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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现状
1.近些年融资担保业概况。我国的信用担保机构从1999年国务院下发文件开始由无到有,呈现快速发展态势。据银监会的信息,2014年底全国融资性担保机构8185家,总资本近9000亿元,从业人员约13万。担保机构实力逐渐增强,平均每家机构实收资本1.07亿元,自2010年以来均增长12.7%。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的机构有60家,比2010年末翻了一番。
2.融资担保业面临的问题。融资性担保还是一个新兴行业,要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更好的发挥作用,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融资性担保机构体系建设亟待在规范中加强,机构体系结构不够合理。据银监会数据显示,2014年民营担保机构占机构总数的77%,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数量明显不足。银担风险分配不够合理,融资性担保机构基本承担了借款人违约后的全部风险,不利于担保风险有效控制和银担合作业务扩大。银担信息平台不健全,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从内部管理和风险防范情况看,担保机构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保护,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专业人才少,风险防范的制度和技术跟不上,代偿率逐渐上升特别是受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担保机构的生存和发展受到很大挑战。
3.反担保措施在融资担保中的作用。反担保措施是当担保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担保人为了分散、降低风险而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的担保措施,是为保障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而设定的担保。在担保项目实务中,反担保措施是担保人分散风险、保障利益的重要手段,是担保项目风险控制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4.当前主要反担保措施。我国担保当前反担保措施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三大类。保证包括自然人信用分担保和法人反担保。抵押有房地产;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产品、半成品、原材料等抵押方式。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包括有价证券、股权、应收账款、可转让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
二、反担保措施设定法律依据及原则
1.反担保措施设定的法律依据。担保行为法体系在我国已经基本形成。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以《民法通则》、《合同法》为基本法,以《担保法》、《物权法》为核心,以《担保法司法解释》为补充的完整的担保行为法体系。《担保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同时《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这些规定让反担保在我国有了直接法律依据和明确的操作依据。
2.反担保措施设定原则。①公开市场原则。在对各种抵质押反担保方式中将市场公允定价作为最常用的市场定价原则。比如对质押反担保措施中的专利权、著作权、企业股权及特种行业或特殊产品经营的许可权等评估时可采用市场定价原则。而作为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抵质押资产评估所形成的各类评估报告,由于使用不同评估方法、评估原则等因素会对评估结果产生影响,存在较大的主观性。而直接采用市场定价则可规避或减小这类主观因素的影响。②可变现原则。反担保措施中最大的风险就是各类资产的流动性风险。当前银行的抵押或质押贷款,最易接受的通常是房地产,上市企业股权,可流通债券等具备广泛流通性的担保物。而担保机构则在实操过程中则难以让债务人提供流动性强的抵质押物,担保机构只能尽量接受其能掌控的和变现费用低的反担保措施,保证反担保物的可流动性。③反担保措施可操作原则。担保机构接受的各类反担保物,有着特定的存在条件和环境,通常都有着一定的特殊性。在反担保代偿和追偿的过程中,存在操作的难度和复杂。要求在设定反担保方案时要考虑反担保措施的可操作性,分析反担保行为存在的市场环境,符合相关的法律,并通过法律法规规范的形式予以确认。④法律可追溯原则。法律可追溯原则应用在债务人提供的各类无形资产、股权等反担保物价值无法迅速流通变现时,担保机构为了降低信用风险,担保机构在代偿发生后,对债务人的追偿不能被局限在这些无法迅速流通变现的反担保物上,同时如果对反担保物无法完全掌控,将造成担保机构的重大损失。在实践中我们通常要求被担保方的某个关联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实现这种法律可追溯性。
三、反担保措施设定实操案例探讨
1. A编织工艺品厂概况。该公司成立于1991年6月,注册资本是200万,主要经营范围是编织工艺品生产、加工、销售及相关原材料供应。公司法人代表李某某持有该公司80%股份,股东肖某某持有该公司20%股份,李某某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目前该公司拥有400多台生产设备,具有年供应各种原材料100万吨左右的生产能力。该公司拥有先进的样品生产实验室,很多行业新型产品都出自这个实验室。日常工作由李某某负责,决定本企业的日常经营计划和基本投资方案,负责制订公司每年的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公司各种经营方案;有权任免管理层员工,并负责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公司签署有关文件等。该公司申请的3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中有120万元是由客户自己资产做抵押担保,余下16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由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贷款主要用于购买原材料。
2.企业基本财务情况。公司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水平较高,会计人员具备专业素质。公司近三年销售收入大幅度提高,利润总额逐年上升。企业2014年的销售收入是2598万元,利润为256万元。截止2015年3月已完成销售880万元,利润总额86万元。公司具有稳定的市场占有率,产品适销对路,经营业绩稳中有升。
3.融资项目概述。A编织工艺品厂与B市信合担保公司的合作:2012年,A编织工艺品厂由于生产资金不足,向中国建设银行C支行申请流动资金200万元用于购买原材料来扩大生产经营,借款期限为2012年的6月16日至2014年的6月15日,还款时间分4期,之后如期还款。另外,由于该公司在银行的信用记录与实际不对称,B市信合担保公司为了分散、化解风险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为此,通过商议一致决定将厂里现有的生产设备和存货抵押给银行作为反担保物,另外还要求本厂的实际控制人李某某的连带责任反担保。
4.反担保措施方案设计。从资料可以看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某名下有较多的资产。此外,本次贷款的目的是公司的流动资金短缺,主要用于购买原材料的。目前,公司经营良好且有较好的利润收入。 首先,公司拥有土地10多亩,购买价值420万元。土地的价值较大但是从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权证来看,里面约定了许多限制性条款,其别说明如用该片土地来进行抵押,必须先补交地价款,才能办理抵押登记。这样看来这片土地不能用来作为抵押物,形成反担保措施。其次,实际控制人李某某拥有两套面积为170平方米的商品房(价值约700万)。从我担保公司掌握的情况以及银行提供的一些资料了解到,这些房产己经抵押给银行,作为个人消费贷款400万元的担保措施。因此该项房产不能作为反担保物。最后,公司名下的土地及厂房790万元(担保公司估值)。那么土地和厂房能否抵押作为担保措施主要看以下两点:(1)能否办理抵押登记;(2)因其价值远超贷款额度,公司实际负责人李某某能否同意。第一点,由于该片土地已投入厂房建设而且己经建设到第二层,按照规定只能算作在建工程。从2008年起国家政策规定:在建工程不能作为流动资金贷款抵押。因此,在房屋管理局自然办不了抵押登记,所以该土地及房产不能作为抵押物。
基于以上分析,设定了如下符合公司的反担保措施: ①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某提供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②李某某以其持有80%股权质押(注册资本100万元)。③提供担保金额10%的保证金(16万元)。④企业与担保公司签订还款协议。
担保调查报告范本
抵押担保难是制约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主要瓶颈之一。为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贷款难问题,各级政府从2008年下半年起相继成立或引进了一些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功能的担保公司,旨在帮助中小企业解决抵押担保物不足问题。但由于但受管理体制条块分割、局部利益难于统一、反担保条件要求严、银行合作准入门槛高、中小微企业资质差、监督管理难到位等因素的影响,银企担业务发展远低于当初成立或引进担保公司的预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担保公司担保倍数放大功能的作用。在当前货币政策定向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背景下,如何加快发展融资性担保业务,帮助中小微企业解决抵押担保难,是一个不容回避的话题。
一、基本情况
截至2011年底,县成立的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共5家,其中1家财政注资成立的省信用担保公司分公司和4家民营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9600万元,其中民营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8000万元,4家民营担保公司最大1家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其余均为1000万元。担保公司累计为企业和个人担保融资52笔,金额3455万元,对辖内企业和个人融资起到了一定的帮助作用。但银企担三方业务合作业务量只占我县当年社会融资总规模的1.1,离我县引进或成立担保公司的宗旨和预期相距甚远。
二、银企担合作举步维艰
调查显示:辖内银行业、担保业和中小企业都有较强的合作意愿,也曾做过尝试,但受管理体制条块分割、局部利益难于统一等因素的制约,银企担合作举步维艰。
1、反担保条件要求严。中小企业遇到资金困难,首先想到的是到银行贷款。但由于抵押担保物不足,被银行拒之门外,转而求助于担保公司解决担保难问题。担保公司同样要求中小企业提供担保(俗称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条件几乎和银行对等,也要经过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登记;省信用担保公司分公司调查审批条件甚至比银行还严。中小企业之所以到担保公司申请担保,是担保公司较银行的担保条件相比相对较低:一是抵押物较银行宽松,如可以将中小企业的部分财产打包抵押;二是抵押率较高,如中小企业的房产在担保公司可按80%抵押,比银行高20个百分点;有如,中小企业的机器设备在担保公司可按50%抵押,比银行高30个百分点。即使这样,中小企业仍然达不到反担保的要求,导致银企担合作流产。
