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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务筹划 所得税 方法 注意的问题
1.税务筹划的定义
税务筹划是指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的获得“节税”的税收利益。它是税务机构可从事的不具有鉴证性能的业务内容之一。
2.税务筹划的特点
税务筹划至少应具有以下特点:(1)合法性。税法是处理征纳关系的共同准绳。(2)筹划性。税务筹划是一种合理合法的预先筹划。(3)专业性。税务筹划需要精通税法的专业人员进行。(4)目的性。纳税人对有关行为的税务筹划是围绕某一特定目的进行的。(5)筹划过程的多维性。从时间上看,税务筹划贯穿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从空间上看,税务筹划活动不仅限于本企业,应同其他单位联合,共同寻求节税的途径。
二、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途径
1.利用收入确认时间的选择开展税务筹划
企业在销售方式上的选择不同对企业资金的流入和企业收益的实现有着不同的影响,不同的销售方式在税法上确认收入的时间也是不同的。通过销售方式的选择,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合理归属所得年度,可在经营活动中获得延缓纳税的税收效益。
2.利用费用扣除标准的选择开展税务筹划
费用列支是应纳税所得额的递减因素。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应尽可能地列支当期费用,减少应缴纳的所得税,合法递延纳税时间来获得税收利益。
3.折旧方法的选择
在比例税率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税率不变,选择加速折旧法可把前期利润推至后期实现,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如果未来各年所得税税率呈上升趋势,企业在筹划时须根据折现率,比较税率提高增加的税负与延缓纳税收益的大小,才能对折旧方法做出最佳选择。而在累进税率下,采用平均年限法,可以避免利润波动过大适用较高税率而加重企业税收负担。
4.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
存货是确定构成主营业务成本核算的重要内容,对于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及所得税都有较大的影响。企业所得税法允许企业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但不允许采用后进先出法。选择不同的存货发出计价方法,会导致不同的销货成本和期末存货成本,产生不同的企业利润,进而影响各期所得税额。企业应根据自身所处的不同纳税期以及盈亏的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使得成本费用的抵税效应得到最充分的发挥。
5.发行债券折价、溢价摊销方法的选择
债券的溢价和折价各期摊销额的计算方法有直线法和实际利率法两种。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直线法下,每期利息费用固定不变,而债券账面价值,在溢价摊销时逐期减少,在折价摊销时逐期增加;而在实际利率法下,每期实际利息费用和债券账面价值都在不断变化,在溢价发行时二者都逐期减少,在折价发行时二者都逐期增加。因此在溢价发行的前提下,采用直线法进行核算,可减少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而在折价发行的前提下,可采用实际利率法减少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6.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选择。
企业在进行投资时,可根据目标企业的财务状况,通过投资额的控制,选择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通常情况下,如果被投资企业先盈利后亏损则选用成本法,而被投资企业先亏损后盈利,则宜选用权益法。尽管两种方法的应纳所得税总额相同,但在被投资企业亏损的情况下,选用权益法可利用盈亏抵补的税收优惠,以被投资企业亏损冲减投资企业利润,从而递延所得税,获得这部分资金的时间价值。
三、会计政策选择和税务筹划应当注意的问题
1.防止法律风险,及时调整税务筹划方案
企业在选择会计政策时必须贯彻国家的要求,遵守会计法规和会计准则,这不仅可以充分考虑企业内部管理上的要求,也可以顾及企业外部各方的利益和要求。
2.注重成本效益的原则
税务筹划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取得节税效益,但是,任何筹划方案都具有两面性。因此,企业在进行方案筹划时,要综合考虑方案的整体筹划成本以及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能够达到企业发展目标的会计政策。
3.坚持程序性、法治性、前瞻性原则
首先,遵守企业业务流程,研究企业自身特点,全方位、全过程进行税务筹划。其次,税收法律、法规是纳税人缴纳税款和进行税务筹划的依据。最后,进行税务筹划,要考虑企业空间和时间经济效益的统一,前瞻性是税务筹划的显著特点之一。
参考文献:
[1]党晓莉.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J].商场现代化,2009.
[2]罗红.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J].财会经纬,2006.
(一)筹划思路 房地产开发行业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对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很少,新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相比其他税种税负较重。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从中可以看出影响应纳税额有四个因素。
从税率角度分析,房地产开发企业享受低税率政策的机会很少。这样就限制了税务筹划的范围。从所得额的角度分析,税务筹划的基本思路是尽量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主要有以下三种方法:
(1)利润转移法。利润转移法是指通过总公司及分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将利润转移到具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关联企业中去的一种税务筹划方法。但是采用该税务筹划方法的前提是与其交易的关联公司能够享受某些税收优惠。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企业针对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设立一些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服务的公司,例如建筑、规划设计公司、装修公司、运输公司、物业管理公司、营销策划公司等关联企业,然后通过内部转移价格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润转移到这些企业中去。
(2)收入调节法。收入调节法是研究与分析收入的确认条件、确认时间及金额的计算,还应分清是“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对自留物业的处理不同进行税务筹划。通过是否属于临时性出租的选择来决定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另外还可通过对销售收入结算方式的选择来调节收入确认的时间等。
(3)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选择法。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选择法就是通过选择恰当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使得企业所得税的税负最小化或者使企业效益(价值)最大化的一种税务筹划方法。
另外,税务筹划人还应充分考虑税收优惠而减免的税额以及境外所得的抵免。
(二)企业所得税筹划策略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是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应重点分析影响应纳所得税额的因素。可以通过选择以下方法来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
