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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During the performance of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visa and claim is an effective way for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to reduce cost and improve revenue and is the key link that determines the economic benefit of the contractor. Improper claims and lack of evidence is one of the reasons leading to the failure of claim.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matters needing attention in visa and claim from several aspects: basis of claim, causes of claim, argument data, validity of claim and claim report.
关键词: 签证索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Key words: visa and claim;construction projects;construction contract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24-0070-02
0 引言
建设工程索赔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一方因非自身因素、对方没有履行或没有正确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等方面的原因,导致其利益受到损失时,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据利益损失事实向对方提出的权利主张。
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索赔不同,建设工程索赔不以对方违约为必要前提,成因较为复杂,包括合同缺陷、意外事件、发包方违约等几个主要原因。所以,索赔在行为性质上更接近于经济补偿行为,是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的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是合同各方对风险分担的又一次合理再分配。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签证索赔是决定承包商施工经济效益的一个关键环节,这是因为企业可通过签证索赔来提高效益,降低成本。相比国内项目施工企业签证索赔的比例,国际上签证索赔款项比例较高,一般占合同总造价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八。索赔不成功的一个原因是证据不足、索赔不当。本文详述了签证索赔工作中应注意的事项。
1 索赔依据
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它包含:①设计方面:发包人是否按期提供设计图纸和组织设计交底,是否及时确认承包方提交的需求。②场地方面:场地移交是否及时,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施工要求。③资金方面:发包人是否依合同支付预付款、进度款及其他应由发包方承担的费用。④进度方面:是否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缓建或赶工。⑤指令不当: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的指令错误或者延迟造成承包人增加费用。⑥分包影响:主要是发包方直接指定的分包人违约造成工期延误。⑦材料供应: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延迟到货或者质量缺陷,造成承包方的成本增加。⑧工程变更:工程变更导致的工程量增加、质量标准提高、返工等事项。
2 索赔的成因
2.1 合同缺陷:表现为合同文件规定不严谨甚至矛盾,合同中的遗漏或错误。建设工程合同文件的复杂性,(如建设工程合同文件的组成包括协议条款、专用条款、通用条款、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图纸、工程量清单、规范、标准、技术文件、预算书或工程报价单等),这许多文件如有矛盾遗漏或差异,都不可避免索赔的产生。
2.2 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指当事人事先无法预料无法避免,对其后果和影响无法克服的客观事件。
2.3 工程变更:由发包人变更或者工程师指令引起。由于工程项目建设的复杂性、长期性及动态化,任何合同和施工文件都不可能在建设工程施工前预见实施过程中的所有条件和变化。当业主更改合同文件中所描述的工程,使部分工程结构、质量、数量、施工顺序、施工进度或施工方法发生了变化,就会导致费用增加和工期延长。
2.4 发包方违约:发包方未按合同为承包方提供其施工所必需的施工条件。
3 事实准确保留证据
施工企业应该对施工中遇到的问题时刻做好文字记录,包括遇到的资金、进展情况、技术等问题;同时制定业务往来的文件编号档案记录以及严密的工程日志制度,充分收集所有关于索赔的资料,以此应对索赔事件。否则,在没有记录的实际数据如修改通知单、会议纪要以及记录的变更指令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或承包方的经验理论不能作为有力证据,从而阻碍了承包人的索赔进程。
4 注意索赔时效
一旦发生索赔事件,则需要及时按照合同准则来处理索赔事件。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通用条款“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然而很多企业并不重视合同中对于索赔期限的规定。但是依据法律规定,如果权利人直到时效期满仍没有行使索赔权利,则发包人可以此为理由拒绝索赔费用及工期,即超过索赔时效,承包人则不再具有索赔的权利。如北京仲裁委员会2008年仲裁的北京某集团公司诉北京某科技发展公司的索赔争议案件中,申请人北京某集团公司提出了十余项索赔要求,金额近千万元,但因其中几项索赔要求的时间超过了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而被仲裁委员会认为索赔无效,最终只获得80余万元的索赔款。
索赔事件通常会发生一段时间,所以需要有效界定索赔时效期间。由于索赔结果直接受到索赔时效的影响,所以索赔时效的起算时间很关键,一般将索赔事件发生的时间作为索赔时效的起点。
若长期不能解决承包方的合理索赔要求,则很可能影响工程的资金周转,进而影响整个工程的进度。拖到工程后期,承包方的索赔更加困难,这是由于有利润补偿、质量处理、利息等复杂问题的影响。
5 索赔报告
索赔报告是索赔材料的正文,应言简意赅的概括索赔的核心内容;其次通过确立理由与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来说明索赔具有合理性;最后需要计算损失以及要求工期和金额赔偿。承包方与发包人关于大数额索赔事项需要进行多次谈判和磋商,不可能一蹴即至。磋商前注意以下问题:
①索赔事件要真实,证据确凿。
②索赔值计算要合理、准确。减少纠纷。
③责任划分明确。一切索赔所针对的事件都是由非承包商责任而引起的。
④强调索赔事件发生的特点。承包商无法预防其发生以及不可能有充分的准备,发生之后承包商会竭尽所能来避免和减轻各种损失和伤害。因此索赔事件发生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
⑤明确由于索赔事件的影响,增加了支出,拖延了
工期。
⑥磋商人员的组成。专业律师、项目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共同组成磋商人员,其中专业律师熟悉合同体系,项目工程师了解工程实务,造价工程师即预算员。这是较为合理的组合方式,三者通过有据、有理、有节制的谈判来最大限度地维护施工企业的利益。
6 结束语
索赔是工程承包过程中由于施工现场条件、气候原因,物价变化及合同条款,规范和施工图纸的变更等因素的影响而发生的正常现象,属于经济补偿行为。施工企业只有熟练的掌握索赔的方法和技巧,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维护施工企业的利益。
参考文献:
[1]周水招,叶炳荣.晟元行为文化建设模式[J].施工企业管理,2008(03).
关键词: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设计市场中签订的合同是必然产物。合同明确规定承包商需要完成符合业主需求的建筑,而业主需提供给承包商相应的资金和施工条件。合同管理对规范市场经济的有次序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合同具有法律有效性,若出现法律风险,可用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作为证据。我国的建筑工程合同存在一些问题,给我国的建筑市场带来了消极的影响。所以提高设计合同的管理对完善建筑市场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存在的问题
工程建筑的复杂程度越高,制定的合同的难度随着增大。由于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存在一些问题,导致我国的建筑市场目前并不规范,交易行为等方面具有不规则性,给市场的秩序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主要存在以下五点问题。
1、阴阳合同影响建筑市场的管理
阴阳合同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工程建筑的合同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设计人的利益。阴阳合同主要是指双方按照协商签订合同后,业主不按照合同规定,附加不合理条约,而设计人只能被迫同意,例如承包商需垫付工程的资金等。
2、双方难以遵守合同准则,易出现违约
工程建设过程中会出现违约现象,主要有业主支付资金的问题,时间和价格与工程合约不一致。业主可能会在工程竣工后甚至处于使用期间,仍然不付费用。拖欠工资和相关费用,严重动摇了了建筑工程市场的稳定性。另一方面,设计人可能会出现不按照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所规定的时间、期间完成建筑设计任务,导致工程延期难以完成。
3、合同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设计人在建筑设计过程中需在最大程度上满足业主的需求,但是仍需要追求经济利益。在合同上,会出现设计人与业利和义务的不对等。使承包商在追求利益的同时,会违背相关的合同准则,出现报假账,缩短工期,对工程建筑持有不负责的态度,出现危险时,双方易发生经济纠纷,给市场带来了消极影响。
4、双方忽视了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规定,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没有权利对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更改,目前,仍然存在有一方在利益的驱使下违反合约规定的情况。为了保障权益,应整理好合同规定的索赔资料,在一方违约之后,能提供相关的资料赢得官司。然而,我国的承包商和业主存在法律意识低的现象,忽视了法律的力量。产生纠纷后,因没有提前准备好索赔的资料而难以保障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出现纠纷后,不拿法律武器维护,而动用武力等不合法的行为与之对抗,最终给市场带来了恶劣的影响。
5、合同制定不规范
我国制定了《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一些设计人和业主不按照示范文本签定合同。会出现口头合同、自制合同等不规范的私下合同。私下合同往往是设计人为了得到业主的竞标而提出的。示范性的合同往往是对外检查时使用,而双方并不按照其履行义务和获取权利。私下的合同协议并不符合我国的规定,更改建筑设计、材料等行为是违法的。
二、完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管理的对策
1、严格按照国家示范文本制定合同
规范的合同在建筑工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给建筑设计过程中的合同管理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同时减少了纠纷、风险的出现。我国相关部门应严格检查设计单位使用的合同是否与实际建筑工程内容相一致,避免出现设计人与业主不按照规范性合同进行私下协议。我国需跟随国际的角度,不断完善合同示范文本,使设计人和业主都能认识到我国示范性合同对工程的意义,科学合理的合同能减少因歧义、矛盾带来的纠纷,使建筑工程能顺利地完成。
2、规范合同的管理和执行
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是结合设计人和业主的利益而制定的协议,双方需要履行义务同时具有的权利。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在施工时期应严格按照合同,管理人员应对合同所包含的信息了解透彻,收集相关的信息。制定合同时,双方需遵循法律规定,结合多方面考虑合同的内容。特别是对于工程延期、拖欠支付等违约的行为,需注明对方在各种情况下违反合同应付的责任。
3、签订合同双方提高法律意识
合同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双方利益的协议,合同管理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建筑工程设计合同降低了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建筑材料价格、工程期限等带来的问题。通过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合同的双方意识到合同所具有的的法律约束力,通过合同有利于科学地管理建筑工程,从根源上解决了设计人与业主存在的矛盾,减少了因纠纷带来的经济损失,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有利于使建筑市场逐渐科学化和规范化。同时,我国应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督,对不按照法律规定的合同管理双方进行惩戒。
4、提高索赔意识和增强索赔管理工作
若有一方没有遵守合同所规定的准则给另一方带来经济损失时,一方可向另一方提出索赔。目前,我国设计人、业主的索赔意识都较低。合同作为索赔的依据,是约束双方行为的规定,双方应提高索赔意识和法律意识,当对方不能按照合同进行赔偿时,应采用法律手段。在制定合同时,双方应充分考虑到可能因对方带来的损失,将各个方面列出来,科学评估带来的经济损失。双方都应在合同有效期间,结合相关法律,对施工过程中任一方存在违约行为时,对其提出补偿要求,保障自己的利益。
5、优化合同的管理
对建筑工程的内部结构进行优化,有利于合同的管理。参考一些国家先进的分包合同,制定出与我国国情相符合的合同。建立分包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分包合同的管理,与国际接轨,但是合同应与我国的建筑市场相适宜。
结束语:
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涉及建筑设计单位与业主的利益和应履行的义务。提高对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的管理水平才能从根本上规范建筑市场,减少纠纷问题。目前我国施工合同主要存在阴阳合同、出现违约、合同双方处于不平等的位置、合同制定不规范等问题,将我国的建筑工程管理带入了困境。针对上述问题,制定出严格按照国家示范文本制定合同、规范合同的管理和执行、优化合同的管理等对策。实行以上对策,有利于保障合同双方的利益和权利,同时提高了我国建筑市场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参考文献:
[1] 于亚薪,谢玉岩.搞好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是堵塞承包商出卖资质的有效途径[J]. 吉林水利. 2002年03期.
