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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县域经济 资源与环境 案例分析
县域经济是指一个县或县级市行政区划里的综合经济。截止到2006年,全国县级行政区划有2860个(港澳特区及台湾省除外);2006年,我国县域内人口总数达9.18亿,占全国总人口的70.24%;全国县域经济的地区生产总值达8.81万亿元,占全国GDP的48.10%。发展县域经济是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发展的切入点,在县域经济竞争日趋激烈和生态环境保护日益严峻的新形势下,研究县域经济发展的新模式,对于提升县域经济综合竞争力和资源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县域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内涌现了很多县域经济发展模式,不少学者也对此进行了研究,这些研究着重探讨的是单一型的县域经济发展模式,对于资源环境型的县域经济发展模式涉及较少。本文将基于资源与环境平衡的视角,采用案例分析的方法,通过比较几种县域经济发展模式特点,为不同地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借鉴和启示。
一、资源型县域经济发展模式
1.模式介绍
资源型县域经济发展模式是指通过开采本县域内丰富的资源如矿产、森林、牧场等来带动与该矿产资源相关的行业的发展从而全面拉动全县经济的发展。例如河北省灵寿县、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陕西省定边县等均属于该种发展模式。
2.案例分析
定边县地处陕西省西北部,是陕西省有名的矿产资源大县。该县面积为6920平方公里,总人口为31.5万。该县拥有煤、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等二十多种,据测算,该县境内油区储藏面积780平方公里,储量近1亿吨,已探明有开采价值的三块油田总储量2500万吨。其天然气田是我国最大的陆上整装气田,属世界级气田,已探明储量2300亿立方米,且气层连通性好、压力稳定。2007年该县实现生产总值65.85亿元,同比增长21.1%,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6.14亿元,增长14.9%;第二产业增加值52.22亿元,增长22.6%;第三产业增加值7.49亿元,同比增长15.8%;一、二、三产业的比重为9.3%、79.3%和11.4%。农民人均纯收入为2660元,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8360元。数据显示,资源型县域经济发展模式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资源的产出,资源产出为其带来了丰厚的财政收入,但对其农民收入增长作用不大,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富财政不富民”的现象。
3.劣势分析
(1)替代产业缺乏,经济发展滞缓。资源型经济的不断扩张,在不断消耗有限资源的同时,直接挤压了现代加工业和商贸流通业的生存空间。资源型经济的一个重要产业特性是生产环节较少、产业分工相对简单、技术要求偏低、生产周期较短。因此,在资源丰富但经济发展水平欠发达的地区,资源产业很容易受到社会游离资金的青睐。一些有发展潜力的产业,因资金长期大量流向资源型产业,而错过了黄金发展时期。甚至有一些产业,在实现一定原始积累后,也跟风趋“热”去发展资源产业。可以预见,这种情况如不尽早改变,随着资源消耗速度的加快和资源采掘难度的日益增加,资源型经济面临的困境将会愈来愈大,而新的优势替代产业因长期受到挤压还未凸现锋芒,将可能直接冲击县域经济产业布局,阻碍县域经济进一步发展,并导致总体发展水平滑坡。
(2)经济结构滞后,增长方式粗放。从整个产业结构来看,它的经济增长过分依赖自然资源。由于不需要较高的生产技术,致使经济增长完全表现为一种原始、自然产品的积累过程。自然地理条件一旦出现异常,县域经济出现波动在所难免。从产业内部结构来看,资源型经济大多数是采掘业和原材料工业,大部分生产的是初级原始产品,生产方式粗放,资源开采率十分低,资源浪费严重。
(3)财政增收不快,利润流失严重。资源型经济在抑制其他产业正常发展的同时,也直接导致了财政创收渠道的单一。资源型经济的主导产业多为上游基础性产业,产品附加值远低于下游加工业,导致加工利润大大流失,致使财政增收局限于低级层面。随着资源的消耗枯竭,县财政收入停滞不前,甚至出现倒退。同时,资源性产品的价格偏低,资源开发未能得到应有的补偿,也阻碍了财政收入的有效增长。
(4)生态环境恶化,治理任务繁重。资源型经济由于依靠采掘资源发展县域经济,在采掘资源时产生的“三废”随意排放,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现在有不少资源型县域出现了地面凹陷干裂、房屋裂缝、森林被毁、水源被污现象,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极大地威胁着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
二、旅游特色型县域经济发展模式
1.模式介绍
所谓“特色”就是优势、专长,就是市场竞争力。县域经济的发展应具有地域特色,这是与其地理区位、历史人文、特定资源相关联的。县域经济发展要“宜农则农”、“宜工则工”、“宜商则商”、“宜游则游”,注重发挥比较优势,突出重点产业,构造具有区域特色的竞争优势。比如畜牧业、养殖业、生态农业、特色农业、旅游业等等都是有特色的产业。所谓旅游特色型县域经济发展模式就是发挥其境内旅游资源优势,加以开发形成具有地域特色的旅游产业,依靠旅游产业所带来的关联收入发展其县域经济。
2.案例分析
登封县位于河南省中西部的中岳嵩山南麓,全市总面积12.2万公顷。总人口62万。登封历史悠久、文化灿烂、山川壮丽,现有文物古迹1127处,是著名的“文物之乡”;现有武术馆校79所,在校学员3万余人,也是著名的“武术之乡”。登封最大的优势是旅游资源丰富,登封县把旅游作为优先发展的龙头产业来抓,强力实施“旅游立市”战略。全市景区年接待量近200万人次,门票直接收入4000多万元,以旅游业为主导的第三产业产值占GDP的比重达31.4%。2007年,全市GDP实现67.4亿元。同比增长17%;地方财政收入完成3.19亿元,同比增长43.4%;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36.9亿元,同比增长136%,均位居郑州6县(市)之首。
3.劣势分析
(1)旅游特色型县域经济的波动性强。旅游经济是一种对外来游客依赖性很强的经济,外界一切影响旅游者进入性的因素都可能对旅游经济造成很大的影响,从而影响县域旅游发展,进而影响其县域经济。
(2)旅游特色型县域经济的财政贡献低。县级财政主要来源于旅游经济所带来的税收收入,而旅游由于其所带来的税收收入波动性较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比工业所创造的税收收入低,所以很容易造成以旅游经济为主导的县域经济财力薄弱,无法进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与发展,县域整体经济实力也会受到影响,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富民不富财政”的现象。
三、资源环境型县域经济发展模式
1.模式介绍
资源环境型县域经济发展模式就是在资源型县域经济发展到了一定阶段后,由于受到资源和环境限制,其工业发展逐步向外拓展,工业企业“走出去”,同时充分发挥其旅游资源禀赋,旅游产业“走进来”,实现资源与环境平衡的县域经济发展模式。
2.案例分析
湖北省兴山县位于湖北省西部,长江西陵峡北岸,是中国古代四大美女之一汉明妃王昭君的故乡,其境内水能、矿产、林特、旅游等自然资源丰富,该县依靠其境内丰富的磷矿资源,经过20年的探索与发展,现拥有一家上市公司兴发集团,兴发集团目前是我国最大的磷酸盐生产企业、世界最大的六偏磷酸钠生产企业,中国化工500强第97位,2007年兴发集团实现销售收入、利润、创汇分别达到30.54亿元、3.62亿元、1.14亿美元。根据该县县情,该县提出了“打造百亿兴发,接待百万游客”的“双百工程”目标。由于土地、环保、区位等诸多制约因素,兴发集团在县内发展的空间受到了很大限制,要建设百亿兴发,必须“走出去”,积极向外拓展,保证政府财源的稳定性。工业走出去了留下了足够的空间用来发展旅游产业,带动周边农民发展服务业,从而提高农民收入,真正实现了“富财政又富民”的和谐景象。
3.优势分析
(1)提供稳定的财源保障。资源环境型县域经济发展模式是国家“两型”社会建设下的产物,其特征是合理利用资源,转变经济增长方式,降低环境成本,稳定财政收入。
(2)有利于可持续发展。资源环境型县域经济发展模式是工业与环境协调发展,具体体现在工业向外走出去发展,县内发展高精尖科技含量较高的技术产业,留下的空间和资源用于发展旅游产业,旅游产业对环境破坏性小,有利于维护生态平衡,实现可持续发展。
(3)有利于提高农民收入。单一的资源型县域经济不仅对环境污染破坏性大,而且不能有效拉动农民增收,与旅游产业相比,工业生产所涉及的行业较少,相关从业人员也很少,对农民收入增长拉力不强。资源环境型县域经济在保护环境的前提下积极发展旅游产业,旅游产业涉及行业较多,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有利于加速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提高农民收入。
四、结论