(1)固定资产税务筹划。房地产企业中固定资产的比重很大,对固定资产的税务筹划是企业税务筹划人的重点考虑。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折旧方法作了限制性规定,即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因此对固定资产的税务筹划只能从折旧年限的预计净残值方面入手。一是尽量缩短折旧年限。折旧年限的缩短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向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减少,有利于加速资本的回收。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所得税的延迟缴纳,相当于从国家财政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二是合理预计净残值。新的会计制度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只要求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只要是“合理的”就是可以的。
(2)收入税务筹划。具体有以下两种:一是推迟收入确认的时间。企业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税法对其收入的确认时间也不同,一般情况下,企业一旦确认收入,无论是否收回资金,都要计算缴纳所得税款。另外房地产企业占用资金大,单项销售额也大,所以房地产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选择适当的销售结算方式,尽量推迟确认收入的时间,从而延缓纳税,这样不仅避免先垫支税款,同时也能占用资金、争取较大的资金时间价值。税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按当年实际利润分季(或分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房地产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一规定从预售收入和预计利润率方面进行税务筹划。二是尽量投资免税收入。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将国债利息收入、权益性投资收益和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作为“免税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当企业出现闲置资金时,可以与其他投资项目进行比较,准确估计计算每个投资项目的收益率,在取得同等收益率的情况下优先购买国债和权益性投资。
(3)扣除项目筹划。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工资薪金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规定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都准予在税前扣除,即工资从限额扣除转变为全额扣除。但是与之相关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还是限额扣除。这就意味者房地产企业要尽量多列支工资薪金支出来扩大税前扣除,通常可以采用以下措施:提高职工工资,把超出标准的其他费用以工资形式发放;如果职工持内部职工股则把向职工发放的股利改为绩效工资或年终奖金;将公司监事、董事等兼任管理人员的报酬计人工资总额;将职工教育、培训的费用也以工资的形式发放等。但是在实际运用时防止出现因企业所得税的减少而导致个人所得税的增加,必要时可采用增加职工人数,提高养老费和住房公积金的计提比例、增加职工福利等替代方案。
二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有所下降,并且规定了超支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因此筹划时要特别关注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的部分内容有时可以相互替代。
三是利息费用的税务筹划。由于房地产企业占用资金量大,利息费用占企业的支出比例也大,税法上对利息支出按性质的不同,有不同的处理方法,有的可以资本化,有的可以费用化。不同的处理方法对所得税的处理也有不同的结果。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应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当企业在享受免税期间、亏损发生年度以及有前5年亏损可延续弥补时,借款费用应尽量予以资本化。第二,当企业处于获利年度,借款费用应尽量予以费用化,尽量费用最大化,从而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第三,注意利息支出的合法性,不合法的利息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第四,因为税法规定了企业金融机构以外的借款,利率如果超过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部分利息不准税前扣除,所以房地产企业尽量向金融机构贷款,而不要向金融机构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贷款,以免增加纳税调整额。
(4)存货计价方法策划。房地产企业的存货量较大,且受宏观调控的影响价格波动较大,一般通过影响企业的主营业务成本来影响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影响企业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存货的计价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多种方法可供选择。不同的计价方法对企业营业成本的影响不同,造成的应纳税额也就不同,特别是在存货的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这几种方法对成本影响乃至应纳税额更大,无疑增加了税务筹划空间。
二、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案例剖析
(一)案例1汇丰置业房地产开发公司,购置了价值300万元的建设专用设备,预计资产残值率为2%,估计使用年限为6~10年。直线法计提折旧。
方案1:按10年的折旧期限计算,则计提折旧额如下:
300万元×(1一2%)÷10=29.4万元
假定该企业资金成本为10%,则折旧节约所得税支出折合为现值如下:
29.4万元×25%×6.145=45.17
公式中6.154是指期数为10、利率为10%的年金现值系数。
方案2:按6年的折旧期限计算,则年计提折旧额为:
300万元×(1一2%)÷6=49万元
因折旧而节约所得税支出折合现值为:
49万元×25%×4.355=53.35万元
公式中4.355是指期数为6、利率为10%的年金现值系数。
尽管折旧期限的改变并未从数字上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税负的总和,但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前者比后者节约所得税支出折合现值8.18万元,对企业更为有利。经过比较,公司应选择了按6年期的折旧期限.
(二)案例2汇丰置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在2008年8月先后进货两批材料,第一批单价5万元,数量20吨,第二批单价6万,数量10吨,无期初余额,前半月领用材料10吨,后半月领用材料15吨。
方案1: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发货成本。
存货发出成本=25×(5×20+6×10)÷30=133.25万元
方案2:采用先进先出法计算发货成本。
存货发出成本=10×5+10×5+5×6=130万元
方案2比方案1销货成本减少3.25万元,企业所得税增加8125元。
假如第一批单价6万元,第二批单价5万元。
方案1: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发货成本。
存货发出成本=25×(5×20+6×10)÷30=133.25万元
方案2:采用先进先出法计算发货成本。
存货发出成本=10×6+10×6+5×5=145万元
方案2比方案1销货成本增加11.75万元,企业所得税增加29375元。
在存货实际成本计算方法下,企业可以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在价格变动的情况下不同的计价方法,所计算的销货成本不同,从而应交的企业所得税也不同。通过本案例可看出:在物价上涨的情况下,先进先出法比加权平均法的销货成本小,应交企业所得税多,反之在物价下降的情况下,先进先出法比加权平均法的销货成本大,应交企业所得税少。
关键词:税务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中具有战略性影响的财务策划活动,越来越受到重视。本文主要对当前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财务目标,以及通过企业筹资、经营和收益分配等方面并结合部分案例对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财务运用进行简单分析。
