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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的税收征管问题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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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的税收征管问题

第1篇:平台经济的税收征管问题范文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

引言

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这种新崛起的商业模式应运而生了。近些年来由于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人们的日常生活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由以往面对面的交互方式开始逐渐向虚拟交互方式转变。各大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不仅仅降低了经营成本,还有效提升了资金的流动效率。此外人们通过网络不仅可以节省了大量时间,生活的便捷性也有效提升了,但是税收的问题也日渐凸显,电子商务给以往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方式带来许多前所未有的问题,为了我国的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

一、电子商务征税的重要性

我国的电子商务刚开始发展,不管是技术高低还是规模发现,都远远落后于其他发达国家。有些人认为,我国必须采取电子商务免税的政策,如此以来能够有效提升人们利用电子商务就业的积极性,进一步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而且还可以扩充税收的来源渠道。还有一部分人则持相反的态度,因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便是税收,由于电子商务的发展,其在整个商务体系中占据了非常大的比例,倘若实行免税制度,我国财政收入必定会持续下滑,阻碍经济健康发展。除此之外,还会严重影响税收的公平性原则,冲击传统商务。

如果要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经营过程进行监督管理,那么征管税收是必不可少的。我国几乎所有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都经过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了注册和登记,网络交易平台肩负着重大使命与责任。然而由于众多因素影响,我国的网络交易平台无法全面审查所有用户的注册信息,出现了监管的空白。所以会存在非常多的违规违法现象,对我国电子商务日后的健康发展产生了严重的阻碍作用。由此可见,实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是必不可少的[1]。

二、电子商务征税的原则

(1)公平税负原则

电子商务和传统商务相比,其核心皆为交易。从电子商务的角度来说,为了公平起见,电子商务的税收必须与传统商务税收一样。而且电子商务的模式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有传统的风险投资逐渐转变为现在的传统行业投资。其利用传统行业这个有利平台,并且在信息化的帮助下,将大量的商品与服务在网络的帮助下,超越了空间和时间的束缚。根据相关的法律政策,与传统的商务相比,电子商务与其并不存在本质区别,必须按照同样的税率进行征收。然而作为一个新兴产业,电子商务在发展的前期,国家必须要对基于大力支持,对其给予扶助,促进其健康可持续发展。

(2)税收中性与效率原则紧密结合原则

税收可以对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非常强烈的调节作用,尤其是对于某些新兴的行业,更是可以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新型的行业,税收必须将其促进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不能成为其发展之路上的绊脚石。电子商务其本身具有传统商务所不具备的诸多优势,不仅可以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提升企业的经营效率,还可以确保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来说,信息化仍然处于起始阶段,很多方面都尚欠成熟,而且由于互联网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地址资源很少,企业的经营模式僵化呆板,信息化程度很低。由于上述原因,导致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受到了很大的限制,许多收税的政策也产生了一定的阻碍作用[2]。

三、解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具体对策

(1)完善代扣代缴制度

电子商务与以往的税款缴纳具有很大的区别,其能够实现商家代缴代扣。也就是从支付体系着手,处理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过程之中存在的隐蔽性与流动性。在交易结束,电子商务平台经营商将货款转给卖家时,交易系统便可以自动统计出货款应当缴纳的税额,在支付成功之后,营运商及时进行代缴代扣。以网络为经营渠道的企业,或者个人进行网络交易时,可以在电子商务平台的帮助下,通过金融机构的结算记录完成代缴代扣。只要是按照税法规定达到按次征收的,全部由金融机构代扣代缴应当纳税的金额。

(2)制定相关的法律法律

对于电子商务的税款征收,必须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及实施细则,与通过部门之间进行通力合作,从而进一步实现多方位的立体式的监督管理。现阶段我国相关的法律难以适应目前的电子商务的发展,唯有制定了完善的法律法规,才可以从根本上有效解决电子商务的税款征收问题,将完全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构建起来。

(3)塑造“网络税收时代”的专业人才

技术人才的监管不利是电子商务税款征收中存在的最主要问题,其作为前沿性学科,税务机关在征税的同时要加强专业技术人才的塑造与培养。现阶段我国面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处理方式存在许多不足之处,缺乏大量的网络技术人才与有关的电子商务知识。对于电子商务税款的征收,必须在高科技手段的帮助下,对网上交易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对电子商务的活动流程进行追踪,有效提升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力度。税务机关可以与各大金融机构之间进行通力合作,在运营商交易凭台上安装税控器,借助信息技术监控电子支付,从而获取纳税人真实的网上交易数据[3]。

结语

纵观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规模以及发展空间,电子商务存在着巨大的潜力。在不就之后的将来,我国的收税征管制度定会紧随电子商务发展的脚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速度,形成协同发展的状态。由众多人才组成的技术人税务队伍也会随之涌现,在完善的制度下,纳税人的纳税遵从率也会显著提升。最后形成征税者、纳税人以及社会各界一同维护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制度。

参考文献:

第2篇:平台经济的税收征管问题范文

关键词:税收;征管;税制结构;优化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05-0168-03

1 税制结构优化与征管水平的关系

现代商品经济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作为知情者的纳税人,很可能会在税收制度实施中隐藏自己的涉税信息、隐瞒自己的涉税行为而使具体的纳税行为偏离税制规定,达到其偷逃纳税义务以增加自己当前利益的目的。因此,必须通过税收征管才能实现税收收入,实现税制设计目标,而纳税人的文化水平、征管机关的自动化、电子化水平等都会影响税款的征收,因此这就需要政府建立起有效的税收征管机制,保障税制的准确实施。

1.1 税制结构优化需要考虑税收征管的成本和征管能力

税制优化和税收征管是密不可分的,税收征管是保证税收制度有效运行的手段,税收制度目标依赖于税收征管来实现。目前纳税成本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征税机关从事征税、管理等活动所产生的成本;二是纳税人在缴纳税款时所付出的人力、物力及所花费的时间等造成的成本。因此,优化税制应当考虑到税务机关的征管费用和纳税人的依从费用 [1]。因此,税收征管成本对优化税制目标的实现,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其影响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大到足以扭曲优化设计的税制目标。

税收征管能力对税制结构优化有制约作用,所使用的税制模式只有当它与政府征管能力相适应时,才具有实际应用价值。也就是说,税收征管所具备的相应的技术手段、征管水平、征管队伍所具备的相应素质,对税制的实施必不可少。因此,必须避免不顾自己的征管能力,片面追求税制优化,虽然税制结构设计理论上可能比较好,但由于没有当前的征管能力作支撑,反而可能导致税收征管中的税收流失,不能达到税制的既定目标。因此,在政府征管能力许可限度内选择和调整税制结构才是最符合实际的。政府征管能力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政府的征管能力通过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也是可以提高的,政府征管能力的提高给税制结构的选择提供了更大的空间,有助于税制结构的更加合理、更加完善、更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努力提高政府征管能力是我国税制改革与征管改革长期发展的重要任务。

1.2 税制优化有助于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

税收征管能力对税制结构优化有制约作用,但反过来,政府税收征管能力、税收征管环境等因素影响优化税制设计的同时,税制结构的优化设计又有助于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评价税收征管效率要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要考察取得定量收入所耗费的征管成本;另一方面也要衡量由于政府征管能力不足以及纳税人逃避纳税而造成的税收损失;同时还应考虑税收征管能够征收多大规模的收入,以满足政府必要支出的需要,又不会对经济产生过大的消极影响。因此过于简化的税制虽然其征管成本很低,纳税人也难以逃税,但集中的收入有限,又不够公平。而符合实际的合理的税制结构,一方面有利于征集到适度规模的税收收入,满足了政府必要的支出,发挥了税收的职能;另一方面也使税收征管部门有能力承担征管任务,做到应收尽收,能较好实现税制结构设计的目标。同时,合理的税制结构也有利于减轻纳税人的抵触情绪,有利于纳税人对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有利于纳税人之间的相互监督,这一切无疑会提高税收征管效率[2]。

2 提高征管水平的措施建议

2.1 建立健全税收法律体系,不断改进和完善税源管理、税种管理

税收征管是以完备的法律制度为依托的,税收的缴纳在一定程度上是纳税人的非自愿行为,税收征管的实施需要有确实、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税收征管程序、方法、手段及相关措施都应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使税收征管的一切行为都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有法可依。我国应尽快制定和颁布适合我国情况的税收基本法,作为我国税收工作的根本大法?鸦提升现行各税收法律的级次?鸦加强税收法律对征税人的约束,对税收征管手段、措施和操作规程在法律上做出明确规定,保证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从而健全税收征管实施的法律依据,真正使各行为主体的任何税收行为都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进行。

