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房屋征收法律法规范文

房屋征收法律法规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房屋征收法律法规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房屋征收法律法规

第1篇:房屋征收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集体;征收;拆迁

中图分类号: D92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3)-18-14-1

1 基本情况

2010年以来,柳河县累计征收集体土地7302亩,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794户,5.5万平方米,有力保障了城市建设及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需求。2012年,全县开展重点项目土地房屋征收“百日会战”活动,仅用三个月时间完成了征收集体土地465亩,拆迁512户,面积3.8万平方米。实现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平稳有序推进,没有发生一起重大上访事件,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

2 主要做法

2.1 依法行政,坚持原则,为实现和谐征地拆迁创造前提条件

2.1.1 统一征收标准,维护征收秩序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结合《征收条例》,迅速出台了房屋征收补偿办法,严格依法程序制定各区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地前严格执行告知、确认、听证和“两公告一登记”法定程序,明确“拆一还一”政策,严格按照评估结果补偿,对最终审查确定的低保户、困难家庭给予住房保障特殊扶持。

2.1.2 突出奖励政策,调动动迁热情 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实行了奖励政策:在征收第一时段内实行“5、3”奖励政策,即:5000元和300元/m2的搬迁奖;第二时段,实行“3、2”政策,即:3000元和200元/m2的搬迁奖;收尾时段实行“2、1”政策,即:2000元和100元/m2的搬迁奖,超出时限的不予以奖励。

2.1.3 坚持补偿标准,保证公平征收 坚决按照县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操作,做到了一把尺子量到底,一个标准贯始终,对不在补偿范围内或超过补偿标准的坚决不予补偿,保证征收公平、公正;坚决杜绝暗箱操作,扰乱征收秩序的行为,明确要求征收干部,不得违犯法纪,严禁擅自提高补偿标准,严禁接受宴请、礼品等行为。

2.1.4 加大执法力度,维护法律权威 经过前期摸排、违建鉴定领导小组审核公示及群众监督举报,对集体土地征收区域的违建进行了确认,并依法下发了限期拆除通知。在法定期限内不自行拆除、顶风私搭乱的坚决予以。在解决钉子户问题上,县法院提前介入,靠前指导,对司法裁决、限期迁出的重点户,做好政策法规宣讲和劝导工作,促使其达成协议。

2.2 协调联动,综合举措,为推进征地拆迁工作形成强大合力

为协助各包保组工作,柳河县成立了五个包保职能组:征收宣传组、征收管理组、纪律监督检查组、考核管理组和法律指导、司法执行、维稳组。成员主要由住建、国土、纪检监察、检察院、法院、公安、财政、审计、宣传、广电、教育、司法等部门组成,每个组都有牵头部门,各自都有责任包保,有力地促进了工作的开展。

2.3 完善机制,形成优势,为完成征地拆迁任务提供有效保障

2.3.1 健全责任机制,落实包保任务 充分发掘各部门的优势,形成了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工作以县国土资源局为责任主体、包保部门全体参与、协同部门全面配合的大工作格局。

2.3.2 坚持阳光操作,主动接受监督 探索并制定整套的征地拆迁工作流程,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在征地拆迁现场设立办公室,并悬挂、张贴工作进度表、包保部门一览表和各类公示板,做到“三公示、三监督、六到户”坚持征收工作全程公开、透明。

2.3.3 实行包保到户,形成感情优势 感情通、工作通。各包保组坚持以人为本,包保干部包保到户工作,以真心诚意、真实行动做好动员工作,细致周全、有策略地与被征收户们拉近关系,耐心宣讲政策法规、热情地做通思想工作。

3 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集体土地上没有产权房屋问题

没有产权房屋包括:无合法产权和土地使用证明、合法建房手续的房屋。但大多数无证照房屋都是困难群众的安身之所,征收无证照房屋的补偿,没有政策依据,征地拆迁工作与保护群众利益发生矛盾。

3.2 被征地农民的生产资料存放问题

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后,计划村民回迁楼房,但农民还有剩余土地,需要继续耕种,部分以农业生产为主农户的生产资料、耕种机械设备存放地点难以解决。

4 今后工作思路

4.1 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坚持依法拆迁

在今后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工作中,把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作为确定拆迁范围、审核安置补偿方案、房屋评估、签定拆迁协议等各个环节的重要依据。

4.2 突出工作重点,确保征地拆迁客观公正

在实施农房拆迁过程中,突出被拆迁群众的经济利益放在首位,坚决把握“严细”标准,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对评估结果严格细致地审核,确保征地拆迁客观公正,确保补偿价格合理。

4.3 耐心周到服务,坚持人性化拆迁

第2篇:房屋征收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 房地产法规 教学内容 教学形式

1 房地产法规应用课程的教学目标和积极意义

中职房地产营销与管理专业将房地产法规应用作为必修课程,这就说明了房地产法律在房地产行业中的地位,其积极意义在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合理规避政策风险,发现经营漏洞,提高学生在生活和学习中处理现实问题的能力,即学习课程的过程去现行国家或地方房地产法律法规的变化,从而制定有利于经营的决策,同时,了解我国房地产法现状与存在的问题,针对工作中出现的与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问题,尤其是房地产交易登记过程中的问题能有较好的把握能力,具体而言,房地产法规应用教学的目标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1)主要通过房地产法含义、特征、原则以及我国房地产立法过程等的讲解,使学生对房地产法有一个基本的认识。(2)介绍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各个环节具体的法律规定,涉及范围主要有土地出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房屋买卖、租赁、抵押、房地产估价、房地产赠与、继承、物业服务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会结合房地产业实际操作,通过法律工具找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3)培养学生能够运用所学房地产法律知识、法律关系,更好地处理工作和生活中的法律问题。

