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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让利促销时的税收筹划
不同的让利促销方式会涉及不同的税种从而使纳税人承担不同的税收负担。
1.折扣销售,并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税法规定以扣除折扣后的实际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且该种方式不存在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因此该种方式税负最轻。但若不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则按未扣除折扣的全额销售额计算缴纳,因此企业应尽量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
2.赠送实物:采取实物折扣的销售方式,其实质是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根据规定,无论赠送的货物是自己生产的还是委托他人加工或购进的,折扣的实物不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均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企业要为消费者缴纳所得赠品的个人所得税。因此,比前一种方式税负加重了。
3.返还现金:返还现金与直接捐赠现金相似,按规定,直接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所得税额。且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该方式税负最重。
二、购销活动中转让定价的税收筹划
1.货物的转让定价。即集团公司利用其关联公司之间的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等贸易往来,通过采用“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等内部作价办法,将收入尽量转移到低税负公司,而把费用尽量转移到高税负公司,从而达到转移利润和减轻整体税负的目的。
2.劳务的转让定价。关联企业之间可以利用劳务的内部作价方式提供劳务,不计报酬或不按常规计收报酬,转移收入,来实现利润的转移和减轻总体税负。
3.有形资产的转让定价。关联企业之间通过租赁机器设备实现避税。一种是利用自定租金来转移利润,如处在高税国的公司借入资金购买机器设备,以最低价格租给低税国的关联企业,后者再以高价租给另一高税国的关联企业,就可以达到一箭双雕、转移利润避税的目的;另一种是利用国家之间折旧规定的差异进行避税。有的国家按机器设备的法定所有权计提折旧,有的国家规定按机器设备经济所有权计提折旧。两个处于不同规定的国家的关联企业之间,就可以利用设备租赁业务重复计提两次折旧。再一种是先卖后租用,购进设备投入生产后,即可提取折旧。如将投产不久的设备先出售再租回使用,这样买卖双方,对同一设备都可享受首年折旧免税额,租用设备的承租方还可享受在利润中扣除设备租金的优惠。
4.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关联企业之间通过对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采取不收报酬或不按常规价格作价的方法,转移收入和利润,实现避税。因为无形资产价值的评定缺乏可比性,很难有统一的标准。因此,与其他转让定价方式相比,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更为方便。关联企业可以通过无形资产的特许权使用费转让定价,来调节其利润,以追求税收负担最小化。
1.利用免税条款进行筹划。目前,各国税法对电子商务是否征税有不同的规定,如美国1998年国会通过互联网免税法案。这样在美国境内或同美国公司开展贸易活动时,就可能有很大的筹划空间。我国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如使用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没有开具书面凭证的,暂不贴花。如某企业2002年1月~9月出口金额达4.6亿元,如果按传统方式销售,应缴纳印花税13.6万元,若通过电子邮件销售,13.6万元的印花税就合法地节省了。
2.利用税收管辖权进行筹划。对于实行地域管辖权原则的国家,依照税法规定,外国公司获得的所得是否在该国缴税,取决于该商品或劳务是否在该国销售,以及是否在该国办理过税务登记。这就为依靠互联网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比如香港目前实行地域管辖权原则,如果某企业不想就其在香港的交易向香港政府缴纳税款,可以不在香港注册,并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香港政府无法征税而不必纳税。
3.利用常设机构进行筹划。OECD税收协定范本指出,仅仅是网站运作不足以构成常设机构,然而,也不排除电脑设备构成常设机构的可能性,完全自支运行的网站服务器可能构成常设机构;而自动化程度较低,只行使准备性和辅助的网站服务器可能不构成常设机构;根据网站提供服务的协议,在独立的因特网服务提供商的服务上运行的网站也不构成常设机构,因此,我们尽量避免成为常设机构进行商品交易则可免税。
四、通过设立销售公司进行税收筹划
通过组建销售公司除了可以获得与转让定价有关的利益以外,还可以在某些税种实现节税的目的。
1.降低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消费税的纳税环节发生在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和零售环节,因而如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于销售环节,只需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这样可以使企业集团的整体消费税负下降,但增值税税负不变。
2.扩大费用列支范围的税收筹划。通过设立销售公司再进行一次销售,增加了企业的销售额,从而扩大了法定扣除范围,使企业所得税负明显下降。
五、签订合同中的税收筹划
根据规定,在业务中,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合同,凡仅明确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税,而且由于没有收入,不存在缴纳营业税的问题。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如存在转委托,最好签为合同以减少税负。
【关键词】电子商务 发展现状 税收问题 完善措施
一、电子商务的定义
作为信息技术运用的主要领域,电子商务已成为各国经济的主要增长点之一。这种新兴贸易方式的理论研究也引起了各方的广泛关注,各方对电子商务含义的理解也不尽相同,归纳起来,大致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类。
广义的电子商务是指一切依托技术进行交易的商事活动。即电子商务领域涵盖了所有运用数据电文的商业或商务活动领域;狭义的电子商务是指围绕互联网开展的商事活动。泛指运用现代计算机网路,或是未来由无数网络所组成的“信息高速公路”,来销售与购买货物或劳务等行为。前者实际上就是“电子技术+商务活动”所包含的各种交易方式;后者则仅是指代因特网商务或称为互联网商务。本文以狭义的电子商务即互联网商务为核心,探讨互联网商务税收问题,这也是互联网商务作为电子商务发展的核心部分所要求的。
二、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我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便捷实惠的网上购物已逐渐成为我国大中城市消费者主流的消费方式。这个庞大的市场不仅对传统贸易形成了巨大冲击,对建立在传统贸易基础上的税收征管体系也产生了重大影响,电子商务税收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三、电子商务给税收带来的新问题
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的无国界性、交易的虚拟化和隐匿化给传统的税收体制与征管带来了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确定困难
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对一定的人或对象征税的权力,依据国家原则其可以分为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两种,即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电子商务对这一权力发出了挑战。
1.电子商务的发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在现有国际税收制度下,收入来源国对营业利润征税一般以是否设置“常设机构”为标准。这条标准判断在电子商务中难以适用,商品被谁买卖很难认定。互联网的出现使得服务也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提供服务一方可以远在千里之外。因而,电子商务的发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比如通过互相合作的网址来提供修理服务、远程医疗诊断服务,这就使得各国对所得来源地判定发生争议。
2.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
目前各国判断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为准。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税务机关将难以根据属人原则对企业征收所得税,居民税收管辖权也形同虚设。电子商务的发展还促进了跨国公司集团内部功能的完善化和一体化,使得跨国公司操纵转让定价从事国际税收筹划更加得心应手,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逃税的机会增多。因此,地域税收管辖权虽然不会被抛弃,但其地位已开始动摇。
(二)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困难
现行的税收征管体制是建立在对卖方、买方监管的基础上的。要让税务机关去追踪、掌握、识别电子商务买卖双方大量的电子商务交易数据并以此作为计税依据是十分困难的,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加密技术的发展加剧了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难度,税务机关既要严格执行法律对纳税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的保护规定,又要广泛搜集纳税人的交易资料,难度很大。除上述问题之外,目前广泛讨论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还包括:电子商务税收征与不征的问题、电子交易数据的法律效力问题、数字化产品认定问题、电子商务税种问题等等。
四、我国电子商务税制的完善措施
(一)基本税制要素的确定
应当明确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电子商务形式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包括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以及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都为纳税义务人。电子商务涉及的有形商品交易行为,由于其完全具备普通销售货物的特性,应对其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等相关税收;对于电子商务涉及的无形资产交易行为,可以按照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征税地点应该确定为消费方所在地,因为电子商务在线交易流转环节中,资金由消费者流向网商,相较于监控资金流的终点而言,对资金流起点的监控更为方便,所以应坚持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并重原则。
(二)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行税收征管
1.推行网上电子税务登记制度
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在办理上网手续之后,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税务登记,获取唯一的电子税务登记标识,作为提供网上交易平台的电子商务运营商,也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传真件,并向工商机关和税务机关进行验证。
2.合理选择税款征收方式
对纯电子商务企业,采取第三方支付平台、纳税人开户银行等结算单位负责代收代缴税款。对既有传统业务又有电子商务的企业,可按属地原则采取直接征收税款方式,对电子商务交易部分则可以采取间接征收税款方式。而对于没有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支付的企业或个人,也无法逃避纳税义务,因为网上支付最终都离不开网上银行的参与,所以还要过网上银行这一关,只有当运营商确认收到按此计提的代收税款后方可确认交易成功。
五、小结
综上所述,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决定了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还将在网络经济发展中不断出现,电子商务的税收体系的建立也只能和电子商务本身的发展一样,在实践中不断地修改和完善,最终形成能确保我国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税收新体系。
参考文献:
[1]杨婵.电子商务活动引发的税收问题及应对策略[J].商业文化(上半月),2011(4).
