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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化要求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上市公司信息化要求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上市公司信息化要求

第1篇:上市公司信息化要求范文

关键词:内部控制 信息披露 统计分析 对策建议

一、引言

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到《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再到《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我国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已基本形成。内部控制建设从无法可依到有规可循,从自愿披露到强制披露,从简单披露到全面披露,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从试点企业向全部主板控股公司推广,我国上市公司全面内部控制的已然到来。

不可否认,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工作经过几年的发展取得了巨大成绩,特别是2012年强制内部控制规范的实施,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加入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大军。内部控制规范的实施效果如何?存在哪些问题和不足?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实施是否提升了上市公司内控信息披露的质量?这些都成为监管部门、上市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关注的焦点。因此,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实施现状进行统计、分析,无疑是必要的。本文对2012年新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进行分析研究,揭示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以期对新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优化改进提供借鉴。

二、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新疆作为西部地区上市公司数量最多的省份,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共有上市公司39家,本文以此为样本数量。

本文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年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其他公开资料。披露情况以能否在深、沪交易所或巨潮咨讯网上查找到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为准。数据截止日期为2012年4月30日。

三、新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披露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情况

1.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总体披露情况。根据统计,39家上市公司中,有36家上市公司在2013年4月30日前披露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比例为92.31%;3家未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占比7.69%。其中沪市21家企业中有19家披露了内部控制评价中告,占比为90.48%,深市18家企业中有17家披露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占比为94.44%,仅有1家企业未披露。在36家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上市公司中,内部控制评价结论均为有效,占比为100%。

2.按是否强制实施分类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情况。2012年,新疆上市公司纳入强制实施分类的上市公司为26家,其中国有控股25家,境内外同时上市1家。经统计,26家上市公司中,有24家公司在2013年4月30日前披露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占比为92.31%。非强制实施的公司13家中有12家公司披露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占比为92.31%。

(二)内部控制评价缺陷的披露情况

1.内部控制评价缺陷标准的披露情况。在36家披露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上市公司中,13家披露了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占比36.11%,23家未披露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占比63.89%。其中纳入强制实施范围同时披露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24家上市公司中,9家披露了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占比37.5%,未纳入强制实施范围的12家上市公司有4家披露了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占比33.33%。

2.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内容的披露情况。36家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上市公司中,有28家上市公司披露了自身存在内部控制缺陷,占比为77.78%。其中,1家企业披露了存在内部控制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2家公司披露了存在内部控制一般缺陷,全部公司均无重大缺陷。共披露内部控制缺陷54个,其中重要缺陷3个,占比5.56%;一般缺陷51个,占比94.44%。

四、新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披露情况

(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披露整体情况

2012年新疆上市公司中有26家披露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占比为66.67%;13家未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占比33.33%。其中沪市21家企业18家中披露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占比为85.71%,深市18家企业中有8家披露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占比为44.44%,10家企业未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二)按是否强制实施分类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披露情况

2012年,强制实施分类的上市公司为26家,据统计,有22家公司在2013年4月30日前披露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占比为80.77%,4家公司未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占比为19.23%。非强制实施的公司13家中5家公司披露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占比为38.46%。8家公司未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占比为61.54%。

(三)按板块分类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披露情况

根据上市板块对上市公司分类,统计发现,27家主板上市公司中有20家披露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披露比为74.07%;9家中小板上市公司有6家披露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披露比为66.67%;创业板上市公司3家均未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四)按审计结论分类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披露情况

在26家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中,内部控制审计结论均为标准无保留有效审计意见,审计结论100%为有效。未见保留意见及否定意见审计报告。

五、存在的问题

(一)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1.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依据和格式各不相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名称和内部控制评价依据复杂多样。首先,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名称五花八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及自我评价报告、关于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等。其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依据也各不相同,有:《企业内部控制基础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深圳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做好2012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等。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依据不同内容也不相同,致使企业内部控制信息的可比性也大大降低。

2.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问题。2012年新疆上市公司纳入强制实施范围的上市公司为26家,其中2家公司只披露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未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2家公司既未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也未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这些公司未履行向投资者披露内部控制披露信息的责任和义务。

在“中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数研究”报告中,2012年新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状况在全国32个省区中排名23位,整体水平不高。但统计分析发现,新疆上市公司大多数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控制设计、执行、监督等进行了披露并得出有效的结论,这与指数研究报告的结论有较大差异,说明新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准确性还有待提升。

3.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的披露比例和披露质量不高。2012年新疆36家上市公司中,披露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的公司仅13家,占比为36.11%。且在这些公司中,对缺陷披露时避重就轻,仅披露“还存在一般缺陷”,但具体有几项,表现在哪些方面,基本未披露。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所有的公司均不存在“重要”缺陷。对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的模糊不清使得内部控制缺陷信息的准确性不高。

(二)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内部控制评价范围的问题。统计发现,新疆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评价范围方面普遍存在“流于形式”现象。对上市公司在控股股东、关联交易、分、子公司管控、担保、对外投资等易出现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问题方面,几乎未进行披露。在对内部控制建设实施范围描述时泛泛而谈“内部控制范围涉及公司本部,各事业部,分、子公司等,实施范围做到全覆盖”,但对分、子公司如何管控并未进行信息披露。

2.风险评估工作薄弱,需要进一步加强。风险控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模板》明确要求,内部控制评价范围涵盖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重点关注高风险领域,并列示确定的“十大”风险。然而,2012年新疆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未列示风险项目,也未制定相关的应对措施。可见,上市公司的风险评估工作未得到重视,仍处于起步阶段。

3.内部控制信息化有待进一步提高。本文发现,新疆上市公司在实施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及评价过程中,信息化程度不高,信息化产品的采纳和应用水平依然很低。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建设和内部控制评价中还停留在手工操作阶段,对内部控制的效率将产生不利影响。

六、对策建议

2012年,新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披露数量及比例都在增加,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质量也在不断提高。然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及体系建设依然面临挑战,对此,本文提出以下对策建议,以期提升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整体质量。

(一)加强制度建设,梳理内部控制相关规范,统一信息披露格式

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过程中遵循的标准多样化,是导致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不规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格式混乱的主要原因。为减少由此引发的负面影响,提高内部控制报告的可比性,监管机构应梳理内部控制规范,对内部控制披露内容和形式做出统一要求,避免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信息披露中的选择性和随意性,为上市公司全面实施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立标准统一的制度奠定基础。

(二)强化内部控制缺陷披露机制,提高内部控制缺陷披露质量

内部控制缺陷数量是衡量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程度的重要指标。从上市公司缺陷披露情况看,内部控制缺陷标准不明确、内部控制缺陷等级含糊、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措施不到位依然是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缺陷披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缺陷披露机制,明确内部控制缺陷的数量和质量标准,制定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措施,是提高内部控制有效性的重要举措。

(三)扩大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范围,保证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对易出现内部控制重大和重要缺陷的业务,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评价时应更加重视和强调。另外,上市公司在重视自身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工作的同时,对分、子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工作也不能忽视。甚至分、子公司有时还是发生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重灾区,对此上市公司应监督指导其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以保证内部控制目标的全面实现。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上市公司信息化建设水平

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涉及到企业的每项业务、每个部门和岗位。要实现内部控制的有效落地,加大信息化产品的采纳和应用程度,通过信息系统对内部控制进行集成、转化和提升后形成的信息管理平台,是降低内部控制实施成本,提升内部控制的效率和效果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1.杨有红,陈凌云.2007年沪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研究――数据分析与政策建议[J].会计研究,2009,(6).

2.卢锐,柳建华,许宁.内部控制、产权与高管薪酬业绩敏感性[J].会计研究,2011,(10).

3.周守华,胡为民,林斌,刘春丽.2012年中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研究[J].会计研究,2013,(7).

4.胡为民.中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报告(2012)[M].北京:中国工业出版社,2012.

第2篇:上市公司信息化要求范文

(2021-2023年)

 

为深入实施金融赋能行动,聚力打造区域性科创产业金融高地,充分运用资本市场为全市转型跨越发展注入新动能、新活力,现就资本市场突破行动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目标

推动孵化、培育、发展、聚集一批拥有核心竞争力、符合产业导向的上市公司和龙头骨干企业,建设上市公司孵化聚集区和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标杆,推动形成竞争力和带动力强劲的新经济产业体系,全力打造质能提升、富有活力的资本市场“淄博板块”。

——上市公司数量实现新突破。力争3年实现全市境内外新增上市公司20家左右,国有资本新增控股和参股上市公司分别达到2家和10家,到2023年末,全市境内外上市公司总数达到45家。

——后备资源培育实现新突破。“新三板”挂牌企业新增20家以上,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新增150家以上,深挖新赛道、新动能、新经济领域后备资源,建立200-300家分层次上市后备资源企业梯队。

——资本市场服务实现新突破。资本市场服务机构入驻100家以上,全市基金认缴总规模达到2000亿元以上,对我市企业投入比例50%以上,资本市场资源集聚效应逐渐显现,对接效率显著提升,资本市场服务生态持续完善。

——上市公司引领实现新突破。上市公司累计直接融资超过1000亿元,累计并购重组金额200亿元以上,总市值突破5000亿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持续提升,科技创新和产业引领能力显著增强,形成以上市公司为核心的新经济产业体系。

——资本市场与新经济融合发展实现新突破。通过链接资本市场进一步释放经济发展新空间,新经济、新动能、新赛道等重点领域上市工作实现集中突破,推动我市成为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重要策源地、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培育区。

——政府服务效能实现新突破。部门联动机制畅通,协调解决企业上市阻碍的效率增强,企业募投项目本土落地率显著提高,利用资本市场意识和能力跃上新能级。

二、重点工作

(一)实施上市公司数量倍增计划

1.拓宽企业上市渠道。支持我市主业突出、发展成熟的企业到主板上市,高成长性的创新创业企业到创业板上市,核心竞争力和科创属性强的企业到科创板上市,符合条件的新三板创新层企业进入精选层并力争实现转板上市。支持优质企业到境外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在境内外上市。〔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标黑体的为牵头单位,下同),各区县政府(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下同)〕

