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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诈骗相关法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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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诈骗相关法律

第1篇:防诈骗相关法律范文

[关键词]电子商务网络交易安全防范

中图分类号:TP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7597(2009)1110070-01

一、引言

当今社会已经进入到信息化时代,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网络交易已经渗透到金融、证券、物流市场等各个领域。网络交易安全作为人们进行网上购物和网上支付的关键环节,直接影响到电子商务和相关产业的发展。因此,及时分析网络交易中存在的漏洞和隐患并进行安全防范就变得尤为重要。

二、网络交易存在的漏洞和隐患

(一)人为因素隐患。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普及,我国的网民人数已经跃居世界第一位,互联网已经逐步渗透到人们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互联网就象一把双刃剑,在方便消费者的同时,也带来很多安全隐患。部分网民尤其是广大青少年,由于相关专业知识缺乏,社会经验不足,疏于防范,网上购物被骗时有发生,致使个人蒙受了经济和精神损失。部分网民法律和安全意识比较淡薄,在网上购物受骗之后,也没有及时报警,致使某些非法网站有恃无恐,一直长期存在。网民个人相关知识的缺乏、法律和安全意识不强是网络交易存在安全隐患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技术隐患。计算机病毒,各种木马程序,通过互联网或者系统漏洞进入用户的计算机系统并泄露用户信息。各种钓鱼网站和密码破解软件给网民使用的网上银行帐号带来隐患。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自身掌握的计算机知识创建虚假电子商务网站对消费者实施欺诈。尤其是很多不法网站使用服务器进行网站管理,不断改变其服务器IP地址,这些都给网络交易安全带来技术上的隐患。

(三)不法网站带来的隐患。在各种电子商务网站中,不法网站也隐匿其中,有的甚至大行其道,而且形式多样。有的网络店铺没有进行备案,只是购买了域名地址,存在无照经营行为;有的网络店铺虽然进行了备案,但从事超越其营业范围的经营活动;有的网络店铺存在网络虚假广告。一些不法网站往往以低价吸引消费者。由于网络交易存在一定的虚拟性,买家很难通过其网页的外观或域名地址判断网站的真实性,从而给进行网上交易特别是买家带来安全隐患。

(四)制度漏洞带来的隐患。当前,由于大多数网络店铺门槛低、投资小,立法不健全,给了一些不法分子骗取不义之财的机会。在网络监管方面,存在一些采用不真实的材料进行备案或没有进行备案的非法网站。金融方面,虽然我国在办理和使用银行帐户时采用了实名制,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漏洞。很多不法分子就利用法律和制度漏洞来办理网络店铺、银行帐号、联系方式实施诈骗活动。由于该类不法网站地址、银行帐号和联系方式的不可靠性,工商部门在处理相关纠纷时,很难确定卖家主体。银行部门也无法及时对此类店铺银行帐号进行冻结。网络监管部门接到买家投诉时,往往采取封掉不法网站的IP和域名地址。而部分不法网站经营者往往使用服务,或通过很小代价又重新获得新IP地址和域名地址,将网站页面和部分内容进行更换,继续欺骗消费者。我国公安机关受地域管辖权的限制,而网络交易存在虚拟性和地域的不确定性,及时破获此类案件也比较困难。因此,相关法律和监管制度的缺陷,不能从根本上杜绝此类网络交易给买家带来的安全隐患和损失。

三、网络交易安全相关防范措施

(一)加强安全教育与宣传,提高网民安全防范意识。由于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国家相关部门应加强网络交易方面的安全教育和宣传,网民也应该提高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在网上购物时,应尽量选择一些信誉比较好,专业性的电子商务网站,以免上当被骗。购买物品之前,要对商家的信誉进行仔细辨别。包括商家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网上评价等。一般不法商家网络店铺资料不全或比较模糊,而在自身的购物网站上发表一些虚假的评论信息。这时网民可以通过百度,搜搜,google等搜索网站来查询该商家的相关资料,以利于进行辨别。可以通过比较不同的网上商户,切勿贪图便宜而上当受骗。网上购物付款时,最好是货到付款,检查没有质量问题后支付。或者通过使用支付宝,百付宝、网络购物支付卡等第三方支付来完成交易,避免给买家带来财产损失。买家完成交易后,应当保存相关交易记录信息。如发生质量问题进行退换货时,这些记录会非常有用。

(二)加强对计算机病毒的防范措施。很多网民缺乏计算机安全的相关知识,防病毒意识也比较淡漠。随着计算机病毒的肆虐,有的钓鱼网站使用了木马程序或者病毒变种,如“网银大盗”、“灰鸽子”等,冒充合法站点,盗取用户的个人资料、银行帐号和密码、交易号、交易金额等信息资料。这样网民在进行网上交易时,会带来巨大的财产损失。因此网民需要掌握一些必要的计算机安全和防病毒知识,选择安装正版防杀病毒、防杀木马软件,并进行及时更新升级。应定期对计算机进行全面杀毒,确保计算机终端安全。进行网上交易时,应该安装个人防火墙软件,提高安全级别。要从正规机构的网站下载网上交易软件,尽量避免在网吧等不安全地方的计算机上进行网上交易。这样才能有效地防止计算机病毒的危害。

(三)选择合理的网络交易交付手段。网民在网上完成交易进行支付时,一般有汇现金、转帐支付、信用卡支付、通过第三方中介进行支付等支付方式。在进行网上交易时,如果对方是知名网站,如航空公司,知名公司专业销售网站并进行确认后,买家可选择通过网上银行或通过邮局汇现金来进行支付。而信誉度不高的网店,买家应尽量避免直接汇现金或通过转帐支付,而应该选择支付宝、财富通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支付,避免付款后不见货,给买家本人带来财产损失。

(四)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加强对不法网站的整顿和打击力度。对于层出不穷的网络交易纠纷和案件,应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电信、银行、工商、公安、网络监管等部门的协调。对网络店铺的建立和运营,应有权威的认定。不仅对网络店铺的银行帐号、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经营地点等信息,有详细的备案,还要完善网上店铺的信用评价体系,尽快建立网络交易监管体系,规范网络交易行为。同时,建立专门的网络警察,对网络交易纠纷和出现的不法行为进行查处和侦破。加强对不法网站和网络店铺的整顿和打击力度,对于从事网络诈骗的网店,应及时进行暴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总结和展望

总之,网络交易安全是人们进行网上购物和网上支付的重要保证。随着人们对网络交易安全的重视、网络交易支付手段的完善和国家相关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网络交易会更加规范,电子商务和相关产业会更加欣欣向荣,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卓翔,网络犯罪若干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4-05-01.

[2]路坦,中国电子商务的支付问题研究,北京邮电大学,2006-02-18.

第2篇:防诈骗相关法律范文

一、活动时间

2017年3月1日至31日。

二、宣传重点

(一)紧紧围绕中央、省委关于综治和平安建设的重大部署做好宣传工作。广泛宣传中央、省委zd工作会议精神,广泛宣传推进平安xx建设、法治xx建设、过硬队伍建设采取的工作措施、广泛宣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协调行动、形成合力。

(二)紧紧围绕贯彻落实《xx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做好宣传工作。深入宣传关于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落实、表彰奖励等相关规定,领导干部、厅属各单位领导班子要认真学习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好促发展、保平安的主体责任。

(三)紧紧围绕推进全面依法治省做好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大力宣传我省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关法律法规,大力宣传全面依法治省的重大安排部署,大力宣传全省商务系统依法治理取得的成效。

(四)紧紧围绕治安热点、民生热点做好宣传工作。坚持聚焦问题、补齐短板,加强正面引导,营造共创平安、共享和谐的社会氛围。针对国家安全领域面临的挑战,大力反渗透、反间谍、、反恐怖、反宣传力度,增强全民的风险意识、防范意识。针对治安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大防盗抢、防诈骗、防火灾、防事故、防传销、防“民转刑”案件等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针对民生领域的重大隐患,加大防非法集资、防校园欺凌等的宣传力度,提升群众的自我防范能力。

三、安排部署

(一)厅属各单位要在2017年平安xx建设宣传月活动期间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一岗双责”进行明确分工,抓好落实。

(二)厅机关各处(室、局)按照工作职责和所负责领域搞好宣传。具体如下:

1.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的宣传工作;

2.流通业发展处负责平安商场建设工作的宣传工作;

3.人事处负责国家安全领域(反渗透、反间谍、、反恐怖、反等)的宣传工作;

4.政策法规处负责全厅干部职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和商务系统依法治理取得的成效宣传工作。

5.其他处(室、局)根据工作职责,做好自身宣传工作。

四、活动形式

(一)广泛开展媒体宣传活动。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要结合实际,集中进行1-2次宣传活动,依托门户网站、内部刊物、微信群、窗口LED建立宣传阵地,要确保单位内部和行业一线窗口有平安建设宣传内容。

(二)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把机关办公场所、外贸学校、格林兰大酒店、厅家属院等重点区域列为社会宣传工作主阵地,重点部署,置换张贴新的平安建设宣传标语、字幕、招贴画,营造平安创建氛围。在机关办公楼和家属院内设立固定宣传栏。

