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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氟哇诺酮;不良反应;合理用药
doi:10.3969/j.issn.1004-7484(s).2013.11.610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11-6632-02
氟喹诺酮类药物是人工合成的抗菌药物,因其具有抗菌谱广、抗菌性强、不易产生耐药性、毒副反应轻、给药方便、生物利用度高、口服吸收好等特点,尤其对革兰阴性菌和阳性菌的抗菌效果较为理想,已成为临床治疗细菌感染性疾病的重要药物,得到临床广泛应用[1]。近年来,随着研究的深入及临床药物应用的增多,其不良反应问题也日益凸显,个别不良反应甚至危及患者的生命。本文笔者回顾性分析我院68例应用氟哇诺酮类药物发生不良反应的规律及特点,以探讨临床如何提高此类药物使用的合理性,减少不良反应的发生,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资料来源 收集我院68例应用氟哇诺酮类药品引起不良反应的报告。原发病:呼吸道感染33例、泌尿生殖系感染16例、骨科及皮肤软组织感染11例、消化系感染8例。
1.2 方法 数据均采用卫生部ADR监测中心的ADR因果关系判断标准进行评价:按患者年龄、性别及引起不良反应药物类型、涉及器官和系统、给药途径、临床表现等进行统计分析。
2 结 果
2.1 ADR患者年龄与性别分布 本组68例患者中男45例、女23例;年龄20-79岁,平均年龄59.5岁。应用氟哇诺酮类药致ADR患者具体分布情况,见表1。
2.2 氟哇诺酮类药致ADR涉及的药物及给药途径的分布 见表2。
2.3 氟哇诺酮类药致ADR累及器官或系统的主要临床表现 皮肤及附件损害29例(占42.6%),主要表现为皮疹、荨麻疹、瘙痒、水肿、皮肤红斑;消化系统18例(占26.5%),主要临床表现为食欲不振、恶心呕吐、腹痛腹泻、肝功能异常;神经系统7例(占10.3%),主要临床表现为头晕、失眠、昏迷、烦躁、局部麻木、视觉异常;循环系统5例(占7.4%),主要临床表现为全身乏力、心慌气短、血压低;泌尿系统3例(占4.4%),主要表现为急性尿潴留;其他6例(占8.8%),主要临床表现为耳鸣、静脉炎、视物模糊。
3 讨 论
从表1可看出氟哇诺酮类药致ADR各个年龄段均可发生,以31-60岁发生率较高,共占61.7%;可能因为该年龄段患者多,用药机会也随之增大。由表2可知静脉给药致不良反应发生率明显高于口服给药,占70.6%;因静脉给药是目前医院给药的主要途径,可使药物直接进入人体体循环,故临床应规范用药,在保证注射剂质量的同时,医护人员要严格按照静脉药物的配置和操作;静脉给药时避免空腹,密切观察患者反应,以避免因输液速度过快、配置时间过长、配伍药物间相互作用等引起的ADR[2]。另外,氟哇诺酮类致ADR可涉及全身多系统和器官的损伤,临床表现复杂多样,以皮肤及附件为多见;患者用药期间应询问是否有过敏史,若ADR一旦发生,应立即停药并给予对症治疗。
氟哇诺酮类药物因抗菌谱广、杀菌力强而广泛用于各个系统的感染性疾病;临床用药在考虑治疗范围时应充分认识其不良反应发生的规律及特点,在严格掌握药物适应症及禁忌症同时选择合适的给药途径,密切观察及早发现不良反应并给予及时处理,以最大限度降低药物不良反应的发生。
参考文献
关键词:物流法规;法律空白;统一立法;健全体系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12-0227-01
物流系统主要由运输、仓储、装卸、配送等主要环节和功能构成。随着现代物流的发展,物流已从传统的运输、仓储等主要功能环节向物流系统化、综合化方向集成和发展,追求物流的综合治理和物流系统的整体经济效益。这一行业跨越几乎所有部门――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内贸、外贸等,受到多个部门的牵制,需要完善的法律和政策的支持。
一、我国物流法律法规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有关物流的法律法规,从法律效力角度来看,可分为以下三类:一是法律。在由国家制定的现行法律之中,直接为物流或与物流有关而制定的法律,有铁路法、海商法等。二是行政法规。涉及物流的行政法规,有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海港管理暂行条例、公路管理条例、航道管理条例,关于发展联合运输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发展国内集装箱运输的通知等。三是由中央各部委颁布的部颁规章。涉及物流的部颁规章,包括有关于商品包装的暂行规定、商业运输管理办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关于促进运输企业发展综合物流服务的若干意见等。
现有的法律法规缓解了物流领域的“法律空白” 状况,提高了法律调整效率,对物流业的高速、有序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二、我国物流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一)物流法律法规的建设滞后
我国目前执行的有些物流法律法规还是从过去计划经济体制环境下延续而来的。他们是根据当时的情况制定的,虽在当时对于推动物流业的发展起过积极作用,但由于时空差异已出现适用范围有误、规制内容过时以及法律交叉、法律空白等问题,难以适应目前市场经济环境下物流的发展,更难以适应物流国际化发展的需要,急需补充、修订和废止。物流法律体系从技术上普遍缺乏对物流实践的具体指导和调整作用,宏观调控能力和微观约束能力不足。
(二)物流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1.缺少作为“基石”的流通基本法
我国的物流法律尚未形成独立的法律部门,没有一个处于“基石”地位的法律法规,有关物流的法律规定分布于各类法律渊源中。无流通基本法抽象出流通领域的原则性、一般性的规定,作为其他专门法律规范的依据。
2.缺乏对有关物流的技术规范和市场准入的统一立法
发达物流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现代物流业的发展离不开物流标准的制定和实施。物流企业市场准入问题、资质问题也是物流业发展的基础性问题。现行物流法律法规却对此问题无任何规范和调整,因此,完善物流企业市场准入问题、资质问题的立法更是当务之急。
(三)现有的物流法律法规层次较低、效力不强
我国现有的物流法律法规多由中央各部委、地方制定颁布,规范性不强,缺乏法律责任的制约作用,大多是一些条例、办法、规定和通知等,其中不少内容还有悖国际惯例,在具体运用中缺乏操作性,难以产生法律效力,多数只适合作为法庭审判的参照性依据,不利于调整各物流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缺乏对物流主体行为的制约作用。
三、完善我国物流法律法规的建议
(一)不断健全物流法律法规体系
1.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
从日本的经验和我国目前的经济体制特征以及物流发展的客观实际来看,我国物流立法主要应从四个方面展开:一是物流主体法,指确立物流主体资格、明确物流主体权利义务和物流产业进入与退出规制的法律规范;二是物流行为法,指调整物流主体从事物流活动的行为的法律规范,是各种物流交易行为惯例法律化的产物;三是宏观调控法,指调整国家与物流主体之间以及物流主体之间市场关系的法律规范;四是社会保障法,指调整国家、物流主体与劳动者、消费者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通过完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为物流活动确立行为准则。
2.对有关物流的技术规范和市场准入建立标准
例如,我国还没有一个对于电子认证的统一规范和标准,电子签名法的出台显得过于滞后,这不利于网络经济的有效管理,也会影响到物流的发展效率。设立物流行业准入标准,比如没有一定的物流专业配置和专业人员的小型货运公司,应该整改或取缔其运营资格。
(二)提升物流法律法规的层次
对于提升物流法律法规的层次,我国物流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目标应定位于:如何通过汇编修订现有法律和适当补充立法,疏通各单行法律规范之间的承接与递进关系,形成一个层次分明、结构严谨的物流法律法规框架,促进物流行为规范化和物流运作效率化。这比新立一部虽针对性强但大而全、空洞化的 “物流法”更有益。
(三)加强地方物流立法
我国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区市场状况、企业素质和融资能力不同,物流发展的规模和水平之间存在较大差异,近期内在建立全国性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的同时,各地区应根据自身基础和条件,制定出一些符合本地区的物流法规。这样,既能为逐步建立全国性的宏观物流法律法规提供依据和经验,也有利于各地区的物流企业根据地区特点加快发展。
参考文献:
[1]王芸.物流法律与法规实务[M].电子工业出版社,2007.
