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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务筹划;一般思路;基本方法
一、税务筹划的定义及特征
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减少应缴税款的一种合法经济行为。税务筹划的特征:(1)合法性。税务筹划必须在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进行,这是税务筹划与偷税、漏税的本质区别。(2)超前性。纳税行为具有滞后性,企业可对自身应税经济行为进行预见性安排,比较不同经济行为下的税负轻重,做出相应选择。纳税人可事先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做出投资经营和财务决策。(3)综合性。要综合考虑企业的各种税种,使其总的税负最低。要综合考虑企业税务筹划方案的收益和成本,使纳税方案的综合效益最好。(4)时效性。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与纳税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也在不断变化,税务筹划方案必须立足现实,适时调整和更新。
二、税务筹划的一般思路和基本方法
一般企业缴纳的最主要的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基于比例税率的企业,企业应缴税额=计税基础×适用税率。从最终节税结果上看,税务筹划的基本思路可分为两条:有直接节税效果的绝对节税思路和有间接节税效果的相对节税思路。
1.绝对节税。是指直接使纳税绝对总额减少,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在各种可供选择的纳税方案中,选择缴纳税款最少的方案。基本方法:对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三资企业和内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和公司制。总分公司和母子公司。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特殊地区和投资方向的选择。纳税人身份不同,其适用的税收政策和享有的优惠政策也不同。(1)兼营业务分别核算。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都存在兼营业务的情况。企业应尽量将其兼营业务分开核算,避免适用从高税率缴纳额外税收。(2)混合业务分拆。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会加重企业税负。(3)合理利用转移定价法。企业在采用转移定价法将税基转移到低税率地区或亏损企业时,要全面了解税法及税收征管的相关规定和税务机关对“合法和合理”的界定,避免税务筹划的风险。(4)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金额的筹划。将不能税前扣除或超过扣除比例的项目向允许据实扣除的项目转化。对于一些营业外支出,须取得税务机关的认可的,应及时报核。(5)消费税的税基筹划。企业可通过成立独立核算的销售部分和内部转移价格,包装物收取押金,商品先销售后入股、抵债、换货,汽车先买后配,彻底的委托加工再销售等方式降低消费税的计税基础,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2.相对节税。是指一定时期的纳税总额不变,通过筹划使各个纳税期间纳税额发生变化而增加收益。相对节税的产生根源是货币时间价值,主要应用于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基本方法:(1)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在企业所得税税率相对稳定的条件下,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会使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前期的折旧费用较多,减少当期所得税支出,留于企业的资金可再投资增值,从而产生相对节税作用。(2)发出存货成本的计量。物价水平大幅上升时,库存存货的总成本会增加,企业采用先进先出法不能增加已销产品的成本,其他方法则能相对增加当期的已销产品成本,从而减少所得税支出。(3)债券摊销方法。在货币时间价值的作用下,溢价发行的债券采用实际利率法,折价发行的债券采用直接法会使总体税负现值相对较低。企业应结合其投资的意向确定摊销方法,并根据已确定的摊销方法选择有利的债券投资。(4)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企业可以根据已选定的后续计量方法,确定有利于企业的投资方案。(5)坏账计提方法。我国企业应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企业应结合其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客户的资信水平,选择适当的坏账损失估计方法,使企业的相对纳税额降低。(6)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房地产价值通常会随市场条件的变化而上涨,企业采用成本模式,将增加企业的营业成本,有利于企业相对节税。(7)收入确认时间和金额。关于长期工程的合同收入一般情况下采用全部完工法,可达到延缓纳税期限的目的。明确各种销售收入处理方法,避免虚增收入。(8)借款费用的处理。借款费用资本化部分将在以后的期间通过折旧或摊销等方式计入损益;而费用化部分则直接减少当期的纳税支出,达到相对节税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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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纳税理性;偷逃税;税务筹划
“理性经济人”是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假设,企业作为市场经营的利益主体,其目标是追求企业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企业自然希望能少纳税甚至不纳税,总是想方设法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在法制不完善的税收环境下,这种动机往往演变为违法的偷逃税行为。随着我国税收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和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偷逃税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制,纳税人开始转向运用科学的税务筹划手段合法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作为不同的利益主体,企业纳税人追求的是税后利润的最大化,而税务机关则尽可能保证国家税款的应收尽收和及时征缴入库。因此,企业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税收征纳的博弈客观存在,只是在不同税收环境下两者之间的策略选择存在一定的差别。
一、企业偷逃税与税务机关的博弈分析
假定企业纳税人欲通过偷逃税手段减轻税负,模型中只考虑税务机关行为对企业偷逃税行为的影响,此时的博弈双方是企业和税务机关。博弈模型的建立:局中人(1)企业,局中人(2)税务机关。博弈双方的策略:企业为偷逃税或不偷逃税也不筹划,税务机关为税务查获或未查获。这里仍作如下假设: 偷逃税款额为t,被税务机关查获的概率为p,查获后应补缴税款为t,加收滞纳金并处罚金为c32,查获后用于寻租以减轻处罚的支出为f,因此影响预期收益的因素有t、p、c32、f(为研究上的方便,这里不考虑企业开展偷逃税行为的额外成本支出,如设置两套账成本、心理成本等)。根据假设条件分析得出企业纳税人的得益矩阵,如图1所示[1]:
从图1可以分析得出,纳税人的预期收益为:
u=t×(1-p)+(-c32)×p
= t(1-p)-c32×p= t(1-p)-λt×p
= t[1-(1+λ)p]
其中税收处罚率λ=c32/t,当t[1-(1+λ)p]>0,即(1+λ)p<1的情况下,纳税人将获取偷逃税收益u>0,此时企业就有了偷逃税的经济激励;但企业并不一定选择偷逃税行为,其具体行为的选择取决于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1]。
当t[1-(1+λ)p]<0,即(1+λ)p>1的情况下,纳税人偷逃税收益u<0,此时企业偷逃税行为是不经济的,但企业不一定选择不偷逃税。这里需要考虑一个特殊因素——税务寻租,当不存在税务寻租途径时,由于偷逃税的预期收益小于零,企业不会选择完全不经济的偷逃税行为;当存在税务寻租途径,企业的具体行为选择取决于寻租支出f和逃税支出t+c32之间的关系。若f>t+c32,则企业纳税人不会选择偷逃税行为,若f
具体来说,在税收处罚率λ既定的情况下,当查获概率p<1/(1+λ)时,企业的理性纳税行为是偷逃税行为;当查获概率p>1/(1+λ)时,企业的理性纳税行为是纳税遵从,但在存在税务寻租的特殊情况下企业的纳税遵从也有可能转化为偷逃税行为。在企业偷逃税行为被查获的概率p既定的情况下,当税收处罚率λ<(1-p)/p时,企业倾向于偷逃税的理性纳税行为;当税收处罚率λ>(1-p)/p时,企业倾向于依法纳税。因此,为有效遏制纳税人的偷逃税行为,税务部门应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大税收稽查力度,二是加大税收处罚力度,提高违法行为的查获概率和税收处罚率,从而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
二、企业税务筹划与税务机关的博弈分析
严格意义上讲,税务筹划是符合国家立法意图的一种合法行为,但这种“合法性”客观上还需要税务行政执法部门的“确认”,而在这一确认过程中客观存在着税务行政执法的偏差,使得企业税务筹划的成功与否存在很大程度的不确定性。对企业和税务机关来说,二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在企业无法准确预测税务机关对企业税务筹划行为的认定态度,税务机关也不可能完全掌握企业所有真实的纳税信息[2]。因此,企业纳税主体与税务机关成为非完全信息博弈下的双方主体。