2 房地产法规应用课程教学特点

2.1 以专业课为底设计授课内容

一是将中职第一学期到第三学期的“房地产基础知识”、“房地产经纪实务”、“房地产估价实务”等专业课程的内容简化,融入到房地产法规应用课程中去。在课程设置上,前面提到的三门专业课是在房地产法规应用之前讲授的,在房地产法规应用学习中,一些较为基本的概念如房地产、土地使用权、抵押、共同共有等都可以通过案例分析的方法去展示。但由于大部分的学生没有法律基础,因此会在授课中先复习案例中涉及到的房地产专业知识,之后再详细向学生介绍有关法律的基本概念、原理等,如法律主体、法律关系、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等基础知识,重要的是解释他们之间的联系,有利于学生随后学习案例分析、法规应用。

二是按照整个房地产开发的过程设计教学计划。即从开发企业组建项目公司,通过拍卖市场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后向商业银行抵押土地使用权来融资,再到房屋建设、验收和销售,最后到物业服务、组建业委会等,每一个环节都有不同的法律规定,都有其固有的操作特点和法律风险,按照开发过程去讲解便于学生理解。

三是在向学生们讲解房地产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有意识地指导学生们独立思考问题的习惯,同时,让学生们思考在现阶段法律法规现存的问题如何去解决和进一步完善。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房地产法律体系日趋完善,提高了立法的层次,不断地扩大其调整的客体,但我们依然看到,房地产法亦有其不少尚待解决的问题,例如法律法规间的冲突,立法层次急需提高,部分法律内容过于简化、不合情理。

2.2 以中职学习学习的特点出发,探讨不同的教学方式方法

与很多实操类的房地产专业课程相比较,房地产法规应用的教学内容是较为枯燥的,每节课都要向学生介绍不同的法律法规,为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笔者运用了:案例教学法、分组讨论法、视频分享法及律师讲座法等方式,大大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

首先是案例教学法,大大小小的不同案例汇聚于每一个任务或专题,使学生们都试着用生活中接触过的经验、学过的法律知识去分析,案例教学是采取分组的形式去进行,即每个小组成员约为四至五人,课前将讨论资料打印好,分发给大家去准备。通过分析、讨论加深对每个案例涉及法律法规的认识。

第二是上课讨论,一定规模的上课讨论、分析贯穿整个教学过程,例如对某个概念、原理或有关的案例,先让学生分组讨论,再由任课教师归纳总结。又如在讲解房屋抵押时候,碰巧是我国汶川地震发生后不久,社会上在热烈讨论灾区损坏的房屋的产权人应否还要继续向借款的商业银行归还贷款的事情,于是将这个真实案例展示在课堂上,同时列举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条文,学生们集思广益,学到了不少法律知识。

第三是视频的观看。在分析某一个法律任务时,可以提前将准备好的案例视频播放出来,使学生们有一个较为直观的认识,同时,可以增加他们的理性认识,更能活跃上课的气氛。教学的视频必须贴合实际生活和学习,勤于更换,不用年深日久的视频,要与时俱进。

第四是创造机会去法院旁听,让学生迈出课堂,切身处地在法庭看到法官的审判、律师的辩护,体会到在上课时候枯燥无味的法律法条在法庭上竟成了强有力的依据。从法庭回来后让学生针对案件进行分享。

3 授课中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一是内容整合、课时再安排。房地产行业是极受政策影响的行业,学习房地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房地产专业的学生尤为重要。如果课程学时安排每周两个学时的话,很难在短期内将涉及如此浩瀚的房地产法律体系完整地展现,充其量只能是蜻蜓点水或只讲重点章节,更缺乏足够的学时去讲解及进行上课探讨分析。所以,学时应增加为每周四至六个学时,此举有利于提高房地产法规应用课程的学习效果。

二是教学视频的收集或制作。除了利用网络资源下载、书店购买或图书馆查询等方法,还可以调动所有学生的积极性,如让他们演绎某些案例,如物业服务中的业主收楼、买卖双方由于合同纠纷而做的调解、业主大会开会选举代表等。

三是资金的投入。总体来说,专任教师普通形式的授课并不需要资金的使用,但如果采取创新形式、用多种教学形式去教学的话,如移动课程、在外参观、邀请律师或专业人士来分享、访谈会等,就需一定的资金支持。

第3篇:房屋征收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公益性拆迁 商业性拆迁 商业拆迁谈判机制

随着城市的日益发展,为了实现对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使土地利用效率最大化,对旧城区的改造拆迁在各地兴起。拆迁分为公益性拆迁和商业性拆迁。前者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提供公共服务产品而实施的拆迁;后者是房地产开发商出于商业目的而进行的拆迁。由于对拆迁的法律性质认识不清同时又缺乏公开透明的监督机制,地方政府越俎代庖,插手商业拆迁,激化拆迁矛盾的行为经常见诸报端,极大地影响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社会的和谐。为了解决拆迁纠纷、规范拆迁活动,国务院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同时废止了2001年6月13日公布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拆迁法律法规的一大进步,它明确了公益性拆迁的范围,也就确定了商业性拆迁的范畴,从而为商业性拆迁真正在市场机制下运作提供了保证。