2.推动国资国企改革。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优质国有企业在境内外相应板块上市、再融资。推动全市国有资本控股平台前瞻布局一批产业契合度高、聚合效应强的上市公司或关键领域企业,加大市外上市公司招引力度,推动国资控股的市外上市公司将注册地、纳税主体迁移市内,促进市内外优质资源整合嫁接。具备条件的区县级国有平台至少控股1家上市公司。(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区县政府)

3.提升资本运作水平。推动建设以上市公司为核心的上市公司孵化聚集区,鼓励上市公司开展科技创新孵化、市场化并购重组、收购优质资产、分拆上市等资本运作行为,围绕产业链孵化、培育、聚集上市后备资源企业。对于主要经营地不在我市的上市公司,积极出台政策、创造条件,引导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将项目和资源投向我市。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优质资产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上市融资。(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二)加大后备资源培育力度

1.优化后备资源行业布局。强化部门横向联动,市、区县上下配合,瞄准传统优势产业、“四强”产业和新经济产业、新赛道领域的上市后备资源企业,开展“扫街式”挖掘和“地毯式”考察,重点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隐形冠军”、重大项目企业、重点招商引资企业和独角兽类、哪吒类、瞪羚类企业培育力度。每年遴选50家以上符合分层培育条件的企业申报上市后备企业库,推动形成层次完备、板块健全、梯队合理、产业先进的企业上市梯队。(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投资促进局)

2.完善入库企业管理服务。抓实上市后备企业库管理,经申报、审核、征求意见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给予最高130万元培育补助。对入库企业实施动态跟踪和持续服务,入库企业提出排除上市阻碍申请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解决或提供具体建议。引导企业依法合规运作,督促中介机构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拟上市企业和后备企业规范化水平,把好入口关。〔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3.强化多层次资本市场培育功能。推动中小企业到新三板挂牌,规范公司治理,实现融资发展,符合条件的企业争取晋层提升进入创新层、精选层。支持齐鲁股权交易中心以资源培育、挂牌规范、市场服务、融资支持等专业服务方式吸引企业挂牌,每年推动50家以上企业挂牌,力争2023年全市累计挂牌企业突破900家。支持齐鲁股权交易中心建设“上市培育板”,先行培育辅导上市后备资源企业,争取各类创新试点,更好地发挥资本要素集聚、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功能。(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区县政府)

4.提升资本市场信息数据服务。联合证券交易所建立资本市场培育信息系统,提供监管动态、政策资讯、上市进展等多层面数据分析和服务。鼓励企业接入系统,享受上市培育、路演展示、数据分析等线上综合服务。及时通报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上市后备企业相关信息,为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开展资本市场工作提供数据支持。(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着力优化上市服务生态

1.建设资本市场服务载体。深化与证券交易所战略合作,用好深圳证券交易所淄博基地,联动强化上市融资服务。持续深化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在上市挂牌培育方面合作深度,提升“在地化”服务能力。依托专业机构建设开放式资本市场服务基地,搭建“一站式”对接平台,提供本地化、持续性、定制式高质量资本市场服务,为我市链接汇聚资本、人才、机构等各类金融资源,打造资本市场服务“金融生态岛”。(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

2.加大股权投融资力度。建设股权融资服务平台,拓展、优化平台功能,推动股权投资及担保增信机构入驻平台,强化对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的招引和落地服务效能。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引导作用,撬动天使基金、风险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社会资本参与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优化升级,参与“四强”产业、新经济赛道和未来产业中的初创企业、成长企业的股改、规范和培育。推动政府出资的基金逐步提高我市企业投入比例,鼓励各类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开展投贷联动服务。(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局、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淄博银保监分局)

3.推进上市精准培训平台化建设。与中国证监会举办的资本市场学院建立长期合作机制,完善优化企业上市精准培训内容和方式,全面提升上市后备资源企业、政府融资平台、各级各部门把握资本市场形势能力和资本市场实操技能,拓展培训合作领域,丰富培训形式,定制特色主题培训宣讲活动。推动培育资源集聚辐射,链接上市公司、投资机构等各类资源。(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四)提升企业上市后续服务

1.支持上市公司开展再融资。引导上市公司结合发展需要,通过股权、债权等方式开展再融资。引导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在我市落地见效。鼓励上市公司加强市值管理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强化资本运作,增强核心竞争力、资源整合力和品牌影响力,持续提升企业形象。(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发挥上市公司区域经济转型带动作用。加强资源统筹,创新“飞地”应用,引导优质项目、土地、资金等要素资源投入,支持上市公司打造集开发创新、智能制造等为一体的产业聚集区。支持上市公司控股参股市内优质企业,建立完善“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全链条孵化体系,推动上市公司产业链、技术链延伸,加速高素质人才和团队引育,打造以上市公司为龙头引领的优势产业集群。(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3.促进上市公司开展市场化并购重组。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并购重组主渠道作用,加大土地、财税、金融等方面支持力度,鼓励上市公司围绕主业及产业链上下游实施并购重组。鼓励上市公司设立并购重组基金,支持政府性引导基金、并购基金、银团贷款等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打造上市公司孵化聚集区,带动区域产业、科技、金融协同发展。(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区县政府)

4.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强化上市公司主体责任,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加强上市公司风险防范化解,引导上市公司合理规划、合规开展资本运作。加强与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沟通协作,开展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债务融资、退市等风险监测排查,对控制权外移、迁址等情况及时妥善处置,引导区域内上市公司坚守淄博底色。对面临资金链断裂、退市等风险的上市公司,分类推进风险化解和重组整合。支持市内国资平台以市场化方式合法合规参与上市公司重组。(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五)完善提升上市协调服务

1.推进服务流程再造。实行“一函通办”制度,企业上市挂牌再融资过程中需相关职能部门及协调解决的事项,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协调事项函》,报市领导小组同意后转交各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办理,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回复。有关部门对在审、辅导企业非重大违法经营行为要及时指导、纠正并帮助整改。对涉及在审、辅导等拟上市企业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如无重大或紧急必要事项,可减少对企业检查、调研。(责任单位: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职责分别负责)

2.推动募投项目落地。探索建立首发及再融资募投项目各区县成本共担和利益共享机制,统筹协调我市上市公司、拟上市企业和上市后备库企业募投项目土地、能耗指标等关键要素市内流转。在市领导小组牵头协调下,企业注册区县和项目落地区县按“成本共担、成果共享”原则商定经济指标和考核指标成果分配比例。募投项目确实难以在市内整体落地的,全力争取将研发总部、销售总部留在我市。(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

3.加强专项政策扶持。对首发及再融资募投项目参照招商引资项目推进管理。对上市后备库中企业新建、扩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在规划编制、项目供地、行政审批、不动产登记等各方面给予政策和技术支持。支持拟上市和上市后备企业参与各类涉企改革创新试点示范项目、重大项目、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等认定。进一步加大企业上市挂牌前奖补力度,降低企业上市负担,企业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按照上市签约、辅导备案、受理首发申请、成功上市四个阶段,以1:3:4:2的比例,市财政分阶段给予奖励。企业按照上市挂牌要求进行财务调整规范、股权架构规范而形成的地方贡献,对公司按90%给予奖励,自然人股东按80%给予奖励。企业上市后前两年地方财政净增部分,第一年按全额,第二年按50%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投资促进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县政府)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企业上市工作协调推进机制,细化工作流程,协调推进资本市场突破行动各项工作落地落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要牵头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加强市级领导与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联络,及时协调和帮助解决企业上市、再融资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区县政府)

第3篇:上市公司信息化要求范文

化工行业包括基础化工、石油化工和化学化纤,化工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一部分,渗透人们生活中的各个方面。本文研究的辽宁省化工行业上市公司,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共有十家,分别是东北制药、沈阳化工、兴齐眼药、ST大化B、恒力股份、百傲化学、奥克股份、科隆股份、华锦股份、航锦科技。由表1可见,辽宁省化工行业上市公司主要集中上世纪90年代末上市。分别位于沈阳市、大连市、辽阳市、盘锦市、葫芦岛市,公司组织形式主要为民营企业。市值最大的为航锦科技,市值最小的为ST大化B。辽宁省化工行业的上市公司对辽宁经济具有重要作用。

二、辽宁省化工行业上市公司财务风险分析

(一)Z值模型的简介

Z值模型是财务风险分析评价的主要模型之一,其风险评价的符合度较高,因而被广泛使用。其在研究财务风险危机预测上,将企业的22个财务指标划分为五大类,分别是: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财务杠杆、周转能力与发展能力。通过分别赋予这五大类能力指标权重,建立多元线性函数公式,加权出财务风险的Z值指标,综合进行财务风险预测分析。Z模型为:Z=1.2X1+1.4X2+3.3X3+0.6X4+0.999X5其中:X1=营运资金/资产总额=(流动资产-流动负债)/资产总额;X2=留存收益/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资产总额;X3=息税前利润/资产总额=(利润总额+利息费用)/资产总额;X4=股东权益市值/负债总额=(流通股数+非流通股数)*每股市价/负债总额;X5=销售收入/资产总额。Z模型中的各项财务指标数值越小,则Z值越小,说明企业的状况较差,财务风险越大,趋向破产区域

(二)辽宁省化工行业上市公司Z值计算结果及分析

通过运用Z值模型,对辽宁省化工行业上市公司的财务风险Z值进行计算。由表3的Z值数据计算结果可以看出,2018年辽宁省化工行业上市公司中Z值最大的是百傲化学为4.56,大于2.99。仅有这一家处于安全区域;介于灰色区域的有四家公司分别是:兴齐眼药、奥克股份、华锦股份、航锦科技,风险相对较小。剩余五家公司的Z值小于1.8,处于破产区域,财务风险较大。从2016—2018年Z值计算结果上看,除了兴齐眼药、百傲化学与航锦科技三家公司的Z值在安全区域2.99之上,辽宁省化工行业上市公司的Z值整体偏低,而且变动没有明显趋势。东北制药、沈阳化工、ST大化B、恒力股份与科隆股份的Z值均处于破产区域1.8之下,更有ST大化B的Z值近三年均为负数,表明其财务风险极大。剩余的奥克股份与华锦股份,除了2018年的Z值在灰色区域外,其他两年也均处于破产区域。综上可见,不论是从近一年还是近三年的Z值结果分析来看,辽宁省化工行业上市公司的财务风险整体较大,应采取相应措施,降低风险。