研究表明,资源环境型县域经济发展模式是环境成本最小,资源配置最优,通过基于资源禀赋的工业和旅游业的协调发展,实现财政收入和农民收入双增长的可持续发展模式。这种模式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与区域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形成以新型工业与旅游产业并重发展为主导的发展格局。在遵循科学发展、创新、可持续利用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基本要求下,从优化新型工业与生态旅游业发展模式入手,强化新型工业与生态旅游协调发展机制,积极向外拓展以加快新型工业发展,向内强化生态环境建设,加快旅游产业发展,不断提高农民收入,从而实现资源与环境平衡的县域经济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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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盛章 赵桂溟:中国县域经济及其发展战略[M].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2002
关键词:齐拉西酮;利培酮;精神分裂症;临床疗效;安全性
精神分裂症是一种可以让人逐渐衰弱的心理疾病与精神疾病,发病率占人口总数的1%左右,在精神分裂症患者中,有10%的患者有严重的自杀倾向。精神分裂症可分为阳性与阴性两种,阳性精神分裂症的症状主要为幻听、偏执、存在幻觉等;阴性精神分裂症的主要症状为愉悦感丧失、个人意志丧失、存在厌世情绪等[1-2]。我院在精神分裂症患者治疗中应用齐拉西酮与利培酮,现对两种药物的临床疗效与安全性作如下报道:
1 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取我院于2014年1月~2015年1月收治的80例精神分裂症患者为研究对象,所选患者经临床检查后均符合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所选患者的排除标准为:妊娠期患者、齐拉西酮与利培酮过敏患者、躯体疾病患者。将所选患者随机分为对照组与观察组,每组患者为40例。对照组男28例,女12例,患者年龄为18~47岁;观察组男23例,女17例,患者年龄为19~50岁,两组患者的一般资料经对比后差异不具统计学意义(P>0.05)。
1.2方法 对照组患者服用利培酮接受治疗,患者的初始服药剂量为0.25 mg/d,患者服药剂量最大为4 mg/d,患者每日服用1次;观察组患者服用齐拉西酮接受治疗,患者的初始服药剂量为40 mg/d,护理人员可以根据患者的病情实际情况与个人耐受程度来逐渐增加药量,患者的服药剂量不得超过160 mg/d,两组患者的服药治疗时间均为8 w[3]。
1.3临床观察指标 对比两组患者治疗前后的PANSS得分,利用PANSS量化表进行统计,该量化表主要包括有阳性、阴性症状量表及精神病理量表,若患者的得分值越高,表示患者的精神分裂症病情越严重[4]。此外,对比两组患者在服药治疗之后不良反应的发生情况,并加以分析。
1.4统计学方法 本研究所得数据均经由SPSS17.0软件包进行检验,计量资料表示为(x±s),利用t值对其加以检验,计数资料表示为(n,%),利用χ2对其加以检验。若两组患者数据经对比后P
2 结果
2.1两组患者PANSS得分对比见表1。
2.2两组患者的不良反应发生情况见表2。
3 讨论
精神分裂症是临床治疗中比较严重的精神障碍疾病,也是导致患者出现精神残疾的重要诱因[5]。若是患者在首次发病之后未能接受比较彻底的治疗,就会发展成为慢性精神分裂症,导致病情的迁延程度较为严重[6]。
在精神分裂症患者的临床治疗中,药物治疗最为常见,常用的药物主要有利培酮与齐拉西酮等。利培酮是一种单胺能拮抗剂,其亲和力相对较低,可以与α-2肾上腺受体相结合。而齐拉西酮是一种非典型性质的抗精神病药物,可以用于患者的长期治疗,并且可以对D2形成较强的阻断作用,加速5-HT的进一步吸收,对于患者的激越症状起到较好的控制作用。与此同时,齐拉西酮可以较好地控制患者的阳性症状,且还可以通过阻断D2等形式来对患者的阴性症状进行较好的控制。齐拉西酮还可以对NE形成阻断,进一步激活患者体内的β2受体,确保患者的认知功能可以得到较好恢复,齐拉西酮对于患者体内的5-HT1A受体也有较强的阻断性,可以有效起到抗焦虑、抗抑郁的效果。另外,齐拉西酮与患者肾上腺素受体、胆碱能受体等之间的亲和性较低,患者在服药接受治疗的过程中并不会出现严重的认知障K、泌乳素改变等。
本研究结果显示,在接受治疗之后,两组患者的PANSS得分均出现下降,但观察组患者下降更为明显,且明显低于对照组患者,两组患者的数据经对比后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此外,在对比两组患者治疗后的不良反应情况可以看出,对照组患者出现不良反应的例数为13例,而观察组则仅有4例,两组患者的数据经对比后P=0.014
4 结论
在精神分裂症患者临床治疗中,齐拉西酮可以有效缓解患者的病情症状,且降低患者不良反应的发生几率,临床应用效果好于利培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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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筑工程结算;难点;原因;治理措施
一、建筑工程结算的难点
1、建筑工程结算的依据难以确定。
建筑工程结算的依据存在不确定性,根据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依据,就有不同的分类方式。按照建筑工程结算的性质不同,就可以将建筑工程结算分为两种:计量依据,费率、价格依据;而按照性质来源的不同,又可以分为合同中确定的依据以及在施工过程中进行逐步商议的依据。这种建筑工程结算依据存在不确定性主要的原因是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没有比较明确的合同双方结算依据,即使有的合同有,但也是比较的含糊,模棱两可,存在不合理性,以及合同双方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建筑工程结算的商榷依据也存在不确定性,进而引发合同双方产生经济纠纷。
2、建筑工程结算的期限和审核效力难以确定。
建筑工程结算是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施工工人进行劳动支付的前提,对工程计量以及建筑工程支付的期限不同,签订合同双方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也是不同的。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对建筑工程款的支付形式进行比较明确的约定,无论是采用分期支付的形式,建筑工程完工以后一次性支付的形式,还是设定一个结算的期限的形式等等都没有,这样就使得签订合同的双方出现经济纠纷时,因为这些原因而没有设定时间权限,在进行建筑工程款不能够按实结算,就没有按照正常的法律形式,这样就会导致建筑工程款的结算变得遥遥无期。建筑工程结算审核效力比较的难,一旦出现经济纠纷时,走上法律程序,这样就会使得要进行对方的审核,重复的操作就会拖延时间,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并且以工程没有完工为由而拖欠工资。
3、建筑工程结算纠纷缺乏合适的解决机制
目前,我国出现建筑工程结算纠纷的情况越来越多,然而解决这些建筑工程合同经济纠纷的机制却比较的单一,不能够采用多种形式来解决经济纠纷问题,一般解决合同经济纠纷都是采用诉讼的形式。然而诉讼作为建筑工程结算解决经济纠纷的主要方式,却缺乏灵活、便捷,不能够及时的解决出现的建筑工程合同经济纠纷,从而降低了解决经济纠纷的效率和公正影响力。在一次的案件中,经过了多次工程结算审理和坚定,最终才解决这一经济纠纷,这样的过程和程序既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又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二、建筑工程结算难的原因
1、建筑工程管理存在无序和混乱,制约着建筑工程结算
目前,由于在现阶段下的经济体制,我国对合同的管理存在极其不规范的现象,现在的经济体制存在一定的制约性,并且管理手段落后不能够满足现在建筑工程结算的管理。建筑工程合同存在的不完全性就要求对合同进行规划的管理,而建筑工程造价的不确定性则要求对合同实施的工程加强管理。现在,存在很大的问题是在于技术与经济的脱节,施工管理和合同管理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不能够形成统一,施工人员既不能够对经济有所了解,又不能够有一定的合同管理意识。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一般的管理人员都只是注重对工程质量的管理,而忽略了对合同的管理,同时监管的体制也不能够达到要求,不能够实现规范化管理的要求。
2、建筑工程合同的不完全性决定了工程款的不确定性
建筑工程合同是一种比较典型的不完全性合约,其与一般性的购物合同有所差别。这种不完全性是由于建筑工程本身决定的,建筑工程本身就存在比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在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的过程中,不能够对每一个细节都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并且对可能出现问题的地方改善措施和解决方案有明确的规定,更不能够对存在不可预知的情况做好实现的补偿和安排。为了能够将改善建筑工程合同这种不完全性,签订合同的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都应该考虑到再协商,再修正,以便更好地解决纠纷,以此来弥补建筑工程合同中这一缺陷。建筑工程合同款的最初造价和追加款存在不确定性,在进行具体施工过程中,需要进行随时的变动,不断地进行调整。
三、建筑工程结算难的治理措施
1、提高解决工程结算纠纷的质量