假定企业所处的环境是一个稳定的经济环境,则企业优先选择开展税务筹划,模型中只考虑税务机关行为对企业税务筹划的影响,此时的博弈双方是企业和税务机关[3]。博弈模型的建立:局中人(1)企业,局中人(2)税务机关。博弈双方的策略:企业为筹划或不筹划,税务机关为税务稽查或不稽查。这里仍作如下假设:企业开展税务筹划的直接成本为c1,机会成本为c2,税务筹划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违法行为的风险成本即加收滞纳金和税收处罚的金额为c32;企业税务筹划的节税利益为t;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的稽查成本为c。
当企业选择了开展税务筹划,税务机关具有进行税务稽查或不进行税务稽查这两个选择。当税务机关不进行税务稽查时,企业的收益函数为u =t-c1-c2;当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时,如果认为企业的税务筹划是合法的,此时企业的收益函数为u =t-c1-c2;如果认为企业的税务筹划是违法的,此时企业的收益函数为u = -c1-c2-c32[4]。
由于受税收征管力量和水平的影响,税务机关客观上并不对每个企业开展税务稽查。假设企业估计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稽查的概率为p1,不开展税务稽查的概率为1-p1;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稽查的情况下,对企业税务筹划“合法性”的认定概率为p2,对企业税务筹划“非合法性”的认定概率为1-p2,则企业开展税务筹划的期望收益为:
u =(t-c1-c2)×(1-p1)+(t-c1-c2)×p1×p2 +(-c1-c2-c32)×p1×(1-p2),企业不开展税务筹划的期望收益为:u = 0。
(一)税务机关的策略选择
尽管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稽查的目的在于严格税收征管,监督企业依法纳税,现实中并不一定遵循成本收益原则,但为了研究上的方便,这里假定税务机关也是理性经济人,在选择税务稽查时遵循成本收益原则。当企业开展税务筹划时,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稽查的期望收益为:u = -c×p2 +(t+c32-c)×(1-p2);税务机关不开展税务稽查的期望收益为:u = 0。当企业不开展税务筹划时,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稽查的期望收益为:u = -c;不开展税务稽查的期望收益为:u = 0。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当企业开展税务筹划时,只有当税务机关的期望收益u = -c×p2 +(t+c32-c)×(1-p2)>0,即p2<(t+c32-c)/(t+c32)时,税务机关应选择税务稽查策略;当企业不开展税务筹划时,税务机关应采取不稽查策略。
(二)企业税务筹划的一般策略选择
当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稽查时,若企业估计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税务筹划认定为合法时,企业将选择筹划策略以取得税收收益,此时企业税务筹划的期望收益为:u =t-c1-c2,且u>0;若企业估计被认定为违法行为时,企业将选择不筹划策略,此时企业税务筹划的期望收益为:u = -c1-c2-c32<0。即当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稽查情况下,企业的收益函数:
p2>(c1+c2+c32)/(t+c32),
此时企业应选择开展税务筹划策略;当税务机关不开展税务稽查时,因为t-c1-c2>0,企业应选择税务筹划策略。只有当企业开展税务筹划的期望收益:
p1×(1-p2)<(t-c1-c2)/(t+c32),
此时企业选择税务筹划策略。
结合前面对税务机关与企业税务筹划的策略选择分析,只有当(c1+c2+c32)/(t+c32)
三、企业特殊策略选择的经济博弈分析
这里的特殊策略选择是指企业纳税人在一定的外部环境下,为减轻税收负担所选择的合法筹划或非法筹划,即选择合法的税务筹划行为还是违法的偷逃税行为[5]。假定在相对稳定的税收环境下,企业欲通过一定手段减轻自身税负,模型中只考虑税务机关行为对企业行为选择的影响,此时的博弈双方是企业和税务机关。博弈模型的建立:局中人(1)企业,局中人(2)税务机关。博弈双方的策略:企业为偷逃税或税务筹划,税务机关为税务稽查或不稽查。
这里仍作如下假设:节税额为t,税务机关的稽查概率为p3,并假定企业的偷逃税行为一旦稽查即被查出,而企业的税务筹划行为被认定为合法;偷逃税被查获后应补缴税款为t,加收滞纳金并处罚金为c32,企业开展税务筹划的直接成本为c1,机会成本为c2。因此影响偷逃税行为预期收益的因素有t、p3、c32,影响税务筹划行为预期收益的因素有t、c1、c2(这里不考虑企业开展偷逃税行为的额外成本支出,也不考虑现实中可能存在的税务寻租成本)。为研究上的方便,现引入三个相对率指标反映这些不同的影响因素:一是税收处罚率λ,即λ=c32/t;二是税务筹划节税成本率δ,即δ=(c1+c2)/t,三是税务稽查概率p3。可以分析得出纳税人偷逃税的预期收益为:
u1=t×(1-p3)+(-c32)×p1
= t(1-p3)-c32×p3
纳税人税务筹划的预期收益为:
若u2=(t-c1-c2)×(1-p3)+(t-c1-c2)×p3=(t-c1-c2);
则u1-u2=(c1+c2)-(t+c32)×p3。
当u1=u2,即:
(c1+c2)-(t+c32)×p3=0时,企业采取偷逃税行为与开展税务筹划行为取得的预期收益是一致的。对该式进行调整分析,两边均除以t,则得出δ-(1+λ)p3=0。在λ和p3既定的条件下,当u1-u2>0,即税务筹划节税成本率δ>(1+λ)p3时,企业偷逃税行为的预期收益大于开展税务筹划的预期收益,此时企业的最佳选择是偷逃税行为;当u1-u2<0,即税务筹划节税成本率δ<(1+λ)p3时,企业开展税务筹划的预期收益大于偷逃税行为的预期收益,此时企业的最佳策略选择是开展税务筹划。因此,企业应尽可能降低税务筹划节税成本率,以提高税务筹划行为的经济效益。
在δ和p3既定的条件下,当u1-u2>0,即税收处罚率λ<(δ-p3)/p3时,企业偷逃税行为的预期收益大于开展税务筹划的预期收益,此时企业的最佳选择是偷逃税行为;当u1-u2<0,即税收处罚率λ>(δ-p3)/p3时,企业开展税务筹划的预期收益大于偷逃税行为的预期收益,此时企业的最佳策略选择是开展税务筹划。因此,税务机关应加大税收处罚力度,遏制纳税人的偷逃税行为,促进企业开展合法的税务筹划行为。
在δ和λ既定的条件下,当u1-u2>0,即税务稽查概率p3<δ/(1+λ)时,企业偷逃税行为的预期收益大于开展税务筹划的预期收益,此时企业的最佳选择是偷逃税行为;当u1-u2<0,即税务稽查概率p3>δ/(1+λ)时,企业开展税务筹划的预期收益大于偷逃税行为的预期收益,此时企业的最佳策略选择是开展税务筹划。因此,税务机关应加大税务稽查力度,引导企业减轻税收负担的方式由违法的偷逃税行为转向合法的税务筹划行为。
四、结语
经济激励是影响企业理性纳税行为的根本诱因。偷逃税作为一种违法行为,其可能的预期收益客观上受税务机关查获概率、税收处罚力度等因素的影响。企业税务筹划作为一项合法的理财行为,其预期收益客观上受税务筹划节税成本率、税务机关对税务筹划的合法性认定等因素的影响。因此,为了有效遏制或减少纳税人的偷逃税行为,引导和促进企业开展合法的税务筹划行为,税务机关应加大税务稽查力度,加大对偷逃税等违法行为的税收处罚力度,减少纳税人偷逃税的收益预期,有效降低纳税人偷逃税行为的内在经济激励。同时,加强税务机关人员的职业道德与业务素质教育,从根本上堵住纳税人税务寻租的源头,科学认定纳税人的税务筹划行为,从而切实体现税收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对于企业纳税人来说,应在依法纳税的基础上运用科学的税务筹划手段减轻自身税收负担,尽可能减少税务筹划成本支出,降低税务筹划节税成本率,以取得较好的税务筹划效果。在此基础上,纳税人依法开展税务筹划、依法纳税,税务机关依法征税,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实现“税企双赢”的最佳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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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纳税筹划 税务会计 旅游企业
依法纳税是企业必须遵守的义务,而作为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实体,企业的主要目的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为了兼顾交纳税收和获取利润这两方面,纳税筹划显得尤为重要。纳税筹划要求企业通过对涉税业务进行策划,制作出一整套完整的纳税操作方案,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纳税筹划能使企业的纳税成本降到最低,从而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虽然从理论上看来纳税筹划并不复杂,但由于外部环境的变化、缴纳税种的差异等的影响,使得纳税筹划在实际具体的操作中存在着诸多困难,这也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希望通过自身在旅游企业从事多年财务工作的经验以及对相关税收政策法规、书籍的研读思考,从纳税统筹角度出发,谈谈对相关问题的看法,希望对实际的应用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一、旅游企业税务会计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
(一)风险层面
旅游企业纳税筹划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纳税筹划作为一种事前行为,其本质属性就注定了存在着时间的风险。旅游企业作为国家政策优惠的企业,一旦筹划期间国家税收政策出现变动,风险也会产生。二在于纳税筹划的目的是节税,企业一旦出现对国家税收政策理解的失误,就会产生偷税漏税的风险,不仅要承担多出纳税金额几倍的罚金,违背了纳税筹划的初衷,还会对企业的信誉造成损害,得不偿失;三是我国目前的税收管理模式是纳税与检查相分离,企业在税收征收机关做纳税申报,而企业是否纳税、是否按时足量纳税则是由稽查机关检查后才能得知。一旦税收征管人员与稽查人员对税务政策的理解不同,则会对企业的纳税筹划带来风险。
(二)策略层面
旅游企业纳税筹划策略方面的问题主要源于对该计划的认识。鉴于旅游企业的纳税筹划存在着上述种种风险,指表明纳税筹划并不是一件简单的工作,需要多方面、多角度的进行考虑,才能设计出最适合企业的纳税筹划策略。然而目前有的旅游企业曲解了纳税筹划的宗旨,认为纳税筹划就是变相的偷税漏税,完全违背了国家支持纳税筹划的目的,也与税收政策的立法意图相悖。因为个别企业对纳税筹划的曲解,使得该策略达不到应有的效果,相反还会因为触犯法律而承担几倍于税收的罚款。