三、辽宁省化工行业财务风险来源

在国家宏观经济环境下,化工企业的财务风险受具体的市场环境影响。一是市场上大多数产品由化工技术生产合成。当经济波动时,化工企业的财务风险随之受到影响。二是化工企业需要的石油、矿物制品等天然能源具有有限性的特点,在国家节能减排政策的控制下,化工企业生产技术落后,有较强的环境污染性,必然会给企业带来较强的财务风险。三是大多化工企业的财务风险意识不足,财务制度建立不完善,且财务共享信息化薄弱。

四、加强辽宁省化工行业财务风险管理的对策

(一)树立风险防范意识

由于化工行业具有高危险性特点,企业管理层应在企业的各项活动中,充分考虑风险问题,树立风险防范意识。管理层应充分评估与控制风险,加强企业风险管理建设,有效降低企业财务风险。

(二)建立财务风险预警系统

建立财务风险预警系统要求企业做好事前预测、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当企业提前做好充足准备时,有利于充分降低企业财务风险发生的概率。这时,企业需要先大量收集行业内外部相关信息,将信息汇总整理后,通过财务风险评价模型、计算分析、得出结果,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降低财务风险。

(三)加大化工技术研发

产品是企业的核心命脉,研发是产品的生存之本。一旦化工产品市场需求变动,人们的需求随之变动,化工企业容易受到产品积压带来的财务风险。那么,化工企业应及时把握市场动向,调整自身的产品结构,加大产品研发技术投入,及时进行产业调整,降低财务风险。

第4篇:上市公司信息化要求范文

随着我国的经济在不断进行发展,对于企业结构上的治理也在不断改善和规范,近年来,由于世界经济环境发生着变化,使得我国从计划经济转型为市场经济时,所遗留的一些管理问题会造成对整个上市公司不良的影响。面对我国新兴的证券市场,需要对待公司的结构治理上付出更多的努力,以此来实现整个经济管理制度的飞越。那么我国上市公司在治理结构上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上市公司的组织结构存在着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变革,我国在经济制度上也进行了改革,因此按照当前的发展,我国相应的公司法以及市场交易规则也在发生着变化,从建立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等他们之间组成了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对于这些组织机构的建立,政府部门也进行相应的改革,从建立党委、纪委乃至建立独立的董事会等,都各自出招数尽显管理监督职能,这些仅仅代表着形式,但是实际的有效程度却是很难定论,当前上市公司结构治理中最突出的问题是监事会作用不够以及董事会独立处理事务权利不足。

(二)激励机制存在着问题在公司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可以促进公司的发展,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所以企业在激励机制问题上也进行了相应的探索,为寻求一条有效的激励机制不断实践。例如,按照公司的经营绩效来提升管理层的薪资待遇,在此之中施行年薪制和股票制最为明显,虽然进行着尝试,但是仍然体现出激励机制的水平存在着参差不齐的问题,从有效成功实行激励机制来看,在上市公司实属不多。另外在国企由于体制的因素,使得激励机制很难得到践行,所以我国上市公司的激励机制需要进行不断的完善。

(三)监督机制存在着问题建立良好的监督机制有利于公司的监督职能的实现,对于以前存在的单个董事的观念和行为就代表整个公司的利益和追求价值的问题将会得到显著改善,显然这个单个董事的行为仅仅是代表少数人的利益,甚至是危害公司企业的利益来满足自己的私利,这样就使得在公司建立起监督机制的必要性,从监督制度下对企业的高管进行行为的限制,能够有效的减少高管的个人私利行为,能够促进公司行为的正常化。但是现在我国上市公司的监督机制不全,造成了上述的问题出现,只有很好的建立起有效的监督职能才能够改善个人私利行为,才能够将公司企业的发展放在第一位,使得公司在整个金融方面的交易才能够合法的进行,在法律的规则约束和监督下使得整个公司良性的发展。

二、加强上市公司结构治理的措施探讨

(一)增强董事会独立性加强公司结构治理董事会的独立性能够有效的体现出了整个公司给予董事会的权利,从董事会的任职资格入手,将董事会的运作带入规范化的轨道,根据市场的变化需求,来对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进行加强,从制定出相应的关联方交易和监督规则上来加强董事会的独立性;从对董事会中个人问题以及特定的程序进行信息披露;从监督着手,强化董事会的独立性,具体需要从评定董事会成员的业绩以及相应的董事会任命来实施。

(二)通过培育经理人市场加强公司结构治理在行政组织上存在着经理的决策权,对于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激励制度相对弱化的时候,选择经理人是对公司激励机制的一个补充,因此将经理的选择权完全交给企业来组织,能够改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企业之间的竞争愈发激烈,因此为了加强企业的竞争能力,需要从其公司的整体结构进行调整,尤其在新上市的公司,更加需要对其调整,从公司结构上的调整能够对其以后稳步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本文就关于新上市公司进行结构上的调整问题进行研究,根据国外的管理模式来应对我国的国情变化,寻求我国新上市公司的发展之路。以此来实现对公司管理的更高目标,为新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管理上提供相应的指导意见。关键词: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研究管理上进行创新,才能寻求一条切合实际的管理策略。煤炭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创新首先应大力推行紧抓煤炭质量、营销策略、资金运营以及成本控制四个关键的经营管理模式;此外,在企业内部应形以财务科为中心的资金运营、煤质科为核心的煤炭质量管理、以企管科为中心的成本控制成三个体系,并形成以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事前预测、事中控制、事后考核机制,以及企业经营成本及利润的预测、预警制度,以管理细致化、控制精确化、考核刚性化对制度进行实施。该管理法的实施应遵循责任到位、认识到位、整改到位和奖惩到位的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具体职责范围并落实到实际的工作当中。

(三)资金管理需要创新企业选择新上项目和对外合资合作项目,为避免决策失误所造成的后果,首先应树立资金的时间价值观念,要进行可行性研究,其次坚持经济效益与产业政策相结合的原则,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决策分析,充分了解和掌握市场行情,对投资项目的预期效果进行预测。同时,应建立以财务部门为核心的综合管理体系,对预期的融资方式、融资渠道和融资结构的实行情况根据生产经营需求选择一个最佳融资方案。要树立融资主体观念,合理调控所融资金的配置和使用,所融资金主要用于生产发展和技术改造,优化资金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我国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离不开信息化建设,加强企业的信息化建设是提高煤炭企业的管理水平的首要任务,只有将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于煤炭企业,才能使煤炭企业的各个流程顺畅流通,以此来推进系统集成和技术创新。从更深层次来讲,煤炭企业的信息化建设就是利用强大的网络信息系统,使企业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人力资源以及客户交互等各种业务过程数字化,以方便企业的高层管理者能够及时掌握各项业务的具体情况。此外,由于煤炭企业自身的作业环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加强信息化建设不仅能够提高企业的决策能力以及管理水平,而且会使企业的运营成本有所下降,还能够推进企业组织结构优化和业务流程重组,使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作业环境下提高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能力,达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五)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每一个健康的企业都需要企业文化,煤炭企业应从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着力构建和谐企业,在企业内部坚持贯彻和落实以人为本的要求,同时,也要为营造一个环境优美、文明向上安居乐业的良好氛围,在企业外部从对上级、对用户、对生态等方面营造和谐关系。

第5篇:上市公司信息化要求范文

一、美国会计信息化相关法规的立法与执法

(一)相关立法及执业规定

美国在会计信息化方面的立法可以说是非常细密周延的。在近年来颁布的一系列与会计信息化相关的法规中,既有政府组织颁布的信息化战略规划法案、全力推动信息技术管理的改革法案、联邦政府的信息获取改革法案、信息技术管理改革法案和萨班斯法案等强制性法案也有非政府组织如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提供的一般公认会计经经则(GAAP)有关各种财务报表和信息披露要求、经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制定的公司治理经经则有关披露信息和信息透明度要求。美国注册会计师经经会公布了信息安全、鉴证和遵经经工具、灾难及业务连续性规划、信息技术治理、私密管理、数字认证和验证技术、无线技术、应用程序及数据集成、无纸化数字技术、反间谍软件技术等相关信息化执业规定。

(二)执法力度

美国政府具有一套比较完整、健全的执法经经作体系和机制。例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就拥有较大的处罚权力。只要有足够的理由,SEC可以通过法庭程序,从法院获得禁止令,终止注册表的效力,公司因此不得发行股票。SEC每年要审查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材料,如果发现违反财务会计报告法规的行为,SEC就需要通过行政程序处理这些案件,并对行为人追究行政责任,提起民事诉讼,追究民事责任,从而确保了独立执法和公正执法。同时,美国执法形式也呈现出多样性。强制执行和定额罚款是美国法院最经经常使用的两种执法形式,强制执行不仅包括强制要求违法个体迅速有效地纠正违法行为,同时也包括严厉的刑事处罚,如果该案件涉及刑事犯罪,违法者将被送入监狱;在缴纳罚款方面,力度也较大,大笔的罚金往往令受罚者苦不堪言。

二、我国会计信息相关法规的立法与执法

(一)相关立法规定

会计信息披露方面,我国目前已经经形成了以《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的暂行条例》为主体,以《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和证监会的关于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为具体规范的信息披露基本框架,初步规范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问题。

会计电算化方面,1994年重新修订的《会计法》中,第一次把会计电算化问题从法律上加以规范。与此同时,财政部分别下发了《关于国营企业推广应用电子计算机工作中的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规则》、《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等,为我国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会计电算化事业的发展制定了总体规划,对电算化人才培养、会计核算软件的管理、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的建设、电算化工作的组织领导等都做了规范。

(二)执法力度

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虚假行为实施处罚的主要有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机构。信息披露的责任主要由三部分构成:一是行政责任,主要是指对有关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如警告、罚款、责令退还非法所募集的股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发行股票资格、暂停证券营业、从业许可、撤销证券业务经经营、从业许可证等。二是民事责任,主要是指有关当事人所应负担的经经济赔偿和受处罚的责任。三是刑事责任,主要是指有关当事人所应承担的刑事处罚。虽然近年来政府不断加大对会计信息造假者的处罚力度,但是,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违规的行为一般只是通过公开谴责或者罚款方式进行惩罚,很少有进行司法追究的,并且,查处不够及时,惩戒性不强。

