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基础知识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高职实践教学 项目教学法 管理学基础
一、高职《管理学基础》教学引入项目教学法的必要性
管理学是为高职高专管理类专业学生开设的一门专业基础课,旨在使学生通过课程的学习,了解和掌握管理的基本理论和方法,为其解决企业中的实际问题奠定基础。本课程的教学,除了让学生了解和掌握管理的基本理论、原理和方法,更为主要的是培养学生发现、分析和解决组织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的能力,即着重于使学生形成动态的、权变的观念,形成其独特的思维方式。因此,要学好这门课程仅有一些理论知识是不够的,还必须在融会贯通的基础上,在实践中加以灵活运用。但是,纵观目前高职学校管理学的教学现状,实践性并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如何在课堂教学中把理论与实践教学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掘学生的创造潜能,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成为管理学实践教学改革的核心问题。因此,在管理学实践教学改革过程中引入项目教学法无疑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二、项目教学法简介
项目教学法是师生通过共同实施一个完整的项目工作而进行的教学活动,是通过一个具体的项目,结合多种教学方法和教学模式,让学生在完成整个项目过程中,不断学习、不断分析、不断总结,在掌握理论的同时进行实践,通过项目完成的好坏总结学习的效果。
项目教学法对于学习一定的教学内容,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它注重实践教学,能将某一教学课题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结合起来,可引导学生模拟企业实际生产过程或现实商业经营活动。学生有独立制订计划并实施的机会,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可自行组织和安排自己的学习行为。项目工作具有一定难度,要求学生运用新学习的知识和技能,解决过去从未遇到过的实际问题,自己克服、处理在项目工作中出现的困难。项目有明确而具体的成果展示,学习结束时,师生共同评价项目工作成果。
三、基于项目教学法的《管理学基础》实践教学方案实设计
项目教学法在教学设计过程中,应体现三大中心:由以教师为中心转变为以学生为中心;由以课本为中心转变为以“项目”为中心;由以课堂为中心转变为以实际经验为中心。所以在运用项目教学法进行教学设计时,学生是认知的主体,是知识意义的主动建构者。因此在实施项目教学法的过程中,应充分体现其实践性、自主性、发展性、综合性、开放性以及可评价性。
根据项目教学法的特点及思路,笔者结合管理学实践教学过程中的一个项目“组建模拟公司”项目进行了如下教学方案的设计,以此对项目教学法在高职管理学教学中的实施作一说明。
1.教学目标
(1)知识与技能
通过组建模拟公司,培养学生初步运用管理系统的思想建立现代组织的能力。让学生经历组建模拟公司、制定企业规范与计划、组织实施专题活动、控制与总结等阶段,模拟企业的一个管理循环,掌握管理者应具备的初步的计划与决策的能力、组织与人事的能力、领导与沟通的能力和控制与信息处理的能力。同时提高学生对环境的分析与洞察力,增强团队协作意识。
(2)过程与方法
根据所学知识与对实际企业调查访问所获得的信息资料,以自愿为原则,6~8人为一组,组建“××模拟公司”,自定公司名称;课下进行总经理竞聘,每个人以“我要做一个什么样的管理者”为题,发表竞聘讲演。
对组建的模拟公司进行组织结构设计,初步制定相应的企业规范,编制创业计划书,并安排时间在课堂上集中进行一次交流。
每个模拟公司分别组织实施一次专题活动,根据各公司的经营形式和特点进行一次活动策划。在每个人进行个别策划的基础上,以模拟公司为单位,运用“头脑风暴法”等方法,组织深入研讨,形成公司的创意。编制活动策划书。
