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关于肇事逃逸的法律法规范文

关于肇事逃逸的法律法规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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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肇事逃逸的法律法规

第1篇:关于肇事逃逸的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 水上交通肇事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近年来,交通运输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行业一直保持着强健的发展势头,特别是以节能、绿色为标志的水运业在“低碳经济”时代下更是得到了迅猛发展。然而,伴随着水上交通的繁荣,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呈上升趋势。特别是频繁出现的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现象,更是严重破坏了水上交通秩序。而当前,理论界对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行为的研究关注较少,而相关法律、法规又不是很明确、具体,导致海事管理机构在处理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行为时存在种种障碍。本文将在概述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行为的概念及法律特征的基础上,着重论述水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移送和行政处罚问题,希望以此抛砖引玉,引起更多的学者和法学工作者对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行为这一问题进行研究和关注。

1.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行为概念辨析

1.1交通肇事与交通肇事罪

要辨析水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概念,首先应该了解什么是交通肇事与交通肇事罪。“肇事”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就是引起事故,“交通肇事”,顾名思义就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引起事故。而关于“交通肇事罪”,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对交通肇事罪有明确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由以上条文可以看出,交通肇事是一种违反交通运输法规的行政违法行为,但并不是所有的交通肇事行为都会触犯《刑法》,只有交通肇事发生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危害结果时才构成交通肇事罪。

1.2水上交通肇事行为与水上交通肇事犯罪行为

在刑法理论中,犯罪行为是指触犯《刑法》,需要受到法律追究的行为。因此水上交通肇事犯罪行为就是涉嫌犯罪,需要受到刑事处罚的水上交通肇事行为。

1.3水上交通肇事犯罪行为与交通肇事罪

水上交通肇事犯罪行为,可不可以认定为水上交通肇事罪呢?根据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罪名都是由《刑法》明确规定的,不能任意增减。而我国《刑法》只规定了交通肇事罪,并没有对水上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但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刑法规定的危害结果的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交通运输除了道路运输当然也包括水路运输。因此,水上交通肇事犯罪行为是根据交通肇事罪来定罪处罚的,是交通肇事罪的一种。

1.4水上交通肇事犯罪行为与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行为

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是指在发生了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交通肇事逃逸也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而只是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情节。也就是说交通肇事后有逃逸情节的将会加重处罚。综上可以看出,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行为本质上就是交通肇事犯罪。

因而,通过上述概念辨析,可以将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行为定义为指违反水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为逃避法律的追究而逃跑的,需要受到刑事制裁的行为。

2.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行为的法律特征

2.1构成交通肇事罪是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行为的客观前提

根据《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引起的只是一般的交通事故,不符合《刑法》第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那么即使逃逸也只是一般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而不是交通肇事逃逸犯罪行为。

2.2主观上具有“逃逸”故意

在刑法理论上,虽然交通肇事罪是属于过失犯罪,但是逃逸行为却是要求必须具有主观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是明知的,其逃跑的目的就是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避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而驶离事故现场,那么自然就不存在“逃逸”一说,此时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并不能认定其具有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2.3行为主体的非单一性

通常情况下,道路交通肇事犯罪的主体比较单一,就是指肇事的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只是在特定情况下,根据《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解释》的规定,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才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由于船舶操纵和驾驶通常情况下都不是由一人完成的,而是由一个集体完成的,包括甲板部的船长、驾驶员,以及轮机部的轮机长轮机员等,因此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行为的主体具有非单一性。而在实践中,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都是以肇事船舶为主体,具体赔偿责任由船舶经营人或船舶所有人承担。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主体,则根据肇事船舶船员在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予以确定,在特定情况下,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也可能成为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行为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

3.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行为的移送

对于水上交通事故,不管是一般的违法、违章行为,还是涉嫌犯罪的交通肇事行为,最先都是由作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海事部门负责调查处理的。但是对于涉嫌犯罪的行政违法行为,国务院2001年颁布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下称《移送规定》)第三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也就是说对于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行为海事部门是要移送给公安机关处理的。那么具体怎么操作呢?下面笔者将从移送主体、移送时间等方面来分别论述和说明。

3.1移送机关

移送机关是指涉嫌犯罪的水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应当以送给哪个部门。其实《移送规定》第三条已经明确规定了是向公安机关移送。然而在实践中,笔者所在的海事部门曾将一涉嫌犯罪的交通肇事案件移送给当地公安机关,而公安机关以交通事故应由交警处理为由拒绝受理。显然公安机关拒绝受理的理由是不充分的。《移送规定》之所以规定涉嫌犯罪的行政违法行为移交公安机关,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刑事案件都必须依次经过立案、侦查、、最后经审判定罪量刑,而公安机关是我国法定的侦查机关,除个别职务类犯罪案件外,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才能进行后续的刑事司法程序。也就是说,只要是涉嫌犯罪的案件,除法律规定由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外,都应由也只能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此,交通肇事逃逸犯罪行为的移送机关应当是也只能是公安机关。而对于公安机关拒绝移送的情形,《移送规定》第九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3.2移送时间

对于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行为的移送时间,《移送规定》没有明确,只是在第六条有所表述:“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三)涉案物品清单;(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对水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并不是发现涉嫌犯罪后就马上移送,而是仍然需要进行事故调查,编写事故调查报告,待事故调查结束后再将案件移送。因此,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行为的移送时间应该是事故调查结束后。

然而,对于某些无法确定肇事船舶的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行为,是否仍然需要编写完整的事故调查报后再将其移送呢?笔者认为无法确定肇事船舶有可能使调查陷入僵局,此时可以编写初步的调查报告交公安机关,必要的话由海事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开展调查,因为海事部门虽然在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和扎实的专业技能,但是毕竟没有公安机关那么专业的侦查手段和设备,调查权利也没有公安机关广泛。如果能根据实际情况在调查陷入僵局的初期就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必要的时候由海事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开展调查,将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4.对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行为的行政处罚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行为是一种刑事违法行为,行为人很显然要承担刑事责任,受到刑事处罚。同时,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行为又是一种违反了水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政违法行为,那么行为人还要不要承担行政责任,海事部门还可不可以对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行为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呢?

对于同一行为同时违反行政规范和刑事规范,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能否分别独立进行的问题,我国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处罚中的罚款与刑事处罚中的罚金,行政处罚中的行政拘留与刑事处罚中的有期徒刑、拘役等处罚效果本质上是一致的,因此,法律规定在此种情况下刑事处罚吸收行政处罚是很合理的。法律也没有规定所有的刑事处罚都可以吸收行政处罚,也就是说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是可以相对独立使用的。在行政处罚中,有一种处罚方式就是刑事处罚所没有的,那就是能力罚,即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能力,主要有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行为的责任人就很有必要对其进行能力罚,因为其违法犯罪行为已经说明了其不适宜或一定时期内不适宜再从事交通运输行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于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行为,海事部门仍可以也应该依据海事管理的相关行政法规作出行政处罚。

参考文献:

[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374-377.

第2篇:关于肇事逃逸的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陈家; 交通肇事逃逸; 构成条件

一、案情回顾

    2010年5月9日上午5点35分,在北京市朝阳区祁家园路口发生了一起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司机陈家驾驶的英菲尼迪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里路口时,将前方正在等候红灯的菲亚特轿车撞出后,又与由西向北行驶的公交车相撞。事故已经造成菲亚特轿车司机陈某和6岁的女儿死亡,妻子则身负重伤。事故发生后,陈家弃车逃逸。当天下午,北京警方在陈家的住处将陈家抓获。技术人员对陈家驾驶的英菲尼迪轿车的车速进行了鉴定,通过监控录像对事故经过进行的跳帧实验,运算得出英菲尼迪轿车在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为110.6-121.7公里/小时。北京市公安交管局负责人说,在将肇事司机陈家抓获后,交管部门对事故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对事故现场进行详细的勘验,并对陈家体内的酒精含量进行了检验。在讯问中,陈家和英菲尼迪车上的3名乘客均承认,事故发生前陈家在酒吧有饮酒行为。

据现场一名交警称,事发现场,英菲尼迪驾驶位上有一部手机,经警方核实后确定,该部手机为肇事司机陈家所有。事故发生后,陈家连看都没看一眼那受伤严重的一家三口就直接逃离现场。直到11个小时后,陈家才被依法抓获。他声称交通事故发生后自己也受伤了,手机也不见了,于是委托朋友报警,自己则独自到医院看病(伤)去了。

争议观点:

案件发生后,在肇事司机陈家是否构成肇事逃逸的问题上出现了争议。有人认为陈家肇事后立刻委托他的朋友报警,自己则离开了现场去医院,他主观上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所以他不应当认定为肇事逃逸;也有人认为事故发生后,陈家没有留下来履行相关救助义务,而是选择直接离开了现场,陈家虽然委托了他人报警,但是事后11个小时内,陈家都没有与警方主动取得联系,而是藏匿起来了,直到被警方抓获,对此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

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对交通肇事逃逸有不同观点:第一种是1995年6月20日公安部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第2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案件,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故意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案件。”这里的逃逸即是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第二种是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解释”)第2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第三种是陈兴良《刑法疏议》中指出的,“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不依法报警保护现场等待处理,而是私自逃跑,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第四种是2009年1月1日起生效的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85条第1项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和上述的定义以及相规定,我们认为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应该主要有如下两个方面。

    1.主观方面,肇事者知道或者推定知道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并且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

首先,肇事者应当对自己的肇事行为是明知的(或者推定知道)。否则,如果肇事者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么就不能对其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知道或者推定知道是指在事故发生时,凭借一般人的认知标准,结合具体的客观势态能够判定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即使当时对结果持怀疑态度,也有义务下车对现场进行检查和确认。在陈家肇事案中,陈家先后撞击了菲亚特和公交车,依据一般人的认知标准,他明显知道自己的行为引起了这起交通事故的发生。

其次,肇事者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也就是说,肇事者逃离现场是为了免除或者减轻自己的法律责任。不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目的的,不能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有学者认为,尽管肇事者当时逃离现场,但在被抓获前又主动归案了,就不宜认定为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笔者认为这种意见值得商榷。试想,如果肇事者逃逸后,十天半个月都不与警方取得联系,直到后来警方通过调查,使得肇事者知道自己终究难逃法网,这时,肇事者才投案自首。那么,我们能否认为他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了呢?肇事者也可能辩解道,他在被警方抓获前就已投案自首,自愿接受法律的制裁,所以他主观上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笔者认为,“解释”的初衷是要求肇事者在肇事后能立即救助被害人,而不能致被害人于不顾逃离现场。这种致被害人于不顾而逃离现场的行为当然构成了交通肇事后逃逸。如果只要后来归案了,就可以不认定其逃避法律追究,显然是用事后行为来看待之前已完成的行为,与“解释”的初衷相悖,也极不利于对被害人的保护。

    当然,如果肇事者是出于正当的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亲友及其他围观群众的殴打)而逃离现场后,也必须及时向有关机关报案,自觉接受法律处理,才不会被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相反,如果肇事者一逃便杳无音信,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但如果肇事者立即报警,并安排好他人在现场救助被害人,自己则去自首或者去医院接受治疗,虽在途中或者医院“截获”,也不能认定其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

    2.客观方面,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没有采取积极的救助措施,实施了逃离现场的行为。

一旦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迅速报警、听后处理,而不应逃离现场。如果为了脱离警方控制,不实施救助行为,逃离了现场,就构成了交通肇事逃逸的客观方面的表现。应该说,客观方面还是很容易作出判断的,只要事实上肇事者在肇事后,不履行救助义务,逃离了现场,就可以认定具备交通肇事逃逸的客观方面的表现。也正因为这样 ,我们不能单看客观方面而作出肇事者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结论,而必须主客观两方面结合起来进行分析判断,得出结论。

有学者在分析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时,将行为人交通事故行为的有罪性也纳入了构成条件。这种观点认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首要条件是,行为人交通肇事的行为已经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如果交通肇事尚未达到基本犯罪标准的,即使存在事后逃逸行为,也不能将其归属于交通肇事的逃逸认定范围。对此,笔者不敢苟同。试想,如果交通事故导致1人重伤,肇事者并没有逃离现场,而是留在原地等待救援人员和警方的处理,那么他的行为就没有达到定罪标准;相反,如果他逃逸了,则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根据“解释”第2条的规定,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才能定罪处罚。但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等情形的,则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所以,如果肇事者只导致1人重伤,他没有逃离现场,就不能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罪;相反,则构成交通肇事罪。按照“解释”的规定,在交通事故行为还没有达到定罪标准的情况下,逃逸成了定罪情节,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量刑情节。所以,如果交通事故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行为人的逃逸,有可能使原本不是犯罪的行为上升为犯罪行为。故上述观点因与“解释”的规定相悖而不能成立。所以,行为人交通肇事行为的有罪性,不是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

三、陈家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首先来看肇事者陈家的主观方面。陈家酒后驾车,在城区交叉路口路段遇红灯本应减速至停驶,却以超过110公里的速度超速行驶,把停在前面等候通行的菲亚特轿车撞飞了,接下来,又高速冲向正常行驶的公交大巴,自己的车都撞得面目全非,他当然知道自己交通肇事了,也亲眼见到了事故的严重程度。因此,陈某当然有义务立即下车实施紧急救助。但陈家连看都没看一眼那受伤严重的一家三口就逃离现场,致两被害人因不能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由此可见,陈家在明知已经导致事故发生后,却没有履行相关的救助义务,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的主观构成条件。

其次,再来分析陈家的客观行为方面。陈家因严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造成了这次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在这种情况下,陈家有义务救助被害人,但客观上,陈家没有实施救助,而是一走了之,并且藏匿了起来。因此,陈家的逃离现场、藏匿的行为,完全符合交通肇事逃逸客观方面的构成条件。

    总之,陈家无论在主观方面还是在客观方面都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因此,应当将陈家的行为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参考文献:

[1]汤三虹.交通肇事逃逸及其认定 [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4).

[2]喻贵英.交通肇事罪中四种“逃逸”行为之认定 [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5(01).

第3篇:关于肇事逃逸的法律法规范文

安全是天,安全是地,没有安全,就没有了天和地。交通安全教育很重要,每个人都要学习交通安全知识。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学习交通安全教育心得,供大家参考。

交通安全教育心得1很多人都会知道,当一个农民在生命快要结束的那一瞬间,他会默默无闻地忙着播种收割;当一个医生在生命快要结束的那一瞬间,他会急着去救治躺在医院的病人;当一个老师在生命快要结束的那一瞬间,他会认认真真地教育每一个学生,赋予每一个学生,这才是尽职尽责,而当一个在路上行走或开车的人,在生命快要结束的那一瞬间,会想起什么呢?

班会课上,老师给我们上了一节生动有趣而受益匪浅的课。同学们都非常专心致志,有时[捧腹大笑,有时深表同情。首先,老师让我们看了一些关于交通的知识,哪些我们应该做的,哪些我们不应该做的。其中有一些很滑稽的动画,接着,老师设计了一个简单实际的小游戏,他先说出一些交通安全中存在的情况,再让我们判断是对还是错,如果这道题是对的话就要摆出一个错误的手势,反之就摆出一个正确的手势,有些同学因为反应迟钝,一时做错了,同学们都笑了起来。下一个节目,老师让我们看了一场短剧——《流泪的花季》,里面的主角都是一些伤残的小孩子,有的小孩子因为爸爸妈妈出了车祸而从此失去了世界上最亲爱的人,有的小孩子因为去帮爸爸买烟而在过马路的时候被大货车撞伤了腿,有的小孩子因为他们的爸爸妈妈都准备要结婚了,但由于一时失误而被车撞死了,导致双方的子女都有年老的爷爷奶奶供养….

一次又一次的交通安全失误,都使小孩子们的幼小心灵受到巨大的创伤,他们的人生道路才刚刚开始,就因为一场事故,在他们心中留下了深深的伤痕,上天对他们是如此的不公平,不公平……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安全事故是可以避免的,生命只有一次,我们不可以让它因为自己的不小心而失去,这样很不值得,一些平常很注意任何事,做事非常有原则的人,也许他们的警惕性会比较高,但也不可以随便了事,因为这样的人往往会以为自己一定会没事,却”聪明反被”;一些平时对交通安全极度不留意,不关心的人,也许他们的交通意识比较淡薄,但到了适当时候,他们可能会变得十分小心,因为这样的人知道”一失足成千古恨”.

总之,无论什么时候,只要我们一出家门口,就要小心谨慎,左望右望,人人都知道”马路如虎口”,我们千万不要忽视它.