[2]赖小英.论述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及对策[J].当代经济,2014(13).
【论文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和完善, 税收筹划也越来越被人们所接受并付诸行动。由于中国对企业税收筹划实务的研究才刚刚起步, 税收筹划的研究在中国尚属一个新课题, 有待于我们进一步加强理论和实践的探索。笔者就此进行探讨。
税收筹划(tax planning)也称纳税筹划,它是纳税人在遵守税法、拥护税法、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针对纳税人自身的特点,规划纳税人的纳税活动,既要依法纳税,又要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达到减轻税负、解除税负或推迟纳税,最终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一种经济活动。一般来说来进行税收筹划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运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策划,充分利用税法中关于某些临界点的规定,转让定价法,优劣比较法,利用电子商务进行税收筹划,适时节税法。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税收筹划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重中之重,而要进行税收筹划,仅有良好的愿望是不够的,它还需要借助一定的条件,运用相应的方法才能得以实现。
1 税收筹划的理论假设
假设是在总结业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合乎逻辑的推理得出的判断,是对研究对象所处环境约束因素的总结。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研究所包括的实务理论假设主要有以下2个方面。
1.1 “经济人”假设
首先,利益主体从事经济活动的动机是自利的,即追求自身利益是驱逐利益主体经济行为的根本动机;其次,“经济人”能够根据具体的环境和自身经验判断自身利益, 使自己追求的利益尽可能最大化; 最后,在有效的制度制约下,“经济人”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可能会无意识或有意识地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发展。在这一假设下,“经济人”特有及特定的行为方式是: 在给定条件的约束下, 尽最大可能实现最有效的预期目标。
1.2 纳税理性假设
假定纳税人是理性的, 即自利的、清醒的、精明的, 其行为选择是主动的, 对自身行为的经济后果和利害关系是清楚的、明确的, 其行为目标是以较低的风险取得尽可能大的效用。纳税理性是一种支撑纳税人行为与心理的自主意识, 是驱动纳税人应税组合的一种动力源。纳税理性为纳税人所指向的途径是: 在特定税收环境(包括立法环境、政策环境、管理环境等) 的约束下, 最大限度地实现投入(纳税、其他纳税支出) 的最少和产出(即税后可自由支配效益) 最大的均衡。
2 税收筹划的实务解析
税收筹划贯穿于纳税人自设立到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在不同的阶段,进行税收筹划可以采取不同的方法。
2.1 企业设立的税收筹划
企业设立环节的筹划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第一环,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其筹划点主要有企业投资方向、注册地点、组织形式的选择等几个方面。
2.1.1 企业投资方向的税收筹划
国家为了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经常会利用税率的差别和减免税政策来引导企业的经济行为,来促进国家的产业发展,地区发展,科技发展,保护国内工业。对于纳税人来讲,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的重点在于如何合理运用税收政策法规的规定,适用较低或较优惠的税率,妥善规划生产经营活动,使其实际税负最低,以达到节税效益。
2.1.2 企业注册地区的税收筹划
国家为了促进某些地区的发展,在制订税收政策时对该地区进行了适当倾斜。正是由于税收待遇的地域性差异,使企业设立时注册地点的筹划成为可能。因此,企业应充分利用现行区域性优惠政策,选择税负较轻的地区作为注册地址,以减轻税收负担、谋求最大税收利益。
2.1.3 企业组织形式的税收筹划
企业在组织形式上存在很大的差别,有公司制企业、合伙制、独资企业。企业内部也往往有多种形式可供选择,选择适当与否会直接影响投资者的利益。如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选择:设立分公司还是通过控股形式组建子公司,在纳税规定上就有很大不同。子公司为独立法人,母、子公司应分别纳税,而且子公司只有在税后利润中才能按照股东占有的股份进行股利分配。子公司可享受政府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内的许多优惠政策;而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但分公司与总公司是一个纳税主体,其收入,成本、损失和所得可以并入总公司纳税,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亏损最终与总公司的损益合并计算,总公司因此可免交部分所得税。一般来说,企业创立初期,受外界因素的影响较大,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宜采用分公司的形式,以使分公司的亏损转嫁到总公司,减轻总公司的所得税负担;当企业建立了正常的经营秩序,设立子公司可享受政府提供的税收优惠。
2.2 企业筹资的税收筹划
企业经营所需的资金,无论从何种渠道取得,都存在着一定的资金成本。筹资决策的目标不仅要求筹集到足够数额的资金,而且要使资金成本达到最低,由于不同筹资方案的税负轻重程度往往存在差异,这便为企业进行筹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2.2.1 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选择
按照税法规定,负债筹资的利息作为税前扣除项目,享有所得税利益,从而降低负债筹资的资金成本和企业所得税税负;而股息、红利支付不作为费用列支,只能在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这样,企业在确定资本结构时必须考虑对债务筹资的利用,即考虑负债的财务杠杆作用。一般而言,如果企业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成本率,负债比重的增加可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然而,负债利息必须固定支付的特点又导致了债务筹资可能产生的负效应,如果负债的成本率超过了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会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而下降,从而增加企业的财务风险。因此,即使在息税前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成本率时,负债经营也应适度。
2.2.2 融资租赁的利用
融资租赁是现代企业筹资的一种重要方式。通过融资租赁,可以迅速获得所需的资产,保存企业的举债能力,更重要的是租入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折旧计入成本费用,减少了企业的纳税基数,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也可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进一步减少了纳税基数。因此,融资租赁的税收抵免作用非常显著。
2.3 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2.3.1 加强企业采购的税收筹划
企业采购的税收筹划是建立在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以及应纳税额总体的分析和把握上。所以企业要求把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变为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降低采购成本。例如:某钢铁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设原料部,除负责采购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原材料外。还负责向社会收购废钢,购进废钢经过加工、挑选整理后可以直接使用,挑选、整理、加工工程中的费用计入废钢成本。向社会收购的废钢一部分是从废旧物资公司购进,可取得废旧物资发票,抵扣10%的税金,降低了成本。一部分是从个体散户中购进,无发票,增加了成本。若企业设立控股的废旧物资公司,将废钢收购及挑选整理业务交由废旧物资公司承担,废旧物资公司按照废钢收购价加上挑选整理费的价格将整理好的废钢买给该企业,并开具废旧物资发票,则企业购入的所有废钢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可见,通过设立废旧物资公司将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化为可抵扣的进项税,降低了废钢的成本。
2.3.2 加强会计核算的税收筹划,降低税收负担
企业应纳税额是以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收政策为依据计算缴纳。实践中,有些经济事项可以有多种会计处理方法,即存在不只一种认可的可供选择的会计政策,但由此造成的税收负担却截然不同。因此企业可以采取不同的会计账务处理手段,将成本费用向有利于节税的方面转化,以降低税收负担。
2.3.3 加强税收筹划,降低企业应纳税额