对企业进行的一切税收筹划活动,都要严格遵守税收和其他经济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筹划依据清晰准确、筹划程序完备。应当经得起税务机关的稽核与检查,及税务机关委托的专业会计师(或税务师)事务所进行的纳税检查。
一、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财务目标
1、节税成本最大化
以纳税成本最小化作为自己的目标基础,认为所有的企业筹划活动都是紧紧围绕纳税成本展开,企业进行税务策划的动机与根本目的是为了节税,即取得纳税成本最小化。节税筹划可以通过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减免税等一系列优惠政策,通过对筹资、投资、经营活动以及收益分配的巧妙安排来取得。
2、企业收益最大化
以通过税务筹划取得企业最大收益为目的,将取得企业最大化收益作为衡量筹划效果的最终指标,并且将收益最大化作为企业税务筹划的最终目标。该目标综合考虑企业现实存在的各种因素影响,而且由于收益目标比较具体、明确、容易计量,有利于企业权衡利弊,规划预计,从而选择最佳财务方案。
3、纳税成本最优化
通过纳税人在履行其纳税义务时所支付的各种资源的价值最优化,这也就是纳税成本最优化。企业的各种税务筹划活动与各种相关因素的影响,都是围绕财务结构最优进行的。对企业盈利能力的增强也是纳税成本最优化的实质,也是企业获得最大收益的目标。
二、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财务运用
1、企业财务管理中税务筹划的财务运用
1.1选择节税空间大的税种。因为筹划空间是随着不同税种而不同,在企业进行税务筹划之前首先要对属于哪种税种具有税务筹划的价值进行分析。站在理论的角度上讲,应该选择税收的优惠多,税负伸缩弹性大的税种。但是与此同时,作为微观经济组织的企业,在生产活动进行时,不仅要对本身的经济利益进行考虑,还要再生产经营行为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要求与自身尽可能保持一致,对国家限制发展的一些产业领域要进行自觉的排除,以此来对市场的风险进行减少,增加获利能力。
1.2避开成为某税种的纳税人。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只要是纳税人不属于某税种,则不需要对该项税收进行缴纳,所以,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可以考虑能不能避开某税种纳税人,这样就会达到节税的目的。
1.3从计税依据和税率着手筹划。影响应纳税的两个因素,就是计税依据和税率,计税依据越小税率越低,应纳税额也越小,因此,进行税务筹划时可以从这两个因素入手,找到合理、合法的办法来降低应纳税额。
1.4选择最好的资本结构。根据生产经营等活动对资金的需要,通过一定的渠道,采取适当的方式,对所需要的资金进行获取的一种行为,就是筹资。对于任何一个企业来说,进行一系列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就是筹资。资金是通过筹资方式的不同来决定的,产生的税后效果也有很大的差异。
1.5选择最合理的组织形式。市场经济的主体就是企业,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在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方面有着不同的特点。投资者对企业不同组织形式的选择其投资收益也将产生差别,进而影响企业的整体税收和获利能力。
2、企业财务成本费用核算中税务筹划的财务运用
2.1充分列支成本费用。企业所得税的轻重、多寡,直接影响税后利润的形成,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因此,从成本费用核算的角度,利用成本费用的“充分列支”是减轻企业税负的最根本的手段。企业在收入既定时,尽量增加准予扣除的项目,即在遵守财务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规定的条件下,将企业发生的准予扣除的项目予以“充分列支”,必然会使应纳税所得额大大减少,最终减少企业的所得税计税依据,并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2.2合理选择折旧方法。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是不一致的,分摊到各期成本费用中去的固定资产成本也存在差异。因此,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然关系到成本费用的大小,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
2.3合理选择存货计价方法。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法均规定,各项存货的发出和领用,其实际成本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和个别计价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这一规定为企业进行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提供了空间,也为企业开展税务筹划,减轻所得税税负,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提供了法律依据。
2.4合理分配管理费用。对于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来说,它们除了进行管理工作外,其本身并不直接从事其他营业活动,因此,投资公司没有收入可以弥补其发生的大量管理费用,其经营状况为亏损。而其子公司由于不承担上述管理费用,利润很高,相应的所得税税负很重。
2.5恰当运用关联企业关系。企业为了融资上的便利,常常会在关联企业之间发生借贷款业务。但是,《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结语
税务筹划是基于企业自身加强财务管理、提高企业竞争力的需要,因此,其目标与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应该是一致的。但与企业一般财务活动相比,税务筹划有其独特的视角,即从税收的角度,通过对企业筹资、投资、运营、利润分配等财务活动的精细安排,达到充分行使纳税人权利、降低企业税负的目的。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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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
引言
年终奖是企业激励员工的重要手段,年终奖支付比例、支付时点和支付形式存在显著差异。受到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改革,很容易造成年终奖的税负出现明显的偏差。要想有效降低税负,必须要提前做好纳税筹划,尽可能选择合理的年终奖支付方式,为企业和个人创造更多的优惠。在个人年终奖纳税的过程中要尽可能明确个税改革,对年终奖产生的影响进行全面分析,探究年终奖税收筹划的主要措施,确保年终奖筹划方式得到全面调整。
一、个税改革与年终奖税收筹划产生的影响分析
(一)综合收入划分
在新时期,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税收可以有效促进资源的二次分配,保证社会的公平性。在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背景下,可以确保劳动分配调节机制发挥应有的作用,通过个税调整使个人的税收征收范围有了更准确的界定,同时将保费电子商务经营收入和年终奖等多种新的收入途径,都纳入到征税管理之中,通过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实现了个人与非个人观念区分,按照综合分类方式和部分分类方式,对个人所得税进行全面管理。在新税改背景下,通过将个人工资劳务报酬,薪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合并成综合税收,按照统一累进制度进行征收,可以确保个体商户的经营所得全面发展,对个体商户的生产实现累计差额制度,收入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也全部纳入到综合经营所得中。取消承包经营以及相关的税务,在目前的薪酬体系上,对税率进行全面改革,将原本每月3500元提高到了每月5000元。
(二)专项费用扣除
在个税改革的背景下,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利息、大病医疗等多个项目进行专项扣除,减轻青年人生活的压力。通过多种途径鼓励居民提高自己的合法收入,而这种新型的超额累进制税收方式,既能够有效减少个人逃税的问题,同时也可以模仿事业单位相关征收的方法,从而有效进行反避税。在个税改革的背景下,能够保证税收更加公平公正,推动居民不断努力创造更美好的生活。