一、正确区分公益性拆迁与商业性拆迁

区分公益性拆迁和商业性拆迁是将商业性拆迁置于市场机制下的前提。因为公益性拆迁属于公法行为,拆迁人是公法人,其与被拆迁人达不成安置补偿协议时可申请政府拆迁管理部门作出安置补偿裁决,原拆迁管理条例赋予了安置补偿裁决行政强制执行与司法强制执行的效力,若该裁决错误,强制拆迁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被拆迁人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请求国家赔偿。而在商业拆迁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是平等民事主体,其拆迁法律关系适用民事法律法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拆迁人没有强制拆迁的权利。拆迁人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的,被拆迁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对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民事赔偿。对于补偿标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是:“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这就给了地方政府极大的自由裁量权。由于商业拆迁补偿是在市场的供求机制下,由拆迁双方自愿达成,因此在实践中,公益性拆迁补偿标准往往低于商业拆迁补偿标准,这也正是地方政府权力寻租、将商业拆迁混同于公益拆迁的根本原因。由此可见,公益拆迁和商业拆迁中公权力介入程度、权利救济路径有着极大差别,因此作为市场活动的商业拆迁必须区别于公益性拆迁、遵循市场规律,如此方能保障被拆迁人利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及社会的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首次确定了公共利益的范围,是立法的重要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采用了列举法来限定公共利益的范围:“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这就在实体法层面上将商业拆迁排除于政府征收、公益拆迁之外。但是有必要对“政府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等公共事业以及“危房改造”作限定性解释,同时要谨防兜底条款的滥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程序法上也进行了若干设置以加强被拆迁人的参与,例如征收补偿方案应征求公众意见,需要时应组织听证会、市县级政府对征收决定应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但是笔者认为,为了彻底区别公益拆迁与商业拆迁,不仅征收补偿方案可进行听证,关系重大的征收决定也应进行听证,被拆迁人对非以公共利益为直接目的的建设项目应享有异议权。

上海迪斯尼地块就因拆迁性质而引发争议,拆迁工作历经数年无法完成。浦东新区法制办负责人称其为“公益项目拆迁”,居民认为是商业拆迁。两种性质的拆迁,补偿差价高达1.4亿。迪斯尼乐园作为世界著名的娱乐场所,其进行的是商业经营行为,政府不应将其定性为公益项目。由此亦可看出,鉴于地方政府在土地储备中有着巨大的逐利空间,对于拆迁项目的性质,不能完全由政府界定,在此环节也需要被拆迁人的参与,以规范政府的征收行为。

二、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商业拆迁补偿机制

1.建立平等的商业拆迁谈判机制

首先,由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等,因此拆迁人应当就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方案、商业前景等主动向被拆迁人进行信息披露,隐瞒或虚构相关情况导致合同纠纷的,将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拆迁当事人双方均应参与到商业拆迁评估之中。《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7条规定:“拆迁评估机构确定后,一般由拆迁人委托。委托人应与估价机构签订书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笔者认为此处规定尚有不妥。拆迁估价合同作为委托合同,受托人极易从委托人利益出发,作出有利于委托人的拆迁评估。因此,拆迁评估合同应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共同委托或者允许被拆迁人自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报告共同作为谈判依据。

最后,商业拆迁补偿的标准也应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而定。《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3条规定:“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笔者认为以上费用不应该接受政府的指导价,应该一并纳入商业拆迁谈判机制中。由此也可看出,虽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了商业拆迁不属于公益拆迁,但是相对应的法律法规没有同步进行修改,没有体现对商业拆迁与公益拆迁不同的处理方式,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应尽快对相关法律法规也进行修订,以保持法律体系的一致性。

2.改革拆迁许可制度

在商业拆迁中,拆迁谈判由拆迁双方平等自愿进行,行政机关不得干预。为了让被拆迁人能够参与到拆迁许可中,可以设置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为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前置程序。即拆迁人只有在取得被拆迁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方能申请拆迁许可,同时拆迁人在规划符合条件、拆迁协议合法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必须授予其拆迁许可,从而能有效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

3、健全司法救济途径

司法是权利的最后屏障。我国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的干涉。商业拆迁作为民事活动,拆迁当事人的诉权应有司法的保证。2005年8月最高法在《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中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笔者认为,权是当事人基本的诉讼权利,是实体权利最有力的救济手段,法院应以民事相关法律为指导,将商业拆迁诉讼纳入民事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的诉权。

参考文献:

1、21世纪经济报道,以“公共利益”为名,上海迪斯尼陷拆迁性质之争,2010.6.1

2、程信和、刘国臻.房地产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3、王树林、刘占生.最新全国房屋拆迁实用法规政策详编.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

第4篇:房屋征收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房屋征收;补偿档案体系;档案管理

中图分类号:F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11-0166-02

随着国家的发展以及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有关土地的征用以及房屋征收补偿方面的社会需求也在不断增多;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以及政府政务公开的相应实施,建立一套房屋征收补偿档案体系无论是对于政府的管理工作还是个人的经济利益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另外,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除了在经济方面可以做好相应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为见证国家历史的变迁以及社会经济发展做了一个良好的准备。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管理是顺应社会潮流的产物,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需求,然而在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体系的具体落实过程中还存在一些未能解决的问题,对于老百姓的接受程度以及理解程度也是一个不小的考验,房屋征收补偿体系的建立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体系的重要意义

(一)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体系具有重要历史见证意义

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体系不但是经济利益的合法依据,更是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必然要求,具有明显的见证历史变迁以及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档案的定义中就明确指出,档案是指本身具有一定记录功能的文案。在实际的房屋征收补偿档案体系中,档案的建立更是具有历史性意义。首先,从城市改造的变迁上讲,由于房屋征收是城市发展的必然阶段,那么房屋征收实际上就是城市发展的镜子,建立档案记录这件事情本身就具有历史见证性。另外,从家庭的角度上看,大多数拆迁往往都意味着居住环境的改善甚至经济条件的改善。生活的方式也会由此改变,大多数都是从大家庭分出无数小家庭,各自组建自己的生活,这也是我国乃至世界主要家庭模式发展的一个小小的缩影。另外,房屋征收在很多时候还意味着一部分产业以及传统生活方式的改变或消失,取而代之的是新兴产业的崛起以及更加现代化、更加舒适的生活方式。总的来说,档案的建立具有重要历史见证意义,特别是房屋的征收补偿档案体系的建立,保护的不仅是我们的经济利益,更是我们宝贵的童年和回忆。