有效地提高解决工程合同纠纷的质量关键在于建立合适的纠纷解决机制。根据以往的案例表明,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建筑工程结算的纠纷,并不是一种最理想的方式,诉讼存在其自身的缺陷,解决工程缓慢,程序复杂,现在应该借鉴国外一些先进的经验,来改进我国现在的解决建筑工程结算合同经济纠纷机制。采用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通过运用这种解决方式,就不需要做那些复杂麻烦的法律程序,而是通过谈判、协调、调解等等形式来解决纠纷,这种方式具有比较强的专业性,一旦出现经济纠纷时,能够迅速作出正确的判断,并且简单、便捷,在国际工程纠纷中得到了比较广泛的应用。
2、提高合同的签约质量
提高合同的质量关键在于能够在签订之前做好防御工作。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该对采用什么样的结算方式有比较明确的规定,无论是采用计量与支付,还是建筑工程费用需要变更以及需要进行索赔的都应该有相应的规定,同时在签订合同时,还应该对合同双方应该承担的责任以及义务都有比较详尽的规定。提高合同质量主要的是提高合同双方人员的综合素质。对采用不同方式来进行签订合同的双方,采用招标工程的,应该将招标文件尽快的转换为正式的合同,并且加强对合同的审查;对进行工作的,应该找好合格的人,并且不断地提供人的服务。
四、总结
建筑工程结算是建筑工程合同款中重要的内容,建筑工程结算是一件比较细致的工作,需要认真仔细,即使在进行阶段的过程中存在诸多的困难,但是我们不能够因为这些困难而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畏首畏尾,而应该尽可能的考虑好合同的细节,并且积极的针对这些难点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恰当的解决措施。
参考文献
[1]杨业豪.浅议建设工程结算阶段造价控制与管理[J].中国城市经济,2011年15期
[2]罗文楚.浅谈工程造价及工程结算管理[A].湖北省中、小水电建设与管理专委会成立大会及学术研讨会资料汇编论文集[C].2004年
本文通过对一起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中普通的经济纠纷被以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审理的过程进行评析,以期对存在同样情形的公司经营者,如何进行法律风险管理有更深入、更全面的认识。
案例描述
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当事人盛某、李某与当地人王某三人于2012年初出资700万元创办琪*针织有限公司,由李某任法定代表人。公司2012年2月起开始投产,接受福建厂家的订单,该公司除自己加工外,还与50多家个体加工户签订加工合同,将订单发给加工户加工,约定交货两个月后结算加工费。与福建厂家的结算只能由盛某办理,其他人办理不了。盛某从2012年2月至8月先后收取福建厂家结算的货款1766969元,盛某付给李某996325元,付给王某200000元。三人将收取的货款用于填补公司购买设备的欠款、装修款及发放员工工资。
公司与各加工户的合同结算日期在8月份后陆续到期,公司暂无力支付加工费。盛某与王某因管理发生纠纷,被股东王某纠集当地人员殴打,李某被加工户追债。盛某、李某于8月底离开公司,公安机关于2013年1月将呆在乡下的盛某、李某抓获,并认定50多户加工户被骗加工费1161629元。
检察院审查认定了公安机关查明的事实,并认为涉案数额特别巨大,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因此将案件移送市检察院审查。案件到了市检察院后,辩护律师接受委托介入案件。会见当事人、详细阅卷后,及时向市检察院提出当事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法律意见书,后市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县检察院。
辩护律师在这个过程中了解到,该案最初是因为众多加工户到县委县政府上访,经县委开会决定由公安局立案侦查的。主办检察官明确答复律师,案件必须。而三人中的王某是当地人,不知何原因,未被刑拘,甚至没有“另案处理”。
检察院于2013年8月中对盛某、李某提起公诉,认定两人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是:一是认为三人明知自己没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收到加工费后又不履行合同义务;二是在负债累累的情况下,盛某、李某于8月中卷款逃匿。
县法院于2013年8月29日对此进行了公开审理。
无罪要点
辩护律师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本案中公司经营虽有不规范的问题,却不能认定为犯罪:
一是琪*针织有限公司不存在没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的问题。琪*针织有限公司在接受福建厂家的羊毛衫加工委托后,除自己加工一部分外,再委托厂外50多家个体加工客户进行加工。琪*针织有限公司承接福建委托合同在前,委托加工户在后,而且与福建公司的合同履行过程中都比较顺利,并不存在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问题。本案中两被告人的行为,不能确定他们有“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能力”,或是“通过委托加工户来骗取加工费”的主观意图。
二是琪*针织有限公司不存在收到加工费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琪*针织有限公司的全部加工费款是盛某同福建厂家结算,再由盛某付款给李某和王某。公司先后收取了福建厂家结算的1766969元,用于公司经营,并无个人侵吞的情况。
公诉人认为琪*针织有限公司在收到福建加工费后,不支付加工户的合同款,而是用于工厂设备、工人工资等,是骗取加工户的行为。辩护律师认为这是一种客观归罪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2012年8月份前琪*针织有限公司收取福建厂家货款时,与加工户的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的时间未到。公司支付工厂设备与工人工资等,都是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而与加工户约定两个月结算加工费,这在一般的加工生产经营中,均是常见的。
三是股东离开公司并非是卷款逃匿。法定代表人李某、股东盛某因被当地人股东王某殴打,无奈离开工厂回到老家。即便如此,盛某还是出具委托书,让李某去福建结算其他货款。因为只有盛某能与福建厂家结算货款,如果想侵占货款,盛某完全可以自己结算货款后逃走。两被告人事后亦没有提取工厂货款逃跑的情况,公司与两被告人并不存在公诉机关指控的卷款逃匿的行为。
辩护律师人认为,两被告人股东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法院对律师的辩护意见非常重视,多次与律师交换意见。由于羁押时间过长,在律师多次交涉后,法院于2013年11月22日对被告人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被羁押长达11个月的当事人获得了自由,11月25日检察院撤回,11月26日县公安局撤销了案件,不再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经验教训
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有可能给公司、经营者带来灭顶之灾。尽管公安部早在1989年就下发了《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1992年又下发了《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但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现象却屡禁不绝。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的情况近来有抬头趋势,2012年以来,本律师办理有三件合同诈骗罪案件,均是普通经济纠纷,幸好在侦查及审查阶段辩护成功,没有进入法院审理。
本案因履行合同引起的普通经济纠纷,由于当地维稳需要,由当地党政机关决定,公安机关强行当做刑事案件来侦办。公安局、检察院、法院都受到各方压力。本案律师介入后,虽然各被告人最终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但遗憾的是,公司再也无法经营下去了,而公司欠下的加工费,也无法全部支付给加工户,且办案人员也因这起错案受到处分。这起公安机关违法插手普通经济纠纷的案件,导致了办案机关、公司、加工户三输的结局。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往往存在各种不规范或违法的情形,或许更多的人只看到公司因欠款被人告上法庭,以及因违法经营被相关管理部门进行一般处罚的情形,却绝难想象到公司老板和主管有可能被抓捕、坐牢。
相对的,民事责任只是因为普通的违约行为,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行政责任也主要是针对主观恶性不大、情节相对较轻的违规行为设置的,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等。
而最容易被公司经营者忽略的是企业刑事法律风险。落后的法治环境、陈旧的法律观念,使得公司经营者欠缺法律意识;而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市场秩序不规范,又常常令企业经营者铤而走险,走向犯罪深渊;而更多的是因为企业家经营不规范,企业组织管理、财务管理技能方面的缺陷,导致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存在触犯刑律的风险。