通过运用发展性学习评价的方式,帮助学生初步形成评价与反思的意识。
2.工作目标
在进行项目教学时,让学生组织若干个模拟公司,根据企业管理运作的基本流程,把这一工作项目细分为如下工作任务,并根据每一工作任务的内容和条件,提出项目工作目标。
3.实施步骤
在进行项目教学时,学生以模拟公司为单位完成任务项目,具体的步骤如下:
(1)明确工作任务
教师首先要根据以上所确定的工作任务,向学生讲述清楚每一工作任务的内容、条件和目标。
(2)尝试完成工作任务
教师结合管理学理论教学内容,结合企业管理的实际,让学生初步了解企业管理运营的基本流程。同时选取较有创新性的优秀创业计划书作为范本给学生提供参考,带来启发式思维,让学生以模拟公司为单位开始尝试完成工作任务。由于完成模拟公司组建及专题活动策划需要涉及多方面的知识,学生还缺乏对必要知识的准备,因此在尝试完成以上任务时会碰到很多困难,很难把任务完成,甚至有无从下手的感觉,所以教师要尽快转入下一个阶段,引导学生提出问题。
4.问题探讨
学生在尝试完成工作任务的过程中会遇到很多的问题,教师应善于引导学生,与学生一起共同探讨存在的问题,并把问题理顺起来:
(1)提出问题
教师引导学生根据尝试完成任务的情况提出问题,思考讨论要完成组建模拟公司这一项目,需要先完成哪些任务?先获得哪些知识?然后指导学生把所提出的问题进行理顺,以利于进入下一阶段。
引导学生思考探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这些:应该组建一家什么样的模拟公司?组建的模拟公司应该进入哪个经营领域?所要进入的经营领域市场现状如何,竞争者的情况如何?模拟公司应该瞄准什么样的目标市场?相对于竞争对手,我们的优势在哪里?怎样进行部门划分,怎样选配人员?如何进行专题活动策划?
根据以上问题,教师因势利导,引出相关的知识:要组建大学生模拟公司,首先应确定公司的经营领域,这需要充分了解市场,了解现代企业经营现状。因此,需要掌握环境分析与识别机遇的能力,这需要了解市场调查类型、方法,掌握简单的环境分析的方法;要进行组织结构设计、人员配备,必须明确组织结构设计的方法、类型,掌握人员选聘的程序、方法与要求,掌握制定规范的要求与方法;要策划好企业专题活动,必须做好专题活动的策划方案,这就需要明确策划方案的编写方法;掌握一定的沟通与写作的技能,具备团队协作的能力。
(2)查阅并理解和掌握理论知识
教师可以引导学生通过阅读教材或查阅其他资料获得回答这些问题所需要的理论知识;也可以由教师讲解来让学生获得这些理论知识,并理解和记忆这些理论知识。
四、教学效果
通过在管理学实践教学过程中引入项目教学法,笔者和学生都深有感触。无论对于教师还是学生都获益匪浅。
对教师来说,通过实施项目教学法,教师的角色从教授者转变为引导者、探究者和合作者。在与学生共同探究的过程中,通过引导学生运用已有的技能和知识研究问题、解决问题,教师无论在专业技能或专业理论上都得到有效的提高,教师引导学生共同走到了教学过程的中心。
对于学生来讲,首先,项目教学法调动了学生学习理论的积极性。通过有意引导,管理学一些管理理论和方法在课堂上非常生动地体现出来,使学生体验到管理就在身边,管理知识具有实际效用,将管理理论和方法运用到自己的实际生活学习中,使自己成为了一名真正的管理者,极大地调动了学生学习管理知识的积极性。由于所确定的项目涉及到学生将来毕业去向,所以引起学生的极大兴趣。其次,项目教学法的使用拓展了学生思维、培养了学生自学的能动性。项目大小并不重要,关键是在执行之后能取得效果,让学生体会在学习管理学后自身行为发生了哪些改变。通过项目教学法,很多学生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收获。在查阅资料的过程中,在小组成员讨论的过程中,在彼此合作完成策划书的过程中,学生的理论水平得到了提高,更重要的是懂得了独立思考,共同决策以及团结协作。还有的学生通过完成项目,沟通能力不断提高,变得更加开朗热情和自信。
参考文献:
[1]李庆武.项目教学法在课程教学中的运用探讨.教育探索,2008.
[2]贺欢.高职学校市场营销学教学中的项目教学法.考试周刊,2008,(31).
[3]勾晓瑞.管理学项目教学法研究.管理教育,2008,(4)
[4]苏敏琦.浅谈项目教学法在市场营销课程中的应用.科协论坛,2008,(8).
