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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小额货款;公司税收;征管思考
1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小额贷款这种新生行业也得到了社会以及国家的认可。小额贷款能为我国的三农经济以及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有利的建设条件,为他们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但是国家在对小额度贷款公司进行税收征管的过程中,公司法律定位不明确、税收政策界限比较模糊以及税收负担相对较重,这些问题逐渐地呈现出来了。因此,我国相关部门需要思考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税收征管的对策。
2小额贷款公司特点
就我国而言,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区域范围比较狭窄,所进行的业务也只是限定于当地的一些业务。当满足了小额贷款公司相应的贷款申请条件以后,当事人就可以与贷款公司签订相应的合同。与此同时,小额贷款公司所申请的贷款金额比较少,但都是要各个省级的金融办批准以后才能进行相应的贷款服务,同时需要到当地的工商部门注册。小额贷款公司属于一个新生行业,其正在社会上兴起。
3小额贷款公司税收征管存的问题
3.1税收政策针对性不清,法律不完善
在小额贷款公司税收征管问题上,存在着针对性不清的问题。国家没有制定针对性的法律制度进行税收征管管理。同时,企业以及相关的税务部门在对政策的理解上存在着差异性,其计算方式不统一。贷款公司在按照优惠政策执行税收时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这直接增加了基层税务机关对小额贷款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
3.2财务核算不科学,制度不完善
就当前而言,我国针对小额度贷款公司税收征管的制度规定不够完善,没有采用科学合理的方式进行财务核算。这容易导致在税款征收方面存在着较大的漏洞,最终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收入,减少了国家税款征收来源。其次,在税源管理方面,我国也没有制定相应的监管制度对税源进行有效管理。这促使公司在贷款方面没有按照国家制定的政策制度开展工作。
4强化小额贷款公司税收征管的对策
4.1完善法律政策
针对我国当前小额贷款公司税款征管方面法律政策不完善的问题,我国需要制定相应的税收征管的法律政策。当前影响小额贷款公司的税收征管发展的主要原因是无法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性。当解决好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问题以后,其他的问题也会相应地达到解决。当确定了贷款公司属于金融企业以后,就需要按照金融企业的相关税收政策进行税收征管工作。以小额贷款公司的实际情况为基础,相关部门需要对该行业的政策制度进行及时且深入地研究,将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业务规范、监管主体以及相关的行为准则都确定下来,从法律层面上保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
4.2完善财务管理核对制度
在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税收征管方面,要按照相关的规定,地方性的政府需要将审批设立、监管以及处置风险落实到具体的主体上。对监管主体进行明确,当发生问题时能尽快地找到监管主体,查明原因。监管主体需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并为其制定相应的风险预案,当发生各种金融风险时,可以按照风险预案进行处理操作。首先,要及时地采取行动对各种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可以采用现场检查以及非现场检查的方式,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其次,要建立起社会评级体系,综合性评价行业相关的经营情况、营利状况、风险控制水平等这几个方面的问题,同时完善财务管理核对的制度。再次,确定惩罚以及强制退出的机制,对于一些有问题的小额贷款公司,相关部门要明确其整改的时间。对于一些没有按照要求整改的公司并且严重地违法经营法规的人员,可以视情况撤销关闭该公司。最后,想要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则必须要满足相应的政策,并联合地制定出年审的方式,避免出现不符合政策规定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现象,最终导致国家税款流失严重。
4.3强化监管
强化监管是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税收征管的重要保证。为提升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以及公司经营者的满意程度,促使其能严格地按照税法开展工作,相关部门则需要研究并制定出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的纳税服务的标准,强化对小额税款公司税收征管的监督与管理。在监管过程中,首先要加强税收法律宣传,对公司进行相应的税收法律指导。同时,还可以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培训机制,为办税人员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对培训的内容进行相应的优化,最终促使财务人员的税收管理能力提高。其次,成立一支具备高素质的综合能力的税务干部管理队伍,建立起一套风险涉税数据模型。在监管过程中,需要不断地扩充咨询渠道,这能为纳税人提供相应的涉税风险提示。同时,纳税人员可以针对不懂的问题向纳税人询问,从而能正确地理解自身的税收权利以及义务,有效地减少涉税风险。再次,在开展特色纳税服务的过程中,需要确保纳税人指导相关的税收规定。及时地将最新更改的政策公布到网上,促使纳税人的知情权得到有效保障。及时地在网上公布信息,这样能促使纳税人及时地了解最新的政策,学习税收政策,减少小额度贷款公司的涉税风险,能严格地按照法律制度开展相关工作。
5结语
综上所述,当小额贷款公司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税收征管的力度。通过完善法律政策,促使小额贷款公司能够按照相应的额法律规定开展贷款工作。其次,完善财务管理核对制度。最后,强化监管确定监管的主体,明确监管责任,通过组织办税人员培训,促使办税人员的业务管理能力提高。借助以上方式总结管理办法,促使小额贷款公司税收征管水平提高。
参考文献
[1]陆晓东.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税收征管的思考[J].财经界(学术版),2015(17).
[2]郑宁.小额贷款公司税收管理风险与防范[J].税务研究,2016(6).
【关键词】税务 管理 目标
1.税务风险管控的目标与范围
1.1税务管理的目标
当前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税收政策理解风险。二是税收政策执行风险。为有效规避上述风险,合理避税、诚信纳税,芜湖供电公司分别从风险防控体系、纳税企业文化、税收管理制度、内部企业管理等方面寻求方法,积极应对,构建企业自身一整套的标准化流程,依法纳税,确保不发生大的税务检查问题。
1.2税务管理的范围
按照涉税环节,芜湖供电公司税务风险管控的范围主要分为:一是涉税政策使用引发的税务风险,包括资格认定,优惠税率的使用等;二是收入、成本、费用的处理方式上引发的税务风险,包括收入的确认、成本的确认、费用的确认等;三是发票管理方面引发的税务风险,涵盖普通发票使用和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开具和使用,普通发票的使用与管理等;四是增值税、营业税及其他税务处理引发的税务风险,包括增值税、营业税的计提、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以及其他税费的计算等;五是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引发的税务风险,包括纳税申报的真实性、税款缴纳的及时性等。
2.税务风险管控的主要做法
2.1纵向管控,构建税务风险防控体系
(1)构建组织,完善税务风险管理体系
芜湖供电公司是安徽省电力公司下属的非独立法人单位,不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是公司最高决策机构。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作为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决策公司的重大涉税事项,同时公司作为省公司下属的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并不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的重大事项需要向省公司进行汇报。公司财务资产部在国家电网公司和省公司的统一领导下,依法进行涉税业务的会计核算,履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的义务,评估公司相关业务的税务风险,并根据风险等级实行对应的处置措施。
(2)营造氛围,建立税务风险管理企业文化
税务风险己成为当今企业的一种常态风险,企业在从事各项经济活动时必须树立正确的税务风险防范意识。公司将每一次税务检查都视作一次企业管理水平提升的实战检验,并积极开展各种类型的回头看。同时公司内部规定:各业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须自行整改到位并确保以后不在发生,通过多种措施并举使得税务风险管理的理念深入人心。
(3)强本固基,建立科学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在各项业务流程中严格执行国网公司和省公司的相关文件制度规定,同时结合公司实际,制订了一整套符合公司实际的管理制度:在农维费管理方面,制订了《芜湖供电公司农村电网维护费财务管理办法》,在资金管理方面修订了《芜湖供电公司资金支出管理办法(修订)》,在差旅费方面制定了《芜湖供电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等。
2.2横向应对,建立税务风险“三步走”
第一步 税务风险的事中识别
为快速有效识别公司可能面临的税务风险,公司采用强化内部管理、财务与业务融合并辅以报表分析法来识别公司可能面临的税务风险。
首先,强化发票管理。对于报销用的普通发票的发票专用章的格式以及发票抬头名称是否完整进行严格审核;对于对外开具的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得到贯彻执行,国家税款不致流失;对于部分用户增值税应税业务和非应税应付同时存在需要分割电费发票的问题,因电费分割单营销部门无法复核,为避免出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公司要求用户去税务主管机关开具相关的证明作为电费分割的依据。
