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关于网络暴力的法律法规范文

关于网络暴力的法律法规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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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暴力的法律法规

第1篇:关于网络暴力的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互联网;传播环境;社会失范;治理对策

互联网在近几年得到了迅猛发展,已成为人们传播信息、学习、工作、生活的重要渠道。然而,网络的发展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弊端。比如虚假信息在互联网上肆意传播,给公众获取有效信息造成误导;网络作为一个开放领域,许多个人信息极易在不经意间被曝光;网络暴力事件更是令规范网络传播环境成为迫切需要。对此,笔者认为应该通过网站强化日常自我审查、法律法规界定维权范围、个人增强保护意识入手,进一步规范网络传播环境。

一、虚假信息蔓延,亟待网站强化日常自我审查

互联网的发展速度非常惊人,但目前我国的立法体系还不够完善。所以,互联网上虽充斥着许多虚假信息却得不到有效清理,导致许多网民因为阅读虚假信息而受骗上当的事层出不穷。比如“魏则西事件”就引发了网民对虚假信息的强烈谴责,将如何规范互联网的讨论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魏则西事件”发生于2016年。魏则西是陕西咸阳人,生前在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读大二。2014年,他查出自己患了滑膜肉瘤晚期。据魏则西生前描述,该疾病为“一种很恐怖的软组织肿瘤,目前除了最新研发和正在做临床实验的技术,没有有效的治疗手段”。魏则西的家人带魏则西去了北京、上海、广州等多个大城市的医院,都被告知没有医治的办法。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魏则西求助了百度,他在百度上搜索到武警北京二院,家人还专程到北京去走访,发现很多人在该医院就诊。此时,求医无门的魏则西便选择相信了百度上推荐的武警北京二院。然而,在接受治疗期间,武警北京二院的医生从一开始对其保证可以活20年到随后告诉其家人只是一个概率问题,最后魏则西通过“知乎”网上的朋友了解到,武警北京二院所标榜的“生物免疫疗法”在国外因为有效率太低,20年前在临床阶段就被淘汰了,而魏则西也因此错过了治疗的时机,最后失去了生命。这一事件在互联网上引起了强烈反响,网民纷纷指责百度在不核实信息的情况下就不负责任地虚假的广告,从而使一个年轻的生命错过了真正的治疗手段与时间而殒命。“魏则西事件”折射出的是虚假信息在网络上蔓延所带来的恶果。当下,网络搜索引擎已成为大众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从学生获取知识到普通民众了解社会动态及生活资讯,互联网已经完全构建了一种全新的信息获得体系,从而形成了新的社会形态。然而在这个新型社会形态下,由于立法的相对滞后,互联网上的虚假信息就会影响甚至破坏新型社会形态的稳定和有序发展。当然,互联网的发展也拉近了网民之间的距离,使在现实社会中彼此互相不认识的人能在虚拟空间为“魏则西事件”发声,使其成为一段时间内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并被列入2016年度互联网重大事件之一。笔者认为,面对互联网上不断产生的虚假信息,各大网站应加强日常的自我审查。“魏则西事件”中,百度作为医疗广告的平台,在未对其广告来源以及可信度做一个前期确认的情况下,就大幅度地进行广告宣传,导致魏则西在投医无门的焦急状态下希望能抓住最后一根“救命稻草”,但未能如愿。正是虚假广告延误了魏则西的治疗时间。因此,各大网络平台应该加强对于广告来源的审核力度,确立广告的认证标准,不能为单纯追求经济利益而破坏互联网秩序。

二、个人隐私暴露,需要法律法规界定维权范围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于2017年1月的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7.31亿,全年共计新增网民4299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53.2%,较2015年底提升了2.9个百分比。[1]在新媒体逐渐成为话语表达有机构成的环境下,个人隐私问题也逐渐引起业界和学界的注意。互联网暴露隐私、侵犯隐私权的案件已日益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而互联网暴露个人隐私所引发的事件也成为网络社会失范的具体体现。2016年8月14日凌晨,王宝强在微博上爆料其妻子马蓉出轨,就此网络上掀起了一阵对马蓉及其出轨对象宋喆的声讨。王宝强作为草根明星,在网民心中构建了极具亲和力的形象特征。这次事件,网民几乎一边倒地支持和同情王宝强,并对马蓉以及其出轨对象宋喆的家庭关系、工作关系、受教育程度、社会关系等进行人肉搜索。部分传统媒体也对王宝强离婚案件进行专题报道,一时在网上形成了舆论热点。通常情况下,行为个体出于羞耻感或屈服于习惯,有时为了避免与社会普世规范相冲突,往往会将一些具有个人隐秘性、不易于公开的情况和状态隐藏起来以保护自己。然而,在互联网环境下,许多公众人物的个人隐私权却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网民出于猎奇心理、报复心理等复杂的心态,会将他人的个人信息公布在互联网这样一个公共领域,这是对他人隐私权的严重侵犯。许多关于互联网上侵犯个人隐私权的案件由于网友站在了道德制高点上而不了了之。面对这样的媒介环境,网民更应严格区分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在网上端正自己的言行。“隐私的隐匿就在于使个人羞于见人的东西与不相干的人隔绝,使得自己起码的尊严得以维系或保有内心的宁静。有些个人信息与事项,如生育能力、收养关系、性生活、生理缺陷、心理疾病、大尺度私照、屈辱经历、堕胎流产、未婚先育、婚外情等,与人格尊严直接相关,这一类信息原则上应该被界定为法定隐私内涵。”[2]对于国家而言,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以明确此类违法行为的规制范围及应该采取的惩罚措施。同时,由于互联网的匿名性以及广泛参与性等特点,导致许多违法行为发生时因侵权人涉及范围广泛、难以取证和“法不责众”等实际情况,而无法惩罚相关人员。对此,制定相关具体详细的法律法规显得尤为重要。

三、网络暴力频现,警示大家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网络暴力是一种新的暴力形式。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在网上发表具有伤害性、侮辱性和煽动性的言论、图片、视频等行为,应该被视为网络暴力。而这种暴力则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产生的新的社会失范现象,这种现象警示着公众必须时刻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涂尔干认为,社会失范是指当社会变迁剧烈时旧的规范不适用了,新的规范又未建立起来,或者是某种规范功能发挥受到阻碍,或者是几种规范体系相互冲突,从而使人们失去了行为的规范和准则,不知所措。[3]2016年9月16日18时21分,艺人乔任梁在上海意外身亡。就在乔任梁生命中最黑暗的2015年,他遭遇了两次严重的网络暴力事件。第一次是在2015年7月,江苏卫视的综艺节目《我们相爱吧》播出结束之后,乔任梁作为其节目的演出嘉宾,在节目中与徐璐组成的“慌张夫妇”,他们也成为网友心目中非常满意的节目情侣,大批粉丝甚至希望两人在现实生活中也能在一起,并通过乔任梁的微博表达了自己的想法。但是乔任梁却发微博称,“原来比荒还要可怕,仔细想想可怕的背后它还躲着可怜但不可恨,只是可惜、爱莫能助、时者、势也”,微博内容似乎在指责网友以及粉丝的“一厢情愿”,这条微博顿时引来了大批网友的指责,并对乔任梁进行辱骂以及人身攻击。另外,在天津塘沽爆炸事件期间,乔任梁发了一条微博,因其中“自取灭亡”“人肉”等词欠妥被网友们吐槽。后来乔任梁删了这两条微博,发了一条“天津,平安”,还向牺牲的消防战士家属捐款100万,然而网友依然通过微博对乔任梁不断进行辱骂。这两件网络暴力事件对于乔任梁的事业以及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困扰,许多网友打着所谓“正义感”的旗号,一次又一次对一些公众人物或者是处于舆论风口浪尖的人物进行道德绑架。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网络暴力事件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产生的新的暴力形态。由于网络的匿名性以及网络暴力的群体性等特征,导致发生网络暴力事件时很难明确个人的法律责任。面对这样的尴尬环境,网民则需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首先,网民需要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低调做人做事。其次,在自己遇到网络暴力事件时,不要急于辩解和争论。互联网上“沉默的螺旋”现象会导致网络暴力事件一方舆论高涨,而网络信息的爆炸以及瞬息万变的特点也会迅速消弭网络暴力事件,网民会被互联网中新出现的热点事件所吸引。因此,就网民而言,出现网络暴力事件时可以选择沉默、不予辩解,并积极取证,待暴力事件结束之后可寻求法律的保护。最后,网民应该克服从众心理,避免盲从,提高自身素质,更加理性、客观地对待互联网出现的各种传播现象。