从执法效率看,以1994年到2006年的统计数据为样本,其研究结果表明,在监管的公告日前后,上市公司的股价出现了10%左右的下滑,说明市场反映比较明显,处罚后整个股价也出现了下降。但是警告和批评的效果则明显不同:上市公司受到了监管部门的警告或者批评以后,其股价往往不跌反涨,说明了处罚并没有给上市公司带来负的价格影响。同时,我国长期以来的执法形式比较单一,以现金罚款为主,罚款金额也较低,无法起到警示、威慑作用。

如果说执法不严会使会计信息造假者趁虚而入,那么违规成本代价太低也是造成上市公司虚假披露会计信息的主要经经因。仅从道德的层面上予以谴责,不会具有震慑作用,也不能形成多大的约束力。

三、比较与启示

(一)立法内容与立法程序的比较与启示

首先,美国政府对于会计信息化的相关立法具有一定的传承性,一般是根据已有法律的相关条款,结合美国当前会计信息化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引申发展,确立新的会计信息化条文和法案,保持了其会计信息化法规政策的连续性和渐进性,从而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会计信息化法规体系。目前,我国在会计信息化立法的细密周延性方面尚有欠缺,相关的立法和规定往往不能保持其延续性和一贯性,即在相应的法规出台以前,并没有对以前所实施的法规做出相应的追溯性调整,这样势必会加大成本,降低效益。

其次,美国具有比较完备的公众参与立法的制度,公众以其在实践中积累的大量宝贵经经验对立法工作和立法内容直接提出意见和建议,这样可以弥补政府部门立法信息获得难以全面、处理信息能力不足的缺陷,同时以经经调的方式制定政策,有助于法规实施的效果。近年来,我国会计信息化立法程序的公开化和透明度以及公众参与立法的机会都有了明显的改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其一,征求意见的对象、方式以及是否征求意见的决定权由法规制定机关掌握,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也就是说,由行政机关判断是否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是否需要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而在美国,征求意见则是必经经程序,整个立法程序称为“通知和评论”式规章制定程序。所以说,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缺少对公众立法建议权的保障,公众对未来立法的需求、现行法律的优劣有切身的体会,但很少对立法工作提出实质性的建议。其二,我国法律规定了公民的对制定法规的表达权,但对收到公众提出的意见后政府是否负有反馈意见的义务,没有明文规定,而美国的立法明确要求,每修改一稿必须在规定的网站和指定的刊物上再刊登15天,同时向提出意见的人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否则会引讼方面的麻烦。

根据美国的经经验,我国应该结合国情,设定行之有效的立法信息、立法过程公开,公众参与的制度。如建立立法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众能够及时方便地获得有关立法信息;建立立法公众参与制度,保障公民和社会组织等参与政府立法的权利和义务;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对于来自社会的意见公开反馈并说明采用与否,保障公众参与立法的实效;建立责任制度,对没有做到信息公开,违反程序的政府机构要追究责任,完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对于违反信息公开的立法行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处理。

(二)执法力度的比较与启示

第6篇:上市公司信息化要求范文

新会计准则实施一年来的情况如何,是财政部、证监会、交易所、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及学界共同关心的问题。CFO论坛的举行,让所有关心会计准则发展的同仁及时了解了新会计准则实施的成果,以及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难题,也为今后准则的进一步完善和推广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实施的效果

2007年1月1日起,新会计准则在我国上市公司实施。财政部、证监会组织了由交易所及相关部门、机构组成的会计师团队并联合南京大学和东北财经大学,以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年报数据为基础,用三四个月的时间,进行跟踪、分析,最后形成了一份近两万字的分析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最终得出的结论是,新准则在上市公司得到了有效实施,具体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2006年末到2007年初,上市公司较好地实现了准则的新旧转换。

1570家上市公司中,1557家披露了《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13家未披露。结果显示,2006年末按旧准则反映的股东权益为41486.64亿元,2007年初按新准则反映的股东权益为45625.29亿元,2007年初比2006年末增加了1002.67亿元(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增幅仅为2.42%。

二、2007年,上市公司执行新准则运行平稳。

2007年利润总额合计为13634.02亿元,同比增长48.18%,净利润同比增长49.56%。利润总额增长的因素中,营业利润增幅45.20%,占利润总额增加额92.35%;营业外收支净额增幅235.16%,占利润总额增加额7.65%。

2007年净资产合计为68389.71亿元,同比增长30.96%,净资产收益率为14.79%(上年为12.95%)。

净资产增长的主要因素中,股票溢价收入同比增加4385.15亿元,占净资产增加额27.12%;净利润同比增加3352.56亿元,占净资产增加额20.7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变动同比增加3625.64亿元,占净资产增加额22.42%

三、A+H股年报差异基本消除。

53家披露年报的A+H股公司,按IFRS列示的净利润比按新准则列示的净利润多290.43亿元,净利润差异率4.69%,其中6家公司完全无差异;按IFRS列示的净资产比按新准则列示的净资产多1086.73亿元,净资产差异率2.84%,其中10家公司完全无差异。

四、具体准则项目均得到了有效实施。

通过对所有上市公司的年报研究和38项具体准则逐项分析表明,各项具体准则均得到了有效实施。

通过跟踪分析发现,所得税、企业合并、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股份支付、投资性房地产、每股收益等执行得都比较好。

五、根据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基本上为标准审计意见,也表明新准则在上市公司较好地实现了新旧转换和平稳实施。

1570家上市公司中,1464家审计意见为标准审计意见,占比为93.25%;106家审计意见为非标准审计意见,占比仅为6.75%。“四大”审计的99家公司中,仅有1家为非标准审计意见。

《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也经过了注册会计师审计。

财政部会计司司长刘玉廷表示:“通过专家和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建成了与国际准则理事会制定的国际财务报告趋同的会计准则体系,并在我国1570家上市公司有效地实施。有数据和事实为证,这让我们心里的石头终于落地了。”

存在的问题

刘玉廷指出:“接下来,在准则进一步成功实施的同时,我们还需保持清醒的头脑,要看到不足、正视不足,继续努力。”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以下几方面:

一、部分公司职业判断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新准则对职业判断能力要求更严格,比如对于资产减值、递延所得税资产、或有事项、企业合并、公允价值的确定,就要求企业有一定的职业判断能力,这需要不断加强和提高。

二、同一交易事项A+H股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同。

这里处理方法的不同,是执行问题,不属于准则的政策问题,需要解决并消除。

1. 改制企业资产评估价值。这一点,A股作认定成本处理,而H股则调回原账面价值或连续评估。企业改制不属于国际准则当中的资产评估,特别对中国企业而言,改制是要对企业进行重新的整合,对其资产负债进行重新的确定,把不准确的准确化。如果是被投资企业改制,那么母公司应该以子公司改制后的评估价值去确认股票的长期投资价值。

2. 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费。准则里面对此没有单独的规定。这个类似于固定资产的弃置费,与弃置费的原则是一致的。A股报表把安全生产费作为负债处理,H股报表调整为权益,认为其不符合负债的定义。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费,尽管现在找不到支付单位,但这是需要发生的,未来一定是要发生的,它符合负债的条件。

3. 油气资产的折耗方法。实际上,油气资产的相关折耗跟产量是密切相关的,以产量为计算依据更符合它的规则、规律。但A股实际上采用了直线法,与H股报表有差异。这个A股报表需要调整过来。

4. 保险合同收入分拆。H股报表与A股报表存在两个方面差异。财政部和保监会、保险公司进行了密切的沟通,希望把这些问题逐一解决。保险取得成本H股报表是分拆的。我们准则规定,原保险再保险,则不分拆。对于分拆问题,H股分拆了,希望A股报表也分拆,这就是执行的问题。

5. 保单取得成本。A股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H股则先资本化再分期摊销。

以上这些差异是由于认识不同而产生的,双方各有需要调整的地方。希望通过进一步讨论、认证、明确,尽快解决。

三、极少公司存在违背会计准则操纵利润的迹象,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 违背会计准则规定转回了以前年度确认的长期资产减值损失。

2. 通过关联方豁免上市公司债务方式达到扭亏为盈、避免停牌或被特别处理的目的。

3. 通过向上市公司捐赠直接输送利润。

提出的建议

中国证监会首席会计师周忠惠表示,新会计准则对于会计人员、公司管理人员、审计人员、监管人员都是一个很大的挑战,是对大家观念、意识的考验,是对会计基本理念认识及经验的挑战,是对企业治理机制的挑战,也是对各方应变能力的考验。我们在迎战这些挑战的过程中,确实暴露出来了一些问题,接下来,需要积极采取措施改进、完善。

他还指出,目前在新旧会计准则衔接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比如在应付职工福利费的处理、股权投资差额处理、衍生工具的分拆、商誉的确定等方面,执行上还存在问题。可以看出,我们在理解新会计准则中一些主要的原则定义方面还有欠缺,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提高。另外,企业合并中相关的控制判断也出现了问题,应该引起注意,并认真思考应对。

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周勤业认为,现在公允价值的应用有一定的难度,因为我国目前缺少活跃的资产市场,并且实际操作中还需要有修正的参数,希望根据不同类别资产计量的特性,分别制定相应的公允价值计量方法的操作制度,提供规则导向。建议在加强对评估机构管理的基础上,研究以评估价值作为公允价值的可行性,并制定相应规则。另外,对于上市公司采用公允价值的内部控制程序以及信息披露制定特别规定,以加速形成一个能够反映客观实际的公允价值的应用体系。

毕马威中国的风险管理合伙人和技术咨询部的主管合伙人殷立基认为,新会计准则在实施方面,需要不断的培训,给实际操作人员实习、实战的机会,需要有信息消化的过程,这样才能逐步提高大家的职业判断力。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的技术主管合伙人邱家赐希望大家对新会计准则的后续规定给予关注,因为后续规定是对准则实施的新情况、新问题的规定。大家在实施新准则的同时,还要看新准则实施以后出台的后续规定,这样才能更加完善、全面地实施准则。

采取的措施

目前,财政部正会同各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积极采取以下措施,以使新会计准则更好地实施,发挥更大的效用。