为了自己的安全,为了不让家人担心,为了社会的秩序井然,请大家认真遵守交通规则,做好自己,造福社会。

交通安全教育心得2安全,我不知道大家是怎样理解这个词的涵义的,但我知道安全对于一个电力工作者来说是多么地重要。电力安全涉及到各行各业千家万户,安全工作千万不要掉以轻心,它不仅关系到我们个人的安全,也关系到他人的安全。电力职工队伍是一支能吃苦、讲奉献的队伍,这是我从事电力工作以来最大的感受。

为了确保用电安全,为了规范电力市场,我们电力职工付出的多,得到的少,如果再不注意安全,不把安全时时刻刻记在心头,那么我们职工的生命就会受到威胁,因为大家都知道“水火无情”,但如果对安全麻痹大意,电就象一个杀手。我更想说的是,工作在生产一线的工人责任重大,我们每一个人都关系着一个家庭的幸福,我们的安全,牵系着母亲的心,牵系着儿女的心,更是维系着幸福家庭的纽带!我真心期望,每一位电力工人,在工作的时候,千万要当心,为了自己,为了家庭,为了孩子,保护好自己,杜绝一切悲剧发生,工作前一定要进行“三措一点”分析,千万不要违章作业,真正的做到:“高高兴兴上班去,安安全全回家来”,因为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第一版权所有六月,是全国的安全生产活动月,可见安全的重要性,安全生产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实践“----”重要思想的内在要求。大力倡导安全文化,提高全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氛围。从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出发,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电力知识,达到启发人、教育人、提高人、约束人和激励人的目的,进而提高全员安全生产防范意识。“人人事事保安全”即要求全体员工在生活、学习、工作中重视安全,做到“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别人第一版权所有伤害”,也特别要求每一个电力员工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电力设备和电力职工的安全,还要准确地把握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轻重缓急。安全生产管理者也应把“安全重于泰山”时时刻刻放在心上,树立“居安思危”的忧患意识,把安全提到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跃”。

近年来,电力安全生产虽然慢慢步入良性循环轨道。但安全生产的现实提醒我们,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还有许多的不足和漏洞,我们每一个电力职工都不能高枕无忧,一定要不断地加以改进。电力事业是充满朝阳的事业,电力企业是不畏艰苦、团结协作、无私……

交通安全教育心得31.通过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是我认识到“交通安全关乎生命,生命没有彩排”。

车祸,让许许多多温暖的家庭支离破碎,让幸福在车祸中断送。一个个鲜活的生命在车祸中转瞬即逝,许许多多肇事司机在一失足间铸就了千古恨。触目惊心的数字,成千上万的亲人就在车祸的转眼间中沉浸在悲痛之中。

2.通过学习我的思想意识觉悟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对交通安全有了更为深刻到位的理解。

学习驾驶机动车,首先要心平气和,不可急躁,要谨慎冷静。其次,要集中精力,不要走神。第三,要多了解交通法规,做到知法守法,宁等三分,不抢一秒。第四,全身心投入,多加练习,不久就会得心应手,游刃有余。另外,如更换车辆,必须先了解“车”的车况,知道其“脾气”,做到心中有数,提前预防。同时我也深深地认识到交通安全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严格自觉地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是一个机动车驾驶员最基本的义务,也是保障国家、人民以及个人财产和生命安全的必要行为。把道路交通安全警示牢牢扎根于自己的思想意识中,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惟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的奉献社会,实现历史赋予我们的使命,展现青春和生命的价值。

3.为保障在以后行车过程中的安全驾驶,提高自身安全驾驶意识,确保自身安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我保证:在今后的行车驾驶中,一定时刻紧记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警示和要求,在思想上牢牢树立安全驾驶的意识,一刻也不能松懈;在作风上坚定贯彻谨慎行车的要求,杜绝一切不利于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杜绝带情绪开车,行车、车一定系安全带,不边开车边接打手机,严禁超速行驶、酒后驾车和疲劳驾驶。从我自身做起,为测井站的发展出谋划策,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交通安全教育心得4交通安全关乎生命,生命没有彩排。全世界过6分钟就有一人死于车祸,全世界每一分钟就有人伤于车祸,全世界死于车祸比世界大战死的还要多,而我国交通死亡事故是全世界第一,每天,都会有人命丧于那无情的飞奔车轮底下,成为交通安全路上又一个警示灯。车祸,让许许多多温暖的家庭支离破碎,让幸福在车祸中断送。一个个鲜活的生命在车祸中转瞬即逝,许许多多肇事司机在一失足间铸就了千古恨。触目惊心的数字,成千上万的亲人就在车祸的转眼间中沉浸在悲痛之中。

当因超速超载而引出的惨重的车祸;当想象他们丧失亲人时那悲痛欲绝的情景,谁还会不真真切切的感受到生命的可贵无处不在?违法超载(员),为了一点蝇头小利和一时的方便便漠视了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超速行驶无视法律法规的要求结果酿成了大祸,酒后驾车,害人又害己,“杯中一滴酒,亲人两行泪”,连无辜的小学生都不能幸免遇难;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安全知识匮乏,无证驾车、违法超车会车、疲劳驾驶、操作不当、肇事逃逸等等交通违法行为导致的接二连三的交通事故一个个向我们涌来,一张张团圆的景象灰飞烟灭。

在血的教训的照映下,让我感到生命如此地脆弱,如此地不堪一击。多一份小心,多一份关心,就会少一份灾难,少一份失望。珍惜生命,从我做起,为不再让亲友生离死别的场面再一次出现,不让交通事故无情地吞噬我们无辜的生命。从现在开始我一定严格遵守各项交通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法律,时刻以清醒的头脑掌握好手中的方向盘,控制好脚下飞旋的车轮,守好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道防线,不开霸王车、不违规超车会车、不无证驾驶、不疲劳驾驶、不酒后驾驶,不超载、超速,避免心存侥幸而给自己和他人留下终生的痛苦和遗憾。

毕竟,命大于天!

交通安全教育心得5交通安全关乎生命,生命没有彩排。全世界过6分钟就有一人死于车祸,全世界每一分钟就有人伤于车祸,全世界死于车祸比世界大战死的还要多,而我国交通死亡事故是全世界第一,每天,都会有人命丧于那无情的飞奔车轮底下,成为交通安全路上又一个警示灯。车祸,让许许多多温暖的家庭支离破碎,让幸福在车祸中断送。一个个鲜活的生命在车祸中转瞬即逝,许许多多肇事司机在一失足间铸就了千古恨。触目惊心的数字,成千上万的亲人就在车祸的转眼间中沉浸在悲痛之中。

当因超速超载而引出的惨重的车祸;当想象他们丧失亲人时那悲痛欲绝的情景,谁还会不真真切切的感受到生命的可贵无处不在?违法超载(员),为了一点蝇头小利和一时的方便便漠视了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超速行驶无视法律法规的要求结果酿成了大祸,酒后驾车,害人又害己,“杯中一滴酒,亲人两行泪”,连无辜的小学生都不能幸免遇难;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安全知识匮乏,无证驾车、违法超车会车、疲劳驾驶、操作不当、肇事逃逸等等交通违法行为导致的接二连三的交通事故一个个向我们涌来,一张张团圆的景象灰飞烟灭。

第4篇:关于肇事逃逸的法律法规范文

交通安全保证书范文:

为了保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家庭的幸福与安康,xx年x月x日,我保证做到:

1、树立首都意识,增强法律观念。认真学习道路安全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模范遵守各项有关规章制度,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的约束能力。

2、行车中做到中速行驶,安全礼让。不尾随和穿插有警车护卫的车队,不强行超车,不闯红灯,不酒后驾车,不开带病车辆上路,确保行车安全。

3、出行时带齐有关证件以备查验,发生交通违法行为时,虚心接受交通民警的教育与处罚,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及时拨打122报警并积极抢救伤者。

4、行人在出行时要注意交通安全,认真遵守交通法规,确保人身安全。

5、有私家车同志,出行前对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6、开车时系好安全带,并线时打转向灯,行车时注意礼让行人。

单 位:北运河管理处杨洼闸管理所

领导签字:

职工签字:

xx年x月x日

交通安全保证书范文:

为确保全年的交通安全,为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按照我厂保卫科制定的《炼钢厂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我作为驾驶员必须保证做到:

一、认真学习、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炼钢厂交通安全《三条禁令》确保交通安全万无一失。

二、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出行时严格遵守公安交通部门的相关通告,做到文明行车、安全驾驶。

三、经常对车辆进行检查,凡发现安全性能不合格的,要立即停驶修复,做好车辆的维修保养工作,保持车况良好,车辆有故障绝不上路行驶,坚持出车三检制度,确保不出机械事故。

四、杜绝酒后开车、疲劳驾驶、强行超车和超速行驶等严重违法现象发生。做到不开故障车,不开霸道车,服从交通指挥,确保行车安全,确保全年不发生任何交通违法行为。

五、服从公安交通部门和我厂保卫科的管理,遵守公安交通部门和我厂保卫科交通安全的各项规定,自觉按交通标志、标线行驶停放,注意避让骑车人和行人。

为自己、家人和他人的幸福,创建和谐社会从我做起。

保证人:

xx年x月x日

交通安全保证书范文:

为了保证施工生产中交通安全的平安顺利出行及全体施管人员的生命与健康,特制订本责任书。

1、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减少一般交通违法,杜绝严重交通违法。服从交通民警和安全管理人员指挥,严禁驾驶与证件不相符的车辆。

3、出车前必须带齐有关证件,配备有效的灭火器材及停车警示牌,不得驾驶带病车、尾气超标车上路。

4、严禁酒后驾车、闯红灯、肇事逃逸等严重违章行为,做到文明礼貌,按路线行驶,做到礼让三先。情况不明,不盲目强行通过。

5、发生交通违法行为,驾驶员除接受交警处罚外,单位将视情况予以批评、警告直至经济处罚。

6、应自觉加强对交通法规的学习,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公益性活动。

7、从生活区到施工现场,上下班要按照交通规则顺人行道行走,不准横穿机动车道,不翻越护栏,注意交通信号,不闯红灯,防止发生交通事故。

8、施工现场材料运输车辆禁止任何人员搭乘与运送。

9、若工人上下班需车接车送,则必须使用客运汽车,严禁超载。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等其它车型以及达到报废标准客车不得用作载人车辆。载人车辆必须经检验合格,确保其技术性能良好、安全可靠方能使用,租用车辆时必须与租用单位签订租用合同,明确安全责任。

10、以上条款必须遵照执行,违反规定的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最高限处罚。

劳务作业队:

责任人:

年 月 日

交通安全保证书范文:

上帝是公平的也是吝啬的,他只赐予每个人一次生命,所以我们必须珍惜。生活中交通安全与我们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它就像我们的朋友。日日夜夜都守在我们的身边,教育我们,劝戒我们。

生命是宝贵的,人的一生就只有一次生命,我们应该爱惜生命。注意交通安全也是爱惜生命的一部分。现在因为交通事故而死于非命的人太多了,难道他们不是死的太冤枉了吗?现在城市交通繁忙了,像这种悲惨的交通事故在国内多如繁星 因为我国交通事故死伤率居世界第一。所以,无论交警在不在场,我们都要自觉的遵守交通法规。例如:过马路要看清信号灯,红灯停、绿灯行,要走人行横道,不得翻越交通护栏;未满12岁的儿童不得在马路上骑自行车;不能在马路上三五成群地玩耍和嬉戏我们小学生不仅自己要遵守交通法规,而且发现有人违反了,应及时地批评、劝阻。

让我们把交通安全这四个字在心里永远扎下根,让全世界人民都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让交通事故永远在我们生活中消失,让我们的明天充满鲜花,充满阳光。那么,交通安全便是你最好最好的朋友,它将永远保护着你,带给你幸福。让我们争做文明守法的好少年吧!

我们是社会未来的接班人,我们能否健康成长,关系到民族的兴衰和社会的进步。为了我们的明天,为了国家的明天,我与班主任老师签订交通安全保证书:

1、认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强化自身交通法制观念,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动。

2、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骑车时靠右行,不并行,不撒把,不飙车,按学校规定的路线或最安全的路线上下学,放学后按时回家。

3、不乘坐农用车、报废车、拖拉机和无牌无证无运营手续的车辆,拒绝乘坐超载车辆。对运载学生的可疑车辆及时向班主任及学校领导汇报或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第5篇:关于肇事逃逸的法律法规范文

一、雇员上班途中受伤符合劳动关系可要求工伤赔偿

[案例]阿英于2014年4月21日入职某物流公司从事快递员工作。公司从未与阿英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11月中旬的一天早晨,因前一天夜里下雪路滑,阿英在上班途中为躲避抢道而行的货车不慎摔伤导致右腿骨折,货车逃逸。案经警方认定,货车承担全责。事后,公司以阿英是雇用性质的临时工,双方无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也未为其缴纳办理工伤保险为由,不予承担责任。

[分析]公司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可见,是否为劳动关系并不受时间长短的限制一职工和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既然阿英与所在公司符合劳动关系要件,即便公司未为阿英交纳工作保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关于“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之规定,公司应按工伤标准赔偿阿英的全部经济损失。

二、雇员上班途中受伤,雇主难辞其咎

[案例]退休的韩老师与一家地下商场承包人温先生达成口头协议,商场雇用韩老师为清洁工,每月工资1100元。工作一周后的某日早上,韩老师上班步行到地下商场入口台阶时,不慎从阶梯上摔倒,导致其右髋、右踝、右足外伤;右胫骨远端外侧骨折。住院治疗29天。自己垫付医疗费1万余元。后经某鉴定中心鉴定为:韩老师右足足弓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事后,韩老师找到商场承包人温先生,要求按工伤标准承担赔偿责任。温先生认为韩老师系退休人员,双方系临时雇佣关系,与工伤保险无任何关联。而且,其摔伤并非从事雇佣劳动活动所致,责任只能自己承担。

[分析]本案双方系雇佣关系,而雇用关系中的雇员上下班途中遭遇伤害,雇主应否赔偿,法律虽无明确条文规定。但雇员上班途中属于从事雇佣活动的延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可见,雇员从事的行为只要从表面上可认定与履行职务有关,即属职务行为。韩老师前往商场是从事雇佣劳务必不可少的过程,是与雇佣活动密不可分的组成部分,与履行职务存在着密切关联性。因此,雇主温先生难辞其咎,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提供交通工具亦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案例]某高校临时雇用市郊的王某带面包车为校园铺设草坪,因人手不够用,校方让王某再找个人一起干活。经王某介绍,刘阿姨与学校达成口头雇用协议,其中,双方约定:刘阿姨每天乘坐王某的面包车上下班,校方每天补偿王某油钱20元。2015年3月初的一天傍晚,刘阿姨乘坐王某面包车下班回家路上,因车祸受伤,肇事车辆逃逸。事后,刘阿姨要求校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校方认为,其支付油钱给司机,等于无偿提供交通工具,且学校无过错;而实际侵权人系肇事车,学校不应承担责任。

[分析]刘阿姨上下班所乘坐面包车实际上是学校安排的(学校以支付油钱形式),无异于学校安排接送劳务人员上下班。既然雇主提供了上下班的交通工具,那么“从事雇佣活动”就从雇员上车时算起。因为雇员是听从雇主的指令,乘坐雇主提供的交通工具上下班的,所以雇员按照雇主的命令进行活动,是从事雇佣活动的表现。再者,刘阿姨乘坐校方指定的车辆上下班与履行职务有着密切的关联性,因此,刘阿姨下班回家途中应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的范畴,期间因交通事故受伤属于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因此,学校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提供交通补助,公平责任亦需担责

第6篇:关于肇事逃逸的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 法律责任;经济法法律责任;社会责任

一、我国现行的法律责任体系

(一)法律责任概述

1.“责任”一词在现代汉语中有双重含义:一是分内应做的事;二是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而应承担的过失。前者表示积极方面,具有肯定性;后者则表示消极方面,具有否定性。两者也是相互联系的。哈特认为,责任至少应当包括:(1)角色责任; ( 2)因果责任; ( 3)应负责任; ( 4)能力责任。也就是说,责任范围是很大的。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这种传统的法律责任概念只强调了责任的消极后果,使得“有限责任”、“证明责任”和责任制之“责任”等概念无法解释。经济法学者却认识到了这一问题,提出要考虑责任的积极功能,扩张责任的含义,如:有学者认为经济法责任的含义包括:角色责任、能力责任、公共责任、财产责任、组织责任、道德责任。

2.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的特点在于: (1)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包括违约等)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它是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 (2)法律责任还表示为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不利后果; (3)法律责任具有内在逻辑性,即存在前因与后果的逻辑关系; (4)法律责任的追究是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者潜在保证的。

3. 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违宪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

(1)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

(2)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3)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规定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违宪责任是指由于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和法规、规章,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从事了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5)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在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时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所引起的由国家作为承担主体的赔偿责任。

(二)对现有法律责任的分析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另一种说法是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国际法,经济法,环境法,军事法这部门法。那么,是否每一个法律部门都应该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呢? 我们是否需要在现有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基础上增加经济法责任、社会法责任或者环境法律责任呢?首先,违法经济法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点是毋庸置疑的,并且,这种责任是具有独立性的。目前,关于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主要观点分为三类,即固有与援引说,综合责任说和彻底独立性说。经济法的责任形式我认为不应该是民法、刑法、行政法法律责任形式的简单综合,但是,仅基于此就设立一个经济法法律责任,这种观点是否妥当呢? 这是令笔者感到疑惑的。