同时应进一步加强税收经济分析,以税收弹性和税负分析为突破口,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税种、行业、地区、纳税人的税收与经济的对比分析,找出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问题,提高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积极探索建立税收经济分析、企业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的互动机制[3]。还要切实加强户籍管理,充分运用经济普查、工商登记等数据资料,强化对纳税人户籍信息的动态管理。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制定工作规范,狠抓责任落实,充分发挥其在税源管理中的作用。加强纳税评估,完善评估指标体系,规范评估结果的处理,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遵从度,促进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通过落实增值税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规范增值税网上申报管理,强化票表比对及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将增值税普通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进一步完善对“四小票”和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清单管理,继续采取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管理的一系列措施,使国内增值税收入大大高于工商业增加值增长。深化企业所得税管理,完善管理办法,堵塞管理漏洞,实行新的纳税申报表,改进汇算清缴工作,规范税前扣除标准,改进汇总纳税管理办法。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建立高收入者纳税档案,强化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代扣代缴,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等。

2.2 加速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创新,实现人机的最佳结合

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税务管理信息系统,是我国税收征管历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将使我国税收征管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层次。1995―1997年间,增值税发票存在很多问题:假发票满天飞、虚开发票的案件年年层出不穷,但通过信息化就控制住了,增值税的生命线保住了,新税制也保住了。近年来,我国逐步建立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其基本模式是以税务总局、省、地、县局四级为主干网,以统一规范的征收管理系统为平台,以税收企业管理应用系统(包括公文处理、税收法规查询、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后勤管理等系统)外部信息应用管理系统(包括互联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纳税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等)、税收决策支持应用系统(包括建立在综合数据交换处理系统之上的税收预测、分析等辅助决策应用系统)为子系统。通过积极整合各项信息资源,进一步强化和拓展数据分析应用,依托信息化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提高各税种税源管理水平。通过加强信息化基础建设,构建数据处理分析体系,提供支持各税种管理部门的数据分析应用平台,为查找征管工作的薄弱环节和加强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供了有效帮助。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客观上要求税务机关加强管理,并在管理观念、管理体制、管理方法上进行创新,不断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真正做到人机的最佳结合,充分利用机器设备,最大限度地发挥人的潜能。

2.3 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加大涉税违法案件查处力度

税务部门应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重点查处涉税违法案件和组织税收专项检查,加大对涉税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对房地产业及建筑安装业、服务娱乐业、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煤炭生产及运销企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及用废企业和高收入行业(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等进行税收专项检查,并选择一些重点地区和征管薄弱领域进行税收专项整治。要建立起有效的税收稽查机制,确定合理的税收稽查面,提高税收稽查的针对性和准确度?鸦提高税收稽查的技术水平,提高税收检查人员的业务水平,使税收检查人员能够适应当前税收征管模式条件下对税收稽查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机制以达到税收征管的目的,即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但目前我国税收处罚力度较弱,税收稽查技术和稽查水平不高。如个人所得税逃税现象十分严重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逃税的惩罚太轻。虽然在《税收征管管理法》中,对偷税做了较为严厉的处罚规定,但实际对个人偷逃所得税发现率较低,实施处罚往往较轻,使偷税机会成本较低,偷税比重较大。针对此种情况,我国应加大税收处罚的力度,提高纳税人偷逃税的机会成本,对依法纳税起到应有的激励作用。

3 结束语

税制结构优化设计涉及很多方面,征管能力和征管水平只是影响优化税制结构的一个方面,但征管水平的高低对设计税制结构的目标实现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因此,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水平,对设计优化我国税制结构,实现税收职能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 龙卓舟.税制结构优化与税收征管的关系[N].中国税务报2002-04-02.

第3篇:平台经济的税收征管问题范文

关键词:C2C模式;移动电子商务;网络发票;税收征管

中图分类号:F724.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9-0153-02

C2C模式电子商务是一种沟通消费者与消费者的电子交易模式(C2C即consumer to consumer),主要由买卖双方、交易平台、第三方支付、物流配送公司等共同组成。相较传统的交易模式,它摆脱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节约了大量的市场沟通成本,从而促进了商品零售行业的快速发展。然而,由于其电子化、网络化、虚拟化、高效化等特点,再加上进入门槛较低、表现形式随意,这一交易模式在积极改变人们生活的同时,也给国家的税收征管带来了极大冲击。在此背景下,税务部门正逐渐加大对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稽查力度。比如,2013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了《网络发票管理办法》。但是,面对复杂、隐蔽的C2C模式电子商务市场,目前还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必须全面认识C2C模式电子商务的特征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才能最终实现有效的税收征管,规范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一、C2C模式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

作为一种新型商务贸易形态,近年来C2C模式电子商务在人们生活中的角色日益重要,同时对商品的生产、流通等领域也都产生了深刻影响。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12月,中国网络零售市场C2C模式电子商务交易已达9 167.12亿元,约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4.42%;另据国际权威市场研究机构iResearch数据,2013年第一季度中国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为3 520.8亿元,在社会零售商品总额中的占比为6.3%。由此可见,电子商务已经成为未来商务贸易发展的基本趋势。

二、C2C模式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一)纳税主体、征税对象难以确定

以淘宝为例,个人不必出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而只需将其账户与通过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绑定,公示或披露真实有效的姓名、地址,即可在交易平台上创建店铺,成为C2C电子商务经营者(即个人网店)。这直接导致了纳税主体和征税对象的隐蔽,使税务机关根本不知道向谁征税、征什么税,更不要谈征多少税的问题。

(二)纳税环节突破传统规定

为了加强税收征管、有效控制税源、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及时、稳定、可靠,方便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核算,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税务部门在选择纳税环节时都有具体的专门规定。然而,C2C模式电子商务却对现行税法规定的纳税环节构成了新的挑战。比如,现行税法规定,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纳税,然而就C2C模式电子商务而言,零售环节恰恰是最难以监管和把握的。

(三)纳税期限难以确定

在C2C模式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付款可以选择第三方支付(如支付宝、财付通)、网银支付、货到付款等多种形式。其间,更是涉及到买家在淘宝上拍下商品、成功付款到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将货款划到卖家账户等多个时点。那么,个人网店商家该何时确认收入,税务部门又该如何确定纳税期限呢?这一问题虽然对于税收征管的有效开展来说甚为重要,却难以在现行税法和相关法规中找到明确答案。

(四)纳税地点模糊不清

现行税法对纳税地点的规定分为三种类别: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这一类别又包括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未开具证明两种情况);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那么,无固定经营场所、通过虚拟网络及物流公司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C2C模式电子商务应该遵循哪条规定呢?目前还很难得出定论。

此外,随着智能手机及平板电脑的大量普及,移动上网用户数量急剧攀升,移动电子商务交易已经逐渐盛行。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调查数据,2012年中国移动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到965亿元,同比前一年增长135%。由于移动性较强,这一形态的C2C模式电子商务在更大程度上给纳税地点的确定带来了困难。

三、结论及对策

(一)完善现行税法和相关法规

C2C模式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零售模式,既没有完全远离现行税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又有着自身的独特性质。因此,在现行税法和相关法规的基础上进行一定程度的调整和修改是十分必要而又紧迫的。立法部门可以借鉴国际上电子商务发展较为成熟国家的成功经验,如美国、澳大利亚,在产生争议的纳税主体、对象、环节、地点、期限等要素上给出明确规定,以便税收征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有法可依、有据可循;税务部门也可以结合电子商务的实际情况,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从而提高工作成效。

(二)加强与交易平台、第三方支付、网上银行以及物流公司的合作

C2C模式电子商务虽然形式随意、交易隐蔽,但不可能完全脱离相关平台提供的服务,如C2C交易平台、第三方支付、物流公司等等。因此,税收征管部门可以与他们加强合作,从而实现对C2C模式电子商务进行有效管理。

比如,在确定征税主体方面,税务部门与淘宝网、拍拍网、易趣网等C2C交易平台合作:当个人网店的交易金额达到税务部门预先制定的标准时,就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等材料,否则可由C2C交易平台申请税务部门直接介入;在征税期限方面,由于C2C模式电子商务中大多数买家在支付时会选择第三方或者网上银行,税收征管部门可以与他们建立一个网络交易数据共享机制,从而实现对税款的及时征收和有效稽查。

(三)进一步加强电子商务信息化建设

电子商务并不仅仅是网上购物那么简单,而是利用一系列信息化技术在各个方面都彻底改变了传统的商业交易模式。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在此过程中,信息化技术的成熟程度决定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方向。要想彻底解决C2C模式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同样需要在信息化建设上下足功夫,比如,进一步设计并完善网络发票操作系统;开发电子商务监控软件,实行网店的工商、税务登记措施,以便税务部门实时掌握个人网店的经营状况等基本信息。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中国的C2C模式电子商务发展还尚未成熟,虽然其本身还存在诸多亟待解决问题,但它毕竟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商品经济的进步,提高了人民生活的质量,提供就业方面也做出了极大贡献。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数据,中国实际运营的个人网店数量已达1 365万家,仅淘宝网就有职业卖家600多万(截至2012年12月)。可见,在有效实现国家税收的同时,不能以损害电子商务的发展为代价,这与税收的基本精神也是相违背的。因此,需要立法部门、税收征管部门以及相关社会团体共同努力,积极引导C2C模式电子商务良性发展,快速进步,充分发挥出它在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 王肖肖.C2C模式下网店征税的有关问题探讨[J].财会研究,2013,(2).

[2] 李海芹.C2C模式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探析[J].企业经济,2012,(4).