2、民营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准入难。据调查,除有财政背景的省信用担保公司分公司与辖内金融机构有合作外,其余4家民营担保公司均未与辖内金融机构就银担合作事项进行签约。究其原因:一是注册资本金要求较高。农信社要求担保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其余金融机构均要求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截至2011年底,我县实际注册2000万元资金以上的担保公司只有一家;也就是说,只有1家民营担保公司达到了与银行进行银担合作的基本条件;二是基层金融机构没有审批权限。据调查,辖内金融机构的银担合作机构,都有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工行、农行有与瑞嘉担保公司合作的意愿,但目前尚未审批。受上级行授权管理制约,在主管部门没有政策的情况下,无法与民营担保机构合作。三是附加条件较为苛刻。有的银行机构从自身利益出发,在银担合作准入条件、承保比例、风险负担比例等方面附加条件较为苛刻。据辖内某担保公司反映,辖内担保公司有与某金融机构合作的意愿,但该金融机构首先要求担保公司合作前必须预存2000万元在该金融机构的账户上,并且不能动用,且不能转为保证金。
3、银担合作意愿不强。现行担保公司银担业务的收费标准是担保金额的1-3%。按最低标准收费,担保公司利润较担保公司开展其它担保业务相比较低,而按较高标准收费,中小企业则难以承受。据调查,担保公司开展一定量的银担业务是担保公司年检合格的必备条件。在此硬性条件的制约下,担保公司被迫主动寻求开展银担业务,以取得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资格。
4、中小企业资质差。据调查,该县的中小企业资质差,大部分中小企业厂房是租赁的,部分有厂房的也没办下土地使用证、房产证;除机器设备外,少有其它担保抵押物,难以达到银担要求的担保或反担保要求。
5、监督管理难到位。一是从《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来看,融资性担保公司归口地方政府管理,由地方政府指定专门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督管理。监管部门主要包括:综合管理部门金融办和日常监管部门民企局及其它监管部门。目前县政府虽已确定民企局为担保公司的监管部门,但民企局缺少符合专业资质监管人员的实际情况使得对担保公司的监管,离规范履职还有一段不短的距离。目前虽然说有金融办、工商、民企局等多部门监管,但实际上谁也难管,以致于出现了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现象。二是监督管理处罚标准制度缺失。按《暂行办法》等政策文件,对担保企业增资扩股、抽逃注册资本金、违规收取保费、担保责任余额超规模、不按规定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不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等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制定相关的处罚标准,导致难以规范担保公司的业务开展。
三、加快发展银企担业务的路径选择
1、切实降低反担保条件。担保公司要从欠发达地区中小企业的实际出发,切实降低反担保条件。一是降低反担保的比例。对产品销路好、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根据其风险情况,按照其贷款额的5090%的比例提供反担保;二是增加反担保的种类和形式:⑴采取多家中小企业联保方式进行反担保,既能降低反担保风险又可降低费用;⑵将反担保的种类扩大到应收账款、商标、专利、股权、产权、大宗耐用消费品、法人(股东)的个人财产等,以增加反担保的种类;三是对产品销路好、有良好发展前景、信用记录良好的中小企业5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担保公司要逐步实行信用担保;四是要充分发挥财政注资担保公司的龙头示范作用。与银行签约已开办银担业务的省信用担保公司分公司,要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在降低反担保的比例、增加反担保的种类和形式、逐步实行信用担保等方面要有所作为,起带头作用,以形成以点带面的正向导向效应。
2、积极帮扶担保机构。一是大力宣传,积极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融资性担保行业。相关监管部门应通过电视、会议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相关政策,认真做好咨询、注册、备案等相关服务工作,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创办担保公司;二是监管部门除及时为各担保公司转发各种有关政策文件外,还要针对新办担保公司处于创业初期的实际情况,及时安排专人帮助各担保公司制定完善各种管理制度,组织担保机构从业人员参加省市举办的有关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将有融资需求的企业信息及时提供给担保公司,利用各种途径向企业推介担保机构;三是对地方政府自办的担保机构,要千方百计加大注资力度,壮大担保基金,利用基金的杠杆原理,力促担保业务做大做强;四是逐步完善财政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风险补偿机制,将中小企业纳入风险分担体系,当中小企业提供反担保时,财政给予一定政策优惠。五是辖内金融机构要积极寻求与担保公司合作,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建议降低民营担保机构准入银担合作的限制性条款。
3、调动银担合作积极性。一是各监管部门在加强对辖区内担保机构进行监管的同时,要千方百计贯彻利用好上级行有关对辖内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的奖励补偿措施,引导调动辖区内金融机构加强与担保机构合作,扩大担保业务量稳定增长。引导担保公司合法兼并重组,壮大担保实力。同时也要引导担保公司加强内部管理,依法合规经营;二是适当减免担保企业需要缴纳的有关税费,降低担保企业相关成本,促进企业发展。
4、有效监管,规范担保机构运作。一是有关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机构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和监管记分制度,对经营及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及时提醒担保公司注意风险控制,切实维护辖内担保业持续健康发展;二是要加强对偏离主业,非法经营金融业务行为的监管,维护金融秩序。对有的担保公司假从事融资中介服务之名偏离担保主业,受托投资,受托发放贷款,吸收存款,发放高息贷款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予以严格监管,维护好金融秩序。
5、规范整顿,确保担保机构健康发展。相关监管部门要督促辖区内担保机构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依法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确保担保公司健康发展。
担保公司是与中小企业打交道最多的中介机构之一。对这次中小企业生存危机,担保公司也应该是最感同深受的。那么中小企业究竟该如何走出阴霾,担保公司又该有何作为?就此,记者采访了北京首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下文简称“首创担保”)综合管理部经理张利君女士及合作机构管理部副经理姜文新先生。
《新理财》:在首创担保接触到的中小企业中,它们目前面临的最大问题是什么?
首创担保:近些年,国家对中小企业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出台了一些相关政策,鼓励银行与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倾斜,但随着宏观政策趋紧,许多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所面临的融资难、担保难的问题仍很严峻。中小企业在融资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多数中小企业对专业担保机构的认知度尚不高,缺乏对专业担保机构担保条件、要求与运作程序的了解,在双方信息交流沟通、搭建融资通道、建立联系渠道方面尚不十分顺畅。二是国内重点面向中小企业定位的银行偏少,银根紧缩下银行放贷规模受限,其中对中小企业的放贷规模也受到很大限制。据我们了解,部分银行上半年就已经完成全年绝大部分放贷额度。今年贷款基础利率上调后,银行对大企业的利率议价能力也有所增强,大部分放贷规模也以这些大企业优先,中小企业所得相对较少。企业除一年期以内流动资金贷款外,很难获批多年期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贷款,例如我们担保的一些企业申请的两至三年期贷款多被银行压缩到一年以内。三是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剧增,经营风险增加。当前国家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础利率已升至7.47%。一般而言,对中小企业放贷的银行在基础利率上普遍要上浮20%,甚至在30%以上。仅此一部分,企业融资成本就达到9%以上,再加上担保费等,综合融资成本大概12%左右,这还是按我们这种政策性担保公司的优惠费率计算的。如果企业通过一些商业化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其保费更高,同时多会被要求预存20~30%的保证金,并由企业承担全额贷款利息。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实际融资成本达到15%以上。受今年经济形势影响,部分行业中小企业不仅面临着成本上升、利润率下降的压力,其融资问题也更为严峻。
《新理财》:制约中小企业银行贷款的根本问题之一,是财务制度不规范,那么在做担保的时候,首创会从哪些方面给予帮助,以改善企业的财务状况?
首创担保:作为担保公司,我们在做每个项目的时候都会对企业的真实财务情况与经营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审核,对在调查中发现的企业财务管理方面问题,我们会给企业提出这方面的建议与要求,要求他们改进不足,规范财务管理,同时通过多种方式给予企业一定辅导。我们有合作的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其中一项工作就是对企业进行贷前审计、保后监管以及对企业进行财务辅导。若企业第一年财务不规范,即使企业提供的反担保措施很好,我们担保的额度也不会很高,并会对企业提出要求,第二年若企业在该方面存在问题仍没有显著改善,则可能压缩贷款担保额度,甚至被我们淘汰。在这方面,我们的区县合作机构也做了很多工作。例如有的区县合作机构,由区县政府出面组织各行业专家对企业进行会诊、给企业提出诊断意见及改进建议,或组织一些财务专家给潜在担保企业或已担保企业进行财务制度、会计核算、财会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同时与区县政府相关部门配合,对担保企业的会计人员提出要求,结合企业财务人员会计证年检审核制度,要求企业配备符合要求的会计人员,逐步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
《新理财》:如何选择抵押品也是企业十分关心的问题。
首创担保:我们在做反担保方面,公司针对目标客户――中小企业的自身特点,设计了灵活多样的反担保措施及不同方式的组合。除担保法规定的相关制约反担保条件外(如不动产抵押等),我们也会考虑企业法人或者主要控制人的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一般都是以家庭为单位。这实际上是一种约束性的条款,即把公司的有限责任扩大到法人的无限责任上。此外,包括有特殊意义的股权质押,财务监控等等。这都是针对各种不同的企业情况来量身设定的。
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设定的反担保是一个多种反担保措施相互组合的模式。从企业内部来说,我们会尽量挖掘企业的核心资产,在这个基础上设定相应反担保。和银行相比,我们采取的反担保措施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可能是企业的流动库存质押监管、个人或企业的不动产抵押或第三方信用担保、股权及无形资产、专利权质押,也可能是对企业整个业务流程的监控,只要最终组成的组合能够达到我们的要求即可。
《新理财》:从企业向担保公司申请,到企业获得贷款一般需要多长时间?