企业家可以没有法律知识,但不可以没有法律意识。企业经营者如果还停留在过去那种事后救火式的法律救济方式来维护合法权益,已跟不上时展的要求了。
在发达国家,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与企业的战略管理、财务管理、市场运营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一样,已经成为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
在我国,自从英国路伟律师事务所将法律风险这一概念引入国内之后,引起了国资委等政府部门高度重视,相关部门法规政策相续出台,相关的法律风险管理实践也因此得到了长足的发展。2006年国务院国资委出台《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明确要求中央企业对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法律风险进行全面管理,在该指引中法律风险正式被列为企业面临的五大风险之一。
2008年,在上述指引的驱动下,中国移动集团、国家电网等一批大型国有企业纷纷建立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全面管理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2012年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正式公布《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GB/T 27914-2011),为企业实施法律风险管理提供了国家标准版通用指南。这一指南的公布进一步促进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全面推广。可以预见,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将法律风险管理纳入日常经营管理中去。
更多的中小企业并没有意识到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与传统法律顾问业务的巨大区别,以至于没有意识到它的真正作用。传统的法律顾问是一种简单提供法律咨询及合规审查的外部式法律服务,这种服务模式远离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无法对企业运营中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有效防控。
【关键词】合同诈骗;合同效力;刑民交叉;担保效力
一、问题的提出
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以乙的房产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丙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合同到期后债务人乙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甲因此将乙和保证人丙至法院要求其偿还贷款及利息,并请求法院判令抵押和保证有效并享有担保权。法院受理该案后发现,借款人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抵押登记注销章,向房管部门行贿等手段,以房屋重复抵押恶意骗取贷款人贷款,此案债务人乙涉嫌合同诈骗罪。此时的问题是人民法院是应当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查处,中止民事审判呢,还是继续审理?如果继续审理,那么此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乙和丙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二、合同诈骗案件中合同纠纷处理方式
如上述案例所示,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中,若发现合同诈骗犯罪的线索,在诉讼程序上如何处理?到底是中止民事审理“先刑后民”还是继续审理“刑民并行”亦或是“先民后刑”?对此我国法律没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的处理规则也不统一,差别很大。
(一)有关民刑交叉案件处理的法律法规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刑事犯罪线索的处理主要依据有《民事诉讼法》第150条关于“中止诉讼”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9日通过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经济犯罪若干规定》),其中对此类问题作出了一些比较原则性和模糊的规定。
此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8日了《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称《处理意见》),不过这仅仅算是地方司法文件,其效力等级较低,但是也可以作为判案的参考。《处理意见》区分了民事案件审理中,刑事犯罪部分仅被发现还未判决以及刑事犯罪部分已经生效刑事判决确认两种情形。
(二)目前实践中合同诈骗案件中合同纠纷的具体处理方式
1. 继续审理。继续审理合同纠纷也就是刑民分开审理、刑民并行。实践中法院作出继续审理决定的理由大概基于如下几点:
首先,《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应当中止诉讼”。法院往往在判决中这样表述,“某某可能涉及合同诈骗的犯罪,并不影响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审理本案当事人间的合同纠纷,因此本案继续审理。”即人民法院通过判断合同诈骗犯罪的刑事审判结果是否影响合同纠纷的民事审判来决定是否继续审理,若不影响,则继续审理。然而,何为影响,如何具体判断是否影响这些问题仍不清晰,缺乏可操作性,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其次,根据《经济犯罪若干规定》第10条的规定来判断合同诈骗罪是否与审理的合同纠纷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若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将继续审理合同纠纷。因此,对于“同一法律关系”的判断将是一个重点与难点。
2. 驳回。实践中,法院往往根据《经济犯罪若干规定》第11条的规定“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裁定驳回。判决中表述如“刑事裁定对被告诈骗贷款定罪处刑,原告以提起抵押借款合同之诉的法律事实已不存在,故原告应予驳回。”
3. 中止审理。法院裁定中止审理,即“先刑后民”。其理由大多数也是基于《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认为刑事法律对当事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犯罪影响了民事合同效力的认定。因此要等待刑事案件判决做出后再审理民事纠纷,然而这种做法的弊端在于这样一来被害人的合法民事权利有可能被拖延而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并且可能出现被告为了达到拖延审判逃避责任的目的,故意自行制造合同诈骗犯罪的线索的现象。
(三)合同诈骗案件中合同纠纷处理方式的建议
从目前的审判实践来看,大多数法官抛弃了以往所秉持的在民事审判中一遇到刑事犯罪问题就采取“先刑后民”处置原则的做法。随着对民事权利保障的重视,法官们也给了处理这类案件更多的选择空间。从理论和实践上来,对于民事和刑事审判谁先谁后的问题主要有三种处理方式。其一 “刑民并行”,即人民法院对于合同纠纷的民事审判继续进行,同时对刑事部分交由刑事诉讼处理,两者并行不悖;其二“先刑后民”即中止合同纠纷的审理,待对合同诈骗罪犯的刑事诉讼终结后再审理合同纠纷;其三“先民后刑”即继续审理合同纠纷,结束后再对合同诈骗犯罪进行刑事诉讼。但多数情况下都采用前两者,“先民后刑”则基本停留在学术讨论的范畴,司法实践中较少运用。
那么,对于我们讨论的在合同纠纷审理中发现存在合同诈骗嫌疑时,我们究竟应该采取怎样的诉讼程序呢?正所谓“法律的终极原因是社会的福利”。对此,我们应该更多从保护受损害方的合法权益以及有利于审判的角度来衡量。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在诉讼性质、依据、目的等方面均不相同,对行为进行评价的标准和角度不相同,对违法犯罪的人的惩罚和对受害人的救济也不相同,所以我们不能理所当然的把这类问题直接推给刑事法律来处理。上述案例中,如果法官驳回,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借款人乙因合同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那涉案的借款当如何处理呢。根据《刑法》第64条的规定是责令退赔,及时返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但是,用作担保的乙的房产和丙的保证责任是否就此免除了呢。不经过民事审判债权人的担保权这部分权益就很难受到保护,这样不利于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及时有效保护。然而,如果一味坚持每个案子都“刑民并行”又可能会影响审判的效率。那么,判断标准究竟是什么?