二、年终奖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案
(一)36,000元与144,000元年终奖的个税无差异点
在不同情况下的差异。不发放年终奖时的年薪,如果纳税额度低于36,000元时则可以按月薪发放,在不考虑三险一金的条件下,年薪低于96,000元及以下时则无需发放年终奖。假设某员工a不含年终奖的工资为x,发放年终奖后,年终奖达到36,000元标准线,年终奖个税应为1080元。如果月度工资的个税税率为20%,则扣除16,920元,而最终发放年终奖达到144,000元时,个税为14,190元,原则扣除数为2520元,所以根据个税无差异点进行分析,年薪在36,000元以上,但低于263,100元以下则可以按照36,000元的年终奖发放。年薪高于263,100元,可以选择144,000元的年终奖发放。
(二)144,000元与30,000元年终奖的个税无差异点
假设某员工b不含年终奖的,全年工资为x,如果发放年终奖144,000元后,年终奖个税达到1,0004190元,而个税税率在30%,则需要扣除52,920元的个人所得税,当个人的年终奖发放达到30,000元时,年终奖个税则为58,000500.90元。每个月的月度工资纳税率为25%,所以当年薪在263,100元以上,但低于732,000元以下时,可以按照144,000元的年终奖发放,当年终奖高过732,000元后,可以选择30,000元年终奖作为临界点。
(三)30,000元与42,000元年终奖的个税无差异点
假设某员工c不含年终奖的工资为x,而年终奖发放为30,000元,则个税为58,590元,按照其月个税工资45%的计算扣除181,920元,如果发放年终奖数达到42,000元以后,年终奖的个税则为102,340元,只需要按照35%的月个税税率计算,所以在年薪为732,000元以上,但低于1,337,500元以下时,可以将30,000元作为年终奖发放临界点,年薪高于1,337,500元后,可以选择42,000元的年终奖作为发放临界点。通过对年终奖发放所得口径分析,能够明确在实际扣除各项基数时,需要根据集团的政策以及员工的真实情况进行随时调整,灵活运用个人所得税的规则。
三、年终奖税收筹划的具体方式
(一)敏感区调整
在企事业单位年终奖发放调整改进的过程中,要想提高年终奖对员工的激励作用,最主要的就是关注敏感区的内容,将工资薪金以及年终奖的区块化组合,通过多种配套方案,来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年终奖发放形式,从而有效降低年终奖适用的税率。也就是说,在企事业单位发放年终奖的过程中,要尽可能地根据临界点进行准确判断,确保年终奖税后收入达到最大。合理调整年终奖金的发放额度,避免收入增加一块钱,而导致多交好几百税费的现象。在必要的情况下,企事业单位还可以直接将年终奖计入月度工资之中,确保对薪资进行合理调整,保证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利益最大化。
(二)分段发放
通过大头小尾的年终奖发放策略,能够进一步确保年终奖筹划效率的全面增强,例如在没有实行新个人所得税改革之前,年终奖发放时可以采用在年尾一次性发放的方式,但是新的个人所得税年终奖改革之后,需要在年尾发放大部分奖金,而在2019年新个人所得税改革后,发放一小部分资金。通过这样的方式能够尽量减少按月发放的税率,同时也能够获得员工的高度认可,尽管有些员工认为延迟发放年终奖会感到不安,而且如果企业的规模过大不同岗位之间员工的薪资比例发生明显变化,这种发放方式很可能导致员工工作积极性受损,使得人力资源部门工作总量增加,甚至还会遗漏某些员工的年终奖。如果按照两次年终奖发放,会导致企业自身的预算管理工作量增加,使得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绩效管理人员频繁加班引起员工不满的情绪。
(三)福利替代
年终奖作为企业福利,可以利用其他方式进行代替,如可以直接将所需发放的年终奖转变为福利保障,按月发放给员工,当工资总额刚好处于税负临界点时,如果以年终奖的形式发放给职工,必然会导致员工所需缴纳的税收金额提高,所以企事业单位可以将原本发放的工资抽出作为福利,如夏季高温补贴、冬季低温补贴以及加班费用通过不同的福利方式转化,既可以帮助员工合理避税,还能够提高企业资金的整体利用效率,减少税负的风险问题。企业职工的福利费,包括为职工提供除工资奖金、津贴以外的各种费用,例如卫生保健、职工补助以及其他统筹外费用等等,灰色在个税改革的背景下,通过利用福利分流纳个人所得税,可以使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分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企业需要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为职工缴纳基本的养老费、医疗费、工商费等均予以扣除,所以在企业发放年终奖时可以将年终奖转化为福利费进行分流。
(四)期权转化
对于大多数企业而言,通过期权转化的形式,将所需发放的薪资以股票、债券等形式加以替代,而这种发放方式适用于大型上市公司或者大中型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对员工的激励,能够将工资薪金与综合绩效挂钩,确保企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显著提高,而且还能够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为企业的全面发展作出自己的努力。税收筹划意味着纳税人通过税法规定的各种优惠政策和税法未禁止的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少税负,实现零税风险的目标,并实现财务收益最大化,它应基于合法宗旨和审慎原则。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涉及合同经营、租赁经营、劳动报酬、作者的报酬、利息、股利、奖金、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和企事业单位附带收入的个人工资薪金。这11项收入被视为应税收入。这些应税项目规定了不同的扣除标准,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税收计算方法,这为纳税人提供了足够的税收筹划空间。
四、结语
[关键词]税务筹划;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应用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22.020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22-00-01
税务筹划实际上就是在税法约束的范围当中,经过经营投资理财等一系列的活动,提前进行筹划和安排,最大限度得到节税的税收利益。把税务筹划应用到高校教师每一项收入的应纳个人所得税当中,在纳税这个行为实施之前,通过采用相应的筹划方式与手段,实现纳税最佳选择的目标,进而实现合理合法缓解纳税压力的目标。下面将进一步研究税务筹划在高校教师应纳个人所得税中的应用。
1 最大限度运用当前税法当中的优惠政策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和具体实行条例当中明确指出,独生子女补贴费用和托儿补助以及出差旅行贴补等均不是工资薪金性质的贴补,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在我国缴纳的费用比例当中,高校给教师缴纳和教师自己缴纳的基础养老和医疗以及失业等都属保险费用,可以在纳税之前扣掉。高校应该在薪资当中独自计算免税的内容,最大限度使用税收优惠政策。例如,使用根据最高准则计提公积金这些方式,增加工资当中免税的比例,降低计税工资发放额度。在对优惠政策实施筹划的过程中,必须要认真寻找信息源头,多种路径掌握税收优惠政策,还要确保和税务部门之间良好的沟通,从而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可。
2 薪资适当福利化,劳务报酬科学费用化
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免收取额度是3 500元,高校教师工资高于免收取额度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进行税务I划时,可以把高于3 500元的工资部分适当地变成职工的福利拿出,利用加强福利待遇的方法,来减少名义上的工资。在实际进行时,高校必须构建一套完善有效的财务机制,确定每一个等级教师报销的方法和额度,然后再把教师每个月的根本消费拿出去。例如:交通费和通信费用及用餐费等,按照合法报销证明实施会计处理,在不变更高校教师具体待遇以及高校工作者经费总数的基础上,降低税前工资,进而降低个人所得税。
3 统筹安排薪资和一次性奖金的发放
国家税务机关在相关文件当中说明,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这些扣缴义务人,针对一整年的经济效益,以及根据雇佣员工每年工作业绩整体考核情况给员工发放一次性的奖金。独立当作一个月的薪资所得进行纳税。高校教师每个月薪资超过个人所得税扣除线之后,高校应该思考是不是可以拿出一些工薪收入当作一次性的奖金发放,在其适用的税率不高于或者和每月薪资相同所得适用税率时,能够实现合理的减税。
