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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辖区范围内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和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下列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卫生许可:
(一)辖区内的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专供老人、婴幼儿等特定人群食用食品的生产;
(二)法律法规规定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
第六条地级市(含地级以上市,下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下列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卫生许可:
(一)辖区内的乳制品、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为原料的食品、饮料(含直接饮用水)、定型包装酒类和食用酒精生产;
(二)辖区内跨县(区)的连锁总店食品生产经营;
(三)地级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由市级直接管辖的餐饮业和集体食堂;
(四)法律法规规定由地级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
第七条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辖区内除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卫生许可。
第八条对许可权不明确的,应报请其共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许可。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书面报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食品(包括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含新建、改建和扩建生产场地和生产经营地址变更,下同)如下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一)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三)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周边环境、厂区和生产车间及其设备设施布局以及天花、墙面、地面等内部装修说明材料;
(四)生产经营设备设施清单以及生产经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卫生设施及措施;
(五)食品的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相关材料;
(六)卫生管理机构、制度和经专业培训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名单;
(七)食品卫生量化评分材料;
(八)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
(九)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十)人办理食品卫生许可申请的委托文件;
(十一)生产经营场地的合法使用证明,包括房产证、租房协议复印件等;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食品卫生许可申请表样式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作。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申请材料,除审查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审查:
(一)产品配方、生产工艺、产品卫生质量标准以及产品标签和说明书(送审样);
(二)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卫生检验和评价报告;
(三)相应卫生规范要求的生产场所内环境空气洁净度有效评价报告;
(四)检验室平面图、卫生质量检验制度以及检验设备设施和检验项目清单。
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餐饮业(包括集体食堂)的卫生许可申请,除审查第九条规定材料外还应当审查餐用具的洗涤、消毒和保洁设施等说明材料;预防食物中毒有关措施的材料。
第十二条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合法举办的交易会、展览(销)会、美食节等活动期间临时从事食品经营和餐饮服务的,按照地级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临时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的有关规定,由食品经营活动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承办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临时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半年。
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委托生产加工食品卫生许可申请应当审查以下材料:
(一)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委托生产加工合同及公证书;
(三)受委托方卫生(信誉度)A级的有关证明;
(四)受委托方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五)受委托方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在其获得的许可范围内的有关证明;
(六)受委托方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意见。
委托生产加工合同有效条款应包括产品质量控制要求、生产产品名称和数量、委托生产加工有效期等条款。委托生产加工期限与受委托方持有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现有有效期限一致。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予以受理;
(二)不符合申请资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现场补正并予书面确认后受理。不能现场补正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后受理。
第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的;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卫生许可的;
(三)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申请人曾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一年内再次提出同样申请的;
(五)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卫生许可或被依法吊销,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或不予受理食品卫生许可申请,应出具加盖卫生行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文书。
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并记录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资料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也可根据需要委托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八条实施食品卫生许可时,有下列情形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前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
(二)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
实施食品卫生许可时,有下列情形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并依申请举行听证:
(一)许可实施后可能对他人的生产、生活或者生命、财产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的事项;
(二)食品卫生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事项。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完成对与许可有关资料的审核,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制作食品卫生许可证,并向申请人送达有关行政许可证件。
第二十一条食品卫生许可证应载明:单位名称、地址(包括企业注册地址和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许可范围、法定代表人或业主、许可证编号、有效期、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及发证日期等内容;许可范围填写生产经营的方式和范围,生产经营的范围涵盖了相应种类的填写种类。