[2]胡兴成.物流法律与法规[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3]宋玉萍.美国物流法律分析[M].中国物流与采购出版社,2008.
[4]吴楠.中国科技[M].信息出版社,2005.
关键词:城市生活垃圾 处理技术 管理对策 环保意识 分类回收
1.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现状
城市生活垃圾种类多样,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的处理技术是非常重要的工作,目前常用处理技术包括以下几种。
1.1填埋处理。填埋是应用最早,使用最广泛的处理技术,早期填埋处理没有对后期影响进行考虑,时间一长,填埋气、渗滤液等会给周围环境带来较为严重的污染问题。后来随着技术发展与创新,卫生填埋处理技术出现并得到应用,该处理技术比较成熟,操作简单,处理量大,投资较少,运行费用相对较低,能适应所有种类垃圾处理工作。填埋也是目前我国垃圾处理的重要方式,约80%垃圾采用填埋方式处理。此外,填埋技术还取得较大进步与创新发展,深圳、广州等城市采用HDPE膜防渗技术,一些地方还能收集填埋气体并将其用作发电。填埋处理需要做好厂址选择工作,完善各项设施建设,避免污染地下水。
1.2焚烧处理。将垃圾放在特殊设计的封闭炉中焚烧,炉内温度控制在980℃左右,焚烧之后能让垃圾容量减少,重量减轻,降低对周围环境带来的污染。目前垃圾常用焚烧处理方法为直接焚烧法,在缺氧条件下利用其热能产生裂解和凝固反应,实现洁净燃烧的目的。焚烧处理能将垃圾无害化处理落实到位,对环境影响较少,但排放的气体会危害人体健康,设备投资较大,运行成本也相对较高。
1.3堆肥处理。通过堆肥处理,利用细菌、真菌等微生物和新陈代谢的作用,通过微生物繁衍将有机物转化为腐殖质,该技术的核心是堆肥过程微生物正常繁衍。常用堆肥处理方式为自然通风堆肥、强制通风堆肥、筒式发酵仓堆肥三种不同方式,实际工作中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堆肥处理方式。随着技术发展,堆肥处理后的垃圾能转化为有机肥,将其应用到农业生产和种植过程中,能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
1.4综合处理。将填埋、焚烧、堆肥等三种方式结合起来使用,发挥各种垃圾处理技术的优势,实现垃圾处理无害化和资源化。将多种处理技术综合起来使用,能有效发挥各种技术的优点,实现资源有效回收和利用,提高垃圾处理效率。并且处理后的体积只有原来体积的30%左右,有效避免二次污染,提高垃圾处理效益。
2.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管理现状
由于一些地方的重视程度不够,资金投入欠缺,工作人员素质偏低,导致目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管理工作仍然存在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2.1法律法规不健全。有关城市垃圾处理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只对城市垃圾处理做了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的、配套的、健全完善的规定,难以有效指导具体工作开展。对违法义务的法律责任规定不健全,地方性法律法规不完善,影响其作用的有效发挥。
2.2管理体制不完善。城市垃圾处理由当地政府、环卫部门管理,各项工作的监督、管理、执行基本是一家,影响工作效率提高。并且不同部门的责任不明确,容易出现相互推诿现象,影响管理工作水平提高。
2.3垃圾处理资金缺乏。尽管政府部门对垃圾处理的资金投入在增加,但资金仍然存在短缺现象,所有费用基本由政府承担,加大政府财政压力。受到资金投入的限制,城市垃圾处理设施不完善,数量不足,影响工作效率提升。
2.4公众环保意识淡薄。公众环境保护意识淡薄,保护周围环境的自觉性较差,乱扔垃圾现象随处可见,对周围环境保护不重视,随意破坏周围环境,给人们日常生活带来不利影响。
3.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管理对策
为应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管理存在的问题,提高垃圾处理水平,实现对各类资源的有效利用,今后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改进和完善对策。
3.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城市环境保护、垃圾回收和处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健全配套规定,将垃圾处理相关规范要求细化和落实。例如,对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废旧电池废弃物回收和处理等,制定专门管理条例,有效指导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各地政府也要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需要,完善规范标准、管理条例,建立奖惩激励机制,激发人们参与垃圾处理的主动性,更好约束和规范人们各项行为,促进垃圾处理工作效率提高。
3.2改进垃圾处理管理体制。明确划分部门职责,建立责任明晰的管理体制,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管理责任制,提高管理工作力度。转变政府职能,将垃圾清理、处理等工作推向市场,由企业承包和处理生活垃圾,自负盈亏,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减轻政府财政负担,提高垃圾处理效果,达到美化城市环境的目的。
3.3健全垃圾处理收费体系。对居民征收一定数额的垃圾处理费,减轻财政负担,填补资金空缺。通过网络、报纸、杂志等,向广大公众宣传环境保护、垃圾处理等相关信息资料,提高他们环境保护的自觉性。健全城市生活垃圾收费标准,坚持“谁污染,谁付费”原则,提高人们缴费的自觉性,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创造良好条件。
3.4提高广大公众环保意识。当地政府应该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媒介,向人们宣传环境保护、垃圾处理等方面的知识。或者组织专家讲座,发放垃圾处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手册,营造良好氛围,提高环境保护自觉性,让广大市民自觉保护周围环境。在中小学教育教学中,宣传环境保护的相关知识,提高他们的环保意识,以取得更好的工作效果。
3.5对城市垃圾进行分类回收。为控制污染源,提高垃圾处理效果,对垃圾进行分类处理是十分必要的。加大资金投入,完善分类回收设施,加大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健全分类回收法律法规,率先在有条件地区先行推广,然后逐步扩大范围,提高垃圾分类回收和处理效果。
4.结束语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同时也与人们日常生活,城市环境密切相关。实际工作中应该根据具体需要,采取有效的处理技术,并认识垃圾处理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从法律法规、管理、收费、公众参与、垃圾回收等方面入手,采取有效的管理对策。推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顺利进行,实现对资源的有效利用,为人们生活创造良好环境。
参考文献:
[1]陈钦,周小龙.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技术现状及其管理对策探讨[J].科技创业家, 2011(11), 314
[2]王国安,刘伟.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及焚烧炉渣资源化利用研究进展[J].江苏建筑, 2014(6), 96-98
[3]杨帆,刘文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处置技术研究进展[J].甘肃科技纵横,2014(3),22-26
