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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形势;建筑工程监理;对策分析
【分类号】:TU712.2
建筑工程监理的主要任务是监督和管理建筑工程项目,达到提高建设质量的目的。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迅速发展,人们对建筑的需求日益加剧,当然,人们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要求也是日益提高。这些都离不开建筑工程监理工作。建筑工程监理不仅能够规范建筑市场的秩序,还能够有效的提高建筑行业的整体素质,进而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因此,及时发现和解决建筑工程监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迫在眉睫。
1 新形势下建筑工程监理中出现的问题
1.1 建筑工程监理力度不够、监理水平低
目前,制约建筑工程监理质量的主要因素是建筑工程监理力度不够、监理水平低。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很多建筑单位打着遵循监理制度和规范的旗子,而在施工过程中并没有真正做到按照规定对建筑工程进行监理;二、掌管监理工作的高级工作人员,不能充分发挥带头作用,对自己的本职工作漫不经心,更有甚者还肩负着其他工作,造成失职。三、建筑工程监理工作人员没有明确的分工,不能做到各负其责,监理机制不健全。四、建筑工程监理技术和理念不够先进,工作人员本身服务水平有待提高等。这些都严重危害着建筑工程监理事业的发展。
1.2 建筑工程监理工作人员素质低下
当前,我国建筑工程监理工作中无论是从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水平来看还是从结构上来看都存在着严重的不足。首先,在我国建筑工程中,掌管监理工作的高级工程师和专业技术人员在数量和质量上都远远不能满足工程的需要;其次,复合型即集管理和技术于一身的监理人才在建筑行业中十分匮乏,即使身为监理工程师,其知识结构也不够完善。另外,监理工作人员的组织协调能力也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因素,缺乏组织与协调能力,将会使得建筑工程监理工作质量下降。
1.3 建筑工程监理市场行为不规范
不同于其他行业,建筑行业中经常存在业务转包的现象,而业务转包会使得建筑工程监理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大大降低。在实际工程中,并不是所有的监理部门和单位都经过了严格的审核,有的甚至没有达到标准,这对建筑工程监理市场的规范性有很大的影响。有的皮包公司竟然成为监理部门,使得工作人员完全没有工作能力和工作经验,更缺乏专业技术和修养。另外,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能够规范建筑工程监理市场。
1.4 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执行力不够
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执行力是建筑工程监理的一个重要指标,众所周知,履行任何一项工作或者职责都需要依据一项具体的制度,切实做到有章可循。对于建筑工程中的监理工作也是如此,将一项具体的制度作为指导能够有效的提高工作质量,使得监理工作达到标准化水平。在实际工程中,往往并没有什么系统的制度或者规划安排,许多建筑工程无章可循,常常是想到哪做到哪,监理工作的开展完全没有计划性,犹如一盘散沙。这样,使得监理工作达不到相关部门的要求。而在具体执行监理工作的过程中,往往存在一部分工作人员,他们做事只是浮于表面,急于应付,而没有深入到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本质和细节上。比如,建筑材料是建筑工程质量监理的一项重要指标,监理工作人员如果对材料的检查不够严格,会使得建筑材料来源不明,给建筑的安全问题带来隐患。
2 建筑工程监理问题的应对措施
2.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建筑工程监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是监理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准则和依据,因此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基于当前我国建筑工程监理工作还不算十分成熟的现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建筑工程监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是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对旧的制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并建立健全新的规章制度,来适应建筑市场和工程监理的需要。这样,市场行为才能更好的加以规范。此外,监理人员也要不断学习有关监理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和素质。
2.2 提高监理工作人员的素质
监理工作的工作性质十分特殊,这就对建筑工程监理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技能具有很高的要求,这样才能确保监理工作的有效开展。监理部门在进行职员入职选拔时,不仅要求其知识、能力达到要求,更要注重其素质水平,对其进行综合考察。同时,监理部门对其工作人员也要时刻进行考察,并制定相应的动态考察制度,保证其工作能力能够逐步发展。此外,监理部门也要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知识能够得到及时的更新。
2.3 提高建筑工程监理的标准化管理水平
要实现建筑工程监理的标准化管理,一方面是对监理的内容实现标准化管理,一方面是对监理的形式实现标准化控制,使得建筑工程监理的每一个步骤和环节都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当前,我国的建筑工程监理还没有完全达到标准化管理,只是能够控制、组织、协调建筑工程的质量和进度,而在其他方面没有很大的进展。这就对建筑工程监理的标准化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各个部门包括业主、施工单位、监理部门及相关的工作人员要相互交流、积极配合,共同努力提高建筑工程监理的标准化管理水平。
2.4 切实加大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执行力度
切实加大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执行力度,同时也要注重监理细节方面的问题。建筑工程中的各个方面都是监理的重要对象,涉及建筑工程的整体。在实际中,许多监理单位只是浮于表面工作。要做好监理工作,就必须做好材料、工作人员、施工现场、设备等多方面的监理。
3 总结
目前,在建筑工程监理工作上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这些问题亟待我们去解决。既然,监理工作已经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就必须不断坚持完善其相关规则制度,积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采取积极措施来应对建筑工程监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对监理工作坚持进行思考、认识和探究,切实做到提高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工作水平,使之走上科学发展的道理。
参考文献
[1]秦勇.建筑工程监理的难点及其应对策略探讨[J].中华民居,2014,(12):145-146.
