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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油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和工作要点
石油工程项目监理的工作内容包括项目开工前的准备阶段、项目投招标过程的监督、项目实施建设环节的监控和项目试运行、检验、验收阶段的监理工作。监理工作的要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石油工程项目监理是受项目法人的委托按合同要求监督管控建设单位的建设过程,监理需要独立自主的完成工作。②工程项目监理是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合同、文件的规定来执行监理,不能随心所欲,随便更改监理标准。③监理过程需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才能更好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
2我国石油工程监理过程存在的常见问题
我国石油工程建设依靠监理单位对相关项目建设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保障了油田项目的建设质量,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2.1缺乏政府机构的监督管理
政府在石油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宏观管理力度不够,无法保证监理单位在市场上的稳固地位。虽然国家有相关的法律规章,比如《质量管理条例》等约束监理行为,但是在实施过程中缺少政府机构的监督管理,使得一些法律法规无法真正落实到位。
2.2市场竞争机制不完善
由于我国石油工程监理的受控力度不够,监理市场的竞争机制不完善,导致竞争行为缺乏规范性。存在一些业主私招乱雇或者包揽现象,同时扰乱了监理市场的价格。
2.3监理人员素质不高
工程监理人员自身素质不高,专业技能水平差,都直接影响工程监理的质量,无法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
2.4相关监理法规制度不完善
法治社会的大背景下,需要用可操作性强的相关法律法规作为监理行为的坚实后盾和实施依据。由于现有监理法规制度还不太完善,加上法律法规还存在缺陷,使得监理人员有法不依,无法将法律法规落实到位。
2.5监理工作内容限制较多
有的业主和施工单位对监理的职责权能并不了解,认为监理只负责质量管理方面,并未将投资的管理、进度的管理、工时的管理、奖惩制度的管理等授权给监理部门,限制了监理工作的权限。
3石油工程监理常见问题的解决对策
3.1加强政府职能监管力度
要加强政府职能的监管力度,就必须让政府机构重视监理行业,加速政府职能转变,形成完整可靠的、操作性强的政府监督管理安全机制,建立专业性强、综合素质高的监督队伍,加强政府对石油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的监督作用。
3.2建立健全监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符合现行经济发展要求的法律法规来更好更全面地约束石油工程建设行为,监控监理组织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3.3提升监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责任心
加强监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素质培训,保证监理团队的整体水平。提高监理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实施一定的奖惩激励机制,激发监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使员工能与时俱进地学习国内外先进的技术和经验,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
3.4规范工程监理资质,明确监理职责
对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资质审核要规范管理,这样才能促进监理市场规范化发展,保证石油工程的施工质量。监理企业具备合法资质才能使其监理行为具备法律效力,使监理单位具有独立性,避免同体监理和内部监理的行为。
4结束语
关键词:建筑工程;工程监理;主要问题;解决措施
近年来我国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的速度较快,而且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且随着工程监理制度的不断完善,为工程造价的降低及工程质量提高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当前我国建筑工程监理制度自实施以来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当前监理市场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需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其进行解决,更好的推动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1目前工程监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在我国实行已有二十多年的时间,当前已实现了对工程项目全过程中的管理。特别是在工程设计、施工等阶段监理的重要性得以更好的体现出来。但在当前建筑法中对于监理制度的规定只将其限定在了施工阶段,大多数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往往只重视质量监理,而且在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监理实施范围的界定也不全面,从而导致具体实施过程中一些不规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产生。虽然我国在相关建筑法律法规中对监理制度都有所涉及,但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工程监理法律法规出台,这就使工程监理在法律法规方面存在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使其重要作用无法有效的发挥出来。
1.2社会对监理的重视程度不够。
当前很大一部分监理公司对自身的发展缺乏重视,往往为了降低运行成本,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项目聘任制,监理人员缺乏稳定性。部分监理公司为了能够承担到监理业务,会降低监理收费标准,这就导致监理实际收费过低,不利于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部分监理人员不能严格遵循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标准,在工作中缺乏责任心和职业道德,从而给整个监理业的形象带来较大的影响。
1.3工程监理自身的水平和能力有待提高。
当前监理工程知识结构和监理队伍组成上还存在许多不合理的地方。监理人员多为设计和施工单位的退休人员,这部分人员虽然经验较为丰富,但对新知识接受能力和掌握能力较慢。部分监理人员为在职的工程技术人员改行从事监理工作,由于没有经过系统的业务培训,自身监理知识缺乏,从而导致无法胜任监理工作。还有一部分监理人员为新毕业的学生,这部分人员经过系统的专业知识学习,但工作经验不足。当前工程监理队伍整体水平都待提升,需要更多的复合型监理人才。
1.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对工程监理存在偏见。
工程监理制度实施以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监理存在着认识上的错误,觉得工程监理的存在消弱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权利,从而对工程监理具有一定的抵触情绪,对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不良的影响。
2工程监理存在问题的解决措施
在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需要加快推动我国建设监理的开展,全面推行建设监理制度,完善工程监理法规制度和相关的规范、标准,加快监理队伍建设,拓宽人才培训的渠道,加强对工程监理的领导,推动工程监理向法律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的方向发展,强化工程监理的地位。
2.1国家应加强对工程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建设。
当前我国在一些与建筑相关的法律法规中都对建设监理有所涉及,但却缺乏具体性和针对性,在相关法律中对建设监理的相关规定还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从而导致工程监理工作往往只是以质量监理为主,使人们对监理制度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在这种情况下,则需要进一步对相对建筑法律法规中涉及到监理的相关条款进行完善,建立公正及公平竞争的招投标制度,从而有效的提升我国监理机构的竞争意识,加快推动我国监理机构与国际接轨的进程。