五、活动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要把宣传月作为年度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主要负责同志要抓好任务分解、工作督查,确保责任到人、要求落地,确保活动横要到边,竖要到底,无空白,没死角。

(二)加大督导推进。厅办公室将适时组织督导检查,确保活动有序有效,扎实推进。

第3篇:防诈骗相关法律范文

关键词:大学生网络诈骗特点;存在问题;提升对策

一、大学生网络诈骗的特点

(一)方法简单,容易得逞。网络诈骗技术含量低,诈骗者只需会一些基本的上网技术就可实施诈骗。网络信息纷繁复杂,加之中国巨大的网名数量,使得任何一条简单的诈骗信息都会引起不同背景,不同身份,不同地区的人注意,其社会危害程度之大,不亚于一般犯罪。

(二)成本低,传播快范围广。由于互联网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的特点,使得诈骗者足不出户就可实施诈骗。而且不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人力,物力和资金。仅仅需要一台电脑,会一点操作手法,就可坐地收钱

(三)作案工具智能隐秘。网络诈骗为了增强骗子行骗的可信度,通过购买“来电任意显”等网络软件,对方接收来电时可以显示任意他想设置的号码,有效隐秘诈骗者的真实身份,而且无法查出诈骗者的活动区域。

(四)作案范围广。与传统诈骗不同,网络的无国界打破了社会和空间的界限,使得诈骗者可以分布世界各地实施诈骗。不同的诈骗团伙也可分布在不同区域,给公安机关的抓捕带来了很大困扰,而网络的不真实性也给诈骗者的身份带来了很多不确定性。

(五)作案手法多样,翻新速度快。网络诈骗形式的五花八门,手法多样,使得防范意识不强的网民很容易中招,甚至一些防范意识较强的人一不小心也会掉进诈骗者埋伏好的陷阱。诈骗的形式已经从最初的中奖,购物等逐渐演变为人们日常关心的炒股,买车,房贷等诈骗,因为个人信息的严重泄露,诈骗者总能选在最合适的时机,人们最容易放松警惕的时候出现,使得现在的诈骗防不胜防。诈骗手法翻新速度之快,使得每当一种新的诈骗方式出现时,总会有一大批网民受骗。

(六)诈骗者和被骗者多以青年为主。网络的主力军以青年为主,其中代表又是涉世未深的大学生,容易轻信别人,防范意识不强,使得诈骗者容易得手。另一方面诈骗者的身份也大多是大学生,对新鲜事物接受能力强,有着丰富的想象力和创新力,不断推出新型网络诈骗形式,但由于年龄问题,使得很多青年诈骗者没有意识到后果的严重性。

二、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存在的问题

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认识滞后。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认识滞后现象在高校普遍存在,经常是网络安全事件发生后,高校再进行批评教育,未能把网络安全教育工作做到前面。说明高校在网络安全教育方面没有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形成一套系统的教育方案。教育内容陈旧,没有实时更新,网络教育宣传不足,管理经验欠缺,是现阶段网路安全教育存在的重要问题。

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课程教育内容有待丰富,课程设置缺失,高校重视程度不够。针对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的课程主要有三类,一是大学计算机相关课程,讲解计算机使用规范。二是思修类课程,讲解网络道德方面的知识,三是通过各种讲座,宣传,讲解真实案例,以达到敲响警钟的作用。但是相关课程并没有有机结合,很好的形成一套教学体系。高校目前的网络安全教育内容不全,无法及时跟新社会上出现的新型诈骗方式,内容涉及面狭窄单一,被遗漏的安全知识往往是当今复杂社会形势下最不可缺失的。同时信息安全教育是安全教育中最容易忽视的内容,个人信息对于本人是一种最有价值的资产,应该适当保护,不可随意泄露。

大学生网路安全教育实践环节缺失,应将知识,技能,实践三者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一套大学生网路安全教育课程体系。只有通过实践才能更好的将所学知识、技能运动,避免诈骗事件在大学生群体中频发。同时,因网路安全教育的特殊性,建设一支高水平的网络安全教育师资队伍迫在眉睫。教师队伍应不间断开展网络知识培训,随时跟新网络安全知识,并及时有效的传递给学生,让大学生在了解网络风险的同时培养良好的上网习惯。

三、改进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的对策

(一)增强高校对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重要性的认识

网络安全事件的频发,对学生自身身心和家庭将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同时对地区,高校的生活秩序也有一定负面影响,甚至对国家的安全维稳产生副作用。[1]网络安全是维护高校和谐稳定校园的基本保障,增强高校对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在网络安全教育环节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能有效减少网络安全事件的发生,对推进高校校园安全秩序有序发展,构建良好校园氛围,促进大学生健康发展,有着积极的影响。只有真正提高认识,大力投入,才能将网络教育成果落到实处,到达预期目的。

(二)S富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内容

加强大学生网络心理健康教育,高校要培养一批高水平的心理健康教育队伍,积极开展专题讲座及相关知识培训,做好心理服务工作,对大学生可能出现的心理问题及疾病及早预判和处理。让大学生保持健康心态理性对待上网。另外,对沉迷网络的大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关心和帮忙他们,积极疏导,防止不良事件的发生。

加强大学生对网络不良信息防护意识教育,大学生在面对网上形形的不良信息时,要有警觉意识,大学生上网时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远离黄色暴力,非法网站,选择健康网站。在虚拟网络世界,大学生更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做到文明上网,对网上不良信息要有辨别能力,不信谣,不传谣,一旦发现不良信息,可第一时间举报给相关管理部门。

加强大学生网络安全法制教育,高校大学生网络法制意识淡薄,对法律法规知识不了解,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在网络世界迷失自己的方向,价值观偏离。所以必须要求大学生加强学习网络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明确权利和义务。自觉用法律法规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在开展大学生网络安全法制教育时,既要有相关内容的大范围讲座宣讲,同时要注重大学生网络道德的培养,既要学习相关基础知识,也要结合近年网络安全案例进行实例教育,提高意识,努力保障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避免因意识淡薄而掉入网络犯罪陷阱。

加强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实践环节,务必将知识,技能和实践有机结合,形成网络安全教育体系。高校要在开设理论课的同时适当配置实践教育环节,只有经过实践的检验,相关知识才能被大学生牢记掌握,运用自如。可以通过一些网络竞赛,案例模拟,调动大学生积极性;也可请公安警察对大学生开展安全教育警示讲座,进行互友菔荆大学生在参与的同时真正掌握知识。

(三)建立健全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机制

建立健全高校网络安全教育规章制度,各大高校应根据相关网络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用制度管人,制度管事,规范大学生的行为准则,明确大学生对于网络安全的责任和义务。[2]建立高校与政府网络安全联动机制,加强高校与政府部门合作,建立完善的防护体系,共同维护高校的网络安全,随着高校大学生的增多,势必给管理带来很大难度,加之高校没有执法权,对网络犯罪无法处理,这时高校必须与政府部门密切合作,才能有效打击不安全因素。建立网瘾帮扶小组,由辅导员和学生骨干构成,对网瘾大学生进行帮扶,对其真正关心和劝导,帮助大学生走下网络,走出寝室,走向操场,摆脱网络束缚。

构建完善的高校网络安全教育体系。第一,应加强大学生文明上网宣传教育,倡导大学生自觉遵守网络法律法规。定期查看学校网络BBS论坛,及时发现问题,找到问题来源,清除有害消息和虚假信息,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第二,完善高校网络管理制度,做到制度管人,制度管事,明确惩治办法,对大学生信息传播加强制度约束,防止有害信息的传播,加强网络道德,网络风气教育,促使大学生文明健康上网。第三,提升大学生对网络不良信息的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大学生应自觉抵制网络黄色暴力,腐朽文化对自身的侵害,坚定政治立场,规范行为准则,成为网络不良信息的坚决抵制者。

加强网络安全教育队伍建设。在目前高校诈骗事件频发并呈现逐年增多的的背景下,一支高水平的师资队伍,对于大学生做好网络安全教育意义重大。各高校应结合自身情况,构建一支结构合理,分工明确的教师队伍,积极主动开展网络安全知识方面培训,完善网络安全教育教师的文化知识,学科专业知识和实践性知识,提升处理解决问题的能力,只能这样才能开展好高校的网络安全教育,为大学生的健康成长做好保障。

参考文献:

第4篇:防诈骗相关法律范文

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实质;类型

中图分类号:D924.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242(2013)05-0076-08

收稿日期:2013-04-29

作者简介:陈可倩(1984―),女,重庆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交通肇事罪是我国最常见且社会危害严重的过失犯罪。“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下文简称“逃逸”)是1997年修订刑法时新增的法定情节,也是交通肇事罪中最常见的法定情节。本文中的“逃逸”是广义的概念,除刑法第133条规定中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两种影响交通肇事罪处刑轻重的情况外,其外延还包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决定犯罪成立作用的“逃逸”。