食品卫生许可证填写的具体种类和范围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参照卫生部有关的要求制定。超出规定的种类和范围的,由各地级市卫生行政部门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并统一公布。
委托加工的食品卫生许可证还应载明:被委托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二条同一生产经营地点的生产经营项目涉及多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在负责相应食品卫生许可的卫生行政部门各自出具许可决定的基础上,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签发食品卫生许可证,其他卫生行政部门不另行发证。
第二十三条食品卫生许可证编号为:粤卫食证字〔初次发证年份〕第xxxxxxxxxx号。1-4个x表示县级以上区域代码;第5个x表示生产经营方式(生产加工、食品销售、饮食服务、集体食堂、食品摊贩分别用A、B、C、D、E表示);第6-10个x为该类别发证顺序号。
第二十四条原发证机关对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人向其提出申请延续的,审查以下材料,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给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提出申请延续的按新报批程序办理。
(一)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食品卫生许可证原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取得食品卫生许可期间实施许可行为情况监督检查情况;
(四)食品卫生许可审查及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每年的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分及卫生等级情况;
(五)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相关的卫生检验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对补办和变更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根据以下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和要求的在法定期限内给予办理。
对遗失或损毁补办的应当审查:
(一)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在当地公开发行主要媒体上公布食品卫生许可证遗失声明;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对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或业主、单位地址(非生产地址)事项的,应当审查:
(一)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商核准登记或变更证明(包括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三)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意见。
对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生产经营种类范围的应当审查:(一)改变生产经营条件的,提供《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或卫生监督意见书;
(二)产品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及产品、标签说明书(送审样)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卫生检验和评价报告。
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配方或者生产工艺等发生改变而未涉及生产经营种类范围变更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审查并将变更后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及产品、标签说明书(送审样)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卫生检验和评价报告予以登记归档。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食品卫生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撤销食品卫生许可,并予以公告。
(一)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作出食品卫生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食品卫生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食品卫生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食品卫生许可的;
(五)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的手段取得食品卫生许可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撤销食品卫生许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食品卫生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食品卫生许可:
(一)食品卫生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三)因非人力可以改变的自然原因或力量,导致食品卫生许可行为实施没有可能或必要的;
(四)食品卫生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五)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
(六)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地址改变,未重新申请行政许可的;
(七)受委托方食品卫生(信誉度)等级改变,达不到A级,未重新提出委托生产加工食品卫生许可申请的;
(八)委托生产加工提前终止合同,未重新提出委托生产加工食品卫生许可申请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被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主动申请注销食品卫生许可的,卫生行政部门经核实后,依法予以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食品卫生许可证被吊销、撤消、注销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收缴、公告,同时书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
第三十条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卫生许可证发出后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并通过信息平台逐级报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内容包括:许可证号、许可范围、单位名称、食品生产经营地点、被许可人联系电话。注销食品卫生许可的,在许可信息系统中删除该记录,并在档案中记录被注销的原因、时间和其他相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许可和监管档案。
第三十二条从事食品卫生许可的工作人员与许可事项及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或申请回避。
第三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对食品卫生许可发放行为的控告、举报、申诉等监察制度。
第三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卫生许可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追究责任外,应当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一)符合法定条件的食品卫生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符合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范围和条件而受理的;
(三)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能够一次告知而未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四)现场审查人员未按照有关卫生规范进行逐项审查,有意隐瞒现场审查的实际情况,造成审核意见等报批资料与现场实际不符的;
(五)现场审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未按程序逐级上报现场审查意见和建议,擅自作出审查验收结论,给被许可人造成损失的;
(六)检验机构或有关人员出具虚假卫生检验、评价报告,推诿检测工作或故意拖延检验时间的;