四、结语

互联网技术的产生不是消解传统媒体,而是改变了传统媒体所承载的社会功能。“在15世纪中期,教士团体为印刷术的发明而竞相庆祝,把它当作一个简单的技术辅助载体,他们那时还没有认识到它会开启一种新型的社会关系。”[4]同样,在互联网刚刚兴起的时候,极少有人意识到互联网的发展将开启一个新的时代,构筑新型的社会形态。而在这个新型社会形态中,不同的社会关系正在形成。互联网快速发展的年代正值我国的社会转型期,难免会出现一些与信息传播相关的失范现象,从而动摇原有的社会规范。当前,阻断虚假信息的发散、保护个人隐私权、杜绝网络暴力等必须作为治理的重点,通过努力寻找更加科学有效并切实可行的方法来进一步规范网络传播环境,这应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参考文献:

[1]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中国网信网,2017-01-22.

[2]陈堂发.新媒体环境下对隐私权的认知与保护[J].新闻记者,2013(8):79.

[3]埃米尔•涂尔干(法).社会分工论[M].渠敬东,译.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7:4.

第2篇:关于网络暴力的法律法规范文

一、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

青少年之所以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在影响青少年犯罪的多种因素中,忽视心理引导,家庭环境的影响,学校教育的失当,社会不良文化的侵蚀,是造成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直接原因,也是目前预防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互联网的广泛普及和运用,对青少年的思想品德、价值导向以及学习、生活和思维方式的影响越来越大。网络的开放性、虚拟性、互动性、隐蔽性,在改变青少年的学习生活方式的同时,网上文化侵略、网上黄色流、网上黑色信息、网上暴力文化也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目前,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和搜狐社区联合的“青少年网络使用状况”调查结果给出了答案,近半数调查对象接触过黄色网站。另有数据表明,中国目前上网的人数已超过6.49亿,网民群体以青少年为主,青少年每天平均上网时长为5.3小时,其中每天上网时长为8小时及以上的占37%,青少年上网的目的多为“好奇心,虚拟聊天、娱乐刺激”。

二、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对策

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必须当作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防范网络,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形成全社会关心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局面。

1.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两部重要法律,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护。要广泛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在青少年中大力普及法律知识,增强青少年人的法制观念,营造全社会依法保护青少年的良好氛围,唤起全社会关心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在民法、婚姻法、义务教育法、刑法、继承法等许多法律体系中,都有关于未成年人的条款,这些条款也是两部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把《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实施紧密衔接起来,充分发挥这些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作用。预防青少年犯罪还有赖于青少年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目前,我国青少年政策尚不完善,必须尽快促进青少年立法,尤其是关于青少年违法犯罪审判、处理的立法,以建立青少年法律体系为目标,以逐个建立单项性青少年法规为抓手,加快青少年立法进程,为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创造健全的法制环境。

2.发挥专门机关的职能作用,坚持综合治理与社区防范相结合。公安机关对发生的青少年各类刑事案件要快侦快破,并依法予以惩处。综治机构要坚持不懈地开展打黄扫非斗争,对学校周边和社会娱乐场所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彻底的清理整治,强化文化市场、娱乐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坚决打击制造、销售和经营各种危害未长年人身心健康商品的活动,引导未成年人远离游戏厅、歌舞厅、录像厅、电话信息台等不宜进入和涉足的营业性娱乐服务场所和服务网,净化社会文化环境。要加强校园网、青少年网站建设,宣传普及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开展创建青少年安全放心网吧活动,从正面发挥互联网的优势;同时,以技术手段控制未成年人接触网上不健康的内容,设立网站安全规则,加强立法进程,规范网络行为。

社区应充分发挥自身的协调、管理、控制、组织等职能,把辖区内的学校、家庭、企事业单位等方面力量调动起来,共同参与,群防群治。积极培育社区文化,广泛开展社区广场文化和志愿者服务活动,优化社区人文环境;社区应及时将活动情况反馈给家长和学校,成为沟通家长、学校与青少年之间关系的纽带。

3.坚持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相结合。要强化家庭教育,提高家庭教育质量。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是孩子的第一位学习、效仿者,应加强自身修养,提高思想素质境界,检点自我言行,既重言教更重身教,合理确定对子女的期望值,了解父母有关的权利、义务及子女失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正确处理婚姻、家庭、事业与子女的关系,营造一个健康、高雅、文明、温馨的家庭环境,要加强家庭正面教育引导。在物质层面上关心子女,但更重要的是对子女健康人格及道德习惯的培养。

学校要加强与家长的沟通与交流,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有针对性地开展管理教育,双向互动,形成合力,发挥育人的主渠道作用。要重视加强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加强《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要将法制教育纳入教学计划,聘用专业教师,实施正规化、系统化的法制教育。

4.坚持权益保护与自我保护相结合。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必须坚持社会保护与自我保护并举。实践证明,教育青少年学会自我保护,防范侵害,是做好预防青少年保护工作的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国际上开展青少年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更是青少年权益保护的关键性环节。预防法第五章专门规定了“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家庭、学校、共青团组织和社会有关方面要把提高青少年的自我防范意识、增强青少年的自我保护能力摆在预防工作的重要位置,向广大青少年普及自护知识,教会他们自救互救,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教育青少年认识社会,拒绝诱惑,远离危险,防范侵害,确保青少年健康成长。

第3篇:关于网络暴力的法律法规范文

2016年11月,教育部等九部门印发《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要积极预防学生欺凌和暴力;依法依规处置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保护遭受欺凌和暴力学生身心安全,强化教育惩戒威慑作用,并实施科学有效的追踪辅导;要加强部门统筹协调,形成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工作合力,依法落实家长监护责任,加强平安文明校园建设,提高学校治理水平,推进依法依规治校,建设无欺凌和暴力的平安文明校园,切实形成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的工作合力。

新闻背景

2016年两会期间,多名两会代表提出应出台反校园暴力法,校园暴力事件成为两会热议的话题。一年间,校园暴力事件一波接一波地闯入公众的视野。2016年1月,山东德州某初中一短发女生被打视频在网络上传播。视频中,施暴的长发女生一直扇该短发女生耳光,一边打一边吼:“会说话吗?”整个过程中,多名同龄孩子围观,并拍下视频;被打者一直都没有说话,也没有还手。安徽马鞍山某中学的两名男生以打人为乐,脚踹掌掴另一男生,并不时爆出粗口,另有学生用手机拍摄,不时发出笑声。2月,湖北孝感某镇学区通报,该区管辖内学校发生一起校园暴力事件,打人者罗某和被打者兰某曾经是同学,听说兰某说其坏话,已经休学的罗某放学后在没有教师的教室质问殴打兰某,并强迫另一学生拍下视频。4月,重庆某中学的一名学生在学校天台被打,几个打人者身着同一服装,还有人在旁边拍摄视频,后被值周领导制止。5月,山东日照某中学内,一学生在厕所内被另外一名身体强壮的男生殴打,旁边站着十几个穿着校服围观的同学……