由于“逃逸”这一情节在现实中表现形式复杂,相关法律又没有界定其具体内涵,因而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该情节的实质、表现形式、认定标准等问题的认识都很不统一。考虑到这种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我国刑事法治的统一和刑事正义在具体案件中的实现,笔者拟在梳理、分析现有观点的基础上,以相关法律规定为根据提出自己的看法,以期能对正确理解和把握这一情节的内涵与外延起一点积极的作用。

一、“逃逸”的实质

从理论角度考察,“逃逸”的实质是人们对“逃逸”这一现象根本属性的认识,据此人们对所有的“逃逸”都能给予合理的解释;从实践角度考察,则是认定某一事实是否是“逃逸”的根本标准,据此人们可以判断某一事实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中的情节。换言之,正确认识“逃逸”的实质是合理解释、正确认定“逃逸’,行为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对“逃逸”实质的认识有错误,对“逃逸”的解释和认定也一定会出问题。

(一)现有观点的缺陷

关于交通肇事罪中“逃逸”的实质,尽管在刑法理论界有种种不同的说法,但概括而言,大致可以分别归人“逃避法律追究说”和“不履行救助义务说”两类。

“逃避法律追究说”主要是行政、司法实践部门的主张。这种观点认为,“逃逸”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或者“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不履行救助义务说”主要是一些权威学者的理解。例如,张明楷教授认为,“犯罪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对于犯罪人而言可谓‘人之常情’,是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行为”,刑法“将逃逸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是因为行为人对被害人负有救助义务”。

尽管上述两类主张都能对刑法第133条规定中的“逃逸”做出某些合理的解释,但都可能存在片面地理解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很难对实践中所有“逃逸”情节做出合情合理的解释。

实际上,仅就刑法第133条明文规定中的“逃逸”而言,就有是否发生“致人死亡”后果两种表现形式。对于没有发生“致人死亡”后果的“逃逸”,即刑法第133条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规定的情况,如果运用“逃避法律追究说”来解释,显然就比“逃避救助义务说”更加具有说服力,因为这里的“逃逸”并不以交通肇事受害人需要救助为前提。从法律逻辑上说,没有需要救助的被害人,履行“救助义务”就没有对象;没有需要履行救助义务的对象,就不可能存在“逃避救助义务”的问题。所以,刑法第133条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就不可能用“逃避救助义务说”来做出合理的解释。

尽管“逃避法律追究说”能较好地解释交通肇事罪中没有“致人死亡”的“逃逸”,但是,在逃逸行为发生了“致人死亡”结果的情况下,即面对刑法第133条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一规定时,“逃避法律追究说”就不可能不显捉襟见肘的尴尬。因为,只有在行为人负有阻止特定结果发生义务的情况下,法律才可能就某一结果的发生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由于“逃避法律追究”这一表述很难理解为包括要求逃逸人阻止“致人死亡”发生的内容,所以,运用“逃避法律追究说”就很难解释“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法规定。

(二)“逃逸”的实质

1.“逃逸”必须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为前提

如果目前通行的观点都不可能对刑法第133条规定中的“逃逸”做出完全合理的解释,那么,如何正确地把握交通肇事罪中“逃逸”的实质呢?

在刑法理论中弄清“逃逸”的实质,是为了帮助我们正确理解、适用刑法。就刑法的理解和适用而言,“逃逸”的实质,实际上是指司法实践中应该如何正确理解相关法律法规中“逃逸”的含义问题。考虑到现代法治中的法律应该是一个内部协调的体系,法律规范中的每一个文字表述都应该受到这个体系的约束,因此,当人们对“逃逸”的理解出现疑惑时,特别是相关执法、司法机关对“逃逸”的规定出现不同解释时,回到相关法律规定的本身,通过系统全面地分析相关法律规定,然后从中抽象出对交通肇事罪中所有“逃逸”情节都能做出合理解释的结论,这可能才是解决分歧最正确的方法。

本文讨论的“逃逸”,是依附于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而存在的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没有交通肇事罪的存在,就无本文讨论的“逃逸”可言。因此,在正确理解“逃逸”的实质之前,有必要正确理解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交通肇事罪成立的前提,任何作为交通肇事罪定罪处刑根据的事实,都必须是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结果。“逃逸”是影响交通肇事罪定罪处刑的情节,自然也必须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为其成立的前提和基础。

2.“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实质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中的义务性规范

如果“逃逸”的成立必须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为前提,那么,“逃逸”的实质自然就应该在与交通运输相关的法律规定之中去寻找,且必须系统全面地分析现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才可能得到正确的结论。然而,怎样才可能在“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中找到“逃逸”的实质呢?

众所周知,任何法律都以相关的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其中,关于权利的规定是关于主体可以如何行为的规定,无论主体是否选择依照法律规定的权利行为,都不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问题。所以,所谓“违法”中的“法”一定不是以权利为内容的法,而只能是以规定义务为内容的规范。根据这个一般的法原理,所谓“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中的“交通运输法规”,应该是指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中的义务性规范。

如果说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必须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为前提,行为人能够违反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只能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中的义务性规范”,那么,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情节也必须以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中“不得(禁止)逃逸”的义务性规范为成立的必要条件。但是,当人们带着这个似乎应当是理所当然的结论,到相关交通运输法规中去寻找“逃逸”行为违反了什么具体的义务规范时,却不能不惊奇地发现:无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没有关于“禁止逃逸”这样的义务规定,有的只是“逃逸”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规定。

交通管理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交通肇事当事人“不得逃逸”的义务,但是,不论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还是刑法,都把“逃逸”规定为处罚或加重处罚的根据。在这一事实面前,我们不能不提出这样的疑问:这是否意味着相关交通运输法规和刑法关于处罚“逃逸”的规定违反了法律责任都必须以违反法定义务为基础的一般原理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在下面的分析中将会看到,只有坚持责任与义务同在的原理,我们才能最终发现:交通法规中没有“禁止逃逸”的规定,却要处罚“逃逸”的根据,一定不在“逃逸”本身,而在于“逃逸”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法定义务。

3.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交通事故当事人规定的义务内容

如果说“逃逸”承担法律责任的根据不在于“逃逸”本身,而在于“逃逸”违反了相关的法定义务,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逃逸”行为究竟违反了什么法定义务呢?

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的“逃逸”行为。据此推论,“逃逸”行为所违反的法定义务,当然应该是指相关法律为交通肇事当事人规定的义务。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具体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义务内容的,主要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该条第1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可以说,上述内容就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的规定。尽管上述义务基本上是按当事人应当履行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并且在内容上还有相互交叉的成分,但大致可以按义务的性质概括为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协助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查明事故原因的义务和防止事故结果扩大的义务。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1款的规定,这里的“协助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查明事故原因的义务”(也可以简称为“协查义务”),主要应该包含以下内容:(1)发现已经发生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后,车辆驾驶人员应当“立即停车(不得逃逸),保护现场”;(2)“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3)“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这里的“防止事故结果扩大的义务”(也可以简称为“防扩义务”),主要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1款中关于“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内容。

道路交通安全法之所以要为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规定以上义务,是因为不履行其中任何一项义务,都可能会极大地加重交通事故对社会的危害。例如,不履行包括救助义务在内的“防止事故扩大义务”,就可能会造成新的人身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不履行“协助调查(事故原因)义务”,不仅可能会增加交通管理部门查明事故责任的困难,增大司法成本,同时也会增加被害人的痛苦。所以,只要违反了其中的一项义务,都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在一般情况下,不“逃逸”是交通事故当事人履行上述义务行为的基本前提,只要当事人“逃逸”,一般就不可能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述义务。正是基于这个原因,不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刑法,都把“逃逸”规定为交通肇事行为加重处罚的情节。

4.“逃逸”应当以交通事故当事人“逃避履行的法定义务”为内容

如果把前面的分析概括起来,大致可以得出以下三点结论:

其一,尽管“救助义务”的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交通事故当事人规定的义务之一,但是,“逃逸”的外延绝不仅限于“没有履行救助义务”,交通事故当事人没有履行“协助查明事故原因”的义务同样会产生严重的刑事法律后果;

其二,尽管现实中的“逃逸”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动机,但是作为刑罚根据的“逃逸”的实质不应该是“逃避法律追究”,而是逃避履行相关法律规定的义务;

其三,“逃逸(逃离现场)”本身不是行为人应否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因,只有因“逃逸”行为而致当事人没有履行相应义务,或者说只有“逃避履行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法定义务”,才是加重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根据。

(三)“逃逸”的两种表现形式

在了解“逃逸”的实质是交通事故当事人逃避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之后,自然就会得出以下结论:从刑事责任根据的角度考察,当事人是否“逃跑”,是否“逃离现场”,与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之间并没有内在的必然联系,尽管“逃跑”或“逃离现场”是“逃逸”最常见的形式,而且相关司法解释和交通法规也以“逃跑”或“逃离现场”来界定“逃逸”的内涵。这不仅是从理论逻辑上应得出的结论,就是从事实角度考察,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也有“逃离现场”和“不逃离现场”两种实然的表现形式。

