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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企业资产重组是当前企业改革的重点,也是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途径。本文从税务处理规定出发,分析了企业合并、分设、清算的筹划策略。
企业资产重组是当前企业改革的重点,也是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途径。资产重组的方式很多,有合并、兼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形式。国家为适应企业资产重组的需要,推进企业改革,加强对资产重组企业的税收管理,先后出台了相关税收政策,为我们进行企业资产重组的纳税筹划提供了较大的运作空间。
一、企业合并的纳税筹划
(一)企业合并的税务处理规定
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向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差额,应作为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20%的,当事人各方可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所得税税收处理:
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所得弥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原被合并企业的股权交换合并企业的股权,不视为出售旧股、购买新股处理。被合并企业的股东换得新股的成本,须以其所持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
(二)企业合并中纳税筹划的策略
从上述规定可看出,在合并中由于产权交换支付方式不同,其转让所得、资产计价、亏损弥补等涉及所得税事项可选择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而对涉及所得税事项的税务处理方法不同,必然对合并或被合并企业的所得税负担产生不同的影响,这就要求进行企业合并税收筹划时必须考虑如下几个方面:
1.资产转让损益确认与否对所得税负的影响。在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是否确认财产转让收益取决于产权交换支付方式。在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20%的,被合并企业可以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只有待股权转让后才计算损益,作为资本利得所得税。如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非股权支付额高于20%的,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财产转让所得税。由于上述两种情况,其转让收益的确认时间、计税依据不同,对被合并企业的所得税负影响也不同。例:A企业购买B企业,出价1000万元,B企业账面净资产为850万元。如A企业全部用股票支付,则B企业的股东在合并时不需缴纳所得税。如A企业用股权支付70%、用现金支付30%,则被合并企业在合并时应按资产转让所得1000-850=150万元,缴纳150×33%=49.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即使在第一种情况中,B企业的股东将其股权转让时,应缴纳资本利得所得税,但那相当于B企业的股东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2.资产计价税务处理对所得税负的影响。在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20%的情况下,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可按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而如果非股权支付额高于20%的,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资产,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计税成本。由于两种不同情况下,合并企业接受的被合并企业的资产计入成本费用价值基础不同,必然导致税前扣除的金额不同,从而使合并后合并企业的所得税负不同。如在上述例子中,A企业接受B企业的资产中有生产线一条,原账面原值300万元,已提折旧210万元,预计折旧年度10年,已折旧7年(不考虑净残值),该生产线在合并时评估作价150万元。则:在第一种情况下,年折旧额=(300-210)÷(10-7)=30万元;第二种情况下,其年折旧额=150÷(10-7)=50万元。折旧额越大,应税所得越少,企业就可少纳所得税。
3.亏损弥补的处理对所得税负的影响。在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20%的情况下,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而高于20%的,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如:A企业1999年初合并B企业,B企业当时有200万元亏损未得到弥补,其税前弥补期限尚有1年。被合并的B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00万元,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500万元,合并后合并企业1999年的弥补亏损前应税所得300万元。则两种不同支付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结果不同。第一种支付方式,合并企业1999年共应缴纳所得税款33万元,比第二种支付方式应缴所得税99万元少了66万元。
二、企业分立的纳税筹划
(一)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规定
通常情况下,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如是存续分立,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由存续企业继续弥补。如是新设分立,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不得结转到分立企业弥补。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分立当事各方也可选择下列规定进行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被分立企业可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须以被分立企业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的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
(二)企业分立中纳税筹划的策略
在企业分立中由于产权交换所采用的支付方式不同,其资产转让损益、亏损弥补等涉及所得税的事项也可选择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而选择处理方法不同,会对分立或被分立企业的所得税负产生不同影响,这就要求进行企业分立的税收筹划时必须考虑如下几个方面:
1.从是否确认资产转让损益来看,当被分立企业分离给分立企业的资产转让价格高于账面净值时,应选择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20%的支付方式;当被分立企业分离给分立企业的资产转让价格低于账面净值时,则应选择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的非股权支付额高于20%的支付方式,从而降低被分立企业的所得税负。
2.从资产计价的税收处理来看,当被分立企业分离给分立企业资产的评估价值低于账面净值时,应选择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20%的支付方式,从而降低分立企业的所得税负;当被分立企业分离给分立企业资产的评估价值高于账面净值时,要选择哪一种支付方式,则必须考虑其他方面的因素,因为不管采用哪种支付方式,分立企业都可按其所接受的资产的评估价值确定结转计税成本。
3.从亏损弥补的处理来看,如果被分立企业尚有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时,应选择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20%的支付方式。因为选择这种支付方式,降低分立企业的所得税负。而是否选择非股权支付额高于20%的支付方式,则还必须看企业采用的是存继分立还是新设分立。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不管是企业合并或是分立的税收筹划,都必须充分考量资产转让损益、资产计价和亏损弥补的税务处理方法对所得税负的影响。为便于说明问题,我们分别从各个方面剖析其对税负的影响。在现实中,应把三方面对企业税负的影响综合起来进行比较,方能达到税收筹划的最佳目的。
三、企业清算的纳税筹划
(一)企业清算的税务处理规定