其次,促进财务与业务的融合,使得税务管理由事后管理向事前管理转变。
再次,加强报表分析,设置科学有效的指标分析体系。
对于增值税,设置了如下两个指标体系:
增值税税负率
税负率=(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税主营业务收入)*100%
应纳税额与工业增加值弹性
应纳税额与工业增加值弹性系数=应纳税额增长率/工业增加值增长率
用于判断企业是否存在少缴税金、进行虚假申报的税务风险。
对于个人所得税,设置了个人所得税税负率指标。
个人所得税税负率=(本期应纳税额/生产成本-工资)/100%
从这个指标大致可以判断企业有无少计提、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第二步 重大事项的税务风险评估
公司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评估税务风险。除此之外,如资本性支出和费用性支出界限较为模糊,可能导致纳税调整事项的,我们从其金额上来判定是否会产生大的税务风险,一般我们认为超过十万元即是重大的税务风险。
第三步 税务风险的应对
公司按照税务风险的等级和频次分别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对于重大的税务风险即行整改。对于偶发性质的非重大的税务风险则选择保留相应的税务风险;对于经常发生的非重大的税务风险,则需要查明其经常发生的原因,确保此类问题不再发生。
2.3加强沟通、畅通信息沟通渠道
(1)加强内部信息的沟通与传递
建立健全企业基础信息系统。一方面公司汇编并定期更新本行业适用的税法法规。另一方面公司强化对财务管控税务管理模块的深化应用。
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信息沟通渠道。公司积极利用预算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大修技改工程推进会等多种形式宣贯税务风险管控理念,同时为其他部门提供税务咨询并定期组织税务培训,强化相关部门对税务风险的认识和对税务风险管理的责任意识。
(2)建立外部信息传递和联动机制
公司定期开展与税务主管部门沟通交流,总会计师经常带队拜访税务主管部门,就企业相关重大涉税事项进行探讨,并约定企业涉税处理的具体流程,同时积极邀请税务主管部门就最新的税务政策等进行授课解读,建立起了良好的税企联动机制。除此之外,公司还积极加强与兄弟单位的沟通交流,提升自身税务风险管理水平。
3.评估与改进
公司为保证税务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通过审计委员会来开展对其持续的监督与评价工作。同时为提高评估的有效性,公司还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根据相关外部规范和企业内部要求,对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有效性评估。
参考文献:
[1]韩灵丽:《公司的税务风险及其防范》,税务研究,2008(7)
[2]蔡昌:《税务风险揭秘》,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
一、证券公司非税财会人员参与税务管理的内容
表1列示了证券公司业务可能存在的部分问题及税务风险。非税财会人员对这些问题和环节应给与特别关注,保障税务风险能够被及时识别和处理。由于证券公司的业务主要与营业税和所得税相关,本文拟结合这两类涉税业务说明非税财会人员应如何参与税务管理工作,更好地规避涉税风险。
1.正确核算应税营业税营业额。证券公司营业税的计算和缴纳按照财政部令第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200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4]20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本市场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等有关政策执行,按照应税营业税收入的5%计缴营业税。根据财税[2006]17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和财税[2008]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准许证券公司上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证券公司经济业务主要由四部分组成:经纪业务、自营业务、承销业务、其他业务。相应证券公司应税营业税营业额主要是由四部分组成部分:证券经纪业务收入、自营证券差价收入、证券承销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证券公司非应税财会人员应对证券业务按业务性质进行分类核算,并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以正确确定应税营业税收入,避免可能存在的纳税风险。
(1)证券经纪业务,是指公司客户(投资者)买卖证券的活动。证券经纪业务应当按照买卖证券业务、兑付证券业务、代保管证券业务分类核算。买卖证券业务是公司客户进行证券买卖的业务,应当在与客户办理买卖证券款项清算时确认收入。兑付证券业务是公司接受委托对其发行的证券到期进行兑付的证券业务,应于代兑付证券业务基本完成,与委托方结算时确认收入。代保管证券业务是公司其他各方保管的有价证券,应于代保管服务完成时确认收入;一次性收取的手续费,作为预收账款处理,待后续代保管服务完成时再确认收入。
(2)证券自营业务,是指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用公司的资金买卖证券以达到短期获利目的的证券业务。证券公司自营买入的证券,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其实际成本包括买入时成交的价款和交纳的各项税费。公司自营卖出的证券,应在与证券交易所清算时按成交价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额确认收入;卖出证券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计算确定。即自营证券差价收入=与证券交易所清算时按成交价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卖出证券的实际成本。
(3)证券承销业务,是指在证券发行过程中,公司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发行人发行证券的活动。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与发行人确定的发售方式,分别进行核算。①以全额包销方式进行承销业务的,应在按承购价格购入待发售的证券时,确认为一项资产;将证券转售给投资者时,按发行价格确认为证券发行收入,按已发行证券的承购价格结转行证券的成本。发行期结束后,如有未售出的证券,应按承购价格转为公司的自营证券或长期投资。②公司以余额包销方式进行承销业务的,应在收到行人发售的证券时,按委托方约定的发行价格同时确认为一项资产和一项负债;发行期结束后,如有未售出的证券,应按约定的发行价格转为公司的自营证券或长期投资;行证券的手续费收入,应于发行期结束后,与发行人结算发行价款时确认收入。③公司以代销方式进行承销业务的,应在收到行人发售的证券时,按委托方约定的发行价格同时确认为一项资产和一项负债;行证券的手续费收入,应于发行期结束后,与发行人结算发行价款时确认收入。
(4)其他证券业务其他证券业务,是指经批准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的除经纪、自营和承销业务以外的与证券业务有关的业务。①买入返售证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与其他企业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按一定价格买入证券,到期日再按合同规定的价格将该批证券返售给其他企业,以获取买入价与卖出价的差价收。公司应于买入某种证券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证券到期返售时,按返售价格与买入成本价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②受托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委托负责经营管理受托资产的业务。受托经营管理资产,应按实际受托资产的款项,同时确认为一项资产和一项负债;合同到期,与委托单位结算收益或损失时,按合同规定的比例计算的应由公司享有的收益或承担的损失,确认为当期的收益或损失。
2.正确核算投资者保护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于2005年6月30日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基金。营业收入是指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其中: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证券承销业务净收入、受托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净收入、咨询业务净收入)、利息净收入、投资收益、汇兑损益。非税财会人员应正确计算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计提基数,以避免税务罚款、滞纳金或税款损失的纳税风险。
3.正确识别处理不得抵扣的事项,防范税务风险。根据财税[2004]20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本市场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中有关内容:准许证券公司代收的以下费用从其营业税记税营业额中扣除:(1)为证券交易所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2)他人买卖证券代收的证券交易所经手费;(3)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代收的股东账户开户费(包括A股和B股)、特别转让股票开户费、过户费、B股结算费、转托管费;因A股、B股交易均有结算费,但只有B股结算费才能抵扣,故在计算抵扣金额时应识别不得抵扣的事项,防范税务风险。
(二)参与所得税税务管理的主要内容