2.2监理企业要积极主动不断强化自身。
工程企业在监理工作中需要树立权威性。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监理机构受雇于建设单位,承担着管理好工程的重担,这就需要要服从于业主的意志。同时监理行业作为社会性职业,其需要在行使职责过程中更好的承担起社会责任。即工程监理公司不仅需要对建设单位负责,同时还要对社会负责,有效的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保护工程的质量。在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人员需要独立行使监理的职能,进一步强化监理的权威性,履行好自身的重要职责。
2.3工程监理要加强自己的整体素质和水平能力的提高。
对于工程监理公司来讲,需要通过强化其管理工作,从而全面提升监理人员的自身综合素质,加强对技术和管理综合性人才的培养工作,通过引进专业的人才,构建一支高素质的工程监理队伍。对新引进的人员,要结合自身的工作能力水平,有针对性的开展相应的培训,为今后工作的顺利完成打下坚实的基础。加强对当前在职监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开展阶段性的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标准化工作等相关内容的培训,全面提升工程监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使其能够更好的胜任监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的提升。
2.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应与工程监理加强合作。
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人员,需要加快观念的转变,正确认识工程监理的重要性,明白工程监理制度的实施并不会对其自身权利带来影响,而且对提高工程序质量和减轻其自身的工作量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通过工程监理,能够及时对施工现场的情况下进行随时了解和掌握,有利于更好的控制施工现场的工程质量。另外,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还需要与工程监理建立良好的联系,形成相互信任及相互协作的良好关系,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需要对工程监理提出的正确意见给予全力的支持,从而更充分的将工程监理的重要作用发挥出来,为工程项目质量的全面提升奠定良好的基础。
结语
当前我国建筑市场日益完善,为了能够更好的保障业主的投资效益,则需要加快推动工程监理的健康发展,使其在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下更好的完成工程监理工作,有效的确保工程的质量,为广大人民群众打造出精品的工程。而且随着监理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监理行业也加快了与国际接轨的步伐,这为我国监理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关键词】 监理企业;项目管理;转变
【中图分类号】 TU7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727-5123(2011)04-009-01
我国建设监理制度至1988年实行以来至今已有二十余年的历史,在国家有关政策、方针指引下,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大幅度提高,投资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的“三超”以及工期延长的现象得已有效控制。可以说,建设监理制度已得到了政府和社会承认。但同时,我国建设监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仍处在发展初级阶段。监理制度在西方已有较长的发展历史,并已日趋完善,形成了涵盖项目评估(机会研究、初步可行性研究、详细可行性研究)、设计咨询及工程监理等各个方面的项目管理咨询公司。而我国监理企业工作仍在在施工阶段徘徊,虽已有少数监理企业正向造价咨询、招标等业务方向延伸,拓展监理业务,但至今没有形成系统化的项目管理管理模式,目前正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状态,严重阻碍我国建设工程管理水平的提高。
1我国监理行业现阶段状况的综述
1.1我国监理行业现阶段存在的问题。综合来看,我国当前监理工作主要的问题是层次比较低。监理企业目前面临的困境主要在监理工程取费低廉、员工素质良莠不齐、服务单一、不到位。在国家法律法规及各个地方政策办法规定监理范围如此广泛的情况下,监理企业及监理工程师是供不应求的,其监理价格应该很高,但是目前很多监理公司一味压低报价来取得监理工程,中标后在市场上随意招聘人员,相当一部分人员都为无证上岗,或者缺少从业经验,且部分建设单位总是对监理人员不信任,自己组织项目管理班子进行管理,委托监理公司进行工程监理只是迫于法规制度的规定,来履行手续和完善资料,仅对工程质量进行控制,相当多监理公司承接到项目后不能真正履行职责,长久下去,业主或投资方就对工程监理形成偏见。
传统工程监理属性观点认为监理的特征主要表现为:服务性――工程监理企业不直接参与工程具体的设计、施工,其为建设单位提供管理服务,对重大问题无决策权;科学性――由懂技术、法律、经济和管理的专业监理队伍组成,有先进的管理方法和手段;独立性――工程监理企业是按照自己的工作计划、程序、流程、方法、手段,根据自己的判断独立地开展工作;公正性――在开展建设工程监理的过程中,应客观对待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
1.2监理企业向项目管理咨询公司转变的必然性。首先,监理企业的业务范围过窄,而业主的需求却趋向于多样化和系统化。整个建设周期的大部分时间监理单位并没有介入,在协调管理方面,监理单位也只是与业主和承包商发生关系,没有真正实现进度与投资控制。而随着项目法人制的不断完善,以及民营企业和私人投资项目的大量增加,建设单位对工程投资效益愈加重视,业主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服务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而这种需求是目前国内许多监理企业所无法满足的。
其次,在于建筑工程管理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中国的建设咨询管理服务行业需要平等地同国外同行竞争。而目前我国的工程咨询业的业务范围和操作水平与国际工程咨询公司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外国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正逐步进入中国市场,他们所提供的项目全过程管理服务正好是国内建筑市场所需要的,这样他们将成为国内项目管理公司强有力的竞争对手。从发展的趋势来看,代表建设单位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工程项目管理,将是我国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的趋势。也就是说,提供单一服务的监理企业必然要向提供全过程、全方位服务的工程项目管理公司转变。
1.3监理企业向项目管理咨询企业转变的方式。
1.3.1项目管理公司依托于某些大型国际工程公司,这些公司同时具备设计、采购、施工管理等各类技术,某些公司还拥有自己的施工队伍。
1.3.2公司业务领域宽,涉及多个行业,具有较强抗风险能力。
1.3.3业务范围涵盖工程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包括项目前期咨询、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承包、项目管理服务等。
1.3.4具有高水平的信息管理技术和计算机应用技术,工程项目实施和管理有强大的基础数据库作支撑,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以上这些项目管理公司能力的体现,都应该是今后我国监理企业转变、发展的方向。具体方式包括:①扩大业务资质范围。其可以申请新的资质,工程管理咨询公司从事工程的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咨询,所涉及的工作内容相当广泛,因而其资质要求也相当高、相当广泛。此外,由于涉及到金融、经济、法律方面的工作,所以还必须得到金融、法律等方面的从业认可。另外也可以进行企业重组,企业重组是对企业原有、既有的各类资源要素,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手段,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实施的重新组合,它是在不同企业间对原有、既有的各类资源要素进行重组。国内企业通过进行资产重组,一来可以为外资企业的冲击做好充分的准备;二来可以防止国内监理企业与外资企业的合并或被外企收购,从而避免国内企业专业人才的流失。②改变企业管理模式。转变后的公司内部组织管理模式可采用矩阵制形式,分部门、分项目进行管理,采用项目经理负责制,一个项目的管理由一个项目经理自始至终负责,逐步形成以项目经理为核心的专案小组模式。③加大人才的培养与引进力度。工程咨询管理行业是高智力的知识密集行业,项目管理咨询公司是多方面人才的汇集,应包括工程技术、经济、管理、法律等各方面的人才。