关键词:物流立法;缺陷;完善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3月2日
一、我国现行调整物流行业的法律体系概述
通过近些年的飞速发展,我国的物流业已初具规模,但同时我们也能看到,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还没有跟得上发展的脚步,导致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专门的、统一的物流法,常见的调整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规都分散于关于物流各个环节中,也就是说目前并没有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体系。现行的有关物流的法律法规可分为以下三类:一是法律。在由国家制定的现行法律之中,直接为物流或与物流有关环节制定的有铁路法、海商法等;二是行政法规。可以归纳为公路、铁路、水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海港管理暂行条例、公路管理条例、航道管理条例等涉及物流的行政法规,以及关于发展联合运输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发展国内集装箱运输的通知等;三是由中央各部委颁布的部门规章。其中包括有关于商品包装的暂行规定、商业运输管理办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关于加强我国现代物流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促进运输企业发展综合物流服务的若干意见等。
我们可以看出,以上现有各类物流法律法规的制定,虽然基本上能维护目前物流业的经济秩序,但是仍然不能满足物流业快步发展的需要,在实际操作和管理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尤其在加入WTO以后,我国承诺将在未来的一定时间内逐步开放物流服务行业的所有市场,届时建立全资拥有的经营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国外物流公司将出现,我们面临的压力也是显而易见的。我国的物流发展特别是现代物流的发展刚刚起步,其中体现出的市场管理的不完善,可以看到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政府部门的约束;另一方面还要面对地方经济保护壁垒。这样一来,当我们面对国外物流企业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和统一的规定,我国企业将用哪个标准来迎接挑战呢?因此,为了解决物流业目前存在的问题,想要快速健康地发展物流业必须尽快构建一个完善的物流法律体系,从而规范物流发展中的无序现象,这就成为了我国物流发展中面临的一个迫切而首要的任务。
二、物流立法的价值分析
(一)物流业缺乏系统而专门的法律规定。现代物流在服务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成为社会经济的重要部分。在时代的大步发展环境下,现代物流的发展要求打破行业与区域的限制,建立开放的大市场。而目前,我国所执行的有关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规从内容和行业管理上分散于陆海空运输、消费者保护、合同管理以及各部委分别制定的有关规程和管理办法,这些基本都是在不同时期、由不同部门针对不同问题制定的,形成分散、多头的局面,所呈现出来的杂乱无章的状态即能体现出目前缺乏物流行业系统专门的法律规定。除此之外,现今直接具有操作性的物流法律法规层次较低且法律效力不大。
综合来看,我国直接具有操作性的物流法律法规多由中央各部委或者地方制定颁布,存在规范性不强、缺乏法律责任的制约作用的缺陷,其中不少内容与国际惯例相悖,对于调整各物流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不利,对物流主体行为的制约作用也很有限。从完整性上来看,不少物流关系没有法律法规加以调整和规范,物流业仍有不少法律还未涉及到的方面。
(二)规范物流行为需要专门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分拆为若干个单行法律来管理和调整大多数物流行为,但相应的,拆分后的各种行为却缺少相应的综合性的法律依据。向第三方供货是由供货商通过物流企业完成的,其中的关系不能简单归结为一种关系或者运输关系,在运输过程中也不会是单一的方式,可能综合了公路、铁路或其他多种方式,这些都需要相应的法律规范。原本是一个系统资源的物流业,管理权限被划分为若干个部门,但是却没有一个部门或机构统筹协调物流管理。没有做好梳理,就导致了一方面降低了物流效率,另一方面分割的物流体系阻碍着对物流的整体规划,制约了物流产业的社会化进程。
(三)现代物流业的高速发展与现有物流法律法规滞后的现状不能适应。现存的法律法规还有从过去计划经济体制环境下沿用下来的,是根据当时的情况制定的,现在已经表现出规制内容过时,适用范围有误,法律空白、交叉等问题。虽在当时对于推动物流业的发展起过积极作用,现在已经难以适应目前市场经济环境下物流的发展。目前,物流业存在和发展依据的管理体制、经济体制、市场环境等都与以前大不相同,再考虑到我国加入WTO以后物流国际化发展的需要,急需修订、补充甚至部分地废止。物流法律体系从技术上普遍缺乏对物流实践的具体指导和调整作用,宏观调控能力和微观约束能力不足。这样的物流法律制度现状不能适应物流业迅速发展的新形势,就会阻碍其快速发展。
(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需要专门的法律规定。物流业的发展,产生了很多全新的关系需要相应法律规范的调整,随着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建立一个完善的现代化物流体系,才能展现出网上交易低成本、高效的特征,保证网络购物的顺利完成。物流经营人在从事物流业务中所面对的法律关系有很多方面,包括与顾客,即服务对象的关系;与信息技术服务商,即物流信息系统的设计维护者的关系;还有与分包方,即物流供应链实体服务提供者的关系。在此间出现问题之后,各层次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赔偿限额、免责事由、责任期间、损害赔偿的确定等方面的规定也存在较大差异。现有物流法律法规之间不协调,涉及众多部门,如果各部门协调沟通不够,就会存在法律法规互相矛盾的现象,导致物流各环节和各功能之间的关系难以整合,不利于形成行业优势推动我国物流业及其相关产业的发展。
三、物流行业专门立法的必要性
一个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必须保持历史的继承性和连续性,在编制制订新法律法规时,要充分考虑并注意衔接和协调现有的法律法规。国外的物流产业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和完善,从对物流认识研究的逐渐探索过程中积累了很多成功经验,摸索出了适合物流发展的规律。诸如出台在某种程度上减少国家对运输业的控制的政策法规,推动更接近于自由市场的运输业发展,从而发挥了物流业的整体效应和实现供应链的一体化管理。这种规律可以说是发展物流业需要遵循的原则之一。我们在完善法律法规的同时,一定要注意遵循与国际公约、国际惯例接轨,还要注意及时修正,配合国家立法规划,以适应和维护国家法律体系总体的统一。
根据物流产业自身特点,物流法律法规调整对象不像民法、商法等那样相对独立,制定物流法律法规会涉及到与民法、商法、国际经济法等的协调。就目前来看,国内现有的与物流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已经在不同层次上形成了有机整体,如果简单的从基本法律体系中直接分割出独立的物流法部门分支,会与已有的民商法等法律部门重叠或者矛盾,导致立法资源浪费。我国物流业要统一管理,可以制定有利于物流业发展的试行政策,在实践当中再进行完善,待到发展到一定水平后再上升为法律,即“物流法”。在此试行期间,加紧完善现代市场经济下物流运行的基本原则,避免跨部门物流法律体系的矛盾或重复,避免产业内部冲突;同时在利用WTO规则、国际惯例的基础上,针对不同情况,修改相关已有法律法规,使其与之相协调,并清理已不适时的法律法规;对各单行法律法规之间的层次结构进行梳理疏通,使之形成结构严谨的法律法规框架。这样,在时机成熟时,就可以更容易实现法律的顺利衔接和实施。