第4篇:平台经济的税收征管问题范文

【关键词】 税收流失; 税收征管乱象; 成因; 治理

一、我国税收征管现状

伴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取得的伟大成就,税收也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绩。根据财政部公布的数据①,2011年我国税收收入达到89 720.31亿元,是1993年的20倍。一直以来,我国税款征收采取的是“任务型”的征收体制,以“基数+增长率”的方式逐层下达征税计划。这种任务型的征税体制为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提供了可靠保障。但是,国家审计署2004年的审计公告(2004年第4号)显示,审计署对17个省(区、市)2002年至2003年9月的788户财务制度比较健全、管理相对较好的重点税源企业进行审计发现,2002年该788户企业合计少缴税款113.85亿元,2003年1至9月合计少缴税款118.94亿元。2011年审计署的《国家税务局系统税收征管情况审计结果》(2011年第34号公告)显示,受税收计划和地方政府干预的影响,地方人为调节税收收入进度,提前或延缓征收税款问题严重。2009年至2010年15个省区市有62家国税局通过违规批准企业缓税、少预征税款、多退税款等方式,少征税款263亿元,9个省区市有103家国税局通过违规提前征收、多预征税款等方式,跨年度提前征税33.57亿元;因涉税审批和纳税审核不严、增值税发票管理不严等征管问题造成税款流失合计76.38亿元。

综上,“基数+增长率”的征税体制导致税务部门受税收计划和地方财政预算刚性等因素影响,人为调节税收进度;企业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不实,税务部门征管不力导致税收严重流失;地方政府干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仍然存在等现行税制体系的诸多乱象已严重阻碍了税收法制化进程,完善税收法规,健全税收体制,真正实现“依法治税”迫在眉睫。

二、造成税收征管乱象的原因

(一)税制结构不合理,税负过重是中低收入者纳税主动性低的主要原因

在我国现行税制体系中,直接税和间接税的配置极不均衡,虽然历经多次税制改革,但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仍是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体系。根据财政部2012年2月14日公布的数据,我国2011年实现的税收收入中,直接税收入合计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为41.60%,而间接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58.40%;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出版的《2008年政府财政统计年报》中的有关数据计算,2007年美国、法国、瑞典和澳大利亚4个发达国家的所得税、财产税收入合计占本国税收总额的比重分别为78.4%、60.5%、64.3%、72.8%。相比之下,目前我国的间接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偏高,直接税收入占得比重偏低。间接税由于其本身所具有的税负转嫁特性,其税负特别是增值税、营业税等的税负将更多地由中低收入者承担,造成其税负偏重;同时,这也会导致一些企业税前利润偏低。在税负过重的情况下,纳税人将会在较低的偷漏税成本下冒险偷漏税款,而在税收征管能力还不足够强势的现阶段,必然会造成税收流失。同时,直接税所占比重过低,也不利于税收发挥其对宏观经济的调节作用。

(二)税收征管手段欠完善,是我国税收流失的主要原因

税收征管包括税源管理、征收和税务稽查三个基本环节,而目前我国税收征管的这三个环节仍处在相对落后的阶段。

1.税源管理手段相对落后,税源信息可用性较差

税源管理是整个税收征管的基础,是税收得以实现和税务稽查目标得以准确确定的保障。

目前,我国税源管理信息化程度较低,大量的税源信息主要依靠纳税人自行报送的资料获取,其准确性、客观性和真实性均难以保障。虽然我国正在投入财力推进税务电子化进程,但目前而言对设备的使用更多的还处在以计算机代替手工的阶段,税务部门与海关、工商、银行等其他信息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几乎没有实现。因此,在纳税人甘冒风险的情况下,税务机关获取的税源信息往往是失真和无用的。

此外,由于税务人员职业素质不高,业务操作不熟练,基层税务机关不学习贯彻新的税源管理制度仍然采用过去的老办法,致使税务管理方法简单粗放,采集到虚假信息、无关信息或过时信息等很多质量很差的税源信息,对开展税务稽查工作极为不利。

2.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的弊端日益显现

我国目前推行的是“以纳税申报和优质服务为重点,以计算机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但在执行中,已显现出严重缺陷:税源管理的缺陷致使税务机关无法准确获取纳税人的基础信息,加之现实操作中存在大量的现金交易活动和纳税人对税收的抵抗作用,极易出现纳税申报质量不高,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管理失控的现象。另外,我国税务稽查技术较落后,操作不规范,税务评估还停留在比较粗浅的层面上,缺乏应有的力度和深度。

(三)对税收执法人员缺乏相关的法律约束

我国现行税法赋予了税收执法人员诸多权力,却没有对税收执法人员违法征税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定对其进行约束,致使税收执法人员权利滥用甚至权力寻租现象普遍存在,不仅违背依法治税精神,恶化征纳关系,造成国家税收流失,还严重扭曲了税收对宏观经济的调控职能。

三、税收征管乱象治理建议

(一)简化税制,完善税制结构,实现直接税和间接税合理化

继续加大流转税改革力度,扩大增值税税基,适当缩小营业税征收范围,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消费型”增值税,在保证促进经济适度增长的同时适度降低货物的税率尤其是居民生活必需品的税率,以降低间接税在税收总额中的比例。同时,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借鉴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打破现行个人所得税分项征收格局,将个人在教育、履行家庭责任等必要负担纳入税前扣除范围,并实行与通货膨胀率相挂钩的税率制度,减少中低收入人群的税收负担以提高其依法纳税的积极性,同时加强个人财产征税力度,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以真正实现个人按能力负担税款的立法精神;进一步简化税制以减少纳税人申报纳税负担和税收执法人员权力寻租空间。

(二)建立实施严密规范的税收征管体制

1.建立科学严密的税源管理体系

实行纳税人登记编码制度,建立全国性的并与工商、银行等系统通用的纳税人登记号码和纳税人基础信息,运用计算机网络严密的纳税人监控系统;同时,税务与财政、工商、审计、银行和海关等部门建立信息交换平台,及时获取纳税人相关信息;降低经济交易的现金结算额度或事项等逐项措施为税款征收和税务稽查提供有效的基础数据。

2.建立规范并便于纳税人使用的税款征收系统

建立严密的发票管理制度,除一般对纳税人向最后消费者销货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其他销售活动则都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使各购销单位之间可运用专用发票的各联相互交叉核对,起到相互牵制、减少偷漏税的作用;各税种使用便于纳税人填报的电子化纳税申报表,尽可能做到纳税人只需掌握基本的税法知识便能正确完成纳税申报工作。

3.推进我国税务稽查信息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

首先,建设税务稽查计算机系统选案机制,以提高税务稽查工作效率并确保选案的公平性。其次,建立税务稽查部门与工商、银行、财政、行业协会、海关等部门和单位的信息交换和共享网络,以保证稽查部门能及时获取必需的信息资源。最后,建立税务稽查的权力保障和约束机制。在现有法律保障外,应在《税收征管法》中增设其他所有单位和个人拒绝协查或提供伪协查的法律责任,同时提高处罚款额以提高违法成本,确保纳税人信息获取可以渠道畅通。

(三)完善双向维权的税收执法体系

一是按照“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的依法治税要求,以严格的法律制度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扼制税收执法人员滥用权力,取消“基数+增长率”的税收硬计划、征收及处罚硬指标的层层考核,代之以依法征收和依法处罚。

二是加强税务行政救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税务救济制度,制定税务行政赔偿规则,以解决目前税务赔偿争议无规则可循的问题。

三是建立税务警察机构和法院(庭),健全税收法制保障体系。建立专业的税务警察机构和法院,对于处理税务案件过程中的取证、调查、侦查、制止和打击税收犯罪活动,强化税务执法刚性,维护税收秩序起到积极的作用。同时,成立税务审判机构,进一步提高税务司法水平,有效保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高案件的查处效率,而且可以借助刑罚的威慑力量提高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心目中的权威地位。

【参考文献】

[1] 国外税收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5.

[2] 张平国.法国的税务审计[N].中国税务报,2000-10-30 .

[3] 吴平.瑞典税务稽查威慑作用大[J].中国税务,2003(8).