其次,我认为,将法律责任划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是出于对违法行为或者不合法行为进行纠正时法律所代表的主体以及其法益目标两者进行衡量而产生的:民事责任是法律站在平等主体之间的立场上,其法益目标是维护公平、平等,因此大多为补偿性措施,比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道歉等等;刑事责任我认为是法律以国家的名义,在强制力的保障下,法益目标是对公正、正义的追求,通过惩罚犯罪而达到预防犯罪,所以大多是惩罚性手段,比如罚金、有期徒刑等等;行政责任则是政府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目的是政府管理职能的实现,所以一般是吊销营业执照、查封等行政行为。而经济法的法益目标是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所代表的经济法主体是生产和再生产领域的消费者、经营者和管理者。

第三,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往往不是单一的,在接受刑事责任的惩罚的同时,还要承担民事上的赔偿责任,如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后果。因此,违反经济法后,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应该是包括刑事、民事、行政责任在内的综合性责任。

二、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必然存在

(一)经济法律责任的学界观点

国内学者对经济法责任的认识可谓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对其含义大致有法律后果说、应付代价说、强制义务说、义务后果双重说、后果义务措施说等。

第7篇:关于肇事逃逸的法律法规范文

一是“电子警察”上岗后,交通事故降了下来。就我县来说,电子监控系统投入使用后,对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确保道路安全畅通,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起着积极促进作用。自安装电子测速系统后,罗山境内主干道行驶的机动车超速行驶违法行为大幅度减少,极大程度上消除了交通安全隐患。

二是电子监测系统投入使用后,对维护当地社会治安秩序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20__年,罗山境内接连发生多起犯罪嫌疑人骑摩托车飞车抢夺、抢劫案件,影响了当地社会治安秩序和居民群众正常生活。县公安机关在组织警力加强城区治安巡逻的同时,充分发挥电子监控系统作用,昼夜监控,使城区“两抢一盗”案件大幅度减少,治安秩序明显好转。

三是电子监控系统的投入使用,深受当地群众欢迎。居住在罗山境内公路沿线群众对此深有体会和感受。以前,当他们上路参与道路交通或子女上、放学经过公路时,他们看到疾速而过的飙车提心吊胆,为了安全起见,他们包车、开车接送学生。电子监控设备安装时,公路沿线居民非常理解、支持、配合,都说交警大队送来安全畅通“保护神”,老百姓安全指数大幅度上升。

四是电子监控设备投入使用后,克服了驾驶人的侥幸心理。自从我县城区主要路口安装了监控设备以后,机动车闯红灯现象基本杜绝,超速行驶者大幅度减少,全县交通秩序明显好转,对驾驶员进行约束,消除侥幸心理,提醒安全守章驾驶,有效避免因超速引发交通事故,驾驶员生命安全和经济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但调查实践,也看到一些地方的确需要上级部门加以规范,才能使电子监控设备真正成为公安机关的“千里眼”、“顺风耳”。

一是电子设备查纠交通违法处理程序期待进一步规范。交通管理的直接目的在于及时查纠违法行为,保证道路畅通安全,降低事故发生率。“电子警察”查纠交通违法行为,通常采用非现场处理的方式,把调查和处理分开,造成当事人不知道自己有违法行为,也不便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加以查纠交通违法行为,能更有效地御防和减少交通事故。

二是 “电子警察”的设置需要进一步规范。关于规范“电子警察”执法工作,支队去年开展了为期一个月专项整治,总队也下发了《河南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使用道路监控设施工作规定》,但仍缺少一部权威性法律法规进行规范,造成在执行过程中,各省差异较大。如:“电子警察”检测,总队规定由具有国家电子设备检验鉴定资质机构检测,一年为一个检测周期。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哪些是具有国家电子设备检验鉴定资质机构?逾期未参加检验由谁查处?都没有明确规定。

三是“电子警察”处罚幅度有待进一步规范。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处罚不是根本目的,实施处罚强制性制裁的同时促进认识的转变,使违法者变为守法者,是我们执勤执法的目的。但是处罚并不意味着重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警告作为最轻的行政处罚,制裁的作用在于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和不利社会舆论环境,使其认识到违法危害性,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而“电子警察”执法过程中,几乎不存在警告,因此,少部分人产生抱怨心态。对于200元以下罚款,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很难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轻重和具体承受能力来把握。如超速10-50%以下,通常处罚200元, 没有具体细分,很难体现按违法轻重进行处罚的原则。

四是监控系统网络范围、抓拍内容有待规范。由于受经济、技术因素制约,目前,电子监控单点监控比较成功,网络控制还有待完善;监控系统只限抓拍闯红灯、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而不能对不按规定车道通行、不系安全带、不按导向车道行驶、违法停车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抓拍。部分不自觉的驾驶人有选择性的进行交通违法,造成部分交通违法行为漏管,起不到全面查纠,重点堵塞漏洞的交通管理目的。

五是“电子警察”取证方式有待进一步规范。关于查纠机动车超速违法行为,公安部交管局《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只规定了查纠方法,对如何取证没有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对利用的测速仪、摄录设备等装备的级别,对操作人员的要求,没有明确的规定,造成取证方式,如何使用测速设备缺乏权威部门统一监管,当事人对测速设备的精确度产生了怀疑,带给公安交警部门执法的公信力、威慑力不高,也有损公安机关的形象。

六是信息资源共享需要进一步完善。就我县道路电子监控系统而言,如果需要查询在某时某地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全过程,当事人需要到电子监控室查询,而不能直接在网络终端电脑上查询。所以需要对现有的道路电子监控系统依据科技水平的发展加以升级、改造,扩展其功能,建立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实现交通监控系统的整合以及信息共享和交换,实现与其他电子监控系统的对接共享,满足大公安整体作战延伸,从而形成道路监控新格局。

第8篇:关于肇事逃逸的法律法规范文

每个人都需要用来严格的交通安全规则要求自己,从我做起。一定要意识到‘珍爱生命、安全出行’的真正意义。”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2020校园知危险会避险主题教育征文五年级600字,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2020知危险会避险征文五年级600字一许多人因为交通事故失去了亲人,这些场面真是惨不忍睹,令人痛彻心扉。

这些人往往都是不遵守交通规则而产生的悲剧。比如一些人走路时因为太匆忙而又怕被车子撞到,所以一个劲的跑,结果掉了一些东西。当他们回去捡东西的时候,这些人就会被行驶的车辆撞到。一些人回家的时候买了几本书,他们一边走路一边看书,全部的注意力都集中在买的几本书上,根本没有注意身边的车辆。就在这时候,常常会有一些人非常不遵守交通规则而受到伤害或死亡。比如一些人,他们一点也不把交通规则放在眼中,故意与交通规则对着干。

他们不是酒后驾车就是超载,或者闯红灯等等。有人和朋友一起吃饭,喝了不少酒,然后他们自己就开车回家了。他们不把交通规则放在眼里,总以为自己运气好,酒后驾车不会有事。因为他们有这样的想法,所以,每次就在他们放松警惕的时候,突然来了一辆汽车,出了交通事故。有人家里要来很多朋友,而这个屋子的主人又不想运太多次,就把朋友和亲人们一次接上。可就在这种时候,他们在行驶的路上因为车子超载而开不动,停在了马路中间。这时,有的司机可能认为这个车子马上就要开走了,所以就开车对着那辆超载的车开了过去。这个司机看那辆车停在路中央总是不动,就准备绕过去。可就在这时候,那辆车子突然动了,结果,发生了交通事故。我还见过有人闯红灯。在绿灯最后几秒的时候,闯红灯的人以为自己很幸运,赶上了最后一秒的绿灯。可这时候,另外的车也过来了,又发生了一件交通事故。我还要告诉妈妈,因为她也经常闯红灯,希望她不要闯红灯了。

我自己也亲身经历过一件交通事故:我在乡下骑单车去找哥哥,后面的一辆摩托车对着我冲过来,我向左,它也向左。后来,我被摩托车撞得手抬不起来了,真痛。

要是世界上没有车子那该多好啊,那永远也不会发生这些交通事故了。

2020知危险会避险征文五年级600字二交通安全,是我们每个人的职责,我们必须努力做到。

记得那是去年的一天,我从体育馆回家。正当我走到十字路口准备过马路时,绿灯突然转成了黄灯,我只好把准备伸出去的脚收了回来。可就在这黄灯亮起来的短短三秒内,惨剧发生了。一辆摩托车以风一般的速度从我的身旁飞驰而过。司机也许是想抢在红灯亮起前冲过马路吧!这时,另一方向的一辆小汽车也以风驰电掣般的速度开了过啦。当两位司机意识到危险的时候,刹车已经来不及了。只听见“嘭”的一声,两车相撞了。顿时,小汽车的车门上溅上了一片血花。摩托车司机被压在了小汽车的车轮下,摩托车也被卷入了小汽车的车底,一条鲜活的生命就这样消失了……