[2]石嘉,陈伟鹏,丁照兵.浅析国际工程承包项目合同管理[J]. 山西建筑. 2008年32期.
本文所要讨论的是工程竣工交付以后的质量责任问题,包括质量责任的不同分类和期限、工程建造的各个参与者如何分担建筑物瑕疵的责任、建筑物权利人对建造人的权利等等。这些问题还将引出针对建筑物有质量瑕疵如何设置保险来保护业主,或者有无相关保险可以使责任人免受索赔?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各国法律制度的答案是各不相同的,研究这些答案,对我们不无裨益。
本文在比较各国在建筑物竣工交付后质量责任制度的几种主要模式的基础上,理解和分析我国对建筑物竣工交付后质量责任的法律规定,并提出引进和推广建筑工程保修保证保险和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综合保险的建议,以完善我国的建筑物质量责任制度。
一、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质量责任的不同阶段及期限
我国《建筑法》对建筑物竣工交付后质量责任的规定,主要见于第62条和第80条。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按照工程,供热、供冷系统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该条法律规定,确立了我国对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法律制度,即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内保证使用,其余部位在最低保修年限内保证使用的法律制度,保证使用的责任局限在施工方。《建筑法》第80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这条法律规定,则是确立了我国建设工程损害赔偿期的法律制度,即在整个合理使用寿命期内,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责任者均应赔偿的法律制度,但责任者未限定在施工方。
可见,我国的建设工程法律框架设定的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质量责任主要区分两个阶段,一是工程质量保修期,二是损害赔偿责任期。这与其他许多国家的建筑物竣工后质量责任体系不谋而合。以下分述之。
(一) 质量保修期内的责任
质量保修期内的责任是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第一个质量责任期。我国法律规定,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满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条件即可交付。《建筑法》第61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保修书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质量保修期的责任主要落在施工方肩上。国务院2000年1月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称《质量条例》)第41条规定:“如果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对保修阶段的质量责任,可以作这样的理解:在保修期内,只要发现质量瑕疵,不管有无损害,施工方均有义务进行修复,如果造成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质量瑕疵不是施工方造成的,施工方在履行保修义务后,可以向责任方追偿。只是根据以上一条的规定,对于非施工方造成的质量瑕疵在保修期内引起的损失,施工方是否也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如何承担、如何追偿的问题尚不明确。
同样是建筑物竣工交付以后的第一个质量责任期,各国法律制度下的质量保修期的替代名称是多种多样,且期限也各不相同。
在法国,称“质量保修期”为“正式完工期限”(1978年民法典),期限为自交付之日起一年。比利时和瑞典称之为“保证期”,通常为一年,结束时即为最终交付。荷兰的保修期为3-12个月,澳大利亚、新加坡、英国通常为六个月,瑞典为两年,加拿大的魁北克、葡萄牙则更长,为五年,但公用建筑的保修期为2年。英国的JCT合同把从工程实际交付至最后完工的期限称为“缺陷责任期”。FIDIC文本也是如此。所谓“缺陷责任期”,实际上仅指从工程实际交付至最后完工之间的期限,由承包方对列入“实际完工证书”上的缺陷进行修复,并对在此期间显现的瑕疵进行免费维修。但是取名为“缺陷责任期”,往往引起很多人误解,以为一旦该期限届满,承包商即不对工程缺陷承担责任,其实不然。
不管取什么名字,这段竣工后的特殊责任期间的期限长短因国而异,并非都是一年。荷兰的保修期为3-12个月,澳大利亚、新加坡、英国通常为六个月,瑞典为两年,加拿大的魁北克、葡萄牙则更长,为五年,但公用建筑的保修期为2年。
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具体明确了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其中,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最低保修年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的最低保修年限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的最低保修年限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年限为2年。其余部位的最低保修年限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如果竣工验收不合格,则由施工单位进行整修后再行竣工验收,直至合格后交付。但是在很多国家,有四种不同情形的“交付”:
1、业主对竣工工程完全满意而接收交付工程;
2、非常不满意而不愿接收工程,要求整改后再验收;
3、业主接受工程,但对其中不完善之处与承包人达成减低工程价款的约定。如果不完善之处是由第三方引起的,承包人通常可以向该第三方提起索赔;
4、最普遍的做法是业主先作有条件的接收,而这个条件是承包人必须自费尽速修复瑕疵部分,达到业主的要求。此时颁发的完工证书应当载明所有应当修复之瑕疵。比如,在英国,达到“实际完工”即可交付,建筑师会签发“实际完工证明”。而在美国,工程达到“实质性完工”即可交付,在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即“缺陷责任期”内,承包商有义务修复已发现的、和在该期限内发现的任何质量缺陷。
但是,不管是何种情况下的“交付”,工程交付即意味着工程施工阶段的结束和使用阶段的开始。工程交付的法律意义表现为:
1、交付意味着保修责任的开始;
2、交付意味着承包商无权在未得到业主同意的情况下进入该物业;
3、在承包商提供履约保函的情况下,在此时开始考虑释放保函;
4、工程交付时以下问题一般得以解决:
(1)实际交付工程与合同约定的标准之间的明显差异;
(2)未决的索赔与反索赔。如在工程交付时未能解决,当事人至少应明确如何处理的立场。在很多国家工程索赔时效从交付之日起算。时效长短由法律规定或者由合同约定。比如在瑞典,建筑合同一般约定业主必须在工程交付之日起30天内提出关于工程延期的索赔。
(3)工程款结算安排。法国标准文本规定承包方应在工程交付之日起120天内向业主提交尾款结算的具体金额。瑞典规定为8个月内提交。
5、自工程交付后,业主开始承担保护建筑物不受意外损害的责任(如火灾、盗窃等)。
比较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其它国家的相应规定可以发现:我国立法根据决定整个合理使用寿命正常使用的建筑物的主要部位和非主要部位的不同情况,对保修期作了不同的规定,并且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保修年限由承发包双方在招投标过程中竞争以及在设定具体合同时约定的做法,是吸收了国外的先进做法并结合我国国情的创造。这些新规定值得承发包双方高度重视,也值得我们广大律师高度重视。
(二)损害赔偿责任期内的责任
质量保修期届满后,意味着另一种责任期间的开始,即进入损害赔偿责任期间。在有些国家这种责任为零。如葡萄牙规定在政府作为业主的情况下,质量保证期后不存在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在大多数国家,业主都可以在一段时期内向有关责任者要求损害赔偿。
保修期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期限因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不同而不同,很多国家的制度本身也在不断变化。以荷兰、法国和加拿大的魁北克为例:荷兰民法典规定了二十年责任期;而法国规定了十年责任期。法国的十年责任期的责任范围为以下缺陷引起的损害:1、影响道路、主要管道、基础、承重结构的坚固,隐蔽工程、与建筑物不可分的设备(其他设计要求有不少于2年的合同保证期)2、工程不符合使用目的。另外,在加拿大的魁北克,非居住房屋和商业建筑的保修期后责任期为5年,而公用建筑则为30年。
与保修期内的责任形式不同,保修期内只要发现任何瑕疵,不管有无损害承包商均有义务修复,不修复将承担一定的后果;但在保修期后的损害赔偿责任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要有损害才可主张赔偿,而且并不是所有的损害都可以获得赔偿。
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如意大利、魁北克、西班牙、瑞典和英国,将损害分为微小损害和重大损害,只有重大损害才可追究责任。当然,至于孰是“微小”孰是“重大”,这些国家的法律和实践都没有一个确定的标准,可以说因事而异。比如在英国,对砖房裂缝程度的分类是根据这些裂缝对结构的影响程度来确定的,从而判断哪些是严重裂缝,哪些是微小裂缝。
尽管没有确切的标准,但各国建筑法律、法规的要求,合同明文或默示条款的要求,以及建筑物所在地特殊文化的需求,都是判断损害大小的一般依据。
我国《建筑法》第80条的规定表明:我国立法对建筑物损害赔偿责任期的规定比较严厉,针对建筑物的地基和主体结构以及其他部位,即使在普通部位的保修期届满后,只要因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均可要求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这显然加重了建筑物的制造者包括承发包双方以及勘察、设计等有关各方的质量责任。可以预见,不远的未来,因建筑物质量不合格而请求赔偿的案件将会大大增加。当然,区别于保修期的责任主体,法律并未规定由施工方负责,而仅仅规定了“责任者”。那么,哪些主体可能成为建筑法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期内的责任者呢?