(三)人员层面
人员层面的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纳税筹划人员的专业知识还有待提高;二是纳税筹划人员的沟通能力存在不足。纳税筹划人员的专业知识除了指税收方面的知识外,还应包含财务和会计方面的知识,只有精通三者才能更好的因时因地制定好节税计划。沟通问题则是指企业人员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因为纳税筹划的计划必须经过税务部门的认同后才能实施,因此与税务人员建立良好的沟通是计划得以实施的保障,这要求沟通者具备专业知识、良好的口才、有条理的陈述,能让税务人员了解到企业纳税筹划的合理性、合法性,否则再好的计划也都枉费。
二、提升旅游企业税务会计纳税筹划的策略
(一)加强对税收政策和纳税筹划知识的学习
加强对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有利于纳税筹划的制定,税务会计人员通过仔细研读分析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制定出不同的节税方案,通过反复的比较,分析出其优劣,从而能选择出最适合本企业的纳税筹划方案。而对纳税筹划专业知识的学习则能减轻制定节税计划的负担,通过对前人总结出的经验教训方法的学习,使得企业少走弯路,节省为纳税筹划所付出的代价。比如纳税筹划主要有三种方式,分别是避税筹划、节税筹划和转嫁筹划,旅游企业便可充分利用上述方法。就避税筹划来说,旅游企业在熟悉了相关税法规定和国家对旅游企业的优惠政策后,在不违反现行税法的前提下,寻找出合法与非法的灰色地带,从而达到避税目的。节税筹划则可利用税法中起征点、减免税等优惠政策,旅游企业通过对经营活动的巧妙安排,达到节税的目的。转嫁筹划则是利用关联企业间相互提供劳务将负担将税收转嫁给其他经济主体。旅游企业在与宾馆、景区相互提供劳务时,可以通过高作价、低作价甚至不作价的方式收取劳务费,调节关联企业间的利润达到转嫁目的。
(二)合理合法安排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的目的虽然是减少企业负税,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但这并不意味着纳税筹划可以与偷税漏税画上等号,它们之间存在着法律这条不可逾越的鸿沟,具有合法和非法之分。纳税筹划又被称为合理避税,它的前提条件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而不是个别企业所曲解的无视国家法律的逃税漏税行为。纳税筹划所包含的避税筹划、节税筹划、转嫁筹划等内容的先决条件都是“在不违背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因此企业在面对纳税筹划时,一定要先端正好对纳税筹划的态度,采取如下途径合理制定出纳税筹划计划。首先税务会计应该过对企业运行的外部环境进行分析,结合国家当前对税收政策的要求,尤其考虑企业是否符合国家的优惠政策,再结合企业内部实际的经营状况制定出比较有优势的纳税筹划计划,通过不断比较、筛选,选出对企业最有利的纳税筹划。
(三)提高企业纳税筹划人员的素质
纳税筹划是一项直接关系到企业利益的工作,因此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企业利润的多少。所以对于纳税筹划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需要相关方面的知识储备以及良好的沟通能力。对于企业纳税筹划人员素质的培训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首先,要使其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对于国家各项宏观的财政政策有所了解,对资产购置、资本融通、现金流量等有所涉猎,只有具备了财务知识,对外部环境的变化有个大概的认识,在制定纳税筹划计划方面才会如虎添翼,更好适应市场;其次,需具备一定的会计知识。虽然纳税筹划是以税收为主,会计政策和税收政策目标、原则和评价标准也存在着诸多不同,但税收制度和会计制度存在着相互依存的关系,比如纳税人必须按国家统一要求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税前扣除项目与会计制度核算原则相同等等。因此,了解好会计制度,对于纳税筹划人员了解企业内部经济运营状况、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大有裨益,便于更好从企业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最佳的节税计划。此外,扎实的税收知识当然是必不可少的。毕竟岗位是税务会计,对税收制度的了解是前提条件,但因为我国的税收政策经常变动,所有除了拥有固有税收知识外,还要根据国家政策的变化及时更新脑内的知识。总的来说,纳税筹划人员除了具备较硬的税收知识外,对于财务、会计方面的知识也应当比较熟悉,并通过良好的沟通,使制定出的节税计划得以实施,从而达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
三、结束语
旅游业是第三产业的龙头产业,对经济的发展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是国家鼓励类产业,越来越多地方政府将旅游业作为支柱产来给予大力扶持,旅游企业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发展。但旅游企业总体实力不强,经济效益有待提高,市场竞争力较差。纳税筹划作为降低企业负税实现利润最大化的一种有效方式,应该受到旅游企业经营管理者的重视,将其作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目前,虽然我国旅游企业的纳税筹划存在着上述提到的一些问题,但总的来说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对纳税筹划有了正确的认识,也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关注到纳税筹划这一问题,并想要进一步完善纳税筹划,从这个层面看来,未来我国旅游企业的纳税筹划一定会更加规范有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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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务筹划;税收成本;存货计价;折旧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2)44-0080-02
1 正确认识税收筹划的实质
(1)税收筹划的内涵。企业要开展税收筹划,必须对其有系统、正确的认识,把握其内涵。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遵守国家税法和其他经济法律的前提下,自行或通过税务专家帮助,为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预先进行的设计和运筹。合法性是指它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事先性是指由于纳税义务发生即应计算纳税,这就为纳税筹划提出了“事先”的要求和“事先”的可能;综合性是指税收筹划要选择的是总体收益最大的纳税方案而不是税额最小的方案。可见,它是纳税人应有的权利,是应该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正当经营手段。
(2)税收筹划与采取违法手段达到少缴或不缴税款目的的行为不同。对税收进行筹划绝不能理解为采用偷税、漏税、欠税、抗税甚至骗税等违法手段来达到少缴或不缴税款甚至骗取未缴税款的行为,这些不正当的手段运用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不仅要承受法律制裁,而且严重影响企业声誉,出现诚信危机,使企业难以继续生存。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野蛮者抗税,愚昧者偷税,唯有精明者筹划税收。
(3)税收筹划与避税、节税不同。避税是纳税人通过精心安排,钻税法的漏洞以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目的的行为,是合理但非法或违法的,有悖于税法的立法意图。节税是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通过事先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等经济行为的调整,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法规定的选择空间。税收筹划是在节税的基础上,从企业总体利益和长远利益考虑选择最佳的纳税方案,以减轻税负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并且与企业发展战略结合起来,研究税收筹划的风险,可能放弃“最佳”而选择“次优”,不是以节税而是以企业综合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目标的经济行为。
2 各国对偷税与避税的法律界定
(1)在美国,偷税是指为逃避缴税而恶意地违反法律。避税则被广泛解释为,除逃税以外的种种使税收最少化的技术。美国制定了许多反避税条款。在政策指导思想上主张,人为的避税技术,并不是为了经济或业务发展的需要,与偷税紧密相关,一般应予以制止。
(2)在澳大利亚,避税和偷税往往相提并论,理由是避税如果合法化,必将破坏税收的公平原则,所以理应在道义上受到遣责。但是人们对此表示异议,认为偷税与避税泾渭分明,前者指的是纳税人为减少纳税义务而采取的非法行为,后者则是纳税人通过合法手段安排其事务,以避免纳税义务的发生。
(3)意大利对避税的法律界定比较简略。避税通常指的是利用税法的不完善之处使某一应税项目不包含或较少包含应税项目,或以任何方式使税收负担减轻;偷税通常指的是违反法律使已构成应税的事实掩盖成为非应税,或改变账目以隐瞒利润,或不向税务机关呈报申报表,或呈报虚假的申报表。
综上可以看出,世界各国对偷税这一概念所下定义基本是一致的,避税是在产生应税行为之前,而偷税是指应税行为已经成立,但纳税人未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节税一般包括的范围更广,它是在合法的前提下,使纳税义务减到最小限度,但并非偷税。避税同进包含社会公众所能接受的“节税”行为。所以这些行为其中属于正当避税的称之为“税务筹划”。
3 企业集团税务筹划风险