4 利用税收差别转变薪资和劳务报酬
对比个人所得税薪资和劳务报酬税率所占的比重能够了解到,将20 000元当作分界点,应税所得高于20 000元时,薪资适用税率高于劳务报酬的适用税率。在高校教师其中一个月薪资高于20 000元时,确保合理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采用签订合同这种方法,把薪资转变成劳务报酬,这样对于节税具有一定的好处。反过来,在应税所得低于20 000元时,应该把对应月的劳务报酬转变成薪资,进而实现减少税赋的目标。
5 使用推迟或者预支方法平均每个阶段的收入
把高校教师每一项具体的收入,使用推迟或者预支的方式,平均分摊到每一个阶段的获得,这也是节税方法之一。劳务报酬与稿酬一次性收入相对较多的,应该和高校沟通,选择在税率不高时,分次数或者是月份发放。而高校教师涵盖在薪资里面的课时补贴,由于受到寒假和暑假课时不平均这些因素的影响,每个月存在很大的差距。若把一整年的课时贴补平均放到每个月当中,能够防止课时密集月份因为收入较高而多缴纳税金,在课时较少的月份收入较少,没有办法获得税收抵扣优惠的情况。
6 运用分劈技术筹划劳务报酬于稿酬所得
这里所说的分劈技术,实际上就是在确保合理又符合法律规范的前提下,让所得财产在两个或更多纳税人之间进行分劈,进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属于税务筹划技术的一种。高校教师应该把这种技术应用到劳务报酬和稿酬的获得当中,分人或者分次数获得一项数目较大的收入,让计入税的基础减少了低税率的级别层次,进而达到减少税收的目的。例如,在获取稿酬时,一部典型作品其字数比较多,预算稿酬金额相对较多时,应该使用团体创作方法或者是分解成系列丛书出版方式,把每一本书每个人平均的稿酬掌控在适当范围中,尽量不高于4 000元,这样就可以给纳税人节省税款。
7 结 语
通过本文对税务筹划在高校教师应纳个人所得税中应用的阐述,可以了解到,高校应该通过最大限度运用当前税法当中的优惠政策,薪资适当福利化、劳务报酬科学费用化,统筹安排薪资和一次性奖金的发放,利用税收差别进行薪资和劳务报酬二者的转变,使用推迟或者预支方法平均每个阶段的收入,运用分劈技术筹划劳务报酬与稿酬所得,这些方式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能最大限度减少税费。
主要参考文献
[1]陈曦.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D].保定:河北大学,2013.
[2]边晓燕.企业财务管理中的所得税税收筹划研究[D].成都:四川大学,2006.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公益性捐赠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它与企业的经济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如何充分享受所得税法现有税收优惠,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从而增加企业收益,成为每一个企业经营者慎重考虑的问题,这就是通常所指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所谓的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包括减免所得税在内的一切优惠政策,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
一、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时的财务筹划
在具体筹划分支机构设立形式时,需考虑企业的发展前景、税基及税收优惠条件。新《企业所得税法》采取纳税人法人判定标准,分支机构不再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初创阶段较长时间无法盈利的行业,应设置分公司,这样可以利用创立时的成本冲抵总机构的利润,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对于成立初始就盈利的分支机构,应设立子公司,或许可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但如果总机构汇总起来亏损,且新设立机构不享受税收优惠或可享受的税收优惠很小,还应设立分公司,汇总冲抵总机构利润。但目前跨区域的大企业集团普遍面临的问题是:跨地区总分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如何汇总缴纳问题,尤其是在同一市辖区跨区县的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法中只明确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总分机构汇总缴纳,但未明确同一市辖区跨区县的总分机构如何汇总缴纳,需由省一级税务机关进行明确汇总纳税方法。
二、精心选择纳税人身份
新税法强调法人企业或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并将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两种,同时规范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对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新税法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作了明确界定。税法规定,企业的登记注册地在境内或虽然登记注册地不在境内但其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则其为居民企业;企业的登记注册地不在境内,同时其实际的管理机构不在境内(可以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也可以没有机构、场所),该企业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则其为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税率分为两种:一是25%,适用于来源于中国境内且与中国境内机构、场所有实质联系的所得;二是20%减半,适用于该来源于中国境内、与中国境内机构、场所没有实质联系的所得。这一新变化对外资企业影响非常大。如果企业不想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就不能像过去那样仅在境外注册即可,还必须确保不符合“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
三、税前扣除的财务筹划
税前扣除的财务筹划的内容非常广泛,本文仅就工资费用和对外捐赠的财务筹划进行探讨。
(一)合理安排工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针对上述有关规定,企业从获取节税利益角度,可采取以下一些措施:第一,适当提高职工工资标准,超支福利以工资形式发放。新企业所得税法取了消计税工资的规定,这对内资企业是一个较大的利好,但企业一定要注意合理性,注意同行的工资水平。否则,税务机关对不合理支出可进行纳税调整。第二,加大教育投入,增加职工教育、培训的机会,努力提高职工素质;持有本企业股票的内部职工,可将其应获股利改为以绩效工资或年终奖金形式予以发放。
(二)合理安排对外捐赠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公益性捐赠作了界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企业若发生捐赠支出,出于税收上的考虑,应特别注意两点:第一,认清捐赠对象和捐赠中介,即企业应通过税法规定的社会团体和机关实施捐赠。第二,注意限额。企业可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和发展战略,决定公益性捐赠的额度,从节税角度考虑,一般不宜超过税前允许扣除的比例(年度利润总额的12%)。如果因为一些特殊原因,需要超过,也可以“先认捐、后支出”,即将超支部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安排到下一年度,力争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纳税的财务筹划,就是在具体纳税行为发生之前进行的,属于超前行为,所以必须具备超前意识。同时纳税的财务筹划充分遵守了税收法律法规,以达到合法合理减少税负的目的,也能促进税收法律法规不断地修订与完善。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S].2007(3)。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S].2007(12)。
定价新方法
2009年8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国税函[2009]461号(以下简称“461号文”)就员工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