关键词:中专生;法律意识;培育与探讨
中图分类号:G718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2-1578(2013)12-0247-01
法律意识的培育是新时期新形势下职业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的职业教育改革已进入一个更深的层次,对中专生进行法律意识的培育,是培养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的重要途径。
1.培育中专生法律意识的重要意义
1.1 培养中专生是综合素质构建的需要。教育部、司法部等联合的《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也明确指出:"学校法制教育是学校德育教育的重要内容, 是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 培养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制意识, 增强法制观念的重要途径, 是实现依法治国的百年大计",这就为学生的素质教育提出了明确要求。中专生正处在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对社会生活的很多看法还不成熟。中专生只有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学会从法的角度去认识社会和体验人生,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使之真正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人才。
1.2 贯彻教育方针、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的要求。目前我国职业教育的目标是"做人+技能"教育,我们只有把教学和管理有机的结合起来,相辅相成,保证和提高学生整体素质,促进职业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1.3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法制为基础构造的市场经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外开放的扩大和教育改革的深化, 我国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职校生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和差异性日益增强,法律素质与科学文化素质发展失衡, 影响了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这更需要加强法律意识的培养, 提高其法律素质, 促进其全面成才。
2.违法犯罪的原因分析
2.1 学生缺乏对法律的信任感和依赖感。虽然职业学校开设了《法律基础知识》课,但大多数学生都只重视专业课的学习,而对作为公共课的《法律基础知识》往往存在应付了事的心理,尤其在一些职业学校中把《法律基础知识》作为考查课,考试形式是开卷考试或者写篇短文就可以了,法律意识比较淡漠,甚至有一些模糊乃至错误的思想认识。
2.2 青少年自身的生理、心理特点较易走上人生的歧途。中专生的年龄一般在16岁-18岁之间,正处于生理和心理发育的成长阶段,该年龄段具有模仿性强、好奇心强、易表现自己和冲动的特点,辨别是非、区分良莠和抵御外界影响的能力差,自控力弱,行为不稳,模仿力强,易误入歧途。
3.中职生法律意识的培养途径
3.1 学校应高度重视法制教育。中职生在初中阶段没有经过正规的、系统的法制教育,进入中职学校后,面临一个相对较大,也相对复杂的环境,碰到一些社会现象,他们心里会感到迷惘和困惑。此时,学校除积极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外,还必须抓住时机,给学生传授法律知识、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学校的任务是既要教会学生立足社会的本领,又要教会学生如何做人--即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人。
中职学校的学制一般是3年,学生有一个较长且比较稳定的学习时间和空间,学校应该从课时、师资、教材等方面向法制教育倾斜,安排足够的课时。比如可规定如果法律课不及格不能毕业,同时可配备有针对性的教材,配备既懂教育又精通与中职生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专职教师。通过系统的、正规的法律知识学习,使学生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提高其法律素养,知法才能守法,在以后的人生道路上才不至于偏离方向。
3.2 加强中职生的法律基础课教学。课堂教学是法律意识培养最有效的途径,在学校,法律基础课是学生获取法律知识的基本学科。职校教师不仅要将法律知识告诉给学生,而且,还应当指导学生正确理解法律所具有的价值。比如在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教学时,要让学生初步认识和区分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哪些行为是法律、法规禁止的,哪些行为又是法律、法规准许乃至鼓励的;同时,通过身边人、身边事,特别是选取与青少年的年龄、特点相符,从鲜活的日常生活中总结、提炼出来的典型案例,让其自我教育,明辨是非,理论密切联系实际,有的放矢,预防和减少中职生违法、犯罪,教育学生如何应对处理别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避免和减轻不必要的伤害,怎样更好地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达到一般预防和维护中职生权利的双重目的。
3.3 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教学与实践 。一是在教学活动中进行实践。学校可组织学生参与喜闻乐见的教学活动,如:组织学生开设模拟法庭,组织开展辩论赛以及法律知识竞赛等。二是指导学生开展法律实践。经常性组织学生收集身边的真实案例,开展分析与讨论,并设立法制宣传园地,在校园内外开展法律咨询活动,定期组织学生到法院进行旁听,让学生在实践当中学习并掌握法律知识,提高理论联系实际能力;三是定期组织学生收看法治节目。如每周组织学生观看一次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法治在线》以及《经济与法》等法制类节目,并让同学根据节目中的案例写出观后体会,从而让他们在潜移默化中学到鲜活生动的法律知识。
4.结束语
总之,提高职校生的法律意识非常重要,非常紧迫。学校是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重要场所,但仅靠学校的法律教育是远远不够的。它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家庭、学校的紧密结合,形成良好的法律教育大环境,才能达到教育的目的,才能造就新一代的四有新人。
参考文献:
[关键词]医学生;法律教育教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改革
由于医学的研究对象是处于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人,所以医学具有科学属性和其自身的特殊属性即伦理性,这种双重属性要求医学生不仅要具有精湛的医学技术,还要具备一定的人文素养,特别是伦理道德素养和法律素养。其中,对医学生进行法律素质教育尤为重要,它不仅关系到人们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完整权等,而且还关系到医疗机构的生存和发展,进而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正如1952年爱因斯坦在其《培养独立思考的教育》中所说:“仅仅用专业知识教育人是不够的。通过专业教育,他可以成为一种有用的机器,但是不能成为一个和谐发展的人。要使学生对价值有所理解并产生热烈的感情,……他必须获得对美和道德上的善有鲜明的辨别力。”然而大多医学高职院校学生所接触的法律仅限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的一小部分,且如果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教师只能浅尝辄止地介绍一些法律基础知识、法治观念和法治思维模式等内容,讲解的范围和深度可想而知,学生基本上学不到系统的法律知识,至于每一部法律的精髓或主要内容就更不得而知了。且该教材没有针对性,学生会感觉所学法律知识与自己的专业联系不上。根据教学对象的特殊性,即法律知识严重匮乏的医学生,笔者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方面进行了初步的改革与探索,现报道如下。