(二)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体系具有经济学意义

从经济学的角度上来看,特别是在当前社会主义建设逐步进入关键时期的大环境下,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体系的经济学意义十分明显。这一切都是建立在国家有关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补偿条例上的,条例中明确指出,我国的土地征收必须要遵从经济补偿先行政策,经济补偿先行就是说要将涉及经济利益的部分首先弄清楚,然后在实行好经济利益分配的前提之下才允许实行拆迁等工作。而房屋拆迁中往往又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包括宅基地的归属与变更问题,过度费用的发放问题、土地开发与储备以及人口计划生育的问题,还有一些有关商业门面建设和违章建筑的拆迁问题。总的来说,建立健全房屋征收补偿档案体系对于经济学领域的保障以及法律法规的执行度具有重要的影响和价值。而从个人经济利益的角度上来看,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体系更是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举例来看,老王家的房子是二层小楼,其中二楼盖于1998年,然而,由于缺乏档案管理体系的建立,在2010年时当地做普查与规划时并没有及时上报,所以档案的记录中并没有记载该房屋的具体建造时间。到了2015年本地要进行房屋征收以及拆迁工作时,对于这件事情,老王立即前往调取了档案记录,记录中明确记载了房屋的建造历程,因此二楼顺利进入补贴目录,仅此一项老王就获得了几十万元的经济补偿。这也充分说明了我国建立健全房屋征收补偿档案体系在经济学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三)对于缓解社会矛盾,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参考意义

建立健全房屋征收补偿档案体系对于维护公平正义以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在实际拆迁活动中,经常会遇到因为希望多分一部分拆迁款而进行违章改造、违章建造的情况,这部分违章建筑不但给当地的治安和安全带来了危险,也是在浪费国家资源,并没有实际意义。而通过房屋征收补偿档案体系就可以轻松解决这个问题,通过档案的管理就可以很清晰地了解地方上建筑物的覆盖面积以及建筑情况,而违章改建不但不会影响拆迁款的数额还有可能会影响整体收益,而且违章建筑还有可能会形成罚款,从而保证了其他合法公民的权益。

(四)对于依法征收房屋提供了法律凭证

征收房屋本身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而档案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发展正是记录这个发展的重要体现。房屋征收部门补偿工作存在的不足以及智慧也体现在档案当中,这样既有利于后期的管理与归纳总结,更是为我国政府部门的协调发展提供了第一手的宝贵资料。由于房屋的征收牵扯到的经济利益较大,对于家庭来说也是比较重要的事项,针对这类重大事项的解决最有说服力的就是法律依据,而征收房屋补偿档案体系的建立正是弥补了法律依据方面的空缺。不能简单说是为了保证开发商的利益还是为了保护个人住户的经济利益,应该是上升到法律的公平正义的高度上来保障双方的合法利益。征收房屋的规划与工作的开展在许多地区开展时间长、难度大等矛盾的主要问题就是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双方僵持不下,各抒己见,这样既不利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是不利于人民的安居乐业以及社会的长治久安。

二、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体系的原则与方法

第5篇:房屋征收法律法规范文

征收程序:将尊重农民参与权

对于社会关注的《土地管理法》修改,王守智介绍,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土部已经在着手开展工作。国土资源部的修改稿已经完成送审,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也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查研究、修改论证。

“修改的重点,主要是在集体土地征收这一块进行完善。”王守智说,完善主要是根据和四中全会的规定,进一步贯彻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的要求,进一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的机制。

“具体制度方面,重点是在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条例相衔接的基础上,界定土地征收范围。同时,要完善征收土地的程序,更加尊重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而且在征收程序上要完善矛盾的化解机制。”王守智说。

征收补偿:财产补偿+安置保障

征收补偿一直是被关注的焦点问题。王守智表示,此次修改中,对征收土地补偿的方式也将进行完善和改革。“补偿将更加突出不仅要从财产上进行补偿,同时要兼顾到安置和保障,要确实做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改善,来进行补偿,并同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另外,农民房屋的征收,也要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原则相协调。”

文件规范:明确区分“征用”“征收”

王守智表示,2004年在宪法修正时,明确了“征用”和“征收”的概念。但2004年之前的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把“征用”和“征收”分开,往往把“土地征收”叫“土地征用”。而实际上两者在法律上是有本质区别的。

第6篇:房屋征收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农村;土地征用;问题

目前,我国正在全面推进新农村建设,在1979年,我国的城市化率为18.19%,到1981年就升至20.16%,1995年又升至29.04%。到2002年,我国的城市化率已经达到37%,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显示,我国的城市化率为42.99%。在推进城市化进程的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一些农民土地和房屋被征用,用作修桥、修路等公共设施建设或是这些土地被用买给开发商进行住宅建设。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农民本身知识能力的有限、政府管理上的漏洞、市场机制、社会心态等原因,产生了农村土地征用的种种问题。

一、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目前农村土地征用态度不统一

对于农村的土地征用问题不同人有不同意见,这主要根据土地承包者依赖土地的程度所决定的。农民对于土地的征用在全国各地都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1)同意土地被征用,但就补偿标准不认同;(2)根本不同意自己的土地被征用;(3)

无所谓的态度。在农村普遍存在一种“土地是生存之本”的观念,同时也有不少村民以种地为生,特别是农村的一些种粮大户,他们每年种地收益达几万元甚至是十几万元。一旦土地被征用,那么他们的现状被打破,他们便失去了自己的工作也失去了自己生活的来源。仅仅是征地的补偿款不能满足他们对工作的渴望。也有些村民有从众心态,他们在自己的土地和房产被征用时抱着一种“随大流”的心里,即别人动,我也动。另外,这些村民的主要生活来源不是以自己的土地为生,甚至有些人的生活圈也不仅仅局限于本村,生活轨迹逐渐向城市地区扩展。