【关键词】电力工程;监理合同;风险对策
1引言
所谓风险,指的是一种可能会发生的危险,或者说是潜在的危险。风险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故而风险损失的出现也同样具备不确定性。人们一般使用风险来衡量某一决策实施后可能会导致的伤害或损失。所谓风险因子,指的是导致风险事件发生的因素,同时也包括当风险事件发生时导致风险损失加大的条件。风险因素越多,那么发生风险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风险损失也就越严重。在研究风险构成要素后可以发现,风险构成要素主要包括风险的负面性以及风险的不确定性两种。①风险一旦出现必然会导致各种不良后果。②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与可能性也是不确定的。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对于风险的预测水平和防范能力往往都会得到显著的提升,而风险事件导致的损失也各不相同。当人们消除原有存在的风险因素后,可能又会出现新的风险因素。在电力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着监理合同风险,归根结底就是由于在制定监理合同时由于合同制定者的判断失误或者工作不力等不确定因素而导致电力工程建设因监理合同风险而导致的损失出现,因此所导致遭受损失的可能性。针对那些可能出现的安全建立风险,首先要做的就是准确识别风险类别,同时对电力工程监理合同安全建立风险进行科学、合理的防范,最终确保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水平。
2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重要性
如果根据资源消耗类型来划分,电力工程可以分为火力发电、水力发电、风力发电以及核电等等,这也就使得电力工程安全监理工程程序变得尤为复杂。电力工程施工的主要特点包括工期较长、规模大、工序繁杂等等,而且各施工程序可能还需要交叉进行。鉴于电力工程施工条件相对恶劣,而且施工环境也比较特殊,故而电力工程施工监理工作难度也是非常大的。在开展电力工程建设前,必须要做好监理合同签订工作,其重要性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①想要确保电力工程能够顺利施工下去,必须要有效开展电力工程安全建设建立工作,由此可见安全监理在电力工程建设中的重要意义。②监理工作还是电力工程建设不可或缺的效益保障,如果没有做好监理工作,那么电力工程也就很难正常建设下去。故此,必须要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开展电力工程建设工作,这样才可以获得更高的收益,这同时也是电力工程企业生存发展的根本。由此可知,电力工程建设中监理合同是非常重要的。
3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风险主要来源
根据研究可知,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风险主要来源于两点,即法律溯源和双重性。
3.1法律溯源
站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角度来理解电力工程监理合同的签订可知,该种行为属于民事行为,即通过意思表示为要素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换句话说,也就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与义务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可知,民事活动的五大基本原则包括当事人地位平等;当事人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原则;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不允许被侵犯;要同时遵守法律法规与国家相关政策;要尊重社会公序良俗。而作为民法特别法和《民法通则》下位法的《合同法》也明确规定了合同的定义,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或法人设立、变更和终止的民事权利及民事义务关系的协议,其中也明确规定了合同的定义、适用范围、签订、履行、终止、违约等多方面的内容。合同内容中关于当事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是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权利和义务彼此之间往往都是相对的,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往往就是另外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因此当其中一方当事人违背了合同约定或者没有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去执行时,那么就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合约条文来使其承担必要的民事法律责任。合同义务是合同违约责任的前提,而合同违约责任则是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合同义务的结果[1]。
3.2双重性
不管是《民法通则》还是《合同法》里都明确规定在制定合同和履行合同时所产生的民事行为都必须要满足合法性原则。也就是说,合同形式、内容等要素都必须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绝对不能违背公共利益,同时也不能损害其他法律法规所保护的当事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如此一来,就相当于合同中增加了隐形的社会责任义务,如果违背了这些社会义务,那么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开展前,发包人要通过书面形式来制定委托监理合同,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的要求来明确发包人和监理的权利和义务。还要按照合同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从法律源头明确监理合同义务双重性,其中包括监理合同制定阶段没有通过书面形式、违反招标法来进行工程监理发包,这种的监理合同都属于无效合同。当监理在现场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后,也要及时停止施工,同时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如果发生了重大人员伤亡事故,那么当事人还要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严重的还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追责[2]。总的来说,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风险的要素主要包括两层:①当事人之间所约定的具体义务;②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义务或者享受权利时不能做出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事情。
4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风险预防对策
4.1审查签约当事人资格和资信能力
要预防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风险,首先要做的就是要审查好签约当事人的资格和资信能力。要让双方出具必要的证明资料,了解对方经营范围和资信状况。一旦发现对方资信状况存在问题或者经营范围不足,那么就要中止签约。与此同时,当事人还要审查对方的资格,要了解对方是否具备签约资主体资格。
4.2共同起草合同
在大多数情况下,监理合同的起草方都是更加有利的,有些心术不正的起草方甚至还会在合同中故意设置陷阱,从而给合作对象带来不必要的困境。针对于此,在起草合同时必须要合同签订双方共同起草合同。在起草合同时,要字字斟酌,严禁使用一些意义不明或者含糊不清的词语。与此同时,还要切实注意合同是否存在重复条款以及合同前后是否存在矛盾,从而避免被对方钻空子。
4.3明确合同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监理合同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降低电力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监理风险,故此在制定合同时还需要明确合同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只有明确了责任和义务后,合同双方才可以严格按照合同条款要求进行执行,从而避免因操作不利而导致对方出现的损失。与此同时,监理合同的条款也需要对等。要切实遵循公平原则来明确合同签订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当事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要承担义务,这也是合同公平原则的需求[3]。
4.4要明确合同纠纷解决方式和诉讼管辖地
在合同中一般约定,若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诉讼(仲裁)方式解决。若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合同纠纷,不能只是笼统的写一旦发生纠纷在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仲裁部门解决,而应写具体的名称。若选择诉讼方式解决合同纠纷,应尽量选择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若对方不同意,可改为双方所在地法院均可管辖,尽量不要选择对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此外,在制定合同时,为了提高监理合同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还要积极求助专业法律人员来进行协助,从而提高合同质量,避免合同风险出现。
5结束语
总的来说,笔者在本次研究中重点探讨了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风险和预防对策方面的内容。通过文章研究可知,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对于整个工程的安全与质量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故而降低监理合同风险是极为必要的。针对于此,笔者提出了几条针对性解决对策,希望可以为我国电力工程行业的发展提供借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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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何秀锋.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探析[J].科技传播,2010(18).