主要参考文献:
关键词:物流法律法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
中图分类号:F250 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 logistics in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effects of the increasingly prominent, has become the important factor of each country to promote the social economic growth, but in China's logistics enterprises, in an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 of competitive advantage is not very obvious, the reason is that China's logistics laws and regulations exist many problems, the need for perfect. This paper describes our logistics laws and regulations existing problems, 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to improve our country's logistics laws and regulations.
Key words: logistics laws; market access; managment system
物流自20世纪70年代从日本传入中国,在国内逐渐发展开来,但我国物流法律法规的建设滞后,导致物流业处于缓慢发展和无序推进的状态;同时我国未出台一部专门针对物流行业的法律规范,调整物流各环节的规章制度都散见于各部门法中,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物流法律法规的这一现状已经不能适应新世纪物流产业的发展需求。同时随着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作为服务业的物流势必也将面向全球,因此,建立一个完善的物流法律环境,既能保证国内物流产业健康和持续发展,也对我国物流企业走向国际化具有重大的作用。
1 当前我国物流法律法规的现状
当前,我国现有的物流法律法规对物流领域的发展和整体调控,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缓解了物流领域发展的“法律真空”状态,在物流业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促进作用。
1.1 主体立法方面
我国的物流主体立法主要是两方面,一个是物流行业组织和协会的立法规范,另一个是各种物流业经营主体的立法规范。前者主要是在行业自律和保证市场正常秩序方面起到一定作用,后者主要是物流经营者主体资格认定、并更、灭失的立法规范。在法律意义上,国家还未制定关于物流主体的综合性法律法规,当前使用的物流法律规范都散见于部门规章制度中,法律执行效率较低。
1.2 行为立法方面
物流行为立法调整的是物流业经营主体之间从事物流活动的立法规范,在法律意义上属于民事行为法的性质[1]。当前颁布的民事行为法规当中,对物流活动的表述本质上就是合同行为,但是《合同法》中合同行为注重的是交易的结果,物流合同注重的是服务过程,两者在本质上有着明显的区别,为了在立法角度上加以区别,有必要对这种特殊的合同形式重新进行规范。
1.3 物流经济调控立法方面
在调控方面,物流经济调控主要由宏观调控和微观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构成。大部分国民经济宏观调控法律规范同样适用于物流经济的宏观调控,如《预算法》、《金融法》、《价格法及投资法》、《外汇管理办法》等,物流市场的宏观调控也有其相应的法律制度和规范,如《航空法》、《邮政法》等。物流微观市场法律规范是指国家在对物流市场进行微观调控管理时发生的物流经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而言,市场微观法律制度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补贴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这些市场微观法律制度同样也适用于物流经济微观调控。
1.4 争议救济立法方面
在物流业的发展过程中,由于物流活动的不断延伸以及物流参与者的不断增多,各种物流权益纠纷也随着增多。在国内程序立法领域,解决物流纠纷的途径还是主要以诉讼和仲裁两种方式为主,依据相关法律作出的判决书和裁定书等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是解决物流纠纷适用的最主要程序法律依据。
2 我国物流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2.1 物流法律法规的建设相对滞后
当前,我国物流业执行的法律法规还是计划经济体制环境延续下来的,这些法律规范是根据当时具体情况制定的,对推动当时的物流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基本上能维持当时物流业的经济秩序。但由于时代的发展,这些物流法律规范难以满足物流业的发展需要,更难以满足中国物流业国际化的发展需要,需要补充、修订和完善,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着物流产业的进一步发展。
2.2 物流法律法规之间不协调
由于物流活动的环节众多,这种特点使得调整物流的法律规范散见于体现为代表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利益制定和颁布的部门法中,形成了多头而分散的局面。同时由于协调不到位,有时候会造成部门与部门之间存在法律法规“打架”的现象,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属于立法资源浪费,不利于物流产业的发展和规范。
2.3 对物流市场的准入条件缺乏统一法律规范
从物流发达国家的经验可以看出,物流准入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是保证现代物流产业发展的基本要素。例如在德国,对物流业的审批制度是非常严格,物流公司的注册要有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双重审核制度,对管理者也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学历要求,而我国对物流企业的准入门槛比较低,现有的《民商法》和《工商注册法》也仅对运输企业成立作了若干规定和详细要求。而我国多数的物流企业都是从运输公司和仓储企业转型升级而来,缺乏相应的法律地位,完善物流企业市场准入问题、资质问题的立法更是当务之急。
2.4 我国物流立法无法适应入世的需要
当前,国内物流行业执行的物流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是某一领域的法律关系,而现代物流业涉及的领域众多,包括运输、仓储、包装装卸、电子商务等[2]。运用这些法律规范来调整物流关系时,缺乏系统性和前瞻性,无法满足现代物流对法律的一体化要求,物流立法的滞后、缺乏前瞻性的这种特点,导致的结果就是物流新业务、新问题无法可依和无法可行,进一步会导致物流市场的混乱局面,不利于物流市场健康和快速发展。当前我国物流政策的出台,往往都是出现问题后才会进行法律规范的调研和退出,这与高速发展时期的新型产业―物流业的发展完全不相适应。
在经济全球化、物流国际化、商务现代化的现代物流供应情景下,特别是随着我国加入WTO,更加需要对我国现行物流法律规范进行深入的修改和补充,以适应物流高速发展的要求,同时也是为国内物流走出国门,成为大型跨国物流企业提供机制保证。
3 构建和完善我国物流法律法规的几点建议
3.1 更新完善物流立法,有针对性的制定物流法律法规
面对我国相对滞后的物流法律法规,必须尽快更新完善,制定符合国内物流产业发展的相关规定和法律规范[3]。国内各地方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物流业发展也不平衡,加上物流业起步较晚,在这种情况下,不通过调查而制定出来的相关物流法律法规和实际脱节,达不到制定之初的预想效果,因此,政府部门和国内立法机构要根据国内物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物流法律法规。