(二)被征用土地农民的意见不能得到充分的表达

当农民的土地被征收或房屋被动迁之后,这些人就自发的形成了一个利益集团。这个利益集团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证自己获得应有的损失补偿并以集体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意愿,这个集团对动迁方具有监督作用。但是这个集团又受到知识水平、个人素质、思想统一性差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使该组织的组织结构松散、缺乏有效领导。这样的利益集团在表达自己意愿的时候,往往不能充分的表述,甚至是在谈判的过程中发生冲突甚至是。另外,从利益集团的角度来看,在农村存在的利益集团的主要类型有特殊性利益集团和广泛性利益集团。特殊性利益集团包括:强势权利精英:农村干部或指在村委会任职的人员;新兴富裕阶层如农村的企业家、宗族集团、黑恶势力集团。广泛性利益集团包括:普通农业劳动者利益集团、农民工人利益集团、农民雇工利益集团。从利益集团划分角度来看,被征用土地的普通农民无疑是以弱势群体,他们的意见表达和利益诉求受到了所谓“地位”的限制,不能充分的表达。

(三)征地程序不规范

征用土地的过程往往是:通知拆迁信息――进行实地的现场资产核对――谈迁即告知与被征用土地的农户利益补偿――下达征地的时间限制――土地被征用,在这个过程中,被征地的农民完全处于一个被动的地位。而且在征地的过程中,由于工作人员的个人素质、文化水平、工作经验的不同,在工作中如果某一环节出现了不顺畅或者是被拆迁户与拆迁工作人员的意愿相违背的情况,往往会出现强拆和暴力拆迁的情况甚至成为引发全体性事件的导火索。农地征用问题在当前农村较为普遍,调查表明,近11%的农户的土地曾经被征用。从调查结果来看,农地征用的社会效益较为低下,有47.7%的被征地农户具有较强的相对剥夺感,他们明显意识到自己在征地过程中遭遇了不公平待遇。由于征地过程的不规范也常常出现在公有的土地被卖之后农民才知道的现象。这样不规范的征地流程还造成了征地或拆迁的工作人员利用农民的消息不对称和手里的特权在征用土地过程中的寻租现象。

(四)农村土地征用补偿不合理

在土地的征用过程中,土地补偿是农民主要关注的问题。具体的补偿标准主要由4部分组成: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但在实际的征用过程中,这样的标准往往与农民心中的利益损失标准。比如对被征用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如水稻、小麦、玉米、土豆、蔬菜等一般粮食作物只赔一季的产值,果树只赔一年的产值。这样一来一年期的果树和三年期的果树在补偿上相同这明显是不合理的。同时这些标准也随着物价水平的上涨和经济条件的变化显得过低。比如在安置补助费上,3年前租一个单室房间要300元,而现在则需要500元,而标准还没有变,这样对农民无疑又是一个损失。另外,在补偿问题上,也出现补偿的多重标准问题。即对一些比较难缠的人给予补偿的标准就提高,对于所谓的老实人则采取另一种态度和标准。

二、原因分析

(一)村委会不能真正代表农民的态度

农村的土地是属于集体土地的,但在管理上是私人管理,利益相关者也是个人而不是集体,这样的所有制冲突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使村委会――全体村民的代表与个人的利益形成矛盾体,村委会不会因为村中个别人的土地被征用问题代表这些农民去进行意见表达和问题协商。另外,从权力使用的角度来看,在农村土地被征用时,往往征用的主体是上级政府部门或者是村委会的招商引资。在这样的力量对比中,村委会首先会选择服从上级主管部门或是投资单位,村委会站在了与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对立面,而农民相对的变成了弱势群体。这时村委会的态度只能代表村委会中个别人的意见,而不是被征用土地农民的真实声音。在我国农村除了有一部分土地被分配给村民管理和经营外,还有一部分土地的管理权掌握在村委会手里。这部分土地有时是村委会负责管理,但大多数情况下村委会通过某种形式将这些土地承包给村里的个人来经营。对于这部分土地其实是出现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所以有时候这部分属于全体村民的土地在被村委会使用――如建房、建厂、租赁甚至是出卖,村民都不知道具体的情况。

(二)搭便车的心理导致在利益维权上没有形成稳固的利

益集团

在土地征用过程中,由于被征用农民思想不同,形成的利益集团结构松散,缺乏信息沟通而后管理,同时人们还存在一种从众的心理,即“随大流”,这样的心态,在集体利益受到损失的时候维权的力度不够。另外在利益选择过程中也存在用脚投票的现象,即当一方给予的条件与自己的意愿相同的时候,一些人就会投降另外一个利益集团,这样也使得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在表达集体利益时出现不统一的现象。同时被征地的农民也意识到,自己的集团能量与其他利益集团相对比,明显处于劣势地位,在这个利益博弈中明显出现这样的情况:如果与征地方相抗衡,可能获得更合理的利益或得不到应有的利益;如果不与之相抗衡,可能获得应得的基本利益或者少于应得利益。在这样的利益博弈中被征地者往往害怕失去基本利益,两害取其轻的选择思维让被征地农民的群体不能团结在一起。