关键词:建筑工程;监理;问题;对策
自工程监理制度在我国建设领域实行以来,我国建设监理工作逐渐走向成熟,形成了新的运行体制,建设监理立法工作起到初步成效,监理工作正向着制度化、规范化、市场化的方向发展,有效地提高了我国建设事业建立水平。同样,我国建筑工程监理工作已经开展了多年,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早已得到普及,可是在具体监理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不少时代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对建筑工程监理的效果存在阻碍,为建筑工程质量埋下隐患,本文正是针对此问题,发表笔者自己的看法。
1建筑工程监理现状和存在问题
1.1监理市场未完全实现招投标制度
随着我国建设监理事业的发展,监理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以低价不正当竞争的手段承接监理业务,利用相关人员的职权对建筑监理单位实行强行压价、越权,有些监理单位搞地方主义、出现非法的不正当竞争。这些情况不仅扰乱了各地方正规监理企业的正常发展,而且严重影响了建设监理的形象。
1.2建筑工程监理水平偏低
相比与其他发达国家,我国大部分建筑工程监理水平都较低,对工程质量造成很大的负面效果。建立水平底下表现为:施工现场监理没有依据相关规范、规定来进行,即没有把监理工作落实到位;由于任务多杂,监理人员的作用未得到充分的发挥;建筑工程监理企业没有科学的管理理念、技术和手段,管理方法落后,水平低下;监理组织不健全、制度不完善、职责划分不明确等;建筑监理相关人员责任心不够强,服务态度不佳,将建筑工程监理的社会形象大打折扣。
1.2监理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从当前我国建筑工程监理实际情况可看出,监理人员的素质、水平参差不齐,结构比较紊乱。表现为:缺乏监理专业人员,如专业监理工程师和工程总监数量明显偏少;缺少监理全能人才,就是集管理与技术于一身的复合型监理工程师非常匮乏,一般监理人员的知识结构都不够完备;另外,建筑工程监理人员有效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不够高,因而满足不了工程施工的需要。
1.3建筑工程监理市场的行为不够规范
有建筑工程本身特点所致,业务转包的现状普遍存在于监理过程中,这对于建筑工程监理的权威性及有效性造成很大的威胁;并且许多工程监理企业没有经过资质审核或资质审核工作很马虎就进入监理市场,这对监理市场规范性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部分监理单位很不规范,滥竽充数,专业监理人员基本没有,监理人员普遍缺少专业素质和技能;另外,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是造成监理市场不规范的重要因素。
1.4建筑工程监理服务价格不够规范
第一,因为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理市场不够规范等因素,建筑工程监理市场有着盲目竞价的现象,而忽略建立质量的要求,竞价价格偏低会导致监理质量的下降,从而影响工程施工质量;第二,因为有些监理企业缺乏高素质的综合性人才,相关工作人员的素质更是参差不齐,对监理行业的进步和发展有着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第三,不少监理单位技术、设备并不健全,这就难以保证监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这同时又被行业内违规压价、恶性竞争等行为所影响,使一些建筑工程项目的监理费用甚至低于正常的监理成本水平。
有上面分析可知,监理单位的运行态势只能是低成本、低质量、低效率、低水平。当然不能否认我国当前监理事业已有一定的规模,但与国际水平相比还明显不足,制约并延缓了我国监理事业朝着国际化、现代化发展。
2解决建筑工程监理问题的建议
2.1监理市场应实现招投标制度。
针对我国建筑工程监理市场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亟待实行招、投标机制,公平竞争,这对监理工作的公平、公正很有意义。我国建立市场存在不公平竞争、暗箱操作等问题,这些问题很大程度上是有缺乏信誉机制约束导致的,而信誉机制的建立,就能够使监理机制规范、公平,淘汰那些信誉等级低、口碑差的监理单位,清除建筑监理市场的垃圾。
自我国加入WTO以来,我国监理行业迈进了国际市场领域,这对我国监理企业的信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够是我国建筑监理企业在国际监理市场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2.2完善法律规章制度体系
建筑工程监理工作是要以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和准则的,所以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对于工程监理工作的规范化还是非常重要的。针对我国目前建筑工程监理不够规范的现状,我国政府需要分析工程监理相关的法律规定,将不合理,过时的规定废除,监理新的,科学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这是规范监理市场的重要手段,不可疏忽。另外,监理人员也需要加强对新的招投标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和学习,顺应新形势的要求,不能使用落伍、缺乏生命了的监理手段。
2.3规范监理委托程序
对于监理工作,还有一项必不可少的管理工作就是规范监理委托程序,主要用来对监理市场各方的行为进行必要的规范。首先,对于业主来说,开展公开招标工作必须严格遵照《招标投标法》相关规范进行,直接委托手续办理必须依据标准程序进行,监理单位的选择要对其资质进行严格审核,杜绝出现施工与监理为相同单位的情况。其次,在监理单位中标后,业主必须和其签订科学合理的监理合同,规定双方的责任,明确双方的工作。最后,监理单位必须加强竣工备案制度的落实,杜绝转包、挂靠工程等不良情况,经历必要的惩奖制度。
2.4倡导优质优价的监理服务
当前,随着建筑事业的不断发展,新的要求和规定应运而生,我国的监理收费标准及方式已经落伍了。收费标准普遍低下,导致监理工作质量难以保证,吸引不了高素质的监理人才,从而限制了监理企业的发展。因此,监理服务的价格适度提高是很有必要的,因为建筑工程的监理是一项高质量的服务工作,需要有高素质、高质量的监理人员,监理人员需要始终如一地将业主的利益摆在首位,但是监理价格过低时,监理服务的质量便难以得到保证。
2.5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从监理工作的特点看,其对监理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素质的要求还是很高的。对此,政府及监理单位本身都存在一定的责任,如利用法律规范及管理培训等手段。一般来说,建筑工程监理人员的素质培养主要可从两个方面入手:道德素质培养和技术素质培养。
道德素质培养,就是加强对监理人员道德的教育,如监理工作中不可,不可向承包商提出不合理的要求,有时也存在监理人员和承包商合伙欺骗建设方的行为,此等行为均要杜绝。
技术素质培养工作要注意下面三点:第一,平时工作经验队监理人员非常重要,一定要引起重视,平时工作对分析和总结工程施工中的不同工序常会出现的问题,故能在每道工序施工前,监理工程师可以结合以往工程监理经验的总结,对工程施工人员进行提醒和指导,避免施工中出现不必要的问题;第二,进行书本理论学习。对于监理工作人员来说,因为要求具有综合控制管理的能力,需要了解和掌握的知识面要求较广,除了要具备必备的专业知识外,还要通过开展学习培训班的形式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学习,扩大知识面,达到更好的监理效果的目的。第三,每经一个阶段的监理工作,监理人员就要认真进行总结工作,积累工作经验,这一点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因为相比于监理人员所具备的知识,实际经验更形象、更具体、更有效,积累经验很重要。
2.6做好标准化管理
建筑工程监理的标准化管理不仅包括监理形式,还包括监理的类容,确保监理工作每一个环节都有统一规定和要求,都有定量、定性的衡量标准供监理工作参考和对照。当前,我国建筑工程监理把重点放在质量和进度两个方面,离全面标准化管理还有一段距离。建筑工程监理标准化也不是监理方单方面的工作,业主、施工单位、监理相关人员之间需要协调和沟通,找出工程施工中容易出现的问题,通过积极协商找出解决的办法,尽量确保监理工作做到位,避免工程质量不达标,工期延后情况的发生,监理工作人员及时认真总结监理工作的经验,考虑到建筑工程各方的利益,提出单位监理工作标准化管理的游泳建议,加速 建筑工程监理的标准化。
3结束语
总之,当前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已是我国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一个好现象,需要我们大力倡导、坚持并完善。我们要深入了解和分析工程监理行业的特点和具体做法,找出主要问题所在,加大对问题解决方案的研究力度,让建议更科学合理,更具针对性,努力提高建筑监理在建筑事业中的权威性,使建筑工程监理市场走上科学、规范、健康的发展道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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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水芳.对当前监理工作的几点思考[J].中国科技信息,2007,(23)
[3]熊瑛,余国兆.小议监理工作的现状[J].经营管理者,2009,(24)
[4]谢坚勋,叶勇,欧阳光辉.浅谈工程监理和项目管理接轨[J].建设监理,2004,22(2)
0引言
1988年,建设部《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正式建立工程监理制度。1997年颁布的《建筑法》明确规定我国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并授权国务院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范围。目前,我国国有投资的工程项目基本上实施了工程监理,非国有投资项目尤其是外资项目大多也委托工程监理。推行建设监理制,是工程建设领域里的一项重大改革。它使我国工程建设管理体制逐步由传统的小生产管理模式,向社会化、专业化、现代化的管理模式转变,带来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项目业主、政府及全社会对工程监理行业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我们必须认真研究工程监理行业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形势和新任务,才能合理地确定符合实际的发展思路,适应新的形势,从而推动工程监理行业稳步发展。
1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的现状
1.1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初见雏形