首创担保:整个融资链条需要担保公司、银行、企业三方面的相互合作、相互协调。如果三方配合得比较好的话,企业的融资速度会比较快。以我们首创担保为例。首先企业向我们相关人员咨询,在基本符合受理的条件下,开始准备申报资料;在企业申报资料齐备之后,我们会在九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评审工作并出具评审报告,公司在六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待公司批准后再递交银行审核;最后由我们落实反担保措施后通知银行放款。一般来说,初次申请担保的企业在申报资料阶段往往会占用较多时间,一旦企业对我们的申报资料、评审程序熟悉后,第二次担保则要快很多,为了提高效率,我们普遍采取与合作银行人员同时下户、同步审查的措施,缩短了评审周期,项目从受理到批准的周期控制在一个月左右。
关键词:科技型中小企业;担保;发展
中图分类号:F832.4,F27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604(2012)04—0089—02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中小企业的核心力量,承担着引领未来产业发展的重任。在德国约有2/3以上的专利技术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出来并申请注册的,美国科技发展项目中一半以上是由科技型中小企业完成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已经成为一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永恒主题。发达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历程表明,各类信用担保机构的设立和运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是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虽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西方成立时间较早,但研究起步相对较晚。美国经济学家约瑟夫·斯蒂格利茨、乔治·阿克尔洛夫和迈克尔—斯彭斯提出的信息不对称理论是现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理论基础。
国外对担保的研究先后形成了交易成本理论、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理论、信号传递理论、关系贷款担保理论等经典理论;国内研究集中在融资担保政策设计、融资担保定价、担保公司绩效评价、担保公司经营风险等研究,是对担保公司建设和经营这条主线上的专题研究。相关研究成果为科技担保研究开辟了新的思路,随着研究趋势的不断深化,需要有针对性地研究科技担保公司发展问题。
二、科技担保公司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因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而衍生的科技担保公司专门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在实践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
1 政府缺位与越位问题。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是行政权力退出资金市场后出现的问题。而科技担保公司的建立是政府介入融资市场的手段,政府不同程度存在缺位与越位的矛盾,政府行政权力以何种方式介入、介入的程度等问题,定位不明确,影响了科技担保公司定位及运营等问题。
2 科技担保公司风险控制问题。科技型中小企业缺少不动产等反担保物,只能以专利、品牌等知识产权作为反担保物,涉及无形资产价值的评估、转让及专门客户的搜寻等工作,技术含量高、成本高,加之科技型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规模不经济、信息不透明、发展不确定性等诸多问题,为担保公司风险控制带来难度。
3 科技担保公司与科技企业成长不同步问题。科技企业往往在发展之初出现融资难的问题,需要担保公司的支持,此时科技担保公司以极低的收益承担巨大的风险。随着科技企业迅速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很快变成银行的优质客户,不再需要担保公司的帮助,即担保公司无法享受到科技企业发展带来的长远受益,发展相对缓慢,成长不同步。
4 科技担保项目落地难问题。科技担保公司落地难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科技企业有其技术复杂性,如何正确评估各类复杂的技术在企业市场转化中的前景,进而对企业进行评估,存在困难,使得担保难落实;二是企业用于抵押的知识产权,科技担保公司出现代偿时,债权实现需要专业的中介机构、专门的市场、专业的人才,许多地方并不具备这样的条件,使得债权实现难。
5 科技担保公司发展能力弱问题。科技担保公司在组建初期采用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其他渠道为辅,以政府资金为引导,吸引民间资金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方式。有限的财政资金投入加上各方顾虑重重,使得科技担保公司规模过小,用于运作的资金少,导致担保的对象和范围不广,抗风险能力弱,其应有的作用发挥不出来,发展能力弱。
三、发展科技担保公司的政策措施
1 依托科技企业集中区域,多主体联合成立科技担保公司。科技担保公司以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为导向,立足科技园、工业园区、孵化基地等科技企业集中区域,发挥政府管理及政策优势、科技部门技术优势、金融部门资金优势,联合组建科技担保公司,降低科技担保公司搜寻、监管及反担保物处理等方面的技术劣势,共同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同时降低担保公司运营成本及风险。
2 创新科技担保公司经营模式。一是以担保加创投的形式运营,既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短期融资难问题,也享受科技企业长期发展带来的收益。二是建立科技企业会员制担保,发挥企业间联保、互保的作用;三是成立以科技中小企业、社会和个人为主出资组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业化运作,以赢利为目的的科技担保机构,政府以补贴担保代偿的方式扶持其发展。
3 在建立综合融资平台基础上,明确科技担保公司的主营方向。与一般担保公司关注企业还贷能力及反担保物价值不同,科技担保公司应重在甄别企业技术的先进程度、实用价值、技术转让的便捷程度等,即关注企业本身所拥有技术的价值及技术的市场,重点担保那些有利于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帮助企业实现技术价值与商业利益的转换,实现以技术融资的功能。
关键词:商业银行;贷款担保;合作风险
文章编号:1003-4625(2010)06-0112-04 中图分类号:F830.4 文献标识码:A
与担保公司合作是商业银行贷款业务中一种较为普遍的担保模式。客户向银行申请借款,担保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并向银行交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此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商业银行贷款风险。但随着担保业务合作的深入,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
本文从担保公司和商业银行两个方面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具有针对性地提出了风险防范意见。
一、贷款担保业务合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担保公司存在的问题
1 部分担保公司存在实收资本不实以及股东抽逃出资和虚假出资的问题。
实收资本是担保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最根本的物质基础。目前一些担保公司存在注册资本没有足额到位,关联企业大量占用担保公司资金,甚至存在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现象。在出资方式中也存在货币出资占比不高或出资物变现能力和盈利能力较差甚至难以变现的问题,对担保公司担保能力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
2 担保公司在银行交存的保证金部分或全部是由被担保人交纳,提高了企业的融资成本,掩盖了担保风险。
按照规定,担保公司交存银行的担保保证金应该由担保公司交纳,但实际上,很多担保公司要求被担保人按担保金额的5%-20%交纳保证金。有的担保公司收取客户的综合费用加上银行贷款利息,再加上向担保公司交纳的违约保证金、咨询费、公证费等其他费用,企业实际承担的费率水平是直接向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多,超出了多数企业的承受能力。这种现象不但虚增了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增加被担保人的资金压力,同时也加大了银行贷款的风险。
3 部分担保公司风险准备金计提不充分。
财政部关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担保机构应按照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风险准备金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担保机构设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的10%提取保证金,存人财政部指定的银行,除担保机构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任何机构一律不得动用。担保机构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必须存入银行专户。”但在实际操作中,大部分担保公司没有遵循相关规定,部分担保公司未提取或未足额提取风险准备金,缺乏必要的风险准备。如出现担保赔付,由于其资金来源不足,无法履行其保证责任。
4 部分担保公司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占担保公司自身实收资本或净资产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
财政部颁发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部分担保公司担保业务的行业集中度过高,一旦发生行业性系统风险,根本无法履行其保证责任。
5 部分担保公司担保风险防范措施不足。
主要表现在:
第一,未使用反担保措施。建立反担保制度是担保公司防范风险、减少损失的重要手段,部分担保公司并没有采用反担保措施,因而增加了经营的风险。
第二,为防范担保业务风险,担保公司应对被担保企业的偿债能力和违约风险做出全面的评价,即对被担保企业开展信用等级评定。但部分担保公司未建立评级体系,盲目担保。
第三,部分担保公司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担保公司的许多从业人员来自于政府、企事业单位等非银行部门,缺乏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对担保对象判断不准,对担保条件把握不严;还有少数从业人员在担保过程中违规操作,搞“人情担保”,有的甚至内外勾结骗保,使担保公司的风险加大。
6 部分担保公司因经营范围广,主业不突出影响了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
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担保公司可以将资金投资于债券、上市公司股票、基金等,也可以以其他应收款,对其他单位股权投资的形式存在。但是,部分担保公司为追逐利润,将注册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搞典当行和长期股权投资,或将主要的资源运用于委托贷款、投资等其他业务,严重影响了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降低了承担保证责任的能力。
7 部分担保公司通过多种途径违规、非法办理金融业务,严重影响其担保能力。