3.2 建立一个协调的物流管理机构,制定出统一的物流法律规范
从以往经验来看,物流业在宏观和微观经济中的作用非常明显,因此我国应建立一个统一协调的物流管理执法部门,统筹物流活动的整个环节。在这方面,可以学习德国的管理模式,德国采取政府监督控制、企业自主经营的市场运作模式对物流业进行管理,统一管理物流部门的政府机关是德国交通、建设和城市规划部(BMVBS),德国联邦物流采购协会(BME),德国物流联盟(BVL)以及德国运输物流协会(DSLV)等协会部门具体负责行业管理,同时这些协会也负责物流法律法规的制定,这样制定出的物流法律法规就比较适应物流业的发展。
3.3 完善现代综合物流准入法律制度,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目前在国内,关于物流产业政策有《关于促进我国物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物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关于开展试点设立外商物流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还没有上升为法律规范。而目前我国的第三方物流等综合物流服务发展迅速,从单一的提供运输、仓储服务转向更广泛、全面的综合物流服务,而现实国内关于第三方物流等综合物流服务的准入制度立法还处于空白阶段,不能适应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所以应尽快加强第三方物流的立法,明确第三方物流的法律责任,界定其服务范围,规范其组织形式、准入资本、技术设备要求及服务人员要求等,禁止一些低利润、低技术的企业进入物流行业,破坏市场信用,明确市场准入的基本原则。
3.4 制定与国际化发展接轨的物流法律法规
随着中国加入WTO,大型跨国物流企业凭借雄厚的资金,先进的物流技术和管理人才陆续进入我国,对我国本土物流企业势必造成一定的冲击。WTO奉行的原则是贸易自由化和公平竞争理念,而我国的本土物流企业这方面的意识不到位,竞争力缺乏,在与大型物流企业竞争中肯定会处于下风。面对这种形势,本土物流企业一定要加强自身建设,强化在市场中的竞争地位,同时国内的立法机关要善于学习国际先进的立法观念,在制定法规规范时,要尽量考虑加入世贸后相关体制的接轨问题,做到既要符合我国特点,又要制定与国际接轨的物流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壮大我国物流产业,提高其竞争力,为中国物流产业进入国际市场做好护航保驾。
参考文献:
[1] 朱长根,安礼奎,付小宾. 完善我国现代物流法律制度的思考[J]. 企业经济,2014(11):189-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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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刘丽艳. 论我国物流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北方经贸,2006(11):49.
Abstract: For the growing problems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 this article analyses the significance of its treatment, the main treatment methods as well as the current issues, and makes recommendations for management to fully implement the policy, advance the treatment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 and promote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cities.
关键词: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建议;可持续发展
Key words: treatment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treatment;recommendations;sustainable development
中图分类号:X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2)15-0310-01
0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增长迅速。城市生活圾垃堆存直接导致一系列问题:长期占用大量土地,严重污染空气、土壤和地下水,城乡结合区域生态环境恶化,居民生活质量下降,并且引起严重的社会问题和经济问题,这一系列问题已经制约着人类与自然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如何解决垃圾问题,还城乡居民一个健康、洁净的生存环境,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
1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的意义
实现对城市生活垃圾的科学有效处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①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处理,可减少污染,保护环境,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②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加工处理,可促进资源的充分利用;③发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可以增加社会的经济效益;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会带动相关行业的发展,还可提供大量的就业岗位。
2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的主要方式
2.1 焚烧法焚烧法处理固体废物,具有减量化效果显著、无害化程度彻底等优点,焚烧处理早已成为城市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处理的基本方法,同时在对其他固体废物的处理中,也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目前我国主要城市均已建设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场,许多小城镇、医院等,也建有相应的固体废物焚烧处理装置。目前国内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技术已经相当成熟,回收体系也较为健全[1]。
2.2 卫生填埋法填埋是由传统的废物堆放和填地技术发展起来的一种城市固体废物处理技术,经过长期的改良,废物填埋已经演变成一种系统而成熟的科学工程方法,即卫生填埋法。该法是利用工程手段,采取有效技术措施,防止渗滤液及有害气体对水体、大气和土壤的污染,使整个填埋作业及废物稳定过程对公共卫生安全及环境均无危害的一种土地处置废物方法。与其他处理方法相比,卫生填埋法的主要优点是:①其一次性投资较低,运行也较为经济;②适应性广,对生活废物的种类、性质和数量均无苛刻的要求;③是一种相对完全、彻底的最终处置方法;④运行管理相对简单。
2.3 堆肥法由于城市生活垃圾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可通过微生物的氧化分解作用还原于大自然,堆肥法既是微生物在适宜的条件下,使生活垃圾中的有机物发生一系列放热分解反应,最终使有机物转化为简单而稳定的腐殖质过程,腐殖质中含有可被土壤接受的有机营养物,能够解决土壤板结问题,并维持了自然界物质的良好循环,该方法具有工艺简单、处理成本小、实现废弃物无害化与资源化的优点,但此方法需要前期做好垃圾分类,否则会增加后期处理难度大,且得到的腐殖质肥效不佳[2]。