1.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提供健全的资料。非税财会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加强原始凭证的审核,保障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规范。一是加强对成本费用的原始单据的真实、完整性审核。对于填写不清晰、不完整的单据,坚决返回予以整改;对于审批手续、发票资料不齐全的经济业务,坚决不予受理;对于存在假发票、假资料的情况,立即向领导汇报,并作为重大问题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二是加强对成本费用原始单据的规范化审核。一方面要认真审核各单位上报单据中是否存在单据类型不准确或混用的问题;另一方面,在制作统计表、汇总表时,应注意克服单位名称使用惯性,使用标准的分摊费用部门名称。三是加强成本费用核算的准确性审核。一方面应注重费用性质的把握,准确划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重点检查修理费占原值比例、资产是日常维修还是改造升级、在建工程是否已达到可使用状态、购入物品及设施的原值及特性、合同审批资金渠道等问题;另一方面应提高费用甄别能力,实现成本费用项目的准确核算和归集。
2.加强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的建档管理工作。新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所得税会计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要求企业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按照会计准则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间的差异分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证券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项目主要有资产减值准备、交易性金融工具、衍生金融工具的估值、计入资本公积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等。故非税财会人员一方面需要注重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项目的建档记录工作,使纳税调整有据可依,并保证其完整、准确;另一方面需加强纳税调整的操作管理,保证纳税调整数据的全面、准确、规避检查风险。
3.做好个人所得税计税的复核工作。个人所得税因涉税人员广、项目多一直是税务机关对证券公司的重点检查项目。在实际工作中,职工工资是由劳资部门发放的,而兼职老师授课费等形式的个人收入是由培训部门办理并发放的。这就存在因各部门人员理解不到位或纳税意识不足而形成个人所得税计提比例偏低的问题。在这些涉税会计处理中,财务人员应采取大金额、大比例抽查和全额复算等方法,进行计税公式的校验和计税金额的复核,保证个人所得税计提的合理、正确,规避个人所得税风险。
二、证券公司非税财会人员参与税务管理的保障措施
为提高非税财会人员参与税务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公司应采取以下措施建立健全相应的机制。
1.建立公司税务管理大环境,形成会计、税务一体化工作氛围。各经营单位应进一步认识税务管理工作在财务工作中的重要性,将会计和税务结合起来,统筹考虑、共同操作。通过大环境的塑造,培养敏锐的税务管理意识,提高税务风险识别和应对能力,确保日常税务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和慎重实施。
2.对非税财会人员进行税务知识培训,提高税务管理实务操作能力。一是鼓励财会人员自学,并挖掘单位内部的学习培训能力。二是组织财会人员参加税务培训,掌握税法的基础知识,熟悉税法的最新变化。
关键词:“营改增” 石油企业 对策
2016年我国政府决定5月份在全国全行业全面推行“营改增”改革,营业税将逐步退出经济社会历史舞台。石油企业早就实施了“营改增”试点改革,但是对于此次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如何应对,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
一、“营改增”的重要意义
“营改增”不仅是规范我国税制体系改革,而且也是我国各行各业降低税负以及结构性改革的改革方式。“营改增”不仅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而且进项税抵扣也有利于促进我国各行业经营单位加大投资力度,也有利于后续税收优惠政策的进一步出台。对于石油企业来说,全面“营改增”改革不仅能起到进一步降低税负的作用,而且有利于石油企业科学调整自身事的产业结构,也有利于石油企业增加提升自身研发能力和生产能力的投资。
二、全面“营改增”对石油企业的影响分析
石油企业中的运输业、勘察设计、通讯业务在“营改增”改革前,石油企业的这些劳务已按照《油气田增值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增值税缴纳,包括石油企业之间提供的有关钻井、地质勘探等劳务按照17%税率缴纳增值税。但是“营改增”改革全面推行后,因为以前《油气田增值税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劳务范围,同这次全面“营改增”所规定的应税服务范围并不一致,而且这次“营改增”改革明确指出石油企业按照2016年“营改增”改革实施办法纳税,所以《油气田增值税管理办法》就不再适用于石油企业的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应当按照全面“营改增”改革所规定的增值税税率和适用范围应税。
本文对于2016年“营改增”改革对石油企业的影响分析如下。
(一)对钻探业务的影响
石油钻探业务包括钻井、井下作业、固井等施工及配套技术服务业务,2016年“营改增”改革以前,石油企业提供的此类业务应出具17%增值税发票供接受服务方进行抵扣,如果由非石油企业提供钻井业务,则开具营业税发票。
然而2016年“营改增”改革后,无论是石油企业还是非石油企业,都出具11%的增值税发票,相应的抵扣范围被扩展开,这导致原有的石油企业间的劳务提供的税率从17%降低到11%,理论上是降低税负的,但是具体业务情况中,石油企业税负变化如何,需要在实践中验证。
(二)对工程建设的影响
石油企业包含的工程建设纷繁复杂,从油气资源采集、运输、修建、维护、输卸、基建等各类工程建设作业,还包括供水、供电等后勤工程建设,以及环境保护有关的环保工程建设。在2016年“营改增”之前,除了《油气田增值税管理办法》和《石油企业增值税生产型劳务征收范围注释》中所涉及的项目(办法和注释涉及的应税项目,按照17%出具增值税发票,导致石油企业提供工程建设业务的税率从17%降低到11%,理论上是降低税负的)外,其他此类应税劳务业务是按照营业税征收的。而2016年全面“营改增”后,所有牵涉建筑物、构筑物工程的工程建设,都要按照增值税来纳税,税负为11%,比原来营业税的3%有所提高,而这些工程建设的进项税额尚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是明显增加了税负。但是增值税作为价外税,这次改革对石油企业的工程建设业务是否真实提高了税负,有待于在实践中检验。
(三)对油气田企业通信业务的影响
通信公司多为油气田企业下属的二级单位,主营业务包括:油田企业内部和外部的互联网业务、油田数字化综合业务、市话、国内国际长话、有线无线远程数字传输等服务业务。通信公司的信息化建设和通信业务的发展,一直本着以满足油田生产和员工生活为发展目标。近几年,固定电话业务持续下降,手机更新换代速度加快,移动业务快速增长,三大运营商的竞争异常激烈。由于受到人工费增长和业务收入下滑的影响,通信公司最近的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油田内部业务,外部业务收入增幅收窄,严重影响通信公司的盈利能力。“营改增”的实行对通信公司税率的影响主要有:①“营改增”以前,固话和互联网业务为营业税税率3%;网络设施和设备租赁为营业税率5%;对油田内部的基电服务为增值税率17%;对油田内部的信息技术服务为增值税率17%。②税改后,固话和互联网业务的税率上调为11%的增值税率;网络设施和设备租赁上调到17%的增值税率;对油田内部的基电服务下调到11%的增值税率;对油田内部的信息技术服务下调到6%的增值税率。从整体上看,通信业务的税率有上调也有下降,但对通信公司收入影响占比最大的固话和互联网业务税率增幅较多,受进项税抵扣的限制,税负会有所增加。另外“营改增”后,通信公司的销售模式也会影响。因为通信公司的手机销售实行17%的增值税率,而对于话费部分又适用11%的税率。现如今,人们更新手机的速度越来越快,通信公司常常为了吸引顾客而采用买手机赠话费的套餐销售,届时如果不能明确地划分货物和劳务的比例,将采用从高适用税率统一核算。因此,通信公司需要认真思考税改后的销售模式。
三、全面“营改增”改革下的石油企业纳税筹划策略
(一)积极提高纳税筹划能力
首先石油企业应认真学习并宣贯全面“营改增”的内容和实施细则,积极应对税制改革,做好纳税筹划和经营思路的转变。提高石油企业全员税负意识,加大日常工作中增值税进项税发票的取得,争取税收抵扣。同时石油企业的会计人员和税务管理人员应提高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水平,对石油企业的经营管理方面提出纳税筹划意见和具体实施措施,以提高石油企业整体的纳税筹划能力。
(二)调整优化成本结构来降低税负
全面“营改增”之后,石油企业应当对提供服务的业务的成本与结构进行改革优化,提高进项税可抵扣经济事项的比例,例如人力成本占比例较大的业务,可采用非核心业务外包方式取得增值税进项税发票。如石油企业非核心业务的员工、保洁人员和办公室服务人员,可以通过外包给人力资源公司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来抵扣进项税额。此外,石油企业购置无形资产、固定资产时,一定要尽可能地获取增值税进项税发票,起到抵扣进项税的作用,以降低石油企业税负。
(三)强化对纳税筹划细节的处理
石油企业面对全面“营改增”改革,应当在增值税税务管理的细节处来提高管理能力。具体应做到,对于经济业务中的纳税人身份应当加以科学判断,如果石油企业处于规定的营收范围内,且自身可抵扣项目非常少,那么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将有利于降低税负,而且还能在服务价格上给予客户优惠,以提高市场竞争力。
在供应商选择上应当选择能够最大化提供可抵扣增值税发票的供应商,有利于降低石油企业自身税负。此外,石油企业可以对收入确认时点进行筹划,以对每期确认的增值税纳税金额进行筹划,已获得最大化的货币时间价值,这有利于石油企业资金链的科学管理。
石油企业应当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应当保证获取发票的及时、发票本身的真实合法,以切实起到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作用,进项税发票应当满足三流合一的标准,即发票流、合同流、现金流这三方必须相符,就是发票出具方与合同签订方、资金收款方这三方应当是一致的,这样有助于规避税务风险。
四、结语
2016年全面“营改增”改革对石油企业税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石油企业不仅应当积极学习和掌握2016年全面“营改增”的内容细节,还应当积极利用相关各项优惠政策,规范自身增值税发票管理工作,同时积极实施纳税筹划,以降低石油企业税负,提高自身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参考文献:
[1]郝龙航,王骏.营改增的大时代――政策透析与解决方案[M].北京:中国市场出版社,2013.