1一般资料
选取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14级普通护理两个教学班的学生作为观察对象,对其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进行微改革。该两个教学班学生的具体情况。
2教育教学改革
2.1教学内容
2.1.1对教学内容进行了适当的取舍学生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喜好程度不同,这种喜好源于法律与其自身利益的关联程度,所以对日常生活中常用的法律法规进行较为详细的讲解,如《民法》、《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正当竞争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劳动法》、《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等,而对那些不常用的较为生僻的法律法规不讲或少讲,如《公司法》、《税法》、《证券法》、《审计法》以及财务税收法规和知识产权类法规等。
2.1.2对教学内容进行了适当的增补一是对《宪法》相关内容的增补。《宪法》作为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对其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一部分尤其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讲解。比如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受教育权、劳动权等与学生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或其比较关注的权利进行了详细的讲解,补充了大量的相关内容。二是对《民法》相关内容的增补。《民法》作为市场经济中最主要的法律规范,除了对民法的概念进行了详细讲解之外,主要增补的内容为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从年龄和智力状况详细进行了讲解,使学生认识到各个不同的年龄阶段及各种不同智力状况下哪些民事活动是可以进行的,哪些是不可以进行的,在日常生活中能够对各种民事活动做出判断,进而规范自己的民事活动。三是对《刑法》相关内容的增补。刑法作为一部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一部法律。除了对刑法的概念和三大基本原则进行详细的讲解之外,主要增补的内容为刑事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犯罪构成以及刑法中规定的与医学生的专业及未来所从事的职业密切相关的两大罪名即医疗事故罪和非法行医罪。从年龄与智力状况两方面详细讲解了刑事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使学生认识到各个不同的年龄阶段和智力状况下哪些行为构成犯罪,哪些行为不构成犯罪,进而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做出判断,并指引和预测自己的行为。犯罪构成是指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针对犯罪主体结合前面讲过的刑事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来讲解,并结合后面要讲的医疗事故罪和非法行医罪对犯罪主体的分类,即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进行了讲解。犯罪的主观方面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又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又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几种情况分别结合案例进行了详细的讲解。而把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放在一起进行比较和区别,使学生更容易掌握,犯罪的客观方面比较容易理解。对犯罪构成进行详细的讲解之后,要求学生从犯罪构成的四个要素分别去分析医疗事故罪和非法行医罪,并自己去搜集相关的案例,结合犯罪构成的四个要素对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尤其是对医疗事故罪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讲解,主要是对医疗事故的鉴定上,哪些情形属于医疗事故,哪些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罪与医疗差错的界限,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意外的界限,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技术事故的界限等。
2.2教学方法
笔者认为不同的教材、不同的教学内容、不同的教学对象应该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据此,笔者针对教学内容和教学对象的特殊性,对上述法律部分内容采取了灵活多变的教学方法,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2.2.1课堂上以问题为中心进行课堂讨论这种以问题为中心的课堂讨论要求教师要有严密的计划和组织,一般需要提前一次课或两次课的时间把需要讨论的问题定好公布给学生,发挥学生学习的主体地位,由他们自己去搜集相关资料或查阅相关书籍,只有经过充分准备才可能在课堂上进行积极有效的发言,否则发言则是苍白无力的,教师在讨论的过程中只进行适当的引导或点拨。为了鼓励学生学会主动学习、积极参与、有效发言,笔者把这部分成绩作为平时成绩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发现这种方法能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课堂气氛活跃,大部分学生均做了认真的准备,并做了大量的记录,尤其是对他们自己比较感兴趣和关注的法律问题,如婚姻家庭纠纷、继承问题、医疗纠纷等的讨论和发言,远远超出了笔者对他们的预期,收效甚好。
2.2.2师生角色真正互换提前1个月把讨论的内容公布给学生,为了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此次讨论的内容较为广泛,可以是自己感兴趣的、与自身生活密切相关的或者是比较常见的法律案例分析,要求学生可以采取多种方法如制作PPT课件、板书、视频短片等,把自己讲解的对象假设为法盲,对法律一无所知,通过自己的讲解使他们对该案例的来龙去脉及其法律分析清楚把握。为此专门预留了4个课时的时间进行这项活动,经过学生们的精心准备,部分同学采取边讲解边板书的形式,讲解思路清晰,案例分析到位,超出了预期的效果。
2.2.3假期社会实践为了让医学生更真切地感受到法律对其所学专业和将来所要从事的职业的作用,也为了让学生更深刻地体会到现今社会中医疗纠纷、医患关系及医闹事件的紧张性和严重性,笔者专门以该课题为中心,要求学生假期对医疗纠纷、医患关系、医闹事件及医学生的法律素质教育进行简单的力所能及的调查,并以不少于2000字的调查报告形式上交假期作业,从学生上交的调查报告中看出80%以上的学生认真进行了调查或访问,20%左右的学生只是为了完成作业而进行的网络资源的抄袭,但因为要求作业必须是手写的而不能是打印的,所以这20%左右的学生在抄袭的过程中也会有些许收益。而另外80%左右的学生则通过此次调查或访问,加深了对法律与医学生、医护人员、医疗纠纷、医患关系及医闹事件的认识,从而也激发了他们对获取法律知识的渴望。