(1)企业集团税务筹划法律风险。企业集团税务筹划法律风险是企业集团在制订和实施税务筹划方案时,所面临其预期结果的不确定性,而可能承担补缴税款的法律义务和偷逃税的法律责任。如果变通或选择的“度”把握不当,企业集团就有可能为此就要承担追缴税款、加处滞纳金和罚金的法律责任,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2)企业集团税务筹划行政执法风险。企业集团税务筹划行政执法风险是企业集团在制订和实施税收筹划方案时,所面临预期结果的不确定性,而可能承担因税务行政执法偏差导致税收筹划失败的风险。由于我国税法对具体的税收事项常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和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这些都客观上为税收政策执行偏差提供了可能。不但得不到节税的收益,反而会加重税收成本,产生税务筹划失败的风险。
(3)企业集团税务筹划经济风险。企业集团税务筹划经济风险是企业集团在制定和实施税收筹划方案时,所面临其预期结果的不确定性,而可能使发生的纳税筹划成本付之东流,可能要承担法律义务、法律责任的现金流出和无形之中造成的损失。如果企业集团税务筹划方案失败或目标落空,为此还要承担追缴税款、滞纳金和罚金的支出;至于无形之中造成的精神损失也无法计量。
(4)企业集团税务筹划信誉诚信风险。企业集团税务筹划信誉诚信风险是企业集团制定和实施税收筹划方案时,所面临其预期结果的不确定性,而可能承担的信用危机和名誉损失。树立良好信誉诚信,只能靠企业集团诚实不欺,恪守信用,常年的日积月累。不讲信用则害人害己,最终被社会所抛弃。
(5)企业集团税收筹划心理风险。税收筹划心理风险是指在制定和实施税收筹划方案时,所面临其预期结果的不确定性,而在可能承担法律风险、经济风险和信誉诚信风险的情况下,方案筹划人由此而承受的心理负担和精神折磨。
4 企业集团税务筹划风险的原因
(1)政策的变化。企业税务筹划活动都与国家政策高度相关,国家政策分析是税务筹划活动的一个基本前提。由于国家政策具有时空性,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其时效性日益显现出来。一些政府政策具有不定期或相对较短的时效性,这样国家政策变化很容易引起税务筹划的失败。
(2)税务筹划存在着征纳双方的认定差异。严格地讲,税务筹划应具有合法性,纳税人应当根据法律的要求和规定开展税务筹划。但是税务筹划是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为,其方案的确定与具体的组织实施都由纳税人自己选择,税务机关并不介入。税务筹划方案究竟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和成功,能否给纳税人带来税收上的利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筹划方法的认定。
(3)企业集团活动的变化。税收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任何税务筹划方案都是在一定的时间、法律环境下,以一定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为载体制定的。企业税务筹划的过程实际上是依托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对税收政策有差别进行选择的过程,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4)投资扭曲行为。现代税制的一项主要原则是税收的中立性,纳税人不会因国家征税而改变其已定的投资方向,但事实上纳税人却因税收因素而放弃最优的A方案而改为次优的B方案,这种因课税而使纳税人被迫改变投资行为而给企业带来的机会成本的投资扭曲行为。
(5)经营损益的变化。政府课税体现对企业已得利益的分享,而并未承诺相应比例经营损失的责任,尽管税法规定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用税前利润补偿前期发生的经营亏损。这样双方在某种意义上成为企业不署名的“合伙者”,企业赢利,政府通过征税获取一部分;企业亏损,政府因允许企业延期弥补亏损。由于已纳税款不能返还,某种程度上意味着税款是预缴,企业税负也就相对加重。
5 企业集团税务筹划风险的规避措施
(1)构建有效的风险预警系统。无论是从事税务筹划的专业人员还是接受筹划的纳税人,都应当正视风险的客观存在,并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和涉税事务中始终保持警惕性。企业集团中的企业间还应当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网络设备,建立一套科学、快捷的税务筹划预警系统,对筹划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进行实时监控。
(2)企业集团税务筹划方案应合乎税收政策和产业政策导向。企业集团税务筹划赖以生存的前提条件和衡量税务筹划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准是企业集团税务筹划不违法。在实际操作时,要学法、懂法和守法,准确理解和全面把握税收法律和产业政策,时时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趋势和产业政策的调整,使企业在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的同时顺应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意图,防止陷入税收优惠、投资并购优惠的陷阱。
(3)注重企业集团税务筹划方案的综合性。从本质上来说,税务筹划属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它的目标是由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企业价值最大化所决定的。企业集团税务筹划应着眼于企业集团整体税基的降低和平衡企业集团各企业间税负,而不是个别企业个别税种税负的减少。税收利益虽然是企业集团的一项重要的经济利益,但不是企业集团的全部经济利益。
(4)坚持成本效益原则。企业集团在实施某一项筹划方案时,在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而产生机会成本。只有当税收筹划方案的成本和损失小于所得的利益时,该项税务筹划方案才是可行和可接受的。
(5)搞好企业集团与税收管理者的关系。同税收管理者搞好关系对于纳税人有特别的意义,这种意义在于税收管理者在执法中有“自由裁量权”,即在税法规定尚无力顾及的地方、在税法规定偏于原则性的领域、在税法规定有一定弹性幅度的区间和在特定的场合下税收管理者有其特定的管理威严,企业集团谋求这种威严为我所用。适时提出对税收管理者有建设性的建议会增强征纳双方的好感,从而使企业集团在竞争中获得优势。或者主动出击,由于企业集团是在当地具有影响力的组织,具有一定的经济功能和社会职能,企业集团的兴衰对当地产生一定影响,特别是高科技产业和关系国计民生的企业集团(电力企业,通信企业、交通企业、生物制药企业),利用自己的优势培训当地政府官员,使其游说政府制定有利于企业集团的政策。这样既可以赢得当地政府的好感,又可使自己的技术得到广泛应用,同时很快的打开市场。
参考文献:
第一,少缴税与多缴税同时存在
不少企业都存在少缴税的情况,主要是对税收政策理和把握不准确。然而更有一些企业为了减轻税收负担,获得税收利益,铤而走险触犯税收法律,造成偷税漏税。其结果是,一经征收部门查出,势必追征偷漏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严重触犯法律的,给与刑事处罚。为了非法获得节税利益,而使企业的声誉受到严重的影响,是得不偿失的。因此,掌握税法优惠政策,合法避税,既能创造节税利益,又能维护企业良好声誉,实现企业双赢的目的。
有些企业存在少缴税情况的同时,多缴税的情况也存在于多数企业,尤其是国营企业。有些税种在发现这些问题以前多交的税金,国家是不予退回的,这样企业多交的税金就成了对国家的无私奉献 。举两个印花税的例子,有些企业委托贷款合同的签订比较频繁,涉及到印花税的缴纳问题。但是相关税法规定,委托人是不用贴花的。而这类企业仍按部就班缴纳印花税,造成大量资金流出企业;还有就是关联企业间借款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的问题,税法规定非金融机构之间借款合同不予贴花。这些都需要企业相关管理人员熟练掌握税法政策,才能为企业节约税收,获得节税利益。
造成以上现状的原因主要有:领导对税务管理和筹划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税务管理制度缺失;财务人员专业知识不足。
第二,涉税风险与税收优惠政策运用不足同时存在
部分企业由于对税收信息了解不够,对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新出台的优惠政策不了解,对一些税法公式理解不透,不清楚税法与会计的差异等原因,而导致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税收优惠政策在给企业带来节税利益的同时,也伴随着风险的存在。大部分税收优惠政策都有期间规定的,稍有不慎,则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因此熟练全面掌握税收优惠政策,规避涉税风险。
第三,企业未形成有效的税收筹划联动机制
所谓税收筹划联动机制就是,加强机关和基层之间、税源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之间、各业务部门之间的相互协作,按照流程化管理要求,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协调配合、衔接到位的流程运行模式。对相关工作涉及多个部门或部门之间职能交叉的,实行扎口管理,部门联动。加强机关对基层的指导和服务,基层增强对机关的理解和配合,实行机关与基层联动。
企业各部门缺乏联动与沟通,对重大事项未进行税收筹划和安排。长期以来,我国企业的税务筹划意识淡薄,尤其是国有企业更是如此。绝大多数企业领导认为税务筹划与安排是财务部门的事情,与其他部门没有关系。这样使得国有企业在重大改革和经营决策等问题上往往不考虑税收问题,没有很好地研究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有些国有企业为了完成经营责任制而忽略税务筹划,导致事后工作的被动,这样很容易产生被动局面。
以上三点是当前企业在税务管理方面普遍存在的现状,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下面我提几点建议以供参考:
首先,企业领导要更新观念,树立税务筹划意识