二、建筑物竣工后质量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
由于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不一定依据合同而发生,因此按照建筑物在建设期间是否与业主有合同关系,在建筑物竣工后承担质量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可以大致分为以下两类:
(一)与业主订有合同者,包括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按照我国《建筑法》第24条的规定,业主有可能只与一个项目总承包方签订合同,也可能分别与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和设备采购各方签订合同,建筑法对业主与合同对方的工程质量责任都作了相应的规定。因此,在建筑物竣工交付使用后,按照《建筑法》第80条规定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责任者,就可能是与业主有各种合同关系的对应各方。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这些业主的对应方都有可能成为损害赔偿的责任者。
但国外的规定有例外:意大利的民法典只规定了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的责任,这意味着施工单位必须及时发现和纠正其他建设参与者的错漏,否则将承担责任。但在Emilia - Romagna地区这一原则已得到了适当的修订,该地区1990年有一项法律规定:主要设计人、项目经理、承包人、技术监理、竣工检验人等应签署建筑物竣工的技术文件,声明该建筑物已符合建筑规范及使用要求。如果政府监督员发现这一声明是不真实的,这些签字人都将被处以罚金。
此外,新加坡有一套截然不同的责任分担体系。1989年《新加坡建筑管制法》引入了“有资格的人”、“注册检验师”和“现场监理人”的概念。建设单位如果就施工方过错造成的损害要求赔偿,他可以直接向施工方索赔,也可以向上述“有资格的人”进行索赔,这样,施工方就可以免于承担责任。
(二)与业主没有直接合同关系者,包括:
1、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在有些国家,当地政府部门有义务核查所有或部分建筑项目的质量情况。我国目前体制下仍要求政府建筑管理部门对所有竣工建筑物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结果说明:合格或者不合格。但我国的《质量条例》关于“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新规定将改变政府过去直接参与验收的做法,而将监督力度转移到施工图的审查和竣工验收资料的抽查。
在英国,法律规定了对政府部门的责任限制,而在有些国家政府部门的责任几乎为零。如新加坡因为有“资格人”承担责任的机制,明确规定政府不必承担责任。
2、质量检测机构
我们可能会遇到的一个问题是:如果对建筑材料质量状况的错误鉴定结论导致建筑物质量瑕疵,瑕疵责任由谁来承担?比如在我国,对商品混凝土的检测通常需要委托专门的检测机构进行、水泥制品使用前必须经过检测,按照我国的合同法和建筑法,使用该产品进行施工的一方仍应对建筑物瑕疵承担责任,然后由承担责任方再依据委托检测的合同自质量检测机构索赔。
3、分包商
按照英、美合同法上“合同相对性原则”,除合同当事人外,任何其他人不得请求享有合同权利,也不必承担合同责任,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无权要求执行合同中约定的第三方权利。由于业主与分包商没有直接合同关系,业主无法直接向分包商主张权利,受害者(如租户、后继使用人)更是无法向直接责任者追索合同意义上的赔偿权利,因而导致众多实质上不公平的结果。为了避免产生这样的结果,在英国盛行一种叫“从属保证”(collateral warranty )的系列合同,与建筑承包合同配套使用,即业主要求所有的承包商(包括各类分包商)、专业咨询师(包括结构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设计师等)、设备供应商等向建筑工程的使用人、买受人、承租人和贷款人提供书面保证合同,从而建立由这些设备或服务提供商向建筑物权利人直接承担责任的法律纽带。由于一个建筑项目往往涉及数十个、上百个甚至上千个这样的书面保证合同,一些大的律师事务所的建筑法部门得投入不少人力应付这些保证合同的起草、谈判等的繁琐操作。
1996年,英国的“法律委员会”提出关于《合同相对性:关于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的报告,要求英国法对“合同当事人原则”作了重大修改,授予合同中关于第三人权益的执行效力。1998年形成议案交国会讨论,并于1999年11月11日获女皇批准,成为《合同(第三方权利)法》。可以预见,英国今后的建筑承包合同将增加许多涉及包括分包商、供应商、建筑物使用人、购买人、建筑项目贷款人等在内的第三人利益条款的起草,并且对这些条款的内容设置采取更加谨慎的态度。
在我国,这一问题已在法律的规定上得到解决。《建筑法》第55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据此,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有权主张索赔的一方可以依据合同,或者在无直接合同关系的情形下依据侵权理论要求总包方、分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供应商
在国外,业主与供应商一般没有合同关系,供应商供应的材料、设备有质量缺陷时对业主的责任表现为“侵权责任”。
在我国,建筑材料有甲供料和乙供料之分,但总的趋势是以乙供料为主。前者由建设单位与供应商订立供货合同,后者由施工单位与供应商订立供货合同。但不管是甲供料、还是乙供料,建筑材料在用于施工以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责任对该材料进行检验,或核实有关质保书和检测报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照《建筑法》及配套法规的规定承担建筑物质量瑕疵的责任,而供货单位则按《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货物瑕疵的责任,两者并不矛盾。
三、质量缺陷的分类
《建筑法》第80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之一是:该损害是“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而遭受的。什么是“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呢?它的标准是什么?质量不合格与一般的质量问题的界限又是什么?这些问题目前还难以在现有条文中找到答案。按照一般的理解和建筑行业的运作习惯,工程质量问题可以分为工程质量缺陷和工程质量事故。酿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缺陷一般是对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外形观感等影响较大、损失较大的质量损伤。从广义上说,工程质量问题都是程度不一的工程质量缺陷,质量缺陷达到了一定的严重程度,即构成了质量不合格。
任何质量缺陷的背后都有导致这一缺陷的行为人的错误和疏忽行为。这种错误和疏忽行为可以发生在整个建筑过程的任何一个阶段,主要包括:1、设计和技术监理过程;2、现场施工过程;3、移交时关于维护和使用建筑物的指导过程。如果按上述阶段分类,可将质量缺陷分成以下主要几大类:
(一)设计缺陷
记载在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上的错误或疏漏将从一开始就影响工程建筑的质量。比如对通风的设计考虑不周将引起建筑物通风不良,而结构设计上的错误将带来建筑物沉降、裂缝等结构性缺陷。设计师无疑是承担设计错误的责任主体。
但是,在很多情况下,设计错误带来的缺陷责任的承担主体并非仅设计师一方。在美国,工程边设计边施工的现象很普遍,大部分的具体设计工作是在工程进行施工过程中通过独立技术监理的监督和配合完成的,如果由于监理的过错而导致设计错误,监理也应承担设计缺陷的责任。
承包商也会被要求承担设计缺陷的责任。在英国,承包商有义务在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时检查设计师的设计。意大利的立法走到了极端,把设计和监理过程中的所有错误和疏忽的责任都压在承包商一方头上。而新加坡走向另一个极端,即有责任的个人直接承担设计错误的责任。但大多数国家都在寻求一种平衡,力求确定设计师、监理师和承包商、分包商、供应商之间承担设计错误的合理比例。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第2款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应当理解为施工单位只在发现了差错后方有义务及时提出,但没有规定施工单位有审查设计文件和图纸的义务。因此,除非合同有另外的约定,承包商一般不承担设计缺陷的责任。至于承包商发现设计有差错而不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应承担怎样的责任,法律没有作进一步规定。
(二)施工缺陷
施工过程的缺陷大部分是由于承包商引起的。承包商最主要的义务是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严格执行每道工序,检查建筑材料、构件的质量。这在各国都是一样的。
我国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9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材料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由此可见,建筑材料、构配件等使用到施工工程,成为建筑物的一部分之后,由此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应当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承担,而不论该材料或该产品由谁来采购。
但在法国有一项特殊的规定,对于那些称之为“EPERS”的建筑物构配件,比如预制木配件,供应商应当承担因该产品导致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从而免除了承包商对此的检验和测试责任。
(三)指导缺陷
关键词:国际 海上货物 保险时效 代位求偿
一、国际海上货物保险中的时效
在国际海上货物保险理赔的过程中,经常要面对索赔时效的问题。其中,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的索赔时效,被保险人向责任方(主要是承运人)的索赔时效,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时效,是其中最需要注意的时效问题。在实务中,相关人员能否对其法律内涵准确理解,关系到理赔程序能否合理合法的顺利进行。
中国出口海外的国际贸易业务中,通常提单管辖权通常约定为中国法院管辖,适用中国法。在CIF贸易术语下,货物保险由发货方安排,通常会选择中国保险公司,使用中国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如人保财险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2009版)》。笔者将以此条款为例进行探讨。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提单持有人因货损向承运人索赔的时效为一年[1],这与国际上大部分国家接受的《海牙规则》和《海牙-维斯比规则》基本一致。同时,在中国法下,被保险人(通常是作为收货方的提单持有人)向保险人索赔的时效为2年。
根据其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这与传统上认为的,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时效应与被保险人向第三人索r的时效一致[3]观点,相互矛盾。此项司法解释颁布实施后,对于保险人就货物保险合同对承运人的诉讼时效,是按照传统传统观点进行进行起算点计算,还在按照新的司法解释来计算,在司法理论和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4]。终于,2014年12月26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的批复》明确了这一问题,将海上货物保险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起算点,恢复到传统观点,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起算点从被保险人对承运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二、由于时效问题在理赔中引发的纠纷