为追求经济利益,部分担保公司在正常业务范围之外往往从事违规提供注册资金、非法办理金融业务等活动。有些担保公司成立后,一直从事非法金融业务,变相非法吸收存款,以12‰%到1‰o的月利率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以20‰到50‰的月利率非法对外放贷。
(二)因商业银行对担保公司认识和管理上的缺陷而产生的问题
部分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对担保公司所担保的信贷业务风险缺乏足够的重视,主要表现在:
1 对担保公司担保的风险认识不足。
主观上盲目信赖担保公司保证担保的保障作用,认为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即使贷款企业无法清偿。也有担保公司对风险兜底,操作简便,风险为零。而对一些在贷款风险上具有较强分散和补偿作用的担保方式,则认为担保手续复杂,风险较大,一旦出现风险,很容易被追究责任,因而不愿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
2 在管理上有待改进。
对担保公司保证限额的计算方法不尽合理,不能够及时发现并制止担保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抽逃资本金的行为;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占比过高进行限制和制裁不到位;缺乏对担保公司资产结构和其担保能力之间存在的关系评估;不能及时对担保公司在其他银行的担保余额、担保倍数进行调查和限制。
3 保证金管理不规范。
在保证金账户的设置上,对担保公司保证金监管不够重视,没有将保证金纳入保证金专户管理,而是将保证金通过单位结算账户、个人活期储蓄账户或个人定期存单管理。对于担保公司存入的“保证金”也未签订质押合同或在合作协议中进行明确约定,一旦担保公司涉及诉讼,即使存放于保证金账户上的特定化的担保资金有可能被司法部门冻结和扣划,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同时,在担保公司恶意逃债或无力履约时,担保公司也可以随意支取资金,可能造成担保无效,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
4 在“保证金”账户的扣划上,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
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协议中一般都有关于
对保证金扣收的规定,比如合作协议约定“借款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时,保证人应当自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3日内代为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不足额履行代偿义务的,贷款人可以从保证人在贷款人任何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收款项。”从上述约定看出,一旦借款人不履行义务,商业银行扣收担保公司保证金或其他账户时,有先行通知的义务。但从实际工作来看,部分银行在扣划保证金时因各种原因并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
5 与担保公司的合作协议不尽完善。
根据《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商业银行在与担保公司签订保证协议时,应当对债权既有借款人物的担保又有保证的情形进行考虑。部分银行在与担保公司签订协议时,对此问题并未考虑,存在法律隐患。
二、对与担保公司贷款担保业务合作风险防范的建议
(一)充分认识担保公司担保风险,审慎选择担保机构
由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并非是零风险。担保公司的担保虽然可以为商业银行贷款分散风险,但其本身也存在较大的信用风险。在当前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仍然不够完善、担保公司的监管体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担保公司的违约成本相对于代偿责任较低,因此,对担保公司的信用风险要有充分的认识和估计。
在选择贷款担保时,要把风险防范放在重要位置,审慎选择担保公司办理担保业务。在借款人能够提供足额有效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的情况下。只要符合商业银行贷款抵押担保规定的,应优先办理抵押(或质押)担保。
(二)商业银行应当主动提示客户与担保公司合作中的风险
针对可能存在的担保公司不规范经营的情况,银行应尽到善意提醒义务,让客户享有知情权。可以考虑形成书面《风险提示书》等形式,内容应当包括:客户可以提供符合商业银行要求的多种担保形式,担保公司担保不是必需的选择;如客户选择担保公司担保,担保公司收取的手续费、担保费、代办评估和抵押等费用承担由客户与担保公司协商,并不是由商业银行确定;如担保公司要求客户提供反担保,客户应当自己决定是否提供;客户对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不论金额多少,该部分财产由担保公司控制和管理,与商业银行无关;如客户与担保公司产生纠纷,客户提供给担保公司的反担保不能抵消商业银行贷款;担保公司的业务不包括吸收存款和委托理财;个人存折应由本人保管而不能交给担保公司等。
(三)严格保证金账户管理
担保公司应当开立专门账户用于存人个人贷款担保基金,与法人或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分开管理,实行专项存储、专户管理。贷款放款前担保公司必须有足额保证金存人专户,不得以各种名义向客户收取资金作为存人商业银行的保证金。商业银行应逐户建立监测台账,每月将保证金账户余额及累计担保责任余额进行统计。
在目前法律还未对担保公司的“保证金”账户性质进行明确的情况下,具体业务中应当注意:以提供资金的企业的名义开立用于保证担保的资金账户,账户性质一定要注明是“保证金专户”。并且,在开立这种账户所依据的协议中,一定要具体明确账户的户名和账号、资金支付条件、金额和保证期限等。商业银行相应的账务处理也要注明“保证金专户”并明确其所属类别和资金来源,做到协议与账户相衔接。在有关开立保证金账户的合同或协议中,都要有明确条款注明该账户内的资金是用于“质押”目的,并且质押担保的对象、额度、期限等都应当明确,不能简单地认为存人保证金账户的资金都有质押担保的功能。
(四)完善担保公司入围认证制度,坚持“名单准入、择优增补、动态监测、适时淘汰”的原则
在专业担保公司申请准入时,商业银行应当从担保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组织机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信用等级、经营现况等方面进行调查审查,严把合作机构准入关。通过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可以从源头上将缺乏资金实力、专业人才、技术手段和管理水平的担保公司予以排除。在担保公司入围资格的认证方面,应进一步强调公司的信誉状况。凡是有逃避保证责任、抽逃注册资金、虚假出资等不良记录的,一律不得作为商业银行入围的担保公司。要根据入围担保公司的资金实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特别是担保后监管能力,确定担保公司开展业务的地域范围,入围担保公司不得超出核定的地域范围为商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在担保额度的核定方面,严格按照担保公司的实际代偿能力确定担保额度。凡是对外投资和应收账款数额较大的,或注册资金中非货币资产占比较大的,应从紧核定其担保额度。
担保额度一经核定,一般情况下不得增加;出现降低代偿能力情形的,应及时调减其担保额度。
对在商业银行担保业务数额较大,扩展较快,以及所报财务报表存在重大疑问的担保公司,应委托专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核实其担保能力。
(五)加强与担保公司的信息交流与工作协调
一是与担保公司定期沟通,交流贷后监管信息,协商风险防范措施,共同做好贷款风险防范工作。
二是加强对担保公司的风险监测。入围担保公司应按季向商业银行报送财务报表、担保业务情况报表、担保公司法人代表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更、资产重组、对外代偿、对外投资或借款等重大事项。对入围担保公司的财务报表及重大事项报告要进行风险鉴定。
三是业务经营中获知影响入围担保公司信誉状况或代偿能力信息,应及时通报,并对担保公司的重大风险予以风险提示。
四是要求担保公司应规范财务制度,按国家规定的担保公司财务办法编制财务报表,并提足各种准各金,确保风险补偿能力,以应付可能出现的风险。
(六)依法及时要求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凡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出现借款人不能足额清偿的,商业银行应及时要求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要求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书面通知必须在保证期间内送达,并经担保公司有权人签收。担保公司拒绝签收的,应采用公证送达等方式予以送达并收集保存主张权利的证据。通知书应确定明确的代偿期限,一般情况下不得同意担保公司延期代偿的要求。担保公司在履行保证责任后,应积极配合担保公司向借款人追偿,维护担保公司的合法权益。在扣划“保证金”账户时,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扣划通知义务,并注意保留相关通知证据材料,尽量避免出现手续上的瑕疵,导致在诉讼过程中处于被动。
(七)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责任追究
一是严禁为借款企业指定担保公司或为担保公司指定借款企业。担保、反担保条件及相关事项由借款人与保证人平等协商确定,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应干预。
二是严禁未经贷款审批机关同意,擅自变更贷款审批时确定的担保人,严禁在未满足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发放贷款。
三是禁止未经贷款审批机关同意,与保证人协商变更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数额、方式以及其他条件。严格禁止与保证人签署放弃商业银行权利、免除对方义务的协议。对于违反制度规定。导致担保公司逃脱保证责任的,要对相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八)完善与担保公司的合作协议,考虑“人保与物保”并存情况的处理
融资性担保公司通过承担风险、控制风险,大面积地收取少量担保费,来覆盖可能发生的小面积的代偿风险,以获取利润。它的出现最开始是源于大多数需要借款的中小企业或是不满足商业银行的授信标准,或是商业银行的授信流程对其而言过于复杂和拖沓,其借款或急需借款的需求得不到满足。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其有别于银行较为死板的授信标准,对满足其要求的企业进行信用补充,作为担保并承诺被担保人不能按期还款的情况下对债权人履行还款义务,以帮助中小企业从银行取得贷款。因此,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参与的信用业务主要是商业银行不愿涉及的风险较大的部分,它代替商业银行承担了风险,为中小企业和商业银行之间建立起信用的桥梁,从而引导银行资金顺利流向中小企业。但是,风险本身并不能因此消除,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只是由银行转嫁到了融资性担保公司,而融资性担保公司需要靠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尤其是有别于银行或者说优于银行的风险识别能力才能减小自身的风险,才能够获得生存和发展的空间。融资性担保公司所面临的担保风险是指在执行担保业务的过程中,由于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而使担保业务发生亏损的可能性。根据新巴塞尔协议对风险的划分,可分为如下几种:
(一)信用风险
当被担保企业由于营运能力有限、资本结构不合理或现金流断裂等问题难以履行合约责任,或因企业实际控制人道德素养问题不愿履行责任时,担保公司就将履行代偿义务,代替被担保企业还款,从而造成公司自身损失的风险。