一、近期出台解释公告第2号。经过较长时间的讨论,近期出台解释公告第2号,把有关问题加以明确,还包括一些根据国际准则内容的调整。

二、继续开展新准则培训工作,着力提高会计估计水平和职业判断能力。有关部门针对准则执行一年中的各种情况,特别是执行中碰到的问题,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梳理,在此基础上,对企业会计准则讲解进行了较大的调整。今年10月底前将出版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的2008年版。接下来,还要加强准则培训工作的深度和广度,有针对性地对准则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讲解,目的是完善、改进、改正财务工作,促使企业做好2008年的年报,并确保准则的全面贯彻实施。

三、进一步加大对新准则实施情况的监管力度。当前监管部门如证监会、交易所,以及审计署等有关方面,都把新准则的贯彻实施作为监管的重点,在准则实施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未来与发展

一、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

2005年我们和国际准则理事会签署了趋同声明,除了资产减值、关联方以外,中国准则与国际准则实现了趋同。国际准则也在不断地完善,目标是要形成一个全球认同的高质量的会计准则,这与我们的原则是一致的。

我们一直与国际准则理事会保持着密切的联系,每一个举措出台之前都互相征求意见,有不同意见在之前就提出来,之后能够一致的尽量一致,如果确实不能做到一致,我们遵循趋同的原则。

二、准则等效。

1. 香港。去年年底内地准则和香港准则签署了等效声明。两地准则等效,也解决了两地注册会计师的范围问题,这给两地的会计师取得异地资格提供了很大的便利。

2. 欧盟。现在欧盟委员会的报告中,认同中国准则与国际准则是等效的,而且已上报并在等待欧盟议会的批准。

3. 美国。中国和美国签署了中美会计合作,因为中国的企业在美国上市的很多,迫切需要解决会计合作和会计等效问题。双方对此都非常关注,正在做积极的努力。

4. 其他。对于欧盟、美国以及国际上其他国家和地区,我们是以开放的态度不断地相互了解,目标是让其他国家和地区认同中国的准则,包括中国的会计语言、中国的企业、以中国的规则形成的报表结果等等。

三、会计准则与内部控制。

今年6月28日,五部门联合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表示了监管部门对于发展企业、完善市场、防范风险的决心。现在相关部门及有关人员的工作重点是进行三套指引的制定。与此相关的一系列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

四、会计准则与信息化。

第7篇:上市公司信息化要求范文

关键词:营运能力;财务指标;财务能力;主业升级;公司成长

中图分类号:F27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2674(2014)02-092-05

一个企业的兴衰,是一个自然演进的过程,财务报表就是它演进的足迹。分析财务报表的变化是发现企业秘密的钥匙。现有财务报表分析的基本方法主要有比率分析法、趋势分析法和因素分析法,它们有各自适用的特殊要求,随着经济发展,这几种传统的财务报表分析方法在现代财务报表分析中已经表现出越来越多的局限性。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和环境变化,需要探寻更加准确合理的财务报表分析方法,而采用多元统计分析方法中的主成份分析法,抓主要矛盾,可达到涉及较少变量而得到较多信息的效果。本文拟采用主成份分析方法,以吉林敖东为基础样本,对吉林省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分析,从一个缩影,观察一个群体,以期研究吉林省上市企业的发展现状、分析存在问题、提出解决对策。

一、吉林省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主成份分析

1.数据及财务指标的选择

本文从网易财经选取2010年度吉林省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数据作为分析的依据。截止2010年末,吉林省上市公司共有37家,由于ST公司财务数据的波动性比较大,并且可比性也不强,为保证分析结果能有一定的说服力,剔除了其中四家ST上市公司;由于东北证券属于金融业,没有自己的实业,和其他上市公司的可比性不强,所以也剔除了。我们对剩下的32家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进行分析,以期对了解和优化吉林省上市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有益的启迪和帮助。

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报表主要是反映资产负债状况的资产负债表,反映经营成果的利润表,反映现金流量状况的现金流量表。从这三张表反映的数据中,可以计算出很多指标,由于指标之间有一定的联系性,选择以下10个常用的且被财务报表分析广泛采用的指标进行分析,这些指标为:净资产收益率,资产净利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为了评价分析的方便和保持指标的一致性,需要将逆指标转化为正指标,所以这里选取资产负债率的倒数),主营业务增长率,总资产增长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总资产周转率。由于每个指标带有不同的量纲,比较起来不太方便,在应用主成份分析法对一组数据进行分析时,一般先将数据进行标准化,以此消除量纲对数据分析的影响。本文使用SPSS软件对原始数据集进行标准化处理。

2.数据集的主成份分析

主成份的提取标准为,提取累计方差贡献率达到80%的前几个成份作为主成份,根据表1解释的总方差可知,前四个成份的累计方差贡献率为80.11%,其特征值分别为3.442,2.173,1.261,1.135,所以吉林省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可以提取四个主成份。

从表2成份矩阵中可以观察到: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和资产负债率在第一个主成份上有比较高的载荷,说明第一个主成份基本上反映了这几个财务指标的全部信息,由于这几个指标反映的是企业的偿债能力,所以将第一个主成份定义为偿债能力指标Y1;净资产收益率和资产净利率在第二个主成份上有比较高的载荷,说明第二个主成份基本上反映了这两个财务指标的全部信息,由于这两个指标反映的是企业的盈利能力,所以将第二个主成份定义为盈利能力指标Y2;主营业务增长率和总资产增长率在第三个主成份上有比较高的载荷,说明第三个主成份基本上反映了这两个财务指标的全部信息,由于这两个指标反映的是企业的成长能力,所以将第三个主成份定义为成长能力指标Y3;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和总资产周转率在第四个主成份上有比较高的载荷,说明第四个主成份基本上反映了这三个财务指标的全部信息,由于这几个指标反映的是企业的营运能力,所以将第四个主成份定义为营运能力指标Y4。由此可以看出,这四个指标的经济意义是十分明显的,反映了一个企业的财务状况,并涵盖了几乎所有的财务信息。根据以上的分析结果可以得到如下的结论:对这十个财务指标进行主成份运算后,可以提取出四个主成份,这四个主成份能够涵盖原来十个财务指标所反映的几乎全部财务信息,因此可以用得到的四个主成份代替原来的十个财务指标对财务报表进行分析。

3.吉林省上市公司财务综合得分

本文选择按照特征值加权平均的方法计算得到各个企业的每个主成份得分,再以各个主成份的特征值为权重,按如下公式计算企业财务状况的综合评价函数:

Z=(Y1λ11+Y2λ2+Y3λ3+Y4λ4)/(λ1+λ2+λ3+λ4) (1)

将主成份得分和特征值代入上式,计算得到每个企业的综合财务得分,并按综合得分排列,排序后的综合得分如表3所示。

二、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报表分析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1996年10月28日在深交所挂牌上市。2010年12月末,公司总股本57,335.7970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票为78,176,332股,无限售条件的股票为506,648,798股。基本涵盖了当时证券市场各种比较有代表性的指数,当然最重要的是深证成份指数、深证100指数、沪深300指数,并成为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初期融资买入标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标的证券。

从表3可知,吉林敖东的综合财务状况得分为0.26,在吉林省上市公司中排名第十,公司在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营运能力四个主成份的得分分别为:0.3269,0.6049,-0.4703,-1.4249。前两项指标均为正,并且排名靠前,显示出吉林敖东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但公司成长能力和营运能力指标为负,说明成长能力一般,而营运能力在32家公司中仅排名第30位,营运能力的不足,极大地拖累了公司的综合排名。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反映企业盈利能力的指标综合得分为0.3269,在吉林省上市公司中排名为第六位,说明公司的盈利能力在吉林省上市公司中是比较好的。2010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为1,113.327,767元,在同等规模的企业中处于较高水平,公司以产品创新为导向,不断地研发并向市场推出新产品,使得产品销量增加,同时精简成本,节约费用支出,并加强了公司的内部管制制度和规范的执行,因而取得了比较好的经营业绩。

其次,反映企业偿债能力的指标综合得分为0.6094,在吉林省上市公司中排名第八位,说明企业在吉林省上市公司中此项指标得分较高。公司2010年流动比率为2.86,速动比率为2.55,资产负债率为8.26%,2009年这三项指标分别为2.8、2.54和8.4%,公司2010年和2009年在偿债能力方面,变化不大,说明公司的资本结构比较稳定,资产负债率极低,长期债务风险极小,显示了公司良好的短期偿债能力。

再次,反映企业成长能力的指标综合得分为-0.47,在吉林省上市公司中排名第20位,说明企业在吉林省上市公司中此项指标处于中下游,数据上显示的成长能力一般,从历史财务数据上看(见图1和图2),公司2010年主营业务增长率为8.56%,净利润增长率为-9.43%,2009年这两项指标分别为10.53%和58.6%,相比较,2010年的主营业务增长率同上年基本持平,但是净利润增长率相差较大。由于敖东集团2007年营业收入呈明显的负增长,必然导致当年的净利润也呈负增长趋势。除此之外,净利润增长率也基本与营业收入增长率的变化成正相关。对敖东集团成长能力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企业的成长能力总体来说不容乐观。营业收入的负增长趋势会直接阻碍企业盈利能力的发展。

最后,反映企业营运能力的指标综合得分为-1.4249,在吉林省上市公司中排名第三十位。公司2010年应收账款周转率为7.34(见图3),存货周转率为2.06(见图4),吉林省上市公司这三项指标的平均水平为42.69、5.21,显示吉林敖东营运能力的这二项指标远低于省内行业平均水平。营运能力是用来反映企业资产和利用效率的,如果一个企业的营运能力较强,将有助于获利能力的增长,并对企业的偿债能力具有一定的保证。而吉林敖东的营运能力得分为负,表明企业偿债能力的保障性较脆弱。如图3、图4所示。

三、提高企业财务能力的有效举措

1.提高营运能力,加强财务管控。从以上的财务报表分析可知,吉林敖东的营运能力与2009年相比虽然有所提高,但仍然处于较低的水平,导致资金利用率低下。因此,公司需要提高营运能力,特别是对应收账款和存货的管理水平,进而提高资金利用率,为企业创造更多价值。推而广之,在吉林上市公司中,一方面应推广财务信息化,实现集团内部资源共享,争取实现物流财务信息化管理;在集团内部要推广ERP管理模式,集物流财务于一体,使各个子公司都实现财务信息化管理,不断健全ERP管理系统;另一方面,进行全面预算,降低经营风险。随着公司的日益壮大,集团公司内部管理实行母子公司体系,各子公司独自承担经营风险,集团财务管控有时会出现漏洞,因此,要利用各子公司信息化程度提高的优势,对各子公司财务实行全面预算,加强对子公司的资金管理,从而达到降低经营风险的目的。