第一,以“逃离现场”为表现形式的“逃逸”,是指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后,因当事人以驾车或弃车等方式离开交通事故的现场,而未能履行相应法律义务的情况。由于这种“逃逸”形式是实践中最常见的形式,在认定时要特别注意以下两点:(1)不能简单地将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的行为,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在离开现场前已经履行了除不得离开现场外的其他应当履行的全部义务,即行为人离开现场时,已经履行了保护现场、救助受害人、及时向执勤的民警或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告义务,在事后也不逃避接受相关部门的调查,其离开现场的行为就不得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2)不能简单地将当事人“逃逸”的动机都限定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因为“逃逸”的实质是交通事故当事人逃避履行相关义务,只要没有履行“协助调查”和“防止事故扩大”等义务,即使当事人逃离现场不是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动机,其行为在客观上也会产生与“逃避法律追究”动机完全相同的危害结果。如果将逃逸的动机限定为“逃避法律追究”,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完全可能得出明显违情悖理的结论。例如,甲在驾车追杀乙的过程中,发生了致丙重伤的交通事故,甲为了追杀乙而未履行停车救助丙等义务,最终导致丙的死亡。在这种情况下,甲离开交通事故现场的动机显然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是,如果据此认为甲的行为不属于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并因此而不承担加重刑事处罚的责任,显然就是一个极其荒谬的结论。

第二,以“不逃离现场”为表现形式的“逃逸”,是指在发生严重的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尽管没有离开事故现场,但拒绝履行相应法律义务的情况。在认定以“不逃离现场”为表现形式的“逃逸”时,特别要注意的是:不能机械地理解相关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中关于“逃逸”的规定,即不能简单地以当事人没有离开交通事故现场作为排除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标准。由于只有逃避履行交通事故当事人的相应义务才是“逃逸”的实质,尽管交通事故当事人没有离开现场,但只要没有履行保护现场、救助受害人、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如实说明事故原因等协助调查、防止事故扩大等义务,同样能够构成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而行为人是否离开了交通事故现场与“逃逸”的成立没有必然的联系。例如,某甲在驾车将行人某乙撞死、某丙撞成重伤后,尽管没有离开现场,但既没有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也没有采取抢救伤员的措施,交警到现场后也不配合调查,当然也应该认定这种情况为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

二、交通肇事罪的事实类型

在刑法分则的规定中,任何犯罪总是表现为与一定法定刑幅度相对应的事实类型。刑法分则的这一表现形式意味着:只有以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为基础对具体的犯罪事实进行分类,才可能保证刑法的正确理解与实施;如果不归入与某一犯罪法定刑幅度相对应的犯罪事实类型之中,任何事实都不可能进入刑法评价的领域。

作为刑法分则规定的交通肇事罪中的特殊情节,“逃逸”不仅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而且在不同情况下对交通肇事罪的定罪量刑也发挥着不同的影响。从适用法律的角度考察,任何具体的“逃逸”情节都不仅只能在纳入与交通肇事罪不同的法定刑幅度相对应的事实类型之中才可能具有刑法意义,而且还只有在交通肇事罪不同的事实类型中才可能有相对确定的内容,并对交通肇事罪的定罪量刑发挥不同的影响。换言之,正确划分与交通肇事罪法定刑幅度相应的事实类型,是正确把握“逃逸”这个交通肇事罪特殊情节应有内容及其作用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在划分“逃逸”的类型并界定其内容和作用之前,应该以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不同法定刑幅度为标准来正确地划分交通肇事罪应有的事实类型。

所谓的“事实类型”,是指与刑法分则规定的与某种犯罪的法定刑幅度相对应的犯罪事实(类型)。例如,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上述规定中,为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三个的法定刑幅度,与这三个法定刑幅度相对应的事实,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就是交通肇事罪的三种犯罪事实类型。

一般来说,当刑法分则为同一犯罪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时,与这些法定刑幅度相对应的犯罪事实之间应该存在着一种层层递进的关系,即在更高法定刑幅度内处刑的事实,不仅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而且应当以符合适用较低幅度法定刑的条件为前提。按此逻辑,可以将与交通肇事罪法定刑幅度相对应的犯罪事实分为基本类型、情节加重犯类型和数罪并罚类型三种情况。

(一)交通肇事罪的基本事实类型

某种犯罪的基本事实类型,是指被刑法分则规定为某种犯罪成立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的事实类型。在这种犯罪事实类型中,每一个事实都是犯罪成立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根据刑法要求应当具备的事实犯罪就不可能成立,是这类犯罪事实类型区别于其他犯罪事实类型的主要特征。

交通肇事罪的基本事实类型,是指刑法规定的与交通肇事罪第一个法定刑幅度相对应的那部分犯罪事实,即“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那部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事实。

笔者得出这个结论,主要有以下两点依据:(1)从事实的角度考察,刑法第133条中与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相对应的事实,都是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成立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没有因违反交通法规而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就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2)从法律逻辑的角度考察,“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的拘役,是刑法为交通肇事罪规定的最低法定刑。在刑法分则中,与某种犯罪最低法定刑相对应的事实,都是刑法关于该种犯罪的基本类型或者犯罪成立基本条件的规定。例如,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由于其中与“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相对应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刑法分则为诈骗罪规定的最低法定刑幅度,所以,“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这一事实类型,就作为诈骗罪成立基本条件的基本事实类型。

(二)交通肇事罪中的“情节加重犯”类型

犯罪事实类型中的“情节加重犯类型”,是指超出某种犯罪成立基本条件的事实被刑法分则规定为该种犯罪加重处罚条件的情况。这类犯罪事实类型中可能包含多个刑法规定为加重处罚条件的事实,只要具备该类型中的任一事实,就具备了依法加重处罚的条件。

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类型,是指与刑法第133条规定的第二个法定刑幅度相对应的那部分犯罪事实,即“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那部分事实。

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上述刑法第133条规定中的情节加重犯,应该是与交通肇事罪最高量刑幅度相对应的情节加重犯,构成这一情节加重犯的事实是依法应处交通肇事罪最高法定刑的事实。这一结论依据主要有以下两点:(1)从语言逻辑的角度分析,无论在日常用语还是法律语言中,刑法分则中的情节“特别恶劣”或情节“特别严重”,都是关于某种具体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已达到最高级的表述形式。(2)从事实的角度考察,我国现行刑法分则中使用情节“特别恶劣”这一表述的共有11处,使用情节“特别严重”的共有139处,与这些情节相对应的法定刑幅度中都包含了相应犯罪的最高法定刑,无一例外。如果没有特别的立法说明,我们就不应该得出相反的结论。

(三)交通肇事罪的数罪(并罚)类型

犯罪事实类型中的“数罪(并罚)类型”,是指与已经成立的某种犯罪有紧密联系的事实被刑法分则规定为新的犯罪的情况。

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类型,是指与交通肇事罪第三个法定刑幅度相对应的犯罪事实,即“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中的事实部分。其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构成新的交通肇事罪的条件,其中的法定刑部分则是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所构成的交通肇事罪与逃逸前的交通肇事罪应该如何并罚的规定。

关于刑法第133条中“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成立新交通肇事罪的条件,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加以论证,这里主要讲以下三点理由:

1.从刑法分则规定的基本逻辑角度考察,与交通肇事罪第二个法定刑幅度相对应的是“情节特别恶劣”的犯罪事实类型。由于“情节特别恶劣”是刑法分则中关于犯罪危害程度已达最严重程度的表述形式,“情节特别恶劣”的犯罪事实类型中应该已经包含了(单一)交通肇事罪中罪行最严重的情况,与这种犯罪事实类型相对应的法定刑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应该已经包含了交通肇事罪的最高法定刑。刑法第133条为“逃逸致人死亡”规定的最高法定刑为15年有期徒刑,比最严重(“特别恶劣”)的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还要高出整整一倍多,这一规定显然超出了单一犯罪中的情节所能包容的范围。换言之,将“逃逸致人死亡”这一事实解读为新的犯罪,应该是根据刑法分则逻辑分析后所得出的必然结论。

2.从刑法基本原则的角度考察,在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过失犯罪中,法定最高刑一般都没有超过7年有期徒刑,就是那些客观危害最为严重的过失犯罪,如过失爆炸、失火、过失决水等可能造成数以万计人员死亡的过失犯罪,法定最高刑也在7年有期徒刑范围内。刑法第133条为“因逃逸致人死亡”规定的法定刑最高达15年有期徒刑,比社会危害最严重的(单一)过失爆炸和失火等过失犯罪还高出了整整一倍多。在不否认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的情况下,如果认为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定刑相对应的事实没有超出单一交通肇事罪的范围,就不仅在技术上有悖刑法分则设定法定刑的基本逻辑,在价值上也明显不符合罪刑相适应这一刑法原则。

3.从事实的角度考察,尽管“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情节的具体内容还有待进一步界定,但“因逃逸致人死亡”完全可能构成新的犯罪(如逃逸行为又引发新的重大交通事故),则不但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应该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三、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类型及其成立条件