第5篇:平台经济的税收征管问题范文

[论文摘要]网络交易本质上是销售行为,应该依法纳税,研究企业网络交易税收征管问题已经势在必行。本文在分析我国企业网络交易所产生的税收问题的基础上,从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出发,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以解决网络交易的税收难题。

一、我国网络交易的现状

网络交易是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在网络中推销商品并进行货款结算。这种交易快捷、方便的营销手段正逐渐被人们所接受。企业网络交易对于传统商务而言是一次质的飞跃,它突破了时空的限制。促进了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进程。据IT市场研究公司(IDC)的调研数据显示:2007年,中国网民人数首次超越位居全球第一的美国:预计到2012年将增至3.75亿。根据iResearch艾瑞咨询最新推出的《2007-2008中国B2B电子商务发展报告》数据显示,2007年中国通过B2B电子商务完成的交易额达到21239亿元,较上年增长65.g%:据2008年3月我国商务部编写出版的《中国电子商务报(2006-2007年)》描述,“2006年我国19267家大中型企业的电子商务采购金额达到5928.6亿元,电子商务销售金额达到7210.5亿元。据此估算,2006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超过15000亿元。2009年全球的企业网络交易总额有望突破900亿美元”。随着我国企业网络交易的不断发展,虚拟企业、虚拟银行、网络营销、网上购物、网上支付、网络广告等网络交易正在迅猛发展。其实,网络交易的电子形式并不改变其贸易的特性,其迅猛发展开拓了广阔的税源空间,无疑能为国家带来可观的税收。但税务部门的征管及其信息化建设还跟不上电子商务的进展,企业网络交易税收制度还存在着很多的漏洞,而目前法律规章尚未对企业网络交易这个新兴事物如何计税、纳税作出明确规定,网上交易成了税收的真空地带,网上交易的税收损失逐年扩大,企业网络交易的税收流失问题严重。

网络交易本质上仍然是销售行为,如果它没有相关的免税政策,那么网络交易就应该依法缴税。如何针对企业网络交易中的税收问题加强和完善我国的税收制度及税收办法,已成为国内外税收中讨论的热点问题。2007年8月7日,我国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举行了一场影响着全国4000万网络贸易用户的研讨会,会议的议题为是否应向进行网络交易的群体进行征税,大多数专家认为不能因为税收问题把电子商务行业毁掉。在2008年“两会”上,民建中央委员联名提出了“关于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提案:电子商务是一种交易方式,按我国现行税法规定,无论是线上线下,只要达成了交易就应纳税,否则将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和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避税,而资本通过网络进行国际流动,也将导致大量税收流失或转移。网络经济引发的税收问题已经引起国内外的广泛关注。

研究企业网络交易税收原则、政策、法规、征管和企业如何在网络贸易条件下合法、高效纳税等问题已经势在必行。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我国企业网络交易所产生的税收问题,从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出发,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以解决网络交易税收难题。

二、企业网络交易存在的税收问题及影响

(一)网络交易税收征管不到位

我国商业贸易的快速发展给税收带来了机遇,但同时也对传统税收征管提出了挑战。企业网络交易的纳税人、适用税种、适用税率等难以界定。使税收征管从一开始就陷入无从着手的窘境。

企业网络交易的销售往往既无合同又无协议,双方均通过电子商务(网络)的形式形成交易,网上的价格可以随时被修改、删除或变更,销售计量难以得到真实、合法的保证,且随时有收不到或收不足价款的可能。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是企业进行税务管理的基础。传统企业的“收入”概念非常清晰和明确。然而在企业网络交易行为中,通常买卖双方的网上交易往往被虚拟化、无形化、随意化、隐匿化,实物形态存在的商品以数字在网络上进行传输。对于企业网络交易的销售收入,无论是在线实现商品销售收入,或是在线实现服务收入,都面临着确认问题。如何对网上交易进行监管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是税收征管的一大难题。

在网络交易时代,网络经济的虚拟性,无纸化的交易没有有形载体,许多交易对象都被转换为数字化信息在互联网上传播,交易双方在网络中以加密的电子数据形式填制。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加密技术的发展增加了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难度,不易查清买方和卖方的身份,收入难以确定,征收税款无从下手,从而造成税款大量流失。无纸化的网络交易却不能适应传统的货币交易的税收征管制度,为我国现行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务稽查等环节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难题。

(二)税务机关稽查难度大

在电子商务的环境下,企业网络交易具有无形性、隐匿性、虚拟性、全球性、快捷性等特点,供求双方在网上直接见面,网上看样品、谈价签合同、支付货款,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系统生成各种电子凭证,无纸化的网络交易程度越来越高,企业网络交易对象均被化威“数字化信息”在网上传送,税务机关很难确定其交易对象的性质和数量。电子凭证可轻易地修改而不留下任何痕迹,税收审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据,无法追踪。据2007年10月18日河南财经报道,网上交易通过无纸化操作达成,交易数据、账簿、凭证以数字形式存在,可以随便修改而不留痕迹,且纳税人可以运用加密技术隐藏相关信息。而目前的税务管理、税务稽查以财务账册、财务报表等书面凭证为主,对网上交易相关资料的收集十分困难,使得传统征管和稽查方法陷入窘境。而且,网上交易规模大、对象多,我国没有设立专门的网上交易税务管理机构,普通税务人员日常管理难度大。

(三)我国目前的税收法律制度不完善

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网络交易的税收归属于增值税当中。纳税人应该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对网络交易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税目、税率等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主要表现在:纳税主体不清晰、征税对象不明确、纳税地点难确定、纳税环节将改变、法律责任难定性。企业网络交易税务登记制度不完善,尚未建立网上身份认证制度,税务机关没有掌握每一公司的网址、电子邮箱号码、电子银行账号等上网资料,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号、交易的情况、申报纳税情况不清楚,无法在线核查和监控。随着企业网络交易的发展,商业交易已不存在任何地理界限,也就是说,企业网络交易利用互联网的虚拟世界,已无法依靠任何一个国家的税收法律制度来规范网上交易行为的课税。

三、完善我国网络交易税收的对策

(一)完善现行税法,补充有关针对网络贸易的税收条款

目前我国尚没有与企业网络交易相配套的税收方面的法律规定,使得网络税收问题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借鉴国际经验,以现行税法为基础,对企业网络交易中的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税制的各要素给予明确的界定,以确保建立公平的税收法制环境。

建立专门的企业网络交易登记制度,使用企业网络交易专用发票,确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明确电子申报数据的法律效力;确立电子票据和电子账册的法律地位,明确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例如,我国可以立法规定网上交易者应经工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注册批准,因为如果没有相关登记,税务部门根本无从查起。同时我国应加快制定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财税政策,加快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费优惠政策,加强电子商务的税费管理。

针对网络贸易的特征,重新界定居民、所得来源地、商品、劳务、特许权转让等互联网税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重点修改与网络贸易关系重大的流转税、所得税法。流转税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首先,增值税法中要增加有形贸易(离线交易)的征税规定,明确货物销售,包括一切有形动产,不论这种有形动产通过什么方式实现,都征收增值税;其次,营业税法的修订,把网上服务归结于营业税范围,计入服务业,按服务业征税,而将在线交易明确为“特许权”,按“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目征税;再次,相应的所得税也应适当调整,如因网络贸易引起的所得税税基在国家之间任意发生转移,造成国际避税,给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带来严重的冲击,因此网络贸易在所得税法中的完善成为税法修订的另一方面。建立健全的企业网络交易税收制度能够规范网络交易市场,促进良性的竞争市场,使其健康地发展起来。

(二)建立完善的计征和稽核网路系统,实现征税自动化

为适应网络经济的“无纸化”,必须尽快建立电子纳税申报制度。征税机构必须首先实现电子化、网络化,并使自己的网络和银行、海关、工商、网络营销者的私人网络甚至国外税务机构的网络连通,建立完善的计征和稽核网路系统,实现征税自动化。全国从国税总局到省、地市、县四级建立一个统一计征和稽核网路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和该系统实现税务机关对企业网络交易及电子商务经营状况的严密监视。计征和稽核网路系统可以减少征税成本和工作量,增强税务部门的征税效率和监管力度。而纳税人则不出门就可以通过该系统进行报税和缴纳税款。同时,税务局与银行实现了税银联网,保证了税款能及时上缴国库。

税务部门应当加大税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从硬件、软件和人才上改善监控条件,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建立备案、核算、代扣代缴等税收征管制度,开发自动征税软件等专业软件,利用高科技技术来鉴定网上交易,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简化纳税登记、申报和纳税程序,对电子商务实行有效税收征管。

(三)在互联网上设立税收监控中心

税务部门可以在互联网上设立一个税收监控中心。要求企业提供有关的合法身份证明和银行账户信息、税务登记证等资料,与提供网上支付手段的银行、交易双方的认证机构等部门联网。当买方企业登录到卖方企业主页的网站,选购商品,通过卖方主页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要求每一笔交易都被实时地传送到税收监控中心。通过该中心,反馈信息给买方,保障买方合法的权益,同时也能令卖方(网络交易企业)顺利完成电子票据的生成,以此无纸凭证进行缴税。税务部门通过在互联网上的税收监控中心,提供统一的计算机发票管理系统,将发票系统与企业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行对接,掌握网络交易卖方进货渠道、进货量、进货价格等信息。这样,税务部门联合物流公司、仓库、银行等各个环节通过交易平台的税控装置,获得了纳税人真实的网上交易数据,就可以监控网络交易的应纳税额,实现网上交易数据共享机制,加强了网络交易平台的征税管理。

(四)完善征纳双方共享的网络交易税务管理平台

由于企业网络交易能在世界各地瞬间完成传递与计算机自动处理,原材料采购、产品生产、需求与销售、银行汇兑、保险、货物托运及纳税申报等过程无需人员干预,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因此,它要求税务、财务管理从管理方式上,能够实现业务协同、远程处理、在线管理、集中式管理模式。