2016年11月1日,教育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全国妇联联合印发《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该《意见》分积极有效预防学生欺凌和暴力、依法依规处置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切实形成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的工作合力3部分11条。

《意见》出台后不久,北京市中关村二小霸凌事件引起人们的关注,并在网络上持续发酵。海淀区教委在关于“中关村二小学生受伤害事件”的回应中称:孩子是家庭的未来,也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孩子的身心健康不仅是家长所期盼的,更是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重中之重。海淀区教育系统将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确保不再发生校园伤害事件,确保每一名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将增强全体教育工作者的责任意识、担当意识。下一步,我们将与专业部门合作研究制定海淀区中小学生校园欺凌和暴力防范工作方案,加强学校教职员工的培训与指导,与全社会有识之士一起,共同关爱孩子的身心健康,保护好孩子幼小的心灵,引导孩子正确做人、做事,形成正确的价值观,为每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共同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2016年12月8日,安徽省灵璧县司法局组织普法志愿者深入灵璧县广志外国语学校开展《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宣讲活动。普法讲师团成员马林所长首先向广大师生解读了《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他用鲜活的案例和通俗易懂的语言让广大学生懂得了中小学生应当知晓的基本法律知识和行为底线,消除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的错误认识,要求广大学生提高对欺凌和暴力行为严重性的认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普法讲师团成员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张老师根据《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用现场互动、提问、游戏等形式对广大学生进行了心理辅导,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和积极心理品质。广志外国语学校葛校长表示,将尽快制订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的工作制度,并将其纳入学校安全工作统筹考虑,健全应急处置预案,防止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发生。

第4篇:关于网络暴力的法律法规范文

    一、新媒体的特点

    新媒体最大的特点是打破了传播媒介与受众间的壁垒,媒介融合成为媒介发展的必然,新媒体消融了传播者与接受者之间的边界,使传受双方站在平等的对话平台上,缩小了时间和空间的范围。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自媒体林立

    传统的大众媒体作为传媒机构,基本上属于组织和大众共有,受众几乎不可能根据自己的喜好定制需要的新闻,更谈不上发表。新媒体的出现为受众提供了聚类的碎片化信息,不同特点的受众在新媒体上自成群体,共享群体内感兴趣的信息。同时,受众自己成为媒体信息的建设者,他们通过个人网站和社交媒体自己喜好的信息。互联网上自媒体林立,参与传统媒体的竞逐,受众的个性化得到彰显,人们主动设定和接受自己最感兴趣的信息,改变了传统媒体时代只能被动地接受信息的局面。新媒体唤醒了受众传播信息的本能,形形的自媒体信息传播站点提供了丰富多彩的信息。

    2.信息选择增多

    传统媒体典型的特点是主导受众型,而新媒体则是受众主导型。借助于新媒体提供的平台,传者和受者的界限变得模糊不清,人们既可以被动地接受信息,也可以主动地信息,可以在浏览网页的同时参与讨论或者投票活动。这些改变打破了专业新闻机构新闻的局限,充分满足了受众参与信息的需求;受众的信息选择增多,既可以通过专业新闻机构,也可以通过网民的自媒体,还可以在自由的互动中获得信息,信息多样化成为新媒体的标签。

    3.多媒体的表现形式

    新媒体自诞生之日起就牢牢保持着数字技术带来的优势,相较于传统媒体单一的信息表现形式,新媒体融合了文字、图片和视频,极大地扩展了信息的广度和深度。数字技术支撑下的信息存储功能满足了新媒体整合各类信息的需求,非线性的信息结构模式使得用户按照个人的喜好获取信息,并选择各种感官的信息表现形式。

    4.时效性的信息

    与传统媒体相比,新媒体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用户24小时畅游新媒体成为现实。新媒体强大的后台信息程序,能够迅速捕捉到新近发生的重大新闻,并对此作出反映,特别是微博这一社会化媒体的兴起,使用户所到之处的见闻借助于微博便传播开来,时效性被进一步凸显。

    5.高强度的互动

    新媒体特别是社交网络、博客、微博等具有用户自媒体属性的媒体形态为用户提供了强大的互动平台。所有新媒体的参与者在这个交互平台上处于平等的地位,每个人都是发声者,影响着平台上的其他用户。多对多的交流形态、标签化的信息聚类使得用户自发细分、畅所欲言。我们所需要的信息因为新媒体的信息整合而变得更易寻找,各个层次的网民因为匿名、开放变得敢于在新媒体平台上袒露心迹,这种平等开放的互动性成为新媒体特有的现象。

    二、新媒体传播的社会风险

    新媒体的匿名性、开放性为社会结构的重构和人们行为方式的改变带来了诸多迷思。在这个虚拟平台上,汇聚了各个层次的网民,他们的声音不断壮大,由其构建的舆论场在转型期此起彼伏的舆论中继续起着放大、扭转甚至颠覆的作用。从播放媒体时代到去中心化的交互媒体时代,舆论的制造者、传播者和消费者的界限逐渐模糊并且融为一体,网民相比于旧媒体的受众,在心态和行为上呈现出新的特征,享受着更多的自由。网络虚拟社会的兴起正在构建一个更加自由开放的言论环境,网络传播技术的进步和普及让人们获得了更多的参与工具和渠道。新媒体为网民构建的自由言论环境在信息快速传播的繁荣景象下,各种社会风险也暗藏其中,并深刻震荡着人们的日常生活。

    目前新媒体传播现象的社会风险主要集中在网络舆论领域。网民滥用新媒体的自由环境,信息在传播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异化等问题,导致了网络社会传播风险的增加,这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是打破道德底线的网络暴力。网络暴力是一定规模的有组织或者临时组合的网民,在“道德、正义”等“正当性”的支撑下,利用网络平台向特定对象发起的群体性、非理性、大规模、持续性的舆论攻击,以造成对被攻击对象人身、名誉、财产等权益损害的行为。网络暴力的出现是发帖者、跟帖者和网络看客们共同作用的结果。违背社会公德的发帖者传播信息,汇聚网民的眼球;缺乏自我判断力的跟帖者疯狂转发传播;好奇心强烈的网络看客促进了相关事件点击率的提升。于是,成千上万口诛笔伐的网民对事件当事人的精神摧残不断高涨,自由表达言论的权利在这里被异化成支持“道德正义”的伪军,社会道德底线被破除殆尽。

    其二是扰乱社会秩序的网络谣言。正如现实中的谣言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一样,网络谣言以其快速广泛的传播效力影响着舆论的走向。网络谣言的者为了赢得网民的注意,不惜捏造突发事件、涉及名人公共领域的话题性事实,以博得网民的同情或认可,其他网民因为对事实的判断能力有限,在好奇心的驱使下大量转发评论,谣言便在新媒体上不胫而走。近年来,影响比较广的网络谣言如“武汉大三女生求职时被割肾”、“玉溪将发生8.6级大地震”、“海南支教女学生被灌醉”等,均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社会恐慌,对正常的社会秩序产生了不良影响。