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有两个,即计税基数和税率,计税基数越小,税率越低,应纳税额也越小。进行税务筹划可从这两个因素入手,找到合法的办法来降低应纳税额。例如,某企业2005年12月30日测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2万元,则企业应纳所得税33 066 元(100 200×33%)。如果该企业进行了税收筹划,支付税务咨询费200元,则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0 000元(100 200-200),应纳所得税27 000元(100 000×27%),通过比较可以发现,进行税收筹划支付费用仅为200元,却节税6 066元(33 066-27 000)。
2.3.4 加强税收筹划,权衡整体税负的轻重
增值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对企业来说,增值税纳税人的身份特点具有很大的税收筹划空间。人们通常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实际并不完全如此。例如,很多筹划方案中都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的筹划。因此,企业在选择税务筹划方案时,不能仅把目光盯在某一时期纳税较少的方案上,而要考虑企业的发展目标,选择有利于增加企业整体收益的方案。
参考文献:
[1] [美]迈伦•斯科尔斯. 税收与企业战略[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一、财务管理概念及特点
(一)财务管理概念
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是企业管理工作的核心,与企业的发展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贯穿了企业的所有财务活动,良好的财务管理工作可以真实具体的反映出企业的财务现状,财务管理人员可以依据企业财务数据对企业财务现状进行客观的评估和检查,加强对企业资金的运筹,减少企业资金的无意义消耗,保证企业资金能够得到有效的利用,继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除此之外财务管理是企业与外部交流沟通的手段之一,企业无法依靠自身发展壮大,只能通过大量的商务活动与经济交易提高企业资产,当企业要与其它公司合作的时候,就要通过会计核算,对原始数据进行分析处理,使其变成有用的经济信息,然后向对方展示本公司的真实的财务情况,让对方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投资,实现互惠互利的目标。财务管理工作实际上是对资金的管理,通过有效的控制资金的流动,来推动企业的发展,增强企业的经济效益。与此同时财务管理的灵敏度很高,公司方方面面的问题都能在财务上反映出来。
(二)财务管理特点
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具有复杂性高和操作性强的特点,是一项系统化的工作。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是组织企业财务活动的主体,能够对企业项目活动进行精准的预算,控制企业资金流动方向。传统的财务管理工作模式注重财务数据的收集和整合工作,大多数情况下都采用人工录入的方式记录企业财务数据,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电子商务时代的来临,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经过了一系列的革新活动,充分利用了网络快速性和便捷性的特点,形成了全新的企业财务管理模式。当下的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突破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为进行商业活动的企业双方提供了自由交流的平台,随着网络时代财务管理模式的进一步普及,大多数企业开始实行动态财务管理模式,动态财务管理模式可以整合记录网络交易数据,并且自动生成电子账单。动态管理模式的应用,改变了纸质数据存储模式,采用电子数据存储方式记录企业财务数据信息,增强了企业财务数据信息容量,对企业财务数据进行了规范化管理,致使工作人员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找到想要的财务数据信息,大大减少了财务人员的工作量,提高了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提高了收集信息和处理信息的能力,针对信息迅速作出响应,并根据市场需求和国家政策迅速作出相应调整,继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二.税务筹划的完善对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促进作用研究
(一)在经营活动中的促进作用
良好的税收筹措工作能够有效的降低企业的税负,减少企业项目的活动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对于企业的经营活动具有极强的促进作用。企业的税收筹划具有非违法性和事前筹备性的特点,对企业各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了有效的监管与控制,受企业税收筹划自身特点约束,在企业项目活动初期就保证了企业项目计划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企业可以根据项目计划采取相应的措施,在我国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避税。其中企业税收筹措的事前准备工作是影响企业筹划效果的主要因素之一,通过事前筹划工作,企业可以总结所有能够合理避税的活动项,还能有效的避免纳税滞后现象的发生。企业在进行税收统筹初期,就带有强烈的目的性,不能盲目的追寻税负降低最大化,要在最大限度上降低企业税负的基础上,计算企业筹划方案的运行成本,保证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能够实施,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绝对化。通过税收筹划方案的应用可以降低企业税负负担和涉税风险,保证企业在合理纳税的基础上实现纳税的最小化,降低企业的整体税负,同时企业可以享受延迟纳税政策,在规定纳税的期限之前,企业可以自由运用税务资金,这相当于企业从政府得到了一项无利息投资,在资金自由使用的期限里,企业的所得利润都是无成本投资的大收益。降低涉税风险是保证企业税收统筹方案顺利进行的关键,有很多企业在设计税收统筹方案之前,没有进行数据收集工作,对当下的税收政策了解不透彻,忽视了税收政策改变为企业税收统筹计划带来的影响,致使企业税收统筹计划存在较大的涉税风险,无法充分发挥税收统筹计划的作用,不能达到计划的预期效果,严重的情况下,还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让企业不得不承担相对的法律制裁。所以说企业在制定税收统筹初期,要时刻关注国家税收政策,并将涉税风险当做制定企业税收统筹计划的一个基本原则。
(二)促进经济效益的提升作用
企业经营的主要目的是获得巨大的经济利润,在保证企业经济效益的基础上,进一步实施企业的战略发展目标,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让企业的行业发展市场上占得一席之地。税务筹划的完善能够促进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为企业追求经济最大化的运营方针提供了政策上的支持,受我国税收制度的影响,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每一道流程都要适当的上税,这种收税方式不利于企业自身的发展,除此之外我国税收制度对不同行业的要求不同,不同行业所要缴纳的税金数额也不相同,所以说税收政策对于企业成本费用和利润收入的影响也就不同。与此同时企业的所得税划分标准不够明确,在对企业的所得税进行核算时,要对企业的各类税收以及企业成本的投资进行分类计算,随着企业所得税缴纳制度的改变,企业的税收统筹方案要进行一定程度上的调整,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但是总体来说,针对企业所得税制定的企业税收统筹方案具有一定的拓展空间,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可以从税收税率等方面入手,了解时下基本政策,将企业税收统筹的应用范围扩展到最大,实现企业的最大经济效益化。
(一)对于税收原则的冲击,主要体现在三方面:1.对税收公平原则造成冲击。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建立在国际互联网基础上的这种与传统的有形贸易完全不同的“虚拟”贸易形式,往往不能被现有的税制所涵盖,导致传统贸易主体与电子商务主体之间税负不公,从而对税收公平原则造成冲击。2.对税收中性原则造成冲击。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的课税方式和税负水平不一致,因税负不公而导致对经济的扭曲,因而对税收中性原则产生冲击。3.对税收效率原则造成冲击。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可以直接免去中间人如人、批发商、零售商等,而直接将产品提供给消费者。中间人的消失,将使许多无经验的纳税人加入到电子商务中来,这将使税务机关工作量增大。这无疑将影响到税收的效率原则。
(二)对于各税种的冲击
1.电子商务对增值税课税的影响。现行增值税通常是适用目的地原则征收的,对电子商务而言,销售者不知数字化商品用户的所在地,不知其服务是否输往国外,因而不知是否应申请增值税出口退税。同时,用户无法确知所收到的商品和服务是来源于国内或国外,也就无法确定自己是否应补缴增值税。另外,由于联机计算机的Ⅳ地址可以动态分配,同一台电脑可以同时拥有不同的网址,不同的电脑也可以拥有相同的网址,而且用户可利用WWW匿名电子信箱来掩藏身份。网上交易的电子化和网络银行的出现,使税务机关查清供货途径和货款来源更加困难,难以明确是征税还是免税,不仅导致按目的地原则征税难以判断,而且对税负公平原则造成极大影响。