461号文明确了股票增值权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员工兑现股票增值权所得当日,应纳税所得额以员工取得的现金来确定(即授权日与行权日股价的净增长值)。
而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限制性股票解禁当日。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则以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或境外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当日的股票市价(简称“A”)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简称“B”)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简称“C”),减去员工对本批次解禁股份数实际支付资金数额(简称“D”)来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A+B)/2×C-D
限制性股票按平均价格计算所得是一种崭新的定价方法,如果股价在禁售期内下跌(特别是在过去几年),这将会给员工带来不利的影响。例如,如果限制性股票在登记当日的收市价为20美元,解禁当日的收市价为10美元,相关的股票将以每股15美元计征个人所得税[(20+10)/2]。
另外,有别于股票增值权和股票期权(其纳税义务一般发生于行权当日),持有限制性股票的员工通常不可以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约定解禁日)到股价回升后。
要点筹划策
优惠的适用性及局限性。雇员从上市公司获得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所得,应参照财税[2005]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中对股票期权收入的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将股权激励所得以较优惠的公式并按单独月份计算从而得出较低的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但461号文亦明确指出,35号文中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并不适用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公司上市前设立的股权激励计划。这将导致此类股权激励所得的税负高于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所得的税负。另外,如果上市公司未按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备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资料,员工也会因此不能享用35号文中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多层级公司优惠限制。需要明确的是,35号文中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仅适用于上市公司(包括分公司)和上市公司控股不低于30%的子公司的员工。但是,间接控股只限于上市公司对二级子公司的持股。间接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上市公司对一级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的,按100%计算。这一点对于具有多层级的企业需要特别明确,超过二级子公司的持股和控股比例低于30%的公司的员工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也不适用35号文中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同一年度多次所得。员工在同一纳税年度多次取得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所得的,可适用35号文中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唯须将合并后的累计所得按照国税函[2006]902号文(以下简称“902号文”)的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用这种合并方法计征的税负会比分开计算的税负高。
备案及报送资料。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计划实施前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此外,还应当在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行权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的资料(例如行权通知书),并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时提供相关信息(例如行权股票的数量、施权价格、行权价格、市场价格、转让价格等信息)。
与此同时,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亦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股票登记,并经上市公司公示后15日内,将本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股票登记日期及当日收盘价、禁售期限和股权激励人员名单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461号文还规定,境外上市公司的境内机构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外上市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和相关的资料进行备案。
注意事项
杨治中先生表示,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公布的有关个人所得税的几份文件对不同类别的股权激励计划收入如何计算应纳税额提供了更广泛更明细的指引。例如,其他股权激励计划收入能否享受35号文中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和是否需要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问题,现今就有了明确的说明。避免了以往各地方税务机关有不同理解和执行上存在差异的问题。
虽然澄清了只有已完成股权激励计划在其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国内、海外上市公司和其符合控股条件的子公司员工,才可能享受35号文中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
但是不同的地方税务机关或专管员对备案时间上的规定及备案需要提交什么文件和资料均有不同的差异。因此杨治中先生建议公司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澄清确认。
另外这个首次提出的多层次公司控股的相关限制,对于已经超出了二级控股界限的子公司,其员工在股权激励计划收入的税负便增加了。建议已经超出了二级控股界限的子公司重新审核之前已经备案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其税务处理的正确性。考虑到461号文还提出了若公司不进行股权激励计划备案,便不适用35号文中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附合有关条件的公司应当及时地准备材料进行备案以保证其员工能够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
[关键词]营改增试点方案;税负平衡点;税务筹划管理
doi:10.3969/j.issn.1673-0194.2013.08.012
[中图分类号]F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194(2013)08-0023-03
1 背景介绍
2011年年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下文简称“营改增”)(即财税[2011]110号)。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地区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正式开展试点。由此,货物劳务税收制度改革正式展开,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中国目前的流转税收管理体制。2012年8月1日起,国务院又进一步扩大营改增试点,延伸至北京、天津、深圳等10省市,2013年还将继续增加试点地区,以努力实现在“十二五”末推广至全国。