(七)申请人不符合食品卫生许可证发证条件的,承办人出具申请人符合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意见的;
(八)不符合食品卫生许可证发证条件而批准食品卫生许可的;
(九)实施食品卫生许可后,未按属地管理原则依法进行监督的。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品监督局)主管全市保健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市药品监督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各分局)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保健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本市从事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向药品监督部门申报并依照《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卫生责任。
第五条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在取得的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许可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变更卫生许可证所载明的内容。需变更的,应依据《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
第六条保健食品的生产可以采用委托生产的形式。受委托生产企业应先取得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委托生产产品的剂型应与受委托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上标注的剂型相一致。受委托企业不得改变受托产品批准的生产工艺。
委托生产的保健食品在产品包装标识及说明书上必须注明“委托XXXX生产”,并注明受委托生产企业的地址和卫生许可证号。
第七条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持有者拟从事该产品生产的,应在申领生产保健食品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对产品的质量负责。
第八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在执行《食品卫生法》第八条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健食品的生产必须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
(二)严格执行批准的生产工艺。
(三)保健食品生产的主要工艺应在同一生产企业中连续完成。在生产保健食品的车间内,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防止产品交叉污染。
(四)委托生产企业和受委托生产企业应建立产品卫生安全保障体系,明确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质量责任,确保产品的安全卫生。
(五)受委托生产企业应妥善保存受委托生产产品的批生产记录、检验记录和出入库记录等生产检验记录,并留存受委托生产产品的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和委托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第九条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企业,改变受委托生产企业的,应依照《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卫生许可证。
第十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对每一批次的产品必须按照企业标准的要求进行出厂检验。
第十一条保健食品的经营企业在开展经营活动时,应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的规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和卫生设备设施,在专用货柜(架)销售保健食品,制定保证产品在流通环节中卫生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保健食品,其标识、说明书应符合《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的要求。保健食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其标识、说明书不符合《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的保健食品。
第十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者拟保健食品广告的,广告内容应经市药品监督局审查批准并取得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
第十四条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应每年体检一次,体检合格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健康证明应是本市区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健康证明,也可以是经本市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具有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不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以及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体检证明。
第十五条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人员的培训制度,开展保健食品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的培训,并建立培训记录和个人培训档案,培训合格人员方可从事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由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各分局负责,注册地与办公地、生产地或经营办公地不在同一地址的,由注册地所在分局函告办公地、生产地或经营办公地所在分局进行监督检查,并汇总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七条保健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两人以上并出示有效证件,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监督检查、调查取证。
第十八条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阻碍监督管理人员的执法工作,不得隐瞒事实和欺骗监督执法人员。
第十九条市药品监督局负责制定保健食品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抽检结果由市药品监督局统一汇总,对外公告。
第二十条因抽检和监督检查需要采集样品时,监督检查人员应向被采样单位出具采样凭证,要求该产品的“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持有者”对样品进行确认。
第二十一条保健食品的监督检验应由市药品监督局认定的具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完成。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0日内依据相关规定,向市药品监督局提出复检申请。检验机构的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中图分类号】R15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2)11-0591-02
蛟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2011年9月15日开始,历经四十多天,对蛟河范围内的全部餐饮服务单位进行了全面普查,普查内容包括: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持证情况、单位性质、经营面积、座位数量、从业人员情况、量化分级管理情况等。通过普查,使我们对蛟河市餐饮服务单位的基本情况、经营现状有了充分了解,为今后开展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保障人民群众饮食消费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下面就普查情况进行如下分析:
1 餐饮服务行政许可情况
经过普查,蛟河市共有餐饮服务单位686户,其中大型餐饮单位11户(全部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中型餐馆72户(全部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小型餐馆510户(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的434户,无餐饮服务许可证的76户);快餐店9户(全部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小吃店3户(全部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饮品店8户(全部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堂72户(全部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企事业单位机关集体食堂1户(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