在国际货运保险的理赔实务中,由于事故发生地在国外,距离遥远,有些事故发生地相对偏僻不便,无论是对于保险人还是被保险人,都面临着能否有效及时有效的报案,畅通的沟通,及时的检验、定损、修理等方面的问题。特别是对于某些机械设备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坏,在事故发生地或者收货地,无法进行有效修理,需要运往其它地方修理或者由厂商指派专门工程师维修,所需配件需要专门定制、运输等。往往当被保险人修理完毕,收集齐全相关发票和其它索赔所需单证后,已经超过一年。虽然按照《海商法》及相关保险条款,索赔时效为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但往往保险人会以其代位求偿权受损,拒绝赔付或者减少赔付金额。此时,作为海外收货方的被保险人往往陷入困境。
按照保险条款要求,被保险人需要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以保护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否则将面临着拒赔或者减少赔付金额的风险。而在实务中,海外被保险人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是十分困难的。在提单规定适用中国法,中国管辖权的情况下,当事人协议延长时效的做法不被中国法律所认可,被保险人想中断时效,有两种方式:
1.依照提单约定,向提单约定的管辖法院,对承运人提讼。对于海外被保险人来说,远赴中国提讼是十分不便的。一方面,海外收货人不熟悉中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实践,甚至都不一定能及时寻找到适合的中国律师协助其提讼,另一方面,对于索赔金额不是特别巨大的案件,海外诉讼的较高费用,也往往让被保险人望而却步。除非保险人主动提出此项要求,并承诺负担相关法律费用,否则要求被保险人采取此种行为,既不经济也不合理。
2.在收货并发现货损后,在当地立刻对船舶进行扣押,在当地建立管辖权。此种方式,需要专业海事律师协助,各个国家的司法实践也不尽相同,同时也会面临管辖权异议的问题。费用方面,也往往会超过万元美金。另外,在定损、货损货差原因调查等方面尚未得出结论的情况下,也难以对涉事船舶采取有效行动。况且,在目前集装箱运输环境下,往往在发现货损的时候,船舶早已离开港口,无法进行扣押。在实务中,要求被保险人采取这样的方式,同样既不经济也不实际的。
综上所述,被保险人往往难以满足此项保单条款的要求,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将面临着合理索赔被拒绝或者被扣减的情况。根据笔者了解,有些海外收货方,因为理赔困难,已经明确要求中国国内出口商,不使用中国保险公司而使用外国保险公司。不得不说,这是我国国际货物保险行业的损失。
三、理赔纠纷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以上由于时效问题引发的纠纷,以笔者看,部分是由于现行法律与国际通行的允许当事人协议延长时效的做法不一致造成的,部分是由于对相关法律的理解偏差造成的。
国际海上运输当事人协议延长诉讼时效的做法实际上已经成为国际航运界的习惯做法,也被大多数国家,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所接受,《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也有相关规定。而在我国,此种做法被法律所禁止。这在法律层面,给协调以上时效问题,造成了障碍。
而在对我国法律的理解层面,保险人往往凭借其有利的地位,有意或者无意将相关法律解释为对保险人有利的含义,而被保险人远在海外,对中国法律不熟悉,加之距离遥远费用昂贵,往往无力对抗这种“曲解”。具体来说,PICC《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2009版)》第四条“被保险人义务”第(一)款“……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并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如未履行上述规定义务,保险人对有关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此项约定是否有效,笔者认为是存在争议的。
首先,保险单起到了海上保险合同的作用,保险单的正面和背面(背面为保险格式条款)共同构成了海上货物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而作为格式条款,保险条款中加重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视为免责条款,应由保险人明确说明,否则不对被保险人产生约束力。特别是,在国际海上货物保险中,海外收货人作为被保险人,是由作为发货方的被保险人出转移而来,并不是实际签署合约的当事方,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更应严格对待。
其次,诉讼时效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不能随意缩短或者延长,“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这一条款,违反中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提单管辖权同样为中国法的情况下,此条款应认定为不适用。
四、多角度保障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在国际海上货物保险理赔过程中由与时效问题引起的纠纷,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其中包括法律本身的原因,也包括对对法律的理解层面的原因,同时又包括了非法律层面的商业因素。为更好的发展我国国际海上货物保险行业,笔者认为,应该从两个方面进行优化调整:一是从立法层面,尽快与国际贸易实务中的通行做法接轨,承认在这一特殊领域中当事人协议延长诉讼时效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在立法层面无法尽快解决的情况下,在合约层面,保险公司可在其保险合同的条款中,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被保险人义务的同时,也要确保这种义务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我国国际海上货物保险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
[2]《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郭建标. 保险代位求偿权若干法律争议问题之探讨[J]. 法律适用, 2011 (5): 27.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
[5]郑佳宁. 论海上保险中的代位求偿权[J].政法论坛: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03, 21(1): 105.
[6]杨运福, 吴星奎. 论保险法司法解释 (二)对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的适用性[J]. 中国海洋法学评论 (2015 年卷第 1 期总第 21 期), 2015:498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的批复》规定: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三章规定的相关请求权之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确定。
[8]《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时效因请求人提讼、提交仲裁或者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但是,请求人撤回、撤回仲裁或者被裁定驳回的,时效不中断。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10]如PICC《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2009版)》
[11]PICC《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2009版)》第四条“被保险人义务”第(一)款“……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并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如未履行上述规定义务,保险人对有关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2]倪涌. 允许当事人协议延长诉讼时效[J]. 中国水运, 2005 (3): 55.
[ 13]马涛.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司法认定研究[J]. 财经法学, 1(3): 93.
关键词:公路,施工合同,管理
我国的公路事业在最近几年实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公路工程规模逐渐增大,市场运作的规范化管理要求越来越高,这是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结果。在现阶段的公路建设中,普遍存在施工合同管理混乱,如何对公路工程的施工合共进行有效的管理,提高公路工程的质量,已经成为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考虑的问题。随着公路工程建设的迅速发展,国家出台了有关招标投标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四项基本法规和制度。这四项基本制度的核心和灵魂是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管理是管理、法律、经济和工程技术等多个学科结合的结果。因此合同管理者应在项目运作过程中不断加强和完善合同管理,履行监督合同各方的义务,使合同各方注意自己的行为规范,使公路施工项目合同管理实现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和程序化。
1公路施工合同的基本概念
施工合同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建设单位指的是发包方或者业主,也称为甲方;负责勘察设计、施工的单位称为承包人或者承包方。合同管理指的是公路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相应的金融机构、承包企业等单位根据行政法规、规章制度,采取行政和法律手段,进行施工合同的组织、监督和指导协调。公路施工合同的签订能有效保障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处理施工过程中有关合同的纠纷,保证合同法规在公路施工的贯彻实施。
2公路施工合同管理的作用
施工合同是约束承包方和发包方权利与义务的根据,公路施工合同管理的作用在以下几个方面有重要的体现。
(1)有利于施工合同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执行的过程中互相监督,有效地控制公路施工的工期,确保施工合同在各个阶段顺利实施,保证公路工程的质量;
(2)保证承包方和发包方之间相互平等的地位,合同明确规定了双方拥有的权力和义务,通过合同的约束,能确保双方顺利执行,有效地提高公路施工的效率;
(3)通过施工合同对双方进行管理,可以增强合同双方执行合同内容的自觉性,充分调动合同相关单位的积极性。根据合同规定的内容,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是合同双方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维护合同双方的共同利益。
3公路施工合同管理中的问题
我国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尚不健全,大部分公路施工企业缺乏对合同管理的认识,虽然签订的有施工合同,但是由于施工企业对合同管理没有足够的认识,常常导致公路建设施工合同执行困难,更严重的会导致合同一方的违约。如果追究违约责任,没有索赔依据,不仅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还会造成工程进度的延误。目前,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3.1缺少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合同意识比较淡薄