[2]胡怡建.2013中国财政发展报告――促进发展方式转变“营改增”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关键词:集团性企业 税务风险防控制度 控制税负
大型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日益多样化,经济主体跨国家、跨地区、跨行业相互渗透,企业核算的电子化、团队化、专业化水平不断提升,税务风险已成为大型企业重要风险源,所以大型企业必须选择以风险为导向的税务管理模式,以适应发展需要。
一、建立税务风控体系的作用
企业集团建立税务风险体系旨在指导集团公司总部及其下属企业(含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合理控制税务风险,防范税务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因没有遵循税法可能遭受的法律制裁、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害,以及因适用税法不准确,没有用足有关优惠政策导致多缴纳税款,承担不必要税收负担;另外企业集团的年纳税额往往非常巨大,如何有效监控所属企业是否合理控制税负也成为企业建立风控系统的一个重要内容。下文以某生产型集团为例简述风控系统在控制税负中发挥的作用。
作为大型企业集团,早在2003年该集团即设立了税政科,专门研究税收政策、指导所属企业正确进行税收核算及纳税申报,并定期对子公司、分公司税务管理人员进行税务政策培训。2009年5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90号),该集团开始探索在整个集团推行税务风险防控制度建设。2011年完成制度建设,该制度主要包括:税务风险管理组织机构、岗位和职责;税务风险识别和评估的机制和方法;税务风险控制和应对的机制和措施;税务信息管理体系和沟通机制;税务风险管理的监督和改进机制。以下分主要税种进行分析如何进行税务风险识别,进而控制税务风险,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一)增值税的控制
从计税原理上说,在收入范围和税率法定的情况下,销项税额就是确定的,那么只有进项充分抵扣才能有效降低税负。除了增值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的项目外,保证购进的商品和劳务、应税服务取得合规的抵扣凭证并在有效抵扣期内认证或计算扣税,才能有效抵减应纳税款。在实际工作中采取了以下几个措施进行控制:
在集团层面下发了纲领性的《发票管理办法》,要求各单位制定更细化的制度,并明确对因进项税款无法抵扣造成的税收损失,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进行经济责任考核。这样从制度层面杜绝了业务员因为发票金额小或因对方不是一般纳税人图省事不到税局代开发票等不取得抵扣凭证的行为。
对增值税计税原理进行深入分析之后,选择了三个公式作为预警,销项进项比变动率、销项收入比(当期销项税额/当期销售收入)-13%(17%)、进项成本比(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业务成本)-13%(17%)、应纳税额与工业增加值弹性系数,分别设置了变动5%、0.5%、1%、1的预警值。集团税政科对这几项指标的变动进行实时监控,并结合指标综合考虑存货储备、新购入固定资产、增值税营改增等因素的影响,对超过预警值的单位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异常的发出警示通知。
每年财务基础工作检查,针对发票是否取得有效凭证抵扣作为税务管理的一项内容进行抽查,这样督促各单位财务科在接收发票这个环节上进行有效控制。
(二)企业所得税的控制
企业所得税税负的控制主要在于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得列支各种不合规发票、有支出比例限制的费用控制在限额内等。
1、从整体层面保证优惠政策的享受
在各单位申报税收优惠的基础上,集团资产财务部每年汇总审核整个集团所有单位享受税收优惠情况,并进行跟踪动态管理,对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新增单位给予政策辅导,提示该单位办理税收优惠减免审批或备案手续。
对于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多口径进行数据比对,比如研发支出,各单位报送的享受税收优惠数据可以与科技发展部编制的当年研发支出预算与完成情况勾稽比对,确保优惠政策享受不发生疏漏。
2、不合规发票和跨期发票的监管
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由集团统一聘请中介机构,并在集团内部实行统一的调整政策,通过每年两次的初审,给所属企业进行纳税健康检查,促使各所属单位将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在次年汇算结束后,对汇算中出现不合规发票和跨期发票的单位进行严厉考核,促使造成此类损失涉及单位的数量及金额逐年减少。
3、福利费超支的监管
每年的福利费由各单位控制在税收口径限额中统筹使用,集团资产部财务部年中对超标的单位进行提示,次年汇算结束后福利费超支的单位,除考核单位外,还要考核财务负责人,通过严格的考核引导所属单位将福利费控制在限额内列支。
4、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的监管
针对高新技术企业报表中对税收有重大影响的研发费用相关指标,在预警模板中对每期的研究开发费用指标设置预警值,提示高新技术企业收入和研发费比例是否符合税法要求,确保所属企业每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并顺利通过三年一审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
5、营业收入变动率、营业成本变动率、营业利润变动率的相关弹性分析
在营业收入变动的情况下,营业成本和营业利润也会相应变动,如若不然,即可能存在偷漏所得税等相关税务风险,因此我们设置了营业收入与营业利润弹性分析、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弹性分析、营业成本与营业利润弹性分析指标,对所属各单位指标进行监控。
(三)其他税种的控制
其他税种中比重较大的主要是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日常工作程序是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及时将资产的变动传递到财务部门,财务部门进行应纳税额的计算。每年财务部门会安排进行不定期的税种自查,并在年底配合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实地盘点核对账面数据,另外通过每年事务所的纳税申报准确性检查,多次交叉稽核,能够有效规避纳税申报产生的税务风险。比如对于集团内部房屋租赁,可以根据事务所提供的检查结果,与资产管理部部门数据进行核对,将集团内部出租单位和承租单位的数据进行勾稽,从而避免重复纳税和税款计算错误。
(四)经济事项的控制
风控制度的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建立信息沟通制度,主要是通过集团资产财务部发挥桥梁作用,保证各单位之间,集团公司与各单位之间,各单位和集团公司与税务机关之间保持通畅的沟通渠道,并且做好以下沟通:
(1)单位财务人员与本单位税务会计保持有效的沟通
(2)各单位财务部与本单位管理层保持有效的沟通
(3)各单位财务部与集团财务部保持有效的沟通
(4)集团资产财务部与集团董事会或授权机构(税务风险管理决策机构)保持有效的沟通
(5)集团资产财务部与税务机关保持有效的沟通
(6)集团资产财务部与中介机构保持有效的沟通
这些有效的沟通使得新的税法知识通过集团资产财务部以培训、下发公文、发送提醒消息等形式传递至所属单位财务部,各级财务部又传递至管理层,从而消除税收政策不清导致的系统性风险。对涉税经济事项在业务发生前即考虑税收方面的影响,从而在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时避免形成税收损失。
【关键词】 劳务分包 劳务派遣 劳务中介 其他业务 营业额
我国公民具有依法纳税的义务,税务管理是确保公司规范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作,如果税务管理出现疏漏,就可能给公司带来严重损失甚至法律责任。伴随建筑行业和房地产市场的飞速发展,民工作为一个庞大的主体将在建筑行业中持续存在,是该行业一个不可缺少的主力军,对我国的国民经济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建筑劳务公司实际营运中,要签订各种类型合同,加上各种关系复杂,项目周期性短,人员流动性大等因素影响,少数财务人员对其具体经营业务认识上还存在模糊概念,对核算正确营业额及如何纳税在认识上产生了一些分歧,导致有的建筑劳务公司不按税法规定正确进行申报纳税,给公司经营带来不小的纳税风险。下面我将结合建筑劳务公司的具体业务种类,理清一些建筑劳务公司的专业术语和概念,就如何正确核算营业额提出一些看法,供大家参考。
一、建筑劳务公司的经营范围
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一般情况下,国家对建筑劳务公司经营范围有特别规定,在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和发展建筑劳务公司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中,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硬性要求建筑公司必须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使用有劳务分包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劳务公司提供劳务。建筑劳务公司经营业务大致如下:混凝土作业包、油漆作业分包、砌筑作业分包、木工作业分包、抹灰作业分包、脚手架搭设作业分包、钢筋作业分包,其他劳务派遣,人力资源中介服务,管理咨询服务,简单的工程项目承包等。