3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3]
3.1 公众环保意识弱,垃圾分类收集难一直以来,由于人们环保意识薄弱,习惯于将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这种混合收集的垃圾中往往含有可直接回收利用的物质和一些危险废弃物,如废纸、塑料、易拉罐、废旧电池等,如果将这些物质同生活垃圾一并处理,不仅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而且增大了垃圾处理成本和后期处理难度。虽然我国在一些大中城市已试点了“垃圾分类收集”,但由于人们长期的生活习惯、思想意识及其他因素,都使得“垃圾分类收集”收效甚微。
3.2 垃圾处理投资单一且不足由于垃圾处理作为城市公共事业,注重的是社会效益,不能很好地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因此投资渠道窄,其经费来源主要靠政府拨款,造成政府财政压力大,资金紧张,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垃圾产量的处理需求。由于资金投入不足,垃圾收运处理设施以及配套建设相对滞后,许多城市尤其是中小城镇普遍存在设施老化、数量不足等问题,垃圾渗滤液、焚烧废气等二次污染更得不到有效处理,甚至无人问津。
3.3 法律法规和管理体系不完善,执行力度不到位我国固体废物处理行业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相关法律法规仍然存在一些不足,还有待进一步完善。而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已成为城市管理者的共同难题,现有的管理体系已无法满足新形势下的垃圾处理问题,因此,建立一套包括垃圾减量、填埋、焚烧和分类回收在内的合理有效的综合性管理体系也势在必行。另外,相关管理制度奖罚不分明,城市管理者和社会公众对现有的环保管理制度执行力度不强,“重形式,走过场”,使得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无法落实。
4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①加强环境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尽早推行垃圾分类收集管理制度,回收可利用资源和有害废弃物,减少二次污染,实现垃圾处理的减量化和资源化,从源头管理,控制并减少垃圾的产生量。②拓宽垃圾处理产业投资渠道,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为了增强企业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的责任,投资者必须关注政府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积极出谋划策,不断改进企业的技术水平。对于企业投资者来说,要想得到更多的政策支持,就必须洁身自好,认真履行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并且应该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认真执行,并且创新。③加紧完善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法律法规,出台相关管理制度。不管从法律监督的角度还是从工作监督的角度,都应该强化对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推动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
5结语
垃圾是放错地方的资源,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处理处置,才能实现垃圾的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政府部门应制定相应政策,积极推进垃圾分类收集工作;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和管理体系,要求多部门全面加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力度,利好固废行业,实现城市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力.浅谈固体废物的焚烧处理[J].科技传播,2011,68.
关键词 海峡两岸;标准与法规类课程;教学模式;比较研究
中图分类号 TS207.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6)23-0285-03
Abstract Taking the general cross-strait courses of standards and regulations in the field of food,especially the course of Food Standards and Regulations as typical examples,this article made a comparative study for the cross-strait teaching model of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course based on the job demands and vocational ability in the field of food.After the analysis of the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in the aspects of teaching ideas,teaching objectives,curriculum design,teaching principles,teaching methods on both sides of the courses,this article made the effectiveness evaluation of the class teaching mode implementation effect respectively and gave the direct reference for the improvement of teaching mode in the mainland of China.
Key words cross-strait;course of standards and regulations;teaching mode;comparative study
标准与法规类课程通常是针对特定领域的职业在统一程序、行为操守准则和标准操作等方面需要而开设的课程。和中国大陆地区一样,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从本质上来说还是属于大陆法系范畴,相关标准与法规偏向以成文法为基本法律渊源[1]。由于其体系与中国大陆地区的体系较类似,相关的标准与法规类课程面向的职业背景与祖国大陆地区也较相似,但其标准与法规类课程在标准与法律法规的应用导向设计理念、课程内容设置、以学生为主体的课堂教学模式以及课程实施保障等方面均较有特色,颇值得借鉴。
不同院校食品标准与法规课程的名称会有差异。为便于分析,该文所指的食品标准与法规课程包括其同名及类似课程,不再逐一说明。以下以食品领域标准与法规类课程(尤其是以食品标准与法规课程)为典例,对中国台湾地区和中国大陆地区(以下简称两岸)的标准与法规类课程教学模式进行对比。
1 两岸标准与法规类课程的教学内容及框架比较
1.1 标准与法规类课程内容的来源
以食品标准与法规为例,中国大陆地区该课程内容来源于《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及相关的国内外法律法规及标准等知识;中国台湾地区主要以该地区的《食品卫生管理法》《食品卫生管理法试行细则》修正草案、《健康食品管理法》《食品良好卫生规范》《餐具清洗良好作业指引》等近10多部法律法规及标准为该类课程的教学内容的主要来源。以小窥大,中国大陆地区的标准与法规类课程的内容通常较为全面完整,而中国台湾地区则更偏向于特定职业的应用领域。
1.2 标准与法规类课程的内容定位