施工企业和发包方有时对合同的意识比较淡薄,不严格遵守合同办事。合同的管理一般由项目总工、项目经理或者项目工程师负责,由于他们没有深入一线施工过程,很难对公路工程施工合同进行动态有效的管理。当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后,施工方往往互相推诿责任,出现的问题也不能及时依据合同规定解决,只能找相关领导协调,就算是正当的索赔也没有合理的理由提出来。另外,很多施工单位没有设立专门负责施工合同管理的部门,缺乏合同管理人才,缺乏有效的、可行的、动态的合同管理制度和相关的操作方法,很难对工程及时管理和跟踪,这大大地影响了我国公路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水平。
3.2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违法的分包和转包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承包人在合同范围内,不能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任务转包给第三方施工队或将公路建设工程分解后分包给第三方。一般的施工队都不具备建设施工资质,承包人将工程承包给无资质的施工队严重违反《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规定公路建设主体工程必须由承包人完成,但在实际工程建设过程中,非法的分包和转包行为比较严重,这就大大提高了合同履行的困难程度,难以保证施工工程的质量,工期延误、债务纠纷等恶性事件也时有发生,给合同的管理带来诸多麻烦。
3.3忽视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的建设
完善的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是合同管理系统化的重要前提,施工企业普遍只重视项目前期的招投标工作,工程到手之后的合同管理工作常常被忽视,并且没有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和系统的管理办法。虽然部分企业有相关的合同管理办法,但管理制度都形同虚设,合同的执行过程不彻底,归根结底是由于没有完善的管理机制,合同管理部门职责分配不清,没有到位的分级管理机制,自上而下不能形成系统的合同管理体系。合同管理体系常常流于形式,缺乏对合同管理者有效的监督和必要的审查。
3.4难以实现合同的索赔工作
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基础建设力度逐渐加大,公路工程建设市场也比较大。公路建设市场还不规范,施工企业与发包方的地位依然存在不平等现象,这就造成工程在承发包过程中存在违规、违法操作。比如签订合同内容比较简单的时候会对发包方非常有利,牵涉到施工方因工程原因造成工程变更时,由于合同内没有明确的索赔条款,造成施工单位无法在工程竣工结算时补偿差价。虽然有些合同条款非常齐全,但在内容上只有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对违约责任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这都是引起违约纠纷、造成合同索赔问题的根源。政府对公路建设工程的行政干预也比较多,索赔工作很难进行,受害的往往是承包方。
4加强施工合同管理的对策
公路施工建设项目管理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程,需要不断的交流、探索和实践应用。针对施工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下文对如何加强合同管理提出了几条对策。
4.1提高合同意识,规范合同履行情况
提高合同意识是提高合同履行程度的重要途径,公路工程合同签订代表了合同双方形成了在经济和法律上的关系,合同双方都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内容,业主有义务为承包方提供合同规定的物质条件,承包方有义务履行完成施工建设的任务。合同规定的在实施过程中所有的权力与义务、责任与利益,双方都不得违反合同规定的内容。合同相关方应积极主动组织项目管理者学习合同条款,熟悉合同的主要细节。在合同履行时,处理和协调各方关系,使相关的合同细节和规定的具体工程活动不存在相互矛盾,以保障工程有效的实施。同时,在公路施工阶段,应做好记录、工程签证合同的保存整理工作,利用先进的计算机网络,及时共享合同内容、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合理利用法律手段保证公路工程项目顺利完成。
4.2做好公路工程合同的签约与谈判
在签订公路施工合同时,要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仔细研究合同的每一个条款,承包方结合自身情况和公路工程项目的特点,预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办法;认真阅读合同文本,掌握公路工程合同的法规、法律规定;合同条款内容准确,没有异议,与承包人和发包人责任、权利有关的内容要写清楚,避免因疏忽造成合同留下漏洞,给履行合同带来诸多困难,并承受不应当的损失。
本人参加了云南元双公路土建第13合同段的合同管理,在K113+570~+840左、K115+020~+270右两段改河工程,施工图中从路基向外的结构形式依次为重力式挡土墙、河床铺砌、改河护岸墙。在工程量核对时业主和审计人员要求将重力式挡墙这部分数量列入改河工程细目而不让列入挡土墙工程细目。经查阅招标文件范本和本项目招标文件专用条款均较为模糊不清,但根据结构特点、施工工艺及质量检验要求等,均应列入挡土墙细目。业主和审计人员直到项目最终结算都不让承包人调整过来,以致承包人产生了不小的经济损失。在公路工程合同签约和谈判时,应明确承包人和发包人的权利、义务,避免在工程验收时出现异议。
4.3提高施工索赔的意识
目前,公路工程承包双方缺乏工程索赔意识的问题还很严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索赔认识不足,承包商有必要提高索赔意识。索赔的依据是公路施工合同,因此索赔是合同管理的延伸,是合同管理工作的一部分。这就要求承发包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充分考虑影响施工的各种因素,分析合同索赔和变更的可能性,加强合同的管理和提高索赔策略。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结合施工现场状况和有关的法律法规,保证合同索赔工作可以顺利执行。提高施工索赔意识,不仅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能适应工程建设规范,提高施工单位的生存能力。
从2005年1月1日算起,本人参加了云南昆明至安宁高速公路工期为15个月项目合同的管理工作。其中的下层道路拼宽桥K10+360桥因社会自然客观条件的变化而多次调整设计方案,对调整过程中产生的废置工程如空心板模板、桩基围堰废置、钢护筒等费用均与业主和审计人员等多次交流沟通,在我承包人资料齐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得到了应有的补偿。
4.4评价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情况
公路施工合同的内容比较多,涉及到的法律也很多,由于工程量大履行的时间也较长,施工合同内容丰富,所以应做好工程施工合同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保证合同相关的资料齐全,保证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规范化和程序化。通过评价分析公路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和合同要求,总结经验教训,分析影响工程进度、质量的原因,以指导施工工作,增加合同的履行率,提高公路建设的现代化管理程度。
5总结
施工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承发包双方做好合同的管理工作是工程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能够最大程度的减少合同纠纷,明确相关责任,提高公路工程建设的进度和质量,使承发包双方获得更多的效益。合同双方要提高合同意识,规范合同履行情况,创造良好合同管理的法律氛围,提高施工索赔的意识,及时进行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情况的评价,不断提高公路工程合同的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 李福.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中国科技博览,2009,(3).
[2] 吴渊,黄方勤.如何加强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管理[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9,(5).
关键词:建设工程索赔;现状分析;改革措施
中图分类号: TU198 文献标识码: A
建设工程索赔的概念以及索赔作用
要加强索赔管理,首先应明确索赔的含义。一般对索赔的理解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对不应由自己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或合同规定及惯例,对不应由自己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或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给予赔偿要求的权利。一般对损失要求赔偿时以侵权为前提,但在合同之债中是以违约行为为条件的,违反合同行为一方侵犯了另一方合法权益的后果,本质上也是侵权行为,知识它具有特定的形式,是通过违反合同约定而间接侵权的后果。
索赔与工程承包合同同时存在。它的主要作用有:
1.保证合同的实施。合同一经签订,合同双方即产生权利和义务关系。这种权益受法律保护,这种义务受法律制约。索赔是合同法律效力的具体体现,并且由合同的性质决定。如果没有索赔和关于索赔的法律规定,则合同形同虚设,对双方都难以形成约束,这样合同的实施得不到保证,不会有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索赔能对违约者起警戒作用:使他考虑到违约的后果,似尽力避免违约事件发生。所以索赔有助于工程双方更紧密的合作,有助于合同目标的实现。
2.落实和调整合同双方经济责任关系。有权利,有利益,同时又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谁未履行责任,构成违约行为,造成对方损失,侵害对方权利,则应承担相应的合同处罚,予以赔偿。离开索赔,合同的责任就不能体现,合同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就不平衡。
3.维护合同当事人正当权益。索赔是一种保护自己,维护自己正当利益,避免损失,增加利润的手段。在现代承包工程中,如果承包商不能进行有效的索赔,不精通索赔业务,往往使损失得不到合理的及时的补偿,不能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甚至要倒闭。
4.促使工程造价更合理。施工索赔的正常开展,把原来打人工程报价的一些不可预见费用,改为按实际发生的损失支付,有助于降低工程报价,使工程造价更合理。
工程索赔在我国的现状以及存在问题
近年来,合同管理和索赔越来越受到我国工程界的重视,正在逐步推广开来。但是,目前在我国,索赔意识薄弱、索赔管理水平低仍是我国建筑企业的普遍现象:
1.我国目前建筑市场竞争非常激烈,过于向买方倾斜,业主在合同中经常会提出较为苛刻的合同条件,而承包商迫于生计,只能接受这样的合同条件。在工程中,承包商处于被动地位,常常为了搞好关系,而不能认真执行合同,不敢向业主提出合理的索赔要求,即使承包商想严格执行合同,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也无法达到目的。承包商面临十分不利的合同签订和实施环境。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过程中,双方的非理恶化着工程承包市场环境。
2.我国法律尚不健全,有法不依现象十分严重,合同的法律环境不是很好,人们也不习惯用法律手段和合同措施解决问题。关于索赔问题,在合同签订和实施中问题较多,索赔管理的成效不很显著,水平也很难提高。
3.从建筑企业内部讲,在合同管理和索赔方面也存在着一些问题。目前,大多数企业内部都成立了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但有的企业内部合同管理制度不能落实,机构不完备,人员素质低。合同管理混乱,对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缺乏有效的控制、监督和管理,为日后索赔埋下了隐患.