2.电子商务对所得税课税的影响。现行所得税税制着眼于有形商品的交易,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及无形资产的使用都作了区分并且规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交易方可借助网络将有形商品以数字化形式传输与复制,使得传统的有形商品和服务难以界定。网上信息和数据销售业务,由于其具有易被复制和下载的特性,模糊了有形商品、无形资产及特许权之间的概念,使得税务机关难以通过现行税制确认一项所得究竟是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导致课税对象混乱和难以确认,不利于税务处理。
(三)对于税收征管的挑战
传统的税收制度是建立在税务登记,查账征收和定额征收基础之上的。这种面对面的操作模式在电子商务时代显然不能适应实际需要,电子商务的虚拟化、无形化、随意化、隐匿化给税收征管带来前所未有的困难。
1.无纸化操作对税收稽查方式提出了挑战。电子信息技术的运用使得交易记录以电子形式出现,电子凭证可以轻易地被修改,而且不留下任何痕迹、线索,税收审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证,使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了基础,这样税务部门就得不到真实、可靠的信息。另外,无纸化操作产生的电子合同、交易票据实际上就是数据记录,电子帐本本身就是数据库,如果对它们继续征收印花税在法律上将不再适用,而且很难区分这些数据及数据库,哪些是用来交易的,哪些是用于单纯的企业内部管理目的的。
2.加密措施为税收征管加大了难度。数据信息加密技术在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同时,也成为企业偷漏税行为的天然屏障,使得税务征管部门很难获得企业交易状况的有关资料。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保护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如何对网上交易进行监管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是网上征税的又一难题。
3.电子货币影响传统的征税方法。电子货币的存在使供求双方的交易无需经过众多的中介环节,而是直接通过网络进行转帐结算。以往税务机关通常通过查阅银行帐目得到纳税人的有关信息,判断其申报的情况是否属实,这样客观上为税收提供了一种监督机制,电子货币的使用使这种监督机制几乎失去了作用。传统税收征管很大一部分是通过中介环节代扣代缴的,电子商务无疑会使征税过程复杂化,使原本只需向少数人征税转变为向广大消费者征税,从而加大了税收部门的工作量,提高了税收成本。
(四)对国际税收基本概念的冲击
1.常设机构概念受到挑战。在现有国际税收制度下,“常设机构”是收入来源国用来判断是否对非居民营业利润征税的一项标准。但在电子商务中这一概念无法界定。因为电子商务是完全建立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上,大多数产品或服务提供并不需要企业实际出现,而仅需一个网站和能够从事相关交易的软件,而且互联网上的网址、E-MAIL地址,身份(ID)等,与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无必然的联系,仅从这些信息无法判断其机构所在地。
2.国际税收管辖权的潜在冲突加剧。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交易的数字化、虚似化、隐匿化和支付方式的电子化使交易场所、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使用地难以判断,以至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失效。而如果片面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则发展中国家作为电子商务商品和服务的输入国,其对来源于本国的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管辖权,将被削弱或完全丧失,这显然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因此,重新确认税收管辖权已成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重大问题。
(五)电子商务引发的国际避税问题
荷兰国家文献局对避税下的定义是:避税是指以合法手段减轻税收负担。电子商务的高流动性和隐匿性使得征税依据难以取得。企业可以通过变换在互联网上的站点,选择在低税率或免税国家设立站点,达到避税的目的。电子商务的发展还促进了跨国公司集团内部功能的完善化和一体化,使得跨国公司操纵转让定价从事国际税收筹划更加容易。同时,由于电子商务信息加密系统、匿名式电子支付方式、无纸化操作及流动性等特点,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双方具体交易事实,相应地税务机关很难确定合理的关联交易价格以作出税务调整。
二
、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对策
据统计,美国仅2000年的电子商务营业额已超过5400亿美元,而我国只有8亿人民币。从电子商务指数推算的结果看,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水平只有美国的0.23%。在我国访问电子商务网站的客户大约只有1%有购物行为,而国际上的平均比例在5%左右。我国的电子商务尚处于起步阶段。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应该尽早提出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
1.我国电子商务的征税原则。
(1)税收中性原则。它是指对电子商务达成交易与一般的有形交易在征税方面应一视同仁,反对开征任何形式的新税,以免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电子商务课税不应影响企业在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与传统交易方式之间的经济选择,不应对高新技术发展构成阻力。
(2)以现行税收政策为基础的原则。电子商务的发展并不一定要对现行税收政策做根本性变革,而是尽可能让电子商务适应已有的税收政策。该原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发展趋势,对我国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有着现实的指导意义,这就是对电子商务征税要尽可能运用既有的税收法规。
(3)维护国家税收的原则。在电子商务领域,我国将长期处于净进口国的地位。为此,我国应在借鉴其他国家电子商务发展成功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探索适合国情的电子商务发展模式。在制定电子商务的税收方案时,既要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又要考虑维护国家税收和保护国家利益。
2.重新认定国际税收基本概念。
(1)常设机构原则的适应性。OECD税收范本第五条对常设机构定义的注释说明中提到:互联网网址本身并不构成常设机构,因为它是由软件和大量的信息构成的,软件和信息是无形的,不符合常设机构概念。而存储该网址的服务器(硬件、有形的)用于经营活动时,可以构成固定营业地点,从而构成常设机构。企业通过建立由软件和大量信息构成的网站来开展电子商务,无形的网站本身不能构成常设机构,但网站的物理依托是服务器,服务器是硬件,是有形的,它具备了构成常设机构的物理条件。这样,存放网站的服务器就是一个营业场所,如果它不被经常变换地点,就构成了“固定的营业场所”。所以,只要企业拥有一个网站/服务器,并通过它从事与其核心业务工作有关的活动,那么该网站/服务器应被看成常设机构,对它取得的营业利润征收所得税。
(2)强化居民税收管辖权。国际上电子商务比较发达的国家均是采用属人原则确定居民管辖权,发展中国家则广泛使用属地原则确立来源地管辖权。随着电子贸易的迅猛发展,收入来源地管辖权越来越难以适应国际税收的要求,这就迫使发展中国家必须逐步适应居民管辖权原则,积极与发达国家进行磋商、协调,以便争取更多的利益。近期可采用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并存的方案,以后逐步向居民管辖权过渡,对通过网络从境外购进的商品和劳务,可参照欧盟国家的做法,由购买方代其缴纳流转税。
3.建立适应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体系。
电子商务不断发展,使传统的税收征管受到挑战,为此,要开发新的电子技术,开创新的征税手段,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1)加快税收部门自身的网络建设,尽早实现与国际互联网、网上用户、银行、海关等相关部门的连接,从支付体系入手解决网上交易是否实现及交易内容、数量的确认问题,实现真正的网上监控与稽查,并加强与各国税务当局的网上合作,防止税款流失,打击偷税、逃税现象。(2)积极组织技术力量与金融机构、网络技术部门及公证部门紧密配合,开发出统一、实用、高效的自动征税软件和稽核软件。(3)对开展电子商务的公司、企业进行电子商务税收登记,使每个从事网上交易的纳税人都拥有专门的税务登记号,这样税务机关就可以对其申报的交易进行准确、及时地审查和稽核,对电子商务的流动性、隐匿性和无纸化交易给税务部门搜集纳税人资料造成的诸多不便就可以妥善解决了。
4.加强网上控制。
加快税务系统“电子征税”的进程。电子征税包括电子申报和电子缴纳。对纳税人而言,方便、省时、省钱;对税务机关来说,不仅减少了数据录入所需的庞大的人力、物力,还大幅度降低了输入、审核的错误率。另外,由于采用现代化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了申报、税票、税款支付等电子信息在纳税人、银行、国库间的传递,加快了票据的传递速度,缩短了税款在途滞留的环节和时间,从而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5.加强对网络服务商(ISP)的管理。
上网目前有三种方式:拨号上网、虚拟主机形式上网和专线上网。这三种上网方式与网络服务商都是密不可分的,加强对网络服务商的管理有利于税务机关监控电子商务的全过程。