2 存在的问题
2.1 基础设施情况
由于历史、现时的原因及原卫生局监督员的验收标准不一,卫生条件参差不齐。基础设施不到位,布局不合理,餐饮单位厨房的面积大多小于规定的八平方米,餐具消毒及保洁设施不完善,无四槽或四槽利用率不高,保洁柜无密闭,未安装拉门,无消毒柜,只用消毒桶代替,有的消毒桶只是摆设,基本不用。冰箱内生熟不分。食品及原料无进货登记,无索取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无验收制度,无餐具消毒记录,食品卫生管理组织制度落实不到位,无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卫生管理组织不健全,没配有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很难达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达的整治要求。在以前的日常监督检查中,只盲目注重收取监测费,忽略了对应有的日常监督工作检查。在职责划分到药监局后,如何能从根本上解决那么多的已取得许可的餐饮单位设施布局不合理的问题,也是一个难题。
2.2 餐饮单位的从业人员情况。
餐饮单位的从业人员流动性大,素质低,更换频繁。部分从业人员的文化水平低卫生知识缺乏。冰箱内生熟分开、索证记录,消毒记录不重视,不会记。餐具清洗、有效有餐具消毒、消毒剂用药浓度、餐具消毒时间,热力消毒时间、温度、方法都不能很好的掌握,不能严格执行一洗二涮三冲冲四消毒五保洁的制度,致使餐具的合格率降低。
2.3 无证业户情况
在蛟河市共有无证餐饮单位76户,全部为小型餐饮单位,占全部总数的9.26%。
无证原因:
2.3.1 未申请办理行政许可。在普查过程中我们发现,有的业主对法律还不了解,在开始经营后,不知道都要办理什么样的许可;有的业户,特别是无业人员大部份由无业人员、农民、下岗职工等人员开设,由于启动资金较少,基础设施较差,不能达到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基本发放标准,同时业主经济状况相对较弱,不能承担基础设施的再投入。,根本就不想申请行政许可。多见于乡镇、早、夜市、肉串、露天烧烤等小吃店。
2.3.2 未批准行政许可。有的经营单位在开业后,曾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许可,但是由于经营面积较小、基础设施不完备,达不到开业的条件,未批准行政许可,他们依然进行经营,这类单位多见于乡镇、市区比较偏僻的地段、早夜市的小吃店。
3 解决问题的办法
3.1 严格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制度,
对没有办理卫生许可证即从业餐饮服务活动的业户,加大处罚力度,罚款到位后才可办理卫生许可证。对新开办业户的严格审核,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不予核发卫生许可证。对已开业户,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从经营场所内外环境、加工工具及消毒、食品采购、运输、加工、储存、从业人员等各方面建立严格准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餐饮单位卫生监督。对达不到要求的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一律加大处罚力度。
3.2 对有证不达标及无证的管理
要求限期整改,达到标准的,发放行政许可;对仍然达不到标准的或拒不整改的,撤消其行政许可或予以取缔。对无证的餐饮单位:①责令停业,要求限期整改,达到标准的,发放行政许可;②对拒不申请行政许可的,坚决予以取缔;③对整改后依然达不到标准的,建议其停止经营餐饮服务。对于对已经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但达不到标准的单位及无证经营的小吃店、小型餐馆等监管难度比较大的单位,希望能够在当地政府的统一协调下,得到工商、公安等部门的配合,联合执法,依法取缔。
3.3对餐饮单位实行量化分级管理
根据餐饮单位规模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在辖区确立餐饮业重点整治路段,抓住监管重点环节,对餐饮单位进行整治和信誉度等级评定,先打造一块餐饮业卫生示范街区,以点带面,逐步推开。卫生监督员依据不同类型餐饮业采取针对性管理措施。尽快实施统一的中小型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评分表,积极推行中小餐饮业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把卫生许可前后的日常监督有机结合,改变重许可轻监管的现象。
3.4 加大对负责人的培训力度。
要抓住机构改革的契机,组织一次单位负责人集体培训。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建立一整套的食品卫生管理组织制度食品进货索证登记制度、消毒制度、及诚信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使餐饮单位明确责任,深知我们机构改革新时机的工作力度,工作方法,使其逐渐加大重视力度。
3.5 加强舆论宣传
【中图分类号】 R 179 G 478.5
【文章编号】 1000-9817(2008)03-0283-01
【关键词】 食品处理和加工;公共卫生管理;学生保健服务
为了解淮安市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状况,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保障学生用餐卫生安全,并为有针对性地开展学校食堂卫生监管提供依据,笔者于2007年6月对淮安市学校食堂的卫生管理现状进行了调查,现将结果报道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选取淮安市8个县(区)有食堂(主要用于学生就餐)的学校(含幼儿园)381个,其中城区学校食堂120个,乡镇(含农村)学校食堂261个;共有食品从业人员3 486名。采用统一的调查表,由各县(区)卫生监督机构具体负责调查填写,内容包括学校食堂卫生许可证及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简称“三证”)持有情况,学校食堂经营方式、卫生管理、建筑与布局、食品采购及储存、卫生设施、从业人员状况等。
2 结果
2.1 “三证”持有情况 在所有学校食堂中,7.61%无卫生许可证(29/381),1.69%的从业人员无健康证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59/3 486)。
2.2 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及经营方式情况 在381个学校食堂中,卫生管理制度健全的322个,占84.51%,其中城区学校食堂达95.0%(114/120),乡镇学校食堂达79.69%(208/261);已明确专/兼职卫生管理员的350个,占91.86%,其中城区学校食堂达99.17%(119/120),乡镇学校食堂达88.51%(231/261);食品采购能坚持索证的277个,占72.70%,其中城区学校食堂达90.83%(109/120),乡镇学校食堂达64.37%(168/261);220个学校食堂由学校自身管理经营,占57.74%,161个食堂由私人承包经营,占42.26%。
2.3 学校食堂基本卫生设施情况 防蝇、防鼠、防尘等“三防”设施齐全的284个,占74.54 %,其中城区学校食堂达94.17%(113/120),乡镇学校食堂达65.52%(171/261);餐具清洗、消毒保洁规范的233个,占61.55 %,其中城区学校食堂达85%(102/120),乡镇学校食堂达50.19%(131/261);有充足有效的冷藏设施的310个,占81.36%,其中城区学校食堂达98.33%(118/120),乡镇学校食堂达73.56%(192/261);食堂流程布局合理的256个,占67.19 %,其中城区学校食堂达75.00%(90/120),乡镇学校食堂达63.60%(166/261);食堂餐橱比≥1∶2的231个,占60.63 %,其中城区学校食堂达77.50%(93/120),乡镇学校食堂达52.87%(138/261);设有专用食品原料库的303个,占79.53%,其中城区学校食堂达89.17%(107/120),乡镇学校食堂达75.10%(196/261)。
3 讨论
调查显示,淮安市部分学校食堂无食品卫生许可证经营现象依然存在,无证经营的学校大多缺乏基本卫生设施,与卫生许可证的发放标准差距较大,无法办理卫生许可证,其中少数学校食堂虽已具备基本卫生设施,稍加投入即可取得卫生许可证,但大多由私人承包经营,不愿投入,迟迟不能领证。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的占84.51%,能够严格执行采购索证制度的占72.70%,说明有的学校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不重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不能落实到位,大多采取一包了之的方式,对卫生监督置之不理。由于承包人谋求经济利益最大化,采购食品原料只考虑价格,不顾及食品卫生质量,对食堂的硬件卫生设施更是很少投入,即使有卫生管理制度,也是形同虚设,存在极大的食品安全隐患。
调查显示,城区学校食堂无论卫生硬件设施,还是软件管理等方面明显好于乡镇学校食堂。其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一是教育主管部门对乡镇学校的投入不足,学校食堂没有经过预防性审查,布局工艺流程不合理,无功能分区,存在先天不足,又无力对食堂进行改造;二是学校健康教育及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不够深入,在农村学校表现更为突出,从校长到食品从业人员卫生意识淡薄,卫生知识缺乏,“不干不净,吃了没病”的错误观念根深蒂固;三是乡镇学校分布的地域较广泛,卫生监督力量难以对其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指导。