2.提高偿债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着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债务风险、市场风险等各种不确定性,这些不确定性因素往往会成为制约企业发展的阻力,从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方面来看,债务风险影响到企业的偿债能力。这在吉林上市公司都有不同程度的表现。在对企业偿债能力进行了解和准确把握的基础上,进一步形成对企业整体价值的影响方向与程度的正确判断,为企业进行财务决策提供依据。以此为出发点,应建立科学的企业偿债能力指标,这种指标体系应该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发展的动态体系,其内容不应该固定化、唯一化和绝对化。只有始终强调指标的可持续发展性以及其动态的协调性,才能使该指标更充分地体现企业的现时情况,反映财务分析的实时化和快速反应及其趋势,使企业的财务活动及其管理有序进行,从而提高企业抵御财务风险的能力,提升偿债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8篇:上市公司信息化要求范文

〔关键词〕 互联网+;股东大会;虚拟股东会;网络投票;电子表决

〔中图分类号〕DF41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7)01-0083-06

一、“互联网+”时代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技术创新

按照现代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设计的基本原理,作为公司最高意思机关的股东大会是以举行会议作出决议之方式行使其职权。股东大会的“互联网+”,以信息技术的嵌入实现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创新,当然这种创新既是克服传统模式弊端的结果,也是建立在原有模式基础上的一种新发展。

(一)传统技术背景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现实困境

在传统技术背景下,公司在某一规定的地点(通常是住所地)召开股东大会,而股东则以亲自或委托他人到该地点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等权利,从而形成公司之决议,实现股东民主。然而这种设计对于大型的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却面临着背离制度设想的现实困境。

一是股东亲自出席的遇冷。从理论上讲,股东为了自身利益,会选择亲自出席会议而行使其权利,但实践中却往往并非如此,绝大多数的股东(当然主要是小股东)都会选择不出席而“搭便车”,甚至于出现“一人股东大会的情形①,从而导致股东大会变成“大股东会”。出现这种现象,一是基于参会成本的考量,随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逐渐分散,多数的股东分布在一个日益扩大的地理范围,甚至零散地分布于世界各地,对于股东尤其是一般明智的小股东而言,因为亲自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的成本与其小额投资所获得利益之不均衡,选择不出席会议对他们而言是一种理性的选择。二是分身无术的无奈,由于一人同时为数家公司股东的情形非常普遍,若这些公司同时召开股东大会,那么,即使股东意欲参会也可能由于分身无术而不能如愿。据笔者的初略统计, 2015年5月19日,单单深交所即有177家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三是这些中小股东由于所持股份较少,他们往往会认为自己所行使的表决权对股东大会的决议形成无足轻重而选择“搭便车”。四是股东投票的低效。首先是运用这一制度的上市公司比例小,据统计,我国1990年代开始,出现投票权竞争的上市公司不足10家,不到上市公司总数的1%〔1〕,这一制度在中国证券市场远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其次,尚无真正成功的案例。在目前已有的案例中,征集人通过公开征集方式得到足够多的投票表决权并成功达到征集目的(改组董事会成员结构、通过议案等)的案例仍是空白。〔2〕究其原因,是客观上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不亲自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未必能寻到值得信赖的人,同时也是中小股东的“合理的冷漠”使然,另外还有出于便捷性的考虑。

①数据来源于CSMAR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研究数据库(会议情况)。

(二)互联网技术的嵌入与股东大会的实践创新

然而,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智能化设备的广泛普及,政府、企业组织结构进行了重组,行为模式发生了新的变化。从企业的层面看,世界范围内越来越多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使用电子信息手段。“互联网技术的全球接触面和互动性质,使它成为传播金融信息、提供金融服务、甚至股票认购和股东投票的理想媒介。”〔3〕“互联网对公司法最大的实际影响的是公众公司的股东会议”〔4〕,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引起了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层出不穷的实践创新。从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运行实践看,至少实现了以下四方面的创新。

一是公司信息电子公告的普遍应用。公司信息通知、公告的电子化是互联网技术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领域实现最早最为简单也最为普遍的应用,无纸化办公的普及使得公司的许多信息材料不是以传统的纸质形式而是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存在,公司信息资料的传送、披露已经普遍从传统的信件到电子邮件、网站等电子化方式进行,互联网因而成为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平台。在我国,有两家网站成为了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分别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官方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属的巨潮资讯网,更不要说数量庞大的公司网站与形形的其他各类网站,网络已然成为信息公告的最主要方式。

二是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有序推进。电子技术的发展与网络应用的普及化将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带入了一个新时代,那就是电子通讯表决。在我国主要是网络投票,目前采用由两家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各自分别设立的网络投票平台。2004年12月12日,北京首都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首家“试水”网络投票表决,从2005-2012年沪深两地超过17%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允许股东网络投票,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会议的次数超过了7000次。①如今,网络投票成为我国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必须提供的一种最重要的投票表决平台。

三是股东大会视频会议的脱颖而出。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与安全水平的大力提升,利用网络召开股东大会的技术条件已经具备。早在2001年,在深圳就开始了数码网络的股东大会,并设计了网上投票系统。2013年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首先开通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直播平台,2 月18 日,创业板公司松德股份首次以视频的方式召开了股东大会,这开启了利用现代化网络技术召开股东大会并且使得公司信息公开透明的新篇章。

四是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网络互动的积极尝试。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也为股东知情权等权利的行使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于是各种电子论坛应运而生。目前在我国,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官方网站上一般都设有这种论坛,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也分别开通了“互动易”、“上证e互动”的电子论坛。而这两个交易所的电子论坛除了满足股东之间的交流外,更可以使股东与公司之间进行互动,这有助于调动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具有传统方式所不能比拟的优越性。

(三)互联网背景下股东大会的技术创新需要法律制度的调适与应对

股东大会在互联网背景下的技术创新作为以现代电子技术取代传统法定书面程序用于企业事务管理的过程,必然涉及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尤其是公司法律制度的应对问题。从国外的经验看,各发达国家公司法都对高度发展的信息化社会做出了应对之策,纷纷通过立法来应对以及推进股东大会运营的信息化。美国特拉华州公司法率先于1989年承认以电话或网络等电子方式行使表Q权的效力,此后在2000年7月1日,特拉华州又再度领先各州大幅度修改公司法之规定,除准许公司以电子方式递交对股东所应为之通知外,更赋予利用远距通讯方式所为之委托与投票等行为与书面投票具有实质相同的法律效力。〔5〕英国则于2000年5月颁布了《电子情报传达法》,规定了可披露的文件、通知及权利行使可使用电子情报传达的方式。而德国联邦议会于2000年11月16日通过了《记名股份及表决权行使的方便化法律草案》,认可了电子表决、电子公告等内容。〔6〕2001年11月21日,日本第153届临时国会通过《商法等部分法律的修正案》,其中包括了公司法定文件制作、股东大会召集和通知、股东表决权的行使、信息披露等公司股东大会电子化的内容。

电子革命以及以此为主要背景所引发的大企业之间以超越国界的规模所进行的竞争的激化、各国资本市场规模的扩大,是引发这些修改的社会、经济方面的原因。〔7〕正如日本著名公司法学者神田秀树所指出的,如果不应对IT革命进行公司法修改的话,不仅会给公司的活动带来障碍,也会给国家的经济发展带来负面的影响。〔8〕

从上述我国股东大会的实践创新看,信息公告的电子化是否需要公司法的确认与保障,股东网络投票是否仅凭证监会的“视为出席会议”就足以强制推行,会议直播与网络互动的实践发展能否实现制度推进,这些机制创新能否推广到非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一句话,股东大会的技术创新需要制度的调适与应对。当然,首先要对我国法律制度应对信息化的适应性进行考察。

①参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第8条。

二、我国应对股东大会技术创新的制度现状

每一次技术的发展都会带来法律的变革或发展,但是,“通常,法律的变化要慢于社会的变化。经济结构、生活习俗、传统观念,甚至正义观念的变化一般都不会通过法律条文的变化反映出来。”〔9〕我国现行公司法制定于1993年,鉴于当时我国信息化发展水平,公司法不可能以信息化为导向进行制度构建,而后虽然经过1999年、2004年、2005年与2013年的多次修改,但是信息化亦并非屡次立法修改之考虑目标。总体而言,我国现行公司法还没有一条能直接体现公司法制信息化精神的规定。

(一)中国证监会以其的规则实现对股东大会的制度创新

在我国,信息技术在股东大会的运用得益于相关部门的推动,如电子公告与网络投票是以中国证监会的名义推动的,网络互动与会议直播则是证券交易所等机构以投资者教育等名义在探索的。

一是确认了网站作为公司信息公告的合法平台。中国证监会关于包括公司股东大会信息公告在内的信息披露的主要规则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这些规则明确,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媒体,而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此外,对于对非上市公众公司,证监会2013年1月4日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一号――信息披露》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信息披露平台,如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网站、公共媒体或者公司网站。

二是确立了股东以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效力。2004年11月29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对上市公司如何实施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集中统一规定。2006年3月16日,证监会又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正式确立了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机制。2013年12月25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更是提出“引导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全面采用网络投票方式”,2014年修改后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则强制性地提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需要指出的,有关股东大会视频会议以及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网络互动的实践,中国证监会目前并无相应的规则予以确认。

(二)我国应对股东大会技术创新的制度适应性判断

首先,中国证监会对公司信息传送电子化的确认并不违背《公司法》,甚至可以说是有《公司法》的依据的。不可否认的是,《公司法》并不排斥信息化,甚至于为信息化变革预留了一定的空间。第一,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授权使股东大会电子化的通知与公告成为可能,如《公司法》81条第11项授权了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证监会可以通过引导公司修改章程实现通知与公告的电子化。第二,公司法有关股东大会“书面”形式的许多规定可以通过扩大解释来实现信息化。如通过类似于《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进行解释,“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从而将电子化的形式纳入“书面”形式。