    其三是网络水军充斥。网络水军是近年来衍生出的职业,属于网络营销的进阶。网络公关公司雇佣网络水军为他人或企业发帖回帖造势,从而获得其他网民的注意,营造话题事件,通过这种方式,企业可以很好地发挥网络的作用,进行网络营销,达到宣传推广产品的目的。但是,由于网络上鱼龙混杂,网民的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网络水军这个群体的素质。事实上,网络水军在发挥正面作用的同时,负面影响也逐渐凸显。他们可以为幕后的商业企业迅速地捏造恶意信息并打压竞争对手,也可以为商业产品恶意提高人气,吸引网民的关注和参与。更加严重的是,无良的网络水军受雇于国外别有用心的机构,不断在互联网上攻击性信息和制造谣言,激化网民间的矛盾,进行网络文化渗透。

    这些新传播现象严重玷污了网络环境,极易放大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社会风险也随着新媒体对信息的聚集扩散效应在网络上不断蔓延,并折射到真实生活中,对社会、个人造成难以估量的伤害。因此,面对新媒体中的新传播现象,新媒体管理者们需要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来规避社会风险的升级。

    三、新传播现象的社会风险规避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公民意识逐渐觉醒,并对社会发展产生了影响。尤其是伴随着新媒体的诞生和发展,他们在新媒体上找到了体现自身权利的载体。但畅所欲言的背后便是网络言论繁荣下的社会风险,无论是从真正保障人们的自我权利角度上,还是为了净化网络环境,规避网络社会风险都刻不容缓。笔者认为,规避网络社会风险,在管理层面上可以采取的对策是:

    第一,立法先行,推进网络法治建设。目前,我国网络立法与网络的高速发展尚有距离,一些网络新传播现象在法律层难以圆满解决,因此,现阶段加快推进我国网络法制建设,确立我国关于网络的法律法规是规避网络社会风险的根本保障。

    借助于法律的强制性和威慑力,网民在新媒体上追求自我权利的同时,又会像在现实生活中那样考虑自己言行的后果,而经过深思熟虑的行为也必然更加理性,能有效地消除恶意中伤、谣言诬陷等现象的发生。法律促使人们对自己的言行负责,明确网民在网络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对严重触犯网络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严惩,同时政府也可以通过对网络言论的监督和管理,依托于网络法律法规避免网络不良舆论带给当事人意外伤害。

    第二,建立舆论引导和网络快速反应机制。面对缤纷复杂的网络信息,政府机构作为强有力的管理者,应自觉居于主导地位,在借助法律管理网络舆论的同时,加强对网络舆论的引导,密切关注网络事件发展的进程,及时相应信息,用正确真实的信息引导舆论。创立开放性的网络信息管理互动平台,对网络中出现的信息及时与网民沟通交流,引导网民的言论朝着积极、真实的方向发展,将可能的社会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

    此外,注重培养高素质的网民,积极参与网民的互动讨论,甄别不实信息和恶意中伤的网络舆论,实时过滤、筛选和纠正信息,充分发挥舆论引导的作用,以积极主动的方式,增强网络自身对不良信息的抵制。

    第三,重视网络问政,提供民意宣泄渠道。网络谣言很大程度上与信息不够透明有关。网络使用门槛比较低,我国网民的素质参差不齐。缺乏自我判断能力的网民很容易被他人左右,进而成为被利用的对象,对网络不良舆论起推波助澜的作用。社会贫富悬殊,竞争激烈,人们必然积攒有怨气和不满,当无处宣泄自己的情感时,他们便找到了网络这个匿名开放的平台。网络宣泄成为网民诉说愤懑的方式,为网络不良舆论导致的社会风险埋下了隐患,因此,开放网络互动平台,主动问政,可以疏解情绪。

    与此同时,提高网民素质尤为重要,提高网民独立思考和辨别真伪的能力,需要让多元的网络观点启发民众理性思考,通过合理的沟通舒缓和解决人们的困境,避免矛盾在网络上激化。

    第四,有限实行网络实名制度。新媒体负面问题的根源之一在于网络匿名性,人们敢于放心地发表自己的见解,而不去考虑这些见解会给社会带来什么。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网络实名制成为一条有效解决途径。不可否认,网络实名制确实是规避新媒体中传播现象社会风险的有效途径,但是它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网民参与互动的积极性,特别是网民对政府的舆论监督功能将会有所降低。

第5篇:关于网络暴力的法律法规范文

作者简介:何石锋,陕西科技大学在职硕士研究生,现就职于渭南技师学院;刘斌,陕西科技大学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教授。

[摘要]为了加强职业院校学生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抵御来自网络中的大量有害信息的诱惑。分析了职业院校学生网络不文明现象的成因,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就如何加强职业院校学生的网络文明教育给出一些方法和建议。通过在实践工作中的检验,证明了该方法的有效性。

[关键词]职业院校;网络文明;学生;教育

网络的精彩,使得学生真正能从思维上打破传统的条条框框的束缚,开阔眼界,培养了学生的创新意识,提高了素质。然而网络上的信息,既有好的,亦有不健康的;既有营养品,又有垃圾。对于职业院校的学生,正处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时期,辨别是非能力较差,难以抵御来自网络中的大量有害信息的诱惑。【1】因此如何引导学生正确地对待网络,充分利用好网络,是职业教育从业者所面对的一个紧迫的课题。我们不防结合文明城市创建,文明校园建设等大环境,对学生进行网络文明教育,让其做一个成熟的、理想的网络使用者。

一、职业院校学生上网情况简析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人类已经进入网络时代,与之衍生的是虚拟网络社会以及在这虚拟社会中,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缺少执行力度及监督力所产生的网络问题。职业院校学生对网络认知水平不高,自律能力的缺失会造成在网络社会中人的主体缺失,由此带来的负面作用不可忽视。【2】比如,给所在学校的教师搞一个所谓的排名、对严格管理自己的教师心怀不满,恶意辱骂、威胁教师,给所谓的班花、校花进行排名;对其他有不同意见同学的回贴,不是本着相互交流、共同提高的原则,而是以暴力威胁等等。于是乎,网络中,你来我往互相谩骂,硝烟四起;恶意灌水肆意刷屏,屡见不鲜;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屡禁不止;散布或传播谣言;上传或浏览黄色或暴力图文,损人视听……【3】这些行为都影响了同学们的上网情趣,破坏了网络的纯净,也给自己和所在学校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种种迹象表明,忽视对学生网络文明教育,必将影响其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形成。

二、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1、满足被认可的愿望:职业院校学生有着非常强烈的被别人认可的追求和感受。他们渴望社会、学校和家长能给他们成人式的信任和尊重。但是在现实中,由于能力等方面的限制,他们的这种愿望往往很难实现,而在网络中,大家都是平等的,每个人都可以畅所欲言。很多学生就被网络的这样一种言论范围所吸引。他们被认可的要求很容易得到满足。因此,有些学生就会沉迷于网络这个虚拟世界不可自拔。

2、现实生活中不良情绪和本能欲望的释放与转移: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父母和老师的严格要求与他们的独立愿望之间的矛盾,以及人际交往当中出现的种种问题,经常使他们处于焦虑、抑郁、孤独等不良情绪的困扰当中。然而在网络这个虚拟的世界里,他们可以毫无顾忌的发泄自己的不良情绪,可以充分体验到“平等感”、“自由感”。【4】他们可以抛开现实生活中条条框框的约束,沉迷于网络这个虚拟的理想天地。

3、享受获得成就的感觉:在现实世界中,由于种种客观因素,他们很体会到成功的喜悦和被人们高度认可的成就感,而在网络这个虚拟的空间里,人的身份是虚拟的。人们不仅可以匿名,还可以随意隐藏,改变自己的性别、年龄、地位、性格等,为自己塑造种种理想形象。通过在网络上扮演形形的角色来补偿自己现实生活中的不足和缺陷。比如,一个在现实生活中不善交际、腼腆的男生,在网络上可以是言论不绝,无所不谈,颇受欢迎的风云人物。