二、建筑劳务公司的经营业务分类及营业额核算
1、劳务分包
劳务分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人、施工总承包人或工程专业分包人依据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将所承包的工程中的施工劳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劳务分包人完成,并由发包人支付劳务报酬的承包方式。即有建筑资质的总承包建筑公司投标中标工程项目后,要与有专业资质的建筑劳务公司(从建筑安装公司中分离出来的独立核算的建筑劳务公司或其他建筑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中标的工程项目才能在当地备案登记。总承包建筑公司要向当地人社局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向建筑劳务公司统一支付民工工资。劳务分包的内容是工程中的劳务,计取的是人工费,表现为包工不包料,俗称“清包”,形式上与转包非常相似。建筑劳务公司为总承包公司或专业承包公司提供的劳务分包作业,要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使用建安发票,由总承包公司代扣代缴营业税,这是当前建筑市场普遍存在的一种纳税模式。建筑劳务公司属于建安行业,要开具建安发票,适应3%的营业税,全额计算营业额,由总承包公司在劳务发生地税局代扣代缴。计算公式如下:
营业额=收取分包工程的全部价款 (1)
2、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被派遣劳动者按劳动合同到用工单位服务,劳务派遣公司同时依法与接受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派遣劳工向要派公司(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公司(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劳动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雇用关系。建筑劳务公司如果经营范围包含有从事其它劳务派遣的经营业务,则建筑劳务派遣包含如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劳务人员到其它单位从事除建筑业外的其他劳务作业(如保安、家政等),劳务人员的工资社保等费用由建筑劳务公司发放,建筑劳务公司收取用工单位一定管理费用。第二种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劳务人员到施工工地从事建筑专项劳务作业,即总承包公司中标的工程项目,其中的施工材料及工程质量监由总承包公司负责,施工劳务则由建筑劳务公司提供,总承包方按照建筑劳务公司承包方派遣人员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人工费,按期拨付给建筑劳务承包方并按工地派遣人员发放,建筑劳务承包只按总承包方实际结算人工费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
这种情况下,根据财税[2003]16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建筑劳务公司属于服务行业,要开具综合服务发票,即适应5%的营业税,按差额计算营业额,在当地税局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营业额=收取全部价款―支付劳务派遣人员报酬(2)
3、劳务中介服务
建筑劳务公司如果进行的是劳务中介活动,为用人单位、劳务输出机构和劳动者提供中介服务,促使用人单位或劳务输出机构和劳动者对签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这样建筑劳务公司收取的是一定的咨询服务费用,即劳务中介费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与劳务中介组织不用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也不存在劳动关系,其相互间关系不受《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调查,其适用的是《合同法》。建筑劳务公司取得了除建筑安装业以外的劳务收入,要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使用综合服务发票。即适应5%的营业税,按全额计算营业额,在当地税局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营业额=收取全部的劳务中介服务费(3)
4、其他业务情况的营业额计算
(1)承包工程。根据《建筑法》及建设部的相关规定,对拥有砌筑、抹灰、钢筋工、木工等相关专业资质的建筑劳务公司,可以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在核定其工程范围时,允许承担一定规模以下的乡、镇村民用住宅、农房的建筑施工。建筑劳务公司承建的是不需要进行招投标的简单、细小的建筑工程。这种情况下,建筑劳务公司经营类似建筑公司,要开具建安发票,全额计算营业额,即适应3%的营业税,在当地税局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营业额=收取承包工程的全部价款 (4)
(2)包工头挂靠劳务公司。这是目前建筑行业比较普遍存在的情况,由于建筑劳务市场的特点,包工头直接挂靠建筑劳务公司,建筑劳务公司根据当地市场行情按点数收取项目管理费,然后将余款统一发放给民工或者包工头。按理说,这种情况国家是不允许出现和违法的,但实际操作中确实存在这种挂靠情况。这种情况不属于劳务分包类型,但也要区别对待。
第一,由建筑劳务公司与总承包方建筑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情况等同于上述建筑劳务派遣作业,建筑劳务公司要按差额计算营业额,开具综合服务发票,即适应5%的营业税,在当地税局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营业额=收取分包工程的全部价款酬-支付劳务派遣人员报酬 (5)
第二,由建筑劳务公司与业主直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等同于上述建筑劳务承包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劳务公司要按全额计算营业额,开具建安发票,即适应3%的营业税,全额计算营业额,在当地税局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营业额=收取全部价款 (6)
(3)包工包料的工程项目。在实际运行当中,建筑劳务公司承包的细小工程项目,经常会出现购买材料的的经营业务,如果不是为为业主代购代付,这部分材料费用则包含在工程结算内,建筑劳务公司要全额计算营业额,开具建安发票,即适应3%的营业税,在当地税局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营业额=收取承包工程的全部价款 (7)
(4)管理资询业务。建筑劳务公司接受施工方委派,提供工程项目现场管理资询业务,协助施工方管理现场或其他技术支持服务,但并不委派劳务人员进行现场建筑劳务作业,建筑劳务公司只收取该项目的资询服务费。
这种情况下,建筑劳务公司则按收取资询服务费的全额来计算营业额,要开具综合服务发票,适应5%的营业税,在当地税局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营业额=收取全部的管理咨询费 (8)
三、建筑劳务公司的税收计算及注意要点
当建筑劳务公司确定营业额以后,建筑劳务公司要按当地税局规定,缴纳营业税及其他相关附加税费,如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在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上述差额计算营业额扣除劳务人员报酬,并不包含建筑劳务公司不在工地作业的管理人员报酬,这部分金额是不能抵扣营业额,但可以直接进入管理费用抵扣所得税;还有就是购买的材料,如果不是替发包方代购,而是包含在工程结算价内,这部分材料费用支出也不能在计算营业额时扣除,但可以作为公司成本,在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另外,作为唯一可以抵减营业额的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社保、公积金等费用,必须保证费用资料手续齐全,核算无误,符合差额计税的税法要求。
四、结语
建筑劳务公司是一个适应时展的需要的新生事物,其业务经营范围将会越来越广,如果涉及到兼营、混合经营等业务,则应按照经营业务的类别分别核算营业额,并按当地税收政策规定逐一缴纳营业税及相关其他税费,上述公式并非一成不变,随着国家营改增的逐步进行,建筑劳务公司税制改革也势在必行。财务人员需要不断学习,领悟国家税法精神,才能正确分析建筑劳务公司各种具体业务特点,处理好不同业务种类下的纳税要求,最终做到准确无误地进行纳税申报,为公司稳定发展做好充分保障。
【参考文献】
[1] 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公司的意见[S].2005.