第二条学生集体甲餐系指集中供应中小学校、中等专科学校、技工学校(以下统称中小学校)学生,以供学生用餐为目的而配制的膳食和食品。
学生普通餐:符合食品卫生要求,适合学生需要量的膳食。
学生营养餐:以保证学生生长发育为目的,根据营养要求而配制的膳食。
学生课间餐:为补充学生课问需要而制作的食品。
第三条凡集中供应中小学校学生集体用餐的生产经营者和组织供应学生集体用餐的中小学校,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集体用餐的监督管理工作。学生集体用餐的生产经营者及其主管部门负责企业或本部门的卫生管理工作。参加学生集体用餐的学校负责学校内的组织供应中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和学生课间餐生产经营者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卫生许可证。学生营养餐的生产经营者,其卫生许可证中必须有获准“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未领取卫生许可证者不得生产经营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和学生课间餐。
第六条学生集体用餐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内外环境、卫生设施、工艺流程、生产用水、个人卫生、生产用具以及贮存、消毒、运输等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第八条有关规定;运送路程较远的膳食要有保温设备。
第七条学生集体用餐生产经营人员应按规定经体检合格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学生营养餐生产经营单位除应符合上款要求外,还应配备专(兼)职营养师(士),或经培训合格的营养配餐员,厨师须经食品卫生和营养知识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学生集体用餐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严禁使用《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禁用的食品制售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和学生课间餐。食品、包装材料或容器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规定,膳食要保持一定的温度。学生集体用餐不得直接供应未经加热的食品,制售凉拌生食菜肴要保证卫生质量。学生营养餐每份所含的热能的营养素应达到营养要求。学生营养餐的烹调应注意减少营养素的损失。学生课间餐的食品每份应当单独包装。
第九条实行学生集体用餐的中小学校应设专(兼)职人员负责学生集体用餐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应掌握必要的食品卫生和营养知识,应重视学生对饭菜质量的要求,发生食物中毒时应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积极采取控制措施。学校订购集体用餐时,应当确认生产经营者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订购学生营养餐时,应确认卫生许可证注有“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不得订购无卫生许可证生产经营的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和学生课间餐。学校应当设有学生洗手、餐具清洗设备和符合卫生标准的饭菜暂存场所。负责分发学生集体用餐食品的人员每年要进行体检。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不得进行学生集体用餐的分装、发放工作。
第十条以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油、蔬菜或以为学生热饭为主的规模较小的农村学校,暂不作为实行学生集体用餐的单位对待。但是,按本办法应体检的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当地卫生部门应加强对该类食堂的指导,学校应努力改善食堂卫生条件,加强食堂卫生管理,保障学生健康。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现场检查和查看资料相的办法,对照甘肃省《食品放心工程管理指标综合评价细则》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食品安全督查》中要求的工作任务,逐项评价验收。
二、情况
崆峒区现有食品生产经营1885户,:餐饮业1085户(包括学校食堂42户,建筑工地食堂43户);食品经营656户;食品生产加工144户。持卫生许可证1584户。有从业人员4865人,持健康培训合格证4583人。卫生许可证和健康培训合格证的持证率分别为84.1%和94.2%。
三、主要工作及情况
(一)组织。市卫生局和市卫生监督所非常食品安全工作,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平卫发[20*]353号)、市直卫生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平卫发[20*]403号)和平凉市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平卫发[20*]94号),局、所主要和分管主持食品安全工作会议达4次。主要和分管及卫生监督所分别做了讲话,将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列入议事日程,将食品安全内容纳入管理,市卫生局与市卫生监督所签定了管理责任书,规定了的考核要求和办法。市卫生监督所本市情况,制定了《食品放心工程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和《平凉市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方案》,,责任,操作性强。20*年,被过滤广告对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实施量化评分,量化分级达100%;“五类”食品(面粉、食用油、大米、食醋、酱油)卫生许可合格率达80%,大中型食品超市(3个)散装食品规范销售达100%。市卫生局及市卫生监督所会同市工商、商务、质监等互相,执法检查、督查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达5次。
(二)监管保障。制定了《平凉市食物中毒应急调理预案》和餐饮业卫生管理工作制度,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报送食品安全信息;制定了《食品安全信用评价制度》、《食品安全信用监管制度》、《餐饮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制度》等综合监管工作制度;制定了《20*年食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了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制定了《市直卫生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了行政执法奖惩和责任追究;食品放心工程实施经费未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三)措施。了食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了农村食品卫生整治。农村食品卫生经营状况,对崆峒区农村食品市场无卫生许可经营、餐饮经营掺杂使假、无生产日期、无生产地点和无产品合格证食品了整治。无卫生许可证经营38户,不符合餐饮业许可条件21户。没收销毁“三无”食品(包括无产品合格证的儿童食品)431kg。对无证经营经现场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12户,依法予以许可;符合卫生许可条件的餐饮了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后验收许可要求的8户依法办理了食品卫生许可证。对经整改生产经营场所和经营过程卫生无法卫生许可条件的13户餐饮分别依法予以警告或取缔。了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网络。两网建设的要求,制定了《崆峒区餐饮业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了试点工作,聘任了崆峒区乡镇助理卫生监督员40名,由助理卫生监督员农村食品市场的辅助协查职责,收集无证经营、制售假劣食品等信息,举报经营,规范“两网”建设资料。截止,发放“两网”建设资料分别为《餐饮业卫生管理制度》1038份、《餐饮业明示公约》860份、《餐饮业安全责任书》860份和《农村餐饮经营户(承办经营红白事聚餐)备案登记表》432份。了保健食品的专项整治。卫生部的通报,了保健食品添加药物、虚假宣传的;对片剂、胶囊剂普通食品的标识了检查,未假冒产品。了以餐饮餐饮具消毒为的专项整治。对餐饮具的消毒、方法、消毒剂浓度的配制、消毒设备的使用和从业人员消毒卫生知识情况了检查。大多数大中型餐饮均配备了热力消毒设施,消毒制度;小型餐饮配备了电子消毒柜,绝大餐饮采用化学消毒方法消毒。经对餐饮具的消毒情况抽样监测,共监测采样2485份,合格2112份,消毒合格率85%;对监测不合格的均依法予以处罚,并限期消毒措施,采样直止监测合格。了学校食品卫生整治。共监督检查学校(包括托幼机构)42所(中学9所,小学1所,托幼机构31所、技校1所)。食堂43户(学校食堂12户,托幼机构食堂31户)。持卫生许可证13户,共有从业人员1*人,持健康培训合格证95人。要求对每一学校食堂逐一量化评分,对关键监督项目的监督检查。对持卫生许可证的13户的卫生问题了意见,要求整改。对27户食堂因基础设施、卫生设施配备不全、食品原料采购、贮存不符合卫生要求等不符合发放卫生许可证条件的则未许可,并了限期责令整改监督意见,督促整改措施。3户幼儿园食堂因不具备条件则予以取缔。已将整治结果通报崆峒区教育行政。六是了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卫生专项整治。崆峒区共有建筑工地食堂43户,6户经现场卫生审查符合卫生许可条件予以许可,其余食堂均未食品卫生许可证而擅自经营,有14名从业人员未健康培训合格证从事食品加工活动;35户建筑工地食堂均未成立食品卫生管理组织,无卫生管理制度;10户食堂建在建筑楼群之间,受到建筑灰尘的严重污染;20户食堂的操作间屋顶与四周墙壁未完全封闭,既不遮风又不挡雨;灶台、操作案台周围未硬化。7户食堂操作间内设床住宿。上述的卫生问题,市卫生监督所了限期整改监督意见,督促。七是卫生许可证专项清理整顿。抽组30名卫生监督人员,对城区和乡食品生产经营登记和监督检查,对无证现场审查和量化评分,符合卫生标准的督促整改,整改后发放卫生许可证322户,督促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610人。对整改后仍达许可条件的餐饮档案化管理,监管频次和监督,监测,在一年内整改许可条件;对拒绝监管的,将工商依法取缔。