三、加强职业院校学生网络文明教育的几点建议

1、充分利用文明城市创建,文明校园建设等大环境,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着力引导学生积极参与文明创建活动。并将网络文明教育贯穿与活动中,要强化学生的文明意识,通过制定和经常强调网络文明规范,在学生头脑中建立正确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学校要充分运用激励措施,营造出有利于网络文明道德建设的良好的舆论氛围。

2、加强学生德育工作,使德育工作紧贴时代脉搏,适应互联网的发展。教育学生应坚守网络 “七条底线”(法律法规底线、社会主义制度底线、国家利益底线、公民合法权益底线、社会公共秩序底线、道德风尚底线和信息真实性底线。)尽到自己的一份作为网民的责任,履行好自己作为一个公民的职责,才能够营造一个真实、互信、包容、健康的网络环境。

3、对于学生上网问题要因势利导,以“疏导”为主。

首先在教师讲解网络同时,应同时提示网络的负面影响,在学习初期就让学生了解网络的正反特性,帮助学生确立正确的立场、观点、方法,提高解决网上问题的能力,使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明辨是非的能力。其次在课程学习学习中,教师可以引导学生到网上搜集与学习相关的信息,以及积极向上的内容,比如可以让学生在网上搜集有关家乡的地理位置、物资资源、风俗人情等资料,然后利用多媒体技术制作成专题资料的电脑作品(如网页、演示文稿、电子报刊等),作为学生平时学习的考核内容。这种通过切身体验而掌握知识的过程,本身就是学习,只不过是学生们把原本松散的资料经过自己的创造性工作之后,形成具有自己独特视角的知识理解而已。我们认为这种学习方式对于学生的智能发展是非常有利的,同时避免了一些不良信息对学生的影响。对学生文明上网能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如何引导学生正确地对待网络,充分利用好网络,是职业教育从业者所面对的一个紧迫的课题。我们可以结合文明城市创建,文明校园建设等大环境,努力营造真实、互信、包容、健康的网络环境,给职业院校学生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结合学校道德教育,加强对学生的文明礼仪教育,加之在课堂上老师的正面上网引导,在多方面的努力合作下,共同关注和一起营造一个健康的环境,让职业院校学生能够成为一个健康、文明的网络使用者。

参考文献:

[1] 吴诚,浅谈校园网络的安全维护,《新西部》(下半月)2007年第5期;

[2] 郭曼,加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 引导文明网络行为,《教育界》 2012年第12期 ;

[3] 陈 珍,关于加强我市青少年网络文明教育的建议,六盘水市两会委员发言稿 2009;

[4] 黄映玲,网络交往对初中学生的影响,《中国教育信息化》2009年9期。

基金项目:2011年陕西省高等继续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资助(项目编号:11J19)

第6篇:关于网络暴力的法律法规范文

一、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基本情况

(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各级建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立了妇儿工委办公室,配备了专职人员,负责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市政府制定了《**妇女发展纲要(20**—2**0年)》,将妇女依法享有的六大权利纳入其中,由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将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任务分解到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基本形成。**市妇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联合下发文件,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教育纳入各级党校教学内容。同时,将学习贯彻《妇女权益保障法》纳入“五五”普法规划。尊重妇女、关爱母亲,自觉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正在成为社会意识的主流。

(二)妇女的政治权利得到有效保障。近年来,**市不断加大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力度,女干部队伍不断壮大,参政议政能力不断增强。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发展农村女党员工作的意见》、《关于抓紧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的意见》。到20**年底,**市女干部达到1728人,占机关干部总数的20.2%。其中,有厅级女干部4人,县级女干部124人,科级女干部764人,除广饶县委班子因干部调整暂时缺配女干部外,市、县区、乡镇三级党政领导班子全部配备了女干部。市级党政部门领导班子中女干部配备率分别达到50%和56.7%。女性进村“两委”比例达到16.**%。市和县区两级人大代表中,妇女所占比例分别达到21%和22.8%,两级政协委员中,妇女所占比例分别为17%和23.5%。女党员数量明显增加,**市女党员达到13098人,占**市党员总数的15%以上。

(三)妇女的文化教育权益得到重视。保障妇女受教育权利是消除妇女贫困、促进妇女进步与发展的首要因素。**各级妇联加大“春蕾计划”实施力度,资助年幼贫困女童完成义务教育,对大龄女童开展后续教育培训;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妇女职业培训。目前,**市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和初中毛入学率均达到100%;初中女生巩固率达99.32%,高中女生毛入学率达91.32%;培训农村妇女27.5万人次,有3.39万名妇女获绿色证书,2.32万名妇女获农民技术员职称。

(四)妇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得到落实。目前,**市全社会从业女性52.1万人,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46.1%,其中城镇单位从业女性占城镇单位从业人员的39.2%。妇女就业层次明显提高,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女性占到了41.5%,科教文卫金融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中女性从业人数上升,一批知识女性跻身于高科技领域和新兴产业。就业结构逐步趋向合理,从事第三产业女性5.35万人,占比重39%。在公务员考试录用中,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除特殊行业可规定录用人员性别比例以外,其他单位均不得提出性别限制。近两年**市新招录公务员中女性比例均超过55%。广大农村妇女科技文化素质普遍提高,更多的农村妇女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今年**市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总数中女性占到39%。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逐步落实,生育保险社会统筹覆盖面不断扩大。各级认真贯彻落实妇女劳动保护条例,98%的企业严格执行了女职工“四期劳动保护”规定。

(五)妇女的人身权利得到保护。**各级妇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坚持管、防、治、建多管齐下,严厉打击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大法律援助力度,建立法律援助中心、妇女法律援助站18个,为受害妇女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注重保护妇女生命健康权,基本形成了遍布城乡的妇幼保健网络。20**年,**市妇联与卫生局联合争取将农村妇女“两病”普查纳入市政府为民所办实事,免费为**市13.78万名年龄在35—49岁之间的已婚农村育龄妇女进行“乳腺癌、宫颈癌”健康普查。

(六)妇女的婚姻家庭、财产权益得到维护。**各级妇联组织联合有关部门广泛开展了“五好文明家庭”、“平安家庭”、“廉洁家庭”、“十星级文明户”、“零家庭暴力村庄”等的创建活动,尤其是平安家庭创建纳入了平安**建设的总体规划,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体系。依法维护婚姻家庭权益。各基层法院普遍设立了妇女维权法庭,妥善处理离婚、抚养、赡养、继承以及家庭财产分割案件,依法维护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各级妇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原有的“138”妇女法律服务热线、妇女法律援助中心、家庭暴力致伤鉴定中心等维权机构的基础上,与综治办、法院等14部门联合成立了维护妇女合法权益领导小组,与市综治办等7部门联合建立了“家庭暴力投诉中心”,与民政局联合成立了家庭暴力救助站。**建立了妇联特邀陪审员和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制度,有22名妇联干部被法院聘为特邀陪审员,13名妇联干部被聘为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市有1000余名司法工作者和妇联干部加入维权志愿者队伍。