【关键词】营改增;企业影响;应对措施
自2012年初率先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来,北京、天津、江苏、浙江等11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批纳入试点范围,至2013年8月1日起,已将范围推广至全国,并扩大了部分现代服务业的适用范围。“营改”能有效解决重复纳税的问题,试行以来对不同行业的企业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本文就此问题进行了探讨。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影响和意义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影响
(1)征税范围的影响。营业税是按全部的营业额征税,不利于社会分工,抑制市场交易规模,目前世界上仅有少数国家征收营业税。而增值税是对生产经营各环节的增值额部分征税,可以有效的解决传统销售税的重复征税的问题,目前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增值税。
(2)财务核算的总体影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收入由价内税形式调整为价外税形式,在原有定价体系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开票方收入降低,在成本变动不大的情况下(因为能够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较少),利润相对减少;而收票方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抵扣,故成本降低,利润增加。
(3)税负的影响。营改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下降,其别是小规模纳税人,从原来按全部营业额的5%缴纳营业税、调整为对增值额采用简易按3%缴纳增值税,税负下降明显。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意义
(1)改变营业税中存在的重复征税的现状。有利于企业从“小而全”或“大而全”的经营模式、向专业化方向发展,促进社会专业化程度的提升;加强分工协作、推动产业融合,增强服务业的竞争能力。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能解决多环节经营活动中重复征税的问题,可以使增值税抵扣链条贯穿于各个产业领域,使抵扣链条更加完善和顺畅,从而降低企业税负,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扩大出口退税的范围,可以实现增值税出口退税由原来单纯的货物出口向现代服务业出口的延伸,提高了现代服务业类企业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时的国际竞争力。
二、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1.对发票管理的影响
增值税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款进项抵扣的制度,故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购买、保管、使用上的管理要求比营业税普通发票更高,特别在作废、红字发票开具、遗失时,税务机关管理要求更为严格;相应的对企业发票管理工作提出新的要求。
2.对账务处理的影响
缴纳增值税比缴纳营业税的账务处理复杂。缴纳营业税,直接以收入金额乘以税率就能计算出应纳营业税金额;而缴纳增值税,需要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还要计算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才能计算出本期应缴纳的增值税金额。
3.对财务分析的影响
“营改”前收入、成本费用按含税金额确认,“营改”都是按不含税金额确认,这会对毛利率、净利润率、EVA等指标的计算结果产生影响,在进行年度同期对比分析时,需要特别关注因口径不一致造成的影响,以免影响经营决策。
4.对税务筹划的影响
“营改”后因部分合作业务不再重复纳税,降低了企业税负。但该公司税负率还存在下降的空间:例如合作业务并未全部取得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置办公用品、会议费等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未全部取得,造成进项税额较少。
三、企业的应对方法
1.加强企业内部培训
加强向员工“营改”政策宣贯力度,使到人人了解增值税基本原理、理解“营改”意义,按不同岗位人员进行针对性培训。例如:对一般业务人员侧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培训,使之了解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效、使用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对外发生零星采购、维修等业务,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不怕麻烦予以取得,从而使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抵尽抵”;对市场部等关键岗位人员侧重合同签订过程中注意事项的培训;对财务人员侧重文件
学习,领会“营改”的各项政策,从而正确处理相关的经济业务、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2.调整企业经营策略
(1)对招投标管理需要根据“营改增”业务的变化进行修订,调整不同税率的业务、发票开具时间、收付款条件等条款。
(2)在招投标时注意供应商的选择,尽量选择一般纳税人企业;对提供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需在合同中注明“取得代开专用发票”的条款,适当调低价格;对于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要降低服务价格或者予以淘汰。
(3)对业务模式进行调整,合理选取分包合作业务,强化企业核心竞争力。《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对涉及不同税率的业务种类时,由以往联合投标、改为分别进行的方式;尽量按不同业务种类签订合同、采用适用税率。例如:系统集成业务,包含系统集成服务(6%税率)与设备销售(17%税率)两大块,需从签订合同源头开始明确划分,并分别核算,可避免从高税率纳税的风险,降低税负。
(4)在合同价格上积极与客户进行沟通,对上游企业说明向客户提供专用发票供其抵扣进项税,将会给客户带来的利润,从而使销售价格适当提高,降低因业务收入确认方式变化引起的收入下降,相应的转嫁税负成本;对下游企业力争在不增加或少增加成本的前提下,尽可能多地取得专用发票,增加可抵扣进项税额,使毛利水平有效提高。
3.加强财务管理
(1)结合“营改”带来的业务变化和管理需求,修订原有财务核算、税务管理、资金管理等流程。
(2)正确设置并使用“经营收入”及“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进行财务核算。在“经营收入”下按适用不同征税方式及税率的管理要求设置明细科目,分别进行核算;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和“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用于核算“营改增”过渡期的抵减销项和留抵税额。
(3)对增值税发票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保证票据安全。严格按发票管理办法进行保管、使用,对销项发票的开具、进项发票的传递流程及时间要求进行明确、提高传递效率;在发票流转过程中,提高风险意识,避免因工作疏忽造成的损失。
(4)
认真分析“营改”给公司经营带来的影响,对各项指标进行客观分析,使之与以前年度经营实绩形成可对比性,为各业务板块提供详实的财务数据,为经营决策提供依据。
(5)做好税收筹划降低企业税负率,对企业来讲是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主动参与业务部门对合同拟定、定价等方面的测算工作;加强成本费用的分析,区分哪些能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哪些不能,严格控制不能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那部分成本;在熟悉税务政策、梳理公司各项业务的前提下,与税务部门进行有效沟通,争取各项优惠政策。
四、结束语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提出营改增的基本原则:在保证增值税规范运行的前提下,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合理设置税制要素,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消除重复征税,能完善税制、鼓励服务业的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目前通信网络维护、电信代办等业务中,有部分是与其他公司进行合作,也就不可避免还存在重复纳税的问题。今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开营改后,下一步会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营改试点。随着“营改”的总体推进,该公司重复纳税的问题也将逐步解决。也只有全面实行营改,才能达到优化税制结构。企业通过规范运营模式、进行科学化经营管理,才能真正降低税负,为企业发展、社会经济增长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一、高新技术企业纳税筹划背景及意义
最近几年,我国的财财政收入增长速度较快,明显的高于GDP的增长速度,其实,我国已经颁布了新的税收政策,几大行业税率减少,税收优惠政策明显。最近几年,我国在税收政策上面又作出了重大调整,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国家对于企业纳税监管也越来越严格。那么如何有效实行纳税筹划将对企业未来在市场中的竞争非常重要。所以,应将纳税筹划作为企业管理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当前我国的发展形式来说,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高质量发展,势必带动我国整体经济向上发展,促进我国经济全面发展,把中国推向创新性国家的行列,2016年,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在上述的通知中,主要是表述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优惠政策的方式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通过降低企业的税收税率来进行优惠,另一个方面是直接减免了相应企业的技术转让收入税。但是,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还不够成熟,所以在公司运营过程中缺少相应的规范制度和管理技术,使得一些企业对纳税筹划概念认知不全,从而导致企业对研发费用的整理与税收费用不清楚,对税收优惠政策不能准确的把握。
二、某某公司税务分析
(一)某某简介华某某公司隶属于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注册成立,注册资金5000万元,是某某集团股份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某某公司近三年的营业额分别为:3264.92万元、4347.44万元和5288.28万元。公司拥有多项检测资质,涵盖了公路工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等多个领域,具体有公路工程综合乙级检测资质、建筑工程甲级检测资质及市政工程甲级检测资质等。业务范围不仅包含了相关检测工作,还有检测技术咨询与培训等附加业务,具体检测内容有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检测、路基路面现场检测、桥梁隧道检测、工程材料质量检测等。公司办公及检测场所占地有将近5000m2,现有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分别12人、56人、36人,总员工144人,其中有54名员工持有试验检测师证,58名员工持有助理试验检测师证。公司各类部门齐全,包含了有技术研发部,成本合约部、人力资源行政部、市场经营部,资产管理部,财务管理部等部门,同时各类仪器设备丰富,像多功能智能检测车、地质雷达、光谱分析仪等设备仪器共有2000多套,为公司业务开展提供了良好的支持和保障。