蔡进在《对我国建设监理咨询业发展的探讨》中还提出要改变项目业主陈旧的观念,并对项目业主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和规范以及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监理法规。
【关键词】工程监理;问题分析;控制措施
引言
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非常迅猛,各种工程项目也变得越来越多,要想充分保证项目建设的质量,就需要充分发挥建立部门的职能。对于工程建设而言,监理是其中关键的构成部分,其能够有效保障工程的质量,因此受到了很多部门的关注。不过我国的监理工作并没有得到长期的发展,一直到现在还有着不少问题尚未解决,正是基于这种情况,本文研究大量文献,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对工程监理当中存在的问题展开总结,并给出有效的解决策略。
1当下工程监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1监理工作的定位不够准确
在实际的工程建设中,相关人员一般并没有深入了解监理工作的内容,且由于之前的观念,导致很多人对监理工作表现的不够重视,甚至认为监理工作是可有可无的。在这个问题当中,最为突出的便是施工和建设单位,并没有对监理工作展开整体统一的了解。面对这样的情况,监理工作很难顺利有序的展开,也导致了工程建设的质量无法得到充分保障。具体来说,有部分施工企业并没有对工程监理进行准确的定位,而是将其看作自身的质检人员,其并没有对工程建设展开任何的自检便给相关的监理部门报检[1]。还有部分企业由于自身并不了解工程监理知识,将监理人员当做是自身的雇佣人员,这样就算真的展开工程监理,监理人员的职能效用也难以得到全面发挥,监理工作也失去了原本的独立公平性。还有部分单位更加过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完全不理会监理人员给出的指令,这让其非常尴尬。在工程结束以后,就算质量合格,主要也是由于施工企业的努力,和工程监理关系并不大。不过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有一些企业就会把主要责任推脱给监理部门,觉得这是因为监理工作没做好所导致的。
1.2监理人员的素质有待提升
一直到现在,我们发现当下我国的监理人员所具备的专业素质和能力都相对较低,他们并没有深入的掌握经济管理法律方面的知识,这样在实际的工程监理中,很难全面的掌控工程项目。有部分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并不具备合格的综合素养和专业能力,正是由于这样的情况,不少工程质检还要凭借其他技术才可以顺利完成,这也致使工程监理很难得到正确的展开[2]。
1.3监理市场不够规范
根据我国监理制度的发展状况来分析,它并没有得到长久的发展,所以实际工程监理实践经验并不充足,相关市场的规范性也不够,从而导致了我国工程监理很难得到有效发展。现阶段,我国监理工作收费并不高,面临着很大的市场压力,比如压价的现象非常多见。在施工现场,一般除了总监以外,其他的监理工作人员很多都是外聘所招来的,这部分人员并不具备足够的专业素质和能力,很容易导致监理工作出现不到位的情况,如此必然给工程施工的质量带来很大影响。不仅如此,还有部分监理单位在实际工作当中并没有尽职尽责,从而导致工程质量很难得到充分保证,甚至部分监理单位在接受业务的同时,并没有对自己的能力进行考量,当碰到超出自己能力的业务,其会把业务转包给其他资历不足的单位,这也让监理市场变得更加混乱[3]。
2如何有效地加强工程监理
2.1建立出完善的监管法律法规
要想充分保证监理工作变得更加规范,关键就是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这样还能够让工程监理变得更加规范化,实际的工程监理也能够以此为依据,做到依法守法。所以需要让监理协会进行全面的社会探究,并对实际状况进行调研,对于当下的工程监理问题要展开具体分析,并以此为依据,深入了解我国监理行业法律法规存在的缺陷,将其有效的完善。不仅如此,一些地方的监理部门还要对有关单位的实际监理能力与行为展开不间断的考核,这样才可以有效激励它们不断提升自我,做好监理工作。除此之外,还要对那些行为违反规定的监理单位或者人员进行严厉处置[4]。在工程监理过程中,之所以无法做到位,一般都是因为相关的制度存在缺陷,责任问责制无法充分贯彻的实际工作中。若想将这个问题有效解决,就要针对监理工作中的总监兼职、挂空名这些问题展开具体规定,需要严格禁止在项目中出现业主以及施工人员挂科的情况,还要防止实际工作中监理操作不到位的情况出现[5]。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即便是非常细微的问题也很容易引发严重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所以必须严格要求监理人员在平时的工作中,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进行工作,对所有的工作都要保持认真负责的态度,从而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如此才可以最大程度的将工程监理的效用发挥出来,不仅如此,还可以大大提升监理单位的综合实力,提升它们的市场竞争能力,让企业得到良好稳定的发展。
2.2对监理市场进行完善
需要构建出完善的监理市场,保证其良好的秩序,并不断的务实招标制度,在实际招标的时候,针对低价招标要展开严格的控制,选取拥有一定规模的建筑单位中标,从而保证以后的工程监理得到良好展开[6]。不仅如此,还需要加强对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视,在施工的前期要和监理单位签订好有关的监理服务合同,双方必须要根据合同内容做好自己承担的责任义务。
2.3对监理人员的道德素养培养加强重视
监理人员是工程监理当中的重要参与人员。所以对监理人员展开大力培养,提升他们的综合素质以及专业能力有着十分重要的价值。监理企业需要大量安排监理人员加入到有关培训当中,让他们掌握专业的知识和技能,提升整体监理人员的工作水平。不仅如此,监理企业还需要对他们展开道德素质方面的培养,这是由于在平时的工作过程中,监理人员会遇到大量的诱惑,这要求他们具备足够的意志力,承受各种诱惑考验。因此监理单位必须要不断加强对监理人员道德素质方面的培养,让他们保持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如此才能尽量的防止他们在实际工作中滥用职权,从而促使工程监理质量的提升。
2.4对监理系统展开完善
现阶段的市场经济得到深入发展,导致人员具备很强的流动性特征,必须对问题展开及时有效的解决,才可以大幅度降低施工单位和业主之间出现经济纠纷的概率。对工作交接的流程进行完善,对由于工作人员变动所引发的资料缺失展开科学控制,让问题得到更加高效的处理。监理人员在平时的工作中必须要深刻树立公平、公正的观念,认真负责的解决好经济索赔问题。
【关键词】工程监理,存在问题,应对措施
引言
工程建设的监理过程其实就是通过对工程中参与者的相关行为进行监控、督导,并采取必要的一些管理措施,进而保证工程建设中的各种施工行为都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已达到制止工程建设中各参与者行为的盲目性,保证工程建设的费用、质量以及进度按预先计划的程序迈进,最终实现工程建设合法性、合理性和经济性的目的。
一、我国工程建设的监理现状
工程建设监理是我国改革开放后近几年发展起来的新兴行业,已经初步形成新的工程项目管理的格局框架,促进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改革和管理水准的提高,其对提高工程质量、控制投资和工期起到了重要作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在建筑工程建设中的腐败行为,为我国的经济建设作出了贡献,建设监理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同。但与此同时,建筑工程监理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经过几十年的工程建设的监理实践,我国的监理队伍得到了进一步锻炼和发展,监理方面的立法工作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随着建设部的一部部监理方面法规条例的出台,我国建设行业各部门也根据自己的具体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规定,这对于监理的依法进行起到了进一步的保障作用,促进了我国监理工作的健康、顺利地发展,也相应地规范了建设工程中的监理行为。目前我国已有数千家工程建设方面的监理公司,受监项目所占的比例也在不断上升。可见工程建设中的监理工作正在一步步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可以说,这是我国建设监理行业面临的一次较好的发展机遇,但在发展的同时也相应地存在许多问题,我们只有进行认真研究和分析探讨,尽快地找出问题所在,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法,才能促进我国建设监理行业走向良性发展的轨道。