营改增对试点企业的税负影响究竟如何,影响多少,企业又如何做好纳税筹划,本文从理论测算和试点实践情况等方面做简要介绍。
2 营改增的税负理论测算与分析
在营改增的税负分析前,首先引入税负平衡点的概念,其指在各相关条件下企业的税负相等时的条件临界值。税负平衡点分析就是在不同情况下找出企业税负相等的界点,以此来确定税负边界从而判定各不同情况的税负大小,从而为企业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提供理论指导。
2.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平衡点理论测算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 =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售额 × 增值税税率-可抵扣项目额 × 增值税税率
=(销售额-可抵扣项目额)× 增值税税率
=增值额 × 增值税税率
=销售额 × 增值率 × 增值税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 = 销售额 × 增值税征收率
以上均为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 = (1-可抵税进项占销项税额比率)。
当二者税负相等时,满足以下等式:
销售额×增值率×增值税税率=销售额×增值税征收率,
从而满足,平衡点增值率(A0)= 增值税征收率 ÷ 增值税税率 × 100%。
当实际增值率A=A0时,此时一般纳税人税收负担与小规模纳税人相等;
当实际增值率A>A0时,表明一般纳税人税收大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对企业更为节税;反之,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对企业更为节税。
2.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平衡点测算
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因此测算税负平衡点时首先注意此区分销售额是否含税。 营改增之后,试点行业企业将由原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由于税种和税率的变更,相应的计税方法也将改变,那么其税负又怎么改变呢?借鉴前面的理论,仍从税负平衡角度分析:
增值税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增值税税率
营业税税额=不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营业税税率
税负平衡点满足:增值税税额=营业税税额,即有:
增值率×增值税税率=(1+增值税税率)×营业税税率。以交通运输业为例,原营业税3%,改为11%增值税,将税率代入公式,有:平衡点增值率=(1+11%)×3%÷11%=30.27%,即达到税负平衡时,可抵扣的进项税金占销项税金额比重需达到69.73%。具体的上海营改增试点的各行业税负分析见表1。
从表1看出,要使营改增不使企业增加税负,则收取的进项税份额至少要达到税负平衡点对应的进项抵扣占销项税比重;如果进项抵扣不足,营改增不仅不能减负,反而会大大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因此需要引起企业的高度关注。
2.3 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平衡点选择分析
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试点后企业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税负分析方法和现行增值税制度下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处理方法一致。平衡点:增值率×增值税税率=(1+增值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通过测算,税负平衡点时相关临界值见表2。
从表2看出,只有在进项增值税比重超过税负平衡点所占比重时,选取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方能减负,如交通运输业进项比重需超过69.73%,研发和技术服务等则需要达到47%,否则还不如成为小规模纳税人。收取的可抵扣进项税越多,比重越大,企业降税作用越明显。但是,是否增值税纳税人的类别选择,并非由企业主观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对一般纳税人有明确的界定,企业本身的性质和规模决定其所属类别。目前,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定为500万元(含本数)。但如果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为一般纳税人资格。因此,处于500万元左右销售规模的相关企业,可根据预计收取的进项增值税比重大小,合理选择增值税纳税人类别:收取的进项税金足够多,则可选择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否则为小规模纳税人。这是纳税筹划中首先需要考虑的重要环节。
3 营改增的税收筹划与管理建议
上述分析看出,对于试点企业来讲,营改增能否给企业减税的关键是如何获得足够比重的进项增值税。只有获取超过以上临界平衡点的进项税金,企业才能真正减税,否则将增加税负,这也并不符合国家营改增的初衷。
那么,作为企业管理层,尤其是税务管理人员,如何做好相关的筹划管理,笔者结合上海地区各相关试点行业的实施情况,尤其是本企业试点改制过程中的管理经验,提出以下建议。
3.1 高度重视营改增工作,加强业务学习与应对宣传
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也非常深远,经营合规性和综合管理能力要求更高,在收入确认、成本确认、分包管理、设备材料采购、固定资产、办税环节等一系列环节都相继有新的变化,绝不能简单将其归咎为税务会计的事情。因此,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企业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结合本行业的特性,从本企业的实际出发,认真组织各部门学习新颁发的各项政策制度;多渠道多途径并针对性地加强对公司各级人员:高层管理者、财税管理人员、采购人员、资产管理员等开展增值税专业知识培训,增强员工对增值税的理解与认识,积极配合开展营改增工作,培养在采购材料、项目分包、日常购销环节索要专用发票的意识,及时出台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增值税管理办法以及营改增应对措施,以确保在税制改革过程中顺利对接。
3.2 完善经营合规,加强发票管理,甄选分包商,合理控制公司税务风险
由于增值税是按环节流转征税,因此上下游环节均须做到合法合规,管理有序,本企业才能合理进项抵税,最大地减少本环节征税,否则无法获取合法票据来抵扣,企业就必须为此买单;如果收取的进项发票本身有问题或随意进项抵税,则容易被认定为偷税漏税,增值税的严密管理体制将可能导致企业因疏忽大意翻船,此类情况在原增值税中就曾发生不少。
企业应以营改增为契机来完善一系列的管理制度,提前做好针对性的准备工作,如:合理设置核算单位和内部经营结构,规范细化核算项目和记账科目设置,完善设备材料采购制度,建立更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等。在对外收取发票环节,需加强供货商的管理,尤其是大额的工程分包商以及材料供应商的甄选,对于不规范、不合格的供应商,综合考虑后该淘汰就得淘汰。在试点地区,应选取具一般纳税人资质的合格供应商,以保证抵税;在非试点地区,开具营业税的服务分包商也可按照销售额直接差额缴税,即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再计算销项税金,这类政策需要充分利用,并在会计核算、收入成本确认、纳税计算、税务申报的各相关环节做好对接,具体的会计核算可参考财政部文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具体的纳税申报,则在纳税申报表《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中相关项填报。
3.3 加强对不合格的进项税金的转出处理,保证操作规范,降低税务风险
对于已纳入试点的企业,其营业范围并非全部属于营改增范畴,可能还存有部分业务目前仍未纳入营改增,仍需缴纳营业税,因此,对于属于营业税业务收取的进项发票,则需要剔除,不能纳入抵税范围。对于混合经营收取的发票,如日常办公用品类进项发票,其部分用于增值税项目生产,部分用于营业税生产,则需将属于营业税部分的进项税款转出。那么该如何操作呢?可以先全部进项认证,再按照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分配比重,对属于营业税部分的进项税金进行转出,以保证抵税合规,降低税务风险。