企业清算是指企业由于经济或契约等原因,不能或不再继续经营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具有法律效力的章程协议等文件精神,依照法定的程序,对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等进行清理与结算,并对企业剩余财产进行分配,解除企业法人资格的一系列行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企业清算的现象将越来越多。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企业清算时,应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清算所得应依法缴纳所得税。企业的清算所得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存货变现损益+非存货财产变现损益+清算财产盘盈,净资产或剩余财产=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应付未付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清算费用-企业拖欠的各项税金-尚未偿付的各项债务-收取债权损失+偿还负债的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归还的债务),应缴清算所得税=清算所得×适用税率。
企业应缴纳的清算所得税,应于企业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企业清算中纳税筹划的策略
企业所得税法对清算所得计算规定的差异,为我们进行企业清算的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纳税风险对企业的成本影响是相当大的,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房地产行业的高税负使企业纳税的风险程度加大房地产行业主要开发经营活动包括项目的规划设计、征地拆迁和三通一平,房产施工与建设,工程验收和结算、房产销售等,涉及内容广泛,业务多元,投资主体复杂,资金来源复杂,跨越周期较长,这就使得房地产行业呈现出高成本的特点,其中高税负占据了很大的份额。房地产涉及到的税种主要有八个,包括契税、耕地占用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等,尤其在销售阶段承担的税负相当高,明显高于其他行业。这里选取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不同行业的八家企业,对他们2010年的税负水平进行计算,为便于比较,所选择的企业均缴纳5%的营业税。从表1可见,房地产行业的税负明显高于其他两个行业,其中两家房企(京能置业、浦东金桥)的税负达到24%-25%左右之高,而平均值也达到近18%。因为统计样本数量有限,这个均值趋于保守估计。房企的高税负,使得风险程度加大,一旦企业出现缴纳失误,则造成相应的罚金、滞纳金金额也相当可观;或者企业未充分使用税收优惠所引起的经济利益损失也相应更大。
通常情况下,预征政策是调控非市场情况低价获取土地和非理性房地产市场价格情况下房地产暴利的有效措施。但随着土地招拍挂制度的出台和房地产土地市场和消费市场的越来越规范和理性,房企的实际盈利能力愈来愈趋于合理水平。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预征政策对房企造成两方面影响,一方面是可能导致预征的土增税和企业所得税超出企业实际应缴税款,在现行征管体制下,实际操作中多缴税款难以退还或根本无法退还使得成本增加,另一方面由于预征与过去纳税方式相比,房企必须提前付现,在从紧的房地产信贷政策下,进一步加大房企的现金流风险。税收清算政策是存在许多局限性和针对性,比如土增税,既要求房企及时清算,又不允许提前合理计提未完工配套设施;既限制房地产企业信贷,又不允许房企按实际扣除资金成本等;此外,土地增值税清算相较企业所得税清算时点的先后也会给企业税负带来较大影响。
房地产企业进行税务风险控制的可行性
税务风险控制,即税务筹划之所以具有可行性,主要原因如下。比如土地增值税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利用这个优惠政策对土增税进行筹划,可以利用销售定价临界点筹划法,就是建立一个计算模型,计算出房屋定价,使得增值率控制在上述20%以内。举个例子来看,设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为C,根据税法扣除项目规定,项目开发期间费用按照C的10%扣除,财政部加计扣除为C的20%,设项目销售收入定价为P,营业税金及附加为5.6%,建立一个不等式:[p-(C+0.2C+0.1C+5.6%P)]/(C+0.2C+0.1C+5.6%P)≤20%解出不等式方程,得到P与C的关系为:P≤1.67C也就是说企业销售定价小于其土地费用及开发成本的1.67倍时,可享受到普通标准住宅的税收优惠免税政策。当然这只是一种数量关系,实际中企业不可能仅为了减少税额而降价,当项目市场行情很好时,企业可以通过提高售价赚取超额利润来弥补税额的损失。那么就需要计算出企业应提价到什么水平时才能抵消税额增加的成本。再设提价额为A,提价后增加的收益为:A-0.56A,而随之增加的土地增值税为:[P+A-(1.3C+5.6%P+5.6%A)]*30%建立不等式:A-5.6%A≥[P+A-(1.3C+5.6%P+5.6%A)]*30%,由之前P=1.67C带入上式,得A和C的关系为:A≥0.15C。则可见,企业提价的范围应当在成本的1.82倍以上(1.67+0.15=1.82)。这样计算可以看出,企业定价时可以借助于税务筹划来减少税负,这个范围就是定价避免在土地费用和开发成本之和的1.67—1.82倍之间。我们把1.67倍称为免税临界点最高定价系数,1.82倍称为较高收益临界点最低定价系数。如果企业缺乏相关人员和税务筹划,定价范围在1.67—1.82区间内了,就会多缴纳土增税,无谓的加大税务成本。
房地产企业在对项目开发成本进行会计核算时,成本核算对象划分是否恰当,成本费用归集科目是否准确,成本分摊方法是否合理等,均会对其最终税负产生影响。仍以土增税筹划为例:一个房产公司开发一个项目,土地价款19.85亿元,其中政府土地收益为8.38亿元,土地开发补偿款为11.47亿元,开发成本发生了13亿元。项目共有24万平米,其中有12万的政府回购房,12万商品房,少量商业。由于税法相关规定,政策性房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政策性房和普通商品房的土增税应当分别核算。所以该房企的财务人员在进行纳税筹划之后,希望政策性用房最少的分摊到成本,由商品房多分摊成本。怎样既可以有效减少税负,又不违反税法精神呢?财务人员采取了如下核算方法:政策性用房不分摊政府土地收益,只分摊土地开发补偿款(前提是还需要得到主管税务机构的认可);此外,分摊土地成本按照占地面积法而非可售面积法进行。整个项目占地99000平米,政策性房的占地面积为25000平米,商品房及其他为74000平米。开发成本按照可售面积进行分摊。这样核算的结果是土地增值税免税。如果按照一般核算方法,即政策性用房和商品房对土地成本平均分摊并且采用可售面积法分摊土地成本,则需要缴纳土增税3亿元。可见核算方法的选取对于土增税的影响空间有多大了。
房地产公司进行税务风险控制的措施
建立健全有效的纳税成本控制和风险防范体系。这首先需要制度建设,制定税务管理办法,明确各层级的税务管理权责、流程及要求等;其次是落实税务管理岗位,需要设立专职或兼职的人员负责税务管理工作;再次是设置业务指引,即操作指南,使实施起来有章可循;四是建立对重大涉税事项的报告制度。
关键词:税收筹划 立法意图 企业清算
所谓税收筹划,又称纳税筹划、税务筹划或节税,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和递延缴纳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企业在重组中进行税收筹划是指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在不同性质的企业之间、企业的不同组织方式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性,在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前提下,以求实现企业资产的最大经济效益的一种筹划行为。
一、企业税收筹划的现实意义
1.企业税收筹划有利于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目标的实现。企业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可以通过配置资源和规范经济行为,对税收进行合理的规划和安排,实现有效地避税,进而尽可能地减轻税收负担,降低纳税支出,增加企业收入,最终实现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2.企业税收筹划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税收筹划又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要想实现企业税收筹划的目的,就必须对企业经营过程中每一个环节进行相互协调、相互配合,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3.企业税收筹划有利于促进现行税制的发展与完善。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通过征纳双方及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博弈,可以找出现行税制存在的漏洞,从而推动现行税制结构的不断优化,进而构建更符合现代社会体制的最优税制体系。
4.企业税收筹划有利于增强纳税人的法制观念,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企业税收筹划是建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纳税人通过合法的方式实现最优纳税的目的,从中要避免因进行避税而承担的触犯法律的风险,这就要求纳税人拥有很强的法制观念和纳税意识。
二、税收筹划与偷税的区别