我国建筑行业存在以上问题主要基于以下原因:1.是法律意识淡漠,索赔意识不足。施工企业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束缚,习惯于接受国家下达的计划任务,不习惯竞争,缺乏市场意识。承包商未就已存在的有关法律、法规认真研究,缺乏强烈的合同意识,不懂得合同管理与索赔的重要性,往往从一开始就为以后的工程顺利履行设置了障碍。同时,由于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一旦发生经济纠纷,不会或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也分不清依法赔偿和依法惩罚的界线,很难有利地利用科学的合同管理,进行工程索赔。2.是受计划经济体制影响,企业的经营成果与企业经营者和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联系不紧密,经营者和职工的晋级、加薪与企业经营成果的好坏没有什么必然的因果关系。因而企业盈利与否或盈利多寡不被经营者和广大职工所重视。索赔管理被忽视,索赔工作不能正常开展也就不难理解了。3.是索赔作为合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仍未被国内一些企业所重视。首先是企业忽视收集索赔证据和准备索赔证明文件,使施工索赔没有可靠的基础和依据。其次是承包商不敢索赔。由于竞标夺标不易,为了保持和业主的良好关系,因此,即使遇到非承包商原因造成的施工合同以外开支,亦不敢提出索赔。第三是不会索赔。由于缺乏合格的合同管理人员,承包商不懂索赔理论、程序、方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所以,即使有索赔事件也无力去索赔,更谈不上索赔技巧。
基于以上原因,近年来,国内施工企业前期是不想索赔,后期是不敢索赔,从而导致我国索赔管理工作迟迟不能正常开展。这对培育和形成规范统一的基建市场是十分不利的,而且对与国际接轨也是非常不利的。
三、我国建筑行业索赔对策分析
1.树立正确的索赔意识。建筑企业应加强对各层次的管理人员进行合同、合同管理以及索赔的宣传、培训和教育,从企业法人代表、业务部门到全体员工都应加强合同管理和索赔意识。事实证明,企业个别成员在合同管理和索赔上的失误会导致企业的重大损失。因此,只有提高全员合同管理意识,增强责任心,才能保证经济合同全过程的顺利实施。同时,只有保证树立正确的施工索赔意识,认识到索赔和反索赔是工程施工中承发包双方各自享有的权利,是市场经济公平交易、等价交换原则在工程施工中的具体体现,才能维护自己的权利,才能主动了解索赔的特点,迅速掌握索赔的方法和技巧,提高施工索赔水平。
2.全面学习、研究国际上先进的索赔方法、措施、手段和经验。目前,国际通用建筑承包合同FIDIC条款下的合同管理实行的是静态投标,动态的合同管理,即施工企业的投标是按照标书规定的地质条件、汇率、法律及业主规定的其他条件进行招标,在同一起跑线上进行竞争。评标后,承包商如遇变化,合同中规定了对各种变化的处理方式和原则,这就是调价、变更、索赔的程序。承包商依靠调价、变更和索赔来实现投标条件变化带来的费用及工期补偿。而我国现行合同管理方式是静态报价加政策调价。这种方式存在滞后效应,不利于承包商索赔。因此,我国建筑企业应该多学习、研究国际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的理论及相关案例,总结经验,进而与本企业项目有机地联系,从而为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做好准备。
3.实践中的索赔关键———证据。证据是索赔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证据不足或没有证据,索赔就不可能成立。要特别、及时地保全证据,才可以在索赔时出示真实、全面的的证据。
总之,施工索赔是利用经济杠杆进行项目管理的有效手段,对处理索赔问题水平的高低,反映了建筑企业对项目管理水平的高低。由于索赔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计划管理的动力,更是挽回成本损失的重要手段,所以随着建筑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它将成为项目管理中越来越重要的问题。
四、工程索赔的重要意义
从以上对索赔的概念,产生索赔的原因和索赔分类几个问题的分析和说明,可以看出施工索赔在工程项目管理上有重要的意义。 1.索赔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索赔和合同管理有直接的联系,合同是索赔的依据。整个索赔处理的过程是执行合同的过程,所以常称施工索赔为合同索赔。承包商从工程投标之日开始就要对合同进行分析。项目开工以后,合同管理人员要将每日实施合同的情况与原合同分析的结果相对照,一旦出现合同规定以外的情况,或合同实施受到干扰,承包商就要研究是否就此提出索赔。日常的单项索赔的处理可由合同管理人员来完成。对于重大的一揽子索赔,要依靠合同管理人员从日常积累的工程文件中提供证据,供合同管理方面的专家进行分析。因此,要想索赔必须加强合同管理。2.索赔是计划管理的动力:计划管理一般是指项目实施方案、进度安排、施工顺序、劳动力及机械设备材料的使用与安排。而索赔必须分析在施工过程中,实际实施的计划与原计划的偏高程度。
3.索赔是挽回成本损失的重要手段:在合同报价中最主要的工作是计算工程成本的花费,承包商按合同规定的工程量和责任、合同所给定的条件以及当时项目的自然、经济环境作出成本估算。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这些条件和环境的变化,使承包商的实际工程成本增加,承包商为挽回这些实际工程成本的损失,只有通过索赔这种佥的手段才能得到。索赔是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这就是要求有可靠的工程成本计算的依据。所以,要搞好索赔,承包商必须建立完整的成本核算体系,及时、准确地提供整个工程以及分项工程的成本核算资料,索赔计算才有可靠的依据。因此,索赔又能促进工程成本的分析和管理,以便确定挽回损失的数量。4.索赔要求提高文档管理的水平索赔要有证据,证据是索赔报告的重要组成部份,证据不足或没有证据,索赔就不能成立。由于建筑工程比较复杂,工期又长,工程文件资料多,如果文档管理混乱,许多资料得有到及时整理和保存,就会给索赔证据的获得带来极大的困难。因此,加强文档管理,为索赔提供及时、准确、有力的证据有重要意义。承包商应委派专人负责工程资料和各种经济活动的资料收集,并分门别类地进行归档整理,特别要学会利用先进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对文档工作的管理水平,这对有效地进行索赔有很重要的意义。总之,施工索赔是利用经济杠杆进行项目管理的有效手段,对承包商、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来说,对处理索赔问题水平的高低,反映了他们对项目管理水平的高低。索赔随着建筑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将成为项目管理中越来越重要的问题。
五、我国工程索赔应采取的改革措施
1.建立争取的索赔观念。随着市场经济和设计的变化、施工生产的特定条件下,发包方和承包企业共同承担风险是非常必要额。当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索赔时,业主不要大惊小怪,应该将其视为履行施工合同的一次正常业务,而当业主提出索赔时,施工企业也应同样对待,实事求是,寻找证据,据理力争。
2.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工程索赔是一向注重一句的工作,若要在工程索赔中驱动成功,就必须懂得索赔的相关程序,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只有管理体系明确,我们才能使索赔的工作计划,这样才能使十分复杂的工作变得井井有条,从而提高索赔的成功率。
六、结束语
索赔工作是工程建设中重要的管理工作之一。只要我们有强烈的索赔意识,充分理解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及业主、监理、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和各项往来的文件,对合同中索赔事项了解清楚,在索赔工作中做到有条理的分析,将会有更多的索赔项目被受理或批复。加强工程索赔管理及对外交流,借鉴国外工程索赔管理的成功经验,把我国的工程索赔管理水平推上一个更高的台阶,从而提高我过的工程管理水平并有效地应对国际竞争。
参考文献
【1】成虎.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实用大全.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9.
【2】梁鉴.国际工程施工索赔.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关键词:合同管理、法律风险、防范、应付措施
Abstract: the face of a complex market environment, construction contract unit to with the developer, subcontractor signing the project or the subcontract,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signed the contract on the legal risk may be taking the lack of understanding of the execution of the contract, in the process, once appear, disputes, often can sign up for a party to the contract caused irreparable loss, therefore, to the contract management in common law has a clear understanding of the risk.
Keywords: contract management, legal risks, prevent, cope with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723.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风险概述
风险是指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侥幸可以避免,而造成的难以克服、难以控制的客观情况。风险不是不可抗力,二者最大区别是:风险来源于疏忽大意、或者侥幸等主观过错;而不可抗力是没有主观过错。建筑工程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如果合同签署时对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认识不足,往往会给签约一方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二、常见风险分类
合同风险可以简单分为两类:
(一)、经营风险:指在经营活动中为了获得最大利润和效益而自愿加重责任、并通过自己的努力能够实现预定经营目标的情况。其特点是,经营风险与获得效益可能是成正比的,例如:施工单位愿意承担市场材料涨跌的风险以固定单价、或总价包干形式承接工程。
(二)、法律风险:在经营活动中出现的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或者权利与义务极不平等、使自己始终处在只承担或多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或少享有权利的情况。其特点是,法律风险一旦形成,就会使自己始终处于不利地位并必然遭受损失,而且这种不利局面和损失往往不能通过单方面继续履约来避免。例如同意承包商以个人名义签订劳务施工合同造成的法律风险,本文将着重就常见的几种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应对措施进行探讨。
三、合同管理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超越资质分包
案例:分包人以个人名义与总承包商签署分包或劳务合同,施工过程中出现因分包人拖欠工人工资、人员伤亡事故,工人将总承包告上法庭,法庭裁决由总承包商支付工人工资、赔偿工人损失。
我国《建筑法》第29条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个人不能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更不可能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因此,承包单位与个人签署分包或劳务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总承包单位应承担其相应责任。
防范措施:
1、不以个人名义签署工程合同,建筑合同主体必须为独立的法人单位,或由独立法人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2、不与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接任务的建筑施工企业或建筑劳务公司签订合同。
(二)、压缩合同工期的风险及其防范
案例:在中标或者合同订立后,发包人单方面要求压缩合同工期,承包人迫于发包人压力接受工期压缩条件,并签订补充协议或合同。
发包人此种行为从法律角度来讲是违法的,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59条都规定,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7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防范措施:
当发包人提出的压缩合同工期的要求时,承包人可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承包人有权拒绝压缩合同工期的要求;
2、在符合工程安全、质量等规范,并且制定了合理赶工措施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签订赶工协议,同时承包人可以提出合理的赶工措施费用以及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
(三)、关于“建设单位付款后总包人才向分包人付款”合同条款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案例:某总承包人的分包合同条款中约定:“……当建设单位不能按期向总包方支付工程预付款或者工程进度款时,应当视为总包方向分包方的付款期限尚未成就,分包方不能依据分包合同中的付款时间向总包方索要工程价款,也不得因此追究总包方逾期付款责任”。后因建设方未能按时付款,总承包人因而拖欠工程款,经法庭裁决,由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款付款比例支付分包人。
1、总包人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建设单位付款后总包人才向分包人付款”的条款,并不能保障总承包人完全规避法律风险。这是一种约定不明的付款方式,在实际工程诉讼案例,一旦建设方不能按时付款,很可能会导致总承包人较大的损失。