6.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
要防止网上贸易所造成的税收流失:只有通过我国与世界各国税务机关的密切合作,运用国际互联网等先进技术,加强国际情报交流,才能深入了解纳税人的信息,使税收征管、稽查有更充分的依据。在国际情报交流中,尤其应注意有关企业在避税地开设网址及通过该网址进行交易的情报交流,防止企业利用国际互联网贸易进行避税。
7.适应电子商务的要求及时调整税制结构。
根据电子商务对税源结构的影响,实现增值税的转型,扩大增值税税目,简化税率和调整课征环节,加强对所得税的税收征管,扩大所得税收入比重,才能达到既保持税收收入又促进经济增长的税收目标。
8.对电子商务实行优惠政策,并建立单独的核算体系。
电子贸易能够为企业节约资金,降低成本,带来直接经济效益,因此应当鼓励和扶持,适当给予税收优惠。为便于税务机关核查企业申报是否真实,要求企业必须对网上进行的交易单独核算,否则不给予优惠。
关键词:企业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
引言
年终奖是企业激励员工的重要手段,年终奖支付比例、支付时点和支付形式存在显著差异。受到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改革,很容易造成年终奖的税负出现明显的偏差。要想有效降低税负,必须要提前做好纳税筹划,尽可能选择合理的年终奖支付方式,为企业和个人创造更多的优惠。在个人年终奖纳税的过程中要尽可能明确个税改革,对年终奖产生的影响进行全面分析,探究年终奖税收筹划的主要措施,确保年终奖筹划方式得到全面调整。
一、个税改革与年终奖税收筹划产生的影响分析
(一)综合收入划分
在新时期,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税收可以有效促进资源的二次分配,保证社会的公平性。在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背景下,可以确保劳动分配调节机制发挥应有的作用,通过个税调整使个人的税收征收范围有了更准确的界定,同时将保费电子商务经营收入和年终奖等多种新的收入途径,都纳入到征税管理之中,通过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实现了个人与非个人观念区分,按照综合分类方式和部分分类方式,对个人所得税进行全面管理。在新税改背景下,通过将个人工资劳务报酬,薪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合并成综合税收,按照统一累进制度进行征收,可以确保个体商户的经营所得全面发展,对个体商户的生产实现累计差额制度,收入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也全部纳入到综合经营所得中。取消承包经营以及相关的税务,在目前的薪酬体系上,对税率进行全面改革,将原本每月3500元提高到了每月5000元。
(二)专项费用扣除
在个税改革的背景下,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利息、大病医疗等多个项目进行专项扣除,减轻青年人生活的压力。通过多种途径鼓励居民提高自己的合法收入,而这种新型的超额累进制税收方式,既能够有效减少个人逃税的问题,同时也可以模仿事业单位相关征收的方法,从而有效进行反避税。在个税改革的背景下,能够保证税收更加公平公正,推动居民不断努力创造更美好的生活。
二、年终奖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案
(一)36,000元与144,000元年终奖的个税无差异点
在不同情况下的差异。不发放年终奖时的年薪,如果纳税额度低于36,000元时则可以按月薪发放,在不考虑三险一金的条件下,年薪低于96,000元及以下时则无需发放年终奖。假设某员工a不含年终奖的工资为x,发放年终奖后,年终奖达到36,000元标准线,年终奖个税应为1080元。如果月度工资的个税税率为20%,则扣除16,920元,而最终发放年终奖达到144,000元时,个税为14,190元,原则扣除数为2520元,所以根据个税无差异点进行分析,年薪在36,000元以上,但低于263,100元以下则可以按照36,000元的年终奖发放。年薪高于263,100元,可以选择144,000元的年终奖发放。
(二)144,000元与30,000元年终奖的个税无差异点
假设某员工b不含年终奖的,全年工资为x,如果发放年终奖144,000元后,年终奖个税达到1,0004190元,而个税税率在30%,则需要扣除52,920元的个人所得税,当个人的年终奖发放达到30,000元时,年终奖个税则为58,000500.90元。每个月的月度工资纳税率为25%,所以当年薪在263,100元以上,但低于732,000元以下时,可以按照144,000元的年终奖发放,当年终奖高过732,000元后,可以选择30,000元年终奖作为临界点。
(三)30,000元与42,000元年终奖的个税无差异点
假设某员工c不含年终奖的工资为x,而年终奖发放为30,000元,则个税为58,590元,按照其月个税工资45%的计算扣除181,920元,如果发放年终奖数达到42,000元以后,年终奖的个税则为102,340元,只需要按照35%的月个税税率计算,所以在年薪为732,000元以上,但低于1,337,500元以下时,可以将30,000元作为年终奖发放临界点,年薪高于1,337,500元后,可以选择42,000元的年终奖作为发放临界点。通过对年终奖发放所得口径分析,能够明确在实际扣除各项基数时,需要根据集团的政策以及员工的真实情况进行随时调整,灵活运用个人所得税的规则。
三、年终奖税收筹划的具体方式
(一)敏感区调整
在企事业单位年终奖发放调整改进的过程中,要想提高年终奖对员工的激励作用,最主要的就是关注敏感区的内容,将工资薪金以及年终奖的区块化组合,通过多种配套方案,来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年终奖发放形式,从而有效降低年终奖适用的税率。也就是说,在企事业单位发放年终奖的过程中,要尽可能地根据临界点进行准确判断,确保年终奖税后收入达到最大。合理调整年终奖金的发放额度,避免收入增加一块钱,而导致多交好几百税费的现象。在必要的情况下,企事业单位还可以直接将年终奖计入月度工资之中,确保对薪资进行合理调整,保证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利益最大化。
(二)分段发放
通过大头小尾的年终奖发放策略,能够进一步确保年终奖筹划效率的全面增强,例如在没有实行新个人所得税改革之前,年终奖发放时可以采用在年尾一次性发放的方式,但是新的个人所得税年终奖改革之后,需要在年尾发放大部分奖金,而在2019年新个人所得税改革后,发放一小部分资金。通过这样的方式能够尽量减少按月发放的税率,同时也能够获得员工的高度认可,尽管有些员工认为延迟发放年终奖会感到不安,而且如果企业的规模过大不同岗位之间员工的薪资比例发生明显变化,这种发放方式很可能导致员工工作积极性受损,使得人力资源部门工作总量增加,甚至还会遗漏某些员工的年终奖。如果按照两次年终奖发放,会导致企业自身的预算管理工作量增加,使得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绩效管理人员频繁加班引起员工不满的情绪。
(三)福利替代
年终奖作为企业福利,可以利用其他方式进行代替,如可以直接将所需发放的年终奖转变为福利保障,按月发放给员工,当工资总额刚好处于税负临界点时,如果以年终奖的形式发放给职工,必然会导致员工所需缴纳的税收金额提高,所以企事业单位可以将原本发放的工资抽出作为福利,如夏季高温补贴、冬季低温补贴以及加班费用通过不同的福利方式转化,既可以帮助员工合理避税,还能够提高企业资金的整体利用效率,减少税负的风险问题。企业职工的福利费,包括为职工提供除工资奖金、津贴以外的各种费用,例如卫生保健、职工补助以及其他统筹外费用等等,灰色在个税改革的背景下,通过利用福利分流纳个人所得税,可以使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分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企业需要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为职工缴纳基本的养老费、医疗费、工商费等均予以扣除,所以在企业发放年终奖时可以将年终奖转化为福利费进行分流。
(四)期权转化
对于大多数企业而言,通过期权转化的形式,将所需发放的薪资以股票、债券等形式加以替代,而这种发放方式适用于大型上市公司或者大中型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对员工的激励,能够将工资薪金与综合绩效挂钩,确保企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显著提高,而且还能够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为企业的全面发展作出自己的努力。税收筹划意味着纳税人通过税法规定的各种优惠政策和税法未禁止的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少税负,实现零税风险的目标,并实现财务收益最大化,它应基于合法宗旨和审慎原则。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涉及合同经营、租赁经营、劳动报酬、作者的报酬、利息、股利、奖金、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和企事业单位附带收入的个人工资薪金。这11项收入被视为应税收入。这些应税项目规定了不同的扣除标准,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税收计算方法,这为纳税人提供了足够的税收筹划空间。
四、结语
摘 要 主客观两方动因共同促进了国际税收管理的产生与发展,纳税人综合采取各种合法、发展的方法,做出适当的税收筹划,以规避或减轻国际纳税义务。本文从产生原因角度进行解读并分四主题由远及近地研究其方法策略,关注最新发展,为实践提供理论指导。
关键词 国际税收管理 国际企业 避税筹划
一、引言
随着金融市场化、贸易自由化,国际企业作为全球化载体,正不遗余力地寻求着世界范围内的自由资源配置以及生产要素流动,这使得疆域的约束作用开始弱化。国际企业的经营活动需面对多个国家的税收管辖权、区域性的税收倾斜政策、国际间差别化的税制、双边或者多边税收协定以及国际反避税政策趋同提出的制约,因而在境外投资时,不确定性大,风险与机会并存。