(二)市场风险
伴随着经济周期的变化,融资担保业务面临的市场利率、货币供应、国际热钱流动等都会影响到银行给予的授信额度,影响担保项目的投资收益率。同时,经济周期变化所导致经济基本面走坏时很可能导致多数企业处于经营困境,从而极大地增加违约的数量和可能性。而融资担保集中于某一行业时尤其受到行业不景气的冲击。譬如煤炭行业由于经济冬天的来临,全行业亏损,其本身资产体量又非常大,涉及的担保资金相当大,一旦危机爆发,将使整个地区的金融稳定受到冲击。
(三)操作风险
融资性担保公司在业务发展过程中,都会有做大做强的冲动。为了拓展客户规模,为了做够合作银行的授信额度以期拿到更高的授信额度,业务部都会不遗余力的去开拓新的业务。而优质客户的数量是有限的,同时由于逆向选择,在积极开展业务的过程中更可能接到劣等客户的担保项目,使得风险增大。在担保业务运作中,若是没有专业的评估体系和风险判断,没有合理的公司治理和具有较高金融素养和职业素养的从业人员,没有按照指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三查”不实,判断不准,决策失误,担保项目便可能面临失败。
(四)其他风险
融资性担保公司还会面临来自政策、法律等其他方面的风险。如多部委2010年3月联合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成立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以获取经营资格。新规定使得过去没有拿到特有牌照,而实际进行融资担保业务的担保企业面临政策上的压力。事实上,担保行业可分为融资担保和非融资担保。《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也明确区别了融资担保与非融资担保。按照现有的法规条文划分,融资性担保公司成立需要去省级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证并由金融办进行年审,其经营范围包含多项担保业务。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只须依据《公司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即可成立,其经营范围不包括贷款担保。在此之前发生的大量担保公司跑路的大多数是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它们多是由民间资本组成,很多行为不符合现在的法律规范法规,比如涉足房地产等禁入行业,违规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甚至涉嫌非法集资,存在“挂羊头卖狗肉”的状况。《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同时规定,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目前许多地方已经将最低注册资本金提高到了1亿人民币。这就使得原有的部分中小担保机构由于难以募集到足够的资本金以满足最低资本要求而面临洗牌。又如,当被担保人逾期债权被转移给担保公司后,由担保公司去向被担保人追偿,如果企业实际控制人逃避债务,转移公司财产,致使破产后没有足够财产加以执行,而向法院申请执行个人财产时可能会产生法律争议。担保人将抵押品重复反担保后,担保公司在与同业者同时追偿时又会出现顺位认定纠纷。而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这些问题既会产生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也会受到我国对于融资担保行业并不完善的法律法规的掣肘,公司的业务成本都会显著上升。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存在的风险管理问题
在存在各种风险因素的情况下,融资性担保公司自身存在的风险管理缺陷将使公司面临的潜在风险极大地暴露出来,从而使公司遭遇亏损。
(一)对公司战略目标及经济趋势认识不清
众多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公司战略目标上都有共同的特点:急于扩大规模,用较短的时候获取最大的收益。这样的特点就使得公司担保的项目多却不优,形成代偿率过高、入不敷出的窘况。产生这种现象,一方面是公司决策者急于求成,另一方面也是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跟不上规模的扩大。同时,公司决策者缺乏对宏观经济环境变化趋势的前瞻性判断,对信贷规模与经济形势之间的相关性也缺乏足够的了解。
(二)超额担保由《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可知,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资产的10倍。同时银监会也要求与担保机构合作的商业银行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具体授信额度的担保放大倍数。但由于第三方监管不足,公司自身风险意识薄弱,银行在流动性充沛时放款冲动强烈,这些因素均可能导致实际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公司自身资本十倍甚至数十倍。一旦发生系统性风险,就很可能导致公司净资产不足支付代偿款,致使公司破产。
(三)保前审查不严,保后监管缺失
被担保人向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贷款担保,说明其自身不能满足银行的贷款要求,所以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签约担保前,必须在仔细确认被担保人已有的信用资料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入企业内部全面核查。然而,现实中,很多融资性担保公司往往轻视了资格审查和担保可行性研究,实际操作人员或是对企业运营不甚了解,抑或碍于朋友情面,或收受回扣,不恰当的担保了该项目,给公司带来潜在风险。而一些公司在担保业务实现后,疏于对被担保公司发展状况的关注和跟踪。一旦被担保对象经营等方面出现问题,还款风险初现矛头时,不能第一时间排除或降低风险。
(四)缺乏健全的反担保措施
对于部分授信额度较大,或者被担保对象资信较低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要求被担保对象提供反担保措施。但在现实中,担保公司对反担保措施管理不到位、要求不严格,在反担保抵押物出现问题时,表现十分无力。如担保前对抵押品的估值过高或是被担保对象违约发生代偿后要求抵押品时才发现抵押品已被法院查封、冻结、扣押。
(五)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不完善
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意识薄弱,业务流程不规范,决策机制不健全,风险计量不科学,财务管理混乱,风险识别评估失效,内部控制和奖惩机制失效,企业文化培育缺失等等。内部管理制度的不健全,必然导致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失去主方向,也就难免出现风险和问题。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理对策
针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可能存在的风险管理的问题,应积极研究风险和问题的特点,建立适合公司自身发展的风险管理策略,提高业务效率和规模,降低风险损失和代偿率。
(一)制定与自身匹配的风险管理战略
要制定与自身匹配的风险管理战略,就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外对内都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对外,公司决策层要能较为准确把握外部环境的变化,如宏观经济周期,国家政策法律的变动,讲究顺大势而为,且要有较强的应对力。对内,公司决策层应充分评析自身,如对注册资本,流动性,担保责任余额,代偿损失率,各类不同信用等级的客户比例等情况清晰掌握实时分析,对公司的组织结构,人员构成,不断调整和优化,使公司战略清晰,战术得当。
(二)落实风险准备金
商业银行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具体授信额度的担保放大倍数。但或由于银行间沟通不足,或由于实际操作问题,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与净资产的比例可能会超过《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限定。实际操作中,除了民生银行及少数银行要求2%到5%的风险准备金外,大部分商业银行没有此项要求,只是根据担保机构历来信用状况进行授信额度的确定,如信用良好则追加授信额度。但历史不会重复,过去的良好信用不能代表将来的零风险。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自身而言,如果某笔担保业务发生违约,公司需承担代偿责任,就可以动用风险准备金来承担相应的责任,以防止公司资金周转和财务出现困难。因此,风险准备金的落实将大大增强国家对于担保放大倍数以及信用债权的总量确定,增强全行业的风险控制力,有助于金融系统的长期稳定。
(三)充分利用征信系统
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拿到牌照的情况下,能够向中央人民银行建立的征信系统提供征信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包括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如今,针对部分企业办理多个营业执照或破产前资产被转移,破产后无可执行的情况,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单单将违约信息上传企业征信系统,更是上传到个人征信系统。当企业实际控制人在融资性担保业务违约,逾期无故不缴纳欠款时,融资性担保机构会将企业实际控制人的违约信息录入个人征信系统。而个人征信系统的不良信用记录,将会给“老赖”们以后的贷款,授信,出行甚至子女升学带来麻烦。2015年1月5日,芝麻信用等8家机构成为首批试点,获准开展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新的个人征信市场主体的引入,全面的征信系统的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充分利用征信系统上传下载信用信息,将有效的防范道德风险,极大降低代偿率。
(四)重视保后监管
保前科学准确地进行风险识别和判断固然能减少风险,但却不能将所有的风险消除。保后监管同样十分重要,如果放任不管,任由风险滋生,同样会给公司带来巨大损失。而在保后对企业经营状况、财务变化、反担保状况跟踪检查,一旦发现不良现象可以及时提示风险,做好应对准备,也可以协助企业发现解决生产经营中的问题,减小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五)追偿手段有效得当
当损失已经发生时,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尽可能挽回损失。首先可以与被担保人联系,判断其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同时对其企业可执行的动产不动产进行详细调查,如果还款能力不是短暂缺失或者还款意愿不强,可立即向法院申请财产保护。如果遇到公司资产已被转移,应向法院申请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财产予以冻结和执行。整个追偿流程需要融资性担保公司具有法律方面的专业的人才,以在追偿过程中最大可能获得第一顺位的赔偿或是避免手段不当而使自身承担法律责任。
(六)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维护银行、担保公司、受保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积极稳妥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东莞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担保公司是指依法登记设立,为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及其它相关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属非金融机构,不得从事金融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商业性信用担保公司。