由于企业领导对财务知识和税务知识不了解,加上财务人员未能及时掌握税收政策,因此在涉及到企业税务问题时,不能主动积极的应对,而是被动接受,或者通过外界关系解决涉税问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法治税各项政策措施的出台,企业领导班子必须更新思想观念。作为领导不仅要做到自身税收政策法规的学习,树立依法纳税、合法节税的理财观,而且要积极关注企业税务筹划,从组织、人员以及经费上为企业开展税务筹划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其次,规范税务筹划基础工作,建立税务筹划内部治理机制
设立完整、规范的会计账目和编制真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既是国家有关《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也是企业依法纳税、满足税务管理部门要求的基本需要,同时又构成了企业税务筹划的微观技术基础。完整、规范的会计资料便于企业对税务筹划进行量化分析,为提高筹划效率提供依据。
关键字:税收筹划 筹划风险 防范措施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社会平均利润率水平不断下降,企业获利的空间日益缩小,同时国家的税收法律制度却日趋的完善, 税收征管水平日益提高,国家对涉税案件的处罚力度不断加大,企业的税收风险日益升高。在日益规范的市场经济规则里,企业如何在不违反规则而又能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降低税负,已成为了企业迫切的希望。而有效的税收筹划,可以使企业利用税收优惠和税收弹性来减轻税收负担,规避涉税风险,提高企业经营效益,实现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因此,税收筹划在企业经营管理中越来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税收筹划的涵义
一般认为,税收筹划的涵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运用一定的技巧和手段,对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科学、合理和周密的安排,以达到少缴缓缴税款目的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这个定义强调:税收筹划的前提是不违背税法,税收筹划的目的是少缴或缓缴税款。它包括采用合法手段进行的节税筹划、采用非违法手段进行的避税筹划、采用经济手段、特别是价格手段进行的税负转嫁筹划。
而狭义的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以适应政府税收政策导向为前提,采用税法所赋予的税收优惠或选择机会,对自身经营、投资和分配等财务活动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先规划与安排,以达到节税目的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这个定义强调:税收筹划的目的是为了节税,但节税是在税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适应政府税收政策导向为前提的。
无论是广义上的税收筹划涵义还是狭义的税收筹划涵义,它根本的目标是一样的,都是在税法应许的条件下,进行节税筹划。二者的区别在于进行节税筹划时,所采取的手段和方法不同。
二、税收筹划的风险
(一)税收政策理解、把握不充分导致的风险
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如果企业的经营决策层和税收筹划人员对税收政策理解不透,把握不充分,容易造成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因对税收法律的理解有偏差或适用不当,给企业带来风险。例如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工资未达到要求而享受了增值税的退税政策,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硫酸浓度未达到要求而享受了硫酸退税政策。
(二)税收政策变化导致的风险
随着国家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为了促进经济的增长,在一定的时期里,总会制定一些与之相适应的促进经济增长的减免税或退税等税收优惠政策,这是国家在利用税收杠杆所作的一种宏观调控。比如对福利企业增值税的退税政策、接收下岗职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政策的变化。就是国家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和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结构的调整下,对税收优惠政策做出的相应变化的最好范例。因此,国家税收政策具有不定期或相对的时效性。税收筹划是事前筹划,每一项税收筹划从最初的项目选择到最终获得成功都需要一个过程,而在此期间,如果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就有可能使得依据原税收政策设计的税收筹划方案,由合法方案变成不合法方案,或由合理方案变成不合理方案,从而导致税收筹划的风险。
(三)税收筹划目的不明确导致的风险
在不同时期,企业有不同的战略目标,而税收筹划是为实现企业战略管理目标服务的。如果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方法和目的不符合生产经营的客观要求,或不符合企业的长远发展的要求,那么企业就会因为不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而扰乱了自身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从而导致企业内在经营机制的紊乱,最终将招致企业更大的潜在损失风险的发生。
(四)税务行政执法不规范导致的风险
当前我国的税收法律环境还面临很多问题,例如部分税收法律不够明晰,各地方税务法规众多,税务执法人员对税法的理解有偏差等等,而税务机关作为税收法律的执法部门,具有较大的自主裁量权,由于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在进行税收执法时,容易造成对企业税收筹划方案的判定有所不同,例如被认为是恶意避税或偷税行为而加以处罚;或将企业本属于明显违反税法的税收筹划行为暂且放任不管,使企业对税收筹划产生错觉,为以后产生更大的税收筹划风险埋下隐患。
三、税收筹划的风险防范
(一)正确认识税收筹划,树立税收筹划的风险意识
首先,企业经营决策层必须树立依法纳税的理念,这是成功开展税收筹划的前提。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不是为了偷逃税款,而是在税法允许的条件下,合法、有效的进行节税。作为纳税人要对税收筹划有正确的认识,该缴的税还是要缴的,税收筹划只是在特定的税收政策条件下,并且在一定的范围内才能有效,不能对其盲目信赖,否则会给企业带来极大地风险。
其次,企业要树立税收筹划的风险意识,由于税收筹划是事前筹划,所以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注意相关政策的综合运用,从多方位、多视角对所筹划的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和企业的综合效益进行充分论证。以达到税收筹划的根本目的。
(二)及时、系统地学习税收政策,准确理解和把握税收政策的内涵
目前,我国的税法制度建设还不是很完善,税收政策变化较快,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和区域性,这就要求纳税人要及时、系统地学习税收政策,在准确理解和把握现行税收政策精神的同时,时刻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这样才能在利用某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时,对政策变化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防范。只有纳税人在通过全面、准确地把握税收政策,及时根据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动、以及企业自身所处外部环境条件的变迁、未来经济环境的发展趋势和税收政策变动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等综合因素下,制定出的税务筹划方案,才是成功的税收筹划方案。
(三)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营造良好的税企关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具有财政收入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由于每个地方税收征管方式不尽相同,税务执法机关又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企业要加强对税务机关工作程序的了解,加强联系和沟通,争取在税法的理解上与税务机关取得一致,特别在某些模糊和新生事物上的处理上能得到税务机关和征税人的认同。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才能有效实施,这是税收筹划方案得以顺利实施的关键。
税收筹划其实是企业与国家间的博弈, 纳税人利用国家税法缺陷进行税收筹划设计,以尽可能的减轻企业税负,而国家则通过税收筹划掌握税法缺陷的所在,从而制定反避税措施。一个筹划方案最终能否有效,取决于税务机关是否认可,例如某企业于2012年3月以46600万元向4个自然人收购了其某公司100%的股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在扣除自然人的股本后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7869.11万元,由于股权收购金额过大,企业的收购资金出现困难,经企业的税收筹划及税务机关的沟通和认可,应支付给税局的个人所得税可按每月300万元逐期上缴完成,这样大大的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同时也成功的完成了股权收购。在这个税收筹划方案里,企业抓住了税务机关对税收收入力求稳定增长的这一特性,经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在税务机关认可下,企业的筹划方案才得以实施完成。
四、结束语