工程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建筑法》中规定: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内容及权限,书面通知施工承包企业。建筑工程监理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为:
1、对项目施工招投标的监理
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业主能否选到优秀的承包商,能否得到先进的施工技术和施工方案。
对施工质量的管理
做好施工质量的的监理,是确保工程顺利进行,达到预期目标的保障。这个环节的管理其实就是质量控制,做到每个环节不出问题,最终达到预期质量目标要求。
对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
借鉴国际和国内工程管理的经验和教训,熟练掌握工程合同文件《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法律为准绳,以合同为依据。对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管理,项目总目标才能得以实现。
工程监理存在的问题
1、工程监理就是质量监理
监理企业的职责原本应当概括为“三控、二管、一协调”。但是在目前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体制原因、机制不配套原因,使原本监理单位的职责多被拆解,该做的没做够,该给的没给到。不该的却担着。监理的三控(即投资、进度、质量管理)职能多被大大弱化,绝大多数监理单位仅仅是以“质量监理为主”。工程建设中的监理工程师也就是质量检验员。面对于工程建设中的前期咨询、勘察设计、指标、设备采购与建造等内容服务却基本不涉及。正因为如此,工程监理变成了业主单位聘请的工程质量监督旁站人员,有些业主单位甚至认为聘请工程监理纯粹是为了满足国家法规的要求。是应付上级政策的对策。正是由于对前期阶段监理的缺失,使得前期阶段在功能策划、可行性研究、设计图纸的完善性等多方面不够完善和健全,直接导致施工阶段设计变更较多,工期失去控制。成本预算超出范圉,工程质量得不到保障,严重的时候大大影响了整个工程的建设。
2、工程监理缺少高智能人才
(1)自从工程监理制度实施以来,对监理费的收取逐年呈下降趋势,低价竞标更加压低了工程监理费的收取,有的项目工程监理费还未达到标准取费的三分之一。过低的监理费对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和监理人员素质的提高造成了极为不良的影响。具有高学历、高职称、高水平和高管理能力的人才不愿意到监理行业来。有些高智能人才即使愿意从事这个行业,也由于监理企业无力常年聘用,他们多为临时工,有项目需要时被招聘过来。项目完成后即解除聘用。由于工程监理基本上是属于施工队伍的。三控、二管、一协调”,与真正意义上的项目管理有很大差距,它们并未进人前期的科研和采购范围。因此它们也缺乏适合项目管理的人才,尤其是经济、管理、商务和法律等方面的人才,而目前工程监理企业所有的人才对这些方面的知识和能力严重不足。基于以上原因,导致了专业监理人员的数最和质量不能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
由于工程建设任务的急剧增加,而合格的监理人员又严重不足,使各监理企业和单位只有大晕聘用非工程专业人员来充当监理人员。因此使得监理人员的结构不合理,职责宽泛,素质不高,加之监理单位考核激励机制不健全、培训费用少、人员调动困难等,使得整个监理行业很难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
法规的覆盖面还存在死角、部分条文还需细化
我国关于工程建设、工程监理的法津法规充分体现了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但从市场运行、发展的角度看,与监理相关的法制建设还比较薄弱,如:监理企业信用管理,能否建立企业信用管理档案,细化信用管理办法。如何使监理企业在一定规则下进行服务竞争、技术竞争、费用竞争等。
4、缺乏自,法人地位不明显
监理企业不同程度存在着产权关系不清晰、管理体制不健全、经营机制不灵活、分配制度不合理、市场竞争意识不强等问题,无法实现正常有序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工程监理的应对措施
虽然我国工程监理目前存在许多问题,但这些问题是我国建设体制改革和监理制度发展过程中所不可避免的。同时我们应该意识到建设监理的发展前景还是广阔的,应抓住新一轮改革的机遇,勇敢迎接挑战。
完善工程监理的相关法规制度
使得监理行业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各监理协会、监理企业应关注建筑法修改的机遇信息,广泛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和思考。我们迫切需要行业代言人,将监理行业的呼声传达到立法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目前正在修改讨论阶段,建筑法的修改势必引起一系列建设法规、标准和规范的修改调整。如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应对企业资质等级的划分,资质等级标准(如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人数和其他注册造价师、咨询工程师的要求等)重新界定。又如《监理工程师考试和资格管理办法》,应放宽考试资格要求(目前监理工程师报考资格中取得工程师三年的条件是所有工程建设体系资格考试中条件最苛刻的),而应加强后续教育。再如招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要求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时必须进行招标等规定。
2、加强监理行业的教育和培训,培养大批素质高和能力强的监理人才队伍
在国家的引导下,各省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监理行业协会应加强与国外成熟市场的交流,透彻理解国外先进的监理市场管理和运作经验,掌握相关的知识和经验。在此基础上,加强对国内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打造建设监理行业的人才梯队,促成监理行业的良性发展。这是建设监理行业由目前的初期阶段走向成熟的十分关键的一步。
监理工作本身决定了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必须是高技能、高素质的人才。要保证与提高监理队伍素质,一是政府管理部门在审批成立监理单位和整顿监理单位的时候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不能迁就,对固定人员少于60%和建制上不独立的,不应再批准为监理单位。二是监理单位本身要注意自己的人员配备和搞好人员的培训工作。作为监理单位,不仅要具备工程施工的监理能力,而且应当具备设计监理能力,以及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能力,以适应全过程监理和咨询的需要。监理单位不仅要具备工程质量的控制能力,而且要具备进度和投资的控制能力;不仅要会使用技术手段,而且要熟练地使用经济控制手段、合同控制手段和法规控制手段,以适应全方位监理的需要。因此,监理单位不仅应该配备工程技术人才,而且应该配备和培训经济管理和合同管理方面的人才。
3、加强监理工作的及时、规范、准确性
市场经济下人员流动性大,及时处理往来问题不仪有利于工作交接,更有利于解决业主和承包方的经济问题。及时解决经济问题町提高承包方的资金利用效果。规范地做好工作的交接,可防止因人员变动而导致资料的丢失,提高处理遗留及后续问题,尤其是经济问题的准确性。监理人员需公平、公正、合理地处理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索赔和反索赔事宜。坚持三不结算(即无测量资料不结算、质量不合格不结算、单价与合同不符不结算)原则。以“既严格按合同管理,又热情帮助;既监督,又服务:既向业主负责,义维护承包方合法权益”。完善监理工作系统和法规体系,规范建筑市场,监理工作系统和法规体系包括监理机构、监理法规、监理单位、监理依据、监理模式以及监理合同等。同时参照这些国际文件,研制我国的建设监理服务范围和质量管理办法,以保证业主,承建商、监理的共同利益。
结束语
工程监理确实是一项先进的、科学的、成功的、通行的国际惯例,己被世界上大多数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所承认并接受实施,也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并大力推行。在建筑业逐步与世界标准接轨的过程中,监理行业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要逐步克服自身的不足,不断发展和完善,发挥监理在工程施工中的控制管理作用,充分调动参建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不久的将来在中国的建筑领域甚至世界建筑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张国弘.建设项目监理模式的变革及途径田[J].森林工程.2009(5).