税收筹划,即节税,是一种符合政府政策导向的经济行为。偷税,是指纳税人有意识地违反税收法律规定,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税收筹划与偷税有着本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法律的角度看,偷税是违法行为。节税从形式到内容完全合法,体现了国家税收政策意图,是国家税收政策所鼓励的。
2.从行为过程看,偷税是通过违法手段将应税行为转变为非纳税行为,从而直接逃避自身的应纳税责任;节税是通过避免应税行为的发生,达到减少税款支出和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3.从社会影响看,节税虽然相对减少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但由于它符合国家的立法意图,减少的这部分财政收入等于国家给予纳税人的一种财政补贴;偷税不但直接减少了国家的财政收入,而且违背了国家政策导向,使国家不得不防范这些行为。
4.从国家的对待态度看,节税由于是纳税人对税法的尊重和遵守,国家一般给予鼓励和认可;对偷税,国家坚决给予严厉打击;对避税,由于它暴露了国家税法的不足和漏洞,国家一般通过完善税收法规来治理。
三、举例说明在企业清算中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清算是指企业宣告终止经营以后,除了因合并与分立事由外,终止企业法律关系,消灭其企业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企业清算中的税收筹划主要是通过推迟或提前企业清算开始日期,合理调整清算所得和正常经营所得,尽量造成亏损,冲减利润,降低企业整体税收负担。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清算年度,应划分为两个纳税年度,从1月1日到清算开始日为一个生产经营纳税年度,从清算开始日到清算结束日的清算期间为另一个清算纳税年度。清算日期的选择,会影响到两个纳税年度的应税所得,从而影响企业的所得税税负。所以,通过改变企业清算日期,可以减少企业清算期间的应税所得数额,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
例如,某公司股东会2008年8月20日通过决议,决定公司于8月31日宣布解散,并于9月1日开始正常清算。公司在成立清算组前进行的内部清算中发现,2008年1至8月份公司预计盈利50万元。于是股东会再次通过决议将公司解散日期推迟至9月25日,并于9月26日开始清算。公司在9月1日至9月25日共发生费用80万元。按照我国现行税制规定,企业清算期间应单独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即这80万元费用本应属于清算期间费用,但因清算日期的改变,公司经营年度由盈利50万元变为亏损30万元。
四、企业税收筹划所应注意的问题
1.要以企业整体税负降低为准绳。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是多个税种的综合体,各税种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所以,企业合并税收筹划不能仅仅考虑单个税种,顾此失彼,为筹划而筹划,而要通盘考虑企业整体税负降低才是理想的、成功的筹划。
2.要以成本效益为原则。利用企业合并进行税收筹划时,不能一味地考虑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因该筹划方案的实施引发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税收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只有当筹划方案所得大于支出,企业合并后未来净现值大于合并前未来净现值,该项税收筹划才是成功的税收筹划。
3.要考虑企业合并后对生产经营的影响。由于被合并企业原有的人员及价值观念、企业文化、资源和制度结构等,都可能与合并企业有很大的差距。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对被合并企业的整合、管理等后续支出存在时空上的差别,在某种程度上对合并企业生产经营产生不同的影响。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采取何种方式合并,不能片面强调税收成本支出最低的方案,必须兼顾企业生产、经营、投资、理财等多方面的因素加以权衡。
五、我国企业税收筹划的发展对策
1.树立对企业税收筹划的正确认识。针对人们对企业税收筹划方面的错误认识,可以通过电视、电台、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进行宣传,重点介绍税收筹划的概念、特点、原则和税收筹划与偷税、骗税、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区别,以及税收筹划可能带来的收益及存在的风险。税务征管人员也要在执法活动中让纳税人了解自己享有的税收筹划的权利,从而让纳税人对税收筹划有更正确的认识。
2.国家要尽早完善税收筹划的立法工作。为了促进税收筹划业务的快速发展,首先要完善税法,修改税法语言表述不清或不明确之处,建立完善的税收制度体系和税收征管体系;其次,要不断建立和完善维护纳税人权利的相关法律法规,将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权在相关法规中加以明确,在税收立法过程中,要把保障纳税人合法权利提到重要的位置。
3.培养税收筹划的专业人才。税收筹划由于专业性和政策性较强,要求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具有较高的素质,应具备法律、会计、财税、金融、管理等各方面的专业知识,因此,作为企业应加大对税收筹划人员的培养,对税收筹划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从而提高企业税收筹划方案的成功率。
4.合理规避税收筹划风险。税收筹划之所以有风险,与经济环境、国家政策及企业自身活动的不断变化有关。因此,企业要充分掌握与本企业纳税筹划相关的各种信息,只有充分掌握了这些相关信息,才能周全地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把各类因素对税收筹划方案形成的风险降至最低,从而合理地规避风险。
5.税收筹划方案要具有综合性和前瞻性。税收筹划方案要从整体上系统地进行考虑。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最终目的是要通过纳税支出的节约实现企业的财务目标,因此,综合衡量纳税筹划方案,处理好利益之间的关系就成为选择税收筹划方案的核心问题。同时,企业进行税收筹划要具有前瞻性。要开展税收筹划,纳税人必须在经济业务发生之前,准确了解从事这项业务的过程和环节,涉及的税种和税收优惠等。对于税法修正的情况,要加以密切关注,及时对筹划方案作出调整,从而防止一些不可控因素的变化而导致筹划方案的失败。
参考文献:
[1]何鸣昊、何F燕、杨少鸿.《企业税收筹划》.企业管理出版社.2002年9月第一版;
[2]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经济法基础》.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年11月;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实务
为了加强房地产企业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国税发[2009]91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和国税发[2009]31号文《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对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和所得税汇算清缴分别提出了具体要求。企业在实际执行这两个法规时,一方面要保证法律法规的遵循性;另一方面要结合公司自身特点合理纳税。怎样实现这两个方面的统筹,笔者从以下方面进行探讨:
一、把握缴税时间及缴税条件,加强项目前期管理
准确把握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及条件,是房地产企业依法纳税、合理筹划的前提。
从时间上,土地增值税以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以纳税年度为单位,每年5月31日前完成上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从缴税条件上,土地增值税在清算前,按照预征率在产生预收账款时进行预缴,当开发项目达到规定的清算条件(分为应清算和可清算)时,纳税人按照规定时间完成清算工作;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纳税人年度损益表,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的纳税调整金额,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年度内有所得就纳税,亏损不纳税。
基于以上规定,在实务操作中,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时间和缴税条件存在筹划的空间。土地增值税清算要以备案证上的分期为标准确定需清算的项目,在公司成立初期办理备案证时,公司可以选择分楼栋确定分期还是所有楼栋为一个分期,这取决于公司的整体安排。公司在决定项目分期时,需考虑项目未来整体利润,若项目预期利润持平或亏损,未来可能退土地增值税,则应分楼栋确定分期,尽快收回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带来现金流;若项目预期利润较高,则应在所有收入成本全部发生后进行清算,可以规避由于成本无法全部确认带来的多次清算和多次缴税。在此基础上,公司可规划预计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40平米)和成交价格(不超过同级别平均售价的1.2倍),确认是否属于普通住宅(普通住宅成本加计扣除20%)。在达到清算条件时,对于有可能退还土地增值税的,公司可以要求主动清算。