前面提到,作为交通肇事罪中的特定情节,“逃逸”有千变万化的表现形式,只有在将它们归入以交通肇事罪法定刑为基础划分的各种犯罪事实类型之中后,才有可能准确地把握其内容与作用。因此,将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划分为基本类型、情节加重犯和数罪并罚三种类型后,我们也可以根据“逃逸”这一情节在这三种犯罪事实类型中的不同作用,将其分为“交通肇事罪成立条件的逃逸”、“加重处罚条件的逃逸”和“数罪并罚条件的逃逸”三种情况。

(一)作为交通肇事罪成立条件的“逃逸”

在交通肇事罪的事实类型中,只有基本类型中所包含的事实才可能成为交通肇事罪成立的条件。因此,作为交通肇事罪成立条件的“逃逸”,只能是包含在交通肇事罪基本类型中的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罪的相关解释,如果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这一情节,行为人只要对“致一人以上重伤”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就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如果没有“逃逸”这一情节,即使“行为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也只有在“致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情况下,才应该按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换言之,对于只造成一人以上三人以下重伤并应该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交通肇事行为来说,如果有“逃逸”情节,该行为就应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刑;如果没有“逃逸”情节,该行为就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这种情况下的“逃逸”,就是作为交通肇事罪成立条件的“逃逸”。

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这一情节的成立必须具备“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行为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即“逃逸”)三个基本条件。由于这三个条件在现实中都包含了比较复杂的内容,笔者愿在此试对这三个条件做初步的分析。

1.“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这里的“致一人以上重伤”至少有正反两层意思。

从正面讲,这里的“致一人以上重伤”意味着已经发生了最终导致一人以上重伤的交通事故,既包括交通事故当场对被害人造成的重伤,也包括发生交通事故后因为行为人“逃离现场”等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引发的重伤。

从反面讲,这里“致一人以上重伤”还意味着交通肇事行为还没有造成致被害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30万元以上财产损失的结果。因为在行为人应当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情况下,只要交通肇事行为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结果,行为就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在这种情况下的“逃逸”,就不可能是交通肇事罪的成立条件,而只能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条件了。

2.“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

这里的“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是指(“致一人以上重伤”的)交通事故“完全”或“主要”是由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引起的,或者说,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或主要原因。

必须注意的是:尽管在任何情况下,认定行为人应对交通事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都必须以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法规的行为和交通事故完全或者主要是由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引起的两个事实因素为根据,但在“逃逸”的情况下,这种认定有着不同于一般交通肇事责任的认定特殊性。因为在一般情况下,上述两个因素都必须是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但在当事人“逃逸”的情况下,上述两个事实因素却完全可能不是由证据证明的事实,而是由“逃逸”行为本身直接推定的结果。例如,某甲驾车致某乙、丙二人重伤后“逃逸”,尽管没有证据证明该交通事故(主要)是某甲的交通违章行为引起的,但只要没有证据证明其他人也应对该事故承担责任,就应该推定由某甲承担全部责任。即使在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是由他人引起的情况下,某甲也只是减轻而不是全部免除责任。

这里的“逃逸”,即逃避履行交通事故当事人义务的行为。作为交通肇事罪成立条件的“逃逸”,可能表现为前面已经列举过的逃逸的各种具体形式。既可能表现为交通肇事当事人违反协查义务为表现形式(如行为人在造成一人以上三人以下重伤的交通事故后逃逸),也可能表现为不履行防止危害扩大义务为表现形式(因逃逸而致交通事故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造成了一人以上三人以下的重伤)。

(二)作为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条件的“逃逸”

在交通肇事罪中作为加重处罚条件的逃逸,是指应归入交通肇事罪情节加重犯事实类型中的逃逸,即在刑法第133条规定中,与交通肇事罪第二个法定刑幅度相对应的“交通肇事后逃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这里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在发生已经足以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据此解释,作为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条件的“逃逸”,主要是以交通肇事人不履行协助相关当局查清事故原因义务为表现形式。

(三)作为数罪并罚条件的“逃逸”

在交通肇事罪中,作为数罪(并罚)条件的“逃逸”,是指刑法第133条规定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

关于刑法第133条的这一规定,刑法理论中有不同的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这里的“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笔者认为,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法第133条规定的内在逻辑,对于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应做如下理解:

其一,上述司法解释中的“交通肇事”,是指行为人在逃逸前已经造成至少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并应对其负完全或主要责任,或者至少三人以上死亡或者六人以上重伤并与其他肇事者应负同等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换言之,刑法第133条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应该理解为在逃逸前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况下,在逃逸过程中再度致人死亡。笔者得出这一结论的主要依据是:如果行为人逃逸前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最多也只能构成一罪,即使属于交通肇事罪中社会危害最大的“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况,也只能归入交通肇事罪中“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节加重犯范畴,而不可能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数罪并罚类型。

第5篇:防诈骗相关法律范文

   网络文明心得体会范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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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文明心得体会范文2

   为了让网络空间更加文明、干净、清朗,确保广大网友上网安全,笔者以为,在抓好《意见》落实的同时,需要共建共享。这个共建就是他律与自律。运用他律,需要加强网络管理与监督,需要不断提高网络信息技术,一经发现有违法侵害他人信息,或者提供违法信息服务的,依法予以惩处,直至关闭封号。运用好自律,就是要不断提高网络信息服务技术知识,正确区分正确信息和非正确信息,不给虚假信息提供土壤和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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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文明心得体会范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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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着看着我的眼睛不禁湿润了,一个年轻的孩子,一个年轻的生命在关键时刻舍己为人,致死都是义无反顾,这是什么样的力量?这得是多么强大的精神支撑!精神的力量是巨大的,精神是行动强劲有力的支撑,我以后更要做好我的精神传播事业!

   这一个个普通名字下光辉的事迹令我对他们肃然起敬,同时我感到凡人善举就在我们身边,像“黄河励风救援队”“荥阳市王村镇司村的救人专业户王西广”,他们就是我身边的好人,我不只在网络上知道他们,生活中有时真的能碰到,知道他们的事迹后对他们更是敬佩和尊敬!我不只传播网络正能量,我还要力所能及的发现身边充满正能量的好人好事,要把他们的事迹传播到网上,让更多的人知道他们,尊敬他们,好人好事同样也需要我们社会的肯定和鼓励!这就是我要做的,为聚集社会正能量增砖添瓦!

   尽管我每天都重复着评论和点赞及截图,但是我认识了更多的不同的好人,知道了更多不同行业的好人的感人事迹,我相信只要我们一起努力我们的社会会更温暖更美好,我能做的就是传递他们的事迹,汇聚更多的社会正能量,向她(他)们学习,做自己力所能及的有意义的事情,在他们的感召下不知不觉我也变得越来越热心。

   网络文明心得体会范文5

   网络文明传播志愿者,我们拥有着同一个目标,通过各种的方法在精神上不断的填充自己:被经典的音乐贯穿,被璀璨的文化熏陶,被公众的榜样感染,每个人的精神境界都得以升华。在工作上我们各司其职、各尽所能;在社会中表现积极、心态上进、追求完美;在精神上相互监督、互相学习;在人与人之间,我们更是相处融洽、互帮互助、诚信礼貌。工作中呈现了一个全新的面貌,一派和谐相处、积极上进的景象。可见文明的意识是多么重要。“文明”也绝不是表面上的称呼,所以我们每一个人都得行动起来,带着同一个追求,一同努力奋斗。

   我所做的教研工作是由各种不同的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体,只有认真履行好各自的岗位职责,完成好每一项细小的工作,才能形成合力,推动教育教研工作的发展,才能实现个人工作的价值,体现出应有的敬业精神和职业素养,获得基层教师的认可。做到“爱岗敬业”的关键在于积极向上的人生观、价值观和生活观。只有时刻严格要求自己,从而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才能获得爱岗敬业的原动力;才能积极主动的、尽职尽责的、一丝不苟的完成岗位职责;才能经得起各种侵扰。对待工作,不能“善小而不为,恶小而为之”,工作中从来都没有小事;对待工作,要精益求精,善于总结进取;对待工作要积极主动,脚踏实地。评价一个人,最好的方法是看他有没有责任感。一个负有责任的人,大家都会帮他、认可他,他的言行就具有了权威性,他就会受到关注。这便是教研员的服务精神、职业荣誉感的直接体现。

第6篇:防诈骗相关法律范文

[关键词]网络安全;潜在威胁;防范措施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5.20.112

[中图分类号]TP393.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5)20-0-01

1 引 言

随着互联网技术应用及普及,尤其是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新兴业务的涌现,使得人们对互联网的依赖性越来越高。在高额经济利益的诱使下,借助野蛮的DDoS攻击力,来进行公众个人隐私窃取、篡改网页、网站钓鱼等的违法行为,对网络信息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且逐年增长。现在,网络信息安全普遍存在,网络俨然化身为一种攻击性武器,且可使人在毫无防范意识下遭受攻击,防不胜防。对于目前的网络威胁现状,笔者在查阅相关报道及数据后发现,即便是全球领先的反病毒制造商也不得不承认传统反病毒软件已无力对抗高速且潜伏性强大的恶意网络攻击的事实。资料显示,在1 000例遭受恶意软件入侵的取证追踪组织案例中,约84%组织因自身缺乏安全意识而被恶意软件攻击,且该原因导致的感染率还在逐年递增。这提醒我们只有找准问题源头,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策略,并以此指导行动,才能治标治本。