自1997年颁布《建筑法》起,建设部先后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屋建设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与注册试行办法》等部门规章;建设部还与国家工商局联合颁布了《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文本》,与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了《工程建设监理取费有关规定》,与国家计委联合颁布了《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也为建设工程监理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除此之外,绝大多数地方政府或人大以及各部门,也制定了本地区、本部门的建设监理法规和实施细则。初步形成的上下衔接的法规体系框架,使建设监理工作基本上做到了稳定、有序、健康发展。
1.2行业规模不断扩大,从业人员素质不断提高
我国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确定的原则是“分级管理、统分结合”,按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进行管理。这种管理机制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运行状况良好,使我国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得到迅速发展。截止2010年底,我国具有资质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10家,从业人员75397人,其中注册监理工程师99073人,全年营业收入119.14亿元。同时,我国逐步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建设工程监理教育体系,培养造就了一支初具规模的监理队伍。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在上岗之前,需经过4~个月的监理短期培训。工程监理人员从早期的主要由工程技术人员组成,发展到现阶段的技术、管理并重的复合型人员。
1.3监理权限和范围比较狭隘
目前我国的工程监理的绝大部分仅限于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使得工程监理仅在施工阶段得到了部分发展。而设计阶段监理工作开展不到位,使监理工作在工程建设的设计阶段形同虚设,监理工程师仅有建议权,没有出图权和修改权;工程监理的作用在工程设计阶段无法得到体现。在工程设计阶段,由于没有配套的设计阶段监理规范,造成这一阶段的监理工作无章可循,流于形式。
2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2.1建设工程监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尽管我国在立法方面有关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法律法规已经基本定型,但仍然存在立法质量不高以及与国际惯例有一定的差距等问题。与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仅仅对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宏观原则进行了规定,并没有深入建设工程监理实践的各个环节。同时,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也加大了政府管理工作的难度。工程的建设过程分为几个不同的阶段,由不同的职能部门进行管理。从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到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培训、注册,从建设工程的规划立项到施工建设,政府又都要一管到底。这种管理方式导致不同的管理部门在职能上存在交叉和重叠,导致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和效率低下,不利于政策的制定和行业的统一管理。
2.2建设工程合同的条款尚不完备
我国目前各类建设工程合同的条款与国际上通用的工程合同条款相差较大;有关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一些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尚未形成定量化和定时化的标准。这就使得建设监理工程师无法对这些合同的履行从事更加具体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也就是说,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条款的不健全,直接影响了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执行。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主要是参照国际惯例建立起来的。在各类合同制订之时,建设工程监理仍处于摸索阶段;合同的条款中关于权利、义务、责任等内容的规定,尚不能满足我国目前建设工程监理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
2.3建设工程监理法制理念有待强化
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是国家实行强制监理。社会上许多业主对监理认识不清,委托监理只是为了应付检查。一些业主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在招标过程中明投暗定、逃避监督、肆意压低工程监理的收费;在委托监理后认为监理仅仅应对工程质量控制全权负责,而对工程投资、进度方面的管理控制授权有限;对监理的性质、运作程序及工作方法一无所知,对监理机构任意指使或挑剔,干预监理人员的工作,从而干扰了监理有效地按照监理程序、监理计划开展工作。承包商则更不习惯这种监管,抵触情绪很大,使得监理工作的展开困难重重。因此提高业主、承包商对工程监理的认识,将工程监理变为业主自愿进行的行为,还有大量的宣传教育工作要做。
2.4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培训制度仍有待完善
我国目前建筑业的从业人数约占全世界建筑从业人数的25%,但对外承包额仅占国际建筑市场的13%左右。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我国目前缺乏国际工程管理的人才。我国从实行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准入制度以来,建设工程监理队伍的基础素质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就整体素质方面而言,仍然不能适应建设工程监理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现有的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大多都是半路出家,学历相差悬殊,职称差别更大。这就导致了我国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缺乏集技术和管理于一体的复合型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加之目前我国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流动性相对较大,培养高素质的建设工程监理人才的难度就更大。
3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的完善对策
3.1完善现行的建设工程监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有关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是政府调控建设工程监理服务的有效手段,也是对外开放建设工程监理市场应当遵循的法律依据。不断完善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体系,是规范各方利益主体在建设工程监理中行为的需要,更是我国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保护的重要的法律保障。在《建筑法》的关于“建筑工程监理”的专章中,仅用个条文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及监理企业的有关事项,显然过于简单。建议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监理法》作为《建筑法》的特别法,以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作为调整对象。主要调整在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明确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问题;以统一的规定,来消除各法规、规章中的分歧和矛盾,从而为各类与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相关的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制定,提供法源性的法律依据。
3.2完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范本
为了完善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目前要着重修订和完善的是《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范本。我国目前使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已经部分参照了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颁布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文本的编制中,也应当参照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颁布的《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中的相关条款。同时,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权利义务和安全责任、质量责任等内容,增加到合同中去;应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需要,增加关于建设工程保险和担保的相关内容。专题与探讨箍。为保持圆柱纸模在吊装过程中不变形,需将圆柱纸模上下柱箍用钢管和扣件连成整体。(2)圆柱纸模安装时用塔吊将其垂直吊起,垂直套入绑扎好的柱钢筋笼内。正式套入前应在柱钢筋笼顶覆盖厚塑料布或编织布,避免钢筋损伤其内部,影响混凝土表面观感。(3)圆柱纸模加固时,要先将底口与模板边线对齐,用钢管和扣件将柱箍与满堂脚手架连接固定牢固,再调整模板垂直度,使上口达到设计位置。