3教育教学改革的结果
一方面,从课堂上学生的反应和参与课堂讨论的积极性上来看,此次进行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收效颇丰,要比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按部就班的灌输式、填鸭式的课堂教学效果好,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得到充分发挥。另一方面,从学生假期调查作业的完成情况来看,80%以上的学生把自己课堂上学到的法律知识融入了具体的调查研究之中,而调查过程中一些具体的案例案件又进一步激发了他们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医学生是医疗从业后备力量,是未来医务人员队伍的主力,这支队伍的自身健康即它的责任感、业务能力和人文情怀是否经得起社会风雨的考验,事关医疗安全和医学科学进步的大计,法学教育不能解决所有的需要,但如果缺项是不可想象的。医学是一项涉及多学科、多领域的综合学科,其中的复杂和精细都迫切要求运用法律的手段加以规范和调整,法律在这一过程中不但起到促进医学进步的作用,也不失其保驾护航的作用。当医疗实践和医学科学取得突破性进展的时候,也需要从法律的角度对其成果加以研究,因为医学的发展常与随之而来的道德、伦理、法律问题有无法摆脱的关系,如果脱离了法律的规范,也许医学也会走向它的反面[2]。探讨和研究怎样在不影响其专业基础知识学习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其法律教育教学体系,以提高医学生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明晰其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合理合法履行其救死扶伤的职责是值得人们长期关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爱因斯坦.爱因斯坦文集,第3卷[M].2版,许良英,赵中立,张宣三编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358.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指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居住在本市的成年育龄人员。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在本市居住、预期将离开的人员除外。
第四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遵循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优质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以常住非本市户籍人口为基数,按照本市户籍人口标准纳入财政预算,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按照流动人口规模予以配备。
第六条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检查考核及奖惩办法;
(三)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健全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做好信息交互、层级监控和个案通报等工作;
(四)加强基层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联合执法工作,依法查处计划生育违法行为
(五)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协作,协调解决服务和管理问题;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机构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公安、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民政、城管执法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下列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一)公安部门负责流动人口信息的采集、更新和注销;居住证办理及年度签注时,核对、更新流动人口婚育情况;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计划生育违法行为;
(二)卫生部门负责管理、监督医疗机构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公共服务项目;负责流动人口围产期检查、生育、计划生育手术等信息的采集;依法查处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采集流动人口就业信息,推进流动就业人口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事业;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政策纳入就业培训;监督流动就业人口婚、产假的落实情况;
(四)城管执法部门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查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违法行为;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教育、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婚姻登记、入园入学和营业执照时,宣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信息。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应当协助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协调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等有关单位,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二)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三)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奖励和优待政策;
(四)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和提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技术服务;
(五)健全现居住地和户籍地之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更新婚姻状况、怀孕生育、计划生育措施等信息,通过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反馈计划生育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下列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一)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集、核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二)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市非户籍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卡(以下简称“管理服务卡”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和生育节育联系单等;