(四)宣传教育。市卫生局和卫生监督所制定了《宣传工作实施方案》,了宣传内容、方法和实施措施。食品安全宣传月活动。9月,在的以“食品安全关乎你我他”为主题的食品安全宣传月活动中,制定了宣传计划和实施方案,成立了宣传月活动,细化分解了工作任务,把食品卫生知识引进校园、社区、建筑工地、农村。市卫生局摄制了《保障食品卫生、社会》专题片,电视台“你吃得放心吗”拦目播放,撰写《夜市消费,悠着点-不可不知的食品卫生常识》在《平凉日报》“食品安全”专栏刊登。在宣传月活动中,出动卫生监督员800多人次,制作大型宣传展版2块,组织餐饮悬挂横幅30余幅。《食品卫生法》宣传周活动。市卫生局和市卫生监督所组织人员上街宣传,印制了《食品安全系万家》、《怎样识别掺假食品》、《马路餐桌,威胁健康的敌人》等宣传资料20000多份,累计发放宣传资料、宣传单10000多份,咨询10000人次。并向消费者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安全防范意识、监督意识。年内向媒体、网络报送信息30多条。多层次人员的培训。对45名卫生监督员了经常性培训,重在责任意识、意识、团结协作意识,执法技能和执法的;对40名助理卫生监督员了16个课时的培训,主要助理卫生监督员的工作职责、重在培训卫生监督知识、技能、执法程序和各环节的监督关键;对企业法人、人及从业人员了培训,重在法律责任意识、食品安全意识,由专人授课,组织考核,合格率达90%。共举办培训班对从业人员现场培训40。
四、做法
(一)宣传,营造全民食品卫生安全的浓厚。
自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市卫生局和市卫生监督所报纸、电视、广播、宣传橱窗、宣传品发放等多种载体和途径,地《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安全宣传活动,普及食品卫生知识,的食品卫生意识,营造浓厚的食品卫生、食品安全工作。特定的卫生宣传日,宣传教育养成的生活习惯和卫生习惯,食品卫生知识,食品安全意识;好典型事例引路,对安徽阜阳毒奶粉、银鑫楼“苍蝇事件”及食物中毒事件的剖析,和经营业主学法懂法,其识别伪劣的鉴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反馈监督信息。对检查中的卫生安全隐患通报和反馈,业主的法制意识和卫生意识;创新宣传载体,的宣传活动。,因地制宜地开创了“食品卫生宣传周、宣传月”、“食品卫生知识讲座”、“食品放心工程”等宣传工作载体,累计散发食品卫生宣传资料4万余份,地了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的宣传覆盖率,了生产经营食品卫生法的自觉性,了食品卫生知识的知晓率。
(二)学法懂法,公民食品卫生安全意识。
在工作中,不同群体,有、有计划地了《食品卫生法》及法律知识的培训、教育。对企业管理者,重在理论教育,分析,牢固法制观念和食品安全为先思想,管理者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人的意识,工作摆上本的工作议程;对卫生监督执法人员,重在其素质培训,传、帮、带的,理论与实践相、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的好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培训,依法行政和食品卫生监管;对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培训、讲座、现场、食品卫生法律和卫生知识考试答卷等,其卫生知识知晓率。,市卫生局和市卫生监督所共举办食品生产经营人培训班3期计1000余人次,食品从业人员上岗前卫生法律法规培训达5000余人次,培训率为98%。监督员培训班每周。
(三)整章建制,规范食品卫生工作。
1、职责,各负其责。市卫生局和卫生监督所对食品安全工作,分析当前食品卫生和食品安全工作现状,理顺工作思路,把握工作重心,对监管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谁主管、谁的原则,层层责任,职责,靠实责任,监管措施,责任追究制度。
2、规范规章制度。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市卫生监督所分别制定了餐饮业、副食经营、生产加工等企业的卫生制度和标准,制订和了食品放心工程“两网”建设工作制度,市卫生局和卫生监督所设立了监督举报电话4部,地规范了企业。
3、制定应急预案。为食物中毒的预防、调查、工作,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市卫生局制定了《平凉市食物中毒调理应急预案》,市卫生监督所成立了食物中毒调理和应急工作,随时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食物中毒的食品生产经营依法。三年来未集体性重大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患。
(四)执法,食品卫生和食品安全监管。
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执法,了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卫生执法与企业自律相、单项执法与相、日常工作与创建工作相的方法,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1、抓整治。,有计划、有对面粉、植物油、大米和调味品、桶装水、散装食品、学校食堂卫生、建筑工地食堂、食品摊点等工作了专项整治。在专项整治中,均能执法,依法监督,依法,限期整改,验收。了。
2、抓。重大节庆和节日活动,地毯式食品卫生执法大检查,元旦、春节、五一、十一、中秋节等节日期间对食品生产经营的整治,纠正和了食品卫生问题。“机器人足球赛”、“创优”等重大活动,卫生意识宣传、卫生设施建设和卫生执法检查,卫生监督工作,卫生监管。受到了省、市的好评。
3、抓关键。在日常管理工作中,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卫生监督量化评分关键项目的,严把食品生产、采购、贮存、加工、流通和消费各环节的卫生,规范经营,对依法,食品卫生安全。
五、的问题
(一)食品安全意识仍待。在食品生产经营者办证意识不强,卫生法制观念淡薄,经营户先开张、再办证,新参加、临时帮忙上岗服务的从业人员不用办理健康证的思想和不规范操作,易产生管理漏洞,工作盲区。
(二)小型餐饮业卫生问题。小型餐饮经营场地要求简单,投入较少,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卫生意识不强。被过滤广告是早、夜市和食品摊贩,卫生条件差,人员混杂,卫生隐患。是建筑工地食堂,农村聚餐(红白事)等,卫生设施差,管理,是食物中毒的高发场所。学校后勤社会化管理后,食堂由大变小,各功能间缺如,卫生设施配备位,达卫生许可条件,长期无证经营,安全隐患严重。
1、我们除积极参加局组织的各项政治理论、业务学习外,还积极开展了‘提高行政执行力’、‘两项教育’学习活动,科室还坚持了每季度组织一次政治理论学习;对单位各项内部制度和工作文件也组织进行了学习,及时传达单位有关会议精神,增强了科室人员工作纪律观念,建立了科室业务学习制度,每月组织一次业务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
2、我们根据局各项工作制度,按局要求并接合科室实际,与科室每位人员签订了工作责任书,制订了相应的科室管理制度,对工作做到有分工、有协作,职责明确,科室整体管理得到加强。
3、加强了许可文书、监督文书档案整理归档。我们对立案案卷、许可申报要求有三人以上经手制度,依法严格许可,对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卫生条件、餐饮具消毒等关键点进行严格审查,规范了各项文书的制作,严格规范许可申请资料的核实审查,即时做好文书的整理归档,做到一户一档,建档率达100%。
二、抓住工作重点、加强监督监管
1、认真积极的做好了食品安全示范县的迎检、验收、深入: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县是我县xx年度的一件重要大事,也是我们监督局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我们**中队监管有乡镇,面积广、战线长,城郊结合部多,基础工作相对薄弱,面对困难我们没有退缩,主动积极的和工商部门配合,由工商通知各经营业主,按约定时间地点,我们到乡镇集中受理了一批卫生许可申请,对需要现场审核的再集中时间、集中人力审核,改变了以往单个分散受理模式,既方便了业主,又大大缩短了卫生许可证发放时间,受到广大业主的好评。借这次创建,我们对所辖乡镇主要街道、中心街、中心村、以及一些过去没有监管到角落,在今年进行了严格认真的监管,累计发放卫生许可证X户,审核卫生许可证X户,提高了X的发放率,监管覆盖率,监督覆盖率达98%,为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做了一些实际的本职工作。