国际企业将价值最大化作为终极目标,要求资本最大限度地追求利润,而税收在企业中则是以一种成本、费用的形式存在,对收入有抵减作用;同时,税负要求以现金支付,直接增加现金流出,降低流动比率。另一方面,如果企业采用非法手段,就会面临受惩威胁,此时纳税人需考虑:一是当局惩罚力度,二是被查处概率。构造一个简化函数来分析跨国纳税人税收管理行为的理智性:追缴税款和处以罚款是当局惩处避税行为的常用手段,设t为避税数额,P为被查处概率,则惩处函数为:
同时满足(1)(2)为无风险理性,国际避税行为无成本。当 ,能获得溢余收益。
由各国税法可知 ,当 ,恒有 ,此时最好不采取任何筹划行为而仅是遵从纳税,但这仅是使长期税负最小化的一种暂时性妥协,是与税收管辖权的一种递延性博弈。
当 ,(2)式存在解空间,因而在占领解空间、积极寻求税后溢余收益的理性心理驱使下,国际纳税人甘冒P值风险,在相对利益最大化与避税风险最小化间权衡。
客观基础也为国际税收管理方法、策略的不断丰富创造了外部经济条件。
(一)国际税收差异
国际税收赋有鲜明的国家性,各国以具体国情为出发点制定法规,必然存在诸多差异,主要表现在:
1.主张的税收管辖权不同
按属人原则划分为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按属地原则建立地域管辖权。各国现在一般以一种为主,再辅以另一种;或单一行使地域管辖权;美国实行三权并行。
2.税负不同
课税程度、方式以及税率、税基、征税范围、优惠减免措施的不同。
3.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方法不同
抵免法、免税法、分国抵免限额、综合抵免限额以及税收饶让在现实中都有被采用。
4.各国征管水平不同
税务当局的实施效率、管理水平、国家法规发挥作用的程度不一致,实际与名义税负存在差异。
5.使用的反避税措施不同
各国根据经合组织(OECD)范本和联合国范本的指导原则制定本国反避税措施力求税漏空间最小。
6.法规条例、保密制度等的宽严程度不同
(二)税制漏洞真空
税收法规的语法、字词存在歧义和忽略甚至顾此失彼,且有滞后性。
(三)复合要素投入
高素质复合型人才队伍形成、发展、壮大,相关的专业筹划公司也应运而生,自行组建筹划专部或聘请筹划公司运作,客观上都增加了复合要素的投入,反作用于外部经济条件。
综合主客观两方动因,国际税收管理应运而生并迅速发展。作为影响企业价值的主要因素,国际税收管理方法、策略至关重要且亟待总结、翻新与发展。
二、国际税收管理传统方法研究综述
(一)窄税基、轻税率倾向
将总部或者子公司设在国际避税港可使税款免除或被降至极低,如瑞士小城楚格,注册公司高达2.9万个。楚格这座“避税天堂”是国际避税港的典型代表,注册手续简单,只需一周左右,注册公司“总部”都设在楚格邮政局大堂,上千个邮箱,分别属于各个外国公司。注册公司只需据来源于瑞士境内收入缴税。若国际企业在高税国拥有子公司,其需与第三国商行交易,则可先将货物低价卖给避税港子公司,再以正常市价卖给第三国商行,等同于货物由高税国子公司直接运至第三国,且利润转移至避税港子公司,合理避税。
利用国际避税港将国际企业在居住地的收益进行转移,主要有四种方式:
1. 转移投资收益
将股票、债券等转移至避税港子公司,继而进行证券或不动产投资,以取得利息、股本或资本利润,收益保留在子公司。
2. 转移无形资产
3. 转移利润
4. 向避税港子公司支付手续费
(二)利用税收优惠
1. 直接利用税收优惠
2. 挂靠避税
可通过挂靠某些能够享受优惠待遇的企业、产业、行业,进而获取税收优惠资格。
3. 成为高税国非居民或临时纳税人
各国政府对于非居民或临时纳税人都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跨国纳税人可借助于这两个身份享受优惠。
4. 利用双边或多边税收互惠协定
国与国间签订互惠协定,且这种互惠优惠政策往往具有递推性质,因而纳税人除在互惠国投资可享受到较大税收优惠外,在互惠国的另一互惠国投资,并可将投资收益通过互惠国关系转移。
5. 避免成为常设机构
常设机构标准现在已被许多国家用来判定是否对非居民征税,因此企业要采取一定方式,消除部分特征,使企业不能成为实际管理中心、注册地总机构或控股机构,避免在该非居住国纳有限税。
(三)租赁或利用租赁
此方式除了可起到节税作用外,还可冲减企业利润,降低纳税额度。将原先预对子公司进行的直接投资转为租赁,增加子公司费用的同时,减少纳税,还可享受租金减免优惠。
(四)利用税收协定
税收协定作为一种书面协议,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税收权利义务做了确定,以协调征纳事务方面的税收关系。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数据:截止2011年5月底,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96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93个已生效。利用税收协定的主要节税方式有:
1. 利用常设机构
2. 利用双边税收协定中对于预提税的优惠
3. 利用未明确规定的国际租赁折旧问题
4. 设置外国低股权公司
(五)利用税收漏洞
1. 利用延期付税
2. 利用税收临界点
3. 利用其他税收漏洞
比如将一些不太容易划清名目的所得归进扣除项目,从而减小计税依据。
(六)利用税收真空
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企业在国际竞争与合作中不断创新,而税法的制定修改都无法及时跟上,这种滞后性导致税收的真空在所难免。
三、国际税收管理实效有限的理论方法研究综述
(一)收取管理费
通过转移避税地公司管理费,增加高税国公司的营业成本,进而使国际避税地公司分摊一部分应税收益,从而减少税金。
(二)转移租赁费
通过在国际避税地建立“挂名”的财产租赁项目,从属于高税国公司,从而转移收入和费用。
(三)收取咨询、技术服务费
通过咨询、技术服务起到转移收入和费用的目的以节税。
(四)转移利息
以小部分注册资本和大部分贷款的方式为高税国子公司提供周转资金,将原先的收入和费用转化为现在的利息,通过降低高税国子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来减税。
四、国际税收管理现今普遍使用方法研究综述
(一)利用转移定价
国际转移定价是指国际企业结合经营总战略目标,为使最大化实现公司利润而制定的用于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间内部结算购销产品、无形资产或提供劳务、资金信贷等活动的异于市价的一种内部价格。
可用以通过调整利润分配状况并结合各国企业所得税差异来降低总体税负。跨国公司跨越税境触及多个国家,高税国减少的税收收入由转化后的低税国税收收入和整个企业直接增加的税后所得构成,减轻了税负。
借由转移定价的方式进行国际税收管理主要表现为:
1. 实物交易定价
2. 劳务定价
3. 资金利息定价
4. 无形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转让费定价
(二)回避税收管辖权
跨国公司可将子公司注册在遵循机构所在地标准的国家,在使用注册地标准、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的国家设立实际管理机构,而在注册地标准、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施行的国家构建总机构,从而回避相关的税收管辖权。
(三)税收协定滥用
税收协定滥用,也称作选择条约,可理解为非条约受益人凭借条约享受优待,这一现象是伴随着双边税收协定的大量签订而出现的。
通过构建中介实体,享受经济法律优惠,基本类型有:
1. 直接导管公司
2. 间接导管公司
3. 直接用双边协定避税
(四)资本弱化
资本弱化,是指跨国企业用扩大向筹资关联企业提供贷款来代替股份资本以达避税目的的行为,还包括由母公司为子公司的外借资金作担保的融资行为。简言之,缩小股份融资,扩大贷款融资。
但针对此种策略,OECD有相关指导原则:“关联公司贷款与子公司资本比不应超1:1”。
五、国际税收管理避税新方法研究综述
(一)利用受控外国公司转移利润的衍生新方式
通过资本证券化规避税收,即构建一家受控离岸公司,将资产以极低价售给此中介,继而再以BMS(按揭抵押债券)转售。离岸公司接收转移来的利润。
(二)融资与资本弱化相结合
人为改变融资利率,利用企业所得税和预提所得税的差额实现避税。
(三)非居民企业项目经由税务人筹划
(四)缺乏透明度、欠情报交换且“围栏”伴随混乱
商业规则正不断遭受新型国际税收管理手段的冲击,现今的一些避税港国家正以其混乱的财务制度和完全无法调查的保密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大行其道而非低税率。
(五)跨国电子商务
跨国电子商务不受传统概念约束,比如:常设机构、固定基地、属地管辖权等,具有无界、无址、虚拟化等特点,经营性活动非地理化,活动发生地点与参与人等都无法确定,也使得纳税人身份跨境所得性质很难确定,跟踪审计难度大。
但对于跨国纳税人则是一种新途径,且由于其本身固有的虚拟特点以及计征方式的难以确定,电子商务在相对长的一段时间内,当局无法真正降低其漏税空间。国际企业可通过电子商务灵活调整关联企业间的货物销售、劳务提供以及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生产成本得以在网上交易中分摊,加密技术更是掩盖了真实交易情况,令当局无法切实监管。
六、小结
新型避税方式里转移定价的对象日益虚拟化,已不再局限于实物资产,现金流不再是必不可少的参与要素,甄别难度加大;交易中的关联方隐蔽性增强;相关信息采集、分析的难度上升;转移定价不再只是以居民企业为主,非居民企业也开始进入筹划的视线,利用非贸易方式事前调整,使原有的事后调整遭受冲击。
从内在动机和客观基础两方面分析了国际税收管理的产生,继而全面研究了国际税收管理的方法与策略,采用四主题式研究布局,由远及近,总结过去,分析现在,并着眼于新趋势新方法的研究探索,进而得到以下启示:
国际税收管理始终是为跨国企业战略目标服务的,这一原则不可动摇,因而须综合考虑经营投资活动中的筹划行为,全面关注投资因素,而不仅仅局限于税收,如良好的公共服务,完善的基础设施,充足的熟练劳动力,低劳动成本,接近原料供应地和销售市场以及对外资友好的政府等。整体把握、设计企业税务筹划,避免陷入税收陷阱或违反法律法规。
同时,不应忽视各种避税方法的协同效应,可单独使用,也可综合使用,由需求和预期效果共同决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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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马建.避税的新方式及其应付.涉外税务.2010(11):38-40.