企业在利用税收筹划时不仅要看到筹划带来节税收益,同时也应对税收筹划风险的产生和构成进行分析。在合法的前提下,尽量利用税法所赋予的优惠政策,不要试图去钻法律的空子,不要存在侥幸心理,要全面考虑,及时了解税收政策方面的信息,避免税收筹划风险,然后再作出决策。税收筹划风险的防范跟税收筹划是企业的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具有长远的战略眼光,税收筹划应与企业发展战略结合起来,着眼于企业总体的管理决策,选择能使企业总体收益最大的方案,这才是税收筹划风险规避的最终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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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骆鹏飞.刍议税收筹划风险的规避[J].市场论坛,2012—02 [4]
关键词:企业筹资税务筹划
税收已成为现代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热点。不论是企业法人还是自然人,只要发生有应税行为就要依法纳税。税收筹划是企业用足用好税务政策的新课题,在新形势下企业作为纳税人,熟悉了解税法及财务会计制度,用足用好税务政策,运用税法上的优惠政策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
一、资金筹集的税务筹划
(一)根据资本结构所作的税务筹划
对任何一个企业来说,筹资是其进行一系列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不能筹集到一定数量的资金,就不能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筹资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理财活动,其对企业经营理财业绩的影响,主要是通过资本结构的变动而发生作用的。因而,分析筹资中的纳税筹划时,应着重考察两个方面:资本结构的变动究竟是怎样对企业业绩和税负产生影响的;企业应当如何组织资本结构的配置,才能在节税的同时实现所有者税后收益最大化的目标。
资本结构是由筹资方式决定的,不同的筹资方式,形成不同的税前、税后资金成本。筹资决策的目标不仅要求筹集到足够数额的资金,而且要使资金成本最低。由于不同筹资方案的税负轻重程度往往存在差异,这便为企业在筹资决策中运用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企业经营活动所需资金,通常可以通过从银行取得长期借款、发生债券、发行股票、融资租赁以及利用企业的保留盈余等途径取得。下面比较各种筹资方式的筹资成本,为企业选择筹资方案提供参考。
1.几种筹资方式的资金成本分析。
(1)长期借款成本。长期借款指借款期在1年以上的借款,如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这种大规模的支出就需要长期借款来帮助完成。其成本包括两部分,即借款利息和借款费用。一般来说,借款利息和借款费用高,会导致筹资成本高,但因为符合规定的借款利息和借款费用可以计入税前成本费用扣除或摊销,所以能起到抵税作用。例如,某企业取得5年期长期借款200万元,年利率11%,筹资费用率0.5%,因借款利息和借款费用可以计入税前成本费用扣除或摊销,企业可以少缴所得税36.63万元。
(2)债券成本。发行债券的成本主要指债券利息和筹资费用。债券利息的处理与长期借款利息的处理相同,即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应以税后的债务成本为计算依据。例如,某公司发生总面额为200万元5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11%,发生费用率为5%,由于债券利息和筹资费用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可以少缴所得税39.6万元。若债券溢价或折价发行,为更精确地计算资本成本,应以实际发生价格作为债券筹资额。
(3)留存收益成本。留存收益是企业缴纳所得税后形成的,其所有权属于股东。股东将这一部分未分派的税后利润存于企业,实质上是对企业追加投资。如果企业将留存收益用于再投资,所获得的收益率低于股东自己进行另一项风险相似的投资所获的收益率,企业就应该将留存收益分派给股东。留存收益成本的估算难于债券成本,这是因为很难对企业未来发展前景及股东对未来风险所要求的风险溢价做出准确的测定。由于留存收益是企业所得税后形成的,因此企业使用留存收益不能起到抵税作用,也就没有节税金额。
(4)普通股成本。企业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发行股票的筹资费用较高,在计算资本成本时要考虑筹资费用。例如,某公司发行新股票,发行金额100万元,筹资费用率为股票市价的10%,企业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发行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资金占用费即普通股股利必须在所得税后分配。该企业发行股票可以节税100×10%×33%=3.3(万元)
2.筹资成本分析的注意问题。企业筹集的资金,按资金来源性质不同,可以分为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债务资本需要偿还,而权益资本不需要偿还,只需要在有嬴利时进行分配。通过贷款、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属于债务资本,留存收益、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属于权益资本。根据以上筹资成本的分析,企业在融资时应考虑(1)债务资本的筹集费用和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而权益资本只能扣除筹集费用,股息不能作为费用列支,只能在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因此,企业在确定资本结构时必须考虑债务资本的比例,通过举债方式筹集一定的资金,可以获得节税利益。(2)纳税人进行筹资筹划,除了考虑企业的节税金额和税后利润外,还要对企业资本结构通盘考虑。比如过高的资产负债率除了会带来高收益外,还会相应加大企业的经营风险。
3.根据资本结构所作的税务筹划。一般来说,企业以自我积累方式(留存收益)筹资所承担的税收负担要重于向金融机构贷款所承担的税收负担,贷款融资所承担的税收负担要重于企业间拆借所承担的税收负担,企业间拆借资金的税收负担要重于企业内部集资的税收负担。这是因为从资金的实际拥有或对资金风险负责的角度看,自我积累方法最大,企业内部集资入股方法最小。因此,它们承担的税负也就相应地随之变化。从纳税筹划角度看,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方式产生的效果最好,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留存收益)方法效果最差。这是因为通过企业的内部融资和企业之间拆借资金,这两种融资行为涉及到的人员和机构较多,容易寻求降低融资成本、提高投资规模效益的途径。金融机构贷款次之,但企业仍可利用与金融机构特殊的业务联系实现一定规模的减轻税负的目的。自我积累(留存收益)方式由于资金的占有和使用融为一体,税收难以分割或抵销,因而难于进行纳税筹划。
以下仅以负责筹资与权益筹资(即发行股票)为例,对不同筹资方案的税负影响加以比较。企业的资金来源除资本金外,主要就是负债,具体又包括长期负债和短期负债两种。其中长期负债与资本的构成关系,通常称之为资本结构。资本结构,特别是负债比率合理与否,不仅制约着企业风险、成本的大小,而且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的税收负担以及企业权益资本收益实现的水平。负债融资的财务杠杆效应主要体现在节税及提高权益资本收益率(包括税前和税后)等方面。其中节税功能反映为负债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抵减应税所得额,从而相对减少应纳税额。在息税前收益(支付利息和所得税前的收益)不抵于负债成本总额的前提下,负债比率越高,额度越大,其节税效果就越显著。当然,负债最重要的杠杆作用在于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及普通股的每股盈余(税后)方面。这从下式得以反映:权益资本收益率(税前)=息税前投资收益率+负债/权益资本(息税前投资收益率-负债成本率)。
上式可以看出,只要企业息税前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成本率,增加负债额度,提高负债比重,就会带来权益资本收益水平提高的效应。应当明确的是,这种分析仅是基于纯理论意义,而未考虑其他的约束条件,尤其是风险因素及风险成本的追加等。因为随着负债比率的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及融资的风险成本必然相应增加,以致负债的成本水平超过了息税前投资收益率,从而使负债融资呈现出负杠杆效应,即权益资本收益率随着负债额度、比例的提高而下降,这也正是上述所提出的实现节税效果必须是建立于“息税前投资收益率不低于负债成本率”前提的立意所在。
(二)筹资中纳税筹划的一些特殊问题
1.租赁的纳税筹划。租赁作为一种特殊的筹资方式,在市场经济中的运用日益广泛。租赁过程中的纳税筹划,对于减轻企业税负具有重要意义。对承租人来说,租赁既可避免因长期拥有机器设备而承担资金占用和经营风险,又可通过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的计税所得额,减轻所得税税负。对出租人来说,出租既可免去为使用和管理机器所需的投入,又可以获得租金收入。此外,机器设备租金收入按5%缴纳营业税,其税收负担较之其销售收入缴纳的增值税为低。当出租人与承租人同属一个企业集团时,租赁可使其直接、公开地将资金从一个企业转给另一个企业,从而达到转移收入与利润、减轻税负的目的。另外,租赁发生的节税效应,并非只能在同一利益集团内部实现,即使在专门租赁公司提供租赁设备的情况下,承租人仍可获得减轻税负的好处。租赁还可以使承租者及时开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获得收益。
2.筹资利息的纳税筹划。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企业筹资的利息支出,凡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自企业投产营业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销;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后竣工决算以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众所周知,财务费用可以直接冲抵当期损益,而开办费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价值则须分期摊销,逐步冲减当期损益。因此,为了实现纳税筹划,企业应尽可能加大筹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的份额,缩短筹建期和资产的购建周期。