第四条信用担保公司的设立实行年度总量控制管理。市经济贸易局负责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的行业监管,并根据信用担保公司的运行情况,制订年度设立总量额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管理;其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信用担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及变更
第五条信用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其中,货币形式的注册资本不低于资本总额的80%。
第六条设立信用担保公司,申请人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设立申请书,内容应包括拟设立信用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结构等;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三)设立信用担保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股东名册、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产权关系证明;
(五)公司章程;
(六)负责人及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七)拟办业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八)其他需提交和备案的文件资料。
第七条申请人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设立登记,并按要求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信用担保公司注册登记后需将有关文件和资料报市经济贸易局和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备案。
第八条信用担保公司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信用担保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信用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并报市经济贸易局和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备案: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改变公司组织形式;
(三)变更公司注册资本;
(四)调整公司股权结构;
(五)修改公司章程;
(六)变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公司营业场所;
(八)其他须批准的变更事项。
第三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信用担保公司的组织机构与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置。
第十一条信用担保公司的总经理应由熟悉银行信贷业务的人员担任。
信用担保公司应聘请法律、财务、信贷、投资等相关专业人才。应至少聘请一名熟悉企业财务状况的注册会计师担任担保公司的财务顾问和聘请一名熟悉企业担保法律的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第四章业务程序
第十二条信用担保公司对被担保的企业进行资信评估,开展担保业务。信用担保公司担保的对象主要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产品、有市场、有发展前景,有利于增加就业机会,有利于技术进步与创新的企业。
第十三条信用担保的种类主要包括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技术改造贷款、科技开发贷款、小额委托贷款、综合授信、投标、合同履约、上市融资的担保和再担保等。除担保外,信用担保公司还可从事融资顾问咨询、委托评审业务等。
第十四条信用担保公司要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与贷款银行建立业务合作关系,担保保证金存入合作银行,实行专户管理;依合同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若发生风险需要代偿,实际损失由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和债权银行双方按照分散风险的原则,按合同约定比例分担。
第十五条信用担保业务可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有贷款需求的企业提出担保申请;
(二)信用担保公司对受保企业资信进行全面调查评估,在此基础上核准担保申请;
(三)约定支付担保费,担保费以担保金额为基数,按担保金额的1%-4%收取,具体费率由信用担保公司与受保企业协商确定;
(四)信用担保公司与受保企业签订担保合同。必要时,信用担保公司与受保企业签订反担保合同,约定抵押物或质押物;
(五)信用担保公司将同意承保的文件资料送达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审核同意后,与受保企业签订贷款合同并发放贷款。
第五章收益来源
第十六条信用担保公司的收益主要来自两个方面:担保业务收益和其他业务收益。
第十七条担保业务的收益是按照本办法收取的担保费,其他业务的收益是按照市场有关规则收取的费用。
第六章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信用担保公司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
信用担保公司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后逐步从利润中按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分别用于冲抵担保发生的代偿支出、弥补担保呆坏帐损失和其它经营亏损,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比例应在参照银行机构按贷款五级分类的标准计提呆账准备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的业务状况,据实计提。风险准备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十九条企业不能清偿到期贷款时,贷款银行依法组织催收和对信用担保公司进行追索。
信用担保公司代偿后,对贷款企业依法享有追偿权,贷款银行应协助信用担保公司追偿债务。追偿措施有:
(一)帮助债务人制定还款计划,尽快收回债务;
(二)要求反担保人履行责任,依法处理抵押物或质押物;
(三)依法向法院提讼;
(四)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追偿手段。
第二十条信用担保公司实行以下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一)严格控制担保放大倍数。担保放大倍数是指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的放大比例。信用担保公司在成立的3年内,放大倍数应在5倍以内,以后如实际经营状况良好(盈利且风险较低等),可由信用担保公司与合作银行协商后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经济贸易局审定后,放大倍数可适当放宽,但一般不超过10倍。再担保放大倍数可大于担保放大倍数。
(二)通过资信评估、项目审核、按约定比例缴存担保保证金和落实反担保等措施防范风险。
(三)通过控制代偿率、申请商业保险、申请再担保等手段分散风险。
(四)通过及时有效的追偿及利用风险准备金冲销等方式化解资产风险。
(五)信用担保公司为关联企业提供担保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受保企业,为关联企业提供担保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
第七章外部监管与内部约束
第二十一条信用担保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建立和健全内部的约束机制,以完善内控制度。
第二十二条市经济贸易局可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考核信用担保公司的资信状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市经济贸易局对信用担保公司经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向信用担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进行整顿;拒不改正或整顿的,由市经济贸易局牵头提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信用担保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现行财务制度和规定,实行审慎会计原则。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向市经济贸易局报送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市经济贸易局有权在必要时要求信用担保公司报送有关业务和财务状况的资料。信用担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经办人员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信用担保公司应为担保资金设立专门帐户,并将担保业务资金与担保公司其他资金分开管理与核算。
第二十五条信用担保公司应建立对各项业务的稽核、检查制度,并由独立于经营管理层的专职稽核人员执行,直接向监事会或执行监事负责。
第八章市场退出
第二十六条信用担保公司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依法对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予以撤销,并报市经济贸易局和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备案。
第二十七条信用担保公司解散或破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由有关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信用担保公司对有关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关键词】商业银行 担保公司 合作模式 风险
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在地域、担保范围和客户等方面的合作得到了进一步的进展,实现了银行、企业和担保公司的多方共赢。
担保可分为融资性担保、履约性担保和其他担保。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现阶段担保公司以融资性担保为主,包括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自然人消费贷款担保等等。
一、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合作模式
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合作应该从平等互利的角度建立与实际业务相符的模式,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划分。
(一)从不同的参与主体来看
1.政府主导型合作模式。参与主体包括银行、政府、担保公司与企业。在这种合作模式下,担保公司一般有政府出资背景,受行政命令对企业进行担保,有明显的政策性倾向。企业的贷款行为不但有担保公司的担保,还会得到政府的扶持,面临的偿付风险较小,但是,担保公司的独立性有时会因为政府的干预行为受到影响。
2.商业担保合作模式。参与主体包括银行、企业及担保公司。在这种合作模式下,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同时担保公司根据合作协议提供担保,与银行共同分担贷款的代偿风险,三者之间的关系完全处于一个开放的市场中,受市场规律的影响和约束。