结合最高法《经济犯罪若干规定》和上海高院的《处理意见》的有关规定,本文认为,应该以该案中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是否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辅之以“一案的审理是否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作为判断标准。若犯罪线索与民事案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应当继续审理合同纠纷,采用“刑民并行”。如果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再判断一案的审理是否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来作出“先刑后民”或者“先民后刑”的决定。
首先,对于“同一法律关系”的判断理论界观点不一,从法律法规中也找不到相关解释。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法律所结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或权力-义务关系。同一法律关系就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的该合同纠纷所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当事人所涉嫌的合同诈骗犯罪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相同的。本文认为其判断标准主要有主体相同、行为相同和责任相同三个方面。所谓主体相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与合同诈骗罪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是一一对应的。所谓行为相同,是指合同诈骗罪中的主体的行为同时也是合同关系中主体的行为。而责任相同指的是法律后果是否为同类型责任。
以上述案子为例,该案中原告甲和被告乙之间既有借款合同关系,又有担保法律关系,同时原告甲和第三人丙之间又存在保证合同关系,而刑事法律关系涉及乙对受害人甲的合同诈骗关系。该案中主体并不完全重合。其次,责任类型不同,刑事中只涉及责令退赔借款金额。但是民事审判中还涉及担保责任的认定。因此,本文认为,对于该案应该“刑民并行”。
其次,如何判断一案的审理是否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具体来说,通过刑事或者民事程序对于有关事实和责任的判断是否影响或者有利于民事或刑事方面的审判。因为刑事和民事处理案件的方式和优劣性差异很大。为了充分利用两者的优势,提高审判效率。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时发现合同诈骗线索案中,若两者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原则上应采用“先刑后民”的处理方式。因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高于民事诉讼,而且侦查机关的取证能力强,这样有助于合同纠纷的民事审判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比如一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假冒身份与对方签订借款合同。此时,先进行刑事审理,以刑事审理中对犯罪事实的具体认定,来帮助民事审理中对合同效力的判断。当然,“先民后刑”的做法虽然少见,但也存在。比如合同诈骗的受损害人人数众多,因为找不到全部的受损害人法院因此无法将受骗的财物向所有的受损害人退赔,此时,如果一味地等待全部受损害人查明将不利于已确定的受损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这部分受损害人可以先通过合同纠纷的民事诉讼获得救济。
三、合同诈骗案件中的民事合同效力认定
(一)目前实践中对合同诈骗案件中民事合同的效力认定
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包括五种情形。那么在民事审理中对主合同及担保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呢?
1.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理由是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就同时符合《合同法》第52条第(三)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是以借款合同来掩盖一方诈骗的非法占有目的,因此合同无效。主合同无效,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自然无效。此外,有的法官还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一)款“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来认定此类合同无效。
2. 主合同可变更、可撤销。根据《合同法》第54条第2款的规定,认为此合同属于“欺诈”,因此合同可变更、可撤销。若受损害方在知道诈骗犯罪事实后,未在一年除斥期间内提出撤销合同的请求,该合同有效。而此时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可能有效也可能无效,要具体分析。
(二)合同诈骗案件中合同效力认定的总结与建议
1. 合同并非必然无效。首先,刑法和民法作为两类功能各异的部分法,刑法的评价不能代替民法的评价。刑法对合同诈骗罪的评价实质是对犯罪人以欺诈手段骗取别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的否定。而合同仅仅是犯罪人实施诈骗获得财物的工具和手段。对行为的否定不一定代表对工具的否定。因此,刑事被告人构成合同诈骗罪并不必然导致其对外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其次,本文认为实践中认定合同无效的理由也存在一些问题。《合同法》第52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情形下的合同又称为伪装合同,指的是行为人为了达到非法目的以迂回的方法避开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例如,当事人通过虚假的买卖行为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一般指的是合同双方都知晓这个非法目的。而我们所讨论的是合同一方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骗取对方财物。他签订合同并不是为了掩盖骗取财物的事实,而只是骗取财物的工具和手段,合同相对方是受害人,并非双方串通。此外,根据“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来认定合同无效时,对于“国家利益”的认定要谨慎。从我国鼓励交易的原则来看,对合同无效的认定应该有一定限制。本文认为,只有损害了国有财产、国家整体利益的时候,才能认定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对合同认定无效。
2. 合同效力之判断标准。本文认为,应当区分合同诈骗的实施发生在合同签订还是履行阶段来认定合同效力。合同诈骗罪指的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而对合同效力的判断应该是判断双方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法。所以合同履行过程中实施合同诈骗并不影响合同效力的判断,即合同履行过程实施诈骗的,比如《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中第(四)(五)两种情形下,若无其它无效事由,合同应为有效。
其次,在合同签订中实施的合同诈骗本文认为原则上应该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认定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此时应由受损害方作出选择,若受损害方未在一年除斥期间内提出撤销合同的请求,该合同有效。前述案例亦应认定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3. 对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结合前述案例,如果受损害方行使撤销权合同因此无效后,担保合同必然也就无效了。现在我们讨论如果受损害方未行使撤销权,主合同有效,那么债务人自己的抵押担保和第三人的保证担保合同效力如何?