第6篇:平台经济的税收征管问题范文

[关键词]电子商务 税收征管 网上贸易 避税

一、全球电子商务发展态势

电子商务是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远程通信技术,实现电子化、数字化和网络化的整个商务过程。电子商务的概念和特点,决定了它与传统商务方式相比,具有以下优势:一是成本的低廉化,大大降低了店面的租金,减少了贸易中介费用等;二是经营的连续化,电子商务可以提供每年三百六十五天、每天二十四小时的服务。自动系统可以使网上商店始终连续经营,成为“永不关门的商店”,这会给企业带来传统商务所无法想象的销售机会;三是交易的快捷化,电子商务能在世界各地瞬间完成传递与计算机自动处理,极大地缩短了交易时间,使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沟通和达成交易变得更为方便快捷高效。因此,我国应当提倡电子商务的发展,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时一定要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

纵观全球电子商务市场,各地区发展并不平衡,呈现出美国、欧盟、亚洲“三足鼎立”的局面。

美国是世界最早发展电子商务的国家,同时也是电子商务发展最为成熟的国家,一直引领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是全球电子商务的成熟发达地区。欧盟电子商务的发展起步较美国晚,但发展速度快,成为全球电子商务较为领先的地区。亚洲作为电子商务发展的新秀,市场潜力较大,但是近年的发展速度和所占份额并不理想,是全球电子商务的持续发展地区。

互联网环境的改善、理念的普及给电子商务带来巨大的发展机遇,IPO的梦想、行业良性竞争和创业投资热情高涨这“三架马车”,大大推动了我国行业电子商务进入新一轮高速发展与商业模式创新阶段,衍生出更为丰富的服务形式与盈利模式,而电子商务网站数量也快速增加。

二、电子商务概述及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的挑战

(1)对传统税收原则的挑战

公平与效率是税收三大原则,税收是政府机构正常运转的物质基础,是政府调节经济。配置资源的重要手段。应该说,这三大原则贯彻得好坏直接影响到税收职能的发挥。电子商务通过电子单据无纸化、数字化传递电子信息,使世界各地的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进行交易,不象传统贸易那样要求纳税人有固定营业地点,保留记录、凭证、帐册以供税务部门检查。

(2)对税收管理的挑战

由于使用电子加密技术,税务部门要想了解纳税人的情况,获取税收信息可谓难上加难。税收在电子商务活动领域中落后了。这对交易手段本来就很落后的传统贸易而言,越发显得不公平。随着电子市务对传统贸易的逐渐侵蚀,政府通过现行税收手段获得的财政收入将逐渐萎缩。如果为了维持政府机构的正常运转而增加传统贸易的税负,就进一步造成了税收不公平,影响了经济的协调发展,这本身就是一种效率损失。电子加密技术的开发与进步使税务机关为获取纳税人的信息所要付出的成本大大提高,这是一种税务行政效率的损失。

2.电子商务对我国现行征管体系的影响

(1)不能确定纳税主体

电子商务活动,是在一个虚拟的平台上进行交易的,消费者、制造商、提供商可以隐匿其住址,真实身份无法查证查询,使得纳税主体变得模糊化、复杂化。影响申报工作的进行,从而导致征税的困难

(2)不能确定纳税地点

因为电子商务可以随时随地的做出交易,从而最终导致纳税地点难以确认。

(3)不能确定纳税期限

因为在电子商务中,一般无须开具纸质发票,加上交易行为可以在瞬间得以完成,从而取得收入或发出货物时间的模糊而难以操作,最终导致纳税时间难以确定。

另外,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的影响主要集中体现在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加剧,在传统的国际税收管辖权问题上,当遇到国际双重或是多重税收时,以税务来源地为管辖标准,但是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化、隐匿化和支付方式的电子化等特征,使得难以判定交易场所、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使用地,从而导致税务来源地管辖权可能失效。

三、强化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征管对策

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建立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征管模式,要根据电子商务税收的特征,吸收借鉴国外电子商务征管先进经验,利用现有征管资源,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分别采取可行的措施和对策。

1.进一步修改并完善我国针对电子商务税收的法规政策

以现行税制为基础,根据电子商务的特征,去修改和完善现行税法税规,并增加与电子商务特征相符的税法税规。比如,延伸或明确对有形产品、无形产品、特许权等与电子商务相关的税收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等

2.针对电子商务制定相关税务登记制度

电子商务有个重要特征就是虚拟性,这就导致很多企业登记不到或是不及时甚至不登记,因此为规范市场,保护税源,就必须制定相应的税务登记制度。

3.推行电子发票制度,实现电子监管

因为电子商务具有随时随地交易的特性,因而为了跟好的实现工商管理尤其是税务管理就必须取用电子发票。这不仅可以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而且非常利于税收征管。因为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可以随时在线处理相关事务,提高税收征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4.建立电子帐簿,实现网络交易监督

税务机关建立电子账簿,要求纳税人做好电子交易的资料电子稿备份,以实现网络交易监督。

5.研发智能征税系统,实现网上征税、监控与稽查工作

以技术为依托,研发智能征税系统,以实现24小时税务的征税、监控和稽查的一体化。

6.建立网络税务认证中心,实现网上交易的规范

建立综合性的网络税务认证中心,是网络税收征管的中心任务。它的建立可以将有形的征管空间有效拓展至无形的网络世界。将网络税务认证中心、税务机关信息中心、银行计算机中心及企业(纳税人)四方联成一个规范的网络,形成一个网络税务平台,利用电子邮件或数据库传输,在税收各环节之间存储传递征税过程中所需的电子单据,实现网上交易认证、网络税务登记、网络税务申报和税款缴纳以及网络税收宣传等功能。

根据上述所进行的分析,可得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流程图。其特点是借用信息网络技术实现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信息化。

(1)建立认证中心是保证网络交易的安全性的必要措施;

(2)建立支付平台以达到对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匿名和非匿名的的监管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3)以国家信息产业部为主导,税务、银行、工商、公安等部门协调合作,以认证中心及支付平台为依托,建立电子商务网络体系,规范网上交易,加强对网络服务商的管理并实施联网,监控电子商务交易的全过程。

参考文献:

[1]朱婷玉,刘莉.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当代经济,2008,(5):62-64

[2]田丹.对我国是否开征电子商务税的思考.商场现代化,2007,(549):135

第7篇:平台经济的税收征管问题范文

【关键词】税收跨境小额外贸电子商务

【中图分类号】F810

跨境小额电子商务是指不同国家的交易主体,利用电子商务信息平台,直接向海外中小型企业或个人进出口商品,并通过跨境物流配送,以此来完成交易的一种新型外贸模式。跨境小额电子商务因其风险系数低、利润回报率高等特点,倍受外贸企业的青睐。近几年,呈现井喷式的发展局面。据相关部门预计,到2016年底,跨境电商交易额将提升至外贸进出口总额的20%,而跨境小额电商交易额将占跨境贸易总额的10%。市场份额的提高,无疑会为外贸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所以跨境小额电子商务贸易发展前景无限广阔。

一、跨境小额电子商务的发展历程及分类

(一)发展历程

在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各国经济处于低迷状态。外贸企业出口国际市场需求紧缩,跨境贸易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变革。原来传统外贸中大额集装箱形式的交易陆续被多批次、小批量、即时发货的外贸订单所取替,特别是部分中小企业将长期的大额采购,逐渐转变为短期的中小额采购,这样不仅缓解了资金链的紧张,更分散了货物采购运营的风险,这一模式极大推动了以网络交易为核心,以快速便捷服务为优势的跨境小额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此同时,运营效率的提高,运营成本的降低,为企业扩大了丰厚的利润空间,至此,跨境小额电子商务贸易正式走向了金融市场的历史舞台。

得益于国家政策、信息平台、物流服务等多方面的优势,我国的跨境小额电子商务贸易一直以来呈现良好并稳步上升的态势。根据国家财政部门统计结果显示,2008年我国跨境小额电子商务贸易交易额为24亿元,而到了2013年交易额已增长至767亿元,短短6年间市场规模增长了30倍。截止2015年,中国跨境电商贸易总额已到达5.4万亿元,小额电子商务贸易交易额也在逐年稳步增长中。目前,我国小额电商进出口的主要构成是电子数码产品、服装化妆产品、家居母婴产品等,主要进出口国家为美国、澳大利亚、韩国和日本。

(二)贸易模式

根据跨境电商主体在跨境商品交易过程中所处的作用和地位不同,可将中国的跨境电商简单分为企业对企业(B2B)、企业对个人(B2C)、个人对个人(C2C)三种贸易模式,并详细划分为以B2B为代表的传统跨境大宗交易平台,如环球资源网;以B2C或C2C为代表的综合门户类跨境小额批发零售平台,如阿里巴巴速卖通;以独立B2C为代表的垂直类跨境小额批发零售平台,如环球易购,跨境小额电子商务贸易主要体现在后两种平台中。

二、跨境小额电子商务的税收特点

(一)征税信息无纸化

跨境电商模式与传统外贸模式最大的区别在于交易过程完全是借助网络平台来实现的,由最初的采购订单到后期的支付结算,虽然会生成电子凭据,但并没有任何纸质可留存的交易信息,而且由于网络平台具有隐秘性、虚拟性等特点,所以电子凭据很容易被修改或销毁,税务部门难以监控。