(三)信息传播的不透明

首先,从信息的传播途径上来看,在农民的土地被征用时,这些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就形成了一个利益集团,这个利益集团往往在整个动迁过程中处于弱势的地位,信息传播一般限于集团的内部传播,口口相传。在传播的过程中,又由于个人的想法不一样,可能存在不真实的信息。他们从政府或者开发商处获得信息时,处于在信息链末端,他们通常都是最后一个知道确切消息的人群。而自己的信息反馈和意见表达往往又会因为信息传播的时间和传播的环节而造成信息的失真和延误等问题。其次,从选择权上来看,在政府征用土地或者是开发商想要购买土地时候,通常情况下都是购买主体先选中位置,进行规划,然后再与村民进行谈判。这样的谈判是一种强迫性比较强的通知,村民基本不存在选择权,只能选择被动的接受。另外,在农民的土地被征用时,对于补偿款的标准没有准确的衡量,政府部门对于标准的制定没有采取公开透明的听证会制度来衡量和制定。标准上的“盲区”使应该是农民掌握的信息没有被掌握,这造成了农民信息的缺失。

(四)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在关于土地征用的法律法规建设中,我国还有很多路要走,更是有很多的漏洞需要相关人士去填补。从目前来看,关于土地征用的法律主要有:《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施行。但是对于具体的实际操作仍然存在很大的漏洞,比如:当地政府既是监督者也是实施者。对于土地征用过程中的权责划分不清,对于违法乱纪的现象惩处力度不够。同时也《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表示国家可以为了“公共利益”来征收土地,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这个公共利益的定义和范畴就是由征收土地的政府或者是开发者来解释。公共利益在实际操作中概念模糊。另外法律对征收土地一方缺乏具体的法律约束,比如权限、责任、义务等。法律上的漏洞和缺失造成了农民的合法权力缺失,使农民维权路径受阻。

(五)政府管理上的缺失

在征用农村的土地的过程中,政府的管理往往出现“承包”的方式,虽然有所谓的“动迁办”,但是在征用土地的过程中,政府对于工作人员的工作方式方法缺乏有效的监督,政府中的上级主管部门主要关心结果而对过程存在忽视。在征地的过程中,政府部门的主要领导对征地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控制不足,对相关信息掌握的不够全面和透彻。这往往也成为征地过程中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另外,政府对于征地的多用途审批缺乏必要的监督和管理。征地的目的各有不同,有政府的公共设施建设征地、房地产开发的征地,也有招商引资的征地,这样的征地目的是为了服务于百姓,也是为了提升被征地地区的经济实力,但是在具体的项目评估过程中,缺乏科学合理的评估手段,项目的具体效果如何和具体的后果却往往被忽略,甚至有出现浪费土地资源的现象。

三、解决农村土地征用问题的对策思考

(一)充分的做到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是解决沟通不畅的一条重要途径。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在获得充分的信息后能够增加对征地行为的理解和支持,增加政府的可信度。减少错误的负面信息对农民的误导和农民对政府的误解。在征地的过程中,很多的产生都是由于被拆迁户与拆迁人员之间没有进行合理而有效的沟通,导致信息不畅,从而产生矛盾甚至激化矛盾。信息闭塞、沟通渠道不畅成为土地被征用者在沟通问题上的瓶颈。对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信息公开化,建立土地评估体制。作为市场经济体制,我国的资源配置不能局限于计划经济手段,在公共利益的基础上进行征地补偿的标准不能搞一刀切,工作应该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的情况,对土地的价格和潜在利益进行系统的评估,同时对评估的结果进行听证,充分听取村民的意见,对于土地损失的补偿标准应该采取公示的形式进行信息公开,这样才能够使被征用土地者满意。

(二)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

现有的法律法规在农村的集体土地被征用问题上有很多漏洞,规定的不够详细,各地方政府应该出台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尽量做到细化。另外要从法律层面上构建合理的群众维权制度。建立有针对性的法律制度是解决农村征地问题的必由之路。从法律层面规定征用土地的范围和标准,明确规定土地的征用条件、程序和补偿标准。用法律法规来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不受到损害。同时还要建立被征用土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农民被征用了土地之后不得不选择另谋出路。同时也可能因为住房的变更使被征用土地的农民缺乏生活保障。那么政府就必须建立一个有针对性的扶持机制和保障机制来帮助这些农民重新定位和就业。

(三)政府要加强农村土地征收问题的监管力度

在农村土地征收的问题上,政府应该从源头开始进行监管。其中包括项目的审批,工作人员的安排、征收的具体流程、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安置等等。土地征收涉及到农民的根本利益,不能简单的为了一个年度的工作业绩或者是暂时的地区利益就盲目的进行土地征收,政府有关部门要对项目严格把关。对于工作的阶段性成果进行考察,并设定违法举报方式,建立群众监督机制和信息反馈机制。政府也应该设立第三方监管,可以委托一些比较大的机构参与土地征收过程,这样可以做到更加公正合理。

(四)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政府要给予法律援助

农民要积极的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农民本身要加强自身的学习,对自身所拥有的权力和义务有所了解,增强法律意识。同时政府对农民要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在征用土地进时,政府可以委派一名法律工作者以公立的态度来进行双方之间的沟通和协调。这样既增强了被拆迁者或土地征用者的法律意识,同时又帮助了利益集团中的相对弱势集团的利益诉求。这样的法律援助也可以再当农民认为自己的土地补偿款不合理时,通过合理的途径和方法为自己维权。

参 考 文 献

[1]曾平,刘爱华.城市化和利益集团视角下的地方政府对农村养老保险投入研究[J].经营管理者,2010(5):105

[2]邵琨.农村利益集团扭曲与基层建设[J].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学报.2010(4):18~19

[3]袁柳天.诸城市农村土地流转的实践与思考[J].企业导报.2010(7)

第7篇:房屋征收法律法规范文

一、目前拆迁管理主要问题

1.政策操作性不强。

当前执行的法律政策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固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这些法律法规,对规范拆迁行为起到积极作用。但由于法律法规原则性强,客观上较难按市场实际去相机抉择。尤其是涉及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无法可依。