相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间的筹划安排,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一年一次的规定要求公司每年必须对企业所得税额进行计算,当未达到入住条件(发放入住通知书并且收回全款)时,一般损益表的金额均为负数,结合当地预征毛利率的不同规定,按照预征毛利率预先确认当年的税法收入,当公司实际毛利低于预征毛利率时,公司会提前缴纳所得税,并在实际确认收入后办理退税程序,当公司实际毛利高于预征毛利率时,公司会在确认收入后对企业所得税进行补缴。其中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企业所得税调整事项中作为扣减项目,起到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的作用。综上,如果公司同时有几个清算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盈利情况,调节公摊类费用,以达到少缴纳所得税或晚缴纳所得税的目的。
二、合理确定开发项目的收入和成本,加强成本费用的日常管理
合理确认收入和归集成本费用是土地增值税清算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前提,不同项目、不同分期成本费用的合理分配又是这两项工作完成的关键。从收入确认和成本归集来看,两税的关系非常密切。
(一)完整记录收入的发生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会填写销售明细表,对具备清算条件的分期,按照房号对相关信息进行列示,对于产权已经发生转移的(开具销售发票或签订销售合同)均应视为销售收入,对于只交纳定金或认筹金状态的资金收回不视为收入。因此,在清算前已发生面积差需补退款的,要在清算期内及时处理,按照补退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分两部分:一部分是利润表中确认收入的金额,这部分金额是已达到收入确认条件的会计收入;另一部分是在调整事项中,为已签约未收回全款的部分,这部分税法收入的毛利可以按照实际毛利而不是税务局认定的预计毛利[实际毛利为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收入],这部分税法收入取值可以用年末预收帐款的余额。
以上两税的收入金额在确认口径上是一致的,不同之处在于企业所得税是以年底为截止点,而土增税是以清算开始的月份为截止点。
(二)合理确定成本的归集
成本的归集是税务机关审核公司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重点,公司在确定成本扣除金额时一定要考虑开发成本和费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判断公司有无虚列开发成本和费用,保证所有成本和费用发生都是与该项目分期相关。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公司应制作成本计算表对成本进行归集和分配,成本计算表应以房地产开发成本科目为大类,将分期内发生的所有合同按照入账科目记录到成本计算表的成本科目下,合同要体现签订金额、结算金额、已入账金额和暂估金额。在审核已发生的分期下的总成本时,要注意以下六点:(1)公司在土地取得环节是否有国土等相关部门的合法凭据(加盖部门公章);(2)企业支付拆迁补偿费时是否将拆迁明细表等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应一一对应;(3)土地价款、拆迁补偿费、城市配套建设费的契税是否足额缴纳;(4)企业支付建安工程款时是否从施工方处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合规的建筑业统一发票。对于支付进度款的,需获得每笔建安款项支付的依据,即工程量单、付款证书、验收报告等,对于结算的项目,须提供结算报告、最终验收单,考虑工程造价预算与结算是否差异过大,结算款项是否偏高。对于甲供材,即公司自购建筑材料,需注意是否在施工合同中重复计算扣除;(5)多个项目分期共同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费,应按不同项目分期合理分摊。一般来讲,开发项目内独立的、非营利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都属于可以扣除的公共配套费支出。公共配套设施必须处于红线内,对于一些独立售楼处签订时以无偿赠与地方政府的名义但是在红线外的,在土增税计算时成本不予认可;(6)开发间接费用需与项目直接相关。对于和项目开发无直接关系的业务招待费、差旅费、团队建设费等需要在成本计算中予以扣除。
分期内总成本的确定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极为重要,两者确定成本的口径基本相同,某些细节略有不同,如土地增值税成本中不包含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同时对于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准予扣除成本。
三、科学确定增值额的计算方法,加强项目的后续管理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确定会涉及预提成本,分期内总成本减去已开发票的入账金额就是预提成本。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在实际工作中,企业需在汇算清缴日前(5月31日)获取足额发票控制预提金额不超过总成本的10%,否则为虚列成本。分期总合同成本确定后,土地成本可以按照占地面积法,前期费用、建安支出、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费可以按照建筑面积法(主要是按照可售建筑面积),将分期的住宅类型进行分配。分配后的各住宅类型的总成本除以对应的总可售面积就是该住宅类型的单方成本,单方成本乘以相应的结算面积就是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成本。可以说,分期总成本的确定,对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起到关键作用。
土地增值税清算不会使用预提成本,只会按照实际已经取得可靠发票的成本为基础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金额。可以说,在企业准备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前,重要的准备工作就是按照实际工程量取得分期总成本对应的发票,这恰恰和企业所得税的10%的概念不谋而合。同时土地增值税清算确定各住宅类型成本的方法和企业所得税也不一致,一般会用各住宅类型的层高系数分配,可以扣除的成本金额只包含已售面积对应的成本,未售部分待后续销售完毕后再行清算。因此,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于销售进度和发票获得情况公司须提前谋划,以免尾盘剩余过多成本而导致当期缴纳过多的土地增值税。
一、投资决策阶段———合理选择开发模式
在投资决策阶段,选择运营模式还是合作模式直接影响着整个开发项目所承担的税负。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根据不同的模式来进行税负的对比预测以及运营方案的选择。由于代建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若合理采用代建方式来开发房地产,那么将会大大降低开发活动所承担的税负。在代建纳税筹划过程中,所需要重点关注的是“开发主体是谁?”通常情况下,我们可以以“客户”为开发主体,而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客户签订代建协议,在房地产开发建设完工后,由客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应的报酬即可。可以看出,房地产的产权从未转移过,仍旧在客户的名下。此外,我们也可以考虑合作建房的模式,充分利用合作建房模式下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合作建房模式下,往往是一种一方出地、一方出资的模式。比如,A公司2014年5月通过招拍挂方式获得了一块土地,未做任何开发;2014年9月打算将该土地转让给B房地产开发企业,由B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直接转让,A公司不仅要按照差额缴纳营业税,还需要清算土地增值税,不享有任何税收优惠政策。而如果选择与B公司合作开发,由A公司出资、B公司出地,建成后各自对外转让,虽然营业税会增加,但是土地增值税则节省了很多,相比之下依旧减轻了不少税负。因此,在投资决策阶段,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结合自身发展状况、合作伙伴经济实力以及客观经济环境、政策环境来选择合适的投资运营模式,充分论证代建开发与合作开发的可行性,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二“、拿地”阶段———重视“拿地”方式的选择