【2】张继胜.工程监理企业深刻改革的思考[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09(8).
关键词: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对策
中图分类号: U415.1文献标识码: A
监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的推广,为提高我国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缩短建设周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如何坚持和完善建设监理制,使人们走出对建设监理认识的误区,提高建设监理工作的社会地位,使建设监理进一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将是政府各级主管部门和建设监理从业人员不断探索和研究的重要课题。
1我国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对建设监理认识上存在的误区
虽然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阐述了建设监理的概念、性质、工作内容,以及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等之间的关系,但在对建设监理的认识方面,仍存在着误区。有建设单位认为,委托监理并不是十分重要的事情,即使是委托监理,也是因其所建工程属于国家规定的监理范围之内的工程。还有人认为,委托监理就是找了一个质量责任承担者。“建设单位花钱雇监理”,权利是建设单位的,责任是监理单位的。
1.2监理招投标尚需进一步科学化
随着《招标投标法》的颁布实施,大多数工程项目的监理任务都通过招标的方式进行委托。但是在监理招投标过程中,下列问题比较突出:
(1)监理投标书内容缺乏针对性。如有的招标文件内容较简单或对招标文件吃得不透,编写标书时就不得要领或不够认真,在投标时照抄照搬或生拼硬凑,监理措施却空洞没个性,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成了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格式文本。
(2)监理单位的信誉和人员素质缺乏考察。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技术服务,其服务质量的好坏要取决于监理单位的信誉(包括能力)和监理人员的素质及服务意识。目前,监理招标大多停留在对标书的书面评价上,很难考察企业信誉和总监理工程师素质的真实情况。
(3)监理评标方法有待进一步科学化。在一些评标办法中,根据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评定不同的分值。同样是通过资格预审的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越高,监理评标分越高。资质等级高的单位,只能说明其整体实力较强,但并不能说明其派往招标工程上监理人员的素质。
1.3 监理的独立性难以体现
监理应是独立的第三方,但由于与委托单位属甲、乙方关系,因此监理工程师在实际工作中难以以独立的第三方身份开展工作。特别是当委托方与施工单位关系密切时,监理常常成为摆设。而监理工程师的决策和指令也易受到其它部门和单位的干扰,致使监理工程师无法独立行使权利。
1.4 监理人员的整体素质提高缓慢
我国的建设监理事业取得今天的成绩,其中凝聚了广大监理从业人员数十年的心血。但总的来说,大部分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距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尚有差距。技术水平高、管理经验丰富的复合型人才缺乏,有领导才能、具有总监理工程师素质的人才更是难得。
有些监理单位短期行为的思想较严重,不愿意在人才的引进、培养、留用等方面投入资金和感情,造成监理人员的收入不高,自身事业发展无大的突破,这就造成优秀监理人才的严重流失。
2 健全和完善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的对策
由于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起步晚,旧的建设工程管理体制还在运行并对束缚着监理制度的发展,对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与质量监督的关系模糊,关于工程建设监理的法规制度不完善,监督引导机制不健全,对工程监理的作用、意义和监理人员的条件理解片面等原因,使我国的工程建设监理还存在许多问题,还有很多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2.1提高对实施项目监理的重要性的认识
目前业主、施工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对实行工程监理的意义及其重要性缺乏认识,对监理的地位及与各方的关系认识模糊,使工程建设各方在关系的协调上不顺畅,监理人员的决定不能实施,监理人员的意见不能落实,监理效果不够理想,工程质量监督出现漏洞,当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时,容易出现互相推委扯皮的现象。因此建设项目各方及质量监督机构必须认识到在我国过去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下,由于责、权、利不明确,投资失控、进度失控、质量失控的现象不断出现,使建设项目丧失了许多发挥效益的好时机,造成了很大损失。通过十多年的监理实践,证明实施工程建设监理是降低工程造价、加快工程进度、提高工程质量、减少投资浪费的有效措施。
2.2正确理解与明确参建各方关系
业主与监理之间是通过监理合同建立起来的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双方都要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各自的权力和义务。监理接受业主的委托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理,必须依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设计文件、有关规范、规定及相关法律对项目实施独立、科学、公正的监理。业主有权要求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但不得干预和影响监理人员的正常工作。
监理与承包商都受聘于业主,二者之间没有任何合同或协议关系,双方只是在各自与业主签署的合同、设计文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约束下的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监理人员必须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权,认真维护业主与承包商的合法权益,承包商对监理人员的决定不能接受时,可以通过仲裁、申诉等方式解决。
2.3 要正确认识工程质量与工程建设各方的关系
一项工程项目的实施,要经过地质勘探、测量、设计、施工等多道程序,每一道程序都与工程建设质量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把工程建设质量简单归结到设计、施工或监理任何一方的说法或结论都是片面的、不完整的。当一项工程立项以后,要从工程的勘探、测量、设计阶段抓起,直到工程建成投入使用、正常运行为止。在整个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的疏忽,都可能造成工程质量的缺陷,甚至工程质量事故。
2.4加大培训力度,严格培训措施,规范监理市场
建设工程监理是一项技术服务性的工作,对监理人员的知识结构、知识的广度、深度和监理人员的思想素质、道德修养都有着较高的要求。建立监理人员持证上岗与注册制度是维护监理秩序、保证监理人员质量和监理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由于我国目前建设监理市场不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很多人有证但不能上岗监理,而另一些在岗的监理人员又无证,不具备监理资格。同时我们的培训工作有时又显得流于形式,没有严格的考试制度,许多人只报名,但不参加学习培训,应付了事,对我们的监理工作和监理队伍建设造成了不良影响,监理质量没有保证。
2.5 维护监理人员的公正、客观、科学性
业主与监理人员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监理人员与承包商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监理要始终维持自己独立第三方的位置,既不为经济利益、为多揽工程而偏袒业主,也不收受承包商的任何礼品与贿赂,而做忽视工程质量的事,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要对业主和承包商做到“不吃、不收、不要、不拿”,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不手软、不嘴短,客观、公正地评价工程质量,维护自己的声誉,赢得双方的尊重,赢得客户。