2.拆迁补偿标准滞后。

目前我市作为拆迁补偿价的依据主要是《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及临时安置补助标准细化执行办法的批复》(固政函〔2003〕42号)。由于自2003年以来,房地产价格逐年快速上涨,客观上造成“基准价”与市场价差距较大,同时也导致被拆迁户的期望值趋高,拆迁矛盾突出。

3.拆迁补偿费拖欠严重。

由于地方财力的紧缺,市政工程拆迁拖欠拆迁补偿费现象严重,客观上造成了不稳定因素。

4. 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市政工程房屋拆迁工作作为城市化进程的重要体现,它无疑是一种系统的社会行为,涉及到各种利益主体的相互博弈。目前我市市政工程拆迁管理人员总体素质较好,确保了拆迁工作有序稳定推进。但仍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目前我国对拆迁管理尚未作为一门“管理”学来进行理论研究和教育。拆迁管理主要靠个人经验摸索,不少从业人员不是内行,达不到“五会”要求:会掌握政策、会制定计划、会谈判协调、会组织拆迁、会办理结案。对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解决方法不多,沟通协调能力不强。

二是重专业培训轻政治素质。这几年,对拆迁从业人员进行征地拆迁政策、拆迁裁决等基础知识培训方面得到明显加强,但对党的政策、社会心理、谈判艺术、工作方法等综合素质培养还不够重视。少数从业人员大局意识薄弱、工作方式简单粗暴、对突况反应迟钝,往往容易导致或扩大社会矛盾,这些都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二、拆迁管理对策思路

(一)从宏观管理上制定合理政策。

按照《物权法》“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征收居民房屋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及国务院就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二次征求民意的思路,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在加紧研究调整拆迁补偿标准。这些宏观背景,将有利于拆迁工作朝着符合市场和居民生活实际的方向发展。我们建议乘这股东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在《固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制定报批具体管理细则,落实以市场评估价为基础的定价原则,明确各种地段、各种性质房屋的补偿标准,并对该标准每23年进行适当调整;同时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制定报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使我市在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法可依。

(二)明确市政工程拆迁管理机制。

市政工程拆迁管理涉及到千家万户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因此我们主张仍然以政府主导拆迁工作。

一是建立较高层协调机制。建议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参加,成立较高层次的政策协调小组,定期召开会议专门研究和拍板解决征地和拆迁个案,及时解决热点难点问题,弥补政策上的不完善。

二是落实职能部门责任。考虑到市政工程建设拆迁的实际,按照责任分工,明确各相关单位的职责,相互协调,各司其职。

三是落实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市政工程建设拆迁,由牵头实施单位定期向协调小组通报情况,真正落实责任追究。

四是完善监控机制。要进一步解决拆迁过程中“裁判”和“运动员”角色模糊问题,理顺拆迁监管部门、业主、拆迁单位、被拆迁户四者关系,确保资金到位,防止虚报冒报,化解拆迁风险。

第8篇:房屋征收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征收;拆迁;安置补偿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4-107-01

“房屋拆迁是指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拆迁人)根据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在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一系列法律行为。”。拆迁许可证是拆迁人在实施拆迁前,由行政机关根据其提交的文件资料批准的一种附有明确期限的行政强制许可行为。取得拆迁许可证是拆迁人实施拆迁行为的前提和基础,未取得拆迁许可证前,不得实施拆迁行为。那么是否取得拆迁许可证后就可以立即实施强制拆迁行为呢?拆迁实质上是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实施的行政征收,依据我国《物权法》第28条的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征收决定生效时被拆迁领域内的土地使用权已经发生转移,征收决定(文章即为拆迁许可证)究竟应该何时生效呢?对此,司法实践中大多数人认为,拆迁许可证一经下达立刻生效,即拆迁人即可以凭证实施拆迁,这种做法效率较高,但是往往造成补偿事宜迟延或不到位,“钉子户”、“自焚”不断,容易引起社会矛盾。

一、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有利于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补偿和安置问题是房屋拆迁的核心内容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明确了拆迁补偿和安置的法理依据,因此,在拆迁前拆迁人和被拆迁人需要双方达成有关补偿费用和安置事宜的协议,以此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但是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补偿标准严重与市场脱节,在房价不断飙升的现实下,补偿标准却一直不曾上调,造成被拆迁户的经济利益严重受损。市场经济是在利益驱动下的经济发展模式,虽然征收是国家的正当行为,但是不合理的补偿尤其是目前政府主导的单边制定补偿标准的模式忽略了被拆迁户的利益诉求。妥善安置是事关被拆迁户基本的生存权利的重大事项,但是对于安置的标准,实践中并不统一,安置地域偏僻,造成因拆致贫问题突出等。

(二)建立与市场接轨的补偿和安置标准有利于化解拆迁难题

补偿和安置不恰当,被拆迁户不愿意搬迁,拆迁人在利益驱使下,采取种种极端方式,尤其是政府机关采取断水、断电或其他变通方式逼迫被拆迁户搬离,造成拆迁人、政府和被拆迁户矛盾加剧,影响社会和谐,也容易对政府的公信力造成负面影响。我国应该尽快改革补偿标准,建立市场调节机制,在宏观指导下,引导拆迁人和被拆迁户双方按照契约自由原则,达成补偿和安置标准。尤其是建立最低补偿和安置的标准,保护被拆迁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有利于化解拆迁难题,推动城市建设的步伐,增强社会的和谐因素。