3.3圆柱混凝土的浇筑
圆柱纸模是多层纸复合制成。为防止模板破裂,振捣棒不得直接触碰内壁振捣。振捣棒应在距纸模大于100mm处振捣;浇筑时要分层进行,分层厚度不超过500mm。混凝土坍落度和浇筑速度应与设计计算时保持一致,禁止一次浇筑到位,以保证混凝土浇筑质量。
3.4圆柱纸模的拆除
确定合理拆模时间。拆模时间可根据混凝土配合比、施工温度和构件特性确定。正常情况下拆模时间不宜超过3d,时间过长易形成粘模。拆模方法采用模板切割机,首先拆除柱箍等加固构件,然后将切割机的切割厚度调整到略小于模板厚度,过浅模板不易拆除,过深则破坏混凝土表面。圆柱纸模拆除后需要用塑料薄膜包裹起来浇水保湿养护。
4施工注意事项及质量监督要点
(1)圆柱纸模生产和存放场地要防雨和防潮,避免变形和强度降低。堆放时宜立放,如平放需要安装柱箍定型,防止变形。(2)圆柱纸模安装后应避免雨淋,必要时顶部和侧面要覆盖塑料薄膜以防雨水进入。(3)如需要使用脱模剂,应选用快干中性脱模剂,避免使用油性和干燥慢的水性脱模剂,防止脱模剂渗入模板内部,降低强度。(4)梁柱节点部位因开梁口后圆柱纸模失去整体性,需要进行局部加固,防止梁柱节点胀模。
工程监理制是当今社会电力工程建设目标实现的重要手段。电力工程施工条件复杂、质量要求高、技术工艺难,施工单位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可能做出偷工减料的行为,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而且在施工中也容易发生安全事故。而工程监理则是以第三方的身份来对施工单位进行严格监管,这样就可以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促进施工单位做好安全管理。
二、我国电力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制的现状
2.1监理市场的招投标机制不健全
我国的监理市场最为明显的特点就是:监理单位并不是独立的社会组织,而是隶属于某个企事业单位或政府部门的一个组织,它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于是在进行监理单位的招投标工程中很多时候就带裙带关系。比如说:政府部门,随意批转监理任务;某些监理单位非法转让监理任务,搞不正当竞争。监理市场的招投标工程并没有一套科学严谨的工作机制,也没有一定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监理市场的行为,监理市场较为混乱。
2.2业主对监理制的思想认识有误差
很多业主不能深刻认识监理制,认为监理可有可无,在实际工作中,虽然签订了监理合同,但是却没有给予监理人员“三控、两管、一协调”的权利,因而监理效果没能充分发挥出来,使得电力工程的质量、进度、造价等没有受到合理控制,影响了电力行业的健康发展。
2.3监理人员的素质偏低
由于电力工程建设中业主对监理制的认识存在偏差,监理的费用较低,这就使得监理单位的从业人员素质偏低,甚至很多都是半道出家的,原是工程设计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他们经过短期培训后就直接上岗了。工程监理需要给予业主和施工单位专业技术参考,专业性非常强。同时,工程监理人员还要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以确保工程建设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而当前监理人员的素质偏低,严重影响了监理效果的实现,不利于电力工程建设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完善电力工程建设中的工程监理制的对策
3.1建立和完善工程监理法律法规体系
近年来,我国政府相关部门一直在加紧工程监理管理机制和收费标准的法律法规建设,希望提高我国工程监理制的水平,以工程监理来带动电力行业的健康发展。但是,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不深,这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电力工程建设中工程监理制的发展,工程监理难以与国际接轨。在这种形势下,政府要加强工程监理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和完善,通过完善的监理法律体系来促进我国监理行业的发展,促进工程监理制在电力工程建设中发挥作用,从而带动电力行业的发展。
3.2完善招投标机制
招投标机制的不完善使得我国监理市场较为混乱,不正当竞争随处可见,这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因此,政府要严格规范招投标工作流程,以法律形式形成完善的招投标机制,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对监理市场上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以增加违法成本。遏制业主、监理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的盲目压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使监理招投标、评标工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开展。
3.3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
要促进电力工程建设中监理制作用的发挥,最根本的还是要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监理单位要对现有监理人员进行严格的培训,促进其专业素质的提高。培训中不仅仅是工程方面的专业知识,还要有管理知识、法律知识等。同时,还要通过一定的绩效考核制度和奖惩机制来促进监理人员学习热情的提高,使监理人员不断学习先进知识,提升自身的素质,从而提高工作效率。要在电力工程建设中给予业主和施工单位更多的专业指导,做到“三控、两管、一协调”,促进电力工程质量的提高。
四、结语
【关键词】 质量监督;现状;发展方向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蓬勃发展,建筑业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这也加剧了建筑行业竞争的激烈程度。在长期的竞争中,众多的企业家达成了“靠质量树信誉,靠信誉拓市场,靠市场增效益,靠效益求发展”的共识[1]。作为建筑业发展的关键,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是所有人密切关注的,工程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着建筑物的使用年限,也对人民群众的利益和人身财产安全有着重大的影响。所以,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工作就尤为重要了[2]。
1.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现状
工程质量监督的有效进行,极大影响着建筑工程质量的稳定以及提高,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工作细分,工程质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仍存在着许多的不足。
1.1 质量监督取得的成绩
自从1984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相继建立在了全国各地上,我国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制度也逐步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随着监督机构的不断完善进步,在提高全国各地工程建设管理监督水平,和对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的预防上都起着重要的作用,从此,质量监督成为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
自从成立以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始终坚持着质量优先、质量第一的思想,按规定严格执行自己质量监督的职责任务,在维护工程质量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经形成了全国工程质量逐年上升而工程事故死亡人数逐步下降的局面。
随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制的逐步形成,在工程建设期间,建筑企业直接对工程质量负责即承担了生产责任,监理单位负责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监理并控制整个工程的进程,而政府则从宏观角度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并规范各参与单位的行为,最后,社会公众还要对竣工后的建设工程进行评价。如此,多重监督下,工程质量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增长势头。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法律法规体系也已基本形成,我国颁布了《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质量监督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标准,而各省市也制定了地方性质量监督法规,如云南省颁布的《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各级质量监督单位也出台了各自的监督制度,法律法规体系的基本形成,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提供了切实的法律依据,
近几年,由于科学技术上的进步,工程质量监督的检查方式由检查人员通过肉眼观察、手掌触摸以及敲击后肉耳辨别声音的方式变为通过科学仪器设备检测,如数字回弹仪,钢筋扫描仪,红外定位仪等,完成了监督手段科学化、信息化的转变。这极大地震慑了一些施工企业的不规范行为,增强了检测工作的科学性以及权威性,提高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技术水平。
1.2 质量监督存在的不足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极大地影响着建筑工程质量的好坏,但是质量监督管理相对着建筑市场的不断深化和细分来说进展较缓慢,并不能适应建筑市场发展变化的要求,而在质量监督体制方面,仍然存在着许多的不足。
(1)相关法规不健全
正如前文所说,健全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法律法规可以使监督人员在质量监督时有法可依,依法监督行政,使监督工作顺利进行。然而,虽然出台了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及地方性规程和监管制度,但在实际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常常出现在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时,找不到与实际情况符合的法律法规的现象。