2 我国网络信息安全所存在的隐患

2.1 病毒木马为用户主要威胁

2015年计算机用户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比例调查结果显示,无论是传统PC还是移动终端,安全事件和病毒感染率都呈现上升趋势。垃圾邮件层出不穷,电子邮件变身为针对性攻破口,以窃取用户个人隐私或商业信息来进行网络攻击为目的,以求取经济利益。

各类社交钓鱼网站鱼目混珠,真假难辨,约近30%的用户因此遭受网络欺骗或网络钓鱼,该攻击通过用户点击相关图标而窃取敏感信息。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使得用户的网络安全威胁呈现叠加性。2014年,移动端遭受网络攻击的概率已超过PC,隐私泄露频频发生。电商的发展,手机支付的受宠,刺激了各类山寨电商、银行支付APP,散布在应用商城的各个APP真假难辨,用户因安全意识薄弱,一次不经意的点击下载即可误入黑客支付程序,手机病毒正迈向智能化。

2.2 网络安全管理的缺陷

我国各单位及部门的网络信息安全主要还是通过自身的技术人才来管理与维护,问题的排查及处理均由其完成。再者,因网络安全投入不足,某些行业缺乏成熟的网络安全管理体系,网络运营人员的安全素质均较低下,很多企业网站外包给第三方公司开发,没有交付信息安全公司进行评估,更有可能留下信息安全风险。一些企业为了节约成本,往往将数据库、服务器都放在公网上,甚至未设置身份验证、防火墙等安全措施,很容易被黑客攻破。上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均为自身及用户的信息安全埋下了隐患,使得自身处于信息安全防御的被动地位。

3 网络威胁的应对之道

笔者认为,推行网络安全意识教育是当下迫在眉睫的推进项目。面对猝不及防的黑客攻击,相关部门必须要建立一个信息安全应对组织,以便随时做好迎战准备,以便有效应对潜在而无处不在的网络攻击。虽然网络攻击在目前而言尚不能完全有效防御,但并不意味着不作为。

3.1 树立网络信息的安全意识

笔者认为,树立用户的网络安全意识最为基本,在网络安全防御工作开展过程中,帮助用户树立网络安全意识为实现网络安全的第一步。安全意识的普及可帮助用户依靠自身意识判断来避免网络攻击及损失,使用户成为网络安全的主动方。开展网络安全宣传周,通过各种途径举办网络安全知识大讲堂,网络安全产品展示、体验等系列活动,提高用户在网络空间对于自身个人信息的保密意识。

3.2 完善网络安全管理体系

我国向来重视安全信息的保密,而要应对日趋多态势的网络安全威胁,需要国家层面的推动,以战略高度来集结各方力量、协调相关部门来提升我国整体的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就技术层面而言,网络安全的维护不是靠哪个技术人员就可以完成的,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防内、技术防外”安全管控体系。网站建设时就应强化各类软件植入的预警及检测,以确保用户的个人隐私及资金安全;对于各类攻击信息应及时整理,采集分析信息有助于找准关键点,以便于及时检测网络遭受攻击的蛛丝马迹,判断有无违反安全策略的行为;成立动态防御体系,据采集到的攻击信息,及时制定补救策略;更新防火墙应用设置;加强上网行为的管控,在进行网络安全设置时,不但要考虑用户的上网效率,更应强化用户的身份认证、信息过滤、安全保护、账户安全检测分析等;建立全面病毒防御系统,统一安装防病毒软件,以便于及时发现病毒危险,定时更新并升级病毒库,及时进行病毒的查杀。

4 结 语

目前,我国网络信息安全的防御工作引起了广泛关注,国家相关部门对网络信息安全的管理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各个职能管理部门通力协调配合、共同努力,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总体管理水平仍有待提高。分析原因主要为国民整体安全防范意识薄弱,技术欠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尚未形成系统化,相关法律法规亟待完善等。面对网络信息安全的新形势与新挑战,应始终对基础网络及机要信息系统进行积极防御,坚持发展与安全并举,借助国家管理的驱动力,充分挖掘专业技术人才力量,保持协同的战斗力。

主要参考文献

第7篇:防诈骗相关法律范文

关键词:窃电形式 电能表 反窃电

反窃电工作一直是供电企业重点工作之一,但由于反窃电人员技术水平高低不同、窃电形式多样化、窃电方式科技化等原因是反窃电的难点。窃电行为严重的损坏了供电企业的利益,扰乱了供用电秩序。虽然随着社会精神文明的进步,现窃电现象确已少,但仍有不法分子铤而走险,窃电数额之巨大、手段之高明。

按电能表类型分可有如下窃电形式:

单相表窃电方式现今多是绕越电能计量装置用电,并将窃电线路隐藏;或者将电能表短接。机械表除前者外,可将电能表电压线圈挂钩挑开停走,或将电能表倾斜,让电能表少走字或者不走字。经过多年的电能计量装置改造,现大多为电子式电能表。小区已为集表箱供电,窃电者多为老居住区的流动人口及不务正业者。

高供低计三相四线电能表其窃电方式如下:将电流回路二次短接或虚接,或是将电压回路开路或虚接。其一般利用计量柜的缺陷,如计量柜的玻璃破损或可拆、计量柜上盖或底板的封闭缺陷等,直接在互感器二次或接线盒处窃电。

从多年查获的窃电案例中,采用短接低压TA次级情况居多。如2011年查某机械厂近几月负荷数据发现,该户白天负荷较小,晚上基本为零,且偶尔有突变性满负荷,与原历史数据比对有窃电嫌疑。办理相关手续,带齐必要工具,于当晚行动。在厂区外再次调取实时负荷数据基本为零后,进入配电间查实为短接三相TA次级窃电并进行了取证。窃电情况如图1所示。

图1中,窃电者开启计量柜后仓,用三根带鳄鱼夹短接线将三相的TA的次级短接致表计停走。经查实该户白天不生产也不窃电,晚上窃电,遇有异常情况立即拉除短接线,符合上述负荷特性。窃电者还在各鳄鱼夹上连上拉线,方便一次性拉除短接线。据窃电者交代,其窃电思路为:与供电企业打时间差,认为晚上窃电不会被查;二是派专人值班,发现异常立即破坏窃电现场,即使被查,也无依据,仅可按私开封印处理。可见窃电者相当狡猾且知晓窃电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及相关计量原理。与他们的较量确需斗智斗勇。此案件现已终审,除进行经济处罚外,另追究其刑事责任。

电压回路窃电情况较少,但障眼法手段高明,一般直观上难以发现。其一是让电压回路导线的外皮保持完整,而导线内部被扭断;其二是在接线盒的进出电压导线线头上做手脚,用绝缘胶布包裹或稍剪短线头,塞入接线盒电压端子,从表面看难以识别。

再者是采用松动接线盒电压回路或电流回路的接线螺丝,从而增大了计量回路的接触电阻,达到少计电量的目的。

高供高计三相三线及三相四线电能表窃电方式基本与上述形式类似。特别需指出的是对于计量集中组屏,需由电缆连接的情况。此电缆连接方式较为薄弱,须从工程施工初期对其隐蔽工程、走向、穿管等严格把关,必要时应增加反窃电措施。

窃电的其它形式如下:

采用挂钩窃电,一般发生在低压线路且较偏僻的地方,比较容易被发现。

在高供低计的变压器次级直接接线窃电,现在已比较少见,大多数变压器次级已加装一次性塑封或防盗措施。

更换变比大的TA、TV而使实际的电费计算倍率增大,达到少计算该户电量的目的,一般采用更换变比大的TA。

2007年查获的某纺织厂就是采用更换TA的方法窃电。该户利用老式计量柜封闭性差的缺点,撬开柜顶,将原二只10KV-75/5计量TA全部更换为10KV-100/5,并更换上原TA的铭牌及供电资产编号牌。从表面上看各计量封印完好,计量接线正常,计量电压、电流均无异常,而实际窃电量达1/3。

现今网上推销的所谓“节电器”,有些是诈骗信息,而有些则是窃电手段,更有甚者采取了一定的科技手段。

早期的电子式电能表可能被非法侵入,篡改电能表的时间、需量值、峰平谷示数等数据来窃电,但现今的电子式电能表已较完善,几乎无此可能;近年来查获的多为所谓的“遥控窃电”,今年的一起某纺织厂窃电就是采用此种方法,且数巨大,由公安机关挂牌处理,并被被列为供电公司的典型案例。窃电者通过在普通的联合接线盒反面加入电子回路并浇铸,采用分流原理窃电。该电子回路中分电源、信号接收单元、控制单元、执行单元。窃电者通过遥控器可调节窃电量的多少。从表面看无法识别,若有异常情况,窃电者可随时通过遥控器恢复正常计量。