其实我们国家有许多关于交通安全的法律、规定。比如近年来我们珠海市正在进行的政策“车让人,人让车”。类似于这样的政策,我们中国可谓数不胜数。可是,交通事故发生率却在逐年升高。而在德国,红绿灯、电子眼早已普及,可是违规的案例却是寥寥无几。为什么德国的交通安全就那么有保障呢?这是因为民众本身的意识问题。只有民众本身在意识中遵守法律法规并且主动遵守,对个人和他人才有真正的安全保障。而我们国家则是被迫遵守,这就产生了实际效果上的反差。所以,我们也要学习德国人,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学习他们的主动守法的精神。

要想让交通安全有保障,就要从我们身边来做起。首先,我们应该做的,就是遵守学校和国家的规定。比如:不乘坐超载车辆、过马路要走斑马线、过马路时要遵守红绿灯信号等等。此外,我们还要让身边的人也要遵守交通法则。作为中国人,要想让祖国的交通安全起来,国家的交通法规也必须熟知,例如酒后不开车、不走逆行车道、不闯红灯、不疲劳开车、不乱闯车道……这些耳闻能详、众所周知的法规,如果人人都自觉遵守了,那我们的交通事故就一定会大量减少。有时候,就是这种简单的小事,构成了一个文明的社会,创造了一个美好的家园,留下了一个安全的环境。

道路交通安全,人人有责。因为只有道路交通安全,每一个人才会安全。遵守了规定,就等于保护了生命。这样,我们才会迎来真正的交通安全。相信我们只要主动遵守了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交通事故率下降才不再是梦!

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人人有责,时刻不忘!

2020知危险会避险征文五年级600字三自20_年12月,我在昆明交通学院驾驶学校培训期间,先后学习和观看了《爱心托起蓝球女孩》、《流泪的花季》、《生命没有彩排》等内容。通过这些学习,一个个触目惊心的事实;一幅幅惨绝人寰的画面;一具具尸骨未寒的尸体;一个个支离破碎的家庭……惨不忍睹,刻骨铭心,使我深刻认识到安全是我们幸福的前提和基础,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保障。

交通安全关乎生命,生命没有彩排。全世界过6分钟就有一人死于车祸,全世界每一分钟就有人伤于车祸,全世界死于车祸比世界大战死的还要多,而我国交通死亡事故是全世界第一,每天,都会有人命丧于那无情的飞奔车轮底下,成为交通安全路上又一个警示灯。车祸,让许许多多温暖的家庭支离破碎,让幸福在车祸中断送。一个个鲜活的生命在车祸中转瞬即逝,许许多多肇事司机在一失足间铸就了千古恨。触目惊心的数字,成千上万的亲人就在车祸的转眼间中沉浸在悲痛之中。

当因超速超载而引出的惨重的车祸;当想象他们丧失亲人时那悲痛欲绝的情景,谁还会不真真切切的感受到生命的可贵无处不在?违法超载(员),为了一点蝇头小利和一时的方便便漠视了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超速行驶无视法律法规的要求结果酿成了大祸,酒后驾车,害人又害己,“杯中一滴酒,亲人两行泪”,连无辜的小学生都不能幸免遇难;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安全知识匮乏,无证驾车、违法超车会车、疲劳驾驶、操作不当、肇事逃逸等等交通违法行为导致的接二连三的交通事故一个个向我们涌来,一张张团圆的景象灰飞烟灭。

在血的教训的照映下,生命如此地脆弱,如此地不堪一击。多一份小心,多一份关心,就会少一份灾难,少一份失望。珍惜生命,从我做起,为不再让亲友生离死别的场面再一次出现,不让交通事故无情地吞噬我们无辜的生命。我一定严格遵守各项交通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法律,时刻以清醒的头脑掌握好手中的方向盘,控制好脚下飞旋的车轮,守好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道防线,不开霸王车、不违规超车会车、不无证驾驶、不疲劳驾驶、不酒后驾驶,不超载、超速,避免心存侥幸而给自己和他人留下终生的痛苦和遗憾。

毕竟,命大于天!

2020知危险会避险征文五年级600字四1、行走时怎样注意交通安全?

同学们上学和放学的时候,正是一天中道路交通最拥挤的时候,人多车辆多,必须十分注意交通安全。1)在道路上行走,要走人行道;没有人行道的道路,要_路边行走。2)集体外出时,最好有组织、有秩序地列队行走;结伴外出时,不要相互追逐、打闹、嬉戏;行走时要专心,注意周围情况,不要东张西望、边走边看书报或做其他事情。3)在没有交通民警指挥的路段,要学会避让机动车辆,不与机动车辆争道抢行。4)小学生在放学排路队时要头戴小黄帽,在雾、雨、雪天,最好穿着色彩鲜艳的衣服,以便于机动车司机尽早发现目标,提前采取安全措施。

2、横穿马路应该注意什么?

横穿马路,可能遇到的危险因素会大大增加,应特别注意安全。 1)穿越马路,要听从交通民警的指挥;要遵守交通规则,做到 “绿灯行,红灯停 ” 。 2)穿越马路,要走人行横道线;在有过街天桥和过街地道的路段,应自觉走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3)穿越马路时,要走直线,不可迂回穿行;在没有人行横道的路段,应先看左边,再看右边,在确认没有机动车通过时才可以穿越马路。4)不要翻越道路中央的安全护栏和隔离墩,更不能在马路上滑滑板。5)不要突然横穿马路,特别是马路对面有熟人、朋友呼唤,或者自己要乘坐的公共汽车已经进站,千万不能贸然行事,以免发生意外。

3、怎样认识交通信号灯?交通信号灯分为两种,一种是用于指挥车辆的红、黄、绿三色信号灯,设置在交_路口显眼的地方,叫做车辆交通指挥灯;

另一种是用于指挥行人横过马路的红、绿两色信号灯,设置在人行横道的两端,叫做人行横道灯。我国交通法规也对交通指挥信号灯做出了规定:1)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2)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 3)红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4)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所示方向通行。 5)黄灯闪烁时,车辆、行人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可以通行。

4、骑自行车安全知识我国被称为“自行车王国”,是世界上拥有自行车最多的国家。

但是,自行车结构简单、一碰就倒、稳定性差,因此它是交通工具中的弱者。在交通伤亡事故中,非机动车(主要是自行车)受伤人数居第一,伤亡人数居第二。在我国,少年儿童年满12周岁,方能在道路上起自行车,并要遵守交通规则在慢车道上骑车。

5、乘坐公共汽车应该注意什么?

1)乘坐公共汽(电)车,要排队候车,按先后顺序上车,不要拥挤。上下车均应等车停稳以后,先下后上,不要争抢。2)不要把汽油、爆竹等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带入车内。 3)乘车时不要把头、手、胳膊伸出手窗外,以免被对面来车或路边树木等刮伤;也不要向车窗外乱扔杂物,以免伤及他人。4)乘车时要坐稳扶好,没有座位时,要双脚自然分开,侧向站立,手应握紧扶手,以免车辆紧急刹车时摔倒受伤。

2020知危险会避险征文五年级600字五今天老师给我们讲了几点安全知识,我很爱教育,遵守交通规则人人皆知,可偏偏有一部分人充耳不闻,视而不见。把遵守交通规则当成耳旁风,从而导致一起又一起的交通事故带走了许多人的生命,让人们认识到了交通事故的可怕。就拿最近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来说吧,他们几个都是风华正茂的青少年,由于他们不遵守交通规则,一刹那间,死神就夺走了他们的生命,酿成了血的教训。

1、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时须戴好安全头盔。

二轮摩托车车速较轻便摩托车快,稳定性较三轮摩托车差,因此,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时须戴好安全头盔。因为安全头盔内的布带(特别是冬盔内的海绵层)可有效地缓冲驾乘人员倒地时头部与地面的撞击,起到减轻脑损伤的作用。由于摩托车驾乘人员未戴头盔发生交通事故时使本来可能只是一般轻微事故而上升为重大交通死亡事故的案例真是举不胜举。