(2)监督机构成为施工企业的“安全科”
监督机构是没有“处罚权”的,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时候,只能下发改进、整改通知书。若要责令停工整改或实施行政处罚,则只能建议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这也就造成了建设各方主体并不配合监督机构的工作,屡查屡犯,配合的查出一点问题就整改一点问题,养成了事事靠监督机构监督的状况,显然将监督机构当成了“安全科”。而监督机构因没有处罚权,也只能充当这样的角色,并没有履行事实上的执法职能。
(3)地方政府对监督工作的干预
地方政府对监督工作程序的干预。例如,一些领导工程会得到地方政府的特殊照顾。往往会先开工后办手续,在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时,监督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局部停工通知或停工通知的正当行为也会受到当地政府的阻挠。另外一些重点工程,由于当地政府的赶工指令,通常使建筑质量安全得不到保证。还有一部分工程,政府不但指令不能收取监督费,还要求监督机构在未办理监督手续的情况下就介入,往往是监督工作人员无法正常开展监督工作。
(4)执法不严
在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中,出台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依然存在着不少缺陷,而且相应的具体实施细则并不完善,可操作性差。对许多的违法违规行为视而不见,相关管理部门没有用好政府所赋予的监督权力,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致使许多制度都停留在书面上,没有付诸实际。
(5)监督人才素质缺乏
目前,监督单位中一些监督人员的素质不高,不能正确的履行自己质量监督的职责,进行监督工作时草草了事,不认真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质量监督工作。同时,监督单位缺少大量高素质人才,常常使质量监督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2.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发展
由上可知,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有着许多不足之处,所以我们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来加以完善。
2.1 修善相关法律法规
一个健全的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体系,是质量监督工作顺利进行的保障,为监督工作提供了切实可行的依据,提高了监督工作的可操作性。因此,尽快健全和完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加强政府工程质量监督职能,是现在我们的主要任务之一。
2.2 严格执法,加大执法力度
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执法力度可以非常有效的提高建设工程质量。而这需要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视和支持,才能确保质量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而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建设工程过程中的质量监管,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格处理,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树立起监督机构的威严,牢固树立建设单位质量第一的意识,进一步保障工程的质量安全。
2.3 加强监理的权威
现在的工程监理过程中,多听从于建设单位,无监理单位该有的权威性。监理单位一方面对业主负责,另一方面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驶自身职责。所以监理公司要独立的行使自身的职能,没有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允许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材料设备,不允许下道工序的施工。
而且,一定要解决监理部门的资金问题。所需的监督费用需有建设单位按有关标准交予政府部门,再由政府部门拨给监理公司,打破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之间的直接经济关系。确保监理单位独立进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
2.4加强人员培养
健全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法律法规对于监督工作的确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执行的主体是人,所以,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离不开掌握有先进管理技术和专业知识的人才。所以,加强对人才的素质培养,是所有监理单位提升自身素质的关键所在。
3.结语
总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是建筑工程质量的一个重要保证,在如今建设行业快速发展的时候,质量监督是否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承担自身的监督作用,维护工程质量安全,需要我们共同的努力。只有加强监理单位的权威性,健全相关法律体系,严格执法,才能做好质量监督工作,促进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电力工程;安全监理;问题与对策
正文:
电力工程监理制度在我国已经推行很久,主要目的就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快实行电力工程的科学化管理,拉近与国际电力工程建设的距离。在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下,我国的电力工程建设的管理方法相对较为传统,在管理、实施上面相对保守和封闭,急需要向着现代化专业化的建设监理管理体系转型升级,而且随着电力工程的建设项目的不断完善,电力建设监理管理体系也需要不断在效率上进行提高。实现电力工程建设的高效和经济化。
1、电力工程监理中存在问题
1.1进行电力工程监理首先要在项目建设的观念上加以改变,我国的电力工程监理相对来说一直存在管理水平低下的问题。参加电力工程项目管理的单位很多对于监理的认识不足。首先在管理上,认为电力工程的监理单位的作用就是上传下达,只要按照电力工程建设单位的指令办事就可以了。但实际上,关于电力工程监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监理单位是独立的第三方,其服务对象是业主,要用客观和科学的态度将电力工程中需要监理的环节加以监督和管理。业主和施工建设单位之间的利益在监理单位这里是同等的,监理单位要站在公平公正的角度上进行监理工作,而且要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做好工程施工环节的监督和管理,施工单位的施工流程和和制度必须要接受监理单位的管理,这是由于监理单位是在业主的委托下进行管理程序的执行工作的。监理单位有权利依照法律法规,遵照业主的委托,进行电力工程的项目建设的管理监督工作。1.2由于电力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任的划分不够清晰,一些业主认为如果电力工程的项目建设出现了问题,那么电力工程的监理单位就要负担全责。但实际上,电力工程的监理单位只是一个负责咨询和服务的机构,质量责任基本是由施工单位负责的。但是如果监理到位的话,施工单位的工作必然也会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监理单位在工程当中的职能作用于全程,无论哪个环节出问题,监理单位都要承担一部分的责任。1.3电力工程的监理范围如果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很多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的授权是有一定保留的,监理承担部分责任。一旦施工出现问题,那么业主就会向监理追责。而且如果项目建设中出现了安全事故,业主还是会要求监理承担责任,但是所有的资金和投资控制方面,监理都是形式上的监控,没有实际上的内容,因此要想达到真正的管理目的还有一定的距离。电力工程中,业主一般都是希望工期提前结束,质量又得到保证,但是如果无限制地压缩工期,电力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势必受到影响。监理工作的责任实际上是非常大的。这是由于工作中如果不按照业主的要求执行,监理单位就会受到资金上的制约,主要表现在,如果监理单位坚持原则,不按照业主要求执行,可能带来与业主和建设单位的矛盾,但是如果按照业主要求执行,又会导致违规事件发生,在两难下,部分监理单位往往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使得电力工程的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得不到保障。1.4电力工程中,监理职能往往是贯穿在整个项目的调研设计以及施工过程的,直到投产运行,全过程的监理的好处在于能够串联起工程的各个环节,而且做好电力工程的监理,还能将项目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等进行很好地发挥和管理。对项目的投资效益产生一定的影响。1.5电力工程监理人员的整体素质有待提高。很多从事电力工程监理工作的人员不具备专业素质以及职业资格,有的人没有经过岗位培训就直接上岗,而且规章制度的设立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很多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是由退休人员兼任的,同时电力工程监理人员的流动性较大,因此责任心也不高。
2、电力工程监理解决问题的措施