防范措施:总承包人可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⑴应当积极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⑵不要用消极的方式规避对分包人的付款责任,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和付款时限;可以选择有垫资能力的分包人,以防止分包人因资金枯竭而直接影响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
2、分包人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由于分包人不能控制和及时了解到建设单位付款金额和时间,也不能控制总包合同,因此会失去及时追索工程进度款的主动权,给自己造成极大的资金压力;
防范措施:
⑴不要签订付款期限、付款金额和付款方式不明的合同,合同签署要明确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⑵在签订了付款期限、付款金额和付款方式不明的合同后,应当积极与总包人协商修改合同条款;
⑶协商不成,可以“约定不明”或者“显失公平”为由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提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未及时变更合同价款导致合同纠纷的问题
案例: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能及时申报工程变更价款,工程竣工后在结算书中才申报,建设方以超过申报失效为由不予认可变更价款,从而导致合同纠纷。
在常用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31.1条约定“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
31.2款约定:“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 款“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由此可见在工程变更后的申报时限14天的重要性。在发生设计或价款变更时,应当及时申报或与发包人协商解决,不能等到竣工后才提交工程价款变更文件,否则,吃亏的很可能是承包人。
防范措施:
1、在收到发包人书面变更通知后14天内申报变更造价款,并要求对方签收。
2、在合同约定的期内申报部分变更造价款后,如发包方在14日内无正当理由未确认或未回复,承包人则按合同视作发包人已经默认申报的变更造价款,以此来挽回损失,或达到双方认可延长申报有效期限及确认期限的目的。
3、在合同专用条款内,同发包人协商适当延长造价变更申报有效期及确认时限。
(五)、合理停工追索工程欠款问题
对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来讲,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追索拖欠工程款最有效的方式不是仲裁或诉讼,而是在施工过程中合理停工,不支付工程款就停工或不交工。
1、约定停工: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停工情形出现后,按照合同的约定停工。一般施工合同中都有关于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后,承包人可以停工的约定,迫使发包方支付工程款,防止拖欠款额的进一步扩大。
2、法定停工: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后依法停工.承包人依法停工后,还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合同法第28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⑴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⑵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⑶丧失商业信誉;
⑷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应对措施:
⑴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发包人付款条款,以及明确停工条件。如发包人如果出现违约条件,承包商可以依据合同停工,以减小自身损失。
⑵在出现发包商违约情况后,承包商提出工期顺延,申报停工窝工索赔。或就暂时垫资施工的条件同发包人协商解决。
(六)、 “扩大劳务分包合同”的法律风险
“扩大劳务分包”合同,就是将主体工程在内单位工程的劳务、部分或全部主材、机械设备、施工周转材料等打包在一个劳务合同内发包的合同,在目前的建筑市场环境下,此种发包模式较为常见。
“扩大劳务分包合同”一旦发生诉讼纠纷,将可能会给总包方带来以下严重后果:
由于承包人超越劳务资质承包工程,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极有可能将该“扩大劳务合同”认定为转包而导致合同无效,最终可能会按照当地的信息价“据实结算”,最终导致对总承包人不利的后果;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很有可能认定劳务分包合同中不应当包含消耗性主材、大型机械设备、模板及脚手架等周转材料,从而在劳务合同价款中将该类材料剔出,让总承包人根据实际采购价或者租赁价对消耗性主材、大型机械设备、周转材料“据实结算”,最终导致对总承包人不利的后果。
防范措施:
1、总承包人应严格审查劳务公司的资质,根据劳务资质类别和等级签订相应的劳务分包合同,防止无效劳务分包合同情况的发生;
2、不签订所谓“扩大劳务合同”。
3、对于需要委托劳务分包人代购、代租的材料或者设备,双方要另行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各自的职权和责任。
(七)、施工总承包下的指定分包管理的法律责任
案例:总承包人与建设方负责招标、并确定的专业指定分包签订施工合同,指定分包在保修阶段就保修及保修金支付问题与业主发生纠纷,而将总承包人告上法庭。
目前我国的工程实行总承包管理的较为普遍,在建设方负责招标、并确定的专业指定分包后,通常由总包与指定分包签订施工合同,由总承包负责对整个工程包括指定分包工程的管理,一些总承包认为指定分包由建设方确定,与自己关系不大,疏于管理及所担负的法律风险。
建筑法第29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总承包商与指定分包签订合同,意味着双方确立合同主体关系,因此指定分包和总承包的自行确定(须经发包方认可)的分包,对于总承包在合同执行、分包管理层面无实质差别。
防范措施:
1、重视指定分包合同的签署,明确双方合同的权利及义务。
2、充分认识指定分包合同中双方承担的法律责任,严格履行合同。
(八)、承包人进行工程索赔应注意风险
在日常工程建设合同履行过程中,建设方或承包商由于非自身原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责任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称作工程索赔。一般分为承包人索赔及发包人索赔,这里着重讨论承包人在进行索赔时应注意的问题。
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建设方违约、合同文件缺陷、施工内外部环境条件变化等非承包商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及工期的增加,承包商时常出于维持同建设方合作关系考虑,或疏忽索赔的时效及连续性,或因证据不充分,而不能取得理想的索赔效果而遭受损失。
1、索赔成立条件
⑴索赔事件已经发生
⑵非承包商责任造成
⑶满足索赔程序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索赔才可能成功。
2、索赔程序
⑴索赔事件发生后28d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⑵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d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⑶建设方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d内给予答复。
⑷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d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⑸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d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3、索赔证据
⑴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其他各种签约(备忘录、修正案等),建设方认可的工程实施计划,各种工程图纸(包括图纸修改指令),技术规范等;承包商的报价文件,包括各种工程预算和其他作为报价依据的资料,如环境调查资料、标前会议和澄清会议资料
⑵来往信件(书信、电子邮件等)。
⑶各种会议纪要;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记录;施工现场的工程文件,工程照片,气象报告,工地的交接记录。
在工程索赔实践中,只有做到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才可能获得良好的索赔效果。
应对措施:
⑴索赔事件发生后,严格按照索赔程序提交索赔证据。
⑵承包商应可以提出较高的索赔期望,积极同建设方协商,适当让步,从而实现预期的索赔目标。
(九)、结算申报及签收的法律风险
案例:2003年5月深圳某工程竣工移交后,分包人同总承包人进行结算,由于存在种种争议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04年8月,分包人向总承包人递交书面正式申请结算书,申请结算金额941.7万元,并获得总承包人员的书面签收。2004年11月初,分包人将总包人告上法庭,法院最终根据合同条款,以在“28天内无异议回复视作默认”为依据,判分包人胜诉。
建设工程合同33.2条:“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而接受单位在收到申报的结算书时,往往法律风险意识不足,草率签收,事后未能时限内回复意见或确认,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防范措施:
1、慎重签收结算书,如发现结算结算依据资料尚未齐全,可以暂不予签收或书面回复要求补充结算资料。
2、确需要书面签收时,签收单上应注明“结算金额尚有异议,接收并不代表认同该结算资料,最后结算金额需要双方进一步沟通达成一致意见。”的内容,同时可要求申报方在签收单上确认同意接受方的意见即可,以此规避结算签收的法律风险。
四、总结
关键词: 水利施工索赔成因分析索赔处理
一、工程索赔的概念
索赔贯穿于工程承包的全过程,是合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涉及到设计、投标、施工、材料等领域,还与财务结算、工程设计等部门的工作密切相关,工程索赔是指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承包商根据合同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承担了合同之外的工作所付的额外支出或并非由于自身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承包商向业主提出在时间上或经济上要求补偿的权利。工程索赔有以下几个注意事项:①索赔要把有关法律法规和签订的合同作为依据。索赔的成功主要依据合同、法律及有关证据;提出异议,拒绝对方的不合理要求
②索赔是双向的。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③索赔是一种合法、正当的要求。它是依据合同和法律的规定,向承担责任方要求对不是由于自己过错造成的损失给予相应的补偿;;④索赔的目的。在水利施工过程中,要把施工的损失和补偿索赔方经济损失作为索赔的目的。
二、工程索赔的处理原则及程序
1 .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 不论是当事人不完成合同中的工作,还是风险事件的发生,都必须能在合同中找到相应的依据,合同中规定由责任方履行的义务或出现应当由责任方承担的风险均是损失方要求索赔的依据。但是,合同中也隐含有依据。工程师应公平、公正的分析索赔事件。
2处理索赔必须合理、及时 发生索赔事件后,提出索赔方案和索赔处理措施必须及时。否则,对合同双方都会产生负面的影响,假如不能合理解决承包方提出的索赔,必然会致其使无法运转流动资金,影响合同双方的自身利益。同时,要保持合理的原则去处理索赔事件,不仅要顾全施工的实际情况,还必须注意不能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
3 对主动控制提高警惕 监理师要对工程索赔加强主动性,以减少索赔作为最终目的。因而在管理工程过程中,监理师要未雨绸缪,杜绝索赔事故的发生。这样不仅可以减少工程造价还可以提高工程质量提早竣工。
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索赔的程序如下:①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②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和补偿经济损失。③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资料后,工程师于28d内给予答复,也可以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④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工程师于28天内未给予答复或未对乙方做进一步要求的,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被认可。⑤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乙方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d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三、施工索赔的计算及处理方法