2、以餐饮业监管为重点,积极深入开展餐饮业消费安全安全整治:以这次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为契机,我们积极深入的开展了餐饮业消费安全安全整治工作,并结合开展食品安全诚信企业创建,严格按照《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推进大中型餐饮业量化分级管理,加大执行《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落实《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加大了对餐饮业餐具消毒效果监测,共计完成检测样***份;对小型餐饮业我们也进行了积极监管,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X份,对通过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整改X家。
3、加强了对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的管理,逐步加大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管力度: 乡镇食品生产加工多是一些小作坊,规模小,卫生条件差,我们对原来已经发放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户,坚持要求从业人员持健康证上岗、严格要求完善三防基础设施、坚持严格食品添加剂管理。对新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卫生许可的经营户,在此基础上严格要求对产品抽样进行质量检测,X。
三、及时积极与乡镇卫生院做好良好沟通
乡镇卫生院近年主要承担从业人员体检和配合我们食品卫生执法工作,没有承担执法职能职责,没有配备食品卫生监督员,我们作为基层监督员,每到一乡镇就及时主动与院相关领导以及防疫科人员作好沟通解释,从而在实际工作中得到他们理解支持与积极配合,这也是我们今年在****、****、人员经费紧张的情况下,能较好的顺利完成各项任务的原因之一。
四、与工作相关的几个方面的具体数字
1、2、3、(把上面数字材料及其他各方面数字总结具体到此项,包括收费、罚款收入等等)
20*年,我县的卫生监督工作在去年实施餐饮业食品量化分级管理工和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结合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继续以食品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为重点,严把卫生许可准入关,进一步抓好学校卫生、饮水卫生及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力争年内达到县城以上餐饮业食品量化分级管理率100%、食品加工原材料购销台帐建立率100%的工作目标。
1、为了保证《食品卫生法》的顺利实施,严格卫生许可准入制度,把好卫生许可关。规范了卫生许可证办证程序,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及《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新开办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业严把准入关,现场验收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一律不给发证。对过去已发证的单位进行严格审验达不到标准的一律限期整改。20*年共新办卫生许可证202份,审验卫生许可证162份。同时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的相关规定开展日常性监督检查,规范从业单位的执业行为。
2、认真开展餐饮业食品卫生专项检查工作。为了巩固去年食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取得的效果,我所卫生监督员放弃节假日休息时间,深入各学校食堂及餐饮饭店进行检查。一是对学校食堂进行集中整治,制定学校食堂验收标准,督促学校食堂改善硬件设施,加强软件管理,使学校卫生状况有了明显改善。二是对县城以上餐饮单位进行检查,着重检查餐饮具的消毒保洁,卫生制度上墙及执行情况,从业人员体检情况,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采购食品原材料验证索票及建立台帐情况等几个方面的内容,对于存在问题的餐饮单位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和规范,并及时进行复查,对经过整改仍不达标或拒不整改的坚决予以处罚,以罚促改,保证影响餐饮消费安全的重点环节得到彻底整改。三是对农村地区市场进行检查,我县无乡镇卫生监督机构,农村的卫生监督工作仍由县卫生监督所承担。我所于今年3月份抽调执法人员,对农村学校食堂、餐饮单位及公共场所进行集中检查,严厉打击无卫生许可证执业、采购和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防止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四是加强了对食品原材料索证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务院《特别规定》要求,加大了食品原料索证工作的管理力度,制定了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制度,制成匾牌下发给各餐饮单位,并统一印制了食品原料采购台帐,要求各餐饮单位进购食品原材料必须按新台帐登记。我县城区共有餐饮单位家,建立台帐家,台帐建立率。
2、全面推行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结合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逐户对各餐饮单位进行现场指导,对食堂进行规范化设置,帮助其制定各项卫生制度,建立完善卫生管理组织,改善卫生设施,明确卫生责任人,对于凉菜间设置、二次更衣、餐具消毒等重点部位和环节现场提出指导意见,提高了餐饮单位食品卫生水平。截至今年7月底,共安排施行食品量化分级管理的餐饮单位41家,餐饮单位食品量化分级管理率。
3、开展学校卫生的日常监测工作。会同教育部门对全县乡中心小学以上学校食品卫生、宿舍卫生、饮水卫生进行全面检查,对学校周边环境进行治理,坚持每季度检查一次,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保证学生饮食安全,防止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4、加强对县城生活饮用水源及水质的监测。每月对城区生活饮用水进行一次水质监测,每次采集6个采水点的6份水样,今年共采集水样份,其中水源水*次,供水管网水*份,全部进行实验室分析,合格*份,合格率%,对生活饮用水卫生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改正,有效遏制了水源性疾病的发生。
5、加大对卫生法律知识的宣传工作力度,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食品卫生法》学习宣传活动,提高从业单位和人员的卫生知识水平和遵纪守法意识。共在街头设立宣传点2次,发放宣传单3000余份,悬挂横幅4条。同时,认真开展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印制了从业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教材,并把《食品卫生法》作为重点内容编入教材,提高从业人员对《食品卫生法》的认知水平,自觉遵守《食品卫生法》的相关规定。
二、基本情况
卫生监督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在原卫生防疫站的基础上,按照卫生改革方案的基础上设立的,原为两块牌子,一套人员。按照县上的安排拟进行分设,人员编制已基本到位,具体分设事项正在商讨准备中。卫生监督所编制7名,正科建制。主要职能是负责对全县的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饮水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化装品卫生等依法开展监督管理。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主管局的直接管理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我们坚持依法监督,从严管理,保证卫生监督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有效防止食源性疾病及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卫生健康。
三、严格按照规范的执法程序开展执法监督工作
为了保证执法监督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开展,我所组织执法人员集中学习《食品卫生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法律水平,强化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规范执法行为,树立卫生执法队伍新形象。多年来,我所在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工作中坚持亮证执法,严格按照规范程序执法,从未因执法行为不规范而被从业单位提讼或申请复议的现象发生。
今年,我所共出动车辆34台次,卫生监督执法人员124人次,检查餐饮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146户次,对辖区内餐饮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公共场所进行了地毯式的卫生监督执法检查,下发整改意见书户次,行政处罚通知书份,停业整顿不合格的餐饮单位户,取缔户,罚款万元,没收销毁不合格食品生产原料及添加剂公斤。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今后的打算