2.1制度的完善是改进电力工程监理工作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从总监到各专业监理,每一级别的监理工作人员,都要负责相关电力工程项目建设中的施工安全、质量以及信息档案的管理工作。做好工作的分配,使得电力工程的监理工作能够得到有序的开展。2.2为了电力工程建设能够保持持续和稳定的开展,对电力工程建设的各个单位进行安全技能知识的教育以及培训是非常必要的,同时要动态地监督和管理,通过安全施工培训认真落实电力工程各项施工技术,在施工建设过程当中,保证电力工程的监理工作高效经济地开展,获得发展的安全可靠性,监理人员除了要参加培训,学习安全基本知识及专业基础知识以外,还要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定期举办安全管理知识讲座,学习行业典型案例,了解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从事高空作业或者是特殊工种的相关人员,必须要求持证上岗。2.3落实安全文明施工,加强电力工程自查和自检工作,做好施工单位的安全防护设施的部署工作,及时了解各个专业监理过程当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认真监督总体的布置,为电力工程的建设施工提供一个良好的保障。定期召开安全质量工作会议,总结和交流成功的经验,提出、分析和解决问题,并做好相关的记录,便于日后查阅和指导其他的安全监理工作和各专业的监理工作。结语要落实好电力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需要监理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素养和工作责任心,遵守监理工作的规章制度。监理的过程是个繁琐的过程,必须加以严格的管控措施,使得电力工程的监理过程能够正常有效的进行。
参考文献:
[1]骆宏.电力工程监理过程中存在问题及相应解决措施[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4,(3):162-163.
【关键词】建筑;法律法规;作用
前言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也不断完善起来,而建筑工程的发展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非常重要的位置,并成了非常重要的支柱产业。随着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法律法规的制定、加强及完善为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因此,我国建筑业转入市场机制以后,与建筑活动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与完善,为我们国家建筑行业的法制建设创造了一个全新局面。在新世纪里,特別是我国加入WTO以后,我们将面临更多新的机遇与挑战,因此,我们要更好地利用法律法规来规范建筑市场中的各种行为。
一、概述
建设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指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是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它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及其相关的民事关系。建设法规是以市场经济中建设活动产生的社会关系为基础,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对建设活动的监管、市场主体之间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其所涉及的行业包括城市建设、乡村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等。其中《建筑法》主要调整企业的资质管理、经营管理、工程承包管理和建筑市场管理等活动及其社会关系。《建筑法》对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制、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等内容也作出了全面的规定。在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如此迅猛时期,建筑行业已成为了其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这不仅有利于我国社会经济建设,还在人们日常生活和生产当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建筑法规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作用
(一)建筑法律法规能够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
与建筑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出台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了对建筑工程活动的监管力度。如《招标投标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在法律制度的轨道上,进入到了一个更加规范、更加公平竞争的崭新局面。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将竞争机制引入交易过程中,减少或杜绝了行贿受贿等腐败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在工程资金的使用上更加节省、合理,最为关键的是,关于招投标的相关法规的出台,更好地保证了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此外,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加强了市场准入管理,对于建筑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实行建筑许可制度,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法律法规中对于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许可的规定,对没有达到要求的建筑企业严格依法清理,禁止参与到建筑活动中,同时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和管理。通过建筑法律法规,不仅使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素质得到了整体提升,也有效地减少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现,为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地进行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二)建筑法律法规能够规范、指导、保护建筑行为。
人是社会人,人在社会中的每一种行为都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只有在合法范围内,我们做出的行为才会被国家承认,从而得到国家的保护。建筑活动作为社会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行为同样要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与规范。《建筑法》的颁布与实施,使我们国家的建筑行业步入了依法治业的新局面。其中,《建筑法》对某些建筑行为进行了命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正是有了这些法律的规定,参与建筑活动的主体才更加明确自己必须做、不能做、可以做的建筑行为的范围,从而接受相关法律的指导与规范。而建筑法律不仅仅能指导规范建筑行为,它也为合法的建筑行为提供保护,对不合法的建筑行为进行处罚。这些都对我们建筑业的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从而进一步推动了国民。
(三)建筑法律法规可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建筑生产活动具有人员流动、产品固定等特点,其中的不安全因素较多,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提高欧诺个城质量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两法三条例”,即《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这些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了各建筑主体在建筑工程中的质量责任,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工程质量与工程安全加强检查与巡视,发现问题不放过,及时上报、处理。在法律法规的实施下,大家对工程的安全与质量问题越来越重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设不断加大力度,对安全检查不断强化,全国的建筑安全与质量水平不断提高。
(四)用法律手段规范监理市场
要明确监理人工作水平的衡量标准。一是应该在建设岗位上工作,二是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并获得资格,三是应该经过注册并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资质,三者缺一不可。另外,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还规定,监理单位必须在核定的监理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不得擅自越级承接建设监理业务。明确监理人的地位和作用。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对建立在各阶段的工作依据和内容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包括立项阶段、设计阶段、施工招标阶段、材料物资采购阶段、施工阶段以及合同管理阶段,监理工程师都有着不可代的作用。法律要求建设单位在工程中必须聘请监理工程师,这是对监理工程师重要性的肯定,同时也是对监理工程师的信任。另一方面,监理工程师应该提高自身素质和专业水平。
(五)用法律手段来保护个人身安全
在建筑行业中,在建筑工地中,受伤的事情在所难免,一旦发生严重的意外事件,威胁到了人身安全,就涉及到了如何解决这件事情,而比较有效、合法的手段,就是根据建筑法的规定来进行申述、辩诉,从而维护自身利益。这样有关部门就可以视情节的轻重,来给予受害方一定赔偿或给予赔偿方一定的处罚。
三、结束语
总之,随着全球一体化经济的加快和加深、市场经济机制的发育和完善,我国的建筑法律法规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体系,为我们的建筑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尽管如此,建筑法规在实际工程的实施中,仍然有很多的问题,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建筑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为我国建筑业的发展与前进提供更加强大更加有力的法律基础与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周景波,钱美忠,建筑法规在建筑工程中的作用和地位,《科技风》2011.17.