地价往往占到整个房地产开发项目成本的百分之二三十,以何种方式取得建房所用土地是纳税筹划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对于一些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它们的品牌声誉好、经济实力强,与政府往往有着长期的合作关系以及良好的沟通方式。在这种天然的优势之下,它们有时会采用“政府回收拍卖”的方式取得土地。因为,如果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土地,那么转让方需要缴纳营业税与土地增值税等,这样势必会转嫁给房地产开发企业。而如果地块由政府回收并拍卖的话,房地产开发企业则不仅可以免除营业税,同样可免除土地增值税。比如,一些旧城改造、旧厂房改造等项目。也有一些房地产企业利用重组的方式来进行税务筹划。目前,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性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满足一定的比例或者其他条件的情况下,通过股权的合并、分立以及收购等在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上有着很多减免优惠。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充分收集这些材料,结合开发项目,选择重组方式降低税负,实现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双赢。
三、立项阶段———把握清算优惠政策
立项阶段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税收筹划来说相当重要,因为其直接影响着土地增值税清算对象的确定,进而影响着各个纳税期内增值额的抵补以及平衡,同时也影响着项目清算的时点。在立项阶段,尽可能的将清算单位做大,不仅可以推迟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周期,而且可以平衡每一期所承担的税负。因为,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打开市场,在项目前期的定价往往较低,那么增值率随之也会降低;而在后期,受到后期宣传、项目完工进度等因素的影响,价格也逐渐上涨,进而增值率也就有所提升。尤其是普通住宅的增值率,往往会高于20%,导致不满足清算时的税收优惠政策,土地增值税税负增加。那么,如果将某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清算单位做大,就可以达到递延缴纳税款的效果,形成永久性的收益。在上述基础上,还要把握对可售面积的规划,尤其要注重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增值率的调整,合理规划好人防、车库等公共配套建筑面积。对于车库、人防等公共设施的转让款如何计入收入和成本,国家相关文件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非普通住宅增值率较高,在进行立项规划时则可以建设单独的车库,将收入成本计入非普通,增加成本、降低收入,实现非普通增值额的降低;如果是普通住宅增值率较高,则按照相反的方式进行操作,建立底下车库等。
四、开发阶段———关注土地增值税的可扣除要素
在房地产项目开发阶段,开发成本、开发费用的确定对于土地增值税的筹划非常重要。比如,在分期开发、分期清算的情况下,如果预测价格是不断上涨的,那么前期的售价要匹配较低的成本和费用;后期的售价则需要匹配较高的成本和费用,以充分发挥增值率对税收筹划的作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做好开发成本的合理规划。诸如万达、绿地等这些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它们往往有着长期的战略合作伙伴,企业可以利用这种长期性来对整个项目进行合理的定价,防止出现成本明细不均匀的现象。对于清算对象中同时包括非普通商品房和普通商品房的,分摊方式的选择往往会影响到开发成本的分配,进而影响到增值率的大小。此外,由于实务中开发成本与期间费用往往是不能清楚地分开来的,因此房地产开发商可以将期间费用作为开发成本,增加可扣除的开发成本。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利用营销楼以及样板间的建设来增加开发成本。因为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司对售楼处、样板间的设计、建造等费用做出了不同的处理。如果为临时设施,那么这些费用不得计入成本扣除;如果是在项目主体内修建并且后期有偿转让的,则准予计入开发成本扣除。
总之,对于开发成本的增加方式多种多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充分利用各项规定来增加可扣除的成本。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也要充分利用财务费用扣除的规则。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利息支出是可以据实扣除的,那么企业就可以比较5%的加计扣除与据实扣除谁大谁小来选择有利于增加税后利润的方式。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依靠金融借款,并且利息很有可能超过加计扣除的5%,那么就要搜集好各种结算清单、做好相应的登记工作。比如,C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一套住宅商品房,支付了土地出让金1000万元,可扣除的开发成本为10000万元,计入资本化可按转让项目计算分摊的利息支出为1500万元。按比例扣除的开发费用最高限额为(10000+1000)*10%=1100万元;据实扣除的开发费用最高限额为1500+(10000+1000)*5%=2050万元。在这个过程中,既要通过税前可抵减利息费用的增加减少企业的纳税成本,又要考虑高额的利息费用也很可能成为企业的经营负担,因此企业在进行筹资活动的过程中,既要考虑纳税筹划的影响,同时也要把控企业的财务风险。
五、销售阶段———注重收入的分散与二次清算
清算收入的高低、类别构成等决定着增值率的分子项,因此在销售阶段要注重对收入的调整。比如,装修款单列意味着对收入的分割;车房同购意味着普通商品房与非普通商品房的不同划分;开发企业直接销售或者销售则意味着售价的高低。在实务操作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将能够单独分割出来的业务收入从项目销售收入中分离出来,同时控制成本结转的比例,达到减少税基的目的。值得注意的是,如何使收入的分散合理化并且合法化。一些企业采用装修款单独签订合同的方式,以毛坯房的价格备案。虽然装修合同将对方的营业税转嫁到了企业,但是企业却节省了大额的土地增值税。在这个过程中,企业所要关注的是客户的意愿。因为分拆合同会增加合同主体,进而增加客户的交易风险和交易成本。也有一些企业采用买房送车的策略来降低土地增值税的税负。因为开发项目内的车位往往作为非普通收入,这就导致这部分收入无法享受免税的优惠。而如果能够将车位的收入转化为普通商品房的收入,结合相关的计算,就很可能实现享受到免税政策,从而实现税负的降低。诸如青岛的一些地市专门规定赠送的车位因为没有取得收入,可以按照开发产品计算销售收入,更加为这一税收筹划方式提供了环境基础。通常情况下,开发产品不可能在一段时间内全部销售完毕,因此楼盘清算之后再销售已经成为非常普遍的现象。
那么,在这个过程中也就存在着后续的成本费用以及后期的销售收入。在项目清算之后所发生的销售,其扣除项目的金额应当按照清算时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面积来计算。并且,相关文件否定了前期销售与后期销售合并清算的方式。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保留了一定的后续成本。比如,将后期物业并入到前期整体收入、成本中,从而发起二次清算,重新计算土地增值率以及土地增值税,实现一次清算的目的,降低企业税负。实务中,各地区税务局对二次清算都有着明确的规定,具体操作仍需要结合当地的规定来考虑。
六、结语
1、企业所得税。
是煤炭企业是涉及税种金额最庞大、范围面最宽广的一种。煤炭企业会在每一年年终清算的时候,对企业的所得税进行严格且认真的清缴。
2、增值税。
主要就是以自产货物的实现以及煤泥充当燃料生产的电力两者所形成的增值税,主要是实行即征即退百分之五十的政策。
3、房产税。
主要就是指:煤炭企业专门为老人提供的休闲、聊天及进行娱乐活动的场地,这些是免征房产税的。还有2001年1月1日起实施的,煤炭企业按照政府的规定,对职工出租的公有住房、廉价住房及提供的自有住房,如:煤炭企业面向职工所建公寓收取的租金,这些都是暂免房产税的。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煤炭企业自行建设的医院、幼儿园等,这些用地可以与煤炭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并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或者在针对煤炭企业的塌方地、荒山,再继续使用之前,可以暂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税收筹划风险产生的原因
1、缺乏税收筹划的专业人才。
煤炭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纳税人的主观判断在决定企业到底应该选择什么样的方案开始税收筹划,以及应该如何执行等举措实施上占了很大的比重。在我国,许多的煤炭企业在实施税收筹划时,大多都是交给一般会计人员来进行的。而一般会计人员因为专业知识的认识程度不充分,专业素养不够高,导致了税收筹划工作不能够很好的进行,达不到理想效果。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因为专业人才的确实,对税收筹划的把握力度不够,导致煤炭企业税收筹划风险加大,以至于达不到目标任务。
2、税收政策多变增加税收筹划的风险。
市场经济发展飞快,也导致其制度方面的不稳定。对煤炭企业来说,国家的税收法规时效性某种程度上相当不稳定。每一次国家进行产业政策及经济结构调整时,都会导致税收政策出现变化。因此税收筹划的风险也受税收政策的不稳定影响。
3、税务行政执法不规范导致的风险。
税收筹划的前提就是要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进行,与偷税漏税有着很大的区别。煤炭企业在开展税务筹划时需要得到相关税务行政执法部门的认可。但是,在税务行政执法部门确认的过程中,会因其执法不规范导致风险的存在。因为国家制定的税务法并没有明文规定具体的做法,所以整个执法的过程有着一定的弹性。税务行政执法机关在确认税收筹划合理与否时,一般都是经过自身的判断,来断定税收筹划的合理性。在税收行政执法时税收筹划可能产生风险的原因有:主审税务官员在收到企业的合法税务筹划案例时,评估和稽查的第一反应就是企业可能有偷税避税的嫌疑。