3 结束语
由于我国的监理行业是个新兴的领域,使得建设公司要在心理上真正重视它,承认它的权威性确实需要一定的时间。针对这种情况,一方面应该对建设单位进行开导和教育,明确监理工作的重要性、专业性和公正性,要与时俱进,转变观念。另一方面,应该加强监理工程师的自身素质和专业水平。因此监理公司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认真履行合同,保证工程质量,建立监理工程师的权威,在执行监理业务时严格把关,保证优秀的工程质量,推动工程建设领域建立制度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陈东佐.我国建筑法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探讨.太原大学学报[J],2003.4(4):21-24
【关键词】房屋建筑;监督;质量监督体系;问题;对策
引言
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进一步推动了建筑行业的发展,群众对于自己所居住的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房屋建筑质量问题已经成为了广大群众茶余饭后聊得最多的话题。笔者在本文的论述中,主要从房屋建筑质量如何有效的监督管理方面进行探讨研究,对其存在的危害性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有效的措施将其存在的危害性充分的解决。
1 房屋建筑施工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1 监理责任不够落实
监理工作实际收取的费用相对较低,并且在市场上的竞争非常激烈,再加上存在着普遍的压价现象,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对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监理单位低价中标之后,总是千方百计的将成本费用降低,以此将自身的经济效益进一步提高,而他们这样的一种做法严重的使得员工们的工作积极性降低,并且也造成了项目监理人员数量逐渐减少;另外,项目监理小组的整体素质与业务水平完全违背了投标文件中所作的承诺,并且也没有为项目监理工作提供一些办公、交通等条件,现场监理费用也是能省就省。由于存在着以上种种现象,从而使得监理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比较松弛,没有做好监理服务工作,最终使得监理单位的形象大打折扣。
1.2 房屋建筑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
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进一步的提高了城市投资环境的步伐,城市人口的居住水平也在不同程度上提升。然而,当前在一些在建工程和已经投入到实际使用的工程中仍然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比如水泥地面出现了空鼓、起皮,外墙渗漏严重等现象。
房屋建筑中之所以存在着质量问题,主要是由于诸多的因素影响而生成的。投入工程建设的各个责任负责人在实际中不根据职责办事,其行为严重的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比如有的单位与施工单位将工程造价压的过低;有的监理单位对工程的进度管理力度不够等等,这些问题最终造成了诸多的房屋建筑工程经常发生质量问题。
1.3 监理人员的素质不高
大部分监理单位负责建筑施工监理工作的人员并不是监理专业出身,有的以前是干工程设计,有的是干施工管理以及技术方面的工作,所以,他们对于监理工作的具体规范要求不够了解,这样就使得部分人员在思想上对监理工作认识的不够充分、全面,他们在实际工作中经常认为监理工作就是质量监督。另外,当前从事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人员大部分只对工程的技术了解,而对于管理、法律等方面的知识了解的不是很透彻,根本无法满足当前监理工作的实际需求。
2 提高房屋建筑监理工作水平的对策
2.1 进一步加强监理权利的法律依据
监理所拥有的权利是项目管理,主要在工程的实际建设过程中将其具有的作用充分的发挥,它来自于业主对其委托的监理合同,同时也有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在实际中,监理必须要严格控制投资、控制质量、控制工程进度;对合同与信息有效的管理;对工程项目进行过程的组织协调。我国建筑监理事业已经成立了二十多年,在这么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已经建立了一系列较为完善的监理法律法规制度。比如《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随着这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的出台,建筑施工的监理范围以及具体内容已经得到了明确的划分,并且监理单位在市场上的主体地位也得到了确立。同时,当地政府行政部门应加大力度,有效的保障监理行业自身所具有的权益,那么,这样监理工作才能够朝着规范化与制度化的方向迈进。
2.2 进一步加强自身的建设与监理责任
在实际工作中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只有这样监理工作才会被人们所尊重,才能够将自身的作用充分的发挥。监理工作在将工程存在的风险因素进一步降低过程中,监理的介入也是十分有必要的,监理具有的重要价值主要体现在工程的项目管理方面。所以,当务之急就是尽快的建立一支职业道德高、善于经营、懂得管理的监理人才队伍,以此将监理服务水平与质量全面提高,这对于推动监理事业的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2.3 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工作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监理的主要任务就是将施工监理工作做好,这是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具有高水平的重点部分。材料是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监理的基础,因此,应严格检查材料是否与设计要求以及相关规范标准相一致,只有这样,工程的施工质量才算真正的得到保障。所以,在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理过程中,必须严格的对现场材料进行反复的检查,通过抽样以及监理人员的现场检验材料供应商资质和质量检验报告单等手段确保施工所使用的材料与标准要求相符,那么,这样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水平才会得到很大的提高。
要对施工过程中的工序交接工作进行充分的检验,并明确工程施工质量是建筑工程监理工作中的核心内容。在实际中,我们应采取巡检、旁站等手段对施工过程中的工艺流程以及技术参数等各个方面进行全面的检查,以此确保其与标准要求相一致。另外,对施工工序进行全面的检查,可以确保下一道施工工序的顺利展开。在对工序进行检查过程中,施工单位的每道工序必须交由监理人员进行检验,经监理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展下一道工序,这样施工质量问题与返工现象就会大大降低。
2.4 强化监理工作的程序化与管理标准化,确保监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在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理过程中,要对监理工作的程序化以及管理标准化加以重视,通过监理工作程序化可以使得施工各个环节都能够在受控转台的范围里,以此为出现问题采取有效的措施打下良好的基础。而通过管理标准化可以使得监理工作严格执行相关管理标准要求、施工质量标准要求,有效的防止了实际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缺陷,从而全面的提高了施工的整体质量水平,对于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3 结论
综上所述可知;我国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事业目前还处于发展阶段,还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需要相关人员发现、解决,所以,工程的各个责任主体必须根据相关规定将自身的质量行为进一步规范,制定有效的措施将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处理好,树立监理工作意识,将监理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提高,以此推动房屋建筑监理事业在未来社会中持续良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子豪.现代建筑工程监理工程师手册[s].建筑监理,2008,11.
