放在了一边,这就需要提高人们的职业素质和专业责任感,这样才可以让其向更加良好的事态发展。

(二)理顺相应的职能,促进和提高价值量管理和实物量管理的同步。在森林资源资产的管理方面,在以价值量为核心的前提也不能忽视了实物量的关注。在实践中,人们往往只是把价值量做出了具体的估量,而忽略了实物量的考究。比如以成材的树木为例,这些成材的树木自身的价值量可以依据一些标准做出判断,而这些树木还在树苗阶段的时候也是投入了一定的人力、财力和物力,也有一定的价值量,由于忽略了其实物量的深入考究,其体现在树木上的价值量不能充分的体现出来,这样做很影响两种管理的协调性,应该在以价值量为核心的前提之下也要抓紧实物量这一关,两手抓,两手都要稳。

(三)用评估的方式对森林资源资产进行精细的核算,从而完善了森林的资源资产化核算制度。根据所得的评估,作出具体的分类和规划,然后全部记录在册,做成让人一目了然的账簿,再根据总账簿做出相关的分账目,更是清晰明了。森林的资源资产需要有一个明确的规划和具体的方案,这样也便于一目了然的收集每一手资料和信息,在经营的时候,针对于不同效用和不同的种类,以及阶段化的不同都分别作出具体的分析,设一个总账簿,再按一定的分类标准设分支的账簿,分支如果想要更加的详细,也可以再设以下明细的账簿,这样,森林资源资产就会得到一个最为精确和准确的核算。

(四)森林资源并不是简单的自然资源,它是复杂的,它也和其他别的资产有所不同,在核算的作用之后,我们也要考虑到它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不能记是记了,但是确是应付了事的记法,那样等于没记,记录的东西也形同虚无,因为你找不出来你想要知道的重点信息。应该去繁就简,让人容易理解,就像把“森林资源资产’设立一个总的账目,在它的下面我们可以设立几个分项目账簿,分别为“林地资产账簿”、“森林环境资产账簿”、“林木资产账簿”、“森林景观资产的账簿”这样的分账目。也可以在下面再设立分账目,这样一步步的规划,更加可以便于整理和知道关于林业资源资产的详细信息。

总结

综合上面所得到的结论,我们可以从中了解到,以往传统的森林资源资产化的管理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发展模式了,这样新的方案和建议,可以说是新的变革,同时也是我国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的必然趋势和迫切需求所引发的,毕竟有不适应就会有新的变革,有发展就需要改进,关于管理国有的森林资源资产方面具有非常深远的历史影响,也有着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影响。(作者单位:辽宁省彰武县胜利机械林场)

参考文献:

[1]贺超;郝明;李萍;花健;关于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运营体制框架的探讨[J].林业经济,2012年第12期

[2]齐守荣;汪清锐;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存在问题及建议[J].;绿色财会,2010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