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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后,其遗产继承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继承。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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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继承保险金时法定继承人按照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的顺序继承。这种保险金已经转为被保人遗产的一部分,继承人要按所继承的金额交纳个人所得税、遗产税。
【法律依据】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代位继承的有效时间是20年。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间接继承、承租继承。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
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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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执行人可以是继承。执行人是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人不得拒绝。被指定的执行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经同意承担执行义务的,才是执行人。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应当按照遗嘱人的遗嘱忠实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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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写的遗嘱只要具备遗嘱的有效要件没公证也起法律效力,遗嘱人必须要有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人的意思必须表达真实性,遗嘱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财产分配必须合法有效而且需要是个人财产才可以。
【法律依据】
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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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媳妇有义务照顾公婆吗:
赡养人的配偶不是法定的赡养人。虽然法律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协助的义务不是赡养义务,且此规定只适用于夫妇关系存续期间。若赡养人同其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或者赡养人死亡,那么,配偶一方协助赡养的义务就自动解除了。
二、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我国法律是鼓励丧偶儿媳赡养公婆、丧偶女婿赡养岳父母的。赡养是指供给生活所需,特指子女对父母在物质上和生活上进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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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继承的发生时间是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因为某种缘故尚未实际取得遗产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应继份额转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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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徐伯曾经历两次婚姻。第一次婚姻留下一个残疾儿子,第二次婚姻生育一双儿女。残疾儿子一直与其母亲马某一起生活,徐伯也曾给过他们一笔不菲的费用,但近20年来也早已花光。半年前,徐伯突发脑溢血去世。徐伯在去世前二年,就为后妻尚女土及一双儿女留下遗嘱:在自己死后,所有财产全部归尚女土及儿女所有。在尚女士与子女继承遗产3年后,前妻马某才知道徐伯已经去世。她马上去找尚女土,索要残疾儿子(自己与徐伯所生的)应继承的份额。尚女士拿出徐老先生的遗嘱,并告诉她说,法律有规定:遗嘱继承大于法定继承。尚女士的说法对吗?
法律解答:尚女士的说法没有法律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贯彻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可见,尽管立遗嘱人处分的是自己的财产,但却无权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且,这一规定属于法律上的强行性规定。那么,在此案中,马某完全可以依据上述法律与对方说明,如不被接受,可以以残疾儿子法定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求得法律的保护。
遗嘱有解除协议的效力吗?
案例:肖女士57岁那年,经人介绍,与大她11岁的杨伯相识同居并签订协议书,载明:肖女士负责照顾杨某的衣食住行、起居生活,如男方先逝,女方有权在此房中居住生活,直至去世。如男方儿女们需要此房,继承者须付给肖女士3万元以作补偿。9年来,肖女士一直认真履行协议,尽心尽力照顾杨伯。两个月前,杨伯病危住院,肖女士因与杨伯子女发生矛盾,被他们撵出医院,后又因肖女士生病,未能去医院照顾杨伯,并被自己的女儿接走。杨伯去世后,肖女士向他的儿子要求给付3万元补偿,杨某儿子拿着杨某临死前留下的遗嘱说:“我父亲在遗嘱中写得明白,因你在他病重期间离开他,以前的协议作废,对你的生活不作任何补贴。”他们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肖女士该怎么办?
我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正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这是我国法律针对涉外继承案件作出的准据法的规定。
涉外继承案件,是指继承人、被继承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或者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发生在外国,以及遗产全部或者部分在外国的案件。根据这一规定,中国公民继承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遗产虽在我国境内,但是被继承人是外国人,适用法律时,应当根据遗产的性质,即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我国的继承法律和有关外国的继承法律。所谓不动产,是指不改变原来的性质和形体,不能移动的财产,如土地、房屋等;所谓动产,是指不需要改变原来的性质和形体就可以移动的财产,如现金、金银首饰等。继承的遗产如果是动产,就适用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律,但这里没有明确是被继承人的哪个住所地。由于在国际交往中,人的住所地是经常发生变动的,甚至一个人有几个住所,所以我国《民法通则》在《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一章中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这样就把住所地规定为“死亡时的住所地。”如果是不动产,就适用不动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我国《继承法》所以对涉外继承案件作出专条规定,是因为涉外继承往往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国家的不同法律,在法律适用上必发生法律冲突,需要调整法律冲突的规范,决定依哪国法律继承遗产才为有效。这种调整法律冲突的规范,在国际上通用的是“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所谓“属地原则”,是指按照遗产所在国法律处理的原则;所谓“属人原则”,是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国法律处理的原则。根据法律冲突规范明确规定的涉外继承案件应当适用的法律,就叫“准据法”。这样,一方面使有关的国家取得了对某些涉外继承案件的管辖权,而没有管辖权的国家无权处理,这些国家的法院作出的判决在国际上也不被承认;另一方面使有管辖权的国家处理涉外继承案件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增强了本国的判决在有关外国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