三、针对税收筹划风险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1、树立税收筹划的风险意识。
严格防范税收风险的基础就是要树立税收筹划的风险意识。因为导致税收风险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而税收风险的产生和存在有着不定性,这就导致风险防范的时候困难重重。仅仅是树立税收筹划的风险意识还不足以做到杜绝风险的发生。煤炭企业必须与时俱进,充分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快速将税收筹划预警系统建立起来。
2、依法实施税收筹划方案。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注意问题
房地产项目投资大,周期长,涉及到许多税种,如果经过科学合理的税务筹划,就可以为房地产企业节省资金,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进一步发展,促进税收制度的完善。笔者从多年的财务工作中,对房地产税务筹划有一些实践经验,供大家交流。
一、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
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包括合理避税、节税、转税等多方面的内容。避税是利用税法的漏洞或缺陷,规避或减轻税收负担;节税则主要是依据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采取合法的手段,最大限度地享用优惠条款,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转税是通过提高或降低价格等方法将税收负担转移出去的方法。房地产行业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契税、土地使用税等,所以税务筹划工作应主要围绕这些税种展开,其特点在于筹划性、合法性、多维性。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进行税务筹划
(一) 营业税的税务筹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房地产企业所涉及的应纳营业税的税目包括服务业、建筑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税率皆为5%。房地产开发公司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销售额,房地产经纪公司的销售额为向房地产开发公司收取的佣金。营业税本身纳税筹划空间比较小,但是我们可以根据业务特点进行税收筹划:1.减少营业税应税项目的流转(转让)次数。我国税法规定,房地产等不动产的转让属于营业税的纳税范畴,而营业税是按次重复征收的。2.选择合作建房方式。(1)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房屋。根据营业税法的规定,甲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乙企业以货币资金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由于甲企业投入的土地使用权是无形资产,无须缴纳营业税。(2) 甲企业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而拥有了部分新建房屋的所有权,从而产生了转让无形资产应交纳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从两种方式我们可以看出选择合作建房可以避免营业税。3.在房地产企业中,如果企业在开发之初便能确定最终的用户,那么采用代建房方式进行开发,而不采用先开发后销售的方式,这种筹划方式可按建筑行业适用的3%低税率缴纳营业税,而且还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的税务筹划
1.减低增值额:(1)降低房屋的销售价格房屋销售价格的降低会使销售收入减少,从而会使增值额减少,也会使地增值税减少。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降低房屋的销售价格时,必须认真比减少的销售收入和减少增值额所带来的税金减少额两者的大小,从而决定是进行 税收筹划。(2)与客户签订销售与装修两份合同,随着装修费在房款中所占比重逐年递增,其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己不能忽视。若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合同时能稍加变通则可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先设立一家装修公司,同时与客户签订两份合同: 一份房屋销售合同,一份房屋装修合同,则只需就第一份合同注明金额缴纳土地值税,第二份合同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
2.增加扣除项目金额:(1)选择适当的利息扣除标准,一种情况是依靠负债筹资,预计利息用较高,应计算分摊的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以据实扣除;另一种情况房地项目主要依靠权益资本筹资,预计利息费用较少,应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或提供金融机构证明,以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达到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2)慎重选择销售时间。
3.选择合适的建房方式:(1)合作方式,税法规定,对于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充分利用此项政策进行税收筹划。(2)代建方式,税法规定,代建房屋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向用户收取代建费的行为。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性质的收入,故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税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利用这种建房方式,在开发之初就确定好最终用户,实行定向开发,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避免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
4.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根据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增值额超过扣除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筹划的关键就是将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以获得免税待遇。
5.利用销售比例进行税务筹划。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扩了对于开发商征收土地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筹划的思考。增值税的清算条件规定:“已竣工验收的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85%以上的,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以及“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都将纳入新的土地值税征收条件。因此,可以利用85%这一临界点进行筹划。当开发项目不能全销售时,视情况将其销售比例控制在85%以内,将纳税时间向后拖延。这是新的清算条件制定后的一项新的税收筹划方法。
(三)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分析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准以扣除项目金额。企业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及其他行为取得的各项收入的总和,包括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1.合理延迟产权转移时间。税法规定,只有当房地产的权属发生变更时,才能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延迟房地产权属变更时间,推迟房产证的办理来推迟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以缓缴企业所得税,达到缓解企业资金紧张状况的目的。
2.合理推迟成本最终确认时间。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务人员可通过合理推迟成本最终确认的时间,以缓缴企业所得税,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
三、现代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筹划注意的问题
(一)加强税法法律、法规学习。