索赔计算是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承包商根据违约的事实和遭受损失的后果,按照合同条款规定和法律依据向业主要求赔偿的正当行为。承包商通过索赔计算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索赔计算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因施工延迟提出的施工索赔计算。与工程延迟相关的索赔费用有:一是公司总部的管理费用,索赔数=拖延日数×本合同的日管理费额,本合同的日管理费额=本工程应分摊的管理费/工作日数,本工程应摊的管理费=(本工程合同营业额/公司总营业额)×本合同期间公司总管理费用;二是工作场地管理费,由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施工拖延,承包商工作场地管理费就会增加,包括现场生产、生活临时用房,办公设备租金或维修费、折旧费的增加,对雇用办公人员超额支付,水电等公用设施费用的增加等;三是由于工资上涨而造成的人工费用的增加和工人不能辞退情况下的窝工费;四是由于材料价格上涨引起的材料费的增加和材料超期贮存的费用;五是由于工期拖延,设备保存在工地上而发生的维护费用、设备闲置费用等。
2在施工中出现工效降低和施工中断造成的索赔计算。如果是业主的原因出现的功效降低以及施工中断,尤其是采取业主不合理的方案设法降低工作进度,致使提前竣工和费用提高的,作为承包商提出下面的索赔要求:第一,人工费用的增加,主要包括长时间施工和减少施工队伍规模,多工种同时作业无法顺利施工,工人疲惫工作效率降低,工人加班的奖金津贴等造成人工费用的增加等,可以把受到索赔条件相似的生产情况或人工费用进行对比,计算出应索赔的人工费用;第二,设备费用的增加,包括由于施工中断使施工机械设备处于低效能作业和时断时续工作状况引起的设备停机,以及为了赶工承包商需要增加额外设备,超过正常情况下发生的设备费等;第三,材料费用的增加,由于材料不能成批量订货而引起材料价格的增加,以及为了实现加快工程进度,迅速解决材料问题发生的额外费用。
3.因施工终止提出的索赔计算。由于业主不正当地终止或非承包方原因而使工程终止,承包商有权提出以下施工索赔:一是盈利损失,其数额是该项工程合同条款与完成遗留工程所需花费的差额;二是补偿损失,包括承包商在被终止工程上的人工材料设备的全部支出,以及监督费、债券、保险费、各项管理费用的支出(减去已结算的工程款)。
索赔工作是一门综合性强、复杂程度高的工作,涉及工程技术、法律、经济、公关等很多学科。施工单位为保障该项工作得到顺利开展实施,就应该在该方面培养专业人才,使其对索赔理论和技巧加强研究,以便在遇到索赔事件时能够顺利地开展工作。
在处理索赔事件时,要运用一些策略和技巧,以达到索赔的目的,因此应当注意以下几点:①及时发现索赔事件。索赔工作与项目管理息息相关,只有加强施工成本核算,研究合同文件,才能及时发现索赔事件,把握索赔机会。②充分的收集和整理索赔资料和证据。。在日常的项目管理工作中,要重点对施工资料进行积累、保存和管理,以便于在索赔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找出索赔的强有力的证明资料。③索赔书内容要严谨论断充分。在编写索赔报告时,条理要清晰,论据要恰当,论证要充分、有力,计算过程要清楚、明了,内容要丰富、简明扼要,语言流畅。只有编写一份严谨的索赔报告,才能在索赔谈判中占据有利位置,才能取得索赔的最终成功。④避免竣工时一次索赔造成复杂索赔标过大的情况。施工期间出现的索赔事件,要尽量做到一事一清、及时解决,,从而减少索赔工作的难度。⑤避免引讼。在此,施工单位要灵活应变,在索赔谈判出现僵局的情况下,以不损失大的利益为前提条件,可作出适当让步,使索赔事件顺利解决。如果提讼将会造成问题复杂化,最终造成自己利益受到损失。
结语:
索赔管理受到承包人的普遍重视,这也是由于我国正面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国际接轨的挑战,在市场经济中,承包人的目标是利润的最大化,而加强合同管理中的索赔管理是争取经济效益的最佳途径。提高经济效益,签订合理公正的合同是关键,在正确的地履行合同的同时,还要运用索赔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免造成损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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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程造价,重要作用
中图分类号: TU19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对整个建筑工程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合同是为了保证工程项目的施工目标,承包方和发包方都相互明确自己的权责关系,并且在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工程施工合同对承包方开始实施工程建设,发包方要通过各种途径来支付工程的造价款项,共同来控制整个工程的质量,保持工程合理的进度,控制整个工程的造价,保证整个工程活动建设高效优质进行的法律文件,对整个工程的建造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合同管理是否严格,管理是否规范科学,不仅仅会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质量和进度,更对整个工程的造价产生深远的影响,直接关系到整个工程相关企业的竞争力和生存力。
二、建筑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我国工程行业起步较晚,在相关的制度方面还不够成熟,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施工合同是整个工程管理中重要的环节之一,是明确承包方和发包方各个方面权责归属的法律文件之一。在施工过程中,各方面的工程主体都需要严格遵守合同中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并严格贯彻落实,是整个工程价款支付和结算的重要依据,对工程整体的造价最终确定有着关键性的作用,基本上决定了整个工程造价的高低,是整个工程管理的重点,对整个工程造价有着深远的影响,但是,在我国现阶段的工程造价合同管理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笔者将结合多年工程经验,做出分析。
1.合同是规定承包方和发包方双方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据我国现行的建筑法律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将承包方和发包方双发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的规定下来,如此,可以促进工程建设的规范性,避免造成诸多矛盾。但是,在我国现阶段,很多施工单位的法律意识比较薄弱,在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没有对工程的具体实际情况作出深刻的了解,对工程特点和合同范本没有清晰的认识,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没有遵守相关的范本规定,在施工过程中,经常发生各种各样经济矛盾,承包方和发包方双方权责不明确,相互扯皮,推诿责任。
2.在有些具体的工程施工过程中,若是时间比较紧迫,很多时候都没有在工程施工之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造成了很多秋后算帐的结果。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一些突况,工程发生停工,误工等情况,使得工程的总体费用大大增加,加上市场上各种材料的价格不断变化,也使得整个工程的造价发生很多改变,但是没有合同作为依据,使得结算缺乏强有力的支持,双方各执一词,纠纷不断,工程造价难以得到严格的控制。
3.在现阶段的工程合同管理中,很多时候,对合同签订、审查、执行过程中缺乏严格公正的监督管理。很多工程单位缺乏独立的工程合同管理机制,合同管理随意性很强,缺乏严格性和系统性,对合同中一些比较隐蔽的或者是细微的条款规定没有深刻的了解和认识,从而使得整个合同管理中缺乏严谨性和全面性,这为以后的工程结算造成了很多的经济纠纷和矛盾。这些问题都可能使得工程造价缺乏合理性和真实性,对工程造价的管理带来很多的麻烦。必须加以控制。
三.施工合同管理对工程造价控制的重要作用
施工合同的管理对整个工程的造价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加强施工合同管理的规范性和严格性,不仅仅有助于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和规范性,也有助于减少各种经济纠纷和社会矛盾,有助于促进整个工程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其重要作用。
1.合同规定是严把设备、材料关的依据设备费、材料费在建安工程费用中约占总费用的60%~70%左右,是工程直接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其价格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工程造价的大小。因此,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必须把好设备、材科的价格关。
2.施工合同是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的重要依据。施工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整个工程中,承包方和发包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的规范,对整个工程造价的管理有着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签订公平合理、严谨清晰的施工承包合同,便为整个工程造价的控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合同内容规定中,双方本着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签订,有助于各种规定的贯彻落实,若缺乏公平性,则使得合同难以顺利执行,造成各种索赔或者是拖延结算。只有合同明确规范,才能够为工程造价的控制做出更好的指导。
3..合理的施工合同有助于保证工程造价的合理性,有助于减少纠纷。公平合理,规范严谨的施工合同,有助于使得整个工程造价更为合理,也符合法律规定,具有较好的法律效力。同时,通过在合同中对各种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有助于减少合同执行中双方的矛盾纠纷,即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甲乙双方的合法利益,又有效的控制了工程的造价。
4.规范的施工合同管理有助于合同的贯彻落实。在工程的合同协商签订之后,通过对各种合同文件的规范管理,并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占据相关的会议纪要,工作单,签证,设计变更等各个方面的文件,可以进一步完善合同相关的规定,使得合同内容更为细致全面,将这些合同文件作出规范的保存,有助于合同执行的动态执行,有助于采取有效的措施,促进合同的贯彻落实。
5. 合同是审核竣工结算的依据。由于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我们已经把涉及工程价款的有关资料进行了分类,并按相关单位进行了收集整理(其中包括招投标文件、承包合同、设计图纸、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与造价相关会议纪要、材抖设备价格确认单、临时停电停水记录等资料),故在工程竣工后,只需将上述资料进行系统整理,理顺关系即可。这样便于工程结算的审核和向审计部门提供详细的竣工结算资科。
四.加强施工合同管理的对策分析
1.订立好合同
要求合同应内容完整、清楚,用词严谨、准确,条款细致、严密,尽可能做到面面俱到,才能保证合同履行、合同管理的顺利进行。合同订立应与招投标文件的要求保持高度的一致性和连续性。
2.关于工程变更的合同管理
工程建设在施工阶段,常常会出现设计变更、工期变更、施工变更等工程变更。在出现变更时,甲乙双方应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和合同的有关条款,分清各自的责任,对因业主、设计或其他合同约定的原因发生的变更,经业主确认后,可以进行合同价款变更并计量;如果因承包商的原因(如因质量问题造成的返工、施工缓慢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导致的损失,应由承包商自行承担,不予增计费用
3.加强合同执行的管理监督
合同在执行过程中,要有专人进行监督、检查,坚决杜绝违规、违法行为。施工合同的执行过程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合同规定及规范要求的行为要坚决抵制,以保证合同有效实施;严格遵守和执行结算支付程序,合理进行价差调整。
4.签订施工合同时工程造价人员要提早介入
自从《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推行后,在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法的招投标工程中,一般采用合理低价中标,施工合同是以工程量清单为基础签订的固定综合单价,而工程量清单是施工合同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工程造价的约定起着重要的作用,必须加以重视。
作为工程造价管理人员,要认真审查合同条款,对影响工程造价的各项条款把关,特别注意材料价格、取费依据、计价方式、索赔处理等,均应作明确约定,使合同中约定的承包内容具体化,也为施工中发生设计变更和材料调差提供单价依据,防止因错漏或产生歧义而造成浪费和损失,为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掌握主动打下基础。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发生工程量变化而产生的索赔与反索赔,因此施工合同中必须约定因工程量变更如何调整综合单价。如因工程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哪些在合同约定的幅度内可以调整、如何调整,哪些是合同约定幅度外不许调整等,这些均要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造价人员注重在合同签订时及早介入,从而体现工程造价管理上的主动控制,否则施工合同一旦签定,将无法更改,直接影响投资效益的实现。
五.结束语
要做好工程造价控制,取得良好的投资效益,必须做好合同管理工作。合同管理不仅是完成工程建设的重要保证,同时也是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环节,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考虑全面、细致,使得工程预付款及进度款的支付、索赔、竣工结算等可以按照施工合同有条不紊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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