3.混合型合作模式。参与主体包括银行、担保公司、企业。在参与的银行中,既包括商业性银行,也包括政策性银行,政策性银行的参与,使得这种合作模式带有政府和市场的共同特征。担保公司对企业贷款进行担保,政策性银行也为融资提供政策支持。在这种模式下,政策性银行参与了部分担保责任,贷款的偿付风险会因为参与方的增加而分散。
(二)从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参与来看
1.一对一的合作方式。一家担保公司只选择一家银行进行合作,在这种合作模式下,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合作比较固定并趋于长期化,合作方式成熟,相关的保障措施比较完善,但由于只有银行和担保公司参与,面临的风险可能较大。
2.一对多的合作方式。一家担保公司同时选择几家银行进行合作。大多数实力较强的担保公司都会与多家银行合作。在这种合作模式下,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风险区域化,呈分散状态,系统风险减少。
3.多对一的合用方式。一家银行同时选择几家担保公司进行合作。在这种方式下,银行的选择范围扩大了,合作风险较小,但因为针对不同的担保公司,规则和程序的制定繁琐。
(三)从审查的主体来看
1.授权保证方式,是由银行对中小企业担保申请进行审查,并同时进行信用审查。
2.直接征信方式,是由担保机构对提出担保申请的企业直进行信用调查。
在实际工作中,担保业务操作程序既不是单纯的授权保证方式,也不是单纯的直接征信方式,而是二者的结合,即担保公司与商业银行都对中小企业进行资信评审和风险控制。
二、不同的风险来源
担保公司通过不同的合作方式,帮助企业实现了融资,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贷款的风险。但是,担保公司承保的贷款风险并不等于零,它的风险可能来源来银行、担保公司、企业或政府的干预。
(一)银行方面
1.信用风险。现阶段,我国社会总体信用缺失,信用观念和信用制度还不完善,制约着担保业的发展,当采用抵押以外的反担保方式进行合作时,必然面临更多的风险。商业银行采用低级的信用形式进行授信,在风险责任划分和业务品种创新等诸多方面与担保公司存在分歧,难以开展深入合作。
2.商业银行运营风险。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方面存在较大不足。内部审批程序环节过多,信用担保的流程不规范,缺少系统的评估体系,担保方式不灵活。在对中小企业的贷后监督上,没有科学系统的方法,缺乏主动性。
(二)担保公司
1.担保公司目前的风险管理手段较为有限,并不能完全覆盖突发性事件带来的风险。如何避免和降低突发性事件产生的冲击和影响,提高担保公司的风险抵御能力,也是担保公司面临的问题。
2.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担保机构不得从事受托贷款和资金拆借,但在实际上,担保公司违规拆借的情况比较普遍。如果在偿付时,对方或自己资金短缺,可能发生资金断裂。
3.担保公司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些人员未受过专门的金融和担保的业务训练,对风险认知能力不足导致认识不清,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较低。
(三)企业方面
1.在申请担保贷款的企业中,多数是规模小、抵押资产不足的企业,本身就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2.企业的诚信意识差,受保企业在有担保公司担保的情况下,所做的经营决策更倾向于做出风险较大的项目上。
3.有的企业为了获得担保,会通过采取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等手段骗取担保;或在取得担保之后,改变贷款使用方向,使贷款风险加大。
(四)政府干预经营
对于政策性担保公司,由于是由政府出资组建,带有明显的政策性;地方性的商业银行由于有政府参股,也会受到影响,使得一些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得到了担保,担保公司难以实施市场化运作,担保风险加大。
三、建议采取相关的措施
(一)银行方面
1.审慎选择担保机构,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工作。担保之前应从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法人治理结构、人员素质、风险控制水平、经营状况等进行全面审核,做出综合评价,选择有实力的担保司作为合作伙伴。担保中按风险管理办法进行控制,时时跟踪,加强对担保公司资金流的管理。担保之后,也要关注担保公司的发展,引导担保公司规范运营。
2.建立银监部门、商业银行和担保公司三方共享信息平台。可以利用人民银行信贷管理系统或开发新的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管理信息系统,开放窗口,方便银行和贷款客户查询。
3.建立整套的风险管理方法和措施。把风险评估集中在总部,对担保公司实行统一授信,并要求担保公司缴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二)担保公司
1.开展不同的合作方式。尝试着多对多的合作模式,建立不同的业务渠道,进行市场细分,降低风险。也可建立银行、政府、企业三方联合的风险共担模式,各自的担保比例可视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2.扩展业务创新,扩大业务区域,扩宽业务来源。在不违反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发展担保业务,增加咨询服务,加大风险防范,创新金融产品,逐步完成全区域的业务覆盖,除了与合作银行充分沟通,还需走出去主动营销,寻找优质客户,多向中小企业倾斜。
3.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提高人员素质。人员素质的提高是担保企业收入的保障,提高企业盈利能力的关键,担保企业只有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咨询团队和专家团队,才能有创造力,才能促进企业的发展。
4.在办理担保业务之前要做好宣传工作。把涉及银行、企业、担保人的责任和义务广泛宣传,尤其要强调可能发生的直接风险和间接风险,避免夸大收益,使各方都保持一个清醒的头脑。
5.严格业务操作程序,防范风险。担保公司应该建立起一套较为科学和行之有效的评审制度,实行反担保审查,以担保中心的形式建立风险补偿基金。
(三)政府方面
1.人民银行应该发挥其政策行的优势,引导和鼓励更多的商业银行与商业担保机构合作开展担保业务,引导商业银行在风险分担比例上与担保机构积极合作。2010年3月8日《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综合了原有的管理规定,兼顾了全国各地区的担保业发展情况,形成了相对统一的担保行业监管法规。但这只是个办法,还没有上升到法律的地位,所以要尽快出台“担保法”。
2.做好本职工作,监管到位,推动经济发展。政府对于组建担保公司、促进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合作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为了本地区的发展,各级政府要积极从政策环境的营造入手,为担保公司、银行、企业各自的经营活动创造条件,改善投资渠道、改变城市的软硬件设施,从税收等政策方面加大扶植力度,扩大优惠范围。
3.尽快建立再担保中心,从政府层面建立以政府财政为主的包括担保公司、银行、企业的多层再担保体系。在此基础之上,加大对风险补偿基金的投入。
参考文献
[1]李成青.对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的研究与思考[J].金融经济,2008,(10).
[2]刘登金.商业银行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合作风险研究[D].武汉理工大学.2008.
[3]孔雷.商业银行对担保公司一般授信担保业务审查审批探讨[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0.(03).
[4]杨金波.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的风险防范[J].中国农村金融,2010,(03).
关键词:融资性担保公司;商业银行;风险导向审计
中图分类号:F27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2)12-0059-03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2.12.13
近几年,为鼓励中小企业发展,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担保体系建设,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担保机构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然而,随着担保行业的快速扩张,竞争日益加剧,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出现违规经营现象,潜藏的风险隐患不容忽视,对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安全以及区域金融稳定也造成了不良影响。本文基于商业银行风险导向审计的视角,从融资性担保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点入手,探讨如何审计与商业银行有合作关系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和担保能力,并提出管理建议。
一、融资性担保行业概况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截至2011年末,全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共有法人机构8402家,同比增长39.3%。在保余额19120亿元,同比增长39.1%。净资产总额7858亿元,同比增长63.8%。担保贷款余额12747亿元,同比增长39.8%。其中,中小企业担保贷款余额占比达77.3%。与其合作的银行业金融分支机构总计15997家,同比增长32.6%。
上述数据表明,融资性担保行业的自身实力确实有所提高,在支持中小企业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行业的过快发展,加剧了担保市场过度竞争,监管政策的日趋严厉也提高了担保行业的准入门槛。在这种“微利+高门槛”的双重压力背景下,部分实力较弱的担保公司为了达到监管要求,追逐高额利润,不惜偏离主业、违规经营,如虚假增资、抽逃资本,甚至挪用客户保证金或利用关联企业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用于高息放贷和高风险投资,导致资金链断裂形成较大风险损失。随着担保公司与商业银行合作力度的加大,担保公司的违规经营将直接危及银行信贷资金安全,应引起银行内部审计人员的重点关注,并采取有效措施揭示问题,规避风险。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存在的风险点及审计方法
(一)注册资本金不实,风险代偿能力不强
担保公司注册资本规模直接关系到其风险代偿能力以及所能开展的业务范围。2010年3月,七部委联合颁发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主体属性、市场准入、业务资格、风险控制、信息披露和监管等方面均做出了规定, 其中就明确提出了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要求。同年,各省金融办公室、工商局、银行监管等部门联合出台了各省的细化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强调了担保公司资本金与其业务开展范围的匹配关系,有的省份还明确要求不符合新办法规定的担保机构于2011年3月31日前整改到位,否则将不予颁发经营许可证。因此,部分实力较弱的担保公司要在短短半年时间达到以上要求,就存在虚增注册资本的嫌疑,应重点关注担保机构2010年及2011年一季度的增资。同时,《办法》明确指出,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为实缴货币资金。因此,担保公司虚假增资的主要表现形式就是抽逃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金来源不实。