二、税务筹划注意问题及发展前景
(一)税务筹划的注意问题
目前,我国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特别注意两个问题。
1.税务筹划活动必须合法及时。我国税制建设还不很完善,税收政策变化较快,纳税人必须通晓税法及会计财务制度,充分利用税务政策与会计财务制度的差别,如何将前后者结合起来,在利用某项政策规定筹划时,应对政策变化可以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防范筹划的风险。原来是税收筹划,政策变化后可能被认定是偷税,所以,目前税收筹划的重点应是用足用好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让税收优惠政策尽快到位,这个空间非常大。许多纳税人对有些税收优惠政策还不了解,有些政策还没有被完全利用。我们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应用必须有紧迫感,否则,有些税收优惠政策过一段时间就取消了。
2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必须坚持经济原则。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合法节税增收,提高经济效益。但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及筹划付诸实施的过程中,又会发生种种成本,因而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先对预期收入与成本进行对比,只有在预期收益大于其成本时,筹划方案才可付诸实施,否则会得不偿失。此外,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能只注重某一纳税环节中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同时还应运用各种财务模型对不同税收筹划方法进行对比分析,从而实现节税与增收的综合效果。
(二)税务筹划的发展前景
税务筹划是在宏观的经济背景下进行的。一个国家的法律建设,特别是税法的建设,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开展税收筹划的方向和方法,加上各个地方情况不同,税务部门对法规的理解也存在差异,都会影响筹划的成功与否。但随着纳税人权益保护意识的增强,税务筹划不仅会为纳税人所重视,也会为税务机关所接受,所以税务筹划在中国前景广阔。
参考文献:
1盖地编著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姚小民,赵新顺,何存花编著财务管理学中国物价出版社,2003年6月第1版
3李玉枝,刘先涛浅论企业税收筹划新知税收网
【关键词】施工企业;税收;策划
1 税务筹划的含义及原则
税收筹划上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在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下。采用使纳税人的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一种企业筹划行为。在实践中,我们通常将合法的纳税筹划称为“节税”,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纳税筹划称为“避税”,将违法的纳税筹划称为“偷税”。
1.1 合法性原则。遵纪守法是税务筹划中必须要严格遵守的原则,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在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进行税务筹划的活动。尽量少缴纳税款是每个企业都想有的想法,但是一定保证是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的种种方式,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企业才能充分地享有各种权利。
1.2 稳健性原则。任何纳税人要想在财务安全的前提下取得最大的经济收益,都必须权衡节税利益和节税风险之间的关系,节税的利益越大风险就越大,利率风险、税制风险等,所以权衡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对企业的创效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1.3 财务利益最大化原则。税务筹划的目的就是要使纳税人的财务利益最大化,也就是可支配财务利润最大化,企业不能盲目地缴税纳税,应该认真做好预期的节税方案,同时还要考虑纳税人综合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1.4 节约性原则。税务筹划可以节约服务支出,如可以选择低税负,可以延迟纳税时间等方法,方法越简单越好,越容易操作越好。但是,与此同时一定会耗费一定的财力、人力、物力,税务筹划应尽量节约筹划成本,从而提高企业的成本优势。
2 施工企业的税务筹划
施工企业的纳税金额很大,这样就加大了施工企业的建筑成本,同时减少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施工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显得尤为重要。
2.1 利用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筹划。不同合同试用的税率是不同的,建筑企业在税务筹划时应该把握住这样良好的机会,在合法的前提下应当尽量选择税率低的方式签订合同,比如建筑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就适用建筑业3%的税率,如果不签订承包合同就适用服务业5%的税率。施工企业应当对此引起足够的重视,当承包有关安装工程业务时,无论是否参与施工都应按照“建筑业”税目适用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如果施工企业是单纯地负责工程的协调业务,与建设方没有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按5%缴纳营业税。
2.2 利用计税依据进行筹划。我国2009年颁布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的劳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施工单位来说无论是甲方供料工程还是包工包料工程,其营业额都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的物资价值,不含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若是包工不包料,建设单位直接从市场购料,采购的成本相对较高;从而施工企业的计税依据也会相应较高m而若是施工企业购料,因为建筑施工企业长期的材料需求,一般来说会选择与保持长期合作关系的材料供应商,购买的材料相对来说会较低,这样就相应降低了营业税计税依据,达到了节税的目的。关于设备价款,建筑施工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应尽可能地不将机器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的产值,只是负责安装工作,由建设单位提供设备,这样施工单位取得的收入只是安装收入,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例如,甲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建设单位乙的设备安装工程,双方协商规定,由安装企业甲提供并负责安装设备,工程价款为1000万元,其中含安装费150万元。则甲企业应当缴纳营业税1000万元×3%=30万元,若是由建设单位自行采购设备,甲企业只负责安装业务,只收取安装费150万元,则应缴纳营业税150万元×3%=4.5万元,与筹划前相比,可节税25.5万元。
2.3 利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筹划。税法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税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当天。建筑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规定如下:“⑴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⑵实行旬未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于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⑶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分阶段结算工程价款的工程项目,应按合同规定的形象进度分次确认已完阶段工程收入的实现,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⑷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样来看,施工企业应该尽量往后推迟工程结算时间,也就相应的往后推迟了纳税业务发生的时间。暂缓缴纳税款,减轻企业流动资金短缺的压力,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相当于一笔无息贷款供企业使用,这也是一种重要的税务筹划方法。同时,施工企业在选择工程结算方式时,不应把预收帐应的时间作为工程结算的时间,这需要施工单位在获得税务机关认可的前提下,与业主单位进行协商,以保证施工企业选择有利于自身的结算方式。