(二)税收种类繁多

随着跨境贸易的飞速发展,消费者的网购需求也在不断增加,在跨境商品的选择上,也不会局限于一般生活需求用品,现在的网购商品往往是涉略各行各业,这样由此产生的税收种类繁多,且部分商品的税种很难明确划分。

(三)纳税人及纳税地点无法判断

在C2C模式下,每一个国家的合法公民,都可以在网络平台上开设店铺,运营的门槛很低。相对于实体门店,网店转让的流程和手续也比较简单,这样使网店的纳税人具有一定的流动性。其次,因为跨境电商是一种无国界和无地域的交易行为,所以在纳税地点上和传统贸易也有很大区别,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无法完全实现,甚至有些纳税人会选择在税负较低的国家注册企业,使部分国家税款流失。

(四)缺乏必要法律依据

发达国家如美国在1996年已颁布《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征收政策》,而我国目前没有正式出台任何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税收的法律法规,所以征管上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

三、跨境小额电子商务税收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征管困难

很多中小外贸企业在出口环节的运营过程中存在灰色操作,即不规范管理,没有出口资质,不开增值税发票,因此没办法报关,不能走正常外汇手续。商品交易过程中合同及N售订单都是电子形式,这些电子数据随时可以改动,没有了纸质凭据,税务征管部门不能依据传统税收征管办法加以管理,使税收征管工作难度加大。并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纳税人如果利用网络加密技术,数字证书等手段故意掩盖交易信息,税务部门也没有办法取得有效征税数据,因此产生的偷税、漏税现象也比较严重。

(二)税收网络平台建设缓慢

相对于其他发展中国家,我国税收信息化基础建设薄弱,现有应用的网络平台技术比较低,各地区信息的应用模式自成一体,数据孤立,功能无法交叉兼容,这样许多税收信息资源得不到共享,从而不能促进信息平台的有利发展,更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电商贸易的征税需求。

(三)通关慢导致退税时间延长

众所周知,跨境电商的发展离不开跨境物流的支持,因此在出口环节,小额电商贸易批量多、出口频率高、商品品种繁杂等诸多问题影响了出口通关的时间,这样对企业的运营和资金方面存在一定的考验。货物周转期太长,导致企业不能及时退税,阻碍了企业的发展步伐。同时,海关目前只针对大型电商企业的小额贸易进行鼓励开放,这样制约了许多中小微利企业的快速外贸出口,影响小额外贸企业的稳定发展。

(四)保税区与税收征管的矛盾

企业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不仅方便管理,更能节省掉大量的海关和商检手续,提高物流配送速度的同时加快了商品的销售频率,并且完善退换货等功能的不足。但我国在建立保税区时的定位及政策有些是模糊不清的,这导致了一些体制上存在的现实问题,如海外零售企业可以先以货物贸易形式集中进口商品,存放在保税区内,当双方达成交易时,销售方凭借销售订单、运单、付款单等申报进口,在缴纳个人物品邮税后,直接将商品发送给买家,这一化整为零的过程,彻底将进口货物的贸易性质演变为进口物品的零售性质,减少了该商品应该缴纳的关税和部分增值税。对此,笔者深有体会,在现如今网络上销售业绩较好的化妆品行业,各大跨境电商平台都会建立极速中国仓等特殊的销售渠道,同一产品在价位上要比普通的电商平台低20%左右,且物流配送速度比在海外直采快很多。最初消费者会误以为产品质量上存在问题,可实际情况是该商品少交了关税和部分增值税所以导致价格降低。

四、跨境小额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发展对策

(一)调整纳税政策,给予税收优惠

在西方国家各种贸易壁垒如技术壁垒、绿色壁垒、蓝色壁垒等保护形式下,跨境小额电子商务有利于使我国出口企业规避贸易摩擦。现阶段,跨境小额贸易正处于发展时期,国家可以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期限,让企业在发展初期得到相应的税收减免,并针对收益进行数据分析,适时的调整经营计划,等到期限结束时,按照企业的经营时间、经营业绩等各方面情况,根据税收法律制度,实行阶梯性征税。这样既鼓励了小额电商贸易的发展,也保障了国家的税收不受损失。

(二)提高公民主动纳税意识

2012年有一起空姐代购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也为我们每个公民敲响了纳税的警钟。案件中空姐利用工作便利代购化妆品销售给个人,最后因逃税100多万,被判刑11年,由此可见缺乏纳税意识之严重性。然而在西方的一些国家,公民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已成常态,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在享受国家利益的同时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是一种利国利民的行为。与之相比,我们应该进行深刻的反思,并采取有力措施,不断增强公民纳税意识。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对商户进行纳税宣传,加强公民税收法律知识建设,采用多种形式对主动纳税的企业和个人予以奖励,在电商领域形成良好的纳税氛围,同时政府也需要加大力度,强化税收征管体系建设。

(三)加强税收信息平台建设

我国的税收要想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小额跨境电商贸易的征税需求,就必须要加强税收平台的信息化建设,将现代科技手段运用到税收征管中,使其资源整合,信息共享。这样既提高了工作效率又大大减少税收人员的工作量。不仅如此,一个高效的纳税平台,还可以对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进行有效监控管理。通过计算机网络,统计业务收支数据,进行交易对比分析,使企业更好的确认未来发展的战略方向。另外,我们也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税收管理经验,依据我国目前现状,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让税收监管职能更好的深入到企业中去发挥作用。

五、结束语

跨境小额电子商务贸易已经打破了国与国之间的界限,促进了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实现了国际间企业对企业、个人对个人等直接性的交易,面对国际税收征管问题,还需要各国之间通力合作。我国是起步较晚的发展中国家,在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上缺乏一定的经验,所以更需要积极参与到国际间的交流中去,加税收协作征管力度,共同打击偷税漏税等不法行为,防止税款流失。跨境小额电子商务贸易作为信息化时代的产物,有着不可估量的发展前景,未来希望在税务、海关、工商等各大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之下,提升自身的发展空间和规模,为中国经济的高速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主要参考文献:

[1]刘建徽.整体政府视阈下“互联网+税务”发展研究[J].宏观经济研究.2015(11).

[2]文月生.“互联网+”新常态下电商征税问题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15(47).

第8篇:平台经济的税收征管问题范文

关键词:市场经济税收法环境

1我国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1.1税收征管的信息化水平比较低,共享机制未形成,源于税收信息化基础工作薄弱新征管模式要求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信息化、专业化建设为目标,但由于税收基础工作覆盖面较广,数据采集在全面性、准确性等方面尚有欠缺,不能满足税收征管和税源监控的需要。

1.2税源监控不力,征管失衡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税源在分布和来源上的可变性大大增加,税源失控的问题也就不可避免。目前,税源监控不力主要表现在:一是征管机构设置与税源分布不相称,管理职能弱化。由于机构设置不合理,税源监控职责分工不是十分明确,对税源产生、变化情况缺乏应有的了解和监控;另外,税务机关管理缺位的问题仍存在,出现大量漏征漏管户的现象,因此税收流失必然存在。二是税源监控的协调机制尚未形成。在“征、管、查”管理模式下,由于税收征、管、查等环节职责不明确或者相互脱节,以及国税、地税之间或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之间缺乏配合、协调而引起税源失控。三是税收执法不规范,税法的威慑力减弱。税务机关对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处罚力度不够,企业税收违法的风险成本低,这是税源失控的一个重要原因。

1.3纳税服务意识淡薄,征纳关系不和谐

一是没有树立起一种“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由于工作的出发点不是以纳税人满意为目标,税收法规的宣传不到位,新的税法政策又没有及时送达纳税人,因此在征纳过程中对纳税人的变化和需求难以做出快速反应。二是在要求纳税人“诚信纳税”的同时,税务机关“诚信征税”的信用体系及评价机制也不完善,难以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

2完善我国税收管理的建议

2.1完善税收法律体系,规范税收执法,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

2.1.1建立一个完善的税法体系,依法治税

完善的税法体系是依法治税的基础,没有健全的税收法律制度,依法治税也就成为一句空话。为此,我们要加快建立起一个完备的税收法律体系。一是尽快制定和出台《税收基本法》。二是现行税种的实体法予以法律化。三是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四是设立税收处罚法。对税收违法、违章处罚作出统一的法律规定,以规范税收处罚行为。

2.1.2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强化税收执法监督

一是税务干部要深入学习和掌握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依法治税、规范行政的意识,要坚持依法征税,增强执法为民的自觉性。二是认真执行税收执法检查规则,深入开展执法检查。进一步健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3建设统一的税收征管信息体系,加快税收征管现代化进程

税收征管软、硬件的相协发展,国税、地税征管机构之间以及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互通是完善税收征管的必要选择。

3.1建设统一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

即统一标准配置的硬件环境和应用软件、统一的网络通讯环境、统一的数据库及其结构,特别是统一的业务需求和统一的应用软件。第一,加快研制科技含量高的统一税收征管应用软件,提高征管效率。第二,建设信息网络,实行纵横管理。第三,建立数据处理中心,实施科学管理。