现代房地产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必须知法、懂法、守法,不能只靠对税收政策的一知半解,税务筹划必须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才能达到预期效果。
(二)税务筹划要规范化。
房地产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要注重规范性筹划,万万不可只重投机;要合理、合法地做好纳税筹划工作。
(三)战略与战术相结合进行税务筹划。
房地产企业虽然不能从对单个项目、单笔业务或单个环节进行筹划,但还应构建整体的税费筹划思路和方案,免得顾此失彼,因小失大 “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四)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和财会人员的业务素质。
四、小结
总之,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竞争日益加剧,现代房地产企业需要灵活运用税务筹划手段,在合理承担自身税负的前提下,尽可能地降低经营成本和资源浪费。
参考文献: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 税负 成本管理 纳税筹划
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涉及生产经营全过程,不但涉税品种繁多,而且房地企业实行交叉征收而形成双重流转税负担(即重复课税),如土地转让环节从交纳土地出让金开始至办理土地变性、过户手续,先后交纳三次契税,同时交纳营业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房屋建造阶段由施工方交纳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等; 房产销售阶段由地产商交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各种附加费等;房产保有阶段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等等。据有关数据调查显示,我国房地产企业的税负明显高于各行业的平均水平。为此,作者从节税空间大的税种入手,分税种探讨了合理降低房地产企业税负的方法,以期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的获利能力。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管理
房地产企业税负中土地增值税占有较大比重,采用扣除法和评估法计算增值额,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收负担高于企业所得税。所以,从房地产立项阶段就应该考虑纳税筹划问题,选择较优方案,降低土地增值税税负。
(一)避免盲目追求高售价,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合理避税是减轻房地产企业税负的关键控制点。合理避税不是偷税漏税,是通过科学的选择经济业务和合理的会计核算方法来避免或减少应税额。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中对普通标准住宅有优惠政策,规定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同时税法还规定对于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所以房地产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些有利因素,多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如再搞其它开发设计应合理制订住宅的面积与销售价格,对比增加税负与享受优惠政策之间的收益关系,找出效益最高的经济方案。
(二)正确核算开发成本,防止少计漏计
开发成本是指房屋及配套设施成本、土地使用权支付成本和开发成本,它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等。开发成本是房产开发企业的主要成本,全面、正确计量开发成本对土地增值税有直接影响,开发成本不仅是构成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可扣除项目的重要部分,还是可扣除开发费用与加计20%的计量基数。一些房地产企业将开发成本作为税收筹划目标,建立诸多避税链公司,加大开发成本,通过由低税负公司向高税负的房产开发企业转移费用的方式,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三)合理把握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间,避免不必要的纳税损失
企业每年都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缴纳,企业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是所得税前可列支项目,项目符合完工条件当年即要结转利润缴纳所得税。但是在实际当中,许多地方的所得税清算时间要早于土地增值税时间,而这种时差就客观造成了项目所得税清算与土地增值税无法提前列支的矛盾,造成多交所得税。目前,仍然没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来缓解这一矛盾。因此,房地产企业必须合理把握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时间,如果项目的所得税基本已缴纳完,再清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所得税收入就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款项没有相匹配的内容,其后果就是以前年度多交所得税,而以后年度缴纳土地增值税后如亏损,就再无利润用以弥补了。一般来说,房地产企业项目应做好所得税缴纳节奏,尽快将尾盘分配处理,在所得税缴纳年度内同时完成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二、企业所得税管理
房地产企业应加强内部控制,积极进行有效的所得税管理,根据所开发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准确的利润率测试,如果实际毛利率较低时,可与税务部门进行有效的协调沟通,尽量降低计税毛利率;对现行所得税政策进行全面的分析和理解,严格实施收入确认制度,避免多报、重报而增加税负;应注意税前扣除项目的比例,根据具体情况全面分析各种定额费用,应尽量扣除比例范围以内的费用,以降低企业税负。实务应关注:一是,在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出包工程办理结算时,在相关资料齐全的条件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必须低于合同总金额的10%;二是,对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公共配套设施,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三是,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物业完善费用和报批报建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因此,在项目完工年度,如不能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则造成未取得发票的建筑安装费用不能列支当期成本。而在以后年度则可能无收入相配比,造成前期多交所得税。因此,在完工年度,房产开发公司要加强与施工方的协调工作,尽可能取得发票。
三、营业税管理
合理安排收款方式,规避代收费用,对于收取销售房款的多交营业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大多会为其它部门代收一些费用,这些费用可看作价外费用,但无论进行何种财务会计核算,都应列入营业额计算应纳营业税。税法规定,房产开发企业除符合条件代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与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外,其他代收款项均需并入销售收入一起缴纳营业税。因此,为了避免这种情况额外增加税收负担,房地产企业在向客户交房前应做好合理的收费设计。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房租、维修基金、燃(煤)气费、电费和水费等,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业务,不计入征营业税范围。因此,房地产企业可将以上收取的费用转移给物业管理企业,以有效降低营业税负担。
总而言之,在税法日益完善的今天,房地产企业必须深入的研究和理解国家税收政策及优惠政策,在以政策为导向的前提下最大程度的减轻税负,提高成本效益,为企业的持续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参考文献:
(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二公司,陕西 西安 710003)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房地产行业也得到了很大了发展,近年来,房价突涨,致使一些工薪阶层住房困难,房地产企业税负过重是一个重要的原因,而土地增值税又是其中重要因素。本文主要阐述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相关要点。
[