「关键词1纳税筹划平台减轻税负理财效益
纳税筹划亦称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义务人在遵守、尊重所在国税法的前提下,运用纳税义务人的权利,旨在实现纳税最小化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时的谋划与对策其实质是节税。但作为纳税筹划本身而言并不是一种静止的、片面的行为如何为企业构建纳税筹划平台并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加以合理运用是企业财务决策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拟就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纳税绮划平台的构建原则
纳税筹划平台是企业理财过程中税务筹划的基础和操作空间。目前常用的有价格平台、优惠平台、漏洞平台、弹性平台和规避平台。要成功构建纳税筹划平台.必须有一定的环境条件和科学的筹划方法并且要符合以下原则:
1.政策主导
纳税筹划是对税收政策的积极利用因此开展纳税筹划必须以政策为导向由税收政策主导税收的筹划活动。离开税收政策谈纳税筹划只是一种空谈不顾税收政策导向开展纳税筹划必定一事无成。试想面对高污染、高能耗、长线产业、夕阳产业、换代产品以及其他税收上实行限制政策的产业、产品税收筹划又能有多少作为,
2.合法有效
纳税筹划作为一种节税行为其存在的基础是应当合法至少不违法。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公然的违法偷税行为比较容易辨别,而对税法已有反避税规定的避税行为应视同偷税处理则认识不清因此开展纳税筹划必须正确认识并划清与违法的界限坚持合法筹划防止违法筹划。同时开展纳税筹划要贯彻成本、效益原则以最小的筹划成本获得最大的税收效益。在税收利益上既要考虑节税带来的直接效益也要考虑减少或免除处罚带来的间接利益:既要考虑纳税筹划的直接成本也要考虑纳税筹划方案比较选择中的机会成本。
3.切实可行
由于企业的情况千差万别.加之税收政策和税收筹划的主客观条件时刻处于变化之中.因此在纳税筹划方面找不到万能、现成的通用方案每个企业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因时地设计具体的筹划方案开展有的放矢的纳税筹划活动在设计筹划方案时应注意科学性和可行性力求在法律上站得住在操作上行得通
4.全面权衡
决定现代企业整体利益的因素是多方面的,税收利益虽然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的经济利益,但不是企业的全部经济利益。因此开展纳税筹划应服从企业的整体利益不能为筹划而筹划而应从企业的社会形象、发展战略、预期效果、成功机率等方面综合考虑、全面权衡。
二、纳税绮划平台的运用及应注意的问颐
纳税筹划始终贯穿于财务决策及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在企业筹资、投资、经营、收益分配和财务核算等过程中正确运用纳税筹划平台.科学地进行纳税筹划以期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1价格平台的运用
价格平台的核心内容是转让定价转让定价方法主要是通过关联企业不合营业常规的交易形式进行纳税筹划。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一个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及买卖双方均有权力根据自身的需要确定所生产和经营产品的价格标准只要买卖双方是自愿的别人就无权干涉这是一种合法行为。关联企业之间进行转让定价的方式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1)利用商品交易的筹划关联企业间商品交易采取压低定价或抬高定价的策略转移利润或收入以实现从整体上减轻税收负担。如有些实行高税率增值税的企业.在向低税率的关联企业销售产品时,有意压低产品的售价,将利润转移到关联企业《2)利用原材料及零部件的筹划。通过控制零部件和原材料的购销价格进而影响产品成本来实现纳税筹划.如由母公司向子公司低价供应零部件产品或由子公司高价向母公司出售零部件以此来降低子公司的产品成本使其获得较高的利润《3)利用提供劳务的筹划。通过高作价或低作价甚至不作价的方式收取劳务费用.从而使关联企业之间的利润根据需要进行转移和纳税筹划哪一方有利便向哪一方转移最终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f4)利用无形资产的筹划。通过无形资产特许使用费转让定价以此调节其利润追求税收负担最小化有些企业将本企业的生产配方、生产工艺技术、商标或特许权无偿或低价提供给一些关联企业,其报酬不通过技术转让收入核算,而是从对方的企业留利中获取好处;(5)利用租赁业务的筹划。通常有利用自定租金来转移利润、利用机器设备先卖后租用、利用不同国家不同的折旧政策等而进行纳税筹划
价格平台作为各种筹划平台之首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光明的发展前景,但纳税人在利用价格平台进行纳税筹划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运用价格平台进行纳税筹划在一般的情况下应该设立一些辅助的机构或公司并进行必要的安排这种安排是需要支出一定的成本费用的,在纳税人生产经营还不具备一定规模时筹划所能产生的效益不一定会很大。二是价格的波动应在一定的范围内。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如果纳税人确定的价格明显不合理.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一般而言.税务机关调整的价格比正常价格略高一点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不幸被调整不仅没有筹划效益.还会有一定的损失.而且还包括进行筹划所花费的成本。三是纳税人可以运用多种方法进行全方位、系统的筹划安排。为了避免运用一种方法效果不太明显以及价格波动太大的弊端,纳税人可以利用多种方法同时进行筹划。这样.每种方法转移一部分利润.运用的次数多了.只要安排合理.也就能达到满意的经济效果。
2.优惠平台的运用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是伴随着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出台而产生的.符合国家税法的制定意图.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引导。常用的方法有《1)直接利用筹划法。即给予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以必要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国家对某些生产性企业给予税收上的优惠.则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就地改变生产经营范围,使自己符合优惠条件.从而获得税收上的好处,/2)临界点筹划法。一是价格和产量的数值确定在什么位置以寻找最佳节税临界点,使企业获利最大;二是企业和个人所得税都有一个临界点问题.这个临界点可用来作为是否转移的参考依据。(3)人的流动筹划法。包括个人改变其居所和公司法人改变其居所两个方面的筹划.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企业的需要,或者选择在优惠地区注册或干脆将现在不太景气的生产转移到优惠地区,以享受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4)挂靠筹划法。指企业或个人原本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待遇但经过一定的策划通过挂靠在某些能享受优惠待遇的企业或产业、行业.使自己也能符合优惠条件.如本来不是科研单位或科研所需要的进口仪器设备.通过和某些科研机构联合.披上科研机构的合法外衣.使自己企业享受减免税。
只要有税收优惠政策.就有纳税人对其进行利用。在利用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尽量挖掘信息源.多渠道获取税收优惠以免自己本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却因为不知道而错失良机。(2)充分利用有条件的应尽量利用,没有条件或某些条件不符合的,要创造条件利用。(3)应尽量保持和税务机关的关系.争取税务机关的承认。再好的方案.没有税务机关的批准.都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不会给企业带来任何经济利益。
3.漏洞平台的运用
漏洞平台是以漏洞的存在为基础现阶段.我国税法中存在着许多矛盾或空白之处(1)机构设置与配合以及税收地域管辖是相对漏洞较多的领域。如我国营业税属于地方税种.增值税属于共享税.由国家税务系统进行征收.但地方税务系统往往捷足先登.将纳税人定格为营业税纳税人,这是一个税收结构设置与配合上的空白;(2)机构所在地的判定标准是依注册地、还是管理中心或经营地存在不确定的地方(3)税法总纲虽有规定.但没有规定具体操作办法。如电子商务的研究近几年刚兴起.这方面的税收问题是个很大的空白。公司就可利用这些空白.大规模地发展网上电子交易.从而省去大量税款。
利用漏洞平台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需要精通财务与税务的专业化财会人才.只有专业化人员才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税法而利用其漏洞进行筹划;二是具有一定的纳税操作经验.只依据税法而不考虑征管方面的具体措施.只能是纸上谈兵成功的可能性肯定不会太高;三是要严格的财会纪律和保密措施。没有严格财会纪律便没有严肃的财会秩序混乱的财务状况显然无法作为筹划的实际参考另外又因为利用税法漏洞和空白一样具有隐蔽性.一次公开的利用往往会导致以后利用途径被堵死‘四是同样要进行风险—收益的分析。
4弹性平台的运用
有税收.便少不了税率:有税率.便难以避免税率幅度的存在。弹性平台筹划主要集中在资源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等税种上。在资源税的弹性平台筹划中.筹划客体主要是各类矿产资源.由于税额因矿产资源的优惠悬殊而跨度巨大.这就为利用税额幅度进行筹划提供了可能和空间。如原油税额为每吨8元一30元.黑色金属原矿竟然达到了每吨2元一30元.有色金属原矿更达到了每吨0.4元一30元幅度水平。纳税人想办法在跨度允许的范围内寻找最低切入点。
在运用弹性平台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弹性平台的可操作性大小判定要充分考虑到征税方,因为弹性平台的筹划要达到目的.需要‘’因人制宜”。二是在幅度中找到最佳切入点.实现税率低,税负轻、优惠多惩罚小.损失相对较少的目的。
5规避平台的运用
(中经评论·北京)税收管辖权包括属人管辖权和属地管辖权,其调整对象涵盖企业和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投资收益、商品和劳务销售收入以及财产等。为了便于学习和理解我国新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本文对税收管辖权的研究,仅限于对企业所得进行调整的范畴。
一、问题的提出
经济全球化浪潮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模糊了国家边界和意识.推动了全球经济结构的调整,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也都不同程度地从这种开放性的经济结构调整中获益,但由于国家间、区域间经济社会发展的差距过大,以致在同一税收管辖原则下对不同国家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对此,各国必然基于维护国家权益的立场,对原有的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作出相应的调整,并由此引发新一轮的属地管辖权之间的冲突,且这种冲突,主要表现为对所得来源地的判断标准不一。