本文认为,在案例中债务人乙是通过伪造抵押登记注销章,向房管部门行贿等手段与债权人甲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的,不管他是采取什么手段,抵押物权经登记而成立,并具有一定的公信力。贷款人在已经尽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后,其作为善意相对人取得的抵押权依法理应受到保护。
那么第三人丙的保证责任是否免除呢?第三人丙不知道借款人甲诈骗的目的,因此在签订保证合同时,由于债务人自己提供了物的担保,所以根据《担保法》第28条的规定,其保证责任是位于债务人物的担保之后的。这时就出现一个问题,虽然理论上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是有效的,但是如果出现抵押物是虚构的,事实上不能优先拿来清偿债务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就面临扩大的问题。这时,保证人似乎也是受害者,也面临保护的问题。然而,担保就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担保人事先明知其责任仍然愿意承担此项责任,必定有自己的考虑,有其它利益可图。正如俗语所说,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本文认为,应优先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认定保证合同有效,对于保证人的保护,则可以通过另行向债务人追偿等方式来实现。
注释
①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②该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③由于我国“重刑轻民”的传统司法观念的影响,长期以来“先刑后民”似乎成为了法院审判刑民交叉案件是绝对原则。但是,该原则只是涉及刑事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时才能适用。
④该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⑤比如不能认为只要犯罪了就当然损害了“国家利益”从而认定合同无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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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法实践课教学国内研究现状
总体上,我国的相关研究得出的结论都是经济法学课应开展实践教学。但是,学者们对法学课程的任务驱动法研究甚少,有研究者也仅限于刑事案件处理能力训练、公司法方面,而对合同法、经济纠纷解决、财税法、市场秩序法等方面还没涉及。虽然近年来市场上也出现了《法学实践性教学与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方面的研究课题以及《经济法实务》方面的教材,但是这些研究大多是针对法学专业学生而言的,而且大多是建构在实训基地建立、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校外实习、实地观摩、义务法律咨询等层面上,实训的设计及组织等问题谈及较少。学者们通过研究非法学领域方面的任务驱动法教学模式及它带来的正面影响,进而将非法学的任务驱动法教学模式应用于公司法、刑事诉讼法、环境法法学课的教学过程中。这是对法学领域实践教学模式的一大创新。但是,这一创新对非法学专业(主要是经济类专业)学生法学教育的合理性和实效性值得商榷。首先,这种将任务驱动法应用于法学课堂的研究都只是理论,没有付诸实践。其次,法学课的任务驱动法教学模式是照搬别的学科的任务驱动法的设计方式进行的,而对是否适合经济类专业学生没有研讨。再次,法学知识能否用任务来驱动以及实际效果如何值得商讨。
二、对经济类专业学生经济法教学的思考
本研究试图将这些纯理论教学或大篇理论教学的模式用任务驱动方法进行替代,进而详细分析任务驱动法与经济类专业学生经济法课程的适用性与实效性以及如何实施等问题。特点是:(1)以实训为重点,重新组合经济法教学内容;(2)在实践的方式上不拘泥于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实习实训、实地观摩等方式,而是以任务驱动为主线,有效结合“案例导入、问题引出、分组讨论、情景模拟、角色扮演等多种方式,根据所学知识特点灵活运用这些方法;(3)在学生知识的获取上,与时俱进,结合经济前沿新现象或典型案例,争取每块知识都能用线条直观地表现出来。为此,本课题重点要研究的是适应经济类专业学生的经济法课程内容设计以及经济类专业学生经济法课程的教学方式改革两大问题。课题组成员通过文献研究、问卷调查、专家咨询等多种方式进行调研,以学生“有所学、有所用、有所悟、有所知”为目标,以“合理、适度”为原则,设计经济法课程教学内容为以下四大模块:(1)企业法模块:主要包括企业设立实训、企业机构治理实训、企业合同管理实训、企业用工管理实训;(2)财税法模块:主要包括政府预算实训、政府采购实训、企业涉税(缴税实务与节税实务)实训、基础会计记账实训、审计实训;(3)市场秩序法模块。主要包括竞争法实训、产品质量法实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训;(4)经济纠纷解决模块。主要包括谈判实训、调解实训、仲裁实训、民事诉讼实训、行政复议实训、行政诉讼实训。教学方式确定为:以“针对性、实践性、灵活性”为原则,以“任务驱动”为主线,“案例导入、问题引出、分组讨论、情景模拟、角色扮演”相结合的方式。实训的组织行式是:大模块情景假设/问题引入———子模块之间的关系———子模块实训环节(认识子模块———子模块情景假设———学生讨论———法律分析———角色扮演———实训评价———作业回顾)———总结大模块所学知识。
作者:祝华 单位:云南经济管理学院
纠纷特点
涉案人数多,主体难以确定。彩礼的给付并不是男女之间的事,而是牵涉两个家庭甚至两个家族。起诉时,原告往往不仅将对方女子列为被告,还将对方父母作为被告,甚至将媒人做为第三人。我国相关法律只是规定,给付方可以请求返还彩礼,但实践中,收受彩礼的可能是女方或女方父母抑或共同收受。被告主体的不确定给纠纷的处理增加了困难。
礼金数额大,名目品种繁多。彩礼数额少则三五万,多则七八上十万,是一个普通家庭一年收入的数倍,除正常的订婚礼金和简单的衣物外,现在已发展为要有项链、戒指、耳环、手镯等金银首饰,有的还要求有房有车。
言词证据多,礼金数额难查清。男方在支付礼金的时候,往往是直接交给女方父母或女方,不会要求女方写收条。在一方不承认收到礼金的情况下,法院难以查清。有些虽是经过媒人交付礼金,但媒人一般都是双方的近亲属或朋友,一旦发生纠纷,媒人肯定是站在一方当事人一边或者干脆置之不理,不出庭作证。
情法冲突多,矛盾难以化解。按照农村风俗,如果是男方提出解除婚约,女方无需返还彩礼,反之,女方要自动返还彩礼。这种习惯在农村根深蒂固,导致居中处理纠纷的法官十分被动,调撤难度很大。而给付彩礼一方当事人极容易因彩礼给付导致家庭困难,甚至举债。该类纠纷处理不好,不仅会引发给付一方与他人的经济纠纷,而且会因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演变成两个家庭甚至家族的矛盾,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
遏制对策
要切实解决农村地区返还彩礼纠纷日增的态势,笔者认为,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加大法治宣传。应深入乡村广泛开展法治宣传,通过巡回审判、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并制作专门宣传资料散发群众,教育村民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家庭观,大力倡导社会主义新风尚,弱化甚至摒弃女方索要彩礼的思想。
引导当事人注意保存证据。结婚前,如有彩礼给付,应提前准备一份礼单,将订婚仪式及日常往来的彩礼数额及项目一一记录,男女双方要签字证明真实有效。这种做法虽然看似不近情理,但可保证纠纷发生后双方能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心平气和地解决问题,避免矛盾激化。
“关键能力理论”认为,我们在从事职业教育实践教学过程中应更关注学生关键能力的培养,将学生一般素质与其职业岗位或工作情境结合起来,突出知识、技能、态度的素质培养,强调将这种素质结构与未来职业活动中的具体任务或工作情境联系起来。为了贯彻这一理念,本人在担任《财经应用写作》一门课程教学中,注重以“应用、实践”为主旨,以能力培养为核心,并且在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形式和教学技术等方面能进一步突出这一教学思想的先进性。[2]