[2]刘剑,浅谈建筑工程法规体系,《黑龙江科技信息》,2014.09.
[3]王卓甫,杨高升,刘俊艳.现行建设法规对工程交易模式发展影响的分析[J].建筑经济.2008.07
【关键词】建设监理 工程管理 投资 业主
一、我国建设监理的行业现状
20年前,我国就催生了工程监理制度,监督管理从工程管理中分离出来,形成社会化的监理企业,建设监理制度逐步发展。但是,我国建设监理制度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建设各方行为的不规范、监理企业自身发展的局限性以及监理工作人员素质和职业能力欠缺等问题的存在,使建设监理行业的发展面临诸多的阻力。
(一)法律法规的颁布确立了建设监理制度的地位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合同法》及《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有涉及建设监理的相关内容,在法律层面已经取得了不小的成效,为建设监理提供必要了法律保障。
(二)在工程管理中,建设监理制度的实施对工程建设起了巨大作用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第86号文)中规定了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和可以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对于可以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实际上现阶段也基本实行了监理,地方政府对此也进行了监督把关,因此,我国大部分的工程都在建设监理下进行。建设监理制度的广泛覆盖,使得之前的那种马拉松式工期、盲目投资以及“豆腐渣”工程已不复存在,从而降低了工程的成本、加快了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得到了保障。
二、建设监理行业存在的问题
虽然建设监理行业已成为我国建设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我国的建设监理行业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在逐步的探索和前进中,已然面临诸多问题和困境。
(一)监理业务的承揽方式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对此也有明确要求。也就是说从法律上讲,监理业务只能由监理企业承接,而不允许拥有个人执业资格的个人来承担。
(二)监理企业服务同质化
现阶段的监理业务,都只有施工阶段的监理,所涉及的专业大体相同,监理方法大同小意,检测手段相同,监理企业的管理方法也基本一致。
(三)建设监理队伍素质有待提高
监理队伍结构不合理,且员工素质较低,责任心以及法律知识欠缺,低水平的监理能力难以满足工程管理的的高质量需求,难以获得业主的信任,也难以使施工单位信服。
三、建设监理问题出现的原因
工程建设监理一般来说会涉及三方,业主、承包方和监理企业,而政府相关部门则是这三方在工程建设的执行活动中的监督者。
(一)随着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一些原来看来很合适的法律、法规中的某些条款已不再适合现阶段行业发展的需要,实际监理工作中暴露出了许多问题,需要调整或修改。比如监理业务的承揽方式单一的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最近出台的《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明确指出:“建筑工程的具体责任人为勘察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总监理工程师,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发生投诉、举报、、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都首先要追究这五人的责任,并且是终身责任。”[2]。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项目总监个人承担了更多的质量和安全责任,而现阶段监理工程均由监理企业承接,在费用的总体分配上,企业得到了大多数报酬,而责任主体项目总监只得到一小部分,与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相同岗位和责任的项目经理的收入相差甚远,导致真正持有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高水平的监理工程师不能到位,挂证现象严重,而现场又缺少有知识又有经验的总监。
(二)一个项目的建设,要经过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及项目运行阶段,而现在基本所有的项目都只实行了施工阶段的监理,探其原因,一是因为法律法规未对工程建设其它阶段的监理提供明确的法律保障,二是因为监理企业自己的业务能力和业务水平承接不了前期的监理服务,导致监理企业服务同质化,进一步导致市场的恶性竞争,监理企业为了承接到监理业务不断降低收费标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明确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也实行了招投标,但由于我国的国情,各参建单位间的关系错综复杂,加之普遍建设单位都认为钱是自已出的,监理单位都应该听命于自己,导致监理方在监理活动中不能完全按自己的方法来管理项目,不能充分发挥监理在项目管理中的作用。
案例:黔西南州某县公路改造工程,公路全长4.05公里,路基宽6.5,路面宽度5.5米,路面结构为C20水泥路面,按乡村三级以下、四级以上建设,涵洞为钢筋混凝土盖板涵。项目总投资538万元,资金来源为县人民政府出资50%(从矿灾资金中解决),其余50%由涉及的相关煤矿承担。该工程施工合同价444.4万元,合同工期180日历天,实际施工日期430天,监理费用10.00万元。本项目工期拖延有各方的原因,已竣工验收。
四、解决建设监理问题的措施。
(一)推行具有执业资格的个人承担监理业务,加强建设监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建设[3]。
1、目前,我国实行了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推行具有执业资格的个人承担监理业务,能够提高监理人员的收入,做到权责一致,充分调动监理人员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高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到监理队伍中来,彻底改变监理行业的被动局面,杜绝监理只是为了完善手续以及总监挂证的现象。当然,具有执业资格的个人承担监理业务需要法律上的支持,还需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建设市场,让工程建设市场的运行有法可依,为建设一个开放和谐、竞争有序的建设市场创造条件。
(二)发展特色监理,提高责任意识和专业素质,提高监理单位的服务能力,努力建设成为一支结构合理并且拥有高能力的监理队伍[4]
目前我国的监理单位众多,表面上看也分了比如建筑行业、水利行业或交通行业等不同的监理企业,但在执行监理业务时,方法手段一致,没有更先进的方法,人员素质也相当,造成建设单位认为只要是监理企业,这家监理和另一家监理是一样的。
监理企业要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采取不同的先进的工作方法,发展自己的特色,对监理人员也要加强能力的培养、思想道德的教育、法律知识的强化以及给予其良好的待遇,才能守得住人才,才能提高监理在市场中的地位,同时避免监理市场的同质化的恶性竞争。
五、总结
我国的建设监理已经历了20年的历史进程,期间取得的成绩是明显的,建设监理已然为工程管理提供了重要服务。但依旧面临众多的难题,只有不断的改革和创新,才能让建设监理在工程建设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3]周爱培,蔡晓翔.工程建设监理取费现状及对策探讨[J].建设监理. 2012(10):3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