例如,在传统经济体制下,对非居民取得的营业利润,主要分歧是以设立机构、场所为标准,还是以实际经营管理活动为标准;对非居民取得的利息、股息所得,主要分歧是以支付者的居住地为标准,还是以其法律身份为标准;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主要分歧是以研发地为标准,还是以使用地为标准,或是以支付者的居住地、法律身份为标准。而在信息经济条件下,对非居民取得的营业利润,主要不同是以有形机构、场所或实际经营管理活动为标准,还是以虚拟主机或网络服务器为标准;对特许权使用费,主要不同是以数字化产品研发地、使用地或支付地为标准,还是以上传地或下载地为标准,如以研发地为标准,同一项数字化产品可能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研发人员;如以上传地或下载地为标准,也会出现同一项数字化产品上传地或下载地与许方或受方企业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况。
基于上述变化,发达国家作为主要的资本、技术输出国,在信息经济时代也采取了不同态度。其中,美国作为电子商务发祥地,主张采取税收免税政策,并在1998年OECD渥太华会议上建议,网站或服务器用于储存数据,其用途类似仓库,符合OECD协定范本第5条规定的准备性、辅活动,不能解释为常设机构征税。但OECD则持不同意见,并在1999年修订的协定范本草案中明确,在某些情况下,服务器可能构成常设机构。此外,澳大利亚在向1998年OECD渥太华会议提交的报告中认为,设立服务器或网址,有固定的时间和地点,且可以经营业务的,可视为常设机构。加拿大1998年电子税收管理报告认为,服务器或网站是否视为常设机构,应视具体情况而定。而对跨国网上交易的无形商品,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网上服务,美国主张一律免税,OECD则主张对无形资产、特许权使用费、劳务、数字化产品等收入性质加以区分,以便适用不同税率。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发展中国家作为新兴的资本、技术输出国,面对信息经济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也采取了相应的税收措施,如印度规定,对在境外使用计算机系统,而由印度公司向美国公司支付的款项,均视为来源于印度的特许权使用费,并在印度征收预提所得税。
二、“两法合并”后属人管辖权的完善
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两法”合并已水到渠成,并进入统一、规范、公平的税收法制建设阶段,且“新法”较之合并前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在属人管辖权的规定上,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新法”继续坚持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居民居住地税收管辖权的基本原则,并第一次明确使用了居民企业的法律用语,有利于与国际接轨;二是对居民企业的判定,“新法”同时采用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而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既采用注册地标准和管理与控制中心标准,又采用独立经济核算标准,显然,“新法”规定的居民企业范围更为宽泛,且居民企业的身份更易认定,有利于维护国家和经济利益。
但应当指出的是.由于“新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低于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水平,如果对居民企业的认定范围过于宽泛,并普遍规定对居民企业的境外来源所得征税,容易增加征纳双方税收成本,且由于外国税收可按新法的有关规定计算抵免,我国对居民企业的境外来源所得实际上也可能征不上税。因此,建议考虑这一实际情况,通过“新法”实施细则,一方面明确居民企业的全球所得纳税义务,另一方面在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手续上,尽可能简便些。与此同时,宜针对跨国企业离岸经营的特点,尽快建立避税港税制和资本弱化税制,并进一步完善转让定价税制,通过以上三个税制的联动和相互配合,积极应对跨国企业规避我国税收的行为。
此外,在信息经济迅速发展的形势下,宜借鉴国际上对外包、离岸经营、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经验,在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延伸方面,重点放在避税港税制的建设上,并通过建立严格的海外控股公司利润合并申报纳税制度,对我国居民企业在避税港设立投资控股公司取得的离岸经营利润进行监督和管理。而在所得来源地管辖权的拓展方面,则重点是坚持现有的属地管辖权原则,并对来源地的范围作适度的调整。
三、国内法和税收协定关于税收管辖权的协调
综观各国国内法的有关规定,对居民企业的判定,主要采用国籍标准和住所标准,并据此对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外的所得征税。对非居民企业的判定,主要采用所得来源地标准,并据此对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征税。但由于国情不同,各国国内法关于企业住所和所得来源地判定的具体标准,往往会产生一些差异,以致相关国家对企业的同一项跨国所得双重征税,这显然不利于各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于是,各国一方面通过国内法有关境外所得抵免的规定,主动对本国税收管辖权行使的范围进行单边调整:另一方面,则通过国际税收协定,对相关国家税收管辖权行使的范围进行双边或多边调整,并在此基础上确立高于国内法的国际税收分配关系。
具体而言,各国国内法关于税收管辖权的协调主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对居民企业境内外所得分类进行税务处理,即凡是依本国法认定为居民企业的,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一律按国内法的有关规定征税,而不考虑该企业是否同时被其他国家认定为居民,但对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则采取直接或间接抵免法进行抵免,以消除对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的双重征税。二是对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分类进行税务处理,即凡是依国内法认定为非居民企业的,对其取得的营业利润,按照独立企业和利润归属的原则征税;对其取得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按照低于普通税率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征税;对其取得的财产转让收益,按普通税率征税。国际税收协定关于税收管辖权的协调则主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适度调整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行使的深度和广度。例如,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营业利润,坚持按常设机构征税的原则,并对其承揽的建筑、安装或装配项目引入了时间概念,即与上述项目有关的活动如超过协定规定时间(6个月或12个月),可认定为其在东道国设立了常设机构,并按东道国国内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征税。而按各国国内法的规定,对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项目,通常没有活动时间的概念,非居民企业只要在东道国开展建筑安装活动,即可认定其设立了营业机构和场所,并按东道国国内法的规定对其征税。与此同时,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通常按低于缔约国国内法规定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征税。二是避免和消除双重征税。例如,对人(居民企业)的管辖冲突,一方面通过居民企业的定义,明确属人管辖权调整的范围;另一方面,通过双边或多边税收抵免条款。明确相关国家避免和消除双重征税的责任和义务。三是防止滥用协定避税和偷逃税。例如,我国在对外谈签的国际税收协定中规定,我国居民企业从相关缔约国取得的股息,只有在拥有支付股息的缔约国居民企业10%以上的股份时,才能考虑税收抵免。
由此可见,按照各国国内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对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居住国拥有独占征税权,但对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居住国和东道国则共同享有征税权,或者说,对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的所得,东道国享有优先征税权,居住国享有最终征税权。我国作为发展中大国,经济发展迅速,外贸依存度较高,同时面临着资源环境的制约,鼓励居民企业向境外发展已成为一种必然选择。
四、实践中涉及税收管辖权的判定及思考
在经济全球化浪潮的推动下,跨国企业的战略布局、组织结构、业务流程、资源配置方式及税收筹划等发生了重大变化,国际公认的税收管辖权原则面临新的挑战,现有的国际税收分配关系受到较大的冲击。对此,发达国家作为资本,技术和高端产品输出国,多通过延伸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的深度,来减少本国税收流失。而发展中国家则通过拓展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广度,来维护本国税收权益。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既是全球较大的资本、技术和产品输入国,又是新兴的资本、技术和产品输出国,本着互惠互利、合作双赢的精神,通过国内法和国际税收协定适度调整税收管辖权的行使范围,进一步理顺国际税收分配关系,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为此,除应继续坚持传统的居民居住和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原则外,有必要根据外包、离岸经营、电子商务的新特点,对税收管辖权的判定标准作出新的规定,以促进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维护国家权益及经济安全。
(一)外包的税收管辖判定标准
外包是指跨国企业将非核心业务分解并转移到投资较少、成本较低、质量和效率较高的国家或地区的做法。从跨国企业开展外包业务的情况看,外包的形式和内容多种多样,但涉及相关国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主要是离岸外包,即将企业的制造流程、呼叫中心、软件编程、人力资源、物流和会计流程等外包给国外供应商。基于此,与营业利润有关的税收,相关国家可以按照传统的税收管辖原则.对发包企业和外包供应商进行税收管辖。具体而言.发包企业可以将外包成本与其取得的营业收入相配比,并按其居住国的有关规定计算纳税。而外包供应商则可将外包收入与其承揽外包业务所发生的成本费用相配比.并按其居住国的有关规定计算纳税。与特许权使用费有关的税收,情况则较为复杂。从发包企业的角度看,其外包的通常为非核心业务流程,而核心业务流程或高端技术和产品仍留在本企业内部。即使是软件外包业务,也是为企业高端技术和产品服务的,且外包软件已以合同约定的价格向供应商买断。因此,不存在向外包供应商额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问题。从外包供应商的角度看,其开发的产品虽然涉及知识产权问题,但其开发的产品是为发包企业的核心业务流程服务的,且已以合同约定的价格买断,因此,也不存在额外收取特许权使用费问题。基于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只要外包供应商以企业形式存在,对其承揽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就应按传统的居民居住和所得来源地标准进行管辖。
(二)离岸经营的税收管辖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