(二)某某公司纳税情况分析某某公司以其敏锐的洞察力在2016年11月16日认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并在2019年续审通过,下次续审时间为2021年8月。我国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的规定为,当高新技术企业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时,产生的研发费用需要在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去除。在2017年和2019年,某某公司作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了税收减免和加计扣除两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指高新技术企业在进行项目研发时,企业可按账面归集金额如实扣除企业所得税,随后再按税法规定的比例研发费用可再次扣除,2017年以研发费用的50%比例进行加计扣除,2018、2019年均以研发费用的75%进行加计扣除。另外,对于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的税收减免力度更大,企业所得税按15%税率征收。
三、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解决思路
(一)优化研发人员比例,推动企业创新发展某某公司作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开展检测业务的同时、每年都有3-5个研发项目,主要攻克公司检测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关,研发改良仪器设备,开发新技术,企业领导重视人才梯队建设及人才培养、人才引进计划,引进研发人员,近几年不断增加职工构成比例中研发人员所占比例,提升企业职工的学历层次,使公司从事科技创新人员的比例大于企业总职工人数的12%。公司对研发人员比例进行有效筹划,人员结构不断进行优化调整,引进本领域的技术领军人才,在公司“传帮带”的良好氛围下,公司原有员工的理念及技术得到大幅提升,每年都有新进的本科学生,为公司技术力量增添新血液,通过近几年的培养公司的人才梯队基本形成。另外,还要加大人才引进力度,不断在新领域招纳贤才,探索创新,形成公司高新技术企业特有的人才队伍。加强公司现有员工培训,提供更多的外出交流学习机会,使他们不断提升业务水平和创新能力。也是响应国家技术创新,结构调整、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政策,其中就有企业职工的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从2.5%提高到了8%,可见,国家鼓励企业进行员工培训和员工技能提升,公司应充分利用这一优惠政策进行企业职工教育,并逐步优化公司员工结构。
(二)企业研发费用比例的筹划公司每年的研发费用应该根据生产经营性质,设立公司所需研发项目或攻克的技术课题,确定相应的研发人员,所需设备,试验材料,办公用品,固定资产使用费进一步根据收入规模确定研发费用投入占比,在研发费用的投入中,应该做到充分且及时拨付。不同费用口径所涵盖的范围不一样,比如会计核算研发费用口径的范围最大,其次是高新技术企业规定的研发费用口径,最小的是加计扣除规定的研发费用口径。针对前两者所认定的归集研发费用应当适度从宽,而对于加计扣除所规定的费用应该按照税法规定分项目分性质严格扣除,以避免可能的税务风险,同时享有高新技术企业及研发费用所产生费用的相应税收优惠政策。某某公司应该不断加强自主研发,提升自主研发创新能力。
(三)加速费用支出,降低税费成本某某公司在近几年取得了较快的发展,这主要得益于集团投入及自身良好的经营活动所带来的资金,同时也得益于上下游企业的良好商业信誉产生的附加收益,这种发展模式相对来说风险较小,但一直依靠这种低财务杠杆进行生产经营,必将制约某某企业的更好更快发展。要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必须寻求更好的资金来源,丰富公司的资本来源,比如对外融资,比如贷款等途径,这些途径虽然存在一定的利息成本,但通过这些融资所带来的投资活动收益要远高于利息,并且即使是贷款,贷款利息也可以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需要注意的是,贷款过程中只需避免专项贷款方式即可。除此之外,某某公司应该对符合加计扣除的研发设备进行加速折旧,从而以最快时间实现税费减免。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降低应纳税所得额通常,企业研发所需要的费用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形成无形资产,一部分未形成无形资产。对于未形成无形资产且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18年至2020年期间,除了进行据实扣除之外,还需要把实际费用的75%进行加计扣除;在2018年至2020年期间,对于形成无形资产的那部分费用来说,需要按照无形资产的175%在税前进行摊销。研发费用投入比例决定了企业是否能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研发费用也是加计扣除的重要内容。在企业利润良好的前提下开展科研活动,能帮助企业有效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少缴纳企业所得税,实现企业利润的更快增长,并有效的帮助企业提升自身实力。比如:研发费用的正确归集方面存在如下问题:首先,本属于研发费用的支出,计入了其他费用/成本科目(对原纳税情况并不影响),其次,对于应该享受的税收优惠未享受,税法规定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研发费用按照75%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此问题,可以做如下筹划:(1)明确费用归属部门,严格按照研发费用的范围进行归集数据,避免出现研发费用计入其他费用或者成本,造成企业多缴纳企业所得税。(2)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研发费用进行梳理,对照公司所属性质,正确选择加计扣除的比例,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某某公司在2017年和2019年享受10%的所得税减免政策和75%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经测算为公司节税92.96万元。
(五)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税法明确规定,研发设备单价以500万元为界线,当公司所采购的研发设备单价低于500万元时,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采取一次性扣除的方式;当研发设备单价超过500万元时,不能按照一次性扣除的方式,此时公司要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可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故而,某某公司在采购研发设备时,应充分考虑到其单价是否超过500万元。折旧方法,可以将纳税义务时间延长。企业发展速度越来越快,产品更新换代的频率也越来越高,研发设备要满足研发需求,也必须进行不断更新,某某公司应该根据企业的盈利情况尽量加速固定资产折旧速度,从而进一步降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比如:企业固定资产购置年度预算为885,400.00元,还未到纳税规定的界限,但是企业可以加快先进设备和技术的引进,将购置设备等固定投资投入纳入到一次性抵扣范围,达到更新换代设备,但降低了税务的目的,从而推动某某公司技术突破,降低生产劳动成本。
(六)充分利用国家税务政策某某公司有关人员要深度学习并正确解读税收法律法规政策。企业必须不断关注相关税收政策的变化,尽可能准确的估计自身经济业务的走向,避免出现丧失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甚至构成偷、漏税的情况发生,以达到预期的筹划目标。比如,某某公司在2017年至2020年这四年间,还享受到了来自各级政府的补助金额,分别为:2017年享受兰州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补助资金20万元、2018年至2019年均享受到了兰州市七里河区高新技术企业补助资金3万元、2020年享受兰州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补助资金25万元。
创业投资,是指创业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基金)通过一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机构或个人)筹集创业资本,然后将创业资本投向创业企业,主动地参与创业企业的管理,并为其提供增值服务,做大做强创业企业后通过一定的方式撤出资本,取得投资回报,并将收回的投资投入到下一个创业企业的商业投资行为和资本运作方式。据清科公司调查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上半年,我国已有本土风险投资机构达498家,管理着约800亿元人民币的风险资本。
创业风险投资是促进高新技术发展的推进器。从这个角度讲,创业风险投资也是属于一个比较幼稚的产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因此,在税收或者在其他政策上给予优惠,这是世界上其他国家都在实践的一种做法。
1999年,在全球新经济浪潮的推动下,在国内“科教兴国”战略的鼓舞下,我国曾掀起过一次短暂的创业投资热潮。从1985年重新开始探索发展创业投资,当时成立的中创公司是我们第一家真正意义上的创业投资风险企业。这么多年来,我国的创业风险投资也有了一些发展,但是同发达国家相比,发展的步伐还是比较慢的。
2000年,受网络泡沫破灭的影响,加之缺乏必要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扶持的支撑,我国的创业投资业很快进入寒冬。从2001年到2004年,创业投资机构数量和创业投资资本数量几乎是持续性地负增长。
2005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联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创投企业管理办法》),不仅为创业投资基金提供了特别法律保护,而且为制定一系列配套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
创业风险投资发展最关键、最核心的因素,应该是它有比较好的退出机制,现在,我们资本市场中创业风险投资的退出渠道还是比较单一,所以创业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不光是涉及税收政策、信贷政策,还有国家从其他方面的扶持政策,特别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对支撑创业风险投资的发展应该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
风险投资需要税收的特别关照,主要表现为利用优惠的税收政策激励风险投资。税收优惠能降低风险投资的成本,这是目前世界各国普遍对高新企业投资者采用的优惠政策。税收优惠能体现政府扶持风险投资的意图,是促进风险投资发展的有效工具。
二、我国创业投资中的税收政策
对于创业投资,我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税收政策。1991年《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指出:“有关部门可以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立风险投资基金,用于风险较大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条件成熟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可以创办风险投资公司”。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中指出,对经认定的开发区中外企业实行包括增值税、产品税、奖金税、建筑税等多项税收优惠。国务院于1996年的《关于“九五”期间科级体制改革的决定》再次强调要发展风险投资,一些部门和地区也在积极探索和推进。国家经贸委2002年《关于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实施意见》,指出:“加大对技术创新的投入,探索风险投资机制。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业采用高技术与先进适用技术进行改造提升。”