二、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主要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为营造《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的良好社会环境,**上下广泛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使《妇女权益保障法》各项规定深入人心。一是深入基层宣传。**市妇联将每年三月份作为普法宣传月,集中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各级妇联通过举办学习培训班、印发宣传材料、组织文艺汇演、举办模拟法庭、开展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深入社区、乡村、企业、学校、家庭,将《妇女权益保障法》送到妇女手中。二是借助媒体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宣传媒体的优势,扩大法制宣传的辐射面。**市妇联通过“**妇女网”维权驿站以及“三八”节前后在电视台、电台、报纸做专栏等形式,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三是开展互动宣传。向社会公布138等妇女维权热线,及时为咨询者、求助者排忧解难,协调社会力量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知识竞赛、开展“法律进万家”活动等,促进了法制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激活工作机制,构建社会化维权工作格局。一是建立健全组织网络。**市妇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妇女维权工作和为上访妇女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各县区都设立了妇女儿童权益部、法律顾问处等服务机构,;乡镇设有妇联干部参与的司法调解中心;村有妇代会主任参加的调解委员会,从而形成网络。实行全日制接访制度。同时,加强工作研究,认真调查,避免错判。实施办信工作“绿色邮政”工程,引导妇女群众通过写信途径反映问题,规范秩序。二是建立健全维权保护机制。近年来,**市妇联坚持把源头维权作为工作的立足点和着力点,加大源头参与力度。针对家庭暴力投诉上升及妇女法律援助等问题,**妇联与联合有关单位下发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问题的意见》、《关于建立妇女法律援助联络中心的实施方案》、《关于建立“138”妇女法律服务热线的实施方案》、《关于建立“家庭暴力投诉中心”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使妇女维权工作从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上得到了落实。

(三)提高妇女整体素质,引领妇女创业就业。一是开展教育培训,提高妇女就业创业本领。面向农村妇女深入推进实施新型女农民培训计划和“巾帼星火创业培训计划”,根据当地产业布局有针对性地举办农业实用技术培训班。面向城镇妇女开展提高就业技能,增强就业本领为主要内容的培训。面向女企业家开展现代管理知识和经济形势培训。面对毕业女大学生举办就业创业指导报告会。二是搭建援助平台,为妇女就业创业提供服务。开展妇女就业专场招聘活动。开展“就业信息对接”网络招聘活动,将“**妇女网”与“中国妇女劳动力转移就业网”进行链接,实现了资源共享,拓宽了城乡妇女就业创业渠道。充分发挥女能人的带动作用,鼓励女企业家和致富女能手带头消化安置下岗女工、女大学生、返乡女农民。实施“信贷助推万名农村妇女创业行动”,为创业妇女提供资金扶持。

(四)参与平安创建,促进家庭社会和谐稳定。一是开展“平安家庭”创建活动。下发了《关于在**市开展“平安家庭”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围绕创建平安、文明、和谐家庭的目标,以家庭为主体,广泛开展“法律知识进家庭、治安防范进家庭、美德建设进家庭、安全措施进家庭、纠纷化解进家庭”“五进家”和家庭“无毒、无赌、无黄、无、无传销、无暴力”“六无”活动,提高家庭成员遵纪守法的意识。二是开展“流动妇女平安之家”创建活动。目前,**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村庄建立“流动妇女平安之家”16处,为流动妇女提供了学习培训、健康教育、法律帮助、文化娱乐等服务,维护了流动妇女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创平安家庭护全运平安”、争创“优秀妇女维权岗”、“零家庭暴力社区”、“零家庭暴力村庄”等活动,维护家庭及社会稳定。

(五)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优化妇女生存发展环境。一是开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巾帼在行动”系列活动,教育引导妇女从自身做起,从家庭做起,为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做贡献。二是开展“巾帼示范村”创建活动,实现“生活富足安康、村风文明向上、村容整洁美观、家庭和谐幸福、妇女素养提高”的目标。三是开展“净化环境家庭护卫”行动,提高家长指导孩子健康文明上网的能力。四是开展家庭教育实践活动,通过建立健全各类家长学校,举办优秀家长巡回报告会等多种形式提高家庭教育普及率。五是开展“爱祖国、爱家乡”书画摄影大赛、“小海豚”故事大王比赛等活动,丰富了妇女儿童的文化生活。六是开展评选表彰活动,树立模范典型。

(六)注重办好事、实事,保障妇女弱势群体利益。一是实施贫困母亲救助行动。对于有劳动能力的贫困妇女,开展“结对认穷亲”活动,授技能、上项目,帮助脱贫致富。对劳动能力差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采取给予物品和资金救助的方式,改善她们生活状况。二是开展“为妇女送健康”活动,开展了“关爱女性”免费健康查体活动。三是开展“同心牵手”结对帮扶活动。发动志愿家庭与贫困家庭结成帮扶对子,在精神和物质上对灾区贫困家庭进行帮扶援助。做好联系村帮扶工作,帮助所联系村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五是争取政策对农村少儿舞蹈美育教师进行培训,提高了她们的教学能力。

三、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存在的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生活的变化,妇女权益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在一定人群和某些领域中仍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

一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宣传不够广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观念还不够深入。在工作中,往往偏重于把广大妇女群众作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重点宣传对象,对男性尤其是各层次的男性领导干部宣传的力度不够,致使部分单位和领导对妇女维权工作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不够,保障措施不到位,从而导致《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在个别地方和个别单位得不到全面落实。

二是妇女在参政议政方面与男性有较大的差距。在城市,女领导干部特别是正职人数偏少,副职实职较少,个别应配备女干部的岗位尚未配齐。同时女性的参政意识较男性而言仍显得相对淡薄。在农村,由于受到“男尊女卑”、“男主外,女主内”等传统思想和从夫居习惯的影响以及农村换届过程中职数限制等原因,女性进村“两委”的比例不高。

三是城镇妇女劳动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依然存在。女性因为性别在就业、再就业中受到歧视的现象较突出,个别单位和部门在招工中存在招男不招女、减员增效中裁女不裁男的问题。企业女工劳动保护规定不落实的问题也时有发生。部分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和困难企业的女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环境较差,安全卫生设施不配套,“四期”保护做得不够好,不能按时查体,存在加班加点现象等。

四是农村妇女土地及相关权益受侵害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随着**市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出嫁女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及村民待遇权益受侵害问题日益凸显,部分村通过村规民约、村民大会或村委会决议等方式,限制和剥夺出嫁女应享有的土地补偿金等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和村民待遇,侵害了农村出嫁女的合法权益。同时,因为农村土地政策“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相关规定,导致农村妇女在结婚或离婚后,不能及时取得土地及其它相关权益。

五是妇女在婚姻家庭权益方面受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近几年来,家庭暴力和重婚案件的发生率呈上升趋势,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女性在家庭中受歧视、虐待、残害的现象时有发生,“男尊女卑”的思想在一些地方和范围内还根深蒂固,等危害妇女身心健康的社会丑恶现象依然存在。

四、对策及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营造更有利于维护妇女权益的社会环境。通过形式多样的学法、用法活动,根据各个层次、各个群体的不同特点,分别采取更加适宜和更加有效的宣传教育方式,有针对性地加大对妇女群体、对各级党政领导、对司法执法人员的宣传培训力度,提高妇女群众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自觉性,增强妇女自身的维权意识,推动性别意识进入领导决策主流,提高司法、执法人员的性别平等观念、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继续推进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进党校、进高校、进机关,扩大性别平等教育的普及面;进一步发挥媒体在法制宣传中的作用,注意提高大众传媒从业人员的男女平等意识,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文明进步的性别平等观念,营造男女两性互相尊重、平等发展的社会环境。