3.2建立税收征管信息化共享体系

尽快实现信息共享。首先,建立国税、地税部门之间的统一信息平台,让纳税信息在税务机构内部之间实现共享。其次,建立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联网。在国税、地税系统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与政府有关部门(财政、工商、金库、银行等部门)的信息联网,实现信息共享。

4实施专业化、精细化管理

建立税收征管新格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试点工作方案》中,明确提出在信息化基础上建立以专业化为主、综合性为辅的流程化、标准化的分工、联系和制约的税收征管新格局。

4.1建立专业化分工的岗位职责体系

尽快解决“征、管、查”系列人员分布、分工不合理的问题,完善岗位职责体系。在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专业职责的基础上,根据工作流程,依托信息技术,将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借助于计算机及网络,通过专门设计的税收征管软件对应征管软件的各个模块设置相应的岗位,以实现人机对应、人机结合、人事相宜,确保征管业务流和信息流的畅通。

4.2实施精细化管理

在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企业核算水平不高,建立自行申报纳税制度条件还不完全具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还未形成全国监控网络,税收社会服务体系还不健全的现实情况下,必须依靠严密细致的精细化管理,来促进征收,指导稽查,完善新模式,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

5规范服务,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将“纳税服务”作为税收征管的一种行政行为,为纳税人服务成为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税务机关要全面履行对纳税人的义务,必须确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强化税收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于纳税人的意识。规范纳税服务,构建和谐、诚信的税收征纳关系。

5.1加大税法宣传

税务机关进行税收法律宣传,一是注重日常税法宣传,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宣传税法,并定期召开纳税人座谈会。二是规范税法公告制度,利用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三是充分发挥纳税服务热线的服务功能,开展“网送税法”活动,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5.2建立征纳双方的诚信信用体系

一是诚信纳税。在纳税人方面,建立纳税人信誉等级评定制度,为纳税人提供等级式服务,促进企业诚信纳税。二是诚信征税。在税务机关方面,建立健全首问责任制、限时承诺制、责任追究制等一系列约束税务干部行为的制度,要求税务干部遵守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构建诚信征税的信用体系。

第9篇:平台经济的税收征管问题范文

关键词: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转移定价 价格瞒骗 海关税收征管机制 电子口岸

上海市教委创新项目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09YS504

全球经济一体化必将对各国经济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而跨国公司在生产、投资、贸易、技术等方面切实充当了经济全球化的发动机,其推动力量无可替代。据统计,2000年全球跨国公司达63000家,设立分支机构70万家。其生产总值已超过世界总产值的30%;其平均跨国指数为37%;其对外直接投资约占全球直接投资的90%;其内部及互相贸易占世界贸易量的60%以上,其海外附属企业货物和服务出口占世界货物和非要素服务出口的46%;其研发经费占全球研发经费的70%。但是,跨国公司的迅猛发展在使促进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同时,跨国公司全球避税问题也日益突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撰写的《有害税收竞争的报告》披露全球90%以上的跨国公司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国际避税。其中通过转移定价实现的避税总额占整个跨国公司避税总额的60%。跨国公司国际避税不仅严重侵蚀东道国的财政权益,也扰乱了东道国的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

所以,打击和防范跨国公司国际避税是世界各国政府共同面临的一个棘手问题。因此,必须加强国内、国际在国际税收方面的合作与协调,才能成功遏制国际避税,保护各国税收权益。

一、中国目前国际避税与反避税的基本态势

我国自1979年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2009年我国出口总额跃居世界第1位;在全球500强的跨国企业中,有400多家都已经在我国设立了分支机构。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规模居世界第2位,并连续19年居发展中国家首位;外商投资企业在全部进出口贸易、出口贸易和进口贸易中分别占到55.2%、56.0%和54.2%;外商投资企业的贸易顺差占全部顺差的64.7%。显然,快速扩张的跨国公司不仅主导了我国的对外贸易,也使中国成为全球产业链的一个重要环节。

但是,跨国公司是把双刃剑,也会对东道国产生消极影响。如跨国公司利益与东道国财政权益的冲突。而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是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东道国,财政权益造受的冲击更大。据商务部统计,在我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50%以上是亏损。其中有相当部分是为了避税而制造的人为亏损。据国家税务总局估算,跨国公司每年国际避税给中国造成的税收损失至少在300亿元以上。其中,通过转让定价避税占其避税总额的60%。当然,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也必然体现在进出口贸易价格方面。而征收关税是海关的职责,海关完税价格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税收权益和贸易政策的实施。因此,海关也是监管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主要力量,与国家税务机关共同构成了我国反国际避税的中坚力量。

据海关统计,2008年――2010年期间,全国海关审价补税案分别为22.37万宗、28.01万宗、33.64万宗;审价补税额分别是72.6亿元、105.14亿元、108.22亿元。可见,价格瞒骗的案发数量及补税额不断增长,且呈现出集体化、专业化、行业化、智能化等特征。其中,转移定价成为价格瞒报的一种技术性、隐蔽性很强的方式。因此,反价格瞒骗是海关开展反国际避税工作的一项长期和艰巨的任务。所以,海关应该建立现代化海关税收征管长效机制,完善我国海关反国际避税工作机制。

二、完善我国海关税收征管机制,是完善我国海关反国际避税工作机制的基础和核心

(一)以贸易便利为基础,倡导分类管理,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1、建立关企合作伙伴关系,引导企业守法经营

海关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首先必须通过执法来履行国家赋予的各项职能,并且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国际经济的协调,海关职能已经从传统的征税、缉私等向社会安全、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武器控制等方面扩展。同时,我国政府必须更多地为纳税人的利益服务,最大限度地促进贸易效率。不但要管得了,而且要管得好。因而,实现执法和促进贸易效率两者的平衡,最大限度地提高贸易效率、促进经济发展,构成了现代海关制度重要特征。为此,必须在海关征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建立起一种执法与守法、服务与合作、信任与沟通的良性互动关系。一是要在继续完善关税立法、强化依法征管方面严于律己。征管人员要学法、懂法、守法,牢固树立依法征管的观念,严格依法行政,既重实体,又重程序,坚决制止各类违规操作行为的发生。二是要深入推行“行政公开”。“行政公开”包括税收征管的依据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首先,行政公开是企业学习法律、自觉守法的基本前提,起到普法教育和警示作用,应该作为促进企业守法自律的基础来抓。其次,行政公开为企业营造公开公平的经营环境,即“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行政公开使相对人对海关税收有明确的了解和预期,也能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从而降低征管成本。

2、创新监管方式方法,整合税收征管作业模式

贸易便利化是企业对海关的基本要求。随着商品、劳务、资本、信息大规模跨国界自由流动,跨国经营、全球采购、电子商务、零库存等现代商业模式不断出现,现代物流业蓬勃兴起,海关税收征管理念、征管模式和方法手段已与现代经济条件下不断变革出新的商业模式、金融模式和物流模式不相适应。因此,要满足企业对贸易便利化的不同需要,海关就必须结合经营模式、贸易方式和物流方式等对企业进行分类征管,实行一是打破关区壁垒,按照供应链自身流向实现无障碍监管,实现税收征管的严密性。建议充分考虑各区域的不同发展程度和口岸与内陆海关不同的监管资源状况,努力在大宗散货数量确认、装卸运输等方面探索一种高效规范的监管模式,除“属地报关、口岸放行”模式外,可更多采取“一点报关、多点放行、区域联动”来缓解口岸通关压力。二是实行无纸化通关等新模式后,口岸直接清关成为主要趋势,内陆监管点的职能将会弱化。建议根据实际监管需要,将监管点的资源在口岸及其他监管现场之间进行合理调整或机动,实现税收征管的高效性。

(二)以服务企业为导向,扩大税源税基,开拓广阔的征管空间

1、优化通关监管服务,增强税收工作主动性

海关作为国家改革开放的窗口,肩负着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和维护进出口秩序的艰巨任务。“改造服务意识,重新定位海关与企业的关系”是进一步深化海关改革、提高海关税收征管水平的关键。根据“六西格玛”企业管理法,海关作为国家行政机关,提供的服务应该是监督进出动的合法性,最大程度地促进贸易便利化。海关在监管企业的过程中,要及时和企业沟通,简化程序、提高效能,逐步建立税收大客户联络员制度,将各项海关各项服务经济的措施与预期目标的对比情况通告企业,实现海关对企业量体裁衣式的纳税服务。为此,各级海关必须认真探索落实税收抽样考核制度,提高税收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及时总结和推广税收征管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对于在税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予以表扬和奖励。