(三)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告知流动人口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以及可以免费享受的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服务项目和奖励、优待政策等;
(四)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第十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环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为已婚育龄妇女实施围产期检查、分娩、计划生育手术等信息登记工作时,应当查看其身份证明、婚育证明;妊娠十四周以上引产的还应当查验其医学诊断意见书或者相关证明。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规定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警示标志,做好超声设备、终止妊娠药品等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
(一)确定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建立已婚育龄妇女档案,依法落实生育保险、奖励优惠和休假待遇等;
(二)聘用已婚育龄妇女时,应当查验婚育证明或管理服务卡,对无婚育证明或管理服务卡的应当督促其办理;
(三)配合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开展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
(四)发现育龄妇女不符合法定条件怀孕或者生育的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了解流动人口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房屋出租(借)人发现承租人或实际使用人违反法定条件怀孕、生育、非法从事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当及时向房屋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知识宣传、便民维权、救助帮扶等活动,引导流动人口实现计划生育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
第十四条已婚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向居住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向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第十五条本市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卡制度。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通过管理服务卡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开展计划生育政策宣传,落实责任承诺,实施信息管理和生育管理,提供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和奖励、优待。
已婚育龄妇女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应当凭本人身份证明、婚育证明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管理服务卡。符合办理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予以办理。
第十六条流动人口凭管理服务卡可以享受下列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和奖励、优待:
(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家庭保健等知识普及活动;
(二)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免费享受本市规定的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服务;
(四)享受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奖励;
(五)其他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和奖励帮扶。
第十七条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在本市生育第一个子女,可以在居住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办理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身份证、居住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婚育证明或管理服务卡,男方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在本市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应当出示女方户籍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再生育证明。
第十八条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
育龄妇女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应当及时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终止妊娠。
流动人口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生育的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十九条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现流动人口违反法定条件生育子女,未缴纳社会抚养费或没有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征收社会抚养费时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与当事人户籍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互相配合、协商征收。户籍地积极配合的现居住地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条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查实的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参与登记、核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二条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公安、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民政、城管执法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分别由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如实提供相关信息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