二、将补偿和安置作为拆迁许可证生效的基本要件

依据《物权法》第28条,拆迁许可证生效后被拆迁户的房屋所有权就已经开始转移,而不必办理登记手续,如果在为完成补偿和安置前,被拆迁户已丧失房屋所有权,其基本的生存权和居住权就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被拆迁户的各种诉求很难得到尊重和应有的考虑。附条件生效是行政行为生效的方式之一,即在达到所要求的条件时该行政行为才能发生效力,在所要求的条件未得到满足时,行政行为尚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推进房屋拆迁制度的改革,有效化解实践中“征收易、拆迁难”的问题,就得从源头上赋予拆迁许可证此种生效方式,即在未完成补偿和安置工作时,征收决定并不生效。拆迁人应该在效力待定的期间内,按照市场的价值合理补偿被拆迁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对需要安置的,应该妥善安置。市场主导下的补偿应该是双方的自由协议,由于被拆迁人往往对其房屋具有特殊的感情,而且拆迁还可能带来一系列不便和麻烦,因此补偿标准应该就高不就低,只有如此,拆迁工作才能顺利进行。当然,对于实践中出现的极个别拆迁户坐地起价、过分高于市场价格或提出极不合理的理由的,在拆迁人履行相关程序后(比如举行听证会等方式证明自己已按照适当的价格给予补偿,但被拆迁人无理阻挠的),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执行。

第9篇:房屋征收法律法规范文

一、城市征地拆迁工作情况

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我县实施的城南沿江大道建设工程等房屋征收项目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市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进行操作。我们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坚持公平补偿、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充分保证了房屋征收项目的合法性;保证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保证了被征收人房地产的合法权益。

对于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我们派工作人员及时与被征收人沟通,对征收条例不懂、对政策不清楚的我们及时给予解答。对已实施完成,但存在的工程项目,我们派该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及分管领导及时与人沟通,对合理的意见、建议我们充分采纳,对不合理的要求我们给予解释清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以来我县还没有出现一例强制拆迁。

1.及时成立征收部门明确工作职能。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县人民政府于2011年8月25日下发石府办抄字[2011]360号文件,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于2011年12月12日下发石编发[2011]24号文件通知,将县房产局下属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归并到县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单位规格和性质为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职责: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部门;负责全县规划范围内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综合组织协调与管理;主要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我县的贯彻实施。单位成立至今,通过全体房屋征收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我县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取得了较满意的社会效益。

2、依法征收,加大宣传,提高房屋征收与补偿公信力。随着城市化进程,城市结构的调整,旧城改造步伐的加快,为全面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把握界定公共利益的基本要求,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一是加大了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宣传力度。我们利用广播电视、宣传车、宣传标语、网络等多种形式开展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全方位的宣传和报道,将房屋征收的项目实施范围,征收与补偿程序、安置方式、安置地点、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标准、安置保障的措施、以及房屋征收范围内调查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调查结果一一进行公示。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做好我县危旧房改造、旧城改造,调整城市结构,完善城市功能,做好环境治理,提升城市品位的公共利益需要,确保房屋征收各项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计划项目列入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符合《条例》规定的程序要求。二是房屋征收补偿项目方案进行了组织论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征求群众意见。我县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在作出房屋征收前,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群众意见,将征求意见情况和公众意见的情况进一步公布。县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项,使我县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具有较好的科学性、合理性、经济性和社会稳定性。三是认真贯彻落实房屋征收与补偿应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确定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协商不成的,由我办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用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通过上述一系列的依法征收、宣传发动工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在广大人民群众心目中起到了相互沟通,正确引导,工作协调的作用,同时增强了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感,提高了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公信力。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启动的新项目正在顺利实施。2011年9月我县依法启动了县城南沿江大道建设工程,该项目征收涉及私房270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18户,征收房屋总面积约11.4万平方米。该项目是新条例出台后我县实施的第一个房屋征收项目。为了确保该项目圆满完成,领导非常重视,广大人民群众也非常关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流程和要求,依法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面对钉子户,工作人员采取配对做好钉子户的工作,发扬敢于负责、敢于拼搏、敢于攻坚、敢于创新、敢于碰硬,争当建设先锋队,乐做城市守护人的精神,做到不分节假休息日,及时主动上门做好各项工作。面对难题领导亲自出面,力争达成协议。在工作中我们发扬“白加黑、五加二”等连续作战的工作作风。目前,该工程项目进展顺利,基本上都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4.坚持以人为本,妥善做好老项目工程的收尾工作。目前我县还有2个老项目正在收尾阶段,即:县城防洪堤二期工程仙源段及周边改造项目、县城西外路建设工程。三个项目还有约6户尚未签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其中县城防洪堤二期工程仙源段及周边改造项目所剩4户经过裁决已向县法院申请了强拆,法院已受理;县城西外路建设工程所剩约2户正在协调之中。我县对于已经办理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老项目,按新条例规定,除了不实施行政强拆以外,其它的都按老条例实施。我县督促了拆迁人要把老项目收尾工作抓紧搞完,而且不能引发矛盾。在拆迁工作中要把工作做细、做实,要依法行政,文明拆迁。被拆迁人有疑问的,我们耐心解释,尽量减少矛盾,减少对立面,确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

二、存在不足

1.我们在启动新项目按新条例实施操作方面还欠缺经验,建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我们业务指导和培训。

2、到目前我们县所有的项目都有异地土地安置,如果一旦取消异地土地安置,估计房屋征收难度要加大。

3.征地拆迁案件处理方法不够多,效果不太明显,致使部分矛盾纠纷化解的不够及时。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加大房屋征收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力度。采取发放宣传单、横幅、举办培训班、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加强房屋征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力度,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和以人为本思想。

(二)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程序。认真总结房屋征收工作经验,及时查找房屋征收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进行整改。制定出台重大项目社会风险评估办法等各种配套方案,进一步完善工作措施,规范征地拆迁补偿程序。同时,建立日常督查工作机制,由国土、城建、监察、审计、法制等部门不定期对全县征地拆迁工作进行督查,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征地拆迁行为及时纠正,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坚决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