(二)加大执法力度,重点解决当前妇女权益保护中的难点问题。一是重视妇女参政议政,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意识和能力。加大培养、选拔、使用女干部工作力度,逐步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女干部脱颖而出的培养选拔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女干部尤其是年轻女干部的培养教育工作,为女干部提供接受培训和开发能力的机会,提高其参政意识和参政能力。二是切实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在当前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农村土地立法、司法实践中,要高度重视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问题。通过人大执法检查、调研等渠道,加强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方面执法检查监督,确保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得以全面实施,真正落到实处。三是督促企业依法用工、守法经营,避免和减少性别歧视。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保障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加大劳动监察力度,促进建立稳固和谐的劳动关系。四是进一步保障妇女的人身权利及婚姻家庭权益。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把预防作为重点,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切实承担起法律赋予的职责。

(三)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不断创新维权工作的机制。一是完善预警分析机制。充分发挥妇联组织自下而上,组织健全,网络完善的政治和社会优势,建立健全妇女权益问题预测预防制度。做到妇女问题反映强烈随时报,重大事件当天报,情况按月报,动态分析按季报。逐级定期收集、排查妇女维权的新动向,及时把握妇女问题的新趋势,适时为法律责任部门和相关单位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依托维权志愿者队伍、法律工作者队伍,在社区建立以妇联组织为主,相关人员参与的妇女心理咨询中心、家庭纠纷调解中心、妇女法律援助工作站等法律服务网点,为妇女提供、咨询、投诉、援助等全方位的维权服务,形成妇女维权工作层层有人管、层层有人抓的工作格局,为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筑起第一道防线。二是不断完善社会化的维权工作格局。加强人大、政协的监督,重视和完善人民监督,注重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报道,建立由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具有长效监督作用的监督协调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召开联席会议整合各部门的资源,集中各方面力量,加强对涉及妇女权益保障重大问题和案件方面情况的沟通与协调,共同解决妇女权益的难点、重点问题,在全社会形成各级党委、政府重视,人大、政协支持,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的妇女维权工作格局。

(四)注重抓好队伍建设,切实增强妇联组织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依法维护妇女权益的专兼职干部队伍,是做好维权工作的重要保证。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联的职能和作用也进一步做出了规定,为妇联组织更好的发挥优势,开展工作,履行职能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同时也对妇联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将不断加强培训,增强各级妇联维权干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维权的自觉性,提高妇联维权干部依法开展工作的能力,准确把握妇联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增强法制观念,掌握科学工作方法,健全工作机制,提高依法促进妇女发展,维护妇女权益的水平,使妇联维权工作进一步走向法制化、专业化、规范化。

第7篇:关于网络暴力的法律法规范文

通过加大综治宣传活动力度,让平安建设意识深入人心,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我镇开展平安建设的成效。通过本次宣传活动,赢得群众对综治工作的认同和支持、确保我镇在省市民调工作中取得好名次,好成绩。

1、广泛宣传全国全省全市政法工作会议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平安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精神和工作部署。

2、广泛宣传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现实利益和保障民生的经验和做法。宣传本地区、本单位在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的重大举措和取得的成绩。

3、广泛宣传“一包双联”、“一推行四公开”实施情况。

4、广泛宣传政法系统规范化执法的情况。宣传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提高执法机关的服务水平,推进警务规范化建设的的成效。

5、广泛宣传“百日大走访”活动开展情况。宣传政法机关干部深入群众听民意,解困帮难暖民心,维护群众利益的工作成效。

6、广泛宣传“__”建设情况。宣传各部门各行业拓宽“平安浏阳、法治浏阳、和谐浏阳”建设工作的深度和广度,不断丰富平安创建的经验和做法。

7、广泛宣传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在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中采取的其他重大举措以及取得的成绩和经验。

8、广泛宣传打击各种违法犯罪的情况。宣传开展“除民患、保平安”、打黑除恶,治爆缉枪、打击侵财和电信犯罪、影响群众安全的暴力犯罪等犯罪的成效。

9、广泛宣传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情况,宣传两实人口的意义和居住证办理政策,及出租房屋税收征收政策,推动流动人口就业、就医、子女入学、社会保障行公共服务成果,宣传特殊人群管理和“两新组织”管理、虚拟社会管理等社会管理工作成效。

10、广泛宣传矛盾纠纷排查调情况。宣传各部门发挥职能,运用“三级四调”机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事(案)例。

11、广泛宣传网络安全。宣传打击利用互联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加大对打击取缔黑网吧和违法、违规上网经营场所的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净化网络和上网环境。

12、广泛宣传日常法律知识。宣传常用法律法规,弘扬法治精神,不断增强人民群众法制意识,教育群众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风尚。

1、利用设立宣传牌、出宣传栏、挂横幅、贴标语、出动宣传车、发放宣传资料、发宣传短信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宣传,大力提高平安建设知晓率,争取社会广泛参与、支持,努力营造浓厚的平安建设舆论氛围。

2、采取日常宣传和集中宣传相结合的方式,精心策划组织开展综治宣传月活动。

镇村两级要在加强日常宣传工作的基础上,突出做好这次政法综治宣传活动。要层层召开会议,动员和部署宣传工作;以党委、政府的名义向社会发出平安创建公开信或倡议书;组织本镇辖区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与重点对象及人员见面,进行交流沟通,切实落实代表联系重点对象制度。将法律法规、平安建设、公民道德规范等宣传资料发放到每个家庭;组织各村(居)民小组与每个家庭签订《平安家庭承诺书》。同时每星期安排不同的宣传内容,出动宣传车走遍辖区内各村(居)进行宣传;在主要道路悬挂10条以上宣传横幅,出一期宣传栏,在去年的基础上设立或完善永久性固定宣传标牌10块。各村(居)均出一期宣传栏,书写石灰粉标语10条,张贴标语50张以上。总之,要通过多形式、多渠道广泛深入扎实地开展综治宣传,形成铺天盖地、轰轰烈烈的浓厚氛围,真正让人民群众知道我们要做什么,在做什么,做了什么,为了什么,从而提高群众对综治工作的支持率、满意率。

第8篇:关于网络暴力的法律法规范文

为深入贯彻省、市两级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规范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行为,按照《XX省卫生厅转发关于开展执法规范年活动的通知》(X卫办发[2013]198号)要求,结合《XX省卫生厅关于印发3013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卫办发[2013]125号)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卫生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进一步端正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有效解决行政执法不公、行政执法不严、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等问题,助推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和卫生执法监督人员执法理念明显提升、执法作风明显转变、执法水平明显提高,促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卫生行政执法的满意度明显上升,逐步实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二、工作内容

(一)、清理行政执法主体,规范委托行为

1、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各区市县卫生局要结合推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进一步清理、确认行政执法主体并向社会公告,确保行政权力在法定范围内实施。

2、行政权力委托要于法有据。各区市县卫生局要对委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没有合法依据的委托行为一律予以纠正。

(二)、落实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规范执法队伍

1、进一步清理整顿卫生行政执法队伍。要严格按照法律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清理卫生监督协管员。对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严禁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对被聘用履行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坚决调离执法岗位。

2、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化管理系统。申办新式IC卡行政执法证,实现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资格信息网络查询。要将行政执法主体、依据、职责权限和执法人员基本信息在本地本部门网站上公开并及时更新,方便公众免费查询。

3、加大执法人员培训力度。各卫生行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组织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加强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思想道德和作风建设。

(三)、建立完善程序制度,规范执法流程

1、规范卫生行政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各单位要完善关于告知、陈述和申辩、听证、时效、送达、执行等行政执法程序制度的各项规定,进一步细化执法环节和步骤,规范调查取证程序,统一适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2012年9月修订版)及XX省卫生厅增补的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程序公正。