1、食品经营业主和从业人员卫生意识较差,停留于低层面和一般经营性认知水平,只以盈利为目的,不愿投入,卫生硬件设施条件差,安全隐患大。
2、大部分学校食堂对外承包经营,部分学校存在一包了之、疏于管理现象,而承包人只注重经济效益,忽视食品安全,只是基本的卫生管理制度难以落实。特别是实验中学食堂,学生没有就餐场所,学生的就餐安全根本无法得到保障。
第一条为防止学校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
第三条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食堂建筑、设备与环境卫生要求
第四条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五条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
第六条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
(二)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三)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
(四)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五)制售冷荤凉菜的普通高等学校食堂必须有凉菜间,并配有专用冷藏、洗涤消毒的设施设备。
第七条食堂应当有用耐磨损、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制造或建成的餐饮具专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设施设备。采用化学消毒的,必须具备2个以上的水池,并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的设施设备混用。
第八条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
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九条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洗涤、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橱柜),并有明显的标记。
第十条食堂用餐场所应设置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
第三章食品采购、贮存及加工的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食堂采购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的场所,以保证其质量。
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二)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三)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十二条学校分管学生集体用餐的订购人员在订餐时,应确认生产经营者的卫生许可证上注有“送餐”或“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不得向未经许可的生产经营者订餐。
学生集体用餐必须当餐加工,不得订购隔餐的剩余食品,不得订购冷荤凉菜食品。严把供餐卫生质量关,要按照订餐要求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
第十四条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五条食堂炊事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
第十六条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
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不得向学生出售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
第十七条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普通高等学校食堂的凉菜间必须定时进行空气消毒;应有专人加工操作,非凉菜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凉菜间;加工凉菜的工用具、容器必须专用,用前必须消毒,用后必须洗净并保持清洁。
每餐的各种凉菜应各取不少于250克的样品留置于冷藏设备中保存24小时以上,以备查验。
第十八条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第十九条食堂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
第四章食堂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第二十条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一条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堂从业人员及集体餐分餐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二条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
(一)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二)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建立主管校长负责制,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食堂实行承包经营时,学校必须把食品卫生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五条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不得开办;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
第二十六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
食堂应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对学生加强饮食卫生教育,进行科学引导,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盒饭及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第二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食品卫生法》和本规定的要求,加强所辖学校的食品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并将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应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
第二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并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对所属学校食堂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
第三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所属的卫生保健机构具有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的职责,应定期深入学校食堂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
第三十一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监督,对食堂采购、贮存、加工、销售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重要环节应重点进行监督指导。
加大卫生许可工作的管理和督查力度,严格执行卫生许可证的发放标准,对卫生质量不稳定和不具备卫生条件的学校食堂一律不予发证。对获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要加大监督的力度与频度。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三)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四)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五)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三十三条学校必须建立健全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报告制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逐级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四条要建立学校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规定,、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学校和责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隐瞒实情不上报的学校和责任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