以食品标准与法规及其他食品领域相关标准与法规类课程为例,中国大陆地区的教学内容定位于对相关食品标准体系的认知,对国内外各类食品法律法规及标准的介绍等;中国台湾地区的食品标准与法规课程注重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应用实践进行解x,主要以《食品卫生管理法》为依托,相关的教学内容主要包括卫生单位稽查及抽验、食品安全控管和风险管理、食品输入管理、食品检验专章、从业者自主管理、食品卫生安全质量管理、标示及广告管理、各类具体食品卫生技术标准以及卫生宣传等。
显然,中国大陆地区该类课程更加强调知识和标准原理的把握,在内容面上既涉及国内外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也囊括了许多行业企业的规范及标准,内容涉知识面较广;而中国台湾地区该类课程主要以区域内现行的系列法律法规和标准为依托,教学内容上侧重于对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的原理解读和应用实践。
1.3 标准与法规类课程的框架
从两岸的教学习惯角度考虑,课程的框架思路通常主要是参照所选用的教材目录,甚至直接以教材目录作为课程授课的整体框架。为此,对于两岸标准与法规类课程的框架的比较,可直接以食品领域标准与法规类课程的教科书(不含考证习题类书籍)的目录进行比较作为参考。
笔者总共获取了17部现行的中国台湾地区食品标准与法规类教材,对其教材的目录进行比对,发现所涉的教材样本均直接参考食品类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的内容而确立。以其中的《食品安全卫生与法规实务》[2]《餐饮法规》[3]等教材为例,其教材目录的框架均以基本概念的明确、法律法规及标准确立的意义或相关官方机构为先导,后续章节的安排直接以现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所确立的模块作为框架。
中国大陆地区的食品标准与法规类教材则体现出“百花齐放”的发展态势,笔者随机选取10本8家不同出版社现行的《食品标准与法规》这一单门课程教材,发现仅该门课程就对应有诸多版本同名或类似名称教材,且各版教材内容丰富但框架差别较为悬殊,具体涉及食品类标准及法律法规基础知识、食品添加剂、国内外食品标准的体系、食品质量管理体系、食品产品认证、食品安全强制性标准、食品标准制订、食品相关业态卫生监督与管理、保健食品、食品标签及包装、进出口食品管理、食品风险分析等多项内容。
现有资料虽仅涉及食品类的标准与法规类教材,但通过比对该类教材目录,并进一步分析其课程的框架,现可明确如下:中国大陆地区的食品类标准与法规的课程内容更加强调知识点的完整性及逻辑性,框架上呈现多样性特征;中国台湾地区该类课程的内容可能更偏实务及应用操作,同一课程的框架较为类似。
2 两岸标准与法规类课程的教学设计、教学形式和教学方法的差异性对比
2.1 基于职业需求及要求的教学设计差异性
标准与法规类的课程的主体内容通常是和特定领域职业活动相对接的。标准与法规类课程的主体内容的设计,其范畴既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的标准本身,也要更好地服务于特定领域的相关职业活动。
为此,针对该类课程的教学设计,笔者认为应先分析其职业需求及要求,依次确立教学思想、教学目标的设置,再明确课程设计的技术安排和课程要素的实施计划。针对两岸的课程设计差异性对比也按此思路进行(表1)。
根据两岸食品标准与法规课程设计的差异性对比结果表明:中国大陆地区开设该门课程主要目的是为了学习者能够打好专业基础,注重对专业知识以及原理的运用,在课程设计上注重相关知识模块的有机结合,实现相关教学内容的全面性、有效性的把握;中国台湾地区开设该门课程的主要目的是为未来潜在的食品类从业者提供职业认知和规范培养,注重对实务的了解以及操作规范性培训,在课程设计上注重具体操作及案例的职业性实践,为业界输出具备相关知识、发现相关问题并能进行规范操作的合格从业者。
2.2 基于教学原则的教学形式和教学方法差异性
由于两岸在食品标准与法规等食品领域标准与法规类课程在职业需求、课程目标设置和课程设计等差异,其教学原则取向、教学形式和教学方式存在较大的不同(表2)。
以食品标准与法规课程为例,中国大陆地区的教学原则的设计目的是为了达到学习效果的最大化,通过各种教学一体化手段,发挥学生的学习主动性[5],各院校各地区在具体的教学形式上都各有特色,差异性较大,但在教学方式上归根结底是为了实现学习者对本门课程相关知识的强化记忆效果,以及对相关标准与法律法规原理的娴熟运用[6]。
中国台湾地区该门课程的教学原则主要以职业认知及规范性操作等作为设计方向,在课程教学形式上更加偏向以案例讨论式教学、经验教学等形式为主,学生主要通过案例分析、案例讨论等方式实现对食品类相关标准与法律法规的预实践。
3 两岸食品标准与法规类课程教学模式的实施效果u价
海峡两岸在食品标准与法规等食品领域标准与法规类课程的教学模式上存在诸多差异。由于其各自面向的职业需求和要求不尽相同,在课程目标设置上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其教学模式的实施效果各有特色。以下从技术性评价和应用效果评价等2个方面分别对两岸的教学模式的实施效果进行分析。
3.1 教学模式技术性评价
从技术评价角度考虑,中国大陆地区的食品领域标准与法规类课程的教学模式重在倡导学生熟悉相关的知识。一方面,运用各种教学的技术手段,要求学生对于该类课程的相关知识信息能够适当记忆,尤其要掌握食品领域标准与法规的各种关键概念、观点等知识;另一方面,通过学生自主学习和演绎,实现学生理解相关食品领域标准与法规的各种原理,鼓励学生掌握标准与法规类课程各个章节的基本逻辑结构。
与中国大陆地区不同,中国台湾地区该类课程的教学模式重心是安排各类活动实现学生解决具体的问题。从几位中国台湾地区教师该类课程课堂授课过程来看,笔者发现几位教师在初略讲解基本的概念和原理后,就进入由教师给学生布置相应的问题或教师和学生共同确立相应的问题的环节。此后,由学生以个人或小组形式确立相关的解决问题的目标,查阅相关资料,甚至制定相关实践活动的计划并予以实施,学生个人或小组将相关的结果呈现出来,教师及其他同学对其结果进行评价,形成整体的解决问题的框架。整个授课过程的教师所运用的技术手段是发现学生的学习兴趣,或通过各种手段吸引并引导学生实现重点学习的目标。
3.2 教学模式应用效果评价
从应用效果角度考虑,中国大陆地区各种实现教学目标的手段均是倡导以较为合理的方式给学生提供相关的知识,并鼓励学生通过自身或小组的活动和思维,从而达到理解标准与法规类相关知识的概念、相互关系以及原理运用等目的。
中国台湾地区实现教学目标的手段主要是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教师会引入现行食品业界热点的事件,或设置各类符合实际的问题,甚至提供实际的体验。以某个章节某位中国台湾地区教师所讲授的食品标准与法规课程为例,该教师在授课时引入“塑化剂风波”事件,让学生分析其中的食品中毒类型,并要求学生从监管部门、企业、消费者等角度来规避这类风险,并要求运用相关的《食品安全法》《消费者保护法》以及相关的食品标准等法律法规手段作为分析工具。学生在分析、解决或亲历各种问题时会碰到各种困难和障碍,整个过程充满现实性和直接性,并且学生会感觉有趣,能够充分调动学生的主动性,最终的应用效果还体现了教学与实际的相关性。
从两岸的食品领域标准与法规类课程教学模式实施整体效果考虑,中国大陆地区侧重以多种因素组合鼓励学生对相关知识进行掌握,对相关原理进行演绎并掌握各个部分的逻辑结构,单门课程在整体课程体系中其内容常体现一定的连续性和连贯性;中国台湾地区的课程偏向以创设情境及激发学生的兴趣为基础,充分发挥学生的学习主动性,课程具有较强的职业性,但从单门课程在整个课程体系的地位考虑缺乏一种整体上的连贯性。
显然,以食品领域标准与法规类课程为例,中国台湾地区的标准与法规类课程在内容上强调培养符合相关业界需要的从业者,在内容定位和框架设置上具有较强的职业性,课程教学侧重培养学生相关的职业认知和规范,灵活采取案例讨论式教学、经验教学等形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中国台湾地区这种以职教为中心的务实致用的教学模式,对于中国大陆地区相关院校探索高职及应用型本科培养学生职业能力不乏实用性和适用性。
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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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旅游环境保护;旅游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25-0191-03