关键词 ]房地产;企业纳税;企业税;税率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住房需求的提高,我国房地产行业得到了很大了发展,近年来,房价突涨,致使一些工薪阶层住房困难,除了土地成本快速增长以外等因素,房地产企业税负过重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而土地增值税又是其中重要因素。
1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概念
土地增值税(land appreciation tax ),是指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时所产生的价格增值量征收的税种。土地价格增值额是指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等支出后的余额。
2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筹划现状
我国土地增值税自从开始征收到现在,虽然总额不是很大,但是增长的速度却是非常之快。据有关资料调查表明, 从1994 年到2006 年这十二年间,我国土地增值税的平均增长速度为每年百分之九十一。仅2006年~2008 年两年时间里,我国土地增值税收入就从原来的231 亿增长到537 亿元。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土地增值税的缴纳存在很大的弹性。在当前大环境下,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障碍重重,不少地方政府出于一些小的个人的利益而忽略了大局,他们只想着自己的政绩和效益考虑,所以在清算意愿和执行力度方面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另外一方面,土地增值税存在征管难度大、税收成本高的问题,对过往楼盘土地增值税历史追缴的问题尚不明确,导致土地增值税征管效果不甚理想,也给房地产企业带来了很大的税收隐患。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出台了一些相关的税收政策,使得与房地产企业相互配套的税收法律法规日趋完善。特别是近些年政府不断出台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房地产行业的纳税行为,许多原来合法的筹划方案成为违法行为,使纳税筹划的空间进一步缩小。
(1) 众所周知,过去我国大多数房地产企业都是采用设立项目公司方式进行经营,为了达到躲避税收目的,往往采用土地进行投资或联营。但是自我国于2006 年3 月颁布了《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 号)法规,其中就有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也要缴纳相应的土地增值税。
(2) 第二个普遍运用的筹划方式就是一些房地产单位利用借款费用资本化进行加计扣除的方式减少土地增值额。我国于2009年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根据规定,公司不能将借款费用作为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加计扣除的基数,应将利息支出从房地产开发成本中调整至开发费用,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
(3) 第三类房地产企业普遍采用的躲避土地增值税方式是将开发的一部分房地产转为自用或用于商业型地产之后,把该部分房产的产权通过关系办到自己名下,从而达到免交土地增值税目的。但是随着我国法律不断完善,我国于2006年又频法了相应的法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 号)的规定,对转作自用部分的商品房应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3我国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发展
在我国,企业的税收筹划活动还刚起步,一些理论还不够成熟,一些人士对税收筹划存在着一些不正确的看法和认识,总以为税收筹划等同于偷税。对一些概念的理解也有不同的看法和观点。同时,我国企业层次不均,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也不一样,这些因素都使我国企业税收的筹划发展受到严重制约。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竞争能力的提高。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国家税后体系的日趋完善,企业税收筹划有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我国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税种多、税负重,税收的现金流及税收成本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企业的利润,税收筹划也成为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另外随着跨国房地产企业不断涌入中国市场,这给国内房地产企业带来很大的冲击力,90 年代后期到本世纪初更是发展迅速。
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房地产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和居民消费水平的不断提升,这为房地产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一个机会。另一方面,在我国大环境的影响下,国家对房地产企业进行的宏观调控也使我国房地产企业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房地产企业暴利的年代已经一去不返了,所以运用税收筹划科学合法的降低税收负担,,通过科学的税收筹划避免企业财务风险和实现利润最大化,已经成为我国房地产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加强自身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之一。
4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对策
4.1房地产企业应树立正确的纳税筹划观
将税收筹划认识贯彻到整个公司管理层,并上升到公司的决策层。房地产企业纳税应是企业领导层的一项决定,在纳税筹划过程更重要的是公司管理层的决策过程。房地产企业领导在做决策时要注重规范性、战略性的筹划,千万不可为单纯追求节税收益的增加而导致开发或经营成本的上涨。因此,房地产企业在纳税筹划时,企业管理层和财务部门不仅要关注财务、税务方面的事项,而且还要关注企业经营和战略管理的各个方面。
4.2加强税务学习、做好培训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我们知道在大多数企业经营管理中都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并且都与税收有一定关系。在现代企业中,有一大部分员工对税法是有些了解的。可绝大多数企业职员并不了解税法。所以,这就要求我们企业要定期的对员工进行税法宣传和税务培训。根据经验,通常我们对职工进行培训要经过这三个方面:(1)针对全体财务人员要进行定期的税法培训,一般每季度进行一次,不断更新税法知识(2)针对企业管理层的税法培训,一般每年进行两到三次,强化管理层的税务理念;(3)针对企业全体员工的不定期的税法知识普及培训。综上所述,遵守税法,有法可依,依法办事,不仅仅是税务管理人员或者财务人员的事,而需要企业全体员工共同遵守,同时需要公司管理层的大力支持,才能有效的贯彻税务筹划。
4.3树立依法纳税理念
以法律为准绳。现代房地产企业应该在国家法律条文的允许下结合相关税收法规政策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合理筹划。房地产企业必须具有风险意识,注重税收筹划风险管理,同时要依法树立税收筹划理念,我们一般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条件下,要通过对自身经营方式和投资方式等涉税事项作出事先安排,一般在企业纳税行为发生之前进行财务预算,正确计算税额以及合理规划完税期间,以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缴纳以实现企业税后利益最大化企业,强化税收筹划不是进行偷税,而是尽可能做到不多交税、不重复缴税,进而达到合理避税的程度。
5房地产企业的经营特征及土地增值税筹划的重要意义
因为土地增值税税额较大,如果不能合理规划成本,尽可能增加成本扣除比例,或者合理确定销售价格尽量减少增值额,从而降低税率,合理规划缴税期间,企业将会负担很承重的土地增值税及资金成本。近几年来,国家为控制地价过高、投资过热、房价疯涨等问题,相继出现了一些宏观调控的政策,在这样的大环境影响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环境差、投资成本大,融资难,许多小型的房地产企业因为资金链断裂已经破产,产生了许多新的烂尾楼项目,形成了许多呆坏账,给社会带来了一些新的不安定因素。那么如何规避纳税风险,如何在有限的空间内尽可能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增加房地产企业的经营热情,使得房地产企业即能增加利润,实现利润最大化,又能依法纳税,承担社会责任,使得企业良性发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具有更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房地产企业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变得非常重要。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