《财经应用写作》是中等职业学校财经类专业均有开设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程。旨在通过该课程的教学能培养学生的财经应用写作能力,能胜任即将从事的财经工作,以适应21世纪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该课程由绪论、财经写作基础知识以及财经公文、经济广告、招标投标书、经济合同、规章制度、经济新闻、经济报告类文书、涉外经济文书、经济纠纷诉讼文书、等18章构成。该学科的教学与基础写作课程相比,其知识覆盖面要求更广些,同时还要求在教学中应更加注重其实用性和针对性。[3]
为把《财经应用写作》这一课程讲透、教活,本人在钻研教材上下了很大的功夫。我校财会专业和商贸管理两个专业均有开设这门课程,本人一方面通过大量地补充学习所担任教学的专业理论基础知识掌握大量专业术语,并对教材内容通读多遍,力求吃透;另一方面通过市场调查和企业走访等形式,对教材内容所涉及的每一个章节知识的“活”用上,做到自己心中有数;此外本人在教法上还十分注重求“活”,能多样化、灵活地根据教材、学生、时间的不同,改变教学内容、方法、方式,随时随地有目的地改变《财经应用写作》教学的内容和形式,真正做到因材施教。
在教学模式选择上,本人在本学科教学中多采用“情景?互动”教学模式。“情景-互动”教学模式是基于案例,融关键能力和职业素质于专业能力培养之中的实践教学模式,该模式要求专业课教学必须高度关注学生就业和职业生涯发展所需的关键能力和职业素质,按照专业培养方案中能力与素质模块定义的要求,确定课程的基本教学目标,同时将关键能力和职业素质(态度)要求渗透到案例课程的教学过程与细节中。本人在教学《财经应用写作》的实践就是试想以“情景-互动”方式来促进学生认识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和谐发展,实现“关键能力理论”这一教学思想的。[4]
现在结合我的教学实践浅谈《财经应用写作》教学中能力培养的渗透。
在《经济广告》一章教学中,本人首先通过让学生搜集大量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橱窗等各类媒体近期刊播的广告对广告的概念有一个初步的认识,进而通过多媒体教学,观看《广告套餐之夜》影片创设情景与学生讲述广告的作用和广告的种类,让学生在课堂上对自己搜集的广告进行比较分类,对广告媒介进行汇总,同时对情绪诉求广告、理由诉求广告、综合诉求广告有更深层次的理解。结合实际案例跟学生讲述广告的真实性、思想性和艺术性等特点,引导学生对广告的制作和撰写要求做出相应的感知、感受和感悟,在教师对广告的结构和写法基础之上让学生结合实际案例需要,尝试创作。对优秀的学生作品进行表扬并写上评语拿到班刊上发表。
《规章制度》一章,本人在讲述各类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与写作的基础上,重点让学生搜集各类企业的章程,设置情境,指导学生在小组合作成员分工的形式下会处理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并学会不同类型公司章程的写作。《经济合同》的写作,本人在自身熟悉《经济合同法》的情况下,对经济合同的订立、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济合同的履行、违反经济合同法的责任等知识点作较为详尽的介绍,并创设情景让学生模拟经济合同谈判过程,让学生演示,并就经济合同内容的写作做相应的练习训练。
对《市场调查报告》一节内容的讲授,我先针对教材进行灵活处理,要求学生一起确立主题,全员合作撰写调查问卷,并直接带队前往厦门作市场调查。本人先后曾多次带领所任教班级做过以《都市女性择业观调查》、《家居装饰市场行情调查》等为主题的市场调查活动,均取得了较大的成功。在调查整个过程中学生对如何学会与人合作,怎样进行市场调查等方面都有很大的进步,回来后及时召开总结会。指导学生动手写作市场调查报告,这种在有亲历之后的习作,学生往往完成得较好。在本次作业中,经常能有佳作出现,我将之推荐到校刊中去发表,同时出一期专题活动简报,这种教学形式受到社会和家长很好的评价,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
《招标、投标书》则主要根据实际案例来与学生一起分析研究学习。本人针对学校要新建校舍、重新装修教学楼、购置教具等实例,给学生提供合适的情景及例文让学生熟悉招标、投标程序,学会制作和撰写招标、投标系列文书。同时,对学生即将面临的求职应聘所涉及的求职信的写作本人也重点与学生讲述,并在课内模拟求职场景让学生演练求职应聘过程。学生参与课堂的积极性能在课堂中得到很好的发挥。
《经济纠纷诉讼文书》的写作教学,本人结合学生所学《经济法》课程中所涉及的许多案例,让学生对多个案例中选择用经济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案情,分别以原告和被告的身份起草写作起诉状和答辩状、上诉状、申诉状等文书,让学生对民事诉讼中的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简易程序等知识均有明确的认识。本着学以致用的原则,帮助学生将理论直接运用于实践,这种教学方式,学生接受起来会更容易些。[5]
【关键词】法务会计;财务会计;区别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法制体系的逐步完善,法律案件中经济案例的比重也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不断上升,且门类日益繁多、情况逐渐复杂、手段更加隐蔽。在处理具体的案件或纠纷等法律事项时,必须同时解决事实与法律两方面的问题,法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受其专业知识、技术方法、业务手段的局限,只能处理法律问题和简单的事实问题,而一些较为复杂的专门性事实问题(如财务会计问题)则只能交由有特定专业资质的人员处理。于是,一种融合会计学与法学为一体、协助法律工作者查证案件或纠纷涉及的财会事实的新工具——法务会计应运而生。李若山教授认为,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运用会计知识、财务知识、审计技术与调查技术,针对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提出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在法庭上作证的一门新兴行业。由此可见,法务会计是在社会专业化分工基础上形成的会计界对法律界的专业服务。法务会计作为会计学的一个分支,与传统财务会计自然存在共同之处,关系比较密切,但其所服务领域、业务的特殊性,又决定了它与传统财务会计存在区别。
一、法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联系
(一)法务会计与财务会计都属于应用会计学
会计学可分为理论会计学和应用会计学,其中理论会计学包括会计理论、会计史等;应用会计学包括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国际会计、法务会计及成本会计等,可见法务会计作为会计学的一个分支,与财务会计都属于应用会计学。
(二)财务会计是法务会计产生的前提和基础
财务会计为信息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服务,法务会计为法律工作者处理法律事项服务,因此它们都属于会计服务活动,其最终成果(财务报告与专家意见)所依据的事实材料都来自于各项经济活动。但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业务通常是由会计事项和会计活动组成,而法务会计活动本身是对案件涉及的会计事项或会计活动进行检查、验证和鉴定,并据此作出判断,发表专家意见,通常是在财务会计工作基础上开展的。因此,财务会计是法务会计产生的前提和基础。
二、法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区别
(一)主体不同
财务会计是为某一特定主体(会计实体)服务的,要对特定主体(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等)的经济过程和结果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法务会计的主体不是单一主体的单一会计,而是更广泛意义上的会计,凡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中涉及到会计事项的认定、判别,均与法务会计有关。法务会计的空间范围主要存在于三大领域:一是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二是社会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三是司法机关(检察、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等)以及政府审计部门、纪检部门。
(二)职能不同