其次,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则对网络投票的确认并没有解决法律依据问题。在我国规定股东网络投票的是中国证监会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投票工作指引(试行)》对于网络投票的法律地位是这样规定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①但是《投票工作指引(试行)》并没有解决网络投票的法律依据问题。网络投票是一种以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为前提的表决权行使方法,在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规定的面前,没有“出席会议”而行使的表决如何能够“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确立股东大会会议以现场会议为召开形式的同时,也肯定了网络投票作为辅助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的便利,并规定“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06年)第20条第2款。虽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此后曾做过修改,但是这一规定未曾发生过变化。,通过扩大解释“出席”的方式满足了公司法相关规定的要求。问题是,实行网络投票的股东是否“参加”了股东大会,“参加”与“出席”究竟有何区别。按照《现代汉语词典》对这两个词的解释,“参加”与“出席”是一对近义词,参加是指加入某种组织或某种活动,出席是指参加会议或典礼等活动,两者基本上可以通用,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只是适用场合有所不同而已,出席一般特指有发言权和表决权的成员参加会议。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122页、191页。或者说,对于股东大会会议而言,之所以用“出席”而不是“参加”,是由于词语搭配习惯而已,并不是因为二者本身有多大区别,无论是“出席”还是“参加”,原本都是指有人出现在会议现场。股东实行了网络投票行为,只能说他参加了投票活动,并不能说明他已经参加了股东大会。因此,基于“参加”与“出席”这两个词本身的含义,将网络投票作为“参加”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视为“出席”会议这一逻辑实际上是并不能成立的。

第三,以中国证监会的规章强制推行网络投票涉嫌违反《立法法》。强制性地要求公司“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的是2014年修改后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该《规则》的制定主体是中国证监会,其文件性质应该属于部门规章。但是根据《立法法》第80条的规定,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由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在我国有关公司、证券法律中没有相应的规定,因此中国证监会以规章的形式强行要求公司出资租用由证券交易所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发的网络投票平台,应属增加上市公司的义务,有违《立法法》之嫌。

(三)实现股东大会从技术创新到制度创新是一个以公司法改革为核心的系统工程

实现股东大会信息化是一个系统工程,它应该以公司法的改革为核心,同时也不能单纯靠公司法一个法律来完成,我国股东大会制度的信息化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形式,由不同效力层次的法律文件加以规范。

首先,股东大会电子化运行的基本框架应当由公司法构建。一方面网络投票作为互联网环境下股东行使表决权的一种有效方式,应当享有与亲自出席投票、人投票同等的地位,由法律来规定。采用证监会的部门规章来规范的做法除了涉嫌违反《立法法》与法律层级不高之外,还面临着适用范围过窄的问题,因为《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仅适用于上市公司,而不适用于非上市公司,实际上我国许多非上市公众公司,其股东大会也面临同样的实践困境。另一方面,在步入互联网时代的今天,电子形式已经不能再纳入书面形式的范畴了,哪怕以扩大解释将电子形式纳入“书面”形式最终还得依靠法律而不是低层级的规章。将书面形式扩大解释为包括数据电文在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诞生于1999年,当时连电子商务法律中最为基本的《电子签名法》都尚未产生,当然也不具备将电子形式作为一种独立形式的土壤,因此当时的这种扩大解释是值得褒奖的。但是在我国后来的许多立法中,电子形式逐渐脱离书面形式而独立为一种形式,如《民事诉讼法》第63条关于证据的种类就将电子数据单独作为一种证据形式而不是包含在书证之内。退一步说将书面形式扩大解释为包括数据电文的是法律而不是其他法规、规章,因此通过《公司法》来确立电子形式、电子文件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运行信息化发展的必然选择。只有在公司法框架内明确地确立股东大会电子化制度,构建不同于传统方式的程序性要件,才能有效避免规章和规则由于颁布时间和立法主体不一致所造成的法律适用的混乱,确立起条文规范、权责明确、程序透明的股东大会电子化制度。〔10〕

股东大会电子化运行的具体规则应授权制定子法予以规制。具体规则如果都由公司法来规范必然会导致公司法过于繁琐,另外,如果发生需要具体规则的修改,那么只要由其制定主体修改即可,而不需要通过修改法律来实现,一则出于便利,二则也有利于保持公司法的相对稳定性。而这些子法首先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由于股东大会电子化运行适用于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而@并不是中国证监会的职能所能涵盖。其次才是中国证监会的规章或者其他的规范性文件。第三层面是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我国,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在其场所交易的上市公司具有一定的监管职能,同时交易所也是我国实行网络投票的主要渠道,因此,在法律、法规、规章的允许范围内,证券交易所可以制定一些相关的自治规则。另外,基于公司自治的原理,我国现行公司法就有对公司章程授权的传统,实际上有许多涉及到电子化承认的事项可以在公司法中作出由公司章程确定的规定,再由公司章程对各种事项的形式作出确认。

三、我国法律应对股东大会电子化变革的基本内容

基于互联网技术对股东大会的深刻影响与对我国公司法律的巨大冲击,我国法律应对股东大会电子化的变革应对主要包括如下几方面。

(一)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的电子化

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的电子化主要涉及对通知、公告电子化的认可。《公司法》应当规定公司可以运用电子方式向股东发送会议通知或会议公告。需要指出的是,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告或通知都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①这种将公告与通知这两种完全不同的行为按照完全相同的方式进行处理是并不妥当的,因为公告针对的是不特定人,而通知针对的是特定人,法律对此加以区分的目的就是要求对两者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召集。具体而言,对于“通知”,鉴于现在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和利用信息通信技术的电子商务的普及,电子方式可以确保发送的可靠性,允许采用电子方式,如电子邮件。而对于公司的“公告”,除了可以采用登载于官报、日刊报纸的方法外,还可以利用因特网进行公告,即把公告内容登载于用以公告的网页,使不特定多数的人处于能够得到公司提供的公告内容之信息的状态。〔11〕当然,至于电子方式的这些具体适用问题,无需《公司法》规范,可以由子法来加以规定。

①参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51条。

需要着重强调的是,考虑到数字鸿沟等原因,公司向股东发出通知应以收信人的同意为要件。对此,我国一些法律实际上已经考虑到了,如《民事诉讼法》第87条关于诉讼文书送达的规定即是如此,其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的前提是“经受送达人同意”。应注意的是,征得股东同意还应明确具体的方式,因为在多种多样的电子方式中,有些人可能无法适应某些方式或在获得信息上的难度会增加,因此事先还得征得股东对于具体方式的同意。

(二)表决权等股东权行使的电子化

股东大会是实现股东民主的一个主要平台,围绕着股东大会的召集、举行,公司法律设计了众多的股东权以维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股东权行使的电子化也就是股东的权利如股东大会表决权、质询权、提案权等行使方式的电子化。〔12〕

表决权是公司股东的一项核心权利,股东权行使电子化的关键是股东表决权行使的电子化。首先,公司法应当将确立电子方式作为股东行使表决权的一种方式。虽然网络投票在今天,甚至在今后,都将是最重要的电子表决方式,但是公司法不宜直接使用这一称谓。其一在于网络投票范围相对过窄,包容性并不强,并不一定能够适应信息技术的今后发展,甚至于也不能涵盖现今广泛使用的电子邮件,考虑到并不是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都适合推行网络投票,而电子邮件已经成为人们日常沟通的重要途径,股东以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行使表决权应该可以适合于某些类型的公司;其二在于与其他法律的协调,如我国的《电子签名法》也使用“电子”的提法,“电子方式”的称谓比较符合我国的习惯。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要抛弃“网络投票”,从上市公司的层面看,现行的网络投票是最优的选择,今后也应当予以坚持、完善,但是这应当成为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证券交易所的职责。同时,《公司法》第103条第2款规定了“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考虑到电子表决作为一种缺席而行使表决权的方式,在传统的现场会议模式下,以电子方式缺席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如何算在“出席会议”人数的问题,公司法应规定将以电子方式行使表决权的股东计入出席会议股东人数。

围绕股东大会的召集、举行股东可以行使诸多权利,在“互联网+”背景下,这些权利的行使,尤其是行使程序也可以通过电子方式,公司法律对此也应当予以关切。这些权利包括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建议和质询权、召集股东大会的请求权、股东的提案权、股东委托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权利。股东完全可以将相应的证明文书以电子方式向公司提供,或者在一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方式与经营者直接交流质询。当然,基于公平对等的原则,如果股东同意公司使用电子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在此情况下股东向公司要求采用电子方式行使请求权的,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公司不可以拒绝股东的这一要求。如果股东在公司未用电子方式发送通知的情况下发出该电子请求,则公司仍有不同意该请求的权利。

(三)股东大会会议的网络化

股东大会会议的网络化即电子股东大会。我国学者多将我国上市公司实行的网络投票作为股东大会会议的网络化,这是值得商榷的。实际上我国上市公司的网络投票充其量不过是股东表决权行使的电子化,而不是股东大会会议本身的电子化、网络化,真正实现股东大会会议的网络化应该是要使股东会议由现场会议向网络化会议转变。电子股东大会肇端于美国,1996年5月,BELL& HOWELL公司第一个在互联网上在线召开公司年度会议,美国特拉华州2000年更是对普通公司法进行修正允许举行在线虚拟股东大会。到目前,美国已经有32个州以相应的方式规定了电子股东会议这个问题。〔13〕

由于股东大会对网络的利用或者依赖程度不同,或者说,利用网络召开股东大会可以考虑的形式相当多,因而对网络股东大会的界定也有多种。但是,基本上因其为全部或仅部分在网络上举行而分为部分网络股东大会和纯粹的网络股东大会两种。第一种,传统的现场股东大会仍然存在,法律允许部分股东通过电子或者远程交流参与股东大会,这称之为“部分网络股东大会”;第二种,法律允许公司仅仅通过电子或者远程交流的方式来召开股东大会从而替代在特定物理位置召开会议,这被称之为“纯粹的网络股东大会”,或“完全虚拟股东大会”。〔14〕