[2]杨伟.多层建筑监理工作重点[J].工程监理资讯,2008。9.
[3]赵海涛.工程监理与施工质量[J].监理资讯,2008,11.
【关键词】建筑市场;问题;管理对策、
前言:
目前,建筑业已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但在建筑市场蓬勃发展的过程中,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各项政策法规,并结合实际,采取有力措施,使我市建筑市场管理工作更规范,市场建设、招投标工作、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企业改制等各方面都有明显提高,建筑市场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依然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已经影响了建设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需要我们认真加以研究和解决。
1 建筑市场的特点
建筑产品作为建筑市场交易的标的物,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特点:
1.l 固定性。建筑产品位于特定的地点,与土地相连,具有固定性,属于不动产。它只能通过物权凭证和债权 契约来实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移。
1.2 高耗费性、耐用性
建筑产品一次性投入巨大,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投资的风险都较大。它不仅体积大、价值大,生产周期和使用的寿命也比较长。建筑产品的价值逐步损耗,通常采用折旧或租金形式收回。
1.3 流动性
建筑产品的生产人员和生产过程具有流动性,施工工艺、机具配置、劳动组织以及生活设施等,都需随生产地点、规模和施工周期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
1.4 多样性、单件性
建筑产品具有多样性和单件性,一且形成便不可逆转,也无法更换。
1.5 社会性
建筑产品的社会影响特别大,其投入使用直接威胁到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牵扯到方方面面的权益。
2 我国建筑市场存在的问题
2.1 规范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多,管理力度不够,执法处理不严
目前,我国尚无一部权威的建筑质量管 理法,现有的单行法规相互衔接不够,且有相互重叠和矛盾 之处。从建筑市场的执法和管理的情况看,也并不乐观。一些监督、监理机构和人员形同虚设,不按规定监督;不按规 定验收,造成建筑质量存在隐患而不能及时发现、价格欺诈 和面积缩水行为没人去管,购房消费者受到了不公正待遇无处投诉等现象,严重扰乱了我国建筑市场秩序。
2.2 招标台前幕后交易
一些建设部门把低造价当作选择施工企业的唯一标准,在招投标前后搞幕后交易,迫使施工企业签订两份合同:一是中标合同,二是降低造价合同,迫使一些信誉高、质量管理好、资质较高的施工企业退出竞争,而承接工程的施工企业,只能靠降低管理投入来保证运行。还有一种情形就是强行“摊派”,将装修、水电安 装及铝合金门窗等列在土建工程项目之外,由建设单位安排 个体包工头施工。
2.3 建筑市场监督和监理混乱
目前,我国已建立起了比较完整的建筑市场管理和监督体系,但遗憾的是运作的结果并不令人满意,其中最突出的是不负责任,行政领导不按市场规律和科学办事,在决定工程监理和验收等关键环节上领导一个人说了算,使很多原本有效的机构被从中架空,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造成管理力度不够,执法管理不严,使工程验收和监理流于形式,工程质量隐患不能及时发现。
3 完善我国建筑市场的几点对策
3.1 加快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按照《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要求,尽快建立起全国建筑市场统一信用信息平台,整合现有资质、质量、安全、招投标违规处罚、拖欠工程款等系统,及时披露市场主体诚信情况,尽快形成失信惩戒和社会监督机制。
3.2 管理部门设置和建筑市场管理内容、方式必须创新
国家、省(市)、县要设置建筑市场专门管理机构,这些机构与市场综合管理部门相互协调,涉及市场公平、秩 序、反垄断等管理监督工作由综合部门负责,涉及建筑生产本身过程安全、质量以及市场准入清出、市场保证等工作由建筑管理部门负责。国家建筑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程序,制定产业发展政策,提出市场管理法律和法规制定建议和草案,重点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和产业政策指导权,推进建筑市场的开放和统一。省(市)建筑管理部门做好区域市场的监督管理,市县(区)建筑管理部门具体依法监督管理建筑项目安全、质量和企业经营行为规范等具体工作。
3.3 加强有形市场建设,使项目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机构都纳入有形市场管理
有形建筑市场是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产物,其建立的目的就是消除在转轨时 期会出现的不正当竞争的手段。在《招标投标法》颁布后的2002 年3 月,国务院就转发了国家建设部、监察部等部委联合的《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若干通知》的文件,说明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对有形建筑市场的肯定。在发挥有形建设市场作用的同时,可以将信息化技术应用到招投标过程中,使发售标书、公布评标办法等公之于众,以保证信息的 公开透明引入更多竞争者,接受参与者的监督。
3.4 完善招投标制度,规范招标行为
严格执行《招 标投标法》,进行建设工程的承包和发包。如何根据《招标 投标法》制定相应的切实可行的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引导企业尽快与国际接轨,是招标投标法律界的课题。同时要继续完善招标投标制度,研究出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格审查办法》,研究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中标的评标办法,解决最低价中标带来的弊端;加强招标投标过程和政府投资工程的监管,明确招标投标中建设单位和评标专家的责任,严肃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
3.5 加强执法监察,充分发挥法制在建筑市场中的作用。
①开展建设工程项目的执法监督,就是要进一步贯彻中央宏观经济调控措施,全面开展建筑市场综合治理,有效地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从制度上、管理上、监督制约机制上消除建筑市场种种混乱现象。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同监察、计划、工商等部 门密切况合,通力合作、主动工作,搞好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法规,健全管理制度、建立监督机构和加强对违约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③要集中力量,狠抓重点。在执法监察中要特别注重对承发包这个环节的监督和检查,注意发挥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投标、工程质量监督等管理机构,在加大管理力度的同时,必须制定严明的纪律。建立有效的监督制度,切实加强自身行为的约束和规范,特别要建立起公开办事制度,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公开各种审批的内容、标准、程度和要求,明确审批时间,自觉接受公众和社会的监督。
3.6 培育建筑市场健全的价格机制
为了使价格真实反映市场的供求情况,必须深化建筑市场价格机制的改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国统一的工程项目划分、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对人工、材料、机械等消耗量制定指导性定额,指导工程发包方编制标底价格或预算价格,也指导建筑企业编制报价定额,逐步使工程承发包价格实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宏观指导,由市场主体招投标,竞争形成价格的目标。同时要建立以招投标为龙头,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一是必须遵循价位规律和等价交换的原则,形成以市场价格为主的价格机制;二是取消计划价格,培育市场价格,实行全价分离,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根据市场变化随行就市,然后待时机成熟后价格完全放开由市场去调节,从而提高企业的收益率。