会计职能是指会计在经济管理中所具有的功能。财务会计有核算、监督两项基本职能。核算职能侧重对事实的描述,主要是对某一特定主体的经济活动过程进行确认、计量和记录,对其结果进行报告。监督职能侧重于纠正偏差,主要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和要求,对特定主体的经济活动和相关会计核算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以达到预期的目的。财务会计的这两项基本职能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关系。会计核算是会计监督的基础;而会计监督又是会计核算质量的保障。法务会计职能的作用范围则远远超出了财务会计,不仅局限于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而且在解释财务问题、强化会计的控制职能、收集会计数据以提供诉讼支持、保护和惩戒会计职业人士以及其他有关人士等方面也能提供信息支持。
(三)目的不同
法务会计与财务会计虽然都有“会计”二字,但二者的目的却有着天壤之别。财务会计的目的是着重向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对经济决策有用的信息,能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所提供信息具有公开性。而法务会计提供信息的目的在于完成受托责任,它是对经济活动(或者经济纠纷)中的法律责任问题进行调查、取证、提出专家性意见,为法庭、仲裁或鉴定机构提供相关证据。
(四)内容不同
财务会计的内容是用财务会计的理论和方法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一般会计事项,具体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六大会计要素。法务会计的内容则取决于各国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及法律、法规对经济活动、经济行为、财产资源等规定的详细程度,因此,不同国家及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法务会计的内容都有所不同。我国学者对当前法务会计内容的认识较为统一,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税收理算会计;(2)债权、债务理算会计;(3)保险赔偿理算会计;(4)社会公正会计;(5)物价会计;(6)基金会计;(7)司法会计;(8)海损事故理算会计;(9)社会保障会计。
(五)工作程序和方法不同
在工作程序上,财务会计有一套比较科学的、统一的、定型的会计处理程序。财务会计的工作程序即会计循环可概括为七个环节:(1)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2)过账;(3)结账前账项调整与结账分录;(4)对账;(5)试算平衡;(6)结账;(7)编制财务报告。各环节具有连续性和继起性,且凭证、账簿、报告的格式、内容、编报程序与要求多由国家统一规定。而法务会计服务对象的复杂性,决定了其工作程序的特殊性,大多是从接受受托责任到事件结束工作报告的报出,不存在会计期间的连续性,更不需要继起性。一般来说,其工作程序应包括:(1)会见委托人,明确受托责任;(2)初步调查,收集有关资料;对受托任务进行风险评估和预测;(3)制定行动计划,包括实施的策略、步骤、方案等;(4)获得证据材料;(5)计算、分析;(6)报告,即将法务会计工作的最终结果以报告的形式系统表达出来。
在工作方法上,财务会计大量使用会计核算方法、会计分析方法。法务会计作为一门复合性学科,不仅使用会计的方法,有时还大量使用审计的方法、统计的方法(如抽样分析法等)及收集证据的方法等。常见的方法有:审阅查验法、关联核对法、座谈询问法、实物勘察法、分析比较法、综合计算法等。
(六)执业规范不同
实现财务会计目标的关键在于保证财务报告的质量,因此需要有专门的会计规范。财务会计人员在处理经济业务活动的过程中,不仅要遵守《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还要受到统一会计规范(如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的约束,其中,企业会计准则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会计规范形式,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分为基本会计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法务会计的执业活动涉及三个规范,即会计准则、法务会计准则和专家证据准则(谭立,2006),前两者为会计行业规范,后者为法律规范,三者关系密切,又相互区别。法务会计工作就是将会计语言记录的财会事实翻译成法律语言表述的案件事实,也就是说财会事实经由法务会计之手以专家意见形式送达法官手中,成为其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在这一过程中,法务会计准则作为会计与法律两个职业的联结纽带,起到了由会计准则通向专家证据规则的桥梁作用。目前世界上除了美国、加拿大等少数国家制定了有关法务会计准则外,许多国家的法务会计业务活动都是参照审计准则执行,但制定统一的法务会计准则仍是必然趋势。只有建立健全法务会计准则,才能使法务会计工作有规可循、有章可依,才能保证执业质量,提升职业信誉,才能实现法务会计准则与法律法规、准则和惯例的联系和沟通,指引法务会计健康发展。2006年初,我国财政部颁布了1项基本会计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这一准则体系已基本上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完成了48项审计准则的制定或修订工作,标志着我国的企业会计、审计准则体系已基本建设完成,为建立法务会计准则提供了基础性框架。(七)报告不同
财务会计报告是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法务会计报告是法务会计工作者根据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卷宗材料,以及其他相关的资料等,对案件或纠纷等法律事项所涉及的财务问题进行解释、说明,并作出专业判断所形成的一种书面结论性文件。法务会计报告与财务会计报告有十分显著的区别:
1.用途和使用者不同。财务会计报告的用途在于为投资者、社会公众、政府机构等利益相关者提供经济决策所需的相关会计信息;而法务会计报告适用于诉讼实践,为法律事项承办人、当事人等提供认定相关财会事实的专家证据。
2.反映的范围不同。依据“会计主体假设”,财务会计报告所反映的财务事实仅局限于某一会计主体的相关经济业务;而法务会计报告不存在“会计主体”的限制,它是依照法律事项来划定空间活动范围,凡是法律事项涉及的会计事实都必须查清、核实,并向委托人报告。可见,财务会计报告与法务会计报告所反映的事实范围差异较大。
3.内容和格式不同。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财务报表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常见的财务会计报告是以格式报表为主题,表注及相关信息和资料作为辅助,其中每张报表都有固定的格式要求。而法务会计报告的内容反映了法律事项所涉及范围的财会事实,通常情况下,法务会计报告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引言、对财务会计资料的分析论证过程和最终的结论等。如果报告人占有资料不充分或资料很少,也可发表“无法作出明确结论”的报告结果。不同经济纠纷或案件的性质、内容不同,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不完全一致,因此,法务会计报告没有固定格式,通常是根据不同的业务对象和使用对象,按委托人的要求分别采用不同的格式。
4.时间要求不同。依据“持续经营假设”、“会计分期假设”,财务会计报告作为对企业不断发生的经济活动和资金运动的分期综合反映,具有时间上的连续性。而法务会计是在涉及会计领域的经济纠纷和诉讼发生时,对财务事项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解释与处理,着重于向法庭提供临时的审计证据。
(八)对会计人员知识结构的要求不同
法务会计人员的素质同所有会计人员一样,应包括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两方面。道德素质方面与审计人员的要求基本相同,但在业务素质方面,法务会计作为一门新兴的复合型边缘学科,对法务会计人员的要求也较之一般会计人员更高,要求从业者不仅必须精通会计与审计知识,以便合理解释涉案对象的财务事实,甄别其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提供有助于法庭判决的有效证据,而且必须熟悉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税法、诉讼法和证据规则等各种法律和相关规定,这样才能实现会计事实与法律程序的有效对接。此外,还需借助心理学中的相关知识来透析经济行为背后的欲念和动机。总之,法务会计人员的知识层面要远远高于传统财务会计人员的知识层面。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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