2、严格执行证据制度。各单位要教育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严格遵守证据规则和取证程序,重点规范调查取证的行为,防止出现“钓鱼执法”、“养鱼执法”,做到取证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枉不纵。

(X)、改进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

1、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医疗卫生、生活饮用水等民生领域执法,不缺位不越位,防止执法缺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行政处罚要坚持处罚法定、公正公开、处罚教育相结合、无救济即无处罚等行政处罚原则,落实罚缴分离制度,杜绝“以罚代法”、“以罚代刑”行为。要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和规范,避免执法的随意性。

2、规范行政许可行为。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划分行政审批管理权限,严格落实行政审批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三项制度”。

3、规范行政强制行为。要做到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合法,不得委托实施行政强制,不得重复实施行政强制。要严格遵守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严禁暴力执法、野蛮执法。

4、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要推行行政指导、说理式执法、柔性执法。切实改变重处罚强制,轻引导规范的现象。

(五)、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规范抽象行政行为

1、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的“三统一”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2、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要严格执行《XX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要及时依法处理,对违法的规范性文件,依法予以纠正并向社会公布。

(六)、开展重点执法领域监督检查

开展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为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情况为重点的行政执法情况自查及监督检查。

对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重点监督检查审批时限、工作质量、收费依据以及审批范围、设定条件等情况,做到“五查五看”:一查审批时限,看是否存在超时限审批、效率低下问题;二查工作质量,看是否存在服务态度差、墨守成规、推诿扯皮问题;三查收费依据,看是否存在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问题;X查审批范围,看是否存在超越法定职权范围实施审批、继续审批已取消的审批事项问题;五看设定条件,看是否存在随意设定审批条件、擅自增加审批事项问题。对行政执法行为,重点监督检查执法主体、执法程序、处罚结果、工作作风等情况,做到“X个查纠”:一查执法主体是否合法,重点纠正无证执法、越权执法等问题;二查执法程序是否正当,重点纠正随意收缴、扣押、查封、冻结财物等问题;三查行政处罚是否适当,重点纠正滥罚乱罚、滥用自由裁量权以及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等问题;X查执法行为是否廉洁,重点纠正借机“吃、拿、卡、要、报”及推销产品、承揽工程等以权、以岗谋私问题。

三、工作步骤

卫生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时间为2013年6月-2013年9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部署阶段,时间安排在6月,根据《XX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卫生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实施方案》制定实施方案,进行全面部署。

第二阶段为实施阶段,时间安排在7-8月,全面开展卫生行政执法规范年的各项活动。根据本方案,分阶段、有组织、有重点地完成各项工作计划。

第三阶段为总结阶段,时间安排在9月,2013年9月底前完成卫生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的自我检查总结工作,并以书面总结的形式报送市卫生局法规监督科。

联系人:XX,联系方式:XX。

六、工作要求

第9篇:关于网络暴力的法律法规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人们以网络为载体和途径,将现实世界中的纠纷和争议通过网络炒作,以维护社会公义的名义,发起了声势浩大的系列人肉活动,人肉了发虐猫视频的女生,人肉了自杀女博主婚外恋的丈夫,人肉了的铜须,人肉了铁道部新闻发言人的社会关系,人肉了说很黄很暴力的13岁女学生等,有些人肉搜索在当时实现了维护社会道德正义的目的,以社会公审的形式满足了公众行侠仗义的,但也有无法把握后果的伤害和恶搞。当人肉搜索成为一种无所不能的手段,就会产生网络暴力,参与者通过各种方式搜索并公开特定对象的个人信息和数据使之成为公共资源,甚至引导现实世界的众人攻击、毁损当事人现实权利。此时,人肉搜索就涉及到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如果不依法规范人肉搜索中的某些行为,这种无序而不合法的人肉搜索不知何时就会降临到包括参与者在内的任何人的头上,且让任何人都维权无路。网络上盛传:如果你爱他,把他放到人肉引擎上去,你很快就会知道他的一切;如果你恨他,把他放到人肉引擎上去,因为那里是地狱……

以上这些问题涉及到近年来很热门的领域--隐私权和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二、法律性质分析

“隐私”一词来源于美国,即“privacy”,从“private”演化而来,意思是指与他人无关的私生活范围,范围广泛的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权利主体享有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方面的决定权,包括隐私的隐瞒权、支配权、利用权、维护权等。

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空间中的表现形式,是指公民在网络中(包括局域网、广域网、互联网)享有的个人信息、网上个人活动等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传播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范围包括在网络传输、数据交换等有关网络活动中产生的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涵盖的权利,重点是对网络上个人信息的保护,具有涉及广、传播快、保护难的特点。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 的规定,所谓个人资料,即指姓名、年龄、通讯地址、血型、种族等,还应包括个人的背景资料如个人文化程度、爱好、职业等。

在人肉搜索过程中,网民利用网络这一平台通过其他网民参与收集特定对象的个人信息和数据,并提供给大众共享。在这一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参与者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的情况,有些参与者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将其非法公诸于众,有些参与者泄露或公开公民的个人材料或扩大公开范围,有些参与者收集公开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凡此种种都可能在实施中,侵犯了特定对象的隐私权和网络隐私权,侵犯了特定对象的合法权益,对于造成的损害,侵权者将会承担民事、行政、乃至于刑事法律上的后果。

三、当前法律的保护

我国是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签署国之一,在《宣言》第12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7条也规定:“刑事审判应该公开进行,但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可以不公开审判。”

我国《宪法》从基本法的角度对隐私权进行了原则性保护,《宪法》38条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40条规定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因为隐私权及网络隐私权是当今社会高度发达的背景下出现的新的社会管理问题,我国民事法律对此规定尚需完善。《民法通则》没有关于隐私权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 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据此,司法解释对名誉权的保护作了扩张性解释,将侵犯隐私权视为侵犯名誉权。另外,最高法院在其他的司法解释中,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对涉及隐私权的问题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特别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首次在法律层面上明确规定了民事权益包括隐私权,这是立法的巨大进步。结合先前的司法解释,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构成了较为系统的保护隐私权的法律体系,为依法保护隐私权及网络隐私权提供了法律基础。

此外,在行政管理领域中,国务院于1997年12月7日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公安部于同年12月30日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上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都在不同的立法层级上对隐私权及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作出了有关规定,虽然操作性不强,对侵权行为不能立即给与立竿见影的制裁,但司法部门可以依据相关规定,依法切实处理涉及侵犯隐私权的纠纷,为下一步对隐私权保护在立法上取得更大的进步提供了可能。

四、合法施行网络行为及维权的建议

2008年4月,前述被人肉搜索的自杀女博主婚外恋的相关人员王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张乐奕(北飞的候鸟)、大旗网(北京凌云互动信息)、天涯(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三网站侵犯其名誉权,该案被称为“人肉搜索”网络侵权第一案,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也为以后被侵害的当事人依法维权提供了司法维权的途径和范例。

首先,公众依法开展非个人隐私性的人肉搜索,不违背公序良俗和道德规范,有利于发扬光大“互助、分享”理念,真正实现网络的价值。维护网络的法治化,保护网民的合法权益,是建立和完善和谐、有序的网络环境有力保证。

其次,在网络和现实中穿越时,针对应受到道德层面上谴责的问题,我们应当鼓励弘扬社会正义,正确行使批评、监督的权利,但要注意不能任意干涉个人隐私,随意散布个人信息。人肉搜索必须有度,公众必须要分割公共范畴和个人隐私的权利界限。在当今的网络时代,每一个搜索者都有可能成为下一个被搜索对象,积极维护别人今天的合法权益,就是保护自己明天的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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