3.4 纳税申报表填报,对个别特殊项填报需引起关注
营改增后,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一步复杂,相应增加了营改增相关项及附表,因此在以往的增值税具体纳税申报的前提下,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3.4.1 过渡期间仍开具的营业税发票
上海地区在试点前3个月,由于各行业企业的具体情况复杂,选择执行过渡方案,即既可开具营改增的增值税发票,也可开具原营业税发票,但均按照增值税来计算销项税金。这样在税金计算和报表填报就容易存在疑惑,具体的解决办法是:税金按照增值税税率将营业税发票额反算出不含税销售额和销项税金,并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的“普通发票”项下“销售额”和“销项(应纳)税额”栏内。
3.4.2 营改增以前的进项待抵扣税金
不少企业营改增以前,期末留有待抵扣进项税金,但营改增后此部分进项税金只能用于原有的货劳项抵扣,并不能直接抵扣新增的营改增项目。因此,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检查并注意。
3.4.3 对于收取的非试点地区的、属于营改增范围内的营业税发票
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发票,按规定可直接抵减销售额,需登记在申报表《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中,以扩大本期进项抵税额。
其他具体填报,可参考营改增后当地税务局提供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办法》。
3.5 对应营改增导致税负增加的,还可按规定申报财政补贴
对于现代服务企业,由于发生的主要成本为人工,进项发票收取很少,营改增后企业的税负不降反升,这从税负平衡点分析也可以看出。基于此,国家下发专门文件予以财政资金扶持。试点企业实际税负确实有所增加的,可向财税部门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扶持,但客观上要求试点企业核算规范准确,证据充分,申请及时,才能获取资金补贴。
总之,营改增已成为我国“十二五”期间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与发展趋势,作为试点企业需要高度重视,并以营改增为抓手加强企业管理,完善税收管理制度,合理降低税收风险,减轻企业税负负担,做好产业结构升级,进一步把本企业做大做强。
主要参考文献
关键词:中小企业 税务筹划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
税务筹划是纳税人在国家税收政策、法规规定范围内,以适应国家税收法律为前提,存在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通过筹资、投资、经营等环节事先安排和策划,以达到减轻税负,税后利润最大化的一种经营管理活动。
二、中小企业税务筹划的原因和现状
(一)中小企业税务筹划的原因
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世界经济逐渐一体化,大量的外国企业纷纷入驻,这对我国的中小企业造成了不小的冲击。面对如此激烈的竞争环境,中小企业要想在同外资企业的竞争中脱颖而出,除了要提高技术、扩大规模、加强管理外,取胜的关键还在于能否降低企业成本和支出,尽可能地增加盈利,这就要求企业要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另外,中小企业要想做大做强,走出国门进行投资、经营、参与世界市场的竞争,更要进行税务筹划,以便有效地利用各国的优惠政策,降低税负。
(二)税务筹划外部环境不佳
税务业发展不快,目前,我国税务业仍处于初级阶段,发展相对滞后,税务人员结构不合理。主要是因为人员素质不高、专业水平较低,使得税务业缺乏应有的吸引力,不能满足广大纳税人的需求。
税法建设和宣传相对滞后,我国目前税法建设还不够完善,还有很多地方都有待修改和调整,而对于税法的宣传,除了部分专业的税务杂志会定期刊登外,纳税人很少从大众传媒中获知税法的全貌和其调整情况,不利于企业进行税务筹划。而且社会各界对税务筹划理解不一,且宣传税务活动的机构的权威性和影响力不足,人们对税务筹划的误解也就在所难免。
(三)税务筹划基础工作(内部环境)不牢
企业中各项管理活动并非严格按照财务工作规程来做,不经过任何可行性论证和财务上必要的预算,就有企业领导擅自决定的事例比比皆是。企业中往往存在着税务筹划主体不明的现象。一般会计人员认为自己的职责是做好会计核算,提供会计报表,至于立项前的税务成本比较及相关决策是领导的事。而在上级眼中,税务筹划应该是财务部门份内的事情。从而导致税务筹划无人负责管理。
三、中小企业税务筹划的策略
(一)缩小课税基础
应缴纳的税额=课税基础×税率,因此,可以通过该方法减轻企业税务负担。通常情况下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量使各项成本最大化,各收入最小化,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这样不但可以直接减少应纳税额也可以使用较低税率,以达到双重减税效果。
(二)使用较低税率
各种税法一般都采用10多种税率,只有极少数采用单一税率,其中采用累进税率又是节税效果最好的方法。我国现行税制为纳税人实施税务筹划提供了选择较低税率的可能性。如在企业所得税中就将其分为33%的基本税率和27%(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以上10万以下的企业)、18%(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以下的企业)的两档优惠税率;消费税有产品差别比例税率,营业税中有行业差别比例税率等等。
(三)延缓纳税期限
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应该充分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延缓纳税期限,可享受相当于无息贷款的利益,应纳税款期限越长所获得的利益越大,例如,在计提折旧时,将平均年限法改为双倍余额递减法即可获得延缓税款的利益。
(四)合理归属所得年度。
所得年度可以收入、成本、费用等的增减或分摊来达成(需要正确预测销售形势)。各项费用的支付,配合企业灵活的优势,做出合理的安排,以享受最大利益。如在销售时间上的确认、存货计价、折旧计提方法的选择等,都可以使企业获得更多的利益
(五)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为了达到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目的对纳税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它利用税收利益引导人们的活动,只有合理的运用才能得到确实的利益,这就要求纳税人要时刻关注税法的改变和国家政策的变化,抓住机遇,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争取更多的利益。
四、税务筹划的具体方法
(一)纳税人类别选择的税务筹划
税法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小规模企业,如果企业规模没有达到一般纳税人的标准,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准确的税务资料的可以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根据这种规定,那么将会有部分企业既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又可以成为小规模纳税人,这部分企业可以通过分析税负无差别点来决定是否成为一般纳税人企业。
(二)成本费用的税务筹划
对成本费用的列支必须在合乎法律法规的要求下进行,对于税法有列支限额的费用应尽量不要超过限额,税法规定对超过的部分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要并入利润纳税,因此,对如业务招待费等限额列支的费用应争取在限额内充分列支。要使企业所发生的费用全部得到补偿,国家允许企业列支的费用,可使企业合理减少利润,企业应将这些费用列足。同时,已发生的费用应及时核销入账。
(三)利润分配与税务筹划
利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中小企业在重组时,不妨考虑兼并账面上有亏损的企业,将盈补亏,冲减利润,达到减少所得税甚至免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利用“两免三减半”的政策优惠,“两免三减半”是指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样就给企业在利润分配过程中形成了较大的税务筹划空间。用税法允许的资产计价和摊销方法的选择权在企业经营初期形成亏损,推迟获利年度,使“两免三减半”开始计时的时间尽可能滞后,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