一、研究综述
(一)旅游环境保护研究综述
旅游环境保护的相关研究主要针对生态旅游、资源开发、设施建设及游客行为等问题展开。李健(2006)、赵慧丽(2010)分别针对旅游环境承载力、农村旅游生态环境保护、草原生态旅游的开发在生态环境领域展开研究。姜明星(2012)、陈娟(2011)分别针对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旅游水域环境、海岛旅游开发在旅游资源领域进行了研究。黄家玲(2011)、范钧(2014)分别针对旅游者生态意识、游客环境责任行为的影响因素、构建游客管理体系三方面展开研究。陈觉(2013)、Hielke(2007)分别针对景区前后台环境污染问题、景区交通设施的影响、旅游区饭店设施的环境问题进行了研究。
(二)旅游法律法规研究综述
旅游法律法规的相关研究主要体现在资源保护法、旅游立法、法规内容及执行效能几个方面。章尚正(2010)对于如何完善旅游资源环境保护法进行了探讨。刘海洋(2005)、张补宏(2008)分别针对立法缺失、立法创新及立法体系的构建展开研究。彭荣胜(2012)、牛婷(2010)分别针对法规内容不完备、法律责任规定不具体等问题展开研究。胡抚生(2012)对地方水资源法规执行效能、旅游综合执法的体制机制及面临的问题进行了研究。
(三)总结评论
综上所述,在旅游法律法规领域的研究多从立法模式、法规内容及执行效能等角度展开,把旅游法规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析,未能将旅游环境保护法规分离出来研究。本文将把这两个独立的领域结合,从旅游环境保护视角出发来探讨旅游法律法规在环保法规内容及执法与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据此展开对策研究。
二、不同位阶法律法规关于旅游环境保护规定的现状
《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四部高位阶法关于环境保护的内容都接近50%,对旅游设施、资源及游客的规定较多。各条例关于环境保护规定所占比重较少,四川和北京对旅游资源保护的规定较多,浙江省侧重于旅游设施的环境保护,各地方性法规对旅游者的环保行为及活动做出的规定偏少。由此可见,不同区域对旅游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是有差别的,国家级法规和地方法规在旅游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不同位阶法律法规关于旅游环境保护规定存在的问题
(一)旅游环境保护法规内容较为单薄、指导性和操作性不强
在旅游产业范围内,国家级法规及地方性法规关于环境保护的内容相对较少。《旅游法》《城市规划法》《自然保护区条例》及《绿色饭店标准》等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总体比重较小。其中各省旅游条例关于环境保护的内容分别只占7%左右。各部法律法规关于旅游资源、设施的规定较多,关于旅游者的活动行为规定处于淡化状态。其中《旅游法》在旅游设施、资源及旅游者三方面的环境保护规定总和约为7%,其中环保设施要求占1.8%,资源保护和游客行为规范分别为2.7%左右。由此可见,《旅游法》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不能够有效凸显环境保护在旅游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二)旅游法规内容与时代脱节
随着旅游业的发展,很多全新的情况对旅游环境设施、资源保护等法律的执行提出挑战。一是新兴旅游产品的出现,例如“智慧旅游、低碳旅游”的兴起等一些新项目建设及管理成为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但是相关景区条例却缺少与之对应的条款。针对这种执法“瓶颈”政府部门还没有对相关景区制定相应的法律条款。二是新技术的出现,如《水污染防治法》虽然已经对水资源环保设施做出详尽的规定,但是已应用于世的新技术设备和产品却与相关条款不协调,从而导致一些地方或景区的环境污染加重。法规滞后性会带来负面的联动效应,在执法过程中造成无法可依的现象。
(三)地方法规与国家级法规缺乏有效衔接
我国已建立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国家级法规在内容上不可能对各个行业规范面面俱到,也不可能要求每个行业建立相应的法律体系。因此,各地方政府部门需要在国家出台的相关法规基础上做好地方法规的调整与完善,使之与高位阶法有效衔接。《旅游法》作为旅游产业的高位阶法,提出了对旅游环境依法保护的原则和总体要求,对各旅游法规之间的衔接做出原则性规定,指导各地方法规的修订与完善。然而,在地方性法规中,除《云南省旅游条例》针对《旅游法》做出修订并与之衔接外,其他省市尚没有对各地方旅游条例进行修订以适应旅游法。
四、完善旅游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对策
(一)增加旅游环境保护法规内容
旅游法并没有涉猎过多的旅游资源保护,而是将低位阶法没有涉猎的、有旅游特点的问题进行规范,同时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一样可以适用于旅游资源的保护。然而众多低位阶法淡化环境保护的情况普遍存在,对于这些法律规定淡化环境保护的情况,相关环保部门和旅游部门需要重新审视由国家到地方的各级法规关于环境保护的相关条款,适当地增加和调整法律法规内容或制定新的法规政策,强调环境保护在旅游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地位。
(二)旅游环境保护法规内容应与时俱进
作为旅游立法机构,应依据旅游行业的动态性,适时出台新的旅游法规,修订已颁布的旅游法规,有效地克服法律的滞后性。相关旅游法规需增加“低碳旅游、智慧旅游”等内容,强化对旅游环境的保护。针对发展低碳旅游、智慧旅游的景区,主管部门应当联合环保部门共同协商制定专门的法规或者在原有法规基础上增加相关环境保护内容。随着旅游的发展,游客更加倾向于乡村游、古镇游,因此旅游部门应当对法规进行更新、调整,克服“重城不重乡”倾向。
(三)加强地方性法规与国家级法规的衔接
不同位阶相关法规之间有效的衔接是实施旅游环境保护工作的必要条件。例如法律规定风景名胜区和文物景观的管理权分别归属于建设部门和文物部门,如果《旅游法》规定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权归属于旅游部门,必然引起与现行法律的冲突。《云南省旅游条例》作为《旅游法》实施后首部与之衔接的地方性旅游法规,对于上位法没有明确规定的,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强化了法规的可操作性。各地方旅游主管部门有义务对本地方法规进行修订,使高位阶法与低位阶法在内容有效对接,从而实现地方法规对国家级法规的技术支持。
五、结论
为了更好地落实对地文、水域、生物、和人文景观等旅游资源环境的保护,本文通过对我国旅游法律法规中关于资源保护、设施建设及游客行为等相关条款的研究梳理,认为旅游法律法规在相关环境保护内容及执行与监督方面仍存在一定的不足。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在旅游法规环境保护内容方面应该加大环境保护内容的比重,及时更新相关条款,突出地方环境保护特色,增强法规强制性,提高高位阶法与低位阶法的衔接度。完善相关旅游法律法规,把旅游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使旅游环境保护由末端治理转化为源头控制,从而实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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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考试知识的四大分类:
1、综合知识。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2、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3、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4、实例分析。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