2、二轮摩托车后座乘员不准侧座。

乘员侧坐有二大弊端:一是倒地时小脑着地,最易造成脑干部损伤(致命伤);二是侧坐不能发觉前方情况,遇意外时无思想准备,加剧损伤程度。因此奉劝后座乘员(特别是穿裙子的女性)在雅观与安全两者之间选择安全,改掉侧坐习惯。

3、轻便摩托车请勿带人。

轻便摩托车戴质量小,不宜带人;轻便摩托车结构上也是重心后移,如后座再带人,行驶时超重又重心后移,稳定性差,极易发生事故。所以,轻便摩托车请勿带人。

4、在路口遇红灯时不越线停车。

停车线外为人行横道线,在此停车既不安全又会妨碍被放行的行人通行。再往前停,则易被过往的机动车辆撞击。

第9篇:关于肇事逃逸的法律法规范文

[论文关键词]摩托车管理;安全意识;成因;措施

2014年1-7月,我国摩托车产销超1200万辆,其中二轮摩托车产销1078.6万辆和1081.14万辆,三轮摩托车产销131.57万辆和130.93万辆。摩托车作为一种便捷的交通工具深受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青睐。我国城乡地区活跃着一支强大的“摩托大军”,摩托车肩负着人们短途出行、货运的需求。如何将这支“摩托大军”管好管牢这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在此,笔者以广西岑溪市摩托车管理工作现状为例,剖析发现问题,提出一些破解难题的建议供大家参考。

一、“摩托大军”管理现状

岑溪市共有各种机动车辆16万辆,其中大小汽车1.5万辆,农用车409辆,摩托车14万多辆,机动车驾驶员16万多人,其中摩托车驾驶员14万多人,摩托车的数量及驾驶员人数均占全市总量约88%。如此庞大的“摩托大军”在岑溪市1220.66公里的道路上(高速公路除外)活跃着。同时,“摩托大军”管理存在“三低两高”的问题即:入户率低、检验率低、持证率低、交通事故率高和交通违法率高。在当地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仍有不少报废车、无牌车被人无证驾驶上路,而摩托车交通事故数量和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更是处理查处不少。“摩托大军”的管理工作成为当地交管部门管理的重点车型之一。

二“摩托大军”难管难治成因

(一)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宣传触角延伸慢

岑溪市交管部门法制宣传中队民警有3人、交通协管员4人,整支法制宣传队伍共7人。这支队伍要面向全市14万摩托车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显得力不从心。在岑溪市一些较为偏远的如诚谏镇、三堡镇、波塘镇等乡镇,虽然交管部门法制宣传中队不时深入宣传走访,夯实村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可是,这些乡镇的村民法制观念均没有较大转变。一些家长认为自己的孩子无证驾驶是一种聪明能干的表现,一些村民认为自己买的车不用上牌也可以随便上路。摩托车在荒郊野外发生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案例也时有发生。这些现象均反映出部分村民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而我们交管部门的宣传触角延伸速度也远远比不上摩托车及驾驶员增长的速度。

(二)上牌入户繁琐复杂,群众办事不便利

虽然,公安部门已经根据上级下达的便民利民举措极大简化办事程序方便群众,可是一些群众还是觉得办事程序不够便民。例如,摩托车驾驶员大多数在农村地区,许多群众想要办理上牌考证,便需要一大早从农村坐车到城里办理。可是,他们对办理摩托车上牌考证的手续不熟悉,不懂相关政策法规,这些因素都增加了办理上牌考证的难度,导致办个摩托车牌、考个摩托车驾照耗时、耗力、劳师动众。此外,如果群众一次又一次地奔波于补齐入户上牌考证材料或求助于非法中介来办理,这样以来挫伤了群众为摩托车上牌和考证的积极性。

(三)整治查处力度不足,管理覆盖面不全

交管部门虽然狠抓道路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可是由于警力不足和管理区域较大,管理对象较多,整治力度仍显得略有不足。首先,“摩托大军”大量活跃在农村地区和城乡结合部,各级交管部门普遍出现警力不足,难以依靠现有警力对辖区摩托车及摩托车驾驶员进行全面有力管控;其次,部分执勤民警执法不够严格规范,对于一些被查处的摩托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处理,而是避重就轻,对违法当事人没有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这不仅影响群众对交管部门的信任,还会导致违法当事人对自身违法行为认识不够,从而继续违法上路诱发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发生;最后,许多摩托车驾驶人无证上路多数发生在农村地区,执勤民警难以做到24小时监控时刻上路执勤。同时,这些违法当事人对于当地路况也较为熟悉,一旦发现执勤民警在前方设卡拦截,往往会强行冲卡或者从小路绕行,躲避执勤民警检查,致使整治摩托车专项行动难以取得显著成效。

(四)源头管理工作薄弱,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目前,在道路上行驶的摩托车来源渠道多样,一些盗抢车、报废车或拼装车改头换面后在道路上行驶,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交管部门一方面对于一些报废车、拼装车的源头管控力度不够,没有形成此类源头查缉封堵制度,致使这些车辆源源不断地流出市场,像一颗颗“定时炸弹”在路上“滚动”;另一方面部分摩托车驾驶人缺乏忧患意识,安全意识淡薄,没有每年按时送车辆到专业机构进行检验消除安全隐患,而是长期超负荷使用摩托车。这样导致车子的安全性能急速下降,一旦遇到危急情况,摩托车驾驶人往往难以有效控制住摩托车。

(五)城乡客运运力不足,难以满足出行需求

随着经济发展,人们短途来往的次数日益增多。可是,人们的出行需求却受到城乡客运运力影响。许多城乡地区的社区、村落没有专门的客运车辆抵达,现有的客运车辆运力远远无法满足群众的正常出行需求。这时摩托车由于使用简单、价格实惠受到人们青睐。在农村,村民串门访亲办事,一辆摩托车就可以解决他们的出行问题,不需要长时间等候客运车辆;在城市,人们要到一些不在公共汽车线路的小区、居民点,可以充分发挥摩托车轻便灵活特点穿街走巷快速抵达目的地,甚少受到城市交通拥堵问题的影响。

(六)培训教育力度不足,驾驶技能不够熟练

许多摩托车新手驾驶员都是先在家自学,然后直接去车管部门考取摩托车驾驶证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可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驾校为了节省培训资源,对于学习摩托车驾驶的新学员往往是只管收学费,却没有按质按量地管培训学员的各方面驾驶技能。目前,摩托车考证基本是自己在家里学好如何驾驶摩托车,便交钱给驾校当天安排考试。如此一来,这些考上摩托车驾驶证的学员均是没有经过驾校正规培训,许多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都不熟悉便拿证上路开车了。他们在上路驾驶中一旦遇到紧急情况,凭自身的驾驶经验无法有效排除险情从而引发道路交通事故。

三、国内各地管理“摩托大军”先进经验

湖南武冈:武冈交管部门建立摩托车乡村两级管理模式,一方面对辖区内机动车及驾驶员进行登记,建立台账,动态管理;另一方面建立交通事故乡村两级响应制度,为事故当事人提供交通事故处理法律援助,从正面引导当事人依法依程序处理事故,帮助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湖南津市:津市交管部门依托责任包保机制,建立好组织管理体系,借助社会化责任包保机制所建立的县、乡、村三级纵向行政管理网络和各职能部门联带的横向行政管理网络,使摩托车管理落到实处。

江苏无锡:交管部门严格核发摩托车专段号牌,严格控制摩托车行驶区域路线,确保主城区以外部分地区群众交通出行问题得到解决。同时,交管部门还通过优化车型、强制报废等手段,更新淘汰一批老旧车辆,预防交通事故发生。

四、关于破解摩托“大军”难管难治的一些设想

(一)解放思想,提高认识,革新思想观念

破解“摩托大军”难管难治的前提,笔者认为是一种观念的革新。在我国,摩托车的驾驶人覆盖各个年龄层和性别,遍布千家万户。小摩托却是关乎大民生问题,如何将这些摩托车管理好,不仅是管理部门的责任,也是义务。摩托车管理工作要做到位。首先,交管部门:一是提高思想认识,摒弃思想松懈、麻痹的包袱,清醒认识到摩托车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扬吃苦耐劳优良传统;二是组织干警以思想动员会、谈心讲座等方式方法,努力纠正民警思想偏差,解放思想,鼓励民警发挥聪明才智,跟随当前管理形势,不断创新管理意识和提升管理能力,确保时刻保持警惕应对摩托车管理工作难题和挑战;社会各界人士:社会各界要明确摩托车管理工作不仅是交管部门的责任义务,也是社会各界关注的重点工作。社会各界通过扭转“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消极思想,协助交管部门将摩托车管理做好,共同构筑一条摩托车管理缰绳,在社会上营造摩托车管理重于山的舆论思想;摩托车驾驶员:驾驶员通过提高自身思想认识,认清当前严峻的交通安全形势,摒弃触法逃避处罚的侥幸心理,提高自律能力,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安全行驶上路,方能有效遏制涉及摩托车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多发频发态势。