2、净化执法环境,提升税收征管效能

可采取一系列措施,如在媒体上新闻素材,召开新闻会、记者招待会、编辑出版宣传性出版物,制作影视作品等,协调与公众的关系、优化海关执法环境、实现海关税收管理目标。针对一些重大经济问题,海关应当主动与社会团体、守法经营者开展磋商洽谈工作,根据各自权利和义务签订MOU,并利用学术理论研究等机会促进相互间的理解,大力开展海关业务工作信息化建设,实施网上办事、网上咨询、红绿通道、便捷通关等措施,进一步强化海关队伍的服务意识和为民意识,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海关工作效能,建设一个高效便民的服务型海关。具体而言,一是要推进有关减免税制度改革,清理不合理的减免税政策规定,使企业在依法缴纳海关税收的基础上,真正享受到国家进出口贸易优惠政策;二是要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对加工贸易、保税物流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清理,加快转型增值税转型进程,在进出口环节尽量缩短转型过渡期,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三是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引导关员自觉学习,培养税收征管专家型人才并建立相应的人才管理库,加强对进口软件及软件特许权使用费等的审价和征税,保证海关单位和关员个人的发展适应形势要求。

(三)以风险管理为手段,整合监管资源,实现部门间联动协作

1、开展税收动态分析,全面推行风险管理

要建立贯穿于综合治税各项工作的风险信息流转公共平台,以风险信息流转公共平台为纽带,将综合治税各部门有机连接起来,体现风险信息在各部门间的运行状况及相互关系,形成左右联动、上下配合的生动局面。一是要建立前台与风险管理、后场的信息互动机制。现场海关要加强实际审核和实际查验,认真总结分析现场监管动态与风险线索,及时移交风险管理、后续管理部门;要及时向风险管理部门反馈风险布控指令,便于及时改进布控,提高命中率;要主动接受职能部门、风险管理部门的指导,建立起风险管理在通关监管全过程中的“链锁”机制。二是要建立风险管理与前台、后场的联系配合运作机制。要以完善税收分析监控制度为载体,通过参与风险管理的各职能部门在自身专业领域内开展税收风险分析和监控,认真分析和处置税收征管工作中的突出风险,把握与控制当前税收风险,查找税收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风险点,形成税收分析报告,充分发挥对现场海关决策参考的支持作用,提高后续管理工作的准确性和针对性。

2、统一思想认识,实现税收工作“全国一盘棋”

海关税收工作涉及到关税、通关、监管、稽查、缉私等职能部门。加强各部门之间联系配合形成合力是提高综合治税的根本保障。面对目前的一线监管、后续管理和打击走私等3支力量相互衔接不紧密,整体合力不明显等问题,一是要以建立健全税收征管长效机制为目标,要以“优化配置、优势互补、深度融合”为要求,充分利用风险管理平台和执法评估系统,做到前期实际监管到位,突出加强后续管理和风险管理,形成信息互通、管理相容,实现风险布控与分析评估、前期严密监管与高效运作、后续稽查与规范行为的有机统一和深度融合,形成环环相扣,相互作用的管理模式。二是必须转变观念,树立以税收征管工作“轴心”全局意识,摒弃各部门自身利益,充分把握工作规律,创新体制、创新机制,从抓好“结合部”建设这一关键入手,以“分工明确、责任清晰、配合密切、反应敏捷、运作高效”为要求和目标,建立综合治税联动配合机制,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形成有机整体。

(四)以后续核查为保障,落实内控机制,确保税款的应收尽收

1、加强后续管理,延伸监管链条

后续管理是一线实际监管的延伸和扩充,是构筑综合治税大格局的关键之一。要以“三查合一”为新起点、新契机,建立完善后续管理工作制度,创新工作方法,做到风险分析与稽查工作相结合;常规稽查与专项稽查相结合;稽查工作与规范企业相结合的“三个结合”。要以企业为单元、重点敏感商品为对象,按照点面结合的要求,选择重点企业和敏感商品进行重点分析,确定稽点。建立完善常规稽查与专项稽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从行业、渠道、商品等不同方面确定稽查对象,积极开展常规稽查,适时组织专项稽查。要健全完善税收风险预警监控与核查机制。适时对重点行业及政策调整期的敏感商品和重点领域开展全国性的税收核查和稽查。要从资金流、信息流、货物流入手,积极探索贸易调查的新思路、新方法,严厉打击商业瞒骗行为,达到“调查一类商品、摸清一种行情、规范一个行业、促进企业守法”的目的。为此,必须要动员各方力量保全税收,综合运用关税分析监控、风险管理、执法评估等手段,防控主要纳税企业及重点行业和商品的税收风险。打私工作要研究新形势,发挥打击走私促进税收的作用,以打私促进税收保全,防范和打击各类政策性、行业性、倾向性商业瞒骗,加强对一些重点海关、商品的税收专项审计。

2、落实关警融合,形成打私整体合力

现场稽查和缉私部门要根据打私会的部署和安排,以货运现场低报价格、伪报品名规格数量的情报搜集和风险分析为先导,切实加强对重点企业、敏感商品和高风险口岸的筛选分析,挖掘走私线索,不断提高打击走私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特别要通过对敏感商品走私案件的深挖细查,发现带有行业特点的价格瞒骗走私活动线索,作为打击重点进行专项打击。要深入开展贸易调查和价格调查,紧紧围绕关系我国国计民生、进口量大、对税收影响较大的商品和有境外特殊经济关系的重点企业在进出口环节的单证流、货物流、资金流开展调查,认真查处价格瞒骗走私违法行为。要重点加强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各主要贸易伙伴国海关之间的行政互助和司法协作,利用国外海关和警方合作渠道,联手打击跨境商业瞒骗走私行为。要切实加强物流监控。积极务实地推进舱单管理改革,建立同审单作业系统相匹配的物流监控系统。规范监管场所管理,加强人工核查,做到有效掌控。强化保税货物在保税区域、监管场所、加工企业及流转过程中的全程监控。要切实加强对缉私工作的组织领导,发挥缉私部门作为海关打私工作的主力军作用,保持反走私高压态势,以“贴近业务现场,融入监管一线”的思路,推动缉私办案部门与海关业务部门的深度融合,形成操作规范、高效运作、统一协调的缉私工作体制。要以建立齐抓共管的打私格局为目标,密切与地方党政、打私办的联系配合,与地方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执法部门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打私协作关系,实现海关主管、企业自管、社会共管。

三、充分发挥中国电子口岸的功能,构筑我国海关、税务、工商、外汇等部门共同合作的跨部门反国际避税工作新机制

中国电子口岸是2000年经国务院批准,由12个部委共建的公众数据中心和数据交换平台。它依托国家电信公网,实现工商、税务、海关、外汇、外贸、质检等部门以及进出口企业、加工贸易企业、外贸中介服务企业、外贸货主等单位的联网,将进出口管理流信息、资金流信息、货物流信息集中存放在一个集中式的数据库中,随时供国家各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数据交换和联网核查,并向企业提供应用互联网办理报关、结付汇核销、出口退税、网上支付等实时在线服务。

电子口岸的服务功能不断进行拓展和强化,即服务于国家宏观经济、服务于海关建设、服务于共建部门、服务于进出口企业。电子口岸已经构建“一站式”服务平台实现企业便捷通关的应用项目28个,整合物流商务信息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应用项目11个,为企业提供贸易便利、加快通关速度、减低贸易成本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目前,入网企业超过55万家,日均登录电子口岸办理业务的企业达15万家,日处理电子单证数量140万笔。

同时,电子口岸在为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提高效率、加强监管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作用。电子口岸已实现了与国务院12个部门和香港工贸署、澳门经济局等单位,以及14家商业银行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在线运行项目达到65个。目前典型应用项目主要有:出口退税联网核查系统、进口增值税联网核查系统、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深圳陆路口岸快速通关系统、CEPA原产地证明核查系统、集成通系统等。国家应进一步加强电子口岸建设,使其真正成为集口岸通关执法管理和相关物流商务于一体的大通关统一信息平台,成为有中国特色的“单一窗口”工程。

当然,电子口岸也能建设成为我国一个跨部门反国际避税的综合信息平台。在此基础上,逐步构筑海关、税务、工商等部门密切配合的跨部门的综合反国际避税工作机制,维护国家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加强海关与各国海关之间以及与世界海关组织的合作,加大打击通过价格瞒骗进行国际避税的行为。目前主要是通过《WTO海关估价协定》统一各成员的海关估价行为规范,消除估价的非关税壁垒作用和提高通关效率,而针对反价格瞒骗开展的国际合作也主要依靠双边合作。在这个方面,可以借鉴各国之间国际税收合作方面的经验。有关国家通过谈判签订估价协定或条款中增加反价格瞒骗国际避税、偷漏税的合作条款,由各国海关负责执行。主要是相互交换价格情报,包括交换关联企业的情报、交换防止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逃税避税的资料、互为对方海关在本国进行价格调查提供帮助等,提高国际反避税的实际效果。

综上所述,以建设现代化海关税收征管长效机制为基础,完善海关反国际避税工作机制;以电子口岸为纽带,逐步构筑我国海关、税务等部门密切配合的跨部门综合反国际避税工作机制;加强海关与各国海关及世界海关组织在反国际避税方面的合作,在世界范围内形成反国际避税的天罗地网,保护各国政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贸易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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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朱伟.电子口岸十年[J],《中国海关》,2011

[6]李九领,马永飞等.我国海关反价格瞒骗工作面临的挑战与对策研究[J].《财经界》,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