针对以上风险点,应重点关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核查资金流向,看用于验资的资金是否来源于银行贷款或相关借款,并于验资后回流相关借款人或增资股东。二是分析企业财务报表。有些担保公司股东较多,增资时间长、增资金额零散,在此情况下通过资金流分析往往难以奏效,需要针对财务报表的相关科目,结合验资时点前后验资户资金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其一,重点审查“其他应收款”或“预付货款”等科目,看其是否存在长期挂账现象,并要求担保公司出具银行询证函以证实相关科目余额的真实性。其二,看“存出保证金”科目金额是否与担保公司担保金额相匹配,如果该科目金额比担保金额乘以10%后的金额还多出很多,则需要担保企业提供该科目的明细及银行询证函,证明其账户余额的真实性。对于担保金额的确认,可结合人民银行征信报告的数据,以及通过财务报表中的“担保赔偿准备金”科目的提取额倒推得到担保余额(根据《办法》规定,担保公司应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以确保担保金额的准确性。
(二)保证金管理不到位,风险缓释措施不力
按规定提取保证金是缓释信贷资金风险的重要措施之一。保证金的管理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担保企业存入银行的保证金,这属于银行管理的内容,对应于担保公司资产负债表的“存出保证金科目”。另一方面是办理担保贷款企业存入担保公司的反担保资金,属于担保公司管理的内容,对应于担保公司资产负债表的“存入保证金科目”。
就担保企业存入银行的保证金而言,根据各商业银行内部担保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担保机构原则上应有一定数额的担保基金或担保保证金存在农业银行并专户管理,担保基金或保证金金额一般不低于法人融资担保余额的10%。因此,应重点核查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可通过商业银行内部的账户系统,直接查看担保公司在该行的各类存款状况。重点核查保证金户的存款状况,核查担保公司是否在银行开立保证金专户,是否存在以定期或活期存款替代保证金的违规行为。特别是对于一些业务范围为全省的担保公司,保证金账户往往分散于发放担保贷款的各分支机构,要重点核查保证金是否由专门部门进行牵头管理,保证金账户金额是否足值,是否存在担保公司的准入和贷后管理前后脱节的情况。二是对于担保公司整体保证金的存放情况,可请同业协助调查或结合财务报表“存出保证金科目”及担保企业的担保金额,测算其比例是否达到10%的标准。
就贷款企业存入担保公司的反担保资金而言,应重点关注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担保公司将被担保企业交纳的保证金纳入到“其他应付款”科目,而未在“存入保证金科目”中反映;二是将被担保企业交纳的保证金转为担保公司在银行的“存出保证金”科目;三是为了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担保公司向被担保企业收取保证金的随意性较大,存在少收、不收的现象;四是从被担保企业的贷款资金中抽取一定比例金额,作为担保公司在银行的保证金,这不但加重了被担保企业的财务负担,同时也弱化了担保公司的风险承担能力[1]。具体核查方法主要包含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核查担保企业“存入保证金科目”金额大小,看其与担保金额是否匹配。二是核查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的资金流向,看其贷款发放后,贷款金额是否存在按一定比例(如10%),回流到担保公司账户。
(三)未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补偿能力弱化
担保行业是高风险行业,健全有效的风险补偿机制是担保公司应对赔付风险、保障企业持续经营的基础。担保公司的损失风险补偿机制主要包括政府补偿、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主要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及担保赔偿准备金,《办法》明确规定了提取方法。同时,《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对担保公司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及转为当期收入也进行相关规定。部分担保公司错误理解了以上规定,直接将风险准备金的应提取金额作为风险准备金的当期余额,少提风险准备金,隐藏较大经营风险[2]。针对以上风险点,在实际审计核查过程中,根据财务报表,直接按《办法》规定进行测算,看其是否满足规定要求。
(四)超比例担保,集中度风险较高
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行业、地区、客户集中度越大,越容易受到宏观经济波动和企业经营周期的影响,严重的情况下甚至可能出现系统性风险。《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款不但有助于规避担保公司的单户及关联企业贷款的集中度风险,而且还能有效控制担保公司股东之间的关联担保规模。因此,在具体查证过程中,除核查单户及其关联方是否超额担保外,还应重点核查担保公司为其股东的担保金额是否超比例。同时,《办法》还规定了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的范围和额度,应核查担保公司“短期投资”及“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看其是否满足相关投资范围,以及投资总额不高于净资产的20%的要求。另外,还应关注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的品种和期限,虽然《办法》并未禁止担保公司办理1年期以上的项目贷款或固定资产贷款担保业务,但商业银行对担保公司的准入一般都要进行年度复核。因此,固定资产或项目贷款的贷款期限与担保公司资格准入年度复核制之间就存在矛盾,一旦担保公司担保能力出现问题,年度准入复核达不到要求,将对银行贷款资金安全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应该控制担保公司担保的中长期贷款以及固定资产和项目贷款占比。同时,某些具有政府背景的担保公司,为扶持某一产业发展,其担保的贷款企业主要集中于某一行业,如林业、牧业等,其股东也主要来源与这一领域的企业,这本身就是一种较大的集中度风险,商业银行应审慎核定该类担保公司的担保额度。
(五)违规经营,参与民间融资或从事违规放贷业务
担保公司违规经营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资金的来源不合规,具体表现是注资不实,通过民间借贷、短期融资等手段筹集资金。另一方面是资金的使用不合规,具体表现是违规发放贷款或进行高风险领域的投资,偏离担保主业。如某些担保公司向部分企业发放“过桥贷款”或直接将资金借给股东或其他企业使用,以上这些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金融秩序,同时也削弱了担保企业的风险代偿能力,影响了银行信贷资金安全[3]。针对以上风险点,应重点核查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重点关注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规模与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匹配程度,看是否存在违规非法集资行为。一般来说,担保公司的流动资产主要来源于注册资本金,如果流动资产数额巨大,且在较大程度上来源于流动负债的话,这时就要引起关注,需要查看会计附注的应收及应付等相关科目,并调阅该担保公司在银行的资金账户往来明细,看其是否存在与企业及个人较大金额、较频繁的资金往来情况,对于往来较为固定的企业及个人账户,还应继续追查资金来源(有可能为过渡账户或用于非法集资的资金归集账户)。对于个人账户,还需留意其是否为担保企业法人及高管人员或是银行员工的账户,以此核查担保机构高管及银行员工有无参与非法集资行为。二是要对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进行审计,重点关注与担保公司相关的“还旧借新”贷款的资金走向,审查还款资金来源和贷款资金去向,看担保公司是否存在向企业发放“过桥贷款”的行为,以此掩盖贷款企业经营风险,从中牟利。
三、源自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及其防范
融资性担保公司存在的上述问题隐藏较大的风险。一是信用风险。担保公司抽逃、虚增注册资本,减少了自有资金,变相增加其担保放大倍数,降低了担保贷款的安全系数;向贷款企业发放“过桥贷款”,掩盖了贷款风险。二是法律风险。担保公司违规经营,参与民间借贷等行为严重违反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面临监管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被吊销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将对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安全及风险追偿造成不利影响。三是声誉风险。部分担保公司担保贷款被少数股东及高管人员操纵,有可能出现牵涉面广、额度巨大的冒名贷款和多人承贷一人使用问题,使担保公司沦为少数人从银行骗贷的融资工具,一旦资金链断裂,贷款集中形成不良,可能出现系统性风险。最终不仅会给商业银行带来重大经济损失,而且当商业银行向众多名义上的借款人采取强制手段追索债务时,可能引发群体纠纷,影响社会稳定和商业银行的声誉。四是道德风险。商业银行员工参与担保公司及贷款企业的资金往来,极易诱发道德风险,形成内外勾结骗贷案件。商业银行可采取如下措施,来有效防范上述风险。
(一)严格资格准入,优选合作对象
建议商业银行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一步修订完善行内相关担保管理制度。同时,要认真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清理准入工作。认真调查、审查,从严把关,对违规经营的担保公司要求其限时整改,否则减少其担保额度,提前收回贷款,直至终止业务合作。优先选择成立时间较长、规模较大、资质和信用良好、管理健全的担保公司作为合作对象,并审慎核定担保额度。
(二)明确工作责任,强化动态管理
一是按照担保公司业务开展的区域范围,严格落实管理层级及职责。对经营范围为跨区域的担保公司应明确牵头管理机构,认真进行贷后管理,逐 户建立日常管理台帐,及时掌握担保公司的资本金、对外担保、单户贷款担保金额、保证金状况、担保贷款风险(下转第64页)
(上接第61页)形态、风险代偿等情况,严格按制度对关键指标进行监管,及时预警风险。二是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加强与金融监管、政府金融办公室以及担保公司的日常联系,动态掌握担保公司的日常经营情况,加快信息传递,提高信息资源利用效率。同时,督促担保公司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严格计提风险准备金。三是建立完善的担保机构评价制度。对担保机构实行动态名单制管理,若出现不利于商业银行贷款安全的因素可提前收回贷款,并终止担保合作。四是严格保证金账户管理。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对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要逐一落实保证金,按规定比例在保证金专户足额缴存。五是按规定严格控制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金额比例降低集中度风险。六是在与担保公司的合作过程中要合理分摊风险,对担保公司分摊额度之外的剩余风险部分要求借款人追加抵押或其他担保措施。
(三)全面调查摸底,理顺债务关系
对于部分担保公司担保贷款资金流向异常,多次转贷、以贷收贷后,可能导致债权债务关系严重紊乱等情况,商业银行应对这类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进行全面检查清理,逐户上门调查对账,摸清借款人真实借贷情况及生产经营情况。对冒名贷款、多人承贷一人使用、甲贷乙用的,与资金实际使用人重新落实债务。
(四)加大处罚力度,严防道德风险
对参与担保公司及担保贷款企业资金往来的商业银行员工,要进行认真排查,对充当资金掮客、直接或间接参与民间融资、掩盖担保企业经营风险等行为的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起到警示作用,严防道德风险。■
参考文献:
[1]张建明.担保公司担保贷款:业务风险与管理[J].中国农村金融,2011(21):5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