(二)政府主导,管理得当,套上制度缰绳

摩托车的管理工作需要各级党政机关的主导和鼎力支持。在管理工作上,一是借力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由各级政府主导,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摩托车管理工作突出问题,组织交管、安监、广电、运管、城管、消防等职能部门在各级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上探讨解决对策,集合各方力量,综合管理职权,向破解摩托车管理难题发出挑战,将摩托车管理工作管理落实到位;二是由政府发起,交管部门深入走访调研,多次组织社会各界人士针对强化摩托车号牌、驾驶证件、违法查处等方面工作的听证和建议,提取民智民意精华,制定摩托车整治管理的长效工作机制,让摩托车管理工作牢固套上管理制度缰绳;三是善于“取经”,取长补短。各级政府积极组织摩托车管理工作的相关职能部门深入国内、省内各地学习摩托车管理工作先进经验,对比自身进行查摆,及时发现自身薄弱环节,针对性对采取措施进行突破,确保自身思想和管理经验始终走在前列;四是各级政府强化监督检查力度,将摩托车管理工作具体量化成指标,以量化数据指标为导向,定时不定时严格检查验收有关职能部门工作成果,督导摩托车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整治查处专项行动,鼓励先进,有力鞭策落后,扎实推动摩托车管理工作上新台阶。

(三)宣传引导,曝光陋习,营造安全氛围

摩托车管理工作能否顺利开展涉及到绝大多数交通参与者的综合素质。此时,如何灵活地开展针对摩托车管理工作的宣传引导工作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一是交管部门加大交通法制宣传力度,夯实宣传基础。交管部门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交通安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践证明,许多摩托车驾驶员身上之所以出现交通陋习、野蛮驾驶,根源在于他们缺乏相应的交通安全意识,不懂得如何文明安全驾驶摩托车,缺乏全面的交通安全法制宣传教育。因此,交管部门应加大对交通法制宣传教育的资金、人员、设备投入,主动联系社会爱心企业,借助社会各界力量来共同推进摩托车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的夯实工作,营造文明和谐的氛围;二是媒体随警作战,有力曝光交通违法。交管部门在针对摩托车违法当事人的宣传教育,不应拘泥于现场说教的单一教育模式,应该主动邀请新闻媒体记者随警作战。将交管部门针对摩托车交通违法的专项整治置于媒体的监督镜头下,这不仅可以有效规范民警执勤执法行为,还可以展现交通警察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同时,新闻媒体随警报道,也有利于抨击曝光各类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阐述交通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通过大规模新闻报道在社会形成一种触法可耻,守法光荣的社会舆论氛围;三是携手职能部门拓展交通安全“五进”。交管部门交通安全法制宣传教育应借助一切社会各界力量开展,弥补自身法制宣传力量不足的缺陷。为此,各级党政机关、安监、派出所、公路、村委会等职能部门都是交管部门拓展法制宣传教育纵深的有力推力。交管部门携手职能部门结合辖区特点,制定辖区交通安全“五进”宣传方案,定期上门发放宣传资料、播放交通安全法制片、摆放宣传展板,确保宣传触角延伸至各个角落;四是因地制宜,喜闻乐见形式宣传引导。交管部门要结合当地特色,因地制宜地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交管部门可以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中以戏曲、歌谣、漫画、微电影、打油诗等等多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出现。这有利于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认同率和接受率。2014年9月1日,岑溪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法规宣传专题巡回演出在三堡镇拉开序幕,演出开展交通安全法规专题文艺演出活动。大队将交通法律法规知识、交通安全常识等内容编成通俗易懂的歌词,通过用牛娘戏的形式来拓宽宣传,让群众在娱乐中学习交通安全知识。

(四)打击违法,高压严管,维护良好秩序

交管部门对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保持零容忍态度和高压严管打击查处是根治摩托车蛮驾的重要基础。对此,交管部门一是动员全警,布控咽喉,强化现场查缉。交管部门应结合现有警力,根据以往查缉违法经验,重点将警力部署在国省道交通咽喉。执勤民警通过设置长期或临时执勤检查关卡,针对摩托车无牌无证上路、超员、报废拼装车上路、逆行、超速和不戴安全头盔等容易诱发交通事故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有力打击查处。同时,执勤民警严格规范自身执法行为,杜绝说情、攀关系等不利于规范执法的违法违纪行为发生;二是查摆源头,收紧渠道,消除安全隐患。交管部门针对在日常执勤执法中查缉到的报废车、拼装车或盗抢车,一方面携手职能部门顺藤摸瓜,倒查此类车辆流出市场源头,并将流出源头坚决查缉封堵;另一方面围绕摩托车维修点、报废车场、二手车交易市场、摩托车销售点等重点区域深入检查,敦促企业制定落实管理机制,建立业务台账,承诺主动配合交管部门严格管理源头渠道,收紧报废车、隐患车上路的各类非法渠道。

(五)便民利民,和谐警民,赢得群众支持

交管部门站在维护群众切身利益高度,切实落实各便民利民措施是解决摩托车上牌入户、持证率低问题的重要途径。为此,交管部门一是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首先交管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将自己由“管理者”转变成“服务者”,群众是否满意车管服务、是否觉得办事方便、是否觉得工作人员热情到位、是否认可交管部门工作效率等都是值得交管部门高度重视的。为此,交管部门可以通过采取服务评价、回访、现场咨询等方式征求群众的意见建议。同时,交管部门通过采纳群众合理建议,及时调整自身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让广大办事群众享受到一站式服务;二是拓展流动车管所,下乡到户便民服务。交管部门结合群众反映办牌难、考证不便的情况,全面拓展流动车管所业务,将上牌入户、宣传教育、处理交通违法、车证检审、考取驾照等借助流动车管送到各乡镇,让乡镇地区群众在自家门口也能享受到交管部门的服务。2008年9月,岑溪市公安局交管大队创新设置了流动车管所,定期下乡为村民提供摩托车更换驾照、车证检审、入户上牌、购买保险、政策咨询等服务。如今,流动车管所足迹踏遍岑溪各个角落,服务超过15万人次。

(六)高科技信息化助阵,创新摩托车管理模式

伴随辖区摩托车和驾驶员快速增长速度,交管部门依托高科技信息成果高效管理摩托车。交管部门一方面以镇为单位,创建QQ互助群,群内吸纳各村的村委会代表。若村民需要办理摩托车业务则主动向村委会报名,村委会负责统计并将人数名单上传至QQ互助群内。交管部门接收到相关网络预约信息后,根据预约人数情况来选择该片区的中心点设置流动车管所服务点,方便群众快捷享受到上门服务;另一方面交管部门依托微信、微博等对外宣传工具,就摩托车管理工作发起微访谈、设置微话题,对摩托车业务进行权威诠释,对摩托车安全驾驶盲区逐一剖析,让群众可以在网络上了解关于摩托车安全驾驶的有关知识,遏制各类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发生。

(七)发展客运,提高运力,满足群众出行

摩托车在城乡地区大行其道的主要根源还是由于城乡客运发展水平相对滞后,短途出行的需求得到很好满足。为此,有关部门应大力发展城乡客运事业,建立“城市-乡镇-村屯”的三级客运网络,并结合客运路线长短和乘客数量因地制宜使用大中或小型客车。同时,为了提高三级客运网络上座率和群众满意度,政府应参考公共汽车补贴政策惠及到三级客运网络中的各车,采取政府补贴、小额售票的模式,消除燃油价格上涨对城乡客运票价的影响,保证每一位群众都可以享受到安全、便捷、价廉的客运服务。管理部门通过发展三级客运网络,满足群众长、中、短途出行需求,减少摩托车上路率,集中管理客车安全,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涉及摩托车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最终目的。

(八)携手驾校,强化培训,提升驾驶技能

交管部门主动携手辖区各驾校,抓好摩托车驾驶员培训教育工作,一方面定时定期组织公益性质的摩托车驾驶技能培训班,发动摩托车驾驶员积极参与,增强自身驾驶技能,引导其摒弃交通陋习文明出行;另一方面严格规范摩托车驾考工作,严格规定学员在驾校学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学时,坚决打击查处摩托车驾考中的舞弊和抄袭行为,让学员切实学到知识,开好手中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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