由上可见,窃电形式可谓五花八门,并已从传统形式演变为科技化、多样化。反窃电工作任重道远。

据本人多年的反窃电经验有如下建议:一是通过媒体宣传电是商品,窃电是违法行为。与相关部门部门合作,除经济处罚外,对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窃电行为;二是加强线损考核,异常线损应究其原因;三是加强客户变电所计量器具校验、巡视、检查;四是要有高效、专业的反窃电队伍,反窃电团队应勤于业务学习,善于捕捉蛛丝马迹,要经常开展联合反窃电专项行动;五是电力从业人员应作风正派,廉洁自律;六是应从客户业扩工程中的方案制定、设计、基建、设备选型、施工工艺要求等处加强反窃电措施;七是应充分利用无线负控管理装置对用电负荷曲线、计量电压、计量电流等数据分析,异常数据及时分辨,必要时应现场检查;八是多开展反窃电交流活动,研究新出现的窃电形式及反窃电措施;九是规范窃电现场的取证要求及程序;十是发动群众,普及反窃电知识,落实举报奖励机制。

随着反窃电技术的进步及防范措施的改进,窃电手段也会层出不穷。良好的用电秩序需要我们和社会的共同维护。

参考文献

第8篇:防诈骗相关法律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有利于打击非法集资案件为出发点,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政府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会议及文件精神,健全和完善工作机制,坚持以打促防,强化源头治理,有效防止非法集资活动的发生和蔓延,维护良好的经济金融秩序,促进社会和谐。

二、工作目标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地方为主、部门配合、职责明确、打防并举、综合治理、重在治本”的总体思路,以及“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基本原则,对民间借贷风险进行深入排查,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切实防止民间借贷演变为非法集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类非法集资事件的发生和蔓延,做到防患于未然。要摸清底数、分类处置,对各类非法集资活动,一经发现,快速侦破和查处,严惩犯罪分子,最大限度地维护经济安全、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政治稳定。

三、工作原则

(一)把握政策,切实维护稳定。要认真落实维稳在先原则,做好重大案件维稳预案,坚决防止发生重大,维护公众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依法处置,树立正确导向。依法进行政策制定、案件查处、善后处置、维护稳定等工作,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加强宣传,提高风险意识。深入揭示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和欺骗性,让广大群众都知晓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的常识,有效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和法律意识、风险意识,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

(四)以防促打,注重源头治理。深入研究和把握非法集资案件的规律和特点,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形成疏堵并举、惩防结合的长效机制,注重从源头上防止非法集资案件的发生和蔓延。

四、整治时间和重点

(一)专项行动时间

2011年12月初起至2012年2月底

(二)整治工作重点

以房地产、融资性中介、矿产、能源、化工等行业为重点整治领域;以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非法集资犯罪等为重点打击对象;以房地产公司、各类投资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为重点监控对象。

五、工作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12月2日-12月10日)

1.召开会议,对全县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进行部署;各乡镇要成立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工作,并于2011年12月10日前上报本地区工作方案。

2.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通信网络等媒体以及宣传展板入社区、乡村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让社会公众了解非法集资活动的特点、手段、危害和打击非法集资的相关法律法规,有效引导和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培养正确的投资理念,营造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良好舆论氛围,从源头上有效防止非法集资案件的发生和蔓延。

(二)摸底排查阶段(12月10日-12月30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本行业非法集资风险集中排查行动,尽快掌握情况,同时结合排查结果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防止各类非法集资活动发生。要坚持以打促防,强化源头治理,强化责任落实,确保风险排查工作取得实效。

1.排查内容

(1)对已在相关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逐家进行排查、登记造册、对专业性强、业务复杂的可以聘请权威机构和专家,进行清查、核查和排查,重点关注如下内容:一是被查单位的偿债能力,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资产负债率。二是被查单位的应收款项是否存在转移资金现象。三是被查单位是否存在非法筹集资金的现象。四是被查单位财务费用是否存在高额支付利息或约定不支付利息等非正常现象。五是被查单位是否存在虚报注册资本、抽逃注册资本的迹象。六是被查单位的资本公积是否存在股东出资但未及时变更注册资本的迹象。七是被查单位是否符合规定设立的条件。八是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各类投资公司、房地产公司等企业或单位、个人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投资、融资业务情况。九是其他涉嫌非法集资行为。

(2)对未在相关部门登记注册、无任何证照从事投融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取缔,并按照法律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2.排查方法

(1)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要组织相关行业监管部门的专业人员,对辖区范围内的重点整治领域和重点监控对象以及群众反映的个人投融资行为进行全面认真排查,将排查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形成书面材料,及时报送县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开展全面行业检查。重点整治领域的主管、监管部门,要对重点监控对象,以及行业内易发生非法集资案件的企业进行全面认真检查,并就检查情况和存在问题形成书面报告,及时报县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2年1月4日-2月5日)

领导小组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结合各乡镇政府排查情况、各行业检查情况,对重点企业开展集中整治。对已注册登记的企业实行行业监管;对无证无照从事集资、融资的企业和个人由工商等相关部门予以取缔;对重点非法集资企业由行业监管部门集中取缔;对高息揽储、高息放贷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公安部门进行严厉打击。

(四)总结建制阶段(2012年2月6日-2月24日)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总结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并针对工作中存在或发现的问题,制定和完善工作机制,建立打击非法集资行为的长效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汇总各成员单位报送的打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并及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六、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一)组织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整治非法集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县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县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县长兰毅为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杨东、人民银行武川县中心支行行长刘宽圆为副组长,成员由县委宣传部、财政局、公安局、住建局、发改局、工商局、经信局、政府法制办、检察院、法院、监察局、维稳办、农牧业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地税局、局、广电局、新闻中心、信息办、房产所、移动、联通、电信等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各乡镇政府行政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武川县中心支行,刘宽圆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协调日常工作。

(二)工作职责

1.各乡镇政府职责:

成立整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协调组织本地区有关职能机构站所制定非法集资问题专项工作预案。针对易发生非法集资企业、群体制定专门的宣传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向群众宣传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手段和危害,提示风险,宣传典型案件,提高公众的识别能力、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对本辖区范围内的非法集资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属地监管,并协助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给予依法从重打击。

2.各部门职责:

(1)人民银行武川县中心支行: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参与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调查、认定、查处和善后等工作;特别是要对异常的资金流向给予重点关注,对金融系统与大型企业的资金融入民间借贷给予及时监测;负责对我县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进行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负责整治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工作,向宣传单位提供打击非法集资相关宣传内容;负责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2)公安局:按照要求制定本系统的专项活动方案,负责依法对非法集资活动进行侦查、打击和处理,负责非法集资活动引发的现场秩序和安全维护等工作,参与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3)县委宣传部、新闻中心、广电局、信息办、通信运营企业:负责对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进行风险监控、排查工作;负责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4)财政局:负责财政系统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查处工作,完成县政府交办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打击活动的有关工作。

(5)住建局:负责城建系统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处理工作。

(6)发改局:负责相关政策的制订、修订和协调工作。

(7)工商局:负责各类投资公司、房地产公司等利用公司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监管排查,对其日常经营行为实施行业监管。

(8)经信局:负责所属企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处理工作。

(9)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审查县政府涉及非法集资处置的规范性文件。

(10)检察院:负责非法集资案件涉案人员的审查批捕和工作。

(11)法院:负责非法集资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

(12)监察局:负责参与、配合非法集资活动的涉案机关和公职人员的查处等工作。

(13)维稳办:配合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14)农牧业局:负责农业系统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处理工作;负责对全县农产品销售和养殖行业是否存在非法集资情况开展全面排查。

(15)林业局:负责林业系统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处理工作。

(16)国土资源局:负责矿产开发行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处理工作。

(17)地税局:负责征管范围内涉嫌非法集资纳税人情况及账务核算情况等查处工作。

(18)局:负责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接受涉嫌非法集资的举报和案件,并及时反馈领导小组办公室,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引发的现场劝导和说服解释工作。

(19)房产所:负责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处理工作。

(20)电信、移动和联通等单位:负责对各类融资和虚假贷款的手机短信息进行清理,利用手机短信覆盖面广、传播速度快的优势向社会公众发送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的正面宣传短信。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把开展专项行动作为一项重大任务来抓。要从全局和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做到组织到位、工作措施到位。要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失职、管理监督不到位、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依法处置,惩防结合

发现问题要依法处置,在抓好专项行动的同时,深入研究和把握非法集资案件的规律和特点,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形成疏堵并举、惩防结合的长效机制。

(三)严守纪律,落实责任

参加排查工作的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和规定,未经允许不得向任何人泄露排查工作的相关情况。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实行风险排查工作责任制,对在整治非法集资工作中未按规定制定本行业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方案和宣传教育规划的;未按规定履行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形势分析、风险排查职责的;未按规定报送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监测、预警、排查报告的;未按规定办理交办事项的,给予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纪律处分。