我国法律是否允许电子股东大会,从我国《公司法》关于会议地点的规定看,法律并没有规定公司必须在哪一物理位置召开股东大会,虽然第102条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但是此处“地点”应作中性解释,即既包括物理位置,也应包括虚拟的网络空间。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在章程没有明确规定在某一物理位置举行股东大会时,以董事会决议来决定召开股东大会也应该为法律所许可。然而根据我国《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20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这不仅使得上市公司采用“通讯表决方式”(书面表决)召开股东大会成为不可能,也招致了完全虚拟股东大会的制度障碍。对于部分网络股东大会而言,由于传统现场举行股东大会继续维持存在,只是愿意之股东亦可用视频会议的方式上网参与股东大会,这在法律上是没有任何障碍的。事实上在我国,部分网络股东大会已经成为现实,松德股份也成为首个以视频的方式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在直播的股东大会上,公司董事长和相关高管出席,投资者可以通过视频观看到股东大会召开的过程,投资者可以通过“互动易”平台向公司提出问题,公司管理层在视频股东大会现场做出解答。而对于完全虚拟股东大会,其前景是值得堪忧的:迄今为止的学术研究也没有一致认可完全虚拟股东大会,而真正利用虚拟股东大会完全替代现场会议的公司还是比较少的。在当下的中国,并没有必要引入完全虚拟股东大会。但是“视频会议”+“电子表决”+“互动易”模式的部分网络股东大会值得我们总结与完善,并将成为今后我国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发展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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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上市公司信息化要求范文

关键词:上市公司;产业结构;调整

作者简介:黄解宇(1966-),男,运城学院金融与投资研究所,同济大学金融衍生品研究所,教授,博士,研究方向:资本市场。

张志刚(1972-),男,运城学院金融与投资研究所,硕士,讲师,研究方向:资本市场。

李刚(1973-),男,西部证券研究发展中心高级研究员。

中图分类号:F421.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309(2008)01-0038-03收稿日期:2007-11-22

从证券市场的运行机制上看,上市公司的产业结构调整主要体现在3个阶段:首先,公司上市时将受到具体的产业政策的指引,影响上市公司的行业分布和资金的产业流向。其次,公司上市之后,在经营过程中的战略扩张、主业转型、收购兼并等涉及产业调整的活动,将引起产业投资变化。最后,上市公司退市也将影响到整个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的数量和产业分布。

一、公司上市产业政策指引与新增上市公司行业分布

上市公司新股发行都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因此公司上市产业政策指引的演变直接影响上市公司的行业分布和资金的行业配置。

在核准制之前,公司上市主要由政府主导,新股发行采取总量控制和额度审批制,“瓶颈产业”和高新产业受到支持,部分产业受到限制。1993年鼓励能源、交通、通讯等基础产业企业上市,暂不受理金融企业,控制房地产企业和商业企业。1995年重点支持能源、交通、通讯、原材料等基础产业和高技术产业企业上市,严格控制一般加工工业和商业企业,暂不考虑金融、房地产企业上市。由于企业上市受到国家产业政策指引并经过政府筛选,因而公司上市是由政府决定的,其产业分布体现了中央和地方的产业结构调整要求。

公司上市采用核准制后,产业限制逐步放开。目前国家继续鼓励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上市,但上市审核的关键是看财务指标。在核准制下公司上市及行业分布主要通过市场机制调整。

总的看来,新增上市公司的行业分布体现了国民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点,同时体现了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资金配置调整的趋势。

1997年以前,我国部分产业市场饱和,部分产业“瓶颈”限制严重。上市公司中商业服务业和纺织业类公司偏多,而国民经济基础产业、高科技上市公司较少。基础产业曾长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能源、交通运输等一度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此类上市公司首先得到国家政策的倾斜,使产业分布和资金配置发生了改变。1998年在境内发行股票的106家企业中,有16家基础类产业公司上市融资,筹集资金81亿元,几乎占当年市场筹集资金总额的1/10。根据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的研究,“九五”期间,由于政府所制定的新股发行产业指引政策的作用,一些金融、地产等行业的企业股票发行被严格限制,新兴产业特别是在“九五”后期得到鼓励,从而使得上市公司整体实现产业升级。报告指出,1999年底和1995年相比,地产公司、商业公司在上市公司中的比例不断下降。而在1999~2000年,发行政策重点转向信息技术、医药、新材料等新兴行业。截至2000年10月15日,2000年新发行的93家公司中,有34家属于上述新兴行业,占36%。

1999年之后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资金配置的调整继续加速。1999-2002年上市较快的行业是信息通讯、电子、医药等新兴产业。新增上市公司的行业分布显示我国上市公司的产业结构正在进行调整,资金正在向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配置,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得到加强。但是企业上市的产业指引和资金配置也暴露出一些问题:(1)上市公司仍主要集中在传统产业,说明产业结构没有得到根本改观,相当部分融资是用于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改造,缺乏优势行业。(2)产业指引政策不明确,劳动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的行业在融资政策上相同。部分行业市场饱和,但仍有公司上市,如纺织行业。(3)行业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存在问题。例如农业类上市公司虽然科技含量在提高,但上市不久主业即普遍陷入困境,纷纷转型。上述问题说明对公司上市产业指引亟待明确和加强。

二、上市公司产业分布和结构水平

根据中国证监会披露的数据,截止2002年底,上市公司(A股)行业分布数量前5位的依次是:机械设备仪表195家、石油化学橡胶131家、金属非金属115家、批发零售贸易99家、综合类81家,合计占上市公司总数的50.74%。而新兴产业医药生物68家,信息技术产业67家,电子38家,合计占上市公司总数的14.13%。这说明我国上市公司主要集中在传统行业。

另有统计分析表明,代表高科技产业的新经济比重较低。2001年两市主板市场上市公司中商贸旅游类、化工类、重工业类、建筑建材类及纺织服装类分别占上市公司总体的12.88%、12.66%、10.26%、8.08%及7.21%,合计占到51.09%。象征新经济的信息网络、生物制药类上市公司仅占总量的7.31%与4.80%。而且在被统计归入信息网络、生物制药类的上市公司中,相当多公司的技术还需要进一步提升。

综合分析,上市公司主要由传统类型企业组成,传统行业的上市公司与新经济业态上市公司的比例大致为9:1左右。说明产业结构调整的任务艰巨。

上市公司的三次产业分布同宏观经济总量中的三次产业比例关系不相符。截止2002年底中国上市公司按三次产业划分(因为综合类上市公司难以进行三次产业划分,故将其剔除),从数量上看,第一产业比重为2.45%,第二产业比重为63.15%,第三产业比重为27.78%。分析表明第一、三产业比重较低,第二产业比重过大,且与宏观经济中三次产业分布比例不符。说明三次产业分布需要进行结构调整。

上市公司的产业协调发展也存在问题。食品饮料、纺织服装行业类上市公司比重虽然逐步降低,但2002年底仍达到9.48%。上述行业在国内市场基本饱和,甚至出现过剩,行业平均利润下降,因而要限制上市。而国家提出要以电子化、信息化全面带动工业技术改造和产业结构调整,但目前电子通讯产业上市公司仅占8.57%,比重明显偏低。这说明资金在行业配置上存在严重问题,产业发展不协调。

上述分析表明我国证券市场没有超前反映出宏观经济产业结构调整的发展趋势。从现实情况看,实现高科技与传统产业的有机结合,从而带动我国产业结构升级与经济增长,既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方向,也是证券市场功能转换与市场结构调整的方向。

三、结论和建议

总的看来,我国证券市场在促进上市公司产业结构调整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主要表现在: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逐步走向市场化、规范化。证券市场融资能力扩大,保证了产业升级和发展的必需资金。上市公司中高新产业获得较快发展,资金向高新技术和产业加速流动。上市公司存量调整加速,传统产业上市公司向高新技术产业的转型加快。证券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上市公司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是,产业结构调整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对重点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政策措施不明确;上市公司的产业结构分布不合理,新兴产业比重过低,不能反映信息时代和知识经济时代经济发展的要求等,这说明产业结构调整力度还不够大。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从源调整,加强公司上市时的产业指引

目前公司上市的产业限制已经放开,只要是财务指标达到上市要求的公司基本上都能够上市。行业把关不严致使公司上市不了两年主业就出现衰退。这样上市公司的产业结构调整旧病未去,新病又来。因此从源调整十分必要。根据前述分析,我们建议将行业竞争和企业技术作为公司上市产业考察的重点内容。

(二)加强上市公司重组的产业指引

重组是公司上市后进行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而产业调整战略对重组的成功与否也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麦肯锡公司对1972-1983年间并购案例的调查,成功的比例只有23%,而失败的比例却为61%,其余成绩是难定的。该公司还对并购种类加以分类,当公司并购的是行业相关的公司时,成功的机会有45%,若并购目标规模较大且从事不相关的行业时,成功的比例下降到14%。这说明产业战略在并购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中国的上市公司并购多是财务危机引发的重组,产业重组相对较少。以新换旧,以优换劣而无产业整合效应的重组效果都不好。东方高圣投资咨询公司对我国1993-1996年的并购结构进行了类似分析,在13家并购中只有3家情况尚好,10家并购都不同程度地失败了。海通证券对1997年上市公司发生的252件重组事件进行系统分析,对全部重组分为12类,对重组前后的几个重要财务指标进行对比研究,结果发现,有56%的企业在重组后出现赢利水平下降的现象,只有44%的企业重组后赢利水平提高。

研究发现以已有的产业为基础,在成熟产业中的重组效果相对要好。这种产业的扩张或延伸,公司的收购兼并有市场、技术、管理基础,容易取得成功。典型的例子是青岛啤酒、青岛海信、长虹、康佳等。

上述分析说明,可持续发展的产业战略在上市公司关系着重组的成败,对公司的未来成长非常重要。加强上市公司重组时的产业指引十分必要。

(三)加强证券市场的开放性,以多种经济力量共同推进上市公司的产业结构调整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中国有控股企业占绝大比重,这同宏观经济中外资和民营企业的比重和发展速度极不相称。国有上市公司比重过大,历史问题较多,且产业结构不尽合理,使上市公司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业绩面临极大困难。中央已经提出国有经济要进行战略性调整,改革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证券市场也要加速开放,以多种经济力量共同推进上市公司的产业结构调整。

证券市场的开放有利于中国上市公司在世界市场环境下进行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有利于吸引优质企业上市,提升上市公司整体产业结构水平;有利于国有资本的退出;有利于形成“鲶鱼效应”,激活市场,优胜劣汰。

参考文献:

[1] 黄运成. 证券市场监管:理论、实践与创新[M].2001,9.

[2] 江小涓. 经济转轨时期的产业政策――对中国经验的实证分析与前景展望[M].上海三联,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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