2.4 对混合销售业务的筹划。在建筑业中,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行为普遍存在,这种行为属于税法中的混合销售行为。税法规定,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务,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对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但当纳税人发生此种类型的业务时,应先办理相关的建筑业施工资质证明,同时符合分开纳税的四个条件:⑴纳税人必须是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⑵纳税人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安装资质;⑶应当具备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总包或分包合同;⑷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应当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值。只有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条件时,纳税人发生的此类业务才可以缴纳营业税,否则其收入要全部增收增值税。
2.5 对劳务用工的税务筹划。建筑施工企业需要使用大量的劳务工人,随着国家对建筑市场的不断规范,以及对农民工的人性化管理(购买社会保险单)的加强,建筑公司在使用劳务工人方面存在许多风险,如:社保稽查、税务稽查等,规避这些风险,企业应该进行必要的筹划。
一般说来,建筑施工企业使用劳务工人有两种情况:⑴直接与劳务工人签订合同,编制工资表发放工人工资;⑵与劳务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将劳务款项付给劳务公司,由劳务公司给工人发放工资,劳务公司向建筑施工企业开具劳务费发票,建筑施工企业计入“工程施工——人工费”采取第一种方式对建筑施工企业而言存在以下风险,⑴劳务工人与公司没有劳动合同关系,支付的工资税务部门不会认可“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存在困难;⑵会涉及代扣劳务工人以及包工头的个人所得税等税务风险;⑶政府社会保险机构会要求建筑施工企业为劳务工人购买“综合社会保险”,增加企业经济负担。
采取第二种方式对建筑施工企业更为有利:⑴解决了劳务费用的票据不合规的问题,可依据开掘的正规票据进行税前扣除;⑵省去了代扣包工头、工人个人所得税的麻烦;⑶回避了为劳务工人购买“综合社会保险”的敏感问题。
因此,建筑施工企业使用劳务工人的最优选择是与劳务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将劳务费支付给劳务公司,而不是直接给劳务工人个人发工资。
2.6 利用减免税项目来避税。税法规定建筑业的免税政策有: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免缴营业税。“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是指中国总后勤部统一下达计划的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所以,建筑施工企业可以争取承接免税项目,从而进行合理避税,获取更多的利润。
【关键词】税务 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研究
一、纵观国内对于税务筹划的概念的界定,主要分为广义税务筹划观和狭义税务筹划观。
广义税务筹划观认为税务筹划既包括节税又包括避税和税负转嫁,包括一切采用合法或者说是非违法手段进行的纳税方面的策划和有利于纳税人的财务工作安排,认为只要是事前合理合法安排的减轻税负的方法都属于税务筹划。
狭义税务筹划观认为税务筹划就是节税筹划,税务筹划行为不仅要符合税法的规定,而且还要符合国家的立法精神,与国家制定税法的实质内容和立法意图相吻合。这种观点也是我国税务机关目前所持的观点。《中国税务大辞典》将税务筹划定义为节税,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以税收负担最低的方式去处理日常财务、经营、交易事项而制定的纳税计划。
二、税务筹划的根本目的是减轻税负以实现企业税后收益的最大化,但与减轻税负的其他形式如逃税、欠税及骗税相比,税务筹划具有以下七个特点:合法性、专业性、目的性、筹划性、风险收益均衡、适时调整。
三、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税收筹划己成为企业经营中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企业需要通过选择和调整生产经营方式,求得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企业经营方式,是指在一定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下,生产和经营的具体形式,它是企业的组织形式、生产管理形式和生产成果分配形式等的综合。换言之,经营方式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所采取的方式和方法。企业的经营方式多种多样,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成不同的类型。企业的经营地点、经营行业、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等经营方式,一般由投资行为决定,此类税务筹划可归结为投资中的税务筹划。然而,并非所有的经营行为都由投资行为决定。在投资行为确定的情况下,企业采购、销售方式等,都存在较大的选择余地。税务筹划在这种选择中可发挥其重要作用。
(一)创业初期选择科学的经营方式可节税
企业在创业阶段很少从避税角度考虑经营方式,实际上选择经营方式的不同对企业税负影响很大。企业应当结合产品特点、行业特点和税务成本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权衡利弊,选择适合自身的经营方式。
1.商品采购商的选择。我国现行增值税依据企业经营规模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是否健全等标准,将企业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前者销售商品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而后者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当一般纳税人购买一般纳税人的商品后,其增值税销项税额可以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而当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商品时,因不能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在纳税时也就不能进行相应的抵扣,一般情况下其增值税税负要比前者重。
2.产品内销或出口的决策。按照国际惯例,出口商品在国内生产制造、流转等环节征收的流转税实行出口退税制度。出口商品一般不需要负担增值税,而内销商品则要负担17%的增值税。尽管出口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可能会低于其国内市场的价格,但只要其差价不是太大,而且在企业其他情况许可的情况下,对经营者来说出口比内销更有利可图。
(二)改变经营方式,寻求税务筹划最佳方案
如前所述,企业的经营方式按不同标准可分为多种不同形式,现就以下经营方式的改变带来的税收方面的益处加以讨论。
1.机构分立
通过内部机构的分立,充分利用现有的增值税率不同或优惠政策,达到少缴或者免缴增值税。例如,有销售和安装业务的公司把两项业务分部门独立核算,对于销售业务缴纳增值税,对于安装业务缴纳营业所,避免因混合销售行为无法单独认定带来的高税负;对于初级农产品,在销售环节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在购进环节按收购额的13%抵扣进项税。
2.委托加工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与自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税基不同。委托加工时,由委托方(个体工商户除外)代收代缴税款,税基为组成计税价格或者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自行加工时,计税税基为产品销售价格。通常情况下,委托方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因此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负就会低于自行加工的税负。作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就可以在委托加工方式和自行生产方式之间做出合理选择。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完全委托加工方式,即收回后不再加工直接销售的消费税税负比自行加工方式低。
3.代销方式
代销商品是销售商品的一种方式,牵涉委托方和受托方两个方面,处在委托方立场上的商品成为委托方的代销商品,处在受托方立场上的商品成为受托方的代销商品。按照受托方是否能够有权利自行决定代销商品售价,代销商品存在着两种方式,第一种为收取手续费方式,第二种为是视同买断方式。
收取手续费方式的特点是受托方通常按照委托方制定的价格销售,而受托方无权决定商品的价格。委托方在受托方将商品售出后,按受托方提供的代销清单确定收入;受托方在商品销售后,按应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视同买断方式的特点是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照合同价格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的售价由受托方在一定范围内自主决定,实际售价和合同价格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委托方不再支付代销手续费。受托方按实际的售价确认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按照代销清单确认收入。
在市场环境一定的情况下,对于委托方来说,采取视同买断方式代销商品税负低于收取手续费方式。
四、实际操作中,税务筹划方案在具体实施时,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一)要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树立合法的税务筹划理念,深入研究税法规定,充分地领会税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