2003年3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以正式立法形式首次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治理机制等作出了规定,其中不乏对风险投资企业税收的要求。第三十五条就规定:“创投企业应当依照国家税法的规定依法申报纳税。对非法人制创投企业,可以由投资各方依照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分别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以由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依照税法规定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006年3月1日起实施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该《办法》为创司这种“特殊性质”的企业奠定了基础的公司规范。
遵照国务院领导“要抓紧制定配套政策”的批示要求,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科技部的参与下,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经过一年多的研究论证和反复修改,终于在2007年2月15日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税收政策通知》作为《创投企业管理办法》的重要配套政策之一,必将对我国创业投资业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这项重要激励政策的出台,标志着创业风险投资在我国已经迎来了一个有利的发展时期,创投行业正迎来一个蓬勃发展的春天。
以上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加上我国《公司法》、《税法》、《合伙企业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初步构成我国风险投资中税收政策的法律规范体系。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国已运行多年,它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和法律调节手段,对加速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对照国外发达工业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先进而完备的有关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制度,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还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与漏洞,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应有的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发挥。
三、国外有益做法借鉴
运用税收政策激励创业投资是发展创业型经济的必然要求。随着规模经济日益让位于系统经济,创业型企业在现代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突现,以至于管理学泰斗德鲁克在1984年就指出:现代经济正在从大型公司主宰的经济向创业型经济转变。
创业投资作为“支持创业的投资制度创新”,通过培育和扶持创业型企业,对于促进创业型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创业型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扩大社会就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等社会效益,并不能内化为创业投资的经济效益。由于创业投资具有高风险性和规模不经济性,在其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后还往往处于权利义务不对称的弱势地位,因此仅仅依靠市场机制来将社会资本转化为创业投资资本往往要面临市场失灵问题。针对创业投资所具有的正外部性和市场失灵问题,不少国家都出台了一系列专门针对创业投资的扶持政策。在种类繁多的政府扶持政策中,税收激励政策已经被证明为效率最高而且不会导致创业投资基金治理机制扭曲的扶持政策之一。
(一)美国
在创业投资业最为发达的美国,虽然在有识之士的推动下早在1946年就设立了第一家创业投资公司,但是其后13年里无人模仿设立第二家创业投资公司。
1958年,联邦政府推出“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通过提供低息优惠贷款,支持民间设立“小企业投资公司”后,专门投资小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才得以发展起来,并促进了整个创业投资行业迅速起步。但是,由于美国在1969年将资本利得税率从25%提高到49%,结果严重阻碍了美国创业投资业的发展。直到1978年将资本利得税率降低至28%,1981年进一步降低至20%,创业投资才又得以迅速复苏。到1986年美国创业资本额达241亿美元,是税制改革前的10倍。特别是为了鼓励不发达地区创业投资业的发展,联邦政府还于2000年推出《新市场税收抵免方案》,对投资低收入地区的“社区发展基金”满7年的,可从联邦所得税中获得相当于投资额39%的税收抵免。
近年来,美国一些欠发达地区的创业投资业之所以迅速起步,还得益于不少州政府出台了比联邦政府更有力的税收激励政策。例如,在印地安那州、佛蒙特州和西弗吉尼亚州等州,合格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可按其对基金投资额的20%到30%申请所得税抵免。在路易斯安那州,为吸引保险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对投资于合格创业投资公司的保险公司,可按投资额的100%~120%提供公司税抵免。在科罗拉多、佛罗里达、密苏里、纽约和威斯康星等州也都有类似税收政策。(二)英国
英国目前已成为世界第二大创业投资国,其创业投资规模几乎占整个欧洲的一半,居遥遥领先地位。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统计,2001年英国针对处于起步和扩张期创业企业的创业投资占GDP的比重虽然名列第四位,但包括管理层并购在内的创业投资占GDP的比重却名列前茅,远远超过美国。其重要经验是先后出台了三项针对创业投资的税收激励计划。例如,为鼓励个人通过创业投资基金间接从事创业投资,1995年出台了“创业投资信托计划”,对专门从事创业投资的“投资信托”(本质上是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给予三方面税收优惠:(1)创业投资公司免缴资本利得税;(2)个人投资者从创业投资公司的所得(包括红利收益所得和处置创业投资公司股权的资本利得)免缴所得税;(3)对于持有创业投资公司股份超过3年的个人投资者,可以按其投资金额的20%,抵免个人所得税。为鼓励大型实业类公司从事创业投资,2000年出台了“公司创业投资计划”。
该计划规定,开展创业投资业务的实业公司可获得以下税收优惠:(1)如果投资于小型加工贸易类企业并持股3年以上,公司可获得相当于投资额20%的公司税抵免;(2)如果将投资所得再投资,公司可延迟缴税;(3)如果在处理创业投资计划时出现损失,公司可以从其公司收入中扣除损失,以减少税基。
(三)加拿大
加拿大是创业投资业的后起之秀。1995年以后,在税收优惠等政策的激励下,其创业投资业才快速发展起来。据统计,到2001年,加拿大针对处于起步期和扩张期创业企业的创业投资占GDP的比重已列居世界第二。为拓宽创业资本的来源,鼓励雇员依托工会组织,投资设立“劳工创业投资公司”,联邦政府对投资者实行相当于投资额15%的税收抵免。此外,一些省政府还另外对“劳工创业投资公司”的投资者实行地方税收抵免。
例如,在安大略省和魁北克省等省,还对投资者按相当于投资额的15%提供省政府税收抵免。为改善区域内起步期企业的融资环境,不少省份对其他类型创业投资公司也制订有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对持有注册创业投资公司股份的当地投资者,可以获得相当于投资额30%的个人或公司税抵免。
(四)韩国
韩国的创业投资业在1990年代早期几乎为空白。1998年,韩国政府通过税收激励等政策,大力促进创业投资业发展。到2001年,韩国针对处于起步期和扩张期创业企业的创业投资占GDP的比重,在OECD成员国中已名列第三。其重要经验是对创业投资实行双重激励:
一是对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凡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的公司和个人,如果持有份额满5年,都可获得相当于投资额15%的合并所得税抵扣。
四、完善我国创业投资会计处理与税收政策的途径
(一)完善现有税收政策
从在现行税制及相关环境框架内的政策选择分析,现行企业所得税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作为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按照这一标准,即使国家工商总局能够顺利推出《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制企业实质上也已经成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因此单纯改变企业组织形式,并不能避免重复课税。因此,在此情况下针对创投企业的税收优惠,应顺应税制改革方向,采用法人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判断标准。一是按税制改革方向确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
按照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作为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无论创业投资机构是否采用合伙制,都不能避免重复课税。但如果税制改革方向是朝着以法人为纳税人的判断标准确定纳税主体的方向发展,则创业投资机构采用有限合伙制就可以避免重复课税问题,因为在这种税收体制的框架下,凡具备法人资格的纳税人都归入公司所得税课税范围,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纳税人归入个人所得税课税范围。在以上原则下,有限合伙制的创业投资机构就不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重复课税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二是对最终投资者的税收政策:(1)当最终投资者是企业的情况下,应采取投资分红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2)当最终投资者是个人的情况下,应免除其个人所得税的重复课税。对个人投资者获得的股息分红和退出时的资本增值,比照国家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式处理,鼓励出资人进入创业投资。
(二)改革企业所得税中研发费用的扣除办法
研发费用是指用作为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生产经验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是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就是比上年实际增长达10%以上的盈利。然而,初创的风险企业很可能出现亏损,亏损的风险企业就无法享受到该项扣除。最好的办法是将研发费用的扣除直接和投资者的利益结合起来,采取向投资者退税的办法,即允许创业企业以当年产生的研发费用按投资者的投入比例直接去抵扣投资者的其他收益,特别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可以允许他们用分摊到的研发费用去抵扣他们的个人收入从而减少他们的个人所得税,而如果该项目是由投资基金所组建,那么研发费用可以用来扣除他们投资其他风险企业得到的收益。
(三)创新观念,改进相关税收政策
可以更多地借鉴经济学分析和国际创业投资的实践经验,在现有观念上进行突破,将创业投资机构作为一个“融资中介”,而不是按照现行的做法当作一个普通的企业来看待,在解决困扰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的税收环节上,可以采取下列做法:
一是创业投资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发达国家在对创业投资的税收制度安排上,一般将创业投资机构作为一种“透明组织”或“投资管道”投资收益按照协议全部分配给出资人。如果我们可以把创业投资机构作为一个与“投资管道”相类似的“融资中介”,那么创投企业本身就不应成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而是由出资人在取得收益后按照自身性质缴纳所得税。这种做法既能够解决长期困扰我国创投业的重复课税问题,又有利于创业投资机构吸纳投资,特别是具有免税资格的投资主体(如养老基金等)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