国外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现状简述
·美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的现状
美国采取多种措施,严格控制建筑工程质量。首先,美国制定了《统一建筑管理法规》等国家和地方建筑工程管理法规、建筑技术标准等,实际操作中则以地方标准为执行标准;其次,建立起与ISO9000 系列标准接轨的质量管理体系;再次,通过日常检测与重点检测相结合的现场质量检测监管的实施,加强业主、承包商和第三方工程咨询企业的责任。部分复杂项目还实行独立实验管理。最后,美国要求检测人员全部来自政府或第三机构,从而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人员的监管。
·德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的现状
德国在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监管方面实施多种监管相结合的方式,树立了监管
模式。德国政府立法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从行业技术标准和政策上双管齐下引导建筑业的发展。严格检测人员的从业资格,对检测人员的数量要求严格,实施行量控制,规定每位质监工程师带8~10 名工程师。成立由国家认可的州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授权的质监工程师组建的民营质量监督审查公司,负责对所有涉及结构安全的新建工程和改扩建工程的质量实行强制性监督审查。除此之外,
在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质量检测机构负责检测建筑材料和混凝土试块等试验。
·英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的现状
英国政府将从事建筑行业的执业资格管理委托给英国建筑师注册委员会、英国皇家土木工程师协会、英国皇家测量师协会等机构,严格管理个人执业资格注册,并以抽查的方式直接实施监管。除此之外,英国政府还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用来约束,如规定:政府质监人员因工作失职,不承担刑事责任,但仍需承担民事责任,委托的私人质监公司人员则要承担其刑事责任。还规定承包商、建筑设计师必须建立各自的质量保证体系,监管建筑工程质量,政府及私人公司的检查不能代替承包商、建筑师自己的检查,设计建筑师、承包商应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在法律上强制规定了监管人员的职责、责任及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安全监管责任,制定了350多种法律法规约束。
·新加坡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的现状
新加坡政府制定的工程质量评价系统,综合分析工程监理检测,大力推行
建筑行业ISO9000 系列标准质量保证体系,保证了工程质量。此外,该国政府规定检测机构具有独立性,对建筑材料以及成品、制品实施施工现场检测,保证建筑材料及成品、制品必须达到质量合格标准,并要求工地派驻结构工程师和建筑师进行施工工序质量检测。
国内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现状
近年来,随着国内建筑业总量的急剧膨胀,市场需求的不断扩大,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都有了较大的提高,我国的建筑工程检测事业也得到了迅速发展,与此同时带来了检测机构数量的大幅增加。这些检测机构主要包括施工企业的内部实验室、工程质量监督站、独立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等类型。施工企业的内部实验室数量居多,是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的主要力量;工程质量监督站是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行政机构,在政策上占绝对优势,是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行政监管的主体;独立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经济结构的盈利性组织,占据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的主体。
综合表1、表2可以看出,我国当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伴随着建筑业的发展,检测机构数量大幅增长,导致检测市场竞争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由于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检测监管不到位,一些检测机构为了争取业务,提高经济效益,采取了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检测市场。
(1)检测机构与质量监督站政企不分
我国的检测机构是事业编制单位,由工程质量监督站管理,依附于质量监督站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而存在。这种形式促进了检测机构对实体工程质量的监管,也是政府实施监管的主要手段,保障了工程质量。但是,政企不分也导致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不到位。质量监督站既是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管机构,又是工程质量监管的仲裁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管中充当运动员和裁判员角色,导致检查和复检处于同一主体,很难保证监管执法的公正、公平。检测机构和质量监督站是被管理和管理关系,隶属同一系统,检测机构听命于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站包庇检测机构,排斥外来其它检测机构,造成检测市场监管发生扭曲和错位现象。
(2)检测监管法规制度不完善
国务院联合各部委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上省市地方政府相继出台的地方法规和制度,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监管有促进作用,但仍未形成严格的法律制度和监管程序。《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建筑工程产品质量合格标准不适用此法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在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过程中又参照《产品质量法》,使得法律执行无所适从,执行困难。《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仅明确了监理、施工、勘察、设计、建设单位的责任,未明确检测单位应承担的责任,造成检测单位逃脱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第三方责任。因此,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监管方法及程序需要进一步的科学研究,以便得到完善的监管制度和法律体系。
(3)检测市场不规范
检测单位与施工单位是被委托与委托关系,在业务上是检测与被检测关系。一般情况下,施工单位为减低成本,竞标低价检测机构。检测机构为了经济利益和降低检测成本,减少检测设备、仪器的使用,减少检测内容,偷工减料,缩短检测时间,构造数据;甚至部分检测机构根本不检测、直接随意编造数据,直接提供虚假报告;还有一些检测机构迫于施工单位的压力,怕被施工单位解除委托关系,为施工单位提供虚假报告。检测机构为追求经济效益,以盲目压价、违规承诺等手段承揽检测业务,给检测行业的信誉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及连锁效应。
(4)检测机构规模和检测人员参差不齐
检测机构规模的参差不齐约束了检测试验参数的建立,检测条件、仪器设备和系统环境等工程质量检测的因素,直接决定了检测业务执行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程质量检测结果的准确性。(见表3)
检测机构为扩张业务、提升检测业绩,大肆扩充检测队伍,使检测队伍整体素质呈下降趋势。这些检测人员不仅不具备基础知识,而且大都学历低下,尚未未系统学习过结构、施工、设计、勘察等专业知识。
(5)检测机构内部管理松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