第9篇:防诈骗相关法律范文

关键词:电子商务 安全

随着我国综合实力的不断增强,国际地位的不断提高,各项事业都在与国际接轨,电子商务应运而生,近些年在我国迅速发展,网上购物已经成为时下较为流行的购物方式,深受广大消费者的欢迎。然而,随着我网络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和广泛应用,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逐渐凸显出来,逐渐成为困扰我国电子商务工作人员的重要难题,如何应对电子商务安全问题值得我们进行深入思考。根据调查可知,我国计算机受到木马攻击、病毒侵染的数量和频率正在逐年增加,新病毒的种类层出不用,防不胜防,这些都为我们的电子商务安全问题敲响了警钟,解决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迫在眉睫。

一、电子商务的安全现状

电子商务通常是指是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在当今经济开放的社会形势下,电子商务具有广阔的市场和较好的商机,然而,目前的电子商务面临的安全问题却不容乐观,根据调查显示,现阶段的电子商务安全问题较为严重,甚至阻碍了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木马、病毒种类更新速度快切数量暴涨

根据调查可知,仅2011年上半年挂在木马的网页数量已经超过3.5亿,有近13亿的网名层访问到过挂载木马,仅春节的一段时间内,木马的数量就增加了近60万,以上数据可以充分的体现出我国的电子商务安全问题形势严峻,解决刻不容缓。不仅如此,现阶段的网络病毒数量增加快,种类繁多、变化速度快,并且很多所谓的新木马都是旧病毒的变种,尽管针对这些问题,杀毒软件也是快速更新、升级,但是仍然不能有效阻止病毒投放者多方位的投毒行为,并且一些病毒是通过下载器进行投放的,该病毒可以自动的在网址上被下载下来并且进行自主更新,这样就为杀毒工作带了很多困难,想要赶尽杀绝病毒则更是难上加难。此外,现阶段有很多病毒的制造者利用病毒、木马技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如网络窃取、诈骗等,这些都给社会的安定造成影响,利用病毒软件和网络攻击技术进行犯罪活动的现象也层出不穷,电子商务犯罪逐渐呈现出公开化、大众化等特点。

2.网络病毒的传播方式发生了变化

传统的网络病毒都是通过网络媒介进行传播的,而现阶段的网络病毒传播方式也发生了变化,通过移动设备进行病毒侵染的情况逐渐增多,储存媒介已经成为病毒传播的主要方式,U盘及移动硬盘等移动储存设备的广泛应用使木马病毒等有可趁之机,它们利用一种特殊文件的自动调用功能将移动储存设备中的木马病毒激活,进而使之侵染用户的计算机系统。近些年,通过网络下载病毒的比例逐渐下降,而“挂马”方式取而代之,“挂马”主要指的是在一些网页中恶意的嵌入代码,当一些有安全漏洞的计算机访问该网页时就会被病毒侵染,最计算机造成破坏。这种病毒侵染方式更加隐蔽、攻击性更强,用户很难发现,因此,存在的潜在危险性更强了。

3.网络病毒对电子商务造成的影响越来越大

近些年,用户的浏览器被肆意修改,一些重要数据无故丢失,系统的使用受到限制,密码被盗等情况发生的次数越来越多,对电子商务的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严重影响了电子商务业正常运行,很多病毒具有较强的攻击性和破坏性,切生存能力较强,难以杀死,它们攫取非法经济利益,给被感染的用户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不仅如此,一些病毒软件传统速度较快,贩卖现象猖獗,利用邮件等冲击、破坏用户计算机的情况也呈上升趋势。

二、电子商务安全问题及其存在原因

现阶段,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受到了木马病毒等的严重影响,对其存在原因进行探究是非常有必要的,原因主要有几下几点:

1.冒充合法用户

一些不法之徒利用各种手段盗取合法用户的身份资料,然后冒充合法用户与他人进行交易活动,攫取非法经济利益。

2.窃取信息

一些网络攻击者利用一些非法手段在网络传输道路上进行截取信息,对重要数据等进行监听或者窃取,对其中的敏感信息进行截获,最终以欺骗的手段进行产品交易。

3.篡改信息

一些从事网络犯罪的人经常会在截取网络信息后将其中的内容进行篡改,如消息次序、时间等,使信息失去准确性和及时性。

4.电脑病毒

自电脑病毒问世,其种类更新速度惊人,而互联网的出现又切好为其提供了一个传播媒介,很多病毒将英特网作为其传播的重要途径,给计算机用户以沉重打击。

5.其他原因

除了上述原因外,信息威胁、否认发出信息等都是电子商务存在安全问题的主要原因。

病毒、木马等的猖獗发展对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并且导致了对电子商务安全的需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效性、完整性、不可抵赖性、匿名性。电子商务安全的有效性指的是要在电子商务协议签订之前确保信息的有效性,一旦确定交易,就要对其进行保护,防止被篡改或者伪造;完整性指的是贸易双方信息的完整性,这是进行电子商务的基础需求;不可抵赖性主要是指贸易双方一旦达成协议就不能随意放弃、抵赖;匿名性是安全需求中的关键因素,指的是要保证交易的匿名性,有效的防止交易被跟踪,要保证在交易的过程中不轻易的把信息透露给不可信体。

三、电子商务安全防范措施

通过上文论述可知,我国当前的电子商务面临严峻的安全问题,对电子商务安全防范措施进行探究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广泛开展宣传工作,在最大程度上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

目前,公众的电子商务安全意识较为淡薄,没有很好的自我保护意识,这就给网络犯罪提供了机会,因此,一定要强化安全宣传工作,提高其对安全意识的认知水平,能够敏锐的发现影响网络安全的行为,要让网络用户认识到网络犯罪的破坏性及危害性,树立网络交易安全意识,认识到电子商务安全防范措施的重要性。主要可以通过大众媒体等进行电子商务安全知识普及,提高用户的安全防范意识。

2.采用多重网络保护技术

网络技术是电子商务的核心,要想从根本上保证电子商务的安全性就要致力于网络技术的提高和软件的更新。目前经常采用的电子商务安全技术有防火墙、物理隔离及虚拟专用网络等,其中防火墙技术应用的最为广泛,可以实现在内部网络和外部网络之间建立保护屏障,在抵御外界攻击的同时防止内部的服务器一些未授权的用户也受到攻击,网络管理人员需要定期到制定的网络下载程度补丁以保证防火墙能够高效的运行,与此同时,要对整个网络系统进行时时监控,一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尽量将安全隐患降到最低。相关企业一定要施行内部网络与外部网络的物理隔离技术,大力应用虚拟专用网络技术,实现多重网络保护,以确保网络环境的安全性。

3.加强网络技术管理水平,确保网络环境的安全

加强网络技术管理水平是解决电子商务安全问题的根本,相关企业要在企业内部制定严格的工作标准和要求,严格把关企业内部人员对网络共享资源的使用情况,要坚持不轻易开放共享目录的习惯,对经常有更换信息要求的用户进行共享加密,坚持密码与信息的一一对应,即只有通过密码验证才能访问数据。其次,就是要尽可能的保证用户的秘密信息,少开放一些不常用的网络服务端口,并且对服务器中的重要数据进行备份;最后就是要切实的保证媒体安全,要尽可能的防止系统中信息的扩散,针对这种情况,要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确保企业的电子商务安全发挥重要作用。

4.合理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针对电子商务安全问题,国家也相应的颁布了一些法律、规章制度等以保护电子商务运行者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相关企业一定要合理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争取直接的合法权益;国家相关部门也要尽快完善法律,填补漏洞,不给犯罪分子留有可趁之机,一定要加快立法进行,向西方先进国家学习经验,尽快颁布保护电子商务业的相关法律,促进电子商务业的快速发展。

四、结论

通过上文论述可知,对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进行探究具有重要的意义,对我国整体经济的发展是大有裨益的。我们既要认可近些年来电子商务取得的辉煌成绩和喜人进步,也要清晰的认识到其中存在的问题不容乐观,我们广大网络技术工作者任重而道远。我坚信,天道酬勤,只要我们广大奋斗在电子商务安全维护第一线的工作者齐心协力,恪尽职守,无私奉献,一定能够在最大程度上缓解我国当前的电子商务安全问题,促进我国电子商务事业的高速发展,为用户营造安全、舒适、放心的网络环境。尽管在当前的网络维护工作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在未来探索的道路上更是阻碍重重,但是只有我们对电子商务事业充满信心,斗志昂扬,一定会提高电子商务业的服务质量,有效降低电子商务的安全隐患,在最大程度上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不被侵犯,向国家和人民交上满意的答卷。

参考文献:

[1]李艳.电子商务信息安全策略研究[J].甘肃科技.2005(06)

[2]苗海珍,时青.电子商务中的安全与控制技术[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 2005(09)

[3]傅少川,张文杰,马军.电子商务风险分析及定性评估方法研究[J].情报杂志. 2005(05)

[4]刘静.浅谈电子商务安全策略[J].长沙大学学报.2005(02)

[5]张明光,魏琦.电子商务安全体系的探讨[J].计算机工程与设计.20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